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4-08-22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精选13篇)

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6〕149号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一)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对于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企业,总局将加强督导, 会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动管理,并适时制定有效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当地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于地处县、乡的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属于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或者国内跨地区大企业等重点税源,其税务登记和日常发生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可就近在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其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基层进行。上一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布给基层税务机关,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要结合上级发布的相关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省、市税务局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积极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措施。对于被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优惠政策;对于被评定为C级、D级和经常出现涉税问题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管理。要积极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做法,特别是在评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时,国税局、地税局要执行统一的评定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被分别评为不同等级的现象。

(三)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同时,要注意

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监管。要按照办税公开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个体税收征管中全面推行电脑定税,提高个体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准确性。为有效加强税源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地域跨度较大、有一定税源基础的乡镇,应保留一定数量的税务所,不要简单撤并。

三、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

(一)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基层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数量与素质等因素,对管理员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优先保证对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企业以及城区等重点税源户的监管需要,并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将管理重点放在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和领域,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税收管理员的能力差异分配任务,做到以能定级,按级定岗,以岗定责,严格考核,奖惩分明,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二)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中,要结合实际,按照岗位的不同,制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正确处理税收管理员与办税服务厅、税务稽查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从事税源管理工作。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形成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持续改进机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制度。

(三)搭建税收管理员工作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辅助税收管理员提高工作效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应当包括任务分配、综合查询、工作记录、分析评估以及数据补充和变更等操作功能,并能与“一户式”信息储存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平滑对接,做到不同平台之间功能互动、切换便捷和信息共享。

四、加强税收分析,深化纳税评估

(一)重视税收经济分析。税收经济分析的重点是税负和弹性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税收总量增减变化特点、宏观税负水平及变动趋势、税收增长弹性的基本特征等,以全面掌握税源基本情况,找准税源管理方向和重点,挖掘税源潜力。在具体分析方法上要重视税收与经济结构关系分析,善于将税收总量增减变化与各税种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关联分析,将一个地区税收增减的总体状况,分解剖析到具体税种、具体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等微观方面,以准确把握税源变动对税收的影响,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二)扎实推进纳税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要求,综合运用好总局下发的相关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明确工作职责,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纳税评估管理平台,运用指标分析、模型分析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估,尤其要注重对纳税能力进行估算,分析、查找企业申报和财务数据存在的疑点和问题,提高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在评估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机结合。

(三)注重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有机结合。纳税评估既要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分析评价,又要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加以综合分析判断。要采用总局以及各地制定下达的分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方法,结合分税种、分行业的税收分析成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税种的特点开展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分析其主要税种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时,注重分析与其他税种的关联性,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要切实加强国地税配合与协作,积极探索开展联合评估和税务检查与稽查,做到信息共享,堵塞征管漏洞。

(四)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通过税收经济分析发现面上问题,开展企业纳税评估查找具体问题和原因,针对问题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征管措施及时加以处理,对少缴税的要依法查补税款,并促进纳税人正确申报,涉嫌偷骗税的要移交稽查处理。通过分析评估和处理,进一步研究税收政策、分析评估指标以及管理措施的改进完善,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用于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检查与稽查又促进分析与评估,促进完善税收政策、改进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分析、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手段,目的在于提高税款征收率,发现税收漏洞,不仅要依法补缴以前少缴税款,而且要促使纳税人按税法及时调整申报,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要加强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以评促收、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

五、加强发票管理,推广税控器具

(一)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总结近几年来基层征管实践的经验,大力推进“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方便查询辨伪,推行税控器具”的发票管理机制创新,使得消费者监督、税控器具的电子监督、税务监督多管齐下,促使纳税人依法开票,促进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切实强化税源监控。要抓住发票管理的关键环节,改进和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验旧”不仅要审验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更重要的是要核查纳税人开出的发票金额是否申报纳税。对于企事业单位,应当要求其定期列出所开具的发票清单,并汇总开票金额,随同使用过的发票一并提交税务机关“验旧”,税务机关则应将纳税人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其纳税申报表申报的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实现“以票控税”;对于个体工商户则可将其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纳税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汇总开票金额大于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当期即应就差额补征税款,并以此作为下期调整应纳税营业额的参考依据。

