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的鸦片战争

2024-08-24

1840年的鸦片战争

1.1840年的鸦片战争 篇一

关键词:租佃;赋税;农民

中图分类号:C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120-02

十九世纪中期,中国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这种变化在商业发达最能代表中国文化和传统的江南地区尤为明显。蓬勃发展的商业化、城市化改变着传统的财产权利结构并使国家、地主、农民之间的关系发生微妙的缓慢的调整。因此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間的关系是错综复杂、摇摆不定的,此后一百年的历史就是在这种缠绕不清的关系之中推进的。

斯坦福大学白凯教授的《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林枫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9月)紧扣“国家、地主、农民之间的关系”这一主线,深入细致地描述了从1840年开始的江南地区一百年的经济、社会、政治变化。在这一百年的历史之中,有两个转折阶段:一是太平天国运动,二是辛亥革命后民国新政权的建立。它们作为重大的社会变动,不可避免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关系,但仅仅是改变,却没有摧毁,或者说改变的仅仅是三方之间彼此的距离而已。太平天国的军事占领之后,仍然需要依赖原有的地主、农民关系来获得收入;民国新政权建立之后,曾经试图按照现代化的法律来重新塑造农民、地主关系,将地租问题纳入民法体系中来,但税收的压力最终迫使政府默许了“追租处”、“押公所”之类地主为催租而设的非法机构,最终将“欠租农民从正规的司法程序中剥离出来”。

在方法上,该书注意从三大学派研究方法的视角解释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方法,注意到了阶级关系和地租问题;根据道义经济的研究方法,强调了国家作用与社会关系以及田赋的问题;根据市场经济的研究方法,注意到了市场关系,特别是运用物价资料来评估地租和赋税所造成的实际负担。

这本书的可贵之处,就在于把租佃问题放入国家、地主、农民的三方关系中来考察,并把它置于一个地区之内即长江下游或传统意义上的江南,作深入的探讨。白凯认为,国家、精英和农民这三者是相互独立的力量,他们各有其自身的利益,他们会不断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联合或斗争,去实现自身的利益。地主和农民都会将各自的利益诉诸于国家,国家出于公正,会为了农民而抑制地主对地租的要求,也会为了地主而制止农民的抗租活动,但是一旦财政的压力显现出来,国家不得不转向与地主的联合以确保作为税收来源的地租的收取,同时过度的税收要求也会迫使农民和地主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国家的剥夺。因此,对于农民来说,国家一方面是侵略者,另一方面又是同盟军;对于地主来说,国家一方面是收入的竞争者,另一方面又是催租的帮手;对于国家来说,一方面要满足地主的要求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要控制地主对农民的压迫程度以避免农民过激的反抗。这个三角关系真是复杂,利益交错,力量对比变化多端,而在这三方力量的持久战中,地主这一方终于在国家和农民的夹击下败下阵来,以下从田赋和地租方面进行三方力量较量。

关于田赋和地租虽然两者都和土地产出有关,但是交纳对象不同。田赋是地主交给国家的,而地租是佃农交给地主的。在江南,田赋中包括漕米和钱粮。自从张居正的一条鞭法以后,各种徭役都摊丁入亩,税收依附在土地上征收。就国家层面而言,田赋是只针对土地所有者的。这个规定看似简单,其实关系很重大。太平天国运动中,“着佃起征”,向那些地主已经亡失的佃农们征收田赋,这相当于默认了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太平军失败后,这一政策也或多或少被默认——那些佃农认为自己已经交纳了田赋,就不再交地租。而这种撇开地主直接收取田赋的措施实行并不得力。

地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地租分为定额地租和分成地租,这是从地主与佃农对收获物的分配上来说的。其次,地租分为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这是从地租履行的手段来说的。但是定额地租,其实并不“定”死。契约上的租额被称为“虚租”,在佃农与地主之间,实际履行的是“实租”,实租通常要低于虚租。但是在相当数量的情况下,实租都不是实打实地履行,佃农经常会因为天灾人祸的原因要求减租。而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之间的利益差异则更为复杂,前者称为“本色”,后者则关系到“折色”,即牵涉到粮食与铜钱,铜钱与白银(洋元、银元)之间的比值。江南的货币地租,契约以实物形态固定下来,但交纳的是折色,地主则可以通过将粮钱比值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倾斜来赚取更多的利益。这个比值常常和市面上的钱粮比值差距甚远,但是地主也有苦衷——因为他向国家交纳的田赋也是要经过官方的折色,这个比值也是严重脱离市场的。更复杂的是,不仅要把粮食折成铜钱,还要把铜钱折成白银。通过这两道手续,佃农通常事实上要付出更多的粮食。而在实际的市场上,这些比值年年,甚至时时都在变。同时实物地租也牵涉到粮食的成色,而且交纳的时节也对佃农的经济利益有不同影响——秋收后粮食价格最低、春种前粮食价格最高。

