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工作须知(共11篇)
1.旅馆业工作须知 篇一
(二)桦甸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 1.旅馆开办不审批的现象较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应经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获准开业。”但从近几年实际情况看开业审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主要表现与:
(1).新建、改造旅馆不申请消防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主动检查监督时从业人员则设法搪塞,以求敷衍过关,或者找领导给面子,强行建筑、强行装修、强行开业。这样违规开设的旅馆存在很大的的安全隐患。例如:桦甸市明华街客运站西侧的琪海旅馆是由原来的门市房改装成旅馆的,房间之间都是用木板隔开的,隔音效果不是很好。由于房屋久远并且改装时没有更换电线,电线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老化,就在2005年的一天预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8月份的桦甸是非常炎热的,人们都要用电风扇来散热,因此用电量非常大,再加上电线老化,电线无法承受如此大的电荷量就引发了火灾。幸亏扑救及时,消防队员们及时赶到,控制了火势并将所有的住店人员安全救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2).大量中小旅馆、简易旅馆未经审批开业,甚至不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自行开业。近年来,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各方面开办旅馆的现象很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旅馆未经审批私自开设,甚至开业后又停业仍不向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申请;还有大量的“路边”饭馆、酒店,未经任何手续就经营旅馆,或者强行拉客、高价讹客„„。据测算,全市有4000人在各类旅馆中住宿,但全市现阶段登记注册的旅馆为198家,最高容量不超过3500人次,有相当部分的旅客住在未注册旅馆的床位中。
2.旅馆业“四实”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较严重
“四实”即实名、实情、实数和实时。从日常的掌握和实地检查情况看,此项工作在相当多的旅馆没有得到落实,使得信息登记系统的应用成果与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不相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信息登记不实,“无证人员住宿”、“无本人有效证件入住”、“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本人登记他人住宿”、“凭客人自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入住”、“客人私自带人留住”等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是信息上传不实,入住旅客的真实情况采集登记不全;每天入住旅客数与登记验证数、信息传输数、实际住宿人数不一致;上传的入住房间号与客人实际居住房号不符;入住时间和退房时间不准确等。
3.在旅馆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问题突出
聚众赌博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现象突出。中小型旅馆以其分散特点,主要聚集小额、流动的赌博人员和没有服务场所的卖淫女们。近年来,桦甸市公安局查获的多起赌博、卖淫嫖娼案件中,多数都是在中小型旅馆中查获的。2007年桦甸市由新华派出所配合治安大队查获的赌博窝点,就是个一不知名的小旅馆,而其组织者就是该小旅馆的经营者。在旅馆内从事“色情服务”和从业人员容留、组织卖淫嫖娼的现象较多。个别小旅馆,以色情拉客甚至组织色情服务,更有甚者以此作为与对手竞争、刺激旅客消费的手段。
4.治安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些中小旅馆业主存在“只收钱不管理、只立状不履责”的现象,旅馆工作人员巡查、旅客贵重物品寄存、旅客会客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旅馆业主不能及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发现了却不报告或纵容“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小旅馆经营场所条件相对简陋,消防设施不全,甚至空缺,防范设施落实不到位,自身管理漏洞较大,致使大量安全隐患存在。
二、产生桦甸市旅馆业存在问题的原因
首先,经济效益至上,法制观念淡薄,投机取巧心理驱使经营者,无视旅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我行我素,各行其是。一些经营者、业主和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只顾赚钱而忽视了安全的问题,抱着“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以各种方法冒险营业,特别是夏冬旺季
为扩充床位而随意加房、加床,改变旅馆内部布局与结构,造成很多治安隐患,有的旅馆不小心出了事,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其次,经营者只看到了安全部门、安全组织、安全人员、安全工作需要花钱的“负担”,没有看到好的安全防范同样可以给旅馆带来效益,同时又因为业主只为省钱不雇佣人员来管理,而不依法建立门卫、守护、巡逻制度,甚至验证登记、客房安全、行李存放存放制度也有名无实。
第三,一些经营者、从业人员只认钱不守法,一些人钻公安机关警力紧张无力经常查验的空子,一些人甚至专门办成"敞口店“以招来不法之徒以牟取暴利,各种各样的错误态度和认识,使不认真查验、不严密登记成为相当严重的现象;
