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租赁协议

2024-07-19

武汉市房屋租赁协议(共12篇)(共12篇)

1.武汉市房屋租赁协议 篇一

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武汉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下简称该房屋)。房屋结构为。

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房屋未设定抵押。

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

(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 1

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乙方有同等优先权。

四、租赁、支付方式和期限

1/月,按季度付款,该房屋租金(年)内不变。自第(年)起,双方按旁边门面市场行情涨跌进行调整。

2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4、除本合同附件

(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转租、转让和交换

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他人承租他人,必须事先经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3、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八、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给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十、违约责任

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赁条款。

2、因乙方示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

转移已受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更改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5、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乙主(签章):年

2.武汉市房屋租赁协议 篇二

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社会的急速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 建设用地需求急剧上升, 我国进入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时期, 城市房屋也经历着由公有制房屋为主体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革。由于当时实行的是住房双轨制,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已初现端倪并逐渐激化。2001年6月6日, 国务院在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的1991年条例的基础上发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旧条例) , 这一条例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提供了法律准则与依据。与1991年条例相比, 新条例在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方面迈了一大步。但该条例实施后矛盾并未减少反而不断激化。此外, 市场经济的发展,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人们对私有财产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等因素, 对问题的发生与激化起了助推作用。这两方面原因相结合, 共同导致了城市房屋征收和拆迁法律制度与现实的脱节, 使得拆迁矛盾成为极具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一、从武汉市看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

武汉市江岸区解放社区和黄陂区前川街是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的典型代表。解放社区的拆迁始于2002年, 2005年基本拆迁完毕, 其时间段处于我国新时期开始实施大规模城市改造后不久, 正是旧条例正式颁实施后的那段时期。当时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在该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调整下运行得还比较顺畅, 拆迁矛盾较单纯;而黄陂区前川街的拆迁始于2007年, 至2010年上半年已拆迁完毕, 目前尚在进行市政规划建设。与武汉市其他地区及全国其他城市相应, 此时的拆迁已进入矛盾的集中突发期, 经济及社会形势的发展、民生诉求的新变化使旧条例已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 这两个地方不仅是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的重点, 从拆迁制度运行的巨大差异来看也是旧条例运行由比较顺畅到逐渐脱离社会民生需要的有效见证。

综合考察武汉市的总体情形可知, 目前武汉市正处于城市建设的大发展与上升时期, 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指导下, 市政府提出了包括全面完成二环线以内的城中村与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城市格局建设等在内的发展战略。为了各方面建设的需要, 政府必然会征收征用市民的房屋及其所附着的土地, 从而导致拆迁问题的产生。

(一)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

1. 拆迁安置补偿非市场化问题突出

旧条例第二十四条确定了拆迁补偿的市场化原则, 但各地的具体法规规章却往往将该市场补偿原则异化为行政机关的单方定价,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扮演了“家长”的角色。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政府通过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拆迁房屋的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不同级别的土地按不同的地价进行补偿, 而房屋的具体补偿也有规定。因此, 旧条例所规定的市场评估价方式形同虚设, 拆迁补偿也根本无须中介机构参与。而且根据政府确认的被拆迁房屋明细清单即可获得拆迁补偿数额, 中介机构参与评估也无多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旧条例所设定的市场补偿方式其实就异化为行政单方定价, 从根本上违反了条例规定, 使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得不到合法补偿。因此, 在现行拆迁制度下, 拆迁许可证一旦发放, 立法审查机制的缺位, 特别是规章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的上级审查机制的虚置, 使本来已明确规定的市场价值补偿方式异化为行政单方定价方式, 造成了大多数被拆迁人的不满。

2. 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导致公权力滥用

政府在房屋拆迁管理尤其是在强制拆迁中的定位有失偏颇。在不少拆迁行为中, 存在拆迁人、拆迁许可证颁发人、拆迁受益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制定人与拆迁安置裁决人同为一个政府部门的情况, 政府相关部门也极易滥用权力干涉行政裁决结果。

