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常见危险情况

2024-10-09

吊装作业常见危险情况(精选4篇)

1.吊装作业常见危险情况 篇一

吊装作业的相关规定

一、起重工操作人员安全要求

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2、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好安全鞋,高空及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必须随时保持起重机械设备及工具的完好状态,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特别是钢丝绳、吊具、夹具及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严禁使用带病残伤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5、不得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和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起重工除必须遵守本岗位安全及技术规程外,还必须遵守天车司机、吊车司机及电动葫芦技术及安全规程的一般规定,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起重作业十不吊》。

7、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

8、每次施工作业必须指定作业负责人和指挥人,使用统一的指挥信号(手势和笛声)。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二、司机岗位安全要求

1、必须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2、熟练运用手势、旗语、哨声的使用。

3、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构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4、熟悉构件的装卸、运输、堆放的有关知识。

5、能正确使用吊、索具和各种构件的拴挂方法。

6、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

三、指挥信号工岗位安全要求

1、具备指挥单机、双机或多机作业的指挥能力。

2、正确地使用吊具、索具,编插各种规格的钢丝绳。

3、有防止构件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变形的知识。

4、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5、掌握常用材料的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重心位置,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的重量。

7)能熟练地运用手势、旗语、哨声和通讯设备。

四、起重机司机岗位安全要求

1、懂得吊装构件重量计算。

2、遵守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制度。

3、掌握钢丝绳接头的穿结(卡接、插接)。

4、了解所操纵的起重机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5、懂得在制动器突然失效的情况下如何作紧急处理。

6、懂得一般仪表的使用及电气设备常见故障的排除。

7、明白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

8、操作中能及时发现或判断各机构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五、吊装作业程序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2.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4.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5.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6.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8.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9.吊装中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0.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11.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

应急处理。

六、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七、吊装时基本安全要求

1、穿绳安全要求: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2、挂绳安全要求: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护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3、试吊安全要求: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绳安全要求: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5、抽绳安全要求: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壁抽绳。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试吊方法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6、捆绑安全要求:作业时必须捆绑牢固,吊运集装箱等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滑;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7、起重机在停机、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悬吊在空中。

8、遇有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雾和施工作业面有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强风影响安全施工时应暂停吊装作业;起重机发生漏电现象应暂停吊装作业;钢丝绳严重磨损,达到报废标准时应

暂停吊装 作业;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显示不准确时应暂停吊装作业。

八、构件及设备的吊装运输安全要求

1、作业时应缓起、缓转、缓移,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2、码放构件的场地应坚实平整。码放后应支撑牢固、稳定。

3、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超长型构件运输中,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1/4,并应采取防护倾覆措施。

7、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吊装带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① 不允许超负荷使用吊装带,如同时使用几支时,应尽可能是负荷均布在几支吊装带上。不允许将软环同任何可能对其造成损坏的装置连接起来,软环连接的吊挂装置应是平滑、任何尖锐的边缘,其尺寸和形状不应撕开吊装带缝合处。③ 在移动吊装带和货物时,不要拖拽。

④ 不要使吊装带打结、打拧,不允许吊装带悬挂货物时间过长。⑤ 不允许使用没有护套的吊装带承载有尖角、棱边的货物。⑥ 当货物停留在吊装带上时,不得将吊装带从承载状态下抽出来。

⑦ 如果在高温场合或吊运化学物质等非正常环境下使用吊装带,应按照制造商的指导、建议进行时用。

⑧ 吊装带弄脏或在有酸、碱倾向的环境中使用后,应立即用凉水冲洗干净。

⑨ 吊装带应在避光和无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存放,不应把吊装带存放在明火旁或其他热源附近。

4.吊装带的报废标准

吊装带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① 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② 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③ 吊装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④ 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⑤ 吊装带出现死结。

⑥ 吊装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⑦ 带有红色警戒线吊装带的警戒线裸露。吊车司机安全注意事项

十、吊索具及钢丝绳安全要求

(1)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认安全。(2)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

(3)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4)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5)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6)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1)钢丝绳直径减少7%~10%。

2)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3)出现拧扭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4)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8)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长期不用的超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2.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篇二

1、工作前检查起重所用的一切工具,设备是否良好,如不符合规定,必须修理或更换,不得凑合使用,机具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试车,加润滑油。

