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2024-07-11

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精选9篇)

1.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篇一

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发展

一、准确理解把握保险市场营销的概念和内涵

(一)、应该说我国保险业的营销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到现在,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1、产品观念阶段:即以产品的设计生产为中心,不考虑顾客的需求和喜好,我有什么产品你就买什么产品,你上门来买我就卖,很少推销和服务。1980年至 1992年,我国保险企业基本持这种观念。如寿险产品只有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几个险种,产险产品只有车辆险、家财险等不到十个险种。其销售不是靠产品和服务来吸引顾客,而是靠行政命令和政府发文强制实现。如教育险,在很多地区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发文强制办理。

2、推销观念阶段:推销观念是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中心,以激励销售、促进购买为目的的营销观念。1992年,美国友邦进入上海后,在竞争的压力下,我国保险企业开始在注重产品、内部管理的同时注重推销。1994年人保率先在上海分公司挑选了50人开展上门推销试点。随后,各家中国保险公司都设立了销售部门,组织了营销队伍。时至今日,我国保险营销员已达120多万。

(二)、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是指企业以市场的顾客为中心,有计划地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满足客户的需求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从这个定义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顾客对于企业营销的重要性。企业要实现自己的赢利目的,必须首先了解顾客的需求,从顾客的需求出发,制定产品策略。非但如此,推销方式、产品经营渠道的选择等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应该以顾客的需求为依据。营销不是一种手段,而是一种理念,是贯穿企业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过程。尽管我国保险业在营销观念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是距市场营销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营销与推销的区别:

从推销观念到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变化,是企业从“以产定销”的传统观念

转变为“以需定产”的现代营销观念的一个重大的、转折性的变化,这在国际上称为与工业革命相提并论的“销售革命”。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营销重点不同。推销观念以产品作为营销的重点。在推销观念指导下,企业将主要精力用于产品的生产和推销上,以“生产、销售我能生产的产品”作为营销的格言。市场营销观念则是以顾客需求作为营销的重点。在市场营销观念指导下,企业的各项工作、各个部门都以顾客需求为中心,围绕着如何满足顾客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来开展工作,以“生产、经营顾客所需要的产品”作为营销的格言。

二是营销目的不同。推销观念以“通过产品销售来获取利润”。为了多销售产品、多获利,积极研究和运用推销技巧,有时甚至采取虚假广告等手段,急功近利,表现出“一锤子买卖”的短期行为。市场营销观念以“通过顾客满意而获得长期利益”为目的,既注重近期利润,又注重长期利益,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优质的产品、合理的价格、优良的服务建立企业的信誉,从而取得顾客的信赖,获得长远的发展。

三是营销手段不同。推销观念以单一的推销和促销为手段,不注重各种营销因素的结合运用。市场营销观念则以整体营销为手段,在企业营销目标指导,综合运用产品、订价、渠道、促销、公关等企业可以控制的营销因素,从整体上满足顾客的需要。

四是营销程序不同。以推销观念为指导的企业营销活动,是“产品由生产者达到消费者的企业活动”,即以生产者为起点,以消费者为终点的“生产者+消费者”的单向营销活动过程。现代市场营销观念指导下的企业营销活动,则是从调查研究消费者需求人手,确定目标市场,研制目标顾客所需要的产品,提供目标顾客满意的价格、渠道、促销和服务,并反馈消费者的需求信息的全过程,即由“消费者 +生产者+消费者”的不断循环上升的活动过程。

对于市场营销观念与推销观念的区别,著名营销学家莱维特作了精辟的概括:推销观念注重卖方需要,而营销观念则注重买方的需要;推销以卖方需要为出发点,考虑如何把产品变成现金,而营销则考虑如何通过产品以及与创制、传送产品和最终消费产品有关的所有事情,来满足顾客的需要。

二、保险公司市场营销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企业大多数还处在一种推销或者说推销营销转变的阶段,营销观念还处于萌芽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来研究保险营销及创新则应首先了解保险市场的营销现状。

(一)保险市场还处于较高的垄断地位,新的市场定位格局仍未形成。1988年以前,中国大陆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市场处于完全垄断状态。即使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也不过6家左右。如果我国算上区域性保险公司和真正开始营业的外资保险公司,也不过30家上下。而美国有约5000家保险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有220余家。与保险市场垄断相应的是各家保险公司几乎都未按市场细分的原则定位,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小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企财、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责任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医疗保险等却相对冷落。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在一个大市场上进行竞争,都不同程度受到了相互模仿的冲击,没有明显的经营特色,致使有些险种竞争激烈,有些险种无人问津。

(二)新险种开发较多,但仍不能适应保险市场需求。为在业务竞争中取得优势,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险种,尤其是寿险险种。但从市场需求来看,保险产品的创新思路狭窄,形式单一。比如在抵消通货膨胀因素的保单设计方面,难以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与险种单一的状况相吻合,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各保险险种结构的相似率达90%以上。这样一种状况不仅使各保险公司在一种低水平上重复“建设”,无法构造自身的优势,而且导致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三)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严重扭曲了保险营销更适用非价格竞争的原则。据民革北京市委所作的“北京保险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市保险从业人员总计35000人,其中保险公司员工3000人左右,保险营销员3100人左右。与北京市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这些保险从业人员总体水平低偏,大专以上学历者只占总人数的30%~40%。许多公司在招收没有任何风险及其保险知识营销人员后,经过2个星期左右的培训,即上岗推销保险。据调查,由于一些营销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或缺少保险及相关知识,致使在推销保险时经常出现误导陈述、保费回扣、恶

意招揽等违规、违法现象,极大地破坏了保险业的声誉。

三、保险企业营销的策略创新思路

从市场的角度看,我认为发展我国保险营销策略应主要从5个方面人手,即: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策略、促销策略和信用策略。

(一)保险产品策略

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石。近年来,虽然各家公司都加大了产品开发的力度,然而,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险种却很少,其根本原因就是模仿的多,创新的少,类同的多,差异化的少,无法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导致过度竞争和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据统计,2002年产险市场主要是车险产品,占比达60.6%,寿险市场主要是分红产品,占比高达41%,因此,产品策略应作为公司的首要策略。

要占有市场,必须使开发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保险公司在研究开发新险种时,必须把市场需求放在首位。然而,一种产品、乃至一家公司的产品不可使每一位消费者都满意。因为他们的情况千差万别,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也各不相同。作为产品研发人员就得从市场细分开始,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定位自己的目标购买者,使开发的险种能满足目标消费群的需求。

