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2024-10-06

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共8篇)(共8篇)

1.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篇一

2010国家公务员面试服饰礼仪指导

(一)服饰礼仪概述 来源于:

一、服饰礼仪概述

古今中外,着装从来都体现着一种社会文化,体现着一个人的文化修养和审美情趣,是一个人的身份、气质、内在素质的无言的介绍信。从某种意义上说,服饰是一门艺术,服饰所能传达的情感与意蕴甚至不是用语言所能替代的。在不同场合,穿着得体、适度的人,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而穿着不当,则会降低人的身份,损害自身的形象。我国已故的周恩来总理在着装方面为后人树立了一个得体潇洒的典范。不论在任何条件下,他都把衣着的整洁合体,姿态端庄,一举一动彬彬有礼,光明磊落,待人谦虚,亲切诚恳,直率作为做人的准则。在社交场合,得体的服饰是一种礼貌,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人际关系的和谐。影响着装效果的因素,重要的一是要有文化修养和高雅的审美能力,即所谓“腹有诗书气自华”。二是要有运动健美的素质。健美的形体是着装美的天然条件。三是要掌握着装的常识、着装原则和服饰礼仪的知识,这是达到内外和谐统一美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二、着装的TPO原则

TPO是英文Time place object三个词首字母的缩写。T代表时间、季节、时令、时代;P代表地点、场合、职位;O代表目的、对象。着装的TPO原则是世界通行的着装打扮的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人们的服饰应力求和谐,以和谐为美。着装要与时间、季节相吻合,符合时令;要与所处场合环境,与不同国家、区域、民族的不同习俗相吻合;符合着装人的身份;要根据不同的交往目的,交往对象选择服饰,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根据TPO原则,着装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着装应与自身条件相适应。选择服装首先应该与自己的年龄、身份、体形、肤色、性格和谐统一。年长者,身份地位高者,选择服装款式不宜太新潮,款式简单而面料质地则应讲究些才与身份年龄相吻合。青少年着装则着重体现青春气息,朴素、整洁为宜,清新、活泼最好,“青春自有三分俏”,若以过分的服饰破坏了青春朝气实在得不偿失。形体条件对服装款式的选择也有很大影响。身材矮胖、颈粗圆脸形者,宜穿深色低“V”字型领,大“U”型领套装,浅色高领服装则不适合。而身材瘦长、颈细长、长脸形者宜穿浅色、高领或圆形领服装。方脸形者则宜穿小圆领或双翻领服装。身材匀称,形体条件好,肤色也好的人,着装范围则较广,可谓“浓妆淡抹总相宜”。

(2)着装应与职业、场合、交往目的对象相协调。着装要与职业、场合相宜,这是不可忽视的原则。工作时间着装应遵循端庄、整洁、稳重、美观、和谐的原则,能给人以愉悦感和庄重感。从一个单位职业的着装和精神面貌,便能体现这个单位的工作作风和发展前景。现在越来越多的组织、企业、机关、学校开始重视统一着装,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举措,这不仅给了着装者一分自豪,同时又多了一分自觉和约束,成为一个组织、一个单位的标志和象征。着装应与场合、环境相适应。正式社交场合,着装宜庄重大方,不宜过于浮华。参加晚会或喜庆场合,服饰则可明亮、艳丽些。节假日休闲时间着装应随意、轻便些,西装革履则显得拘谨而不适宜。家庭生活中,着休闲装、便装更益于与家人之间沟通感情,营造轻松、愉悦、温馨的氛围。但不能穿睡衣拖鞋到大街上去购物或散步,那是不雅和失礼的。着装应与交往对象、目的相适应。与外宾、少数民族相处,更要特别尊重他们的习俗禁忌。总之,着装的最基本的原则是体现“和谐美”,上下

装呼应和谐,饰物与服装色彩相配和谐,与身份、年龄、职业、肤色、体形和谐,与时令、季节环境和谐等。

三、公务员服饰礼仪

我们知道,2010国家公务员面试考核要素中,“举止仪表”这一要素占很大的比重,是相当重要的,并且第一印象直接影响到考官对考生随后答题的接受程度。永远不要对这样的话照单全收——“能力是第一位的,其他的全都是次要”。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事实上,没有一个考官会对一个装扮邋遢不得体的考生心生好感,他考虑更多的是,你可能并不重视这次面试和这份工作,或者,一个对自己很马虎的人,怎么可能认真对待我交付给他(她)的工作呢?

所以从现在开始,检查一下自己着装打扮的每一个细节,认真考虑面试单位的需求和期待,就如同你精心准备面试答题理论知识一样,学会装扮也是你必修的功课。

公务员仪表特点: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政府部门人员一般衣着、仪表都以简单、朴素、庄重为主,当然,也不排除有个性特点有好看顺眼的,但是,参加面试时最好以安全系数较大的衣着为主,可以博得大多数考官的认同感。

也就是说,要想在举止仪表上得高分,穿着打扮一定要和公务员职务的严肃性、庄重性相适应,尽量贴近以下原则:选择简约得体的套装,配合精致自然的妆容,体现成熟干练的气质。最后,你需要留给对方的印象是:严谨而不失活泼,青春而不失稳重。

面试中,失败者的穿戴常常不合时宜。男士西装笔挺,却不打领带,脚蹬跑鞋,或一身牛仔;女士则可能身着短裙,T恤飘飘洒洒,脚下是一双起码5cm的高跟鞋。也许,他们认为自己这样 “靓丽”不俗,却不明白,这一身穿着无异于在公共场面自我“曝光”——表明自已“不入流”并蔑视注重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的人。

一位面试官评论某位考生说:“x考生的着装,让我们很难接受她。她美丽活泼,衣着奇特,我认为她应该做演员或模特儿,而不适于是在我们这儿整理文件。”而这位考生,她之所以如此穿着,可能只是选择的错误,她认为这样能表现她自己,却忘了从面试官和公务员职业特点的角度考虑穿着。

一般而言,面试官评判面试者的服装的标准是:协调中显示着人的气质与风度的档次;稳重中表达着人的可信赖的程度;独特中言说着人的个性。

不过,你也不必太过拘泥。或者,你曾听说,在面试这种正式场合,男士一定要西装领带穿得笔挺,头发要一丝不乱,最好领带夹、西装手帕也要准备齐全;而女士则一定要穿着端庄合体,露出女性曲线,毫不拖泥带水,以给面试官留下精强能干、态度认真、工作勤奋的印象。但如果你从不穿西装,一身如此正儿八经的服装拘束住了你,该怎么办?服饰的最高境界是自然协调,如果你的衣着首先与你自已的个性、品味不协调了,你又怎么去期望它与面试的气氛相一致?面试的着装是要郑重一点,但也不必为此而改变你日常中一贯的形象。比如,如果你从来不穿西装,大可不必为了面试而开创自己的一个新记录。要学会从过去的你的无数形象中选择和面试相匹配的地方。要相信自己的审美能力和身旁的众多“参谋”的审美能力。

