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024-08-30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共15篇)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篇一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人: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_________

根据厦府地_________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第_________号,厦国土房拆通号第_________拆迁通告,因”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乙方所承租的位于_________路_________号的房屋,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所承租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乙方承租非住宅房屋经营性店面_________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_________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_________元/平方米,计人民币:_________。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

2、附属物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经评估计人民币:_________。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

1、房屋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_________。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

3、乙方承租办公、工厂、仓库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经营性店面_________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壹次计人民币:_________。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_________人,本企业上职工平均工资_________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_________。

5、根据经营者上月平均税后利润_________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_________。

三、综合第一、二之款项,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

四、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_________元/平方米,计人民币:_________作为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六、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_________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补充条款:_________

八、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编号: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产权调换协议

浙江省建设厅监制

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说明

1、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三种。

本协议文本为上述文本之第2种,适用于房屋不存在租赁关系时,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情况。

2、签约之前,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

3、本协议所称的产权调换是指在房屋拆迁中,经被拆迁人选择,由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在评估后进行差价结算的一种房屋补偿安置的形式。

4、对协议文本中供选择的内容以打√或×方式选定。空格需要确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打×。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按照合同自愿原则,双方可不采用本协议文本中拟定的条款,相关内容由双方依法约定增加条款或另签补充协议。

6、本协议文本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

甲方:拆迁人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受委托拆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快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拆迁房屋依据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经审查批准,领取了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

乙方所有的房屋属于该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

第二条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及补

偿金额

乙方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同意将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证件名称:房屋所有权证,证件:_______________号,地籍: ____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交给甲方拆除。

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2、附属物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住宅搬迁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住宅一次性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依法占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扣除按规定方法计算的土地面积后应单独补偿的土地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

6、总计补偿金额款合计:

第四条差额结算

被拆除房屋与安臵房屋差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支付给对方。该款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结清。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搬迁及安置房屋交付时间

乙方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补偿金额中扣赔。

甲方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安臵用房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过渡方式

乙方按下述第种选择过渡方式,甲方按乙方选择的方式给予支付临时安臵

补助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1、乙方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在过渡期内,临时安臵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_元,按_____个月计算,计_______________元。甲方先发给乙方____个月,计_______________元;余____个月,计元,由甲方在规定的安臵用房交付期前发给乙方。

2、甲方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临时安臵补助费。在甲方将安臵用房交付给乙方使用四个月内,乙方应腾退周转用房。

第七条安臵用房交付时,甲方应按交付时适用的标准再次发给乙方搬迁补助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乙方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给乙方临时安臵补助费;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甲方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自

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给乙方临时安臵补助费。

第九条 在本协议签字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协议的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行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连同附件共页,一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 份,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甲方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拆迁单位:

法定代表人房

拆迁人:

被拆迁人:

乙方代理人:根据厦府地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第号,厦国土房拆通号拆迁通告,乙方在路号梯的房屋,因”“项目建设需要,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

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产权面积平方米,无产权面积平方米,空地面积平

方米。住宅房屋实行的补偿方式。按《规定》经评估,标准房市场价元/平方

米,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平均售

价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元

/平方米,补贴金额元/平方米,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元/平方米。

1、货币补偿的产权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元

/平方米,按产权建筑面积×+红

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乙方

要求单体评估,经评估,评估单价元/平方米,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非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经委托评估所评估,评估单价

为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元。共计人民币:。

2、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

结合成新,单价为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安置户型为跃层套、三房二厅套,三房

一厅 套,二房二厅套,二房一厅

套,一房一厅套,安置房地点、幢号、楼

层:,经评估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安置房评

估价人民币:。

因安置房地点距被拆迁用地红线五公里以外,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安置房评估单价 的,同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后,方按规定应补 方差价款人民币:;

3、因乙方房屋为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甲方应付给乙方原房屋

建筑面积平方米以重置价元/平方米的15%给予补偿。计人民币:。

上述条款合计,方应付给方共计人民币:。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

1、搬迁补助费: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计人民币:;

非住宅产权面积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3、有线电视、电话、电信宽带等各项补助费计人民币:;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本企业上职工平均工资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5、根据经营者上月平均税后利润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三、综上所述,方应付给方人民币:。

四、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

除。甲方按《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区位房

屋补偿价的10%即: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

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月止,甲方应按《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月过渡安置费,计人民币:;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

址:,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税费由拆迁人支付。

七、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

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八、补充条款:

九、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

以下项方

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壹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国土房产局壹份、拆迁实施单位贰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乙方代理人:

二○○年月日

注:受甲方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

代表:

经办人: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篇二

一、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概况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是拆迁问题的核心环节。政府在城市进行扩建, 旧城改造受到阻滞, 施工项目不能按时完工, 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征收补偿问题得不到迅速解决而引起的。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提高, 公众对居住条件有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住房需求的扩大, 房屋价格也随之飞涨, 在这种背景下, 又给房屋拆迁补偿带来了新的问题。

为了在城市建设和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协调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的关系, 减少因征收补偿对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产生的不利影响, 北京大学有五名教授联名要求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此举加速了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行。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称《条例》) 的出台是对当下的不合理拆迁制度的一个强有力回击。《条例》的出台, 基本上完成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变革, 但是此条例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缺陷。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狭隘

