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01-26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2.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大发展, 资本市场的改革工作逐渐取得重大进展,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慢慢走向完善, 证劵监督力度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也比先前有所提高, 整个资本市场运作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这反映出对资本市场越来越重视, 这也使得中国投资者对金融投资有了信心。

虽然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是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会计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 这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在会计信息披露中, 经常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 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传递的过程中, 会存在暗箱操作的机会, 也存在违规的行为。这对资本市场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严重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

1、当前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度没有得到完善, 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当前, 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度依然是不够完善的, 首先, 是因为上市公司没有对会计准则制度进行统一, 没有灵活性地变通, 没有对一些不合理的准则制度进行修缮。这样就造成很多上市公司有很多的会计准则制度, 也有许多的会计计算方法。其次, 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实践不协调, 没有同步运行, 存在一定的偏差。在实践过程中, 由于上市公司会计创新行为经常不断涌现出来, 不断进行变革, 这样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无法按照相应的法律进行实践, 逐渐形成无法可依的状态。正是这样种种因素的制约, 现在的会计准则制度虽然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很多便利, 但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很严重的。

2、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关系, 这是造成会计信息披露引发很多问题的根源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者无论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及时, 都不影响到信息披露者的利益, 不会影响其他的行为主体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对本身内在的高层领导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 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力。会计信息的供应者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照理说会计信息披露者应该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 而现在出现很大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利益集团负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影响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这样一来, 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会计信息便有失偏颇, 从而导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

3、违规成本低廉、证券违规处罚和监管力度不足

随着经济发展, 上市公司逐渐增多, 因此会计信息也会越来越多, 这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失真的信息。这些虚假信息可以说无孔不入, 被揭发的可能性非常低。此外, 对这些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严, 违反成本相当低, 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对虚假信息部进行控制。证券监督部门监督力度不够, 有些部门比较喜欢用行政管理办法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 这就忽视了证券市场的内在规律性。社会投资者的素质文化水平普遍低下, 无法及时接受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

二、金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1、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体系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保持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 使得有一套公开化、容易进行披露的、公平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法规体系, 首先要以会计的准则制度为出发点, 这样便于披露操作。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 会计准则发挥了规范作用, 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指示灯, 基本上包括了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核心思想。也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会计准则也确保了信息披露的质量, 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的法律基础, 因此必须得以会计的准则为核心, 适时修改和完善准则制度, 建立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2、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必须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体系, 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核查员机制,

加强信息监管责任制, 以合法的信息披露为核心, 要把监管力度分配到每一个部门, 每一个部门再把责任分配到每一个人, 建立上市公司风险评估机制, 从全方面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进行揭示。

3、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控制

完善好上市公司审计机制, 要建立上市公司审计制度, 必须要建立一个效率高的会计机构, 监管机构要对会计日常业务进行合理内部监管。要充分肯定会计审计人员的信息供给的主体地位。合理监督财务活动的内部信息, 审计人员要职权明确, 分工合作, 保持高效性。要采取措施强化会计披露工作, 此外, 还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上市公司的监管流程要进行规范化, 上市公司要加大力度进行规范整理, 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有序整理, 使得内部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 加强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完善内部管理控制的流程化体系。很多改革证明, 金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真实、及时和不充分, 归根见底在于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缺陷, 这是造成上市公司失信的重要原因。所以, 必须得提高上市公司内部管理, 使得监管流程进行规范化, 同时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建设。

三、结束语

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时期, 市场还不够成熟稳定, 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对金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化是一场持久战。要通过建立会计准则制度, 健全监管法规, 加强监管力度, 才能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持续发展。要发挥出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巨大的潜力作用, 披露真实、及时和充分的会计信息有利于给投资者提供正确的投资参考信息。进而改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状况, 以促进金华地区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和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Forker, J.J.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Disclosure Quality[J].Accounting and Business Research, 2009 (86)

3.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篇三

摘 要 作为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披露,其披露内容包括财务会计信息、经营信息、审计信息和公司治理信息等。其中,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自觉完善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还可以满足投资者广泛的信息需求,这一方面,可以对企业形成一种外部约束,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改善公司经营业绩;另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得知影响他们投资收益的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以便正确的认识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关键词 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外部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根源于委托代理关系,解决代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尽可能地减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内部治理则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失真的可能性,因为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治理状况良好的公司为了区别于其他公司,会更加积极主动地披露公司治理信息。

