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水承包合同

2024-06-11

送水承包合同(精选15篇)

1.送水承包合同 篇一

桶装水送水合同

配送方(甲方): 订购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诚信的原则,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桶装水配送服务事宜,为保证双方的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配送服务期限及内容

1、自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届期如需继续合作另行订立合同。

2、在合同期内,甲方按乙方订购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单价准时向乙方提供配送服务。

第二条:配送商品名称、数量、时间及验收

1、配送商品名称:

2、验收:甲方货送到后,乙方验收后由乙方人员签字核认,作为送货凭证。对不符合质量的品种,乙方有权退货和要求甲方换货。

第三条、商品价格

甲方根据市场行情,元/桶。

第四条、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安排付款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因货物质量不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如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甲方因送货质量问题造成乙方人员食物中毒或损害健康的,由甲方负责全部责任。

第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经双方签字核认的送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同具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纠纷时如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2.送水承包合同 篇二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

(一) 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采取由发包方将特定的财产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承包方、承包方上交利润或承包金给发包方的形式, 由此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 发包方指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对方经营管理的一方, 承包方指占有对方财产及由此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一方。

发包方将财产交给承包方经营管理,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静态分离;承包方利用承包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完成各项承包任务并获得盈利,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又一个方面,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动态分离;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有权享有承包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构成承包经营合同的第三个方面, 三者的结合, 便形成了承包经营合同。

(二) 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例如, 在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 一方面, 国家同承包方之间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另一方面,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因此,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不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如何, 不论其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也不论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1]作为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同企业一样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它们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关系。在签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国家同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 双方同样要坚持自愿原则, 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 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 两种职能应适当分开, [2]在研究承包经营合同主体时, 应着重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关系。

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 是指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承包经营合同的客体应为发包方的总体财产, 理由是: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营业, 是作为活动的营业和作为组织的营业的统一体。作为组织的营业是集合多数的物和权利的一定的有机组织体, 其中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包括物、权利和商业秘密、企业声誉、地理位置等;消极财产包括营业上的各种债务。[3]承包经营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 是以发包方的营业财产 (总体财产) 为基础的。

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确认书。《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承包经营责任制, 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 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 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 并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成为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又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承包经营合同因条款繁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为了能够通过文字凭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也为了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22条规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依照《合同法》第二章的规定, 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一)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即要约人须对成立合同所必需的各主要条款都提出自己的意思, 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地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 而且还能知道未来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如果要约人发出的条款不足以成立, 则不构成要约。同时要约的意思表示还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 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 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其要约。

承包经营合同中, 要约送达须到达受要约人才生效。由于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 其到达的方式也不同:采用直接方式发出要约的, 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方式送达的, 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的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指定的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到达的时间。如果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 则要约不生效。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包经营合同的要约失去其效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后, 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后, 若要约人还想与承诺人订立合同, 只能重新发出新的要约。

《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不具备条件的, 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从以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公开招标是我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主要方式。

实行公开招标, 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第一, 组织招标委员会。《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 对投标者进行全面评审, 公开答辩, 择优选定。”第二,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成立后, 应对发包方的企业财产进行测算、评估, 根据发包方要达到的经济目的, 拟定招标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第三, 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 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确定投标方案, 填写投标书进行投标竞选。第四, 开标。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在公证人员的主持或监督下, 开启投标书, 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报出的承包指标。第五, 初评和公开答辩。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所有的投标人及其方案进行初评, 筛选掉不符合投标要求和投标方案相差悬殊的投标人, 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组织中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 回答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及职工的提问, 展开公平竞争。第六, 评标和确定中标人。招标委员会 (或小组) 应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和在公开答辩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择优确定中标人。最后, 主管部门考核。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重要的企业, 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 还要报经主管部门及上级党组织考核后通过的, 才是最后的中标人, 成为企业经营者。

(二) 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如承包标的、数量和质量、承包金及其交纳期限和方式等作出实质性变更, 则为新要约, 不构成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以招标投标的方式缔约,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学术界存在着二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活动中, 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4]第二种观点认为, 招标投标签订的书面合同, 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笔者认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 应当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因为我国对承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而《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因此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有关文件只是发出要约邀请, 而投标人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中对要约性质的认定, 一旦投标人将其投标书送达招标人处, 该项要约便已实际生效。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其要约, 否则, 对因其过失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 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一方在投标以后, 另一方接受其投标, 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 在中标以后, 双方还应当继续协商, 签订正式的合同条款。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经常会改变投标书的内容, 在此情况下, 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由正式的合同来确定。

参考文献

[1]郭明瑞, 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8.

[2]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23.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61.

3.农村承包合同如何签? 篇三

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引导合同当事人签好合同,这是预防纠纷、有效解决纠纷的首要措施。当事人在签订农村承包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包方是村集体经济成员或者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时,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等,制定方案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组织成员或大多数村民同意,报乡镇政府备案。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承包经营项目名称、数量与质量。承包经营项目,即通常所称的标的,承包标的一般为自然的或者不可移动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或自然资源。合同中应对其自然状况表述清楚。

三、承包的经营期限。土地承包合同期限30年不变,荒山、荒沟、荒地等治理及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50年。

四、承包项目的质量等级评价。

五、收益分配方案。合同应当规定承包方应向发包方缴纳的承包费用,农副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上交的时间、方式。

六、承包指标调整的条件和方式。双方应预见在承包期内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减产、减收情况,或遇国家政策、税收、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收益受到较大影响时,应当协商调整承包指标的方法。

七、违约责任。为了严格履行农村承包合同,防止纠纷发生,当事人应当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行为的条件、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送水承包合同 篇四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煤炭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

1.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详见附表1-1、1-2)_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合同价款的计价依据

(1)________年以________________文颁发的预算定额(统一基价);

(2)________年以________________文颁发的费用标准;

(3)________年以________________文批复的人工费单价;

(4)________年以________________地区预算价格;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办理工程永久用地的征用和施工组织设计内规定的临时用地的租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工程现场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办理建筑许可证及应由甲方办理的其它证件。