另外,色彩是服装的重要的语言符号,无意中,面试官就会被你的服饰的色彩语言所打动。

红色热情、积极,它显示着你的强大的个性强力,它表述着你强烈的主观意识和表现欲望。面试官习惯了沉闷的灰黑色,红色的感染力很容易打动他,令他振奋,印象深刻。但太浓烈的红色会使人有排斥的情绪。

黄色代表着丰富的想象力和自我满足的倾向,黄色言说着你的自省能力、思考、分析及沉默往往超越你的行动力。寻求公关、秘书的女性着黄色服装,易被面试官接受。

绿色象征着平衡与和谐。绿色在表达着你的协调与理性,它在告诉面试官你办事干练可靠。这是面试官一般都可接受的色彩。

蓝色宁静。蓝色表明着你稳重而保守,蓝色亦在提醒面试官“三思而后行”。所以,面试时尽量不要着蓝色服饰。

粉红色随随便便,但它易给人轻率、圆滑、虚荣的印象。

冷色调是男士面试时的最佳选择,它们给面试官留下的,是你的沉稳、牢靠、坦诚、朴实、冷静和负责。

女士在红色外可选择中性色彩,它们向面试官传达的,是你的亲切、善良、自然和大方。

服装的款式又是另一种语言符号。面试中,着装的款式宜简炼、朴素、不抢眼。服装的款式可分为“风格式服装”和“门面式服装”。“门面式服装”,纯为包装自己以博取别人的好印象,所以适于面试中,比如西装、套裙。但是,如果一款“风格式服装”,能尽现你的个性,又与面试的气氛相融合,又何乐而不为呢?

虽说人不可貌相,但应试者当天的穿着打扮对录取与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留下完美的第一印象未必会被录取,但若给人留下坏印象,极可能因而名落孙山。所以,随着面试日期的到来,仍应花费心思为自己塑造一个良好的外在形象。

2.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篇二

一、国家图书馆竞争情报服务的萌芽阶段 (1956年以前)

美国的《图书馆学和情报学百科全书》对“参考服务和图书馆”这一词条的释文里提到:“图书馆一般有三种职能, 即采访、组织和传递情报。参考服务有直接传递情报的功能。”故在图书馆界, 竞争情报服务的萌芽源于参考工作, 竞争情报服务的发展历程也要从参考工作的历史说起。在我国, 20世纪20年代, 随着现代图书馆的兴起, 图书馆逐渐摆脱以藏为主的影响, 开始引进参考工作概念, 并设立专门机构。国家图书馆的前身北京图书馆, 因咨询业务和编制专题书目的需要, 于1928年9月, 在阅览部下增设了参考科, 后改称参考组, 专备公众咨询, 代编书目或搜集资料, 直接、间接指导阅读。那时的国外咨询多为关于东方学方面。当时国际联合会智育互助委员会联络各国图书馆事业期间, 决定每国设一咨询机构, 北京图书馆就是中国的咨询机构对于各国学术上的咨询有答复的义务1951年, 成立参考咨询组, 1952年1月改名参考研究组, 重新组织, 制定条例, 大力开展答复咨询和编制书目索引工作。创立之初, 全组共4人, 随着工作开展, 人员不断增加。工作初期, 服务内容与国家中心任务、经济建设紧密相连, 配合科学研究, 主动且有计划地编制专题目录, 并适时根据需要, 把查找的资料写成资料汇编性的文章。

二、国家图书馆竞争情报服务的起步阶段 (1956~1998年)

1956年, 党号召向科学进军, 周总理作《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明确指出:“为了实现向科学进军的计划, 我们必须为发展科学研究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为此, 全国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都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情报工作。北京图书馆于1957年初把参考研究组扩编成参考部。为发挥图书馆的情报职能, 组织人力编制《科技情报解题选目》供领导部门了解科技发展趋势。也曾为科委搜集资本主义国家科技发展趋势的情报资料, 并提供《资本主义国家石油调查资料》。还曾为医学界组织人力配合医院一起查找食物中毒、铅中毒、苯中毒、二硫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中毒等方面的预防和医疗的中外文资料。为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农业计划, 曾查找了美国农业过关问题, 世界各国农业机械化程度, 日本农业单位面积产量问题,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发展情况, 机械化、电气化、肥料、交通运输等等有关农业情报资料有些资料需要连续提供, 作为定题服务, 有新发现, 随即通知。1960年参考组特辟咨询室, 全市机关、学校、科研单位或个人读者都可用电话提出咨询。为适应形势的需要, 参考工作通过实行分科服务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发展。1961年成立了科技参考组, 原有的参考组改为社会科学参考组, 两组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十年浩劫, 参考部受到了严重影响。直到1972年我国对外关系出现新的研究课题, 需要北京图书馆的参考部门予以协助。因此在中央领导同志的直接过问下, 参考工作逐渐得以恢复1975年, 北京图书馆在参考部内设专门为中央服务的文献研究室, 在为有关部门提供大量的国内外一手参考资料的同时, 还为中央领导编制二次、三次文献, 从而为国家领导决策提供了全面的背景材料。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图书馆普遍认识到加强情报职能的问题。北京图书馆根据形势的需要, 进一步拓展情报职能, 开展了提供专题情报资料、定题服务、编制对口书目情报、咨询结合专题阅览、开辟科学文献检索室、评介情报源等工作, 力求加强自身的竞争情报职能, 在科研阵地上起“尖兵”“参谋和“桥梁”作用。

三、国家图书馆竞争情报服务的发展阶段 (1998至今)

进入20世纪90年代,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 国家图书馆的竞争情报服务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1997年,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立法质量, 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在此背景下, 199年, 北京图书馆更名为国家图书馆, 同时进行业务格局调整, 正式将为中央国家机关立法决策服务列为重点加强的一项内容。1999年参考研究部内部增设立法决策服务部, 专门面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提供竞争情报服务。而新的参考研究部则专门面向重点科研生产单位、企业和普通读者服务, 成为了集专题咨询、科技查新、文献提供、信息查证企业竞争情报为一体的企业信息服务窗口。2008年, 国家图书馆进行机构改革, 确立了分层服务的理念, 将参考研究部正式分为立法决策服务部和参考咨询部两个部门, 各自独立发展。分层服务理念的确立, 使得两个部门均能投入更多精力研究各自目标用户的需求, 更有助于服务的进一步深化。

国家图书馆自1998年开始为“两会”服务。每逢“两会”召开, 国家图书馆都通过24小时专人值班和进驻人民大会堂会议现场设立信息咨询台等形式为“两会”代表提案、议案服务, 提供包括热点信息资料汇编、舆情监测“两会”专报等多种信息产品, 得到两会代表的热烈响应, 咨询量不断增加。同时, 立法决策服务部服务对象的范围也迅速扩大, 服务内容不断深化。先后与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水利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航总局等国家部委合作, 建立国图部委分馆。截止2012年底, 共建立完成14家国图部委分馆。2011年, 与总参三部58研究所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 开启国家图书馆为军队参谋系统服务的崭新一页。2012年, 围绕我国国防外交工作大局, 推出《国图决策参考》国防外交专题、黄岩岛事件专题、网络战争专题, 以及相关《舆情监测》等多种服务产品, 受到总参三部的高度评价。2007年开始建设一个以数字化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项目立法决策服务平台, 该平台开通后为立法决策服务注入新的活力。

