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规范经营

2024-10-19

卷烟规范经营(9篇)

1.卷烟规范经营 篇一

县卷烟市场规范经营情况调查报告

11月21日-23日,我们对我县卷烟市场规范经营情况进行了一次局领导、纪检再监督调研,同时对客户经理、市管员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调查了城区、井头圩镇、端桥铺镇、芦洪市镇,复盖范围比较广,制作了调查情况表,着重调查了客户经理工作情况,市

管员工作情况,电话访销、送货情况,省外烟上柜情况,零售户对烟草公司满意度情况等共12个项目,在调查中,得到了广大卷烟零售户的积极配合,我们和零售户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对我县当前卷烟市场经营情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一、当前我县卷烟市场基本情况

**县位于湖南省最南端,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城,辖区人口将近58.98万,农村人口占84%左右,农村经济以打工经济为主,因此外出打工人员很多,据统计,**县2006年外出打工人数为13-14万,**县经贸、旅游事业落后,居永州地区死角,区位无优势,流入人员很少,因此,全县常住人口大约为50万左右,年销售卷烟14510箱,人均6.2条。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当前我县卷烟市场基本正常,还具有一定的开拓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当前卷烟销售势头旺盛,市场上高、中、低档烟都出现了货源供应紧张的局面。从我们这次调查的数据看,在城区大部分零售户反应黄盖芙蓉王紧俏,供不应求,每月都是限量供应,一般的小户每周供应一条,有的零售店甚至出现缺货的情况。精品白沙一代、二代供应也非常紧张,盖白沙供应量严重不足,部分小户只能到大户处高价购买。在乡镇农村市场,零售户主要反应盖芙蓉、盖白沙、精品一代供不应求;

二是省外烟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我们调查中发现,尽管省产高、中、低档烟都出现了供应紧张的局面,但省外烟没能及时有效填补空缺,大多数零售户还是把目光盯在为数不多的几个省产品牌上,对同档次的省外烟缺乏了解,没有信心,致使省外烟上柜率低,严重制约了省外烟落地销售的机会,也严重制约了我县卷烟结构调整。我们调查的数据显示,城区省外烟上柜每户10个品牌以上的占35%;5-10个品牌的占50%;5个品牌以下的占15%,乡镇省外烟上柜每户10个品牌以上的占15%;5-10个品牌的占30%;5个品牌以下的占55%,而我局目前销售的省外烟品牌已达30个以上,因此,只要因势利导加强宣传推介,省外烟销售还大有潜力可挖。

三是尽管货源普遍紧张,但零售户对烟草公司的满意度还是较高,我们走访的零售户都对烟草公司的服务感到比较满意,特别是对送货、电话访销工作非常满意,这说明我们当前采用的“电话访销、电子结算、送货上门”的网建模式得到了广大零售户的认可。

四是卷烟市场秩序较好,假冒卷烟的销售得到了一定遏制,零售户对烟草公司的信赖度上升。我们在调查中对假冒卷烟的动态进行了重点了解,征求了很多零售户的意见,据他们反映,在乡镇农村市场,确实还存在假冒卷烟的“地下配送网络”,一般是采用摩托车、自行车送货,每次数量不多,挨家挨户进行推销,价格不到烟草公司卷烟的三分之一。但我们走访的零售户,都认为卖假冒烟会影响店子的声誉,再便宜他们也不要,还是从烟草公司购买放心;同时,在走访中没有听到反映烟草公司卖假冒烟之类的问题。这说明,我们近几年大力推行的网建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有力地提升了烟草公司的社会形象和美誉度,加强了烟草公司和卷烟零售户之间的情感联系,巩固了烟草公司的销售渠道。

二、当前卷烟市场及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当前卷烟市场总的趋势是良好地,但也存在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在烟草专卖内部监管不断强化,规范经营标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如不采取措施,放任自流将给我们的工作造成重大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城区和乡镇市场普遍存在一户独大的现象,一户或几户零售户控制了周边几十个零售户,形成了“大户吃小户,小户傍大户”的恶性循环,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在调查中许多零售户都反映同一个问题,就是小户经常订不到紧俏烟,而几个大户确有足够的货源高价卖给小户;在鹿马桥镇,我们走访了这里的“大户”向满林,这是一家超市,多年来其卷烟销量在该镇一直居首位,我们问他的卷烟是在哪里购买的,他当即保证卷烟绝对是从烟草公司购进,并拿出购烟凭证给我们查看,从这些凭证中,我们发现其中有部分凭证是另外6户的姓名,向满林解释道:你们每月限定我的购买量20件,我不够卖,他们订的到烟又销不出去,因为我们关系好,他们帮我订烟,我再到他们那里去收购。通过对这些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这种情况的形成,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就是这些大户基本上都有多年的卷烟经营基础,逐步建立了自己的销售渠道,对农村市场的幅射面比较广,卷烟周转能力强,善于

经营,对卷烟市场信息变化反应比较敏捷;主观原因是烟草公司以往片面追求销量的政策为大户的滋生提供了生存的土壤。首先烟草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推销滞销产品而出台了协议销售的政策,对紧俏烟进行协议销售,小户因为周转慢、资金不足而得不到足够的紧俏烟,而大户资金充足、销售面广、周转快,为获得紧俏烟而大量购买滞销烟,再低价抛销,赚取紧俏烟的高价利

润;其次,客户经理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对大户情有独钟,普遍存在“重大户,轻小户”的思想,在执行政策上不由自主的向大户倾斜,甚至不惜违反规范经营的有关规定。因此,大户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种现象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是很难避免的,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应对,起到遏制“老大户”的发展空间,制止“新大户”再出现。

二是卷烟送货虽然基本到位,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在**县白牙市镇大市场文丙秀店内当场发现有其它9户所订的卷烟被其运到了该店中,经调查了解,是因为大市场内送货车不能开进去,因此车子一般停在市场傍边,由经营户自己来领货,但在我们发现的已领取的9户中,其中邓平元、富贵蛋糕店、蔡寿华、李燕华、陈艳林、倪言付6户没有签字,卷烟就已发放给文丙秀,这就说明还存在送货不到位,“拦路转货”的情况;在零售户丁海峰店内调查时,其向我们反映每次送货来很少要我签字,可能是他们自己代签的;在鹿马桥有一户位于公路旁,因不顺路,送货车就只停在路口,要求零售户自己来取货的情况。这些问题反映出我们部分员工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没有严格按照“三个百分之百”的规定执行。

三是客户经理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部分客户经理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主要表现在:

1、大部分卷烟零售商不认识自己的客户经理,对客户经理的职责不了解,在我们调查的经营户中,有60%的零售户不知道或不清楚谁是自己的客户经理。

2、客户经理走访不到位。在我们走访的零售户中有45%反映客户经理从没去过或很少去,只有30%的零售户反映客户经理经常去,而乡镇市场的走访率更低,客户经理在走访时基本上以大户为主,对中、小户关注不够;

3、客户经理在货源分配上存在“重大户,轻小户”的思想,对货源分配政策宣传讲解不到位,造成货源分配不公,透明度低,部分客户经理存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零售户提出的问题要么置之不理,要么一言以蔽之,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造成卷烟零售户对卷烟货源分配不满。

4、客户经理中普遍存在重销量,轻结构,对省外烟宣传推介不力的现象。

四是市管员职责不明确,市场监管不到位。在我们走访的零售户绝大部分不知道有专卖市管员,只知道有专卖稽查员,部分农村偏远零售户专卖市管员一年都难去检查一次。同时,专卖市管员没有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在内部管理上还存在“面子思想”,总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严格履行专卖管理同级监督的职责,没有对客户经理和配送流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外部管理上缺乏重点,对市场动态了解不及时、不透彻,缺乏对大户监管的有效手段。