最后,由于进入人员无严格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一些不法人员开办旅馆或混入旅馆工作,又由于各种治安管理制度未能严格遵守,缺乏保卫组织的群体监督,个别旅馆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可乘之机,加之旅馆自身不注重法制教育和安全管理、业主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只看经济效益,工商、税务、环卫等有关部门只管本职业务,公安机关又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深入旅馆经常检查、防范,„„各方面原因导致旅馆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三.现阶段加强桦甸市旅馆业管理的建议
(一).严把行政审批关、积极推行记分制,规范旅馆业管理
一方面,桦甸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审核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旅馆,坚决不予发证。另一方面,严格执行、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积极会同工商、文化、卫生等管理部门,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参照驾驶人积分制,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实施记分制。
(二).强化技防措施,完善旅馆业治安防控网络建设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旅客住宿情况抓获逃犯、流窜犯和其他隐匿在旅馆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一个重要系统,而制约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关键点是旅客基础信息能否及时有效传输,因此要推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升级进程,桦甸市公安局信息技术部门应在现有的旅馆业系统中增加分析应用功能,发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推进身份证信息采集识别仪和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用工作,提高安全防范的技术水平。
(三).加强检查,充分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桦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在积极引导旅馆业业主守法经营的同时,要切实做到管理与打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特别是针对旅馆业中的多发性“顽疾”,要毫不手软,重拳出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是要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有效治理重点辖区突出治安问题。根据不同阶段治安特点,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调研摸排,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把旅馆业治安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要落实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措施,严格旅馆日常管理。治安部门、派出所要对辖区旅馆采取突击检查、暗访调查、日常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打击旅馆的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品等社会丑恶现象。三是畅通情报信息,大力加强治安信息员建设,物建活动能力强、信息灵通、能为我所用的治安信息员,及时掌握旅馆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固定证据,实施精确打击。
(四).加强旅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促进旅馆业健康有序发展
桦甸市公安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旅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主和从业人员素质,指导督促旅馆业完善落实住宿登记、通缉协查核对、情况报告等制度,增强旅馆业自我防范能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旅馆业主会议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业主不要因一点小利,而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入住到自己的旅馆内,并通过案例宣讲的形式,简单明了的向旅馆业主讲明利害关系,要求旅馆业主一旦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警。主要参考文献
[1]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治安秩序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朱立新.上海旅馆业的现状调查与发展对策研究[J].旅游科学,2007(2).[3]张先福.特种行业治安管理[M].群众出版社,1993.[4]朱家华.旅馆业治安管理[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2.旅馆业工作须知 篇二
【关键词】 家庭旅馆;优势;劣势
一、西藏地区家庭旅馆发展现状
青藏铁路2006年通车后,西藏旅游业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2007年,西藏共接待国内外游客402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48.56亿元,相当于全省GDP的14.2%,旅游业已经成为西藏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
