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24-10-04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篇一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8号)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3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专业人员,应在申请人企业注册或提出在申请人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其他专职专业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可以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申请、审查材料,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规定材料。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提交申请人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声明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应按A4规格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四)要求提交的各项证件、证书、证明、凭证、审计报告、文件等,应提交原件,申请人需保留原件的,应当复制并在复制件上加盖申请人公章后装订入册,提交材料时带齐原件接受核对检查;

(五)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第十二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

(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处于暂定期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享有与正常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和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准予甲级资质许可并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发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准予乙级(包括乙级暂定期)资质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制作发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资质延续申请参照本细则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申请材料内容上报。

第十五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开户银行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开户银行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区域变更的,需经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变更后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变更或备案。

第十六条 咨询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和执业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载有相关内容的股东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三)专职专业人员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专职专业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工作简历、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专职专业人员为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交任职文件;资质证书副本。

(四)经营地址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联系人(在变更报告中注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五)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验资报告;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变更核准通知书;新增专职造价工程师股东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资质证书副本。

(六)开户银行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银行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

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含两个企业的造价咨询部门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工作业绩可以承继两个合并企业的原有工作业绩总和;合并后企业取得资质时间按照原合并的两个企业中取得资质时间较长的一方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手续完成后30日内,应按第十六条规定就变更事项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或标底等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上报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具体要求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专职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制度,应当执行有关工程造价从、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定,支持并督促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三)与委托方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

(四)在本省境内执业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咨询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按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本省以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分支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后,应在30日内,将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回执复印件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分支机构在取得备案回执每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到备案登记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专业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凭证必须齐全;

(四)在分支机构执、从业的专职专业人员不统计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咨询收费相比应适用收费标准降低20%以上(不含20%)的,视为恶意压低收费;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违反专职专业人员的意愿使用或者扣留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业专用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经营活动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档案管理和咨询成果质量;

(三)企业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是否规范并符合行业指导规程;

(四)企业咨询合同的规范性和履约情况,企业按规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情况;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

(六)咨询企业执业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准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受理机关应当注销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一)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注销或者失效的;

(二)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注销的;

(三)分支机构超过一年不到备案受理机关更新备案信息的;

(四)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满足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五)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执、从业行为被证实有重大过失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信用档案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咨询企业信用手册两种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单独记录,同时记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信用档案。

咨询企业的良好记录包括:

(一)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

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包括:

(一)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资质条件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四)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或者不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

(五)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六)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七)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未加盖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

(八)不按规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

(九)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十)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9日云南省建设厅发布 的《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标[2000]1258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制定《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市场规模、市场份额逐年扩大,年营业收入已接近3亿元人民币,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队伍也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18家,乙级150家,注册造价工程师1400多人,其中直接在咨询企业执业的造价工程师超过1000人,另外还有近1.6万人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工作。工程造价咨询业在国民经济和建设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市场环境与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一些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认识不够,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习惯于采取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制约了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开放程度;一些业务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认识不足,致使与企业脱钩改制不彻底,存在依附关系,形成双轨运行模式,加大了工程造价市场环境与市场机制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二是咨询企业本身发育不够成熟。大部分咨询企业存在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服务内容单

一、服务质量水平不高等问题。企业的服务理念、服务范围、管理经验和诚信度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比较还有较大的差距,企业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行为时有发生,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亟需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工作,2006年7月1日,建设部发布实施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针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对造价咨询企业的申报程序、标准、经营范围、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部分条款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详细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申报、变更、合并或分立、跨地区开展业务备案、开设分支机构等环节的办理程序、报送资料等内容,与建设部令规定相比,实施细则更具可操作性。

(二)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和成果申报和信用档案管理两个制度,并明确了咨询企业优良和不良记录的细目。

(三)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的个别内容。

(四)明确了恶意压低收费的界定标准。

发布部门: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01日(地方法规)