三、几点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当前是我县卷烟销售提结构,发展省外烟的黄金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只要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必然会开创我县卷烟销售的新时代。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做好定位服务,限制大户,保护中户,扶持小户,实现规范经营销售,在货源分配上要有意识地向中、小户倾斜,对确实是拆条销售的经营户,要加强沟通了解,切实掌握他们每月的真实销量,逐步用真实销量代替历史周转量进行货源分配,在货源供应上尽量给予满足,减小他们到大户购烟的概率,从而起到遏制大户销量的效果。对因客观因素限制货源不能满足零售户的需求时,客户经理要多跟客户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努力保证货源分配公开、合理、透明,确保销售工作正常运作。

二是销售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调查研究,提高市场敏感度,未雨绸缪,争取“早计划、早行动、早落实”,保证明年的“开门红”。根据**县以往的销售经验,每年从10月份开始,卷烟销售逐渐进入旺季,特别是春节期间更是卷烟销售的黄金季节。同时,**县外出打工者众多,从每年12月份开始,都会有大量民工回家过年,外出打工者因长年在外省工作,对本省品牌卷烟依赖性不强,比较容易接受省外烟,打工者大都是年轻人,消费水平以中、高档烟为主,这段时间是我们上销量、提结构、加强省外烟销量的最佳时期。要抓住这一时机,就必须要求我们的客户经理从现在起就要加强对省外烟的宣传推介力度,要积极向零售户贯彻这种思想,使卷烟零售户对这种趋势有明确的认同感,争取用省外烟品牌填补由于省产品牌供应不足而形成的市场缺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客户经理的考核办法,目前我们所执行的考核办法中卷烟销量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导致客户经理片面追求销量,建议适当提高省外烟销量在考核中所占比重,从而激发客户经理推介省外烟的主观能动性,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强专卖监管力度,做到内外并举,从根本上保证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专卖市管员要切实转变观念,改变作风,把工作落实到位,市管员下去检查,要充分履行同级专卖监督的职能,要检查客户经理、配送员工作是否访销到位、送货到位,有无漏访户、漏送户,收集零售户对访销配送工作的意见,及时反馈到销售部门,以便对周转量进行及时修改,切实加强内部规范经营行为。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规范管理来巩固卷烟市场,要充分发挥专卖专营体制优势,加强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力度,充分运用无证取缔、停止供货、依法打击的手段,加强市场监管。同时,专卖市管员要加强对大户的监管,切实掌握大户从小户收购卷烟的证据,一旦证据确凿,就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以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进行处罚,从而使大户不敢明目张胆地收购卷烟。

四是要进一步落实规范经营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配送到户,落地销售,落地消费,坚决杜绝送货中出现的本人不签名就发货,一人代领多户,拦路提货、中途缷货等不规范行为,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规范经营意识,对违反规范经营要求为大户收购卷烟提供便利的行为要从严处理,坚决制止。

五是以人力资源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切实有效的考核考评机制,从制度上确保奖罚分明,使考核真正起到奖勤罚懒的效果。

六是向零售户公布烟草内部管理监督电话,让零售户发挥社会监督职能。

2.卷烟规范经营 篇二

一、卷烟货款管理措施

(一)理清管理职责,实施责任追究

制度是规范个体行为的有效法宝。为规范卷烟货款日常管理,确保卷烟销售货款资金及时回笼,消除资金安全隐患。该地级市烟草商业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规范卷烟货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卷烟货款回收流程以及回收过程中各部门、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制定奖惩措施。

(二)实行OA办公平台公示制度

由市局(公司)财务科指派专人,每日详细统计各基层单位货款缴存情况,整理后在内部网站进行公示。同时每旬根据货款缴存情况,分析卷烟货款未及时缴清的原因,按照未及时缴清货款的金额占卷烟销售金额的比例进行排名计分,计分结果与全员绩效薪酬挂钩。

(三)梳理工作流程

市局(公司)根据ISO9000 质量贯标的要求,梳理卷烟货款管理的工作流程、明确流程各环节的责任岗位以及完成标准,并通过专项考核促使工作流程落地生效。

(四)提升电子结算管理能力

市局(公司)通过明确责任、广泛宣传、银企沟通、专项考核等综合性手段,促使零售户电子结算率和电子结算成功率提升。

(五)加大卷烟货款资金回收监管力度

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对当日卷烟货款逐一核对,填写《销售货款回收情况表》,由送货员签字后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市局(公司)财务科,确保资金回收无误。

二、卷烟货款技术改进措施

(一)实施电子结算技术的改进

从原来烟草商业企业指定结算银行,到目前零售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结算银行,企业负责协调,提升了电子结算率。

(二)实施零售户退货机制

对客观原因未成功结算的卷烟实施退货,并研究了退货机制下电访、配送、仓储、财务等各个环节的配套性工作流程和完成标准,解决零售户因退货而产生的货款管理问题。

(三)创建虚拟账户结算模式

虚拟账户是指无实体账户,未与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用于模拟电子结算流程,产生结算信息,用于卷烟结算分销系统判定是否形成客户订单的一种虚拟结算方式。近年来,部分总分店模式的集团客户(如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不断规范资金管理和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撤销了卷烟货款结算专用账户,实行分店自主订货、总部统一预付货款的方式,由总部通过预估各分店卷烟订货量,将卷烟货款提前存入烟草公司账户,由烟草公司财务人员手工对账后再进行货款结算、分拣配送。因为总部无法及时掌握各分店订单情况,当出现预存金额不足时,就会带来结算失败、卷烟退货、资金风险以及人力、物料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创建虚拟账户电子结算模式,达到了提高结算成功率和物流效率、消除资金风险和资源浪费的目的,也大大提高了此类集团客户的满意度。

三、卷烟货款规范管理的探索

(一)继续做好电子结算的推进工作

目前,电子结算是烟草商业企业和卷烟零售户结算卷烟货款采取的主要方式,为卷烟货款安全、快捷结算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地级市烟草商业企业继续做好电子结算的推进工作。一是继续以真诚的服务打动零售户,要想卷烟零售户之所想,急零售户之所急,并针对老、弱、病、残、偏远郊区和离银行结算网点距离较远的零售户,客户经理及时提醒他们按时足额存好卷烟货款。二是加强与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力度,给卷烟零售客户提供绿色通道。对偏远地区零售户,要拓展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使零售户可以就近存款,为广大卷烟零售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对电子结算代扣款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要积极正确处理,与零售客户结成和谐、互信的伙伴关系,最终实现共赢。

(二)扩大虚拟账户结算模式零售户

目前,该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已成功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实行虚拟账户结算。该市尚有更多的集团客户,因为集团客户的财务制度等问题,尚未采用该种结算模式。该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销售部门正在与信息部门、财务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着手解决技术等问题,将更多的集团客户纳入虚拟账户结算模式。

(三)创新货款结算模式

现有的电子结算方式存在的一些不足影响了电子结算率和电子结算成功率,该地级市烟草商业企业正在研究开发微信结算模式,卷烟零售户可在微信中关联多张银行卡,便于及时转存货款,且不受时间、地点、金额制约。客户用装有微信app的智能手机即可支付卷烟货款,方便快捷。

摘要:卷烟销售货款是烟草商业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烟草行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是烟草行业经济运行的命脉和血液。该地级市烟草商业企业在卷烟货款管理方面,积极实施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改进,规范了卷烟货款的管理。

3.卷烟规范经营 篇三

关键词:非法经营;网络销售卷烟;国家规定

【案例】2012年11月,某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接到举报称,本县零售大户张某有涉嫌无证批发卷烟的嫌疑。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有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的行为,已持续一年多,并且经营卷烟的案值达到18万元,稽查人员王某和李某将这一信息反馈到县烟草专卖局。

一、非法经营罪的构成

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学界坚持的传统理论,下面我们结合涉烟非法经营行为,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做详细的阐述。

(一)犯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96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处的“国家规定”仅仅是指有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决定,而不包括各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也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2.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表现,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的具体包括以下四类: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两高涉烟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明确的表明了,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便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即可依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3.情节严重