一、健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1.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解决目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时间前松后紧,披露内容流于形式的状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鼓励一线监管力量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的约束;第二,适当缩短年报披露期限,细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容。

2.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管

为保证上市公司高质高量的进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除了要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还要加强监管,注重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查和监督。从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管情况来看,监管机构对公司治理信息的监管有待加强,尤其是对公司治理充分性问题的监管;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分配机制有待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此,本文建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第一,加强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充分性的监管;第二,加大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问题的惩处力度;第三,适当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大的监管权。

3.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首先从机构投资者转变投资观念抓起。转变机构投资者投资理念,一方面要完善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机制,防止其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要改革目前的机构投资者评级标准,为机构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三,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的微观环境。

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1.继续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大会的权力核心,进而决定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构成及权力归属。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之所以存在各种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导致权利失去制衡,引起内部人控制。在资本市场上,“一股独大”和将近半数股票不流通,导致市场监控乏力,公众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的运作与发展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缺乏有效的直接控制力。由此导致了公司治理信息的需求和供给都不足。为此我国要继续深化股权分置改革,解决国有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

第一,鼓励国有股东适当减持股份;第二,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2.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大会制度,继续推行网络投票制度、累计投票制度,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中小股东利益诉求机制。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限制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和保障中小股东的发言权,根据股权分置现状制定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这一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出现了多起由流通股股东否决大股东提出的分配方案和再融资方案的案例。在后股权分置时代,可以继续实施并且进一步完善分类表决制度,有效发挥中小股东监督作用。

其次,要重构董事会,其组成人员除一定数额的大股东代表外,应主要由独立董事担任;要严格按标准选聘、考核独立董事,保证其独立性;还要避免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这样才能通过层层监督和相互制衡,保障公司治理的高效。

第三,要繼续推进上市公司成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如公司治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等。各委员会成员应主要由独立董事担任,防止其受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要编制各专业委员会职责手册,明确其权力义务,规范专业委员会运作。

第四,可以创立监事会新机制,引入有监督愿望和监督实力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监事会,比如可以构建主要由银行代表、重要债权人代表、企业员工代表、股东代表、机构投资者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当局派出的代表等组成的监事会,并赋予其更大的监督权和表决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管作用。

最后,要将上市公司各方利益统一考虑,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对董事、监事、经理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的有效激励。比如,可以在上市公司中继续推行股票期权计划,使经理人员获得企业股权的一部分,建立经理人与企业之间的长期利益联系,保证经理人利益和股东利益一致,减少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梁衍强,王禧扬.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山东纺织经济.2009(1):92-93.

[2]杨美丽,韩伟伟.我国公司治理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企业论坛.

[3]屈明霞.信息披露质量:基于公司治理角度的分析.理论探讨.2010:70-72.

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投资者控制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三条、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经济学论文《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第十条、一致行动人自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公司的全部股票,临时保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间,应当将其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三章、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5.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篇五

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帮助广大投资者和信托关系人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的精神,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暂行办法》?

答:目前,全国已获重新登记、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59家。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9月末,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总额768亿元, 负债302亿元,权益466亿元(实收资本435亿元),资本实力有所增强;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 2123亿元,一些公司已出现恢复性增长。提高信托业信息披露程度是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加强透明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信托投资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有助于客户和相关利益人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促使信托投资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信息披露有利于信托业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信托监管的有效补充。

银监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出台了该《暂行办法》,这是银监会贯彻“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采取的具体举措。也填补了我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空白。问:《暂行办法》起草依据及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6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规定,是制定《暂行办法》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也是制定此办法的主要依据。

在加快我国信托业市场化的进程中,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发挥市场约束效能,促进信托业向深度、广度发展的根本前提。强化社会监督机制作用,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也是达到加强银监会监管目的的重要步骤。在起草该办法时,银监会的指导思想一是积极、稳妥、严格地进行规范,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渐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压力;二是尽量引用和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已有成果,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问:《暂行办法》所说的信息披露是指什么?

