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2024-07-24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共11篇)(共11篇)

1.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篇一

中外合资企业融资租赁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1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以下称“合资公司”)。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2.合资合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2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2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7.合资期间方,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1.甲方的责任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2.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篇二

一、目前钢铁行业融资面临的问题

(一) 钢铁行业融资整体环境不容乐观

1.整个行业授信规模受限, 融资政策偏紧

2013年10月15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定性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并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 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 银行随即收紧对相关行业融资和授信, 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 钢铁行业中正在进行或已完成转型升级的企业、产品和技术领先的企业、节能环保基础较好的企业、 能够生产替代进口材料的企业, 均被列入慎贷或限贷范围, 导致行业中的优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融资需求也受到严重影响。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 截至2015年11月末, 我国重点钢铁企业共有银行贷款13358.82亿元, 应付账款净额4591.54亿元, 应收账款净额1353.16亿元, 钢铁企业承受着巨大的资金压力, 整体融资形势不容乐观。

2.信贷资金利用率低, 实际借贷成本高

近两年来, 银行对钢铁企业贷款的利率普遍采取了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20%的做法, 加重了企业财务负担。银行要求贷款企业在申请贷款的同时, 承诺存款不能低于20%, 部分地区甚至超过30%。 还有部分银行调整企业的授信结构, 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替代贷款授信, 并要求企业实际使用授信时, 在银行存入40%左右的保证金, 部分银行甚至提出50%以上保证金的要求, 大幅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对于钢铁这样的资金密集型行业, 降息理论上或多或少能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和财务成本, 但在实际执行中, 降息政策只适用于执行新标后的续贷、新贷款项, 对原已生效和正在执行的贷款项目没有下降的机会。对于目前已经拥有高额贷款规模的企业而言, 实际资金成本不会有大的改善。 另外, 国家实施史上最严格的新环保法已经一年时间, 下一步钢铁行业去产能也将严格环保执法, 钢铁企业既要进一步加强节能环保的技术改造, 又要承担高昂的环保设备正常运行的成本费用, 财务成本压力剧增, 甚至于因降息减少的财务费用还不足以抵补环保增加的开支。

(二) 中外合资钢铁企业筹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目前, 国内钢铁企业的融资途径主要有企业内部管理融资、银行借款、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外商资金和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但大多数企业过于注重从外部筹措资金, 而忽视了内部融资, 融资结构不尽合理。虽然一些钢铁企业已经开始施行多元化的筹资方式, 尝试股票、债券、融资租赁、贸易融资等融资手段, 但是由于筹融资改革进程落后和筹融资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等原因, 发行企业债券、股票, 利用上下游贸易融资等限制性条件多, 操作程序繁琐、环节复杂, 也间接影响了钢铁企业筹资多元化的进程;银行贷款依然是目前大多数钢铁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 而国内银行贷款又占绝对比重。

以笔者所在中外合资钢铁企业为例, 作为一家新建企业, 由于投产期不足一年, 财务指标不理想, 企业内部管理融资短期内效果不明显, 公司目前融资全部依靠国内银行借款。 据了解, 目前境外市场主流货币的贷款利率一般不超过2%, 而境内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为5.1%, 数倍于境外市场主流货币的贷款利率。因此在与外资银行合作方面, 公司正在努力尝试通过金融咨询公司打开通道, 但工作难度较大, 尚无明显效果;另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下发文件, 鼓励各省、市发改委大力推行地方债、企业债发行工作, 尽管公司属于政策允许的发债企业, 但因政策缺乏详细操作指导, 且公司财务指标不达标也只能暂时搁浅;利用上下游进行贸易融资涉及客户、供应商的合作, 各方利益均需周全考虑, 推进工作较为艰难;融资租赁方式则由于成本过高 (接近10%) , 超出公司承受能力。 而且由于是中外合资企业, 外方在担保问题上不愿承担风险, 而境内银行则必须要有股东担保, 且由于操作上的问题更愿意接受中方股东担保, 因此在担保问题上的分歧给银行贷款带来很大障碍。 面对近20个亿的融资需求, 在多元化融资方式上推进异常艰难, 短期融资压力巨大。

(三) 钢铁行业筹融资面临的风险

钢铁行业筹融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政策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

国家政策和外部市场环境对企业融资都有很大影响, 例如产业政策、利率、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通货膨胀等, 而利率和汇率水平的高低对企业融资成本有直接影响。 当国家经济处在货币紧缩的环境下时, 企业随时面临贷款难、利息高、成本上升、无法还本付息的风险, 企业的融资成本升高, 内部财务风险增加, 容易遭受损失。 当然, 国际货币市场汇率的变化也会为企业带来外币的收付风险, 尤其是以出口贸易为主的企业。 持续的通货膨胀会让企业所需资金不断增加, 资金的供应出现不足, 货币性资金不断贬值, 物资价格上升, 资金成本也不断提高。 这些因素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冲击, 如果融资失误, 企业财务风险便会直线上升。

2.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风险

债权融资方式的优点是融资过程简易、 融资速度快、融资成本低, 企业还能享受财务杠杆作用等多种因素带来的好处, 但这种融资方式也有致命的缺陷。 通过债权融资的企业会承受较大的债务性资金风险, 因为企业一旦取得债务性资金, 就必须按期还付本息,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压力不小。 如果企业无法按时还清本息, 那债务危机就会变成企业内部的财务危机, 企业所欠的债务越多, 财务危机就越大, 越难以控制, 处理不当, 企业便有破产的危险。 而股权融资风险, 则是当投资者获得了企业的一些股份之后, 企业原本股东的股权就会被分割、减弱, 有的小股东甚至会失去控股权;同时, 一旦企业股东在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方式上与投资人发生较大分歧, 企业进一步的经营决策变得困难而摇摆不定。

3.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陷阱

外资银行融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等各种融资方式给企业增加更多的融资机会, 也让融资渠道变得更广泛, 但机遇始终与挑战并存, 一些错误的融资信息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例如, 在目前融资市场中, 一些以投资为名的诈骗手段纷纷出现, 它们先用优越的条件吸引企业, 然后要求企业做商业计划书或请律师做尽职调查, 先收取一部分费用, 再接着就是考察费、调研费、接待费, 最后谈到融资时, 就要求企业去指定的融资机构, 交评估费, 最后直接找个借口说不投资, 而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大笔费用都需要企业来买单, 这无疑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融资风险和财务负担。

