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三项”机制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10篇)
1.推行“三项”机制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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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
访问题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意见》强调,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感,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改变简单以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责任编辑:王振东(QN091)
2.推行“三项”机制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篇二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4月11日,司法部办公厅信访办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该负责人表示,去年12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后,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充分认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住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环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
《法制日报》记者: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首先要改变传统的信访工作观念,司法部对此采取了什么措施?
司法部信访办负责人: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信访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对信访制度法治化目标的认识,更加注重运用群众工作方法统揽信访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信访工作,增强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紧迫感、责任感,扎实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各项工作。
《法制日报》记者: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需要进一步改革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请谈一谈司法部在这方面的努力。
司法部信访办负责人:司法部围绕畅通渠道,规范程序,强化责任,加强监督,着重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制度。
一是扩大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坚持领导下访接访、健全联合接访等制度,整合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渠道,实行“阳光信访”。落实首办责任制,第一时间受理群众第一次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二是建立完善案件审查受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诉访分离标准,设定甄别、分流的条件、程序,科学界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与普通信访案件。把涉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纳入司法程序处理。
三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顺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出入口。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引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明确终结标准和程序,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结论为终结结论。对在申诉期限内反复缠访闹访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再启动复查程序,消除无休无止的缠访闹访。
五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到人的制度,严肃处理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问题。
六是建立司法救助制度,细化条件、标准、程序,解决信访群众困难。
七是建立依法处理违法上访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基本原则,违法上访问题由信访事项、信访人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当事人应采取合法形式表达诉求,对于以信访为名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司法部信访办负责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定期排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早发现、早介入、早疏导、早化解;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规范执法行为,深化狱(所)务公开,推进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组织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促进矛盾纠纷依法有序解决;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治理念,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改变“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法制日报》记者:面对新形势,司法部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组织实施方面有什么措施?
3.推行“三项”机制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篇三
书峰乡人大办 郑剑峰
“十一五”期间,我县综合实力明显跃升,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城乡面貌显著变化。但仍留下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安全生产仍有隐患,信访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因此,我县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着重创新社会管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强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继续实施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妥善化解和处理矛盾纠纷,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凸现,影响到改革发展的进程和社会稳定。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
(一)主体广泛,诉求多样。
从信访主体来看,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有城乡房屋的被拆迁户,有不服刑事判决的被告人、被害人等等,诉求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等方面。这些当事人的诉求由于未得到满足,就形成信访,信访的人群不断增长,信访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二)不懂法律,行为过激。
目前,一些信访人员违反国家信访法律法规,采取静坐、下跪,拦截车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等方式上访,有些信访人甚至扬言自残、自杀,给党和政府施压。
(三)问题复杂,解决困难。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有的还相互交织在一起。如征地拆迁安置、非法集资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原因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
(四)无理访、闹访现象较严重。
信访人大多是有问题需要解决的,但借机闹访的也不在少数。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非法集体上访,冲击国家机关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受到制裁的却很少,使得少数不法上访户有恃无恐,信访形势严峻。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
(一)体制机制因素是根本原因
1.职责不明。
政府部门众多,职能交叉重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由信访部门还是由政法办案部门承办受理,目前没有统一界定。可以说都在管,但又都管不住,政法部门不愿管,信访部门管不了,存在相互推诿现象,必然会造成当事人上访。
2.制度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规定的再审对申诉次数未加限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使由终审判决确定下来,但仍处于不确定状态,随时都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诉而被再次审判所调整,客观上形成了上访不止的局面。
3.不能化解。
由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较多,解决困难,迫于维稳压力,在重大政治活动等敏感时期,对老上访户、进京越级上访户等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以稳控为主,只是把涉法涉诉信访对象稳控在当地,缺乏实质性地化解。
(二)办案部门主观因素是直接原因
1.办案有误。
