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8篇)
1.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篇一
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账制是指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支出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下列资金外,凡有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支农项目财政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二)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制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另有资金拨付规定的;
(三)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中另有资金拨付规定的。
第四条 资金按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实施报账。
(一)省属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账;
(二)地级以上市市属项目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账;
(三)县(市、区)属及镇、村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章 报账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一)项目单位主要负责:
1、报账资金会计核算;
2、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
(二)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
2、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重点审核:
(1)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
(2)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致;
(3)会计凭证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报账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3、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1、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2、对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复核;
3、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六条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通知10个工作日内,属下级项目的,将上级及本级财政应安排的项目资金下达给下级财政部门;属本级项目的,将上级及本级财政应安排的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指标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文件批准的建设内容、资金额等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际进度办理报账。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30%。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请拨申请、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报账有关资料,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送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合格的请款申请,退回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予报账;经审核合格的报账申请,财政部门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盖销印记,原始凭证复印件作辅助账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报账资金于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的报账结余资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调剂用于同类项目支出。报账资金结余及使用情况每年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调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项目同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5天内提出调整项目申请,逐级报省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单位收到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指标通知60天内,未组织实施项目并经项目同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实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同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以虚假项目申请资金,经核实取消项目的;
(三)项目上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调整的。
第十二条 调整项目申请经省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原项目资金转作新项目资金;逾期不提出调整项目申请或调整项目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项目资金按来源渠道逐级缴回各级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报账资金项目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强化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报账管理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及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省级财政部门按违规程度,给予下列处罚:
(一)向市县政府通报违纪违规事实;典型事件向媒体曝光;
(二)暂停项目单位一至三年中央及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相应减少违纪违规地区本及下一省级财政支农资金补助额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未列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市、县(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篇二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财政部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度,省级财政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省、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央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
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 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扶贫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合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项目立项书;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
