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

2024-08-13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共8篇)

1.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 篇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字号】 中办发[2004]17号

【颁布时间】 2004-06-22【生效时间】 2004-06-22

【时效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下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要求,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国各地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还存在着重形式、轻实效,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等问题。这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真正把这一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一)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二)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三)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

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四)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三、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三)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

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三)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一)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二)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六、进一步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并与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研究分析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常抓不懈。要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考核评比民主法治示范村、“五个好”村党组织、“五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市)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严格考核,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二)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保证开展工作的必要人员和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引导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要动员农村青年、妇女、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积极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村务公开协调机构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和协调。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要通过培育典型、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

(三)明确县乡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新任村组干部、农村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使他们善于用说服的方法、示范的方法、服务的方法推动农村工作。要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坚决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

(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于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之中。村党组织要领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监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农村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带头执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广大农民群众,齐心协力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2.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 篇二

辉 渠 镇 党 委 辉渠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水平,夯实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基础,推动我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从加强基础工作入手,狠抓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全镇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当前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具体、甚至不真实;有的重形式、轻实效,走了过场;有的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开时间不及时,随意性很大;有的村在重大决策中不走民主程序,而是少数人甚至个人决定重大事情。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村之中,但是已经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导致了群众对干部不信任,对工作不支持,个别的甚至造成了干群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严重影响了全镇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应当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农村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再深化、再完善,使之与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愿望相适应。只有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才能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真正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内涵落到实处;只有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才能将权力运行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有效地化解干群矛盾,形成干群同心、和谐安定的良好局面,为农村社会长治久安和加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各村一定要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从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从维护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充实内容,强化措施,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

推进村务公开,必须做到公开内容全面、具体,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公开时间及时、经常,公开程序规范合法,既有现实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基本要求是:全镇所有村都要设立公开栏,都要实行村务公开,公开内容准确率要达到100%,要按规定时间和基本程序进行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

下列内容必须按规定予以公开: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共五大类24项。农民负担类:(1)小麦直补、柴油化肥综合补贴情况;(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3)涉农价格及收费情况;(4)农民负担减免情况。财务管理类:(1)财务计划,收入、支出及分配明细帐目;(2)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承租承包及经营情况;(3)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4)村干部工资、误工补贴、公费投保情况;(5)种粮直补情况;(6)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7)村“两委”换届及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情况。土地管理类:(1)土地承包方案及落实情况;(2)机动地、空挂人口地、五荒地承包情况;(3)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情况;(4)宅基地安排、审批情况。政务决策类:(1)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2)、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和目标;(3)、村两委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4)发展党员情况;(5)涉农有关法规政策等。

事务管理类:(1)生育计划安排;(2)文明户、五好家庭、信用守法户等评创情况;(3)村民户籍变更情况。

2、上级和镇党委、政府确定的其它必须公开的事项。

3、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并经公开程序通过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要把公开栏、公开榜和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同时,利用好广播、明白纸等多种公开方式。对不同的公开项目,可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对明确规定的公开内容,都要通过公开栏、公开榜公开,其中经济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和目标可在村委办公室通过版面公开;对与全体村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公开项目,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对时间要求紧、时效性强的公开项目,可通过广播、明白纸等形式及时进行公开;对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或反馈结果的公开项目,可以通过公开信、征求意见信等形式进行公开。对同一公开内容,可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的时间

对财务收支等需要定期公开的内容,必须在每月10日集中公开,其他公开的内容要根据需要随时公开。要坚持在7月和12月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月活动,期间分别对半年和一年的重大村政事务进行一次集中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需要公开的内容,由村两委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要针对不同公开内容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程序:土地承包、土地征用及补偿以及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等需要群众事先参与、事后监督的公开项目,必须经过预先公开、正式公开、反馈公开等环节;财务收支等需要严格审核把关的公开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和理财小组审核等环节;对农村有关政策、规定等可直接进行公开;对群众提出异议的公开内容,要经重新核实更正后,及时进行反馈公开。

三、健全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一)完善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机制 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厂房、设备、沿街房等资产的承包、租赁和处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村干部报酬、大额度开支、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并提请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不允许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具体程序是:

1、召开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会前由村党支部书记提出议题,并与村委会主任形成一致意见,再召开两委会进行讨论,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或者确定初步计划、方案。

2、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两委联席会议要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村委会主任主持。凡属重要问题,如出现村两委意见不一致,但需急办的,由驻村工作组协调解决。