1. 忽略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有效补偿

对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土地的征收。但是居民对于拥有的土地, 不仅仅可以用来建房, 土地使用权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居住上, 还可以从事工业或者其他利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是目前补偿的形式基本都是以房子形式进行的。补偿的房子的价值难免会低于土地使用权的真正价值。如果无视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就会因为征收失去公平而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2. 缺乏可期待利益和主观利益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按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补偿范围中包含收益权, 但其所规定的收益权主要指经营、生产用房的经营、生产收益。现实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 被拆迁人打算利用住宅的房屋进行经营性活动, 因为征收的缘由, 而阻断了被拆迁人预期的收益。因而, 他们的可期待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主观利益也称无形利益, 主要是指因为征收活动, 被拆迁人失去原来的邻里关系, 原来的工作、医疗、购物的便利条件等无形利益。被拆迁人在原来的环境下有融洽的邻里关系, 工作、医疗的便利, 而这种便利却会因为征收使其受到损失。原有生活关系的丧失, 尤其是对老人, 小孩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却没有把这一损失包含在内。

(二) 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存在缺陷

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 《宪法》《物权法》当中都有规定。 (1) 根据《条例》的规定 (2) , 只能从条例的规定上看, 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房屋进行拆迁, 之所以将征收补偿仅限于公共利益, 有利于防止拆迁泛滥情形的出现。但《条例》这样规定仍有不足之处,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家安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是国家根本利益之所在。对于将“国家安全”划入公共利益自然没有争议。 (3) 但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则会造成不同的理解, 在实践中, 一座幼儿园或一个工厂的兴建都有划入公共利益的可能, 容易把公益性征收和商业性拆迁混合起来, 增加了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

(三) 现行评估办法存在不足

房屋一经征收, 就涉及到补偿的问题, 而补偿价格往往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争执最激烈的问题。补偿价格的确定取决于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的。现行评估办法中, 当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时, 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并没有关于被拆迁人可以另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规定。评估机构虽是由被拆迁人选定, 但是评估费用却是由拆迁人支付的, 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明显存在不足, 让评估机构拿拆迁人的钱做出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 反而会出现对被拆迁人不利的结果。

三、完善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 明确征收补偿范围

1. 增加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我国是房地权属相分离的, 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归属于权利人的。征收补偿时, 仅仅根据土地上的建筑物面积进行补偿, 补偿的价值显然不能等同于土地使用权本身的价值。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 被拆迁人应该获得此部分的补偿, 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2. 增加对可期待利益和主观利益的补偿

可期待利益是对被拆迁者预期利益的保护。 (4) 期待利益又称交易利益, 这里强调的是可期待利益在实现上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被拆迁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 证明若房屋不被拆迁则可以获得的利益是确定的话, 则对于其这部分利益的损失应当获得补偿。在实践中, 对于有租赁合同的, 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对于没有租赁合同的, 根据当时的租赁价格, 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主观利益损失的补偿, 符合人性化征收的精神。在征收补偿的性质上和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相似性。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对于被拆迁人来讲都是既得利益, 那么对于无形损害, 也应该受到补偿, 这也符合损害和赔偿相一致的原则。

(二) 进一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针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模糊的问题, 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予以解决。第一, 要在理论上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不同, 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理论上要有清晰的界限。第二, 针对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要有相关的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尽可能的细化。第三, 在具体的认定层面,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共利益在实践中的认定也应该随着变化而变化, 不能仅仅是拘泥于法律的规定。不要的时候, 还可以举行听证会, 来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防止滥用公共利益现象的出现。

(三) 建立房屋拆迁最低保障房制度

鉴于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极有可能出现, 被拆迁人房屋被拆迁而得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出现。对他们来说,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的话, 可能他们没有钱来补足补偿房屋与拆迁房屋的差价,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话, 他们所获得补偿金, 又很难买到与拆迁之前房屋大小相当的房屋, 最终很可能面临无家可归的情况出现。因此, 为了保障这一部分人的生存居住权, 国家可以按照当地居住的最低标准, 为家庭贫困的弱势群体提供居住保障房。

土地的征收与房屋的拆迁, 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的问题, 如何在保证城市发展的基础之上又尽可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即如何协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 是我们应当不断思考的问题, 也是值得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问题。

摘要: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是当代社会关注的焦点, 处理不当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拆迁不当而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 并且导致了恶性事件发生的案件已经数见不鲜。追其原因, 行政强制征收程序法律规范的缺失, 拆迁补偿不当则难逃其咎。本文在厘清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上, 分析我国目前拆迁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进而提出建议。

关键词:房屋拆迁,补偿,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梅新育.警惕征地拆迁补偿中的另一种倾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3 (01) .

[2]施国庆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缺陷[J].城市问题, 2004 (06) .

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篇三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完善方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我国拆迁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笔者认为这三部分的补偿远远不及被拆迁人在中所遭受的损失。

一、拆迁补偿范围的缺陷

(一)忽视了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俗话说“房因地贵”,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被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承认,但在我国拆迁补偿法规中,对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却未作规定。在拆迁实践中,拆迁对象所处的地段往往在拆迁后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但补偿条款主要是房屋重置成本价,如果拆迁户想在原地购买商品房,则补偿款是远远不够的。大量被拆迁户不得不忍受迁居较偏僻地段后所带的工作、生活、就医、购物、入学等诸多不便,因此拆迁范围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显失公平的。

(二)没有规定可期待性利益的补偿

根据现行规定,城市房屋按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对于这两类房屋的预期收益主要指房屋出租的租金。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范围中虽然包括收益权,但这里的收益权主要指经营、生产用房的经营、生产收益,这种收益主要是即得利益。但现实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房屋在拆迁之前准备用作生产经营用房或是租赁,拆迁将会使房屋的这些用途中断,使得房屋所有人因经营、出租房屋的可期待性收益落空。房屋的可期待性收益往往也是被拆迁人的重要损失,若房屋所有人不能得到这一损失的补偿,无疑是利益的天平偏向了拆迁人的一方,不符合公平的基本法理。拆迁人进行城市房屋拆迁,都应当将这部分损失考虑在补偿范围之内。但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拆迁人可期待性收益这一重要损失却不闻不问,可以说是一大缺陷。可期待性收益不包括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之内,容易使被拆迁人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和平解决。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的完善