第二十条 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帐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上各种有效的支出凭证的复印件。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结束后20天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1)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在终了1个月内,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2)及使用情况说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扶贫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3.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财务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财务人员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单位财务人员。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能:业务水平和协调办事能力等情况;勤: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情况;绩: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领导和同事满意度等情况。廉:廉洁自律和遵守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主要为考核。
第六条 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
第七条 考核由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教体局成立汉阴县中小学校报账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教体局局长任组长,分管财务的领导任副组长,计财股、项目办、核算中心等相关业股室负责人同志为成员。
第九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对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的申请进行复核。
(一)考核在年底或下年初进行,接受考核的单位报账 员应写出书面的述职;
(二)县教体局根据全年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量化评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初定考核等次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同时个人考核结果报局人事股及原单位备案。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90分以下80分以上为称职(含80分),80以下70分以上为基本称职(含70分),7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县教体局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财务工作人员通报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局选拔任用财务管理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县教体局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进行分类排队,对评分考核最后三名财务人员进行戒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凡连续两次在考核中“不称职”的财务人员,县局将提出方案,建议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局机关财务工作人员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汉阴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报账员考核评分细则
一、单位财务人员、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3分)。
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计3分)。
三、报账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报账员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计3分)。
四、报账员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计3分)。
五、报账员办理会计事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计3分)。
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没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没有设置账外账(计3分)。
七、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会计软件和其他会计资料(计3分)。
八、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计3分)。
九、填制会计凭证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计12分):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真实、合法(计3分);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计3分);
(三)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计3分);
(四)原始凭证没有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计3分);
十、按时记录单位用款额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计6分);
十一、报账员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计5分)。
十二、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新购固定资产及时入账管理(计10分)。
十三、报账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时报告(计10分)。
十四、报账员及时解缴、申请返还单位事业收入,坚决杜绝公款私存(计3分)。
十五、完成县局安排报送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资料(计20分)。每次县局安排的数据资料上报任务超期限报送扣减2分,报送质量差扣减1分。
4.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办法 篇四
作者:安徽合作社网…更新时间:2014-7-31 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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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中发[2005]1号文件:“有关部门要抓紧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尽快启动试点工作”、中发[2006]1号文件:“大力培养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中发[2007]1号文件:“2007年1月22号中国银监社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2月4号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9年银监社与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中发[2012]1号文件:“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商业银行到中西部地区县域设立村镇银行。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核准后,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联合社、农民专业互助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入社组成,并在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但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县农业局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施政策、规划及设立布局工作;县农合联(县供销社)为举办责任主体,负责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工作;县金融办为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工作;县农业局、县农合联(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银监办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协同做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
第四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落实监管措施、风险防范及处置化解。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农村资金互助社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社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筹建、设立。
