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00040简答(共3篇)
1.法学概论00040简答 篇一
第七章 商 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
A.特别法与一般法 B.公法与私法 C.实体法与程序法 D.制定法与习惯法
2.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有()。
A.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 D.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3.以公司间的控制和依附为标准,可把公司分为()。A.资和公司和人合公司 B.总公司和子公司 C.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 D.母公司和子公司
4.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多于()。A.2人 B.10人 C.30人 D.50人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A.3-13人 B.3-50人 C.2-50人 D.2-13人
6.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后,按法定程序分配,列为第一序位的是()。A.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的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无破产担保的合同债权 D.其它破产企业的债权
7.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可以将保险分为()。A.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B.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C.单保险与复保险 D.原保险与再保险
8.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作出()。
A.有利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解释 B.有利于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解释 C.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D.有利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解释
9.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行为只存在于下列哪种票据关系之中()。
A.支票关系 B.汇票关系 C.本票关系 D.股票关系
10.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必须具有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A.10 B.50 C.500 D.5000
11.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是()。
A.债权人所在地法院 B.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C.原告所在地法院 D.被告所在地法院
12.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一律适用()。A.裁定形式 B.判决形式 C.决定形式 D.判决或者决定形式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A.货币 B.实物 C.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 D.土地使用权 E.劳务和个人信用
2.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A.发起设立 B.宣告设立 C.登记设立 D.募集设立 E.批准设立
三、简答题
1.商法。
2.股份有限公司。
3.票据法律关系。
4.破产取回权、破产别除权、破产抵销权、破产撤销权。
5.保险。
6.保险利益原则。
7.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8.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票、背书。
9.票据权利。
10.票据行为。
四、综合题
1.公司法对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须符合哪些条件?
3.商法的存在形式和调整范围。
4.公司的概念和分类。
5.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6.有限公司的股东共益权。
7.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
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0.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1.有限公司的章程和资本。
12.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5.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6.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17.破产案件的管辖。
18.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9.破产债权人会议。
20.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21.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2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23.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4.财产保险合同的突出特点。
25.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26.票据的特征。
27.票据法律关系。
28.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
29.比较汇票、本票、支票之间的异同。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商法具有不同于民法一般的特征,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选项A正确。民法与商法均为私法,均是实体法,均为制定法,排除选项BCD。参见教材290页。2.【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选项A正确,其余三项均是干扰项,予以排除。参见教材292页。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选项D正确。参见教材292页。4.【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多于50人。选项D正确。参见教材293页。
5.【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选项C正确。参见教材293页。6.【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选项B正确。参见教材311页。7.【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参见教材312页。8.【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保险法》规定: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选项C正确。9.【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我国支票和本票均为即期票据,即期票据是不需要承兑的,而汇票包括即期和远期汇票,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所以选项B正确。排除其余三项。10.【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按照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参见教材294页。11.【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参见教材304页。12.【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一律适用裁定形式。选项A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选项ABCD正确。参见教材294页。2.【正确答案】 ABCDE 【答案解析】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选项ABCDE均正确。参见教材294页。3.【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选项AD正确。参见教材299页。
三、简答题 1.【正确答案】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同属私法性质的部门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自然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即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正确答案】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资本分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3.【正确答案】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前者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关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关系,后者是与票据相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等。4.【正确答案】 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自破产财产中或清算组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就破产财产所属的特定的财产上设置了担保权或者其他特别优先权的,权利人享有的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先于一般破产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及其他特定财产优先受清偿的权利。破产抵销权系指破产债权人于债务人破产宣告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
破产撤销权,有论著称为破产否认权、破产追回权、破产行为无效制度,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撤销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5.【正确答案】 保险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合同关系。6.【正确答案】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7.【正确答案】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此外别无选择和商量余地的合同。(2)保险舍同是射幸合同,射幸是指碰运气、赶机会,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保险事故的偶然性所决定的。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法为防止以其他财产及人身利益实施赌博行为,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8.【正确答案】 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者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的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9.【正确答案】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在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可向其前手提出请求的权利。10.【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是票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基础。
四、综合题 1.【正确答案】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正确答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正确答案】 按照商法的表现和存在形式,可有形式和实质两种意义上的商法的划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所制定的商法典及相关的单行法。如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由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及相关单行法和民商合一国家包括在民法典和商事行法中的商法规范构成。
有商法典的国家,其商法典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法总则(包括商人、商号、商业登记、商业使用人、商行为、商业账簿等),公司法、商行为法(包括买卖、居间、交互计算、行纪、承揽、运输、寄托、保险等),票据法(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还有破产法、海商法、证券法等。
在没有商法典的国家,商法表现为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其一,民法中的商事法规范,如有关自然人、法人、物、法律行为、代理、债和合同制度等一般规定;其二,单行商事法规。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银行法、证券法、商业登记法、信托法等;其三,商事习惯法。4.【正确答案】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都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作出不同的分类。1.公司立法对公司的基本分类
就大陆法系立法上的分类而言,如果按照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责任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式。2.总公司与分公司
立法上以公司间的组织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3.母公司和子公司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5.【正确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负责。(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6.【正确答案】 股东的共益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的权利,是股东为自己利益并同时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共益权主要包括:(1)股东会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4)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召集权。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议可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集。7.【正确答案】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3~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此时,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8.【正确答案】 依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6)身为国家公务员的。除此之外,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9.【正确答案】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公司资本平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复杂。10.【正确答案】 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1.【正确答案】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和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它对公司以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应当臷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有限公司必须在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依其规定。12.【正确答案】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由于股东会是通过会议方式行使其职权,因而为非常设机构。有限公司股东会秽语可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是监督公司业务和财务的公司常设机关。13.【正确答案】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法。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4.【正确答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15.【正确答案】 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16.【正确答案】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
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清算意义上的破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清理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所欠债权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以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5)破产程序具有包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17.【正确答案】 关于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18.【正确答案】 按照规定,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扣除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3)债权人会议费用;(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19.【正确答案】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出席人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不属于会议的正式成员,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于第一次会议召开时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并宣布。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20.【正确答案】 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宣告自己破产,但全民企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清算中的公司资不抵债时,其清算组应当立即向从民法院申请破产。我国破产程序只能依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而开始。
根据规定,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论是债权人申请还是债务人申请;均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材料。
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接受申请法院的管辖权;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等。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要求,债务人构成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诉期限为10日。21.【正确答案】(一)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对债务人的效力。
(二)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的行使
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自破产财产中或清算组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就破产财产所属的特定财产上设置了担保权或者其他特别优先权的,权利人享有的可不依财产清算程序先于一般破产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及其他特定财产优先受清偿的权利。财产抵销权系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债
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
(三)破产债权与破产撤销权制度。
破产撤销权,有论著称为破产否认权、破产追加权、破产行为无效制度,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的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撤销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22.【正确答案】 在人身保险不同险种的保险单内,法律规定的常见条款包括:
1.不可争辩条款:又称2年后不否定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其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期间(通常为2年),保险人不得以担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2.交费宽限期条款:是指长期寿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担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对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的条款。