为更好地服务游客,西藏一些地方旅游局已经着手建立一支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林芝地区旅游局2008年10月首次给波密县“噶瓦弄巴家庭旅馆”等9家农民家庭旅馆颁发了星级服务证书。早在2001年在广东的援建下,林芝地区的鲁朗第五村和巴松湖就开始发展旅游,建立起家庭旅馆。除此之外,林芝县有130户、540多名农牧民参与旅游服务,旅游收入达198.1万多元,其中12户开办家庭旅馆,人均收入1.6万元。藏北草原和藏南高山地带的一些农牧民也纷纷在旅游景点开设家庭旅馆,他们或改建自家房屋,或是搭起帐篷,招徕游客入住,家庭旅馆成为他们重要的收入来源。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西藏拥有非星级宾馆772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藏式家庭旅馆。西藏旅游界人士认为,旅游旺季,很多星级宾馆的住宿价格有所上涨,进藏旅游的散客,特别是学生可以选择价格偏低的家庭旅馆,入住其中不仅经济负担会有所减轻,而且可以领略独特的藏式民居风情,享用地道的藏餐。
二、优势分析
(一)家庭旅馆的经济、舒适性
家庭旅馆的兴起打破了客居服务市场的单一格局,为临时生活在异乡的人们提供了新的选择,并且更加经济、实惠。深受背包旅游者和对价格敏感的游客喜爱。一般在同档品质下,家庭旅馆的费用将比宾馆便宜30%-70%,活动空间却更大,更能体会家的温馨与方便。
(二)家庭旅馆的体验性
家庭旅馆是以当地家庭为依托,居民自主经营,凸显当地特色。游客入住家庭旅馆可以全面感受当地民间风俗,原汁原味地收获一种文化的体验与感受。围坐在锅庄旁,和主人交谈,听他们讲古老的传说和独特的民族风情。晚上围着篝火跳锅庄、喝着青稞酒。这些独特的体验是宾馆、招待所不能提供的,对于那些喜欢体验式旅游的游客具有独特的吸引力。
三、劣势分析
(一)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一些地区的家庭旅馆设施简陋,条件较差。有些家庭旅馆无法保障热水供应,有太阳能热水器的家庭也无法保证游客同时使用。有些家庭旅馆还在使用传统的厕所,这种方式许多游客都无法接受。未经改造的厨房光线昏暗,卫生条件令人担心。
(二)民族特色丧失,产品同质化
游客对西藏的自然、人文都感兴趣。但到了西藏这个大环境后,所见的基本都差不多,那也就失去了吸引力。老年人的去世使得许多传说、故事、传统手工艺没有传人,民族特色面临丧失。同质化竞争严重,没有各地的特色。
(三)文化水平低,缺乏管理经营经验
由于贫困和教育的落后,当地居民普遍文化素质不高,老年人、妇女很多只能勉强听懂普通话,而且不会说,和游客的交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缺乏专业的服务培训,不知道如何为客人服务,餐桌如何摆、房间该如何布置等都没有经验。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厨师,菜品单一,没有特色,味道也一般。他们接触外面社会的机会少,缺乏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知道如何经营家庭旅馆导致了进入障碍,不利于家庭旅馆长期的发展。
四、对策研究
随着旅游的深入发展,游客的增多,家庭旅馆发展的问题也会随之增加。为了实现西藏地区家庭旅馆的有序发展,需要政府、个人、当地企业等各方面的支持与合作。只有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共同管理,才能保障家庭旅馆顺利发展。
1.政府主导
民族地区政府鼓励发展家庭旅馆最初都带有扶贫性质,在管理上不多加干涉,任其自由发展,结果就是规模小、质量差、没有规范。政府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不仅是开始给予引导,而且要在后续的发展中提供咨询、指导和政策保障,保证工作的持续性。
主要责任是制定开设家庭旅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家庭旅馆的开办和管理提供依据;改善基础设施;针对目前贷款难的问题,给予经济援助,实现更多人参与;组建专门的部门负责当地文化、建筑的研究,为家庭旅馆的建设提供指导,并且保护好当地的民族、文化、宗教特色。政府在营销方面主要是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树立地区的整体形象,构建网络宣传系统。
2.行业协会协助管理
单个经营者力量弱小,没有统一的管理,因此需要行业协会来协调统一。它是政府和小经营者,游客和经营者之间联系的纽带,实现共同建立合理、和谐管理方式的目标。
主要任务是,提供相关供货商的信息,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成本;执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家庭旅馆的审核许可和日常管理,使各成员单位守法经营,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家庭旅馆进行统一宣传,开拓客源市场;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
3.小经营者积极配合
小经营者要努力使自己的家庭旅馆有特色,遵守政府与行业协会的相关管理条例。家庭旅馆的经营者、家人或雇员要有一技之长,如厨艺,善于讲当地的故事、传说,唱歌,跳舞,绣花等,除了家庭接待外还要能担当导游的责任。积极参加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改善住宿条件。保持家庭旅馆的建筑特色,避免过于现代化而导致传统特色缺失。尊重和喜爱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此外,家庭接待户还负有一定的环境维护的责任,不应该因为家庭接待而破坏环境。
参考文献:
[1]文彤.家庭旅馆业的发展——以桂林龙脊梯田风景区为例[J].旅游学刊,2002,1:26-30
[2]王晓辉.论西部民族地区家庭旅馆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J].成都大学学报,2004,9
[3]邹益民,董艳琳.基于游客体验的家庭旅馆经营策略研究[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191-196
3.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军队在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如下安全条件:
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星级宾馆不少于7平方米,普通旅馆不少于4平方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的平面图。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歇业、转业的,应当在歇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如下职责,确保旅馆和旅客安全:
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旅馆应如实登记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公安机关。住宿登记表册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一年。
