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2025-03-18

打架民事纠纷案例分析(共15篇)

1.打架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篇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就10月10日在上班时间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人民币 1251.36元 ,此赔偿款直接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遵医嘱返回医院复查时由甲方陪同复查,产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2.打架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篇二

事件:

2006年12月, 我接任建筑学院2005级辅导员已近半年, 对大部分的学生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一天, 班长一手拉着小A, 一手拉着小B来到我的办公室, 原来两个同学由于言语上的矛盾而大打出手。看到他们时, 两人正摩拳擦掌怒视着对方, 一副相互不服气的样子。

事件处理过程:

我先向班长简单地了解了情况, 然后询问这两位同学事件的起因和经过。不料, 经我这一问, 他们就更加生气了, 竟然在办公室互相大骂起来。小A对小B说:“你小心, 下课有你好看的。”小B很不服气地回敬:“谁怕谁啊, 有胆量你就来找我。”看来我有点操之过急了, 想直入正题解决事情, 却未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还是先让他们好好冷静一下吧!于是, 我暂时不提打架的事, 让他们对着办公室的两面大镜子, 好好地看看此刻自己的表情, 趁此我也可以思考一下这件事该如何处理。

1.从学生的性格特点出发, 找恰当的处理方法

小A个人情况:学习成绩中等, 家庭较为富裕;比较小气, 容易记仇, 很会耍小聪明, 经常仗着自己的小机灵耍逗那些用功学习但成绩不是很理想的同学;在大一时, 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那位受到他嘲笑的同学, 因为气不过, 两千人差点打起来;平时嘴巴很油, 很会见风使舵, 深得那些调皮学生的喜爱。

小B个人情况:来自偏远山区, 学习成绩较差, 家庭经济情况一般;沉默寡言, 不善表达, 老实淳朴;尽管学习成绩差, 但是在同学眼中他是一个好学而且力求上进的学生, 其学习成绩一直在进步。

2.避其锋芒, 分散双方注意力

小A和小B都已经稍稍控制了自己的情绪, 站在我的面前。他们还在生气, 眼睛都不看对方。我提醒自己一方面要小心, 不能火上浇油使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又要让他们认识到自己都有错, 不能因为逞强而再生事端。于是, 我暂且不提他们的事, 而是话锋一转, 给他们讲了一个故事:“有一年, 大旱, 一位母亲去离家几十里远的地方挑水, 而后又不停脚地往回赶, 年幼的儿子一看, 赶紧上去迎, 结果左脚没站稳, ‘哐当’一声两桶水全洒了。儿子就恨自己, 拿起扁担就砸自己的左脚, 结果他的左脚残废了。这就是山里人的生存状况, 生存都有问题, 更何况其他呢?”我看到两人都有些动容, 小B眼中还有些许泪花。

接着, 我又给他们讲了一个故事:一个落难者来到一个小镇上, 这里有一个好心人, 他对每一个人都很有同情心, 无论谁有求于他, 他都会伸出援助之手。当落难者向这位好心人求救时, 他毫不犹豫地给了落难者一些吃的, 但这个落难者并没有要, 只是问:“先生, 你这里有什么活儿要干吗?”“年轻人, 没事, 你吃吧!”好心人回答道。“不, 有什么活需要我干的吗?我要靠自己的劳动吃饭!”“那你就帮我捶捶背吧!”好心人犹豫了一会儿同意了。落难者在干完了自己的活儿之后, 大口大口地吃起饭来。后来, 好心人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了落难者, 而落难者不仅得到了幸福, 在事业上也获得了大的成功。因为, 他有尊严。

讲完这两个故事, 办公室内一阵静寂。

事件结果:

小A和小B说笑着走出办公室, 如同一对好兄弟。

事件反思:

陶行知先生说过:“你的教鞭下有瓦特, 你的冷眼里有牛顿, 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你别忙着把他们赶跑。”班级不可能不出问题, 学生也不可能不犯错误。如果问题出在班风或学风方面, 辅导员就必须特别重视了。面对一般性的问题, 要适当“容错”, 让学生有一个自我反省的空间。这个空间可以是学生自己营造的, 也可以是辅导员有意识地去引导营造的。只要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并努力去改正, 辅导员也不妨“糊涂”一次。批评只是给学生最表面和最直接的感受, 似乎并不能满足学生的某些需求, 容易产生不悦、反感甚至恼怒的情绪。因而在批评教育的过程中, 要让学生感受到辅导员的一片真挚之情, 以利于师生情感的交流。

对班级中许多事情的处理是否成功,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辅导员对学生的了解, 特别是对学生性格的了解。要了解学生, 辅导员一般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他人, 从侧面了解一个学生。我刚接任建筑学院2005级辅导员, 对学生的了解主要是靠前任辅导员的介绍和部分学生干部的反映。二是平时要多观察学生, 从日常生活的细节中了解学生, 经过积累, 形成一个关于学生各方面情况的资源库。在处理大小事情中, 这个资源库就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3.学生打架案例 篇三

案例一

1994年3月27日中午,某大学数理系93级学生黄某(广东河源人)在公用洗衣房洗衣服,边将衣服放入水桶中,打开水龙头用水冲着,边回宿舍取衣架。当黄某返回洗衣房时,发现自己的水桶被人挪在一边,而该校机械系93级学生吴某正在用自己先用过的那个水龙头,便大声对吴某喊道:“他妈的谁叫你将我的水桶挪开的?”吴某回头目盯黄某一眼:“你他妈的骂谁?”黄泉答道:“他妈的老于就是你”于是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从破口大骂到互相撕打,后被在洗衣房的其他同学劝开。吴某洗完衣服后回到宿舍,正好遇到其湛江同乡叶某来找他,叶某看到吴某脸部有些红肿,便问吴怎么回事。吴便将和黄某争执的事告诉了叶某,并说黄某打了他面部一拳。叶听说后非常气愤对吴某说:“你为什么不叫他赔偿医药费?”你不要怕,他敢欺负你,我给你撑腰,走,我帮你去找他要医药费去!”于是叶某和吴某来到黄某住的宿舍,找到黄某,叶某对黄某说:“你为什么打我老乡?你把他(指吴某)打伤了,要赔偿他医药费!你自己说赔不赔?”黄某说:“关你什么事,我不赔你又怎么样?”于是,黄某和叶某、吴某又争吵起来。叶某说:“你打我老乡,不赔医药费,那我打了你也是白打。”于是,叶某动手打了黄某两个耳光后,被黄某宿舍的同学劝开了。黄某认为自己吃了亏,下午便没有上课,跑到校外找到其在广州打工的表哥及老乡共四个人,吃过晚饭后约8点钟,到叶某所住的宿舍找叶某吵闹,被吴某看到,吴某即邀集七八名湛江同乡到叶某的宿舍帮忙,黄某和叶某越说越僵,最后,双方大打出手。其间,黄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叶某、吴某二人捅伤。事后黄某即逃离了现场。

