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9篇)(共9篇)
1.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
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7、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人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8、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29、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能否放弃免税、减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1、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2、个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3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34、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试点应税服务,其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35、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6、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37、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8、试点纳税人在销售额中扣除价款,应取得哪些合法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9、试点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除哪些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确认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40、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
41、试点纳税人混业经营如何确定其税率或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42、哪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项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4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4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能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4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台湾航运公司和台湾航空公司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一)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二)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47、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8、随军家属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49、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50、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1、服务型企业招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
1.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3)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2、哪些项目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提供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53、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纳税人如何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54、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试点政策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5、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6、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57、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58、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59、船舶代理服务应按照哪个项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三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第二款,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60、此次营改增试点对航空运输业有何其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七条规定:
(二)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五)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1、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62、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3、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4、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怎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65、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什么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篇二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3.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篇三
关键词:增值税;新条例;影响
一、准确划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我国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现在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这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重大利好消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范围有所不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不是说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都能抵扣。
会计准则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它的范围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而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增值税条例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只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也就是说,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范围要小于会计准则的固定资产范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不等于用于建造不动产的货物可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虽然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上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如作为“运输工具”的汽车的进项税额,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汽车能扣抵扣进项税额,而征收消费税的汽车是指小汽车,所以,企业购买的汽车一定要分清汽车的类型,轿车和中轻型商务客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货车和大型客车可抵扣进项税额。这也是从预防出现税收漏洞角度考虑的,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外了。
允许企业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是这次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性转型改革的核心。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降低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等等,对企业来讲,都是重大的利好。
二、税率方面的变化
1.矿产品税率的变化
1994年税制改革时,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旧的条例颁布不久,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财税字[1994]第22号文件,明确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使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矿产资源基本都作为原料使用,矿山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在下个环节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不明显;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使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加了征收和纳税成本。
现在,新条例颁布后,出台了财税[2008]171号文件,明确矿产品税率为17%,即:新条例实施后,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由13%恢复到17%。此次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有所下降,因此即使将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对矿山企业的影响也不会太大。
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有所降低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即使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由原来的6%(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降低至3%。
三、混合销售按照主业征税的例外范围有所扩大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征税的一般原则是按照主业征税,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一般原则中有例外,新条例和原条例都例外的规定,即: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可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营业税的税率较低,所以,这种例外对企业是有利的。
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第117号)文件规定:“混合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第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第三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是自己生产的,并且产品必须符合政策列举的自产货物目录。要求的自产货物范围仅限于(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与原政策相比,新条例取消了自产货物范围的限制,避免了例如销售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可分别计税,而销售塑钢门窗并提供安装要全额征增值税的不合理现象。因此,企业要分别核算,充分享受该政策变化带来的好处。
综上所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内可为企业减负,同时增加企业投资的积极性;长期则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资本向资本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产业流动。当前,金融危机正向纵深发展,实体经济面临挑战。此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爱林: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经济发展若干影响分析[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2).
[2]徐春蕾:浅议增值税转型改革[J].科技信息, 2009, (02).
[3]坍 檀:增值税转型恰逢其时[J].财会学习, 2009, (02).