第十一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防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旅客应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笫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对星级旅馆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旅馆业治安管理经验材料 篇四
建章立制,完善常态监管。一抓制度建立。严格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派出所为单位,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实现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的正常运
转奠定了基础。二抓日常检查。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重点抽查与全面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有重点地对执行验证登记和录入传输(报送)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旅(来源:好范文 http:///)馆业主规范经营。三抓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违反住宿登记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加大投入,完善科技防范。以旅馆信息系统、二代证阅读器和治安监控设施推广应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旅馆业治安管理硬件设备的科技含量。一是完成软件升级改造。二是增加硬件投入。三提升技术保障。要求各派出所旅馆专管人员做到每天上班前检查一次“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注重应用,完善打击职能。紧紧依托现有网络资源,加强信息流与业务流的研判、比对、碰撞,及时发现、打击隐匿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一是强化信息比对。二是强化分析研判。三是强化“黄赌毒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
5.旅馆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篇五
验证登记制度
1、前台登记员必须坚守岗位,工作时间尽职守则,严禁脱岗。
2、主动向住宿旅客索要身份证件,并认真核对身份证件信息与住宿人员体貌特征是否相符。
3、使用身份证鉴别仪对旅客信息进行扫描,并在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及《旅客登记本》上分别进行登记。
4、身份证鉴别仪识别为可疑证件的,按规定采取“先登记后报告”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置。
5、严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非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
6、严禁多人住宿只登记一人;
7、严禁对来店住宿人员有地区歧视,拒绝住宿现象发生。
8、前台登记员使用公安网络登记要有保密意识。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本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详细向下一班交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情况报告制度
1、发现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要及时报告。
2、发现旅客为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的要报告。
3、发现被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财物要报告。
4、发现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要报告。
5、发现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要报告。
6、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及灾害事故的要报告。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值班巡视制度
1、应当24小时有值班负责人带班,负责维护旅馆内的治安秩序。
2、服务台应设专人值守,为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客房区应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巡查时间不得大于半小时。
3、户籍登记员和客房服务员要坚持每天查房查铺,查房时注意检查每个房间实住人数与登记的人数是否相符,检查每个铺位的实际入住人和登记人的姓名是否相符。
4、通过查房查铺,注意发现掌握回旅馆较晚、夜不归宿的旅客,并将情况记录下来。
5、注意发现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住宿、会客者擅自留宿及转让房间、床位的情况,一经发现要进行核查,并向值班经理报告。
6、发现房间内有未寄存的物品,要主动提醒旅客将物品存入小件寄存处。
7、监控室应设专人全天值守。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发现遮挡摄像头、公共区域放置可疑包裹等可疑情况,并妥善处置。
8、每日巡视情况要详细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填写《值班交班登记簿》。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安全检查制度
1、全面负责旅馆的安全检查工作,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广大旅客的安全。
2、积极宣传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检查落实情况,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治保工作。