叶某、吴某被刺伤后,在其他同学的帮助下,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了一个半月,花去医药费8千余元,总算保住了性命。但叶某被刺伤右肺,以至重伤,虽保住了性命,却留下了终身的疤痕和伤疯,吴某亦被刺成轻伤。

此案发生后,学校非常重视,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精力来调

查处理此事,前后达数月之久,有些甚至为此而影响了正常的教学和工作。打架的双方也都受到了校纪处分,叶某、吴某被给予记过处分,黄某被学校开除学籍,由公安机关拘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叶、吴两人的医疗费等愈万元。此案的发生,引起了学校广大师生的深深思考。我们认为,此案的发生,暴露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缺乏道德修养和忍让精神

此案的起因非常简单,就是为了争一个水龙头,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本来矛盾很容易解决。但可惜的是双方都缺乏起码的道德修养和忍让精神,在发生矛盾时,不是相互谦让,而是满口脏话,开口就骂,动手就打,将大学生本身应具备的文明修养抛到九霄云外、互相争强斗狠,最后两败惧伤。

(二)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狭隘的地域宗派观念突出

在本案中,叶某得知吴某与黄某发生冲突后,出于一种狭隘的老乡观念,替吴某向黄某索要药费末果,将黄某打了两个耳光。后来叶某被黄某及其老乡围攻时,吴某又纠集七八名同乡帮忙,最后发展为群殴,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三)法纪观念淡薄,目无组织

在本案中,吴某、叶某、黄某等人发生纠纷后,在自己不能圆满

妥善处理的情况下,没有一个人及时向老师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组织调解处理,而是纠集自己的老乡、亲友,对对方进行报复,导致矛盾节节升级,不断恶化.直到最后酿成恶果,充分说明了双方当事人组织观念和法纪观念的淡薄。

(四)不顾后果,手段残忍

在本案中,黄某用刀将叶某、吴某捅伤,比一般的打架斗殴事件的性质更为严重,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学生在斗殴事件中缺乏理智,互相报复,手段残忍,往往易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案例二 1992年9月4日下午3时,李某(原某大学87级经贸系代培生,因打架于1989年被开除)在某大学青石轩卡拉OK唱歌喝酒。银某(该校经济系9l级自费专科生,因打架斗殴、成绩低下已被学校决定劝退,但尚未离校)、阳某(该校应用化学系92级学生)也在青石轩喝酒。阳某拿出一把弹簧匕首摆弄,被李某看见,李某即向阳某要来玩耍,互不肯给还阳某,在场的银某替阳某硬向李某要回,李某说银某不够朋友,并骂银某,双方不欢而散。当晚ll时,阳某把李某要他弹簧匕首一事告诉了陈某(该校管理系92级学生)。由于陈某不认识李某,要阳某带他去看者李某究竟有多厉害。于是,银某、陈某、阳某、郑某(管理系92级学生)、郭某(管理系92级学生)、汤某(管理系92级学生)、张某(管理系92级学生)、陈某(应用物理系92级学生)、谢某(应用物理系92级学生)、赵某(应用物理系92级学生)等10人9J4石轩找到李某。李某不理睬银某一伙,陈某用酒杯打李某捡部,李某指着陈某问:“你叫什么名字,你凭什么打我?”银某即说:“我的兄弟打你一个杯子,现在我让你打10个杯子,如果我吭一卢,就不是银某。”李某说:“不必了!”并伸出大拇指在银某、陈某面前晃,说:“希望你们永远是这个。银某,你们今晚会是不整死我,以后我就一个个杀掉你们,第一个死的最惨的就是你,第二个是陈某,第二个是阳某。”银某说:“不是我不给你面于,己给足你面于了。”李某对银某一伙骂:。你们通通是傻B。”张某、陈某拿起椅子朝李某砸去,当即把李某打倒在地,鼻孔流血。银某、阳某同样拿椅子砸李某。银某边打边说:“打死他!”李某被打得昏死过去。银某说:“把他拖出去扔进海里。”由银某、陈某、阳某、郑某等把李某拖出青石轩,并拖往该校杜鹃山,途中李某苏醒,向银某求饶说:“磕头当砍头,我给你们每人磕3个头,保证不会报复。”银某说:“今晚不杀你,以后我们都得完。”于是,又对李某拳打脚踢,直至李某气绝身亡。后来银某一伙又叫来来青石轩经理刘某(该校电子系87级结业生)、总管王某及该校应用数学系92级学生钟某,商讨并实施藏尸灭迹方案。

案发后,案犯赵某、陈某慑子法律的威严,在别人的劝告下投

案自首,后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迅速将银某等11名案犯拘捕归案。

此案的发生,在某大学校园和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人们 纷纷追问:在堂堂高等学府,在文明的世外桃源,在神圣的知识殿 堂,为什么会发生如此血淋淋的悲剧?残酷的事实,不能不令我们 深思。我们认为,此案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和教训:

(一)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咱对学生产生消极作用

一是该大学地处经济持区,学校实行多层次开放办学,社会化程度较高,学生与外界的直接接触机会增多,使学生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案犯银某、陈某、钟某等人就常与社会不法分子混在一起,无心向学,打架滋事;二是社会上充满色情、暴力、鬼怪的影视作品和书画也成为诱发青年学生违法犯罪的潜在原因。如年仅20岁的银某等人平时一举一动仿效香港影视片中的黑社会头子,自称“大哥”,鼓吹哥们义气,与班中同学关系僵硬,与社会不法分子纠集在一起,喜怒无常,以做坏事为荣,以打架斗殴为乐事。在本案中银某硬替阳某从李某手中要回匕首,完全是一种替人强出头的哥们义气表现。

(二)学校教育力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参与此案的学生中,有10名是新生,这主要是由于学校对新生受社会环境不良影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新生中未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引导和法制教育,消除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同时,学校对多层次开放办学所带来的消极因素未采取妥善的管理防范措施: 1.只求招生数量,不重质量,对专科生、代培生、自费生及成教学生的招生未认真把好思想品德关。