(二)保险价格策略

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中国保监会已逐步对保险的条款费率(价格)放开。作为保险企业如何合理地确定产品价格,又如何通过价格竞争去有效地占领目标市场,这是保险公司能否做大做强的关键所在。一是要合理确定价格。鉴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定价因素远比一般产品要复杂得多,既要考虑成本,又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力,既要考虑出险的概率,又要考虑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变化,尤其是长期寿险产品,价格因素更多。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数据积累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加强精算,使保险产品的费率科学合理,减少由于定价给公司经营造成风险。二是要理性降低产品价格。降价是竞争的手段,但不是核心手段,如果盲目降价会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作为经营者,降价必须理性。首先看产品有没有利润空间,如果利润空间大,可以适当让利于消费者,通过扩大购买来实现利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薄利多销。如果利润空间很小或没有利润空间,又想通过降价来占有市场,就要想方设法降低经营成本,努力提高公司的资金运用回报。

(三)保险分销策略

同样的产品、同样的价格,不同的分销渠道将会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因为保险产品的最终售价,不仅取决于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且取决于流通费用的多少,同时分销渠道选择得好与差将决定能否有效地使产品大量地进入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选择既适合产品特性,又能满足市场需求的分销渠道,突破目前自销和个人代理人销售的单一模式。一是要充分利用专业代理。目前,专业代理这一分销渠道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和利用好,因此,如何充分利用专业代理这一分销渠道不仅是保险公司能否实现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降低营运成本,实现经营利润的重要途径之一。二是要积极发展银行代理。银行不仅有着点多、面广、现代化程度高的优势,而且有着资信高的特点,对于理财型的保险产品,通过这一分销渠道可以快捷有效地进入目标消费群。

(四)保险促销策略

一是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政府监管部门要把普及保险知识,培育保险需求作为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策略,尽快整合教育界、理论界和企业界等各方面的智力资源、财力资源,使其发挥更大的效能,通过保险知识的宣传,逐步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使保险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二是要加大保险新闻宣传力度。作为保险宣传企划部门应选好结合点,找准切入点,进行新闻宣传。三是要充分发挥营销员的促销作用。由于保险产品的无形特征,即便通过广告也很难让公众接受。据山东保监局的调查显示,全省购买保险者,57%的人是通过营销员购买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朋友介绍购买的。因此,必须将营销员促销作为整个促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作用。目前,我国个人营销员已达120多万,如果每个营销员 3天接触一个客户,一年就可接触1亿多客户,再加上所接触过客户的辐射作用,其营销员的直接和间接保险传播效应是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

(五)保险信用策略

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曾经说过:“无论经济和社会发展处于什么阶段,基本的伦理规范都是任何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准则,较高的道德标准对于经济的繁荣和持续的成功是不可或缺的。”信用作为伦理的核心内容已被无数

事实证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一是要加强伦理道德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对员工伦理道德的教育,通过道德教育规范员工在人际交往和业务往来中的行为。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保险企业文化,做到在考虑企业和自身利益的同时,考虑保险人利益和社会责任,确保实际提供的产品与承诺的一致性,确保公司经营信息的真实性,用自身的信誉与诚实赢得社会的信任与忠诚。否则,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甚者会导致公司的倒闭。安然就是很好的例证。二是要逐步引入信用评级,推动保险诚信建设。据了解新西兰国家保险审慎监管委员会,每年都指导保险行业协会通过标准普尔、穆迪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资质信用、履约信用和行为信用进行评级,并把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公众根据各家公司的信用状况选择购买某公司的保险产品,国家监管部门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审慎监管。笔者认为中国保监会有必要借鉴这一方法,通过信用评级推动保险公司的诚信建设,让不讲信用或信用缺失者受到市场的惩罚。三是要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强化保险信用建设。保险信用已明文写入保险法,效果却不明显。由于失信的成本太低,导致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屡禁不止。为此,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对失信的处罚办法,让失信者付出昂贵的代价,通过法规强化保险的信用建设。

2.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篇二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8年, 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开始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逐步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初期的法律体系。但之后,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遭受了“文革”的破坏, 初期创建的法律制度一度难以执行。1984年以来, 我国采取逐步调整养老保险的方式, 恢复正常的退休制度, 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 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态势日渐回温, 到21世纪的头一年,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到一亿职工和三千多万离退休人员之中, 这一养老保险计划居于世界前列。近年来,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显著加快。2010年, 《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并于2011年7月1日施行,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改革,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框架基本形成, 逐步创建了多层次的新型养老保险体系。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互助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 国家承办、国家保底, 低水平、广覆盖, 面向城镇职工, 强制参加,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二、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 覆盖人群的范围有限

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 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 但总体来看, 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狭窄。截至2010年末,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6亿人, 养老保险全国的覆盖率仅有30%多, 这显然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 亦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地区, 养老问题尤为突出, 但由于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滞后, 参保过程缓慢, 导致农村居民的参保率非常低。虽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步的在发展完善, 但是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广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深化。

(二) 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有关养老保险的法规和规章, 但是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缺失问题仍十分突出,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够完善, 立法层次不高的状态。

到目前为止, 涉及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立法层面的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 虽然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于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 但是有关具体问题的实现办法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养老保险基本法的缺失, 使得对养老保险的规范多散见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 且很大一部分为“试行”、“暂行”、“意见”、“通知”等, 这种局面表明养老保险立法的权威性、延续性和稳定性严重不足。这也直接导致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低, 功能严重弱化。因此, 我国迫切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相关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益。

(三) 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就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的现实情况看, 实现了相对规范的省级统筹的仅北京、上海等五省, 其他地区虽然名为省级统筹, 但存在着制度实施不到位, 管理办法不规范、调剂谨记适用困难, 调剂力度小等问题。这不仅不能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反而会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赤字情况, 使得收入分配出现较大差异, 进一步导致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状况的严峻化, 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探析

(一)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老有所养, 老有所依”是中国人固有的观念。“让更多的人享有保障”, 是我国推进社会保障发展的重点。目前, 应着重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扩大到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 并且对于灵活就业人员, 也纳入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培育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意识, 在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率的同时, 着力扩大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不高, 生活水平相对较低, 在政策上, 应给予农村居民适当的倾斜, 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