对于拆迁补偿来说,最为关键的是补偿的范围问题,即何种损失可以得到补偿,因为它直接决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损失补偿的力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范围及标准是在土地征收制度中加以规定的。因此,对有关国家的征收土地补偿围进行研究、借鉴,有助于确立我国的房屋拆迁补偿范围。

(一)有关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范围的规定

美国:其财产法明确规定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现实利益和财产未来收益两部分组成,任何损害财产利益的行为必须对现实利益和未来利益两部分都作出补偿或赔偿。当土地被征用时,该土地的每个所有者都有权得到一份补偿,即不仅要对现实所有权人,而且要对将来所有权人予以补偿,补偿份额依他们各自的所有权的权利来确定。

德国:按照《基本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补偿范围应当“经公众利益和关系人权益的适当斟酌予以确定”。具体地说,补偿范围主要限于与交易价值相应的财产损失数额,该数额根据自由交换时的通常支付价格确定,此外还需补偿所谓的结果损失或者结果费用,即作为征收直接后果的财产利益。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的完善

1.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没有纳入补偿范围,这是由我国房地权属相分离所决定的:房屋拆迁法规作为房产法,不涉及土地问题,土地问题由土地法加以规定。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应该在拆迁法规中给予明确的规定,理由如下:第一,从房屋拆迁的目的来看,拆迁人主要是为了获得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从实践上看,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不可再生性,并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值(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使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拆迁的旧房屋的价值。不补偿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不合常理,也有悖于民法公平原则。第二,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拆迁人剥夺了房屋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就必须给予补偿,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

2.确定可期待性收益的补偿

可期待性收益,有学者也称预期收益,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预期收益是一种期待权,这种收益是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所受到的一大损失,如果不能对该部分损失给予补偿,则有悖于公平的理念。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该条款可以看作是对非住宅房屋中经营性用房可期待性收益的补偿规定。无论是非住宅房屋还是住宅房屋,都有可能存在可期待性收益的场合,拆迁人进行城市房屋拆迁,都应当将其考虑在补偿范围之内。只有将可期待性收益的补偿纳入拆迁补偿范围,

真正做到完全补偿的原则,才能真正平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才能构建和谐的拆迁关系。当然,由于这部分收益是预期性,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难以计算损失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对于租金的计算,如果租赁合同经过房理部门登记备案,就按照租赁合同载明的租金予以补偿。如果该租赁合同未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者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则可以按照地市场价或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予以补偿。对于经营性预期损失,如果是因为拆迁中断经营的,则按照经营者前一段时间的营业额及其纳税记录来进行补偿;如果是即将用作经营性用房的,可按照当地一定时间内同行业同经营者平均营业额予以补偿。

[参考文献]

[1]程信和,刘国臻.房地产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2,(1).

[4]陈晓春,胡扬名.建设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光明日报,2005-4-13.

[作者简介]赵浩,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篇四

(示范文本)

列片第号

拆迁人:(下称甲方)被拆迁人:(下称乙方)

甲方根据文件批准,对进行统一拆迁改造(建),乙方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房产座落路(街)巷号(幢)号,地号列第测区号,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公房租赁证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底层面积(除特别说明外,本协议所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下同)平方米,使用性质;层面积平方米,使用性质;附属物平方米,附属物占地面积平方米;阁楼面积平方米(其中层高2.2米以上、层底高不少于2.4米部分平方米);宅基地、空地面积平方米。

乙方在上述房屋实际居住的登记常住户口户人(分别为人)。

二、经评估,前条所指房地产价值元(大写:元)。其中,房屋元,附属物元,阁楼元,宅基地、空地元。双方同意按此价值由甲方计补乙方。

三、乙方应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移交甲方拆建,拆除的旧材料归甲方所有。乙方搬迁顺序号为号。

四、乙方选择作价补偿的方式,在乙方提供房屋未设定权利限制的证明后,补偿款由甲方按以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1、年 月 日前支付:%,计元(大写元)。

2、房屋移交时付清余款元,(大写元)。

3、甲方逾期付款,每日应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乙方逾期交房,每日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五、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由甲方在原地(异地)补偿(安置)乙方房屋面积平方米(其中,底层向面积平方米,使用性质;层向面积平方米,使用性质)。新房交付使用时,双方应按被拆迁房屋价值和新房商品房价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双方不结算差价)。在结清差价前,甲方有权拒绝交房。

商品房价格由拆迁人委托市场中介组织评估确定。

六、双方约定在年月日之前由乙方按搬迁顺序号择房并签订回迁择房协议书(具体条款详见回迁择房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未能按期让乙方择房的,应向乙方支付元/日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时间择房的,择房顺序顺延为乙方实际择房当日的最后一个序号,超过十天的,视同乙方放弃择房权利,由甲方统一安置。

七、若乙方选择房屋面积超过(少于)甲方应补偿面积的,经(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同意,分别由乙方(甲方)按住宅部分元/平方米、(使用性质)部分元/平方米向甲方(乙方)增购(收购)。增购(收购)部分的房屋产权归乙方(甲方)所有。

增购(收购)款由乙方(甲方)在新房交付使用/择房时支付。

逾期支付增购(收购)款的,逾期方应向对方支付元/日 的违约金。

八、乙方应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将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证件交送甲方。甲方补偿(安置)乙方的房屋(含增购房屋)的权属证件由甲方代为申领,甲方应在交房之日起60日内将权属证件发给乙方,所需税费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分担,乙方税费由甲方代收代付。

九、甲方补偿(安置)乙方房屋的结构、墙体、门窗、地面装修标准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设计文件为准,(不)砌内墙,室内安装普通民用给排水管,给水管出水口个铺设至分户内厨(厕),电源安装至分户内。

