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深圳

2024-07-17

房屋租赁合同深圳(12篇)

1.房屋租赁合同深圳 篇一

出租方(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为调剂深圳经济特区房产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在深圳经济特区的的房产出租,乙方自愿承组,双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有关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风险提示:确定出租人对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对房屋并不具备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租客入住以后被真正的房主驱逐,而这时所谓的出租人往往已不见踪影。所以:

1、若出租人是房东,请检查房产证上的户名或查看购房合同。

2、若出租人是二房东,则需要有房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

3、若出租人是租客,则需要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房产建筑面积计____平方尺,租给乙方作使用,租期为____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风险提示:明确约定承租期限、续租优先权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

注意,法律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二、乙方需缴纳每月租金_____币____元整,甲方应给回收据。每月租金在当月头五天内交清,交租方式以____支付,交租地点双方同意在_____。

风险提示: 明确各项金额及支付方式

租金、押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需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纠纷。

另外,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来支付租金及押金,可直接在合同中指明具体银行账号。如果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应尤其注意保管好有效的收款凭证。

三、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即时向甲方交租房履约金____币____元整,甲方应发收据。合同终止乙方已交清租金及其他费用迁出时,甲方应将履约金退回给乙方。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金中扣除。

四、乙方依约交租,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可到深圳市公证处申请证明,则乙方不负迟延责任。

五、出租房产的维修、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用由甲方负责;每月管理费、水电等杂费由乙方支付。

六、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确需收回自用,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并退回履约金另补偿乙方迁让的损失,补偿额为两个月的租金;如乙方确有事因需退房,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期间租金照交,甲方不退回履约金。

七、租赁期间,乙方如对房屋和设施故意或过失造成毁损,应负责修缮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乙方使用房产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不得贮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特区有关条例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乙方如需装修人墙,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物业管理部门允许方能施工。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装人墙的格、窗、花、电器等在乙方迁出时可一次过折价给甲方,亦可拆回,但须负责修复原状。

九、租赁期间,房产遭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灭,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房屋发生重大损失或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乙方可提出退房或代甲方修缮,并以修缮费用抵销租金。

风险提示: 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十、在租赁期间,乙方不按时交租,甲方应及时发挂号催租通知书,如拖欠租金达一个月,或欠交管理费、水电等费达两个月为乙方违约,合同因违约而告终止,甲方应持催租通知书及有关函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合同违约终止手续。

十一、因乙方违约而合同终止,则甲方有权单方收回房产。甲方在收房时应凭公证处发给的因违约终止合同的证明,通知大厦管理处。

如乙方不交回租赁房产的锁匙,甲方有权会同大厦管理处人员作证进入自己的房产内,将乙方存放在房内的物品清点拍卖,并用以抵偿欠租和其他有关费用,若有余则应交回给乙方。

乙方表示保证履行合同规定,如有违约,完全自愿接受甲方作出的上述处理。同时保证绝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十二、甲方将乙方存放在租房内的物品拍卖所得仍不能抵偿租金、管理费和有关费用时,该等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交清,而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至清偿为止。

十三、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乙方必须依时迁出并将家私杂物全部搬走。若迁出后五天内仍留下箱柜等物不搬清,则作为放弃权利论,由甲方全权处理,报请物业管理部门派员到场作证,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风险提示: 明确转租程序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明确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还应明确转租的程序,以免因转租事项产生分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十四、合同期满,如甲方的房产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十五、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文字与打印的文字效力同等,自双方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即提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十七、本合同共页为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市公证处____份,均具同等效力。另由甲方交大厦管理处影印件____份。

出租方(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承租方(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2.房屋租赁合同深圳 篇二