(二) 出台相关立法,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

立法先行, 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本经验。笔者通过查阅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立法, 发现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体现的就是“先立法、再实践”, 以立法机关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为先导, 以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条件, 最后再具体实施社会保障项目。

因此, 我国若要完全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推行, 必须要基于社会发展的条件和当前经济态势的需要, 制定一部专门的养老保险法, 确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基本制度以及具体措施。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 这部专门的法律, 要彻底成为一部最具权威性的原则性法律, 使全国的养老保障的实施遵循同一个标准。一个健全、完整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社会各阶层的公民来说, 是迫切需求的。只有这样, 才能实现社会公平, 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 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法》第65条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从当前形势来看, 我国应着力完善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制度, 逐步解决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的问题, 进一步落实全国统筹。采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调剂的管理方式, 促进人力资源的科学合理流动, 加强基金管理, 增加基金价值。当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完善时, 在制定的《养老保险法》中应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只有将统筹层次逐渐提高到省级或全国, 缴费比例才可能趋于统一。”才能确保全体社会成员都公平的享有社会财富。

四、结语

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发展, 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挑战。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 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公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强化, 相信通过今后的探索和改革,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必将愈加成熟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钟明钊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2]章晓懿.社会保障:制度比较[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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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紫薇, 肖周录, 张馨月.论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西北工业大学报, 2013.

[5]王敏.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湿适度统筹层次研究[D].内蒙古大学, 2010.

[6]杨思斌.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述评[J].财贸研究, 2007.

3.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篇三

摘要体育保险是指利用保险机制来降低和转移体育运动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和风险,从而保障体育运动的参与各方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正当权益。现代体育涵盖了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等方面。而竞技体育运动是人类向自我生理极限不断挑战和超越的一种勇敢实践,体育比赛在给观众带来刺激性,观赏性和娱乐性的同时,也充满激烈对抗性和危险性。竞技体育与保险密切相关,它的产生控制和降低竞技体育运动风险事故的发生。研究表明,我国体育保险尚处在起步阶段,体育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主要存在保险意识淡薄,保险单一,资金严重不足,来源渠道单一等问题。因此,看清我国竞技体育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发展对策,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竞技体育体育保险

一、我国竞技体育与保险的关系

(一)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起步比较晚,从90年代开始在历届奥运会上都有突出表现,夺金优势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关注的对象。然而,在体育保险领域却发展缓慢,几乎是一片空白,由于伤害和突发事故时有发生而且没有后勤保障措施,结果导致大量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活动参与者不能全神贯注的进行训练、比赛和健身。因此,为了加强我国优秀运动员伤残保障工作,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递交提案,要求给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地寻找对策。2000年悉尼27届奥运会上,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我国体育代表团的官员、运动员、教练员与随行记者投保了1.6亿元人民币,包括人身意外保险和财产保险。可见,体育保险已日益引起体育管理和从业人员的重视,并已经在大型赛事中引入。

(二)我国竞技体育与保险的关系

体育项目,尤其是对抗激烈,欣赏性较强的竞技体育项目,由于其不断挑战体能,技能极限的客观发展规律,从而潜伏着相当大的危险性,队运动员的心里和生理都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长期违背人体生理活动能力变化规律的高强度训练,极度造成运动员的身体损伤,近几年来竞技体操运动中的多起意外事故可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面对着各种体育风险的损害,一部分可以通过控制的方法消除或减少,但体育风险不可能全部消除。面对各种体育风险造成的损失,单靠自身力量解决,就需要提留与自身财产价值等量的后备基金,这样即造成资源浪费,又难以解决巨灾损失的补偿问题。

二、影响我国竞技体育保险发展的因素

近十年来,我国的体育保险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我国体育保险是完全依赖于商业保险,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市场体系,加上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自身也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市场也还很不成熟、不规范,经营的规模较小、市场比较单一,从而形成了体育保险急待发展和商业保险行业纵深发展不够的矛盾。这些因素在不同方面从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体育保险市场的发育,制约着我国体育保险事业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育体制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不同,运动员是由国家出钱培养,发工资,有伤病由国家出钱治疗,一般很少涉及保险,保险意识不高。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体育体制不同,保障形式不同,致使运动员投保保险的心态各异,这也是国内体育保险市场不活跃的主要原因。

(二)投保资金不足、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投保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及企业赞助,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本身缴纳的保险费尚部充足,投保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化,导致了投保资金的不足,运动员的实际保险需求无法形成市场的有效需求。

(三)体育保险的险种单一、灵活性不强

在我国国内专门的体育保险产品非常少,及时有相应险种,业存在费率高,条款缺乏灵活性,不能满足不同体育项目要求等问题。尤其在多年来形成的“赞助”环境里,很难开发出好的体育保险产品。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不平横。首先,市场需求不足。第一,国民的整体体育保险意识浅薄。第二,旧的体育管理体制有些地方制约了商业保险在体育领域的深入发展。第三,经济收入,保险费率等都影响市场需要的因素之一。

(四)体育保险的法律不健全、操作不规范

立法是体育保险发展的关键和保障。现阶段我国体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覆盖面窄,比较零散,条款陈旧跟现实脱节而且不成体系。目前,无论是保险界还是体育界,都还没有明确的,完善的关于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这在客观上限制了体育保险的发展。有关体育保险法规的缺失,使得体育保险的具体事项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区域,必然会导致操作上的不规范。

(五)缺乏可以沟通体育和保险领域的专业中介服务

在体育保险的经营运作模式里,一个能够提供完善服务的中介机构非常关键,它把体育保险需求和体育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险种产品联系在一起。市场缺少沟通体育与商业保险领域的专业中介机构。全国只有“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一家专业体育保险中介公司。

(六)体育保险人才供给不足

即懂得体育又懂得保险的复合人才是我国发展体育保险所急需的,统计相关数据,识别和管理风险到开发险种等都离不开这些人才的参与。没有这些人才,保险公司无法了解各项体育运动的风险点,比如体操运动员的踝腕关节最容易受伤,跳水运动员的眼睛最容易受伤等,因而无法设计出有针对性的专业保险单,正是这种人才的严重缺乏,使得我国体育保险公司研发力度不够,影响到体育保险发展。

