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青苗补偿合同书(精选10篇)
1.征地青苗补偿合同书 篇一
关于征地及青苗补偿宽度无法满足施工需要的报告
华能饶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华能饶平大埕风电项目C区土建工程设计图纸阐明:本工程全路段行车道宽度为4.0m单车道,路基宽度为4.5m。业主征地宽度为4.5m,青苗补偿宽度6.5m。施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1、根据施工图纸中任意一个路基横断面设计图所体现出来的用地就大大超出业主的征地范围。填方路段占地面积视填土高度决定,高度越高,坡脚占地越大。挖方路段占地面积视挖土深度决定,开挖越深,山体放坡占地面积就越大。填土高度和挖土深度是根据设计图纸要求道路最大纵波控制比例进行施工的。再加上道路两边排水沟所占用的面积。因此,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业主征地宽度远远无法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
2、设计图纸并未明确错车平台如何布置,如果增加错车平台后将另外占用更多的土地面积。
3、图纸要求“弯道部位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加宽,加宽宽度根据弯道半径确定,加宽渐变过渡方式为直线”。因此弯道部分征地面积也不能一概而论,须根据现场确定。
4、部分施工用地为本地村民的自留地,为村民私有。这就给征地赔偿工作增加难度,导致工作较难开展,直接影响到施工进度,甚至无法施工。
由此可见,业主征地及青苗补偿宽度远远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用地要求。我司建议征地面积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设计施工图纸与当地协商确定。请贵司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7月7日
2.征地青苗补偿合同书 篇二
_______:
为实现县域经济的跨越发展,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把___打造成生态宜居城市,需征收你户承包的________六组集体土地2.39亩作为_______县城区2﹟配置地项目建设用地。该土地征收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2〕政国土字第20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我局依据审批红线图确定的征收土地范围,对你户承包的_________六组2.39亩集体土地依法征收。_______六组已与本局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本局对征收__________亩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和生产生活保障补贴已足额存入______县______镇农村经济经营站。且你组已将土地补偿款分配到户。经实物调查,你户承包的集体土地上青苗为鱼苗2.39亩,鱼塘设施有红砖6488块、水泥砖1120块、28.8立方米。依据〘_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_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__政办发[2009]19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应补偿你户青苗补偿款 00000元人民币(补偿明细表附后)。
请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_____县___镇____办公房二楼会议室协商签订青苗补偿协议及领取青苗补偿款。逾期,我局将你户青苗补偿款以你的户名存入银行,视为已补偿到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山东青苗补偿费标准 篇三
申请人:李安军,男,成年人,住址: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南阳李村兴旺胡同4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杨金环诉山东济宁金塔建安有限公司、申请人一案中,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原因是被申请人切割片因质量问题断裂造成的,故被申请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4.征地青苗补偿合同书 篇四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
2.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
3.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
4.农作物类补偿标准
5.树木类补偿标准
6.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补偿标准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31日印发
5.征地补偿协议 篇五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马寨一中项目是区政府09年为民承诺十件实事之一,为尽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稳步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
1、该宗土地现位于
其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见转让土地勘测定界图。
2、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权属****村委会,目前已为**镇政府租用,该项目地块用于**********建设。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根据双方协商,土地转让价为10万元/亩的标准计算,共应支付甲方总费用为元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付款方式: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先付万元给甲
方。在年月日前,乙方将余下征地补偿款万元付清给甲方。
三、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该宗土地使用权现有的一切有关文件,负责提供和配合办理土地规划过程中所需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资料;乙方负责办理土地过户相关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负责办理土地工程规划、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并负担相关费用;
2、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与该地块有关的邻里关系,地界纠纷和村民纠纷等问题;
3、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征地款;
4、乙方在建设施工和项目使用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阻扰施工和影响正常生活秩序;
5、甲乙双方应在土地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天内,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土地使用证。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6.固安征地补偿公告 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已于年12月4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4]1138号,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镇大留村西侧,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固安县大留村征地面积0.公顷(其中:园地0.200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14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14]73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29.2799万元、风险基金6.2722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块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区片价为每公顷57.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0.2000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11.4000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大留村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种类和数量以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无标准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7.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协议 篇七
分类:合同范本标签:征用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 合同范本 |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协议
甲方:×××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支持甲方村镇改造建设工作,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村村镇改造。为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本协议项下甲方地块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甲方村镇改造工作、村民动迁安置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地块的位置和面积
1、拟征用(收)甲方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区××镇×××村,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附件一。上述地段可开发总面积68.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耕地×××平方米、园地×××平方米、林地×××平方米、农田水利用地×××平方米、养殖水面×××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甲、乙双方同意按土地面积68万平方米核实补偿,超出部分乙方不需向甲方缴纳任何补偿费用直接办理征地手续。