本村党内事务,如党支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员目标责任制的制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户、处置不合格党员、发展党员等工作,必须由党支部集体研究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如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或上级安排的紧急、特殊任务,村两委必须按组织原则迅速处置、办理,但事后需向村民代表会议通报,除此之外,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各村财务实行会计代理制,村级实现的收入必须纳入经管站统一管理,各村的收入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并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章,由包片领导审核后,报镇经管站审计记账。审计为不合理、不合法、不应当由村集体开支的经济事项,加盖不准报销专用章并退回,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配套制度,确保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落到实处 一是检查考核制度。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村务公开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对各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全镇通报。同时,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农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千分考核。

二是监督约束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镇经管站等职能部门,要对财务收支等需要审核的公开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要进一步强化群众监督。各村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出3—7名代表,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要通过设立热线举报电话、举报箱、意见箱等形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三是民主评议制度。结合镇对部门、村及干部实行的动态考核,将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分镇职能部门对口评议和村内部评议两种。对口评议即组织镇有关职能部门评议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内部评议即组织村党员和村民代表评议本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分别评出好、中、差三个档次,并及时进行公开。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任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

四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实行责任追究,予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一)村务公开不全面、不及时,甚至敷衍应付、弄虚作假,侵犯村民村级事务知情权的;

(二)违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发群众集体、越级、重复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规定程序,独断专行、盲目决策,给村集体事业和村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侵占、挪用、转移集体资产和资金、谋取私利、铺张浪费的;

(五)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是档案管理制度。各村要建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重点是“七簿一册”,即村务公开记录簿、村民大会记录簿、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党员会议记录簿、两委联席会记录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记录簿、村民理财小组记录簿和村民意见、建议反馈登记册。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薄相同。

五、进一步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领导和办事机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组织、宣传、农业、民政、经管、计生、财政、土地建房、司法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党政办设办公室。各片要拿出专人负责本片的指导协调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同时,要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发挥其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二)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参与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因此,必须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奖惩制度,强化动态考核,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对新任村干部、农村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和办法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使他们综合素质适应深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镇上下的密切配合,协调互动,需要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2、各工作片要对本片各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负总责,及时跟上调度、指导、督促,对工作中发现的好典型好做法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抓好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3、各村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支部书记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村文书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靠上抓,确保抓出实效。

4、各有关部门必须共同参与,协调配合,履行好职责。镇纪委负责监督全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调工作中涉及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处理,对不公开、假公开及群众投拆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组织部门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为推行村务公开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宣传部门负责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为村务公开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民政办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四个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依法推进村民自治;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村务公开工作中涉及的农业和农村工作提出政策建议,确保农业和农村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计生站负责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计划生育公开工作的指导;建设土地部门负责有关土地建设法规的宣传以及农村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经管站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搞好农村财务审计;司法所负责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为村务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共青团、妇联和武装部要动员全镇青年、妇女、民兵积极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从而形成全镇抓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强大合力。二OO八年一月

3.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 篇三

(1996年10月8日)

为了在我校进一步建立起高效灵敏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完成上级交给我校的各项任务,根据党中央、中组部、中宣部、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组织实施。

以校长为首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即教学、科研、产业、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在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并领导日常行政工作。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对党委研究决定的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落实措施,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校长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党委应派人列席。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党委要支持校长行使行政工作的指挥权,不要包揽具体行政事务。既不能应由党委决定的问题由校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也不要事无巨细都由党委研究决定。

党委要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

应由党委研究的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在此提下党委成员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责,做好分管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在党委讨论决定问题时,应提前向党委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将开会时间内容通知到人。开会时,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既要反对个人专断,又要防止极端民主化。凡集体决定的事情,就要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推托不办。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每个党委成员,都要从党的事业和学校大局出发,坚决维护班子的团结,坚决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有什么意见,要通过个别谈心和民主生活会进行沟通和解决。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班长和委员之间的关系

在党委内,书记是一班之长,对于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作用,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但书记和委员又是平等的,表决时,书记也只有一票的权力。因此,书记要善于当班长,要充分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敢于负责,敢于决策。党委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包括互相帮助克服缺点和错误,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4、严格工作纪律

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组织、群众组织及其负责人和全体党员都要执行。

校长做出的决定,行政组织要执行。

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校党委和校长反映,但在行动上不推托或顶着不办。

5、校党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校党委对学校的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