2.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篇二

在工程的造价管理过程中, 预算管理和结算管理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 也是最容易出现造价管理问题的环节。所以要想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就应该着重加强对这两个环节的造价控制。一般来说, 常见的影响工程造价准确性和管理质量的问题主要有:工程竣工后资金存在较大的缺口、工程的施工人员工资的拖欠、工程的材料款出现纠纷等, 这种问题的出现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还会给有关部门造成管理方面的困难, 最重要的是不利于工程的经济效益的实现。所以, 在对建筑工程进行造价管理过程中, 不仅要实现对各个环节的预算以及结算活动的控制, 还要实现对造价管理的专业技术的提升, 对其管理质量的提高。因此,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和现象, 催生了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出现, 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为了更好地同国际工程造价管理接轨, 也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实现造价管理, 避免由于造价管理不当导致各种纠纷的出现, 而给当事人和工程方造成不利的影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与时俱进, 不仅要全面地了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 还要对相关的政府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标准有着充分的认识和全面的了解, 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相关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比较长, 因此,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对造价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该从几个环节来分别做好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就是要对现有的建筑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管理。目前,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 大量的建筑工程纷纷产生, 一些单位对于建筑工程的实施合理性并没有进行全面和充分的论证。这种情况下冒然地实施工程, 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因此, 有关部门要想实现对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就必须要从工程的初始环节, 也就是工程的计划和分析环节对其进行严格的造价管理和控制。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不仅需要实现对建筑工程的设计合理性的分析, 还要对其使用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进行经济性的分析, 并且要根据工程的规划特点对工程进行专门的设计方案的论证, 以便确定工程的方案和施工设计能够符合造价管理和控制的要求。在对建筑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 需要专门的造价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共同参与, 通过专业的造价方面的管理知识对整个工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更加准确的分析, 以有效的减少可行性分析过程中的误差。

二、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根据现有的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立项提交进程一般是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完成之后进行, 项目立项提交之后, 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允许, 方可委托具有与项目相适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然后规划相关配套方案, 以期实现该项目的功能性需求, 该过程一般由规划师、建筑师和其他专业设计师共同完成并实现, 而造价工程师则一般不参与这项过程。由于参与初步设计的设计人员并没有专业的造价知识与经验, 不能全面地考虑到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因素, 故而会存在一些不必要的浪费现象, 比如说项目所在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工程的基础形式、工程场内土石方平衡以及结构选型的差异都会给工程造价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在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阶段咨询相关的造价咨询机构或邀请造价工程师共同参与并跟进项目的初步设计进程, 可为建设单位节省不少不必要的工程花费, 从宏观上控制整体的项目投资, 从微观上调整跟进工程以更好地保证工程的实施进度, 即是造价管理理念的充分体现。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当前仍有一些建设单位没有意识到工程造价控制重点所在, 给工程造价的预算编制带来了很大的误导。研究表明, 工程造价控制的成效有70%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发挥着作用, 故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仅仅根据设计单位初步计算确定工程造价是不明智的做法。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到项目施工图设计过程, 在跟进施工图设计进度的同时, 可以在保证项目功能和建筑整体美观效果的前提下, 对施工图设计做出优化建议而降低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 降低其成本。同时, 造价工程师可以对施工图的钢材用量及混疑土用量等对造价影响较大的指标进行测算, 并参考同类项目施工图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的用量, 提出合理化建议, 及时修改施工图设计以防止浪费, 对影响到工程造价的主要建筑材料合理降低其使用量, 随着城市精装修楼房的大量出现, 将装修材料的性价比控制在最优值也将对整个项目的造价控制产生极大的影响。另外, 造价工程师实时监控水电系统并测算其设计方式, 选用合理价位的水电材料, 以减少因材料选用不当而带来的损失。

四、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确定之后, 建设单位就开始选择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的供应商等, 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即开始进行, 这个阶段中工程预算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步。目前, 国内的大多数地区和部门已经意识到工程预算的重要性, 并将其交给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来完成。工程预算由专门造价咨询机构或造价工程师专门完成有着明显的优势:在项目具体的实施进程中, 由造价咨询机构实时跟进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设性投资问题, 并根据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纸、预算为建设单位层层把关, 降低可能出现的工程成本浪费;再者, 在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 造价咨询机构可以为建设单位就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造成造价增加的工程内容和费用向合同另一方提出预算, 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造价工程师根据自身造价管理经验结合施工图纸及施工预算, 对施工现场进行总体布局, 优化设备、材料的运输路线, 并改善特殊工程的施工方案, 尽可能的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辅助性投资。

3.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造价咨询 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1999年实行审批制以来,发展很快,尤其近几年,队伍迅速扩大,成为建筑市场一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

由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对其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否,都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影响整个建设市场的秩序。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中介市场的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备以及政府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力等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社会经营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弊端,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也有不少缺憾。

因此,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为,发展健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是当前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 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谈一下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目前造价咨询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综合实力亟待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门工程技术性很强的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该是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兼有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普遍知识面较窄,知识结构很难达到这一要求,总体服务质量不高。而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总体规模偏小。现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总量上讲不少,但是规模偏小,资金实力、技术条件和技术创新能力都较差,而且人员素质难以令人满意。如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造价工程师、专业人员人数刚刚达标的单位占了很大比重,而在专业人员中,50~60岁的人员也占了相当比重,因此相当数量的造价咨询单位今后根本没有能力自我培养业务创新人才,也很难抵御经营风险。

2、挂靠企业异地开展业务。通过日常的管理可以发现,有些异地执业的公司仅仅是挂靠执业,咨询公司出业务章收管理费,编制费用不按标准收取,预决算编制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的遗留问题甚至纠纷问题得不到解决。