此外, 对行政权力规制力度的不足也纵容甚至加剧了公权力的滥用。目前我国在制度与法律方面对公权力的限制很不具体, 虽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问责制、政务公示、信息公开、专门立法、简化行政审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自由裁量权、探索综合执法、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等等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步步逼进的目标, 但作为外在的强制性的约束这还远远不够。

3. 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谋取高额利润的现象普遍

在不少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 多数拆迁都被冠以“旧城改造”、“城市绿化”、“公益事业”等美好名义, 然而真正的公益拆迁却只是少数。大部分拆迁实际上是开发商与一些政府部门一起, 假借“公共利益”之名, 行商业拆迁之实。有些开发商利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 大搞商业开发, 谋取高额利润, 政府主管部门也从中得到“好处”。

(二) 问题发生的原因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连串行为的交错和组合, 拆迁三方主体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在复杂的拆迁制度设计下, 本着各自的价值立场和利益诉求, 追求着利益的最大化, 造成了极大的利益冲突。同时, 它还涉及公共政策、社会保障、公平与正义之法律观、产权制度、政府职能等诸多问题, 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1. 旧条例在征收制度设计上存在着法理上的悖论

公用征收程序一直是我国立法中的薄弱环节, 房屋拆迁程序的立法亦是如此。房屋拆迁行为虽是强制行为, 但现代行政的服务理念则要求相对人的充分参与, 使行政权力最大限度地受到“事中”制约, 相对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受到“事中”保障。旧条例中规定的拆迁程序是:拆迁人先提出申请, 必须附五证;然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再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后向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补偿签订协议;完成以上程序后才能实施拆迁。可以发现的悖论是: (1) 政府在没有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就转移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在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 国家就授权拆迁人去处分另一个合法权利人的财产, 这与民法的基本所有权制度相悖离; (2) 拆迁人并不具有行政拆迁主体资格, 本应由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而旧条例将这一权利义务直接赋予了拆迁人; (3) 拆迁的行政主导性使被拆迁人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

2. 旧条例对征收与拆迁关系的认定存在缺陷

拆迁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这一过程涉及的当事人为政府与土地使用人,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土地使用关系。根据“房地一致”原则, 政府在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时, 须将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一并收回, 并给予补偿。因此,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 拆迁人并不直接参与拆迁, 旧条例中所规定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并直接拆迁房屋, 理应是另一法律关系即政府与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政府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再出让给拆迁人, 同样根据“房地一致”原则, 拆迁人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房屋所有权, 拆迁人拆除房屋可看作对自己房屋的处分行为。若循着这一思路去考查现有的房屋拆迁, 可以发现其已失去理论上的合理性依据。

3. 政府权力过大, 严重压缩了被拆迁人维护合法权益的空间

按照经济法思想, 政府行使经济职权须支付权力对价, 以防止其垄断运营体职权不清、削弱权力资源的供给价值。在城市房屋拆迁中, 政府实施征收与拆迁的唯一合法依据只能是公共利益, 只有在此基础上, 政府才能动用权力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 并对被拆迁人进行充分有效的补偿。但问题在于,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着一系列严重问题, 导致城市房屋拆迁矛盾频发。

据调查, 两地的拆迁都是由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进行的。但尽管如此, 其合法性也值得怀疑。根据旧条例第7条及第20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应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且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不得挪作他用。而从调查数据来看, 有13.6%的被拆迁人认为补偿太少, 37.3%的人表明补偿款总是久拖未付甚至补偿协议沦为一纸空文。由此可见, 在拆迁过程中特别是补偿安置环节上, 拆迁许可存在着严重瑕疵, 拆迁主体的行为极不规范。这一制度工具的缺陷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不利于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在以旧条例为主导依据建立的拆迁制度下, 行政权力过度介入的问题突出;行政许可、裁决及执行的角色重叠;且缺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旧条例通过多项条款赋予了政府对房屋拆迁的较大职权, 例如第16条第2款以及第17条第1款意味着政府有权直接干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的拆迁纠纷, 并决定拆迁补偿的合理与否, 主宰了被拆迁房屋的存续命运。从条文来看, 唯一规定政府责任的条款只有第38条, 然而这种大而化之的规责条款, 从根本上说并不能真正使政府的责任落到实处。这就使得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付之阙如, 很难保证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在其法制的本位与轨道上运行。

