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被告的答辩状(共7篇)
1.多个被告的答辩状 篇一
人身损害被告的答辩状
国务院总理11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制定的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补短板的规划。
会议指出,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补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短板、迈向共同富裕。
要坚持精准脱贫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实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大工程,确保实现脱贫目标。
一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作用,发展农林、旅游、电商等,推动贫困地区形成特色产业,开展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让贫困户分享发展红利。
二要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小型水利、农村危房和农网改造等工程。
三要有序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确保搬迁户就业有渠道、收入有提高。
四要做好贫困地区养老、医疗等基本民生保障,尤其要加大健康扶贫力度,解决好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五要加强财政、金融等政策扶持,创新东西部协作、企业和社会帮扶等机制,形成脱贫合力。
为推进教育脱贫攻坚,会议确定:一是支持改善贫困县义务教育短板。
特岗计划优先满足贫困县需要,国培计划优先支持贫困县乡村教师校长培训。
二是完善贫困家庭学生教育资助体系。
将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扩大到全部贫困县,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逐步对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中职教育实现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全覆盖。
三是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建设好一所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中职学校。
国家重点中职对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单列计划面向贫困家庭子女招生。
会议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重大战略和群众迫切期盼。
一要强化源头管控。
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节能环保关键技术和生态治理修复成套技术。
二要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重点地区、流域、行业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开展造纸、建材等15个重点行业治污减排专项治理。
三要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风险全程管控。
四要完善排放许可、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完善税收、金融、价格等相关政策,强化环保督察执法,推动建设美丽中国。
2.被告答辩状 篇二
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为204ZTC101631--3),答辩人已按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现被答辩人却在该合同履行后近一年时才向我厂提出质量问题,并起诉我厂要求赔偿所谓的退货“损失”,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1、答辩人已按约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答辩人面料的采购,工艺
单及加工费的高低等问题致使原定于204月28日交货到慈溪工厂的期限延迟,年5月14日被答辩人代表即检验员马杰来传中也表示了迟交意思.2004年5月18日该货完工并于当日由马杰按合同第五条的验收方式检验合格后装箱发货,马杰也于2004年5月20日出具了欠条,言明结欠我厂的28000元加工款在5月26日付清.之前,被答辩人也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双方2004年5月19日对帐目结算,检验均无异议且达成一致意见后至今,被答辩人一直未向我厂提出过书面异议,现又何来质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案不排除被答辩人自行将睡衣污损伪造有质量问题而索赔的可能.
2、答辩人的加工成果是符合要求的.验收是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
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平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作人在接到成果时,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否则工作成果质量符合要求,更何况本加工合同约定的是出货前检验,即当场检验,根本不存在出货后再检验这一理由.被答辩人绝不得将其未及时检验或在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后怠于通知的法律责任强加于答辩人.
3、有质量问题的服装并不是答辩人厂加工的.双方签订加工合同时,马杰
曾有一份被答辩人公司的装箱单,载明一起为被答辩人加工睡衣的厂家有新昌和慈溪两家,且都有明确的加工款号和数量;从证据上分析,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退运提单、退运货物报关单、151箱原出口日本睡衣套退货的运费印花税和海运印花税发票以及行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都因没有明确注明所退睡衣的款号及加工厂家而不能明确、系统地证明退运的睡衣是答辩人加工的.结论书的作出人并没有审查实际的加工主体,而是凭一份被答辩人单方提供的加工合同和所谓的空白厂检报告(实为面料质量报告);151箱退运睡衣的提单和发票也只能证明退货的事实,并没有也不能证明确系答辩人的加工成果.
4、2004年4月23日的空白厂检报告是一份面料质量报告,而非答辩人对
本厂加工服的出厂检查报告.理由很简单:加工物出货是在5月18日左右,哪有在4月23日未加工服装前就预先打好出厂检查报告的道理?这是被答辩人在滥用证据,盲目证明.事实是:被答辩人自己联系好面料
厂家嵊州市众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嵊州公司委托被答辩人付款15万元面料款给答辩人,但因担心面料质量,又委托答辩人根据<<合同法>>第256条有关“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应当及时检验”的规定进行厂检并作出了应填内容为空白的报告.报告中最后“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项下的货物将严格按照此厂检报告执行,我厂承担一切违约责任”也明确证明了这是一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向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采购的面料所作的一份厂检报告,而非加工成品.