2.学生自由组合住宿,社会人员进出自由,容易滋生错误言行

并造成管理混乱。

3.制度不够健全或执行不力,有些制度没有明确有关各方职责.有些制度制定了而没有执行,有些制度执行得不够果断有力,形同虚说设。如银某多次打架斗殴,经常旷课,几门课成绩不及格,曾处理过三次,但处理不下去。又如案犯刘某、死者李莱,原也是某大学学生,已作了开除处理,但都能倒流回某大学,刘某还承包了青石轩卡拉OK室,与李某住在一起。学校的文化娱乐场所给承包了,收费较高,许多学生消受不起,课余生活单调乏味,与校外特区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形成强烈反差,学生不得不另找途径发泄。此外,部分中学没有真正树立起全面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观念,对学生的德育考核重视不够,甚至文过饰非。据了解,主犯银某及其他几个参与者,在中学阶段就有打架、斗殴、拉帮结派的劣迹,但学生档案上根本没有反映。有关中学也没有通过其他渠道向大学反映情况,致使这些学生上大学半年多不能及时受到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帮助。(三)案犯本人缺乏良好的个人修养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参与本案的11名学生,家都住在某特区,父母的社会地位和工作状况都较好,但他们普遍放松了对子女的教育,有的对子女不闻不问,有的只知道溺爱、袒护,有的教育方法生硬、因而使他们未能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个人修养较差,形成了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如被害人李某极端自私,见到阳某的匕首后,以借来玩为名,拿到手后就不想还,竞想据为己有,而银某等人则争强斗狠,替阳某硬性要回。后陈某等人再次去找李菜,并打李某,也完全是出于一种维护小团体脸面的报复性行为。在本案中,案犯表现出极端的凶狠和残忍,他们l0人殴打李某一人,并在李某跪地磕头求饶后,仍将李某毒打致死,简直毫无人性,与其大学生的身份极不相符。另一方面.他们又充分利用自己的身份作掩护,利用所学知识掩盖其罪行,在将李某毒打致死后,企图利用多方进行藏尸、毁尸灭迹,且在案发后陈某父母仍一再说陈菜是好孩子,绝不会参与杀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血的教训,我们应该记取,但愿我们的大

4.打架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篇四

【案例简介】

2011年3月9日晚10时左右,2009级专科某班甲同学与同班乙同学在QQ群中因讨论用语粗鲁引发矛盾,甲同学冲入乙同学寝室将其打伤。双方当晚均没有及时向辅导员老师报告,终使事件在第二天再次激化。乙纠集外校10余人在10日早上9:00左右到甲寝室理论,甲感觉受到威胁后也纠集了校内四名同学,随后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致使有人受伤。

【解决方案】

事件本身处理过程: 控制事态,及时汇报。

辅导员收到相关情况汇报之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将事件情况向所属领导具体汇报并进行初步处理,将事件双方分离并带离学生集中地带,以防事件影响扩大。

分别谈话,严肃处理。

通过辅导员、学部领导及时处理协商,并对当事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迅速平息事态。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学部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甲、乙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参与甲乙双方冲突的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医疗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同时将当事人双方情况及时通知家长。

加强教育,警戒他人。

要相互珍惜友谊。同学们从五湖四海相聚于江城学院,是一种非常难得的缘分,要珍惜,为一点点小事发生冲突,没有必要。

遇事要理智。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要宽容,保持冷静,采取合情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切忌冲动。

要提升自己的修养。作为大学生,我们不能降低自己的品格,要做到言行举止文明礼貌,具备一名大学生应有的道德品质。

信息反馈要及时。作为班级一份子尤其是班委,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要向辅导员老师汇报情况,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向不好的方向发展。

【实施效果】

经过处理教育,双方学生均有可喜的变化,待人处事有了很大改变,不再简单粗暴。直到毕业,他们都能很好的克制自己,不再因为冲动引发矛盾,语言也相比从前文明了许多。学生毕业时还单独同老师告别,送老师毕业纪念品。

对其他同学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大部分同学对自己言行举止有了更好的控制,日常和网络用语都倾向于文明化了。同学之间处理问题也更加理性、成熟,这有年龄成长的因素,也有从这件事情中得到的成长。直到毕业,这一届的学生没有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

同时,各班班委也对类似情况提高了警惕,经常提醒班级同学注意言行,控制情绪,并且发生意外情况能及时汇报。

【案例启示】

从上面的事件中我们可见学生的打人动机相当的简单!然而这一个小小的口角马上牵动了一大批学生,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其付诸暴力解决。

虽然通过辅导员老师们的努力扼住了事件的扩大,但通过这个事件我们要深思以下几个问题:1.为什么学生之间的矛盾会瞬间被传递;2.解决的方式为何这样的简单粗暴;3.扩展到了好几个班级和年级的学生;4.事后他们的表现也是一个值得可喜的转变,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案例。

关于这次事件的反思 往往出现此类事件,某些老师以及学校虽然声称自己积极的配合处理,但极力的去怪罪于学生,认为凡事都是学生没有自控能力,或者认为学生是第一责任人,把自己推得干干净净,而且在处理学生的此类事件时保持着一种高姿态的感觉,殊不知自己在这其中肯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出现对事件臵若罔闻,这是极个别情况,让学生自由去发展,等事到不可收拾时直接上交给学校,或者交给家长处理,甚至报警,并没有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

有一类老师很胆小怕事,遇见此类事件就束手无策,生怕自己会沾惹上社会上的某些不法分子,从而不敢做任何的工作加以制止和出面干涉,或不论事大事小都直接报告给学校或者家长,从而没有起到德育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粗心大意,工作流于形式,没能够深入学生中去探听学生的心声和动向,在这样的班级环境之下和学生的自然距离越拉越远,从而失去了学生的信任和敬畏,当发现情况时事态已经很复杂了。对后来工作的思考

作为一线的工作者——辅导员,应该做好学生思想的第一道屏障,尽最大努力的遏制不良事件的发生,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从学生进校就对学生进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并从礼仪、《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大学生手册》、道德的层面等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在以后的班级管理中注重班级文化氛围的培养,形成一种班级向心力,尽量的给全体学生搭建积极的平台得意展现自我。

做细心的辅导员。防患于未然,积极的深入学生之间了解学生,培养好得力的班干部,每时每刻将班级的学生放在心上做到“心放在我班上,上班我在放心”,对个别突出的学生要做到时刻关注,并想法以各种方式来改变他们发现他们,将他们引导进一个正常的展现自我的平台上,必要做到“苦口婆心”,切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闲时不烧香急来抱佛脚”!

做学生信任的辅导员。从学生的交谈中了解,部分学生选择去“混”其实不是出于本意,所谓:人之初、性本善,大部分此类学生都是有良好的过去,他们去拉帮结伙的目的是为了寻求靠山,从而不能自拔,所以辅导员要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起信任感,他的什么困难都可以向你求助,从而就减少了很多冲突与心理畏惧,觉得自己在一个安全的班级中生活学习,就没有必要去与那些“靠山”交往,相反治班不当则会出现严重的“传染病”。出了事情千万不要一报了之,作为辅导员应该是学生情况的第一了解人,有可能胜过学生父母,所以要牢牢抓住自己的这一优势!