二、让房屋征收法律关系回归本位

旧条例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武汉市房屋征收与拆迁问题的频发, 清晰地表明旧条例已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新条例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上的规定体现了征收行为责任主体明确, 公共利益界定明确, 明确废除强制拆迁, 评估补偿更为公正合理, 排除商业利益参与房屋征收, 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等一系列优点, 其进步性较好弥补了旧条例的缺陷, 使得原来的许多问题在法律上已不再是问题。因此, 要让武汉市的房屋征收与拆迁法律关系回归本位, 最重要的是市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

(一) 转变政府职能, 打造服务型政府

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本位的回归从根本上要求政府更新行政理念, 树立服务观念, 加快职能转变。

1. 要致力于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

要依法划定政府权力边界, 让其将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之外的事项交由市场调节。

2. 向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较变

对城市房屋拆迁中最关键的行政许可制度, 政府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 做到权责明晰, 逐步解决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新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 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 政府对此负责。

3. 要加强由自上而下的管理政府向以人为本的服务政府转变

自上而下管理体制的惯性较大束缚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步伐。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政府理念, 打造公开透明的阳光政府, 不仅有利于拆迁法律关系回归本位, 从根本上也与政府科学政绩观相一致, 并有利于重塑政府在公民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 在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的指导下严格区

分征收与拆迁行为, 并在新条例的指导下, 严格依法规制房屋拆迁

未严格区分拆迁与征收, 将二者混用, 是征收与拆迁实践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所以政府应分清征收与拆迁行为, 理顺法律关系, 使其在本位上正常顺畅地运行。新条例已明文规定征收与拆迁的分离, 并增加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 市政府应严格遵守, 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并在省政府制定的规章与实施细则的规制下严格依法实施征收与拆迁。

(三) 将补偿作为拆迁的前置程序, 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

具体包括:第一, 征用程序, 如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补偿方案的协商确定程序等;第二, 救济程序, 如行政裁决程序、诉讼程序。这些程序都必须明确而完善, 特别要避免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用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以依法行使公权力。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效统一。

同时, 应按新条例的规定, 在制定规划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 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应与国务院的认识保持一致, 充分重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关注被拆迁人和公众的意愿, 自觉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自我约束, 并考量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有意识地减少权力的越位、缺位和错位。

(四) 严守公共利益指标, 杜绝强制拆迁

新条例的规定以生效的条文避开了公共利益界定的立法难点,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旧条例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所导致的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合谋进行商业开发拆迁、进行权钱交易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另外, 值得一提的是, 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不属于公共利益, 这要求政府及部门的领导不得为了本单位修建办公场所的需要而征用公民的房产。

(五) 公正合理地评估与补偿

政府须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确定选择评估机构的优先次序, 允许多数被拆迁人以随机的方式协商选定一两个比较统一的机构, 以准确及时地作出评估, 从而使被征收人真正掌握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公正评估的主动权, 化解被征收人对政府拆迁行为的抵触情绪。在实施征收前还须依新条例规定, 给予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 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 完善司法救济, 强制拆迁只能由法院进行

司法救济是对权利进行事后保障的关键制度, 所以最后的裁决环节是房屋拆迁补偿程序的核心。不论拆迁人是行政主体还是其他组织, 关于补偿金问题不能由拆迁人单方面决定,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情形下, 应将补偿安置的裁决权交由法院而不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去行使。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 还必须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 合理解决因商业开发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 鼓励拆迁当事人自主协商运作, 对那些想通过协商、和解以免遭强制拆迁的居民和社会相关人群, 应提供法律援助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主要包括高效而灵活的行政处理机制, 如行政调解、价值中立的仲裁机制、社会自治组织的调解机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机制、司法程序协商化并负责与拆迁人谈判的代表机制, 组建“房屋拆迁代理公司”直接参加协商谈判等。