二、中外合资钢铁企业融资的新思路

目前, 钢材市场价格持续下跌, 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依然很大, 市场需求不旺, 在金融机构严控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大背景下, 钢铁行业很难享受到降息带来的融资松绑待遇, 钢铁行业特别是新兴的中小钢铁企业的融资环境短期内不会有太大的改观。

(一) 政府应为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政府部门要深入搞好信贷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 优化企业的融资环境, 降低融资门槛, 进一步降低贷款利息, 使企业能够休养生息,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具体来看, 一是期望政府部门进一步认真研究配套政策措施, 在钢铁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 节能环保技改等方面实施更加优惠的专项低息贷款政策。 二是希望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取消“一刀切”收紧对相关行业信贷政策的做法, 对行业中正在进行或已完成转型升级的企业、产品和技术领先的企业、节能环保基础较好的企业和能够生产替代进口材料的企业在信贷政策上给予支持。 三是希望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的授信续转和使用, 优化企业的授信结构、以贷款授信替代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 采取切实措施扭转贷款期限短期化趋势。 降低或取消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保证金比例、取消开票手续费, 帮助企业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四是通过降息等措施, 降低境内企业的融资成本, 缩小与境外市场主流货币的贷款利率差, 切实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二) 利用中外合资钢铁企业的优势, 拓宽筹融资渠道

在笔者看来, 钢铁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优化融资结构:

一是充分利用国外投资方资源, 或通过第三方, 引进国外银行, 拓宽外资银行融资途径。 当前在增外资金成本远低于增内融资成本的大背景下, 应加强与国外投资方或第三方的联系, 尽可能地利用投注差或其他方式, 开展与外资银行的合作, 改善现有融资结构,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二是加强股权融资。 例如定向增发、发行红利认股权证等。 钢铁行业中的国有股比例很高。 据调查发现, 截至2007年末, 在未流通股中宝钢集团的国有股比例为67.9%、鞍钢的国有股比例为67.28%、武钢的国有股比例为60%。 因此, 钢铁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空间还很大。 股权融资的增加意味着自有资金比例的上升, 从而使债权融资的空间加大。 同时, 它还有利于整合资源, 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是积极开拓其他融资渠道。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达, 融资方式也越来越多, 但是如何灵活多样地利用这些融资方式才是最重要的。 钢铁企业除了把融资目光集中在银行贷款和证券市场上, 还应当考虑利用其他工具和渠道进行融资。 比如民间资金, 企业内部融资等。 要充分发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作用, 严格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 筹融资应进行综合风险掌控

企业要发展, 必定会承受各种风险, 只要合理规避风险, 便能抓住机遇, 为自己创造发展空间。 企业通常是利用融资方式来扩大发展规模, 但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融资管理, 规范资本运营, 防范和化解融资风险, 实现全面快速发展。

1.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预警系统

钢铁企业应及时确定风险预防目标, 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系统, 对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 企业必须对市场融资环境和自身的融资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保证融资决策的正确性、 科学性, 促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企业应结合风险预警目标和风险管理队伍水平, 合理选择风险评估方式, 对风险程度、结果等进行分析, 便于及时做出融资对策。

2.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 控制资金投放时间

企业的融资数量和资金投放使用时间都是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量及其使用时间决定的。 无论企业通过何种融资方式、融资途径, 都必须首先确定融资量。 资金量对企业选择一个合理的融资方式有重大意义, 确定一个融资限度有利于企业控制融资, 降低风险。 如果融资量不够, 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就会造成不良影响;而融资过剩, 又会增加企业的融资资本, 降低企业资金的有效使用率。 因此, 在融资前, 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融资量计划, 根据现有资金的使用情况, 确定融资额。

3.选择企业适宜的融资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给整个中国创造了新的发展环境, 尤其是资金市场的完善, 让企业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广泛, 融资方式越来越多。但不管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融资, 企业都会付出一定的资金成本。在融资过程中, 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融资政策、方针和法律规范综合考察各种融资方式, 寻找一种最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 真正减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4.健全融资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通过融资促进自身发展, 提高竞争力, 扩大生产规模, 但在此过程中需增强风险意识, 全面考虑可能会引发风险危机的各种因素, 完善企业内部的融资机制, 加强融资监督, 将融资风险防范工作落实到生产发展的各环节中。 只有这样, 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勇往直前。 企业还应建立融资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 在未得到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 企业一律不得对外融资, 对于违反融资规范的行为, 企业有权利追究其责任。

5.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是降低企业融资难度的一项重要手段, 但由于我国企业融资的担保体系还不够完善, 基本处在初级阶段, 还需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 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 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并有节奏、有效率地完善担保体系, 最终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 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以及为企业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

3.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篇三

摘要:以合资铁路建设过程中的参与人铁路局和外部资本所有者的履约行为为研究对象,分析套牢对双方投资决策的影响,可得出结论:考虑到合资铁路资产的专用性,一旦投入资产,铁路局的最优策略是选择“牢”;而为了规避被套牢,外部资本也会选择“不投资”。因此,尽管铁道部颁布了众多鼓励外部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经营的法规,而外部资本的积极性仍然不高。

中图分类号:F530.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0)01-0053-03

一、引言

为了弥补铁路建设资金的不足,2005年7月,铁道部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的实施意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尽管铁道部出台措施鼓励引进外部资金参与铁路建设,但效果并不理想,外部资本对投资铁路建设反应冷淡。

杨秋宝认为产权的缺失、现行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法规不健全构成了民间资本进入铁路的障碍;王恩桂、王琮琼在分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的法律环境后认为,现有的铁路法、担保法、公司法以及税法存在缺陷,构成了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的法律障碍;刘霞通过建立一个非价格歧视模型分析认为,在铁道部政企不分、铁路局路网长度和列车数量占优的条件下,铁路局采取非价格歧视使得合资铁路的利润减少,是社会资本不愿参与铁路建设最主要的原因。以上学者分别从铁路产权中的调度权和定价权分配关系、利益分配的政策法规和我国铁路建设资本来源的构成等角度分析了铁路建设引入民间资本困难的原因,却忽略了对合资铁路建设契约中的投资主体履约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研究。本文则从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套牢行为(Hold-up)的角度分析铁路从外部资本融资困难的原因。