结合涉烟犯罪的审判工作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一部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做了细化的规定。“两高涉烟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犯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但由于市场经营的变幻莫测,行为人是否获得盈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经营罪案例的具体应用

具体到前述案例之中,零售大户张某的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具体分析本案,如符合犯罪的构成的要件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否则,便不构成犯罪。

(1)从犯罪的客体要件来看,零售大户张某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的行为严重冲击了国家对卷烟销售市场的管理秩序。根据烟草专卖的有关规定,只有特定的企业经过审批之后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交易卷烟,除此之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卷烟,而零售大户张某的行为,无疑违背了国家设置专卖制度的初衷,所以其行为严重冲击了烟草专卖品的正常市场秩序。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零售大户张某网售卷烟,经营额达到了18万元,属于从事了非法经营活动且情节严重,那么该网售卷烟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1条第2款对此作了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通过了解,零售大户张某在互联网上销售卷烟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是由于该办法属于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规章,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因而张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所以张某无罪。

(3)从犯罪的主体要件来看,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卷烟零售大户张某符合本罪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

(4)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零售大户张某对网售卷烟的行为有明确的判断力,张某在主观上符合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心态。

综上所述,判断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要同时满足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零售大户张某的行为虽已满足其中的三个,但是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所以张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4.卷烟示范店卷烟经营综合情况分析 篇四

日泰卷烟示范店位于纳雍县沿河小区上段,经营面积30㎡,于2011年7月申请建立卷烟示范店,属五星II客户。

一、未建立卷烟示范店前的经营情况

月均销售量394条,月销售额86259元左右,品牌宽度为48个品牌(规格)上柜,店铺基本无识别标识,属典型的城网中等以上经营规模烟酒店类客户。同时,该客户由于缺乏对烟草销售背景的了解并受周边竞争环境影响,营销观念过于保守,营销能力相对薄弱,经营业绩每况愈下,特别是卷烟经营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急剧下滑。纳雍县烟草(分公司)卷烟营销部根据毕节烟草“卷烟零售终端示范店”建设标准要求,把该客户申请作为纳雍县首批示范店建设客户,由我专职负责担任该客户产品营销助手。

针对该客户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为他量身定做了对应提升方案。

(一)产品陈列方案:

根据示范店陈列条件和出样要求,我建议示范店客户胡春德选择A型前台和A型主柜组合的卷烟出样方式;

1、A型前台陈列:

(1)卷烟前台(矮柜)对所有出样卷烟,均按卷烟属性划分陈列区块,突出卷烟类别,向消费者清晰地传递卷烟 1的紧俏、新品、外烟、异型等产品信息,方便消费者购买。

(2)卷烟前台(矮柜)对所有出样卷烟,均按零售指导价“价格梯次”归类摆放,突出价格档次,向消费者直观展示同等价格档次卷烟。

(3)卷烟前台(矮柜)采用两包平铺式堆码。

(4)按零售指导价统一标价,卷烟品牌规格和价格标签一致,一烟一签一一对应,价格标签规范、整洁、清晰、内容完整。

2、A型主柜陈列:

(1)卷烟主柜(高柜)对所有出样卷烟,均按卷烟属性划分陈列位置,突出卷烟类别,向消费者清晰地传递卷烟的重点企业、高端、新品、紧俏等产品信息。

(2)卷烟展柜的中上部空格内卷烟堆放方式采用条包“品”字形结构堆码,条包正面朝外展示(可以采用实物或者空条包展示);不同品牌间堆码之间的距离要保持在8—10公分左右。

(3)卷烟展柜的下部空格内堆放拆封条包,条包拆封以侧边拆封为标准,以便于拿取,不宜损坏打码信息。

通过对陈列方案的重新组合改进,卷烟陈列面扩大后,客户经营形象大幅提升,也有效降低了消费者购买卷烟产品的时间成本,较快增加了产品售出机会。

(二)产品组合方案:

根据示范店经营规模与终端形象提升需要,为方便消费者选购喜欢的卷烟品牌,减少断货、断档情况发生,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我帮助客户制定以下产品组合方案:

1、卷烟销售品牌、规格占公司提供经营品牌、规格95%以上,满足消费者品牌选择需求。

2、根据客户周边消费需求情况,做到1个主销品牌有1-2个替代品牌、2-3个潜力品牌、1-3个特殊品牌的卷烟品类规划,丰富卷烟经营品类。

3、对规划好的品类采取进一退一的原则,确保各品类满足需求。

4、遇到卷烟品牌缺货或断货情况,能够积极订购同价位、同档次、同特性替代卷烟品牌,并主动有效向消费者介绍,并向客户明确这是协同营销的关键之举。

通过我与客户协同制定的产品组合方案运行后,客户卷烟经营过程全面提高了断货不断档的持续满足社会消费需求能力,消费者流失率降到最低,赢利水平持续增加。

(三)技巧培训方案:

1、专题培训。邀请客户参加公司组织的专题培训,对加入“卷烟零售终端示范店”的卷烟零售户,根据公司统一安排,从专卖法律法规、卷烟形象店规范要求、产品陈列规范、统一VI标识维护等方面组织一次专题宣传、教育培训。

2、现场培训。为了提升“卷烟零售终端示范店”品牌

形象,严格服务规范,确保示范店工作稳定协调发展,我长期对其进行现场培训、规范陈列指导、经营意见与建议反馈,形成零售终端示范店建设运行情况品牌需求预测。

通过对客户经营技巧培训,客户自身的经营意识、竞争意识、品牌意识全面增强,我的工作内容得到丰富的同时,客户的营销能力也同步加强。

(四)店铺管理方案:

为改变客户传统的店铺管理习惯,我根据示范店运行要求,与客户拟定以下店铺管理方案。

1、店容店貌管理:

(1)自置“日泰烟酒店”店名,保持整洁、醒目,突出标识形象。

(2)装置“责任烟草 你我毕节”的共同服务理念,突出纳雍烟草统一VI标识店面门头规范管理,并致力产生烟草品牌效应。

2、店堂环境管理:

(1)零售店内布局合理,卷烟零售区域相对独立,与其他商品有明显分隔,做到店堂地面平整,墙、窗、柜无污渍和灰尘,商品整洁,店内公示、宣传资料张贴整齐、规范,无陈旧、破损、脱落现象等销售环境规范要求。

(2)卷烟存放库区按品牌、规格、数量实行分类、分区,依照先进先出原则管理。拆开的条包应时销售,防止受

潮霉变;卷烟储存环境必须达到防火、防潮、防串味、防霉、防盗要求,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异味品(如香料、香皂、化妆品等)的销售存储规范要求。

通过进行店铺管理后,客户胡春德的店铺形象大有改观,商品陈列规范有序,良好的购物环境和诚信的毕节烟草标识,极大地刺激了消费者购物的安全需求,客户整体销售收入逐月攀升,卷烟销量、结构同比、环比增长较快。

二、建立卷烟示范店后的经营情况

我始终把“服务作为第一产品”,通过品牌服务来培养更多优质客户,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和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客户对企业的满意度、忠诚度、贡献度、依存度。零售客户胡春德自从加入示范店建设以来,店铺形象进行了全面改造,在产品陈列、产品组合、客户沟通、售货技巧、店铺管理等营销能力有了巨大进步,同时店面的经营环境美化、规范化和透明化,让消费者切实感受到购物环境的改善和服务品质的提升。示范店零售客户胡春德自从拥有了毕节烟草这块最诚信的“示范店”金字招牌,不仅拥有了在零售终端自主竞争的信心,也提升了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对商业企业的满意度。自被评定为示范店客户以后,公司在品牌和营销方面给予了最大程度的扶持,示范店零售户胡春德的产品组合更加丰富,消费者对该店购物环境更加放心,同时随着卷烟产品知识、企业文化等信息的融入,也让消费者对烟草行业的认

识更全面、更深入。盈利水平增加,月均销售量从原来的394条上升到999条,月销售额从原来的86259元上升到276046.5元,品牌宽度原来的48个品牌上升到72个,经营利润从原来的月均 15426.5元上升到 54810元,毛利率从原来的 17.9%上升到 19.9%。