三、我国竞技体育保险的研究对策

(一)体育保险必须走商业化发展的道路

我国体育保险必须沿着商业化保险的方向发展,这是与发展市场经济和保险商品本身的特点相结合的。体育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形式,资金的交付和运作也与普通保险具有相同的特点。目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作渠道和范围。体育保险资金的运营也必须要求如此,既在基金的运营上至少要维持利润率达到行业平均利润率,否则体育保险业将被市场淘汰。因此,体育保险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来源无偿的,由政府包办的或不指望回报的体育保险基金是脱离市场经济规则的,也不能长久。

(二)我国体育保险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制度化和法律化是体育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和保障。我国应加强体育保险法制建设,一方面可以考虑将部分体育险种列为法定险种,采取团体险方式承保,避免逆选择,增强体育活动主要的保险意识:另一方面国家体育主观部门应该补充《体育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加入体育安全与保险的内容。由于体育运动项目之间的差异和对抗激烈程度不等,运动员面临的风险迥然而异,这就使得各个项目制定出具体的,详尽的伤残程度等级标准。另外,体育运动的风险等级标准,体育赛事的风险等级标准也都需要保险主要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合作,尽早将其制度化。

(三)建立、完善体育保险中介制度

成熟的体育保险市场必须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中介人共同过肩市场的主体。建立中介制度也是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培育和发展的重要环节,我国目前的体育保险完全依靠商业保险公司的兼营,而体育领域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未知领域,体育保险险种基本是套用商业保险的普通险种,存在险种少,费率不合理,条款不明确,保险范围窄等情况。体育保险中介公司拥有即懂得体育经纪又懂得保险经营的专业人才,可以有效地组织保险公司及时,准确的开发新保险产品,把潜在的保险需求变成现实需求。

(四)我国体育保险的发育程度逐步开放化

从现阶段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发育情况看,我国体育保险市场还需要精心培育和扶持,至于体育保险的对外开放要慎重。一方面,要看清开放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必将要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中。开放对于我国体育保险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国内保险企业,首先要更新自己的观念,加快改革的步伐,积极迎接挑战,主动抓住机遇。另一方面,也要清楚地看到,我国体育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因此,在现阶段,要注意对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培育和保护,通过合理的手段调控国外保险公司进入的速度,以及其在我国的经营范围,根据体育保险市场具体发育状况,逐步开放市场,保证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五)培养我国体育保险人才

体育保险在我国兴起的同时,精通保险和体育运动知识的专业人才却非常匮乏,这成为制约体育保险事业发展的因素。因此,我国急需培养一批精通体育运动知识和保险业务的体育保险人才,应在体育院校和综合型的体育院系培养体育保险人才。

四、小结

目前制约着我国竞技体育保险的发展的诸多因素,针对这些问题研究其对策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竞技体育保险市场必须走向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逐步完善保险市场,保证我国竞技体育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霍炎.浅析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J].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2008.7.

[2] 林宋贤,林宋荣.制约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因素与对策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9.8.

4.我国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研究 篇四

一、信用保险业的作用

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由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所引起的主要问题有:银行呆帐坏帐问题,企业三角债问题,消费信贷市场不发达问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及国际贸易信用风险问题等。就消费信贷而言,以房地产市场为例1995年,及全国普通商品房空置率分别达到87.8%,87.5%和87.4%。而我国中等水平住宅与中等收入家庭年收入之比在大多数城市超过6,其中上海达10.6,北京达10,3,广州达10.2。而低收入水平和高房价正是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条件。可是我国信用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银行和客户之间相互不信任及过高的交易成本成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障碍。而发展信用保险业一方面可以弥补目前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市场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第一,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增加风险承担的主体,从而降低企业信用风险,促进市场发展。信用保险是保障被保企业应收帐款免受不正常损失之保险。对银行而言,保险公司的介入一方面可以与其共同承担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银行按期收回款项。银行风险的降低可以使投保人贷款的可得性提高。从整体而言,信用保险业的发展通过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了市场效率的提高。

第二,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降低信用市场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如消费信贷市场与信用保险业的结合,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更加有效的克服企业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并化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信贷市场规模的扩大。

第三,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提高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出口和消费,降低银行呆帐坏帐比例,对房地产,汽车等市场的发展,对企业融资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以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等。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传递贯穿了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和个人消费市场。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对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必然要求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管理体系的发展,以及社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目前我国已经实行存款实名制,但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包括存款实名制在内的所有信用制度构成的一个统一的整体,仅仅建立了存款实名制并不能有效化解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而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

二、目前我国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5.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篇五

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数据大集中的深入推进,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技术(IT)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未来,我国保险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信息技术对行业的发展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信息技术在保险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

信息技术将成为企业决策分析的重要辅助手段。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传统的联机事务处理已经不足以让企业在竞争中赢得优势,保险公司必须对其自身业务运作以及相关行业的市场情况进行分析,方能做出正确决策,不被市场淘汰。当前,保险业积累了海量的数据信息,如果采用传统的、人工为主的手段去处理,很难发挥其价值,也无法得出全面、准确的结论。保险公司只有依靠强大的信息技术,规划先进的系统架构,建立以数据仓库为基础的决策支持系统,实现由联机事务处理向联机分析处理转化,全面、多维度地解读各类信息,深入挖掘其中的价值,才能准确把握市场,制定符合未来发展态势的决策,为企业的明天奠定良好的基础。

信息技术可以为行业产品创新提供保障。产品同质化严重,容易被复制是保险业内部一直存在的现象,这些大大影响了公司的创新积极性。同样作为金融服务业,浦发银行却依靠信息技术的优势规避了这一问题:将产品创新完全架构在功能强大、设计理念领先的IT系统上,不仅使企业能够快速相应市场的需要,又提高了复制的门槛。竞争对手要想复制类似的服务,除了要了解产品的设计模式,还很可能不得不修正自身的系统,这显然大大增加了复制的难度。浦发银行的成功值得保险业借鉴,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不仅可以大力推动创新,而且还能保护创新成果,以推动全行业的创新意识。

强大的信息技术有助于保险公司开辟新的销售渠道。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开辟新渠道。IBM全球企业咨询服务部在《中国保险以客户为中心的创新与变革》中指出:到,中国的保险企业会采用新的渠道模式赢得客户,新兴的电子渠道将演变成一种重要的销售渠道。新兴的电子渠道包括:网络、电视购物频道、移动设备、自助售货亭等。目前,我国保险业已涉足网上销售,其他的电子渠道也在探索之中,这其中有许多的问题,如交易的安全性、销售中双方的交互以及后续服务等,都需要依赖信息技术来解决。谁率先取得突破,谁就有可能在未来竞争中赢得主动。同为金融业的招商银行正是由于较早开始项目攻关,才在国内首家推出“一网通”和网上托管银行业务,成为同业中的佼佼者。招行的成功充分证明,信息技术将成为保险业争夺未来销售渠道的重要武器。

