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格式(共14篇)
1.服务合同格式 篇一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组团旅行社): 经营范围: 诚信通代码:
地址及电话: 许可证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旅游线路名称: ,团号: 。
组团方式:□自行组团 □委托组团 □散客拼团
行程共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
第二条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出发地: 。
途经地: 。
目的地: 。
第三条 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与标准
交通 ,标准 ;
住宿 ,标准 ;
餐饮 ,标准 ;
第四条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
项目内容 。
游览时间 。
景点名称 。
景点游览时间 。
第五条 甲方自费游览项目(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费用之外另行付费的
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项目名称 ,费用 。
第六条
第七条 甲方自由活动的时间与次数 乙方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点名称 时间 ,次数 。次数 ,停留时间 。购物点名称 。
第八条 经乙方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委托的地接社(口岸旅行社)/委托的组团旅行社为: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第九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的收费标准为:¥ 元/人;
儿童的收费标准为:身高1.4米以上的儿童按成人标准收费;身高不足1.4米(含1.4米)的儿童的收费标准为¥ 元/人;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大写 。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支付时间:□ ①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旅游费用;□ ②签订合同时预付
人民币: ,余款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十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乙方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甲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乙方延期出团。
2、由乙方转委托其他旅行社组团。
3、改为散客拼团。如费用增加,由甲方补足;如费用减少,则由乙方返还。
4、退团返还团费,乙方应在 日内返还甲方。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在甲方交纳的团费中扣除,扣除后不足部分由甲方补齐。
第十一条 保险 乙方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乙方提醒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甲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2、3、自行投保; 不投保; 委托乙方代办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
乙方受托为甲方代办保险的,乙方为甲方选择的保险公司: ,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元。甲方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乙方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二、义务
1、保证向甲方提供及所填写的各种资料和内容的真实与准确,并对所提供资料及所填写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应是正在使用且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不承担因无法联系或及时联系甲方而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配合领队人员、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6、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
7、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8、甲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9、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事先未与旅行社签订保管协议或因自己保管不善而丢失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0、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拒绝入住等影响侵害团队整体利益行动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根据甲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或应急措施。
5、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二、义务
1、按照合同及《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应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2、在出团前向甲方发放《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告知甲方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以及安全避险措施和应急联络方式。
3、为甲方安排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领队证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导游服务类型:□全陪;□地陪。
4、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
5、对于特殊游客,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特别要求,为甲方配备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甲方的姓名、血型、有无突发病史和急救方式、有无药物过敏史、应急联络方式等)。
6、不得因甲方年龄或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同一团队中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但乙方对甲方提供了比其他旅游者更多的服务或者甲方主动要求的除外。
7、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参与合同约定外的购物活动或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项目。甲方在计划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索赔。
8、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9、对甲方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10、积极协调处理甲方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乙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协助义务。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提出变更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有权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乙方已实际发生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减少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予以补足。
5、在行程中因紧急避险所导致费用增加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1、乙方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甲方不同意转团、不同意延期出团、不同意改为散客拼团的,视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2、行程前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处理。
4、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15日至30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7日至14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4日至6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1日至3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当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乙方予以赔偿。
乙方在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应当在甲方退团的书面通知到达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的违约金。
3、因无故不听从乙方及其领队的劝谕或不服从导游、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而影响旅游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全部旅游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由于甲方的故意或者过失,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与乙方出现纠纷时,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乙方
1、乙方在出发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还金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15日至30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7日至14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4日至6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前1日至3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出发当日,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乙方应当在确定取消出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安排的导游未经甲方同意安排甲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终止对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负担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或差价,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或委托地接社拼团的,甲方在出发前或出发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出发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付违约金,但甲方得知后同意接受转团或拼团的除外。
