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7-29

清退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精选10篇)

1.清退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摘 要 历经二十多年的“代课教师”这一特殊角色,见证了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困境。自2006教育部明确表示“清退”代课教师,清退工作便开始在全国展开,作为代课教师人数大省的广东省政府,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倾注了极大的努力和尝试,采取了代转公、转岗、经济补偿等措施,要求短时间内清退代课教师。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在取得巨大成绩基础上,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依据最近于广东省的实地调查,尝试对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方面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求为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新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 代课教师 清退政策 教育公平性 价值导向

基金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我国农村代课教师发展困境及相关政策研究——以广东梅州为例”(项目编号:101005558)。

作者简介:唐梓翔,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系;程赋,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赵琳,南开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

中图分类号:g4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93-02

一、引言

代课教师这一角色是我国1985年停止招收民办教师时的产物。当时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由于公办教师缺编,又加上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和地方财政困难,导致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因而这些地区师资严重缺乏,故在这些地区的学校中,大量聘用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即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群体由此出现,数量开始大幅增加,在1997年达到100多万。随着形势变化,为保证基础教育质量,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代课教师应该逐年被清退出教师岗位,即“清退”政策。

自2006年代课教师的清退工作在全国开展以后,解决代课教师的政策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一批为中国基础教育,尤其是为边远贫穷地区基础教育做出巨大牺牲的代课教师群体,理应得到公正合理的安置。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清退政策并没有统一,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基本由各个省市依据现实条件制定实施。

二、基本政策概述

本项目组对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做了详细的了解。广东省作为代课教师人数大省,在清退代课教师问题上也走在全国前列。该省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在2011年3月前清退全部代课教师,并实行领导问责制,从而使代课教师这一群体快速消失。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有许多可借鉴之处,其具体政策措施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招录、转岗、辞退补偿、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等方式。

(一)将合格代课教师招录为公办教师

2009年,广东省教育厅先后分两批统一组织欠发达地区“代转公”招聘考试,19876名代课教师达到全省最低合格分数线并招录为公办教师。发达地区各市通过招聘考试,有10507名代课教师被招录为公办教师或聘为合同制教师。目前,广东省共有30383名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或聘为合同制教师,占原代课教师总数的52%。因此代转公政策已经成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主要途径,这一政策对于基层教育的稳定具有很大积极作用,对于保护代课教师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二)将未能转为公办教师的代课教师进行转岗安置

在完成具有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后,2010年下半年广东各地根据实际和教学工作需要,对不具备教师资格和达不到全省最低招考分数的代课教师,通过转岗考试,有5000多名被安排到学校教辅或工勤岗位,占原代课教师总数的8%。转岗政策作为一项辅助措施,实现了部分代课教师职业的平稳过渡,其效果也是不言而喻的。

(三)保障已解除劳动关系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

2010年7月,广东省教育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从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补缴、再就业扶持等方面,维护被辞退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目前,除少部分代课教师自动离职外,广东省近1.4万名解除劳动关系的代课教师已落实经济补偿并理顺社会保险关系,占原代课教师总数的23%。保障代课教师合法权益,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重要目的,这一政策保障了大批未能成功转正或转岗代课教师的利益。

(四)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目前,除珠三角地区少数县(市、区)外,全省有18个市所辖县(市、区)已实现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中小学(不含地级市直属学校)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从2008年第三季度的1700元和5300元,分别上升到2010年第三季度的2300元和6900元,绝对数分别增长600元和1600元,增长幅度为35%和30%。同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广东省全面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初步建立起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这一政策对平衡代课教师和公办教师、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城市和农村教师收入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政策分析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以上数据,广东省绝大部分代课教师清退工作已经在2010年以内得到解决。广东省作为一个代课教师大省,在短时间内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与广东省的决心和努力是不可分的。广东省在代课教师的清退政策上,实行领导问责、多渠道转移、多部门协同,使得代课教师能够在短时间内清退。广东省解决代课教师的努力以及政策的实施,值得其他省份学习借鉴。

然而,笔者在五华县实地的调研中,对当地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对于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的巨大成就背后,不可忽视的问题也是存在的。但是,广东省在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中国特色”,对于地域差异较大的广东省,政策的适用性以及政策实施的速度也是值得商榷的。广东省代课教师数量较多,且绝大部分分布在其东北部欠发达地区,在短时间清退全部代课教师,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问题。首先,清退进度过快,忽视地方实际,导致清退工作在部分地区显得粗暴、简单,以至于各项政策难以到位。

在五华县,代课教师数量庞大,该县在清退政策实施以后,组织代课教师参加代转公考试,但是政策的力度大打折扣。2009年,该县一次性清退300名代课教师,而“代转公”的名额只有20个,曾一度引起该县代课教师的强烈不满甚至集体上访。这样的情况发生值得我们去思考,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做出政绩,还是为了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保障代课教师权益?因边远贫困地区师资匮乏,地方财政困难,代课教师应运而生。而在地方财政没有改善、边远地区师资尚未得到补充的现实条件下,要求代课教师在短时间内全部被清退,这样一刀切的方式,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而为了政绩,不顾实际情况,不解决催生代课教师的各种机制,要求清退代课教师,这样就显得清退政策在部分地区显得粗暴而简单。边远贫困地区,本身就财政困难,师资匮乏,而清退政策又要求地方政府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这就勉为其难,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也就不奇怪了。

其次,政策实施统筹性差,广东省内代课教师分布各地不一,虽然广东在政策实施上适当兼顾各地平衡,针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采取不同方针,但是解决代课教师主要资金由各地政府自行筹集,这样原本偏远落后地区代课教师数量庞大且财政困难,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就面临更大的挑战,从而导致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在这些地方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五华县的事例也印证了这一点。各自为政,地区间的均衡力度欠缺,对于解决代课教师这一负责问题是极为不利的,更多需要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发挥资源调节者作用,尽可能实现区域平衡,保证相对的公平。