信息技术有助于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质量。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服务质量成为保险公司吸引客户的重要因素。强大的信息技术可以保障业务系统的稳定,提高日常工作的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快、更好、更安全的服务,从而直接提升行业的服务质量。证券业的成功案例就充分证明了这点,,证券市场交易量猛增,但各公司的业务系统经受住了考验,以稳定、方便、快捷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认可。据业内人士称,自开始,各大证券公司都加大了信息化建设力度,成功完成了系统的扩容升级,从而保障了大行情来临时公司业务的顺畅。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期,业务规模增长迅速,要保证未来的服务质量,信息技术的支持同样必不可少。

信息技术将推动保险业的专业化、集团化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可能向专业化经营转型,而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则可能实现集团化、跨行业发展。专业化保险公司对内必须经历业务单元优化、流程优化,最终实现企业优化,对外则需要加强与外部伙伴的合作,而内部优化和外部合作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集团化发展的保险企业则可能涉足银行、证券等各个领域,实现跨行业经营,这就要求在内部不同系统间实现标准化信息传递。同时,随着跨行业数据的高度集中,系统在逻辑架构、稳定性、数据处理能力和安全管理方面也会出现更高层次的要求。这一切,都会对信息技术提出新的挑战。

保险业未来信息化发展趋势展望

加速保险业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进程。保险业是数据和信息密集型的产业,充分利用全行业的数据,才能构筑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因此,推行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建设,实现全行业的信息共享势在必行。我国保险业的标准化工作刚刚起步、起点较高,必然经历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笔者认为,行业在推进标准化的过程中,可采取由外而内的方法,先在市场规模大、技术力量强、业务有代表性的公司之间建立统一的外部信息交换端口,然后逐步改造公司的内部系统,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行业统一信息标准,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培养技术与业务能力兼备的人才队伍。目前,我国金融业内部还存在这样的现象:业务部门认为技术部门不能完全满足业务需求;而技术部门则抱怨业务部门需求不清,对项目的可行性考虑不足。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分歧是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必须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公司可以挑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之全面掌握业务架构和流程。他们将兼备技术和业务的才能,一方面在部门之间协调、沟通,确保相互间顺利配合;另一方面对项目开发全程跟进,在实践中随时调整需求,并承担后期的系统测试以及培训等工作。

细分客户群体,找到价值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挖掘。建立多维数据仓库,深入开展数据挖掘,是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热点。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保险业的数据仓库建设尚未高度成熟,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数据挖掘,才能产生较高的效率。承保利润率低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而根据20/80原则,金融业的绝大部分利润(80%)是由少部分客户(20%)创造的。公司在开展数据挖掘时,应将重点放到这少部分客户的搜索和分析上,锁定范围,深入研究,挖掘优质客户的内在价值,提高企业的业务质量。

加强信息安全建设,进一步拓展网络销售渠道。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深入,网络成为了新销售渠道的重点。当前,公司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信息技术的攻关:加强系统安全策略,保障网络通讯安全,增加网上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互动环节,使网络销售渠道进一步成熟完善,得到客户的普遍接受。同时,对一些单均保费规模小,但发展空间大的险种(如家财险),可重点考虑作为网络销售模式的试点。

6.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篇六

【摘要】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经过十多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组成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我国新医改方案推行以来,用最短的时间编织了世界最大全民医保网,惠及千千万万的民众,但其在运行过程仍还存在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这一问题,从构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角度出发进行具体论述,通过分析自身的发展现状以及对比日本和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当前国情,提出更新观念、加快立法、创新机制和体制等对策。

【关键词】医疗保险 制度 法律 【正文】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一方面,完善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保障和政府补助释放了居民医疗需求,扩大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消费人群和资金来源,对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完善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整,为老百姓构筑社会安全网,有助于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的信心,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从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和中医药的健康发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建立,各行各业都在进行改革调整,引进一些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但要很好地应用于中国,也还要一个过程。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和完善一些法律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也需要相关的法律来保证全民参保,筹资体系和支付系统的公平性、公正性。因此更新观念,加快相关的立法,创新机制和体制显得至关重要。接下来,通过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日本以及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的分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对完善健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有所帮助。

一、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现状分析

1、我国医疗保险制度(1)公费医疗制度

是根据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起来的。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给个人。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费或住院期间经医师处方的药费,由医疗费拨付,住院的膳食费、就医的路费由个人负担。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享受对象实行的一种免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公费医疗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因此,这项制度实质上是国家或政府保险型的保险制(2)劳保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劳保医疗制度是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另一种福利型医疗社会保险,它是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企业职工实行免费、对职工家属实行半费的一种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它彻底改变了旧中国缺医少药的历史,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提高了职工的健康水平。另一方面,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这种传统医疗保障体制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是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和单位包揽,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医疗费用增长过快。三是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亟待拓宽。因此,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公费、劳保医疗制度;1996年,试点范围扩大到40多个城市;1998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基本完成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同时,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就业格局转变、城镇化水平提高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在制度覆盖范围上打破了不同所有制、不同就业形式、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的界限。2007年7月,国务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由从业人员扩大到学生、儿童、老人等城镇非从业人员。与此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从局部试点走向全面推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截至2008年9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8亿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7594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8.15亿人。在覆盖面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医疗保险的受益人群持续增加,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目标。

2、日本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从德国引进,二战后又吸取了美国的一些做法,并结合本国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和政策,逐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型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社会型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首先,健康保险体系覆盖率高。日本政府规定居民必须全部参加医疗保险,因此日本各种健康保险总体人群覆盖率达到100%,堪称“世界之最”。其次,健康保险体系成本低增长、高产出。日本健康保险支出仅占GDP百分比的6.9%,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但是健康结果指标遥遥领先,如婴儿的死亡率最低、男女平均寿命均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第三,多渠道政府监管、管办分离。日本的健康保险体系由针对不同人群的近十个先后发布的法律进行规范,由厚生省、大藏省等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进行监管,并由相应类似相互制保险的机构或组织进行具体运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四,医疗行为立法严格、制度较为健全。日本仅涉及到医疗服务和医务人员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立法就有14种。例如,日本承担被保险人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院、诊所和药房等)必须首先向健康保险组织提出申请,取得为被保险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然后与健康保险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医院的医保费用向审查机构申报结 3