至此, 国家图书馆已形成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 (含全国“两会”服务、人大常委会服务、人大全年立法计划跟踪服务) 、全国政协、中央军委 (含各总部) 等党政军领导机构提供文献信息咨询的系列服务。同时, 也推出了《财税信息专报》《民政信息专报》《民政部观点摘编》《民政部养老舆情》《媒体信息专报》《国图决策参考》 (包括《网络战争》《舆情监测》《钓鱼岛问题专报》和《军事摘译》等服务) 以及《海外中国问题研究资料中心通讯》 (含决策参考版) 等系列服务产品。国家图书馆为国家的立法与决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面对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 国家图书馆除了为国家机关和科研单位提供竞争情报服务外, 也开始了为企业提供竞争情报服务的探索。1998年, 参考研究部成立了“国家图书馆剪报服务中心”, 通过推广“个性化定制剪报”服务, 建立了“国图剪报”的优势品牌。随着剪报中心的工作不断深入, 国家图书馆为企业服务的业务定位也更加明确。2005年根据咨询工作规划考虑, 将“国家图书馆剪报服务中心”更名为“国家图书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 从此开展了专门面向企业用户群体的竞争情报服务。2011年, 为了适应竞争情报发展需要, 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更名为竞争情报组。2013年, 开始尝试面向企业用户的情报需求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服务。

经过多年经验的积累, 国家图书馆不断创新企业的竞争情报服务方式, 目前已形成初级简报、中度舆情、深度行业咨询为主线, 涉及广告评估、商情咨询、媒体监测、行业分析等众多维度的立体式产品格局。例如:“中石油大连输油管爆炸事件”发生后, 国家图书馆协助企业决策层了解舆论动向, 在有效时间内开展舆情应对, 对舆论实施有效引导。为恒源祥集团公司和IDC咨询公司提供公共传播效果评估分析报告;为国家电网集团提供《国家电网竞争情报内参》;为物美集团和乐友集团提供《竞争情报及分析》;为中国检验检疫集团北京分公司提供《食品安全竞争情报及分析》等决策参考服务。同时, 不断探索企业分馆建设, 与部分企业开展了具体合作, 取得了初步成效。

所以, 这一时期, 国家图书馆的竞争情报服务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服务方式趋于多样化, 除传统的文献提供、专题咨询等服务外, 开始出现舆情监测战略情报分析、信息专报、撰写专题报告、提供决策参考等多形式的服务。

从国家图书馆竞争情报服务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 开展竞争情报服务是提升图书馆信息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同时也是图书馆自身发展的需要。与图书馆传统信息服务相比较, 情报用户是图书馆的高端用户, 竞争情报服务可以说一种高端的信息服务。在国家图书馆的竞争情报实践中, 不仅锻炼了人才队伍, 也促进了服务内涵, 从而提升了国家图书馆的业界影响力和公共认可程度。当然, 尽管国家图书馆在竞争情报服务开展中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是就目前来看还存在部分问题, 主要表现在宣传力度不够、营销方式陈旧、情报服务人员行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不足等问题, 但这些问题一定能随着图书馆对竞争情报服务的投入力度和重视程度的提高而得到解决。

3.法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研究概述 篇三

摘 要: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将继续教育形成制度化的国家。本文介绍了法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发展沿革及相关内容,对法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行了分析,介绍了近年来法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发展情况,以期为我国医学继续教育提供借鉴。

关键词:法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继续职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为保证继续教育的发展与社会需求相适应,法国十分注重立法对继续教育进行干预,既在重大的教育改革法中涉及继续教育,又颁布专门的继续教育法,严加规范,并具体到每一个环节。

一、法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发展沿革

法国是终身教育思想的故乡,继续教育不仅在法国的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继续教育立法的国家。1971年7月, 法国国民议会讨论通过了《职业训练法》《终身继续教育法》《技术教育法》和《企业主承担初等阶段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法》,此四法后来被统称为1971年继续职业教育法。1971年后,继续职业教育法先后进行过两次修订。1978年颁布《培训假补充法令》,强制各企业资助继续教育。1984年颁布《职业继续教育改革法》,重申职工除有权享受教育假外,经费由国家认可的机构负责筹集,并根据参加培训的人数、时间、培训内容、水平等标准拨发,雇主应为职业继续教育提供经费。此外,还确立了国家对继续教育的监督和检查制度。但是在医学界,“获得医学博士学位便获得了终身知识的保证”等错误认识却一直阻挠着法国继续医学教育的进一步深化。直至1985年5月23日,法令正式规定了法国医院医师接受医学教育的义务、教育计划、教育假期、教育资金及办学模式, 法国的继续医学教育才在经历了零星的、分散的、以自学为主的发展阶段后, 逐步走向学习目的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统一领导、统一规划、教学方法多样的正常轨道,实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制度化。

1998年,法国制订了振兴终身学习政策执行体制的法律,完善了继续教育的执行体制及措施、经费、机构建设等,既保证了法国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保证了教育所需的经费。除国家颁布了继续教育法及继续医学教育法外, 法国医师伦理法规也明确指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每个医生职业道德承担的义务之一”。

为了保证医生的能力保持在合适的水平上,鼓励医生参加继续教育,2002年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了医生必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并形成一种制度。2004年又通过了一项与此相平行的法律。规定对医生的专业活动必须定期进行强制性的评估。这两项规定由一个独立机构来实施,并逐步做到将这两个强制性规定合并成一个单一的过程,通过以能力维护为目标的继续教育课程和对专业活动的定期评估,来实现继续教育过程的有效化。按照上述两个法律的要求,专业活动的评估每五年一次。法国通过立法使继续医学教育成为一种强制性的教育。

二、法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一)组织机构

法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有着庞大的中央、学区、省三级教育行政机关,这是运用行政手段宏观管理和控制教育发展的有力保证。法律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均负有责任为成人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并把它确定为政府的职能之一。

法国的继续医学教育由国家继续医学育委员会直接领导, 继续医学教育协会全国联合会统一规划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组织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国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实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使法国医务人员能够享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力与义务。

法国的大学在继续医学教育中,其主要角色是提供有组织的专科理论知识培训,帮助医师更新知识并且评估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偏重于数量评估)。此外,法国的教育学会、医师公会、医务工会等地区与全国性的行业机构,在完成本身任务的同时, 也都积极广泛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二)对象与目标

法国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通常指完成高等医学院校的正规教育,获得医学博士国家文凭或专科医学博士国家文凭,目前正在从事医疗工作的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他们为更新知识,提高诊治水平,主动接受新知识、医疗新技术的培养、进修及自学等活动,是高等医学教育的延伸和发展,是医师毕生经历中经常进行的连续教育。