再次,政策实施缺乏部门间的协调,各自为政这一现象不仅体现在各个地区,也体现在不同部门。广东省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中,很注重多部门的联合,但是到地方各部门,就变成各部门尽力推诿,教育部门缺少足够的支持,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必然就面临多方面困境。

最后,政策本身催生不公正。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实施,代转公考试、转岗、经济补偿等方式是代课教师流动的主要方向,政策原则无疑是公平至上,但是现实却是公平政策催生不公平。代转公考试是代课教师最佳流动途径,这一政策给了代课教师一个公平发展机会。然而,在代课教师这一群体中,也存在着差异。在我们赴五华县的调研中,许多代课教师对清退政策表达了不满。那些较早担任代课教师的,长期在一线教学岗位,虽然获得政策上的适当照顾,但是这些人在考试中却处于劣势,加上代转公名额有限,使得许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及爱岗敬业的代课教师最终在竞争中被淘汰。与此同时,在代转公、转岗、经济补偿等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灰色交易,大批关系户突击进入代课教师群体,通过以上政策获利,导致那些最需要帮扶的贫困代课教师再次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政策反思

广东省积极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并为妥善安置代课教师做出努力,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上,取得巨大的成绩,这一点值得其他省市学习借鉴。同时,对于此次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值得我们对现阶段区域协调、社会公正、地方政府的管理等做出反思。

代课教师是特殊时代,特殊国情催生的产物,这一身份群体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一度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然而,当我们关注代课教师为什么会在偏远贫困地区大量的存在时,就需要认真反思,为什么这么多年代课教师这一群体一直存在。区域发展的严重不协调,在代课教师这一群体上体现的尤其明显。面对全国、省市内发展的不均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国家不停强调区域协调发展情况下,区域不协调现象没有太多改善。从代课教师的产生到清退,区域间的差别一直没有改善,一刀切的行政命令,同时政策在区域协调上力度欠缺,客观上使偏远贫困地区处境更不利。如何做好区域协调,更好的保障区域间的公平是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应该关注的,也是其他各项政策应该关注的。

聚焦代课教师这一群体,我们又得对教育的公平性做思考。在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教师,同工不同酬;在一个国家,同样是学生,享受不同的教育条件,参与同样的竞争。代课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对贫困落后地区教育做出巨大牺牲,但是却享受低待遇,且这样的情况几十年没有改善。代课教师作为一批没有正式教师资格的群体,其综合素质自然偏低,却是农村教育的主干力量,其结果是导致偏远地区农村在原本不利的环境下,再度被弱化。面对这样的情况,不禁要反问我国的教育是否在向着更公正的方向发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政策,对偏远贫困地区的忽视是否体现了教育的不公正。教育公正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面对代课教师问题上,我们同样得反思如何改变现实状况,实现教育的公正。

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中,对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价值导向要做拷问。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这是无需置疑的,但是,急于把代课教师在短时间内清退是为了什么?代课教师问题情况复杂,且存在的诸多根源,在短时间内清退代课教师难度可想而知。从现实情况也可以看到,广东省短时间内清退大批代课教师,出现了安置不合理,政策安置再度催生不公平等引起部分地区社会愤怒,偏远贫困地区教育动荡。这就是清退代课教师所要达到的目标吗?难道仅仅是为了消灭代课教师这一群体吗?不得不反思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初衷是提高整体教育质量,保障代课教师基本权益,如果政策不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实施效果就必然会打折扣。从代课教师这一问题,就凸显出地方政府价值导向上,存在政绩优先的倾向。

五、总结

代课教师问题的存在,是制约农村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也是违背教育公平性的事实。努力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当前政府的职责。如何在积极实施清退政策同时,清楚认识代课教师问题的复杂性,以务实的态度,正确的价值导向,采取合理合情的政策,逐步推进代课教师清退工作,是当前政府应当思考的。

2.清退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二

代课教师是指在农村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他们没有任何名分却为中国的基础教育事业, 为“普九”和“两基”工作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历史贡献。代课教师是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状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由于代课教师没有合法的入职程序, 加上质量参差不齐, 基于我国现代教育事业发展对教师质量提出的要求, 国家对这部分群体采取的是“清退”的政策。但通过各种途径, 我们了解到他们的生存状况不佳, 利益保障缺失, 特别是要将他们全部“清退”, 这对他们来说是巨大的打击, 他们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令人同情。从开始的承认、任用到现在的否认、清退, 国家对代课教师态度的巨大转变势必要引起关注。有来自代课教师群体的反对声, 也有关注教师队伍建设的教育专家和学者, 他们从不同的理论视角来分析该政策的可行性。大都是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从代课教师产生的原因、背景等方面分析代课教师的现状, 由此提出关于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种种建议, 很少对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本身用制度伦理精神去研究和反思, 本文旨从制度伦理的视角本着公正原则建构一种合乎实际、彰显德性的代课教师分流政策。

一、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概述

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文件要求明确“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 逐步清退代课人员”。此决定可以看成是国家全面“清退”代课教师的开端, 各地也逐步开始“清退”代课教师的工作, 代课教师人数由1997年的100.55万递减到2005年的44.8万。该政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包括研究专家以及新闻媒体, 在社会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与此同时, 政府的态度也日益强硬。2005年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逐步取消代课教师, 全面推行农村教师聘任制;2006年3月又提出在短时间内“全部清退”代课教师;到2007年代课教师的数量已由2005年的44.8万下降到37.9万, 并指出还将继续加快清退并总结出两条主要办法, 分别是源头上控制和从实际情况出发, 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在岗教师。同时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都明确提出“坚决辞退代课教师”, 而对于具体的清退办法以及清退后的保障措施并未作详细部署。

