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标准操作规程

2024-07-17

生猪屠宰标准操作规程(精选4篇)

1.生猪屠宰标准操作规程 篇一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 询问 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6.1.3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6.1.4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6.1.5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 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6.2.2 肌肉 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6.2.3 鼻腔 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6.2.4 口腔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 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 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6.2.7 肺脏 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6.2.9 腺胃和肌胃 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 肠道 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2.12 脾脏 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 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7.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牛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牛只,视情况进行急宰。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头部检查 检查鼻唇镜、齿龈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一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两侧下颌淋巴结,同时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有无病变。

7.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

7.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虫等。

7.2.4 肾脏 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

7.2.5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胃和肠 检查肠袢、肠浆膜,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粘连、结节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出血、结节、寄生虫等。

7.2.7子宫和睾丸 检查母牛子宫浆膜有无出血、黏膜有无黄白色或干酪样结节。检查公牛睾丸有无肿大,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7.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牛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羊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2.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只,视情况进行急宰。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 头部检查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7.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7.2.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

7.2.5 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 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7.3.2 淋巴结检查

7.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羊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8.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产房医院感染标准操作规程 篇二

一、布局流程

1、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母婴室邻近,周围环境安静、清洁,无污染源。

2、分医疗区和辅助区,医疗区包括分娩室(隔离分娩室)、待产室(隔离待产室)、治疗室,辅助区包括无菌物品存放间、洗手池、办公室、更衣室、产妇接收室、污物间、卫生间。

3、墙壁、地面、天花板无裂隙,表面光滑,便于清洁与消毒。

二、人员管理

1、医务人员,包括辅助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基础知识培训。

2、医务人员患有皮疹、腹泻、呼吸道综合征及传染病等感染性疾病时应离岗或调岗。

3、严格参观、实习和陪产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认真执行出入管理要求,减少产房感染。

4、诊疗过程中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有体液暴露危险时应戴防护面罩、穿防护围裙和防护鞋。

5、接生或助产前应按照手术人员要求进行外科手消毒、戴口罩帽子、穿无菌手术衣、戴无菌手套。连续接生时,在接生前重复外科洗手。

6、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产房,所有人员入产房前应做好手卫生。

三、环境管理

1、保持空气清新,每日通风至少2次,每次不能少于30分钟,通风不良时可安装空气净化消毒器。

2、每台分娩后应湿式擦拭地面及产床周围的各种物体表面,有明显污染时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擦拭。清洁用具专室专用,标示清楚,使用后分开清洗消毒晾干备用。

3、窗台、墙面定期湿式擦拭,有明显污染时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擦拭。

四、物品管理

1、产床上的所有织物均应一人一换,感染性疾病患者和明确感染性物质污染的织物应分开收集、标识明确。不应在产房内和走廊里清点脏污的织物。

2、接触患者的所有诊疗物品均应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3、脐部护理使用的辅料及脐包应无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备皮用具首选一次性物品,否则应采取有效的消毒处理方法。

5、接送产妇的平车保持清洁,隔离产妇使用后应立即消毒。

五、隔离管理

1、对有潜在传染性疾病的产妇,应隔离待产、隔离分娩。尽可能使用一次性物品,根据感染种类和医院隔离条例规定,进行产后的清洁和消毒;医护人员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2、分娩结束后房间应严格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3.飞沫隔离标准操作规程 篇三

一、基本原则

1.适用于预防通过飞沫传播的感染原,如百日咳杆菌、流感病毒、腺病毒、鼻病毒、脑膜炎双球菌及A群链球菌(特别是指使用抗菌药物治疗24 h内)等,无论是疑似或确诊感染或定植的患者都应隔离。

2.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应采取第二至第四项的预防措施。

二、患者安置

1.应将患者安置于单人病房,条件受限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优先安置重度咳嗽且有痰的患者。

(2)将感染或定植相同感染原的患者安置在同一病房。

(3)当需与其他不同感染源的患者安置于同一病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避免与感染后可能预后不良或容易传播感染的患者安置于同一病房,例如:免疫功能不全或可能长期住院的患者。