5.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 篇五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覆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不同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具体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局面开工,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局面开工,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建工合同中,法律没有赋予承包人以留置权,承包人不能扣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以实现债权。

6.送水承包合同 篇六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性质的评价分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

(一)行政合同说

由于承包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法律又授权村委会为发包方,并以国家管理为目的,所以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通过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还同时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相关制度的建立,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民事合同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固定了主体双方彼此之间基于承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功能并非为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所以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原则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都应该算是一种民事合同。

(三)新型合同应区别分类

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能归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类,所以应该直接立法进行规制,与此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应当区别分析,集体与村民签订的责任制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集体与村民双方经过协商、个人有选择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以及集体与非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其行政性逐渐弱化,民事性越发突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民事权利。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了民事权利、义务外,发包方还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承包方也应承担相应行政性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在合同的主体、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一)合同缺少行政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根据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集体不属于我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而行政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包括行政主体,但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非行政主体,因此不符合行政合同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行政主体当尊重民事权利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目前法律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定与其内容不相吻合,甚至产生了“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结论,但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对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来说,为了保证行政的民主化和效益性,它应当遵守普通合同的规则。

(三)法律定位的错位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事权利,但因为发包方是集体,所以还是具有一定行政性,承包方也承担一定的行政性义务,这是法律在定位上的一种错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符合行政合同的规范意旨。

目前相关法律已明确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界定为民事纠纷。因此,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救济方式来看,其亦应当定位为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立法完善

(一)应完善立法消除歧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使农村集体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事主体。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的主体地位问题往往会造成人们的误解,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中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情况比较繁杂,加之随着时代变化,各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并不完全吻合。所以应该以法律语言清楚、准确地传达立法意志,消除歧义。

(二)严格区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

在我国农村社会,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功能往往左右了土地所有权的民事属性,所以应该将土地所有权管理的公私关系严格区分开来。

(三)将行政事务还给政府

村民委员会应该成为民事主体代表人,这样更有利于集体与村民关系的巩固,可以减轻行政负担。还应该取消合同范本,避免其中含有行政机关行政性法律关系的干扰,恢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发挥其自有功能。

(四)科学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农村社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与民事性的混淆和纠缠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所以要尽快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理清,在立法上严格区分其中的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曾存在过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两方面的争议,在具体实践中造成了诸多的弊端。根据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

7.论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篇七

摘 要 本人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探讨。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经营 合同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股东承包经营公司是指公司或股东作为发包人与承包股东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同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者支付一定的承包金,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的一种经营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承包股东对承包期间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二是承包经营期间所得的全部税后利润除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上缴的承包金之外全部归承包股东享有。三是承包股东能否取得承包利润取决于自身的经营能力和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而公司的收益(或说股东的分红)具有确定性。四是发包公司或发包股东事先概括授予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享受为开展承包经营所必需的广泛经营管理权限,公司治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权限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

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争议

如何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控制经营权的分配、利润分配和财务制度层面上避免公司制度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在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对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效力大概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即无效说,有效说和折中说。

无效说主要是根据公司机构法定的原则,从对传统意义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违反出发否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为在公司承包中,承包股东以对公司经营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代价取得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打破了公司法关于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安排,从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而有效说主要从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认为合同法赋予了股东根据真实意思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极大权利,认为法无禁止则有效;折中说却区别对待,认为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条款在没有违反公司法中强行性规则的前提下应认定其有效,反之则无效。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只要没有违反强行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自由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

三、从公司自治的角度看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的运用不仅要合理还要符合时宜,不能背离社会现实。小型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真实意思对公司运营方式所作的自主选择,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我们就没有理由加以否定和排斥。

2005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开创了公司自治的新时代,充分鼓励了公司自治的精神。一方面通过增加倡导性和赋权性规则给当时人以更大的经营自由,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主权来鼓励公司自治,法律允许公司和股东根据自身情况,对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计。研究新公司法我们还可以很容易看出: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即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法对它们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这是因为二者在设立基础、信用基础上也的确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很明显,相比较而言,应当允许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有更大的自治空间。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首先,体现在公司章程上,由于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投资者人数有限,具有协商沟通的便利和基础。公司法赋予了当时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让股东自己制定适合的规则,所以公司章程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可以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这是和股份公司大有区别的,股份公司由于其公司规模的庞大,投资人数的庞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法律不得不对其公司章程涉入更多的干预,不能允许其采取太多的任意性规范。同样,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安排和内部纠纷处理更多地交由公司,从新《公司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全体股东可以自己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从四十二条可以看出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股东自己约定,从四十三条可以看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也可以由章程自主规定,第五十条还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经理等内容。但是股份公司便有所不同,由于其公司治理经营牵涉了太多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结构也复杂庞大,必须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才能有效运行,因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大量强制性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具体到实践中,我们从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例中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也可以看出:法院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或者回避或者默认为有效,并没有运用其司法权对承包经营问题进行强制性干预。可见,司法在对公司内部关系问题进行干预时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内部救济穷尽原则”,也就是说法院也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理念,一般情况下,只对纠纷当事人提供程序性的救济,并不对其内部实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除非在自治失效的情况下,或者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或严重损害公平的情况下,司法才进行适当干预。因此,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承包合同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公司承包经营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实践也同时证明:承包经营模式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业绩不佳的小公司得以“重整旗鼓”,甚至“起死回生”,赢取了令发包公司和承包股东均满意的结局。所以,公司内部承包的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广大经营者们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也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判断力,争取使承包经营这一运作模式为有限公司市场带来更蓬勃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控制经营者理论与制度研究.2007.3.

[2]李德智.公司法新论.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12.