第五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县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识别、监测、评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社风险等。
第六条坚持行业自律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组建行业协社,并制定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交流,倡导依法合规经营,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第二章 监管制度
第七条建立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开展现场监管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工作证件。
被检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员制度。县监管部门确定1名以上监管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运营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设立、变更、终止信息动态;
(三)掌握发起人及从业人员变更情况;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五)向农村资金互助社通报监管信息及相关文件规定;
(六)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七)按要求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情况。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社团监督举报制度。由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公开社团监督举报方式和相关信息。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将法人证书、监督电话及监管员名单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托管机构合作制度。托管机构是指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结算支付、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的政府技术支持单位。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1家政府技术支持单位为其托管辅助管理,并签订相关托管协议。
第十一条建立和实施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县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督促指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完整、真实地向监管部门报送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按月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月向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等单位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按月将互助金使用情况向社员列表公布。
第十二条建立和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非法吸储行为。发生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二)账外经营行为。发生账外吸纳社员入社资金、互助金,账外发放互助金,账外收入互助金占用费等账外经营行为。
(三)高利经营行为。违反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金占用费率相关规定,发生向社员收取高额互助金占用费,或向社员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行为。
(四)财务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不按实际经营情况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社计报告的行为。
(五)不法手段回收互助金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利用不法手段进行恶意回收互助金或暴力追偿行为。
第十三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对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和实施定期审计稽查工作制度。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必要时县监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建立和实施约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可扩大至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建立和实施风险预警制度。县监管部门发现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人员发现风险隐患时,应主动向县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入社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但可接受社社捐赠和政府财政补贴等其他资金。
县农合联(供销社)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过程中,应对社员的入社资金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如发现社员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应责令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予以清退。
县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社员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农合联(供销社),由县农合联(供销社)负责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吸纳社员入社资金、互助金及发放互助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社员范围内进行,严格禁止向非社员吸纳和投放资金。
单个社员入社资金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入社资金总额的 10%;比例超过5%的应经县农合联(供销社)批准,报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备案。
第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建立社员花名册,及时根据社员变动情况更新信息,并将社员更新登记情况及时报送县金融办,社员花名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二)社员所持入社资金金额;
(三)社员所持入社资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入社资金日期。
第二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必须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账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记载。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存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互助金;