6、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受托的第三方全额索赔。
7、与甲方出现纠纷时,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
1、黄金周旅游的特别约定:
春节、“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乙方和甲方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2、第三方责任的特别约定: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并直接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出境游(含港、澳、台)的特别约定:
除合同约定内容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及外事部门的要求办理出境游手续。因途经地、目的地的签证等原因导致行程变更、日期延误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乙方分别授权委托 、作为本次旅游行程中履行旅游合同的代表,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其所为行为视同为委托方的行为。
5、其他特别约定: 。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等合同履行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住 所: 营业场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 编: 邮 编: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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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合同格式 篇二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2010年6月建成一大型的四层购物广场, 建成后以每层规划为诸多摊位的形式对外出租。由于设计及施工等原因, 致使第二层供暖设施存在问题, 为了尽快收回投入成本, 决定采用事先拟定格式合同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为此, 该公司在合同第5条特意规定, 出租方有权对购物广场进行商业管理, 内容包括对购物广场装修的审查和监督, 对商品品种、布局品种及布局的规划和控制。该公司在其合同附件中又特别声明:出租方与承租方已经充分了解并知晓上述合同文件的全部条款, 并特别注意到有关免除或限制双方责任的条款, 出租方按照承租方要求对该部分条款已经予以说明。
摊主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入驻该广场后, 开始经营的还不错, 可到了冬天第二层不能供暖的问题就凸显了出来, 几乎没有客户光临, 确实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于是该公司决定对这一层进行重新改造并拆除所有摊位。该公司把自己在第一层的摊位主动撤出, 要求第二层摊主搬到第一层继续经营, 并承诺可以对摊主进行适当的减免租金等补贴。
第二层的部分摊主与该公司签订了商铺调整单, 陆续搬到第一层开始经营。可任某等不少摊主认为, 原来第一层的经营品种定位为首饰与化妆品, 已经积累起来的消费者购物习惯被打破, 更重要的原因在于, 第二层的改造加上重新装修时间要近三四个月, 施工噪音和建筑垃圾也要影响第一层的经营等等, 要求与该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过多次协商由于双方的条件差距太大, 任某等部分第二层的摊主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二、不同意见
对于本案存在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任某等摊主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层进行改造对摊主造成的影响可以采取减免租金等方法予以适当补贴。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双方协议第5条规定, 该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购物广场进行重新布局和规划, 而整层改造与拆除摊位是实现重新布局和规划的必须步骤。在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 该公司对全部条款 (当然包括第5条) 已经对任某等摊主予以详细的说明, 任某等摊主对此已经充分了解并知晓, 故公司有权对第二层进行改造。
第二、《合同法》第94条是对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鼓励交易原则”的具体实施, 该公司的改造行为属于轻微违约, 而不是本质违约, 而对于这种轻微违约行为, 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弥补, 不能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 只有租赁物损毁、灭失并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 当事人双方才能实行解除合同的权利。现在租赁物 (购物广场) 并没有损毁, 任某等摊主租赁商铺的目的并没有落空。
第二种认为广场改造工程已经致使摊主不能正常经营, 摊主应当与该公司解除合同, 并得到适当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双方所签订合同第5条关于出租方具有“对商铺的布局和规划权”, 应当是对每一个具体摊位内部经营何种品种及商品如何摆放等管理的权利, 而不是对整个一层摊位的拆除与重新改造;出租方对该条没有具体解释, 承租方也从没有认可过此解释。
第二、该公司对第二层的整体改造, 拆除了原告等摊主的具体摊位, 使其经营活动不能再继续下去。故出租方的行为已经不属于轻微违约, 而属于摊主不能实现经营目的的实质性违约, 对于实质违约应当通过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的办法解决。
第三、广大摊主与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租赁的是具体摊位, 而不是购物广场的整个一层, 所以《合同法》所规定的租赁物, 针对本案应当是指购物广场的具体摊位, 具体摊位被拆除应当被认为是租赁物灭失。
三、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对协议第5条规定的“出租方拥有布局规划权”如何理解。
首先、双方是采用格式合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任某等摊主提供了该合同签订时出租方并没有与承租方协商的证明, 而且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都为同一的格式, 也是该合同为格式合同的一个佐证。
其次、《合同法》规定,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显然该合同第5条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 应当按此解释。况且按照交易习惯, 如果摊主租赁的摊位确定后, 出租方可任意要求装修好的摊位拆除并搬上搬下, 显然摊主是没办法经营的。
再次、合同附件所表述的, 出租方已经按照承租方要求对全部条款已经予以解释并被摊主所认可。因为该条款本身就属于格式合同, 由于该公司工作做得并不十分细致, 对此没有能够提供有效地证据证明, 其合同附件相对于该案来讲, 只是一纸空文。
四、法院认定
3.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篇三
摘 要:文章从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入手,在明确定义以及意义的基础上,从格式合同判断标准,判断后果等方面出发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从而得以最终明确了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格式合同的特有法律效果。
关键词:法律效力;格式合同;公平;效率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159-02
1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格式合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称谓有所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合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所谓的格式条款即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此种表述是法律方面的最终取向,在学术层面又有许多不同的称谓。“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指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合同。”或指“由一方当事人依法通过固定形式提出涵盖全部合同条款的要约,并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实这些不同称谓或者表述方式只是形式上的争论而已,在实质层面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所以对于格式合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①格式合同的双方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是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不是法律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表现为一方的经济,社会地位的优势,对于知识的垄断,而相对方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没有过多的讨价还价的余地。使得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供格式合同的可能和能力,也使得格式合同的接受方有接收的必要。而这可以称之为格式合同存在的现实基础。②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反复使用是滋生格式合同的原因所在,格式合同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免除一一商谈对于交易效率的损害和交易成本的无端浪费,所以通过对于大量的定型化交易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中予以反复适用,以此来避免商事效率的低下和交易双方的不便。③格式合同的书面性。格式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表现,不具备此种形式不能称之为格式合同。当然某些行业的规则或者惯例,事实上是一种准法律,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同,会成为格式合同的潜在条款,无需载明。
2 格式合同的效力及其判断标准
2.1格式合同效力的基本判断标准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对于传统的契约自由的修正和变通,是对民法意思自治的极大限制,所以基于公平正义以及公共政策的考虑,必须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予以明确,予以限制,所以这就涉及到了格式合同的判断标准问题。格式合同也遵循了合同的一般规则,所以格式合同的效力无非可以归结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四种形式,在此对于基本的判断标准及原则标准予以论述。
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在此可以具体为民法和合同法的强行性规定。是指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删除。所以,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都应作为无效处理。 这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公平合理的需要强力介入市民社会的表现,是对于民事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和干预。