5.卷烟营销规范管理控制探析 篇五

概要:规范经营管理,是烟草企业生存与发展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是贯彻落实国家局“卷烟上水平”战略方针的重要基石和保障。近年来,各公司、各部门都把规范经营提高到了“生命线”的政治高度,使得规范经营工作取得了大踏步的进步。可是,在当前卷烟销售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大环境下,结果导向型的非专业性监管、客户真实有效需求难以核实、服务工作的“被”形式化、工商协同信任不够、货源分配相同需求假设问题的存在,其引发的卷烟营销规范管理控制问题便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给实现“面向全国、争创一流”目标带来威胁和障碍,以上五环节如何加强规范管理控制呢?笔者试图通过对五个关键环节的现状原因分析,希望通过标准化、信息化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流程标准与工作平台,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控制,实现从“人为控制”到“标准体系”控制,实现新跨越,确保卷烟营销工作规范运行。

关键词:卷烟规范管理控制监督有效需求营销服务工商协同货源投放

一、卷烟营销规范管理的现状

现行的卷烟营销规范管理控制,主要是按照上级监管、同级监管、基层监管方式和客观性、时效性等原则,对卷烟营销规范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控制。

(一)结果导向型兼职监督。按照新《卷烟营销网络运行规范》GB/T206-2011,省、地、县以及基层服务部四级通过层层负责,部门负责,辅以监察管理部门、专卖管理部门、两烟督查中心,以浪潮V3系统、专卖预警系统为平台,对相关业务实行月度、季度、半、督查,对卷烟营销各环节的规范运行实行监督控制,是相对较为完整的规范管理控制体系,为卷烟营销的规范化进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卷烟营销业务的监管更偏重于注重结果,这与过程控制的目标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二)客户月供量管理。目前,客户月供量实行申请-审核-报批制度,即客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下季度的月供量申请,客户经理在系统中进行维护上报,市场经理审核上报,分权限实行县级营销部、市公司营销中心、省公司三级审批,按照批复进行复核维护,再实行月度供货。但是存在因大客户的供量不足,而出现其它客户的供量虚假上报扰乱市场的现象。

(三)营销服务工作现状。营销服务行为规范方面,从服务规范、流程标准到行为规范等,都有较为完整的规范流程体系,可是在实际运行中,营销服务工作规范落地运行还有待加强,服务工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集团服务、工业个业的服务还有待进一步深入,零售客户服务工作重形式、轻质量的情况还大量存在,零售客户服务综合满意度不高,各基层单位的客户服务综合满意度更是参差不齐,呈现出综合满意度的二元结构现象。

(四)工商协同管理。近年来,工商协同工作深度正在稳步推进,已经从单一计划协同,逐步到服务营销协同、信息协同上来,市场开放程度明显提高,工业企业参与营销协同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货源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共同培育品牌水平有效增强,问题处理及时性得到明显改善,在市场营销协同、服务器营销协同上呈现出良好的势头,但是长期以来的行业竞争环境和经营习惯,工业企业对商业企业在宣传促销、品牌培育等方面的信心不足。

(五)货源投放管理。货源投放工作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经历了从“基层部门各自为政”到“县级营销部统一协调”再到“全市统一策略分配”的集中分配过程,统一分配、提前告知与多渠道货源公示制度相合,使货源分配正在以更加客观公正的面貌呈现在客户面前,尽管大客户时常产生异议,但是在“控制大户、扶持中小户”的大政方针下,在提高客户经营利润的口号与大户们的经营预期产生巨大反差的同时,任何公平透明的货源分配策略对80%以上的中小规模客户来说,都是喜闻乐见的。目前,货源分配主要依赖货源数量、客户级别、商圈、地理环境、客户业态、规模等选择条件综合分配,这与以往县级营销部的方案分配相比较,确实是货源分配工作科学性与客观性的一大进步,客户对货源的满意度同比大幅提高。但是,货源的不稳定性与同一分配条件的相同需求假设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卷烟营销规范管理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卷烟营销规范管理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考核不对称导致监督控制行政趋向明显。监察部门、专卖部监督控制更趋于行政兼职监督,两烟监查考评员与卷烟内管监督员的不对称考核弱化了其业务监督性,加上基层部门考核的内部保护性,使得基层部门的规范管理控制存在“人文关怀”,于是,卷烟营销规范管理控制不断在考验各级部门经理的同时,基层部门经理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的现象便不时出现。

(二)客户月供量有效需求核实艰难,大客户真实月供量与供量机制的矛盾突出。首先是在月供量的审批过程中,大客户的月供量问题是核心根源问题,其根据货源预期、销售季节等因素提出的月供量申请常常不固定,在得知烟草公司的供量政策不能满足其需求时,其它部分客户的虚假增量申请似乎也就变得合情合理,这给供量核查人员的核查工作带来了难度。其次是,供量审批系统不能满足核验性审批的个性化需求,尽管在后来增加了审核上报的功能,但是,单一的流程环节并不能给中间审核者提供直观的审核依据,靠平时抽查、电话复核工作不过是中间流程,并没有达到真实的审核效果预期。

(三)服务工作“被”重形式轻质量。经过卷烟网建模式的几次跨越发展,服务工作越来越标准化与流程化,优质高效的营销服务实现是指日可待,在“135”工作法的启用后更应该缩短效果预期时间,姜成康局长也曾说:“加快‘135’工作法推广与应用,让客户经理尽快从繁重的工作任务中解放出来”。可是,营销服务工作的优质高效并未达到预期。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国有企业固有的历史遗留问题,动力与压力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尽管企业每年以5%的差距在缩小身份差异,但短时期内同工难以同酬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营销人员之间主观工作强度的纵向比较,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其次是临时性工作的多而杂,近年来,营销工作临时性任务繁多,且临时性任务又都具有紧迫性,故工作计划的非系统性安排使得营销人员在对待流程工作与临时性工作之间疲于奔命,不知轻重,服务工作出现“被”重形式轻质量现象。

(四)工商协同深度推进缓慢。近年来工商协同是取得了一些进步,协同的深度与广度都在积极推进,但是,受地域性销售计划指导、品牌培育目标等因素的影响,工商企业的品牌培育目标难以统一,营销策略制定上互信不够。因为卷烟销售的地域性计划,省内省外卷烟的目标份额难以实现双赢,这常常造成后续计划的变动,并由此引发各省品牌培育的内向性偏重,品牌目标培育上的“厚此薄彼”现象客观存在,从而增加了货源衔接上的不稳定性因素,目标计划营销协同效果未能达到预期要求。

(五)货源分配未形成固化机制。货源分配是目前卷烟营销中极为敏感的问题,是影响客户综合满意度的关键因素,稍有不慎,便会影响计划进度或是带来客户投诉等问题,其重要性可见。可是,货源的不稳定性要求货源分配方案每周制定,货源衔接主要是靠工商双方沟通而完成的,不可控因素常常影响到工商双方的到货预期;受销售任务主导性的影响,不同片区之间的个性化需求增大了货源分配工作的难度,故货源分配工作量巨大;其次是同一选择条件下的所有客户相同需求的假设前提给货源分配工作的追溯性带来麻烦,增加了货源分配的跟踪控制难度,故会同时出现货源分配量阶段性过剩与不能满足有效需求的矛盾现象。因此,在货源分配方案制定时,方案的合理性对品牌助理的工作熟练程度、市场销售态势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形成固化的货源分配机制迫在眉捷。