(四)该成员借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互助金。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新增社员、增加资金规模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县农合联(供销社)同意,报县农业局、县金融办核准。社员的入社资金原则上自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或入社时间不足三年的不得退出,理事长、监事长等参与管理人员的入社资金,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农村资金互助社增加社员和扩大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运营一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凡要求退出入社资金的社员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社同意,并报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备案后办理退社手续,其社员资格在完成退社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己订立合同的,应当继续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社员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入社资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满足社员间的资金融通需求,必须用于支持社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其中用于农业产业项目不少于70%。社员不得将借用的互助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偿还其他欠款及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融通活动实行市场化定价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支付给社员互助金的占用费率,可以参照同期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收取社员借用互助金的占用费率,上限不得超过互助社与社员签订借款合同前一天的同期县金融办公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
第二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对社员发放的互助金必须体现“分散、小额”的特点,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社员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得超过入社资金总额的15%。对前十大户发放的互助金不得超过入社资金总额的50%。
第二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互助金发放前审查、发放时审批、发放后检查等审查程序和操作规程。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业务流程各环节的规范性,全面把控互助金发放风险。互助金发生风险的,互助社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牵头开展的尽职调查。
单一社员借用资金时,在其入社资金额度内的,可实行信用借款方式;超过入社资金额度的,可通过社员联保、互助金质押、入社资金质押等方式进行抵押担保,条件许可下也可实行由社员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活体畜禽等抵押物进行抵押,相关评估登记部门必须做好评估登记的准备工作,以便社员前来评估登记,具体借款额度必须在资金投放限额管理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均保持在10.5%以上。要建立资本充足率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际,一般在10.5%之上设置预警线,当资本充足率接近预警线时,应及时进行预警,防止其降到10.5%以下。资本充足率低于10.5%时,监管部门应根据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准备金率保持在13%以上。准备金率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再行投放资金。
第三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拨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对不按规定提足拨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第三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但情节较轻的,监管部门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整改书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县民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查处意见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该互助社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的;
(二)未经审批私自设立或擅自对外经营的;
(三)超范围经营业务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
(五)在相关部门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等期限内未纠正违规行为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七)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或发放互助金。不得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交易活动。对向非社员吸收或发放互助金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吸收或发放互助金,违规进行股票、债券等投资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第四章 责任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接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报告后,应加强风险监控,及时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五条县监管部门在处置风险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进行调查。对引发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局、市农合联(市供销社)、市金融局。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农村资金互助社抓好整改落实。也可视情向相关县人民政府提交监管建议书,由县政府负责监督整改事项的落实。
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查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查处。受移送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移送单位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监管部门要充实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每年组织监管人员培训。
第三十八条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按照监管职责要求,对我县所辖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进行细化分工,明确监管责任及纪律。
(一)互助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需有指定分管金融的领导,明确为本辖区资金互助社负起属地协管责任。在第一时间,向县金融办汇报辖区内资金互助社的风险及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县金融办防范和处理好本辖区内金融市场稳定工作。
(二)县农业局、县农合联、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银监办等部门要明确负责农村资金互助社协管工作的分管领导。依据各自部门责任,协同做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工作。
(三)县金融办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单位,负责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处理好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防范辖区内金融风险。金融办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管评价工作,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监管人员,特别是对失职、渎职行为要实行问责。县监管部门要建立监管员检查考核机制,加强考核评价,并适时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四)托管单位。托管单位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定期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协助监管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专户资金往来、结算进行监管,承担托管单位的相关责任,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检查和审计工作,提出防范和化解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监管部门可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共同研究决定。