法国继续医学教育是传统高等医学教育的延续与发展。其主要目的:一是促使医师学习新知识,改变自身行为,以满足人们对卫生保健的需求;二是向全体医师提供均等的培训机会,组织开业医师参加临床训练,提高自身诊治水平;三是加强独立工作的能力,促进医学教育的改革。其具体目标:推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广泛开展;总结和推广继续医学教育的新方法;解决继续医学教育组织者、参与者的经费问题;促使晋升和晋级与继续医学教育挂钩。

(三)内容与方法

法国大部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为开业医师开设,其内容围绕两方面来组织:一是以兴趣为中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是以服务为主的继续教育项目。

法国继续医学教育有传统的教授、阅读医学杂志、电视教育等方式;有按照成人教育学理论建立的现代教育方法;有建立在门诊实践基础上的流行病学调查、医疗分析、病例讨论、听课、治疗分析、病例分析等方式;还有新兴的基于网络和循证医学等方式。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践方式来看,主要有长、短期进修班,专题讨论会,专题讲习班等多种形式。

(四)经费来源

法国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来源:政府提供、企业资助(制药、医疗设备、保险等企业等)、个人出资、学会会费和雇主提供(根据法律规定, 继续教育经费占国家工资总额的0.5%)。

三、法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浅析

(一)注重立法,确保医生继续学习的权利

终身教育思想之所以起源于法国,为国民普遍接受并得以扎根,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国政府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普通民众继续学习的权利。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将继续教育形成制度化的国家。1971年通过的继续教育法《终身继续教育法》和1984年颁布的《职业继续教育改革法》,以法律形式将个人的学习意愿作为一项权利固定下来,这是法国在世界终身教育领域所做的伟大创举。法国注重立法对继续教育进行干预,既在重大的教育改革法中涉及继续教育,又颁布专门的继续教育法,严加规范并具体到每一个环节,保证了继续教育的发展与社会需求相适应,1985年5月23日,法令正式规定了法国医院医师接受医学教育的义务、教育计划、教育假期、教育资金及办学模式后, 在各方面确保了医生继续学习的权利。

(二)“带薪休假”,充分体统“以人为本”的理念

法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相关继续教育政策,始终都将劳动者的权利放在首要位置,尤其是“带薪休假制度”,从教育的程度、年限、渠道、方式等方面给予劳动者最贴切的支持。医生享有“有薪学习假”,这是法国继续教育的最大特色,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组织完善,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

法国的大众教育具有非官方性、自发性的特点,政府几乎不干预它的发展。而对于继续医学教育,法国政府和各界却高度重视。

首先,法国政府和各界对继续医学教育的举措主要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机构、组织实施、增加投入等多种途径进行,在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独一无二。

其次,国家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层层管理不遗余力,从中央设立专门机构到非官方组织,继续医学教育都是法国医疗卫生保健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善,层次分明,从国家层面制定继续医学教育方针、政策的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到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统一规划管理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协会全国联合会,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基层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协会,包括大学及有关医院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医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参与继续医学教育的各大学、企业组织、基金会、非官方组织等一起,在全社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继续医学教育网,有力地促进了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保证了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

(四)多元投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持续发展

法国继续医学教育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提供、企业资助、个人出资、学会会费和雇主提供。其中政府提供和企业资助为两个主要来源,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约占国家投入的30%左右,企业所提供的资助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此外,还有行业部门、社会捐赠的投资,呈现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样,在有关法律制度约束下,充分保证了继续医学教育的持续发展。

四、法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展

伴随着法国医疗卫生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继续医学教育也在改革与发展。2009年6月24日,法国参众两院先后通过投票,同意废除继续医学教育法,取而代之的是继续职业发展法。近年来,法国的继续医学教育正在转变为继续职业发展教育,这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事实上,法律将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实践评估整合成了继续职业发展法,赋予其新的内容。

(一)继续职业发展法的目标

即《职业实践评估、更新知识、完善质量、医疗安全、公共卫生优先、医疗覆盖》,意在提高医疗质量和治疗的安全性。其目的在于评估职业实践、知识的更新、医疗质量及安全、公共卫生优先等。

(二)新成立的继续职业发展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确定工作目标,为继续职业发展活动提供资金,审核从事继续职业发展活动的机构和负责继续职业发展计划的制定。

(三)有关继续职业发展活动的一系列法规

明确规定医生每年必须参加继续职业发展计划培训,并明确其相关内容、实施机构和经费使用。

1.培训要求

医生对职业实践以及个人获取与提高知识和能力的分析,这是每个医生必须要做到,并体现在医生的日常工作中。

2.组织模式

省级医生行业协会委员会、国家职业委员会、部门医疗委员会、其他类型的代表公立医院医生的组织、代表自由职业医生的地区职业组织负责继续职业发展计划的制定。该计划把同专业和不同专业整合在一起,医生可以自由参与与之相匹配的计划培训。医生独立科学委员会根据继续职业发展机构的要求,对注册医生的学识进行评估。

3.经费使用

自由职业医生和公立医院医生的培训经费由继续职业发展管理委员会承担,经费额度限制在相关标准之内。大学附属医院至少承担其医生工资报酬0.5%以上的拓展费用,其他公立医院至少承担其医生工资报酬0.7%以上的拓展费用。

(四)医生继续职业发展培训评估

医生完成继续职业发展计划培训后,由继续职业发展机构颁发培训证书,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医生所属的行业协会地区委员会,证书样本由负责医疗卫生的部长签发。医生行业协会地区委员会至少每五年一次,依据继续职业发展机构发来的证书或者法律条款规定的文凭,确认医生完成年度继续职业拓展计划的情况。如果独立学科委员会对医生作出培训不合格评估,那么医生行业协会地区委员会将要求相关医生说明情况,并根据回复情况,要求其制定针对个人的年度培训计划。如果相关医生不履行相关计划,根据法律条款规定,他将被认为是职业能力不合格。

参考文献

[1]任舒泽.法国继续教育的特色及其借鉴意义[J].法国研究,200.

[2]孟群.附录三国外继续医学教育发展概况,新中国继续医学教育,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

[3]侯琳.法国终身教育的政策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外教育研究,2011,(5).

[4]Décret n°2011-2113 du 30 décembre 2011 relatif à lorganisme gestionnaire du développement professionnel continu,JORF n°0001 du 1 janvier 2012 page 24 texte n°15.

[5]Décret n°2011-2116 du 30 décembre 2011 relatif au développement professionnel continu des médecins,JORF n°0001 du 1 janvier 2012 page 33 texte n°18.

[6]杨桂,喻明霞,谢艺,范维,徐陈,婷浩,涂建成.对比法国谈我国医学教育模式[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13,(35).

[7]汤金洲,马晓.国外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模式的启示[J].西北医学教育,2010,(5).

[8]王魁英,杨波,谭艳,叶平,郑驰.国内外继续医学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J].西南军医,2009,(5).

[9]张敏,匡碧云,赵长伟.继续医学教育与评估[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8,(9).

[10]梁进军,陈焱,肖水源.继续医学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J].实用预防医学,2007,(2).

[11]李俊杰.继续医学教育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J].广西医学,1998,(6).