各省均是以国家的政策为总纲要, 结合本省实际清退代课教师, 因具体实施方案各有不同, 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河南省把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合为一体, 在《河南省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凡在1989年全省首次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 没有取得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并在省教委备案的民办教师, 均属计划外民办教师, 都是这次清退的对象。”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是由于当时师资短缺而走上教育岗位的, 同样作出了贡献, 对被清退的教师没有出台任何安置措施, 一清了之, 这势必会引发问题和矛盾。广西省在2004年面向社会人员公开招考中小学教师, 主要对象是经县级部门批准录用的有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 且招录工作与清退工作同时进行, 但这并不是真正的解决办法。给予代课教师指标问题, 被清退教师后续安置问题都无明确表明, 导致代课教师对结果不满, 上访、告状等社会问题频现。最受社会关注的还是甘肃省渭源县自2006年开始大规模清退500多名代课教师, 结果得到的只是每人300到800元不等的清退费, 进而造成了联名上访的不良影响。像渭源县这样通过全面清退的办法, 且只发放少量补偿金的例子屡见不鲜, 这让代课教师无所适从。

二、基于制度伦理视角的代课教师问题反思

代课教师在教师的岗位上做出了贡献, 草草清退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矛盾, 这是不科学且缺少人文关怀的举措。代课教师是一群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 不能享受和公办教师相同的待遇, 却长期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承受着超量的工作任务和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被“清退”后又没有合理的保障措施, 生存状况堪忧, 这对他们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所以对代课教师清退政策进行伦理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 制度伦理的内涵

1.主要思想。制度是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支撑, 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毫无偏颇地一视同仁, 即是公平的正义。制度伦理是指伦理化的制度, 也就是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追求和道德要求, 强调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 包含三个主要原则:公正、普遍、历史。

任何一项符合伦理精神的制度必定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 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原则主要包括正义和效率, 其中首要德性是正义。“也就是关于社会基本结构即社会的主要制度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制度公正的必要性来自制度的公共性, 是为所有人而制定的, 具有普遍性, 这也就使得公正成为制度的本质要求。“正义原则的基本内容为:第一, 必须提供每个人的基本物质需要,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二, 在最期望得到的社会地位的机会分配方面, 社会体系必须尽量照顾处境最不利的阶层的利益;第三, 如果要有经济不平等, 必须使这种不平等的安排能够尽量增加最贫穷阶层的财富。”所以, 一项符合制度伦理的政策在整合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和调节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时应该表现出伦理性和公平性, 并将这一原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在制度所规定的准则里, 正义、平等原则处于基础地位。同时制度伦理不仅关乎对一项制度进行伦理评价, 还要将符合伦理精神的道德上升为制度以保证伦理精神的实现, 二者是辨证统一的。所以, 综合上述思想可以得出:制度伦理关注的是制度的合伦理性, 追求的是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2.分析框架。为对代课教师清退问题进行更全面, 客观的分析, 用一种人性化和正义的视角去反思我国当前的代课教师清退办法, 采用基于公正的制度伦理思想是十分合适的。由于制度和伦理二者不可分割, 我们研究制度伦理除了探讨其自身的定义、原则及演化外, 还必须涉及该制度本身的伦理追求, 我们认为其核心思想就是公平、合理、正义, 而这种道德的判断又会影响到制度的变革与稳定。在对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概述及产生的问题的基础上, 以公平原则为导向分析代课教师面临清退时在机会、过程和结果中遭遇的种种不平等对待, 用制度伦理的精神去审视, 指出其中的不合理之处, 并试图提出相应的, 真正人性化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代课老师在教师的岗位上做出了贡献, 草草清退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矛盾, 这是不科学且缺少人文关怀的举措。

(二) 基于制度伦理视角的分析

公平正义是全体社会成员追求的理想, 一定程度上的公正是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 罗尔斯也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其实, 代课教师确切的身份应是一群“弱势群体”, 因为他们完全符合“弱势群体”的特征:个人及家庭生活达不到社会认可的最基本标准且有困难的群体;他们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他们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明显处于劣势, 社会权利相对匮乏, 得到的帮助与扶持较少;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 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或支持。换而言之, 他们是一些需要他人帮助、支持、甚至是救助的群体。从人道主义的角度, 对于弱势群体, 全社会都应该给予扶持和帮助, 帮助他们摆脱悲惨命运, 但是现实中代课教师被清退的做法完全是南辕北辙。

1.“清退”方案不完善, 导致机会不均。代课教师是一群值得尊敬的生命体, 针对他们的政策应做到起码的尊重。虽然教育部发言人指出“对于学历合格、素质较高、取得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 可以根据需要参加当地统一组织的新聘教师公开招聘, 对于其中表现比较好的代课教师, 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来参加招聘, 参加招聘后, 取得正式教师的资格”, 这在理论上是给代课教师提供了一个重返教师岗位的机会, 但是实现这样的机会是渺茫的。代课教师没有编制, 不能和在编教师一样平等地享受教师技能培训的机会, 他们本身的教学水平和相关知识能力得不到提高, 使得原本基础薄弱的他们如何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这样的机会对他们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即, 这种机会上的不平等肯定会导致“清退”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择优聘用的办法流于形式, 难以满足道德伦理要求。其次, 相关的配套措施也没有到位, 具体的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不明确, 各级政府的责任划分不清晰, 财政经费的落实问题, 相关监督机制的建构以及对代课教师的长期扶持机制等问题没有做到具体细致, 而代课教师与有编制的教师在福利待遇上不能同日而语, 在经济上不堪重负, 在这种本来就不平等的基础上还要清退他们, 这根本没有顾及代课教师的利益, 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所以缺乏制度保障的“清退”政策难以顺利进行。

2.“清退”程序简单随意, 有失公平。首先, 我们必须审视“清退”一词使用的恰当与否。“清退”的意思是清理退还, 似乎代课教师是一种不合理的存在, 这样的字眼不得不让我们联想到代课教师是被无情地赶下讲台的, 这对他们这样一群生命体毫无尊重可言, “尊师重教”不仅没能体现反而是一种莫大的讥讽。

虽然教育部官员说“清退”进程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 但同时也表达了要尽快“清退”的愿望, 这必然使各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地加快“清退”进程, 盲目地“一刀切”。大部分代课教师只是收到一纸文件就不得不离开工作多年的教学岗位, 有的甚至只有单纯的口头通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的代课教师惠志敏就是如此, 2006年8月, 他落选当地的中小学教师招考后, 虽然没有接到明确的清退文件, 但他被口头告知“再不能回学校上课了”。这样的做法谈何对代课教师的尊重?代课教师作为地位平等的主体在这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都处于被动地位, 毫无主动参与的权利, 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完全忽视了他们的利益诉求。