3、经营范围狭窄,业务量偏小。从目前的情况看,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审价和编标这两项上。但从工程造价改革的方向来看,这两项业务会逐步缩减。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量价分离。在这种模式下,大量的核算工作会集中到施工企业内部的成本核算部门。整个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重心也从现在的事后审核过渡到事前事中控制。但目前造价咨询公司在事前事中控制中的作用是可有可无的,对于收费,更是无从谈起。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说在找到工程造价咨询业新的收入增长点以前,我们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来的发展并不乐观。

2、有些造价咨询企业内部管理混乱,队伍不稳定,兼职挂名多,基础管理薄弱,对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风险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差。有些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之便谋求私利,串通施工企业高估冒算,严重损害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有些咨询企业人员业务素质较低,项目编审时错算、漏算、重复计算,造成咨询成果质量准确程度不高。

这些现象无疑对造价咨询市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二、我们目前采取的一些管理手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把造价咨询单位纳入了管理法制化、行为规范化的轨道。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一些基本行业管理制度,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尚未严格执行。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一些缺憾。一是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仍需加大力度。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造价咨询单位原先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目前虽然已脱钩,但人们的思维一下子没有转变过来,遇到问题,尤其是出现违规违纪现象时,还是习惯于求助于原来的娘家或往其推脱,使得造价管理部门难以采取严厉措施,相应的惩戒力度比较薄弱,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行业协会缺乏权威,目前还无法或不愿对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清理门户”、逐出本行。一些造价咨询单位虽然名为中介,但似乎又是委托方的代言人;名为公平、公正、独立,但又处处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形成谁委托谁受益的现象。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制约机制、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严重缺乏造成的。

因此加强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行为,推动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1、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公平竞争,以道德舆论为支撑,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督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秉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2、建立规范健康的造价咨询市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稳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为社会了解和选择咨询企业提供参考。通过不良行为记录等警示制度,营造健康的工程造价市场环境。3、加强造价咨询企业技术指导与监督。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备查制度,对造价咨询成果监督检查常态化、日常化、规范化。

新的形势要求工程造价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不但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自我提高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要用完善的法规和科学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提几点建议: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的服务引导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1、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仍需加大力度,严格准入和清出制度。

2、需进一步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诚信管理和发布体系,逐步健全违规处罚、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咨询公司日常造价咨询成果的检查。对扰乱市场的咨询企业违规行为给与处分,处分与年检挂钩,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

3、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及责任赔偿制度要建立公开不良记录的制度,处罚信誉不良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在“黑名单”上予以公布,并在年检时给与处分,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此外,还可由行业协会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

5、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实现有效管理,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标准要适当,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管就管到实处。现在的资质年检制度应该引导造价咨询单位不断引进先进的高科技管理手段和工作手段,培养他们面对日益激烈竞争的能力。同时,要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在普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造价咨询单位将对造价信息有更高的要求。但目前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都还不能满足市场需要,在手段和方法上也不能完全适应造价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的要求。工程造价信息网虽已初步建立,形成了一些框架,但各造价咨询单位一级却近乎空白。因此,要下大力气去完善这一工作。当然,造价咨询单位本身也要加强信息的积累和搜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适应高速运转的信息化时代,在今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篇四

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库内造价咨询单位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根据《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造价咨询库工作考核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造价专业人员(即考核对象),是指代表造价咨询单位负责本中心委托的工程项目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或审核,并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的造价师或造价员。编制人员应满足清单控制价编制的专业需要,如编制人员超过1人,在清单控制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为主要编制人,其他为一般编制人,一般编制人由造价咨询单位另附签字盖章执业印章的名单。

第三条 造价专业人员考核与《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造价咨询库工作考核管理细则》及其补充规定相结合,具体包括工作过程考核和工作质量考核,实行扣分制,以六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四条 造价专业人员工作过程考核包括:

1、造价成果文件实际编制人、审核人与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人员不一致的,每发现一个项目,对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章的编制人、审核人员分别扣10分;

2、主要编制人未按中心要求参加现场踏勘扣1分,未按中心

要求参加清单会审会扣1分,经中心项目审核人员同意的除外;

3、编制人员在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态度恶劣的扣5分。

4、编制人员未能按中心要求参加造价疑异复核会议的扣3分; 第五条 造价专业人员工作质量考核包括:

1、因编制人员原因造成清单控制价编制范围界定不清,编制说明不符合中心要求,未对开标或标后造成影响的扣1分;

2、清单项目(含措施项目、规费项目等)漏项、多项的,未对开标或标后造成影响的扣1分;

3、清单控制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规费费率、人工费、税金税率、预留金、暂定项、甲供材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相关规定,未对开标或标后造成影响的扣1分;