2)床间距应≥1 m,并拉上病床边的围帘。

3)不论同一病房的患者是否都需采取飞沫隔离,接触同一病房内不同患者之间,都应更换个人防护装备及执行手卫生。

2.门急诊应尽快将患者安置于检查室或分隔间,并且建议患者遵循呼吸卫生(咳嗽)礼仪。

三、个人防护装备

1.进人病房或分隔间应戴口罩。

2.密切接触患者时,除了口罩以外,不建议常规佩戴护目装备,例如护目镜或防护面罩。3.针对疑似或确诊SARS、禽流感或流感大流行的患者应遵循最新感染控制指南。

四、患者转运

1.除非必要,应限制患者在病房外活动及转动。

2.确需转运时,应指导患者佩戴口罩,并遵循呼吸卫生(咳嗽)礼仪。3.如患者已戴口罩,负责转运患者的人员不必戴口罩。

空气隔离标准操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1.适用于预防通过空气传播的感染原,如麻疹病毒、水痘病毒、结核分枝杆菌、播散性带 状疱疹病毒,推测SARS-CoV(SARS冠状病毒)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无论是疑似或确诊感染或定植的患者都应隔离。

2.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应采取下列第二至第六项的预防措施。

二、患者安置

1.应将患者安置于负压病房,负压病房应达到以下要求。

(1)空气交换≥6次/h(现存病房)或≥12次/h(新建或改建病房)。

(2)病房空气可直接排至室外,若排入邻近空间或空气循环系统需经高效过滤。(3)每日监测、记录负压值,并通过烟柱、飘带等肉眼观察压差。(4)病房门应随时保持关闭。

2.当负压病房不足时,应尽快将患者转送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三、门急诊

1.应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及时发现通过空气传播疾病的患者或疑似患者。

2.应尽快将患者安置于负压病房,条件受限时,应指导患者佩戴外科口罩并安置于专用隔离诊室或引导至感染性疾病门诊。当患者离开以后,应将房间空置至少1 h。

3.应指导患者佩戴外科口罩并遵守呼吸卫生(咳嗽)礼仪。除了在负压病房内,患者需持续佩戴外科口罩。

四、人员限制

应尽可能安排具有特异性免疫的医务人员进入病房。

五、个人防护装备

医务人员无论是否具有特异性免疫,当进人病房时,均应佩戴经过密合度测试的N95呼吸防护器或医用防护口罩。

六、患者转运

1.应尽量限制患者在病房外活动及转运。

2.确需转运时,应指导患者佩戴外科口罩,并遵循呼吸卫生(咳嗽)礼仪。3.应覆盖水痘或天花或结核性等皮肤损伤。

接触隔离标准操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1.适用于预防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或患者医疗环境而传播的感染原,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艰难梭菌、诺如病毒等,无论是疑似或确诊感染或定植的患者都应隔离。2.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应采取第二至第六项的预防措施。

二、患者安置 1.应将患者安置于单人病房,条件受限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优先安置容易传播感染的患者,如大、小便失禁的患者。(2)将感染或定植相同病原体的患者安置在同一病房。

(3)当需与未感染或定植相同病原体的患者安置于同一病房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避免与感染后可能预后不良或容易传播感染的患者安置于同一病房,例如:免疫功能不全、有开放性伤口或可能长期住院的患者。