3.复效条款:是指依照交费宽限期条款的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4.自杀条款: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2年)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法定期间经过后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承揽保险责任。23.【正确答案】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可能基于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能基于合同或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还可能基于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合法利益而产生。
关于人身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53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品、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合同又称为最大善意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结合同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严格信守合同中的各项承诺。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4.【正确答案】 财产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类别,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1)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2)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价值为限。(3)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保险合同。(4)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25.【正确答案】 财产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类别,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1)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2)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价值为限。(3)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保险合同。(4)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主体的自然性和广泛性。(2)保险金的定值性。(3)保险的储蓄性。(4)保险费的非讼性。26.【正确答案】 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者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票据具有如下特征:(1)文义性;(2)要式性;(3)无因性;(4)流通性。
27.【正确答案】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前者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关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关系,后者是与票据相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等。28.【正确答案】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光单汇票与跟单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往下 异地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即期汇票是指以提示日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到银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处,后者见票必须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期日付款的汇票,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共七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其中之一的,汇票无效。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列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9.【正确答案】(汇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 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 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 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 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 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汇票与本票之间的区别:汇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一般不是同一个人,而本票出票人自己就是付款人;远期的汇票通常需要承兑,而本票不需要承兑;汇票是一种付款的委托,而本票是一种付款的承诺。
汇票与支票的联系与区别:支票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是一种银行作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有支票账户,而汇票不一定;汇票有远期和即期的不同类型,而支票一定是见票即付,因此支票也不需要承兑。
2.法学概论00040简答 篇二
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04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B)概论-P1 A.政治 C.经济
B.法律 D.文化
2.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该规定属于(D)1-P34 A.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B.命令性规范 D.授权性规范
3.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原则分为(A)1-P35 A.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C.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B.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D.确定性原则和非确定性原则
4.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属于(D)1-P37 A.制定法 C.判例法
B.习惯法 D.宗教法
5.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C)2-P59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中央军事委员会
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我国宪法是在(D)3-P91 A.1987年 C.1997年
7.我国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是(A)4-P183 A.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终审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务院 B.1996年 D.1999年
8.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必定是(A)5-P193 A.行政机关
B.公民
自考人(http://)免费在线学习700门自考专业课!第 1 页 自考人(http://)改写昨日遗憾 创造美好明天
C.法人 D.外国人
9.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D)5-P195 A.行政机关的职工 C.行政人员
B.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 D.公务员
10.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专利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C)5-P201 A.职权立法 C.执行性立法
B.授权立法 D.创制性立法
1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D)6-P251 A.10年 C.30年
B.20年 D.50年
1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B)6-P287 A.1年 C.4年
B.2年 D.20年
1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A)7-P300 A.股东大会 C.经理
B.董事会 D.监事会
14.下列属于我国市场规制法的是(B)8-P324 A.公司法 C.税法
15.下列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是(C)8-P334 A.折扣 C.回扣
B.佣金 D.减价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环境保护法
16.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D)9-P373 A.犯罪终结 C.犯罪未遂
B.犯罪中断 D.犯罪中止
17.我国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A)9-P381 A.1年
B.2年
自考人(http://)免费在线学习700门自考专业课!第 2 页 自考人(http://)改写昨日遗憾 创造美好明天
C.3年 D.5年
18.体现犯罪的本质并决定犯罪的性质的是(B)9-P363 A.犯罪对象 C.犯罪主体
B.犯罪客体 D.犯罪构成
19.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逮捕的机关是(A)10-P416 A.公安机关 C.审判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D.检察机关
20.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是(B)11-P436 A.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C.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B.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21.下列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的是(D)12-P458 A.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C.审判公开
B.两审终审制 D.不适用调解
2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非财产案件只交纳(C)11-P444 A.鉴定费 C.案件受理费
B.公告费 D.翻译费
2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属于传来取得的是(C)6-P242-243 A.通过国有化取得 C.通过买卖取得
B.通过没收取得 D.通过收益取得
2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得代理的行为是(B)6-P239 ..A.买卖 C.租赁
B.遗嘱 D.借贷
25.我国刑法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须年满(B)9-P365-366 A.10周岁 C.16周岁
B.14周岁 D.18周岁
26.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的行为是(C)12-P459-460 ...A.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C.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自考人(http://)免费在线学习700门自考专业课!第 3 页 自考人(http://)改写昨日遗憾 创造美好明天
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27.按照国际惯例,引渡的对象一般是(A)13-P488 A.政治犯 C.宗教犯
28.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A)13-P507 A.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C.国际法协会
B.国际商会 D.国际贸易协会 B.普通刑事犯 D.军事犯
29.在冲突规范“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中,其后一部分“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律术语是(A)14-P512 A.系属 C.连结点
B.识别 D.范围
30.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是(D)14-P517 A.反致 C.规避
B.保留 D.转致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3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包括(BCD)1-P11 A.氏族的出现 C.私有制的出现 E.道德的出现
32.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E)6-P235-237 A.民事行为具备有效成立的各种要件,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B.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D.民事行为不可以附条件
E.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33.我国刑法规定,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包括(BC)9-P378
自考人(http://)免费在线学习700门自考专业课!第 4 页
B.商品交换的出现 D.奴隶制的出现 自考人(http://)改写昨日遗憾 创造美好明天
A.被教唆的人接受了教唆 C.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E.教唆的对象不满14周岁
B.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D.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
3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ABCDE)10-P406 A.自诉人 C.被告人 E.辩护人
35.下列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有(ABD)11-P441 ...A.被告人供述 C.书证 E.现场笔录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法律解释2-P75 答: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37.专利6-P252 答:
专利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38.抗税8-P332 答:
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39.直接故意9-P367 答: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40.行政诉讼的证据12-P465 答: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41.简述我国依法治国的必要性。3-P91
自考人(http://)免费在线学习700门自考专业课!第 5 页
B.被害人陈述 D.物证
B.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D.证人 自考人(http://)改写昨日遗憾 创造美好明天
答: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42.简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原则的内容。5-P206-207 答:
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2)行政处罚由法律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有权设定的也不得越权设定。
(3)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授权的或者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在法定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除此规定以外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43.简述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7-P322 答: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44.试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4-P150-153 答: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自考人(http://)免费在线学习700门自考专业课!第 6 页 自考人(http://)改写昨日遗憾 创造美好明天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有两层含义:首先,公民享有的权利的范围是广泛的;其次,享有权利的人即权利主体也是广泛的。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宪法不仅赋予公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表现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的统一。在我国,任何人不论功劳多大,职位多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忠实地履行义务,国家决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特殊公民的存在。其次,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保证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激发了公民自觉地、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公民也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从而为实现公民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为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这就是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45.甲,17岁,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一天,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甲的父母认为甲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退款。而甲却认为用的是自己的工资,不愿退货。6-P226 问题:
(1)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有效。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甲作为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其买卖行为有效。
(2)如果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那么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合法。因为: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自考人(http://)免费在线学习700门自考专业课!第 7 页 自考人(http://)改写昨日遗憾 创造美好明天
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应事先征得父母同意。因此,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
46.迈克系外国国籍,2001年来到我国,在某市外国语学校任教。迈克在我国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身份,搜集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情报,并窃取我国大量机密文件。某市公安机关于2003年1月将其逮捕,并在其住所内查获一批机密文件。迈克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中国法院无权对其判罪量刑。9-P356-357
问题:迈克的行为是否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为什么? 答:
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行为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也不论所侵犯的是我国的权益或外国的权益,郜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本案中,外籍人迈克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
3.电子商务法概论简答 篇三
3.简述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答: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4.简述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答: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技术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答: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是形式规范,技术规范,开放规范,多重规范。
6.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答: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安全原则。其中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7.简要回答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答: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地象有站显著区别。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体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全新的住处交流方式。