一、深圳市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发展历史和现状

2006年9月, 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 (2006-2010) 》, 正式开启了深圳市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 居于全国先行先试之列。此规划突出的创新思想是提出了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的政策转变, 并以解决深圳市中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的住房保障为目标。2007年12月, 深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府[2007]262号) , 进一步明确了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建设标准等。2008年1月, 深圳市政府又发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深国房[2008]36号) , 对公租房的建设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至此, 正式确立了深圳市的公租房制度。2010年6月, 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首次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确公租房的相关问题。其中, 将公租房定义为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筹集, 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深圳市公租房经过几年的发展, 已逐渐成为深圳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有公租房类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公租房、人才公租房、产业配套住房四大类型。住房保障对象涉及到深圳市低保和中低收入家庭、深圳市各级人才、产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 体现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广覆盖”特点。

在公租房建设方面, 深圳市目前主要是采取政府直接建设和基于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参与 (投资和参建) 两种模式, 而发展趋势值得进一步研究。

在公租房定价方面, 目前深圳市的公租房租金定价准则主要有两个核心依据。一个是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9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 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另一个是2011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公布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修改稿) 》第18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 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 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

然而, 复杂的公租房系统在公租房建设可持续性和公租房租金定价等方面面临许多挑战。分析表明, 公租房的建设和分配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财政负担、参建机构 (社会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商) 的合理收益和保障对象的可支付性等问题。对于政府, 公租房建设的目的是为了社会住房保障;而对于投资者, 公租房建设是为了合理的投资回报;对于租房者, 则必须考虑其支付能力以及获得的基本居住权保障。因此, 需要分析现有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制度存在的不足, 探索公租房建设可持续性发展策略以及公租房租金定价政策。

二、深圳市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存在的不足

如前所述, 深圳公租房经过几年的探索性发展, 形成了具有自己特点的运行体系, 为全国全面推广公租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 深圳现有公租房政策仍存在一些不足。

1. 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单一

深圳市公租房建设大部分由政府主导开发新建, 存在建设资金来源单一、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 难以保证公租房持续发展。随着“十一五”和“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中继续扩大公租房建设规模目标的提出, 公租房建设的资金压力将更大, 亟待拓宽融资渠道, 保证资金供给。以前依靠出售经适房回收资金以实现住房资金滚动循环的做法, 将随着经适房的淡出和公租房的扩大而退出历史舞台。公租房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其资金筹措过程中, 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 包括公租房建设资金筹集、公租房运营费用 (包括长期的房屋维修资金等) 、社会参与公租房运营的整体制度设计, 以及政府地价、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落实。上述特点, 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有众多难以预测和控制的因素和风险, 难以吸引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参建公租房。这些都直接导致了公租房建设资金仅依靠政府投入, 建设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

2. 公租房定价体系不完善

现行深圳公租房定价方式不够科学, 定价系统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缺乏充分的数据支持和科学的定价理论上。在制定公租房租金的实际操作层面, 是按照公租房项目附近普通住房市场租金平均价格的一定比例下浮来确定其租金的。因此, 深圳市每一个公租房项目产生一个租金标准。这种方式在执行上简单, 但缺乏公平性以及未考虑不同群体的收入水平。在深圳受公租房保障的群体其收入差异是较大的 (例如各级人才和低收入保障对象) , 采用一刀切的公租房定价方式反映了深圳市公租房租金价格体系的粗糙和不完善。总体上来说, 公租房定价政策由政府主导, 现行的公租房准入条件和租金定价模式制定中参考的客观因素不足, 过多考虑了公租房项目附近的市场平均房租以及租户的平均收入, 仅从均量上反映了公租房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经济水平, 使得制定的租金定价模式不尽完善;另外, 由于各个政策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的途径, 没有实时互相沟通的平台, 缺乏被保障者的信息交换机制, 无法权衡和掌握居民实际的资产净值状况。这种定价方式导致主观因素成分偏多, 客观分析结果支撑的政策依据较为欠缺。

