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适用性测试评价
1.外来文件适用性评价说明 篇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适用内容:
1、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第一章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适用内容: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边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审阅人:刘月升批准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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