答: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两个方面,即具体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的披露。对具体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银监会已下发《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予以规范。《暂行办法》规范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行为,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暂行办法》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一是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比性原则;二是规范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原则;三是侧重披露总量

指标的原则;

问: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分4章,共30条,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等做出了整体规范。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是报告,包括自营资产财务会计报告、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公司治理、重大事项、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二是临时公告,即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重大事件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发布临时公告。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披露其管理信托财产的情况需要先进行审计吗? 答:对信托公司的审计涉及两个层面:对信托公司本身财务情况的审计和对信托公司所开展信托业务的财务情况的审计。从我国实践来看,信托公司的财务报表每年经过审计后提交监管部门,但在该财务报表中,信托财产在表外体现的,不在审计范围。鉴于目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开展的信托业务都是私募性质,因此,《暂行办法》规定信托财产是否审计,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这样,其审计费用开支也有来源,即由信托财产承担。

问:谁对信托投资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负责? 答:《暂行办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息披露后向监管部门报备。

问:在哪儿能查阅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信息?

答:客户及相关利益人可以在《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查阅信托投资公司报告摘要和临时报告,也可以去信托投资公司主要营业场所或登录信托投资公司网站,查阅报告全文。

问:《暂行办法》如何实施?

答: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尚未最终完成,《暂行办法》规定信息披露工作将从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3年内分阶段进行,首批30家被要求信息披露的公司将于2005年4月底以前披露2004信息,其他已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但最迟应于2008年4月底以前披

6.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篇六

(一)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与辅助职能

首先,政府监管机构如财税部门、审计机构等应加强对中小公司的审计监督力度,并与制定会计信息披露政策的有关部门合作,进一步规范中小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格式与内容,保证其执行力度,让中小公司的债权人、外部投资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明确其会计政策选择以及会计政策变化的原因结果。

另外,建议可通过对中小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的抽查,使中小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更加真实稳定。

其次,降低中小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成本。

对于中小公司,多无强制对外公开报表等财会信息的要求,这也是其外部投资人少,公司资金多在公司创立时由投资人直接供给或向银行借款,对财会信息需求不大的特殊性所导致的。

但是如今,随着中小公司的发展,其规模与融资方式已不可同日而语,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外部投资人,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愈见端倪。

但是中小公司仅可凭信誉体制实现,其高额的费用和烦琐的程序所导致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是大多中小公司难以承受的。

只有降低披露成本,才能有效加强中小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提升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二)健全公司法律环境

首先,不断完善《公司法》《会计法》等基本法律制度,规范公司筹资、经营、投资等各方面的过程,并辅以诚信为基础的道德建设,构建长期的诚信体制,为中小公司营造一个透明健康的发展环境,从根本上拨正公司的经济发展轨迹。

其次,着重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披露制度是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最重要的外部规范之一,是各方利益关系者行为的直接依据。

当基本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时,可在结合我国基本情况的条件下,适度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尤其是加大对会计造假公司的单位负责人的惩罚力度与赋予会计工作者以独立性。

如提高罚款金额,从造假成本入手;改变目前会计工作领导体制,创造敢言能言的氛围。

毕竟单位负责人对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完整负有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

再次,应重视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

目前中小公司的财会工作人员大多由公司负责人的亲信担任,尤其小公司更为普遍,这种亲信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属无证上岗。

试问这样素质的财会人员如何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如何能够满足公司会计环境的要求呢,如何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石呢?因此,加强中小公司财会人员的素质建设尤为重要。

建议应强化财会证件的管理,对于持财会证件的人员,应注意其聘任和年度考核工作,切实做好经常性管理和继续教育;而对于财会证件培训班,应加强其师资及教学质量的经常性监督考核,以保证财会证件的权威性。

除上述以外,跟踪回访制度的完善也是有力手段之一。

跟踪回访对于解决少数单位屡查屡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巩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果的反映与保障。

监管部门要坚持施行并不断完善跟踪回访制度,使跟踪回访制度规范化,不再是纸上谈兵或一纸空文。

(三)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首先,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正确可靠,确保制定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的一系列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是会计领域应用最广泛的制度,因此加强中小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是规范中小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会计信息失真,预防假账发生,包括中小公司主动改进自身公司的业绩评价体系、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程序和审核签批制度。

公司的业绩评价体系应注重实行过程中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此才能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每个中小公司应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符合要求的披露会计信息的工作程序,并严格贯彻执行,实时跟踪改进。

其次,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有助于中小公司为公司债权人、公司投资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资信评级的报告,从而能够向政府税务机关、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提交各种真实及时的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

以此达到规范公司经营运作,增加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相关性的目的。

再次,中小公司管理者要提高自身对财会人员的重视度。

公司应积极提高公司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与专业素质,对在岗财会人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的培训和考核,适时给予奖励与惩罚,从而优化会计队伍结构。