3、认真检查旅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遵纪守法、提高警惕、保守机密,注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认真检查防火、防盗、防抢、防事故及“四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到以防为主,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5、对重点部位重点检查,做到人人重视安全工作,层层把关。
6、对已经发生的事故保持冷静,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及公安机关报告。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门卫会客制度
1、坚守岗位,不准与任何人闲谈,不准看书、看报,不准擅离职守。
2、对出入本店大门的旅客要严格验证,不能让非住宿客人随意出入。
3、对来访宾客要详细填写会客登记,来访宾客离店时要检查被访者是否签字,并注意时间,不准旅客私留客人住宿,4、注意观察出入人员动态和周围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汇报。
5、会客登记单只限当天进入客房区使用,会客时间不得超过晚十一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拣拾物品制度
1、拣拾物品不准私自处理或侵占,要及时上交主管领导。
2、对旅客遗弃的违禁品和可疑物品,要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上缴公安机关。
3、所有拣拾物品要规定填写在《北京市旅店业捡拾遗留物品登记簿》上。
4、妥善保管旅客遗留的财务,并设法归还原主或公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送交公安机关。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小件寄存制度
1、在服务台设置“贵重物品请寄存”提示牌,服务员主动提示旅客寄存贵重物品。认真向旅客作好“三防”宣传,行李物品存放于小件寄存室,贵重物品及现金交业务室存放在保险柜中单独保管。
2、服务员在旅客寄存物品时应认真填写、核对存(取)物手续,严格把关。旅客凭房卡或其他住宿凭证寄存物品,服务员收存物品要当面点清,填写取物凭证。客人取物时,服务员要认真查验,核对旅客姓名、房号及所存物品名称、件数、取物凭证等,防止丢失、冒领事件发生。
3、严禁存入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它违禁品,以及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等。
4、遇旅客取物凭证丢失,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严格对旅客寄存物品进行控制。经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同意领取物品时,除查验住宿证、领取人证件外,还要开列所有物品清单,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领取时要请取物人在清单上签名,如发现冒领,立即报告。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治保会(小组)工作报告制度
1、由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负责,建立治保会或治保小组,专门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
2、治保会(小组)定期开会研究治安保卫工作,指定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3、治保会(小组)要经常组织人员,认真检查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5、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6、检查各岗位对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做到勤走、勤看、勤听,注意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做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手续。
7、协助值班经理处理旅馆各岗位发生的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做到重大问题不过夜。
8、维护旅馆正常经营秩序,注意防抢、防盗、防破坏,执勤中要严格遵守规定,照章办事。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通知协查接收制度
1、前台值班员对公安机关通过《社会信息采集系统》下发的通知、通报、协查等要立即点击查看并打印或抄录。
2、将通知协查内容按要求粘贴或抄录在《北京市旅馆业电话电传记录本》上,并在记录本上注明来电单位、接收电传人姓名、接收时间(年、月、日、时)等。
3、接到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知、通报、协查等,应及时向值班经理汇报,并由值班经理阅后签字,必要时组织从业人员传阅。
4、对核查发现问题的要按要求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年**月**日
防火制度
1、全体从业人员需了解防火、灭火基础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发现火情能够立即扑灭,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
2、防火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电源、电器设备要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3、从业人员应向住宿旅客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和注意事项的宣传工作。
4、严禁旅客将爆炸物、易燃物、自燃物等带入旅馆。
5、严禁旅客在客房内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及大功率电器设备,不准擅自改动电源,私拉电线。
6、严禁在旅馆内使用明火。
7、不准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和消防工具。