②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作为民法债的表现形式之一,必然应在民法的允许范围内活动。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切民事行为的行为准则也并然应该为格式合同行为所马首是瞻。所以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都应该在规制格式合同的恣意性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应当有与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违反公序良俗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也采纳了世界通例,对于公序良俗亦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了总则部分。这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得拘束合同的相对人。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即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设立的本来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界限的越权违法行为。法律对于此种权力恣肆行使持否定的态度,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一旦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符合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都将毫无商量余地的归于无效,合同双方不得以意思自治为由进行相反的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起到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任何民事法律施行,任何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所以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的有效实现。
2.2 格式合同的效力审查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首先应符合一般合同的所有效力要件。合同法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种规定表明合同一但被确认有效,合同双方即受到双方自主的意思表示的约束,非经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重新意思表示一致不得撤销、变更。
对第一项缔约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查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而与其年龄,智力情况不相适应的行为即为所谓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种行为若想取得完全确定的效力必须得到监护人的补充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须由监护人代理,通常情况下,他不能成为格式合同主体,除非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自己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满足其日常学习、生活的合同,如接受赠与的合同、购买文具的合同无须追认当然有效。第二项,意思表示真实在格式合同方面是有其特殊性的,此处的意思表示真实应该理解为客观外露意思的真实,即所谓当事人之真意,不是仅指当事人之主观内心之真意,而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的立场去认定之客观表示价值。第三项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格式合同的接受人签字予以确认之现象,在此处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该做形式意义的理解,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理由基本上和第三点的内容相同。第四项关于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和格式合同的判断标准相一致在此不做赘述。第五项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非书面的格式合同是存在极少或者根本就不是格式合同。
2.3格式合同的特殊效力问题
格式合同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之中会出现诸如解释,部分条款无效,以及免责条款等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涉及到格式合同的具体实效问题,而且由于其特殊的地位,所以再此作特别的阐述。
①格式条款的解释争议时的法律效力确定。成立合同后在审查格式条款内容的有效性之前,应先解释该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做出说明。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解释。格式合同是大量的商业行为的定型化,所以对于知识,经验层次各异的人而言应该在尊重合同条款文意的基础上作出能为一般人所能理解接受的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作出的,所以提供方会基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把意义不明确的文字加入格式合同并以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基于保护相对弱者使得民事行为最大程度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做出不利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效力问题。非格式条款是指经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即非格式条款取得优先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时,应当由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效力。
③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指格式合同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承认,格式合同可以有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应该能够引起相对人足够的注意,即应当明示并且以突出的位置向相对人表明,否则不得因此而免责。
3 格式合同的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①格式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将导致格式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就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无效格式合同所具有违法性和可撤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性表明,这两类合同都可导致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受到损害或者使用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法律要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合同被撤消,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②对于格式合同效力被否认后应本着以下的处理原则。第一,格式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依法朔及格式合同成立之时,格式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第二,制裁过错方,即对格式合同无效或被撤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一般情况下这种过错方应当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格式合同无效而言,由于其关系到某种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第三,格式合同和一般的自主合同一样,作为一种原则格式合同条款的部分内容无效,并不影响格式合同本身的效力。第四,以返还财产为原则,以折价补偿为例外。《合同法》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确认无效和被撤消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
4 结 语
4.印刷服务合同书格式 篇四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食品包装卷材,并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名称、规格、数量
每一期产品的具体工艺规格、加工数量、由双方确认的印刷品订单为准。
第二条:产品单价及支付方式
1、产品单价:
2、付款方式:
3、制版费货款中扣除。
第三条:印刷品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第四条:交货
1、乙方将印刷品送至: ,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2、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印刷任务,且交付甲方验收入库。
第五条: 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相应义务。
1、乙方需按合同约订的材料、品质提供产品给甲方。一旦乙方接到甲方的品质投诉后需立即组织人员将产品回收到工场返工并于两日内将合格的产品送交甲方。
2、乙方需按合同约订的交货期完成生产并通知甲方准备接收。乙方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时间,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补偿甲方,另外赔付甲方实际损失。
第六条: 合同变更及解除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需经双方签署相应的书面文件,该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纠纷处理
如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积极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附则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约人: 签约人:
5.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标准格式 篇五
1.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开发,通过构建甲方实现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开发、测试、交付和履行后续支持义务。
1.2 日前完成项目的开发、实施、验收。
第二条 合同履行
2.1 甲方因项目开发需要,要求乙方人员参加指令性加班,甲方按照¥ 元每人每小时向乙方支付加班费,双休日按两倍标准支付,法定节日按三倍标准支付。
2.2 乙方应按需求说明书中的项目需求、交付内容及交付形式向甲方交付开发成果。
2.3 双方同意以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确定项目变更内容和由项目变更引起的费用变更。
2.4 项目开发和测试地点为乙方场地。如甲方要求乙方人员至其他地点进行现场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5 应项目需求或甲方要求而发生软件或硬件设备采购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采购和运送费用。其他因甲方要求而产生并经甲方认可的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软件开发服务费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
3.2 付款计划
第四条 知识产权归属