4.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篇四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国家机构概述

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宪法中国家机构的概述及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机构是一整套有系统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而不是国家机关的简单相加。

国家机构主要有以下特点:①阶级性。②历史性。③强制性。④组织性。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国家机构的性质,可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采集者退散

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它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三)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制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文章来自赤峰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chifeng.offcn.com

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首先在思想上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其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再次,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并接受人民监督。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在我国,精简机构,实行机构改革必须做到: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并裁减部门和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依法设置机构,定岗定员,改变国家机关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等情况;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和推广国家公务员制度。

5.关于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概述 篇五

为进一步强化院、科两级管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和医德医风考核;加强中层干部和行政后勤人员的岗位职责考核,夯实成本核算管理,把“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真正落实到全院各项工作中去,坚持“向临床一线倾斜,向高技术、高风险、高责任岗位倾斜和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配齐临床专业技术人员,降低运营成本,积极倡导绩效文化,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目标。

一、科室设置

1、严格控制行政后勤科室的机构与编制;

2、根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利于工作需要的原则;

3、根据满负荷工作量和职能、专业特点的原则;

4、根据承担的工作性质、任务、难易程度、责任轻重、技术含量的原则;

5、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本着对国家、集体、个人负责的原则,对管理人、财、物的科室主任和热点岗位要定期轮岗的原则;

6、根据等级医院评审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的原则;

7、建立中层干部绩效考核的原则。

8、临床、医技科室的编制根据工作量和业务开展情况,实行宏观控制,动态管理。

9、临床科主任和护士长占用科室职称编制,由医院统一聘任。

10、返聘人员不占用科室职称及编制。

11、若因任职资格限制等原因高级岗位无人上岗,科室可增聘一个下一级岗位。

拟设行政职能科室有院办公室,医务、医疗质量管理科,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科,体检中心和门诊部,财务、医疗保险管理科,后勤保障科,基建项目办

拟设临床医技科室有内一科、内二科、外一科、妇产科、外二科、急诊科、针灸康复科、口腔科、手麻供科、功能科、检验科、放射科、药械科

二、聘用办法及程序

(一)聘用原则

1、坚持平等、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实行择优聘用。

2、严格岗位编制,科学定岗,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层级管理。

3、实行技术职称评聘分离管理办法。

4、新进院初级人员,由职能部门按计划安排科室轮转。

5、各级人员聘用要符合本专业业务发展需要,人员梯队结构要合理(职称、年龄、能力),对不符合者,医院有权调配。

(二)聘期。三年(新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员试用期半年)。

(三)聘任办法。科主任、护士长及全院一般工作人员均实行竞争上岗的办法。

三、规范和完善了关于实施聘用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允许职工在院内进行合理流动,对内部流动做了具体规定

(二)制定了落聘、待岗人员处理办法

五、成立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同时修定和规范《新调入人员规定》《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正式职工提前退养管理规定》《有关假的待遇及请假程序的规定》

关于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概述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兼顾公平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和管理骨干倾斜,充分考虑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1

前提下,搞活内部分配,使单位的发展充满后劲,职工收入与单位社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逐步完善院科两级成本核算,强化科室主任、职工当家理财的意识,增强职工的成本效益意识,形成“风险共担、责任共负、效益共创”的联动关系。为此,把职工工资组成分为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岗位工资将根据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的岗位设置,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现行档案工资一定比例确定;绩效工资将根据各科综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综合考核后,按科室发放。随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医院将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补贴情况,逐步缩小基本工资比例,加大绩效工资比例,最终实现以岗定酬、岗动薪移、绩效优先的原则。后勤服务将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一、分配制度改革原则

1、坚持按照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

2、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确保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医院整体经济增长成正比。

3、实行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绩效工资总额控制在当月收支结余35%以内的原则。国家政策性调资,医院对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做相应的调整。职工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执行。

4、绩效工资核算的重点体现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风险要素、工作量以及投入与产出等要素。

5、实行院、科两级全成本核算,加大科室主任的管理权、分配权,明确责、权、利。

二、工资组成与确定。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院领导、科主任、护士长实行职务津贴。原档案工资标准作为档案保留,不作为职工工资分配标准。

6.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篇六

环境101 鲁威 201038905129

摘要: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一项根本策略,是增强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文章介绍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及贯彻实施状况,其中着重阐述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并重点通过对辽宁省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的案例分析,提出了自己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关键词:排污收费;违规管排;完善;执行机制

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也逐渐被大家所重视,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环境的保护一直被国家非常的重视,政府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策略,在各级政府地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环境保护在这段时间也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但环境污染仍然急需整治,环境保护迫在眉睫。环境的承载能力远远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多的排放,造成了我们生存的环境受到了极大的破坏,而这种破坏是致命的,因为难以修复。如今全国各地到处都是酸雨,土地的生机活力下降,环境中还存在很多的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严重影响了我们健康和生活品质。数据显示,我国很多的污染物排放居世界前列,尤其是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居全球第一,还有火电企业的排放量也居各行业之首。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一项根本保障,是可持续发展国策的一项重要计划主干。我国自上个世纪下叶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到今天,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和治理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积极的推动了可持续发展国策的进行。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生存生态及其脆弱来说,我国的环境保护和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虽然在排污费征收监察中已经获得了很多业绩,但依旧有很多亟待进步发展的地方。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及实施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排污企业增强自己企业的管理能力,节约和高效使用环境资源,尽量消减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从而保护生态。排污收费制度能够将企业受益与污染物排放量直接相关,促使企业自我调控,是企业效益、社会利益和环境效益合理的划在同一条线上,彰显了“污染者付费”规定的。收取的费用将会被登记在案,作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资金,纳入支出预算内,并且会专款专用,先申报再支出的原则,有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杜绝乱花舞弊的行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超支、挪为他用。环境相关部门收取的排污费,主要用于返还严重的排污企业,鼓励其创新科技,更好的治理污染源头,调整好综合的治理方案。

排污收费制度通常会决定企业的计划,当企业存在商品消减、交纳费用和减少排污三种选择的时候,交纳费用能够导致企业商品消减生产,减少排污。因为企业为了减少交纳的排污费用,往往会通过减少各自的污染排放量,这将鼓励企业继续创新新技术,消减污染物质的排放。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相关部门的活动费用,可以很大程度上保护环境,治理环境和返还企业,鼓励创新净化污染技术。

排污收费作为政府的一种强制性征收。各级政府均有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权利。通常的收取步骤是:污染排放申报记录——排污审核——排污费收取——排污费上交——不定期上交的企业,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收取。对于有污染的单位征收时限是固定的,一般按每30天征收或每3个月收取。因此对于生产单位而言,这是一项不可逃避的开支。一旦生产单位被确定为需要交纳排污费就必须长期的交纳,但也不是一沉不变,不可协调,如若遇到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半或免缴;如果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延缓征收达到3个月;为社会福利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企业可以申请当年的费用免除。污染企业上交的排污费作为环境部门的资金,环境相关部门的全部费用和预算都有此作为工作资金。当然上交的排污费都是用于治理环境、排除污染企业、地区的环境治理和保护、治理污染的技术革新和开发及推广、国家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在以往的三十个岁月里,我国对污染单位查收的排污费共计大约1400亿元,其中很大一部分还到污染单位,成为单位落实设备引进、提高净化的费用。在我国刚刚开始市场经济的时候,排污费的“收取、退还”制度填补了政府、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费用贫乏,对于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起了很大的作用。