做耐心的辅导员。凡事要抱着亡羊补牢的态度,遇见此类事件必须冷静的处理,做好大量的调查了解,充分的了解事情的原委,越深入越好,因为事情越深入就越小,就越能使当事学生认识到事情的没有必要,并晓之以理,通过大量的事例列举,谈心式的梳理,就越容易激起当事学生的自我悔悟,从而做到自我检讨,相互道歉,态度诚恳就容易将事情控制。

做到护罚得当,辅导员要有一个坚定的立场,分清楚真善美、假丑恶,在处理学生事件的同时要关注后续,对确实犯错误的同学不要只是把德育停留在嘴上,而应该引导他们去为自己的错误进行弥补,为班级做点什么事情什么的,使德育进一步的收效。

要充分的相信当事学生,要有征服改变他的信心,在篇前的案例中被殴学生与打人者都做出了自我的检讨,都反思了自己的错误,我们相信在其他的学生问题中只要调解人耐心都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

5.借款纠纷民事答辩状案例 篇五

被答辩人:XXX,女,53岁,汉族,住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的借款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出示的所谓借条纯系伪造,真实性不认可

xxxx年至xxxx年被答辩人XXX任答辩人公司总经理,全权管理公司的生产、运营工作,公司财务收支均需被答辩人签字确认。被答辩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财务资料、财务专用章全由被答辩人掌控,公司账目核算不规范,现金管理极度混乱。

xxxx年,答辩人公司因人事变动,免去被答辩人职务。为此,被答辩人耿耿于怀,利用职务之便私盖财务专用章,伪造一系列“借款证据”,设计一出与答辩人之间的借款纠纷。

首先,被答辩人出具的“集资款”收据(日期为xxxx年6月3日)的真实性不认可。答辩人作为公司法人,向职工集资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答辩人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过集资,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集资款收据纯系伪造。即便真有所40072.96元的“集资款”发生,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明确认可该笔款项早已连本带利收回。其次,被答辩人出具的七份“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纯系伪造。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与答辩人公司原始凭证内容不符:一是记录内容不一致;二是没有银行盖章;三是表格制式从xxxx年到xxxx年全是统一格式,没有变化;四是被答辩人出具的银行现金交款单为第二联“贷方凭证”,应为银行存根,被答辩人无权获取。以上种种,足以证明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的虚假性。再者,被答辩人出具的2份借条(日期为xxxx年7月20日和xxxx年2月27日)也系伪造:一是该2份借条记录内容存有歧义;二是没有原始的收入、支出凭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可。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可能要承担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利用职务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乱、账目核算不规范之机有大量舞弊行为。通过审计发现,由被答辩人领取将近三十万的现金没有支出凭证,还有几十万的现金支出没有任何人签字,无法确认现金流向。被答辩人很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为此,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侵占公司财产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借条纯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伪造,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并追究被答辩人伪造证据的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6.铁路噪声纠纷监测案例分析与探讨 篇六

关键词:铁路噪声,纠纷监测,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为降低铁路噪声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使得我国铁路噪声得到了一定控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铁路建设与运营噪声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还相对较低。由于铁路带动沿线地区经济发展,多年之后铁路两侧建筑设施增加,形成了城市包围铁路或铁路穿越城市的局面,铁路运营尤其是机车鸣笛对周围环境产生了严重噪声污染。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列车增多、速度提高,列车运行噪声水平有所增加,铁路沿线居民对噪声干扰多有投诉,城区铁路周边噪声环境监测日益增多,由于历史原因铁路边界的界定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分区之间存在相互矛盾造成监测点位及适用标准难以准确判定。现就现实监测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做一具体分析与大家共同探讨。

1 铁路交通噪声监测中的基本概念.

1.1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

铁路边界是指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根据《铁路边界噪声限制及测量方法》(GB12525-90)的规定,昼夜等效声级均为70dB (A) .

1.2 铁路交通两侧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区域噪声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有关铁路交通噪声的规定。

1.3 铁路两侧区域的划分及标准

铁路两侧区域的划分执行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与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8.3: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四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确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4类标准适用区域标准应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5.1表1之4a类标准,昼间70dB (A) ,夜间55dB (A) 。4类区域以外即为当地政府划定的1、2、3类标准适用区域,对非城区的敏感点可按环评确定的标准执行。

1.4 车站、车辆段及其他附属设施

铁路车站、编组站、机务段、折返段等以列车运行噪声为主的站、场、段应执行最新版本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12525-90) 。

2 具体案例分析

2.1 基本情况

衡水市枣强县许某的住宅位于县城的东部,东西宽约25米,西墙距京九铁路东侧边界约23米。由于多种原因,当年京九铁路建设时许某没有搬迁。最近,许某找到我站,称铁路噪声对其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委托我站对其住宅噪声进行监测。经现场踏戡,编制以下监测方案:

2.2 监测方案

2.2.1 监测点位

在许某家院内,靠近铁路方向的第一个窗外1米处布设一监测点,距围墙等任一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米。

2.1.2监测内容及频次

昼间、夜间各选在接近机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小时,测量等效声级Leq和统计声级L5、L95、Lmax、Lmin。

3 问题和争议

3.1 标准适用问题

由于监测考察的是许某居住地的声环境质量,应适用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应的监测方法应按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测量。但是《声环境质量标准》5.3中指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 (A) ,夜间55dB (A) 执行,背景噪声限值执行4类区4a类标准”,监测考察的许某居住地的声环境质量也按最新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5.1表1之4a类标准,昼间也执行70dB (A) ,夜间也执行55dB (A) ,背景噪声和考核声环境噪声在适用标准上出现一致,显然不能符合标准制定者的初衷。《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仅适用于“对城市铁路边界噪声的评价”,如果将许某院内做为铁路边界来监测,一是监测目标对象发生变化,由对许某住宅环境的监测变为对铁路边界噪声的监测,监测结果的评价对象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二是将许某住宅做为铁路边界也显然不合适。如果在院外某处的铁路边界进行监测,又不能反映和说明其对许某的影响。另外,本次监测的目的是为了评价许某住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如果适用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对许某也不公平。

3.2 评价问题

考虑到许某住宅位于县城城区,需用《声环境质量标准》来评价其噪声污染水平。住宅距京九铁路边界仅23米,监测点距铁路边界也不超过30米,因而应执行4类区标准4a类标准。也就是等效声级昼间不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对夜间突发噪声,标准规定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的15分贝。我们应将夜间列车通过时的噪声视为突发噪声,则夜间列车通过时最大噪声值不能超过70分贝。

4 监测结果与评价

4.1 监测结果(单位:d B (A))

昼间(11时-12时)监测结果:L5 72.0、L9539.5、Lmax83.0、Lm in37.1、Le q 60.5,标准为70.0,结果合格。

夜间(23时-0时)监测结果:L5 72.8、L9539.8、Lmax84.2、Lm in37.6、Le q 62.5,标准为55.0,结果不合格。

(注:对夜间突发噪声,标准规定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的15分贝,故执行70分贝。)

L5代表有列车通过时的噪声水平,L95代表无列车通过时的噪声水平。各时段L5、Leq、L95数值差别很大,这也说明噪声贡献主要来源于列车通过时的噪声。

4.2 结果评价

监测结果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四类区4a类标准,许某住宅院内昼间小时等效声级达到相应标准,夜间小时等效声级超过相应标准,夜间突发噪声超过相应标准。

5 总结

1)由于铁路噪声是主要影响源,为使监测结果更有代表性,监测方案参照《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拟定。2)由于评价的是许某居住地的声环境质量,我们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监测时段包括了列车运行时段。3)将夜间列车通过时的噪声视为突发噪声,确定列车通过时的最大声级限值。

参考文献

[1]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008.