三、卷烟营销规范管理控制的对策措施

2012年是实现十二五目标的关键之年,卷烟营销工作“调结构、保增长、促效益”的目标与地方消费实际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要实现卷烟营销整体上水平,避免不规范行为减损长期以来所取得的持续提升与改革成果,加强卷烟营销规范管理控制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一)明确考核导向,强化监督机制。要加强卷烟营销的规范管理控制,需要将现行考核机制进一步落实到位,改变营销内部的保护性考核和外部监督的兼职实际;内抓业务流程控制,外强专业规范管理监督,实行双管齐下,要将规范管理监督控制实施专业化监管,在规范管理控制监督时,把数字考核与实地督查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设置完善具体结合比例,尽可能做到客观性、系统性与时效性;因此,首先要进一步优化两烟督查员、专卖内管员等监督部门人员的考核导向,改变其兼职考核现象,实行单独规范管理控制考核,提高监控、督查、专项考核的专业化动力与能力;其次是营销内部工作流程的控制,通过“135”工作法、供量审批、信息交流等模块以及网络运行规范中的各流程控制节点,加强业务工作环节控制,确保业务工作链的通畅运行。

(二)优化业务系统、掌握有效需求。针对卷烟营销规范管理中供量审批的重要环节,要提高其规范管理控制的有效性,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借助信息化终端真实掌握客户的有效需求。借助门店系统、功能终端等信息化设备、市场监测体系,实时反应客户卷烟进销存数据,加上实地调查分析客户的销售能力、辐射能力等情况,真实掌握客户有效需求变动。二是进一步优化业务审批系统,根据市场监测分析建立数据波动标准区间,客户系统提报与历史数据对比分析的方式,提升客户供量提报的准确性。并实现审批系统与信息终端数据库、市场监测体系模块、波动区间分析数据信息同步,便于审批流程在审批时核实和上报。

(三)加强服务控制提升服务质量

服务规范的控制,重点是解决服务标准化流程的执行、跟踪、考核,提升工作计划的指导性,简化工作内容,从亮点创新型服务转向品牌培育、消费引导实务上来是关键。

1、提升工作计划控制,管理大师迈·波特说过,计划控制是所有工作的根本,对所有营销服务工作执行来说,计划控制显得尤为重要④,抛除为计划而做计划、拍脑袋创新,将、季度、月度,甚至周、日工作有机衔接起来,真正达到计划控制,从上至下,不仅可以解决因过多临时性工作而不知轻重的问题,还可以为结果考核带来便利,达到过程控制目的。

2、深入推进“135”工作法,严格按照“135”工作法的实施步骤,借助其工作

模块,把营销工作中的“分析、计划、实施、评估、改进”工作有机衔接起来,以“135”工作法为指导,增强工作环节之间的衔接,提升工作的针对性的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客户经营能力的提升,突出品牌培育与消费引导。

3、完善市场监测体系,首先是市场监测体系的功能整合,把信息采集系统、功能终端系统、执行跟踪分析、新商盟、信息反馈等功能整合起来,多角度客观监测分析营销目标的市场表现与过程执行

(四)搭建互动平台,深度推进工商协同

姜局长明确指出:“做到有效组织货源和培育品牌,关键是要做好‘工商互动、协同营销’”,工商互动的前提是要不断增进互信,加强信息协同,切实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营销信息实时供享,协同做好服务零售客户、品牌培育工作。在深入推进信息协同的基础上,切实有效开展按订单组织货源工作,增进月度衔接交流,建立完善的货源保障机制,进一步减少和排除货源保障中的不可控因素。商业企业要进一步提供更为个性化的服务,为工业企业提供在销品牌销售分析,提出客观合理的建议。另外就是要持续改进协同,换位思考,增进双方互信,工商双方根据营销效果评估的结论,制订解决方案,对成功的经验固化并加以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制订预防措施,切实推进双方互动,稳步提升协同营销效果。

(五)建立固化、科学合理的货源分配机制

国家局副局长何泽华在“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工作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货源供应——不能由个别人决定,而是要靠货源分配政策,要靠制度,靠计算机来分配”,这一席话发人深省,指出了建立科学合理货源分配机制的重要性。因此,必须建立起固化、科学合理的货源分配机制,才能进一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践行“两个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和新型的“四同”客我关系。

1、精准货源分配选择条件。首先是建立在零售业态、客户星级等客户分类基础上的客户细分方式要进一步精准。在全市的统一界定条件下,对每一户零售客户商圈、地理环境、销售环境各个字段的基础资料必须维护准确,品牌助理能根据需要直接选择到目标客户,只有精准的基础资料才能为货源精准投放找到目标客户。其次是丰富货源分配选择条件,除了业态、销售金额、单条值等现行选择条件外,把客户的目标品牌进货记录、客户需求记录、历史方案执行情况等纳入选择条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货源分配选择条件。

2、货源分配标准化,完善流程制度。标准化是货源分配规范管理控制重要前提,我们必须建立起标准化的货源分配标准,即什么样条件的客户能分配到什么标准货源,细化到客户的每一个选择条件、细化到经营的每一个品牌规格,在方案制定时,取所有选择条件的交集而定,在下一次方案制定时维护历史购进和有效需求变动,必须要形成标准,并固化下来,才能达到规范管理控制的效果。

3、完善系统分配平台

以现有的货源分配平台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客户货源分配跟踪分析功能,系统呈现客户货源分配、进购情况,对客户的历史订货方案、个性化需求及时记录,在品牌助理审核后,及时进入下一次的货源分配方案,或是保留,或是修改,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逐步解决同一选择条件下的不同需求问题。

综上所述,尽管烟草商业的卷烟营销规范管理水平较以往是有很大的提高,规范化运行控制框架已经形成,但是,在卷烟营销规范管理的监督控制、客户有效需求控制、营销服务控制、工商协同控制、货源分配控制方面还需要采取信息化、标准化以及加强过程流程控制等措施,辅之以及完善工作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由结果导向控制向流程过程与结果控制并重的转变,才不失为提高卷烟营销规范控制水平的适宜对策。

6.以价格管理规范卷烟市1 篇六

随着烟草专卖管理的加强和卷烟销售网络的逐步完善,卷烟市场正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价格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卷烟经营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发挥价格对市场的杠杆调节作用,创新卷烟价格管理机制,是强化卷烟市场管理,提升卷烟市场规范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卷烟价格不统一和不稳定的客观现实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以来,对卷烟价格进行了几次大的改革和调整,一些省(市)实行统一批发价格后,科学的价格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地区市场全国化、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正在逐步形成,国际国内烟草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需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改革、有序的卷烟市场机制,而我国的卷烟价格管理机制仍存在许多与之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价格不统一

目前全国同品牌(规格)的卷烟不仅批发价、零售价不统一,而且调拨价也不统一。有的卷烟工业企业为了扩大省外销售,占领省外市场,同一品牌(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省外低于省内,且在配比上,畅销的名优卷烟比重省外比省内高。再加上全国没有实行统一的批发价格,同一品牌(规格)的卷烟批发价格销区省低于产区省,不法烟贩利用地区价差,与烟草公司个别经营人员相勾结,进行体外循环,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从中牟利。从而导致卷烟价格低的地区向价格高的地区回流。

二、是价格不稳定

各地实行的卷烟最低批发限价,对规范烟草行业内部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经营活动,促进卷烟销售,提高烟草行业经济效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最低批发限价容易造成地区之间批、零价格不一致。市场价格不稳定,掩盖了部分不规范的行为,给不法烟贩一可乘之机。因最低批发限价是动态的,随意性较大,市场行情好时,批发价格就上提,市场行情不好时,批发价格就往下降,又时在一个月内变动几次。批发价格不稳定导致零售价格不稳定,对此,广大零售户和消费者甚为反感。因而,极易动摇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和信誉度,影响了卷烟销售,给不法烟贩非法经营提供了条件。在批发价格下降时,有经济实力的零售户就从各种渠道大批量购进卷烟,囤积居奇。在批发价格上升时,他们就以高于批发价、低于零售价的价格进行无证批发,从中牟利,这样,严重扰乱了卷烟价格和卷烟市场。