8、禁止旅客躺在床上吸烟,不准乱扔未熄灭的烟头。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6.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篇六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颁布日期:20060710实施日期:20060901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经2006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1年。
第十一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旅客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四)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对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七条、住宿旅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物。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火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地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宿、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公安部门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开办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三)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四)总结推广旅馆业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表彰治安保卫工作中的先进人物。
(五)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九条、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旅客住宿的房间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安部门依法传唤、拘捕隐匿在旅馆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告知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旅馆负责人或旅馆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下列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一)对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治安措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起到积极作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扬、奖励。
(二)向公安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旅馆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四)项、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项、第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因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致使旅馆成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可以吊销该旅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旅客申报的失窃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属旅馆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旅馆应予赔偿经济损失;属旅客不遵守旅馆治安管理制度造成的,旅馆不负责任。
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篇八
一、前置条件 必须具备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办理程序
1、旅馆业业务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服务前移手续,许可告知,既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 先核准,向公安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公安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并指导做好开办准备工作,向卫生部门申请并进行现场勘察,完成以上服务前移手续后进入第二步。
2、到公安分局治安科领取“成都市开办旅馆审批表”,办理旅馆业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手续,到辖区派出所签署意见,做好准备工作。
3、到一窗受理,即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4、申请人凭公章到综合窗口领取证照。
三、申请条件
1、有固定、合法的场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出入口照明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要求;
2、旅馆的建筑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消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安全间距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
3、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利用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4、客房区域应集中,其他经营区域内不得有居民住宅;