3. 公租房建设标准欠缺理性依据

根据不同被保障对象群体和家庭规模, 深圳市初期公租房每户面积一般在50、60、70平方米, 目前修订为35、55、85平方米户型为主。若以四口之家的标准, 按照香港公共屋邨 (简称公屋) 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计算, 最小户型可以容纳下4人甚至更多。深圳尚未制定住房保障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从目前的保障水平看, 在深圳土地资源极其紧缺的现实条件下 (852平方公里的土地承载着1400万左右的人口) , 现行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显得不合理。同时, 公租房内最小户型多由2人结婚夫妇居住, 4人家庭均申请60、70平方米或以上的户型居多。与发达国家公租房建设标准相比, 深圳市公租房标准户型过大, 这直接浪费了有限的政府资源, 也增加了公租房承租人的每月租金负担。另外, 由于地方政府在公租房的建设过程中具有较大自由度, 保障对象较为宽泛, 对公租房的保障性认识不充分, 在实际操作中公租房建设标准更是趋向超标。例如2011年5月, 国土资源部规定公租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以40平方米为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包括北京和重庆在内的很多城市公租房建设项目都超过了此标准。由于公租房的问题涉及到保障性居住这一基本需求的实现, 而公租房面积标准的公平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上, 一个地区应该尽量保持一致性和稳定性, 可参考香港的公屋标准, 进一步制定合理的深圳标准。

4. 公租房规划选址科学性不足

公租房选址是公租房建设中的关键要素。公租房选址受到土地价格、交通便利性等因素影响。目前新建公租房的选址大多过于偏远, 且采用集中建设模式, 周围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不足。这样的公租房建设思想会导致不少弊端产生。首先, 偏远的地址会增加低收入家庭的交通和生活成本, 增加其就业难度, 降低其生活质量;其次, 由于偏远的地址产生较为低价的公租房租金, 有可能加剧弱势群体的空间聚集, 强化居住分异, 带来各种社会问题。由于住房的耐久性特征, 住房建设一旦实施, 就有很强的不可逆性, 会对住房存量的空间布局和城市社会的空间结构形成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影响。例如, 香港天水围的贫民窟化就与大规模建设公屋初期政府未充分考虑配建必要的基础设施有关。

三、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政策建议

由于我国公租房建设发展历史尚短, 政府和保障性对象对公租房的保障性特性和实施难度认识不足。政府在其指导性意见和相关规定中都只能给出大致的框架, 缺乏系统性的统筹和具体指导细则。

1. 建立公租房定价数据库

分析表明, 现行公租房规划建设政策和公租房租金定价研究上的不足主要来自于对公租房“非市场化”属性认识的缺失以及缺少相应的统计数据分析支持。目前全国尚无公租房相关数据库, 无法对公租房租金、户型布置、小区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和公共交通条件等重要因素开展分析和研究。鉴于公租房是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方向, 有必要率先在深圳建设公租房数据库, 以真实的数据为基础, 制定科学的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公租房租金定价系统。

2. 推动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

由于公租房产品的复杂和多样性, 政府应高度重视公租房政策的顶层设计和统一协调的公租房建设运营政策。其中在公租房参建制度中, 需要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来约束政府和参建机构的责权利以推动社会投资机构参建公租房。目前, 房地产开发商在和地方政府合作的过程中, 由于公租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和租金定价等关键环节是政府主导, 参建机构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对于地方政府的信誉和公租房政策稳定性存疑。公租房建成之后, 有可能出现公租房租金无法及时收回, 给公租房参建开发商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这一问题使得社会投资者对投资公租房参建一直处于观望态度。因此, 政府对于参建公租房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土地、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公租房租金定价意见、租金回收利益等具体的指导性规定和制度, 并通过制订示范合同文本的方式给社会机构明确的指引和预期。此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公租房建设经验的积累, 政府也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招投标和采购系统, 加强对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管理, 进一步节约成本, 提高有限政府资源的利用效率。