十、甲方补偿(安置)乙方的房屋,由甲方统一申请安(复)装设水电表、有线电视传播线(至分户门口)、防盗门、邮箱、阳台罩(元/平方米以下)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按实负责,于房屋交付使用时付还甲方。

十一、乙方的临时周转房(临时营业用房)安排于;乙方自行解决的,甲方每月应付给乙方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租金补助费),暂按个月计共元,房屋交付使用时多退少补。补偿(安置)用房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将临时周转房(临时营业用房)交还甲方。

甲方应付给乙方搬家(迁)补助费元。

前述款项共元,由甲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付给乙方。

十二、甲方补偿(安置)乙方的房屋应于年月日前交付乙方使用。如因不可抗力影响,可按期顺延。

十三、因甲方的责任延长交房期限,或乙方不按甲方发出的《回迁通知书》规定期限办理回迁手续,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已支付增购款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元/日的违约金。

十四、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纠葛(包括抵押等他项权利设定),概由乙方负责理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补偿款或交付补偿(安置)用房。

十五、房屋的质量保修,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规定执行。

十六、本协议履行过程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以打√为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其他约定或说明: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篇五

来源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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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 迁 方:(以下称甲方)

被拆迁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xx县xx街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乙方位于

产权证号为 的房屋建筑属于拆迁范围,并根据《xx县20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进行了评估,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费共计 元。其中: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 元(详见评估清单);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元;十二个月安置补助费 元;公告期内按时搬迁的奖励 元;电话、电脑移装费 元;闭路电视移装费 元;其他费用 元。

二、乙方在腾空房屋、经甲方验房并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相关拆迁补偿及奖励等费用。

三、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主动与甲方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规定享受按时搬迁。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四、乙方搬迁时不得将已评估补偿的设施带走,违者按带走部分的评估指导价在房屋补偿费中扣除,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文章

来源莲山

6.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篇六

拆迁人(甲方):

被拆迁人(乙方):

根据县城发展建设的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改建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拆迁人的房产位于涅阳街道办事处小店村楼房庄小组门牌,西至,南至,北至,置换面积楼层三层以上,被拆迁人任选三套,单套面积为m2,另加车库两个、储藏室一个(不含公摊)。

二、本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将所有证件及房屋钥匙,土地房屋全部交归甲方所有,有差价补偿款的在房屋建成后,所需面积差价一次结清,(差价标准按房屋交接时所售房价格为准)。

三、拆迁人必须在18个月(从房屋拆迁之日起)内对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进行回迁安置,否则支付被拆迁人租房的全部租金。

四、权利和义务

1、被拆迁人有义务及时交付拆迁人为建房出具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所需要的证件(身份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各种施工建房手续,以保证拆迁人顺利报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拆迁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在被拆迁人及时出具上述证件的前提下,由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2、拆迁人拆除和改建房屋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及周边邻居的人身、财产不受损伤,并协调邻里关系,排除人为干扰。由此引发的一切事故与责任与被拆迁人无关。

3、被拆迁人应保证该宗土地及附属物产权无纠纷、无抵押、无贷款、无担保、无重复办证、否则造成被拆迁人损失,拆迁人负责解决

并赔偿,土地上已有拆迁房屋物料归拆迁人所有拆迁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4、被拆迁人不得干预拆迁人的售房行为,并不与购房者发生任何关系。门前出路、下水道、通道、房屋楼梯公用。

5、由施工质量引发的工程问题或未达到交房标准(见附件)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接,拆迁人有责任在一周内为被拆迁人修缮完毕。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协议金额20%的违约金。协议金额为补偿面积市场价总额。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七、附件:设计建房图纸后由被拆迁人优先选定位置。

附件一:交房标准

地面:结构面相对平整,无工程垃圾

墙荤:水泥石灰砂浆找平

天花:结构面相对平整,刮底道腻子

门窗:每一套安装进户门,塑钢玻璃窗

水:每户设独立水表,给水管入户:厨房卫生间预留给排水接口; 电:每户设立独立电表,室内设配电箱,预留入户埋管。

拆迁人:被拆迁人:

公正人:

7.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篇七

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 将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国家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 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给予补偿。在这里, 补偿对象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企业。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有产权调换, 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等三种形式: (1) 产权调换, 也就是我们平常理解的实物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2) 作价补偿, 也就是我们理解的货币补偿。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 拆迁单位以货币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3) 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也就是混合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单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数量, 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剩余面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二、拆迁补偿涉及的税费

上述拆迁补偿形式, 会遇到资产产权过户、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取得收入等经济问题, 这就势必涉及税费计算和缴纳情况。根据以上拆迁补偿形式来看, 拆迁补偿涉税情况一般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具体内容如下:

(一) 营业税

营业税, 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价内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 被拆迁单位取得补偿收入情况下, 会产生营业税应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549号) 有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行产权调换以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下营业税的处理如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 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 (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 , 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 不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49号) 精神,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 不论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 以及拆迁人取得的房屋作何用途, 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但要注意的是, 城市拆迁改造如果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且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的前提下, 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一句话, 除了通过政府收回的土地 (给予的补偿除外) , 其他的拆迁补偿款都要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实际工作中, 不论是法人单位还是自然人, 只要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 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对实施细则的第11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 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可见, 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余情况, 根据税法的规定一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是指对我国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 规定: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 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 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 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 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 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 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 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 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 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 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 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 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 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 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 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被拆迁人是个人的取得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处理。早在1998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8号) 文件就明确,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 在旧城改造过程中, 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 属补偿性质的收入, 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 (房屋) , 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要求,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 印花税

印花税, 是指国家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或领受特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由于拆迁过程中发生书立产权转移的书据、领取房屋产权证的行为, 根据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 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交纳印花税。因此, 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也存在印花税的应税行为。