[3]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

[4]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

8.围墙承包合同 篇八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名称:有限公司围墙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全面负责经营承包,自负盈亏。人员组织、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均由乙方负责实施,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如遇村民对围墙施工时闹事,发包方应予以调解平息,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

北侧、西侧围墙,不含铁艺栏杆的安装及油漆和挖土方等项目。具体施工范围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附图)为准。

由于部分围墙土质为回填土,土壤承载力不足,如围墙砌筑完工后发生沉降或倾倒乙方概不负责。

五、价格及结算方法:

1、定价:北侧围墙(无钢筋砼基础)价格为300元/米,北侧围墙(有钢筋砼基础)价格为370元/米;西侧围墙(不含铁艺栏杆)价格为350元/米。另按总造价上浮8%(含税金)结算。如围墙墙面抹灰局部取消抹灰,取消部分按实际8元/平方米扣除。

2、付款方式:主体完工后完成部分除抹灰造价外,其余全部付清。

六、工程期限:

春节前主体全部完工,如有时间则完成所有的粉刷工程。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验收结清款项后失效。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公章):

负责人:负责人:

2011年月日

9.承包合同木工 篇九

根据国家《建筑法》、《合同法》。平等、公开、公平、自由的原则,甲方现将广元利州区计生站服务站综合楼所有模板工程承包于乙方,经双方同意协议如下:1.乙方应在甲方组织下按要求施工,如没按图纸和甲方要求造成一切损失费用乙方自理。

2.乙方应提前三天提出所需材料,乙方要本着实事求是提报,如果材料造成大

于百分之三的损坏和浪费,甲方有权追究赔偿3.乙方应做到每道工序完工场清,不能乱扔乱放,堆放到甲方指定位置。剩余

材料及时归库。材料到工地乙方自己负责下车4.乙方应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按甲方要求准时完工,否则甲方有权追究赔偿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如果违章操作造成一切

安全事故乙方自理

6.乙方在工程中停工、退出、不服从甲方安排清出场,甲方有权扣出所有工程

款做为工程损失费用

7.对于一切工具和辅材自己解决。甲方提供的工具竣工必须完好退回,损坏乙

方赔偿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临时调动,产生的工日,大工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调动

9.付款方式:每层完工场清,甲方将付每层工程款百分比之七十。余下款项竣

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付清

价格:22元/㎡含(其中1元/㎡量款项质量款项。粘灰面积)

甲方:

日期:元/日(年9小时)付给乙,日

10.送水承包合同 篇十

关键词: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索赔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5-0137-02

随着国内企业国际承包工程经验的积累、业务的扩展,我们逐渐具备了承担项目的实力,有些工程的组织和质量都很出色,但亏损和效益低比较普遍。中国公司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国内的外资工程中大都负担了较多的风险,牺牲或影响了可能的效益。

建筑工程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地分担,这个分担的准绳和保障就是合同。在国际承包界已经形成了以法律合同观念为基础的日常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构成的成熟的合同管理体系。下面结合笔者在理论学习和工作中的实践体会,谈谈加强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几个重要方面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

一、精确界定合同工作范围

我们的项目管理者通常缺乏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的认真研究,忽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本质区别。有些人甚至习惯性地认为业主和监理下达指令的工作不能不执行。实际上对于额外工作,承包商并没有义务一定执行,而需要重新协商、定价、并可以坚持重新签约;对于附加工作,也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判定是属于合同清单已列的工作,还是合同清单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围内的。对于后者,应该定新的单价,核定新单价时,根据不同情况又有多条原则,这些原则在FIDIC标准合同中通常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区分在于判定该工作是否为原合同所必要的,没有这部分工作,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是否可以发挥预期的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索赔

一项大的土木工程总要有变更,因此也总是存在着索赔的可能。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监理咨询工程师硬将事实上的变更工作挤入原工程清单中旧科目和单价的情况,或是只发出口头指令,却不以书面确认,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目光敏锐、及时发现,据理力争,及时书面确认变更令,确认计价方案。只要是监理咨询工程师指示的施工方法、次序或质量要求、标准的改变,即便没有变更令,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也可以视为可推的变更令。我们在工地大量要处理的是工程变更,我们经常在项目结束发现亏损后一揽子提出的索赔,其内容有很多是应在发生当时以工程变更处理的。即便是总价合同,有时也允许计量设计变更并随之调价。如果盲目扩大索赔的范围,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

三、现场自然条件及其变化

土木工程中不利的现场条件和条件的改变很常见,但这种风险应被合理的分担。业主通常会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如现场确认书中的描述等)或把勘探地质材料报告作为非正式文件。但这并不能真正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从法律上说尤其如此。尽管咨询咨询工程师一般都要“捍卫”原地质报告以维护其声誉,说这种条件承包商应合理地预见到,这确实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困难。只要承包商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周密地估计、预测现场条件达到合理的程度,在极不利条件出现或原文件所述有重大改变时证明:这属于与图纸和勘探资料之中所描述的条件有本质不同的现场条件;或合同中未做描述,但即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地预料,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附加成本就要由业主负担。

四、加强合同管理措施,抑制不公正行为

从合同上说,承包商必须执行咨询工程师在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指令;但同时,他可以不执行超出咨询工程师授权范围的指令。对于合同范围内的指令,他也有提出计量计价要求的权力,尤其是对工程变更。如果咨询工程师无视合同规定的计量计价程序,不经与承包商商议而诸事自己说了算或对变更不予计量,又属于违约行为。

有的咨询工程师习惯发口头指令而不予计量,承包商可以即以书面确认并申请计量计价,按合同规定(FIDIC和I .C.E都是这样)如咨询工程师不书面否认,在规定日期后(七日、十四日等)届时生效,如此办理,上述行为自然收敛。

有的咨询工程师为避免附加成本,保持预算不突破,当工程情况变化需要采取附加措施时不明确下指令,而是建议承包商如此这般。如果这种情况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合理预见到的而附加措施又是执行合同所必需的,根据法律原则解释合同的默示条款(Implied term),咨询工程师必须及时做出指示,否则又是违约,可以索赔。

五、停工、仲裁和终止合同

在国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或合同某一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情况并不罕见,严重的可能导致终止合同。暂停可能是由业主或其授权咨询工程师指令的,也可能是由于特别紧急状况所迫。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包商提出的。这在FIDIC第三版及以前版本和I .C.E第五版及以前诸版都是没有的。FIDIC第四版69.4条规定当业主不按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而使承包商财源枯竭,无法继续施工时,承包商可主动提出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进度。