少数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办案能力差,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由于证据收集不及时或不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有误,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
2.办案不公。
少数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低劣,徇私枉法,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使得信访人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3.有错不纠。
少数办案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有误,但怕影响单位形象,不采取正确有效补救措施进行纠正,而是蒙骗敷衍群众。
(三)信访人认识上因素是主要原因
1.唯官为上。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形成了强烈的人治观念,部分信访人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良信访思想。
2.法盲较多。
部分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且由于其自身原因,当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时,为了其个人利益,会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一旦未获满足,就走上访途径。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化解对策
(一)提高重视程度,畅通信访渠道。
1.党委主导,部门配合。大多数信访案件并不是某个政法机关自身能把问题解决好的,而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尤其是信访人当地党委政府。
2.首长坐镇,定期接待。对信访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立即解决,需要时间的,限期解决,需要研究回复的,限期答复,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
3.反馈信息,下访巡访。及时发现了解信访信息,排查纠纷,掌握不稳定因素,及早解决问题,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务必依法处理,维护群众利益
1.坚持执法为民。信访群众大多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待群众信访,要理解、要同情、要疏导,最终要解决。信访工作人员心里一定要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对当事人的信访事项,无论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情理,都要真诚关注,及时办理。
2.强化接访技能。对当事人要耐心细致地开展接访工作,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和不信任情绪,尤其是对上访老户,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以情相待,切忌简单粗暴,逐步提升适用法律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3.规范接访工作。专门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并由有经验的同志负责日常接访工作,把“热情接访、热心服务、热诚倾听、热衷实效”作为接访群众来访的基本原则。
(三)严格依法办结,正确息诉罢访。
1.严格办理。办理每一件信访案件,都要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合法适当。要严把事实和证据关,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依法终结。处理信访问题,案案都要有结果,且要依法终结,终结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完毕,相关程序全部到位、合法。
3.息诉罢访。处理信访问题,不能以程序办结了事,还需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息诉罢访上求实效,要依靠社会力量,促使息诉罢访,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尽量利用各种渠道予以适当救济,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四)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
1.推行点名接访和审后释疑。
信访人可以根据其信访事项,通过公布的专家型“接访人员库”点名预约接访人员,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接访人员当面向信访人了解后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主持专家论证、陪访,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推行审后释疑制度,信访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有疑义,首次以来访方式提出的,办理案件的原承办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予以解答说理,以达到从源头上化解信访的目的。
2.建立信访风险评估预警。
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应贯穿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可以有效地促进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执法人员树立和谐执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有利于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有利于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形成信访工作合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3.督促干警依法规范办案。
要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杜绝不合格案件 ,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从源头上防止因案件质量而产生的矛盾。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干警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引起当事人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等规定追究过错责任,才能保证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案。
4.依法打击无理缠访缠诉。
4.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篇四
意
见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2号)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法„2009‟10号)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改变执法理念,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有效规范上访秩序,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确保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近期市委
政法委将组织工作组对涉法涉诉信访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考评。
一、健全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由于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不够健全,领导交办的案件在落实上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久拖不办等情况,督查督办案件时又无具体制度可依,给我市涉法涉涉诉信访工作的造成很多负面影响,现就健全和规范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明确以下意见:
1、领导交办案件的范围
(1)中央、省、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2)中央、省、郑州市领导及政法委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3)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领导信函件;(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案件;(5)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及涉法涉诉案件;(6)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7)其他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2、案件的管理、交办、办理程序
(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政法各部门领导包案责任制,由市委政法委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督办。
(2)对上级政法委交办、上及政法委负责人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市委政法委按程序呈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阅批;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后,及时移送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
登记立案。对于人民群众直接写给市领导的涉法涉诉信访件,经市领导及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后,由政法委办公室移送至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涉法涉诉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确定是否立案,填写•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立案。
(3)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对被立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专门登记,及时以市委政法委的文件形式发出交办函,交由有关政法部门办理。