2)床间距应≥1 m,并拉上病床边的围帘。

3)不论同一病房的患者是否都需采取接触隔离,在接触同一病房内不同的患者之间,都应更换个人防护装备及执行手卫生。4)设立隔离标识。

2.门急诊应尽快将患者安置于检查室或分隔间。

三、个人防护装备

1.不论是接触患者完整的皮肤或环境表面,例如:医疗设备、床栏杆,都应在进入房间或分隔间时戴手套。

2.隔离衣。

(1)进入病房或分隔间时应穿隔离衣,并于离开患者医疗环境前脱卸隔离衣及执行手卫生。(2)脱卸隔离衣后,应确保衣服及皮肤不接触污染的环境表面。

四、患者转运

1.除非必要,应限制患者在病房外活动及转运。2.确需转运时,应覆盖患者的感染或定植部位。

3.转运前工作人员应执行手卫生并脱卸和丢弃受污染的个人防护装备。

4.转运到达目的地后,医务人员再穿戴干净的个人防护装备处置患者。

五、医疗装置和仪器(设备)1.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处理相关医疗装置和仪器(设备)。

2.一般诊疗用品,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压脉带等应专用,不能专用的医疗装置应在每一位患者使用前后进行清洁和消毒。

六、环境

病房环境表面,尤其是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如床栏杆、床旁桌、卫生间、门把手以及患者周围的物体表面,应经常清洁消毒,每班至少1次。

山东省手足口病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实施方案

手足口病(Hand-foot-mouth disease, HFMD)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以婴幼儿发病为主。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少数患者可表现为病毒性脑炎、神经源性肺水肿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易发生死亡。少年儿童和成 3 人感染后多不发病,但能够传播病毒,肠道病毒传染性强,易引起暴发或流行,使住院病人急剧增加。为避免因医院管理不严导致疫情传播扩散,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版)》和《山东省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指导医疗机构强化医院感染控制与管理,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手足口病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培训,做好传染源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导致的疫情传播扩散。

(三)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公众预防和疫情应急处置。

二、医疗机构的预防性防控措施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当地疫情,结合本院情况,制订本院手足口病就诊流程与预防控制实施方案。

(二)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普通门诊、急救中心、小儿科、皮肤科和口腔科等设立预检分诊台,对7岁以下、发热的患儿引导至儿科门诊就诊,将可疑患儿安排到专门的诊室进行诊治;确诊的患儿送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的儿科门诊应设立专门的手足口病诊室、独立的候诊区、隔离输液室、隔离观察室、专用卫生间等;儿科病房应设立手足口病隔离病室。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灭菌。

(四)诊疗场所应有适宜的洗手设施或配备快速手消毒剂,在诊疗、护理每一位病人后,均应认真洗手或对双手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五)加强病房和诊疗场所的通风换气,有人情况下每天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不少于30min,天气较冷时适当缩短时间增加次数,1.5%过氧化氢喷雾每天两次。有条件时可采用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等消毒;无人情况下可对空气采用紫外线消毒30min或使用臭氧消毒器或0.2%过氧乙酸喷雾等进行空气消毒,每天两次。

(六)加强日常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诊室、病区的环境整洁、干净,患者流量较多时需要增加清洁次数,每天至少2次;对室内地面、各种台面、门把手用消毒剂拖(擦),并保持干燥。拖把、抹布等卫生洁具一定要分区使用,分开清洗、消毒、悬挂晾干。要重视厕所的清洁卫生,对使用的室内厕所及时清洁、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对室外厕所还要加强防蝇、灭蝇和其他虫媒的消杀工作。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房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七)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饮食、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饮用水污染,加大监督与检查力度,做好食堂、饮用水卫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教育、督促陪护人员和患儿,建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1、医疗机构应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告诫家长教育住院患儿饭前便后要洗手,预防病从口入;家长要注意儿童的个人卫生,纠正儿童不良卫生习惯,做到“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等。

2、督促陪护人员和病孩经常洗手,尤其是进食前和便溺、替幼儿更换尿布、处理粪便后。

3、奶瓶、奶嘴、餐具使用前后应充分清洗,医院最好能提供设施予以煮沸消毒。

4、住院期间要经常对儿童玩具、餐具及个人用品进行清洗、消毒,每日至少1次。

5、限制陪护人员数量,原则上一个患儿一个陪护。向陪护人员发放手足口病的防控资料,让其主动隔离,避免陪护人员和患儿与其他病孩密切接触。出院时要求陪护人员对个人和儿童使用的餐具、衣物等日用品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征得陪护人员的同意,将经济价值低的物品不带出医院按感染性废物统一焚烧,严防传染源播散。