三、是零售价格不规范

各地烟草部门虽然制定了卷烟零售指导价格,但在实际执行中差异很大,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多数卷烟零售户执行的是指导价格,而宾馆、酒店、酒吧、娱乐场所实行的是高于零售指导价格20%左右的自定价格,在烟草公司内部则高于批发价、低于零售指导价格的价格批供销售。零售价格不统一、不规范,既损害了守法经营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又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还助长了卷烟经营中的不正之风。如有的零售户,通过关系,在烟草部门批到紧俏名优卷烟以后,在市场上高价出售。

四、是价格不合理

首先是调拨(计税)价格不合理。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如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市,烟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比重较小,不不存在行政干预,卷烟出厂价格和挑拨价格的制定是比较合理的,卷烟经销差价比较大,批发企业和零售户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其经营积极性很高。而在部分靠烟税增加财政收入的省市,为追求税收目标任务的完成,将调拨价定的很高,给烟草商业企业的利润空间很小,有的卷烟品牌基本上没有经营利润,而是靠名优品牌卷烟搭销。从而,影响了商业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和卷烟品牌的培育与提升。由于购销差价小,卷烟批发企业为保证自身的经济效益,就通过提高批发价格来获取利润,导致批发价格的制定也不合理,卷烟零售户的经营毛利率更低。特别是一些新的品牌卷烟,由于定价不合理,加上营销手段上存在的问题,投入市场后,很快就被淘汰。其次是批发价格不合理,一些烟草商业企业,单纯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将批发几个定的很高,给零售户利润很小,据有关部门进行市场抽查,部分地区卷烟零售户的平均毛利率只有5%左右,有的牌子卷烟基本上没有利润。这样,严重挫伤了零售户的经营积极性,致使部分品牌卷烟的市场价格持续下滑,在这种情况下,在调整批发价格时,这些品牌的卷烟已失掉了市场信誉,动摇了消费者对这些卷烟品牌的忠诚度,严重影响了卷烟品牌的培育与扩张。

五、是监管不力

国家虽然制定了《价格法》,而《价格法》对卷烟价格的管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烟草专卖法》对卷烟价格行为也没有进行规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价格的监管由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执法权。而在实际工作中,物价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又怕越位。因此,对违反卷烟价格的行为查处不及时,处理不严格,助长了卷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了卷烟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利益主体多。至 2003 年底,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厂 84 家,另有已取消法人资格的卷烟分厂 29 家,在各企业利益的驱驶下,价格水平不一致,也难以稳定。二是卷烟品牌(规格)多。至 2003 年底,全国在产卷烟牌号 582 个,实行全国统一批、零价格,工作量大,管理难度大,难以统一、平衡。三是行政干预。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在现行的财税体制下,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积累,加快本地经济发展,把烟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将卷烟计税基价定得很高,导致全国同类卷烟的价格水平不一致。四是法制不健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卷烟价格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好操作。

二、充分认识卷烟价格调控卷烟市场的重要作用

马克思指出:“垄断是商品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价格的稳定和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卷烟价格管理是烟草专卖的重要内容,卷烟价格的稳定和统一,是卷烟市场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提升卷烟规范化经营管理水平,就必须创新卷烟价格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稳定、统一的卷烟价格体系。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否实行了烟草专卖制度,其卷烟价格是非常稳定和统一的,并非自由价格。如法国,进口卷烟价格由政府制定,国产卷烟价格由政府同卷烟制造商商定,全国销售网点统一执行,没有地区差价。日本的卷烟价格是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根据日本《烟草事业法》的规定,卷烟价格,包括卷烟零售价格都由日本大藏省统一制定和公开发布,并在全国统一执 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同品牌(规格)的卷烟,不管是在城市的超市、酒店、酒吧、娱乐场所,还是在农村、山区的零售店(柜),都是一个价格,若有违反,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匈牙利、希腊等发展中国家,卷烟价格也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并将卷烟零售价格标明在小包或封口花上,便于社会监督。国际上极大多数国家由于卷烟价格的统一和稳定,保证了卷烟市场的稳定和竞争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家十分重视并加强了对卷烟价格的管理。1983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和 1984 年 9 月 10 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对卷烟价格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之后,国家对卷烟价格又进行了几次改革和调整,从而,维护了卷烟市场秩序,维护了国家、企业、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了烟草专卖制度。

三、创新卷烟价格管理机制的对策

强化卷烟市场管理,必须创新卷烟价格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稳定、统一的卷烟价格体系,确保烟草专卖目标和宗旨的实现。1、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减少利益主体

要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工作思路,通过关停、联合、兼并、转产重组,关停一批规模小、效益差的卷烟工业企业。在此基础上,在全国组建几个大型工业集团公司,取消卷烟厂的法人资格,使集团公司成为法人实体。这样,既为建立科学、统一、稳定的卷烟调拨(计税)价和批发价打下基础,又为整合卷烟品牌(规格)创造条件。、清理整合卷烟牌号,提高品牌的集中度

整合牌号(规格),做大做强品牌,提高品牌的集中度,是创新卷烟价格管理机制的重要条件。为此,应对现有的卷烟牌号(规格)进行彻底清理,对同类卷烟中产量小、信誉低、效益差、无发展前景的卷烟牌号(规格)停止生产,重点培育消费者欢迎、市场畅销的卷烟品牌,特别是要做大做强 36 个名牌卷烟。通过清理整合,使每一个卷烟生产企业只保留一至两个系列品牌,切实提高品牌的集中度,为制定科学、稳定、统一的调拨(计税)、批发、零售价格打下坚实的品牌基础。3、建立价格共同体,完善价格管理体系。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卷烟价格管理也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全国实行卷烟统一调拨(计税)、批发、零售价格,健全完善科学、稳定的卷烟价格体系。一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兼顾国家、地方、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卷烟出厂、调拨(计税)、批发和零售价格,以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和调节市场的作用。二是卷烟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报国务院备案,并在全国统一执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卷烟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卷烟零售价格。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调拨、批发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的零售价格,在具体操作上,可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即:全国先统一 36 个重点品牌卷烟的零售价格,其它品牌卷烟的零售价格由各省(区、市)统一,实行一段时间后,再在全国实行统一的零售价格。同品牌(规格)卷烟,无论是大型商场、宾馆、酒店、酒吧、娱乐场所、个体零售商店,还是烟草公司内部批供的卷烟,都要执行统一的零售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经过一段时间试运行后,将卷烟零售价格标在小包或封口花上,以提高卷烟价格的透明度,保持卷烟零售价格的稳定和统一。4、健全价格法规,规范卷烟价格行为

国家虽然颁布了《价格法》,对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对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法》及其《施行细则》只对卷烟代表品、非代表品价格的制定权限作了原则规定,而对卷烟价格行为没有进行规范。国家烟草专卖局于 2003 年 1 月 23 日 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卷烟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国产卷烟价格梯次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虽然对卷烟调拨价格和批发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但这是行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缺乏权威性。特别是对卷烟零售价格的管理没有进行规范,对市场卷烟价格管理没有约束性,没有形成价格共同体。因此,健全完善卷烟价格法规,全面规范卷烟价格行为,对提升卷烟价格管理水平和市场规范化水平,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国家、企业、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为此建议:一是要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修改补充,增加有关规范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价格行为的条款。二是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WTO 总协定确定的非歧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透明度原则,参照国际惯例,研究制定新的、切实可行的卷烟价格管理规章,不断完善卷烟价格法规。三是要深化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烟草行业全体干部职工和卷烟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加卷烟价格的透明度,争取广大零售户和消费者的支持与配合,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卷烟价格的稳定和统一,变“要我这样做”为“我要这样做”,从而,推动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使卷烟稳价和统价工作收到成效,实现预期目标。、加强监督检查,提升卷烟价格管理水平