Hold-up(套牢)问题最早由克莱因等人提出,他认为套牢是交易者在不完全契约下从交易合伙人所进行的专用性投资中寻求准租的一种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准租是指某项资产最优用途的价值超出次优使用用途的价值的部分。由于套牢问题在各行业中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很多学者对其在各行业中的应用作了相关研究。李小卯研究了信息技术外包过程中的套牢,华武、方世建等研究了人力资本的套牢,陈永庆、王浣尘研究了存在于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套牢,陈祥国、季建华研究了三级供应链的套牢。铁路建设中也存在套牢行为,本文建立两个参与人(铁路局和外部资本)、两个决策变量(投资和不投资)的博弈模型分析铁路建设引入外来资本困难的原因。

二、合资铁路的套牢问题与投资主体行为的博弈均衡

(一)合资铁路的套牢问题

铁路建设资产具有非常强的专用性,资产专用性是指资产在没有价值损失的前提下能够被投资者使用于不同用途的能力。在选择投资铁路建设之前,外部资本有很多可供选择的用途,一旦外部资产投产后,由于资产的专用性而产生了大量的准租,使得它转向其他用途时会大大贬值,所以外部资本的谈判能力下降,面临被铁路局套牢的威胁。如果铁路局和外部资本在合作之初签订的契约是完全的,对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都可以在合约中加以明确,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对方谈判地位上的弱势,套牢问题也不会发生。而在铁路建设的生产实践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契约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未来状况的不确定,双方签订的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对于铁路局来说,侵占可占用性准租符合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铁路局利用契约的不完全实施套牢这一机会主义行为成为必然。此时,作为契约方之一的外部资本就会被套牢。在目前管理体制下,铁路局是合资铁路的归口管理部门,铁路局和外部资本在履约过程中的谈判地位是不平等的,铁路局的威胁更可信。铁路局可以利用其管理权力和契约的不完全,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管理办法,对外部资本实施套牢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外部资本对此缺少话语权,因此一般情况下外部资本通常被“单边”套牢。

(二)合资铁路投资主体行为的博弈均衡

1.模型假设和收益矩阵

如前所述,铁路投资有高度的资产专用性,外部资本投资铁路建设极有可能被套牢。这对外部资本在选择是否投资铁路建设时又会有什么影响呢?本文建立铁路局和外部资本的投资博弈模型(如图1)来分析该问题。

合资铁路建设投资过程中参与人有2个:铁路局和外部资本所有者。铁路局是合资铁路的归口管理部门,铁路局和外部资本所有者都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博弈策略选择的准则。铁路局和铁道部政企不分,铁路局不仅要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还要保证铁道部所赋予的社会利益的实现,因此不论外部资本是否介入合资铁路建设,铁路局都要投资于铁路建设。在铁路局必须投资合资铁路建设的条件下,铁路局参与博弈的策略组合为(套牢、不套牢),外部资本的策略组合为(投资、不投资)。在外部资本选择投资策略的前提下,若铁路局采取套牢策略,铁路局和外部资本的收益分别为S*1、S*2;若铁路局采取不套牢策略,铁路局和外部资本的收益分别为S01、S02。在外部资本选择不投资策略的前提下,铁路局没有机会采取套牢策略,所以铁路局和外部资本的收益分别为S'1、S'2。这样,合资铁路投资主体博弈收益可具体表现在图1的收益矩阵中。

2.博弈均衡分析

铁路局和外部资本在履行合资铁路建设合约时,根据对手的行为策略选择自己的行为,实现自身利润目标。

(1)对外部资本而言,如果铁路局不选择套牢行为,外部资本由于和铁路局共建合资铁路而成为相互关系专用性投资,通常情况下,关系专用性投资投资获得收益超过外部资本在一般用途上投资获得的收益S'2,即S02>S'2。此时,作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外部资本的最优选择为投资铁路建设。

如果铁路局选择套牢行为,此时,虽然外部资本选择投资铁路建设而成为关系专用性投资,而关系专用性投资创造的收益高于一般用途上投资创造的收益,但是在分配收益时获得的收益却可能不高于投资于一般用途上获得的收益。铁路建设投资的资产专用性非常强,产生的可占用性准租也相应较多,当铁路局采取套牢行为——分配较大比例外部资本和铁路局合资建设铁路获得的收益时,铁路局获得收益大于不选择套牢行为获得的收益.即S*1>S01,而外部资本获得的收益S*2;小于铁路局不选

择套牢行为获得的收益S02,即S*202。外部资本投资铁路建设形成的资产专用性意味着外部资本从铁路建设资本转作其他用途资本时的转移资本很高,不妨设为△C。如果铁路局的套牢行为使得外部资本收益的减少量小于外部资本用于一般用途投资时收益的减少量,即S02-S*202/sub>-S02,铁路局在履约过程中虽然采取套牢机会主义行为,外部资本仍会投资于铁路建设。如果铁路局的套牢行为使得外部资本收益的减少量大于外部资本用于一般用途投资时收益的减少量,而小于外部资本转移成本,即S02-S*202-S*2<△C,考虑到铁路局的博弈策略对外部资本所有者来说是知道的信息,外部资本会选择退出铁路建设投资,转投于一般用途。

(2)对铁路局而言,由于外部资本成为关系专用性投资产生的可占用准租和资产专用性,铁路局实施必然套牢行为会重新就双方的资本收益分配进行谈判,挤占更多的外部资本的可占用性准租。并且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铁路局获得的结果必然是最大化S*1-S01=S02-S*2,达到S02-S0102-S*2<△C的状态,结果外部资本最优的策略是选择“不投资”。根据箭头分析该博弈的纳什均衡(图1所示),发现不存在稳定的策略组合,即不存在纳什均衡。最终,铁路局和外部资本博弈的结果是外部资本选择不投资,铁路局也无法实施套牢行为,只能独自完成铁路建设的投资。铁路局和外部资本之间不能实现建设合资铁路的目标。

正是由于外部资本考虑到铁路资产的专用性,一旦投入资产,铁路局的最优策略是选择“套牢”,为了规避被套牢,外部资本也会采取自己的最优策略,即选择“不投资”。这也解释了尽管颁布了众多鼓励外部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经营的法规,外部资本的积极性仍然不高的原因。在目前管理体制下,铁道部政企不分,对铁路局的套牢行为置之不理是符合铁道部自身利益的,从而使得铁道部关于“平等进入,公平待遇”的承诺是不可置信的。铁道部系统外的资金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这是外部资本不愿投资铁路建设的重要原因。