7.经济纠纷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 篇七

经济纠纷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1

原 告: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 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xxxx年5月24日、xxxx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332250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938587.50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24.4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524),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xxxx年7月20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2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定”第1款中均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总额的0.5%/每日计*延期天数。”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该两份销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屏。……”

xx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xx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xxxx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xxxx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32250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91.2%),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50000元的发票。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50000小时相差悬殊。xxxx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PD46N2。经查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8500元。故此我们认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25000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PD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PD46N2”),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33225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938587.5元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25000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82.3%,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故意掩盖其真实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交货不符的异议。原告于xxxx年11月21日发现被告交货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被告拒绝接洽,也不予函复。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被告收到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原告于xxxx年7月22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122250元和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迟于xxxx年8月1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至今(xxxx年12月28日)逾期交货已达515天,故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0.5%/每日*延期交付天数。”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938587.5元(=364500元*0.5%/天*515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吴晓 律师

xxxx年12月28日

经济纠纷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2

原告:##市##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经济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秋##,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8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元给原告(违约金从xxxx年1月1日起暂至*月30日,共*天,按日万分之*点一计算,之后的违约金计算到法院判决确定付款日止)。

合计:929896元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被告经友好协商,被告拟委托原告供应设备,承建一条抛光砖窑炉、干燥生产线。为此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陶瓷机械设备销售合同》及《渗花抛光砖生产线方案及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应设备、承建一条抛光砖窑炉、干燥线生产线工程,合同总价600万元;被告在投产验收一年内分两次付清合同总价15%的尾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设备、进场承建窑炉生产线,被告支付了部分设备、工程款。

*年*月份,原告承建的窑炉生产线安装完毕,在试产成功后请求被告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不验收擅自使用的视为原告交付工程无质量问题,被告答复可以验收。但事后被告未经双方验收从*年*月开始,擅自使用原告承建的窑炉生产线进行生产,时至今日,原告承建的合同项下的窑炉生产线,被告已经正常投入使用*年*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尾款88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

因此,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逾期未支付尾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特具状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 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8.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 篇八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丁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问:

(1)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丙能否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2)出租车司机丁将该字画私藏,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3)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能否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9.护理纠纷隐患及对策分析 篇九

关键词:护理纠纷,管理,对策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医学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也逐渐普及。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护理纠纷的发生不断增加, 造成护患关系紧张, 影响医院秩序和声誉。因此, 护理人员要加强学习, 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业务水平, 加强护理质量的管理, 防范护理纠纷。

1护理纠纷常见隐患

1.1 工作责任心不强

护士缺乏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理解和尊重, 不能急患者所急, 从而造成护理纠纷。拒收危重患者, 借故推诿。不重视患者及家属的主诉, 家属声明在门诊做青霉素皮试阳性, 值班护士工作不细心, 为患者再做皮试, 导致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

1.2 专业护理技术不熟练, 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

观察病情时, 因经验不足或知识有限, 对患者已出现的症状“视而不见”, 延误治疗。在无菌导尿操作中, 导致尿道损伤。为抢救急危重患者的生命, 当医师不在场, 但又必须做紧急处理, 而发生技术失误。对一些诊疗仪器设备的性质不完全了解或操作不熟练, 应用过程中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1.3 服务意识不强

有的护士思想观念落后, 不思进取。工作中不顾患者感受, 认为操作完了就完成了任务;不经常巡视病房, 了解患者感受, 没有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增加护患纠纷。

1.4 护患沟通不到位

患者需要的是关心、理解和沟通。缺乏沟通, 会加重患者的紧张感和恐惧感, 增加了对医护人员的不信任程度。护士言行不谨慎, 说话不注意技巧, 工作不讲究方法, 重要技术操作未告知患者其注意事项或可能会出现的危险, 使护患关系紧张。

1.5 护理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 造成护理纠纷

在护理过程中, 护士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巡视制度、交接班制度, 护士没有按分级护理要求, 按时巡视病房。如患者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 失去抢救时机而死亡, 甚至患者何时死亡都不知道;昏迷患者护理不当, 造成骨折、坠床、褥疮、烫伤。交接不仔细, 遗漏医嘱, 遗忘危重患者的特殊处理, 造成不良后果。执行医嘱失误, 看错药物剂量。

1.6 由于护理记录方面出现问题, 造成护理纠纷

因书写护理记录意识不强, 没有养成及时记录的习惯或因工作繁忙, 而将患者病情及治疗护理过程的情况漏记。在护理记录单中, 如生命体征平稳、血压平稳等内容, 使用词语含糊, 未对患者病情进行真实、客观的描写。

2预防纠纷的对策

2.1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及护理质量的管理, 落实各种质量标准

定期学习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发生的有关案例, 增强护理记录书写的责任感, 懂得在护理中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 在护理记录过程中做到陈述清楚, 用量化的词或数字, 注重自身言行, 减少护理纠纷发生。

2.2 熟练掌握业务技术, 提高护士的综合素质

加强护理技能训练, 全面掌握护理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各种护理操作。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做到技术娴熟, 动作轻柔, 确保质量, 取得患者对护理人员的信赖。培养和提高护士敏锐的观察力和高度的责任心, 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突变, 准确对症处理, 提高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

2.3 强化服务意识, 规范护理行为, 增强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树立以人为本, 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护士应该做到微笑服务、语言温柔、态度和蔼、处处为患者着想, 工作认真负责, 护理记录真实可靠, 解释问题耐心诚恳,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不断地制定健全的相关规章制度, 包括护理工作一般制度、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危机防范制度等。不断提高管理者的处理护理纠纷的应对能力。

2.4 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 加强护患沟通的能力

对每一项护理工作, 都应准确、如实、完整地进行记录并正确修改。掌握良好的沟通技巧, 能够很好地解决护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负面情况, 减少纠纷, 护理专业要求护士具有独立解决护理问题的能力。

10.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篇十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 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纠纷 协商一致违法解除

申诉人:王某

被申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

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员工,王某自 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208月1日,王某被确诊为肺结核(无传染性),医师开具的治疗期为9个月。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王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月31日,公司以双方合同已在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为由,不让王某继续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原劳动合同到期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地产公司仅支付王某2008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则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过低,经与公司协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审理结果

申诉人称:本人于202月28日入职北京某地产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2008年月平均工资为8458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3620元,加佣金。双方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8月1日,本人被确诊为肺结核,医师开具医疗期为9个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本人一直工作到201月31日,之后单位称劳动合同终止了,不让本人继续上班。年2月17日,公司向本人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支付了部分补偿金,本人不认可单位支付的标准,协商未果、。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北京某地产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67664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3832元;;2、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月7日工资15071元及25%经济补偿金3767.75元;3、支付2008年年终奖工资46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5元

11.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篇十一

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在货款确认书上的签字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效力。如果李某的签字能代表公司且具有合法效力,则甲公司依法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如果李某的签字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有权不予认可。

本案中,甲公司自称公司内部对李某的签字效力及范围有限制,但并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将此限制告知了乙公司,且李某担任甲公司的采购员,一直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乙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就货款确认一事享有签字确认的权利,其签字行为可代表甲公司,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承担该签字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12.医疗纠纷调查分析及对策 篇十二