3.清退补偿不到位, 人性关怀缺失。为中国基础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代课教师在被迫离岗时, 应得到相应的足额补偿。但在《南方周末》2008年1月10刊登的《最后的代课教师》一文中提到甘肃省渭源县的代课教师的“一次性‘清退’费按照教龄长短——15年以上的800元, 10~15年的600元, 5~10年500元, 5年以内300元。”要拿到这微薄的补偿也是不容易的, 必须经过多次的讨要才会得到, 更有甚者是一无所获。根据制度伦理中的正义原则, 在进行社会资源分配时应尽量照顾处境最不利的阶层的利益, 代课教师是一群弱势群体, 再就业必定困难重重, 但是政府“一退了之”并未给予他们政策上的倾斜或是资金补助, 失去工作后就算有少量的补偿金而缺少后续的保障机制也解决不了被辞退代课教师长期的生活困境, 他们的处境会越来越难, 这种不平等的安排也并没有增加代课教师的财富。同样是教师, 同样在教学岗位上作出了贡献, 代课教师的贡献甚至更大, 但在离岗后, 在编的教师有超出在岗工资多倍的退休金, 有一系列保险, 而代课教师的后续生活无人过问。这种结果上的极不平等明显体现了政府在“清退”过程中忽视代课教师利益, 缺少人性化的处理手法。

一项政策的实施应是最大限度的追求平等, 但是如今的清退政策不仅没有做到公平, 反而拉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距离, 逐渐形成一道不可跨越的鸿沟, 这是不符合制度伦理的要求。

清退代课教师这一政策的出台, 虽然体现了国家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决心, 却没有体现对离岗教师的生存与生活的人文关怀, 没有提供合理的、合乎德性的方案, 没有出台合理的配套措施 (如制订具体补偿标准的办法, 财政经费落实的方法, “清退”过程对代课教师的扶助机制等) 以体现公平的原则。代课教师得到的只是一纸通知和微薄的补偿金, 离开了教师岗位, 没有妥善的安置措施, 又没有一技之长的他们只好去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来维持生计, 从原来处在教师队伍底层转到社会的底层, 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一项政策的实施应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平等, 但是如今的清退政策不仅没有做到公平, 反而拉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距离, 逐渐形成一道不可跨越的鸿沟, 这是不符合制度伦理的要求。

三、基于制度伦理精神的代课教师分流政策

1.分流政策的合伦理性分析。正义、公平是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理想, 要践行这一道德理想就必须使伦理上升为制度, 提高道德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又不失道德本身的自觉性和示范性。对于被清退的代课教师来说, 在物质上, 他们失去了工作, 生活将无着落, 重新就业困难重重;在情感上, 他们一腔献身教育事业的热情被浇灭, 积极性严重受挫, 他们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针对现行的代课教师清退政策, 我们应在遵循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理性分析。一刀切的“清退”做法有失公正, 应因人而异, 实行分流措施能更好地促进代课教师的顺利退出。

分流政策应做到从实际出发, 充分尊重了代课教师的主体地位, 代课教师最后的出路都是在社会资源合理均等分配的基础上决定的, 这样的安排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极大地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减少社会矛盾。

2.分流政策的建构与实施。代课教师整个群体人数多, 质量参差不齐, 但是可以将其划分为四类亚群体: (1) 学历层次较低的中青年教师 (约占45%) ; (2) 学历较高的中青年教师 (约占37%) ; (3) 学历较低的老年教师 (约占14%) ; (4) 学历层次较高的老年代课教师 (约占4%) 。对整个群体进行分层, 避免了陷入“一刀切”的误区, 优势的教师资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 也对农村地区受教育者负责。所以, 分流政策既考虑了实际又体现了对代课教师的合理安置, 是科学公正的。

总体而言, 对于代课教师要统一承认他们作为教师的身份, 而不仅仅只是承认他们为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 这是从心理情感上给他们以慰藉, 让他们找到身份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为他们以后的权利保护及利益诉求提供一个着力点, 这也是伦理上的起码要求, 才符合公正的原则。具体来说, 代课教师有转正、同工同酬、完善的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利益诉求, 所以针对不同的群体要区别对待。

第一, 本着充分利用资源、人尽其才的原则, 代课教师群体中有一部分持有教师资格证, 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多年的教育经历, 完全有资格和能力胜任教师岗位, 但一直是编外人员, 对于他们要实行“代转公”招聘考试, 择优录取成为公办教师, 能和公办教师有同等的待遇。

第二, 代课教师大都工作在边远、贫穷的农村地区, 这些地区面临严重的师资短缺, 优秀教师不断流失, 如果将仅有的代课教师全部清退又没有充足的师资来补充, 当地的基础教育将面临瘫痪的危险, 教育质量失去保证。所以, 要为那些不具备转正资格又继续在岗的代课教师提供进修和培训的机会, 纳入当地的教师培训计划, 提高现有代课教师的教学能力, 以帮助其更快达到公办教师的资质要求。另一方面要适当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 尽量做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以便全身心地投入教学工作。

第三, 对于经过培训之后仍不符合教师资格但有工作能力的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 督促他们离开教师岗位, 鼓励他们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政府可借鉴有些地区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做法优先在教育领域创造一些合适的岗位, 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 在各方面给他们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和帮助, 促进他们顺利再就业。

第四, 其中年老的面临退休的代课教师, 由于他们在职期间确实为国家的基础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 但工作期间福利待遇低, 承受巨大的压力, 退休后生活难以保证, 应根据他们的代课年限及资历发放相应的补偿金, 以公办教师的标准纳入社保及相关的医疗保险, 秉持人道主义的精神让那些终身致力于农村基础教育的老教师老有所养, 生活上没有后顾之忧。