2、该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属于甲方,包括该地块内原有道路、河流面积及周边道路控制区。拟用于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3、该地块相邻地块(以下简称集资建房地块),具体位置及四至详见附件一,甲方将用于村镇改造集资建房、集中安置该地块的动迁村民。
4、上述该地块和集资建房地块面积,合计约××亩。
第二条土地补偿费
1、补偿费标准: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前述补偿费标准已含因征地及动迁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果树、青苗等的补偿费、村民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村民住宅除外)的补偿费、税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税费等所有费用(含存入土地征用专项账户费用)。
2、补偿费总额:按土地面积68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元计算,补偿费总额为×××××万元,该费用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3、村民及企业动迁安置补偿事宜,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4、除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外,乙方无需再因该地块的征用而向甲方或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含该土地上的村民、企业)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土地补偿费的支付
1、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编制征地方案,该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乙方根据发展规划,分期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每宗土地征用批复下达后三个月内,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标准和每宗土地批准征用的面积结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乙方按结算值一次性支付甲方。
2、乙方在支付第一宗土地补偿费用的同时,直接扣除已支付甲方的部分补偿费×××万元后将余款支付甲方,并由甲方记入乙方已付款帐目。
3、甲方收款的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合法发票。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用及规划手续的办理
该地块由集体土地征用(收)、转用审批以及变更为国有土地、该地块规划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用地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协助。办理过程中政府收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办理期限,双方再行协商。
第五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积极申请该地块由政府招拍挂方式(以下统称挂牌)出让交易等手续。甲方应及时提供资料、手续。
2、甲方如与土地储备部门签订涉及该地块的协议的,须征得乙方同意。需与土地储备部门商谈涉及收购、拆迁补偿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的事宜,甲方现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为独家全权代理人与土地储备部门商谈,补偿标准高于或低于双方约定标准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土地储备部门支付的收购该地块的全部收购、补偿等费用,全部归乙方。
第六条土地动迁及净地交付
1、甲方负责该地块动迁并净地交付乙方,移交期限及标准另行协商。
2、甲方在动迁腾地过程中,征用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动迁、村民安置及其他相关问题均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现有承包合同,甲方负责解除、终止,因此而产生的责任、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3、该地块净地交付乙方前,甲方保证与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有关的债务问题已解决完毕,税费、水、电等已全部结清。甲方应当在交付净地前全部缴清,否则乙方可代缴并自应支付甲方的款项中扣除。
第七条村民的动迁补偿安置
1、原则:甲方负责村民住宅、村办及本村人员开办的企业厂房动迁工作。村民住宅,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安置用房不足时以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动迁合法用地用房的企业,以货币化补偿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乙方负责非本村人员在该地块开办企业的动迁,甲方给予协助,动迁补偿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制定动迁方案,制定前应与甲方充分沟通、听取甲方意见。甲方负责按乙方制定的动迁补偿标准、动迁时间,具体负责动迁、安置工作。其中村民、村办及本村人员开办的企业厂房动迁时间为××××年×月末动迁总户数40%,××××年××月动迁总户数30%,××××年末动迁剩余的30%,甲方按上述时间将动迁后的净地交付乙方。
3、集中安置:
甲方负责出资并建设村民及村办及本村人员开办企业的动迁房,动迁地块由甲方另行选定,不在本协议约定的68.5万平方米内。
4、其他:
(1)甲方负责做好该地块上的动迁村民、企业及房屋、其他附属物、附着物的调查摸底工作、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冻结户口及建筑物。摸底工作必须在乙方监督下进行,摸底结果必须经乙方认可。甲方保证摸底结果的准确性,如因不准确而增加动迁费用或动迁时间、难度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及时提供该地块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及土地、房屋产权证明,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八条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甲方。甲方保证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事宜签订本协议。甲方应当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有关村民、企业支付补偿费用,保证按政府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乙方支付的补偿费。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应给付村民的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果树、青苗补偿等补偿费,以及办理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已包含在前述单价中,甲方负责支付给村民,乙方不再负责支付。
3、甲方负责直接发放村民补偿款,核实并发放村民果树补偿款,办理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负责安置村民就业及解决相关事宜。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办理新的房证、土地证,不再允许新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物,不得改、扩建、装修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增加动迁费用和加大动迁难度的行为,否则,因此发生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该地块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形。否则,甲方双倍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承诺不再与任何他方商谈或签订征地补偿等合同。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除本协议项下的该地块外,甲方其他土地如需征用、开发或与他人合作等的,甲方承诺优先给予乙方,除非乙方明确表示放弃后,甲方方可与他方合作。
8、甲方无偿提供公用设施给乙方使用,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其他
1、如果国务院及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改变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乙方支付甲方补偿费标准不变,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乙方不再向土地部门交纳任何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2、乙方开发的住宅小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如乙方负责招聘该小区物业负责绿化、清洁卫生等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甲方村民。
3、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将本协议项下之乙方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办理完毕集体土地征用(收)、转用审批以及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手续或规划手续的,或甲方逾期交付地块的,每逾期一日,均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违约金,逾期达九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负责退还乙方因本协议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支付给乙方××万元作为补偿。