三、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初衷是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但商业拆迁的大量存在及政府公权力的天然自利性与扩张性却使该制度运行的客观效果与其初衷南辕北辙。营利性的商业运作将作为公共服务工具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异化为政府与开发商的敛财工具, 剥夺了市场与法制的生长空间。但也应看到, 政府对长远利益的追求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其采取各种扩张性措施大力发展城市规划是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的需要, 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实现国富民强的夙愿。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权力、公民权利、社会利益只有进行最有效的博弈, 使各方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满足, 才是最理智的选择。如此一来, 政府既可取得更好的政绩, 也更能赢得民心。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中, 政府尤其应认识到这一点, 通过严格依法行政, 让征收与拆迁法律关系回归法制轨道的本位。只有这样,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 国家、社会、公民才能更好地一路相携。

摘要:武汉市的快速发展在引领周边城市的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但作为其最突出内部矛盾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却成为制约其和谐长足发展的一大瓶颈。针对因行政权的越位、缺位、错位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必须依新颁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 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让政府公权力回归本位, 并重新配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私权利, 从权力和权利方面着手使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利益达到动态平衡, 促进房屋拆迁的和谐进行。

关键词:征收,拆迁,公共利益,司法救济

参考文献

[1]颜晨, 范懿.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浅析《物权法》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J].新学术, 2007, (3) .

[2]冯立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J].法社会学专题研究, 2010, (1) .

3.该怎么面对“人租赁”协议 篇三

刘丽萍,今年刚满25岁。1995年9月,她从四川巴中一个偏僻农村考入成都某重点大学。为了支持姐姐念完大学,家中两个弟弟先后辍学。父母省吃俭用,东挪西凑,每月按时给在成都读大学的女儿刘丽萍寄生活费。

1999年2月,眼看就要大学毕业,刘丽萍很希望自己能够继续留在成都考研,争取读完研究生后,能留在成都市工作,不再回农村偏僻地方过一辈子。但父母却明确告诉刘:家中实难为继,看在父母多年辛苦的份上,要求女儿暂时放弃考研的梦想,等工作以后,挣了钱,再圆自己的梦想。

见父母摊了牌,刘想,听天由命吧。然而,一心想留在大城市工作的刘丽萍并不安心父母的“安排”。1999年4月,通过班上同学的引荐,刘与成都某房产商老板40多岁的王某相识。在得知刘想考研,然而家中又实在无钱可出的情况下王某答应;愿意资助刘考研,继续深造。同时,王老板给刘开出了“资助条件”,那就是:刘做王的情人。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1999年6月,在刘即将大学毕业时,刘同意了王老板的要求。于是,双方签定了“情人租赁”协议。从刘小姐出示给记者的三张皱巴巴的字据上,看到,协议规定:刘自愿作王的情人,在刘作情人期间,王负责刘上学、生活等一切开支费用:租赁时间从双方签字时起,至刘研究生毕业后止:双方不得提前解除该协议,若一方提前解除,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经济损失或精神赔偿。协议两份,各持一份,期满作废。伴着泪水,刘满足了王老板的“要求”。

2000年7月,刘拼死努力,终于考上了研究生,继续留在成都某重点大学深造。白天上学读书,晚上陪王老板驾车去潇洒,王也时常为刘买回许多金银首饰、珠宝、名牌服装等物。开始,一对情人到也活得快活自在。起初,刘还暗自庆幸,当初自己没有看错人。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两人相处愈久,刘逐渐发现王某粗暴野蛮的一面。有时王某还公然在其他同事面前,当着刘的面,炫耀:有了钱,找个研究生来“研究、研究”,玩一玩。

每当这时,刘都想:自己已经沦为王的玩物,泄欲工具,想到摆脱这种困境,但想到王手中掌握的“情人租赁”协议,不禁一阵心寒。万一王一气之下将“协议”寄给学校或家中的父母,自己今后还怎么去面对老师、同学和家中的父母亲人。

律师说法: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不能把自身出租,无论人的身体和人格,都不能作为租赁物而出租,因此,刘、王二人自愿签定的“情人租赁”协议无效。

同时,双方签定和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有背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是无效协议。因此,女方可以随时自动解除该协议,但女方不能去追究男方责任。男方也无权去追讨付给女方的一切费用。