4.增值税暂行条例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篇五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最新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李鹏总理在任时颁布的法律,该条例的施行时间是1994年,那么,这部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呢?下面,随赢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第十条 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以上就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全部内容,纵观上文可知,该条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土地,调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和土地增值收益等,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房地产交易秩序、土地增值收益等法律知识,欢迎你及时到我们赢了网官网查阅。
“弹性工作制”还能要求加班费? http://s.yingle.com/qdb/913787.html
夫妻忠诚协议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86.html
劳动者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保,吃亏的是谁? http://s.yingle.com/qdb/913767.html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会侵犯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66.html
在职场中,“不得不向领导低头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59.html
有外遇就可以冠冕堂皇的离婚?——太天真 http://s.yingle.com/qdb/91375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打官司就赢不了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23.html
过了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了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09.html
网络造谣后果严重!你还敢在网上乱说话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08.html
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可获得支持吗 http://s.yingle.com/qdb/913677.html
不是亲生父母,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么 http://s.yingle.com/qdb/913676.html
公司正式成立前就加入,只口头约定了试用期,法律关系怎么算 http://s.yingle.com/qdb/913675.html
爷爷奶奶们的“探望权”
http://s.yingle.com/qdb/913672.html
追索三费不再适用诉讼时效
http://s.yingle.com/qdb/91367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退休后能领多少养老金?单位没缴社会保险怎么办? http://s.yingle.com/qdb/913670.html
浅谈“网络造谣”现象 http://s.yingle.com/qdb/913665.html
注意,以个人原因辞职不能领取失业金!详解失业保险待遇 http://s.yingle.com/qdb/913664.html
老赖:“我有房,但我就是不还钱”——债务人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么 http://s.yingle.com/qdb/913663.html
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全都得劳动者自己承担吗 http://s.yingle.com/qdb/913654.html
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发生意外事故,算不算工伤 http://s.yingle.com/qdb/913653.html
只是对骂,又没动手,他死了跟我有什么关系 http://s.yingle.com/qdb/502109.html
那些闹伴娘的,别拿法律不当回事 http://s.yingle.com/qdb/91364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员工对调岗决定不满,怒删客户资料,结果法院这么判 http://s.yingle.com/qdb/913639.html
买家付了款但没有购房资格,卖家能不能解除合同 http://s.yingle.com/qdb/913638.html
劳动合同约定“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的工伤责任自负”,合法吗 http://s.yingle.com/qdb/913637.html
婚没结成,钱也没了,咋整
http://s.yingle.com/qdb/913636.html
因为串岗受伤,就不属于工伤了么? http://s.yingle.com/qdb/913635.html
员工欠债不还,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将其解雇? http://s.yingle.com/qdb/913634.html
坐牢就能抵债?别太天真了……
http://s.yingle.com/qdb/913633.html
不能胜任工作会被辞退,那怎样才算“不能胜任工作”呢 http://s.yingle.com/qdb/91363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约定离婚时一方“净身出户”,就真得“净身”吗 http://s.yingle.com/qdb/913631.html
辞职竟被判赔单位160多万元!这种情况下就别轻易辞职了 http://s.yingle.com/qdb/913630.html
书面约定了做流产手术,女方后悔,男方是否仍有义务抚养孩子 http://s.yingle.com/qdb/913629.html
先培训再上岗,培训期间存不存在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qdb/913628.html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算谁的? http://s.yingle.com/qdb/913627.html
离婚时能约定债务归属吗
http://s.yingle.com/qdb/913626.html
不用等最终判决也能拿到钱吗?来了解一下“先予执行” http://s.yingle.com/qdb/913625.html
每个月等着发工资,那么关于工资的这6条法律知识你清楚吗? http://s.yingle.com/qdb/91362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单位能否规定禁止员工在外兼职
http://s.yingle.com/qdb/913623.html
因工致残后,单位能不能单方面调岗降薪 http://s.yingle.com/qdb/910109.html
同一家庭,继子女继承遗产份额天壤之别,竟是因为这样!http://s.yingle.com/qdb/910108.html
长期分居会导致自动离婚吗?