7.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的法律思考 篇七

1 规范药品名称的使用

目前, 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中暴露出的问题之一, 就是药品名称混乱, 也就是一药多名、同药异名[1], 这种混乱已经引起业界的高度反思。如常用的磺胺类抗菌药复方新诺明, 除了标明其主要化学成分的名称——复方磺胺甲基异恶唑外, 还有诸如菌特灵、百炎净、抗菌优、复方新明磺等;心血管系统药苯磺酸氨氯地平还有诸如亚邦贝迪、络活喜、安洛地平、力邦泰宁等约20个不同的称谓。治疗皮肤疾病的酮康唑, 又叫宝龙康、皮康王等等。有人统计克林霉素有45个、阿莫西林有31个、头孢哌酮37个名称[2]。这些药品五花八门的名称, 别说公众难以识别, 专业医务人员也很困惑。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其名称混乱带来的问题很多, 至少有以下几种:

其一, 不利于医务人员掌握病人的诊疗信息。许多患者不可能一直在一个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某个医疗机构也不可能提供全部的医疗服务。也就是说, 患者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可能是一对一, 而是交叉关系。在药品购销过程中, 药品经销商和医院之间是商业关系, 医院为了保证药品质量、经营平稳及采购渠道畅通, 一般会与特定的药商或药品生产厂家保持较为稳定的业务关系。这样就容易造成在某医疗机构销售的同一药品在其它医院则为另一名称。这可能造成不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息交流障碍, 进而影响转诊患者的及时诊治和用药安全。甚至贻误时机、危及生命。

其二, 不利于患者准确适量选择药品。一药多名、同药异名的混乱给患者的选择造成困惑, 有的是重复配药, 造成医药资源浪费;有的则会耽误有效治疗, 损害患者的健康。

其三, 不利于公众权益的有效保障。几乎每一种新上市的药品其利润均是丰厚的, 当使用一段时间后其价格下落, 对此一些企业就以新的药名重新“包装”它, 玩的还是同药异名的花样。

显然规范药品名称使用势在必行。为此, 必须落实2006年国家药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划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严格按照《药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要求, 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 着力推行药品的通用名称。以药品的有效成分或起主要作用成分的化学名称或通用名为命名原则, 切实解决“同种成分但药品名不同”问题;第二, 同种药品的不同剂型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以同种名称加剂型命名, 在制作工艺、辅料选用等方面确有改进或区分必要的, 在正式名称后标注, 或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第三, 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类药品, 名称应保持一致, 区别则以各自注册的商标体现, 至于药品包装则应以醒目的方式标注药品名称;第四, 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维护药品命名的规范性、科学性。

2 实行飞行检查保证药品质量

飞行检查是GMP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 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企业实施的现场检查。其核心是突然性, 目的是核查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即时状况或真实情况。飞行检查的范围主要为被举报的企业、有不良记录企业和无菌药品生产企业。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制定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实施这一制度有利于把更多暴露的问题消灭在厂门之内,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相关问题:

一是认证资料造假问题。譬如药学技术人员不具备, 企业就会伪造技术人员资料, 如某企业药学及相关技术人员档案、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显示共有技术人员40名, 实际只有4人; 二是企业认证后擅自变更生产地址。有的企业甚至在堆放杂物的房内生产药品;三是认证通过后严重违反GMP规范生产的问题。药品生产不按认证的要求生产, 擅自改变生产设施, 不按规定保持生产区清洁, 生活生产区混用等等。

为使飞行检查组织严密, 必须落实事前保密事项。而且,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协助检查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也是顺利完成飞行检查任务的重要条件。

3 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

把维护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监管工作之本, 最重要的是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新时期新阶段药品市场是放开的, 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 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 企业的数量猛增, 有的城镇几近饱和。这样就形成了药品零售企业相互竞争的局面, 表现最明显的是“价格战”。在这场激战中, 一些经营成本低的仍有利润空间, 一些管理水平低, 经营成本高的就难以为继。那些难以为继的企业为了生存下去, 往往不是在改进自身经营管理上下功夫, 而是挖空心思地在制假售假上做文章, 这样就导致了恶性竞争的出现, 使假劣药品再一次有了市场。另一方面, 药品定价目前是由各地物价部门制定, 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因此如何打破部门和地域垄断, 防止市场环境的不公平, 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和提供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 防止歧视性政策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大部制改革的新组建的卫生部来说, 是否统一对药品定价、实行最高零售价限制、强制压低仿制药价格是一个现实课题。即使药品监管力度加大的今天, 一些假药销售网络仍很嚣张, 药品制假售假日益隐蔽化、规避化[3]。2008年3月14日新华网报导, 江苏药监局, 由徐州“9.12”假冒人血蛋白案入手, 一个辐射14个省份拥有数十条地下销售渠道的假药销售网络, 被成功摧毁。针对这种情况, 各级药监部门理所当然地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并对GSP认证后的企业实施有效跟踪检查, 以保护合法守法经营企业。

4 加强医药市场销售环节的管理

其一, 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代销药品行为的管理。目前, 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存在代销药品现象。一些药监部门在对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一些药品, 医药进货单位未提供出任何进货证明, 声称该药是为某公司代销的, 无论以后经过查证此情是否属实, 相关单位是否提供资质证明, 但这种行为均是不可取的。原因如下: (1) 现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证明及合法票据, 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2) 医疗机构与供货方未签订购货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 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时, 无法保证医疗机构自身合法权益。 (3) 销货后开票付款结算方式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同时也为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便利[4]。显然, 加强对药品代销行为的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其二, 必须加强对医药回扣的法律应对。“医药回扣”这个让医药界蒙羞、让患者受损问题倍受人们讨罚, “医药回扣”现象也是引起民生看病难看病贵这一医疗腐败的重要根源。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账外暗中的“医药回扣”一直是明文禁止的, 但处罚手段和力度不明。《药品管理法》59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禁止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售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它利益。在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之后, 第90条和第91条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同时明确指出, 构成犯罪的, 应追究其刑事责任[5]。《执业医师法》在医师的执业规则里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即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于医师违反该职业规则的行为, 将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 在《药品管理法》和《执业医师法》中对医药回扣的行政处罚是明确的, 但如何处罚没有细致规范。另外,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种犯罪, 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判定, 但刑法典的此种规范又不详细。显然, 加强医药回扣的法律应对、处理有据是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5 严肃查处药品虚假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正在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一大社会“公害"。各种媒体上的虚假医药广告充斥版面不绝于耳。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结果显示, 一些媒体违法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仅2004年前11个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播了45424次省级和省级以下电视台发布的药品广告, 违法发布率为62.3%。 平面媒体的违法广告发布率更是居高不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监测检查159份都市报、晚报和广播电视报发布的10498个药品广告, 违法发布率为95%[6]。有些报纸最顶峰时甚至将70-80%的广告版面都用于做医药广告。2007年, 中国359个药品因广告违法被责令下架停售, 另有122件被审批过的广告被重新审查。

由于医药广告收入的利润太过丰厚, 许多媒体把这类广告的经营权牢牢攥在手中。这样一来, 媒体直接与广告业主接触, 更加大了对其监督查处的难度。在2007年之前的规定, 医疗、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分别在省卫生厅和药监局, 违规广告的查处权在各级工商部门。而根据2007年5月1日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监部门对违规发布广告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这对查处虚假药品广告是有利的, 但也可能存在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都能管但都不尽力的情况。显然, 治理药品虚假广告任重道远。

6 适时预防严惩药品监管中的腐败

2007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 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在郑筱萸被判刑的同时,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缓。这一药品监管系统腐败窝案的犯罪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 影响也是十分恶劣的。考察其行为的特征主要是权力寻租和严重失职渎职。

药品生产流通的初始关口是制药准入。2000年始, 生产药品的企业许可证、标准药品的生产批件, 以及新药的注册批件, 均由国家药监局审批。时任局长的郑筱萸使用强硬措施推行药品生产的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制度, 以及药品流通的GSP认证制度,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标的企业, 一律淘汰。2001年郑筱萸还力推“地标升国标”工程, 把原先由地方药监部门审批的地标药品, 升级为经由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国药标字”。利用这个机会, 某些药监官员行政批件就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