8.简述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答: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存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2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数字签名法案》,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9.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2)对于数据电子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关规定。一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规定了确定电子文件发送人、发送时间和发送地点的标准。3)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认证机构管理,对电子签名真实性和电子交易安全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此,该法针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对认证机构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范。4)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对于电子签名人,该法一方面要求其妥善保管进行电子签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码;另一方面,要求电子签名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明身份的电子证书时,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对于认证机构,该法要求其指定,公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要注其必须保证所发放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要求其妥病况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
10.简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11.简述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1)买方应承提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买方应随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特验收的义务。
12.简述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特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13.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若不再符合上述前两项时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14.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独立运营的权利、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的所有权、违约求偿权、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15.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1)合法经营义务2)身份明示义务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它民事权益的义务。
16.如何区别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责任。答:1)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正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了交易,则网站应当对客户承担责任。2)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反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基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17.回答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答: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即域名注册人在合同中保证,尽其所知,该域名的注册及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不会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害。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住处的真实陈述3)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即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所有联系信息都将通过域名注册组织的实时数据库向公众公开,但以不违反特定国家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限。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录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18.合同的主要特征。答: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2)合是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的一致的结果3)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19.简述电子合同主要特点。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非经显示器显示或打印,不具有可读性。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了不同的特。例如,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手书签名和盖章被数字签名、密码确认、生物特征等合同主体确认方法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由于电子合同的超时空特点,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而这也使得合同订立以方的身份和性质不易确定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特,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这使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很难保证,也使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0.电子合同主要类型。答: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
21.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答: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地方主要权利4)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2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答: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它相关因素
23.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几个条件。答: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2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几种类型。答:1)完全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这又分为两种,其一是生理未成熟者,即10周岁以上的示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二是心智未成熟者,即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行为能力人。这也分为生理未成熟者和心智未成熟者两种;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了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办人显然不具有缔约的资格;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约但嗵进行与之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活动;而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有完整的缔约能力25.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26.承诺应具备的条件。答: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并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做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其未规定期限,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4)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若要约人规定了承诺形式,应符合该形式;若没有规定则应以合理方式做出。
27.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答: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只要网络广告符合合同法要约的规定,就应视为要约。由于网络赋予广告发布人充分的信息空间,广告发布人为了更加吸引顾客,往往将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易期间、送货办法等详细内容均一一列出,最后还附有一份电子订购单或者合同,可以说,上述内容是完全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的,当然,有些比较简单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头上的横幅广告就往往不包含上述内容。因此,一般的网络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特征的网络广告则属于要约。28.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关规定。答:考虑我国的实践并参考《电子商业示范法》,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要处理电子商务中特有的情况,即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或者检索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常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由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
29.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主要情形有哪些。答: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纺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0.电子签名的特征。答: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目前由于技术原因,人们尚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传递亲笔签名,电子签名所表现出来的仅是一组代码,它通过计算机数据信息来记录、传输和保存并通过计算机处理后才能被识别。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蔽性4)电子签名的安全性。31.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中规定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的标准。答: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中规定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必须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以使用有原始信息和签名者公钥的人能够准确断定:1)信息是否用与签名者的公钥相对应用的私钥制作:2)信息从制作发送后是否已被改动过。该《数字签名法》大量使用技术术语,从而根本上否认了其他签名技术的法律地位。这种立法方法方式在电子商务发展早期,保障电子签名的可信赖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32.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作了说细的规定。答:电子签名的定义为:“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纲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的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使得同时持有最初未变换电子记录和签名人公开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确地判断:1)该项变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人公开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生成的;2)进行变换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被改动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
33.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的标准。答:必须满足独特性、辩识力、可靠性,关联性四项标准。独特性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辩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辩别签名者的身份;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与电子文件内容的关联性是指签名只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3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答: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地电子签名的任何柲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35.非对称加密算法的优点。答:非对称加密算法区别于原有的单钥(对称密钥)加密技术,其优点在于后者加密时的密钥与用于解密的密钥相同,用于网络传输数据加密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漏洞,因为在发送加密数据的同时,也需要将密钥通过网络传输通知接收者,第三方在截获加密数据后,只需再获取相应密钥即可将数据解密使用或进行非法篡改。
36.公/私密钥对的用法.公/私密钥对的用法是,当发出方向收方通信时发方用收方的公钥对原文进行加密,收方收到发主的密文后,用自己的私钥进行解密,其中他人是无法解密的,因为他人不拥有自己的私钥,这就是用公钥加密,私钥解密用于通信;而用私钥加密文件公钥解密则是用于签名,即发出方向收方签发文件时,发方用自己的私钥加密文件传送收方,收方用发方的公钥进行解密。
37.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的主要方法。答:电子签名的实现技术主要包括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生物识别技术、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基于PKI的电子签名等。其中,基于PKI的电子签名被称作“数字签名”。
38.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答:1)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报文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摘要,不同的报文所得么的报文摘要各异,但对相同的报文它的报文摘要却是惟一的。2)发送方生成报文的报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3)这个数字签名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4)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用同样的算法计算机出新的报文摘要,再用发送方的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39.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答:1)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打认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40.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包括哪些?答:1)涉及婚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地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的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41.电子认证主要类型。答:1)站点认证,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这是通过验证加密的数据能否成功地在两个站点间进行传送来实现的。2)数据电文认证,必须允许收方能够确定:该电讯是由确认的发方发出的;该电讯的内容有无租篡改或发生错誤;该电讯按确定的次序接收;该电讯传送给确定的收方。经过站点认证后,收发双方便可进行电子通信。电讯认证使每个通信者能够验证每份电讯的来源、内容、时间性和地地的真实性。3)电讯源的认证。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实现电讯源的认证。一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的数据加密密钥,来认证电讯源。二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的通行字为基础,来认证电讯源。4)身份认证。交易人的身份认证,是许多应用系统的第一道防线,其目的在于识别合法用户和非法用户,从而阻止非法用户访问系统,这对于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密是极重要的。
42.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答:电子认证虽然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但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二者的具体功能、应用范围以及手段和目的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显著区别。认证是建立在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保障之上的织织保障。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假冒,它同时适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方身份与信用度的确认,它不仅需要一定技术标准,还需要为电子签名提供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它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此外电子签名一般仅涉及交易双方的关系,而电子认证则以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的活动作为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核心。
43.CA的主要职责。答:CA的主要职责可简单归结为颁发、更新、作废、归档等五项功能,具体包括:验证并标识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确保CA用于签名证书的非对称密钥的质量;确保整个签证过程的安全性,管理证书材料信息(包括公钥证书序列号、CA标识等);确定并检查证书的有效期限;确保证书主体标识的惟一性;发布并维护作废证书表;对整个证书签娄过程做日志记录,以及身申请人发通知等。
44.电子认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答:1)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2)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忆的直实性3)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4)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六态信息查询服务。
45.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主要模式。答: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如韩国、日本、德国、马来西亚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这些国家和地区对认证机构的许可做出了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第二类是非强制性的许可制。经政府认证机构,政府会给很多的优惠。如果不经过认证,则没有优惠,但仍可以运营。如:奥地利、新加坡、。像新加坡1997年由国家计算机委员会(NCB)和电子传输网络(NETS)建立的NETTRUST认证中心即是。第三种方式是对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如美国1995年创建的Verisign公司。
46.目前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布在的主要问题。答:一是建设过热,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二是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认识不足;三是低做认证机构运行的难度,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四是认证机构对自身的安全性认识不够,承承担风、险认识不足;五是法律法規、行业规范亟待健全。47.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应遵守的原则。答:权威性原则、真实性原则、保密性原则、迅捷性原则、经济性原则。
48.国际间对于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的承认方式。答:三种方式:1)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来处理。2)行政核准方式。3)认证担保方式。49.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答: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界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而第二十一条则对认证证书内容作出了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2)证书持有人名称3)证书序列号4)证书有效期5)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7)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50.电子签名依赖方应当遵守的主要义务。答:1)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2)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时,采取合理的步骤;3)核查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消;4)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