4、控制价中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影响工程造价的,未对开标或标后造成影响的扣1分;

5、单项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造成控制价偏差超过1%,未对开标或标后造成影响的扣2分;

6、因编制人员原因造成清单编制范围界定不清,编制说明不符合中心要求,影响开标或发生标后投诉的扣3分;

7、清单控制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规费费率、人工费、税金税率、预留金、暂定项、甲供材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相关规定,影响开标或发生标后投诉的扣3分;

8、清单项目(含措施项目、规费项目等)漏项、多项的,造

成编制的控制价偏差超过1%,影响开标或发生标后投诉的扣3分;

9、清单项目(含措施项目、规费项目等)漏项、多项的,造成编制的控制价偏差超过3%,影响开标或发生标后投诉的扣4分;

10、清单项目(含措施项目、规费项目等)漏项、多项的,造成编制的控制价偏差超过5%,影响开标或标后造成投诉的扣5分;

11、单个子目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造成控制价偏差超过1%,影响开标或发生标后投诉的扣3分;

12、单个子目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造成控制价偏差超过3%,影响开标或发生标后投诉的扣4分;

13、单个子目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造成控制价偏差超过5%,影响开标或发生标后投诉的扣5分;

上述第四、第五条的编制人员包括主要编制人和一般编制人,各编制人员对自己编制工作内容负责,分别独立考核。对不同的项目,一人执行多岗的,按不同岗位考核得分累计计算。审核人员的考核分值按主要编制人考核得分20%计取。

第六条 中心按项目对造价专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10分以上的(含10分),中心将书面通知造价咨询单位,该造价专业人员将被限制半年不能从事中心委托的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对累计扣分未达到限制的造价专业人员,在后一个考核期内,前一个考核期累计扣分清零。

第七条 中心对库内所有造价咨询单位建立造价专业人员考

核档案,并上传电子照片,造价咨询单位应将执业道德好和执业能力强的造价人员申报建档,以保持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专业人员相对稳定。

第八条 造价专业人员更换单位,对在前一个单位从业考核期内未达到10分限制的,考核扣分带入下一个单位从业考核计算。

第九条 中心造价审核人员负责标前对造价专业人员的行为和成果质量进行考核,按项目统计考核结果,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提交相应专业管理岗人员。

第十条 中心造价管理岗人员负责标后对造价专业人员的行为和成果质量进行考核,并将标后考核得分与标前审核人员提交的考核得分相加。

第十一条 中心每半年召开一次造价工作总结会议,对造价专业人员得分进行排序,对累计得分后20名的人员及在考核期内被限制的造价专业人员进行通报。如在考核期内,受到扣分人数不足20人,以实际受到扣分的人数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造价咨询单位要加强对造价专业人员管理,慎重选择造价专业人员编制中心委托的造价咨询业务,严格控制中心委托的造价成果文件签字和执业印章使用,对中心限制的造价专业人员限制期内不得参与编制中心的委托业务。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1:

其他编制人员名单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备注:主要编制人员及审核人员在封面上签字盖章 附件2:

造价编制审核人员申报表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篇五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业务联系电话:639791

32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工程造价资质单位初始申请资质,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以下称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附件资料企业及人员资料》:

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报告;

②标明页码的申报资料目录;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章程复印件;

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⑦股东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需提交注册证书复印件;

⑧法定代表人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⑩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复印件;

造价员资料(以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资料,顺序同《申请表》):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复印件;

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的,需在该人资料后附退休证或内退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11专职人员人事存档证明资料: ○

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与本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并附加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可下载)复印件;

12专职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

本造价咨询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附加盖相应社保中心印章的《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可下载)

及本人员社保缴费发票证明资料复印件;

13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自有的提供产○

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14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等规章○

制度资料复印件;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2、工程造价资质单位申请延续、升级资质,除提供1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收入完税证明资料: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完税资料;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完税资料);

(3)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审计报告;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审计报告)。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http://和办公场所公开供查阅。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审核同意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批。

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甲级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6.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篇六

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省建设厅: 为全面整顿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我市咨询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7]9号文件及菏建[2007]96号文件精神和建设局工作部署,菏泽市建设局抽调3名业务技术骨干组成检查组,由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带队,于8月14日至8月22日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系统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在检查前,曹县恒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菏泽新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菏泽诚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14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按文件通知要求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递交了自查报告。

一、检查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共抽查业绩成果文件84个,建筑面积58.6万平方米,工程造价4.9亿元,占所有工程项目的32%。菏泽市14家咨询企业每家单位抽6个业绩成果文件,包括2个预算、2个结算、2个标底编制。在所有的业绩成果文件中,基本符合规定。