4.1 本项目所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非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应给予乙方积极配合,为乙方提供进行项目开发的必要条件。甲方应安排一名项目负责人与乙方保持联络。
5.2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需求调研、设计和开发等各项工作,与乙方配合完成项目成果验收工作,并书面通知乙方通过验收。
5.3 甲方应遵守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付款。
5.4 因甲方需求变更、提供硬件设施不足或延误、提供技术参考资料不足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由甲方自行承担。
5.5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交的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5.6 双方应切实遵守保密义务。双方在讨论、订立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技术和商业信息、本合同的内容、本合同的存在、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均应被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及接收方员工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仅应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应对披露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性质的反向工作。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项目验收,必要时甲方可邀请外部人员参与项目验收。
6.2 系统功能稳定且符合合同、技术文档、乙方文件的承诺。
6.3 提交的技术文档齐全,描述信息正确,格式(图例、目录、标题、表、字体、段落、封面等)统一。
6.4 进行阶段验收和最终验收时,乙方应将项目成果、测试报告与验收申请一起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同意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拒绝验收,应出具有合理理由的拒绝通知书,乙方可依照拒绝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正。如甲方在同意验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应付款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催告甲方及时付款,自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仍未支付应付款项的,视为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此阶段应付款项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未支付款项余额总款的15‰。逾期三十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截止合同解除之日前未付款项及应付违约金甲方仍需及时支付。
7.2 若乙方未能按期提交项目成果,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催告乙方及时交付,自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仍未交付项目成果的,视为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此阶段甲方应付费用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未交付项目余额总款的15‰。逾期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3 甲方如需终止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结清合同终止日前所有应付费用,终止日后乙方原计划应完成的项目任务可不再继续。若因甲方终止合同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办法
(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
9.3 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9.4 本合同中包含的任何一项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项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9.5 在甲方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前,乙方保留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利。
9.6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合同的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正式的土地居间服务合同格式 篇六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共同的委托,并完成委托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位于 房屋,产权证号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 的房屋所有权转让乙方,乙方对上述房屋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房屋面积与地址以产权证记载的为准)。为保障甲乙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常履行,上述委托人共同委托丙方提供以下第 项居间服务:
1、协助甲乙双方与银行签订履约保证合同(资金托管协议);
2、代收、代转房款及定金(预付款)等;
3、代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代办房屋贷款手续;
5、代收、代缴过户税费及贷款费用;
6、代办赎产权证、注销抵押;
第二条:委托报酬
1、甲方应承担的委托报酬为人民币元,支付方式: 。
2、乙方应承担的委托报酬为人民币元,支付方式: 。
3、甲方委托丙方代办赎产权证及注销抵押手续报酬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支付方式: 。
第三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支付方式: 。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税、费承担,选择下列第
①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②全部税、费由 方承担;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所变动,因此而增加税目,增长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小写: ),支付方式选择下列第 项:
①现金支付给丙方代为保管;丙方于收到定金之日起的实的,由丙方将所收购房定金转交甲方,甲方出具定金收条。
②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③ 现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意接受并向乙方出具定金收条;
4、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写) 元(小写: 元)交由丙方代为保管。
5、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写) 元(小写: )交由丙方代为保管。
6、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采取以下第
(1)现金一次性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乙方须将购房总款扣除已交定金后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元)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待甲乙双方办理完毕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由丙方将所代为保管的购转交甲方,甲方出具收款收条。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2)现金分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乙方将首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支付给甲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乙方将扣除已交定金及首付款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待甲乙双方办理完毕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由丙方将所代为保管的购房款转交甲方,甲方出具收款收条。存入履约保证银行
(3)商业贷款
乙方申请商业贷款,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须将购房总款扣除已交定金及拟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余款人民币(大写)元)交由丙方代为保管,待甲乙双方办理完毕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由丙方将所代为保管的购房款转交甲方,甲方出具收款收条。存入履约保证银(具体贷款额度、贷款年限,按有关规定最终审核为准,首付房款多退少补)。
7、如乙方拟定上述某项贷款遇到困难导致贷款未能成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变更以下第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①现金一次性付款
②现金分期付款
③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丙方所收报酬不予退还,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赎产权证
1、甲方以贷款方式购买其委托出售的房屋,现甲方尚欠银行购房贷款,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选择下列第项赎产权证,注销房屋抵押登记。
①甲方自愿出资赎产权证,并注销房屋抵押登记
②由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为甲方赎产权证还清贷款(赎产权证金额以甲方贷款银行结算为准),赎产权证款冲抵房款。赎产权证后,甲方需保证其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否则由甲方退还乙方已付银行贷款,甲方按合同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③由丙方为甲方出资清偿贷款,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
2、待甲方还清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注销后,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房屋买卖贷款事宜。
3、甲方委托丙方办理还贷款、撤抵押、房屋过户手续,并与丙方办理上述事项的委托公证等,由甲方与丙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另行协商代理费用。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于收到乙方日内交付该房屋给乙方,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
2、甲方应在交房当日将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和一切与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包括: 。
3、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房屋的钥匙全部交付乙方。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
(1)该房屋权属清楚,不存在查封、抵押、出租、债权债务纠纷等影响所有权转让的因素;