3. 设计合理的公租房户型

当前, 需要检讨公租房建设标准单一和建设面积不合理的现状。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租房定位, 提出适合于该定位的公租房户型的合理空间和面积标准, 以提高有限政府资源的住房保障效率。在这方面, 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公租房建设采用有效的公租房户型设计来减少公租房土地占用成本, 达到资源有效利用。日本的公租房主要为框架结构, 基本形式以外廊板式为主, 住宅户型面宽较小, 户型平面多为瘦长型, 总面宽较小, 进深相对较大。其设计重视空间的流动和视线的贯通。因此, 日本住宅户内面积虽小, 但通过门窗洞口及住户活动流线的巧妙设计, 使得室内空间实用并灵活变化, 做到了小中见大;再加上卫生间的合理分布、储藏空间的有效设置, 使住宅空间的利用率高、舒适性强。这种设计既适宜人居, 又节约了土地, 获得较高的容积率, 对中国公租房设计非常有借鉴价值。此外, 香港公屋和新加坡组屋的建设经验表明, 租赁类居住空间设计为大空间较受住户欢迎, 深圳2011年提供的松坪村三期项目采取一房一厅或两房一厅等模式, 很难满足不同的居住需要。给住户多留些可以自主临时分割的空间, 既可以增加公租房使用的方便性, 又可提高公租房的空间使用效率。2012年竣工的由万科房地产公司给深圳市政府代建的大型公租房项目龙悦居三期工程, 借鉴了日本、新加坡的经验, 在室内空间设计布局上有很大提升。最后, 针对深圳市公租房入住群体的多元化特点, 可考虑在公租房建筑公共区域配套一些经济实惠的洗衣、会客、餐厅等公共功能用房, 提高公租房使用的人性化设计。

4. 关联型公租房选址模式

我国城镇化进程在继续快速推进, 公租房建设应该和国家、省市城镇化的战略相结合, 针对不同类型产业的集聚区, 实施具有明确定位的公租房项目建设以及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 并与区域内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相互配合, 将可更大程度地满足被保障对象的居住需求并实现政府保障性住房资源的最优配置。经济条件方面, 公租房应该考虑特定对象未来收入现金流的特点, 重点解决夹心层人员的住房需求。政府主导的公租房特性与商品房不同, 须考虑公租房承租人的经济条件及其交通成本和时间, 公租房选址与规划应该与整个城市的产业布局相符。

此外, 借鉴国际上中心城市公租房的建设经验, 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 深圳市在保障性公租房的选址上要更加科学合理, 不能单一考虑地价和拆迁难度等问题, 而将公租房选址在交通条件和基础设施配套不便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附近的“飞地”上。伴随深圳市的轨道交通发展和旧城旧村改造的大力实施, 应该重点研究结合公共轨道交通建设和高强度的公租房规划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1].曹丽娟.关于我国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的思考.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11

[2].强真.我国住宅供应模式优化及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基于公共租赁房的启示.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10

[3].孟卫东柳歆.城市公共租赁房租金定价机制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12

3.房屋租赁合同深圳 篇三

您好!我是一位退休在家的老人,1998年5月我把自家一处120平米的门头房出租给了一个远方亲戚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30年,租金每5年一涨,按市场价格确定,每半年交纳一次。开始几年我这位亲戚还不错,每次都按时把租金给我送来。但是近五六年来,他总是无故拖延,每次收租金都成了我和老伴的心病,往往电话打了几十个,跑上十几趟才能把他堵在家门口,把租金收上来。我们年纪大了,实在没有这份精力了。我听说,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了呢?

青岛 赵华闻

赵华闻:

您好!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其中第214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该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5月,是在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当时的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您这份租期30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您所说的,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的情况,您可以在每次到期之日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给他一段合理期限交纳房租,通知可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以便保留证据。如果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仍未交租金,您就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租赁关系,租金的及时交付总是出租人最关心的事情,建议您先把您的立场和难处向承租人阐述清楚,如果承租人并非恶意拖延,只是因为繁忙疏忽,您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等比较便捷的收取租金的方法,以便解决双方的不便,更好地履行合同。

商品房逾期交付 开发商可以免责吗

律师:

您好!我2009年6月购买了一套95平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则按日支付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写上了,如果因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因为购房合同都是房地产公司提前打印好的,也不允许我们购房人改动,我只能一字不改地签订了合同。不想,买房后快3年了,开发商才于最近开始交房。而且,开发商提出不能按时交房是因为这两年夏天气候不正常,雨天过多无法施工造成的,加之小区修改规划无法报批才导致不能交房,责任并不在他们,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所以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只能象征性地补偿业主3个月的物业费。我觉得这样的结果很不公平,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呢?