二、进一步明确机关部门和教学、业务部门的关系,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1、党委各部门、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是校党委的办事机构和工作部门。它们的职能是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为党委和各支部、党员和全校师生服务。它们受党委的委托承办各项工作事务。党委部门要尊重学校各党支部、各部门和全校师生,为他们搞好服务;各支部、各部门、全校师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它们完成工作任务。

2、行政部门与教学、业务部门的关系

学校行政部门是学校行政领导的职能部门,是行政领导的工作参谋和助手。它们的职能是综合、协调和服务。它们经常要根据校领导的安排运行综合和协调工作。它们应尊重教学和业务部门,认真为它们搞好服务;各教学部门和业务部门也要理解和尊重它们的工作性质和职责,支持本配合它们的工作。不允许扯皮、制肘、贻误工作。

3、学校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学校机关各层机构都是校党委和校领导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和职能部门,职级是平行的,但职责不同,在工作中必然要发生一些业务上的联系和交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把学校的工作做好。特别是在当前机关人员少的情况下更应如此,不扯皮、推诿、摩擦、制肘。

三、进一步明确党政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党政工作职责

学校党委工作职责要严格按照党中央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在具体操作上作如下划分:

1、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以下问题: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

(2)围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决定组织、纪检、宣传、统战、工、青、妇工作计划和其中的重大事项;

(3)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规划、计划及其中的重要事项;

(4)决定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工作方案及其中的重要事项;

(5)决定校内机构设置方案、干部任免、教职工考核及其调动、奖励和处罚;学生开除留察以上处分;审核中级以上职称评定。

(6)决定基本建设的工作方案及其中的重要事项;

(7)决定成立和撤销校办企业;

(8)决定后勤工作重要事项;

(9)决定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

2、校长办公会研究以下问题:

(1)提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意见;

(2)提出学校改革发展规划的方案;

(3)提出学校的工作计划;

(4)提出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工作方案;

(5)提出基本建设、后勤、财务管理的工作方案;

(6)提出学校人事管理的工作方案;

(7)以上各项在校学委讨论决定后研究落实措施;

(8)研究处理以上各项在落实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9)决定学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措施;

(10)决定对学生的奖励和开除留察以下处分;

(11)决定需要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其它问题。

(二)工作程序

1、干部任免

党委各部门、各支部以上的基层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统一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并提请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发主党派干部的任免要征求校党委的意见。

行政各部门群团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校办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由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提请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提出推荐名单,然后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选举。

2、干部调配

一般干部和教职工校内外调动工作,统一由校人事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请党委会通过,再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副科级或讲师、工程师以上干部教职工以及党委群团部门的干部调动,由组织部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校内流动的由组织部办理干部调动手续,凭干部调动手续到人事处输有关行政手续;校外的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和市组织、人事部门联系办理调动手续。

3、对干部、教职工的处理

对犯错误的干部、教职工的处理,副科级以下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学校规定提出意见,报学校有关组织和部门审核;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纪检、监察、以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提请党委会研究同意,再分别由有关组织和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4、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工作由学校人事处具体承办。中级以上职称评定,由学校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拿出意见,报校党委审核,再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5、劳动工资

劳动工资统一由校人事处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副科有及其以上、中级职称及其以上人员的工资待遇。

6、发展新党员

发展新党员政审由各支部负责。教职工中发展党员由校党委审批;学生中发燕尾服党员由党委组织部初审,报校党委审批。

7、重要工作方案

分别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方案,提请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或党委指定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8、重要事项

由党政分管领导充分交换意见后,事先向书记提出列入党委会议题,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或党委指定的领导负责办理。

9、文件签发

根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党委文件由主管领导组织起草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送书记签发,学校文件主管领导组织起草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由校长签发;书记、校长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副校长签发。文件上一般不再印签发人姓名(除上报文件外)。

10、请示汇报

要建立经常性的请示汇报制度。各支部和各部门至少一学期向上级领导全面汇报两次,各支部书记向校党委书记汇报,各行政部门负责人分别向书记、校长汇报。平时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汇报,遇有急事要随时请示汇报。主管领导不在时要向书记或校长汇报,不能耽误工作。

四、工作守则

1、不同岗位上的各级干部都要紧紧围绕党委“一体两翼”的战略部署和“一、二、四”工作思路,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做到不失职,不越权,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要搞好工作,必须有一个高效灵敏的指挥系统和工作运行机制,这要靠科学的工作制度和严明的工作纪律来保证。因此,各级干部必须从党性的高度,从学校的事业的高度,以严格的政治纪律来对待校党委和校领导的各项工作部署,做到令行禁止,不允许拖拉、推诿、顶着不办。