5.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规范补贴工作程序和操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农机部门”)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省属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四条 县级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宣传补贴政策,受理购机申请,审核申请对象,确定补贴对象,公示补贴对象,签订补贴协议,农民差额购机,补贴机具核实编号喷漆,统计建档。第五条 制定实施方案
(一)方案内容: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工作要求、补贴资金规模及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种类、各类补贴机具资金的分配比例、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确定方式、补贴申请时间安排、操作程序、检查监督安排和完成时间等。
(二)制定方法:县级农机部门根据全省购机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本 1 地实际,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批。
(三)方案要求
1.根据本地农机化发展规划和农民需求,在《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内确定本年度本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不得擅自增加补贴机具品目和制定本地购机补贴目录,不能就《补贴目录》中某一品目的生产企业和机具型号进行取舍。
2.合理确定本县各类补贴机具的补贴数额,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具补贴标准和机具种类、品目的补贴资金分配比例。
3.补贴资金安排应突出重点,优先向优势粮棉油主产区倾斜,向粮食和油菜生产示范区、示范片倾斜,向重点作物及关键环节倾斜,向奶牛主产地区倾斜,向血吸虫病疫区县倾斜,向农机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4.补贴实施范围覆盖全县所有乡镇。但不得将补贴机具数或资金数分配到乡镇。
5.县级实施方案应在省级实施方案下发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宣传补贴政策
(一)宣传内容: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标准和要求,本县实施方案、《补贴目录》、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种类、各类机具补贴数量和资金比例、补贴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申请地点、补贴对象确定方式、补贴率、补贴额、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等。
(二)宣传方法:集中宣传和常规宣传相结合,通过公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宣传车、宣传标语、宣传画、宣传手册、公告栏、集会、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三)宣传要求 1.宣传补贴政策必须全面、准确、及时、通俗易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死角。
2.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投诉专线,安排专人受理群众咨询和投诉。
3.真实及时地宣传购机补贴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4.全面、客观地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成效和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5.集中宣传从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县级实施方案之日起连续密集宣传不少于15天。常规宣传全年开展。
第七条 受理购机申请
(一)申请内容:农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拟购机具的种类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登记时间,顺序等。
(二)申请方法
1.购机申请者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登记表》。
2.根据农民需求和补贴资金情况,采取集中受理或分段受理的方式。
(三)申请要求
1.严格审查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专业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需提供县级以上机关的正式认定或行政部门正式登记的相关证明原件。指导农民正确填写《申请登记表》。
2.充分尊重农民购机意愿,不对申请农民购买机型进行暗示或导向。3.向农民公开安徽省购机补贴管理系统上的本地资金使用进度信息。4.受理申请积极主动、热情服务、方便农民。
5.国家补贴方案下发后,开始受理当年农民购机补贴申请,到当地本年度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停止受理。第八条 审核申请对象
(一)审核内容
1.购机申请人是否属本县农民或农业、农机服务组织。2.申请购买的机具是否是《补贴目录》中的产品。3.有无一户多人申请现象。
4.有无他人代为申请或弄虚作假的现象。
(二)审核方法:查看购机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原件,通过《补贴目录》审查申请机具,到购机申请人所在乡镇了解农户购机的具体情况。
(三)审核要求
1.仔细查看每位购机申请人的证件,全面掌握每位购机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及时取消不符合购机条件的农民申请并注明原因。
2.购机申请者申请登记后,每批补贴对象确定之前进行审核。第九条 确定补贴对象
(一)确定内容
1.确定各类机具补贴对象的申报人数和资金量。
2.确定符合优选条件的补贴对象,如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
3.确定购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
(二)确定方法
1.采取集中确定或分段确定方式进行。
2.申请补贴人数未超过计划指标时,按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3.申请人数超过补贴机具计划指标时,先补贴符合优选条件的申请对 象。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基础上,按公开抽签或摇号来确定补贴对象。符合优选条件人数较多时,也应专门分类公开抽签或摇号来确定补贴对象。
(三)确定要求
1.确定补贴对象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2.确定补贴对象的方法、时间及时告知申请对象,保证所有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员都能参加补贴对象的确定过程。
3.确定补贴对象的过程必须有购机农民、乡镇干部参加,同时商请当地纪委、监察、新闻等相关部门参加并进行监督。
4.对未能享受购机补贴的申请农民,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第十条 公示补贴对象
(一)公示内容: 拟受益购机者姓名,地址,拟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补贴额,农民签订协议的具体时间段,举报电话等。
(二)公示方法
1.将补贴对象的名单在所在村的宣传栏和县、乡政府公告栏公示。2.通过报纸、电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公示要求
1.公示补贴对象的信息具体、准确,便于广大农民、社会各界的知晓和监督。
2.补贴对象名单一经公示,补贴对象的姓名、地址、拟购机具的厂家、型号名称不得更改。
3.及时调查、处理有疑问的补贴对象,整理汇总好公示期间的反馈信息,形成公示结果意见。
4.确定每批补贴对象后立即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第十一条 签订补贴协议
(一)协议内容:购机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贴机具的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销售价(按农民购买后的实际价格填写)、补贴额,购机时间段等基本信息。
(二)签订方法:购机农户与县级农机部门签订协议。
(三)签订要求
1.及时和农民签订补贴协议,不得拖延、刁难农户。补贴协议一式三联,县级农机部门、经销商和农民各留一联。
2.县级农机部门不得委托经销商或其他任何组织与农民签订购机补贴协议。
3.协议按统一格式,正确、完整、规范地填写;甲乙双方亲笔签名,并加盖县级农机部门公章;协议内容如有改动,在改动处加盖经办人印章或县级农机部门公章;申请人获得补贴指标后,更改申请人姓名、地址或补贴机具的生产厂家、型号名称,协议失效。
4.申请购机农民经公示无异议后,7天内与县级农机部门签订补贴协议。
第十二条 农民差额购机
(一)购机内容
1.购机差额符合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2.差额购置的机具与协议标注的一致。