济南 吕婷婷

吕婷婷:

您好!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提前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文本。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这一条款无疑是免除了开发商自己应负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开发商提出的雨天过多,这一理由属于正常的气候现象,不是自然灾害,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至于小区修改规划未能获批,更是其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逾期交房的事实,并不能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而免除责任,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婚内夫妻间借款 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律师:

您好!我和妻子结婚12年,妻子娘家弟妹较多,日子比较困难,多年来我也一直帮助妻子的娘家。可是,什么事情都是有限度的,这些年来,妻子包揽了她弟妹上大学、找工作、买房等相当多的花销,我觉得难以接受。为此,我们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后来,我要求妻子的弟弟为我给他的10万元买房款写张借条时,妻子表示借条由她来写,算是她借我个人的钱,我们在借条中约定这10万元由妻子在5年内偿还给我个人。其实,当时我们夫妻间财产是一起管理使用的,我同意妻子来写借条,也是想给她一些约束,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现在我和妻子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我想请问,我可以凭这张借条找她要求还款吗?

烟台 刘刚

刘刚: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通过借款的方式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一方通过选择借款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的追求和其他需要,也是对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关系的和谐有益的,因而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您与妻子离婚后,可以凭当时两人达成的借款字据,向她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您的借条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

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

您好!我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住在婆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里。2001年,婆婆单位推行住房改革,我和丈夫拿出8万元钱购买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不过因为是婆婆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上仍然是婆婆的名字,但房子确是由我们夫妻出资并一直居住的。如今,我和丈夫的婚姻出现了裂痕,我想请问,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套房产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平阴 张伟

张伟:

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该处房产只能按照房产证的登记,归您婆婆所有。至于您当时出资的钱,可以按照债权处理,由您婆婆来偿还给您夫妻二人。如果出资时,您没有约定这笔钱的利息,而您这些年又一直居住这套房子的话,您婆婆是无需支付利息的。(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刘洪涛律师提供)

4.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篇四

出租方(甲方):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承租方(乙方):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租赁的房产情况】

1、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登记为用途(乙方应按登记用途使用房屋),房产证号为。

2、甲方保证对房屋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存在与第三人的权利纠纷。

第二条【租期、租金、定金、押金约定】

1、租期:该房屋的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租金:该房屋的租金为每月人民币,租金按(月/季度)支付。第一次租金支付时间为;以后每月支付时间为每月日(每季度第个月日)之前。支付方式为::

A:现金支付(乙方支付后甲方开具收据)

B:银行转账支付

甲方账户名:

3、定金: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定金人民币元),此定金可以抵付租金或者租赁押金。

4、押金:双方约定在甲方应出具押金收据。合同正常履行期满后,在甲、乙双方结清应付租金、管理费等乙方应付费用后,余款甲方应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费用承担:

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原因,房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家电设备故障或因建筑物本身质量引发的维修由甲方负责。房屋需维修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十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拒付被影响使用相应期限的租金。

(二)甲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应于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延误交房达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租赁定金。

2、在租期内,若甲方出售该房屋或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就租赁合同的履行、解除等事宜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三)乙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家私家电损坏,乙方应负责修缮和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2、乙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期限按时交租,乙方延期交付租金达天,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达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欲分租或者转租房屋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欲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者改造。

5、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解除合同后物业管理人员或者警察的协助下收回该房屋并将原属于乙方的物品搬离。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情形:

如果甲方违约或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租赁押金。

(二)乙方违约情形:

1、租赁定金交付后,房屋交付前,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没收交付定金,合同解除。

2、房屋交付后,乙方违约或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租赁押金并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所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应付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壹式贰份,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六条 【备注】: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代理人:代理人:

5.房屋租赁合同深圳 篇五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宝安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3 房 2 厅),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每年涨租一次,涨租幅度为上一年度月租金的 %。