在地租的收取上,白凯写道,到19世纪,在太平天国佃户纳税、强制减租之后,清政府开始更多地介入收租事务,并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双重角色”。不但地主,还有佃户,都颇为依赖政府。因为政府一方面要和地主争夺收入;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自己的税收,又要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地主催租。所以,作为催租者的角色,国家被农民视为压迫者,遭到农民的强烈反抗;但是作为地主监控者的角色,它又被农民视为潜在的保护者,受到农民的欢迎。

在太平天国前夕,江南的佃农抗租暴动十分频繁,这与“在外地主”有很大的关系。清朝后期的“城市化”,大量拥有千亩良田的大地主脱离乡村,入住城市。他们依仗官府的力量,或者自己雇佣收租队,这种做法经常引起矛盾,收租人员被打死打伤时有所见。而小地主通常居住在乡村,他们多半无良计可施,甚至有时还会被抢掠。田地一时竟成为累赘,有地主写诗说,田乃富字底,实乃累字头。因为国家的田赋着落在地主头上收取,因此在清后期,国家的力量越来越介入地租的收取中。太平天国中为了有效地征敛财富,成立类似收租局的机构。这种做法在清朝收复这些地区后被沿用。由此我们看到,当国家与地主站在一起的时候,强行收租事实上只是在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与农民站在一边的时间是在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应该说长江下游地区在经历着国家、地主与农民的明显力量博弈,但为什么在这里却没有成为革命运动的最前线?白凯的解释是,在清中叶,江南乡村中的关系已紧张化,到太平天国时期达到顶峰,最终导致在运动之后,国家、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得到重新调整,而在民国时期,国家又进一步采取措施限制这一地区的精英势力扩张,因此农民反抗的烈度有较大的降低。白凯和许多研究者同样重视太平天国运动的重要影响,但另一个可以考虑的较纯粹的政治史取向是,从明到清前期一直紧张而对立的朝廷与江南政治精英的关系,此时有了变化,江南的政治精英与朝廷有了更密切的共存和共谋关系,而这并不一定以共同压榨江南乡村为代价,反而有可能使朝廷减轻对江南的压榨而换取那里的政治精英的支持。同时,长期的区域市场化也会使这里的农民或者乡村具有更广大的生存空间和选择的机会。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家、地主与农民的较量中,地主是在农民与国家的夹逼中生存,在国家与农民的双重压力下向其他阶层转化。中国地主的消亡是通过改变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而没有改变其相联系的生产力水平,使他们绝大多数向农民转化。晚清地主阶层的构成由皇室贵族地主、宗族地主、乡绅地主、学校地主、庶民地主。民国政权时期,地主阶层继而转变为军阀、革命军、土豪劣绅和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代理人。

本书围绕“一条主线两个转折阶段三大学派研究方法”展开,以长江下游地区为典型,进行互动的历史分析。在西方社会学年鉴学派的学术背景下,作者细参中国地方志、史、私人笔记乃至当代中国学者(如李文治)的成果,使西学与中国本土学术水乳交融而无“硬拼”之伤。不足之处是书名之译有冗,换成《长江下游地区的租税及农民反抗(1840-1950)》(Rent, Taxes, and Peasant Resistance: The Lower Yangzi Region, 1840-1950)相对精炼。译者的中文功底很好,且达且雅。但是文中“elite”译成(社会)精英,照字面上看是此意。但是此精英非彼精英,此精英是贬义词,指在社会上或能力上被视为最好的,或掌握权利的社会集团的精英尖子,这层贬义色彩没有体现出来。

本书的特色在于把租佃问题放入国家、地主、农民的三方关系中来考察,把1840-1950长江下游地区作为一个统一的经济体研究对象。尽管有某些瑕疵但它并不影响其学术价值,此书值得一读。

参考文献

[1]杜纾. 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认识抗租抗税斗争[J].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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