5、被答辩人故意夸大损失,转嫁责任.签订204ZTC101631--3加工合同
时,被答辩人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其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利益也并非答辩人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该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总而言之,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既然已按合同约定在出货前就已验收合格,近一年后现又以质量问题诉请赔偿损失的要求是错误的.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3.被告人常用的经典答辩状经典 篇三
法定代表人:曾鹏举 职 务:厂长
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1号
被答辩人:江西宏远服装厂
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21号
因江西宏远服装厂诉我单位江西敏发毛纺厂违约一案,答辩如下:
一、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签订长达十年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我单位每月向其提供150匹防辐射类面料,江西宏远服装厂当月结清账款。
可在上半年,江西宏远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已经半年没和我单位结账。
江西宏远服装厂是我单位重要的购买家,其拖欠我单位半年货款,致使我单位资金回笼不正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已严重影响我单位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负互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因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系多年合作的伙伴,在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而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拒绝发货,不履行合同,正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假如在对方继续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使我单位的成本不断加大,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也逐渐加大,这种情况对我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江西宏远服装厂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先,我单位在其给付迟延达半年的情况下,并没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我们了解对方资金周转的滞待。
但我单位完全有理由对抗宏远服装厂履行请求的抗辩权,在其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以前,可以暂停供应原料而不致违约。
因此,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单位并不是不想与宏远服装厂开展正常业务,故意不履行合同。
恰恰相反,在江西宏远服装厂拖欠货款半年的情况下,我们还照常向其提供原材料,说明我方希望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继续履行合同,开展正常业务。
只是宏远服装厂一直拖欠我单位的货款,导致我单位资金运转困难,在其没有结清之前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若还向其提供原料,则会使我单位成本加大,投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这样对我单位是很不利的。
只要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在对方没有结清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不会继续履行合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西敏发毛纺厂
205月20日
附:
1.本状副本2份;
4.货款纠纷被告答辩状 篇四
法定代表人冯××。
被答辩人黑龙江省××麦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贾××。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货”、“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6条生产线”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并借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答辩人没在收到合同总金额的30%之日起90天内发货,不构成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第一,根据《合同书》第五条、第七条的约定,答辩人发货的前提有二:1. 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到的相应的价款;2.被答辩人“厂房及配套设备必须完备”。
由于被答辩人提出因其厂房没能交付使用而要求推迟发货的原因,答辩人于9月29日函告被答辩人两套生产线设备已生产完毕、答辩人未发送生产线设备的行为,均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
根据被答辩人回复的《确认函》的内容(同意答辩人“收到此确认函后,组织人员启运”生产线设备),可以的得出:1.被答辩人同意接收货物;2.对发函时间并无异议;3.合同履行顺序为先函告后发货。
退一步讲,即便答辩人迟延发货,被答辩人也并未按照《合同书》第十一条第7项“10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第二,答辩人未将生产线设备发货是由于被答辩人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原因造成的。
答辩人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并非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合同书》第七条“付款及结算方式”约定,“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货款;设备生产完毕,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2日内再支付已完成的生产线设备总金额的40%,安装调试完毕无制造质量问题签署《黑龙江垦区公共(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后连续稳定运行三个月即支付20%。
余款10%作为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承揽行业的惯例可以得出相关款项的性质分别为:“30%”是预付款、“40%”是进度款、“20%”是结算款、“10%”是保修金。
而被答辩人在答辩人209月29日函告之后,不但违约不支付相应款项,还以《确认函》的形式明确拒绝按《合同书》第七条履行支付设备“进度款”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因此答辩人不给被答辩人发货是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二)答辩人已完成6条生产线。
即便答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6条生产线”,也不构成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即便答辩人生产两条生产线后未继续加工另外四条生产线设备,也是由于被答辩人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原因造成的,答辩人停止加工生产线设备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非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首先,根据《合同书》第五条“货物的交货时间”约定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款项之日起90日内分批发货……”,在合同未具体明确分几批发货的情况下,答辩人享有分批发货次数的选择权,进而也就享有了分几批生产加工的选择权。
其次,答辩人加工后一批货物的义务与被答辩人给付前一批货款的义务的履行顺序,合同并未约定。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答辩人生产完毕两套设备并函告被答辩人要求支付相应款项被拒付的情况下,答辩人停止加工下一批货物的行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二、被答辩人称年10月5日同意按照合同支付两条生产线设备的相应款项,与客观事实不符;虽然被答辩人于2006年12月24日同意支付两条生产线设备的相应款项,但此时答辩人已发函解除了《合同书》,被答辩人的同意支付款项的行为属于《合同书》终止后的新要约,不能据此认定答辩人违约。
此致
黑龙江省××中级法院
答辩人:广州 机械有限公司
5.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就中国银行东台支行诉本人借款纠纷一案的相关内容,答辩如下:
一、原告中国银行东台支行尚未履行其所谓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
xxxx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原告虽然提供了一份 “零售贷款借款借据”的证据,但这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打算贷款给被告,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该笔款项。
如果原告真的贷款给被告,那原告的汇款凭证何在?
二、原告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被告因需贷款,原告利用被告在贷款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在对相关的程序略加解释后,便告知原告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一切交由原告办理。
被告为顺利拿到贷款,无奈只好答应原告的无理要求。
甚至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拿到相关合同的原件。
而原告诉被告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1、编号为xxxx年KQC字080号4月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以下简称信用卡合同):
合同第二条约定“专向分期付款额度用途为甲方支付其购买凯迪拉克SRX商品的款项”,事实上,被告的凯迪拉克轿车远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购买,根本就不存在贷款买凯迪拉克轿车之说。
2、编号为xxxx年昭明字58号《保证金质押担保确认函》:该确认函确认的`是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明公司)为编号为QC字110号
《个人手自用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而不是为信用卡合同提供担保。
还有该确认函的落款时间是月23日,说明昭明公司的担保合同早于或等于这个时间,更早于信用卡合同204月2日的签订日期。
试问,哪有担保合同早于主合同成立的?