尽管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提出暂停施工的权力有限,但我个人认为应充分利用这个权力以摆脱被动局面。例如:有一个项目,业主财政紧张,在支付上严重违约又无力改变,我承包公司举棋不定,勉强垫资支撑近一年,最后还是提出了暂停,而这个项目二年后才复工。回头来看,长期垫资还不如及时停工。

在业主违约的情况,果断暂停或以终止合同相威胁,对中国公司特别重要(终止的具体提法和策略应听取律师或专家的意见)。因为对于信誉本身就不太好的业主,“绥靖”可能导致更加被动。

仲裁通常不被认为是好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如果明知胜算较大,而且金额巨大,却无处讲理,另无他路,也该尝试。在发展中国家,“咨询工程师”通常被指定为业主的某一官员,而且监理咨询工程师在合同中的身份只是“咨询工程师代表”。这样,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咨询工程师的争议调解权,还可以通过业主来制约监理咨询工程师的某些不公正行为。

正式仲裁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有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专门的调解机构。找一个中间机构来调解,如土木咨询工程师协会等,出于声誉等各方面因素,一般会比较公正,也经济得多。这时,聘请法律顾问、请著名律师出书面意见,引用所在国诉讼和仲裁安全,及时提到的仲裁威胁都是有效的手段。在这些综合措施下,一般显失公平的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就开始退让了。另外仲裁或调解也并非一定要对整个合同,而可以就某一项索赔或某一个问题,如不可预见的不良现场条件的判定等。总之,为了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应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方式和手段。绥靖的代价往往是利益。

加强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对于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效益,都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与其它工程管理环节丝丝相扣、互相影响。有些索赔提不出来,是因为成本核算精度不够;没有实施网络计划管理,许多延误就无法证明等。改进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公司共同面临的问题。

六、如何改进合同管理工作

(一)普及和加强法律观念、合同意识

凡事从合同规定的责权利出发去考虑,项目负责人应时时牢记合同管理贯穿项目始终的原则,即便是做具体工作的咨询工程师也应把技术问题与合同条款联系起来考虑,以技术方案在合同上的影响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可行性的重要指标。比如打桩遇到不良地质情况,应在准备技术方案的同时,分析是否已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情况;是否需动用超出预定方案的资源已并应告知合同管理人员,看是否属于业主应偿付的情况。

项目组碰到天灾人祸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同时想到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业主应负什么责任。在着手处理时及时做好记录并按时按既定方式向有关部门通知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表格。其中某一步骤的不完整或不合理规定都可能影响风险的分担和承包商全部权利的实现。

合同和法律观念还涉及到签收发文、分类档案系统、同期工作记录和签认、书面证据和及时确认口头指令等等。这当中应避免可能由于因袭老经验和按习惯做法而忽视合同法律原则的情况。比如:不少人认为工程承包合同是协议签字后才生效的,但实际上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一个报盘(要约)被无条件接受(即承诺)时,合同就约束双方了。也说是说,从收到中标通知书起投标人就成为合同中的“承包人”了。从这个时刻起,业主有什么行为违背合同精神,就可以视为“违约”了。

(二)设置专人或组负责合同管理,编制有关规程手册,使合同管理程序化和制度化

在国际上,合同管理知识是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知识,并没有负责计量的Q.S专门归口管理。这种人学过工程,还学过法律,有合同管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对合同的理解、解释、执行、纠纷等决策都要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些人利用已成熟的制度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保证了对合同正确理解、对已完工程的正确计量,对额外工作的准确判断和对额外成本的索偿。大的问题出现时,再聘请合同专家和律师加盟。

适当雇佣专业的合同管理和索赔公司也是应该考虑和比选的方案和选择,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值得的,从学习、借鉴、提高的角度来说,尤其如此。

针对我国公司合同管理普遍偏弱的情况,建议多进行一些普及和研讨活动,特别是由有关专家编写出可操作的规程、手册等,再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同时,应争取设专人或小组专职或侧重合同管理,从合同角度影响和参与决策。项目签约、开工、接受变更令、停工、复工、纠纷都应尽量征求专门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见,以避免项目在合同管理上失控。

中国承包公司在合同管理工作上与国际市场的差距客观上起到了限制和阻碍承包事业发展的消极作用,也大大影响了整体经济效益。我国的国际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培养合同管理的外向型人才,开展对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不断汲取、引进国外先进的体制和做法,不断提高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加快我国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带动国内工程市场的发育、项目管理体制的健全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11.送水承包合同 篇十一

1 DB模式的内涵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定义的设计与施工融合的总承包模式包括:Design-build、EPC、Turnkey等, 分析这几种模式的含义, 可以发现其特征基本相近, 只是在承包人提供服务范围的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其中, DB模式的服务范围最小, 承包人一般只负责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EPC模式的服务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试运行全过程, Turnkey模式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范围最广, 可延伸至项目决策及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般来说, DB模式适用于土木工程, EPC、Turnkey模式适用于工业工程。

2 DB模式的特点

1) 风险责任单一。因发包人只和设计-施工总承包人签订合同, 消除了设计和施工职能分离而导致的冲突, 若出现质量事故责任明确。

2) 承包人可以在参与初期将施工方法、施工组织等经验和自身的技术优势融入设计中, 增加了建设项目的可施工性。

3) 有利于控制成本、降低造价。由于DB模式往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造价的不确定性因素减少, 发包人能更早的确定和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

4) 有利于缩短工期。承包人可以采用快速路径法, 即将已完成的部分设计图纸送交发包人审核, 审核通过后即可先进行该部分的施工, 而不需要等设计工作全部完成后再进行施工。