(二)购机方法:购机农民凭与县级农机部门签定的协议(购机补贴凭证——交供货商)到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处,自行议价,交纳减去国家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后提取补贴机具。
(三)购机要求
1.补贴机具基本型价格不能超过本年度最高销售价。2.每台补贴机具按差价提(供)货。
3.农民必须在签订补贴协议后一个月内购机,如不购机,协议失效。第十三条 补贴机具核实编号喷漆
(一)核实编号喷漆内容
1.核实内容:购机者信息(姓名、地址、身份证、联系电话),机具信息(生产厂家、型号名称、发动机号、台架号、出厂编号等),补贴额和机具价格及发票开具时间等。
2.编号喷漆内容:包括“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两部分。
(二)核实编号喷漆方法:购机农民本人携带机具、发票到县级农机部门进行编号、喷漆、登记、备案。
(三)核实编号喷漆要求
1.补贴机具经核实编号喷漆后,经销商才能凭协议到农机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2.核实应两人以上参加,完整、准确地记录核实内容,县级农机部门负责核实的责任人签字。
3.每台补贴机具应在显著位置喷字(按农业部办公厅《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编号),字迹应醒目美观,两年内不脱落。核实喷字后,购机农户本人与补贴机具(喷字处)合影留照。
第十四条 统计建档
(一)统计建档内容
1.统计本年度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核实汇总表、明细表,购机补贴实施进度表。
2.建档内容:经市局审核批准的本县补贴实施方案;购机补贴相关会议记录;宣传补贴政策、受理农民购机申请、审核申请对象、确定补贴对象程、公示补贴对象以及有关购机补贴培训、示范、实施成效方面的纸质、图片和影像资料;申请农民的《申请登记表》;相关证件、购机发票复印件;购机补贴协议(县农机局存档联)原件;补贴机具合格证复印件;记录机具编号、发动机号、台架号;本年度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核实汇总表、明细表、实施进度表;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等。
(二)统计建档方法
1.县级农机部门按有关规定直接进行统计。2.将农民购机发票复印存档。3.将相关纸质、图片资料存入电脑。
(三)统计建档要求
1.购机补贴档案能复原购机补贴全过程,便于自查自纠和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2.所有存档的资料应清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档案和统计数据是否完整、准确等。
3.各类表格不得任意删除、增减或修改。
4.购机补贴档案分为纸质、电子两种资料,长期保存。5.本地全年购机补贴工作结束时,完成全部建档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保障
第十五条 监管内容
(一)农机部门工作人员预留、私分指标,指定产品,代收购机款,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
(二)企业虚假宣传,涨价,搭售,转让倒卖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三)农民转卖、转让两年内的补贴机具,倒卖补贴机具或指标等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监管要求
(一)检查工作要认真、细致,发现问题实事求是。
(二)成立检查组,明确责任人员,制订监管细则,全年监管并作为购机补贴工作的重点。
(三)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及时上报。
(四)发现操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七条 处理投诉
建立购机补贴政策投诉的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明确专人负责处理,确保农民反映购机补贴问题的方式、途径的畅通,认真热情地对待农民投诉,及时解决农民诉求。
第十八条 工作保障
(一)县级农机部门确定专人负责购机补贴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二)本级财政局应按当地补贴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购机补贴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实施。
6.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篇六
建设特色工业园区,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推进我县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为了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决定对县级工业园区进行考核,从而推动县级工业园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强化招商引资力度,搞好优质服务,形成各工业园区的竟争态势,实行优胜劣汰。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工业立县、工业强县”方针,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主题,通过工业园区的建设,提高发展支柱产业,积极发展区域特色经济;通过工业园区的建设,改变产业层次低、规模小、技术创新能力弱的状况,加快产业升级、产业集中、产业创新进程,增强竞争能力;通过工业园区的建设,为企业的新一轮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发展空间,提高工业集聚,有效促进土地的集约使用和资源共享,集中治理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分六个方面:组织领导、园区规划、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及技术改造、管理服务、政策措施。
1、组织领导。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健全和有效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专职工作人员到位,分工明确。具有
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有效的工作措施。
2、园区规划。具有切合实际的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经过专家论证班子周密、细致论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报经县审批。
3、园区建设。整个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良好,能达到招商引资的基本条件,园区布局良好。
4、招商引资及技术改造。招商引资成效明显,园区每年至少有一批新投入工业项目,在建千万元技改项目及竣工项目数,完成技术改造工作计划,园区内产业布局基本集中,特色明显。
5、管理服务。园区具有较强的管理服务功能。要做到办理手续“一条龙”服务,按时、真实上报园区统计报表。
6、政策措施。乡镇要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三、考核细则(附后)
四、考核实施办法
1、园区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2、于每年12月底由各工业园区自评考核得分。
3、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进行考核计分。
4、经考核后由县发改委把考核情况上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奖励。
五、奖励办法
凡经考核达到6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工业园区详规且经
过论证为合格的工业园区,可继续享受工业园区县各项优惠政策,并且每年对乡镇书记、镇长、分管工业(工业园区)领导实行考核奖励。
1、县对各工业园区及主要负责人员的奖励标准,以合格工业园区60分为基数,奖励名次按得分从高到低。
7.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篇七
部门:组织部 信息员:djzzb 联系电话: 更新时间:2012-04-23 点击数量:886
依照《某某市县处级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定量考核,以学分作为考核计算单位。
二、考核项目
我县在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职自学项目主要由理论学习和成果转化两部分构成,其中每部分都由必学项目和选学项目两部分组成。
(一)理论学习(80学分)
1、必学项目(60学分)
(1)日常自学(满分30学分)。每年要完成指定的必读书目(详见《县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在职自学书目》),并通过撰写心得体会和读书笔记反映学习效果并取得学分。读书笔记字数不少于1.5万字,心得体会一篇,不少于5000字,两项总分为30学分。
(2)理论考试(满分30学分)。每年对县级领导干部的自学情况进行一次开卷考试,考试成绩总分为30学分。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记30学分;考试成绩75-89分为良好,记20学分;考试成绩60-74分为及格,记10学分;考试成绩不及格或没有参加考试不记学分。
2、选学项目(20学分)