(二)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巩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果、抓紧落实“一机多票”推广的同时,严格按照“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推行思路,认真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5〕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5〕110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适合使用的行业推行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具推行使用后,要将税控器具记录的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严格按规定征税,真正发挥税控器具控税作用。

六、运用法律武器,加强欠税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尽力压缩陈欠,防止新欠。在宏观税负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时,要注意对欠税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清欠。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届满要立即督促缴纳;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以防“缓税”变成欠税。落实催报催缴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在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要将纳税人欠税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促进及时足额纳税。严格发票控管,对于欠税又无合理原因的纳税人,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确实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并同时收税。对已经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文件规定,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不缴纳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加收滞纳金、阻止出境以及运用税收优先权、代征权、撤销权等措施,强制执行并处罚;对欠税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的,税务机关要坚决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缴欠税、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守政策界限,严格控制减免

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减免税的审批,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严格落实税收减免的原则、申请审批程序、监督管理以及备案制度。严格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各地税务机关对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得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减免税审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纳入正常申报管理,进行减免税申报;对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要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对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依法立即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对骗取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八、加强征退衔接,管住出口退税

建立健全征收环节与退税环节之间的联系与配合机制,将征、退税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化。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控管税源上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退税、不退税等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全面了解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推进出口退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九、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应用水平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推广应用综合征管软件,提高系统运行质量。加强涉税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的报送、接收、审核、录入、处理、分类、存储、维护和清理工作,明确有关部门采集、使用、发布数据的权限和保密规则,提高信息数据应用水平。做好综合征管软件和其他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加强问题的收集、整理和提交等工作,力求新增业务需求与软件开发同步、政策变化与实际操作变化同步。加强对税收数据和企业财务数据的采集、审核和评价,利用数据做好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

各地在开发应用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等辅助工作平台时,要按照总局制定的金税三期规划标准,结合实际,采取在现有应用系统的基础上拓展功能、填平补齐的方式,充分考虑与金税三期的衔接,发挥好现有资源的作用。

以上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 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化学制药企业,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 (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 (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 , 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 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化标准后, 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 预防事故能力有明显增强。

4.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履行“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尤其是要完善并严格履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与本人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相匹配。

5.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把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企业具体化。要建立健全和定期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经常检查工艺和操作规程;设备、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 (专业) 检查等制度;安全作业规程, 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确定排查周期, 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 持续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使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8.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完善重要工艺参数监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 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和监控内容。尤其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控工作, 完善应急预案, 防范重特大事故。

9.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编制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并通过定期演练, 不断予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涉及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应急预案, 还要与周边单位的相关预案相衔接。要做好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10.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认真吸取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改进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中央企业要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中央企业总部自行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的所属单位, 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企业总部推荐, 可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考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重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HAZOP) , 全面查找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标准体系

1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13.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既要明确规定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以此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又要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此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优先制定危险性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进程, 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体系。

14.加快修订完善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要加大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力度, 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总体落后的状况, 规范和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修订工作计划, 完善我国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5.各地要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布局,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尽快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积极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6.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地区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因地制宜, 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划,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 务求实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9月底前, 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8.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 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安全标准变化和更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搞好培训教育, 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 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把适合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19.要因地制宜, 制定政策措施, 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 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各地区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三

农农发[2010]5号

(接上期)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六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四

(工商市字[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市场的整顿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非法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随着成品油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非法炼油厂死灰复燃;一些地区假冒伪劣油品重新流入市场;一些成品油经营企业假冒中石化、中石油等知名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商标、标识;一些加油站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6年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重点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1.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把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关。对被取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为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把油品质量关,重点查处成品油企业经营下列油品:

1.非法炼制的油品;

2.无合法进口来源的油品;

3.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油品;

4.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

5.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三)规范成品油经营,重点检查下列行为:

1.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的;

2.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的;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油品的;

4.对油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

5.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

6.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批发企业从事零售或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8.使用无质量合格证明的油品计量衡具;或擅自改动油品计量衡具。

二、具体监管措施

(一)强化“经济户口”管理,实施有效监控。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后,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管辖区内的工商所,工商所对该类企业要建立“经济户口”管理档案,明确监管目标、内容和责任,并将任务分解到人,狠抓落实。

5.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五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和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现就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辛勤劳动积 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关于农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问题。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是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 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根本途径,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在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探索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三资”底数不清,账目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乏力等问题在少数乡(镇)仍然存在,集体资金被贪污、挪用、侵占、挥霍和集体资产资源低价承包、租赁、转让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准确把握农村集体“三资”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为载体,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四权”不变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三资”具有占有、经营、收益和分配的权利。

2、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理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3、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公开协商、公开竞价或招标投司法等制度,集体物资购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4、成员受益原则。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一)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强化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清产核资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已经开展清产核资的乡(镇),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建立定期资产清查、资源登记、财务清理长效工作机制,做到账 账、账证、账实相符;尚未开展清产核资的乡(镇),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要强化农村集体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认真组织对各类合同进行清理,依法规范完善合同条款,加强签订履行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不规范的合同行为。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是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要在原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十四项制度:在资金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在资产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和资产经营等制度;在资源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三)切实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在总 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有效办法,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着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涉农票据管理和会计电算化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集体资金、私设账外账逃避监督等问题。尚未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乡(镇),要研究制度措施尽快实行,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四权不变和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拓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范围,努力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纳入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

(四)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要求,具备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探索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强化内部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努力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要摸清底数,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四、继续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规范财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机制,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在村民方便阅览的地方制定固定的财务公开栏、设立举报箱。要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要适时拓展公开内容,切实做到公开格式统一化、公开内容明细化、公开时间标准化、公开范围延伸化、公开资料档案化。

(二)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各级农村经营管 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审计监督工作。要结合村组换届选举,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内村级财务收支、村集体资产处置、集体经济合同、专项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三资”,责成有关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三资”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乱纪,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协调工作机制,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把“三资”管理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切实纠正治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低价承包、低价 租赁、低价转让农村集体“三资”的案件。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繁重。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分解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加强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评价考核机制建设,促进工作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加强政策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责,积极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注重“三资”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队伍。

(三)注重工作创新。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拓宽工作 思路,加强分类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以争先创优精神和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主题词:农村

集体资产

监督管理

意见

中共罗平县纪委办公室

2010年11月17日印发

6.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六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

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民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殡葬服务是涉及民生的重要服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价格、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价格监管,明确政府责任,及时化解殡葬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价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执行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153号)规定,严控清明节期间提价行为。各地殡葬基本服务已按照省定最高收费标准重新核准的,严格按照

新标准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仍超过省定标准的,应尽快予以调整。凡未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的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一律取消。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严格实行差率控制管理。对公墓服务中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出租(售)收费年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业的监管。各级价格、民政部门要落实殡葬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督促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供社会各界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并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明期间群众祭扫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管理,依法查处殡葬服务行业违规行为,督促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大力宣传先进殡葬文化。

各级价格、民政部门应密切关注清明节期间殡葬服务市场动态,如有价格异动或市场秩序不稳定情况,应第一时间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

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省物价局联系人:崔岩联系电话:020-83134590传真:020-83134177

省民政厅联系人:蔡佳俊联系电话:020-83321751 传真:

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七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 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 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 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 特色缺失, 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 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 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 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 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 建设美丽中国,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 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 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 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 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二) 总体目标