http://s.yingle.com/qdb/910107.html
因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http://s.yingle.com/qdb/910106.html
维权宜趁早——“诉讼时效”是怎么一回事 http://s.yingle.com/qdb/729268.html
同居闹分手,财产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qdb/729267.html
产假可以休多少天?哺乳假又是怎么一回事? http://s.yingle.com/qdb/72926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单位未按实际工资基数交社保,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http://s.yingle.com/qdb/618497.html
员工试用期怀孕,巧留证据扭转被辞退命运 http://s.yingle.com/qdb/618496.html
员工因坐“黑车”被辞退!法律解析企业规章制度到底能管多宽 http://s.yingle.com/qdb/618495.html
只有一套共有住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qdb/618485.html
渣男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女子告到法院讨回公道 http://s.yingle.com/qdb/618484.html
合同签了也没用?所谓的实践性合同是怎么回事 http://s.yingle.com/qdb/618483.html
患职业病能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 http://s.yingle.com/qdb/618482.html
“同工同酬” ≠ “同岗位同薪资” http://s.yingle.com/qdb/61848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所谓的“嘴上说说”有法律效力么 http://s.yingle.com/qdb/618479.html
企业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究竟合不合法 http://s.yingle.com/qdb/502444.html
上下班途中无辜遭遇交通事故,能否主张双份赔偿 http://s.yingle.com/qdb/502443.html
陌生人闯进院子被狗咬伤,责任怎么算 http://s.yingle.com/qdb/502437.html
酒桌上不仅有义气,更有责任
http://s.yingle.com/qdb/502436.html
劳动合同试用期长短有什么讲究
http://s.yingle.com/qdb/502435.html
当婚姻遇到骗子——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http://s.yingle.com/qdb/502434.html
钱要回来了,人却进去了
http://s.yingle.com/qdb/50243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2017未休的年休假,2018还能用么?
http://s.yingle.com/qdb/502432.html
将孩子遗弃的未婚妈妈,你本来可以选择另一条路 http://s.yingle.com/qdb/502428.html
临时工打人,用工单位有没有责任 http://s.yingle.com/qdb/502395.html
发现养了多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http://s.yingle.com/qdb/502386.html
熊孩子私自拿钱买手机,家长怎么办 http://s.yingle.com/qdb/502372.html
妻子代丈夫在卖房合同签的字,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qdb/502366.html
在劳务派遣中,社保没交是谁的责任 http://s.yingle.com/qdb/502364.html
产生劳动争议,公司却说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怎么破 http://s.yingle.com/qdb/50234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在“自愿不交社保”的协议上签字,有什么后果 http://s.yingle.com/qdb/502337.html
交付的房屋与图纸显示不一致,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http://s.yingle.com/qdb/502335.html
公司搬家,员工不想跟着过去怎么办 http://s.yingle.com/qdb/502305.html
公司不续签合同,员工只知道打包走人?那可能就亏了 http://s.yingle.com/qdb/502299.html
员工有过错,公司扣工资,这事合法吗 http://s.yingle.com/qdb/502278.html
录用时约定周末单休,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费 http://s.yingle.com/qdb/502272.html
提前离职能不能拿到年终奖
http://s.yingle.com/qdb/502260.html
值班期间在单位宿舍洗澡触电,算不算工伤 http://s.yingle.com/qdb/50211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超过30天就不能退费?可别再被培训机构的伎俩坑了 http://s.yingle.com/qdb/502249.html
取名字这件“小事”,没想到惊动了最高法院 http://s.yingle.com/qdb/502248.html
曝光别人虐待孩子,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http://s.yingle.com/qdb/502237.html
“父债子偿”为什么不是天经地义的 http://s.yingle.com/qdb/502226.html
录用通知书能不能当作维权依据
http://s.yingle.com/qdb/502212.html
【冷知识】“你有权保持沉默”是怎么来的 http://s.yingle.com/qdb/502204.html
离职也有钱拿?不知道这些,你可能损失了一个亿 http://s.yingle.com/qdb/502197.html
自愿加班,前往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http://s.yingle.com/qdb/50219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职工未婚先孕,单位不批产假,合不合法 http://s.yingle.com/qdb/502184.html
加班和“值班”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qdb/502169.html
不提出年假申请=自动放弃年休假? http://s.yingle.com/qdb/502121.html
工伤赔偿能不能私了 http://s.yingle.com/qdb/502122.html
离职员工: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违法;公司:合同被你偷走了 http://s.yingle.com/qdb/502123.html
我是“新人”,我也要休年假
http://s.yingle.com/qdb/502124.html
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归谁所有? http://s.yingle.com/qdb/502125.html
配偶出轨,原配能不能起诉第三者 http://s.yingle.com/qdb/50212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被高空抛物砸伤,找不到肇事者怎么办 http://s.yingle.com/qdb/502127.html
车在小区被盗,能让物业赔偿吗
http://s.yingle.com/qdb/502128.html
自家的防盗窗,怎么说拆就得拆了? http://s.yingle.com/qdb/502129.html
房价上涨,卖家违约不交房,能不能让他赔偿房屋价差损失? http://s.yingle.com/qdb/502130.html
小区停车位应该归谁所有
http://s.yingle.com/qdb/502132.html
小区业委会组织排水工程改造,个人有没有义务出钱 http://s.yingle.com/qdb/502133.html
6.陕西省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篇六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及其变化解析 篇七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的积极意义
(一)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保证经济增长
在全国范围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 将起到促进企业发展、刺激经济增长, 从而有利于保证经济增长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当前,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 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 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消除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 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 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 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从短期看, 这项改革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增强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从长期看, 这项改革可以刺激投资, 提振内需, 从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在当前企业经营比较困难的情况下,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增加投资和实施技术改造, 这种刺激既体现在企业负担的减轻上, 同时也体现在政策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现金流量, 这种作用对于当前融资困难、现金流量相当紧张的国内企业来说意义更为重大。