3、各层次、各部门之间要树立全校一盘棋的思想,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帮助,互相补充,共同把学校的工作做好。对于搞摩擦、制肘,影响全校工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4.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 篇四

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意见)

穗委〔2010〕91号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全力做好亚运筹备工作的意见

(2010年9月29日)

9月7日下午,省委召开常委会议,专题听取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工作情况汇报,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为更好地学习贯彻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和汪洋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特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亚运筹备冲刺阶段各项工作。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工作全面进入临战状态的关键时刻,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工作情况汇报,汪洋书记发表重要指示,对亚运筹备工作提出了新期望、新要求,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汪洋同志对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办好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举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不光是广州的大事,也是国家和全省的大事;办好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我们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更加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筹备工作,确保赛会取得圆满成功,努力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向全省和全国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联动有效对接。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特长,真正把全市各方面力量和积极性调动起来,举全市之力办好赛会。按照省“三会“领导小组要求,加快完善以竞赛为核心、以场馆为单元、以赛区为重点、以专项指挥组和属地党委政府为保障的运行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减少层级,实行扁平化管理,确保指挥组织坚强有力、迅速到位。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总指挥部统筹指挥赛事运行和城市服务保障,开闭幕式指挥中心、安保维稳指挥中心、赛事指挥中心、内宾接待指挥中心、外宾和港澳台侨贵宾接待指挥中心、宣传文化和媒体及志愿者服务指挥中心等6大专项指挥中心分工负责、协调合作,15个赛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确保条块结合、整体联动的责任机制落实到位。强化亚组委各部门与各专项指挥组的对接,加强场馆团队与属地政府协调配合,实行属地政府与场馆团队工作力量、资源保障、运行机制统一调度、实时联动,细化场馆运行与城市运行对接环节,确保赛会运行和城市运行保障指挥一体、无缝衔接。加强团队内部及团队之间运行工作整合,增强团队整体协作能力。加强与省直部门和周边城市的协调沟通,尽力争取各方对亚运期间交通、环境、安保等方面的支持,确保赛事期间安全有序。

三、进一步深化测试演练,加强磨合抓紧查改。加强统筹协调,抓紧制定赛时指挥、场馆运行、安全保卫、城市运行、重大活动等总体测试演练计划,系统组织专项测试与综合演练。进一步加强对赛事组织、场地器材、设施设备、信息技术和赛事指挥中心的演练,对场馆运行、赛时指挥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细节进行再磨合、再完善,切实提高场馆运行效率和管理质量。进一步加强亚运安保“扁平化”指挥运行机制及涉亚重大活动、重要场所和重点设施的安保指挥方案和应急预案的演练,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亚运安全保卫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体制机制,确保没有盲区死角、不出纰漏。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行、食品安全、水电油气供应等城市运行保障工作综合演练,确保赛会期间城市运行保障设施安全有序运行。要争取主动、严谨细致,全面考虑赛会需要,以实战标准组织演练测试,科学分析评估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完善工作方案,为最后组织实施各项措施提供切实依据。

四、进一步加快城市硬件建设,确保进度完善细节。按照符合比赛要求、满足观众需求、便于赛后利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推进比赛场馆及城市硬件建设。抓紧制定亚运筹备临战阶段工作总表,倒排工期时间,明确责任单位,由亚组委牵头负责场馆设施、器材设备移交验收工作,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统筹城市硬件设施建设整改工作。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抓工程进度,加快场馆及场馆临时设施验收移交工作,加快亚运专用车道设置及道路升级改造工作进度,加快安保围栏等场馆临时设施建设,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二是抓查漏补缺,结合人居环境综合考评、市民群众意见、场馆验收移交和测试演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整改任务书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整改工作,加快落实建设工程、临时设施、电力设施保障人员,10月底前全面完成检查验收、查漏补缺、整改提高工作。三是抓细节提升,下细致功夫查找细节、检测细节、完善细节,特别要抓紧检查场馆设施设备、交通指路标志标牌设置、道路沿途景观与周边建筑和灯光设计的协调等情况,把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到,把精细化管理落实到每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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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加强城市软环境建设,深入动员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召开专题会议,对开展“争做好市民,当好东道主”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引导市民增强主人翁和东道主意识,提升自身素质、学习文明礼仪,坚决杜绝不文明、不和谐、不友好行为。各企事业单位、街镇、社区、农村、学校要继续积极开展亚运文化活动,为市民群众全面参与亚运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各窗口行业和亚运服务人员,要加强文明举止教育培训,弘扬讲文明、守秩序、团结友善、热情好客的良好风尚。广大赛会志愿者要积极进行赛场文明引导,真诚地进行微笑志愿服务。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干部群众都要立足本职岗位,自觉服务亚运,充分展现文明礼仪之邦的气度和热情友好的东道主风采。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带头模范作用,争当服务亚运先锋。