(九)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废物与污水的管理

1、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手足口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感染性废物的处置。

2.、对手足口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包装,并及时密封,按医疗废物处理。

3、对粪便、排泄物、呕吐物等污物的处理。医院有完善的污水消毒处理系统的,患者排泄物、呕吐物可以直接倒入卫生间;没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应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4、医院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在此期间医院污水的排放要增加自我监测的频次,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三、培训与检查

(一)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所有员工(包括医、护、技、行管、后勤、保洁等)进行手足口病医院内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做到人人知晓,尤其要加强对卫生保洁人员的培训。

(二)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手足口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三)医疗机构手足口病入院病人增加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区域配备专门的保洁员进行巡视,随时清洁与消毒。手足口病的留观与收治病区,应限制陪护人数。疾病流行期间,应谢绝探视。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严格疫情报告管理制度,确保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出现病例的隔离措施

(一)患者的隔离。在发生疫情的病区,应将患者安排在单人病房或同症状的患者安排在一起。严禁将患者搁置在病区内的走廊上(容易造成病原体的扩散)。同一间病房内不应收治其他非肠道病毒感染的患儿。重症患儿应单独隔离治疗。

(二)留观病人的隔离。对实行医学观察的患者应送观察室隔离,确诊患者按程序及时上报、收治或转送。

(三)隔离病房。根据疫情发生的情况,在儿科设立单独隔离病房或独立设置隔离病区。

(四)隔离病区。对于疫情严重地区,可将其他科室病房被调整为感染病区,并隔离划分出应急留观病区、应急重症病区、重症病区,使患者得到分级观察治疗,保证危重患者在第一时间送往重症监护室。

五、消毒措施

(一)空气处理:开窗通风、机械通风是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降低空气微生物密度的最好方法。病房内患儿聚集时尽可能不采用喷洒消毒剂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条件允许可安装动态空气消毒设施。

(二)地面、墙壁、床头等物体表面消毒:每天用含氯消毒剂擦拭患者可接触到的物品表面,留观室、病区的床头柜、床架,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小件物品可采用浸泡30min,然后清水冲洗。通常每天2次,污染时随时消毒。

(三)诊疗器具消毒:对体温表、压舌板、非一次性用品(如听诊器、血压计)等诊疗器具应根据门诊及住院患者数量,适量配备,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使用一次性压舌板或非一次性压舌板采用高压蒸汽灭菌,也可使用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清水冲净擦干备用;对危重患者使用的呼吸治疗装置,加强无菌操作,在使用前应进行高水平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在使用后立即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min,再清洗,然后进行高水平消毒。

(四)衣服、被褥:手足口病的病原体对紫外线敏感,不耐热,50℃可以杀灭病原体。阳光下暴晒或煮沸30min可用于患者的衣服、被单消毒。洗衣房的常规氯漂和加温程序可有效杀灭医务人员工作服中可能沾染的肠道病毒;也可用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后清水冲洗。

(五)餐(饮)具消毒:首选煮沸消毒30min,也可用5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min后清水冲洗。

(六)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处理: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ml可加漂白粉50g或2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h。成形粪便可用20%漂白粉乳剂2 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h。尿液每1000ml加入漂白粉5g或加10000mg/L有效氯消毒剂100ml混匀放置2h。

(七)生活用具、玩具等消毒:可用0.2%~0.5% 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作用时间30min。

(八)手与皮肤消毒:手消毒可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聚六亚甲基胍、洗必泰、新洁尔灭等复配消毒液)揉搓作用1~3min。

(九)抹布、拖把消毒:使用过的抹布、拖把采用2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min后,清水清洗;未经消毒处理的抹布、拖把严禁拿到别处使用。

(十)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六、个人防护与手卫生

(一)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实施接触隔离。进入可疑患者隔离区域的人员应佩戴外科口罩;当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体内物质有可能喷溅时应穿戴面罩、防护服。