第三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交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2、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2、第十条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售)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不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同时甲方返还乙方乙方2个月押金;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甲方请求剩余合同期内的营业费用及装修补偿等损害赔偿;

□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个月)以上;(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

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五)甲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乙方在获得赔偿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交回租赁房屋)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获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第二十—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交更协议的,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完整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银行账户: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6.房屋租赁合同深圳 篇六

深圳房屋出租合同协议模板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计___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_,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深圳房屋出租合同协议模板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室;房型规格____________;居住面积平方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

b:家俱: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一次付款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______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_______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等安全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________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水:____________吨;电:____________度。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

深圳房屋出租合同协议模板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方将所属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位置

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栋_______楼____________平方,间数_______间。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止,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方式

乙方向甲方缴纳月租金为___________元,交纳方式为现金支付,按月交纳,即每月_______日前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当月租金。

第四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如逾期交付,则视为违约。

2、甲方应当保证对该出租房屋拥有所有权。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当合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乙方义务

1、甲方将现有库存商品_______元折价为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必须一次性缴纳________元后,才可以签订本合同,否则本合同不生效。(如甲方实有库存商品有所变化,则乙方按比例增减应缴货款)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缴交租金,如逾期缴交,则视为违约。

3、乙方必须合理使用承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承担房屋的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4、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他人,否则,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则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对方还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其它约定

1、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和添加设备,但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损坏房屋墙体及原有的装潢设施。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在不损坏房屋结构及墙体设施的情况下,对能够搬走的设备,应当及时搬走,如逾期超过三天不搬,则视为乙方放弃该设备的所有权,该设备的所有权转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进行装修的不能拆下搬走的部分,则直接由甲方无偿取得。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___________元。如乙方能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租赁期满后,甲方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如果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违约行为,甲方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租赁期间,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减免房租,甲方也不予受理。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先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深圳房屋出租合同协议模板4

房东=甲方:

租赁=乙方:x身份证号码:x

身份证地址:x工作单位:x

附身份证复印件张。

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合同:

一、租赁房为:x房内已有设施有:

另增加设施有:

二、租期为:x年(月),即从x到.三、租金为:x元/月(含闭路电视费13元/月)

乙方从租赁之日起每月日交付租金给甲方,若缴租金延期,则按延期总天数乘5元/每天的金额另交滞纳金给甲方。

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等均由乙方另行自付。

四、安全及其它事项:乙方租赁期间,不得利用租房进行违法违规活动,要确保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防范,否则后果自负。

爱护屋内设施,若设施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不得带闲杂人员入内、不得喧嚣、注意公共卫生,以免影响他人生活。不得将该房转租他人。

五、违约责任:乙方自订合同之日付给甲方元压金。双方有违约者,以此压金数付给对方。乙方租金超过交付日期10天仍未缴给甲方,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取乙方全部压金并把该房转租给他人。无特殊情况,租赁期到时,压金由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银行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深圳房屋出租合同协议模板5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居住(经营)。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具体座落方位及四至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及辅助用房。

2、乙方向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单位:人民币)

1、第一年租金为元,第二年租金为元,第三年的租金为元,第四年租金为元,第五年的租金为元。

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元,年月日前支付第一年下半年租金元。

年月日支付第二年上半年租金元,年月日前支付第二年下半年租金元。

年月日支付第三年上半年租金元,年月日前支付第三年下半年租金元。

年月日支付第四年上半年租金元,年月日前支付第四年下半年租金元。

年月日支付第五年上半年租金元,年月日支付第五年下半年租金元。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物业管理费除外。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在承租期内,甲方将该租赁房屋产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

5、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60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装璜,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60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7.房屋租赁合同深圳 篇七

一、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解约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探讨问题前, 我们首先要对房屋租赁合同及解约进行一个界定。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单独设立, 而是以租赁合同一以概之。房屋租赁又可细分为商业房屋租赁、工业房屋租赁、住宅房屋租赁等, 随之而来将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定义界定, 本人把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定义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 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而解约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因承租人原因而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本文仅指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解约。