当然, 要真正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还需要一系列相关的补充措施。科学核定农村学校的生师比, 确定合理的编制, 改变编制设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局面, 走出“有编不补、有岗无编”的怪圈;同时为防止出现新的代课教师, 杜绝恶性循环, 在源头上一定要把好关, 严格教师资格制度, 禁止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走上教师岗位, 这样一来代课教师的数量会不断减少直至消失。最根本的还是国家和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 改善农村教育环境和教师待遇, 加大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 提升专业性, 增加教师岗位的吸引力, 防止出现大量优秀的农村教师流失现象。

3.清退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三

鲁教人发(2014)1号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 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 山东省人口和计

和社会保障厅 划生 育委员会员 2014年1月9日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为使原民办代课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积极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向我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山东省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三,执行时间

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四,人员认证

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主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办事处)为重点进行。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五,发放办法

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统筹管理,规范发放。六,资金统筹

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财政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市(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解决。七,政策衔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鲁教人字(2012)20号)规定发放的工作年限补助,参照本意见规定,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对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你)以后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其补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我省中小学招用代课教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工作年限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筹,一并由户口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做好工作规划和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县乡责任。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县(市、区)是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在乡(镇、办事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负责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刑事犯罪等行为的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教龄补助代发发放工作。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搞好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文件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4.关注农村代课教师问题 篇四

代课教师是指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代课教师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的教育投入不够,而工资低廉的代课教师恰好解决了农村特别足偏远的西部省份的农村学校师资严重缺乏的问题。

2005年年底,媒体开始关注代课教师问题。2006年“两会”期间,代课教师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问题。随后,“清理代课教师”则成为教育部及各级政府部门处理这一问题的主要政策导向。然而,许多地方在清理代课教师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一刀切”清退的做法。有部分地区虽然采取了通过考试使部分优秀代课教师得到转正,但对教师的补偿非常少。

日前,处理代课教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代课教师数量大,非一日之功即可解决

代课教师主要集中在农村,特别是农村小学。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是截至2006年全国有44.8万代课教师。2006年,教育部决定将余下的44.8万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

据《中国新闻周刊》的记者在甘肃省天水市的调查,地方教育部门的人事干部反映:“前几年,我们根据各县报上来的数字,向省里报的代课教师人数是2200多人。nJ最近一调查,发现代课教师竟多达3500多人。”“教育部、省里近几年一再要求清退代课教师,我们这儿却越清越多,可怎么向上级交代呀?”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有二:一是代课教师有县政府聘请的,有乡政府聘请的,还有村或校聘请的。但各县认为,乡、村、校自己聘请的教师从未得到县政府承认,所以,上报的数字仅是县里聘的。二是有的地方虽然把代课教师清退了,但由于师资力量得不到及时补充,又重新聘请了代课教师。

这说明,我们的农村中小学代课教师数量非常庞大,而目也不是次性清退就可以彻底解决问题的。

二、清退代课教师,地方财政压力大,艰苦的山区将面临缺乏教师的境况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近几年大学毕业生数量多,就业压力大,很多人愿意从事教学,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很难按照实际需要招收,造成这些年教师队伍“入不敷出”,再加上新来的教师集中在城区和交通便利地区,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缺员严重。

作为几十年来一直承担着义务教育经费“大头儿”的县、乡、村基层政府部门,发现了聘代课教师的甜头:聘任手续简单,工资低廉,工作卖力气。

于是,出现这样一个怪现象:前些年,许多地区每年分配的师范毕业生数量非常少,远远不能满足教学需求,而代课教师添满缺口后,最近几年许多大、中专师范毕业生在县里却得不到分配,最终无奈纷纷到外地去打工。原因无他,他们的工资待遇成本和代课教师比显然是太高了。

令社会各界担忧的是,教育部门缺乏代课教师离开后的相关配套措施。将来,代课教师问题会不会被迫卷土重来,这都很不好说。有一些贫困县的教育局局长就说,他们的财政收入极低,根本不可能每年拿出数百万元的资金。

在经济困难、生活辛苦的山区,特别足一人一校的教学点,没有多少公办教师愿意在那里呆F去,于是《一个都不能少》、《凤凰琴》、《美丽的大脚》等一些电影,反映了山村学校留不住教师或民办、代课教师普遍存在的现状。老百姓和村长们希望能有教师愿意留下来教他们的娃娃,这成了他们的渴望。

三、教学水平受当地认可的代课教师往往因为一张考卷而被清退,补偿和补助偏低

即使有一些地区对农村代课教师并没有一退了之,而是通过考试来使之转正,一些优秀代课教师也往往因为一张考卷而被清退。

这些代课教师在工作这些年里并没有很高的工资待遇,每个月他们拿的40元~200元不等的工资,仅相当于公办正式教师的十分之一到五分之一。

而众多工作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没有取得正式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政府承诺按其工作的年数付给一次性补偿。一些地方政府开出的补偿标准多是按一年给100/至300元不等,一个工作了20年左右的代课教师,获得的补偿最多也就是五六千元而已。

因此,在今年“两会”期间,我提出了一些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方案。

一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清退。

清退代课教师要遵循两部法律,《教师法》和《劳动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代课10年以上的教师,如果本人愿意,学校同意,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直至教师退休为止。农村代课教师有的代课都20多年了,还要将其解聘,显然违反了《劳动法》,而且不合乎情理。

而《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有的10年以上代课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其责任不在代课教师而在教育部门。如果说代课教师无资格从教,教育部门应该及早清退;既然长期让其站讲台,就应该给其核发资格证书。《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的门槛不足很高,有相应学历或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学能力的,就可以获得教师资格。

二是要因地制宜,渐进消亡,而不要“一刀切”。

中国农村教育的情况差别很大。对于那些清退代课教师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按照政策采取公平稳妥的清退措施。对于那些清退教师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受到很人影响的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的两部山区,不要要急于采用“一刀切”的作法。尽管教育部有关人士说清退代课教师没有时间表,但各地普遍的做法几乎都是一考了之,清退了之。