三、结论

套牢问题是经济问题的一种常见现象,但是在目前管理体制下,铁路局政企不分,使得外部资本和铁路局的地位不平等,只是外部资本单边被套牢,同时铁道部对铁路局的套牢行为也会置之不理。从分析过程可以看到,为吸引外部资本投资铁路建设,必须保证其能获得足够大的收益。铁道部不能为外部资本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投资环境,其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更加造成了外部资本投资铁路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4.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篇四

共同投资)

一、注册外商公司在广州成立公司所需资料(中外合资):

外方所需资料

1、投资方个人:

(1)、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如:投资方为外国个人(护照需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作公证认证);如:投资方为香港、澳门、台湾个人(通行证及身份证需到香港、澳门、台湾的律师楼以及司法部作公证认证);2份原件;

(2)、提供个人简历复印件;

投资方公司:

(1)、提供注册证书(包括公司注册证书,董事会成员名单,税务证,章程,成立时一套文件)的复印件,如:投资方为外国公司(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作公证认证);如:投资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公司(需到香港、澳门、台湾的律师楼以及司法部作公证认证);2份原件;(投资公司必须要成立两年以上才可以在中国投资开公司)

(2)、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需要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作公证认证)

2、银行资信证明;如:投资方为外国个人(护照需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作公证认证);如:投资方为香港、澳门、台湾个人(通行证及身份证需到香港、澳门、台湾的律师楼以及司法部作公证认证);2份原件;

注:指外方开户银行出据,表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存款额达到将要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或者高于注册资金的额度;

3、公司办公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租期一年以上并经房管局备案)2份原件以及相关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复印件,消防许可证复印件,房产属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名,房产属公司,消防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用途为:办公楼、写字楼,如生产型企业必须为:厂房);

4、法定代表人5张相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办理银行户时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二、注册中外合资公司必须文件:

注;如该国家没有公章,请该公司出一份证明并经公证认证。

1、广州公司注册名称查询预先核准通知书

2、外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外资公司企业章程;中外合资合同;

3、外资企业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授权书、法律送达文件委托书;

4、委任书、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东会决议、经理任职书、监事任职书、执行董事任职书;

5、可行性报告;(由企业自行填写自营项目)

6、共同投资合作合同(两个外国人或两个公司以上投资,需要提供)

7、进出口商品目录(做贸易的公司需要提供)

三、办理程序和时间

1.提出申请 → 2.外经贸局审核批准大概45工作日→ 3.申领工商登记证(10个工作日)→ 4.申领:代码证(3个工作日)→ 5.申领:地、国税务登记证(1-3个工作日)→ 6.办理外汇IC卡(10个工作日)→7.银行开户+验资户(7个工作日)→ 8办理财政登记证(10个工作日)→9.申请进出口权(咨询公司不需要)(45个工作日)(全部完成大概120-14

5个工作日左右)。

四、服务范围(注册完后全部文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代码IC卡一张

5.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篇五

1、本章程仅适用于中外合资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3、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章程供参考,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所列事项。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方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文):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注册地址:。

第三条 公司股东各方为:

甲方:,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 ; 乙方:,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其中: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出资方式为,占注册资本的 %。

(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如有专项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注: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 名(注:3-1

3人)董事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董事长一名,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注: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他方担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的中止、解散;

3、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公司的合并、分立;

……(注:事项内容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加)

第五章 监事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人),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注: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注: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共同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并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注:董事长或总经理二者选其一)担任。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九章

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注: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合营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董事会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本章程系股东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文本,当事各方承诺已知晓文本全部内容,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说明需要删除或修改的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6.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篇六

该特征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的不同:

1、两者的权力机构不同

前者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后者则是股东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介《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2、两者对权力机构人数限制不同

前者没有上限的限制。而后者则由上限的限制。

《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对其上限则没有限定性规定。

另外,该条规定的董事名额的分配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的内容可以解释为在合营各方完全可以在合营合同和章程中规定董事的名额分配不参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如出资多的一方可少委派董事,而出资少的一方多委派董事。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会人数的上限有明确的限制,即不得超过50人。

3、两者权利机构人员的来源不同

前者来源于合营各方的委派。后者则来源于出资而取得股东资格。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介《合资法》)第6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4、两者表决权的依据不同

前者是根据人数表决(即一个董事一票表决权)。而后者则是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条例》第32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33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有一个例外,即《公司法》第35条第2款前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过半数”指的是股东人数,而不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数。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前者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后者的董事会则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构。

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后者则是经营决策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业务执行机关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该特征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的不同:

1、两者结构不同

前者的机构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组成的经营管理机构。后者则是由董事会和总经理组成的机构来共同完成。

2、权力来源不同

前者来源于最高权力机构的聘请。后者则来源于具有经营决策权的董事会的聘任。

3、两者的职权不同

前者可以代表合营企业。后者则不能代表公司。

《条例》第36条规定:“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对总经理则没有规定此职权。

三、其他

前者没有规定监事会制度。后者则明确规定了监事会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该条规定可以得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可以设立监事会,作为对董事、经理的管理行为及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的机构。

7.美的中央空调成立印尼合资公司 篇七

进入21世纪以来, 印度尼西亚保持高速经济发展, 近2年的GDP更是达到了6.5%, 经济的增长带动了中央空调的需求。据了解, 2011年印度尼西亚的中央空调市场容量接近1亿美元, 2012年预计可达到1.3亿美元, 潜在市场相当可观。

一直以来, 印度尼西亚的中央空调被美、日2大派系所垄断, 其他新产品难以立足。2006年, 美的中央空调以先进的技术与优质的产品, 敲开了这扇大门, 启动了破冰之旅。当地市场冷水机占大部分份额, 美的中央空调以模块机、螺杆机切入, 再引入行业领先的全直流变频多联机、数码多联机以及单元机, 强力渗透当地市场。2011年, 美的中央空调在印度尼西亚获得超过500万美元的收成, 占据当地5%的市场份额。为了加大市场扩张力度, 美的中央空调与当地最具实力的经销商之一进行强强联合, 共同开创印度尼西亚的美的时代。

在庆典活动上, 顾炎明与合资公司总经理Hartono Yusuf先生分别就美的全球市场地位、印尼合资公司成立的重大意义、印尼商用空调市场概览、美的商用空调的市场策略等方面分别作了发言。中央空调海外营销公司总经理管金伟和Hartono Yusuf先生还为合资公司旗下9大经销商颁发授权经营证书。