(二) 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 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 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税基最大, 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 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 税基其次。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 税基最小, 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宣告在我国实行了十四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将结束其历史使命, 我国开始进入消费型增值税制的时代。这项改革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 使我国增值税税制更加完善,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
(三) 标志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回归
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减税和增加支出两大方面,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全面推开就是减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表明, 国家正在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 主动采取政策加以应对;二是国家将通过积极财政政策更加全面地对经济实施调控, 即对某些竞争性领域也要给予相应的扶持。经过四年多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也在试点中得到了检验, 国务院此时推出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彰显了政府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的财政政策。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一) 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 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性的转变。具体而言, 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 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这一规定看, 抵扣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之后,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设备和原材料一样, 可以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 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此处所说的设备, 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样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企业为构建房屋建筑物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 (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 所含的进项税额, 不得予以抵扣。
(二) 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此次改革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73号) 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些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 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 企业购买设备, 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 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 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 因此这一政策应予停止。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 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 因此,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一并停止执行。
(三) 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恢复到17%
1994年税制改革时, 经国务院批准, 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 矿山企业执行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 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企业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 规范税制, 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矿山企业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四)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 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 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 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 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 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 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 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 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 将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补充规定了农产品和运输费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 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 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六) 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改为15日
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实践,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缓解申报大厅的申报压力,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七) 明确了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条例第1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条例第19条规定,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22条中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23条中规定,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 依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即纳税申报期限为15日。
参考文献
[1]《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8.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篇八
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不动产登记:第1款申请登记原则。第2款主物、定着物一并登记原则。也可称为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3.跨区域不动产登记,管辖机关登记结果告知义务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5.什么是不动产单元,简单说就是权利单元。权属界线封闭、可以独立使用。也就是划分的最小标准是独立使用,单独一套房屋里的个别房间,是不能作为不动产单元的。6.宗地登簿原则,即登记簿以宗地为单位。5.6.的关系是:同一宗地的所有不动产单元全部编入同一登记簿。7.对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提出电子登记簿管理要求(登记机构要明确登记簿唯
一、合法介质形式,也就是以电子还是纸质为唯
一、合法登记簿,这是个问题。历史的登记簿肯定是纸质,现在的登记簿要作出选择)。不足:没有物化登记簿的组成要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
9.申请资料要求:一是点明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身份证明。二是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原则。
