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责任判定细则

2025-02-01

铁路行车责任判定细则

1.铁路行车责任判定细则 篇一

高铁行车组织细则的修改:

第12条 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和修理办法(《技规》第210条)

一、钟表的配置、检查和修理

各行车岗位均应配置钟表,并应保证正常使用。钟表的配置、检查和修理由使用单位负责,需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电池,发现故障及时修理和更换。

二、钟表的校对

1、调度所的时钟以TDCS/CTC系统时钟为基准。每日十八时由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用调度电话全呼电键,向管内各车站行车室、机车调度室统一发出对时信号,各单位自行校对。

2、有GPS授时的设备,以GPS授时器为基准时间。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的铁路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由系统自动校时。铁路局调度所及各站的TDCS/CTC系统时钟以路局TDCS/CTC中心的标准授时仪时钟为基准,进行自动校时。

3、设有铁路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和重要岗位应配置钟表。主机和重要岗位设备时钟应与路局时钟服务器间设置时钟同步;不具备时钟同步条件的,系统的时钟应在每日9:00与北京时间进行校准,系统主机时钟的校准由管理单位信息系统维护人员负责,重要岗位设备时钟的校准由岗位操作人员负责。

4、各监控检测点应配备GPS校时仪器,在机车、动车组入库时必须对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进行校时。

第13条 铁路信息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6条)

一、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系统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做到资源集中、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安全可靠。

二、新建和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信息系统,并同步交付使用。

三、铁路局信息化处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运输站段应设置信息系统的专门管理科室或指定相应技术管理科室的专职人员负责全站、段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维修工作。

第14条: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7条)

一、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由路局信息化处统一规划,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立项申请、设计方案需取得信息化处审核同意。铁路信息系统建设不得影响在线生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新建铁路信息系统或信息系统技术改造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路局信息化处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质量合格且各项竣工文件等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交接。

第15条 铁路信息系统设备等级分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8条)一、一类设备包括电子支付系统、客票发售与预订系统(含相关子系统)、供电远动(SCADA)系统、十八点统计系统、车辆运行安全监控(5T)系统、防灾安全监控系统、12306客服平台、路局门户网站、运输调度管理系统、货票系统、车站运输管理系统、编组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旅客服务系统、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确报系统、办公系统、车号自动识别系统、专业运输管理系统(包括集装箱、行包、特货运输等子系统)、保价运输管理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列车到发共享系统、清算运统一系统、运输收入系统、客车统计系统、客货精密统计系统、货车动态追踪管理系统、货运计量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铁路限界管理与超限超载辅助决策系统、分界站统计复示系统、运输计划系统、网络安全平台、运输集成平台等服务器端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UPS电源、机房专用空调和要求不间断运行的客户端设备等。二、一类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均为二类设备。

第16条 铁路信息系统网络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9条)

一、铁路信息系统的网络资源由路局信息化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所有网络地址应专址专用,不得随意更改和挪用,未经批准的网络地址不得随意使用。

二、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外部服务网、互联网的互联互通由路局信息化处统一实施,未经批准不得私接互联网。

三、需更改网络联接方式或增加接入安全生产、内部服务网、外部服务网的设备,应向路局信息化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7条 铁路信息系统软件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0条)

一、对拟接入路局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的应用软件系统在立项前及投入使用前实行入网审查制度,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路局信息化处提交申请,待路局信息化处批复后才能实施.二、总公司发文(电)推广的应用软件不需入网审查,但须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

三、应用软件入网基本条件:

1.软件设计、研发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各单位或部门根据自身生产管理需要自行开发应用软件,经路局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2.软件应符合国家软件工程标准规范;

3.软件应符合路局信息安全、信息共享和网络管理要求,能应用于实际的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

4.具有完善和可靠的软件运行维护能力。第17条 铁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0、151条》

一、铁路重要信息系统须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工作。严格执行等级保护制度,落实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铁路信息系统设备须安装使用具有自动升级功能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外来设备需接入铁路信息系统网络,应事先经过安全检测,方可使用。

三、铁路信息系统设备需设置系统和用户口令,口令由操作使用单位保管,并定期修改。主机、数据库和网络骨干设备的口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和产生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涉及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使用、处理的各类人员均应签订保密协议。

五、铁路信息系统中的用户权限应按照最小服务配置和最小授权原则,对安全策略、安全配置、日志和操作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各个角色的权限、责任和风险,严禁任何未经授权的操作。

第18条:铁路信息系统机房建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2条)

一、设有一类设备的机房,其不间断电源(UPS)、空调设备应冗余配置。

二、属于一类设备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电源须从UPS电源输出端引接,其它电器不得与一类设备共用UPS电源。二类设备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电源保障措施和设备配置。三、一类设备正式投产运行时,铁路电力部门应按照一级负荷提供电压为380V/220V的供电电源。

第19条 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3条)

一、重要信息机房须建立24小时运行值班机制,定时巡视检查设备和系统运行状态,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二、铁路信息系统设备管理实行固定资产属地管理、业务统一管理、技术归口管理的原则。

三、铁路信息系统设备必须建立设备台帐,维护检修工作应采用日常巡视维护和定期检修维护相结合的方式。四、一类设备及其系统需要改造、维修、维护,影响信息系统正常使用时,设备管理单位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应急措施,经路局信息化处审核,向路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五、一类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处理,及时启动系统应急技术预案,启用备用设备,对故障设备应立即组织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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