8.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篇八

简介: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是汽车行业最大的中外合资企业,也是党的组织第一个在中外合资公司实行“两公开,两纳入”(即党组织公开挂牌、公开活动,党的经费纳入预算、工作人员纳入编制)的企业,它由东风汽车公司和日产汽车公司共同出资167 亿元,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投入运营,有员工7万余人,现总裁为日方派驻员中村公泰先生。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党委下属5个事业部党委和75个子公司(厂)党委,在职党员1.6万余名。

风汽车有限公司合资运营7年多来,我们抓住合资谈判达成的党组织“两公开,两纳入”的良好契机,结合合资企业运营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融合、与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干部队伍建设之路,通过制度建设、流程再造、信息沟通、过程介入、参与决策和强化监督等途径和方式,认真破解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合资企业落实的难题,较好地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了合资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汽车销量由合资当初的30万辆上升到了2009年的93.56万辆,营业利润也由同期的14.3亿元上升为86.34亿元;2010年1~10月产销量已突破百万辆大关。

建立和完善合资公司干部管理制度体系和流程

随着公司领导体制由国有企业向中外合资企业的嬗变,党组织在功能定位上也由全面性功能向政治性功能转化,但我们坚持党组织对干部工作的领导权、在制订干部管理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和对干部进行教育、培养、监督的管理职能不变,变由过去党委决定任免干部为把关定向和宏观指导,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定标准、看结构、管程序、提素质、抓考评”上,规定干部管理权限、改革提名方式、建立任免程序,探索适应合资公司需要的干部动态管理体制。我们利用中方副总裁分管人力资源的有利条件,在干部管理流程再造过程中,坚持体现党组织的意志,按照管理原则,把好导向关;管标准,把好资格关;管程序,把好规则关;管机制,把好制度关;管监督,把好调整关的要求,设计干部管理制度。在公司党委的主导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不断充实完善相关高管管理制度,大胆创新,逐步形成具有东风有限特色的干部管理制度体系。

首先,明确了中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公司制定了《岗位管理办法》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

其次,出台了中高管人员任免流程,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程序》规定高管人员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同时规定了派驻高管人员、非派驻高管人员以及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高管人员的任免程序;而《党群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程序》则明确了党群部门高管及党群组织高管人员的任免程序。两个程序确保了高管人员任免规范化、流程化。

再次,建立了中高管人员评价、激励、约束、培训、交流、退出等制度。公司颁发了《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员工绩效评价办法》、《员工能力评估操作手册》和《引进外部人才政策》等,这些管理制度涵盖高管任职基本条件及素质资格、选拔任用方式和流程、任期管理、考核与监督以及激励、培训、交流、退出、后备高管队伍建设等内容,它与《高管人员推荐提名管理办法》、《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高管人员谈话制度》、《推荐高管人员备案制度》、《高管、扩充高管人员退出现岗管理办法》等一起构成了高管人员管理、激励、监督与约束体系。

创立确保党管干部原则落实的体制与运行机制

一是理顺公司党委会与董事会、人事委员会的关系。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人事权力是与他们所承担的基本职责相对应的,具有不可分离性。作为中外合资公司,企业的决策权在董事会,执行权在经营层,重要的高管人员任免也由董事会或由经营班子成员组成的人事委员会决定。而党委的干部工作目标是建立一支职业化、国际化的高管团队,实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保证。这与董事会、经营层的目标是一致的。为了实现党组织的人事权力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人事权力的一致性,我们出台了《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党委工作办法》,规定了公司党委对高管人员的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应承担的重要职责,规定了党委参与企业干部决策的内容、原则、途径、流程等,明确了在干部管理上党委会与董事会、人事委员会的关系,即在对中方高管人员的管理中,党委承担培养教育、推荐使用、监督约束等任务。同时,安排党委成员通过规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营层,董事会、经营层中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上述制度安排,加大了党组织参与干部问题决策的力度,加重了表达党组织意志的分量。

二是健全完善党委参与干部决策运行的规则和程序。我们出台了《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在党委的主导下,制定了《董事会会议规则》、《人事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制度,形成了“党委决定,程序表达,体现意志、依法决策”的规范流程。制度流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层管理,即母公司派驻人员由董事会决定任免,一般高管人员由公司人事委员会任免,扩充高管人员由事业部人事委员会任免。但不论那个层面的高管人员任免,都需要先由公司党委常委会或事业部党委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通过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中的党委成员表达党委的主张,最后由董事会、人事委员会依法进行决策,按规定履行聘任、解聘手续。党群干部则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我们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既体现党委对干部任免的参与和管理,又支持董事会、经营管理者各自的用人权,保证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有效运作。

三是坚持按标准推荐干部。党组织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在干部的推荐和考察上,功夫下在干部的选育过程中。在高管人员的管理上,始终坚持“四原则”,即: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岗位管理,能上能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在选用高管候选人员上,坚持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员工和分管领导举荐以及干部管理部门推荐等多种提名方式,坚持没有经过组织严格考察的不上会、未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上会;严格按照程序,采取组织选拔、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做到了党组织满意、股东满意、经营层满意和员工满意,使党管干部原则在具体的选聘环节中得到体现。从2003年7月合资到2010年9月,公司党委共召开常委会67次,讨论党群和经营管理干部任免共计1 202人次,提交董事会和人事委员会表决的经营管理干部任免、交流574人次,通过率为99.3%,仅有4人次未一次通过,比较好地实现了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与保证董事会、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机统一。

四是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在高管人员的选拔上,我们在开展组织选拔的同时,不断引入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竞争性选用方式;同时,推行差额酝酿、差额推荐、差额考核、差额票决等措施,使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和事业梦想、创新精神强、能创造突出业绩的人脱颖而出。