代课教师是个“过渡性”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退出历史舞台只是时间问题。但是,武断地下令其消亡,也不符合国情。表面上看,这不过是40多万人的就业问题,但在山区里,一个代课教师的背后,牵扯着多少上学的孩子?是否有足够的师资来替代这个群体?这是确实存在的问题。一旦因为措施不当,荒废了山区孩子的教育,悔则晚矣。渐进的“消亡”比起“一刀切”的“猝死”,更符合实际、更为有效。

三是需要公正地遴选与补偿,招考录用中要力求全面考核,防止评价方式单一。

对于位教师来说,客观的考核其优劣是很难的。必要情况下,对那些教育教学能力较强,工龄较长的代课教师,在考核录用时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成立相关的考核评价委员会等类似机构,采取多种办法来全面考核录用代课教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应当建立公正的遴选和公平的补偿机制,使那些合格的代课教师能够“登堂入室”,也使那些不合格者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对那些已到退休年龄或工龄较长但不适于继续担任教师的代课教师,理当给予更加妥当而公平的经济补偿,由国家财政一次性拨付给他们足额的养老金,或者给予退休教师的待遇,以便他们能够衣食无虑,安享晚年。否则,不足以彰显代课教师们对于中国教育事、№做出的卓越贡献,不足以补偿他们默默无闻付出的心血的代价,不足以彰显社会的公正和教育的公平。

四是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应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对

不同层次的代课教师的处理区别对待。

对于那些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年富力强且基本胜任的青年代课教师,适当放宽政策,给他们时间,加强培训和培养,使他们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最终达到正式教师的标准,进入乡村教育的骨干队伍;对于那些学历水平偏低、教学水平较差、担任代课教师工作时间不长的,可以考虑辞退,但要有一定的合理的补偿;对于多次考核不达标的,但其在所在学校又暂时无法找人取代的(如偏僻艰苦的山区一人一校式的教学点),要给予必要的培训,鼓励其进修,争取通过考核;对于那些年龄偏人的从事代课教师工作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如无法通过考核,可以劝退,为了表示对他们为教育做出贡献的鼓励和感谢,要给予较为合理的补偿,并隆重欢送,而不能冰冷漠然地对待。

五是对教育人口浮动较大的地区(包括经济发达地区),鼓励实行“教师雇员制度”。

其实,代课教师不仅在贫困地区有,在发达地区也有,只是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比如在深圳市这样经济发达的地区,代课教师也不少。深圳全市共有教师6万余名,其中代课教师大约8000名,占教师总数的18%左右。近年来,深圳人口尤其是外来人口数量急剧增长,学生人数也相应呈几何级数猛增,在编教师即便承担相当大的教学任务,也难以完全满足全市的教学需求,于是出现“代课教师”这个群体。但是,深圳的代课教师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清退范围,都是持教师资格证上岗的,都是具有较高职业水平的优秀教师。

据了解,深圳正在酝酿全而实施“教师雇员制度”,这个制度成功实施后,不在编的代课教师们一旦通过招聘考试,将成为深圳市教育局正式聘用的雇员制教师,他们的待遇将远远超过“代课教师”。雇员制教师实行的是“占编不入编”,即占用 编制,而不占用职员编制。雇员教师的待遇比代课教师或临聘的教师要好,雇员教师将签订正规合同,实际收入方面也会翻番。可可以预期的是,“代课教师”在深圳将成为历史,但取而代之的教师雇员制度,将是一个非常有创新意义的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模式,值得教育人口浮动较大的地区借鉴。

我们希望,通过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稳妥的政策措施,使困扰中国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的代课教师难题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5.清退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五

案由(提案主题): 关于解决农村代课教师,民办教师遗留问题

提案人: 57岁民师盼公正

主办(上报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提案类别: 民生类提案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协办: 教育部,财政部提案时间: 2010年03月09日

会员口号:构建和谐社会,完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代课教师问题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们是济宁市高新区全体陪辞退的老民办教师,怀着十分沉痛的心情,集体向党和政府反映我们的诉求,并恳求人大,提议一下我们弱势群体的心声。

我们大多数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投身于农村基础教育工作的中,小民办教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十几年,二十几年乃至三十几年。在当时经济困难,文化落后,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生活及工作环境异常恶劣的情况下,我们能艰苦奋斗,呕心沥血的教书育人,把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献给的国党的教育事业,那是我们这些被辞退的教师是合格的民办教师。而八十年代前后,由于不正之风在各部门的影响我们这些老民办教师却成了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被辞退的对象。当时我们是欲哭无泪,欲哭无声,有苦只能往自己肚中咽。回想当时辞退民办教师的情形,真叫人啼笑皆非,有的地方是自报辞退,有的地方是投票辞退,有的地方是抓阄辞退,更可气的是有的地方将外县市嫁到本市(济宁市)的民办教师,虽继续使用,却将其民师资格无理剥夺,造成实质上的辞退,这些五花八门的辞退方法,再加上个别领导的敷衍趋势,辞退经过大都是凭大队支书或学校某位领导的一个口头通知,将我们强行辞退了。

当时我们蒙冤受屈,是迫于形势,忍受了十余年,盼来了中共中央一九九一年的20号文件,实指望我们这批人能在【91】20号文件的落实中得到凭冤昭雪,不料却是无人问津。我们又盼来了九七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32号文件,我们听说后,无不欢欣鼓舞。但我们这部分人所得到的答复是“你们已不是民办教师”我们再次失望了。

我们经过学习《宪法》,《劳动法》,《教师法》及有关辞退民办教师的文件。联想到我们被辞退的经过,感到实在太冤了。《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也是公民的义务”。我们觉得被辞退就是被剥夺了劳动权

利,这是不符合宪法的。我国《劳动法》第20条讲“在同一单位工作了十年以上,就是超过一天,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辞退。”而我们在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却被强行辞退了,我们认为这是违背劳动法的。

