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24-08-29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共10篇)

1.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常[2005]26号 【发布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2005-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闽常[2005]26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同时,推选二至三名候补成员。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第九条修改为:“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

四、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五、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予以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五日内完成。”

八、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提出后的二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采用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采用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正式候选人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要以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时,可以召开全体选民或者每户派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具体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户代表或者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采用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选举的,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被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被选人得票数未过半数的,可按规定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

十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选举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十四、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票。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报告计票结果,由主持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

十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规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

十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于十五日内另行选举。”

十七、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确认有效后公布,同时上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

十八、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村民委员会的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罢免无效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表决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十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二个月内依法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

补选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二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被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为无效且经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属整体选举无效的,应当组织重新选举;属局部选举无效的,应当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属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当取消当选人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仍有缺额的,重新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选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十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0年12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第五条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在成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同时,推选二至三名候补成员。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第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第七条第七条 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市、区)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乡、民族乡、镇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市、区)指导组的领导。

第八条第八条 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

(三)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确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日;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七)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九条第九条 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

第十条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予以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五日内完成。

选民登记日前,因故离开本县、市的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村参加选举;未能回村选举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提出后的二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采用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采用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每一选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对选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正式候选人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要以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时,可以召开全体选民或者每户派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具体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户代表或者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询问;选民和候选人可以在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上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但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训练工作人员;

(二)核实参选人数;

(三)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投票的原则,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进行投票。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对于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

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采用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选举的,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被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被选人得票数未过半数的,可按规定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选举方式应当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因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志。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票。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报告计票结果,由主持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规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于十五日内另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确认有效后公布,同时上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十日内召开。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村民委员会的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罢免无效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表决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二个月内依法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

补选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

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被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为无效且经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属整体选举无效的,应当组织重新选举;属局部选举无效的,应当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属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当取消当选人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仍有缺额的,重新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选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用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破坏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违反本办法规定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条:本村第十次村民委员会由5人组成,具体为:主任1人、委员4人(妇女委员1人)。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候选人2人,委员候选人5人(至少有1名女性)。

第四条:本村选举日为XXXX年XX月XX日。

第五条:选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4.未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截止本村正式选举日年满18周岁。

第六条:村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过硬,对党忠诚,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

(二)锐意创新、能谋善战,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三)心系群众,办事公道,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四)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较好群众基础和口碑;

(五)身体健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特别优秀的,根据实际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5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三)三年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土地政策和环保政策等,受到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信奉邪教,从事地下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的,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受相关部门处理备案的;

(五)涉黑涉恶的,操纵宗教、宗派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六)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者操纵、破坏选举的;

(七)政治素质和道德品德差,违反村规民约,群众威信不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的;

(八)不能正常履职、不能长期驻村或者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情形。

第七条: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以村民小组设立投票站,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预选不设委托投票;按照拟设职务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没有女性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女性为候选人)。提名的候选人经选委会初审、街道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选举设立主会场,不设流动票箱;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3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计票人。第九条: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同一家庭户内意见一致的,可以由本户1名选民持全家选民证领票、划票、投票。确因在本市以外地区务工、上学,或卧床不起而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选民,经选委会核实后,可由其具有选民资格的父母或子女,凭委托书、选民证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

第十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文盲和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街道工作人员代为划票。

第十一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总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总数,选举无效。

第十二条:村委会主任、委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底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1名差额,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投票选举实行公开唱票、计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于通过“另选他人”方式得票过半的,需经选委会进行资格初审,报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另行宣布选举结果,不符合“五选八不选”条件的当选无效。

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三

第57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

234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过半数选民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为不称职的。连续两次评议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十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加强监督,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从有原则性,办事认真,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完成之日止。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并组织村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五)提名和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六)确定选举日期、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要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选举日期确定后,推迟选举的,在推迟时间内取得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村民提名侯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侯选人。

112代写和受委托投票的,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认真核对选票,计算票数。

第三十条 本村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侯选人或者选民选举的其他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侯选人或者选民选举的其他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人员重新投票。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侯选人,侯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委员职位中确定专门名额用于妇女委员的选举。

第三十一条 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副主任或者委员中确定一人临时组织工作,在一年内进行补选。

第三十二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四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效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级人民政府监督。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三十五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报乡级人民政府。罢免要求应当说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多数成员的,或者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过半数选民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经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未获过半数通过的,自表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村民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居住变迁、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为不称职的。连续两次评议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4.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 篇四

6月24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对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保障今年全省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顺利开展。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必须依法进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5.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五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镇人民政府确定,村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参选村民)以无记名投票、差额、直接选举方式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其成员分布应考虑各自然村落状况;其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领导能力,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四条

选举日为2011年 月 日,地点设在。

第五条 户籍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有资格参加本次选举;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选民。