坚持推动高管队伍职业化国际化建设

以“四好班子”创建活动为载体,推进国际化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合资以来,公司各级党委始终把建设一支党性坚定、充满激情与梦想、通晓国际化公司运作的职业化、本土化的经营团队作为干部工作的总要求,坚持把党委班子和中方高管团队的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以星级达标活动为载体,从2005年起,在所属党委班子中扎实推进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内容的“四好班子”建设,印发了《关于创建“四好班子”星级达标实施办法》和评价验收模板。评价从三星级起步,五星级为最高荣誉。为保证“四好班子”星级达标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导入了方针目标管理:一是运用目标管理的方法,制定了年度创建工作计划书,明确创建工作的必达目标、挑战目标、目标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对策名与对策管理项目等,力求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工作到位;二是运用过程管理控制模式,对照细化、量化到每一个时间节点的项目目标,认真开展自查、自检、自评、自改工作,在公司党委政工例会上通报推进实施情况;三是建立“四好班子”星级达标创建评价考核制度,每半年一次对五个事业部党委进行调研诊断和指导、服务,使创建工作步入扎实有序的良性循环轨道。公司党委将“四好班子”星级达标创建活动列为各级党委工作KPI(关键绩效指标)考核指标和对党政主要领导(外方任总经理的单位中,为指定中方牵头人)的绩效考评内容,评价结果与高管人员薪酬、职业发展、培训、职级升降和职位变迁挂钩,增强了高管人员的工作激情和进取精神。中方高管团队崇尚业绩、挑战高目标,推动了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大幅度提升。创建活动推进5年来,有7家和31家党委分别达到了三、四星级标准,有26家进入了五星级领导班子行列。

加大高管培训力度。为提高中方管理团队驾驭国际化企业的能力,公司党委积极支持人力资源组织实施APG(Achieve Professional Global,实现职业化、走向国际化)培训计划,教育广大高管人员敞开心扉学习新的理念、新的管理知识和管理工具,自觉参加每年举办的高管人员培训班,熟悉国际化公司运作规则,切实担负起建设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国际化公司的重任。7年多来,有15 194人次参加了464期次高管培训班,选送72名高管人员和高潜质人才到清华等高校脱产培训。在合作伙伴日产公司的支持下,还选派多人次出国考察交流,选派优秀骨干到日产长期研修。

坚持对高管人员考核评价。高管人员考核包括绩效评价、任期考核、专项考核和任职回访等。其中,绩效评价分为年度与任期两种形式,年度主要评价高管当年关键绩效指标达成及执行公司高管行为准则的情况,评价结果与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工资挂钩;任期评价一般为3年,按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在提拔、交流等情况下,对高管人员进行专项考核;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发生变更后,对班子及个人在任职一年后进行回访考核,主要了解新班子的融合协作情况和履职情况。同时,我们还坚持每年底开展“公司优秀管理者”评选并予以表彰。

坚持对高管人员的思想教育与监督。公司党委把高管人员的作风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干部考核和干部监督,针对高管人员思想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加大对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职务消费、兼职取酬、任职回避、出国(境)审查审批、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廉洁从业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和司(厂)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大力推进后备高管人员队伍建设。公司出台了《高潜质管理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内容包括高潜质管理人才的基本条件、选拔和调整、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对后备高管中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有可能成长为高管的战略性管理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做到了每名高潜质管理人才有指定培养人、有课题、有培养计划。目前,公司建立起门类齐全、素质高、管理规范的高潜质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实现了高潜质管理人才培养的规范化、长期化。(责任编辑: 李万全)

9.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篇九

肖建协诉江苏省建信企业(集团)公司、亮兴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中民(商)初第字XXX号

原告肖建协,男,1953年6月21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车城南路XX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周XX、邓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信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前安路515号建信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钱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亮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后诗轩道XX号和皇集团中心2903室。

原告肖建协诉被告江苏省建信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信公司”)、被告亮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兴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因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地在武汉市XX区,故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本院于200X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X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建协及其委托代理人邓X、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张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亮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合友企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合友公司”)于2001年2月24日在香港商业登记署登记结业时的唯一合伙人,故原告在法律上承继合友公司结业前存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1999年11月26日,合友公司与两被告签订了关于武汉诚友达房

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友达公司”)45%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合友公司将其拥有的45%股份全部转让给两被告,其中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受让6%,被告亮兴公司受让39%,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30万元,其中人民币350万元由两被告以现金直接支付给合友公司,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应付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亮兴公司应付人民币300万元。同日,两被告与合友公司签订了《关于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约定将诚友达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15楼B座单元划归合友公司。协议签署后,合友公司收到了被告亮兴公司支付的人民币200万元。但此后两被告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支付尚欠的转让款。原告认为,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签订,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应在XX年3月底之前办妥股份转让手续并支付余款,但两被告未按约履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

1、两被告办妥诚友达公司45%股权转让手续;

2、被告江苏建信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亮兴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万元;

4、被告江苏建信公司承担自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5、被告亮兴公司承担自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6、两被告办理位于武汉市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13B(名义单元为15B)的房屋过户手续;

7、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06年4月3日,原告以诚友达公司于2006年3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申请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请。

被告江苏建信公司答辩称,原告虽然与两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但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既未作出诚友达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也未去外资委进行审批。现诚友达公司已被武汉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已经没有履行的基础。故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亮兴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

1、合友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证明,欲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欲证明两被告有义务向合友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3、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欲证明两被告有义务办理世界大厦15楼B座房屋的过户手续;

4、世界大厦15B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欲证明两被告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5、世界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欲证明该大厦15楼B座是名义楼层,实际登记产权为13B;

6、诚友达公司的合同与章程,欲证明合友公司拥有诚友达公司45%股份的事实;

7、调查笔录,被调查人田X是诚友达公司的司机,欲证明原告在XX年至2004年期间多次去被告处催讨转让款;

8、租赁合同,欲证明世界大厦15楼B座一直由原告方实际使用,并收取租金。

经质证,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对证据1-6的真实性及内容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7、8均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亮兴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诚友达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欲证明诚友达公司已于2006年3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亮兴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7是证人证言形式,但该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调查笔录不予采纳。原告其它证据及被告江苏建信公司的证据,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与本案争议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92年9月15日,武汉岸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合友公司(乙方)、江苏省浙信房地产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江苏浙信公司”)共同签订一份《中外合资“武汉诚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三方组建诚友达公司,诚友达公司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80万美元,占10%股份,乙、丙方各出资360万美元,各占45%股份;诚友达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名,乙、丙方各委派三名,董事长由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乙方各委派一名。后诚友达公司经审批,于1992年12月31日登记成立。

1999年11月26日,两被告与合友公司签订一份《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就合友公司投资诚友达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友公司将其拥有的诚友达公司45%的股份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两被告,其中被告亮兴公司受让39%的股份,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受让6%的股份;

二、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2,830万元,其中人民币350万元分别由亮兴公司、江苏建信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合友公司,亮兴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江苏建信公司支付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100万元由两被告按比例代合友公司归还其在江苏浙信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380万元由两被告按比例承担合友公司向诚友达公司的暂借款,并将暂借款的债务人变更为两被告;