三、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方面

在我国的排污费各级政府都有权利征收,由于我国关于排污收费还没有很量化和细化的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第二十四条有所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计费标准:以大气污染物为例,1污染当量=0.95kgSO2=16.7kgCO2=2.18kg烟尘=0.6元[1]。但是这个标准对于一些地方管理部门而言,并没有严格执行,而是各自有着自己的规范。因此排污征收出现了很大的随意性,也就避免不了出现少征,漏征的现象。

(二)、管理方面

排污费往往不能收到应整治查收的单位,妨碍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收集和环境设施的投入。排污费不能收到实处的原因,除了相关部门核查、治理薄弱等因素外,还与当前的监管方式贫乏,污染源模糊,不能准确监察污染程度有关。经过调查,许多地区出现“商媚官,官纵商”的现象。我们举一个例子,一般的中小型电镀厂,正常运营生产时,每小时全厂产生污水200吨左右。一天生产8小时,那么一天这个小型电镀厂产生污水就要达到1600吨。以我国目前的市场来看,每吨电镀污水的工程造价是3000元左右,那么初期建设这个污水处理站就要500万左右。污水处理达到一级标准,排放每吨电镀污水的处理费用2.5元,这样排放费是每吨一级污水不低于0.8元。每天仅污水处理排放就要3200元,一年这笔费用就要达到116.8万,这笔费用占小型电镀厂利润的20%——50%。因此可以说很多厂家为了盈利,是很不愿意支出这么一大笔资金来治理自己厂产生的污水的。商家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往往会贿赂当地的环境高官,以至于每当我们的监察人员进行监察执法的时候,这些厂家就会事先得知消息,做好准备,避开执法人员的监察。这一现象并不少见,尤其在一些监测力度薄弱的地区。

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对于违规设置的排污口监察不到位的问题,很多城市里有很多违规私自暗地里设置的排污口,而却得不到制止和管理,甚至于部分地方有截留、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严重不足,很大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和办公费支出。

(三)、技术方面

现在很多的单位企业逃避处理自己产生的污染物的原因是由于处理技术落后,费用高额,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排污处理的自主性,就要让政府支持科技创新。

四、解决措施

对于排污收费制度尚存的问题,专家、社会提出了很多解决措施,比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积极开展排污费征收情况稽查等。我认为这些都是可行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切实的监督监察机制、信息公开机制。

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各省可以仿照辽宁省创立的新排污收费管理办法来进行管理。首先,创新申报登记模式,对各类排污企业进行申报登记,全面查找污染源,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了少收,漏收的现象。

其次,集中整合查收报告和排污费用,各级政府,环境监察部门,按照环境征收费用的收取电脑系统少时、少误、少事集中安排的模式,定期向省级环境部门通知排污收费的相关事项,既有利于省级环境部门第一时间了解各级环境监管单位的监察情况,又有利于集中对省级环境部门提交费用,对正规和集中收费,提高排污收费改革发挥了很积极的作用。这样一来,就能够使监察废排上报记录表与每日核查有了更紧密的联系,可以将核查到的污染重点企业单位集中和总结,调查清楚再进行收费,从污染源头查起,完成一条龙性的监察,根据国家排污收费的规定进行查收,对污染源企业和单位进行强有力地整治和治理,通过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算,有理有据的收取相应的费用,证实收费数据的可靠性。

[2]最后,分别设立不同的机构,从而实施“核收分开”制度。根据行业分类审核,像那些相同的行业,其排污单位确定唯一标准、统一审核,避免了相同行业单位收费不公平的矛盾,达成了审核室初审、环境监察人员复查、最后由环境审核大会讨论通过的三层审核监察模式。所有工作人员从上到下全部都有效的加入到排污费核定审核过程中,形成了专职核定、大队复核、分局审批的三层核定审核工作机制。确立“核收分开”监察制度,可以改变以往的排污费单方面核定单方面收费的现象,增加了收费的透明度。

五、总结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排污收费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根本措施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总书记在今年两会中提出了伟大的“中国梦”,所谓的中国梦,不就是让我们的子孙后代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环境的治理,不仅仅需要政府的政策、企业的行动,更需要人民的监督。

参考文献:

7.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篇七

夏商周三朝, 我国阶级统治处于初创时期, 监察体制仍处于萌芽阶段。夏代设置啬夫作为监察官, 但此时还没有形成监察制度。到了周代, 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已出现了御史制度, 监察百官的权力第一次有了体制的保障, 御史及其属官、胥吏代表国家行使监督职权。

秦代建立三公九卿制, 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位列三公, 监察长官与行政长官、军事长官平起平坐, 可见封建王朝对监察制度的重视。汉初承袭秦制, 依然将御史大夫作为三公, 经过几代皇帝之后, 监察制度在御史大夫之下又设置司隶校尉、丞相司直和谏议大夫, 地方设置刺史。东汉建立后, 中央设置以司空为首的御史台, 较前代更为专门化、规模化, 同时, 加大地方刺史的权力。因此, 在秦汉统治的四百年间, 中国已经形成较为健全的监察制度。

在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大分裂后, 隋朝着手重新建立监察制度, 设置三省六部制的同时, 恢复了御史大夫和御史台的监察官制。唐代沿袭旧制并将该制度进一步发展, 中央设置御史台, 将其作为最高监察机构, 同时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将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 以此来强化君主专制, 更好的为皇权服务。此外, 门下省作为三省之一, 不仅有宰相职权, 其下设的谏官同隋代一样, 具备监察职能, 可以弹劾官员。这是隋唐在御史台之外设置新的监察权力。

在五代十国数十年的地方割据后, 赵匡胤重新统一中国, 建立宋朝。宋代的中央监察机构仍是御史台, 御史台的御史均由皇帝亲自选拔, 另外, 宋代也改变了御史台与谏院分离制度, 使台院逐渐融合混杂, 加强了监察官员的权力。同时, 在地方设置通判和监司来监察地方官僚, 但地方监察官员的任命由皇帝决定。宋代的监察制度一方面变得更加完善, 更好地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另一方面削弱了相权, 专制皇权得到进一步加强。继南宋灭亡, 元初统治者在遵行汉法的同时, 对监察制度又有新的改变, 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 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御史台内部取消了台院, 仅保留察院, 使监察系统内部更加简洁, 提高了监察办事效率。元朝在地方创造性的设置行御史台, 较前代地方监察机关更加系统化、规范化。从宋代至元代, 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已趋于成熟。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 对监察制度进行了大幅度变革。明初仿照元代, 依旧设立中书省、御史台并列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后来由于胡惟庸一案, 明太祖取消中书省, 废除宰相制度, 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至此, 都察院直接监督六部, 都察院内部除左右都御使、左右副都御使外, 还有一百余位督察御史, 督察御史不仅可弹劾中央官僚, 也可监察地方。明朝在行政系统内部又设置六科给事中, 分别对应六部, 可对六部任何往来文书, 甚至官员行为进行批驳弹劾, 六科给事中和督察御史并称为“言官”。另外, 明代设立东厂和锦衣卫, 两机关作为皇帝的特务机关, 对上至中央, 下至地方的所有官员秘密监察, 依照皇帝诏令可法外执法, 通过秘密逮捕、私自刑讯来惩处所有官僚。厂卫制度仅是明朝所独有, 清朝入关以后便将这一制度取消, 同时沿袭明制, 中央设置都察院, 左右都御使仍是最高监察官员, 清代还把六科给事中划归到都察院之下, 使督察御史和给事中都在都察院管辖之下, 监察体制在清朝达到空前的规范和统一。《钦定台规》是监察制度的集大成者, 但同时这一台规认定: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 组织差遣均由皇帝个人进行, 不受法律和体制约束。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局限性