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接受村民投诉,并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造参选村民册,参选村民名单确定、公布后,发放参选证。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大会采取无记名、一次性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投票选举时村设一个中心投票会场和 个投票站。各投票站(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投票处。1 各投票站的票箱在投票结束时,应当众密封,并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送到中心投票会场。清点选票后,由监票员、计票员等工作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名确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最迟于次日张榜公布,并报镇指导办和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填写选票时,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写“O”,不同意的写“×”;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内另写其他选民,并在符号栏写“O”;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胡写乱画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九条

全体参选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村民活动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的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经资格审查后确定为候选人(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继续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 人。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一人同时当选两项以上职务的确定其担任最高一项职务,其余职务作缺额处理。缺额可由获得该项职务当选资格的人递补。

第十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果职务相同,得票又相同的,可由他们协商由其中一人出任,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协商不成时,应当在三日内对他们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一条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10日内进行重新选举。

第十二条

参选村民在投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有参选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并在参选村民名单公布六日内到村选举委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提名表或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代写,但不能违背本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

各投票会场(站)设监票员二名、唱票、计票员各一名,以上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逐个表决通过。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及代写员。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投票选举,按得票多少次序确定当选。村民代表按照每 户选举一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镇指导办、镇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6.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六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大会形式

业主大会:由各栋楼的全体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方法选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

(一)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三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

(二)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三)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法:

根据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业主推荐或业主代表自荐,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业主公布。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八)未发生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不得少于 13人。

第三章 投票和选举

一、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二、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

三、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四、本次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五、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六、本次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七、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并经在场的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选票累计的投票权未超过全部物业投票权半数的,视为选举无效。

第四章 委 员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6人,另设候补委员 2 人。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有下列情形的,经业主大会表决,罢免其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符合前述候选人有关条件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四)从事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无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根据选票统计结果,以得票高低(以投票权计算,下同)顺序按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规定人数选出获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获选委员的得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的总投票权数的50%。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产生采取以下方式:

由获选的委员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

每个委员拥有相等的投票权。

7.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头站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7名(如选举结果为偶数,将去掉一名委员,拟定为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头站镇人民政府牵头,下达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通知,公示一周。业主代表可自荐或推荐担任筹备组工作人员,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人员7-9人,最后由头站镇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筹备组人员。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一个产权人有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的,选举时按一个业主计数;一个房屋所有权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推选一人为业主代表;房屋使用人无选举权)。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每个业主只能代理3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外出人员将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邮寄到筹备组方能进行选举)。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组长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头站镇学府名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8.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 篇八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具体由哪种方式产生,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村民会议推选。参加推选会议的可以是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的村民,也可以是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

2、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推选会议须有村民代表2/3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推选方有效。

3、可以由驻村指导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提出建议名单,然后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进行推选。在推选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注明参选人数,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各为多少。最后,所有参会村民都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以便存档。

4、按职位进行推选,先后推选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一般为单数5-11人)

9.女职工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九

2008年1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次女工大会的选举办法:

一、出席本次女工大会的全体女工均有选举权;本工会属下的全体女工(离退休除外)都有被选举权。

二、本次女工大会将选举产阳春市新潭中学第三届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3名。选举的具体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第三届女教工会委员实行不具名投票的差额选举。

四、选举时,主席团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从少到多)顺序排列。

五、选举时,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次女工大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选举,选举人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弃权或另选他人,如果投赞成票的,则在其姓名上空格内写上“0”的符合;不同意的不写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要在候选人姓名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姓名,并在姓名上面空格内写上“0”的符号,不写符号的不得计票。同时,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只能是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方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写票时,请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符号、字迹要清楚,填写模湖无法辨认的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六、实行被选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参选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如果得到票数超过半数人数多于选人数时,从得到票人从多到少取足应选人数为止。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在得票相等人员另再进行选举,得票多的为当选。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大会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各一名由大会通过后进行选举工作。

七、设投票箱一个,投票前先由监票人检查票箱,然后投票,两种选票各投入相应的票箱,投票结束,监票人应收发出的选票与回收 的选票分类核对,做出记录,回收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才有效,可以计算。如果回收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由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负责签字,并向主席团报告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10.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篇十

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省、市有关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本村事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指导小组和区民政局备案;

7、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第三章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十)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十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的确认

村民是否具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年龄的时间,以本村委会的选举日当月是否满18周岁为准。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2、必须是本村村民。

3、政治条件:即未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确认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为准;对还未被判决的因各种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必须出具公函认定)。

4、身体条件:有控制自己行为,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组织

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十四)村民委员会职数的设臵

1、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人至5人组成。1000人以下的村设3人;1000人至3000人的村设3-4人;3000人以上的村设5人。具体职数,根据人口、工作任务、经济规模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报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备案。

2、职数在4人以下的村委会,可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职数5人的村委会,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村委会成员中,争取至少有1名妇女。