并努力培养一支业务能力强、执行水平高、专业素质硬、职业道德良好、结构层次合理的财会队伍。

(四)注重会计中介机构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本应对中小公司会计报表等信息披露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务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审计大多集中于公众利益实体,其作用并未完全得到发挥,从而降低了中小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也影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因此,要注重会计中介机构的作用,挖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潜能,从而提高中小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健全其发展。

二、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公司得到了飞速发展,但中小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还存在着较多问题。

7.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篇七

李俊、夏斌 (2008) 指出,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流动的市场,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证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然而, 随着企业的现代化发展, 委托代理制度成为了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重要产物。由于股东与管理层利益不一致或信息不对称, 委托代理关系往往伴生委托代理问题, 即企业管理层会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 有动机寻求低的信息披露成本与有利的交易时间, 导致信息披露质量的异质性。继安然、世通舞弊案件曝光后, 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在加强制定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 期望通过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本市场的信息与代理问题;而田昆儒, 许绍双 (2010) 指出, 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与公司治理改革的实践过程中, 虽然上市公司整体信息披露质量逐年在提高, 但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仍然严重。近年来, 国内外许多学者都致力于如何消除管理层会计操纵,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而代理理论认为, 为了解决管理层道德风险问题, 就应该对管理层实施相应的激励与约束。那么, 实践中, 管理层激励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提高有无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通过探讨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管理层激励的相关性以及影响程度, 并以此为我国上市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实践性的政策建议。

二、研究设计

(一)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如何建立管理层的激励机制, 避免会计操纵行为, 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1943年, 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一文中, 提出了需求层次论, 该理论将需求分为5个层次, 层次像阶梯逐级递升。从低到高分别为: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马斯洛需求理论表明, 需求是一种动态, 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后, 就存在高层次的激励空间。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需求是生理需求, 向管理层提供物质激励, 即薪酬激励、股权激励、福利激励等是刺激积极工作的基本措施。随着管理层衣食住行等低层次的需求逐渐得到满足, 就会诱发高层次的需求, 人事考核制度、选拔进修制度、晋升制度等则是满足尊重需求的体现。不同层次的需求需要不同的激励机制, 薪酬激励、股权激励、控制权激励就是企业对管理层的不同层次需求而设立的, 其根本目的是激励管理层积极工作, 将管理层会计操纵降到最低, 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国外对管理层激励机制主要是股权激励, 因此, 国外对管理层激励范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权激励方面。国外许多学者主要实证分析股权激励与信息披露的负面关系, 即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越高, 其进行信息操纵的欲望就越强。Warfield与Wi1d (1995) 发现, 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披露的盈余信息数量呈正相关关系。Chau和Gray (2002) 发现, 公司股权构成中, 内部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呈负相关关系。Eng, M ark (2003) 以新加坡158家有政府投资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 分析影响自愿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结构因素, 发现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而我国学者实证研究结果表明,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信息披露存在负效应。何凡 (2011) 发现,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能提高管理者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 激励水平越高, 管理者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程度也越高。鉴于上述文献研究成果, 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与管理者信息披露质量呈正相关关系

关于管理层薪酬激励的研究, 我国与国外研究结果不一致。Kelin (2002) 发现, 当高级管理层是薪酬委员会成员时, 公司会对会计信息进行盈余管理, 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刘伟 (2010) 以2006年至2009年深交所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 实证检验结果表明, 短期激励中的管理层年度薪酬与信息披露质量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胡国柳与杨聪慧 (2009) 采用多元回归分析的方法对公司高管薪酬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表明, 经理层的薪酬水平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于是假设:

假设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薪酬激励与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正相关关系

对于管理层控制权的激励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关系研究几乎是空白。对于一个物质基础优越的管理者来说, 货币已不能满足他的需求了, 更在乎的是自我价值的实现以及获取良好的职业声誉。而控制权激励是一种非货币报酬激励, 不仅有效的向管理层人员传递了职位晋升机会信息, 更向市场输送了他们良好声誉信息。因此, 管理层就没有理由不更加努力的工作, 尽量避免因信息舞弊而毁掉自己晋升机会与职业声誉。于是假设:

假设3: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中国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激励与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2004年, 经国务院批准与中国证监会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 中小企业板从2005年开始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披露。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与样本的大小, 本文以2007年6月以前上市的中小企业为研究对象, 面板数据区间为2007年至2011年。主要数据来源国泰安数据库、锐思数据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共收集到中小企业134家, 其中排除ST公司4家, 最终样本公司130家。