(2)向丙方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证明及办理过户及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配偶、家庭成员和共同居住人同意出售该房屋,且不得隐瞒婚姻状况;
(4)甲方于房屋交付之前将房屋的水、电、煤气、采暖费、物业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关费用全部结清。如果不能及时缴清有关欠费,甲方愿意在取得购房定金款时,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存放于丙方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待甲方将欠费缴清后凭缴费发票取回保证金,若无法缴清欠费,甲方将以保证金冲抵欠费并授权丙方将保证金转付乙方(保证金不足冲抵欠费的,由甲方按实补足金额);
(5)甲方应于房屋交付乙方前将户口迁出。若有困难,乙方同意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户口迁出,并且甲方同意在取购房定金款时,向丙方交付户口押金人民币(小写:元),由丙方代为保管,待户口迁出后,由甲方到丙方处领取押金,若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在签订本合同的
3、甲方取得全部房款当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签署房屋交接清单。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不再承担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
4、甲方应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和丙方通知的时间亲自到现场核验身份及有关法律证件。
5、甲方应对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其向丙方出具的办理房屋权属过户及申请贷款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于签订本合同 日内将所需文件资料送交丙方。
2、乙方应按照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和丙方通知的时间亲自到现场核验身份及有关法律证件。如果甲方满足第六条第1款第(5)项要求,乙方可接受其房屋并及时支付购房款。
3、乙方应对丙方的间居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八条:丙方权利义务
1、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提示甲乙双方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2、甲方委托丙方收取乙方缴付的购房定金及购房款,丙方在收款收据中应载明系代理甲方收取。
3、丙方对甲乙双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出具的凭证应妥善保管。
4、妥善安排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提醒甲乙双方结清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5)项约定的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三方商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委托方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证件的;
(2)委托方未按丙方通知的时间到现场核验身份的;
(3)委托方拒绝支付办理委托事项所需费用的;
(4)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某方利益的;
(5)其他过失影响某方交易的;
(6)其他约定的情形:
2、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还定金给乙方,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义务的,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款 %的滞纳金,并付清丙方委托报酬。
第九条:合同的变理与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书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若无法继续履行则合同终止,由违约方按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甲乙丙三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丙方已向甲乙双方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与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均予以确认;
2、甲乙双方已确定房屋出售价格,了解并熟知房屋交易的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3、甲乙双方已明确了解并同意支付房屋交易所涉及的税费;
4、甲乙双方已明确了解并同意丙方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5、甲乙双方已明确了解并同意丙方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6、其他补充: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不得口头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附件 份,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服务合同格式 篇七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
本文主要通过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以及民商法规制的依据、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以及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有效进行分析, 从而帮助市场经济体制得到有效改善。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以及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一)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
1. 格式合同概述
格式合同存在多种叫法和概述, 其中大致有三种最为主要的观点。首先是标准合同, 这种合同存在另一种叫法附从合同, 这项合同可以由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制定, 其内容包含了合同的所有条例;也可以由合作双方的一方法人、相关组织机构或者国家相关机关制定。其次是格式款项。定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格式条款主要是合作一方的法人由于自身的多次需求提前制定款项, 并且合同需要由不指定的第三方人选进行监督, 合同在确立过程中不能够与对方法人进行商议[1]。
2. 免责条款概述
所谓免责条款, 是企业法人在合同制定时常加到的条款, 这主要是为了免除法人的相关责任, 这项免责条款存在广义与狭义上的区分。从广义上讲, 免责条款指的是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或者限制法人责任的款项, 而在狭义上来说, 就仅仅是指完全免去法人的责任。合作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 这主要是为了以后的合同执行中, 免去或限制法人的责任, 在格式合同中, 免责条款主要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 这是合同中的一部分, 具有法律意义。
(二)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更加方便、快捷、高效,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节约成本。但格式合同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提供材料或服务的法人在制定合同的具体条款时, 由于自身处于绝对的市场和经济上的地位, 在合同内容的制定上经常出现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比如, 土地管理条款、免责条款等, 对于施工所造成的风险以及承担, 在合同不平等的分配。这样一种情况下, 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能够得到其所有想要的, 而相对较弱的一方也只能顺从, 根本无法与强势的一方抗争, 从而失去了所谓的平衡。现代法制社会下, 最主要的任务就是需要通过法律等的相关手段来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 从而维护格式合同的正义与公平。
二、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
(一) 强制性条款规制与任意性条款规制途径
强制性条款规制是不考虑法人的主观意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效运用。这一条款规制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民法方面。民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所在, 这包括了所有有关民众的法律法规。一般的法律法规都需要遵行民法的基本规定。民法在基础诚信、民事行为方面、社会公共秩序方面都有明文规定。免责条款在制定时需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免责条款的生效受民法的保护, 其相关内容的制定受着民法的约束, 要本着不危害他人以及公众利益的原则制定相关条例, 进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基本利益。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如果超出了民法所规定范围, 则法律上不予以生效, 并且在以后发生纠纷时, 法律也要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民的利益不会遭到损害。
(二) 条例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途径
由于法律不能够包含所有的合同条款的详细制定规范, 而这种法律上自身的局限性, 就成为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的主要障碍。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 法律不能够面面俱到, 任何规范的法律都有其所顾及不到的地方。要合理的改善法律这一方面的局限性, 就需要法律在制定形式上面有所选择, 主要对能够细化的条例就加以细化, 而且重要的法规需要明确其相关内容, 充分实现内容的具体、详尽, 那些比较难以涉及的部分就可以采用概括性的语言来进行规定。根据这种制定形式, 就出现了条例性条款规制和概括性条款规制。
条例性条款规制主要是法律规定时需要采用明文条例明确规定合同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而概括性条款规制是在法律规定时采用概括性、模糊化语言进行合同的规范。例如,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定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要有基本的社会道德, 不能损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 这种规定就是整体上概括规定, 从而规范某种行为, 它不是具体到每个合同, 而是对所有合同有着规范。条理性条款规制与概括性条款规制在法律运用上, 往往不会分开规制, 而是两者互相结合, 从而达到整体法律的完善。
三、结论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在现实社会中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加强民商法规制的力度, 能够有效规范其市场行为, 从而保证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霞.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复旦大学, 2008.