同时,若男方王某将与刘签定的“情人租赁”协议,向刘的父母、及学校老师同学公布的话,王的行为涉嫌侵犯刘的隐私权,若造成严重后果,王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期法律指南:“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并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4.武汉市摊位租赁合同 篇四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____市场内________楼_______厅_________摊位出租给乙方,由乙方在市场内从事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凭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发租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前_______天内还未办理续租手续,即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将摊位另行发租。

第三条 租金、租金的缴纳期限和优惠办法

1、租金每月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交纳时间___________。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缴付一年的摊位租金,甲方按该摊位年租金给予一次性优惠____%,实际缴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制定管理制度及经营公约等,并检查、督促乙方执行;

2、有权对乙方利用所租摊位销售伪劣商品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有关执法部门;

3、在租赁期间因市场内部改造、房屋维修,需对乙方所租赁的摊位进行迁移、拆除时,甲方须提前___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须于____天内誊清摊位。甲方尽量给乙方重新安排摊位,乙方愿接受安排的,租金视调整后摊位实际状况重新予以核定。乙方不愿接受安排的,则由甲方退还乙方从拆摊之日起至承租合同期满之日止的摊位租金。租金退还计算方式为:按乙方所缴付的实际租金除以合同规定的承租天数,乘以拆摊之日起至承租合同期满之日止的天数。

(二)甲方义务:

1、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

2、提供经营必备的后勤保障设施,如通风设备、照明灯光等,并逐步改善经营条件。

3、对自然原因造成的摊位损坏及照明灯光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更换、保养。

4、维护市场内经营秩序,搞好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

2、服从管理,依法按期缴纳各项税费;

3、乙方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对该摊位使用安全和防火安全负责,并遵守市场内各项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出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不乱接电源,不违章使用电器,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爱护本市场内公共设施、维护摊容、摊貌及市场环境卫生;

5、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指定范围内经营。不出售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假冒伪劣商品;不乱堆、乱放、乱挂物品;

6、乙方不得擅自中途退租、转租、转让摊位。乙方若有特殊原因,确需中途退租、转租、转让摊位,需经甲方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2、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按摊位租金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中途退租、转租、转让,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与乙方的租赁合同,并按摊位租金_____%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同时取消乙方下一轮优先续租资格。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章):_____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5.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篇五

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常识普及工作,提高村民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识。

第四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建设、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村民自建房屋在村庄规划、建筑规范、施工质量等方面逐步推行规范化管理,向村民提供备选房型,引导村民选择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方案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房屋保修责任,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四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担任房屋安全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村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巡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建立村民自建房屋信息系统,组织、指导村民对自建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 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需要应急排险或者出现严重蚁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采取措施治理房屋险情和蚁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对房屋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房屋安全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及违规装饰装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定期检查、维修或者安全性鉴定等义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书》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书,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鉴定书有重大失实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报请市房屋主管部门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隧道、基坑等建筑工程施工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因施工导致周边区域房屋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阻挠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第六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或者剪力墙等构件;

(三)建筑幕墙,是指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

(四)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五)村民自建房屋,是指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的房屋;

(六)规划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红线(道路边界控制线)、绿线(绿地范围控制线)、蓝线(水体保护控制线)、黄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紫线(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线)。

6.房屋租赁协议终止协议 篇六

1.房东(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2.租户(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根据甲乙双方达成的共识,现就租赁房屋的终止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1.房屋地址:

2.房屋面积:

3.房屋状况:

二、租赁期限

1.租赁起始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终止日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立即终止。

三、租金与支付方式

1.租金金额:

2.租金支付方式:

3.租金已经支付情况:

四、押金

1.押金金额:

2.押金支付方式:

3.押金退还情况:

五、房屋交接与归还

1.房屋交接时间:本协议签署后____日内。

2.房屋归还时的状态:

3.房屋归还时的检查:

六、维修与保养

1.房屋维修与保养责任:

2.双方在维修与保养中的责任:

七、提前终止协议的原因及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提前终止协议的原因:____。

2.提前终止协议的后果及双方权利义务: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

1.____。

2.____。

3.____。

九、争议解决方式

如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武汉商铺租赁合同优秀范本 篇七

1.租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缴付下月租金。

2.租赁期的第一笔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应根据当月实际租用的天数按比例支付。租期内的最后一笔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应根据该月租期尚存的天数按比例支付。水、电、气等费用根据使用情况据实结算。