(三) 变量选取

本文选取如下: (1) 因变量:信息披露质量的度量。本文以深交所对年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的结果, 作为度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标准,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为依据, 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与不及格四个等级。本文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Q) 的考核结果分别赋予分值:4分、3分、2分以及1分。 (2) 测试变量:管理层激励的度量。本文所指管理层主要包括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激励机制包括了控制权激励、股权激励、薪酬激励。其中管理层新薪酬激励主要由高管前三名的平均年度货币报酬 (AP) 来度量管理层薪酬激励;运用高管前三名的平均年度持股比例 (MS) 作为股权激励度量指标;公司控制权激励主要是对管理层职位得到晋升或保留的激励方式, 由于无法从公开资料上获得全面管理者职位更替信息, 因此, 本文选取董事长、总经理职位变更的数据 (有变更取CL=1, 否则=0) 。 (3) 控制变量。信息披露质量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 主要有公司规模、资本结构、盈余管理状态、审计人员意见等。为了增强本文回归模型的解释能力, 排除系统误差, 将其作为控制变量。变量设计见表 (1) 所示。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为了对样本数据有总体的认识, 运用Eviews6.0对主要变量整体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如表 (2) 所示, Q的Mean值约为3, 说明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总体呈良好状态, 但偏度Skewness小于0, 表示左偏, 说明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分布不对称, 为左偏分布, 普遍低于均值;AP的标准偏差Std.Dev值达到了311431, 充分证明中小板的管理层薪酬差异的巨大;AT的最大值Maximum值为39208000, 而最小值Minimum值为0, 表明管理层持股的差距也很大;AO的中位数Median值为1, CL的Median值为0, 表明我国中小板审计意见普遍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而控制权激励表现不佳;此外, 各变量的Kurtosis均大于3, 说明各个序列对象的分布凸起程度大于状态分布的凸起程度, 分布呈尖峰状态。

(二) 单位根检验

为了避免伪回归, 确保估计结果的有效性, 必须对各面板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检验数据平稳性最常用的办法是单位根检验, 单位根检验方法有Levin, Lin&Chu t、IPS、Breintung、ADF-Fisher和PP-Fisher等5种方法。本文采用Levin, Lin&Chu t、ADF-Fisher和PP-Fisher等三种检验方法。通过EViews6.0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 其检验结果如表 (3) 所示。可以发现, 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 AT、CL、ESP、SS四个变量的三种检验方法的Prob.值没有全部小于0.05的, 因此拒绝“各截面序列具有相同单位根过程”的原假设, 即不含单位根, 是平稳的。而Q、AP、L、AO概率Prob.值不全小于0.05, 表明这四个变量含单位根, 非平稳。基于单位根检验的结果发现, 面板数据中有些序列式平稳的, 而有些序列式不平稳的, 即变量之间是非同阶单整的, 就不能直接对原序列进行回归分析或协整检验。因此, 要对序列进行差分或取对数, 使序列变成同阶单整。本文取原始数据差分, 并对变换后的差分进行单位根检验, 结果如表 (4) 所示。从表中可知, 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 8个变量的三种检验方法的Prob.值均小于0.05, 因此拒绝原假设。表明变换后的截面序列没有单位根, 是同阶单整的。因此, 对于上述的8个变量变换后的序列直接进行回归分析。

注:*代表1%水平上显著;**代表5%水平上显著;***代表10%水平上显著。

注:*代表1%水平上显著;**代表5%水平上显著;***代表10%水平上显著。

(三) 模型形式检验

面板数据回归模型有很多种, 包括变截距模型、变系数模型, 还有固定效应模型、混合模型与随机效应模型。因此, 要进行模型设定检验, 以确定面板模型估计应采用的形式。Cheng Hsiao (2003) 认为如果样本是从总体中抽样得到的, 则最好使用随机效应, 而如果所考察的对象是特定的几个对象, 并非从总体中抽样得到, 则建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本文的研究样本并非是从总体中抽取的结果, 适应固定效应模型;此外, 本文选取时间跨度T为5年, 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共7个, 大于T, 不适合运用变系数模型。因此, 本文只检验变截距固定效应模型与混合回归模型。通过eviews6.0的固定效应的冗余变量似然比检验, 结果如表 (5) 所示。