51.认证机构业务风险的几种情形。答:认证机构的设立是为了防范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但认证机构本身在从事提供认证服务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也承担着很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除。首先在于技术上的风险。其次,风险也可能来自认证机构内部。再次,来自外部网络窨的攻击可能致使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第三人行为产生的损失。
52.什么是免责事由?答: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可抗力是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如风等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再如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不可抗力一般是法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人过错是指如果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在电子认证合同中也存在因债权人过错而免责的情意,例如签署者有使用可信赖系统的义务,若因签署者的计算机系统达不到要求而使认证机构不能履行或不有完全履行颁发证书、管理证书及发布信息的义务,则认证机构可以免责。这方面最简单的例子如签署者的计算机配置太低或使用的软件不合适或有缺陷。
53.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答: 1)用户向商家发送购货单和一份经过签名、加密的信托书。书中的信用卡号是经过加密的,商家无从得知;2)商家把信托书传送到收单银行,收单银行可以解密信用卡号,并通过认证来验证签名;3)收单银行向发卡银行查问,确认用户信用卡是否属实;4)发卡银行认可并签证该笔交易;5)收单银行认可商家并签证此交易;6)商家向用户传送货物和收据;7)交易成功,商家向收单银行索款;8)收单银行按合同将货款划给商家;9)发卡银行向用户定期寄去信用卡消费账单。
54.国外电子支付立法状况。答: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统一商法典》第4A编(UCC-4A编);欧盟:在成员国建立统一电子货币法律制度的框架;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标准化组织(ISO)银行业委员会的电子资金划拨《标准术语》、国际商会负责电子商务工程的工作小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55.国内电子支付立法状况并评价。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IC卡规范》、《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及与之相配合的POS设备规范《银行卡管理办法》;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全国I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IC卡通用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如在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规定、在新《刑法》中对破坏计算机系统安全相关犯罪的规定等,《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评价:偏重于IC卡的规范,侧重于对金融秩序的监管;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消费业务方面,对大额资金划拨缺乏规定;就法律效力而言,以上多数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不高;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仍然缺位。
56.以EFTPOS系统为例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答:1)持卡人(消费者)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2)持卡人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3)零售商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4)发卡银行与零售商收款银行之间的关系。5)零售商收款银行与零售商开户银行之间的关系。6)零售商收款银行与数据处理者之间、数据处理者与结算登记公司之间的关系。
57.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活动调整的一般准则。答:事前明示、事前授权、交付记录、及时纠错、消费者的限额责任、金融机构的全额责任。意外损失由金融机构负担。
58.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一般规则。答:1)支付指令指向的银行对未经其接受的指令,不负担义务,一旦接受支付指令,则对其结果负有义务;2)就无权交易所造成的损害,如果银行对支付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则客户对该夫权交易要负责任;3)因延误资金入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资金传输费用、因不适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责任,即结果损害除外;4)划拨未完成时,付款银行原则上对划拨委托人负有连利息返还划拨资金的义务。
59.电子货币的特点。答:1)形态上,基本形式是电子数据形式,具体形式困处理媒体不同而不同;2)技术上,电子货币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发行、流通等各环节均离不开技术的支持;3)传递上,电子货币因存在形式的变化和技术的支撑,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远距离的传递。4)发行上,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人的范围比传统货币更为广泛,既可以是金融机构、银行,也可以是普通公司。5)结算上,与传统货币的一次结算即完成款项的回收不同,电子货币一般需要二次结算才能实现款项的最终回收。
60.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答: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2)电子现金不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条件:被广泛支接受为一种价格尽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物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欧洲共同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61.目前国内外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问题的一般做法。答:欧洲大陆国家一般主张电子货币的发行应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发行主体仅限于金融监管的对象。而美国和英国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主面并未进行限制,民间机构反而是新型电子货币开发的主力机构。在我国根据1996年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限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发行电子货币。其他金融机构在获得批准后,要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62.电子货币金融监管问题。答:发行主体对资金的管理问题:1分业管理2保证发行对等资金的安全。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目前欧美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两种方式:1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2继续由现有监管部门修改不适应的原有规则,同时制定新的规则和标准。目前,监管者普遍关注册的监管问题是为电子货币系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监管的出发点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主。
63.网上银行的设立主体资格问题。答:全新设立的网上虚拟银行的设立许可。首先该银行应当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条件;从投资(设立)主体资格来看,各国目前的做法也不一致。我国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虚拟银行认可规则》,对网上虚拟银行的设立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网上虚拟银行设立规范的基本原则。原有传统形式的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金融业务的许可。根据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2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应当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因此该问题的核心是传统形式的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金融业务是否属于银行业务范围的调整。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
64.网上银行对客户所负的三大义务。答:预先声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执行的义务
65.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答:传统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在网络环境下,此三项原则均面临挑战。法定原则指税种的开征、征税要件、征税程序、减免税、税收急议处理等都必须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即所谓“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但目前国际上除美国真正做到了网络税收立法先行以外,其他国家尚未进行网络税收立法,如此一来对网络交易征税就缺乏法律依据。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全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但电子商务的虚拟留易则标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造成税收公平原则的失衡。效率是指应以最少征税成本和对经济发展最低程序的妨碍作为征征税的普遍准则,由于电子商务中居民身份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成本和执行费用加大,也使得税收效率原则无从谈起。
66.电子商务对税法基本要素的影响.答:纳税主体难以确认;征税客体定性无明确法律依据;纳税期限难以界定;纳税地点确认原则适用困难。
67.电子商务对税管理制度的挑战.答:1税务登记,电子商务环境下,任何人无需通过工商部门登记就可能与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和依据,如果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是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首要问题。2账簿和凭证管理。首先,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无纸化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引发了电子票据和账簿的合法性总是其次,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在传输过程中广泛的采取了加密技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营交易状况难以跟踪追查,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3纳税申报,传统报税方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需求,电子报税将是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的主要式方。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电子申报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电子签名法》也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还需对《票据法》中关于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给予认定。68.哪些服务器可视为常设机构.答:目前国际上对服务器比较一致的认定为:第一、只作为广告或者提供信息的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视为与仓库、产品展示地类似的非营业性质的常设机构;第二、既提供信息,又接受定货的服务器可以视为常设机构—视为营业性的常设机构;第三、完全自主独立的服务器应视为设立在该服务器所在国的常设机构。完全独立的服务器指的是既提供信息、接受订货,又能提供信息化,数字化商品的服务器。
69.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答:对属人性质税收管辖权的挑战;对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70.比特税的征税理由.答:第一,信息时代经济模式的改变要求税收基础的转换,对“字节”征税最直接和最符合逻辑的;第二字节税是对信息传输征税,较之传统的对价格征税的模式,意味着征税环节的根本改变,这符合信息流的本质;第三,字节税能够切实减少网络信息污染和拥挤。
71.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答:一是有一个受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或设施的存在,即存在一个“经营场所“;二是这个经营场所具有”固定“性;三是企业通过这个固定的场所开展公司业务。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有代表该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企业的某些专门从事辅助性和准备性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和机构均不构成常设机构。
72.网络广告的主要类型.答:表现形式上划分,可以分为:页面广告,电子邮件广告,搜索广告,网站广告,以及通过BBS或news group发布的广告。从广告法律的角度,网络广告可分两大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掌控内容的广告;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掌控内容的广告。
73.网络广告面临哪些法律问题.答: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难以管理和控制;未经请求的商业或色情邮件泛滥成灾;隐性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问题非常严重。74.各国关于ISP责任的规定.答:网络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大多数认为对于中介服务提供者而言,要求他们承担绝对的监控义务,未免苛刻,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网络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现在大部分以成文法或判例法的形式确立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监控责任。75.美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规定及其效果.答:《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对商业性电子邮件信息予以规制,它明确禁止掠夺性的,诽谤性、欺诈性以及明知虚假误导的商业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它要求发送信息者要对广告或请求信息明确而显著的声明;要提供正确的不会形成误导的标题或主题信息;在商业电子邮件中必须明确而显著的告知收件人拥有选择退出权,要对自己的身份进行正确的标识,在邮件中包含退出机制、有效的物理地址和回复地址或其他基于网络的相应设置,允许上件人对来自发送人的信息选择退出,不向已经表示反对的接受者传送商业电子邮件。该法生效已经一年多了,但是美国的商业电子邮件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
76.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状况.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对电子邮件广告的监督管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所发生的效力仅仅局限于北京市地区;中国电信制度了《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虽然该办法只是一个企业的内部制度,但考虑到中国曜在我国的企业性质,《办法》的制定还是具有相当程序的管理效力和社会影响力;中国互联网协会推出《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作为民间组织,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对垃圾邮件发送者只能采取谴责和封杀的办法进行制裁。
77.网络广告法的立法原则.答:真实、合法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78.ISP的基本义务.答: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其中监控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ISP的监控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事先审查义务,二是事后控制义务。ISP的协助调查义务是指ISP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
79.隐私权的含义和特征.答: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由此可见,隐私权有以下三个特征;1隐私权的本质。必须纯粹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任何公共的、群体的或与之有关的事情都不能成为某个人的隐私。2隐私权的范围。即它必须严格限定在个人信息、私人法的领域这个有限的范围之内。主要是指个人信息,主要是指一切属于自然人的消息、状态和属性等等。3隐私权的独享性,即它必须是权利所有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干涉的私事
80.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方式.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直接保护,隐私权直接保护方法是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困,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间接保护,是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困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求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其他诉因请求法律保护与救
81.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权的差异.答:网络隐私权将“公有”和私有领域重新划分;网络隐私权强调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网络稳私权更加强调主动控制权。82.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答:包括cookie文件的滥用、监视软件的滥用、滥用识别机制、黑客攻击行为、随意出售个人信息和第三方泄露或共享。83.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隐私内容.答: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邮箱地址;网络活动踪迹
84.网络隐私权权利内容.答:1)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知情权。2)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选择权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5)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利用限制权。
85.对于个人数据的概念主要观点.答:对于个人数据的概念,各个国家法律的表述是不同的。英国在1984年制定的《数据保护法》对个人数据的规定相对全面、完整,较有代表性。《数据保护法》规定:“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成的数据,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识别出来,该信息包括对有关该个人的评价,但不包括对个人数据用户表示的意图。”而1995年通过的《欧洲聪明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下的定义是:“有关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可以识别的自然人指一个可以被证明,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特别是通过对其身体的、生理的、经济、文化的或生活身份的一项或多项的识别。”
86.个人数据的主要特点.答:1)个人数据的所有权为该数据的生成者所拥有。2)个人数据的内容是数据主体可被识别的个人信息。3)个人数据构成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4)个人数据控制权丧后后不可恢复性。
87.《公平信息规程》规定的数据保护的8个主要原则.答:收集限制、数据质量、目的说明、安全性、公开性、个人参与权、使用限制、责任原则。88.公示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基本要求.答:首先不论是何时,只要收集可以识别身份的网络信息资料时,就需要公示该声明。其次,不论被收集人事先是否知道,对其网络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收集,都必须在收集之前向其提供该声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最常用的方式是要求被收集人或网络用户填写表格,来收集他们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这就要求,每一份表格应当载有该声明,使其作为该表格的一部分,或者是在表格上设置链接,以便被收集人点击并显示该声明。第三,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一般要求cookies文件的用户访问,那么,要清楚地表明这一点。第四,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声明,既可以是前面所讲的通过链接声明,也可以是在要求用户填写的表格上声明,还可以是在第一次开始收集网络个人住处资料时,弹跳“窗口”提供该声明。第五,该声明的提供应当是清楚明确、细致全面、及时迅速的。