(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及教育费附加

拆迁补偿收入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 同时也存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单位或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 营业税税率为5%。缴纳营业税的同时, 还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适用税率分别为营业税的7%和4%。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同, 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方式也不一样。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应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实收货币补偿金×5%× (1+7%+4%) , 计算征收;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于营业税为流转税, 被拆迁人应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同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购置新房, 新房的所有权人应交纳营业税及附加:销售收入×5%× (1+7%+4%) , 计算征收。

(七) 契税

契税, 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 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拆迁户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购买房屋的, 购房款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购房人不用缴纳契税;购房款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就超出部分缴纳契税。

购房人在办理契税手续时, 带着拆迁补偿协议原件以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等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新购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摘要:当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居环境的日益改善, 以及城市规模的高速扩张, 城市改造和城市建设在我国各地蓬勃发展。但是, 我们也应该看到, 我国不少地方城市发展是通过土地收购和企业或市民房屋拆迁进行的。这就要牺牲企业和市民的局部利益, 换取政府土地财政收入来筹措城市建设资金, 进而能够经营城市、发展城市、壮大城市。其具体步骤是, 由当地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准备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 在此基础上进行重新规划, 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 再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拍、挂”形式, 与土地收储中心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 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种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 将会发生对居民、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款事项, 本文拟就拆迁补偿款的涉税及其相关问题谈一点粗浅之见。

8.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篇八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被新条例取代的消息传开以来,多地出现了突击拆迁事件。2009年12月29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学者,再次向全国人大建言,要防止条例修订期间突击拆迁。

拆迁已经成为了一个惊心动魄的话题,总是与各种各样的悲剧或者闹剧联系在一起。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拆迁在中华大地上展开,“China”也被人们戏称为“拆呢”。2009年的冬天,唐福珍的自焚与北大五教授的上书,终于将《拆迁条例》的是是非非摆在了政府官员面前。此事件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为2009年“十大宪法实例”之首。

唐福珍的悲剧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的唐福珍在自家楼房顶上自焚,以阻止全副武装的执法拆迁队强制拆迁房屋。47岁的唐福珍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据唐福珍的丈夫胡昌明讲,2005年7月街道办与胡交涉,修路需要拆除胡的企业用房,因为该房是违章建筑,当时只答应补偿90万元,几次调整后补偿费提高至217万元。胡昌明认为,他陆续投入700余万元,难以接受217万元的补偿。

然而,事情还有鲜为人知的另一面,天涯“百姓声音”栏目一位叫“元聪”的网友发表了一篇《实地探访追查唐福珍事件真相》的帖子。帖子里描述了金华村的情况, “这是一个发展缓慢的城郊结合部,脏乱差比较严重,灰尘很大。公交车、大卡车、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挤在一条狭窄的道路上,慢慢磨起走,行人穿来穿去。”帖子里提到,“据旁边一个大爷说,路是通往川陕路的一条大道,因为唐家的关系,修了很多年一直没修通,人来人往很不方便,两条断头路因为唐家的房子一直接不起,现在路窄,每年都要出几次车祸。政府来了几次都没搬动。”帖子还附上了胡家房子与公路的位置图。

我们既为一个生命的逝去而扼腕叹息,又对政府的尴尬处境有了些许了解。然而,暴力、极端的强拆手段,使得本来有理可占的政府,成为了众矢之的。制度上的缺陷再一次以鲜血淋漓的方式暴露在公众面前。

针对《拆迁条例》的上书

12月初,北大法学院的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等五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对《拆迁条例》提出了质疑。质疑的核心在于,要对单位、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拆迁,首先要政府出面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然而《拆迁条例》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履行征收程序之前,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并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退居幕后,让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交涉,从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推到拆迁阶段,极易引发矛盾。从唐福珍案可以看出,由于不满政府的补偿数额,胡家才拒不拆迁。

之所以要区分征收与拆迁,区分主体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是为了给被拆迁人或者说被征收人争取更大的利益。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说:“《拆迁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偏向于拆迁、而不顾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区分,导致了拆迁人(尤其是追逐利润的开发商)通常会得到地方政府的眷顾,导致了个别事件中被拆迁人受到极端不公正的对待。”

在五位教授的制度设计里,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则无拆迁,无法院的强制判决则无强制拆迁。最核心的变动就是,把“征收”这一概念纳入到现行关于拆迁的法律框架之内。这一建议已经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认可,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取代《拆迁条例》。

何谓征收

征收这个概念为大众所熟知得益于2004年的修宪。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上《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1)“为了公共利益”;(2) “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给予补偿”。

公共利益成为征收的必要前提。毫无疑问,在唐福珍一案中,为村民修路当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一般认为,修建公路、铁路、机场、学校、医院、水库等公共设施都属于公共利益。但是,如果将一片土地交给开发商来发展商业,用来建商场、超市、工厂或者游乐园,算不算公共利益呢?大家或许还记得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拒绝拆迁引发的轩然大波。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开发商拆迁是为了建商业大楼,然而拆迁也得到了政府的许可。

对于何谓公共利益,沈岿表示:“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此意见已经反映给了国务院法制办。

沈岿进一步认为,“有些表面上看起来是出于商业利益的开发,可能会有公共利益的成分在内。我完全可以想象:一个到城镇投资建厂的大型公司,会给当地就业、税收、相关产业发展甚至环保(如果是新兴产业的话)带来巨大的好处。但这都必须以比较确凿的数据说话。”