另外,还检查了所有企业的单位交纳的劳动保险、人事

代理合同、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发放表、专职专业人员证书、证章等所有资料。检查组现场对所有存在违法违规和问题的企业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存在的各种问题也要求他们向市建设局做出书面说明。

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整顿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工作比较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咨询各方人员法律意识、政策观念全面增强,建设部149号令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较好,咨询市场各项管理规定基本得到落实,咨询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咨询市场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主要工作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整顿咨询市场工作一直较为重视和支持,分管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并督促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针对人员实际情况及时对整顿规范咨询市场秩序检查人员进行了调整,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带队,并抽调业务骨干对检查组进行充实,增强了执法检查的力量。

二是部署到位,措施得力。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7]9号文件下发后,市及各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都非常重视,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实施方案,多次召开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了整顿规范咨询市场秩序大检查。在自查自纠阶段,对扰乱咨询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有效地遏止了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不正常现象。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工作细致周密,密切配合,对发现的问题一一整改。曹县、单县建设局注重日常监管和集中监督检查相结合,强调部门联动,从各个方面保证整顿规范效果。

三是制度健全,落实有效。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同时,市及各县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文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还组织各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集中学习了建设部149号令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全市整顿规范咨询市场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通过此次检查仍发现不少问题需要加强和改进。一是有的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所辖区管理不到位,平时疏于管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贯彻不及时,文件不能及时下发,有的咨询企业没有按规定收费或收费偏低。二是有的咨询企业有借他人证书的行为,劳动保险没有交齐,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和建设部149号令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标准有一定的差距,在有的咨询成果文件中盖章不齐或没有到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类别鉴定书等其他各种行为。

四、对不合规定的单位处理意见

对人员不到位、没有签劳动合同、没办人事代理合同、劳动保险交的不到位、不办工程类别鉴定书等其他不合规定的一系列行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均要求各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整改通知书,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分别上报市建设局,对拒不接受管理和处罚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的汇报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7.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近年来, 经济的发展带动工程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 工程造价管理理念已经深刻影响到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和投资质量安全。在传统的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 造价管理的思想还仅仅停留在对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上, 但现代化的建设工程需要在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全面、系统地落实全过程造价管理, 这个转变过程严重考验着造价咨询单位的参与能力和控制能力。全过程造价管理需要造价咨询单位有效控制项目的全过程, 全面建立起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程序, 规范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 体现工程造价咨询的超强专业性和超高技术性, 并通过系统的造价管理体系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

1 造价咨询单位的概述

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工程造价咨询业也被广泛发展起来, 它改变了传统的只把造价管理运用在施工阶段和工程预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理念, 如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通过建立全面系统的定位思想, 把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运用到了从筹备到竣工的整个工程建设中, 全方位动态的管理不仅体现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自身特点, 有效利用了造价咨询的专业特色, 还促使造价咨询单位积极参与到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中来, 逐渐实现建筑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控制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依据项目的周期阶段划分又可以分成项目决策与设计阶段、招投标与施工阶段、竣工与后评价阶段。在建设工程中, 通过阶段性的造价控制, 努力实现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 并有计划地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源、造价、利润和风险。

2 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造价管理

在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 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决策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这也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阶段。在项目建设开始之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委托拟建项目依据建设标准水平、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的评选、设备的选用等条件进行市场调查、投资测算, 在经济上对项目进行合理、准确的投资估算,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分析的工作。以便投资方优选出最佳的投资方案, 这也是项目决策的前提和基础。科学、合理、准确的投资估算能在项目建设中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决策阶段项目的技术经济决策直接影响着决策后各个建设期的工程造价和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因此如果出现前期决策失误, 不管后期建设阶段造价管理如何努力, 也无法弥补其造成的损失。

3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是一项具有政策性、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体现建设整体规划和实施意图的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这个阶段中充分了解业主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后, 利用自身专业在不同的设计阶段从不同的深度出发进行投资分解。积极参与到项目方案期的论证工作中, 用技术经济方法进行方案比选。依据初步设计范围, 肩负起了初步设计过程中的概算编制工作, 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在保证设计功能的前提下优化设计, 寻找节约投资的途径, 并协助设计单位开展限额设计。通过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分析工作, 在总体上控制项目投资总额, 尽量不使预算超出概算, 为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提供了最及时的造价咨询和造价控制意见。

4 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签订的造价管理

在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签订的造价管理中, 有招标代理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造价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促使我国建筑市场趋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发展, 并择优选择了合格的承包单位, 降低了工程造价金额, 有效控制了工程造价的运行。在招投标阶段, 造价咨询单位能够帮助客户做好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规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的程序和方式。在建设工程签订合同时, 为业主提供了有关造价合同中部分条款的咨询服务, 严把合同质量和安全关, 并经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专业人员对项目造价控制和管理全面负责, 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投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单位的承包合同文件, 使之更加具有法律效力, 全面保证了中标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5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施工阶段从具体意义上说就是一个具体的操作过程, 它把设计的图纸变成了具有使用价值的工程实体。是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最难把控, 程序最为复杂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 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最为突出。造价咨询单位依据项目确定的初步设计概算, 协助业主对施工工程中出现的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进行造价确定和控制。找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不合理措施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审核施工单位预算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深入施工现场, 了解工程进展, 记录变更项目, 分析工程具体情况, 按照实际的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风险分析, 并提供预防的对策, 为业主提供最及时合理的投资决策依据。