1 资料与方法

我们对本县县城4家医院做了一些相关调查, 采用向医院所有临床科室的医护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的方法, 了解医疗纠纷现状和特点, 分析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2 结果

2.1 医疗纠纷的现状

一是医疗纠纷的数量逐渐增多, 涉及范围逐步扩大, 但是, 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和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反而下降;二是以经济赔偿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处于主导地位, 患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越来越大;三是医患矛盾日趋尖锐, 患者及其家属自我保护意识增强, 对赔偿数额过分奢求, 处理难度日渐增大;四是妇产科及外科纠纷比内科纠纷多;五是社会影响增大, 有些医疗纠纷因患者高额赔偿的要求不能满足, 则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 更有甚者聚众闹事, 打骂、恐吓医护人员, 或动用地方恶势力给医院施加压力;加之有些媒体缺乏医学知识, 不明事实真相, 盲目炒作, 使医疗纠纷影响面迅速扩大, 给医院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1]。

2.2 医疗纠纷的特点

一是专业性强。医疗纠纷涉及医学和法学两方面的问题, 特别是医学方面的知识, 专业性程度非常高, 不仅是隔行如隔山, 外行看不懂, 就是不同的科室, 内科医生要说清外科的问题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给医疗纠纷的处理带来了天然的障碍, 使得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不敢轻易决断, 而越是这样, 患方的疑虑就越深。患方由于缺乏相关的医学知识, 又充满不信任感, 因此医疗纠纷不断发生。二是涉及面广。可以说每个人都会有生病的时候,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患者, 因此,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当事人。而每一次诊疗过程都不是简单的技术服务问题, 它还包含很多其他的一些法律关系。三是处理复杂。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涉及广面, 也容易诱发一些社会问题, 所以处理起来非常复杂, 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 牵扯政府很多的精力。加之医疗纠纷的理性处理程序复杂, 先要申请行政处理, 死亡的还要做尸体解剖, 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最后提起诉讼, 处理周期长, 和患方焦急、不信任的心态形成较大的反差, 所以患方一般较少情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3 讨论

3.1 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2]

3.1.1 外部因素

一是法制建设的完善, 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国家立法和普法工作的加强, 群众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加强, 懂得使用各种方式进行维权。二是信息交流的加剧, 人口素质的提高。人们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各种形式获取各方面的知识, 其中也包括医学知识和医疗案例的知识, 从而对比和效仿。三是社会变革的加剧, 价值伦理的变化。患者及其家属对疗效的期望值过高, 动机不良,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过大, 人们的价值观念普遍提高, 因此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四是媒体与舆论的推波助澜, 社会矛盾集体转嫁。

3.1.2 内部因素

一是医学生命科学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期性、诊疗护理技术的局限性和两面性。医学生命科学是非常复杂的学科, 而且有些领域到目前为止人类研究得还很初浅, 认识还很局限, 有的甚至不一定准确;现今的诊疗护理技术还不能治愈所有的疾患, 有些技术本身既治病也致病, 既有对人体有利的一面, 又有不利的一面。二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违规。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规章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三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不完善。一些医疗机构经营观念陈旧, 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医疗安全隐患较多。四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服务不周到。在诊治的过程中, 患方不仅需要良好的医疗技术, 也需要满意的服务, 患方经常会把服务与诊疗效果联系起来, 如果治疗效果不能达到其主观的期望, 或服务不到位, 在市场经济追求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就容易引发医疗纠纷。五是部分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 敬业精神不够。由于某些医务人员自身技术水平低, 不能胜任高难度、高风险的医疗工作, 有的则是由于部分医生尤其是一些年轻医生缺乏职业素质修养, 对自身工作的责任心不强, 以致漏诊、误诊、误治时有发生。

3.2 防治对策

3.2.1 加强医院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 医疗工作的职业特点决定其必须尊重科学, 按照客观规律办事[3]。要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 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注重诊疗技术规范培训, 强化“三基”训练, 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尤其是核心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及科室严格把关, 使医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以及标准化。

3.2.2 加强引导, 注重医患沟通

医疗是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医院要处理好患者的权利与医务人员权利的关系, 既要做到让患者满意, 又要减轻医护人员的精神压力是医院管理者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是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当前, 应当尽快在全体医务工作者队伍中树立起良好的医德医风, 引导医务人员在思想观念和行动上处处为患者着想;提高对医疗服务艺术水平的教育, 经常鼓励广大医务工作者掌握一些心理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知识, 提高自身素质与修养[4]。二是强化谨慎服务观念, 强化执业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对病情的解释要简单明了, 合乎逻辑, 不能出言不慎造成患者不必要的误解和思想顾虑, 也不能因有所顾忌而闭口不谈, 到最后却因为没交代清楚而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加强纠纷高危患者的管理, 及时消除纠纷隐患, 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 增进了解, 加大正面宣传力度, 改善医患关系。

3.2.3 转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加大监管力度

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市场秩序的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转变职能, 尽管现在还很难实现管办分离, 但对医院的监管要跟上, 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医院监管机构, 强化监管职能。从监管的内容看, 包括服务态度与质量、违法行医和违法执业, 对患者及家属投诉的处理等。从监督的时效看, 可以将定期与不定期监督结合起来, 平时与集中监督结合起来。从监督的形式看, 明查与暗访结合起来, 检查医院与调查患者及家属结合起来。加强对医院群体性事件预警和防范的研究, 建立医院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 避免出现恶性事件。

3.2.4 完善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

一是畅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虽不仅限于医疗技术引起的纠纷, 但大部分与技术有密切的关系, 而技术问题不是一般人就能说清楚的, 需要专业人员来进行论证。所以国家在法律设计上, 设置了一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用于考察医疗行为的成败得失, 是科学的、理智的调查处理医疗纠纷的前置程序。但实践中这一渠道较少被患方选择, 有的即使选择也是怀着十分的不信任, 因此有必要改进鉴定工作, 使这一理智的解决纠纷的渠道畅通起来: (1) 要降低鉴定门槛。目前市级 (首次) 鉴定费每件近4 000元, 省级 (再次) 鉴定费5 000元以上, 与司法鉴定每起400~600元相比, 收费过高, 患方很难坚持到最后。 (2) 要透明鉴定程序。要按照准司法的程序, 提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 要介绍鉴定人的身份, 允许医患双方核实对方提交的鉴定资料, 通报鉴定人调查到的证据等。 (3) 要完善鉴定标准。目前国家和地方均没有制定统一的诊疗护理操作常规, 那就必须明确一个过渡期的标准, 建议暂定以本科教材为准, 以免标准不一, 鉴定起来过于随意。四要公正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既要写明认定的事实, 又要全面记录分析意见, 写明鉴定依据, 不能过于笼统, 含糊其辞。二是理顺纠纷解决的司法通道,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公安机关和法院的作用非常重要, 公安机关的威慑力是医疗纠纷理性解决的起点, 法院的公信力是医疗纠纷解决的终点, 守住好起点和终点, 医疗纠纷才能依法处理好。首先公安机关要严打“医闹”和患方的过激行为, 一旦医疗纠纷发生过激行为, 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积极作为, 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理程序。先是甄别患方到场人员, 对没有合法诉求权的人 (非患者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 一律驱散, 对不服从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 发现有专业“医闹”组织的甚至可以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给予刑事拘留。其次法院对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要进行证据审查, 维护公正。现实中由于法官不懂医, 对鉴定报告依赖程度很高, 使得鉴定报告成为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 而患方对鉴定报告的公正性又不信任, 所以法院要通过诉讼这个程序来弥补患方的不信任。不能直接简单地采信鉴定结论, 必须通过充分的专家质证和双方争辩来全面审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打消患方的顾虑, 使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患方越来越多。