2、乙方如未能按协议规定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应付补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甲方违约金。
3、甲、乙双方如未履行本协议任何一项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项下地块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甲方保证本协议已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乙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8.征地补偿决定书 篇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春晖,职务:市长
住址: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
被征收人:吴锡安,男,汉族,1948年3月3日出生,已故,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4803030014,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被征收人:方明凤,女,吴锡安配偶,汉族,1956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5605110026,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被征收人:吴良春,男,吴锡安长子,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7902280039,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被征收人:吴良立,男,吴锡安次子,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210070015,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崇安城西村五九北路20号
因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4月29日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决[]1号),并于同日发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14]15号),决定对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武夷山市建设局,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武夷山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207月22日,市政府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充决定》(武政征决[2014]4号),并于2014年7月24日发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14]25号),将《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调整延长至2014年11月4日。
被征收人位于武夷山市城关五九路20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字第93051号,登记建筑面积148.10平方米,另共用分摊面积为28.23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混、砖木;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武用字第272号,批准土地使用面积83平方米,另分摊面积12.9平方米。
因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武夷山市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棚改办在武政征决[2014]4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虽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1月15日,市棚改办依法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被征收人仍逾期未到场协商。
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丈测,无法对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进行评估,故下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价值;室内装修价值待完成入户评估后,另行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第H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2-4层砖混住宅(建筑面积:112.05㎡)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583元/平方米,1层砖木住宅(建筑面积:29.8㎡)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480元/平方米,1层住宅实际用作店面(建筑面积:34.48㎡)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8724元/平方米,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434483元。
2.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就近安置,安置房位于本项目新建安置小区B-6#601(期房),钢混结构,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15)第H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安置房价值的评估单价为人民币7392元/平方米,总价值共计人民币约887040元。
综上,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款人民币约547443元,具体以安置房交房办证时的建筑面积结算差价款,多还少补。
(二)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15)第H2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1434483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
(三)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根据《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方式计算发放:
(一)搬迁补助费
1.如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8元/平方米·次×120平方米×2次+8元/平方米·次×21.85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34.48平方米×1次=2508.5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2.如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8元/平方米·次×141.85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34.48平方米×1次=1548.5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1.产权调换:如选择自行过渡的,过渡期暂计24个月,自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共计:10元/平方米·月×120平方米×24个月+10元/平方米·月×21.85平方米×6个月+20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34248.6元;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如选择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能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周转用房坐落于武夷山市富贵华府11号楼A702,建筑面积116.5平方米,待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被征收人之日,由房屋征收部门无偿收回。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同时选择一种过渡方式;未选的,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
2.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为10元/平方米·月×141.58平方米×6个月+20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12648.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35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7240.8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三、房屋征收部门已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委托银行在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下独立挂账、足额存储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
四、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9.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篇九
搬迁人:七十九团(以下简称甲方)被搬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省道315线尼勒克至蜂场公路改建工程顺利实施,经团研究决定,对315省道以南实施搬迁。根据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自治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遵守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就房屋搬迁补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按315省道公路建设需搬迁乙方位于315省道以南。乙方自愿将自己的房屋搬迁。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乙方自愿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一次性付清)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总额为。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甲方一次性付清,由乙方凭搬迁办出具的房屋搬迁补偿证明到团财务科领取补偿金。