算前会进行严格内部检查和把关,仔细检查每位参保患者检查通知单的内容是否合理,因为一旦由审查机构发现医院差错,将大大影响医院的声誉和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第五,鼓励预防保健支出。日本的健康保险体系将预防保险纳入附加给付范围,鼓励健康保险。日本的医疗保险体系庞大,其严密性和系统性值得我国借鉴。

3、韩国医疗保险制度

韩国医疗保险体系主要为参保人提供服务和现金两方面的保障:(1)医疗服务。(2)现金优惠。参保人因紧急状况,可以享受非国家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在其他状况下可以享受医疗补贴。韩国医疗保险体系分为5个部分,其中健康福利部(MOHW)为政府部门,负责颁布法律、制定政策以及管理和监督全国健康保险公司(NHIC)。NHIC是非营利组织,负责执行健康福利部的政策,管理全国健康保险计划,并根据健康保险审核评价机构(HIRA)的审核结果,将医保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HIRA为中立机构,负责审查医疗费用、评价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并接受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申请并将结果报告给NHIC.参保者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至医疗机构,就医时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医疗服务,除收取参保者缴纳的费用外,还可以向全国健康保险公司结算医保费用。

韩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势表现如下:第一,全民覆盖,保障公平。韩国医疗保险体系的优势是覆盖了全体公民,不仅使绝大部分企业职工和个体经营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还为小部分贫困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种有区别的缴费制度,既实现了全民覆盖,又保障了弱势群体利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第二,科学管理,有效监督。韩国医疗保险体系的运作并不由政府部门直接执行,而主要由作为非营利组织的NHIC承担,因而避免了政府管理的低效。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整个医疗体系进行监督、立法及制定政策,起到了良好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中立的HIRA分别对NHIC的管理及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审查,进一步规范了管理。整个医疗保险体系形成了各主体相互制衡和监督的局面,提高了运作的高效性和科学性。第三,注重预防,促进全民健康。政府实施的各 4

项健康计划大大降低了国民的患病率,自然减少了医疗成本和负担,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对策

中国、日本和韩国同为东亚国家,在文化传统、人口结构、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本文分别对中国、日本和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借鉴日本和韩国经验,针对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现存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相关法律保障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坚持广泛而公平的医疗卫生服务。韩国医疗保险计划基本覆盖了该国绝大多数人群,对少数特别困难的贫困人群实行免费医疗,而对绝大多数人采取根据各自收入的多少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对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加大,由于其公平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韩国和日本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国第3次卫生普查结果显示: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这说明我国医疗保障的公平性有待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亟待解决,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大病重病的农民保障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政府必须加大对医疗保险体制的投入,在未来两年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同时提高对农民的保障程度,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加快医疗保险立法工作,完善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韩国医疗保险体系的运行有法可依,主要是《国民健康保险法案》和《国民健康保险资金稳定特别法案》。日本的医疗保险法律主要有《国民健康保险法》和著名的“社会福利六法”等36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缺乏法律支持,解决医患纠纷没有执法依据,面对欺诈骗保现象也没有法律制裁。早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制定《医疗保险法》,但至今仍未有文件出台。缺乏法律保障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一大不足,必须加快医疗保险立法步伐。

3、健全公共预防保健体系。韩国的预防保健机构由卫生中心、准卫生中心和初级卫生保健站3级网络组成,卫生中心费用由政府拨款。日本的医疗保险都是以预防为主,重点在于继续加强对疾病的预防。我国在中医预防保健方面存在从业人员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技术缺乏、服务手段偏少等问题,亟需建立一 5

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以预防为主的疾病预防策略和服务体系。

4、革新观念,探索合理的医疗改革道路。以自由市场为导向的医疗体系在发展中会遇到各种问题,而公立医院市场化在我国也颇有非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公立医院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通过改革,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韩国和日本的医疗保障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学习的范本,也给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我国要在现有基础上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医疗改革道路,更新旧有观念,创新体制和法制。

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标志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工作,逐步覆盖全体城乡居民,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能力,为参保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本文所提及的四点建议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有一定的帮助,让我们基本经验,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以百倍热情,扎实工作,加快推进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全国人民病有所医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谭景琛、朱孔东、牛彦。韩国医疗卫生体制的认识与借鉴[J].中国卫生经济,2008,(07)。

[2]李国鸿、金安娜。韩国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与评价[J].国外医学,2004,(01)。[3] 李巧莎《日本研究》2009年02期

7.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篇七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 金融危机频繁发生, 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破产倒闭会给社会经济带来一系列的影响, 所以世界各国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问题都很重视。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保险原理向国家设立的专门保险机构投保, 保险机构要收取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 当金融危机发生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由保险公司向存款客户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 以保护存款客户的利益。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是金融机构的一种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一种是国家政府虽然对存款保险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当银行破产倒闭时政府会出面干预, 也叫隐性形式;还有一种是国家会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 成立专门的保险机构, 用保险原理完成对破产倒闭银行的处理, 也称为显性形式。20世纪80 年代以后显性形式在世界各国发展迅速也成为很多国家金融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 我国的金融体系与商业银行改革正在进行中, 私人资本进入银行业已经在试点中, 存款保险制度也已初步建立了, 这对我国金融体系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稳定发展和提高公众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公信力都有重要意义。

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伴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而逐步建立的。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务院在1993 年首次提出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07 年6月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2007) 》, 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工作全面启动。2012 年9 月《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提及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 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2013 年, 央行发布《2013 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 内部已达成共识, 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 年1 月, 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 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在2014 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2014 年11 月27 日, 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研究部署于2015 年1 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30 日, 《存款保险条例 (征求意见稿) 》发布, 2015 年1 月, 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圆满完成, 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2015 年3 月31 日, 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 将于5 月1 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 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 能为我国99.63% 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3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3.1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

3.1.1 保护存款客户, 防范银行风险

如前所述, 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正是利用保险原理在出险后对存款客户进行一定的补偿, 这种补偿机制是对存款客户利益的直接保障, 因为商业银行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运行的主体, 千家万户各行各业都会和商业银行发生各种业务联系, 银行又是负债经营, 一旦银行破产倒闭首先影响的就是存款客户的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很好的事后处理方式。另外, 在事前, 保险机构可以对那些高风险银行实行高的费率, 吸收更多保费资金, 保证银行资金安全, 对风险预警中问题比较大的银行进行专项风险处置,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蔓延;还可以利用存款保险基金的杠杆作用, 通过市场的力量进行收购兼并与资产重组把破产银行的存款转移到某些健康银行, 从而保护存款客户的利益, 也保证金融经济的稳定。