3.2.5 开辟纠纷解决的社会通道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患互不信任的情况非常严重, 患方就转而利用“医闹”等过激行为引起政府关注, 向医院施压, 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 很多医疗纠纷在没有分清责任前就草草协商赔钱了结, 效率是高了, 但也给社会一个不好的导向, 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 这个口子一开就后患无穷, 当前此起彼伏的医疗纠纷就是实证。因此要让政府解脱出来, 应当引导医患双方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解决纠纷, 社会中介组织也是社会的稳压器, 是理性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三通道:一是法律中介服务。通过律师咨询, 代理鉴定、诉讼、调解等服务, 使一切纠纷按照法律规则来解决。二是民间调解组织。尝试通过基层司法所、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会、工会等机构出面调解, 增强患方对调解的信任。三是医疗责任保险组织。尝试推广医疗责任保险, 改变医患双方直接对立的局面, 以缓解医患矛盾, 确保医疗过失赔偿的落实。

参考文献

[1]丁佑平.医患双方学《条例》共同加强医疗安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3, 19 (2) :88-89.

[2]张卫兵.医疗质量管理的决策与实践[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00, 7 (1) :25-26.

[3]任真年.现代医院质量管理思想研究[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00, 7 (5) :343-347.

13.失业保险金纠纷案例分析 篇十三

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00年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起初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同等 职工工资发给。

2001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 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办理。每月发给彭某某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支配,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不再聘用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2003年6月30日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拒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14.纠纷案例分析 篇十四

(第一期)案例一

一、案情

1、外院案例:2010年4月29日10时许,叶某带其女儿至江苏省某县人民医院就诊,人民医院根据原告陈述及观察,门诊病历上记录患者为“川崎病”,予以进行输液治疗,叶某支付医疗费325元。由于不知道“川崎病”是一种什么病,出于心理恐慌,叶某带孩子又带孩子赶往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省人民医院认为发热待查,予以输液治疗,后确诊为上呼吸道感染。三天后病愈。叶某以县人民医院误诊为由,形成纠纷。

2、我院近期案例:患者应某于2015年3月1日主因发现左耳肿物2年余入院,行头颅CT检查,印象:左侧乳突内胆脂瘤(破入后颅窝)。初步诊断:

1、左侧外耳道肿物

2、左侧面神经麻痹。术前交代病情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必要时送病理,病理为其它,需进一步治疗;因病灶或患者健康原因,终止手术等相关内容)。术中发现肿瘤色如鱼肉,质韧,集中于面神经周围,认为肿瘤可能来源于面神经,完成手术有困难。于是将外耳道肿物切开皮肤取瘤组织送快速病理检查,病理科报告为梭形细胞良性肿瘤。为避免强行手术引起严重并发症,经与家属协商,中止手术,建议待病情平稳后,去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患方以手术白做,费用花费较大,术前交待不充分为由形成纠纷,要求医院联系上级医院治疗并解决费用问题。二:思考题:

1、结合案例分析:初步结论与确诊结论不同,是否能认定初诊系误诊?

2、本院案例中,如果你是经治医师或术者做好哪些能够更好的避免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

一、案情

1、外院案例:2014年10月11日产妇王某因为过期妊娠合并轻度妊娠中毒症入住广州市某二甲医院医院。为了挽救胎儿,防止腹腔感染,主刀医生经过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后,为产妇做了腹膜外剖宫产手术,切口为纵切口,产后无出血、无感染,母子平安。但是,产妇出院回家不久,就发现腹部疼痛,又回到该医院复查。原主刀医生诊断认为,产妇的腹部疼痛是由轻度的切口疝引起。产妇则认为,切口疝是医生手术不当引起,遂到医院医疗投诉办公室投诉其主刀医生,索取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失费。

2、院内案例:患者李某,2013年5月13日因扁桃体炎入院,行扁桃体切除术,术后第一日突发右咽部大量出血,患者很快进入休克状态,虽经积极抢救,患者最终仍成植物状态。形成纠纷。二:思考题:

1、结合案例分析:切口疝及扁桃体切除术后大出血是否属于常见并发症,能否通过技术手段降低发生率。

2、“并发症”能否作为医院规避责任的充分理由。

3、如果你是经治医师或术者做好哪些能够更好的避免因并发症引起医疗纠纷。

(医生认为该产妇入院时已经出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选择腹膜外剖宫产也经过了医方与患者及其家属的积极沟通,讲明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包括切口疝的发生。所有医院没有责任。)

(患方认为,腹部切口疝的发生与伤口愈合、腹部切口的走向有关。《外科学》教科书明确指出,腹部纵向切口疝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横切口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对什么才属于“难以避免”却没有任何说法。一般认为,在医院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当提供与其相当的治疗效果。否则,视为不良后果。患者家属有权要求得到同质的服务而获得赔偿。)

案例三

一、案情

2003年1月6日,肖某被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内基底肌瘤,无其他病症。医院于3月后对肖某实施胃底肌瘤切除手术。术后,医生告知肖某家属:患者脾脏已被切除。家属询问原因,主刀医生告知:是因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在一起,分离手术十分困难,强行分离可能损伤脾门处的动脉静脉血管;切除脾脏比可能发生的大出血,危及患者生命的后果要轻得多。为了达到手术目的而不得已采取了切除措施。肖某家属人为,医院在没有告知和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除了脾脏,导致肖某失去部分胃体和脾脏,并且手术后肖某身体免疫力明显降低,频发感染、头痛、丧失了劳动能力,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1、请问该案件中院方存在哪些过错。

从本案医方的医疗行为特征来看,患者被确认为胃内基底肌瘤且无其他病症。医院在没有履行向肖某及其家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擅自切除了未发现病变的脾脏,显然属于治疗行为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医方没有向患者及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是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门等行政法规,告知义务有两种形式:

1、直接告知(患者);

2、迂回告知(不宜向患者说明,告知患者家属)。因医方违反上述法定告知义务,故是违法的。其次,医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具法定免责条件。由于医疗是一种特殊行业,为了挽救患者生命采取紧急治疗措施,属于民法上的紧急避险。只有在这种情形之下的事先未履行告知义务,才能免责。但这种例外必须严格限制在客观上无法征求患者及其家属意见的紧急情况下,才能成立。本案中,属于非紧急情况下的未经告知而擅自切除患者脾脏的行为,属医疗行为上的法定过错。案例三