(一) 监察制度的特点

首先, 监察制度依附于专制皇权。监察制度伴随君主专制的形成而产生并发展, 监察官员的权力来源于帝王的授予, 因此监察制度及其官僚权力的变动始终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君主专制服务。反之, 皇帝为了巩固其威权, 需要借助监察机关作为打压权臣的工具。因此, 皇权的加强往往带动监察权力的强化。中国封建王朝发展的规律是皇权不断加强, 相权不断削弱。到明清时期, 皇权已达到巅峰, 而监察权加强的背后是监察体制的独立性逐渐丧失, 最终成为高度依赖皇权的工具。

其次, 监察制度及其权力运用有相对独立性。监察机构虽依附在皇权之上, 但其组织体系自成一套。在权力应用方面, 监察权的行使仅由皇帝决定, 其他官员不得过问。监察体系与行政体系相互独立, 互不隶属、互相牵制。

(二) 监察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首先, 君主专制破坏监察职能。我国古代监察系统的权力来源于皇帝, 监察官员的权力大小由皇帝的意志决定。由于监察权力高度依赖皇权, 当皇帝为了打压官僚, 巩固权威时, 监察力度可以达到空前绝后的地步, 但当皇权微弱时, 监察权力也随之萎缩, 监察官员甚至成为党同伐异的工具。

其次, 监察官员自身的腐败趋势。监察权来源于皇权而非法律, 其权力性质决定监察官员不能始终如一的行使公正的监察权。由于皇权的不断加强, 监察官僚的触角伸到行政、军事各个系统, 监察权力的膨胀, 不可避免的为监察官僚的腐败提供了温床。同时, 监察权与皇权具有同步性, 监察官僚在皇帝面前亦步亦趋, 监察官员往往利用皇权之隙, 违法乱纪、贪污腐化, 加剧了王朝的灭亡。

摘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历经先秦、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各个朝代, 其间的制度演变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对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和君主专制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监察权,君主专制,皇权

参考文献

[1]陈实.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特征及其借鉴意义[J].理论学刊, 2002 (11) .

8.国家公务员制度 篇八

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

2.1993年8月14日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法规。

3.中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基础:邓小平关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为建立国家公

务员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奠定了市场化价值取向的基础。

4.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内容:国家公务员的进、出、管;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国家公

务员管理机构与监督。

5.中国公务员制度实施的成效: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大体形成;“公开、平等、竞

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初步建立;国家公务员的廉政约束机制开始运行;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6.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国家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坚持为人

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不单纯片面追求“才能”。

7.我国公务员制度同传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相比较的特色: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具有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 ;就拥有廉政勤政的保障机制;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

8.职位,是指由上级组织确定的,由一个工作人员所担负的工作量以及职务与责任的集合体。它含有三个组成要素:组织分配;单位工作量;职务与责任的结合。

9.职位的特点:是执行公务的基本单位,是组织机构的细胞和最小单元;是以“事”为中

心而设置的,是为了落实组织的职能而进行职能分解的单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职位有数量限制,受组织机构的职能、规模、职权分解和经费等要素制约;职位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也具有可变更性;每一职位都有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的名称、工作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晋升转任方向等;每个职位对应一定的类别和等级。

10.职位分类,即以职位为对象,依据国家公务员职位,按照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

度、所需资格条件四个要素,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国家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11.职位分类的特点:职位分类遵循“因事择人”的原则,分类的对象是职位,不是职位上的人;职位分类依据的基本标准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职位分类不是解决某一个职位应干什么事,而是对各职位所面临的工作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价,进而确定每一职位在全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职位分类旨在通过实行科学的分类,以提高国家公务员管理水平;职位分类随职位结构和组织职能、职位工作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实行经典职位分类制度最早的是美国,实行传统品味分类最早的是英国。

12.中国职位分类制度的内容:进行职位设置;拟定职位说明书;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

级别;职位的后续管理。

13.中国职位分类制度的特色:职位、品味因素相结合确定级别;正常的晋级增资制;调转

升迁的相对灵活性。

14.中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为公务员的考试与任用提高了科学标准;为公务员的考

核提供了参照系;为公务员工资待遇的确定提供了依据;为开展公务员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巩固机构改革的积极成果作了铺垫;为实现办事高效创造了积极的条件;为促进整个人事管理体制的科学化奠定了基础。

15.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分为八个职务: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

研员、调研员、助理巡逻员、巡逻员。

16.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动因:适应国家行政机关某些职位特点的需要;稳定国家公务员队伍

中的业务骨干的需要;克服“官本位”现象的需要;减少行政领导职数、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规范对原有相当待遇人员管理的需要。

17.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

条件,经过法定的程序,通过考试,从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人员中选拔优秀人才到政府机关工作,并与其建立国家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的管理制度。

18.实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有利于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有

效人才;有利于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19.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

20.报考国家公务员符合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考试主管机关批准,也可适当放宽;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一般要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35岁以下;具有考试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21.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法:笔试(通用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面

试及特试

22.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六个程序: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录用考核;体检;录

用。

23.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

考核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国家公务员德能勤绩进行的阶段性考察与评价制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分为:考核;平时考核。

24.建立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有利于对国家公务员正确实奖励、纪律、培训、职务

升降、职务任免、辞职辞退,并提供依据;有利于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提高国家公务员素质,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

25.为什么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工作实绩是检验国家公务员对社会贡献大

小的重要尺度;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是由“绩”的特点决定的;工作实绩是对国家公务员德能勤的整体检验;突出工作实绩是推进国家公务员树立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的需要

26.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27.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28.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方法:领导与群体的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有条件的单位应尽量

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9.述职报告包括:国家公务员的岗位责任和考核期内的目标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

标任务的情况;本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或教训;今后的工作打算和努力方向。

30.考核结果使用的内容: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晋升挂钩;与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紧密结

合;与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调整、升降相互关联;与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密切联系。