实现药品批文寻租非法手段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当企业递交了申报新药资料, 就有负责注册的药监官员将资料拿出来转卖给其他企业。贩卖资料的收益包括:通过技术转让的形式跟企业签订合同所得和来自企业直接奉送的钱物。

第二种手段是不用周折转卖资料, 直接倒卖注册证书, 因为有了证书就可直接投产。新药、仿制药和换发药分类, 明码标价, 快慢分明, 绿色通道变成黑色甬道。一个普通新药的证书能卖到200多万元, 好的新药1000多万元, 更换药名的证书也要交钱换取。这样, 批文证书能否拿到手, 不在于新药、仿真药本身的价值, 而在于关系是否疏通和拿钱足够多。国家药监局对“新药”准入标准进行松绑, 一时间符合开办生产制药的企业增多。

在取消药品的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过程中, 郑筱萸等降低对药品的审核标准, 擅自同意“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复印件, 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 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致使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通过原始资料造假等方式获得了批准文号。郑筱萸还违反有关行政法规, 签批同意原违规审批的药品文号, 致使大量依法应予撤销的药品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监督流于形式, 人为造假成为一股暗流。

由于缺失严格程序性规范和必要制约机制的审批权设置, 从而沦为郑筱萸等腐败官员用批件换钱的寻租工具[7]。事实上, 药监局批准的原发新药并不多, 而仿制药则过滥, 各地药商不断进行着改换包装和药名的行径。这也是前述药名混乱其中因原。很多企业为了达标, 开始弄虚作假, 甚至伪造相关认证文件, 造成药价的虚高和药品市场的混乱。近年来, 药品安全事故频发, “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等桩桩与药品认证和监管制度密切相关的公共用药安全事件, 说明药监系统的监管缺乏监管、导致重大腐败。

缺入监督权有效制约, 原药监局惊现腐败大案也就不足为奇。法律是无情的, 玩忽职守者的失职最终造成的是自己被绳之以法, 但给社会、给行政机关的教训又是那么深刻。可见, 依法管理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缺位。

参考文献

[1]宏伟, 王平.对完善我国《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的几点建议[J].安徽医药2007, (2) :188.

[2]方忠宏.药物名称混乱亟待解决[N].中国医药报, 2006-1-26.

[3]江苏摧毁一辐射14个省份假药销售网络[C].www.xinhuanet.com.2007-3-14.

[4]赵崇月, 李传伟, 李文霄.医疗机构代销药品行为应规范[J].齐鲁药事2006; (2) :638.

[5]高玉玲.“医药回扣”问题的刑法学审视[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 (11) :757.

[6]郭奔胜, 李静.透视虚假医药广告背后的“利益黑洞”[C].www.js.xinhuanet.com.2005-8-4.

8.卷烟规范经营 篇八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各卷烟生产企业要依据《规定》认真进行卷烟包装标识的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着手进行改版印刷;涉及到卷烟产品注册商标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允许企业在今后的产品改造和品牌整合过程中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逐步修改;新注册的卷烟产品注册商标一律不得使用《规定》明确指出的禁止使用的用语.二、国家局将对2006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国产内销卷烟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三、2006年4月1日之后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卷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5606-2005),加强对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历次印发的有关卷烟产品包装标识(注)的各项规定,在充分考虑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条款的基础上,现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卷烟的包装标识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应符合国家标准《卷烟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箱包装体上也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标注。

三、卷烟包装体上标注的焦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

四、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五、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不得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的用语的,要在该产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

六、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卷烟商品条码须符合国家局《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相关要求,卷烟条、盒的商品条码在带膜检测时应能够准确识读;在拆去烟膜后检测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1.5级。

七、“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的“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可与卷烟生产企业现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等效采用。国家烟草专卖局鼓励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替代现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八、礼盒包装卷烟,其礼盒上也须按本规定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礼盒上,也可采用贴标的方式。

九、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体上须使用规范中文的包装标识,还须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箱包装体上须有规范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须以规范中文标注生产国(或地区);有外文品质说明的,须有对应的规范中文译文。

十、本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雪茄烟等烟草制品(卷烟规格、价类、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以及一氧化碳量标注除外)。

十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9.卷烟规范经营 篇九

第一条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信经商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持证卷烟零售户的经营水平和获利能力,共同维护宜州市卷烟零售业的形象和信誉,促进卷烟零售业的健康发展,经广大持证卷烟零售户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公约:

(一)守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行业相关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卷烟自律小组公约价格,明码标价。不搞低价竞销、恶性竞争,相互监督,确保同业者和自身的合法利益。

(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卷烟零售业的整体利益,不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货源,不培植非法的竞争对手。

(四)自觉维护卷烟零售业的信誉,依法从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自觉抵制假冒、伪劣、走私、非法渠道卷烟。

(五)自觉遵守《宜州市卷烟零售业诚信经营公约》,严格自律,从自身做起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约经营卷烟的行为,主动协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违反公约,本人自愿承担以下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经查实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卷烟货源或者为他人套购卷烟或者零售户相互串货的。第一次,放弃从烟草公司购进全部卷烟的权利三个月,同时放弃全部卷烟的零售权利,直至恢复卷烟购进之日。第二次,放弃从烟草公司购进全部卷烟的权利六个月,同时放弃全部卷烟的零售权利,直至恢复卷烟购进之日。第三次,放弃从烟草公司购进全部卷烟的权利一年,同时放弃全部卷烟的零售权利,直至恢复卷烟购进之日。三次以上的,自愿申请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库存卷烟建议由烟草公司按卷烟退货管理规定回收,不符合卷烟退货管理有关规定的,在一月内自行处理完毕。

经查实违反卷烟统一零售价格,低价或变相低价销售卷烟的。第一次,放弃从烟草公司购进该品种卷烟的权利三个月,同时放弃该品种卷烟的零售权利,直至恢复该品种卷烟购进之日。第二次,放弃从烟草公司购进全部卷烟的权利三个月,同时放弃全部卷烟的零售权利,直至恢复卷烟购进之日。第三次,放弃从烟草公司购进全部卷烟的权利半年,同时放弃全部卷烟的零售权利,直至恢复卷烟购进之日。三次以上的,自愿申请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库存卷烟建议由

烟草公司按卷烟退货管理规定回收,不符合卷烟退货管理有关规定的,在一月内自行处理完毕。

在停止卷烟零售期间,如仍在销售卷烟并经查实的,自愿将停止购进卷烟和停止卷烟零售的时间延长一倍,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两次(含两次)以上的,自动申请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资格。

(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非法渠道卷烟行为,经查属实,第一次(过去无违法记录)的,自动放弃从烟草公司购进全部卷烟的权利三个月,同时放弃全部卷烟的零售权利,直至恢复卷烟购进之日,原库存卷烟清点后建议由烟草公司按卷烟退货管理规定回收;违反两次(含历史记录两次)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

(三)零售户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监督周边(可视范围50米以内)的无证户以维护自身利益。

1、对举报无证户(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建议专卖管理部门在实施零售户守法经营考核记分时,视同配合烟草专卖管理,给予该项满分评分。

2、对周边有无证户且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两次以上又无举报记录的,建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零售户守法经营考核记分时,视同不配合烟草专卖管理,扣除该项分值15分。

第三条小组内有3—5人以上的成员以书面形式联名或5人以上在小组会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指认某零售户有低价经营、串货、为他人套购卷烟、向无证户供货或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非法渠道卷烟行为并能提供一些线索的,可以要求烟草公司监督部门对该零售户进行重点经营调查分析,视具体情况给予限量供货或停止供货。

第四条从该公约签定之日起在无证经营场所查出有证户编码卷烟2次或一次在无证户处查出有同一零售户编码的卷烟二个品种以上的,视为该有证户向无证户供货,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量供货或停止供货。

第五条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是本公约的参与者、受益者和监督者。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持证零售户提议,可对公约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自愿参加本公约的卷烟零售户是本公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为确保公约落实,要求宜州市烟草公司诚信监督部门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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