我们这些被斥退的老民办教师,现在大都是风烛残年。由于被剥夺了教师资格,随着来自社会的冷嘲热讽,特别是在民师陆续转正,退休,领取丰厚的待遇时,面对子女及亲友不理解的质问和抱怨,我们是极度寒心,使我们的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身心受到沉重打击。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想:在国家日益富强的今天,党和政府应该记起我们这些曾为教育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而被错误地辞退的老民办教师。我们期盼领导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据法律及国家相关政策,真正重视我们反映的文图,本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精神,解决我们的“老有所养”的问题,给我们一定的经济补助,使我们从窘迫的生活困境中解脱出来,我们将无比感激党和政府给予我们的关怀,殷切期盼党和政府满足我们的愿望。

济宁市高新区全体被辞退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建议:

6.清退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六

(2008年5月20日 川价函〔2008〕9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学历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教师资格的参考人员。

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收费标准:教师资格考试费每人每次260元(包括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以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费)。

上述教师资格考试费中,包括专家评审、表格印制、证书工本费等费用。对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三、执收单位:教师资格考试费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收取。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教师资格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4〕181号)文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0日

7.清退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七

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通知内容)

发布人:张冰发布时间:2010-4-29 17:07:23所属关联:培训通知

关于落实省人保厅2010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直有关企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商定,现就全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对象:根据黑人保函[2010]29号、99号文件规定,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其中: 2005年(含2005年)以来参加教育厅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等达到240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于参加培训; 具备“直聘”权限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参加培训由学校自定;免于参加培训但已报名、缴费人员,可以办理退出手续(具体办法见黑龙江大学网上通知)。

二、关于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的效用: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是本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培训合格人员的学时可记入教育部门组织的本轮教师培训学时。

三、报名截止时间延至4月20日,培训截止时间顺延,具体开课时间另行通知。

参加继续教育是国家的规定,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也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和动员应培训人员积极参加培训;省教育厅将实施对教育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精神仅适用于今年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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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临时代课教师代课协议 篇八

临时代课教师代课协议

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协商自愿确立聘用关系,签订协议,内容如下:

1、聘用期自2012年9月起,至2013年7月止。

2、受聘教师要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

3、受聘教师有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学校管 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活动

4、受聘教师如有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与正式人员同等 对待,情形严重者,学校有权随时解聘。

5、受聘教师应注重个人形象,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给学校 造成很坏影响者,随时解聘。

6、若受聘教师需调离工作岗位,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递交辞职报告。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翼城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

受聘教师:

9.代课教师的辞职报告 篇九

因为个人价值观的原因,我恳请辞去目前的工作,望批准!如果学校工作方便的话,我希望在11月份或者之前的某个时间就能离开!

在学校的教学经历将成为我的美好记忆中的一部分,希望领导及同事万事顺心,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代课教师的辞职报告2

__校长:

因为个人价值观的原因,我恳请辞去目前的工作,望批准!如果学校工作方便的话,我希望在11月份或者之前的某个时间就能离开!

在学校的教学经历将成为我的美好记忆中的一部分,希望领导及同事万事顺心,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代课教师的辞职报告3

尊敬的____________: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再次向您提出辞职申请,辜负了领导的期望,深感惭愧。

感谢八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但是由于个人及家庭方面的原因,本人已经无法胜任此工作。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我郑重向学校提出辞职,希望领导能够批准,另外我会认真做好现有的工作,把未完成的工作做一下整理,以期在一周之内顺利地完成工作交接。

我真心的感谢学校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关爱,也感谢身边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由于自身能力及性格等到方面的原因,我对自己所做工作已感到力不从心。没能给领导当好助手,心里很是过意不去,加之工作无规律性,对家人关心不够,也让自己倍感压抑。就在上学期当我产生辞职的念头时,已对这份工作失去应有的热情,希望领导理解我的苦衷,准许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代课教师的辞职报告4

尊敬的园领导:

很抱歉我不得不做出这个决定,这个想法在我心里已经埋藏很久了。

从我第一天走进这所幼儿园到现在已经快满三年了,在这三年的工作里我觉得自己尽到了一个幼儿英语教师应尽的职责,我在带给孩子们欢乐的同时自己也收获了很多,在孩子们面前我得到了成功的喜悦和满足。

虽然工作中难免会有些许摩擦,但总的说来,我是喜欢幼儿英语这个行业的,我舍不得这些可爱的孩子们和带给我那么多欢乐的老师们。

我多么希望可以把这份工作一直做下去,可我真的无能为力。我的嗓子本来就不好了,现在幼儿园的班级和人数不断地增加,我真的不堪重负,我怕有一天我的嗓子彻底坏掉。

我也很想好好成就一番事业,但是和健康比起来,我只能放弃。

希望园领导能体谅我的难处。再次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代课教师的辞职报告5

W老师:

您好,周二上课去办公室找您,没等到您,想想还是给您写信吧,因为很多话真的一言难尽呵呵也不知道该怎么和您说。

从小我的理想就是长大能够当一名老师,大学毕业,找到的第一份工作也是在某省属高校任职,后来因为父母希望我能到合肥,所以考进了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读研的时候,遇到了周老师,我们一见如故,很欣赏对方的进取和好学,她知道我喜欢教学工作后,便热心的推荐我到贵校任教。她当时和我说,代课老师的报酬很微薄,我笑着回答:要是冲着钱,我肯定不会选择兼职当老师的,有能当老师的机会,实现自己的梦想,不给钱我也愿意。

真正作为一名老师站在讲台上,心情还是很激动和紧张的。清楚的记得,第一学期是每周上一次课,我每周都会备课到很晚,认真的做课件,总在想,怎么才能把课上的更生动些,不辜负学生和学校对我的信任。在三年的教学时间里,我尽量克服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保证正常的上课时间;搜集统计方面的小知识点,作为课前小贴士,增加学生对统计术语的了解;每章讲完,当堂讲解课后习题,及时巩固加深学生的印象;搜集现实中的统计违法案例,增强学生现实分析能力;每学期开展一次小组活动,让学生亲自动手设计统计调查问卷,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汇报统计结果的实践活动,亲身实践统计工作……三年的教学,我受益匪浅,加深了责任感和使命感,有了更丰富的职业经历和人生经历。本想一直这样代课下去,但由于在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已经越来越重,经常加班和出差,兼顾备课上课逐渐让我感觉力不从心。不想本着胡弄学生的态度对待教学,不想教学没有新的创新和突破,思量再三,决定还是暂时放弃。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做事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好,我需要对学校的工作负责,也需要对单位的工作负责。真的很感谢您给予我这次从教的机会,也感谢您三年来对我的指导和帮助,不得不离开这珍贵的讲台,心里真的很不舍,希望您能见谅,如果以后有机会,希望还能再次返回课堂。