3、编号为昭明投资担保字第58号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意向书》:该意向书也证实了昭明公司担保成立早于信用卡合同。
4、NO.0660171《零售贷款借款借据》:首先,该收据载明“贷款合同编号年QC字110号”,这说明该收据是《个人手自用车消费贷款合同》的收据,
不是信用卡合同的收据,而这个收据的内容又与信用卡合同一致,这明显矛盾;其次,该借据与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
NO.0660171《零售贷款借款借据》不一致,原告第一次诉讼提供的该借据上日期没有填写。
这表明,该借据上的实际日期是1月份后填写的,与现载明的2011年4月7日不一致,原告明显造假。
5、编号为xxxx年KQC080号《中国银行股份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第一条载明该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编号为2011年KQC字080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
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编号为2011年KQC字080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只有编号为2011年KQC字080的信用卡合同。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告诉被告而提供的大部分证据相互矛盾、存在造假,不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即便原告履行了信用卡合同,也未完全履行完毕,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据被告从东台王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静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得到的信息,王静公司只收到了中国银行27万元的汇款,
与信用卡合同以及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原告按约将34万元借款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明显不符。
被告未将足额贷款,汇入被告指定账户,违反了其所谓的信用卡合同的约定,被告拥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不再履行后续的义务。
四、贷款的手续费明显过高,且该手续费应是贷款利息
的变相说法。
在原告伪造的所谓的信用卡合同,里面载明的手续费明显过高,34万元的贷款,竟有42500元的手续费,试问原告,这么高的手续费依据何在?根据原被告当初的约定,
贷款34万的利息为42500元,原告之所以将利息说成是手续费,完全是为了规避法律。
除了42500元的手续费,原告贷款给被告竟不再收取任何贷款利息,如果这42500万不是贷款利息的话,就明显有悖常理。
显而易见,这42500元就是贷款利息或者说包含贷款利息,已经被原告在贷款本金中扣除了。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按照此规定,在原告没有足额履行给付贷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只需要返还原告所给付的贷款并支付利息即可。
综上,原告的本次诉讼是原告自编自导的一场闹剧,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多个被告的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因原告×× 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答辩人未与被答辩人签订过任何经济合同,亦未发生过其他任何经济往来,故双方未形成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二、本案被答辩人起诉称与第二被告××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因《×× 碧海庄园别墅工程》需要,双方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被答辩人按约供应了商品混凝土,第二被告除已支付部分货款外,至今还拖欠了599801.44元货款未付。
本答辩人认为,本案显属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即被答辩人与第二被告)对所供货物货款的结算和支付,与本答辩人没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三、经查阅本案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发现,被答辩人与第二被告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上,双方均盖有公章和代表人签名,但本答辩人既不是本案货物出卖人、买受人,也不是合同担保人,且被答辩人已供应了货物、第二被告也已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了部分货款。
显而易见,本案第二被告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案诉讼主体的资格,且原告也已将其列为本案第二被告。综上所述,本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将与本案毫无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答辩人列为第一被告参加诉讼显属不当、且重复诉讼,这还必然浪费诉讼资源、财政经费开支,并导致答辩人无端应诉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实属错误。据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本答辩人的起诉。谢谢!
呈××
人民法院答辩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离婚案被告答辩状 篇七
答辩人林XX针对原告周XX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理由是原告与答辩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XXX在诉状中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长期怀疑原告有外遇,从不关心、信任妻子,夫妻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闹矛盾,被告从不尽丈夫责任,也不给原告生活费,更不孝敬原告父母,原告仍让盼被告改正,但被告至今仍不改变,夫妻关系实在无法改善,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况不实,答辩人林定祥并没有原告所说的那些行为,夫妻和睦,所以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
二、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答辩人也同意离婚,但须要原告满足下列条件:
1、婚生子林XX随答辩人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婚生子林XX300元抚养费,一直支付到婚生子成年为止,且一次性付清,理由是原告在婚前已经有两个孩子(具体指原告在与答辩人结婚前,与别人所生的孩子)。
2、答辩人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帮原告父母偿还了0元建房债务,要求原告给付答辩人20000元钱
3、原告起诉离婚,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答辩人要求原告补偿10000元,理由是:原告在与答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男人保持有非正常性男女关系。
4、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 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住宅区##单元##室,身份证号:36************,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王某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特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答辩人张某某与原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20**年月 日共同生育一子张某。
家庭生活非常幸福。
答辩人与原告婚前相互了解而结婚,婚后夫妻家人相互关心,互相扶助。
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答辩人也从未对原告有过任何的殴打,更谈不上禁足。
答辩人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谐、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答辩人一直对原告非常好,婚姻生活也很和谐。
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东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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