2、工作前应了解吊物尺寸,重量和起吊高度等,安全选用机械工具,不得冒险作业,不得超负荷操作。

3、事先应看好吊车通道,吊运方向和地点,如有障碍必须清理。

4、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5、作业前,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

6、禁止在有雾、雨天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安装,吊装重物。

7、禁止在风力达6级以上时吊装作业。

8、吊重物前要严格检查扒杆各结点是否帮扎牢固,支点锚索、杆顶缆风绳是否拉紧,缆风桩上绑扎缆风绳应紧贴地面,帮扎牢固,工作时设专人看管。

9、吊物应按规定的方法和吊点进行绑扎起吊,当用一条绳扣绑扎吊物时,绑扣应在重心位置。用两条绳扣绑扎吊物时,绑扣应在爱重心位置。用两条绳扣绑扎吊物时,绳扣与水平夹角应大于45°。

10、起吊前应将吊物上的工具和杂物清除,以免掉伤人。

11、起吊前,先将吊绳拉紧,复查绳扣是否绑牢,位置是否正确。

12、吊绳应垂直,原则上不准斜吊,必须认真检查绳索和各种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并经施工负责人批准。

13、起吊时如发现吊物不够平衡,应放下重绑,不准在空中纠正。

14、起吊时应徐徐起落,避免过急、过猛或突然急刹,回转时不能过速。

15、严禁一切起重机具、索具超负荷使用。

16、起吊物及构件安装未稳前,不准放下吊钩。

17、起吊时,吊物附近的操作人员要站在能避让的位置,起吊后如需移动吊物,宜用绳拉。拉绳者与吊物中心距离不能小于吊物旋转半径,并注意吊车是否稳定,降落时必须等到吊物落到人头以下,方能靠近扶持吊物,吊物上面严禁站人。

18、吊装时严禁任何人在重物下和吊臂下方及其移动方向通行或停留。

19、禁止任何人在受力的钢丝绳上跨越和停留在里档。

20、在吊装过程中,如因故中断施工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现场安全,如因故短期内难以解决时,则必须另外采取措施,不得使重物悬空过夜。

21、递送工具不准随便抛掷,以免伤人。22、6级以上大风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23、检修保养机具必须切断电源,拔出熔丝插头并挂检修牌,严禁带电检修保养。

24、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从事检修保养工作。

25、起重机的机具设备、吊具,索具要分工负责保管,并经常做好保养工作,以保证安全运行。

26、登高作业人员在高空作业,不准嬉闹。要严格遵守登高作业的有关规定。

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安全帽

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lift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crane lift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4.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4.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0.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制度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4.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4.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5.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5.2.1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5.2.2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5.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5.3作业中安全措施

4.5.3.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5.3.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3.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5.3.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5.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5.3.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4.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4.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4.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5.4.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4.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4.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4.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5.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5.6《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格式见附录9)

所有外来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由施工车间负责办理,吊装人员、指挥人员签字,单位班(组)长确认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公司分管安全员再次审核后,三级吊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一、二级吊装应由生产主管或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作业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行车吊装作业指导书 篇四

1.目的

为确保行车吊装作业时人员和设备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特指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选矿车间范围内行车吊装和抓矿作业。3.引用文件

3.1《通用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3.2《吊车指挥、操作牌、检修牌管理、使用制度》 3.3《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4.职责

4.1本岗位作业人员按本作业指导书操作执行。4.2各作业区及科室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考核。5.工作程序

5.1行车工工作程序

5.1.1行车工须经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5.1.2作业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上下行车时要手扶楼梯栏杆。

5.1.3使用行车前,认真检查行车设备,特别是钢丝绳、制动器及安全装置,确保行车状态良好。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5.1.4检修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必须听从挂钩操纵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5.1.5吊装或抓矿过程中,思想要集中,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确认,严禁吊物或抓斗从人头上经过。

5.1.6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反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5.1.7工作停歇时,不得将操纵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或抓斗从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或抓斗离地不得过高。5.1.8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后,方可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5.1.9运动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按下停止键。起吊件或抓斗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

5.1.10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5.1.11严格遵守《通用设备使用安全制度》,《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指挥吊车时遵守《吊车指挥、操作牌、检修挂牌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服从地面人员的指挥,精心操作。

5.1.12行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件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光线暗淡信号看不清、重量不明不吊;

4、吊车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5、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6、斜拉工件不吊;

7、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9、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5.1.13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6.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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