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 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 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 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 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 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 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 改进规划方法, 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协调发展理念, 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 划定城市开发边界, 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调控城市规模,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 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 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 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 保证生态用地,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五) 严格依法执行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 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 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 不得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 都要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 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 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 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 提高城市设计水平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通过城市设计, 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 协调城市景观风貌, 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 完善相关技术导则。支持高等学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 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七) 加强建筑设计管理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 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坚持开放发展理念, 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 规范决策行为, 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 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 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 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 提高建筑师的地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 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八) 保护历史文化风貌

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 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 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 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 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 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 展现城市风貌。用5年左右时间, 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九)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十) 加强建筑安全监管

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 (高切坡) 、隧道 (地铁) 、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 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 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 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 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 缩短建造工期, 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 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 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 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 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五、推进节能城市建设

(十二) 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 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 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 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十三) 实施城市节能工程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 加大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明确供热采暖系统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 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 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大力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 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现供热分户计量, 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四) 大力推进棚改安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 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 到2020年, 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完善土地、财政和金融政策, 落实税收政策。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 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 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十五)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城市经验, 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 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 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 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各城市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 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 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完善管理制度, 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十六) 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 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 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 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 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 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 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 形成完整路网, 提高道路通达性。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 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 km2, 道路面积率达到15%。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 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 鼓励社会参与, 放宽市场准入, 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十七)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 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 到2020年, 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 大城市达到30%以上, 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 m内全覆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 增强公共交通运力。

(十八) 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 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 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 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 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 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 (站) 、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全社会开放。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 方便居民文体活动, 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 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 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证照办理服务等方面, 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十九)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 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 加大建设投入力度, 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 确保饮水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 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 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 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 建设海绵城市, 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缓解雨洪内涝压力, 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 推广透水建材铺装, 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 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二十一) 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 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 治理污染土地, 恢复城市自然生态。优化城市绿地布局, 构建绿道系统, 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 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建设森林城市。推行生态绿化方式, 保护古树名木资源, 广植当地树种, 减少人工干预, 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鼓励发展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 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

(二十二) 推进污水大气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抓紧治理城区污水横流、河湖水系污染严重的现象。到2020年,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 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 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 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 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 着力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城市能源结构, 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深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动员全社会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二十三) 加强垃圾综合治理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 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 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 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强化城市保洁工作,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 大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 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通过限制过度包装, 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 推行净菜入城等措施, 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利用新技术、新设备, 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 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四) 推进依法治理城市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 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 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十五) 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 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 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 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 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 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信息公开, 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 开展世界城市日、世界住房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二十七) 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 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 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 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推进城市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到2020年, 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和其他一系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措施, 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二十八) 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 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 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从青少年抓起,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将良好校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有机融合。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 增强市民法治意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 加强组织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 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 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定期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定期组织新任市委书记、市长培训, 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 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中央提出的总目标, 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城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 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落实工作经费。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 确定考核指标体系, 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8.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八

本刊讯 7月29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档案工作提出要求。市档案局(馆)党组最近就认真贯彻《意见》精神作出部署。

《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档案工作提出要求:(1)依法做好文件材料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日常文件材料归档工作,从源头促进国家档案资源建设;认真做好重点领域的档案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任务时,要将涉及民生问题的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部署,大力加强涉及民生领域的档案工作;切实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归档工作。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档案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导。当前特别要做好奥运档案工作。(2)切实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馆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要把电子文件中心建设作为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步伐;要抓好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实施计划,及时解决在建设选址、资金筹措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要使档案馆切实达到服务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备,充分发挥“四位一体”的作用。(3)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要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作为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组成部分,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要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服务。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将档案工作切实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各部门档案工作的发展与各项工作的发展同步,要进一步完善归档责任制,要重视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九

安监总管三〔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责任,推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占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80%以上。为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条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工作的职责,这是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整个禁毒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法制意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二)总体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流向和数量监管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增强自律意识,健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构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法制秩序。

