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9]25号

2024-12-06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9]25号(共2篇)(共2篇)

1.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9]25号 篇一

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管理,规范结建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结建行政许可范围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属于结建行政许可范围。

(二)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试验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

二、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一)结建行政许可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市规划局、新城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结建行政许可由市民防局负责;市(县)、区规划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结建行政许可由市(县)、区人防部门负责。

(二)各区人防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做出结建行政许可决定。对各区人防部门越权做出的结建行政许可决定,市民防局经审查后可予以撤销。

(三)市、市(县)、区人防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结建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结建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结建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三、结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结建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

1、结建行政许可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书需采用格式文本,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分别作出处理。

2、行政许可服务处(科)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咨询,提出结建咨询意见书或行政指导建议书;在规划方案审定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受理结建行政许可申请。

3、结建行政许可受理需提供以下资料:行政许可申请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盖章的项目面积概况表;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报告批文(复印件);规划定点图(复印件);规划方案审定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图、单体首层及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立体和剖面图(以上图纸需要加盖出图章和注册章,按A4尺寸折叠,纸质图纸及光盘各一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其它需增补的资料。

(二)结建行政许可审查

1、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实质内容的核实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2、市民防局审批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查: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提出承办初审意见后,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各市(县)、区人防部门参照执行。

3、各区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项目审查时,应同步征求市民防局工程处对结建防护要求设定的意见,在确定项目结建面积和缴费数量后,将项目总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有关资料报市民防局工程处,由其依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出具设计条件通知单返回给各区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三)结建行政许可决定

1、结建项目经审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开(涉密内容除外)。

2、结建行政许可文书按省民防局要求应格式相对统一,按规定要求编号。

3、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防空地下室后续建设审批程序及要求应作为结建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发给申请人。

4、市(县)、区人防部门结建行政许可情况应每月汇总,按有关要求向市民防局工程处报送。

四、结建行政许可撤回、变更与延续

(一)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结建行政许可决定,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结建项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民用建筑在建设方案、建设主体等变更情况下,被许可人可向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结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结建行政许可决定书有限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要求延续结建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结建行政许可单位提出申请,结建行政许可单位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结建的要求和标准

(一)规划要求

1、防空地下室设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面建筑面积超过20万(含20万)平方米,小于30万(不含3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园区配建医疗救护工程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1个(分期建设项目合并计算);

3、地面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含3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园区配建医疗救护工程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及装备部各1个(分期建设项目合并计算)。

(二)面积计算标准

1、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按照《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其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指首层投影建筑面积,基础埋深指从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距离。核算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最低指标。

2、配建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的项目,可按此类人防工程不超过20%的比例折减防空地下室面积。

3、为便于设计,需将部分6B级防空地下室统一为6级防空地下室的,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折减防空地下室面积。

4、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按锡防办发[2009]29号文规定执行。

5、既结建防空地下室又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核算防空地下室面积时按以下顺序:10层(含10层)以上建筑、10层(不含10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3米)的建筑、10层(不含10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不含3米)的住宅、其它建筑。按建筑物首层基底面积核算的,可按建筑物层数从高到低依次的顺序。

(三)分期建设审批要求

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先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实无法先期建造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同意后期集中建造防空地下室:

1、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通过立项审批(应提供立项批文);

2、该项目的总体规划中已经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落实了足够的位置(应提供相关的规划图纸),并有结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书面咨询意见;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2年)内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责任。

市、市(县)、区人防部门应对此类项目建立管理台帐,落实后续监管。

(四)特殊项目界定

1、学校建设项目教学用房范围的界定

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两部分。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食堂、宿舍、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用房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2、改、扩建项目

民用建筑原地翻建的按新建项目审批。

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重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在原有建筑主体上加层或扩建的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可扣除原地上建筑面积。

3、民用建筑和其它建筑位于同一栋建筑物的项目

10层(含10层)以上建筑及10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3米)建筑,审核结建面积时均按建筑基底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时扣除其它建筑。

10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建筑,结建行政许可审核时均扣除其它建筑。

六、结建项目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和要求

(一)以下情况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

1、符合《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

2、居住区防空地下室配置已满足规范要求,其他民用建筑配置防空地下室不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4%比例的;

3、其他特殊项目提出申请后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

(二)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无锡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锡防办发[2003]号、锡财建[2003]25号、锡价服[2003]228号)执行。建设项目在满足防空地下室规划配置要求的情况下,对于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10层(不含10层)以下建筑,以及基础埋深小于3米(不含3米)的10层(不含10层)以下住宅建筑,无锡市区暂按地上建筑总面积104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江阴市、宜兴市可按同比例标准执行。

(三)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后,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因特殊情况需缓缴、分期缴纳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且建设单位应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1年)内缴足易地建设费,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结建人防工程的法律责任。

市、市(县)、区人防部门应对此类项目建立管理台帐,落实后续监管。

七、结建行政许可资料归档要求

结建行政许可资料应及时归档,长期保存。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符合《江苏省民防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规则》的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行政许可决定书、设计条件通知单及送达回证。(原件)

2、行政许可申请书、项目面积概况表。(原件)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审批表及送达回证。(原件)

4、行政许可审批表、结建审核计算书、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行政许可相关材料接收清单。(原件)

5、结建咨询意见书或行政指导建议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7、建设单位其它按规定应申报的资料。

8、易地建设费收据(复印件)。

9、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减免需提供的资料,分期建设或付款申请、审批资料,因项目变动的变更审批资料等)。

八、结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一)上级行政机关或委托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被委托行政机关结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结建行政许可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1、行政许可服务处(科)在建设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等后续阶段应及时跟踪复查建设项目是否有重大变动。如有重大变动应通知建设单位变更结建行政许可或补交易地建设费。监督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情况记录。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建设项目已经公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申报结建行政许可的或申报后不办理的;通知建设单位重新核定配建标准或补交易地建设费拒不办理的;分期建设防空地下室、分期缴纳易地建设费超过承诺期限15日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2、市民防局工程处、市(县)、区人防部门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应加强政策性审查。对未按设计条件规定面积、防护要求设计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或重新设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通知办理变更行政许可手续,拒不办理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3、市、市(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严格审核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条件,加强工程实体质量跟踪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报建工程与人防审批要求有较大出入的;工程实施中随意变更设计图纸,减少面积或降低防护标准的;工程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重大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的;防空地下室已投入使用而不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因特殊原因长期不实施的。

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处理的,在15日内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4、人防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巡查和抽查,发现建设项目有违反结建行政许可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行政执法。对移交执法处理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移交单位。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作出结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发现有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结建行政许可单位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九、结建行政许可违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锡市民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无锡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一:

民用建筑范围

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

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

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建筑

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

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

候车室、侯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物流项目等

展览类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

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

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本篇文章共有

2.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9]25号 篇二

所属层级类别: 黑龙江

所属类别:军事国防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03-02-01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3)39号 是否有效: 有效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474号)和《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邻省的收费标准,考虑我省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现对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

(一)人民防空一类重点城市(哈尔滨市、大庆市)每平方米2100元;

(二)人民防空二类重点城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每平方米1900元;

(三)人民防空三类重点市、县(鸡西市、鹤岗市、伊春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嫩江市、双城市、集贤县、北安市)每平方米1600元;

(四)人民防空其它市、县每平方米1200元。

二、各级人防部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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