输出检验结果中, F统计量以及LR统计量的概率值为0, 表明与固定效应变截距模型相比, 混合回归模型是有效的, 即接受“130个公司的截距项是相同的”假设。因此, 本模型适用混合回归模型, 模型形式为:Qit=α+β1AP1it+β2AT2it+β3CL3it+β4ESP4it+β5S5it+β6L6it+β7A07it+εit, i=1, 2, …, 130, t=1, 2, …, 4。因此, 本文采用截面加权的广义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分析, 结果如表 (6) 所示。从表可知, 混合回归模型中, 除了常数项C外, 变量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均大于t0.05 (520) =1.65, 表明上述7个变量对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具有显著性影响。其中, AP、AT、CL、AO在5%水平上显著的;S、ESP、L在10%水平上显著;常数项C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1) 管理层平均薪酬AP、人均持股AT、职位晋升CL与审计意见AO和中小板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有显著正向关关系, 假设1、假设2、假设3通过检验。AP的值为4.46E-07, 表示管理层年薪每增加100万, 信息披露质量提高4.46;AT值为1.05E-08, 说明管理层持股每增加1000万, 信息披露质量提高1.05;而如果给予管理层职位晋升的机会, 其会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0.14;其中审计人员的意见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最大, 达到了0.708左右。 (2) 公司规模S、公司盈利能力ESP与资本结构L对中小板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具有一定的影响。S与ESP对信息披露质量有正相关关系, 而L与信息披露质量是负相关, 表明中小板资产负债率越高, 信息披露质量越低。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为基础, 实证分析了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管理层激励的关系, 得到如下的结论: (1) 从统计结果可知, 控制权激励在我国中小板中没有被充分运用;从回归结果来看, 在管理层激励中, 控制权是提升中小板的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激励机制, 对信息披露质量有积极的影响, 与假设3是一致的; (2) 从描述性分析了结果可知, 管理层激励中, 薪酬激励是中小板的主要激励机制;此外, 管理层薪酬激励有利于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与假设2一致。 (3) 由混合回归分析结果可知, 股权激励与我国中小板的信息披露质量有正相关关系, 与假设1一致;但在管理层激励三种形式中, 股权激励的作用最弱。 (4) 盈利能力、公司规模与审计意见与中小板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其中审计意见影响最大, 而中小板的资本结构对信息披露质量有负面影响。

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 管理层激励多种组合。我国中小板的管理层激励方式以薪酬激励为主要, 较为单一, 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建议将中小板的管理层激励设计为:总激励=薪酬激励+股权激励+控制权激励。首先, 应该充分利用控制权这一有效激励机制, 在企业内部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层职位晋升制度, 充分调动管理层为公司积极服务的;其次, 加强对股票分置的管理, 将管理层股权分置与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挂钩, 使持股数量部分取决于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最后, 建立管理层报酬激励约束机制, 减少管理层薪酬的差距。 (2) 深交所在对中小板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考核时, 要充分考虑审计人员意见、公司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因素。其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一个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状况, 从而为深交所提供考核依据, 有利于健全中小板信息披露制度。

摘要:本文以中小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 对2007年至2011年130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激励、公司规模、资本结构等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 结果发现:信息披露质量与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和控制权激励有正相关关系影响;公司规模、审计人员意见、公司盈利能力对信息披露质量有积极的影响作用;资本结构与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关键词:委托代理,需求层次论,控制权激励,混合回归

参考文献

[1]刘伟:《管理层薪酬激励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2]田昆儒、许绍双:《公司特征与信息披露质量研究》, 《审计与经济研究》2010年第3期。

[3]胡国柳、韩葱慧:《高管薪酬与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4]何凡:《股权激励行为、激励水平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非平衡面板数据的证据》, 《唐商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5]Eng, Mark.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2003.

[6]Chau, G ray.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Voluntary Disclosure in Hong Kong and Singa Pore.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2002.

[7]Kelin.Audit committee, board of director characteristics, and earnings management.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2.

[8]Warfield, Wild.Managerial ownership, accounting choices, and informativeness of earnings.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1995.