5) 发包人对最终设计和施工细节的控制能力相对传统模式会减小。

6) 增加了承包人的风险, 索赔的机会相应降低。

7) DB模式引入国内时间较短, 尤其在公路建设行业尚处于试行探索阶段, 未形成成熟的管理办法及经验。

3 DB模式下合同双方风险的转移

在传统承发包模式下, 发包人承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 主要包括政治、战争、暴乱等方面的风险, 法律、政策、税费、汇率等变化的风险, 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一定幅度外费用发生变化的风险, 工程量变化及设计错误方面的风险, 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的风险等。在DB模式下, 由于承包人同时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因此, 业主承担的部分风险就转移给了承包人, 由于采用了总价合同, 业主甚至会将一些本应该自身承担的风险通过专用条款约定转嫁在承包人身上。这样, 就需要合同双方通过合同谈判, 完善合同条文, 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和公平合理。DB模式相对传统承发包模式下风险与责任的转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初步设计深度不足的风险

目前国内的DB项目建设, 大多是在发包人完成初步设计的基础上, 由承包人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 其招投标工作也是在初步设计概算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初步设计深度不足, 就可能造成设计概算中工程数量偏小, 承包人进场后进行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时, 就需要完善增加大量的工程内容以满足公路的使用功能, 给承包人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 在投标报价时, 承包人应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金, 来抵抗由于初步设计深度不足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的风险。

3.2 工程量变化的风险

采用DB模式建设的项目合同条款中一般都约定, 由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变化、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 以及由项目法人提出的建设标准或工程规模的调整所造成的风险由项目法人承担, 其他由项目法人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和承包人提出的所有设计变更所造成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而项目建设中最常见的变更大多是一般设计变更, 这就需要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全面运用价值工程理论和限额设计方法来优化完善设计, 尽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的发生。

3.3 重大地质变化的风险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批准后, 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 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 原则上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或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这样就不仅需要承包人在施工图勘察阶段增加勘探点位来加强地质勘察工作, 而且需要在合同谈判过程中, 积极与发包人协商沟通, 完善相关合同条文, 以降低此类风险。

3.4 其他在合同约定中转移的风险

在采用DB模式建设的项目中, 承包人还有可能承担以下几方面风险:1) 施工图设计无法按时限要求审查通过的风险。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调查取得相关部门的补偿标准并签订拆迁协议后, 补偿费用发生变化的风险。3)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对于物价波动、税制改革引起的费用变化不予调整的风险。

4 DB模式下合同价款的确定

当前DB模式下的投标报价一般包括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暂列金额等。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费用组成中新增加了一项总承包风险费, 但没有明确提出暂列金额。

增加总承包风险费的目的是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承担的全部风险所计列的费用, 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风险水平, 分专业合理设置总承包风险费比例, 要求总承包单位的风险费报价比例不低于建设单位设置的比例。由于当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且大部分DB项目中, 发包人并未在招标文件内要求承包人在合同总价中单独列出总承包风险费, 一旦发生较大的由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 承包人在缺乏抵御风险措施的情况下, 就可能会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来弥补损失, 这样就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

DB项目的风险除了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 还包括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因此, 其合同总价中还应包括暂列金额, 以作为发包人支付自身所承担的风险的备用金。

5 DB模式下的计量支付

宕迭公路改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是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的基础上完成的, 招标文件中并未提供分项工程量清单, 合同协议书中只签订了由各章节汇总费用及暂列金额组成的合同总价。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计量支付方式是“按月形象进度支付施工进度款”,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 为了对计量支付过程进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和控制, 业主要求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计量支付。

由于工期紧、任务重, 在施工图设计工作尚未全部结束并评审通过的情况下, 部分制约工期的重点工程需提前进行施工, 因此, 承包人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及各章节合同金额编制了工程量清单, 经发包人批准后以此清单开展计量支付工作。但是由于初步设计深度不足及地方政府群众的强烈要求, 造成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大大超出初步设计文件的工程数量, 且在施工过程中, 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对已评审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了补充完善设计。由于上述原因, 造成现行的工程量清单不能满足实际计量支付的需要,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较初设清单数量大大增加, 超出清单部分无法进行计量支付, 部分因设计优化取消的工程量, 也无法计量但占用合同总额;二是新增了计量软件中没有的工程细目, 无法通过软件系统进行计量;三是工程变更程序复杂, 计量周期长。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 本人认为DB项目的计量支付方式及程序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招标文件中应提供以初步设计文件为基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以便于承包人对各分项工程进行投标报价。

2)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评审后, 承包人应在合同总价不变的原则下修正工程量清单各分项工程数量和单价, 报发包人批准后, 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对于因初步设计未勘明的重大地质变化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属于发包人所承担的风险, 其工程费用不包含在合同总额内。

3) 发生的设计变更不论是否造成工程费用的变化, 均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程序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发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优化后费用节约的利益共享方案, 以鼓励承包人优化设计。

4) 采用的计量软件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 以便于工程量清单的修正和工程细目的增减。

6 结束语

虽然DB模式在国内尚未形成系统的、成熟的管理理论和经验, 与现行的管理制度还存在一定冲突, 但作为一种新型的建设管理模式, 它已经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 是我国工程建设行业与国际接轨, 实现工程建设市场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本文只是对涉及DB模式合同管理中的最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如何逐步形成工程总承包合同体系结构, 完善相关建设法规制度, 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的去研究。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高飞.108国道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 2012.

12.承包经营合同 篇十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出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或:身份证: 承包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_____市 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成都市金牛区酒频道酒吧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成都市金牛区酒频道酒吧《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营业范围的全部业

二、承包期限:____年____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日止。

三、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1.承包金为每月人民币叁万元,乙方必须于每月25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承包金。

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承包经营保证金 元(大写: 万元整),该承包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且在乙方结清承包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后,由甲方全额归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金和承包保证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应当由其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行政罚款、水、电、通信等费用)时。甲方可不经过乙方同意,将相应款项直接从其交纳的承包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因此导致乙方交纳的承包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交纳。

2.甲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前将___________________将场内现有设备、设施、家具及其它一些零星物资移交给乙方使用(具体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并积极配合协调有助于乙方进场之相关工作。

3.甲方保证场所无任何遗留问题,包括房租,水电,税务,消防,物业管理,员工工资等所有费用。自合同签订之日前甲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4.甲方负责提供保证乙方正常经营需要的各种相关手续和有效证照,并交于乙方保管使用。同时定期做好各种相关手续和有效证照年审等工作(相关费用由