下面就几个具体的问题进行阐述。

1. 熟悉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清楚解约风险

由于承租人经济活动战略调整等因素, 需要对目前所承租的物业进行退租。作为承租人首先要熟悉与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解约的前提条件、解约的违约责任等。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将到, 那么就要尽可能的避免提前解约而造成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还很长, 承租人等不起那么长时间, 就会面临提前解约。就要去了解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解约事项的约定, 有无提前解约的免责条款, 没有免责条款就要去参考解约条款中最有利于解约的条款。另外还要了解解约对承租人违约的罚责, 承租人是否能承担罚责而带来的损失需要权衡。

2. 解约意向的提前告知

承租人已明确要解约, 那么应当提前及时地与出租人联系, 将对承租房屋的处置意向告知, 避免出租人损失的扩大, 以取得出租人的谅解。承租人提出解约意向后对出租人来讲肯定会有情绪, 除非出租人正好想解约, 所以在沟通中一定要注意不要将矛盾激化。要将解约的原因等详细原因告知出租人, 以取得谅解为下一步的沟通创造基础。告知的主要内容有:提出解约的原因和依据、合同终止的意向日期、善后方式等。告知方式主要有口头方式和函件的方式, 但以函件方式为佳。

3. 解约的沟通

解约沟通中, 很大一部分内容会是赔偿问题, 除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商业行为出现亏损到什么情况时, 承租人可以解约而不作为违约外, 提前解约是违背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条款, 比如谁违约谁要负怎样的责任。那么实际中, 对于承租方来讲解约主要是因为经营难以为续, 出现亏损。这样的话再加上违约赔偿, 便是雪上加霜, 但合同约定的必须履行。如果原先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投入的设施设备由承租人拆除的, 承租人可以从投入设施、设备处分上的灵活应用, 来求得出租人对违约索赔的减少。一些设施、设备的留弃, 对于出租人来讲房屋可以更好地进行再出租。而承租人如果拆除这些设施、设备也是需要花工时的, 还要找仓库储存。不如与出租人沟通将此作价以抵消部分违约赔偿。

4. 解约终止协议签定

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取得一致意向后就要签定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日期、租金计算截止期、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支付、因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如顾客投诉处理、商业活动的保密约定、违约赔偿细则、房屋交付状态等。协议约定的清楚明了, 对以后实际撤退会起到引导作用, 防止或减少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摩擦。

5. 善后事项的处理

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后, 双方就要开始履行合同, 特别对承租方, 要有计划的退出, 比如商品清退、设备设施的拆除等列出时间计划, 按步实施。在撤退过程当中, 承租方要根据房屋交付状态进行操作, 注意对房屋主体结构的保护, 不得有破坏性的拆除行为, 防止对房屋产生结构性影响。

6. 房屋交付的问题

要明确房屋交付的时间, 以便承租人计划相应的工作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有一个交付记录, 比如水表、电表的起始度数, 租赁房屋内的一些设施、设备归属清单等。以便以后双方的费用结算及理清界限。设施、设备的归属清单可以参考原先签定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合同到期后设施、设备处分的约定。双方可以在签定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时再次加以明确。

二、结论

本文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解约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提供了有用的参考。能有效地避免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希望本文的探讨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因为水平和经验有限, 文中不免存在不足, 未能做到更加详细全面的阐述, 缺乏更多事实案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

8.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八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注意问题;分析

在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十的频繁,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从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合同鉴定的实际情况来看,出租人在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由于人们对自身的权责不够明确,因此这就容易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存在着许多的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述

在我国《合同法》中,人们并没有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概述,只是将其作为租凭合同中的一种进行介绍,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凭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就开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进行相应的研究分析。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是指房屋出租人们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载人必须定期给付出租人租金所签订的合同,并且在合同终止时,租出人必须要将房屋完好的归还给出租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监督的过程中,就对其相关问题予以重视,从而减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其中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性质和产权问题