以下5项,可从中任选,至少保证积20学分。
(1)学历学位教育(满分20学分)。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或组织选送参加由中央、省委党校和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根据学校出具的学籍注册和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每年计20学分(每学期计10学分)。
(2)理论成果(满分20学分)。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新闻、信息类不计),市级报刊每篇计5学分,省级报刊每篇计10学分,国家级报刊每篇计20学分;同一篇文章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按最高级别计分1次。
(3)学术专著(满分20学分)。出版国家级或者省级学术专著,计20学分。一文多人的,第一作者按本学分的60%计分;剩余的40%学分由其他参与者按人数平均分配学分。
(4)参加讲坛(满分40学分)。参加“某某讲坛”进行短期培训,以参加出勤记录为准,每次记10学分,总分为40学分。
(5)上级调训(满分10学分)。按上级要求参加主体班次调训,每参加一次记10学分。
(二)成果转化(20学分)
1、必学项目(20学分)
(1)调研成果(满分10学分)。结合本部门及本人分管工作,借鉴成功经验,破解工作难题,形成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文章。调研文章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次10学分,第二档次7学分,第三档次5学分。
(2)创新工作举措(满分10学分)。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结合本职工作,运用学到的新思维、新理念、新知识、新办法,创新工作方法,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形成一份全面的书面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划分三个档次,第一档次10学分,第二档次7学分,第三档次5学分。
2、选学项目(10学分)
辅导讲课(满分10学分)。到县委党校或其他辅导班讲课或作辅导报告。讲课一次计5学分,最高计10学分。
以上两部分学分中,必学项目和选学项目得分均同等记入学分。理论学习部分每年必须达到80学分;成果转化部分每年必须达到20学分,两部分学分合计必须达到100学分。
三、考核管理
县级领导干部自学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委组织部每年根据省市干部教育培训的实际要求,确定《县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在职自学书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给各位县领导。县级领导干部根据自学书目,撰写心得体会和读书笔记。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对每位县领导建立学习培训档案,将各位县领导在职自学的相关材料按照学习内容分类归档。各位县级领导所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领导学习的笔记、调研文章、心得体会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在职自学的相关材料送交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根据省市要求,计算并折合成相应分数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附:县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在职自学书目
县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在职自学书目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5、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
6、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9、温家宝同志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10、《中共某某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11、郝会龙同志在全市大项目建设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12、《行政诉讼法》
13、《国家赔偿法》
14、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
8.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篇八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性资金存量结构,规范和创新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我县经济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财政资金存款是指县财政局各股室监管的,非定期存储的财政性间歇资金。
第一类:由上级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类: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
适用本办法的商业银行包括所有具有存贷职能,国家批准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
二、实施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进一步改善金融环境,调动银行业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鄄城县财政性资金和金融
部门信贷资金的良性互动,将财政性资金的存放与鄄城县辖区内各金融部门信贷规模挂钩,鼓励县内金融部门积极投放贷款,服务县域经济建设。
三、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以贷款规模定存款额度,就是要依据纳入范围的金融部门,在某一期间的新增贷款额和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计算财政资金的应存款额度。期间新增贷款额占70%的权重;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占30%的权重。
计算公式:某金融部门应得的财政专户存款=财政存款总量×【某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全部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70%+某金融部门贷款总额/全部金融部门贷款总额×30%】。
时点贷款额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四个月的月末贷款余额。期间时限为每3个月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四个月的月末前。
四、实施步骤
第一步:收集数据。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收集各商业银行基础资料信息。其中:贷款总额和新增贷款额,包括各商业银行通过运营新型贸易融资产品(票据保付业务)等方式为我县企业取得的融资贷款。
第二步:计算结果。财政部门根据计算结果确定财政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放比例。
第三步:资金调整。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存款规模,对在各商业
银行开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及其存款额,按照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鉴于专项资金目前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存量,与按本办法确定比例计算的应存放量,存在正负落差,为避免银行存款在各商业银行间的大幅调整,将对各商业银行的现有存款存量设定过渡期逐步平稳调整,并且以增量资金调整为主,将增量资金优先用于调整落差大的银行的存放量,并通过控制陆续到期存款的续存,来解决各商业银行存款存量调整到位的问题。
五、其它事项
(一)实施中各家金融部门的有关数据,由县人民银行 提供,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县财政在各商业银行的专项资金存款,财政部、省财政厅对开户问题有专门规定的,根据其规定管理。
(三)各金融部门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对于财政局开具的资金收支拨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天及时给予拨付。每推迟拨付一天,扣减10%的财政存量资金,推迟拨付资金三次以上的,将取消财政在该金融部门的对公账户。
(四)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份起试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县政府办召集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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