(二)处理患者排泄、呕吐物的人员,应严格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应佩戴外科口罩、手套,穿着隔离衣;在清洗盛污物的容器、配制含氯消毒剂时,应佩戴眼罩。

(三)配备使用方便、数量足够的水龙头。至少在发热门诊、手足口病留观室或病房、ICU、以及肠道门诊、儿科门诊、急诊、皮肤科等重点部门,需配置脚踏、肘式或感应式非接触式水龙头;使用皂液替代固体肥皂。

(四)医护人员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时应戴手套;如戴手套,不同患者间应更换手套,脱去手套,仍需进行手卫生。尽量配备擦手纸,以提高手卫生依从性,避免使用公用毛巾。

(五)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每一位患者后,尤其是给患者换尿片、处理患者粪便,或直接接触患者分泌物、血液、口腔粘膜、皮肤疱疹等高危险操作后;接触患者与其周围环境、污物及其脱卸手套后;均应进行手卫生或手消毒。

(六)由于单剂75%的酒精不能将肠道病毒灭活,因此要选用复配手消毒剂。DP300加乙醇制剂。

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结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传染病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传染病分诊点的工作人员在预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 医院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院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院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院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市卫生局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4.中药饮片调剂标准操作规程 篇四

中药饮片调剂常规是近多年实践逐步形成的,是中药调剂工作的准则,中药饮片调剂常规一般分为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发药5个程序。

一、审方

审方是中药调剂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它不仅对医师所开处方负责,而且要对患者用药安全有效负责,所以对处方要详细的审阅。中药调剂人员应全面掌握调剂理论知识,必须熟练识别中医处方的繁、简、行草字以及同音字。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字迹不清的,不可主观猜测,以免发生差错,一定要审查无误后,方可计价调配,否则不予调配,审方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科别、姓名、性别、年龄、婚否、住址或工作单位、病历号、日期、医师签名等。处方日期,医疗单位对超过三日的处方不予调配。中药店应了解新方还是旧方,如实旧方应问明处方上的姓名、日期,避免拿错方或误服的事故。审阅处方的性别、年龄、婚否、病历号、等,如系老人、小孩、,注意剂量是否超量;如系孕妇,应注意有无妊娠禁忌药。

2、审查药名,要注意药名的一字之差。

(1)品种不同。如破故纸(补骨脂)与洋故纸(木蝴蝶),忍冬花(金银花)与冬花(款冬花),吴茱萸与山茱萸,怀牛膝与川牛膝,大胡麻与小胡麻等。

(2)同一品种炮制方法不同。如干姜、炮姜、煨姜;制南星、胆南星等。

(3)同一植物入药部位不同。如桑叶、桑枝、桑椹、桑白皮;橘核、橘络;扁豆衣、扁豆花等。

3、审查剂量、剂数书写是否清楚,有无重开、错开、超量、药量遗漏或模糊不清,除重开、剂数可与患者商量酌情修改外,应请医师修正后方可调配,切忌主观猜测臆断,以防差错。审查处方中有无毒性中药,如有毒性中药,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调配。

4、审查处方中有无相反、相畏药,超量药及妊娠禁忌药,如有不予调配。如系病情需要,应与医生联系,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5、审查有无短缺药,如有按“先救急、后一般”,“先儿童、后成人”,“先重病、后轻病”,“先住院、后门诊”等原则酌情处理。对紧缺药品,药剂人员有责任介绍推荐疗效相似的品种,但未经处方医生改方,药剂人员无权更换处方药品,不得随意用替代品。

6、审查处方有无临方制剂加工,处方若需要临方制剂加工,能否俺除非要求制作完成期限等应与患者交代清楚,经同意后再计价。再处方中需自备药引的应向患者说明。

二、计价

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价,不得随意估价和改价,药价的尾数按“四舍五入”执行准确无误。调配是中药房完成医师对病人辨证论治,正确用药的重要环节。调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对戥、持戥、调配、分剂量。复核应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中药师负责,以确保调配处方的质量。发药是中药调剂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发药时要核对患者姓名、取药凭证号码以及药的剂数,注意区分姓名相同相似者,防止错发现象。