三、两被告应付的现金,在本协议签署后七天内,由亮兴公司向合友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余款在合友公司配合两被告办妥所有股权转让事宜后七天内,分别由两被告支付给合友公司;

四、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合友公司在诚友达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两被告;合友公司须积极配合两被告办理好有关股权转让等事宜;

五、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次日,原告、两被告及合友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关于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约定:

一、亚洲公司拥有武汉重友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友建公司”)45%股份,其实际投入的投资款人民币36万元及其股份均作为归还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书》第二款合友公司应承担暂借款的利息,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合友公司拥有重友建公司的45%股份全部归江苏建信公司武汉公司所有,同时双方签订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世界大厦15楼B座单位划归合友公司,过户手续与股份转让手续同时办理;

三、诚友达公司总经理肖建协原工作用轿车

留归合友公司,今后所有费用由合友公司自行负责,诚友达公司仅负责配合验车;

四、本补充协议经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根据2005年8月29日的《武汉市房地产登记名册》记载,车城东大道XX号15B房屋的权利人为诚友达公司。2005年9月1日,武汉明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基物业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证明武汉市车城东大道XX号15楼B室的房屋为名誉楼层,因大楼编号时13、14楼空缺,故实际楼层为13楼B室;明基物业公司系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

2005年6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NIUYTRVFK律师出具《证明书》,证明合友企业发展公司系于1987年6月12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登记证号码1***,该公司于XX年1月24日结业;该公司成立至结业的合伙人有:(1)肖建协先生,自成立至XX年1月24日结业退出,(2)东台煜先生,自成立至1995年6月12日退出。

2005年6月15日,明基物业公司作为车城东大道XX号世界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武汉优合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向其出租该大厦15层B室房屋。根据2006年3月21日的工商查询材料显示,诚友达公司于2006年3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未注销;公司出资者情况记载为:合友公司出资360万美元,江苏浙信公司出资1万美元,武汉岸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39万美元。

本案庭审中,原告及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均确认,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办理过有关的审批手续;同时原告确认,诚友达公司未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过董事会,也无董事会决议。原告还陈述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没有在诚友达公司中参与经营;被告江苏建信公司则陈述,其从未进入过诚友达公司,对诚友达公司的情况亦不清楚。原告因未获得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款及房屋,致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原告的起诉主体及其诉请主张是否成立?

本案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纠纷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关于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合友公司享有诚友达公司的45%股份,并与两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上述股份。因诚友达公司系合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应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生效。现原、被告均确认,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并未办理过法定的审批手续,故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未生效。

关于原告的起诉主体问题,本案原告的举证表明,合友公司是注册于香港的个人公司,且原告是合友公司结业时的唯一登记合伙人,故合友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及

承担。本案审理中,被告亦未对原告的起诉主体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体身份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告在本案审理中对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并不持异议,并撤回了要求两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请。同时,原告确认其诉请系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内容包括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承担违约金,并办理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上述诉请均系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前提下的合同履行内容,以及未适当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非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现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办理法定的审批手续而未生效,故原告的上述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认为因两被告的不作为致使协议未生效,并造成原告损失的,可以另行向两被告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肖建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55元,由原告肖建协负担。

10.合资经营公司协议 篇十

甲方:

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闲置资金。愿在互惠互利,提高资

金回报的原则下,制定本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负责合资项目开发及经营管理。乙方不参与管理。

二:乙方愿将本人万元交给甲方来经营所选项目。期限为年月

日至年月日

三:甲方可以约与乙方之外的合伙人来共同经营管理。

四:乙方不承担公司亏损风险。即:不管公司盈亏状态如何,甲方保证每年给乙方的分

红至少是10000元。如果公司发展顺利。甲方应按照乙方所投资金比例给乙方分红。

五: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至3年之内不撤资。3年后如果乙方要撤资必须提前1个月

向甲方提出。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当初所投资金数目。

六: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定合同及取消合作。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11.合资公司打造的中国形象 篇十一

只要提到中国的国家形象宣传,2011年1月在纽约时代广场上循环播放了8000次的《人物篇》就是一个避不开的话题。不管你认为那个创意是神来之笔还是摸不着头脑,它都是迄今为止影响最为广泛的中国国家形象片。用中国国家形象片官方顾问、北大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广告系主任陈刚教授的话说:“国家形象片首先是一个广告。一个成功的广告,首先是一个激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媒体事件。”

带来“陌生感”的创意

既然是广告,就需要广告和公关公司的参与。

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形象片是一群名人的照片组合,也没有人这样设计过,包括朱幼光。这个《人物篇》真地只是他拍脑袋想出来的。2009年10月,国家形象片开始竞标。朱幼光所在的上海灵狮广告公司准备了3个方案,前两个都是“正常”的。另一位国家形象片官方顾问,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教授何辉回忆说,灵狮公司最早的构想是要阐述中国文化与哲学理念,儒家文化、和谐与多元共存之类的。但样片做出来之后,专家们都觉得太平淡。

为什么一向崇尚“中庸、中规中矩”的中国人开始如此大刀阔斧?虽然中国对于自己的国家形象宣传起步较晚,但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制作国家形象片了,换句话说,制作国家形象片的尝试期已经过了,现在是突破期。

上一次是在2007年,陈刚就参与了第一版国家形象片的筹备和制作。第一个中国国家形象片在2008年8月6日、赶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前两天面世,由当时还未破产的著名电影公司米高梅拍摄。

那是一个符合所有正常期望的片子,里面融合了中国人的笑脸、京剧脸谱、长江长城、昆明、桂林、四大发明等元素。但在陈刚看来,着实差强人意:“这都是你想得到的,也是很多人早就知道的,看了就看了。事实也是如此,那一版的国家形象片几乎没有引起多少关注和讨论”,他对本刊记者解释说,那只是一张无功无过的安全牌。这一次就不一样了。

但无论怎样,第一版的国家形象片还是意义非凡,就像当时的宣传契机——北京奥运会一样,这是中国国家公关的里程碑。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赵大力向《世界博览》记者概括道:“中国在打造国家形象上经历了一个认识上不断变化的过程。改革开放后,中国一直注重经济的发展,奉行‘韬光养晦’的策略,在对外形象传播上一直比较低调。但是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对中国发展的诋毁声音此起彼伏,从中国威胁论到中国责任论,从人权到民族宗教。这都让我们认识到打造国家形象的重要性。以北京奥运会为标志,可以说是我们打造中国形象的关键转折,无论是在国家形象传播的意识上还是行动上都有很大的进步,比如去年初的国家形象宣传片。”