每一个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都无可避免需要征收私人土地、房屋,以进行大规模的建设。莫顿·J,霍维茨所著《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提到,在1780~1860美国工业化迅猛进行的时期,政府征收私人所有的土地和房屋,交给开发商建设铁路,也属于公共用途(publicuse)。要知道,当时美国的铁路完全归私人所有、由私人经营。可见,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2004年,《纽约时报》说服政府用“公共利益”为由征收纽约市40~41街,建《纽约时报》新办公大楼。原居民拒绝搬迁,成为钉子户,上诉至纽约州的最高法院。但纽约高法认为那条街的建筑是“危房”(blighted property),《纽约时报》建新办公大楼也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除了公共利益之外,补偿标准是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这样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粗陋,极易被人操控。唐福珍案和重庆钉子户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是对补偿数额不满。沈岿建议,“在征收决定做出的同时,政府就提供基本的补偿标准和方案。按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房屋货币补偿基准,并且要保证评估机构的中立性。是否可以考虑由评估机构的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统一列出具有较高信誉度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此名单范围内,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有权利则有救济,沈岿主张“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可以在这个阶段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既可以针对公共利益问题也可以针对补偿问题,一旦法院判决支持政府决定,认为公共利益标准、合理补偿标准都得到满足,那么,政府征收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12月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据介绍,研讨会有六大议题: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问题;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补偿标准问题;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争端解决机制问题;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问题。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整个拆迁思维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政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有望先补偿再拆迁,房主如对拆迁有异议,可提起诉讼。

9.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产权置换) 篇九

(产权置换)

甲方(拆 迁 人):

乙方(被拆迁人):

按照城市规划,甲方对xx街进行旧城改造,乙方在该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需实施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甲方双方协商,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被拆迁屋现状

1、房屋位置: xxx街xxx宿舍号单元楼,产权人,产权证号:xxxxx字第号

2、房屋性质及用途:房改房、住宅;

3、证载建筑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第二条补偿与安置

1、按照乙方证载建筑面积,按1:1.2的比例置换, 置换面积㎡。新建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加上相对应的新建安置房的公摊面积为乙方应置换面积。乙方拟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置换房面积与应置换面积的差价款结算方法:⑴置换房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20㎡以下(含20㎡)的,超过面积部分按优惠价2000元/㎡结算价差款;⑵置换房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20㎡以上的, 20㎡按优惠价2000元/㎡结算差价款,超过20㎡以上部分按照安置房交房之日的本小区市场销售价结算差价款;⑶置换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交房之日的本小区市场销售价结算差价款。

2、甲方无偿补偿乙方㎡贮藏室(若需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给予乙方(每户)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元,共元;按时搬迁奖励元;乙方在建设期间自行周转过渡,安置房保证金利息作为临时过渡安置费;拆迁房屋装修补偿评估金额元;本款共计人币元。

4、根据乙方要求,甲方愿意按乙方产权证面积×1.2的面积,按元/㎡计算,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元作为安置房保证金,乙方在在安置房主体封顶后五日内将保证金一次性退回甲方,退回安置房保证金后

每月发给元临时过渡安置费,每季初结算一次。

5、临时过渡安置从年月日开始,年月日前腾空并拆除房屋。

6、甲方在本改造地段提供安置房,按搬迁并腾空房屋顺序,依序自主选房。

第三条安置房为多层框架结构,其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房屋标准为:入户防盗门,毛墙,毛地,水、电、有线电视通至户门前。

第四条 其它条款

1、办理房产证费用的承担:被拆迁房屋已有房产证并记载在乙方名下的,在乙方被拆迁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内免交办理产权证费用,被拆迁房屋未办理过房产证或房产证不在乙方名下及置换面积大于乙方证载面积部分的,办理产权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协议原件等有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交付给甲方。

3、产权置换的水、电原有户头的不收费,原没有户头的按相关单位标准收乙方选房。

4、乙方被拆迁房屋其它设施(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线等)的迁移,销户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备案,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监证人:

10.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篇十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

甲方因(项目名称)建设需要,对乙方的房屋实施拆迁,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乙方房屋坐落号,产权性质房,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总建筑面积M2

(其中合法建筑面积M2,违法建筑面积M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依据。土地使用面积M(其中违法占地2

M2),合法使用土地的认定依据,房屋用途:住宅M2,商业用房M2,非商业用房M2,上述情况乙方予以确认并同意拆除。

二、乙方有常住户口人,分别是户主,(以下填写与户主称谓及姓名),根据相关规定甲方以户对乙方进行安置。

第二条补偿方式选择

乙方选择(货币、产权调换、货币与产交结合)的补偿方式。第三条被拆除房屋补偿金额

一、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值元,房屋装修评估值元,附属物作价元,违法建筑补贴元。

二、住宅房屋区位补偿元,商业用房区位补偿元,非商业用房区位补偿元(其中扣除已办集土用地手续及流转手续折扣元),合计补偿元。

三、乙方住宅符合规定,甲方另行补偿乙

方元。

四、以上三项合计补偿金额(大写)。第四条安置房及购房金额

一、甲方提供位于期房住宅套安置乙方,合计建筑面积M2,安置房的房号、楼层按方法确定。安置房于年月交付乙方使用。

二、甲方提供位于现房住宅套安置乙方,其中室建筑面积M2,室建筑面积M2,室建筑面积M2,合计建筑面积M2。

三、安置房M2

为甲方配送面积,M2

以元/ M2

计价,计元,M2

以元/M2

计价,计元,M2

以元/M2

计价,计元。

乙方合计应付购房款(大写)。

第五条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和时间

一、本协议第三条与第四条冲抵后,方应付差价元。

二、差价由方于年月日前向方以方式一次性支付结清。

第六条搬迁期限

乙方于年月日前腾空被拆房屋(包括违法建筑),甲、乙双方办理验房交接手续后,房屋交由甲方拆除。

第七条过渡方式及期限

一、乙方选择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提供,建筑面积M2的房屋处供乙方临时过渡安置,乙方应当在取得安置房进屋通知后天内,腾空临时过渡安置房交回甲方。