甲方负责)。

5.(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照法律及合同,自主经营并自负盈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涉。

2.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3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承包金和承包保证金。以及各项税务,物业管理,房租等费用。如因拖欠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经营等严重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且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4.乙方在承包期内必须爱护甲方移交的财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负责承包期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及保养。

5.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建筑结构及用途,如需小范围更改,必须先与甲方商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动工。

6.乙方不得经营《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如发生超范围经营业务,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7.承包期内,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如有违法犯罪活动,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9. 政府有关部门因乙方经营涉及或处罚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交纳。10.乙方不得无故停止营业,不得做有损于甲方及___________________声誉和形象的事。

11.承包期内所有发生的工商、卫生、消防、治安、安全及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由乙方全部承担。

12.承包期内发生的水、电、通信费、税费、各类管理费等与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3.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甲方按原移交清单进行财产清点验收,如有短缺或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必须按时搬出乙方自有的全部物资,搬迁后3日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已一经签订,各方不得中途违约解除合同,但允许各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为本的原则相互协商解决。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做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协议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效。承包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酒店。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改建筑结构及用途。3.乙方损坏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乙方经营超出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受到相关政府机关行政处罚或在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停止。

5.逾期 十 天以上未缴纳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行政罚款、水、电、通信等费用)。无故停止营业五天以上。6.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7.承包期内,乙方经营酒店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影响甲方及__________________声誉和形象的行为。承包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期满之前,擅自专卖,转租或者转让该经营场所,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的权力。

六、印章的保管、使用

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印章由甲方负责刻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刻与___________________有关的印章,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超范围使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七、免责条款:

1.因国家、政府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2.如因不可抗力(包括诸如天灾、战争等等)导致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的。3乙方因经营不擅导致严重亏损无法继续本合同内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需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甲、乙双方同意在承包期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包费用按乙方实际承包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八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纳承包金,如逾期超过 十 天仍未足额交纳承包金,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场所及其它财物,不退还乙方交纳的承包保证金,并追索乙方所欠的全部承包金和滞纳金。

2.承包期内,乙方未提前告知甲方未经双方共同协商书面同意擅自退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按逾期每日 元/天

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承包期内,如乙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损害甲方及 酒店形象和声誉的活动,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乙方交纳的承包保证金,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充分理解,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2.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约定被认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乙方:

13.砂石承包合同 篇十三

甲方: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总队施工项目部

乙方:

甲方将盘石镇、当造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砂及碎石给乙方供应,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合同,以共同遵守如下:

一、乙方将砂及碎石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当造水库)甲方现场收方,现场签证,量以车内实际方量计算。

二、砂及碎石单价为96元/m,此单价无升降。

三、乙方中途材料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乙方因材料供应不上而影响甲方施工其损失由乙方负责,材料供应过程中甲方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所需的材料数量。

四、乙方所供应的砂石骨料内的含泥量不能超过设计标准,若含泥量大于设计标准甲方有权利拒收材料,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方所需材料供应全部结束付清乙方所有款项时终止。

方:

方:

****年**月**日

乙 日

砂石承包合同

甲方: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总队施工项目部

乙方:

甲方将盘石镇桃古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砂及碎石给乙方供应,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合同,以共同遵守如下:

一、乙方将砂及碎石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古坪水库)甲方现场收方,现场签证,量以车内实际方量计算。

二、砂及碎石单价为96元/m,此单价无升降。

三、乙方中途材料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乙方因材料供应不上而影响甲方施工其损失由乙方负责,材料供应过程中甲方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所需的材料数量。

四、乙方所供应的砂石骨料内的含泥量不能超过设计标准,若含泥量大于设计标准甲方有权利拒收材料,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方所需材料供应全部结束付清乙方所有款项时终止。

方:

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砂石承包合同

甲方: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总队施工项目部

乙方:松桃迓驾镇硐口村砂石场

甲方将松桃县迓驾镇硐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砂及碎石给乙方供应,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合同,以共同遵守如下:

一、乙方将砂及碎石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硐口水库)甲方现场收方,现场签证,量以车内实际方量计算。

二、砂及碎石单价为96元/m,此单价无升降。

三、乙方中途材料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乙方因材料供应不上而影响甲方施工其损失由乙方负责,材料供应过程中甲方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所需的材料数量。

四、乙方所供应的砂石骨料内的含泥量不能超过设计标准,若含泥量大于设计标准甲方有权利拒收材料,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方所需材料供应全部结束付清乙方所有款项时终止。

方:

方:

****年**月**日

14.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不明确性分析 篇十四

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其原因往往是签约双方在立约时没能对各种不确定因素做出合理预见,并在合同条款中做出明确的约定,从而导致问题发生时双方出现冲突,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这将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为了减少此类因素带来的工程冲突,本文结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入手,通过对比传统模式,对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了约定不明确性分析研究。

1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不明确性识别和评价

合同约定不明确性是指合同条款对一些事项没有做出规定,或者规定了但是措辞不严谨,语句模棱两可等问题。

1.1 地质勘测深度

地质勘测是为设计和施工方案提供地质、承载力和地下水位等相关数据服务的,通常按设计阶段分为预可阶段勘测、工可阶段勘测、初勘、详勘等,各阶段勘测任务和勘测深度及精度都是不同的。

传统模式下,发包人在招投标之前对工程的勘测工作一般已达到详勘深度:施工图纸和技术指标都已完成并明确。但总承包模式下,招投标往往是从初设甚至概设阶段开始的,这时的勘测深度仅仅达到初勘的深度,大多是关于工程的一些功能性指标和描述。同传统模式下相比,这些指标和数据不管是从勘测设计深度还是精度方面都是不足的。这不仅增加了总承包商投标报价的风险,而且也提高了工程冲突发生的可能。