(4)承办政法单位收到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后,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包案领导、经办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按规定认真办理。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文件3日内将包案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处理预案等报送市委政法委。所有交办案件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提交办结报告。
(5)结案报告经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由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审批。市委政法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委政法委行文函复上级。
(6)对市以上(含市)交办并要报告结果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市委政法委按规定归档备查。
3、办理要求
(1)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重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积极办理,并在上级交办之日起15日内向市委政法委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于在15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告办理进度。
(2)市委政法委要及时掌握了解有关政法机关的办理工作情况,可以听取有关政法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也可以向政法机关调查了解情况。
(3)市委政法委在交办的时间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催办和发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
(4)对超过时限不报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市委政法委应发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函,督促有关政法机关依法办理。
(5)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回复的报告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办理不当,可以要求原办理机关予以改进或重新办理。
(6)市委政法委定期通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交办、催办、督办工作情况。对办理得好的政法单位和个案,通报表扬鼓励;对敷衍应付、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依照•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过错追究办法‣(登政法字„2011‟2号)追究责任。
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度
领导接访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上访
群众合理诉求的重要渠道,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助推器。一直以来,因未规范领导接访制度,导致上访人越级上访、无序上访、闹访、缠访、重访现象严重。现就规范相关制度,明确以下意见:
1、政法机关领导采取集中接待和部门接待两种形式,以部门接待为主。集中接待一般在市委政法委信访接待室,或到政法各部门轮流接访,重点接待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上访突出案件或政法部门无法单独解决,需要政法委统一协调的案件。政法各部门接待的地点设在各部门信访接待室,重点接待政法各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正在运转或执行未结的案件。
2、集中接访的案件,市委政法委加大督查力度,政法各部门加大办案力度,明确责任,案件办结情况或案件进展情况必须在下月接访之前上报市委政法委。在下次接访日时,对于接待过的案件又出现重访的,政法委对重访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办案单位要说明具体原因,情节严重的,分别追究单位领导或办案人员的责任。
3、政法机关领导集中接待工作每月一次,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另行通知),政法委书记主持接待工作,公、检、法、司各部门一把手参加,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须向市委政法委书记请假)。无故缺席一次的由政法委提出警告,无故缺席两次的由政法委进行全
市通报批评。
4、政法各部门主要领导的涉法涉诉信访接待活动,每月不少于四次,具体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政法委备案,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到场接访,政法委对各部门主要领导接访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对于日常接访工作,政法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副职和专门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保证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强力推动政法干警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法工作实际,现明确以下意见:
1、政法各部门应当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2、政法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在全省系统内季(年)度排名后30位或在郑州市排名后3位的,对政法部门及单位一把手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3、政法部门基层科、所、队、庭、室(办)内涉法涉
诉信访案件量排名在全市后三位的,对政法部门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调换岗位。
4、对交办信访案件不重视,超期不办,或弄虚作假,应付报结,导致重复上访的,对政法部门主管(分包)领导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换岗位。
5、因办理的案件质量低劣,经案件评查组评查,认定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求落实评查意见的同时,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6、因滥用职权、不作为或重大过失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发生给国家、集体或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或建议调换岗位。
7、因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集体访、越级访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建议调换岗位。
8、在重大节庆期间或其它重点敏感期内,因矛盾排查不细或对重点稳控对象措施不力,造成有重大影响的赴省进京信访事
项的,对包案领导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换岗位。
9、接待信访人无耐心,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致其越级上访的,对主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建议调换岗位。
10、对有过错责任干警的查究,由政法部门的政工、纪检、法制部门负责,查究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书面上报政法委。
11、过错责任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政法委负责过错责任的认定,并提出追究意见,政法部门负责查究意见的落实。
四、关于规范和完善政法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意见
为保证涉法涉诉信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2号)精神,政法各部门必须规范信访工作机构,完善各项制度,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工作条件,结合我市政法部门实际,具体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信访室设置要求
(1)信访接待室应设立在门口等方便群众进入的位臵,根据需要可建立群众信访绿色通道;
(2)信访室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1至2间办公室、1间信息化、自动化良好的群众接待室,电话、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监控设施应配备齐全;
(3)信访各项规章制度、职责任务、组织网络、工作程序、重点要点要装框上墙,并将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电话对外公布开,方便群众办事;
(4)信访登记簿册等资料保存要设专门档案柜,符合保密要求;
(5)领导接访公示栏要挂在醒目位臵,并及时公布领导接访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表达诉求。
2、对信访工作人员要求
(1)信访室应设主任1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不少于3人从事接访工作;
(2)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政法或信访工作经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从事信访工作人员应热爱岗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吃苦耐劳,能牢牢坚持正义和真理不动摇,经得起信访工作的各项考验;
(4)信访工作人员要保证上班时间正常在岗,不允许发现不了问题,不允许发现问题解决不了不上报;
(5)信访工作人员电话及信访室值班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
通,保证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接受上访群众反映诉求;
(6)信访工作人员应注重文明礼貌用语,不允许说“我不知道”、“不归我管”,必须首问负责;