89.收集个人信息资料声明的基本内容.答:1)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目的的声明。2)网络个人信息资料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3)查阅、修正及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权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
90.英国在1984年《数据保护法》规定的全部无条件豁免的几种情况.答:1)因保卫国家安全的目的而予以豁免的个人数据。2)法律要求数据用户公布的个人数据3)个人拥有,“且涉及到他个人、家庭、或者家庭事务的数据、或者是拥有只用于娱乐目的的个人数据”
91.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有条件豁免的三种情况.答:1)仅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目的而拥有的数据2)由法人团体成员组成的团体所拥有的数据3)只是为了将物品或信息向数据主体传输而拥有的数据,其内容只是他们的名字和地址或是对于传输而言必要的细节。对于上述数据,没有数据主体的同意或者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解除对透露的限制,这些数据不能予以透露,在豁免的情况下,不能为了其他目的使用数据。92.简述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的对数据用户“不透露”条款豁免的几种情况.答:1)为了国家安全的理由,需要透露数据2)法律或者法院的命令要求的,或者为了获得法律咨询意见或者在法院诉讼上,如用户是诉讼参与人或者是个人时要求的透露。3)对数据主体或者他的代理人进行的透露,或者在数据主体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下,或者在数据主体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下的透露。4)为了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的伤害或者损害,在紧急状况下要求的透露。如果数据用户按法律规定的上述标准在未经数据主体同意或者违反登记的使用目的情况下透露个人数据,也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93.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答:1)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应当在合理利用和隐私保护之间寻求适当平衡。2)制定我国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应当注重与国际准则接轨。3)制定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一定要端正指导思想,个人资料保护法应当是对个人数据资料进行合理利用与恰当保护相结合的法律,二者不可偏废,尤其不可将其界定为保护国家机密的法律,后者是其他法律法规的职责而不是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的使命。
94.作品数字化的相关法律规范.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日内瓦会议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条款中规定,作品的数字化被涵盖在复制权之中。1999年国家版权局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制作权规定》第二条:“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一)所指的复制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200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菱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本解释涉及网络作品和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其中也规定,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夫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在权利与义务规定方面,解释中指出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95.作品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规范.答: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网络作品并不是我国《菱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之外的新的作品类型,而是专指计算机网络上出现的、传播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总称。在网络环境下,当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时,法律应当赋予著作权人一种直接的控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针对这种情况,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上开成了WCT与WPPT两个条约,赋予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和录制都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WCT第8条规定,不损害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的各项传播权的前提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WPPT第10条和第14条规定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专有权,以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已固定的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权利。WCT和WPPT的这些规定所提到的“使公众中的成员在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就包括了按需的动态、交互性的网络传播。虽然WCT和WPPT要求成员国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控制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但是这两个条约对这种专有权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诸如该种权利的内容及保护方式等具体问题则由成员国的国内法作出细化的规定。新《著作权法》针对日浙增多的网络菱权纠纷,于第十条第(十二)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同时,新《著作权法》还将该种权利延及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96.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关于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答:1)任何人不得破解有效控制受本章保护作品该问的技术措施;2)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品、向公众推销、提供或者运送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零件或部件,即1设计、生产的主要目的是破确有效控制对受本章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2除了破解有效控制对受本章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外,只有有限的商业意义和用途;3由某人或在某人授意下向市场销售,并且知道可用于破解有效近期制对受本章保护作品的访部的技术措施。此外,该法还详细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例外,这些例外主要包括:政府的执法、情报活动、反向工程、加密研究、安全测试等方面。
97.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答: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并没有技术措施的法律技术方面的规定,其他法规虽然有所涉及,但是漏洞较多,尚需完善,由于立法时间较早,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根据WCT和WPPT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98.在著作权国际立法的层面上对权利管理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答:权利管理信息,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在著作权国际立法的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制定的WCT和WPPT两个条约对权利管理信息给予了保护。WCT第12条规定,缔约各方应地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方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1)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2)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WPPT第19条就表演和录音制品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99.软件著作权与传统作品著作权内容的区别.答:1)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与传统作品著作权的内容的区别首先表现在软件著作权人没有展览权、表演权、摄制权等权利,这是因为软件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它的使用不以展览、表演等方式进行。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这是因为软件首先是一种技术作品,为了推动技术的进步,不应限制他人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3)复制权无论对传统作品还是对软件都是最重要的权利,但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不尽相同。4)2001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大幅度缩小了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100.用著作权方式保护软件的优缺点.答:优点如下:一是著作权的取得方便快捷,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作品一旦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可以使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二是软件开发者最主要的利益在于软件的复制发行,而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正是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三是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缺点如下:一是用著作权方式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也存在突出问题。传统的著作权所指向的客体主要是文学艺术作品,其主要功能是供人们学习、欣赏、没有直接的实用功能;而计算机软件主要是一种技术产品,实用性是其重要特征,因而软件的内容—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和步骤是其核心价格所在,而著作权保护的恰恰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内容。101.用专利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要障碍.答:一是软件的核心内容是算法,它更接近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根据专利权的传统,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不受专利权保护的;二是软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很难确定,以创造性为例,专利权的授予一般要求新的技术方案对同一技术领域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计算机程序一经写出,对多数专业人员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三专利权的授予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而软件的发展日新月异且数量巨大,冗长的等待时间将使软件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丧失宝贵的商业时机。正是因为这些原因,西方各国先后放弃了用专利权保护软件的方式,软件而采取以著作权保护为主的措施。
102.简述数据库取得著作权独创性条件的主要观点.答:不是所有数据库都具备获得著作权的条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那些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因此,独创性是数据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具体地说,数据库无论是在内容的选择上还是在形式的编排上具有独创性,都可以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对所有作品的基本要求,然而关于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一直就是著作权领域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对汇编作品来说,只要编者在搜集、选择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品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英美法系有所谓“辛勤收集原则即是这一观点的体现。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创性不仅要求独立完成,而且要求有一定的创造性,因此对电话号码薄、列车时刻表等单纯进行收集工作就能完成的作品,不能认为其具有独创性,在而也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从目前的理论讨论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后一种观点已经成为主流观点,这种观点维护了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但却意味着大量的数据库将被排除在著作权作品之外。
103.简述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答:1著作权无法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产品。2按照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的原则,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也只限于其表现形式而不能延及其内容。
104.简述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范围作出的规定.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受保护的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不是该信息领域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因构成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3)权利人为保密采取了合理措施。同时,权利人所防止的是任何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其控制下的商业秘密。
105.简述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答:1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论商标权、商号权还是其他知识产权,都只能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区域内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域名基于其本身的技术特点,却是全球性的,没有地域的限制。2域名的全球惟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网络中的域名绝对惟一地标识一个网络用户的地址,其他用户不可能再使用同一个域名来标识自己的地址。知识产权虽然有专有性,但是相同商标或商号,却可以被为不同行业的人使用,或者被用作不同的用途3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商标权或商号权作为传统社会当中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不仅禁止抄袭,还禁止相似性或模仿,这是基于传统社会当中的人们认知程序决定的。但在互联网上,由于技术本身的特点,无论两个域名多么相似,哪怕只有一个字母、大小写不同、标记符号或者顺序不同,计算机也能精确识别开来,不会产生“误认“的情况,这本来是技术进步提高人类认知世界水平的好事,但反而给现实世界的程序造成了麻烦:有人就利用这种相似来注册域名,利用他人的著名域名“搭便车”宣传自己,由此带来“域名混淆“或”淡化等法律问题“。106.常见的涉及网络域名的纠纷类型.答:(1)域名抢注:按国际商标协会的定义,是指出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这种行为盛行的原因首先是因为现行的域名注册体系奉行“申请在先“,而不问域名与商标权、名称等现实权利是否有冲突。(2)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为域名。(3)域名混淆:一般认为,“域名混淆”包括了盗用和淡化两种方式。(4)域名反向侵夺:是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而商标所有人则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从实质上而言,反向域名侵夺与域名抢注是相类似的网络敲诈行动。(5)域名代理纠纷:按照域名管理体制,域名注册实行代理制度,国际顶级域名由ICANN指定的国际域名注册商完成,某些时候,由于国际域名注册商的工作失误,造成注册人无法使用已注册的域名,甚至是被第三人重新注册而失去域名
107.简述我国企业在域名保护上应当采取的策略.答:企业应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针对有些企业的商品或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周边注册,即注册与已有域名相似的域名。另外如果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已被他们抢注册,企业可以选择在更商一级域或者下一级别域下进行注册;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得救济。108.网络安全系统的内容.答:计算机及网络的实体安全、软件安全、(数据)信息安全、运行安全。
109.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主要指标.答: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三者简称CIA。110.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答: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其中人为因素又包括过失行为和故意侵害。
11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重要应对措施.答:传统立法的调整;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人事及组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及道德教育。
112.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工具。
113.计算机犯罪的主要特点.答:1)犯罪主体的智能性 2)隐蔽性 3)超地域性 4)法律规范的滞后性 5)高黑数 6)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7)犯罪后果严重性。114.英国《计算机滥用法》规定的计算机犯罪类型.答:1)非法侵入计算机罪 2)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 3)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115.我国有关惩治计算机及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法律类型.答:1)相关法律,如97年新《刑法》。2)国务院相关行政规范,如94年我国第一部计算机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部门规章,如2000年《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116.我国《刑法》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的主要类型.答: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3)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4)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 5)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的行为。
11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的犯罪类型.答:1)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2)利用互联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利用互联网危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118.均衡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关系中要坚持的原则.答:1)网络世界需要法律管制 2)尊重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 3)正确处理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法律约束的关系 4)法律管制保留大于现实世界的弹性空间。