六、进一步抓好重大活动筹办,精心组织强化保障。进一步细化完善开闭幕式运行指挥,加强开闭幕式仪式、珠江巡游、焰火表演等各项活动与开闭幕式运行指挥体系无缝对接,确保开闭幕式方案设计完美转化为精彩的开闭幕式演出仪式。抓紧做好开闭幕式场地及设备设施调试整改工作,全面做好开闭幕式交通组织和安保工作,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开闭幕式仪式、珠江巡游、焰火表演等各项活动交通组织和安全保障具体措施,突出应急反应能力,做到指挥高效、保障有力,确保开闭幕式万无一失。进一步完善开闭幕式设计方案,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开闭幕式演出排练和综合演练,认真细致做好开闭幕式排练场地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完美体现“以珠江为舞台、以城市为背景”的理念创意,确保开闭幕式圆满成功。周密组织实施亚运火炬传递活动,抓紧公示火炬手选拔结果,细化完善火炬传递沿线交通组织和安保工作方案,确保亚运火炬传递活动安全、有序、文明、热烈。

各级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主题词:第16届亚运会 意见

5.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 篇五

区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苏办发[2008]52号

(2008年7月21日)

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农村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快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整合社区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使社区服务中心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从抓好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事情入手,在办事服务、人居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及时提供有效服务,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整洁、方便的生活环境,不断满足社区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

2.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建设要同新农村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有机结合,同村镇布局规划的调整有机 1

衔接,做到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方便居民。服务中心用房纳入建设规划和公建配套项目,用房面积原则上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并确保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社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居民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优先设置群众最需要的服务功能,做到适当超前、服从于实效,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

4.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党政组织的作用,凝聚社团、企业等多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创新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覆盖,各类自助和互助服务健康发展。

5.坚持规范有序,创新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既有硬件建设的任务,又有软件建设的要求,是一项实践性、探索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规范与创新的辩证统一,以规范树形象,以创新促发展,在创新实践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走出具有苏州特色的新路子。

三、主要功能

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建立社区工作站,推进“一站式”服务,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通过提供场地、资助经费等形式,帮助支持社区成员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各类文体活动,帮助支持社区党团组织开展各类党团活动,帮助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1.发挥党员服务中心作用。注重党群公益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市场中介服务的有机衔接,使党员服务中心真正成为整合各方资源、服务党员群众的有力平台。建设党(团)员之家,加强党(团)员教育与管理,开展农村党(团)组织“三会一课”和远程教育,组织好

党员、团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活动,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加强进城务工人员中党的工作,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

2.提高就业社保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千方百计牵线搭桥、组织劳动技能培训等途径,促进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援助。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帮助社区居民办理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老年补贴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3.增强社区救助服务能力。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受理临时补助、优抚、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政策咨询、办证申请、权益维护等相关工作,开展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4.健全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以农村卫生现代化为目标,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初级卫生保健和医疗、农民健康档案、计划生育等服务。

5.发展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面向群众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开展文艺活动。统筹各类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建设相应的体育场地,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积极开展各类体育活动。

6.加强社区警务治安工作。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区警务站(室)建设,提高户籍管理以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

和防控网络,完善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完善社区环境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农村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责任落实机制,探索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完好,保持道路、河道、家前屋后、绿化等整洁、美观。积极推进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加强农房建设管理,规划建设农村公共停车场。

8.推进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根据社区区位、规模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设立日用品超市、集贸市场、可再生资源回收、邮政代办、旅游代办、经营性收费代收代缴等便民利民服务项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党建、党(团)员服务的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综治、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大农村治安警务、法律援助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加强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社会救助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提供就业和社保、医疗卫生、人口计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文化、教育、体育部门要