(7)要采用集训、轮训等多种方式,每年组织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48小时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的学习培训,促使信访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业务能力、为民意识等方面明显提高与改善。
3、信访工作人员待遇落实及经费保障要求
(1)对多年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要在政治、物质待遇上予以倾斜,在晋职晋级、优先提拔方面给予重点考虑;
(2)信访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待遇列入财政预算,并有相应的车辆保障。
3、其他要求
5.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为进一步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全国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整合力量、多措并举、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清理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依法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具体举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法院形象,事关和谐社会构建,目前,任务十分艰巨。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化解的任务。(二)落实领导责任。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
6.涉法涉诉信访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 篇六
图为发布会现场。新华社记者 王申 摄
法制网北京11月28日讯(法制网记者 梁士斌)严格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在今天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表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将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介绍了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涉法涉诉信访量占比较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张恩玺介绍说,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占信访总量的比重比较大。这项改革如何推进,张恩玺认为,一是访诉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从信访工作中剥离出去。二是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张恩玺表示,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主要是从程序、内容和秩序上进行规范。具体说就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信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规范。严格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信访部门不仅要及时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群众进行疏导解释,引导他们到政法机关去按程序反映问题,要尊重司法结论,维护司法权威,还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分析,负责任地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地拆迁社保成信访主要问题
据悉,从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看,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张恩玺说,目前,全国的信访形势总体平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今年1至10月的信访总量是604万件(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1%。但今年的信访形势又有些新变化,主要有:群众来信上升、来访下降。来信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3.8%,来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下降了2.1%和3.2%。
群众初次来信和初次来访下降。在全部来信来访当中,初信初访同比下降了3.7%,表明新发生的问题,特别是当年新发生的问题有所减少。
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同比下降。集体上访同比下降了3.1%,50人以上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下降了12.9%。
一对一通报进京非正常上访 据悉,一段时间以来,为了让各地了解掌握情况,减少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的发生,国家信访局采取了按照各地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数量进行排名通报这样一种做法。对此,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李皋表示,从实际情况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李皋说,从今年2月份开始,国家信访局改变了通报的办法,现在是“点对点、一对一”地对有关地方通报进京非正常上访的情况和问题,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取得了一定效果。
就地解决问题避免越级上访
针对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问题,李皋表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不够所产生的,所以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是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李皋说,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要抓好四个方面工作:重视群众第一次来访和第一次来信的处理,尽可能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第一时间;市、县两级要普遍建立责任部门联合接待群众的方式,减少群众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来回奔波;抓好以市、县为重点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地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发生;加强督促检查。分析评估各地维护群众权益的实际成效,推动责任落实,促进问题解决。
明年推开群众满意度评价试点
张恩玺说,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中,国家信访局将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大力推广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在市县两级全部实行联合接访,实现信访事项的“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此外,通过建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全国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引导群众多上网、少走访。
据统计,近5个月来,在130172件投诉中,剔除重复和无效的投诉,约9.5万件都已转送和交办有关地方和部门。目前已经到期的近4万件投诉事项大部分都已经得到了答复意见和妥善解决。
据悉,国家信访局从明年1月1日开始,还将全面推开群众满意度评价试点工作。
张恩玺表示,将全力推动群众合理诉求的有效解决。继续深入开展以市、县为重点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地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并统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
张恩玺强调,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现已终结信访事项的有序退出。同时,改进和完善考核方式,防止和纠正简单地以信访数量来考核一个地方和部门的工作,防止和纠正脱离实际的过度考核,推动各地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解决问题上。
7.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几点分析 篇七
摘 要:涉法涉诉信访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中存在着诸多矛盾,本文主要围绕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原因、涉法涉诉信访现存矛盾及原因和提升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效果的方法三个方面对处理涉法涉诉信访进行分析。
关键词:处理 涉法涉诉 信访
前言
现阶段,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办案机关和信访人自身,而具体原因又可分为多种。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点表现,一是案件处理效率低,二是息诉罢访工作难,对此,需要提出具体的策略才能对问题予以解决。
一、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就是群众对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办理及诉讼结果不服,进而利用信访的手段对工作人员未公正执法等问题进行反映。目前,我国的信访工作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信访数量较大,其中,集体信访数量占有很大比例;二是上访的主体较为多样,反映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重复;三是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企业改制、城镇房屋拆迁、涉法涉诉等方面;四是非正常信访数量在逐渐增多,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也日益加重[1]。