[2]刘姗.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研究[D].内蒙古大学, 2011.
[3]刘伟.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 2012.
[4]高茜.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D].湖南大学, 2011.
8.服务合同格式 篇八
格式合同又称之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为了重复使用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的条款,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而订立的民事合同。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条款的不可协商性,即使用者预先将自己意志表示为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而无与之就合同的个别条款进行协商的余地。格式合同的另一特征是虽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由于双方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存在很大差别,导致经济地位不平等。
一、格式合同的缺点
(一)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订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契约自由原则,它包括当事人享有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而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提供方提供的合同,不论是其形式、内容,都只能表示全盘接受,没有选择的可能。
(二)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条款
在格式合同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悬殊,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经常要求对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诸如限制对方的权利,加重对方的义务,而减轻自己方的责任等。
二、格式合同存在的意义
(一)提高了生产效率
使用格式合同,合同提供方减少了与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加快了交易进程,尤其适应于大规模的生产交易,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
(二)节约了交易成本
由于格式合同其提供方可以反复使用,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时间成本以及反复磋商的附加费用。
(三)适应了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尤其是异地交易,借助于网络十分便捷,而格式合同正是适用应了这种要求。
三、《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作用。从总体上看格式合同是积极的、进步的。正因为如此,经营者按照商事惯例而采取格式合同从事交易活动,是为我国《合同法》所明文予以确认的。但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从以下三方面予以限制:
(一)采用格式合同的,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明确规定了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即格式合同若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或者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引入听证制度的可行性
虽然《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进行了必要的规制,但由于《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不明确,在适用上有一定困难。另外,它侧重于事后的维权,而老百姓出于经济能力、维权成本的考虑,很少选择诉诸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法院受理的有关案件也不多。可否考虑在格式合同订立之初,让广大消费群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共同协商格式合同的内容,这样可以维护各方特别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笔者认为,引进听证制度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听证”是国家机关在做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给各方提供发表意见、提供证据,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法律制度,是公民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听证制度事实上是一种法制程序设计。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是自然公正原则对公正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公开听证的最大魅力在于它彰显了“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强调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对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的“独断专行”具有很好的限制作用。
五、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听证制度自引入我国以来,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调整铁路票价,还是决定一些公共产品(水、电)的价格,甚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都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倾听普通百姓的心声,其社会意义不言自明。但是,每次听证会的结果都是“逢听必涨”,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异化。许多地方的听证会讨论的已经不再是涨不涨价,而是涨多少的问题,这有违听证制度的本来意义。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设置不够科学
听证会的目的就是要集思广益,既要考虑提出听证要求的部门的利益,也要尊重广大消费者的意愿,以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然而,有的地方的听证会大多由政府主管部门举办,参加人员的名额分配比例也由主管部门说了算,缺乏一定的选择标准,真正代表普通消费者利益的与会者比例小,声音弱,其意见很难被采纳,这有违听证制度集纳民意的本意。因此,只有听证会的与会人员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听证制度才能起到沟通的作用。
(二)听证会召开程序的设置不够科学
实行听证制度,就是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从而证明决策者做出的某项决策是否正确。这就要求与会人员应该对听证事项有必要的了解,他们不仅仅代表其个人,而是作为某一利益群体的代表参与听证。这就要求设计一套规范的机制,确保听证会广泛收集所在利益群体的民意。为此,与会人员事先应该了解听证的内容,并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但是,这些程序上的基本要求目前还没有得到保障。
(三)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缺乏刚性制约
因为听证会本身并不决策,它仅仅是决策机关在进行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那么,与会人员在听证会上提出了什么意见、对决策者的最终决策是否产生影响,应该是召开听证会的根本目的。但是,现在各部门举办的听证会都有“作秀”的嫌疑,仅仅是决策部门为自己的决策披上了一件“民主”的外衣而已。
六、利用听证制度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设计
鉴于听证会存在以上一些问题,在采取听证制度规制格式合同时,可由政府部门、行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一起,共同协商格式合同的内容,切实维护好各方的利益,特别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具体程序设计,可以借鉴深圳市经过16年的探索,总结出的“六公开原则”:
第一,通过媒体公告,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先向社会公开;
第二,公开听证代表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三,公开申请听证方的听证方案;
第四,公开听证过程,通过媒体直播等方式让市民了解听证会的全过程;
第五,公开信息反馈渠道,通过媒体,将价格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网站等全部公开;
第六,公开最终听证结果。
9.技术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与写作格式 篇九
标题
直接注明技术服务所涉及的技术标的项目名称。
正文
技术服务合同的正文部分有以下几部分内容:
1. 技术服务合同标的及其特征,明确技术服务所要达到的具体技术经济指标;
2.技术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委托方向受托人提供背景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报酬和支付方式;
5.验收标准和办法;
6.双方在合作中需要对方协作的具体问题;
7.违约责任和解决办法。
落款
10.服务合同格式 篇十
正文: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搞活流通,促进柑桔生产的发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品名、数量、交货时间、地点:
-------------------------------------------------------------------| 品名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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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品质规格:按 CH014-83 质量规格标准收购。乙方不得交次留好,丙级果不超过交售总量的 10%,不合格果不收。
第三条 价格:按交货之日双方议购价结算。
第四条 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柑桔成熟后具体商定交货日期和日交量。
第五条 验收办法: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验收办法。在收购点过秤前抽样验收。
第六条 价款结付:需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____日内(除扣回订金、扶持资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银行付息。
第七条 费用负担:交货前由供方自理。如收货地点的距离超过合同规定交货地点,其超里程运费,由需方负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双方的责任:供方应努力提高产量、质量,按采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后,才能自行处理多余产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在____月____日前提出协商修改合同。需方应负责找好销路,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按政策规定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和预购订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总值____%偿付另一方违约金,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 年
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11.服务合同格式 篇十一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律规制;合同法
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格式合同的使用十分普遍,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但随之而出现的“霸王条款”,因为其自身的特征而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危害。所以如何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霸王条款的含义和特征
伴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与发展,“霸王条款”应运而生。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并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1]“霸王条款”通常以通知、声明、告示、行业惯例等形式广泛地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主要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电信服务、中介服务、有线电视服务、商场等几个领域。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2)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3)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4)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二、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性
“霸王条款”通常以通知、声明、告示、行业惯例等形式广泛地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商场等消费服务领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主要表现形式
1.商品房交易中的“霸王条款”
“买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30%的分期款(含定金)”。首先,此条款首先模糊了定金和房屋分期付款的概念;其次,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但在该条款将定金和房屋分期付款合并在一起,所以一旦买方在支付了30%的欠款后违约,其所应该承担的定金双倍偿还的具体数额就难以确定了。
2.商场商店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许多商店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经常规定“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之类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上述两则条款均免除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违反了该项规定,减轻了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在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2]可是在上述条款中,仅仅规定了游客承担责任,而完全免除了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显失公平。
(二)危害性
1.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利用基于垄断而形成的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己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断恶化,甚至于破坏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不利于“霸王企业”自身发展
一些垄断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来获得利益,促进自身发展,但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一种短视行为,企业形成依靠“霸王条款”来谋取的习惯,这样惰性会不断膨胀,而寻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动力就会不足。这样长久以往企业的竞争实力不断下降,从而抑制经济发展。
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允许“霸王条款”之类的违背公平自由原则的现象出现,所以这就需要我们针对此类现象采取合理科学的措施予以解决,以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一)立法方面
(1)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标准,需要将反对霸王条款写进法律中,并明确规定倾斜保护弱者原则,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利益。
(2)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订立、解释和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缺陷也很明显,应对之进行修改,使之对实践中的“霸王条款”不仅能提供认定的标准、解释的依据。而且应从法律后果上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予以规制,增强法律的预防、威慑功能。
(二)行政方面
(1)加强政府监督力度。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格式条款的相关工作,采取事先审查方式,对于一些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行业在审批方面严格把关,凡未经批准皆不可使用格式条款。其次,以行政监督的方式,对使用中的格式条款的公平性随时进行检查,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责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纠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防止和制止一些垄断行业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对消费者和相对人造成不公平影响。
(2)引进听证制度。当制定者应将其拟订的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格式条款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时,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举行相关的听证会,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及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格式条款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格式条款本身的不合理性。
(三)消费者自身“反霸”能力提高
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明确其拥有的相关权利。鼓励广大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像消协投诉或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霸王条款”做斗争。
(四)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监督作用
当格式条款在使用中,出现“霸王条款”内容,损害消费者相关利益时,消费者协会要依法行使其职能,促使相关行业修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3]并且经常督促一些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垄断行业进一步正视其与消费者的关系,认识到双方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关系。消费者协会也要积极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与经营者平等沟通协商。
参考文献:
[1]李利国.“霸王条款”有关法律问题初探[J].消费导刊,2008,(1):116.