3.1.2 提高银行信用, 避免挤提挤兑。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来说除了事后的补偿, 更多的意义体现在可以防止客户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到银行提现引起的挤提挤兑现象。参加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对客户来说相当于有了一种无形的保护, 对公众来说起到了稳定作用, 也给银行在资金不足时给了一定的缓冲空间。

3.1.3 增强银行及公众的风险意识。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 银行是不会倒闭的, 倒闭了国家也会出面接管的, 但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众和银行自身要意识到银行在竞争中破产是正常现象, 作为银行要加强风险管理避免此现象发生, 作为客户也要有风险意识, 需要合理判断和选择银行。

3.1.4 实现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制度帮助大中小不同规模的银行站在同样的市场条件下竞争发展。尤其为那些民营资本的银行发展带来了保障, 也利于这些银行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三农。

3.2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

3.2.1 诱发道德风险。目前, 我国正在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存款保险制

度可能使存款客户为了获得高利回报而把钱存到承诺支付高利的银行, 导致存款客户风险意识下降。同时商业银行自身也更愿意选择高额利润而过度投资。其次要保证所有银行都能纳入此保险制度, 尤其是有国家支持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否则就会造成保险基金不足, 范围狭窄, 在出现大规模损失时也不能很好的向存款客户进行损失补偿。

3.2.2 刺激银行的冒险活动。由于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 无形中会鼓励商业银行去从事更多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因为此时的风险实际落到了承保人头上。所以那些风险越大的银行越能从此制度中获益, 而越是稳健经营的银行利益会受损, 这违背了银行三性原则里的安全性原则, 也破坏了银行稳健经营的基本要求。

3.2.3 加剧银行业的存款竞争

从表面来看, 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保护了中小商业银行和民营资本商业银行, 因为,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有国家背景一般不会破产倒闭且据测算保费的支出对商业银行利润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但是, 该制度也会导致存款资源向全国性大中型商业银行集中, 加剧银行业的存款竞争, 小银行存款吸收成本将会提高。

4 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4.1 加强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识别

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稳定的作用有效与否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大小有关。不但要对那些已经有明显风险问题的银行进行管理, 更要对那些表面经营良好但存在潜在风险的银行及时纠正风险行为, 调整其经营策略, 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健康运行下去。

4.2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都是因为金融领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 政府及各金融机构要利用网络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存款保险制度, 使决策者和社会公众都能获得均等的信息。同时要为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理财观, 把钱存到哪家银行都可以, 不要只把钱存到大银行。

4.3 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一方面, 要做到有法可依就要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此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照国际先进国家的做法制定统一的《存款保险法》, 确定强制参保的原则。另外, 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 一旦银行倒闭, 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 《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之间的衔接性相对薄弱, 因此, 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 配套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 让银行优胜劣汰, 为自身经营不善负责, 强化存款保险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4.4 加强金融监管

构建强大的金融安全网, 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和英美的先进做法, 建立政府的有序监管, 同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 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进行全方位监管, 为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另外, 也要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必要的监管权力, 如监督管理权和处罚权。

参考文献

[1]隋平.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N].光明日报, 2014 (2) .

[2]朱华培.基于国际经验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J].理论界, 2008 (1) .

[3]冉勇, 钟子明.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的研究[J].经济科学, 2005 (6) .

8.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篇八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建议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另称海外投资保证,是指政治风险为保险事故的海外投资者,向本国主管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订立保险合同,由承保机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责任。当该合同事故发生后被保险的投资者蒙受损失时,由承保机构依保险合同及本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补偿;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浓厚的官方性的政府或国家保险政治保险的制度又是一种非商业性的特殊的保险制度。有以下特征: 第一, 它是非盈利的保护投资为目的,由公营公司或政府机构承保。第二,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人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第三,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是承保的风险范围。第四,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仅是像商业保险那样在于事后的补偿性质,尤其是在于防患于未然。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

1.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在海外投资保险领域,只依靠政策性的行政指令加以调节和规范而没有一部相關的基本法。行政指令虽然灵活,但其灵活性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行政机关能及时根据市场情况来调整相应政策,进而实现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变更;另一方面,它又一定的程度上损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稳定性,阻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缺乏正确的模式选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的《投保指南》中存在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可以推断我国事实上采取的是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因为其并未以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作为唯一合格的投资对象。这种保险体制有着固有的缺陷,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通过条约协定等来规定国家义务而依靠的是国内法的规定。因此,在风险发生时,投资者先寻求当地救济后在穷尽当地救济仍未效果时,才能寻求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赔偿。这种方法不合理,阻碍对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3.缺乏适当的投资主体

不明确的是投资主体范围的界定。我国在原则上采取的主要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可是我国当前实施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导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于我国企业设立在海外的子公司缺乏保护能力。原因有二:第一,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单边模式下无法通过国内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二,单边模式下赖以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国际法中“国籍持续原则”的限制外交保护。此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的《投保指南》中将“依中国法设立的由港、澳、台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企业”排除在投资保险范围之外,这实际是对适格的投资主体的范围的缩小。

三、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承保范围

外汇险,又称不能自由兑换本国货币汇出的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或停止外汇,使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所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 或本金的回收金, 或其代价等不能兑换为本国货币汇回本国,它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根据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法律规定, 外汇险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如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 停业或限制外汇; 或由于其他突发事变, 诸如革命、战争、内乱, 致使无法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外汇业务等。

征用险,即指外国投资的企业及其资本由于东道国实行国有化,征用或没收, 致使全部或一部分归于丧失者。对此,美国、日本、德国的法律规定既有相同之处, 又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在于, 它们都认为征用包括直接征用和间接征用。直接征用一般指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 而间接征用一般是指对财产所有权拥有者在合理时间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置该财产;它们还认为征用的对象一般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和贷款, 以及投资的利润和贷款的利息、股份、公司债等。