10.共有登记原则:一是按份共有登记申请,2/3以上份额共有人(举例拥有70%份额的1个人,也可以申请),二是共同 共有登记申请,全体共有人。例外是约定。引申36.建筑区登记,即房屋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登记,房屋、宗地全部登记原则。
11.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原则(是否为代理,应该是)。什么是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例未成年人、智障人、老年痴呆患者。要求: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处分特别保护原则:提出为被监护人利益书面保证,即处分有利被监护人原则。
12.代理申请登记规定:对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到场申请登记原则,特别规定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公证除外。
13.撤回申请,退还材料原则,时间: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
14.继承、遗赠不动产登记规定。单方申请,因此,提供死亡、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
15.登记审查事项*:登记主体、权利、权籍、税费。16.实地查看规定;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建筑物)抵押登记,查看坐落、建造情况;不动产灭失注销登记(征收拆迁),查看灭失。
17.登记公告规定:5类,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是农村房地一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三是依职权更正登记;四是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是法定其他情形。涉及国家秘 密除外。网站、指定场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19.单方申请登记规定:依据法律文件,3类法院、仲裁委法律文书、政府决定。不执行的,应提出审查建议。20.核发证书、证明: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权利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保护登记或限制登记),核发证明。其他登记,核发证书。盖章:不动产登记局为内设机构的,国土资源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章是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局挂局的,不动产登记局可以是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是登记机构,是经办机构。
21.共有登记:合并发一本,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分发。23.不动产权利灭失,收回证书、证明,记载登记簿。无法收回的,网站或报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24.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则:也可以叫作不动产权利设立原则,不设立不动产权利,也就没有权利的变更、转移、灭失。还可以看成是主权利登记在先原则,即主权利登记是从权利登记的基础,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如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26.变更登记:9类,1身份2地籍3期限来源4分割合并56抵押担保变化7地役权变化8共有性质变化?9其他变更。(与原土地登记的变更登记包括转移登记不同,这里的变更 登记是不发生转移的登记事项)
27..转移登记:10类。最多发生的登记事项。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不动产转移登记。认定的标准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8.注销登记:5类灭失、放弃、没收征收收回、法律文书消灭权利、其他。设立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应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3.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登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两权登记。
34—
35、37—38.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首次登记申请材料还是规定得比较原则,没有很具体。36.需要解读是房地产开发商对宗地的小区房屋土地的首次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车库等地面、地下使用空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要认真探索,加以规范。
第四节宅基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3.地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第三节规定办理。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7.53.林地、地上森林、林木,适用本节规定。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65.适用抵押的不动产:6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 他地上附着物、海域使用权、招拍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在建建筑物(工程)、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授权地方人大立法)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土地、建筑物一并抵押原则。
66.抵押登记主要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比较遗憾的是没有界定哪些主债权合同是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因为现实工作中,并不是所有主债权合同都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同、办理抵押登记的。
67.抵押登记办理顺序:依受理时间排序,当事人约定抵押顺位的,依约定办理。
68.72.抵押变更登记的重要原则: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书面同意原则。抵押权顺位变更最明显。75.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78.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告登记材料、其他。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
79-8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有错,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有错,进行的纠错登记。
第二节异议登记
82.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有错,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异议登记。
83.异议登记只生效15日,以备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仲裁。84.异议登记的风险提示作用。
第三节预告登记
85.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4类,商品房预售、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法律行政法规其他。预告登记的作用:生效期间,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不动产的登记申请,不予办理。
86.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中的单方申请情形: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97.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到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查询本人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范围是:交易、继承、诉讼,查询现状、权利人、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98.查询目的
99.不予查询:5类不管辖、申请材料不合规、主体或事项不合规、目的不合法、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9.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篇九
“一通三防”奖罚实施条例
二〇一二
-028***0
第一章 通风机管理