119.电子合同约定优于法定的管辖原则.答: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其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电子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便是协议管辖。如果电子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又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则是一个有效的管辖权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20.域名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答:1)域名侵权纠纷作为一类新型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其管辖原则与一般网络侵权纠纷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超过300万元的)管辖;当域名注册地也是侵权行为地时,注册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
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121.电子证据的特点.答:1)高科技性 2)客观性或脆弱性 3)无形性 4)复合性 5)易破坏性 6)便利性
122.电子商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答:不适用。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和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权利主张人限于客观原因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此时举证责任发生倒置,由造成侵害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由对方造成,如不能举证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列举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件中并没有包括电子商务、网络侵权纠纷等新型的以计算机与网络为基础的案件。
123.发展ODR机制的要求.答:1)独立性 2)平等对待机制 3)低收费 4)透明度 5)对抗程序
124.电子证据的认定.答: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客观情况的一切材料,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2)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力,是指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或程度;考察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是要认定电子证据本身或者电子证据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一起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待证事实。3)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125.各国如何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答:1)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发展将传统规则适用于电子商务纠纷,如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2)在有关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中确定法律适用规则,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3)有制定关法律适用的区域性公约或国际公约,加快统一实体法的进程。
126.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你的看法。答: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
127.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答: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津规范,安全认证法律规范,电子支付法律规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128.阐述电子代理人的有效要件。答:a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要件:电子代理人归属者的主体要件一般应有以下方面1)有自己的名称2)有必要的财产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5)依法成立6)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作的技术条件和人员条件7)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8)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b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1)电子代理人应当显示的其最终支配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归属者的名称、住所、资本发问、经营情况等。2)能提供审查要约或承诺内容的机会。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12条就规定了电子代理人应提供条件审查机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合同法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对《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漏洞。3)能提供检查电子代理人归属的机会。4)能提供审查参见条款的链接机会5)能提供交易信息被非法截取、修改、破坏。6)能对交易信息进行自动储存备份。7)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功能。
129.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答: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区别在于1)他们处于两价目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开,但从逻辑分析 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2)他们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为成立,从本质上讲就是符合承诺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a具备合法的缔约人,b缔约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c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3)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成立的合同,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无效合同在性质上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故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引起其他法律责任。
130.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答:1)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要有一个必然性的认识。2)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3)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131.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答:各国的电子签名从技术方案入手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模式。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数字签名实质是一段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数字串,这段数字串同时也是对所发送信息直实性的一种证明,彩用数字签名,可以确认信息的来源即发送者的身份,防止其对交易行为的抵赖,也可以表明信息自发出后到收到为止未曾作过任何修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技术中立型方案,主要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电子签名即具有传统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能够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其认可所签署文件内容的意思;方法可靠并对生成或者传输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是适当的。还有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案》、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等也是这一模式的代表。技术特定型立法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发展性原则不符,可能造成限制新的电子签名技术开发应用。为了弥补二者的缺陷,折中型立法模式应运而生。我国采用折中型。
13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答:我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设立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认证机构暂停、终止认证服务的业务承接制度;明确由政府对人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特点:1)内容简练2)可扩展性3)灵活自治原则4)与国际接轨。存在的问题:1)适用范围问题,目前的法律仅将其限制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功能。2)法律中地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规范较少,整个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责任,忽视民事责任的问题。3)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相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133.强化电子签名的必要条件。答:1)独特性,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的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2)辩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辨别签名者的身份;3)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4)关联性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实施强化电子签名的方法:1)一般采用数字签名证书传递手段2)借助第三方认证机制保证住处的不可否认。
13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答: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褆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135.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答: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二是非强制性许可制。三是对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我国规定了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因为认证机构的管理关系到整个电子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由于我国电子认证机构还不具备靠市场引导的行业自律的条件,通过政府核准的认证机构准入条件比较高,其颁布的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13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答:审查义务;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安全保密义务;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义务;及时处理业务义务。
137.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加剧的原因。答:税收征管、稽查和审计难以操作;商品、劳务、特许权难以界定;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位置难以确定;跨国电子商务的某些交易不需经过海关出入境;跨国电子商务的和电子支付的不易被监督性。
138.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答:1借鉴国外经验,确立税收基本原则。可借鉴的原则有:公平原则、中性原则、适当的税收优惠原则、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税收效率原则。2完善我国现有税收法律制度;3加快实施电子征税,完善税收征管制度;4加强国际合作。139.分析网络广告中的主体界定问题。答:我国现行法律对广告活动的限制,是通过明确界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类主体。当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自己的网站上做广告时,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与一身,在为他人发布广告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可能是广告发布者,也可能同时是广告经营者也可能既不是广告发布者,也不是广告经营者,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业务经营上可以提供多种不同性质的网络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广告中的法律地位,主要看其是否参与了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ICP是广告发布者,也可以是广告经营者的角色,IAP虽不能等同于但类似于普通的电信业者,一般不应视为广告相关主体,IPP的身份有一定的广告发布者的性质,但又不能看做广告发布者,其主体身份需要根据现实中IPP具体运行机制予以确定。
140.分析在网络广告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答:一般认为ISP的基本义务应当包括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义务,在为ISP设定以上两项义务时,不能脱离其实际监控能力,包括技术可行性,法律判断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同时还应当作出有利于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从技术上讲,IAP和IPP对网络信息的编辑能力和对特定信息的控制能力有很大不同,因此,其监控意义也有很大区别。
141.论述国际上两种主要保护模式的内容和利弊,提出你对我国保护模式的建议。答:总体来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策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型,一种事美国的企业自律主导型。欧洲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于跨国流动方面采取国家立法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实现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美国行业自律模式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由于其本身缺乏强制性的保障措施,消费者的隐私权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并且放任自由的管理模式与市场逐利的短视性极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发生,一旦某个网站经营者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进行赢利活动,难以保证其他商家不会跟进,以致恶性循环。互联网本身的无边界性与高技术性,使得行业自律模式的经验很值得中国借鉴,但是中国也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国情。行业自律模式仅限于商业领域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其他领域,立法规制仍是主要模式。因此,就我国国情而言,建议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上采取立法规制模式,并辅之以政策引导下的行业自律。142.阐述我国网络隐私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内容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答:a总则,对发布本法的目的,法例的规范对象及其资格权,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权利内容以及其法律地位等进行规定。b主要立法原则,c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持有d个人数据资料的利用与安全e个人数据资料的披露和公开f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g夫定权利人的隐私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公民网上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私人行活安宁不受非法侵扰。H儿童隐私的特别保护。
143.论述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关于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答:1)任何人不得破解有效控制受本章保护作品该问的技术措施;2)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品、向公众推销、提供或者运送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零件或部件,即1设计、生产的主要目的是破确有效控制对受本章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2除了破解有效控制对受本章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外,只有有限的商业意义和用途;3由某人或在某人授意下向市场销售,并且知道可用于破解有效近期制对受本章保护作品的访部的技术措施。此外,该法还详细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例外,这些例外主要包括:政府的执法、情报活动、反向工程、加密研究、安全测试等方面。
144.阐述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的优点和问题。并提出你对未来完善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建议。答: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是欧盟率先提出来的,1996年3月,欧盟推出了“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指令”在对数据库提供版权保护的同时,还建立了所谓的特殊权利措施,并要求各成员国在1998年1月1日以前,以法律、法规、行政条款的方式将指令内容贯彻到国内。可以看出数据库特殊权利是一种独立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上的投资,然而现有的特殊权利对于数据库制作者保护过宽,以欧盟指令为例,它过多地考虑了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没有适当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将对信息自由流通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欧盟指令在欧盟各国的实施。加强我国在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研究,可以使我国在国际上有关的数据库保护问题协商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并且可以促进我国的数据库产业的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
145.论述计算机犯罪发生的主观与客观因素。答:主观因素有:有贪图钱财、发泄报复、智力挑战、开玩笑恶作剧、政治目的。客观因素有:1)计算机技术创造了条件 2)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具有重大价值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容易遭受攻击 4)安全防范技术落后 5)安全管理不力 6)计算机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146.完善我国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措施的主要建议。答:1)正确处理刑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 2)利用国际刑法体系解决网络上的外国人犯罪问题 3)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刑法理论研究 4)均衡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关系。
147.试述管辖权的基础。答:1)以地域为基础 2)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 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
148.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答:1)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从而保证了由此产生的纠纷的灵活解决。2)处理争端的效率性,信息的交换几乎事即时的,这就能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3)解决争议的经济性,对消费者采用免费或低消费政策,从此吸引消费者采用ODR的方式解决纠纷。4)适用规则的灵活性,具备高度透明的ODR规章和章程,以及公正公平原则,成为在线争议解决的依据。5)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149.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150.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形式规范
2、技术规范
3、开放规范
4、多重手段规范
151.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1、中立原则
2、自治原则
3、功能等同原则
4、安全原则
152.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
1、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的实体社会之间。