3、村委会与村党组织总职数控制在5至7人,规模较大,经济发达村最多不能超过9人,两委干部原则上实行交叉兼职。(十五)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2、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不搞宗族派性和封建迷信;

3、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行。

2、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按职务提名,但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3、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有妇女名额。(十七)提名候选人的步骤

1、准备工作。在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之前,应首先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学习讨论候选人基本条件,用正确的用人导向统一全体干部、党员、青年团员和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思想,防止家庭、宗族势力、经济势力对民主选举的操纵,防止金钱对村民民主权利的侵蚀。

二是确定候选人的人数。

三是公布提名时间和地点。具体时间要明确到×月×日×时;提名地点应选择便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的地方。

四是布臵提名场地。在提名地点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张贴宣传标语、候选人条件等,并准备好票箱以及笔墨。

2、组织投票。即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站进行无记名投票。在投票过程中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推荐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人选,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

二是要凭选举证核发提名票。

三是在正式投票之前要开验票箱。

四是各村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并确保秘密写票处在投票

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初审后,报镇党委,由镇党委进行复审。镇党委复审后报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由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人大、组织、法院、政法委、民政、计生等部门联审,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3、正式候选人的公布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按不同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十九)正式候选人的介绍: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应当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在宣传自己和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选举程序

(二十)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1、安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每个村推选工作人员的数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应由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的人担任。村委会成员

具有瞻养关系亲属的认定,主要应该从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因为婚姻关系而确立的赡养关系,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二是三代以内旁系并且存在事实上的赡养关系,如侄子赡养没有子女的叔伯等。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在两日内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3、选举日的3日前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4、布臵中心会场和投票站。中心会场和各投票站均应设立选票发放处、选票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

5、制作投票箱。投票口大小以能投入一张选票为宜。敞开型票箱投票无效。

6、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的投票仅限于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具体对象和人数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7、印制选票。选票印制数量等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数,选举日前一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加盖公章。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对选票数量,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发放选票。(二十一)选举方式的确定

1、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进行。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在设选举大会会场的前提下可以设若干个投票站。投票站应集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会议的形式组织投票,14、介绍选举方式和投票方式。

介绍选举方式和投票方式,宣布选举大会会场,各投票站,流动票箱和工作人员名单及各票箱分片负责范围,以及选票填写方法。

5、检查、密封票箱。

各票箱在使用前,要在选举大会上由工作人员当众打开活动门,检查是否空箱,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认可并以掌声同意后,当场封闭活动门并贴上封条。

6、派出各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

各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在使用前一般应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逐一检查、封签,然后分别由三名工作人员携带前往各投票站接受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投票站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或流动票箱流动路程较远需要提前出发的,也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在场监督,检查、封签票箱。

7、分发选票

工作人员清点到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有序到选票发放处凭选举证、委托证领取选票。

8、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写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单独填写选票,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领到选票后,应按顺序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不允许其他人进入秘密写票间,以免影响或干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独立写票。工作人员应负责把关,但不得围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

3箱进行,按每个票箱分片负责范围核对参加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数与开箱点验的票数是否相符。逐个票箱点验无误后,计算出总投票数。每一票箱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数,该票箱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的有效。总票数少于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一半的选举无效。工作人员开箱点票后应当场宣布选票总数,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12、整理选票

唱票、计票前应整理分拣出无效的选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填写,或有不严肃的文字、图案的选票为废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工作人员应将选票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了节省时间,也可以与唱票、计票同时进行。

13、唱票、计票

有效选票分拣出来后,由唱票、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分别监督下,对选举逐一进行唱票、计票。唱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一被选人所得票数。

14、宣布选举结果

经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核对,计算得票数后,应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予以确认,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15、封存选票、上报选举结果

5选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或者多于应选名额时,其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四)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

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对票数相等的人员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五)当选人数已达3人以上(含3人),其中主任已经产生,不足应选名额本次大会不再进行第二次投票。如主任尚未产生,不足名额应当于10日内在没有当选的人员中进行第二次投票;如遇未当选的候选人没有达到规定的差额人数,不足人数可以从被提名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依次补足。第二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的选民的1/3。

当选人数不足3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个月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 村民代表的选举

(二十四)村民代表的基本条件

1、本村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

2、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7获得选举单位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

村民代表产生后,村委会应登记造册,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发布公告。

第七章 村民小组长的选举

(二十七)村民小组长的基本条件

1、在本村民小组有一定威信;

2、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3、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4、热心为本村民小组村民服务。(二十八)村民小组规模和村民小组长数额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设臵村民小组应考虑村民的居住状况,要有利于村民的生产、生活,便于自治和管理。现有村民小组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少数人口较多,规模过大,村民插花居住的村民小组可以由村委会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一人。

(二十九)村民小组长的产生办法

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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