第八条各类补助费发放方式及时间

一、甲方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其他补助费元,合计元。

二、甲方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停产、停业补助费元,可移动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元,不可移动设备评估值元,其他补助费元,合计元。

三、上述款项甲方于乙方办理交验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安置房交付条件及面积核定

一、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应当在安置小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

二、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三、安置房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约定发生差异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置:

1.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按第四条原则据实结算差价。2.面积误差超过3%,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本协议约定面积的,超过3%部分的面积由甲方按第四条收费上限标准的二倍返回乙方。

3.面积误差超过3%,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本协议约定面积的,超过3%部分的面积作为甲方配送乙方的面积,不再计算乙方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一款延期交房造成乙方延长过渡期限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2倍支付乙方;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发放标准的3倍支付乙方。

二、方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延期支付差价款的,自本协议约定付款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由方向方支付差价的5%违约金。

三、乙方违反第六条规定延时腾房的,自本协议约定腾房日期至实际腾房日期止,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条第四款补偿总额的5%违约金。

四、已经评估作价的房屋装修、附属物、设备设施等乙方擅自拆除的,甲方按评估值据实扣除。

五、甲方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延期支付费用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5%违约金。

六、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履行协议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承办人:身分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承办人:身份证号码:

1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篇十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城市化的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对国有土地的房屋进行拆迁, 随着新的国有土地拆迁的相关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的颁布实施, 取代了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中法律的第9条第5款规定, 政府对于地区的基础建设落后, 危房等进行改造是符合地区的集体利益, 在做出房屋征收的决定时由政府来决定。由此可以推断出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项目建设的需要可以征收城市的房屋来实现基础建设的目的。因为目前的土地都是国有土地, 征收相应的房屋主要是国有土地的收回。房屋的征收为城市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因为利益分配的不合理, 不一致等会导致拆迁户的极大不满, 因此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对城市规划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进行规定, 利用法律条款进行损失补偿制度建设。

2 房屋征收满足城市化基本需求

(1) 充分认识到城市规划的公益特性

城市规划所引起的对居民房屋进行征收是处于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在城市规划上要保证公共利益得到满足。但是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还会受到一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上的因素影响, 由于正式规划的完成这一般是当地政府, 这就使得城市规划并不能完全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来完成, 而是处于政府的目的。

我国城市规划相关法律的制定的基本目的和内容等都体现了城市规划的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但是在城市规划相关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等方面都缺少公民的监督, 缺少广大群众的意见。因此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公益性目的应该在规划上使更多的居民参与到其中, 采取听证会的方式, 进行民主策划、民主监督等来保证正式规划的公共特性。像国外的城市规划的基本流程是:首先由政府提出城市规划的设想或者是基本的计划方案, 然后将城市规划的实施计划对外公开并且收集不同意见, 然后向公众通告听证会的日期, 择日举行听证会听取更多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最后听证机关和相应的计划和实施机关进行相互配合, 来保证城市规划的基本公共效益和减少实施过程中带来的阻力, 减少规划上的失误等。

(2) 城市规划项目的基本类型

城市规划法律上对于城市规划的基本类型做出了总体和详细的规划, 但是对于规划的内容没有详细的界定。由于房屋的征收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城市规划项目的实施具有很强的公益特性。我国的城市规划从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新城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造三个方面进行城市规划以及房屋的征收。但是这没有制定三类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 更没有提出相关的房屋征收补偿措施。因此在修改后的城市规划相关法律建设上着重从这两个角度进行规范, 使居民知道房屋征收的基本目的和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等[2]。

3 城市规划是对房屋征收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的《宪法》和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城市进行房屋的征收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进行房屋征收需要依法对损失进行补偿。

(1) 大众的利益需求

城市规划主要是旧城区的改造, 新城区的建设以及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在这个过程中商业利益往往会参与其中。为了减少商业利益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影响, 需要在立法上对这些基本的公共利益进行细分。《房屋征收条例》[3]规定了城市规划项目应该由政府来实施, 规定了各级的地方政府作为主导组织城市规划的实施。但是城市规划项目的实施仅仅依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房屋的征用所强调的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目的而言, 和主体的相关决策没有直接关系。其次政府作为城市规划的主导力量可以保证城市规划的公益性目的, 但是会给当地的政府带来巨大财政压力。在政府无力满足巨大的城市规划的财政费用的条件下, 就要引进私人项目建设来取代公共的城市规划项目。政府和开发商达成协议, 开发商在进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承担一部分的费用, 通过收取相关的土地等相关资金来获取部分的城市建设资金。城市规划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往往会受到资金的限制, 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或者出现停滞, 因此政府可以和开发商进行积极协商, 通过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以建设部分的私人开发项目为代价来减少城市规划的费用支出, 这也不会损害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的基本目的。

(2) 房屋征收损失补偿范围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条例》[4]规定:对于房屋被征收的基民进行的补偿有房屋价值的补偿, 相应的搬迁、安置、停业带来的损失的补偿等。到底什么样的补偿费用才是最合理呢?是否还需要给与其他的补偿呢?针对这个问题, 损失补偿以特别牺牲作为基准。而特别牺牲的基本标准是:侵害的行为针对的是个人还有一个团体, 侵害的行为是作为财产损失是否是在一个可以容忍的范围, 这里主要体现的是侵害的强度。比如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消极的措施所作出的侵害就不属于特别的侵害。但是为了实现积极的公共公目的, 对于特定的财产进行侵害是特别牺牲。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正常进行, 在房屋的征收上会采用很多的特别牺牲手段, 但是特别牺牲的原因、发生的过程和表现形式差异巨大, 具有更多的表现形式, 比如房屋的征收有可能会发生在城市规划的建设阶段, 也有可能在计划阶段就已经对相关的设施进行征用, 当在城市规划的建设过程中, 在进行相应的城市项目改造的过程中还会出现部分的房屋征用, 这也会导致间接地特别牺牲。另外由于城市规划项目巨大, 而且受到各方面的因素影响, 而且实施的周期过长, 而且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等都会导致城市规划的项目停滞或者是取消。这样房屋的征收就是去了原有的意义, 但是给相应的房屋主人会带来直接或者是间接的经济损失。比如像日本《土地使用法》上就规定了在房屋征用上要考证各种因素, 像间接牺牲以及建设终止带来的损失等, 因此再损失的补偿方面, 采用了起因使用的损失补偿制度, 主要是强调项目的开始测量到项目的废止等出现的意外情况如何进行损失的补偿, 对于相关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提供了参考。我国的房屋征收条例只是对于房屋的征收环节上所发生的损失进行界定, 因此损失的补偿范围还不完整, 在以后的损失补偿立法上需要对于各类情况的损失补偿进行完整叙述。