二、严格源头准入,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颁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许可证审查和备案证明延期换证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要求,从严把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关口。许可证和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流向等内容,要反映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增强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约束与引导作用。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淘汰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生产企业,关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企业,从严查处涉毒案件中的违法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交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发证机关要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依法予以注销,并抄报同级公安、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颁证企业的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管理状况,制定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内全覆盖,重点检查企业执行《条例》情况、保持颁证条件情况、制度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求的掌握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安全监管的行政许可手段,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对于被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又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要同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三、全面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

(五)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企业要认真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健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或者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固定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六)健全完善各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出入库管理、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购销合同管理、销售流向登记、销售记录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等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

(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产品包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置;仓储设施要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要求,符合防盗等安全监控要求;产品包装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确保包装可靠,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规定。

(八)严格遵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企业要严格依法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和经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重新备案和变更手续;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注销手续。严禁倒卖、出租、转让或以厂房场地转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九)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做到销售流向清晰、档案记录完整。企业要依法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规定查验购买者应持有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的购买资质证明和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对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要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和自述用途等情况,留存上述资质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记录和留存复印件等销售资料应当保存2年备查。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项记录台账、资料,要逐步建立电子文档,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十)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企业每年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接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教育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掌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涉及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严格追究责任

(十一)加强生产、经营环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销售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存放保管等内部流转是否有明确的记录,对外销售记录和买方购买资质留存资料是否完整,企业产量、销售量是否平衡,前后记录是否一致,台账和实物是否相符,以及产量、销售量、流向等与企业年报是否相符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十二)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等功能,全面分析和掌握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总量、品种、流向、颁证等情况及相关变化。要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颁证季报(以下简称季报)填报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并做到上报数据准确、规范;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上报上一季度季报,每年4月底前上报上一年报。企业不提供年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不提供季报、年报,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季报、年报缺项较多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或督办。

(十三)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案件倒查机制。对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案件的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查清涉案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对存在管理漏洞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非法违法销售行为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举一反三,要求同类企业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同类案件再次发生。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参与部门联动合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及时检查和总结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量多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下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固定的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监管人员易制毒化学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要创新日常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约谈、公布“黑名单”、挂牌督办等制度,应用信用记录等措施,不断提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水平和执法效能。

(十五)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同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工作,开展与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整体监管合力。要会同公安、商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在换发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情况等工作中,要通过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加强联动,进一步查证实情,堵塞漏洞,提高执法检查效能,共同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0.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 篇十

凉府发〔2007〕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州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日益广泛地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好金融工作,保障金融安全,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州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金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经济规律办事,高度重视支持金融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优化金融运行环境,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深化改革,促进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落实支持措施,为金融业更好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

(一)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加快发展金融产业。

1.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体制和机制创新。继续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深化分支机构改革和基层改革,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自我发展和参与竞争的能力。继续支持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帮助解决其改革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2.抓好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一是发展壮大凉山州商业银行。鼓励支持凉山州商业银行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补充扩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督促和推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管控制和队伍建设,转换经营机制,大力开展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进一步增强信贷投放能力,逐步发展成为创新实力和竞争实力强的现代金融企业。

二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继续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消化历史包袱、补充资本、完善股权结构,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统一法人的组建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政府、司法、纪委等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有效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乡村债务、国家公职人员欠贷等。各县市政府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财政直接出资、注入优质资产或划拔土地等方式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亏损,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资产处置的相关税费,帮助农村信用社有效化解历史包袱,增强发展活力。

3.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工作。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做好职能定位调整,完善支农服务功能。积极帮助扶持邮政储蓄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努力将邮政储蓄发展成为我州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

(二)积极推进政银企对接,努力拓宽融资渠道。

1.建立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银行、企业三方之间规范而有组织、具体化的沟通合作机制,明确各自在促进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中的目标和责任,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密切政银企关系。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银政信用合作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项目融资推介制度,通过分行业、分区域、分层次组织开展现场推介活动,不定期举办专题洽谈会、银企座谈会等,搭建政府融资信用平台,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对接。