5、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措施,应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6、建立符合国家公共安全强制性行业 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7、达到《成都市旅馆业安全防范标准》(成公发[2005]495 号)的其他要求。
四、申请材料 内资企业准备材料:
1、《成都市开办旅馆业审批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寸彩色证照2 张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地 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建筑结构平面图(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
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资料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准备资料:
1、《成都市开办旅馆审批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立项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合资、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外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合资、合作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2 寸彩色证件照2 张
8、《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9、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0、房屋建筑结构平面图(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
9.旅馆业工作须知 篇九
《太平广记》可以说是宋代人编的一部小说总集,唐代小说的绝大部分都收集在《太平广记》里。《太平广记》不仅对后来的文学艺术影响深远,而且为研究唐代历史提供了许多非常珍贵的资料。本文以该书为据,探讨唐代私营旅馆业的发展情况。
一、私营旅馆业发展的概况
唐代的私营旅馆非常兴旺发达,《太平广记》卷495记载商人邹凤炽在全国都开有旅馆“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四方物尽为所收”[1]4062。当时的各大城市,旅馆较为密集。在长安、洛阳的市内,设立了许多邸店,接待商贾。当时大商人王布在长安东市就开设有邸店,因“王布知书,藏钱千万”,故“商旅多宾之”[1]1691;西市有巨商窦在秤行之南开设的“窦家店”:“造店二十间,当其要害,日收利数千,甚获其要,店今存焉,号为窦家店”[1]1877。不仅是在市里,长安和洛阳的许多里坊街巷内,也分布着一定数量的旅馆,就连僻静的`小巷子里也开了一片小店,段成式《剑侠传》卷1记载长安“东市一小曲内,有临街店数间,相与直入,舍宇甚肃然。”[1]556两京之外其他城市的旅店业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钟辂《前定录》曰:“乔琳以天宝元年冬,自太原赴举,至大梁,舍于逆旅。”[1]1077括州刺史冯昭泰“告疾言归,景龙三年六月十三日,终于苏州之逆旅”[1]3427。就是在当时欠发达地区的象郡,亦有旅馆“及象郡之属邑,里市馆舍,悄然无一人,投宿于旅馆。”[1]3888此外,《太平广记》记载在成都、定州、同州、荆州、湘潭、寿春、广陵、魏郡、洪州等地的旅馆也不少。在长安、扬州、广州等繁华的商业大城市还有外国人开的旅馆,最有势力的是阿拉伯商人和波斯商人。如《太平广记》说长安有一家“波斯邸”,扬州有一家“波斯店”,即是外国商人在中国经营的一种既做买卖又宿客的客货栈,具有旅馆的性质。
旅店除设在大城市外,也有许多旅店和驿设在一起。如定州何明远主持官中三驿,“每于驿边起店停商……资财巨万”[1]1875,可知何明远是在官驿旁开设旅店招徕客商。在敷水驿边,有敷水店,“房玄龄、杜如晦微时,尝自周偕之秦,宿敷水店,适有酒肉,夜深对食”[1]2598。另外一些旅店是设在官道旁边驿和驿之间或者水路要冲。如司马正彝“始为小吏,行溧水道中,去前店尚远,而饥渴甚,意颇忧之。俄而遇一新草店数间,独一妇人迎客。为设饮食,甚丰洁”[1]2485。从金陵至溧水的交通道路旁,每隔一段路程就设有店,至于“新草店”,意谓刚建立,是一个提供饮食的旅馆。孙樵《兴元新路记》载自扶风至褒城县的道路行程,其中说:“南行三十五里至灵泉驿,自灵泉平行十五里至长柳店。”该店便是置于两驿之间。新丰县也是一个交通要地,当地的旅馆也不少,“下第东归,至新丰,夕舍逆旅。”[1]2893位于水路要冲的旅店也很多,《太平广记》载萧洞玄自浙东前往扬州,至庚亭埭,“维舟于逆旅主人,于时舳舻万艘,隘于河次,堰开争路,上下众船相轧者移时……”这个逆旅在常州和润州交界运河边上,显然在交通繁忙之处,其地理位置较为重要。
客舍除了设在城市和水陆要道旁边之外,在交通沿线的村镇也出现了各种村店。“义兴人贝禧为邑之乡胥,乾宁甲寅岁十月,……至暮,宿一村店,店中具酒食而无居人……”[1]3008“河南人卫庭训,累举不第,天宝初,乃以琴酒为事。……庭训夜宿村店”[1]2396。这儿的“村店”当指店在乡村中,通常不是置在官道上。小店虽然简陋,当行人在日已昏黑,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这些分散在各地乡村山区的小店,却给那些往来旅客和行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温暖。这些小小的村店,有的可能因其地理位置重要,后来就慢慢地以此为中心发展成为市镇。《太平广记》卷105“李惟燕”条记载:“天宝未,惟燕为余姚郡参军,秩满北归,过五丈店,属上虞江埭塘破、水竭。”五丈店,位于明越之间的水路交通线旁,可能发展成了有多个商业店铺组成的村落或小集镇。在《太平广记》卷33“马自然”条谈到:道士马湘等三人在越州时,“至诸暨县南店中,约去禅院七十余里。深夜,闻寻道士声,主人遽应:‘此有三人。’外面极喜,请于主人,愿见道士……”这儿的南店,周围人一讲都十分清楚它的所在,所以住宿的人肯定很多,经营规模较大,可能附近还有其他的商店,该店就有向农村商业集市发展的势头,至于是否发展为城镇,现在还没有具体的史料来证明。
二、私营旅馆的经营
唐代私营旅馆管理不严,在民间旅店投宿,不需什么证件,只要有钱就行了,而且还可以包单间。据杜光庭《虬髯客传》载李靖拜谒过杨素以后,“归逆旅,其夜五更初,忽闻扣门而声低者,公起问焉……曰:‘妾,杨家之红拂妓也。’”后李靖又与红拂一起前往太原,“行次灵石旅舍”,二人没有证件并且住在一起,也没人过问。尽管小说写的是隋朝末年之事,但反映的却是唐代旅馆的状况。又如,在陕西(户)县的一家食店,“有僧二人,以万钱独赁房一日夜,言作法事,唯舁一柜入店中。夜深,膊有声,店主怪,日出不启门。撤视之,有熊冲人走去,二僧已死,体骨悉露。”[1]1832由此可见,两个和尚花一万钱独自包一个套房,店家不问干什么。