加大对社区教育、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丰富群众生活。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结合村镇布局规划的实施,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2.加强政策支持,完善投入机制。树立公共财政理念,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减免相关费用,促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健康发展。落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用房政策,对用房面积目前尚未达标的,可采取购买、租赁、置换、改造或新建等办法加以解决;对于新建小区,要把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公建配套项目,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投资建设,一方面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平衡建设资金,另一方面使合作经济组织有稳定的物业收入来源、促进农民增收。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建立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制度,凡是准予进入的各项工作,做到费随事转、权随责走。进一步理顺社区内各类组织的关系,社区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对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以及社区各类民间组织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自治事务,指导、协调社区成员及各类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社区工作站是社区行政事务的执行主体,负责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加强规范化建设,重点做到“五个规范”:规范中心命名,按照“镇(街道)名称+社区名称+服务中心”规范命名、统一标识与挂牌;规范服务用房,确保社区服务中心用房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规范各类台帐,对于重复、无效和流于形式的坚决清理;规范办事服务,公开服务内容、项目及程序;规范工作考

6.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 篇六

浙政办发〔2008〕5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促进和优化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权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环评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253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环评、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越权审批、违规审批。

——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公众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审批事项、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办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高效便民原则。规范统一环评审批要求,不断规范和优化环评编制、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权责一致原则。对因环评、评估、审批或监理不当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相关群体性纠纷的,按照“谁编制、谁评估、谁审批、谁监理,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对环评机构、技术评估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理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规范环评审批要求

(一)坚持建设项目审批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严格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各类规划,认真落实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共同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为建设项目环评专项审批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制订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准入的要求,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环境功能达标的需要,抓紧制订出台我省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提高重污染、高能耗项目环境准入门槛,落实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的强制性、约束性要求。

(三)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环评审批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要求,按照“同区域削减替代”、“增产减污”的原则,通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腾出环境容量,既保障必需的建设项目,又确保实现污染减排计划。对重污染行业和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要执行从严的同区域削减替代政策。

(四)加强规划环评管理。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项目集聚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和依法由省和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要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已完成环评的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已完成环评的整体建设项目中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五)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和环评审批,必须公开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要进一步规范公众参与的形式、程序、内容和要求,保证公众参与的客观性、公正性、代表性、有效性和公众的满意度。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评和环评审批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三、优化环评审批管理

(一)明确环评审批权限。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类分级管理。对于国家明确由省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国家和省严格限制的、对生态环境敏感的、属重污染行业的、选址或环境影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出分级审批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各地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环境功能达标情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经省政府批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相关地区和相关行业的环评审批权限。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企业限批措施。

(二)简化环评审批程序。自2008年10月1日起,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消环评大纲的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需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相关部门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召开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组织审查,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召开环评文件汇报会、审查会或组织专家审查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环评审批工作联系单制度,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前期服务工作,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并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有关信息和要求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避免决策失误和盲目投资。

(三)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原则上,在环评委托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原则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项目的环评审批按法定时间要求执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此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四)完善环评审批公开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以互联网、审批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为载体,公开环评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以及办理程序、时限和结果,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要加快环评审批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环评审批和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机构队伍建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精、工作能力强、熟悉产业政策的人员充实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岗位和技术评估岗位。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着力提高技术评估人员素质,充分履行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等非行政职能。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和技术评估行为,督促技术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评估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环评技术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建立健全环评委托单位全过程监督环评、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的相关制度。

(二)加强环评机构队伍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环评机构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力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8号)的规定,对所有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督促环评和技术评估机构实行减半收取环评咨询费。要积极开放环评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积极探索并加快推行环评文件编制招投标制度,促进环评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要强化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对环评服务质量差、乱收费,因环评文件严重失真失实导致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等措施,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环境监理。通过强化工程环境监理,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加强工程环境监理队伍建设。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就工程环境监理实施范围和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7.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 篇七

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1-08-08 浏览次数:908

冀国土资发〔2011〕5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精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实

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维护并规范正常稳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

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二)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资源、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各种违法违规

问题的发生。

(三)转变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常态化监督管理为主、集中治理整顿为辅的监管方式,实现我省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1.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所有采矿权人必须在矿山坑口、主井附近或其它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识牌应载明采矿权人名称、地址、矿山名称、经济类型、有效期限、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矿区范围、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等内容。标识牌大小约80*80cm以上,以耐气候变化且环保的材料为主,用边框、支架支护,支架基座必须用水泥浇铸。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任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立牌工作,并照相存档。

2.加强矿产督察管理。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要求,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和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对分管的重点督察矿山(区)每季度现场督察不少于1次,并如实填报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告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跟踪落实。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年终考核,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考核,对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的应当及时解聘,并及时补充人员。设市区国土资源局每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将上和当年上半年本地区矿产督察工作总结报送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

