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魅力、权力制约与法治国家
1.人格魅力、权力制约与法治国家 篇一
制约权力的根本在于厉行法治 2012-11-26 第05版:民主法治 作者:马怀德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2538
各种腐败案件一再证明,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是导致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虽然我们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在权力制约的制度和法规,对于日益复杂的权力运行环境而言,这种权力制约制度尚不健全,也未充分发挥作用。如何有效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是十八大后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必须依靠民主力量厉行法治,构建一套有效的权力制约制度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充分运用民主权利制约公权力;就是要健全组织和程序制度,运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就是要强化社会和司法监督制度,运用法律监督方式防止权力滥用。
民主制度是实现权力制约的基础
一把手权力过大权力过于集中是多年来的积弊。虽然我们推出了全委会票决制、差额选举制度等党内民主制度,但是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真正解决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权利,在保障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等权利基础上,继续扩大民主权利,落实参与权、表达权、知情权、程序权和监督权等新兴权利,通过立法将各种民主权利制度化。重点保障公民参与党委政府决策、参与立法和制度建设的权利,检举控告申诉和取得赔偿的权利,监督和问责的权利,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知情、人人监督的民主氛围。
尤其要继续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严格控制一把手的用人权;建立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民主表决制度,有效制约一把手的决策权。民主参与制度是指受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权力的运作过程,并对决定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保证公众民主参与权利,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随着互联网手机等新传媒的快速发展,公众参与监督的热情不断高涨,效果也日益明显,显示出反腐的巨大潜力。应当通过立法尽快将听证、陈述、申辩等制度固定下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参与原则及制度在预防腐败方面的重要作用。
厉行法治是制约权力的根本途径
实践证明,人治与权力滥用是孪生兄弟。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要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必须摈弃人治,厉行法治。法治的核心要义是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益。当前中国推进法治的最大障碍在于公权力缺乏边界,行使规则不统一,程序不健全,实现真正的监督和制约则离不开组织和程序法治。应当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为各种行政行为提供最基本的权力边界和程序规则,规范各类公权力的行使,有效预防腐败的发生和权力滥用。
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律法规,用法律形式规定组织的职能和权限,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职权法定。尤其要通过立法将党委和一把手的权力置于法律框架中,运用组织法防止权力滥用。通过完善程序法治,健全公开制度,将公权力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对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公开制度分为两类: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即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的政务活动等与公民息息相关的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应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公民有权知道政府的讨论、决策、执行的情况,有权了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除了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以外,公民还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公开其想要了解的信息,除了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行政机关必须一律公开。二是公权力行为的公开。公权力行为的做出,与相对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公民因此享有知情权。公权力的全过程都应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2008年 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社会各界呼吁建立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等,都是利用公开制度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对于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须在此基础上完善公开制度,提升政务公开的立法层级,实现公权力全过程的公开。
完善的立法及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一些重要的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等重要法律未能出台,还有一些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位阶过低效力有限等原因,尚不能有效发挥制度反腐的重要作用,此外,诸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未将下属腐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承担责任等写入规定等,我国的行政权力仍缺乏基本的运行规则和程序规则,握有行政审批许可权和行政处罚强制权的各类政府部门仍然享有寻租的巨大空间,用制度管人管事的要求一时难以落到实处。为此,应当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政府信息公开法、问责法等重要法律,尽快完善预防腐败的法律体系,真正建立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预防腐败体制机制。
改革和完善党的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研究制定党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党委票决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健全完善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机制、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强化司法监督是实现权力制约的保障 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对于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效的司法监督同样不可或缺。尤其在公众参与热情高涨、新兴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应该重视司法监督的作用,运用法治的方式制约公权力,纠正违法行为,惩罚贪腐犯罪。尤其要落实宪法原则,确保审判独立,树立司法权威,使司法成为公众信赖的、有效的解纷方法,通过在正当、理性的诉讼程序运作中的平等、自由、充分的表达,防止这种纠纷和冲突升级为更剧烈的对抗性活动。修改相关法律,扩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受案范围,降低起诉条件,改革审判方式,扩大调解和解范围。改革两审终审制度,将部分案件的审级增加为三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增强司法监督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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