第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地面,并有主通风机房;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条 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开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条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并有记录可查,无检查维修罚检查维修责任人200元,单位主管500元;检查无记录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及消防设施,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每缺少一项罚责任队长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七条 因停电、检修、更换风机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通防部和调度室审批。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八条 机电部对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1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九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或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做好详细记录。缺少一项罚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十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500元,负责人200元。
第十一条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不符合要求者,
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一项没做不到位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前方20米范围内,无障碍、无积水、无杂物、无煤尘,保持每班洒水冲尘,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电气开关保持清洁,定期检修、保养维护、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责任人每次50元。
第二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无专人看管理,罚责任单位200元,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井下各掘进头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有措施停风、停电。计划停风、停电的区队,必须提前2天通知调度室,提前1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停电、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停电。如果停风、停电确需继续延长时间,必须提前10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继续停风、停电,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事故隐患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不按计划私自停风,不按程序恢复通风,擅自随意停风和恢复通风的,由安检部组织追查、处罚;风机由于供电系统故障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由调度室通知机电部指导使用单位进行处理,及时按程序恢复通风,并由机电部组织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次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将处理结果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在安检部、通防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恢复时未经检查瓦斯私自送电的,罚送电者200元。
第二十九条 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八条 长期停工、停掘的巷道必须进行密闭,密闭时巷道口必须进行三断(断电源、断道、断管路),不按规定进行密闭造成盲巷,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 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高压部位漏风(手掌距离风筒100mm无感觉)、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各掘进迎头二节旧风筒(另备二节5米破风筒),以防爆破崩坏风筒或出风口风量过大吹起煤尘;发现爆破掐风筒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四十一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7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对跟班队长罚款50元,在上级检查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对责任人的处罚。使用单位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机、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四十二条 风筒的消耗量按如下进行控制:岩巷工作面不超过35%,煤巷炮掘工作面不超过20%,煤巷综掘工作面不超过10%。备用风筒不小于2天的使用量,在工作面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运输,发现备用风筒由于车轧人踩等人为损坏的,每节除按原值赔偿外,对责任单位加罚20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四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的风筒由通防部安排人员负责安装、拆除和管理;凡发现风筒被挖洞、刮破或扒开,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责任人100元;风筒破坏严重,刮破口达100mm以上对责任队处罚100元/处,责任人50元,刮破口达100mm以下对责任队处罚50元/处,责任人20元;掘进巷道施工结束5天内施工单位回收或转移所有风筒,回收的清洗干净上交供应部,转移的到通防部办理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对使用单位处罚20元/节,责任队长10元/节。
第四十四条 掘进队放炮时要维护好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损坏的,每一节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队长100元,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五条 风筒堆放要整齐并在距工作面100m以内的硐室内集中摆放,
第二章 通风系统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通防部、机电部、安检部、调度室、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专业例会,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通防部做好会议记录,每次迟到者罚款20元,旷会者罚款50元。
第五十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否则,罚主要责任人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一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无按时测定,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未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无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三条 通防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矿有关领导及责任科室,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数量不足、没按时标校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标明不完善,不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六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掘进巷道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通风系统调整后,方可施工,违反规定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七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
第六十九条
闭锁绳装入套管不外露,利用滑轮导向,使用专用装置固定滑轮或套管;门轴及闭锁装置等转动部位必须加油润滑,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条
风门经常用清水清洗,表面无泥痕和粉尘,否则,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一条 正反向风门必须在巷道帮适当位置设挂钩,以风门打开后与墙面成90度角为准,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二条
每组风门至少设两道,其间距为:行人风门不小于5m,通车风门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通车风门应为自动风门,如不自动开关应设专人看管;其他风门要有可靠的闭锁装置。主要风门要设反风门,临时不用的风门要及时连同墙体全部拆除,严禁用铁丝或撑棒拉顶风门,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
采区主要进、回道之间和其它全风压较大地点的永久风门,必须建筑三道,并能自动关闭,确保区域内风流稳定。倾斜运输巷内不应设置风门,必须设置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撞坏风门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四条
调节风窗的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370mm,不符合设计要求者,罚主要责任人100元,施工人员50元。
第七十五条
调节风窗位置应设在上方或风门墙体上,必须可调并有锁定装置,设置不合格,无锁定装置,罚主要负责人100元,施工人员50元。