3.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检查的依据。要督促矿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建立采矿权人档案以及储量、生产、销售台账,定期测绘矿

山基本图件。

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报告。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井上井下工

程对照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着重对图件的真实性进行把关,防止矿山企业弄虚

作假。

4.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检查。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省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年检工作,逐步完善年检内容,要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1.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审查中发现方案违背有关规程要求,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设计不合理,要由设计单位重新修改完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严格把好资

源合理利用的源头关。

2.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按照部、省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其他应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矿山

企业必须配备地测人员。

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矿山储量年报》。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3.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考核。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实施对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指标的管理,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要发挥矿产督察员的技术优势,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对实际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采易弃难、采厚弃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淘汰工艺,造成矿产资源浪费破坏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积极发挥“以奖代补”奖励机制作用,鼓励、引导矿山企业提高矿

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对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推动矿山企业改进生产流程和采、选工艺,促进矿山企业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1.加强巡查督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建立并实行以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无证采矿巡查制度,不断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2.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遥感监测、聘请村级协管员、建立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等方式,进一步创新监管工作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各地要运行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对举报属

实的,应及时予以查处。

3.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行政到位。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

审批发证等行为要作为查处的重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决定。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

4.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案件,要逐级上报省厅,并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5.加强“两率”指标统计。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和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统计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4号)要求,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将“两率”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

核。

6.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的重点矿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无证、“死灰复燃”开采矿山(井、硐)要提请当地政府

予以关闭。

7.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及监察机关协调沟通,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案件查处中的协作配合,确保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要分工一名局领导主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丰富的市、县,要设立矿产督查办公室,明确专职的监管工作人

员。

(二)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

作机制,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监管责任体制,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确保本行政区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处于有效监管之下。

(三)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理顺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的关系,建立执法监察机构与矿政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制度,执法监察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矿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的,要及时予以配合;矿政管理机构在履行业务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组织查处。

(四)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工作报告、通报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违法态势、防范措施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通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督促下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工作的考核。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

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和部门内部的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按照队伍力量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增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国土资源所矿产资源管理力量,增加基层的矿产资源执法力量,改变矿产资源基层管理队伍和执法力量薄弱的状况。各级主管部门应尽量为他们提供良好工作条件,从人员编制、车辆、器材、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各地要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将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纳入本单位业务经费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和执法监察装备建设的需要。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提出

具体的实施意见。

联系人:汪海明

电话:0311—66771326

附件:总结材料报送时间表

8.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度的意见 篇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招标,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范围与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二、合理划分标段,推行打捆和集中招标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同一、同一批次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分类打捆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大型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四水治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实施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以1个标段发包。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型灌区续建配套等项目施工招标,应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合理打捆划分标段;单个项目达到省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建设项目、千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以县级区域为单元成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本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采取将项目分类打捆的方式进行施工招标。其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材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

中招标采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安全监测(控)、水质监测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等技术要求高和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单独招标;

按本意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施工项目,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禁以不合理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文本和《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关招标的公告和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招标人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和中标的前提条件,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有关招标的公告和文件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布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四、实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面签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

投标保证金的监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和签署诚信承诺书。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否则其投标无效。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出席招投标活动,不得将投标人法人代表到场作为中标的条件,招投标活动中需要投标人法人代表到场和签字的环节,应允许由投标人法人代表依法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凡要求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符合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

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推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可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监管。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进行——

缴存或退付。

五、完善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主要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一)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二)新建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重要穿堤建筑物等技术比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格法或合理低价法。

(三)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从水利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官方网站查询并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六、推行进场交易,探索电子化招标

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推动项目招投标按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监管,保障水利建设市场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民营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省水利厅将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为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基础条件。各地应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试行招标文件网上发售、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网银缴纳、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水利工程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七、完善备案程序,规范备案工作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的以下环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5日前,将招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招标文件澄清、补充通知发出2日前,将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在中标通知发出3日前,将中标通知书和评标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内,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及时启动终止程序,招标人必须执行审查意见或终止招标活动。

八、规范中标公示事项,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的3日内,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中标金额、工期、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注册执业证号和投诉受理渠道等事项。公示期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还应在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填报项目招投标信息并予以公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台账、投诉处理档案和监察制度。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招投标活动中,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做出答

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九、建立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建立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将有意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且综合实力、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企业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对加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被认定有不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十、积极推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