第七条 租赁保证金

1、租赁保证金按租期第一年的两个月租金(不计算免租期)计算收取,共计人民币 元。

2、合同履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后90日内,甲方确认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及欠 缴费用后将租赁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无息)。

第八条 用途

1.所租商业街铺位仅限于经营 之用途。

2.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乙方如需变更经营项目,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经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 装修管理

1.乙方应在起租日起3个月内完成装修布展并正常营业。否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开始装修工作之前,必须提前五日向甲方提交全部的工作计划、工程方案、设计图纸和外观等,经甲方批准后(如有必要还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按甲方批准的方案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其费用。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增设、更改或拆除场地内部或外部既有的固定设施与设备。

3.在装修过程中,乙方不遵守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装修图纸和规定要求及条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且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8.房屋租赁协议 篇八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将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租金每年___万___仟___佰___拾元整,结算方式一年交租金(一次性),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租金,如乙方不及时交租金,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房屋使用权,装修损失由乙方负责,违约金每迟交一日为全年租金总额的1‰。

二、乙方租期内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卖,如转租必须通过甲方同意,否则转租无效,甲方立即收回,乙方赔偿损失,租金不退。

三、乙方不得改变原来房屋结构,如需改变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必须负责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按房屋造价赔偿。

四、乙方在使用期不得搞违法、违纪活动,因水灾、火灾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左右邻居相处不和,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在租赁期内只收租金,其他费用(租赁税、土地税、门前三包、物业管理、水、电、煤气及治安管理等)均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房款不退。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赔偿乙方全部装修费用(因乙方不交房租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租金不退。

七、合同到期,如乙方不再续租,室内装修无条件留给甲方,如续租,按当时的房价再协商租金。

八、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此协议为法律依据。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附件:

1、水表:

电表:

2、水电费押金:___仟___佰___拾元整,当租用到期各种费用结清后将此款返回。

****年**月**日

租赁协议

甲方:长春市新星锅炉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将长春市新星锅炉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及部分办公楼租赁给乙方。双方就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物

1.生产车间六百平米,车间楼上二楼一级库、二级库两个屋和三楼工人休息室一个屋共计三个屋。

2.办公楼三楼三个房间、二楼一个房间共计四个房间。3.车间里的机器设备其中一台折弯机、两台摇臂钻、两台卷板机和探伤室以及两台探伤机。4.厂内钢板库由乙方自行修缮。

5.公司内部食堂做饭间两间给乙方使用但乙方可免费甲方四人中午用餐。(不含大厅)以上标的物就是现状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自己修缮、管理。

二、租赁时间、费用以及交费时间

1.租赁时间:从2012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共计三年;

2.每年租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3.交费时间:每年在5月30日之前一次性现金交齐。超期按每月20%交滞纳金,超过三个月停止使用直至搬出。(将迁出前所欠各种费用必需补齐结清账目为止)

三、有关费用

1.乙方在租用时间内负责水电、暖气、卫生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收的费用;(土地房产税除外)2.乙方所缴纳的租金是税后金额,有关部门另外收取的租赁费的税金由乙方缴纳;

3.乙方负责甲方两个办公室的采暖生活用的电费。

四、结束租赁有关事项

1.乙方租期结束时将甲方租给乙方的标的物完整如初的移交给甲方;

2.乙方产生的垃圾清运出去; 3.修改的地方恢复原样;

4.乙方所租赁的标的物有关部门动迁或整体出卖,甲方提前1-2个月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无条件迁出。租赁费多退少补。

5.甲方动迁通知乙方,乙方再重新找新的地方,从第三方签合同时生效为甲、乙双方终止合同时间。甲方可免费给乙方一个月的搬迁时间,超出时间按原标准收取租赁费直至搬完为止。

五、四防安全合法经营

1、乙方负责所租赁的标的物的四防安全——防火、防盗;

2、乙方要合法经营

六、有关事项

1.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乙双方不追究责任;