1.2 工程现场条件变化

工程建设项目工序复杂,从规划和确定工程建设用地到完成范围内土地征收直至竣工验收,要经历诸多阶段,持续时间长。这段时间,工程施工沿线地形地貌、现场土质、地下地上障碍物等现场条件可能变化很大(包括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例如沿线出现房屋、厂房建筑物、林地、鱼塘等等。而总承包合同中一方面要求承包商在投标阶段熟悉现场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承包商承担重新勘测的任务,因此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现场条件一般都不准确。现场条件的变化可能使得工程不能按时开工或者增加施工工程量或改变施工方法,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和(或)进度滞后,对承包商执行项目合同造成影响,甚至引发工程冲突。

1.3 技术标准和要求

传统模式下,设计工作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承包商仅仅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投标报价和后期施工。因此,承包商参考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目标是明确的。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详细的施工图纸,招投标时发包人在合同中所给的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及参数和技术标准等,一般都是功能性描述,这些仅仅是对项目的主要部分进行界定,缺少对主要部分所含细节的说明。同时,承包人也很难准确地解读招标文件中诸如“使用和功能要求”“合格且通过验收”“满足预期目标”等笼统技术性能指标描述,从而导致对合同文本理解不一致,引发工程冲突。此外,总承包项目合同标准、规范众多,存在对同一个事项有几个不同标准和规范,而这些不同标准和规范引起的设备材料以及施工成本费用不同,有的设备材料标准稍微发生变化,设备材料价格可能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动。

对于此类情况造成的冲突,承包商应及时同发包人沟通,特别是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等项应格外重视,最好能够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文规定,以期减少双方之间的理解偏差,减小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1.4 设计深度和质量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有义务在发包人初设的基础上完成余下设计工作,即设计深化,因此,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深度和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对承包商而言。实践中总承包商可能会因为发包人提供初设资料深度不足、精度不细而造成理解偏差,从而对发包人设计意图曲解或对合同图做一定的改变或增减,即设计变更。然而通过这种修改、增减,例如设计深化导致的额外设备、材料、标准提高、工程量增加等,相应地可能会引发项目成本的变化。由于工程总承包采用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对这些成本的变化后果由谁来承担总承包合同也并没有明确的约定,而且承包商也很难通过变更等手段获得额外的补偿,这些通常都容易导致双方的争端。

设计深度和质量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合适,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而确定设计深化带来的后果承担问题,是一项技术性比较复杂的问题,目前也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实践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要认真对照合同图纸和相应规范要求,深思熟虑,避免标价过程中漏项;同时及时同发包人沟通,避免因为对初设理解的偏差给自己带来大的风险。而对发包人而言,为了避免和承包商之间冲突,在招标文件中也应尽可能完善详细。

1.5 施工方法

传统模式下,承包商依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确定施工方法,因此发包人对于承包人选择的施工方法也就能够提前明晰。而总承包模式下,因为没有设计图纸,技术指标和要求未明确等因素,总承包商在投标时对于施工方法的确定也就不得而知。这无异于增加了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风险;同时却也增大了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未知程度,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可能会随意更改施工方法,偷工减料,引发工程冲突,带来工程隐患。

1.6 工程量估量和报价依据

传统模式下,招投标工作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以后才进行的,发包人按照招标要求、施工图纸和计价规范,将拟招标工程的全部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分项要求,计算实物量,列在工程量清单上作为承包人工程量估量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承包商的承包范围和责任是限制在施工图纸所描述的工程量范围和设计标准之内的。

而总承包模式下招投标阶段可能还没有一张图纸,具体的设计图纸由中标人在中标后设计。招投标时的关键依据是功能性描述书以及有关的要求和条件说明,由于这些要求主要是面向工程功能的,比较粗略,因此工程量的计量和投标报价就没有那么明确了。同时,总承包模式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一般是按阶段支付的方式,虽然也有工程量表和工程单价,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这些工程量和单价均与承包商的合同支付款项无直接关系,仅仅供评标和工程变更时作为参考。

因此承包人在计量工程量和计算报价时,一定要慎重,认真研读价格清单中的约定,同时多途径收集关于项目的相关资料,尽可能的降低投标报价带来的风险,减少合同争议。

1.7 工期及进度计划

传统模式下,提供设计图纸的义务在于发包人,如果发包人没有按时提供图纸或提供图纸不完整,承包商是可以据此顺延工期并索赔损失,甚至解除合同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但在总承包模式下,提供设计图纸的责任主体变成了承包商。且发包人通常会以“承包商对设计和施工全权负责”为由在合同谈判时对工期提出更苛刻的要求,比如签订固定工期合同等。故承包商承担的工期压力更大。同时,随着工程的深入,发包人还会对工程设计提出各种修改建议,而且相关设计还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但总承包合同中对于政府部门审核时限及图纸修改费用问题并未予以明确。

2 结语

为了减少因为总承包合同约定不明确带来的工程冲突,本文结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分别从地质勘测深度、现场条件变化、设计深化、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估量和报价依据、工期及进度计划等方面对总承包合同进行了约定不明确性对比分析,希望能够引起承发包双方的共鸣,为签订一份令双方都满意的合同而共同努力。但也应该看到,因为不完备契约理论的存在,履约过程中仅靠合同来维护各方利益以及消除冲突是非常被动的。因此有必要去探究和实施更为积极和包容的后协商机制,这也为笔者后期探讨和研究指明了方向。

摘要:结合发改委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过对比传统设计—招标—施工模式,对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了约定不明确性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以期降低合同冲突的发生。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不明确性分析,合同冲突

参考文献

[1]胡德银.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与展望[J].中国工程咨询,2003(5):44-46.

[2]孙继德.项目总承包模式[J].土木工程学报,2003(9):21-22.

[3]王志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评注[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2.

[4]仉乐,张水波.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对比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7.