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按照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政府验收—— 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引导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除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水泥、钢材、管材等)和设备由有关主管部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外,工程施工由受益村民按照自愿、依法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建设责任主体,自主确定施工发包方式或直接组织村民自建。

十一、规范和发展水利建设劳务市场

鼓励公民个人或组织兴办水利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施工企业使用稳定的专业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依法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严格管理劳务作业企业和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稳步推进水利劳务作业分包平台建设,加强对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分包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以劳务作业分包名义实施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十二、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招投标后续监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权划分和省水利厅明确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招投标的后续监管,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和完工结算价的监督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查验参与本项目建

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执(从)业与岗位资格证件,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发现中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合同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

附件:

1、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实施办法(试行)

2、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

办法(试行)

——

附件一:

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

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投标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规定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招标人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民营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的水

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同一类别且同一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招标。对同一批次招标的各个标段,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地规定随机确定各投标人投标标段。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信息。

第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投标。一般投标人在一次招标中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按照守信激励、优质高效和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原则,招标人在随机分配标段标段时,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近2年内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内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潜在投标人,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二)潜在投标人资质等级每高于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一级的,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三)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千——

吨万人以下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和3级以下堤防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注册地在工程所在县级行政区内的潜在投标人可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

同一潜在投标人在同一批次招标项目中累计增加的投标段数不得超过3个。

第七条 投标报名截止后, 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采取摇号的方式,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确定所有参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每个标段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摇号确定标段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场确认,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

某类工程只有一个标段时,不需摇号分配标段。

第八条 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愿购买、过期不予发售。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商务部分(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人承诺函格式、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设备要求,银行信贷证明和现金投标担保要求,评审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合理定价清单、设计图纸和地质参考资料等。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合理定价清单承诺、拟投

入人员和设备承诺)、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如要求编制)、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信贷证明等内容。

第十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开标,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开标记录。

第十一条 开标结束后,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合格性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评标报告,推荐所有合格投标人进入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程序。如所有投标人均未通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查,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由招标人代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示随机抽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公示期满之后,对没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应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工作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管理权限行使行政监督职权,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专家抽取、评标、公开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和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或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各标段定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合理定价清单中各子项单价相对按照国家颁布的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的概算价格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10%以内。合理定价清单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严明强制性要求,尽量减少废标条件,并根据以下要求作出相应规定。

(1)业绩要求:只要求提交近5年完成的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2个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资格进行审查,且只审查其职称证、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业绩、任职资历等不作强制性要求,且不要求有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或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采取澄清方式加以核实,澄清、补正后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附件二:

湖南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效率,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保护、节水、水环境治理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其它水利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的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湖南省水利厅负责审定和发布申请承接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全省各地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省水利厅作出说明: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9家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出现两次失败情况的。第七条 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或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不在预选承包商中选取投标人,也可以设臵适当条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包括施工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商)、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等。湖南省水利厅可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对名录进行分类和分组。

第九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且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

别。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应按照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外省入湘企业应有合法的驻湘分支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入湘执(从)业人员,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了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湖南省水利厅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驻湘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是其本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列入我省水利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湖南省水利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湖南省水利厅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向全国公布受理申请通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湖南省水利厅报送申请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国家未作规定的除外)副本;

(4)经湖南省水利厅审查合格的企业诚信档案;

(5)省外入湘企业还应提供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6)申请人认为可以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三)湖南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在截至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拖欠民工工资或拖欠分包商工程款等行为逾期未整改——

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

(二)因围标、串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出借或挂靠资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被停止投标资格并仍在处罚期的。

(三)因行贿、受贿,偷、逃、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并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3次以上的;

(六)申请加入名录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不及时报送诚信档案或信用信息更新资料的。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提供虚假资料的申请人不予列入名录,且在两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六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依法参加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确保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接受挂靠和出借或转让资质

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依法、依合同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处理并书面报告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应及时认定并书面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省水利厅应通告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规定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拒绝其投标:

(一)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州)以上(含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录不良行为累计达2次的。

第二十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清除:

——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不再具备进入名录的基本条件和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湖南省水利厅。因其资质等级降低达不到承包商所在组别条件的,湖南省水利厅应调整其类别和组别。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及时公布列入名录、暂停投标资格、清退出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承包商名单。承包商对名录的公示、发布及对承包商的处理决定有投诉或申诉的,湖南省水利厅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回复投诉或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水利厅应制定预选承包商管理的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预选承包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水利厅可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逐步增加其他类别承包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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