4 结语

城市规划上的房屋的征收和使用的过程, 也是政府的城市规划项目从计划到实施完工的整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 导致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这就会引起土地被正说者的强烈反抗。因此在《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的第14条明确规定, 政府在城乡的建设、管理的重要事项和社会公共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上所征用的土地、房屋等的补偿和补助的发放、资金和房屋的使用情况都需要在当地的市政府、县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在整个城市规划的过程中, 政府都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房屋占用进行合理补偿, 同时信息及时公开, 使公众参与到政府的城市规划项目中。

参考文献

[1]郑卫, 尹伟琴.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 》的几点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 2011, 25 (1) :57-61, 69.

[2]王玥, 卢新海.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公平感知对征收补偿意愿的影响[J].中国土地科学, 2013, (9) :11-18.

[3]何虹.论我国城市规划中私益保护的途径--以旧城改造为例[J].现代城市研究, 2011, (6) :45-49.

1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 篇十二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或委托代表)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住户: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经审查批准,依法取得周边土地开发权和拆迁许可证;在该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商业街。被拆迁房屋位于楼房归乙方所有。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如下:

一、买断房屋补偿及结算方式

1、以本协议界定的房屋面积按每平米住房 1800元,商铺4000元定价,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及补偿协议书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全部款额。

二、乙方交出现住房的时间要求

1、乙方在收到甲方搬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星期内搬迁完毕,并将全部房屋钥匙移交甲方管理。

2、乙方在搬迁时,要保持房屋现有设施的齐全完整(包括门窗、水电管线及附属设备),不得损坏或恶意拆卸,否则要照价赔偿。

3、乙方在交出旧房搬进新房间隔期间,乙方自行租房,甲方按每户付给元房租,期限一年。甲方给乙方每户元搬迁费用(含进出搬迁费)。

4、乙方承担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费。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在本次所有拆迁住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自觉遵守。[若出现一户反约,整个拆迁补偿协议宣告终止,反约方应承担(应补偿面积每平方米定价元计算)总标的20%的违约责任]。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

1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 篇十三

(产权置换)

搬迁序号:

拆迁人: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受托方:武汉三青拆迁有限公司(甲方)被拆迁人:(乙方)根据武政办《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经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竞标成交,并报请市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青菱乡政府委托武汉市江洲鑫源工贸有限公司(长江村委员会)、武汉博浪沙投资有限公司及武汉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对长江村所属的地块实行城中村改造。按照《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其配套的相关文件,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户籍和被拆迁人状况

乙方为城市居民),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m2,其中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予还建安置建筑面积m2,超出规定安置建筑面积m2。

二、乙方同意甲方按就地集中还建安置,还建期限为24个月。

三、还建安置房

1、乙方同意甲方以拆一还一的方式还建m2安置房,乙方同意按元/m2价格购买m2安置房,另按元/m2价格购买m2安置房,共计

2、乙方还建安置房号为:①m2;②栋单元号房,建面m2; ③栋单元号房,建面m2;④栋单元号房,建面m2。

四、甲方对乙方的其他补偿

1、房屋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甲方按市物价局武价房字[2002]075号文确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至还建日止。

计算式:。

3、室内设施补偿:

水表元,电表元,电话移机元,有线电视元,网络设施元,分体空调元,太阳能热水器元。

4、地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

以上1—4项总计补偿元。大写。

五、乙方超面积认购房屋款:

因为家庭人口多,乙方超选面积m2,同意按元/m2价格购买产权,共计元。大写。

六、结算:

1、乙方补偿款小于超面积购房款,乙方应补交超面积购房款大写。

计算式:。

2、乙方补偿款大于超面积房款,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以存折形式支付乙方安置补助费元。大写:。

计算式:。

七、其他约定:

1、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

2、乙方家庭内部的权属纠纷,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3、八、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本条第项方式解决: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盖章)受托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14.拆迁补偿协议 篇十四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公司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现就甲方土地拆迁问题,双方签署《拆迁补充协议》,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旧村址地块上的附着物、附属物清理完毕(如房屋、树木、机井等),达到“一平”的条件。

2、经过乙方的验收合格后,乙方针对甲方的地上附着物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一次性给予甲方拆迁补偿款。

本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15.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篇十五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扩大()街镇范围,做好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工作,根据的整体规划,从道路己规划兴建,新街道路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经协商,现就房屋折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位置:

二、房屋结构、面积:

三、房屋补偿金额:(此款己含土地补偿款)。

四、甲方应在订立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房屋拆迁补偿款给乙方。

五、乙方同意在收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搬迁腾空该房屋给甲方拆除;逾期未搬迁腾空,甲方可以随时申请相关部门强制拆迁。

六、协议一经订立,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己支付的补偿款不予退回;如乙方违约,应双倍赔偿甲方己支付的补偿款。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某某单位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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