2.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关企业股份制改造及上市的整体规划,建立重点联系制度,着力培育上市资源,争取更多的企业上市。要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等,吸收社会资金,扩大直接融资总量。

3.做好信贷支持重点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配套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重点项目的实施与进展情况,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主动加强与银行业机构的联系,协调银行业机构针对优质客户的特点,积极运用银团贷款、增加授信额度等方法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确保信贷资金投放与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培育和支持支柱产业及支柱型企业发展。

4.着力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小企业基础信息建设,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改革力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信用等级。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选择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进行集中统一授信试点。要进一步完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和融资服务,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要进一步强化服务中小企业的责任,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5.争取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县市政府要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主动协调银行业机构以促进县域骨干企业为重点,加大对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含小城镇建设)、农业产业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领域的信贷支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州级有关部门专项资金应重点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引导信贷资金跟进投入。

(三)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完善金融配套服务。

1.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担保业,引导州外资本进入我州担保市场。有关部门要研究并出台支持担保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指导信用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创新业务品种,增强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县市应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支持担保机构发展。

2.构建和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发展,鼓励兴办服务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各类中介机构,对个人兴办或领办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按规范程序予以及时审批。

3.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中介机构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中介机构要提高效率,合理收费,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4.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督促中介机构诚信合规经营,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可靠信息,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四)加强“信用凉山”建设,创造良好金融运行环境。

1.加强“信用凉山”建设。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入手,大力加强诚信建设,强化政府、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要加快推进全州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与发布制度。要积极推动我州资信评级试点工作,引入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将我州有资格、有条件的企业纳入信用评级。要深入开展诚信客户评选活动,给诚信客户以更多的优惠、便利和支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2.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行为,依法落实和保全金融债权,坚决遏制发生新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提高金融胜诉案件的执行率、偿付率,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各级政府、州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与金融监管机构落实分工责任,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司法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络协作机制,认真落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构建协调配合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辖内的金融监管工作,确保一方金融稳健运行。

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1.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结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信贷投放计划,创新信贷产品,开拓信贷服务领域,调整优化信贷结构,确保信贷投放的合理均衡增长,努力提高信贷资金在我州的使用比例。农业银行要稳定和发展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和业务,扩大在基层的覆盖面,进一步强化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和责任,改进信贷管理模式,增强服务县域经济的功能,切实改善对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

2.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职能调整,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在做好粮油收购信贷资金供应的同时,积极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和农业小企业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全方位履行好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职能。

3.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村传统农户、种养殖大户、公司化组织、农村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创新信贷品种,积极增加支农资金,不断拓展支农服务领域,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4.凉山州商业银行要按照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群众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针对中小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创新中小企业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积极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增强投融资能力,有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5.邮政储蓄机构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功能,扩大邮政储蓄资金在农村的运用范围,逐步拓宽农村金融服务领域,不断提高邮政储蓄资金投向“三农”的比重。

(二)银监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增强金融监管有效性。

一是要积极支持银行业机构深化改革。二是要严格市场准入,努力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效率,认真督促银行业机构不断强化内部控制,有效防控案件;加强授信管理,做好不良贷款“双降”工作,提高营运质量;大力开展金融创新,满足全方位、多层次的的金融服务需求;依法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风险。三是引导银行业机构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同业合作,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严查违规失序行为,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银行要注意研究货币信贷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窗口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好“窗口指导”作用,引导改善金融服务。要加快推进全州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抓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推动资信评级试点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一)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对经济工作的参与度。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研究金融政策,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要求,提出相应的办法和举措,努力实现金融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在制定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征求金融部门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重大决策,应当邀请金融部门参加,听取金融部门意见;要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招商引资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功率。