唐代私营旅馆服务形式多样,旅馆的主要任务是供旅客住宿,因此,一般旅店内都有床、榻,以及梳床之类的东西,有的还有炉子供取暖之用。如“唐建中初,楚州司马杨集,自京之任,至华阴宿,夜有老人,戴大帽,到店,就炉向火,杨君见其耆耄,因与酒食。”[1]234其次还要解决客人的温饱问题。汉魏之时,旅客住宿须自备粮食,自己生火做饭。到了唐代,情况有所变化,前引敷水店即提供饮食,就连贝禧、司马正彝所投宿的村店和草店也是具备酒食,而且还非常丰盛干净。监察御史韦君,奉代宗皇帝的命令寻访一人,他即“驰驿诣山寻访,至山下,州县陈设一店,具饭店中”[1]233。由此可知,当时的旅店大体上都备有酒食供客,旅客已能在旅馆中享受到饮食的服务,住宿的客人不出店就可以吃饭。有的旅店还备有浴室,供客人洗浴,如《太平广记》卷302“华岳神女”条载:“近代有士人应举之京,途次关西,宿于逆旅舍小房中,俄有贵人奴仆数人,云,公主来宿,以幕围店及他店四五所,人初惶遽,未得移徙,须臾,公主车声大至,悉下,店中人便拒户寝,不敢出,公主于户前澡浴,令索房内,婢云,不宜有人,既而见某,群婢大骂,公主令呼出,熟视之曰,此书生颇开人意,不宜挫辱,第令入房,浴毕召之。”[1]2397为了方便旅客出行,有的旅店还提供出行工具,养驴供客人使用,不过这不是店家提供的无偿服务,要收取一定的赁金。如《板桥三娘子》的店舍“多有驴畜,往来公私车乘,有不逮者,辄贱其估以济之。”[1]2297如果旅客需要雇佣挑夫、驭手,运送行李杂物等,都可由店主承办,也可以向佣作坊临时雇人。《太平广记》载有陈生出行延陵地方,到佣作坊觅人担药到他山居的家中。坊人有一夫应声说:“去得、去得”,陈生遂雇此佣夫囊而行。为了方便人们旅行,有的旅店还开办了寄存业务,允许行旅者将物品寄存在旅店。《太平广记》卷362“武德县民”条,就记载有“武德县逆旅家,有人锁闭其室,寄物一车”。如果旅客在旅店中发生不测之事,店主也会为他们处理后事。窦少卿常游于渭北诸州,“至村店中,有从者抱疾,寄于主人而前去,历、延、灵夏,经年未归,其从者寻卒于店中,此人临卒,店主问曰:‘何姓名?’此仆只言得窦少卿三字,便奄然无语,店主遂坎路侧以埋之,卓一牌向道曰:‘窦少卿墓’”[1]1870。有的店家乐善好施,如《太平广记》卷59条记载梁母“盼胎人也,寡居无子,舍逆旅于平原亭。客来投慈,咸若还家。客还钱多少,未尝有言,客住经月,亦无所厌。自家衣食之外,所得施诸贫寒”。但是经营旅馆主要是为了追求利润,当时的店家也不乏嫌贫爱富、唯利是图者。如《太平广记》卷164记载“马周西行畏安,至新丰,宿于逆旅,主人唯供诸商贩,而不顾周者”。《板桥三娘子》中亦记载三娘子利用巫术,将客人变为驴子以牟取暴利。
由此可知,唐代政府民间旅馆的管理较为松散,当时民间旅馆服务方式呈多样化发展的趋势。
三、唐代私营旅馆业发展的原因
首先,唐代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为私营旅馆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唐代国家统一,政治稳定,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唐代外出人员提供了安全保证。与此同时,交通设施也得到改善。当时陆路交通以长安为中心起点,通达四方;水运方面,大运河沟通了南北水道,形成以洛阳为中心的运河交通网,“渭、洛、汾、济、漳、淇、淮、汉”等皆“亘达方域,通济舳舻”,使水陆交通南北纵横,四通八达,极大地便利了行人游客的出行。
其次,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使节往来、经商、游历、迁谪、服役、考试、做官等都使人们在地域间的流动和交往日益频繁,促使唐代流动人口增多。而流动人口则是构成旅馆市场的基本要素,一般说来,流动人口基数越大,旅馆的潜在需求市场越大。
最后,唐代国家旅馆繁荣发达,但是国家开办的旅馆主要是用来接待国家公务人员的,入住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一般情况下,普通庶民是不能住进去的,普通商贩更是没有资格入住的。因此,在官办旅馆之外,为了满足社会各个阶层的旅行者的住宿需要,各种形式的私营旅馆便应运而生了。
参考文献:
[1][宋]李昉。太平广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6.
From Taiping Guangji Private Hotels Development in Tang Dynasty
SUN Jin-l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 Xinxiang College,Xinxiang 453000,China)
Abstract: The Tang Dynasty of China´s feudal society prosperity, national unity, social stability, convenient transportation, developed foreign trade,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that time, officials, businessmen, foreign ambassadors to lift child next to apply afternoon, in a continuous line, these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hotels.
Key words: TaipingGuangji;Tang Dynasty;private hotels
10.旅馆业工作须知 篇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发布日期】2006-07-10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六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1年。
第十一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旅客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四)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对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篇十一
颁布时间: 2006-12-04实施时间:2007-02-0
1《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第十六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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