6 竣工决算和评价阶段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之后的结算、决算工作是确定工程造价有力进行的重要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这个环节已经有着十分成熟的制度管理条例和实践经验, 它已经能够确保严格、合理、公平地处理工程预算定额、索赔条款和变更签证等工作。在最后审计报告内容和审计过程的三级复核过程中,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还必须落实好相关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内容, 真正意义上实现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性和有效控制功能。在建设项目的后评价阶段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全面做好数据资料的分析和整理工作, 重视业主、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衔接各方面的因素有效防范价格风险, 并在评价阶段进行自我总结, 分析自身的不足之处, 从而改进和克服缺陷, 使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更为完善。

结束语

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工程项目的成功与否, 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中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的积极影响力推动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保障作用是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是造价咨询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来说, 它仅仅起着中介服务的纽带作用, 但是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却是建筑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巧妙联系着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 积极拓展着自身的服务和管理职能, 发挥着中介服务的积极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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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强.造价咨询单位面临的新课题——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J].华人时刊 (下旬刊) , 2012, (2) :31, 33.

[4]姚风墙.小议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中的全过程造价管理[J].管理观察, 2010, (12) :253-254.

8.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篇八

为了贯彻《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把好申报和初审关,特提出有关工作说明、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及说明

一、总体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三)已获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http://,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一);

2、承诺书(附件二);

3、申请报告(附件三);

4、基本情况(附件四);

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五);

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六);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七);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八);

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十一);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二);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三);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十四);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十五);

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十六);

17、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十七)。

(二)单位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注册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第29号令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向初审机构补充提供以下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①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办批复更名的文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

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更名的决议复印件;

④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⑤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⑥原证书服务范围中包括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内容并要求在更名后的证书中体现的,应提供更名后取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⑦变更名称后的单位章程;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申请变更单位地址:

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②自有或租赁办公住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①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资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①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⑤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①有关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丙级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上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单位章程;

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完 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七)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但无需再提供相应的业绩;

(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十八)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10年4月28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初审意见表(附件十九)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业务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年5月28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

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申请报告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公示专家评审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部分 具体要求及说明

一、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的确认

国家发改委在第29号令中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各申报单位应先确认本单位的隶属关系,凡隶属地方或经改制重组由中央转为地方或无主管的,都应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申报;凡隶属仍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应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报;凡隶属在中央管理企业的,应向中央管理企业申报,经该企业审查后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认真准备并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

各单位负责申报的人员要根据拟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服务范围,认真做好电子文件及文本文件的准备工作。如:复印相关材料、扫描相关证书及证明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内容,不能缺项,并认真领会各栏目内容。例如:“单位基本情况”表反映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在人员构成分中,应注意职工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人数等三项数据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三、规范填写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名称填写,不能出现简称。

四、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在评审以往单位申报材料时,评审专家发现一部分单位申报材料有不真实之处,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不真实等现象,我们也接到过相关的举报信,对此,我们将这些情况反馈给了初审机构,并要求告知申报单位。今后如遇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五、申请专业

1、申请专业应按照规定的31个专业填写,未包括在前30个专业内的,填写在“其他”专业内,如:其他(旅游工程)、其他(商物粮)、其他(气象工程)等。以上各专业均涵盖了本专业相应的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内容,如申请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将“节能”列入其他(节能)专业单独申请。

2、申请单位按照条件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但每项专业必须满足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数量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凡申请专业中含顿号的,顿号前后专业应按独立专业分别申请,并分别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应按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分别申请,并分别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4、申请综合经济专业应首先具备至少8个单项专业资格,每个专业除配备5名技术人员和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外,还应配备至少4名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六、业绩替代

咨询成果中应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满5项,可以由相同专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量替代。但必须在服务范围中把可行性研究报告归类为项目建议书填写。

七、有关服务范围的体现

对已取得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证书的单位,上述服务范围可以体现在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中,不需要再提供上述服务范围的业绩,但提供相关证书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八、申报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分为全过程策划、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全过程策划和实施阶段管理、全过程管理四种类别。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除满足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还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且具备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的项目经理;另外,还应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全过程策划=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