(二)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支持、协调、服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领导,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平稳运行。州政府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州金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并定期召开金融工作座谈会,分析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形势,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市政府要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金融政策的落实,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州级有关综合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问题。

(三)认真落实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和奖励。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对金融机构的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金融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认真组织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各金融机构,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州经济的支持力度。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州级金融机构,州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也应制定相应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

1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十一

围绕进一步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工作,意见提出了充分认识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审计科研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推进审计理论研究深入持续发展等九方面要求。

意见提出,今后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以服务审计实践为导向,不断提升审计理论研究层次和水平,为审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二是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加强审计学科理论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三是培养造就一批审计理论研究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提高审计人员理论研究素养和能力,促进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意见强调,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审计署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审计科研所、审计学会相关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总体要求,认真总结审计发展规律,着力深化审计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研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体系;围绕审计工作中心和审计实践需要,进一步突出审计应用理论研究,着力解决审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增强审计理论研究的针对性、有效性: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深化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领域的研究,重点研究财政、金融、企业、投资、民生、资源环境等主要被审计对象改革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拓展审计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对世界审计组织和主要国家审计的跟踪研究,积极借鉴国外审计有益做法,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

1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十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 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P�“国家販逌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h产褥“闥归Y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要坚持以下原则:

(1)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资产数据, 制订资产配置标准, 为编制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2)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明晰各类资产账目, 严格各项资产的财务核算, 如实反映资产存量和结构状况, 使之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做到账实相符, 账证相符, 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4) 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相结合。通过加强资产管理, 为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供政策支撑和基础依据, 节约财政资金, 降低行政成本。

二、严格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形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1)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 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 推动资产共用、共享;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按照“非税收入”的规定,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监督管理。

(2) 各级主管部门担负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并组织实施;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做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 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明晰国有资产归属,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的专项管理, 建立台账, 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日常监督管理, 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省政府的委托负责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资产处置、经营收益上缴及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1) 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严把资产入口关。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和《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配置资产。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 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二是严把资产使用关。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 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 定期清查资产, 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现状。三是严把资产出口关。资产处置按规定程序报批, 未经报批不得自行处置。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处置和货币性资金 (省级单位50万元以上) 的核销, 必须上报同级政府批准。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 采用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集中处置, 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

(2) 规范收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能运转和相关事业发展需要给予安排。

(3) 加强经营性资产监管。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 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级行政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 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 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 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脱钩前, 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清理完毕, 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招租,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和清理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 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事业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 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的, 在半年内进行清理报备。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 不得对外出租, 其必要的运转、管理、维护费用必须在建设的同时一并落实。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风险控制, 严格审批约束制度, 并实行专项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 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 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转28页) (接33页) 管理委员会, 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主任,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策、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下设“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 分别设在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 相互支持, 密切配合,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健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充实相应人员, 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 建立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及激励机制。审计部门将国有资产管理列入年度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范围, 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审计报告抄送同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资产财务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的各项制度。

1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篇十三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重大意义督查工作是各级党委及其所属部门实施领导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方法,是确保各项决策落实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武器。督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党委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年是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一年,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督查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充分认识抓好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党委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督查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督查职能,切实当好参谋助手。要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全委会等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督查。抓好上级党委和市委对阶段性工作、专项性工作所作出的重要部署的督查。要抓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紧抓不放,直到解决为止。对上级党委、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和在调查研究、现场办公时所提重要意见的落实,立即进行专项查办,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当前,要突出农业和农村经济、文物旅游发展、园区经济、招商引资、市属重点骨干企业运行、重点项目建设、平安曲阜建设、先进性教育活动等重点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全年任务目标。

三、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改进方式,注重实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坚持把“求实、务实、落实”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以决策落实的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督查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要根据领导意图,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将督查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科室,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务使决策落实到位,抓出成效。要认真迅速地做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重要督办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查办。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后立即组织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的办理报告,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签发后报送,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交办部门要对督办件严格审核把关,对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通报批评,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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