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
15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
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
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
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8、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154.《电子签名法》的四个方面内容:
1、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
2、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
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
4、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155.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1、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A、依法成立的公司 B、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C、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D、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 A、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 A、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B、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C、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156.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157.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158.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
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
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
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公出于注册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
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或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程序和约束
159.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1、独立运营的权利
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3、违约求偿权
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160.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合法经营
2、身份明示义务
3、信息内容记录
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
161.电子合同的特点:
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
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
3、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161.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做全面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
4、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162.电子代理人归属的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依法成立
6、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行的技术条件和人员
7、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
8、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163.视为发件人发送的数据电文有哪些情形?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16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165.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166.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阶段
2、构成要件不同
3、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167.什么是电子签名,特点有哪些?答: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特点:
1、非直观性
2、特殊认证性
3、更改隐蔽性
4、不安全性
168.强化电子签名的特点:独特性、辨识力、关联性、可靠性
169.电子签名的方法:
1、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
2、生物识别技术
3、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
4、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
5、基于pki的电子签名170.“哈希”算法是将一串比特字符变换或翻译成另一串通常较短的字符串,是对原作数字摘要。
171.公钥基础设施pki 是通过使用公开密钥技术和数字证书来确保系统信息安全并负责验证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一种体系。
172.认证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与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3.《电子签名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特点和不足:
1、内容简练
2、可扩展性
3、灵活自治
4、与国际接轨 不足:
1、仅限电子政务
2、偏重行政责任
3、行政自由量权扩大
17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175.电子认证以下几种类型:
1、站点认证
2、数据电文认证
3、电讯源认证
4、身份认证
176.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区别: 认证是建立在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保障之上的组织保障,电子签名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但还要组织制度上的保障。177.完整的pki系统包括认证机构、数字证书库,密钥备份及恢复系统,证书作废系统,应用接口。
178.CA的主要职责:颁发、更新、查询、作废、归档
179.电子认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1、制作、颁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2、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3、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4、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180.目前电子商子商务认证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过热,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作用认识不足
三、低估认证机构运行的难度,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
四、认证机构自身的安全性认识不够,对风险认识不足
五、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亟待健全181.电子认证的设立应遵守原则:
1、权威性
2、真实性
3、保密性
4、迅捷性
5、经济性
182.国际间对于外国认证证书的承认方式:
1、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来处理
2、行政核准方式
3、认证担保方式
183.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1、审查义务
2、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3、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
4、安全保密义务
5、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的义务
6、及时处理业务义务
184.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流动风险
三、系统风险
四、欺诈风险
五、操作风险
185.电子资金划拨风险的法律规制: 所谓全额结算,通过借记和贷记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帐户、逐笔结算债权债务的结算方式。所谓差额结算,指银行间先就债权债务进行抵销,然后仅仅就抵销后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的方式。兰法罗西标准作为差额结算制度共同的最低标准应用于差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风险管理。
186.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一般原则
1、事前明示
2、事前授权
3、交付记录
4、及时纠错
5、消费者限额责任
6、金融机构全额责任187.〈〈电子资金划拨法〉〉的实施细则
1、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
2、信息披露 a、预先授权电子奖金划拨的披露 b、初始披露 c、条件变更的披露 d、定期披露 e、实时披露
3、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划拨责任
4、金融机构的责任
5、错误的处理程序
6、《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的强制执行188.电子货币的特点:技术上、传递上、形式上、发行上、结算上189.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1、预先声明
2、保密
3、执行的义务
190.发生主体对资金的管理和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两个方面
1、分业管理
2、保证发行对等资金的安全
191.税收是因政府为公共事件筹集资金而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192.电子商务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
193.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的基本要素及影响.答:要素: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影响:
1、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2、征税客体定性无明确法律依据
3、纳税期限难以界定
4、纳税地点确认原则适用困难
194.电子商务对具体税种的影响
1、商品税
2、所得税
3、财产税
195.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法制制度的挑战
1、税务登记
2、财簿和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196.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还在研究中,达到一些共识:
1、税收中性
2、公平税负
3、便于征管
4、简单透明
197.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立法策略
1、借鉴国外经验,确定税收原则 a、中性 b、公平c、适当的税优惠原则 d、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用 e、税收效率
2、完善我国现有税收法律制度
3、加快实施电子征税、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4、加强国际合作
198.网络广告类型: 1页面广告 2电子邮件广告 3搜索广告 4网站广告 5其它广告形式
199.网络广告的特点及隐含的法律问题:
1、传播的开放性与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规划
2、传播强制性与垃圾邮件问题
3、形式多样性与隐性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200.隐性广告,是指非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了广告宣传作用。
201.网络广告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者
2、利用网络搜索技术争夺消费者202.网络广告的立法原则:
1、真实、合法原则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60.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则
3、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61.目前国内外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问题的一般做法。203.网络广告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
2、客体
3、网络广告的权利62.电子货币金融监管问题。义务内容63.网上银行的设立主体资格问题。204.广告主的基本义务 广告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广告发布者的基本义务64.网上银行对客户所负的三大义务。205.中介服务者的义务 A、监控(事先审查,事后控制)B、协助调查65.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206.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66.电子商务对税法基本要素的影响.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信息自由权。67.电子商务对税管理制度的挑战.207.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差异:
1、网络隐私权将“公有”和“私有”68.哪些服务器可视为常设机构.领域重新划分。
2、网络隐私权强调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3、网络隐私权69.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更加强调主动控制权。70.比特税的征税理由.208.网络隐私的侵权方式:
1、cookies文件的滥用
2、监视软件的滥用3、71.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滥用识别机制
4、黑客攻击行为
5、随意出售个人信息
6、第三方泄漏或共72.网络广告的主要类型.享73.网络广告面临哪些法律问题.209.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1、网络个人信息收集的知情权
2、网络个人74.各国关于ISP责任的规定.信息收集的选择权
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
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75.美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规定及其效果.安全请求权
5、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利用限制权76.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状况.210.个人数据的特点
1、所有权为该数据的生成者所有
2、数据内容是数据77.网络广告法的立法原则.主体可被识别的个人信息
3、构成个隐私的重要内容
4、个人数数据控制权78.ISP的基本义务.丧失后具有不可恢复性79.隐私权的含义和特征.211.网络个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1、法律规范
2、建议性的行业指引
3、技80.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方式.术保护模式
4、网络中介隐私论证服务
5、安全港模式81.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权的差异.212.我国立法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应当在合理利82.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用和隐私保护之间平稳。
2、应注重和国际准则接轨
3、一定要端正指导思83.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隐私内容.想84.网络隐私权权利内容.213.我国网络隐私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1、总则
2、主要立法原则
3、个人85.对于个人数据的概念主要观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持有
4、个人数据资料的利用与安全
5、个人数据资料的披86.个人数据的主要特点.露和公开
6、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7、规定权利人的隐私权利和相对人的义87.《公平信息规程》规定的数据保护的8个主要原则.务
8、儿童隐私的特别保护88.公示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基本要求.214.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就是版权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89.收集个人信息资料声明的基本内容.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90.英国在1984年《数据保护法》规定的全部无条件豁免的几种情况.215.权利管理信息: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91.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有条件豁免的三种情况.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92.简述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的对数据用户“不透露”条款豁免的几种情况.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93.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216.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94.作品数字化的相关法律规范.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95.作品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规范.217.辛勤收集原则:英美法系所谓“辛勤收集原则”认为,只要是独立完成的96.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关于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对汇编作品来说,只要编者在搜集、选择信息的过程中付97.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出了辛勤劳动,作品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98.在著作权国际立法的层面上对权利管理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218.软件著作权与传统作品著作权内容的区别:
1、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与传统99.软件著作权与传统作品著作权内容的区别.作品著作权的内容的区别首先表现在软件著作权人没有展览权、表演权、摄制100.用著作权方式保护软件的优缺点.权等权利,这是因为软件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它的使用不以展览、表演等方式101.用专利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要障碍.进行。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102.简述数据库取得著作权独创性条件的主要观点.改编权,这是因为软件首先是一种技术作品,为了推动技术的进步,不应限制103.简述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他人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
3、复制权无论对传统作品还是对软104.简述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范围作出的规定.件都是最重要的权利,但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不尽相同。
4、105.简述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2001年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大幅度缩小了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106.常见的涉及网络域名的纠纷类型.219.用著作权保护软件的优缺点:优点:
1、著作权的取得方便快捷,大多数107.简述我国企业在域名保护上应当采取的策略.国家均规定作品一旦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
2、软件开发者最主要的利益在108.网络安全系统的内容.于软件的复制发行,而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正是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
3、软109.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主要指标.件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也已成为《伯尔尼公约》110.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等主要知识产权公约的正式规定,采用此方式与国际接轨。缺点: 传统的著11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重要应对措施.作权所指向的客体主要是文学艺术作品,其主要功能是学习,欣赏,没有直接112.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实用功能,而计算机软件主要是一种技术产品,实用性是其重要特征,因而113.计算机犯罪的主要特点.软件的内容------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和步骤是其核心价值所在,而著作权114.英国《计算机滥用法》规定的计算机犯罪类型.保护的恰恰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内容。115.我国有关惩治计算机及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法律类型.220.专利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要障碍:
1、软件的核心是内容是算法,116.我国《刑法》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的主要类型.更接近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根据专利权的传统,智力活动的11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及网规则和方法是不受专利权保护的。
2、软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很络的犯罪类型.难确定,以创造性为例子,专利权的授予一般要求新的技术方案对同一技术领118.均衡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关系中要坚持的原则.域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计算机程序一经写,对多数119.电子合同约定优于法定的管辖原则.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3、专利权的授予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而软件的发120.域名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展日新月异且数量巨大,冗长的等待时间将使软件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失去121.电子证据的特点.宝贵的商业时机。122.电子商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221.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
1、域名的全球有效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123.发展ODR机制的要求.性
2、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
3、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124.电子证据的认定.权的禁止相似性125.各国如何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222.域名的纠纷类型:
1、域名抢注
2、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
3、域名反向126.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你的看法 侵夺
4、域名混淆
5、域名代理纠纷。127.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 223.网络安全是一个系统的概念: 实体安全、软件安全、数据安全、运行安全128.阐述电子代理人的有效要件 224.衡量计算机的指标是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129.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22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1、传统立法的调整
2、安全法律体系130.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的完善
3、人事及组织管理制度
4、人员培训及道德教育131.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 226.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的智能性
2、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隐13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特点和不足 藏性
3、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超地域性
4、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法律规范的滞133.强化电子签名的必要条件
后性
5、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高黑数
6、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7、犯罪后果严13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 重性135.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227.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分为三类:
1、信息安全法律
2、行13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政法规
3、部门规章137.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避税加剧的原因
228.我国有关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立法的特点:
1、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是我国138.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其中尤以部门规章居多。
2、我国对计算机及网139.分析网络广告中的主体界定问题
络安全行政监管的法律制度侧重于维护广大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140.分析在网络广告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
益和社会稳定,保障网络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3、注重吸收网络技术与应141.论述国际上两种主要保护模式的内容和利弊,提出你对我国保护模式的建用先进国家有关法规的科学规定,合理设置包括网络服务商在内的网络主体的议 义务机制,并且体现了我国网络环境与计算机技术发展应用阶段的特点。142.阐述我国网络隐私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内容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229.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主要包括五种类型:
1、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143.论述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关于控制访问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3、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4、故意144.阐述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的优点和问题 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
5、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的行为145.论述计算机犯罪发生的主观与客观因素
230.完善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措施:
1、正确处理刑法与其他法律形146.完善我国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措施的主要建议 式的关系
2、利用国际刑法体系解决网络上的外国人犯罪问题
3、加大对互147.试述管辖权的基础 联网犯罪的刑法理论研究
4、均衡法律管制与网络自由的关系148.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231.管辖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149.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定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150.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232.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一是属地管辖权 二是属人管辖权 三是保护性管辖权 151.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四是普遍性管辖权152.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 233.网络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
1、约定优于法定
2、被告住所地
3、合同履15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行地154.《电子签名法》的四个方面内容 234.网络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1、被告住所地
2、侵权行为地155.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235.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156.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57.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236.电子证据的特点:
1、高科技
2、客观性和脆弱性
3、无形性
4、复合性 5、158.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易破坏性
6、便利性159.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237.电子证据的审查:
1、审查来源
2、审查收集是否合法
3、审查电子证160.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据与事实的联系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
5、全面地使用证据,结合其他证161.电子合同的特点 据进行审查判断161.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做全面规定 238.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什么及优势?答: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162.电子代理人归属的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优势: 163.视为发件人发送的数据电文有哪些情形
1、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
2、处理争端的效率性
3、解决争议的经济性4、16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适用规则的灵活性
5、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素
239.发展odr的基本要求:
1、独立性
2、平等对待机制
3、低收费
4、透165.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条件 明度
5、对抗程序166.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240.Odr机制的原则:
1、独立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对抗性原则
4、效167.什么是电子签名,特点有哪些 力原则
5、合法性原则
6、自由原则168.强化电子签名的特点 241.各国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努力: 司法实践中通过发展传统规则适用于电子169.电子签名的方法 商务纠纷 在有关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中确定法律适用规则。有关法律适用的170.“哈希”算法 区域性公约或国际公约的制定。171.公钥基础设施pki
242.网络纠纷适用的冲突法规则
1、对连接点的改造
2、对传统法律选择方172.认证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式的检讨
3、对识别的冲击
4、对准据法的改造173.《电子签名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特点和不足
243.我国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1、至少到目前为止,任何isp都不可17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能取代国家而有真正的立法权。
2、传统的法律选择原则仍然可以得到适用。175.电子认证以下几种类型
3、对传统法律选择理论的修正和突破。176.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区别177.完整的pki系统包括 1.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178.CA的主要职责 2.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179.电子认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3.简述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180.目前电子商子商务认证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4.简述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181.电子认证的设立应遵守原则 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182.国际间对于外国认证证书的承认方式 6.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183.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7.简要回答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184.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 8.简述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185.电子资金划拨风险的法律规制 9.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186.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一般原则 10.简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187.〈〈电子资金划拨法〉〉的实施细则 11.简述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188.电子货币的特点 12.简述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义务。189.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13.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90.发生主体对资金的管理和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两个方面 14.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191.税收 15.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192.电子商务税法的基本原则是 16.如何区别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责任。193.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的基本要素及影响 17.回答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194.电子商务对具体税种的影响 18.合同的主要特征。195.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法制制度的挑战 19.简述电子合同主要特点。196.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还在研究中,达到一些共识 20.电子合同主要类型。197.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立法策略 21.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198.网络广告类型 2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199.网络广告的特点及隐含的法律问题 23.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200.隐性广告 2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几种类型。201.网络广告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25.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202.网络广告的立法原则 26.承诺应具备的条件。203.网络广告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 27.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204.广告主的基本义务 28.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关规定。205.中介服务者的义务 29.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主要情形有哪些。206.隐私权 30.电子签名的特征。207.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差异 31.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中规定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的标准。208.网络隐私的侵权方式 32.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作了说细的规定。209.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33.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的标准。210.个人数据的特点 3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211.网络个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35.非对称加密算法的优点。212.我国立法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36.公/私密钥对的用法.213.我国网络隐私立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37.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的主要方法。214.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 38.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215.权利管理信息 39.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216.汇编作品 40.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包括哪些? 217.辛勤收集原则 41.电子认证主要类型。218.软件著作权与传统作品著作权内容的区别 42.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219.用著作权保护软件的优缺点 43.CA的主要职责。220.专利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要障碍 44.电子认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内容。221.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点 45.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主要模式。222.域名的纠纷类型 46.目前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布在的主要问题。223.网络安全是一个系统的概念 47.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应遵守的原则。224.衡量计算机的指标 48.国际间对于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的承认方式。22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49.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226.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50.电子签名依赖方应当遵守的主要义务。227.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分为三类 51.认证机构业务风险的几种情形。228.我国有关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立法的特点 52.什么是免责事由? 229.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主要包括五种类型 53.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230.完善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措施 54.国外电子支付立法状况。231.管辖权 55.国内电子支付立法状况并评价。232.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56.以EFTPOS系统为例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233.网络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 57.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活动调整的一般准则。234.网络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59.电子货币的特点。235.电子证据
236.电子证据的特点 237.电子证据的审查
238.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什么及优势 239.发展odr的基本要求 240.Odr机制的原则
241.各国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努力 242.网络纠纷适用的冲突法规则
【法学概论00040简答】推荐阅读:
法学概论题库11-03
中国法学概论11-18
民法学概论09-04
法学概论串讲笔记10-13
法学概论重点内容12-19
法学概论 复习题07-31
法学概论自考历年题08-04
法学概论重点复习二08-12
法学概论平时作业答案12-27
法学概论的试题及答案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