全过程策划和实施阶段管理=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格+工程监理或设备监理资格。

全过程管理=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资格+工程监理或设备监理。

九、对技术人员的要求

1、第29号令对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规定,是指申请单位所填报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出现在另一家工程咨询单位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中。

2、每个专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就是每个专业必须至少配备7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所学专业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与所申请的专业相符或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至少一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注册专业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重复计算,注册了主专业和辅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只能按1人计算。

十、对离退休人员的规定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但应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用提供社保证明证明。

十一、其他有关申报要求

1、填写的业绩,应与所申报的专业相符,就是申请什么专业,就填写该专业的支持业绩,每个专业相应服务范围应填写不少于5项业绩。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不需要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2、扫描文件

按规定内容将有关证书、证明材料扫描成电子文件。扫描文件的显示图片要清晰可辨、大小适中。所有扫描文件均需要添加到《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中。

3、电子文件 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前,先访问《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通过审核后,根据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仔细认真阅读“使用说明”,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逐一填写申请表内容,并添加必要的扫描文件,不能缺项。要注意电子文件上报后不能修改,只有初审单位退回后才可以修改,因此,申报单位在上报前要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后再上传电子文件。

4、文本文件

(1)打印《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生成的所有表格与其他证明材料,按规定目录顺序装订成册(1份),并要求封面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要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上材料均要求采用A4纸。

(2)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升级的单位,除提供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5、申报材料报送注意事项

(1)上报之前要检查电子软件填写内容与文本文件内容是否一致。(2)各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在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规定的时限内,将1份文本文件和有关范本,报送到相应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

第三部分

初审(审查)工作内容及要求

落实初审(审查)工作内容、责任,把好资格初审关,是搞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为搞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审查)工作,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应认真学习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熟悉掌握单位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要求以及相关规定。

我们要本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申请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初审(审查)工作,各地协会要积极配合各地发展改革委做好协助工作。

一、初审要求

1、坚持一个标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以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标准开展初审(审查)工作。

2、认真、及时部署。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要认真部署本次认定工作,及时落实对所属申报单位的申报规定、注意事项和软件使用的宣传工作。

3、重点落实合规性审查。对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专职从事工程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业绩的审查。

4、四点注意事项。遵守行政许可一次告之的要求;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应一致;制定初审(审查)专家评审规则;认真、完整地填写初审(审查)意见。

5、时间要求:根据规定,申请单位应于2010年4月28日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报送申请材料,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单位申报时间。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于2010年5月28日前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初审内容

1、合规性审查

(1)核对隶属关系。首先对申请单位是否隶属有关地区或有关部门,如不是所属单位,要及时反馈意见,通知申请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2)审查电子文件。初审单位通过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进入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时接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电子文件材料。特别提醒,初审单位应在接到文本文件后,与电子文件同时进行合规性审查,以保证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的一致性。

A、单位名称审核:申请单位的名称是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名称一致,扫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设计证书等)名称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名称相同。

B.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有无缺项、有无矛盾;并给予确认;

C.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审核:是否按规定的31个专业和8个服务范围填写,对不规范的要一次退回,要求重新填写。

D.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审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主辅专业和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审查业绩填写的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F.核查扫描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清晰等。(3)审查文本文件

A.文本文件的申请内容是否与电子文件一致。B.是否按照规定的目录顺序装订,有无缺项,是否清晰可辩。

C.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一次告知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不补或补充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已有材料进行评审。

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中对情况不清楚或有异议的材料可以进行实地调研,也可以征询申请单位进行说明或质疑。在评审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对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都要写明具体理由,并将初审意见填写在业务管理系统上,在初审意见表中填写同意的具体专业和服务范围,打印后加盖初审单位公章,填写日期,形成文本文件上报。同时将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扫描添加到业务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审查单位)报送内容

初审机构(审查单位)审查后,提出具体初审(审查)意见,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报送材料内容有:初审(审查)意见(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填写后打印并加盖初审机构公章)、呈送国家发展改委的报送文(函)、申报单位的电子文件材料(通过业务管理系统上传)和文本文件材料。

四、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不得扣留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行政实施主体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因此,经初审专家评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连同初审意见,应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初审期限要求

应按照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5月28日之前将报送文(函)及申请单位申报的电子文件、文本文件一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接收。

第四部分

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申请材料规范性要求

为了便于审查和评审,申请单位应提供清楚、完整、整齐、规范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按规定顺序以非活页方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

二、申请材料补正问题

第29号令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合规性审查由初审机构承担。因此,各地方协会协助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接收材料和组织专家评审,不可能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因此,接收申请材料后没有退回补正的环节。希望初审单位认真做好合规性审查,避免由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又未及时补正而错过申报时间,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

三、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填写注意事项

已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首先核实历次证书取得情况并保存打印。申请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特别要注意:在填写“申请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时,应填写原证书中需要保留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如不填写,视同放弃。