8.浅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篇八

信息披露是指公众公司以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或者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证券市场的枢纽和核心是信息,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来源众多所以比较繁杂。投资者如果缺少信息,将无法做出合理的筹资、投资决策,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信息披露既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优化资本的配置,又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证券市场的过度波动。对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一种义务,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我们根据披露信息的时点不同,可以将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3类,分别是首次披露信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由于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所以导致了部分上市公司在其披露信息时为了夸大利好,误导投资者,刻意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在公司发生一些重大违规事件后,一些上市公司在被有关部门查处之前根本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因此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证券市场的混乱和会计信息的虚假。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的时效性决定了它本身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时代,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关系到每个投资者的自身利益。失去时效的会计信息,对投资者而言是无意义的会计信息。同时,部分内幕交易等操纵市场的欺诈性的交易也是由于一些公司故意不将会计信息及时披露造成的。因此,时效性的会计信息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合规

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所以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不合规、随意的现象。具体表现为:①会计信息披露中缺乏规范性;②随意调整利润分配;③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等。投资者正是利用了这些不规范的会计信息进行投资,所以导致了投资决策的失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会计信息的核心是他们本身是否真实。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向市场、投资者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和所谓的内幕消息,获取高额的公司利益甚至个人利益,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秩序,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分析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证券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基本是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跟上不断出现的新经济业务以及新经济工具前进的脚步。

(二)上市公司利益驱使

上市公司时常会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隐瞒甚至修改不利信息。主要表现现象有报喜不报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单、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甚至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这些不合格的信息直接减缓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前进步伐,严重影响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由国有企业改制成立的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着机构设置繁琐、监事会监督不力或者股权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第一,机构设置过于繁琐。机构设置繁琐导致公司本身内部无法形成有效的控制。

第二,监事会的监督不力。《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却没有给具体如何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权和作用的操作细则。同时监事会缺乏能够直接调整公司高层人事以及干预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因此,大多数公司监事会顶多就起到了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作用,并没有对董事会所做的决议进行监督促进。

第三,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有些上市公司经常会出现国有控股或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情况,造成国有股“一股独大”,从而形成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使得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受到了质疑,决策有用性也受到不利影响。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首先,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达到方便操做,方便执行的效果。其次,完善行政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授予证交所一些必须的监管权力,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本身的监督管理。最后,通过建立完整的刑事实体法,建立会计信息披露犯罪的基础理论、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二)完善公司内部结构

改善由“一把手”控制公司的局面,这就需要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首先,精简公司机构设置,形成有的效内部控制。其次,优化股权结构,杜绝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同时,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使监事会不流于形式。

(三)完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强化会计信息外部监管力量

9.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篇九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8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敬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稳定键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指引披露信息将对象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 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数露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指引应当披露信息包括:

(一)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地信息。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披露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外部评级机构进行主体信用评级的,应当将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概要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概况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计划。

(三)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四)合作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最大十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基本情况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本内召开始股东(大)会重要决议。

(三)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五)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六)内部控制情况,重点披露公司的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被露下列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去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前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影响滚动流动性的因素,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以及流动性资产与一年内到期担保责任的匹配情况,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心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就本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披露本年末资本金构成及本资金运用明细。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及时披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披露的信息除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动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三)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住所的变更。

(四)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五)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始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重大事项发生约时间、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已采取和拟采取均应对措施。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被露上一年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重大事项峰时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采用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将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送达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报告同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的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所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对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没有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产生错误判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相关信息视为关键信息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涉及的指标适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

1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析 篇十

从证券市场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一是信息披露应该能够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当信息披露者向市场披露了有用的信息而筹集到了必要的资本(股票或借入资金),并因此而获得了丰厚的利润,那么可以认为信息披露已达到了资源的最佳配置的目的,即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最优增长、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其他有益目标。二是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形成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事实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这一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市场披露了有用的信息,投资者在权衡不同证券价格所反映的风险和报酬的基础上,做出购买、持有、转让的决策,并形成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这样既分散了风险,同时也将筹集到必要的资本,进而获得丰厚的利润。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信息披露非主动性。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总是担心自己或是失去配股资格,或是将被停牌等,因此,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负面信息,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回避的心理。

2. 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投资者不可能象上市公司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管理的变化。所以上市公司有时由于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其公司股票价格,往往迟迟不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从而造成信息的滞后。

3. 信息披露不充分。

有的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陈述不充分,财务数据有遗漏,甚至断章取义,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提示不够充分;三是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五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企业重要会计信息。披露信息不充分较容易误导投资者,为不法市场操纵者提供更多的机会。

4. 信息披露不严肃,程序不妥当。

在我国,有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或是为造市而制造大量小道消息。这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新变化。