五、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之前办理的土地、房产等证件由搬迁户交搬迁办公室,予以收回,并同时作废。
六、甲方为乙方协调办理好相关手续,乙方承诺2017年
月日搬迁完毕。
七、乙方逾期不搬迁的,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就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性的承诺保证。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搬迁房屋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权证书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原因产生的纠纷、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九、甲乙方双方签约后,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其它损失。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由伊宁垦区法院管辖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10.征地补偿协议样本 篇十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XXX工程永久征地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实施XXX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落实工程在施工中占地的补偿问题,保证土地征用费用及时合法发放,有序稳妥全面快速推进工程建设,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以下有关条款,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第一条 工程地点: 第二条 征地补偿原则
一、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二、征地补偿工作要注重以人为本、合理保护群众利益;
三、在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前提下、注意保护甲方利益;
四、采取有利措施,防止阻碍工程施工和上访事件发生;
五、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永久征地补偿过程中的廉政建设。第三条 征地补偿范围、标准和原则
一、永久征地补偿范围
永久征地补偿范围为 工程用地范围,征地范围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原则
1、征地补偿原则
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调整农垦系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通知》(黑垦局文[2016]16号)的规定。
2、征地补偿标准: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
3、其它相关费用
乙方在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时,如需要第三方提供技术性工作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事先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征地占用说明和补偿明细
工程征用土地位于,具体地理位置根据施工情况进行确认。此次只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款。征地面积为0.4604公顷。永久征地面积总计4604㎡。
征地补偿金额为:
40元/㎡*4604㎡=184160.00元
永久征地补偿金额总计:184,16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肆仟壹佰陆拾元整)。第五条 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或国家有权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征地补偿工作负全责,全面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为乙方提供在工作中所需的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资料;
2、及时拨付补偿款;
3、对乙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审核。
二、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对甲方委托的工程征地补偿工作全权负责
2、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设置组织机构,明确分工。
3、在工作过程中认真执行补偿标准、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4、在工作过程中本着对甲方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征地所涉及的实物量认真核实,避免甲方利益受到损失。
5、及时发放补偿款,不能以任何形式拖延和截留;乙方负责与所涉及的被征地行政村及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理顺落实补偿等事宜。乙方不得在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者款项并保证甲方不会被任何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被占土地的承包经营人)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或者款项。
6、本协议的工作内容不能以任何方式转包给第三方。
7、工程征地补偿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上访、上告等问题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8、如出现阻工等扰乱正常施工的情形,乙方应快速解决,不能妨碍施工进度。
9、甲方支付征地补偿后,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交补偿发放清单。同时向甲方提供壹份征地补偿款原始领用发放表以便甲方备案。
10、乙方应保证交付甲方使用的永久土地无争议,无法律障碍,若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合法使用土地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退还已付合同款项及赔偿甲方实际经营投入损失的违约责任。第七条 廉政建设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黑龙江省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廉政建设 4
管理,加强对征地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运行过程的监督;
二、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实行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制度;
三、加强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健全结算、支付过程中的审核、签批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第八条 协议生效、变更及解除
一、本协议以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条款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仅甲方有权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甲方要求变更、解除本协议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三、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完全履行,甲方有权提出变更协议。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五、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补充协议内容,本协议的备忘录或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效力。
七、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
业主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为逾期支付费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逾期期间计息。
二、乙方的违约
若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应退还全部合同款,并向甲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第十条 其他事宜
一、未经双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漏给第三方;
二、为保证项目顺利建设,本协议正式签订后,该土地由集体所有(或个人)转为甲方所有,乙方对所征用土地权属真实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任意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高或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四、乙方应绘制准确的土地征用图。
五、本协议正本贰份,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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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电话: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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