在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当中,房屋的性质问题是经常出现的,这就使得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所谓的房屋性质的问题其实就是指的土地性质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对土地性质进行划分时,主要可以将其划分成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以及商业用地这几种类型。然而,在早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房屋并不重视,这就使得房屋性质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对房屋的性质问题进行考虑,这就使得人们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遭受严重的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所有权入)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是拆除恢复原状,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甚至没有凭证,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及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明文规定企业法人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于租赁合同來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租赁经营权,只有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确定了财产租赁经营范围的企业才有权从事财产租赁业务。在实践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承租方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查出租方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财产租赁这一项。

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及确认

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对方无履约能力,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不但不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反而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具有履约能力,还要看其商业信誉如何。只有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合同履行较有保障,才能与之签约。在实践中,要搞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主要是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问题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造成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频繁发生,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除了注意这些问题以外,还要对房屋租赁管理机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以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解决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着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尹中立.解读新一轮房地产调控[J].当代经济管理. 2013(04)

[2]陈光华,李红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拟[J].河南科学.2013(05)

9.深圳市房屋租赁税率 篇九

一、个人房屋租赁税率

1、租赁管理费:租金×2%(暂免征)

2、月租金小于5000元,综合税率为租金的4.1%

(1) 房产税:租金×4%

(2) 个人所得税:租金×0.1%

3、月租金等于或大于5000元,综合税率为租金的6.12%

(1) 营业税:租金×1.5%

(2) 房产税:租金×4%

(3) 城市维护建设税:租金×0.105%

(4) 教育附加:租金×0.045%

(5) 个人所得税:租金×0.44%

(6) 地方教育附加:租金×0.03%

二、境内企业房屋租赁税率

1、营业税:租金×5%

2、教育附加费:租金×0.15%

3、地方教育附加:租金×0.1%

4、城市建设费:租金×0.05%

5、印花税:租金×0.2%(业主和租客各承担50%)

三、境外企业房屋租赁税率

1、营业税:租金×5%

2、预提所得税:(租金―营业税)×10%

3、印花税:租金×0.2%(业主和租客各承担50%)

备注:个人购房物业在出租时才需缴纳租金的4%的房产税,而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则在购买物业后无论是否出租每年均需缴纳房产原值×70%×1.2%的房产税。

深圳市新的房屋租赁税征收标准

意见稿提出,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相应费用,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和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而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暂将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明年4月1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该公告自年4月1日起实施。原我市采取的综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时调整,其他税种征收率及税率按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0.深圳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篇十

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房屋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改正;拒不改正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其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土地整备、城市更新、违法建筑查处以及规划国土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拆除备案手续。

第七条 房屋拆除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其中,城市更新所涉房屋拆除工程,应提供与各区城市更新部门签署项目实施监管协议;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拆除工程,应提供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规划国土等部门按规定作出的拆除决定;

(二)施工合同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合同;

(三)监理合同;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

(五)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六)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七)《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

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包括工程任务情况、综合利用单位、建筑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分类拆除的方法、综合利用方式,以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筑废弃物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分工;

(三)现场处理利用的,应对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设备能力、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数量及使用计划予以说明;

(四)固定厂综合利用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废弃物,应对运往固定厂或其他处置场所的运输路线、数量及处置地点予以说明;

(五)建筑废弃物清理时间安排;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运输与综合利用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相关管线的迁移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承担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报审安全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取得认可意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不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施工企业,应与具备该能力的企业联合承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业绩、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鼓励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利用。现场无法处理利用的,应运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集中处理利用。

无法再利用或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妥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利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11.约定赠与子女房屋的合同可否撤销 篇十一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羅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罗志浩的行为是否有效?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表明合同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以交付赠与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其次,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本案中要使罗文赠与房屋的行为生效,须得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的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却未生效,罗文并没有丧失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再次,《合同法》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罗文可以撤销对罗志浩的赠与,要求返还房屋。

点评律师:张立君

12.合同无效的房屋登记实务问题 篇十二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 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 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 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 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 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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