5. 信息披露不准确,甚至是虚假陈述。

这是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许多上市公司存在着隐瞒业绩亏损,虚增利润,预亏预警不披露,甚至制造虚假利好消息等情况来欺骗市场和投资者。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原因

1. 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制约着信息披露的质量。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大股东控制力强。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重组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权相对集中,其中半数以上的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高于50%,有的甚至达到60%-70%,形成普遍的“一股独大”现象。股权过分集中在国有大股东手中,会产生许多问题。如国有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长期不分家,上市公司的资产得不到保证,关联交易盛行,经营业绩核算的可靠性降低,董事、监事全由国有股东一人委派,公司机构间无法形成制约关系;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普遍,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

11.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探究 篇十一

关键词:上市公司 非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 影响因素

一、非财务信息概述

1、非财务信息的定义

对于非财务信息的定义,学术界还没有统一。FASB认为只有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一个项目才能予以确认进入报表,而那些不满足条件被排除在会计报表之外的,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的信息就可以定义为非财务信息。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非财务信息是指与财务信息相对应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与利益相关者决策相关的,不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信息[1]。

2、非财务信息的内容

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目前仍无统一的标准。Newson 和Deegan(2002)对来自于美国、加拿大、欧洲和日本的约150个机构投资者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披露主要围绕公司的“核心能力”,通过人力资本、公司规模、盈利预测、环境保护等具体信息的披露来达到“突出竞争优势、展示公司未来”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从大体上有以下方面:(1)背景信息。即公司的基本信息与行业信息、战略目标、经营活动等。(2)产品、供应商和客户信息。包括产品种类、性能、售后服务、技术革新、供应商和客户构成与分布、客户满意度等。(3)经营业绩信息。包括市场占有率、销售情况、目标完成度以及成本指标等。(4)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人力资源、职工满意度、环境保护、捐赠和慈善事业等方面的信息。(5)前瞻性信息。包括国家宏观政策、世界经济形势、公司面临的风险与机遇、技术革新、未来经营发展变化趋势等信息。

二、影响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因素分析

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总结前人研究的成果,笔者归纳出以下几个因素:

1、公司规模。一般来说,规模大的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信息,与小公司相比,更愿意向外界做出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Lang和Lundholm(1993)指出规模大的公司比规模小的公司拥有更多的财务分析师,他们对信息的需求也相应更多。规模大的公司通过较多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从而获得更多投资者的青睐。

2、财务杠杆。对于财务杠杆和非财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学术界的看法不统一。Jensen(198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中负债比例较高的公司代理成本也相应较高,因此公司可能会降低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水平,所以财务杠杆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呈负相关关系。而Bradbury(1992)对新西兰公司的研究发现财务杠杆系数高的公司会自愿提供更多的信息,因此它与非财务信息披露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3、盈利能力。Inchausti认为盈余业绩好的公司的管理人员会用信息披露来展示自身良好形象,获得竞争优势。笔者也认为对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上市公司而言,业绩好的公司会通过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来区别于其他公司,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

4、股权结构。根据代理成本理论,当代理成本增加时,投资者会对管理者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督,通过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管理层持股比例增加时,公司的非财务信息披露程度将降低。因此股权集中度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程度呈负相关关系。

目前,对于非财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大多是从自愿性信息披露视角出发的。事实上,影响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类型、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公司成长性、发行股票类型、独立董事比例等[5]。这些因素对于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检验研究。

三、提升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1、实施非财务信息披露战略。让非财务信息披露成为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将它与企业的规模、投资、生产运作、经营政策、股权结构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及时披露企业的财务、营销、生产性信息等,使企业各项战略的价值得到体现,提升企业的整体市场价值。

2、加强证监会等相关机构的监督。健全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制度,鼓励并规范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及相关部门要对非财务信息披露行为加以一定的保护与监督,鼓励企业披露前瞻性信息,也要防止企业随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并对故意披露不实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惩。

3、在披露方式上实现“三个结合”。一是数字统计式报告与文字描述式报告相结合;二是定期披露与适时披露相结合;三是主动披露与交互式披露相结合。

通过“三个结合”的方式将非财务信息更准确、更全面、更及时地提供給信息使用者,使得信息使用者能更好地了解公司状况。

参考文献:

[1]葛家澎.财务会计的本质、特点及其边界[J].会计研究.2003,3:3一7

[2]何卫东.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R].深交所综合报告,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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