最后,有个小小的愿望,希望W老师能够帮我实现。一段人生经历的结束,总想留下点纪念,不知道学校或者是教学组,能否对我这段时间的工作给一个鉴定,对我这三年教学的评价也好,意见建议也行,只想今后回忆起这段经历时,有个纪念。如能实现,将感激不尽。

这学期还有一个多月的教学时间,我一定会一如既往的用心上课,认真履行完自己的工作使命,请老师放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代课教师的辞职报告6

尊敬的xx: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再次向您提出辞职申请,辜负了领导的期望,深感惭愧。

感谢八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但是由于个人及家庭方面的原因,本人已经无法胜任此工作。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我郑重向学校提出辞职,希望领导能够批准,另外我会认真做好现有的工作,把未完成的工作做一下整理,以期在一周之内顺利地完成工作交接。

我真心的感谢学校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关爱,也感谢身边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由于自身能力及性格等到方面的原因,我对自己所做工作已感到力不从心。没能给领导当好助手,心里很是过意不去,加之工作无规律性,对家人关心不够,也让自己倍感压抑。就在上学期当我产生辞职的念头时,已对这份工作失去应有的热情,希望领导理解我的苦衷,准许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代课教师的辞职报告7

尊敬的园领导:

很抱歉我不得不做出这个决定,这个想法在我心里已经埋藏很久了。从我第一天走进这所幼儿园到现在已经快满三年了,在这三年的工作里我觉得自己尽到了一个幼儿英语教师应尽的职责,我在带给孩子们欢乐的同时自己也收获了很多,在孩子们面前我得到了成功的喜悦和满足。

虽然工作中难免会有些许摩擦,但总的说来,我是喜欢幼儿英语这个行业的,我舍不得这些可爱的孩子们和带给我那么多欢乐的老师们。

我多么希望可以把这份工作一直做下去,可我真的无能为力。我的嗓子本来就不好了,现在幼儿园的班级和人数不断地增加,我真的不堪重负,我怕有一天我的嗓子彻底坏掉。我也很想好好成就一番事业,但是和健康比起来,我只能放弃。

希望园领导能体谅我的难处。再次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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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清退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十

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教育局,市级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日,省人社厅、教育厅专门召开了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座谈会。根据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快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整个过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按照省上要求,全省过渡工作要在6月底全面完成。我市中、高级过渡人员材料需在6月27日前上报市过渡领导小组办公室;初级人员过渡结果(含批复文件、附表二、三、四)于7月2日前报市人社局、教育局备案(市直单位初级人员过渡材料报市教育局审核审批)。上报材料时,将过渡请示、附表二、三、四(含初级)刻录形成光盘一式2份,标记“**县区2013年职称过渡材料”,由人社、教育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一并上报。

三、本次过渡人员范围原则上为2013年4月1日前在编在岗人员。不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但曾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如本人申请也可以过渡(需另行造册登记)。

四、根据省上分配名额,今年我市正高级申报名额为11名,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正高级人员申报推荐工作。于6月27日前将符合条件人员材料上报市教育局、人社局(具体事项见附件)。

五、榆政人社发„2013‟254号文件中附表二、三、四,市教育局所属单位上报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各一份。

六、上报材料地点另行通知。

榆林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6月21日

附件:

按照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安排,现就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各单位正高级教师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各单位推荐的人员中,学校校长等具有行政职务的教师比例不得超过申报总名额30%,区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不低于70%。

二、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教师,不列入评审范围。

三、评审标准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执行(陕人社发[2013]22号)。

四、评审材料要求

1、申报人根据《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写出申请。

2、《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一式3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简表》(附件2)一式20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申报汇总表》(统一为A4纸张)及电子版(excel格式)(附件3)。

3、学校出具评审推荐函,并附每位同志的以写实为主的业绩推荐材料及公示情况证明。

4、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套:学历证书(第一学历至最高学历)、教师资格证书、高级教师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符合免试的需填写免试证明)、聘任书(或聘用合同)、任高级教师以来的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

5、参评论文3篇或参评论著1部,要求如下:任现职期内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2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6、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支教等年限相关单位证明;培养和指导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单位证明材料;承担省级教研课题或市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的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7、年度考核优秀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8、上述申报材料应按顺序(①单位推荐函;②单位公示证明;③学历证书复印件;④任职资格复印件;⑤计算机证复印件或免试表;⑥获奖证书复印件;⑦其它)装订成册,与其它材料一并装袋编制材料目录表。材料目录表应贴在材料袋封面并标清相关材料数目。

9、各种评审表格须用蓝黑钢笔、碳素笔填写或打印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真实。《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意见”和“呈报单位意见”栏目,要明确陈述被推荐人有关方面的表现、业绩及推荐理由,单位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关要求

1、严格评价标准。正高级教师的评价要按照评选教育家的理念进行推荐评审,优中选优、宁缺勿滥,被推荐人在当地具有突出业绩和名望,群众公认度高,对当地教育工作具有引领示范和推动作用。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中正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推荐。

2、上报的所有评审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本人所在单位或县区教育、职改部门印章。所有评审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纸进行复印,并按照评审材料内容顺序进行装订。装订的材料首页注明个人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在单位、申报参评专业等基本情况。装订材料的第二页应标明所有证明材料简要目录。装订的材料应标明总页码和每份材料所在页码。

3、参评人员任职年限等计算时间截至2012年12月31日,论文、论著、科研成果等截至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评审材料上报日期截止2013年 月日。

附件:

1、《正高级教师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

2、《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简表》

3、《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汇总表》

联系人及电话:朱铁萍87293519陈建强8729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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