第二次国家形象片给人一种更加商业化的感觉。尽管每一次的宣传片,包括商务部主持的《中国制造篇》,都是通过招标的方式请广告公司操作,但给国家广告请代言人还是破天荒的一次。对于这一点,第一个吃螃蟹的朱幼光的心里也七上八下,才会把这个创意排在最后一个。

让灵狮广告喜出望外的是,《人物篇》在国新办的会议上受到了一致的肯定,当然争议也是意料中事。陈刚说:“那些所谓符合常理的国家形象片其实应该归属为‘专题片’。比如《角度篇》,它并没有成为公共宣传的手段,而是在外事活动中播放,作热身之用。”在陈刚看来,《人物篇》最大的成功之处,恰恰是它意料之外的陌生感:“这种感觉可以引起好奇,之后就是关注。”

国际化、市场化

“怎样引起关注”——这大概是所有公关人和广告人最擅长,却又每天都在思考的事情。在这方面朱幼光是行家,这个当年将麦当劳的风车插满王府井的广告新锐。已经进入不惑之年。“人物篇”不仅是中国形象片的突破,也是他个人事业的突破,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他们的后盾,IPG集团。

凡是关注过国家形象片的人,大概对这几个词都不陌生:国新办、上海灵狮广告、朱幼光、高小龙和他们的80后团队。“还有你没看到的,就是IPG集团从头到尾的全球化运作,”陈刚说:“国新办的广告组主持了这个项目,但具体的执行是他们筛选出来,委托专业的公关、广告公司。尤其是在时代广场的投放,那是IPG负责媒介推广的工作组一点一点谈下来的。”

IPG是谁?IPG(Interpublic Group of Companies)是美国第二大、世界第四大广告与传播集团。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即是该公司旗下的灵狮公司与光明日报社在上海合资组建的。

“人物篇”这个创意虽然确定下来了,但选谁却是个大难题。这些人首先要在中国人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又要是能够引起外国观众兴趣的,毕竟他们才是受众。朱幼光列出了一份百多号人的名单,国内方面邀请陈刚和何辉参与商议;国外方面请外国朋友一一核对这些人选在国外的认知度。一位德国多友人,仔细询问了欧洲各行各业的朋友,然后从上海打“飞的”来给朱幼光作了4个小时的报告。

其实朱幼光的选择标准很简单:这个人值得来、愿意来、能来、不要钱,但实际操作异常繁琐。既然国新办广告组将形象片的事务委托给了灵狮,本质上,这就是公关公司接到了一单生意,政府自然不会出面干预。“大家都以为给国家办事,打一个电话什么人都来了。其实不是这么回事。”看来朱幼光也有一肚子苦水,当然也有欣慰——人选名单顺利通过审查,没有改动;即便当时有些绯闻缠身的女明星,也没有受到国新办的质疑。既然要突破,便首先要开放思想。

灵狮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这就是它的一大优势。虽然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上,我们看到的是大批中国策划人、中国导演、中国摄像,但这样一个播放给全球观看的形象片当然需要全球化的参与,包括全球范围内资料的搜集、调研等等。最重头的应该就是播放地点的确定。那是一场公司对公司的谈判,而不是政府间的友好合作。形式上是IPG旗下的一家公司要将客户的广告投放在时代广场,所以谈判也是交给熟悉规则的IPG美方的媒介推广人员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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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头无尾的遗憾

对于“人物篇”争议性的效果,朱幼光曾表示:“专业人士和百姓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他认为,选择名人符合广告学意义上的冲击力和信息饱满度,60秒内考虑的是怎么抓人眼球,真正的形象解释留给篇幅更长的《角度篇》。

不过朱幼光说这句话的时候可能没想到,专业人士和看问题的角度可能也有不同。或者说这是同为专业人士,一个市场化的公司人和一个研究学者之间的不同。

朱幼光在角度篇上下了很多功夫,他研究了多部外国人拍摄的中国纪录片,比如上世纪70年代,电影大师安东尼奥尼抵达北京拍摄的纪录片《中国》,这个片子里充斥着满大街的自行车、密密麻麻人头攒动的大街和西方人眼中“宗教仪式一般的太极”。这样一部片子带来的观众的反馈和对中国的评价自然是偏颇的。但安东尼奥是个“老外”,在当时的中国,恐怕他连一个专业的助手都没有,他记录的是引起他好奇的事物。

朱幼光是幸运的,他的背后有一个外国团队,告诉他“我们想知道什么”;他的身边又有一个中国团队和他一起“给老外一个答案”。比如在《角度篇》中专门介绍了中国民众的储蓄习惯,“这是在向西方解释,中国人的储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这是完全不同的民生习惯。”和爱花钱的欧洲人相比,这是中国国家形象某一方面的有力体现。

也许在朱幼光看来,一个充满噱头的《人物篇》,再加上一个整体性介绍中国的《角度篇》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组合;不过在陈刚看来,还是有一大遗憾。“没有一个《人物篇》的配套版本,告诉人们,那些人都是谁?我们为什么要选择他们代表21世纪中国人的形象。”

因为在陈刚看来,“国家形象片不完全是一部商业广告。”起码这个《人物篇》不是。广告式的国家宣传片在诸多的国家形象片中并不少见,大多以旅游或者招商为主题。但陈刚认为,那些国家宣传片是广告,因为它们在售卖,售卖自己的旅游产业、商业政策。但《人物篇》是在传达给外国人一个信息:这就是21世纪的中国人。它没有试图出售任何东西。

一位在公关公司工作多年的资深人士曾参与过英国和加拿大的国家公关宣传项目,在对比中外国家公关风格的时候,他对记者说:“很多国家在宣传自己形象的时候,目的都非常明确:是为了招徕投资还是吸引游客。然后他们就有的放矢地布置展会、组织洽商,但中国的展览更喜欢以概念为主。”

本来影响一个国家形象的因素就比影响一个企业形象的因素复杂得多,宣传时,“一个企业再巨型,它的受众都是相对明确的。而一个国家即便主题单一,受众的组成也绝不单一。更何况主题‘深刻’的时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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