第七十六条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通防部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并进行维修,否则,罚主要责任人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七条 调节风窗的墙体四周与煤岩体接实,罚主要负责人100元,负责人50元。
第七十八条 设在平直巷道中,前后各10m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无障碍物、拐弯、风流分支和汇合点等,设置不正确罚主要负责人100元,施工人员50元。
第七十九条 测风站断面规整,呈固定型断面,长度不小于4m,不符合设
0
罚款10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九十二条 有计划,有措施打开挡风墙,但没按措施和计划执行的,导致风流短路或紊乱的,罚责任单位队长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三条 风门、密闭、挡风墙四周严密不漏风,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九十四条 风门、密闭、栅栏、挡风墙前方5米范围内无杂物,否则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九十五条 永久性风桥整体严密不漏风,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每处50元。
第九十六条 永久性风桥前后5米不得有杂物,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九十七条 临时通风设施,要求完好牢固,墙面应采用鱼鳞式搭接,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否则每处漏风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煤时同步喷雾,罚主要负责人100元,负责人50元
第百七条 主要进风大巷、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各回风绕道、回风上山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并能使用。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百八条 所有净化水幕及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必须悬挂管理责任牌,并写明责任人。凡检查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百九条 水幕和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次,责任队长50元
第百十条 各转载点、装载点的喷雾洒水装置缺少一个罚责任队长100元。第百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的浮尘清理工作由各自负责,采煤队每星期要对进回风巷的积尘冲洗一次;掘进队每星期至少要对后巷积尘冲洗一次;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集中巷内的积尘(煤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达到5m认为煤尘堆积)由使用单位冲洗;其余巷道的冲刷由机运队负责。大巷刷白每年要进行一次;对管线上的积尘,由各责任单位定期清理。凡检查发现有积尘超过1mm的巷道,每处/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50元。
第百十二条
主要水管发生漏水时由各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
第百十三条
支架工、喷浆作业人员、采掘工作面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若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每次对施工人员、跟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百十四条 瓦检员每班至少对井下的防尘设施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处理并上报,如有空班、漏检或发现问题不报者,每次对瓦检员处罚50元。
第百十五条 掘进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否则,每少一项罚责任队长50元。
第百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爆破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爆破喷雾,做到爆破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否则,每少一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
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凡是拒不整改的单位,罚单位1000元,单位主管队长100元,责任人50元。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以上每少一处罚相关单位责任队长50元。
第百三十七条 皮带运输巷、皮带机供水管路上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每少一处罚相关单位责任队长50元。
第百三十八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2)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3)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4)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或使用电炉。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6)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且每次要有专门措施并且总工批准。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8)严格火区管理。
以上每查出一起,罚责任人2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罚。第百三十九条 凡存在可燃性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拟定管制和检查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队长100元。
第百四十条 对损坏消防管路或设施的,一经发现每次罚责任人500元。第百四十一条 主、副井口及主要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应配备防火材料,在井口设置消防管路阀门,以备井口或井筒发生火灾时急用。违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百四十二条 井下各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配变电站、胶带输送机机头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挂牌管理,消防沙箱储沙量不少于0.3m3,并配备撒沙工具。每个硐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由所属单位领取、储存、保管、使用。数量不足的,罚主要负责人100元,责任人50元。
第百四十三条 井下清洗设备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章 瓦斯防治管理
第百五十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责任人500元。
第百五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否则,罚主要负责人1000元,爆破工500元,瓦检员3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100元。
第百五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否则,罚主要负责人500元,爆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五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罚主要负责人5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五十四条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不按要求开启罚主要负责人5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五十五条 通防部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应报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另报总工程师、通防部、安检部备查。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百五十六条 瓦检员要严格按照通防部编制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严禁瓦斯检查中的“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发生,并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
0
煤打眼、装药、封泥、远距离放炮、揭煤后不及时支护等不符合揭煤措施的每项500元罚款。
第百六十八条 防突人员施钻存在假打、假填、假数据、假汇报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百六十九条 未严格执行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而擅自施工,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百七十条 未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装置的单位每少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人罚款100元。