15.送水承包合同 篇十五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风险;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4-0122-02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化的发展,很多企业都往国际化方向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建筑企业也不例外,为了让企业更加繁荣,也走出国门,对外承包了很多的工程。在承包建筑工程过程中,必然要签订合同。国际工程通常都是规模比较庞大,所投入的资金数目也很大,工期较长而且复杂。由于工程地点又是在异国,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果没有对这些风险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量化评估,或者估计不足,就会让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项主要组成部分,和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备受承包商的重视。为了降低合同风险,维护自身的利益,让企业实现最大利润化,在此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探讨。

1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定义和现状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

这几年来,在我国政府的战略引导下,国际工程承包行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五大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的规模飞速增长,我国建筑企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2011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高达117734亿元。目前全国有6万多家建筑施工企业,一级资质的企业3600多家。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已经扩展到了世界一百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但如果从单独企业的排名来看,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和世界排名之首的几个国际承包企业对比,在营业额方面的差距都很大,利润率较低。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的承包商在合同和风险方面没有加强管理。因此,我国的承包商要采取措施对合同风险加强管理和控制。

2 产生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原因分析

第一,承包商与国外业主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执行不善可能引起的风险认识不足。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如签订非洲某些国家承包国际工程项目,因为非洲国家与中国的友好感情,加上一些非洲国家经济落后,工作不规范等因素,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认为,如果发生问题也能做通主工作解决掉,所以签署合同草草了事,主观认为不会出问题,这就为合同埋下了风险隐患。有些业主没有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为了追求个人更大的利益,在合同中无视法律或者有意钻法律空子,在合同中做出对承包商违规的行为。

第二,我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合同签订指南,对于首次进入异国领域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文件时,由于缺乏渠道,对相关国家法规政策等很难认识到位。国家在签订合同文件方面,有关法规还不够完善,缺少严谨性和完整性,造成了合同发生错误或者出现漏洞,没有对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让合同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也为此产生了很多纠纷。

第三,承包合同的具体经办人及其主管领导业务水平不高、国际经验不足。管理合同人员的水平决定着合同的质量和履行的力度。如果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合同知识掌握不够,缺少审查方面的经验,对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不够规范,就会造成业主和承包方义务和权利不平衡,要执行合同就会产生很大的阻力,不利于合同操作。

第四,在执行合同中,承包方索赔与反索赔意识不足而产生风险。有些承包商在接手国际工程项目时,没有认真对待,或者有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合理条款,习惯于按照国内工作经验和处理问题的习惯思维去解决类似问题,或者对合同条款缺少全面认识和思考,如由于担心得罪业主方,给工程合作带来影响,或者对合同条款缺少全面认识和思考。没有用法律、国际通行的索赔做法,来维护企业合理权益,当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有关的索赔证据材料,也就不能让对方索赔,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五,套用某些国家强制推行的固定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而产生的风险。某些企业,由于出于上级给与的业绩压力或是基于看好此类国家的长期承包市场前景。在订立此类时,承包商就失去了合同谈判的公平基础,完全忘记企业关于合同订立制定的相关内控程序而签署合同。国际工程承包所签订的合同都是跨越国界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国际上制定的统一标准,如通行的FIDIC合同文本,此文本能让各国的合作方都能互相沟通和谈判,做到公平、公正,保证各国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对维护世界和平,加强世界各国的团结合作,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降低风险措施分析

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签订是否规范、合理,直接影响到了工程的顺利进行。要注意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按照国际上制定的合同统一标准,提高合同透明度,保证合同的平等、公正。还可以另外制定一些措施保证合同的合法和公平。

一是提高风险意识,加强签订合同防范意识。要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签约知识和技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负责人合同风险意识,要把合同风险防范意识逐步转变成自己的做事习惯,就能有效降低合同风险,保证企业自身的正当权益,也可以减少双方的不必要纠纷,对维护国际合同签订的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与合作方进行良好沟通,在签约前,要对项目业主方茜资信等进行全方位认真考察,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对合同签订进行制约。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加强管理,避免出现诈骗合同行为发生,降低合同风险,要建立健全国际上认可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在企业内部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培养一些擅长外语、外交、法律、业务的合同法律专业人才,将企业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是从各方面提高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力度,提高履行合约与合约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诈骗行为。可以通过授课、法律案例分析等方法对项目管理人员加强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的合同法律知识水平和防范意识,让他们在签订合同时能严格根据合约办事,也让合作双方都能互利互惠。

四是在企业准备投标时就要全面收集和整理项目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在收集资料时,要多方面了解和调查,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在签订投标合同之前,要让有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对项目资料进行调查和严格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进行。

五是对合同进行风险转移,降低合同风险。受到外界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合同风险时刻存在,合同签约者可以采取分散或者转移风险的办法,将企业因为合同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分散和转移,一种是参加保险,把一些特殊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另一种是和分包商签订协议,让分包商也相应地承担一些风险。另外,主承包商要加强对承包商进行合理、科学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分包授权的管理制度,一起努力降低合同风险,减少损失。

六是企业要做好精细化内控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如评审机制、审核体系等,让合同高效、合法实施。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让有关管理部门、所有法律专业人员都参加,同时还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合同谈判队伍,这支队伍的成员挑选要根据他们的工作经验、业务能力以及外语、法律专业知识的水平来进行。这样才能让这支专业队伍在关键时刻发挥他们的重要职能。

七是项目部门要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和收集渠道,要对各个岗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定期召开合同索赔工作会,万一发生合同风险,如资金风险或者合同风险,要马上查找有关证据资料,提供索赔依据。外承包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不能做出侵犯别人权利或者违法的事情,要随时关注事情进展情况,对于合作方出现的违约、违法行为,要收集一些有用的资料和证据,并保存好完整、真实、有价值的索赔证据。

4 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工程承包商在走出国门,迈向世界的同时,虽然让企业得到很大的发展,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都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发生,也难免存在一定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一些外包企业可以很好地应付,而一些承包商却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维护企业的正当权利,也无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在国际工程合同签订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多方面的防范,采用各种手段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企业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也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晨曦,徐传中.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报价系统构建

[J].江苏建材,2011,(2).

[2] 肖安华.探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风险和防范[J].科技与企业,2011,(7).

[3] 陈凤莉.增强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法律意识[J].中华建筑报,2009,(11).

[4] 侯静.国际工程承包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

作者简介:梁建军(1976—),男,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工程公司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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