产生涉法涉诉信访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办案机关的问题,二是信访人自身的问题,具体又可划分为以下十种,即办案程序的不规范、管辖范围的不明确、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办案的依据有漏洞、处理结果的不服气、案件的执行力度不足够、案件存在遗留问题、工作人员执行手段不合乎法律、政法机关相互推诿。
二、涉法涉诉信访现存矛盾及原因
(一)现存矛盾
1.案件处理效率低
现在,我国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周期较长,且处理效率较低,很多信访案件在处理程序中会受到拖延,信访的问题时常得不到及时解决,进而会让闹访缠访事件发生。
2.息诉罢访工作难
目前,息诉罢访工作施行较为困难,主要原因是很多信访人妄想以访求富,进而提出一些较为无理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超过了法律规范的范围。在很多案例中,当事人申领司法救助款时态度较好,而在申领之后,又对同一问题再次进行上访。
(二)主要原因
案件处理效率低和息诉罢访工作难主要原因主要包括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特殊性、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不完善两个方面。
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特殊性
涉法涉诉信访与一般的信访相比具有特殊性,这主要是因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是和案件有关的利好关系人或者是案件的直接关系人,对于问题的反映也通常会带有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心理或情绪,这让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处理会更加困难,相应的制度制定和规范完善也愈加困难。
2.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不完善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本身并不完善,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信访之间的关系较为混乱,制度规定不够完备,导致很多人会无理由或无限制进行上访。领取涉法涉诉信访救助金需要当事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而这种协议并未严格要求当事人不再进行信访,因为当事人思想认识不够等原因,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不完善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提升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效果的方法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法治身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素之一,就是在强调法治在现阶段对于我国发展的重要性。为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培育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样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对于法律的严格执行往往受到群众不知法不懂法等因素地阻碍。在具体操作层面,应该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拓宽普法教育内容,同时,应该在充分考虑人民群众能否接受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形象化,将普法教育推进到社区,推进到家庭,进而提升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及司法诉讼能力。
规范信访程序也可以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到更好地处理。首先,应该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分级受理、归口办理,消除层级信访问题 [2];其次,应该逐步完善立法,逐渐减少依据不够、没有理由的信访问题,减少缠访闹访的问题,并将此类问题进行规范处理,依靠相关处理条例,做到违法行为和处理之间的良好衔接。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信访问题较为突出的部门,应该强化政法机关的外部监督功能,纪检及党委等部门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大其监督力度,同时,应该加强人民的监督功能,让外部监督形成整体联动。而对于政法机关自身,也应该强化内部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具体事件,并予以通报批评等处分,以此来督促政法机关,及?r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错误。需要让相关工作人员及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处理问题上做到实事求是,做到敬畏法律与人民,进而才能依照法律制度秉公处事。
(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为更好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也应该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只有让司法救助做到有法可依,才能让资金的到位得到保障。制度中要规范申请、审批及公开发放等程序,要明确表明资金的适用范围、金额标准及来源组成等。首先,需要设立司法救助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并有专门机构对整个资金的调动及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其次,应该制定专门的司法救助法律法规,让司法救助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最后,应该扩充司法救助手段,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司法救助手段主要是进行金钱补偿,较为单一,应该在此基础上,扩充成多样化的救助手段,如进行技能培训、就业安排及心理辅导等。
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现存问题,为加强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效果,应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规范信访程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关系着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这一主要职能的履行效果,因此,各政府部门对此必须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8.推行“三项”机制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篇八
涉法涉诉信访访案件是信访案件的“主力军”,信访人员主要反映以下几类问题:
1、不服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要求执行生效判决;
2、不服检察机关批注逮捕、起诉、免予起诉、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
3、不服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劳动教养等处理决定等;
4、举报和控告公、检、法、司等部门人员贪污、贿赂、枉法裁判、侵犯人权等问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社会转型期矛盾增多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较为突出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即执法环节和信访人本身方面的原因。
(一)执法环节方面的原因
1、一些案件确实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存在的办案质量不高,案件处理不当的问题,这方面问题是引起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2、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办案错误,责任追究不落实 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自身办案错误,不肯承认错误,将错就错,或者拖延办案,不能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导致当事人的信访。也有一些案件虽然纠正了,但当事人对没有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不满,长期信访告状。
3、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主要由基层来解决。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有的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来访群众态度冷漠甚至置之不理;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敷衍应付,不解决实际问题;有的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但不认真落实和做好善后工作,问题未得到真正的解决。致使一些信访人越级甚至进京信访,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二)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1、公民的法律观念增强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以及调节的范围日趋扩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司法的权威不足,部分媒体对于司法腐败大肆渲染,以及一些群众确实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示范效应,再加上中国自古以来人治传统的影响,因此,一些群众在自认为法律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就会信“访”不信“法”,选择信访的途径。
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事实的认识偏差