三、调配

(1)调剂人员接到计价收款后的处方,应先进行审方,审查有无相反、相畏的药物,毒性药物等,还要对药物的别名、并开药名、处方脚注和有无需临时炮制加工的药物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调配。

(2)对戥。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戥称。调配前先检查定盘星的平衡度是否准确。再根据处方药物的不同体积和重量,选用适当的戥子,一般用克戥,称取贵重药品或毒性中药,克以下的要使用毫克戥,才能保证剂量准确。(3)持戥,左手持戥,右手取药,(具体操作如图)随右手关斗。检查戥量指数和所称药物

是否平衡,要举到眉齐,以戥称平衡为准确。

(4)为了便于核对,要按处方药味所列顺序进行调配,间隔平放,不可混放一堆,对体积松泡的品种如通草、夏枯草、淫羊藿、茵陈等应先称,以免覆盖前药。对粘度大的药物如瓜蒌、熟地黄、龙眼肉等可后调配,放于其他药味之上,以免沾染包装用纸。配发饮片时应注意点排方法:“所配饮片间隔放,色白块片压四角,子实粉末中间搁,花叶全草放里面,质地重实内层数,另包药物称一边,逐一查对无差错,装药袋上写姓名,注明煎法和服法,讲清医嘱再发药”。

(5)根据医师处方要求、处方应付常规要求和传统调配习惯进行调配。不准生熟不分,以生代炙,若发现伪劣药品、炮制不合格药品、发霉变质药品等,应向有关责任者提出更换合格品后,再行调配。

(6)处方中有需特殊处理的药品,如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单包并注明用法。

(7)处方中有矿物类、动物贝壳类、果实种子类等质地坚硬的药品,需要用捣药桶(铜冲)临时捣碎,以利于煎出有效成分。在使用铜冲时,须先视铜冲内是否干净,不得有残渣或粉末。凡捣碎毒性中药后,应及时洗刷干净,以免影响其他方剂,临时捣碎以适度为宜。(8)方中有需要临时加工的药品,如炒肉桂、炒干姜、炙旋复花等由专人处理,临时炮制也要依法炮制,炮制品要符合质量要求。

(9)对一方多剂的鲜药,如鲜芦根、鲜地黄等应分剂量后包。并注明用法再单独另包,不得与群药同包,以便于低温保存,防止霉变。

(10)分戥,对一方多剂的调配要逐剂行复戥,不可主观臆断分戥或随意抓配。处方中的并开药物,如二目、龙牡等,应分别称量,不得以一味抓齐。一般药没剂误差不得超过±3%,细料药物或毒性中药不得超过±1%。

四、复核

复核是中药调剂的重要环节,对调配的药品必须按处方逐项进行全面细致核对。具体要求如下:

(1)审查有无相反、相畏药物,妊娠禁忌药物,毒麻药物的剂量。毒性中药、贵细药物的调配是否得当。

(2)调配药物是否与处方相符,药味是否齐全,有无错位、漏味或多味和掺杂异物。(3)调配药物剂量、剂数是否与处方相符。

(4)要求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药物是否单包并注明用法。

(5)对医师处方脚注和临方炮制药物,是否符合医师用药要求。制剂加工是否符合常规要求。

(6)药物质量有无虫蛀、发霉变质、有无生炙不分、以生代炙,整药。籽药应捣未捣,调配处方有无乱代乱用等。

(7)节假日会一人值班没有复核人员时,调剂人员担负起复核职责,认真复核,并在复核项下签字(即一人双签字)。

(8)复核无误后符合签字,包装。

五、发药

(1)认真核对患者姓名、取药凭证和汤药剂数。

(2)向患者交代用法、用量、用药或饮食禁忌,特别要注意需特殊处理的中药的用法,是否有自备药引、鲜药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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