12.服务合同格式 篇十二
一、两大法系国家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多将船舶建造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英国作为主要世界航运国家之一, 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适用英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英国衡平法院Romer法官在其审理的案件中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198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所定义的合同范围, 即属于买卖合同性质。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 传统上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如, 日本于1974 年制定的标准造船合同SAJ条款中, 即存在大量体现承揽合同特征的条款, 诸如定作人有权对设计图纸和基数规范提出意见, 有权派员监督船舶建造全过程等。
二、我国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我国理论界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观点并不统一, 主要有买卖合同说、承揽合同说以及混合合同说三种。买卖合同说主张, 鉴于定作人在交船前不享有船舶所有权, 其对船舶的设计、建造无决定权等情形, 故船舶建造合同的目的在于支付对价、转移所有权, 性质应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说则认为, 船舶建造合同以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同时, 合同对承揽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故应属承揽合同范畴。混合合同说综合上述两种观点, 认为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兼具承揽和买卖性质, 以承揽合同为主导, 某些具体问题可适用买卖合同规则。
我国审判实践界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多采取回避的态度, 一般很少在法律文书中对定性问题进行阐述, 多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案件所涉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和评判, 鲜少适用分则中承揽合同抑或买卖合同的规定。
三、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2011 年,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 上海格式) 单行本正式对外发布, 该格式合同是在充分吸纳我国通用造船合同优点的基础上制定, 能够作为我国船舶建造合同的代表。故而, 笔者拟以“上海格式”为例, 对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予以分析。考虑以下因素, 笔者认为, 我国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一, 从合同目的来看, “上海格式”主要内容为造船厂提供劳务与材料建造船舶、船东支付款项, 该内容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对承揽合同的界定。同时, “上海格式”的合同价格调整条款中, 对于待建船舶的航速、载重量、主机箱油耗等参数进行了明确约定, 并约定若建成船舶相关参数低于一定数值, 则船东有权相应削减价款、重新试航甚至拒绝接船或取消合同, 体现出船舶建造合同目的侧重于制作工作成果而非转移所有权, 这恰恰是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第二, 从船东对造船厂造船过程的介入程度角度, “上海格式”的图纸审批和认可条款约定了船东有权对在建船舶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审批及提出修改意见; 同时, 船东有权委派监造师常驻造船厂, 负责对在建船舶及其主辅机械进行检验和建造; 此外, 船东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监督并要求建造方按月报告本船的实际建造进度情况。上述约定表明, 船东将介入船舶建造整个过程, 体现出承揽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注重承揽人完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并将之交付的特征。
第三, 从条款的人身属性角度分析, “上海格式”分包条款约定, 造船厂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建造工程项目分包给有资质的, 经验丰富的分包商完成, 但此类分包项目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实验工作应在建造方的造船厂完成, 建造方仍应对所有分包工作的正确实施承担全部责任。此处约定, 体现出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特征, 即承揽合同对承揽方完成工作成果的人身属性, 而买卖合同并不要求卖方亲自制造标的物。
第四, 虽然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规定并不如买卖合同细致, 一些实践中发生的船舶建造合同争议问题无法通过《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规定处理, 但此不足以成为将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的理由。因为, 依照《合同法》中“其他有偿合同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时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法”的规定, 在相关争议无法依照分则中承揽合同规定予以解决时, 可通过“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方法获得解决, 故无需将承揽合同定性为混合合同。
摘要: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 英美法系国家多认定为买卖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多认定为承揽合同,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亦未形成一致的观点。鉴于为船舶建造合同定性具有实践意义, 笔者从船舶建造合同的合同目的、船东对船舶建造过程的介入程度以及造船厂对所建船舶的人身属性等多个角度, 将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承揽合同。
关键词: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参考文献
13.购销合同格式下载 篇十三
购货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1、产品名称:
2、产品数量:
3、产品价格:单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货款总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货款结算
1、付款方式:
2、甲方开户行: 帐号:
3、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货款。货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货物及发票。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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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咨询:提供与软件相关的技术咨询。
2、信函传真: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提供软件应用咨询服务。
3、网站支持:在本公司网站发布相关技术解决方案。
4、电子邮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软件应用指导服务。
五、联系方式
1、服务热线:
2、投诉热线:
3、公司传真:
4、公司网站:
5、电子信箱:
六、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相关合同范本·如何签订购销合同·灯具音响设备购销合同·种猪购销合同·五金电器家电购销合同·超市商品购销合同·茶叶购销合同甲方:(章)乙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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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电话:
代表: 代表:
14.代理合同标准格式 篇十四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簪华律代字第号
委托方(甲方):受 委 托 方(乙方):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一事,委托乙方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二、乙方律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如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经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①全权代为参与本案(事务)的非诉讼解决活动。
②诉讼中,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特别授权。
四、乙方代理费收取经双方商定:
1、讼争款项收回时,甲方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的百分之三十支付代理费,并在收到三天内支付,延期不付按未支付额每天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
2、甲方收回被欠款项最低数额为201712元,在此范围外乙方有权进行任何处分。但甲方收回上述款项后不再支付代理费。
3、在诉讼中和执行中,甲方不得与债务人达成任何还款协议,进行债权处分,如甲方单方解除本代理合同或私下处分债权。应支付乙方代理费8万元,并承担因索讨代理费的一切费用(含支付律师代理费)。
五、甲、乙双方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商。双方得逞一致并以书面确认访客变更。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二审判决执行完毕、终止(判决、仲裁、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之日)止,非诉讼事务至所托事务完结止。
七、其他条款:
八、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负责人: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电话:6369670
传真:传真:6369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