2.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是指承担保险责任者。在我国,商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研究, 保险业务则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公司承办。由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可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实效。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在法律上称为合格的投资者, 是指依法有权利申请投资保险的投资者。通过借鉴吸收, 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被保险人应该是我国企业,尤其是资金雄厚、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手段现代化的跨国经营企业,这是因为: 一方面, 法律对其进行海外投资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 它们具备足够强的能力从事海外投资业务活动。但目前不应包括我国公民个人,因为与企业相比,个人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个人的经济实力也不够。不过随着我国公民的海外投资能力的增强和数量的增多,将来也应将其视为被保险人。

4.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 一般称之为合格的投资, 即指海外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所包含的合格投资应该是: ①限于新投资项目,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 ②必须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项目;③要有利于东道国的发展;④合格投资的形式应为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股票、股份、债券、版权、工业产权以及依海外投资所在地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特权。

四、结论

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事业的不断拓展需要我国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建立该制度时, 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 特别是本国经济发展和海外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学习借鉴美、英、德等国的有益立法经验, 结合相关的国际公约中所建立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和一般作法, 力争全面地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做出规定。相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定会给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提供更加安全、有力的保障, 该制度会和我国已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为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构建起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体系。相信那时, 我国的经济, 特别是涉外经济的发展, 将会有更良好的表现。

作者简介:

9.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篇九

学院:金融学院

班级:09保险

姓名:李豹

学号:902022110

任课教师:赵丽娟

成绩: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一、农业保险概述

农业保险是指专门的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直接受保对象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对象。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由于农业自身的特性和中国的地理环境使农作物经常遭受不可抗性的自然灾害。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了三轮农业保险的试验,使得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险种已涉及种植、养殖等多个领域。

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一)赔付率高,承保业务亏损严重

据调查,2008年河北省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同比增长378.53%,远远超过保费210.61%的增长率,赔付率达91.24%。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综合赔付率超过110%(保险界公认的盈亏平衡点为70%),2007年—2009年4月承保亏损合计达2510.5万元。

(二)财政支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发展动力不足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主要方式是政府支持和财政补贴,方式较单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地方政府的政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并且部分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甚至被挤占、挪用,资金到位率低,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偿付能力。

(三)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农民保险意识薄弱

农业生产者经营规模小而散,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经济价值低,使得农户投保意识淡薄,自愿缴费积极性低,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而且我国农业发展落后,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最终导致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所以给农作物投保对农民来说实属有心无力。

(四)保费收入低,规模化经营受限制

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险种少、覆盖面窄且承保率偏低,导致保费收入过低甚至亏损;且受我国农业发展状况的影响,农业保险公司规模化经营受制约,无法有效扩展业务。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法制缺失、有效需求不足、化解风险能力差、巨灾保险支持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一)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如四川省到2006年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26.26万,按19791959户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仅为0.47元。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由于农民还存在着“一旦遭灾,会有政府来救济”的依赖思想,因此,不少农民认为购买农业保险没有什么必要。二是农民的经济收入低,因而投保能力较弱。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的保费率一般为8~15%,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费率仅为4%,这就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农民土地经营规模偏小且零星分散。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截至2007底,中国耕地面积为1.22亿hm2。据调查,全国平均每个农户耕种0.61hm2土地。被分割为8.99块,平均每块面积为0.068hm2,这种过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格局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二)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配套政策的保障

国际上,凡开办农业保险的国家,政府都将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等措施配套实行,一些国家甚至明确规定,不参加保险就不能贷款,不参加保险就不能享受灾害经济。这种由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计划,对农民吸引力大,约束力强,动作效率高,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我国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农业基础设施、救灾救济和价格补贴等手段抵御农业自然风险,对通过保险转嫁以分散风险的方式则运用比较少,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各种支持十分有限。在政策上,农业保险业务,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待。政府也没有像相关的财力投入和扶持型政策,如补贴保费、管理费、支持再保险、允许经营健康险等。

(三)农业保险的水平较低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单调,保险范围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造成的损失3

未列入保险责任以内。一是农村保险市场主体不够健全。目前绝大部分县级及以下保险分支机构仅是展业单位,机构配置不全,服务功能弱化,经费、车辆和人员配置仍然不足。二是农村保险服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仍不能适应农村保险发展的要求。三是农村特色的保险产品匮乏。许多保险产品缺少差异性和适应性,城市和农村同一条款费率,缴费高、期限长、偏重投资理财,与农村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

(四)农业保险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2002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笼统,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定,忽视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试验普遍存在着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问题,业务开展波动较大,很难正常运作下去。2006年底,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但至今没有出台。2008年初的雪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过千亿元。尽管保险业在雪灾救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覆盖面较窄,赔付总额占雪灾损失还不到2%,远低于全球同类灾害中保险赔付超过30%的平均水平。另外,在农业保险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这样,就容易出现出现逆向选择,发生道德风险。据有关专家统计,就农作物保险赔付这一项,其中道德风险所占的比例就高达20%,在牲畜赔付骗赔现象更为严重。以上问题的存在,归其原因,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适应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

四、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农业发展现状比仍然存在着农业保险覆盖面低,农业保险的规模过小,保险保障水平很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所以针对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一)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说,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2007年开始酝酿的农业保险条例也尚未出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农业保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形式、资金运作、保险费率厘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不明确,甚至有的地区开办农业保险存在较强的随意性,影响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农业保险条例》在2011已列入了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2012年也同样被列入。他预计,这一条例将很有可能在今年问世,这将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因此,他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其次,各省市区应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及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的责任,各主体的保费负担比例,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监管责任,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农业保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长效机制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建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常规项目,明确每年财政预算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比例。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投入要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长。增加对西部落后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农产品保险的补贴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投入比例。尝试建立省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统筹制度,省市区财政拿一部分,其余部分根据各县(市区)财政状况,分配农业保险保费统筹数额,财政状况好的多拿,差的少拿或不拿。统筹起来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上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三)加大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支持力度

要研究制定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给予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将机关车辆保险等赢利稳定的险种交由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经营,弥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

五、结论

本文通过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发现农民对农业保险购买率低,对农业保险缺乏了解。通过分析,发现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法律制度,农民年收入、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保险理赔以及是否必要购买保险。从分析对策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农业经济仍以小农经济为主,农民收入依然较低的情况下,“政府拉动型”农业保险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当促进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使农民增强对农业风险的认识程度,从主观上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此外,政府应扩大宣传,让更多的农户认识和了解农业保险。从试点地区做起,让农户亲眼见证农业保险的好处,对农业保险的进一步推行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文献:

关静,马利军,胡佳.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思考 孔云梅.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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