31.国家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工作

有突出表现,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精神或物质的激励制度。

32.国家公务员奖励的作用:激励与鼓舞作用,这是最直接最基本的首要作用;引导与示范

作用;促进竞争与高效的作用。

33.国家公务员建立的基本原则: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公

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34.国家公务员五种奖励:嘉奖、及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奖

励之间的关系:国家公务员这五种奖励之间由低到高的排序,构筑为完整的国家公务员奖励体系;国家公务员这五种奖励可单独使用,同一个国家行政机关不能同时给同一名国家公务员两种以上奖励;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同时给同一名国家公务员两种以上奖励;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在不同的时间,可以给同一名国家公务员两种以上奖励。

35.国家公务员纪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其整体利益,维护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正常

秩序,保证正常的开展构筑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36.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给予违纪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性制裁措施。

37.国家公务员纪律基本内容七个类型: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外事和保密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有关经济秩序的纪律、关于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纪律。

38.国家公务员纪律内容包括:禁止参与政治活动;禁止贪污受贿;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谋取

私利;禁止其他不道德行为;对公务员兼职及亲属从事有关工作的限制。

39.国家公务员的六种行政处分: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降级处分、撤职处分、开除处分。

40.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中的权利:申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获知行政处分事实和

原因的权利;申请复审、申诉的权利;接收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权利。

41.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条件,采用一定的方法,按照

一定的程序,使国家公务员得到职务晋升的一种法律制度。

42.国家公务员降职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使国家公务员

职务降低的一种法律制度。

43.国家公务员升降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逐级升降的原则。

44.国家公务员升职的资格条件:国家公务员在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下一级任职年限;

工龄及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任职回避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45.国家公务员升职的程序:公布职位空缺与任职条件,民主推荐预选对象;对预选对象进

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依法任免。

46.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的程序,是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特征的国家公务员职务晋

升方法,步骤: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决定任命。

47.国家公务员降职制度的条件:有职可降;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又

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

48.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对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任免

程序、任免手续等方面所规定的法律制度。意义: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其他管理的前提;是科学而合理的任用人才的关键;是实现政府职能的主要保证。

49.职务任免的方式: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

50.职务任免的程序:提名;考察;审批;发布任职通知,颁发任命书。

51.国家公务员免职的程序: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建议;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或有管理权的党

委组织部门审核;任免机关或有管理权的党委审批;任免机关发布免职令,并在一定范

围内公布。

52.国家公务员聘任的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拟聘任职位及任职资格添加;对资格审查合格者通过笔试面试答辩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用人单位择优确定聘任人选,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批准;用人单位与被聘任人员签订聘约,发给聘书。

53.国家公务员兼职受到的限制:国家公务员只能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职务;国家公

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包括实职和名誉职务。

54.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公务员职位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有组织的为提高国家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所进行的培育、训练活动。其实质是采用培训手段对政府机关人才资源进行开发。

55.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意义: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

员队伍的迫切需要;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开发政府系统人才资源的基本手段;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的必要措施;国家公务员培训是推进公共行政现代化的必要途径。

56.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学用一致的原则;按需施教的原则;讲

求实效的原则。

57.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不少于10天 任职培训不少于30天。

58.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政治理论和思想教育;业务知识与能力的培训(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国家公务员创新能力的培训。

59.我国公务员培训实施机构有: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其他培训机关。

60.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的是学习借鉴国外现

代公共行政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公共行政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坚持的原则: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

61.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国家公务员个人的意愿,通

过法定形式,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变换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或者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的管理制度。

62.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意义:有利于发挥个人特长和潜能;有利于推进廉政建设的发展;

有利于增强个人的素质和能力。交流的比例不能突破30%

63.国家公务员交流的四种法定形式: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

64.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按照法定

条件和程序,对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认知地区等方面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以减少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执行公务的干扰,利于保证国家公务员客观公正的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65.五种法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

关系、拟制亲关系。

66.三种国家公务员回避的类型: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

67.国家公务员工资,是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国家公务员消费的一种

形式,是国家公务员以自己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

68.国家公务员保险,是指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

失公正能力的国家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形式。

69.国家公务员福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维持国家

公务员的基本生活,满足国家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保险待遇之外对国家公务员在经济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用以弥补部分额外支出,维护身心健康等而采取的一些措施。

70.建立国家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意义:有利于促使国家公务员的各项经济权利公开

化,稳定国家公务员队伍;有利于促进“按劳分配”宪法原则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贯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推进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71.完善国家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五个着力点: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建立正常的定期增资制度;实行与企业、事业单位不同的工资制度;提高工资标准;实行依法管理。

72.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即离休、退休制度;疾病保险

制度;伤残保险制度;死亡保险制度。

73.我国公务员现行福利制度的内容:福利费制度;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交通费补贴制

度;死亡待遇制度;生育待遇制度;疾病待遇制度;探亲待遇制度;年休待遇制度。

74.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

机关的任用关系的管理制度。

75.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76.建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意义: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建设高素质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措施。

77.国家公务员申请辞职的限制性条件: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

公务员不得辞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职;正在接受审查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78.符合辞退的条件: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矿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79.以下情况不得辞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

疗的;女性国家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

80.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国家公务员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任免机关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81.退休,是指国家公务员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具备了一定的服务期限,或者完全丧失工

作能力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退出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并妥善安置照顾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82.离休,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

命工作的公职人员,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83.建立国家退离休制度的意义:有利于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使国家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

和活力;有利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退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

84.退离休待遇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包含了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离休费、社会补贴、福利补贴)、福利待遇。

85.申诉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并要求复核和重新处理的行为。

86.控告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

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87.建立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有利于贯彻宪法精神,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有利于维护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协调运转;有利于维护规划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制约不当行政行为。

88.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原则;平等原则;国家行政机关负举

证责任原则;一切违法或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原则;回避原则;不因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而加重处理原则;申诉控告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实效原则;一级申诉原则。

89.国家公务员申诉范围:行政处分;辞退;降职;考核定为不称职;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请复核应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应在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或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90.国家公务员在复核、申诉中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选择复核、申诉的权利;撤诉的权利;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诉的权利;接受复核、申诉处理决定书的权利。

91.国家公务员“高素质”的含义:思想和政治上的高标准与品德上的高境界;理论素养与

知识运用上的高水平;廉政建设上的高风尚、勤政建设上的高效率;业务上的精通;身心上的健康。

92.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意义:对实现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作用;为改变

队伍不适应的现状;为适应新旧转变的需要

93.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坚持的两个前提: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

论;坚持不断提高自身的觉悟 严于解剖自身的缺点、错误。

94.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坚持的途径:塑造好人们满意的公务员形象;加强

学习和实践锻炼;加强以“三讲: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强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磨练;着力于纵深度的自我开发。

95.如何加大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对县级以上领

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上,完善其运作机制;在正确地识人、育人、选人、用人上,建立健全有效的机制;在用人环境上,逐步建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适应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用人的机制;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上,加大管理方式与方法的改进力度,健全依法管理机制。

96.如何推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国家公务员的适用范围应重新划分,应扩大到所有公

上一篇:挂职(学习)锻炼总结下一篇:莎车县教育局消防安全工作汇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