案情:2008年4月13日,不足3岁的小男孩果果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到新一附院住院治疗。新一附院根据果果住院前数月在解放军371医院所做的64层CT和在本院所做的心脏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确定小男孩果果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法落四联症为入院诊断。果果住院后,新一附院没有再在对其进行相关必要的确诊检查,便择期进行了法洛四联症根治术。医院定于2008年4月23日对果果行法洛四联症根治术。2008年4月22日的手术同意书上载明了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常见并发症和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拟行手术名称栏中显示为法洛四联症纠治术。果果的父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中主治医生切开肺动脉,见肺动脉瓣增厚,呈二瓣畸形,瓣膜狭窄,考虑到果果的肺动脉瓣仍有狭窄,无法保留瓣膜,医生便切除了肺动脉瓣后用牛心包片跨环补片加宽右室流出道及肺动脉。医生切除果果的肺动脉瓣臵换人工瓣膜在术前未向果果父母告知征得同意,术后未向也未向他们展示被切除的标本。果果在经过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医疗费支出近3万元。手术一年后,果果在新一附院再次进行心脏彩超检查,诊断结果为多切面可见房间隔中部连续中断3毫米,卵圆孔未闭,而一年前手术前的检查结果未显示该疾病的存在。

1、该医院在本件案例中存在哪些不足。

新一附院根据果果住院前数月在解放军371医院所做的64层CT和在本院所做的心脏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确定小男孩果果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法落四联症为入院诊断。果果住院后,新一附院没有再在对其进行相关必要的确诊检查,便择期进行了法洛四联症根治术。如果新一附院对果果在术前进行了必要的确诊检查完全可以在术前了解他的肺动脉增厚呈二瓣畸形的状态,从而能够确定更为完善的手术方案。由于院方的术前检查不充分,导致果果固有的房间隔中部连续中断三毫米和卵圆孔未闭的病症未被诊断的漏诊现象发生,使得这些病症未能在法洛四联症根治术中一并予以根治,致使患者须再行二次开胸手术进行治疗。医院在选择人工瓣类型上没有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擅自选用生物瓣进行臵换,严重剥夺了原告方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决定权。

15.供电企业劳动纠纷难题分析 篇十五

一、在供电企业中劳动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 政策衔接和政策保证不足是出现劳动纠纷的最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出现了显著的变化。供电企业职工身份具有多重性的特性,这样就会导致在职工身份体制改革中出现许多历史性遗留问题。在地方反复出现所谓“农电工”的劳动纠纷,其根本上就是在多重身份上进行体制改革中产生的“负产品”。劳务派遣的人员、外聘的人员、一些公司人员的借用等因素就会导致不同身份的员工混用的现象出现,同时也出现了福利待遇、医疗、保险、养老、同岗不同酬等一系列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的问题集中显现。

2. 务工人员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加和供电企业内制度的规范与调整之间的不对称是致使劳动纠纷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现与实施,使劳动人员的维权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但是与此同时,供电企业内还有诸多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及时的更改,这就导致了供电企业与劳动人员在解决和处理劳动争论的过程中根本信息不对称,进而产生了劳动纠纷问题。

3. 通过法律来处理劳动纠纷比较繁琐与复杂,致使了劳动人员解决劳动纠纷问题大多数选择信访渠道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劳动纠纷的解决与处理程序常常需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的过程中付诸大量的精神与物力[1]。这样就导致了有一些纠纷当事人怕麻烦而不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却选择信访。还有一些当事人根本不相信法律,放弃诉讼与仲裁的正规途径,选择通过一层又一层的上访,企图达到解决、处理劳动纠纷的目的。

二、在供电企业中劳动纠纷具体的变现形式

1. 原先的农电体制变革后所遗留的问题形成了劳动纠纷

20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实行了农电体制改革。全国范围内的大多数县一级电力经管部门各自改制成了省一级的电力公司,由县一级的供电企业控股,乡镇一级的电管站改革成为了县一级供电部门所属的营业所或供电所,其所有的人、财、物归入县一级的供电企业集中管理。但是,基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县一级供电企业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比较复杂,同时基础管理的相对落后,矛盾、问题比较突出,所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众多,从而导致了劳动纠纷频频发生。

2. 外部聘用人员带来的劳动纠纷

近些年来,供电企业的工作任务一直在增加,有一些供电企业直接采取了招聘外部人员的做法,或者通过劳务派遣这个途径来引进工作人员,从而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当中去[2]。从短期的利益看来,招聘来的外聘员工的确为供电企业解决了人手不足的问题,但是从长期发展的眼光来看,这样同时也带来了劳动纠纷的隐患,并且对于外聘人员来说,如果实施同工不同酬的制度,其就会纷纷要求改善工作待遇与提高福利,进而产生了劳动纠纷的问题。

3. 将要退休和内部退休的职工所引起的劳动纠纷

将要退休和内部退休的职工引起的劳动纠纷表现在工龄、年龄的计算和福利待遇这方面。因为将要退休和内部退休的职工在社保和医疗这方面开支花费比较大,并且他们也同时面对着社会通货膨胀的压力,这些就导致了一部分人提出改善这方面福利待遇的问题频频发生。

4. 供电企业在职员工的子女对就业的需求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供电企业是国家持有的企业,曾经在一段时间内实行了对在职员工子女就业进行优惠的政策,这种观念和想法根深蒂固。现在还有一些员工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进入国家的供电企业中去工作。但是供电企业现在实行的是竞争体质,对那些内部员工孩子的报名、考试、面试、录用不会再有特殊照顾,整个行业的门槛较高,比较难以进入,这就使那些希望自己子女进入供电企业的希望破灭,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时,就会引发职工的上访或来信。

三、预防和最大化解决纠纷

1. 构想和创建完善的保障体系与制度

为了能有效的预防劳动纠纷的产生,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对的管理经营制度。供电企业所制定的制度一定要具备完备性,从宏观的角度来进行规范。例如某地某公司招聘王某为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1年后,该公司单方面的解除了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在通过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该公司未提前30日和以书面形式告知王某,直接解除了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 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

加强对领导阶层与管理阶层人员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培训,必须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例如某地的某企业招用工人,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每天要加班5小时。一段时间后,职工们要求不要再加班。但是,企业方以有合同规定为由,要职工们缴纳违约金。职工们将企业方告上了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认为,《劳动法》中规定,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每天加班5小时,显然是违法的。仲裁委最后裁决:该企业与职工们签订的合同无效。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产生的劳动纠纷大部分是供电企业的内部矛盾,所以供电企业应当积极的化解、主动的去解决纠纷、合理化的疏导劳动人员的情绪问题、构建合理合法的相关制度,减轻供电企业快速发展的后顾之虑,努力地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企业环境。

参考文献

[1]谢小宁.新形势下“协作组织”模式化解信访劳动纠纷的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3,23(11):1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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