信访群众因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偏差或错误,是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有些信访人仅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能客观、正确地对待案件事实,对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有些信访人法律知识贫乏,加之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信访老户的煽动,无论你怎样做工作,只是片面地认为自己有理,不相信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正确处理。
3、信访人心理偏执无理要求
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有些信访人思想固执,站在自身利益上考虑问题,提出超越法律和规定的过高的无理的要求,拒不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司法机关虽然就这类案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付出了极大的诚意和努力,但仍不能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解决信访突出的问题,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源头治理
1、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
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公、检、法、司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留瑕疵。要切实建立起案件质量考评体系、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
2、加强基层司法机关的基础工作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多发生在基层,基层是源头,也是处理信访问题的前沿和第一道关口,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靠基层。因此,要切实落实处理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度,严把初次信访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这点应作为下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环节,下大力去抓好。事实表明,只要思想重视、工作扎实、处理得当,大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可以在基层得到有效解决和妥善处理的。
(二)依法、妥善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
1、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
信访人员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误解,是引起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及时向信访人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注意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耐心做好对信访人就案件处理部分异议的解释工作。要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耐心地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
2、要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处理信访案件
对于信访案件,特别是信访人另有所图的案件,一定要严格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处理。不能为了应付领导和上级,屈于群众信访的压力,而违背事实和法律,纠正本来正确的案件;也不能以花钱买平安、买稳定的方法处理;既不能有错不改,有错不纠,又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乱开口子。应该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处理信访案件,该纠正的予以纠正,该维持的予以维持;该赔偿的予以赔偿的,不该赔偿或补偿的不能花钱买平安。
3、加大对无理缠访的处理,建立有效的处理机制
9.推行“三项”机制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篇九
帖] 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 作者:sdlxz 发表于:2006-10-16 19:09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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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呐喊网http://24.59.192.246/weiqua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24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政法[2006]10号
发布时间:2006-08-24 16:32:58
------------------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党组(党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中央政法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央政法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
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第一
(一)、(二)、(三)项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称职:受到第四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单位有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属于其所在单位主动追究的,该单位在本的政法综合工作考评中应适当加分;属于被有关部门责令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评中应适当减分,其中,受到第(四)、(五)项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
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依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律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群众上访,无正当理由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二)将上访群众劝返当地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给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信访处理意见,致使群众再次越级上访,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处理或者错误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信访事项涉及本部门,不配合、不支持其他部门的处理,致使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信访结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未履行应当履行的督办职责的;
(三)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
访事项的;
(二)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因推诿、敷衍、拖延而未能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
支持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拒不处理,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者对上级要求限期上报查处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
限内不上报结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信访结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
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扣压、隐暱、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蔽,索取或者收受信访人或者有关人员贿赂的;
(三)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四)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各级政法部门的纪检、监察、信访、政工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
行。
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本地、本系统的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有关
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获知责任追究的事实和依据,有权按照党政纪律处理的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
复核。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追究责任人员的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央政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
10.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内容解读1 篇十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张春华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关键点在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导入程序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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