2.上述协议没有包含的内容如有发生可以签补充协议 以上协议共同遵守

甲方:长春新星锅炉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

家庭住址: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单位:

2012年5月30日

废除租赁合同协议

甲方:吉林盛达锅炉有限公司 乙方:李佐祥

原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合隆经济开发区合隆大街与合顺街交汇处的厂房和办公室,因配套设施没有达到乙方租赁的标准(如:电、库房等)需乙方自行投资、解决。所以经双方协商决定将前签订的租房协议废除。包括所有项目(如房租、税金等)待一切完善之后,再重新协商签订合同。现将使用的办公室、厂房无偿给乙方使用。在此期间产生的税金由甲方负责。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3年11月1日止将座落在长春市二道区三道街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租金每年壹仟元整,结算方式一年交租金(一次性),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租金,如乙方不及时交租金,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房屋使用权,装修损失由乙方负责,违约金每迟交一日为全年租金总额的1‰。

二、乙方租期内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卖,如转租必须通过甲方同意,否则转租无效,甲方立即收回,乙方赔偿损失,租金不退。

三、乙方不得改变原来房屋结构,如需改变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必须负责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按房屋造价赔偿。

四、乙方在使用期不得搞违法、违纪活动,因水灾、火灾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左右邻居相处不和,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在租赁期内只收租金,其他费用(租赁税、土地税、门前三包、物业管理、水、电、煤气及治安管理等)均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房款不退。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赔偿乙方全部装修费用(因乙方不交房租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租金不退。

七、合同到期,如乙方不再续租,室内装修无条件留给甲方,如续租,按当时的房价再协商租金。

八、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此协议为法律依据。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9.房屋租赁协议 篇九

承租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租赁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地点: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号(老号号)--房。

二、租赁时间:

甲方从 年月日起将以上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月日收回,租赁期限 年。

三、租赁金额及交纳时间:

1.甲方按年租金 对乙方收取租金。

2.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后,房屋起租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一年的租金。

四、租赁其他费用:

1.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租赁保证金叁仟元整,待租赁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2.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用电费用,由甲方按有关收费标准向乙方按月收取。

五、其它相关规定: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

⑴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的;

⑵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⑶乙方拖欠租金达1个月以上的。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其保证金。

3.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退租后,对于乙方的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补偿;同时乙方不得毁坏房屋租前原貌。

4.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发生损失,甲方不予补偿;如遇甲方整体规划,提出收回或变更要求,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租赁金额的15%收全。

六、凡在我交易市场入驻客户必须在入驻后三个月内在当地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可延续签定。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0.房屋租赁协议 篇十

房屋出租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方(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房屋坐落在本市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号_________室,面积为____________M2.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乙方不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三、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

四、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如乙方需继续租赁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六、经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付后租,每_____个月结算一次,提前______天支付下一次房租金。

七、经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____月的租金,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无息归还给乙方。

八、租赁期间,所有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且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则支付另一方违 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且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期:

11.武汉市房屋租赁协议 篇十一

管理办法

2011-10-21(2003年11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摸底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意见。

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八条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中环线以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确属从事农业生产需要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安置。

拆迁中环线以外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社区模式,统一集中安置。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不同的区位确定。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中环线)以外的区域。具体补偿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的方式、标准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经批准的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安置方式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民新村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1户1处宅基地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根据经合法批准的面积认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按60平方米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未取得相应权证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但确由本村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十七条 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还应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过渡房。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设施的迁移补偿费,具体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除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四)属于商业用房的,应按其营业面积给予营业补偿。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房屋的用途按照规划审批用途确定;没有规划审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确定;仍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认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农用地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2.房屋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 篇十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编号2013-5-01),现根据实际情况做以下补充: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依照原协议继续顺延,租期从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再次续租一年。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新的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二、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14400元,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肆佰元整。付款方式为半年付,签订完此补充协议后,乙方向甲方先付7200元,半年租赁期到期前15天将后半年租金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

三、其他条款:

1、房屋租赁押金、房屋原有家具、水、电储备金等物品事宜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继续有效。

2、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4、甲方因其他原因确实需要收回出租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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