第百七十九条 贯通前,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在建造通风设施地点做好调道、清理工作,巷道贯通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通防部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防部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百八十条 巷道贯通剩余5m时,由调度室组织生产技术部及施工单位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会签单上签字认可,安检部要安排一名安检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至少有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百八十一条 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防尘洒水和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头的瓦斯、通风情况并洒水降尘,只有在两个头通风正常,瓦斯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允许通电起爆,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百八十二条 通防部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贯通会签单、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每缺少一项罚责任人50元。
第百九十五条 排放瓦斯时,不严格掌握浓度一风吹的、不按顺序进行或排放瓦斯时所规定的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罚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九十六条 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通风机停运30分钟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第百九十七条 各区队生产过程中的防尘设施损坏不更换者、有意破坏者、不正常使用者,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队长50元,不正常使用者,罚50元。其中煤尘超标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队长100元。
第百九十八条 按《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要求健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每缺少一处管路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队长100元,少一个“三通”阀门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队长10元,拐一处死弯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队长10元,有一处不吊挂、不平直或漏水罚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队长10元。
第百九十九条 主皮带巷、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巷道要规定日期冲尘并做记录,否则每查出少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队长50元,未做记录一次罚责任队长100元,不规范的罚责任队长50元。
第二百条 各单位管辖区内应安装和管理好隔爆设施,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100元,位置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数量不足、无水或破损每个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10元,无隔爆水袋说明牌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水袋吊钩不规范每个罚款10元。
第二百一条 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凡在检查中不会使用自救器的职工一次罚个人50元,单位负责人30元,技术员20元。
第二百二条 下井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自救器,只有在发生事故时,才能使用,无故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二百三条 应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检查和称重实验,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四条 自救器达到报废期的必须做报废处理,发放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发放超期自救器,发现一次罚发放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条 放炮员不亲自连母线和处理瞎炮不符合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区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每次罚放炮员、班组长各1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随意拆开风筒或改变风筒方向罚责任者50元,责任单位3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掘进头供风,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人为造成盲巷的,罚责任单位50元/米,罚队长50元,发现盲巷不及时管理对罚责任单位300元,罚队长5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矿井风量不按有关规定及时测定,每次罚测风员50元。第二百二十七条 不能复用的风筒上井后做为修补风门包边沿口等用途,不准在井下乱仍,否则发现一节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所有地点不准乱放风筒,备用风筒要堆放整齐且不能影响行人,否则每节罚责任单位100,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构筑通风设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对罚施工单位300元,罚责任人100,发现墙体漏风,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二百三十条 永久密闭、风门周边要掏槽,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并抹有0.1米的裙边,否则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密闭启封要有专项措施,私自拆除或损坏对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罚款。
第二百三十二条 瓦斯管理设施不全,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不及时移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以缺少设施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测尘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测定粉尘浓度,每次罚测尘人员5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种通风台帐、记录不及时填写,每次罚责任者50元。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瓦斯探头的校正按规定用标准气样每7天进行一次,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通风设施要按标准设置各种牌板,少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八章 “一通三防”检查、奖罚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一通三防”检查坚持月度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平时抽查的人员有矿领导、生产部、机电部、安检部、调度室、通防部、地测部等职能科室、区队及上级管理部门;采掘工作面月度“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同时进行,由各验收组进行检查打分;对机运队等单位的检查由通防部组织安检部、调度室进行检查(必须有被查单位副队长以上人员参加),并按照已制定的打分标准进行打分,作为各单位考核“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奖项的依据。
第二百四十一条 每周由通防部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大排查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五定表”的原则及时进行闭合处理。参加“一通三防”检查的有关人员,每次奖励100元(以检查记录表签名为准)。参加通风设施验收每月每人奖励100元(以验收表签名为准)。
第二百四十二条 所有“一通三防”方面奖励由通防部出据表单,经公司领导审阅,批准,上报财务部。进行奖励;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处罚:区队副队长、部室副部级以上人员现金处罚,工人由单位直接从当月结算工资中扣除,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至日起开始执行。
编 制:董亮亮
审 核:
审 阅: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推荐阅读:
浅议中国增值税转型的影响07-31
增值服务实施方案细则06-12
增值服务及服务细则06-27
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10-01
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09-15
增值税业务培训06-27
增值税申报案例09-19
浅析我国增值税改革06-18
增值税普通发票规定06-20
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