四、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预注册问题 2009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预注册人员尚未颁发注册证,按照第29号令的要求,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应扫描和提供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涉及这部分人员的申请单位可以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查询本单位预注册人员的注册信息并作为注册证明文件打印扫描。

五、有关处罚规定

第29号令规定了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决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消,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单位资质管理》栏目介绍(参见“中国工程咨询网”首页)

重要文件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3号公告

操作指南

《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版操作指南(简化)《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版操作指南(详细)《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初审版操作指南(简化)《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初审版操作指南(详细)

工作提示

2009年预注册合格人员注册信息查询

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机构报送材料日期安排及注意事项

联系名单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常务副会长:王永银

业务协调部副主任:陈杰

*** 电话:010-68364842(传真)邮箱:chenjie6688@sina.com 业务协调部:白莲翠

电话:010-88386426(传真)邮箱:bailiancui@163.com

9.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篇九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工程造价咨询对于对建设工程造价起到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在工程建设中, 如何充分发挥咨询单位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作用, 对控制工程造价, 节约项目投资, 为经济建设服务, 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客观上要求工程造价从以前的基本由政府来确定和管理, 转向政府部门进行宏观控制和指导服务。具体由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和建设单位来负责, 而这些单位的管理职能的发挥有赖于依法建立、独立于社会的中介机构来提供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咨询服务。

(2) 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将使社会分工更加精细, 由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原则决定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需求将会不断增长。在有限的资源下, 有效的造价管理可避免资源浪费。

(3)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工程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工程管理制度的确立, 工程索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等新业务的出现, 客观上需要一批同时具备工程计量与计价、通晓经济法与工程造价管理的人才队伍协助业主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管理应做的工作

2.1 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

招投标阶段应注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 清单的特征、计算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并详细描述, 以避免在结算中双方在单价对应工作内容上发生争议, 为结算工作顺利进行打好基础。注重对不平衡报价的审核, 防范施工单位通过不正常手段来获取不当的利益。造价咨询单位应该勘察现场, 对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地下障碍物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标底, 确保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标底编制的工作质量。对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及各标段间临界点设置的合理性提供合理性提供合理化建议, 避免因划分不清造成工作量重复或漏项的现象, 造成合同风险。对工程投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提供, 并提供相应的建议或解决办法。分析审核拟签施工、监理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同的公平性、合同的应变性、合同文字的唯一性和准确性以及合同风险。保证甲方对工程的控制权力, 包括:工程变更权力, 进度计划审批权力, 实际进度监督权力, 施工进度加速权力, 质量的绝对检查权力, 工程付款的控制权力, 承包商不履约时甲方的处理权力等等。

2.2 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

及时对经施工、监理单位的确认的施工合同中增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价格进行审核、确认。及时审核、确认、统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经济费用, 有效控制因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 每月进行成本变动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负责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工作, 并对月工程进度款拨付进行审批。对设计变更可能对工程造价、进度产生较大影响事项进行分析, 并出具书面报告提请建设单位决策参考, 有效控制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成本增加。对重大工程变更、洽商进行现场核实, 并预测其费用。针对争议性问题, 提议由建设方主持, 召集监理方、审计方、施工方等主要人员进行四方会审, 按照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 确保解决方案。协助建设单位处理施工过程中其他有关工程造价的问题。甲供材管理是实施阶段的工程管理中一环, 也是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加强对甲供材管理的造价监控, 是过程中造价控制的重要方面。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三点: (1) 材料采购是否坚持大渠道供货为主的采购模式; (2) 材料采购是否采取招标方式, 鼓励市场竞争; (3) 甲供料供应是否按实际工作量进行管理, 防止虚假领用的产生。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现场造价控制需要造价工程师及时合理的审批。做好现场跟踪工作, 我们认为应做到: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防止不合理的方案造成措施费用的失控;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避免资金的风险;现场可能发生的变更进行预测, 计算变化额度, 向业主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意见;现场发生签证, 应参与签证, 并监督其真实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索赔的前瞻性, 避免和减少索赔的发生和持续发生, 当索赔发生后, 应公正评审, 及时审结;过程中对材料价格的确定也是投资控制重点, 以保证材料价格与市场价值相符。

2.3 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管理

协助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办法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 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按规定组织编报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相关文件、规范规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施工合同, 通过审查、对比、查证等方法, 对照招标投标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变更、签证手续的完备性、真实性、有效性;工程量计算准确性;各项取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单价确定是否合理法;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合法等等。合理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格, 并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编制结算审核报告, 并保证竣工结算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 具体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结算审核时, 准确划分各标段工作内容, 保证项目不重复和不漏项。

3 工程造价咨询的难点

3.1 设计深度

设计深度如果存在问题, 会导致招标项目漏项, 预算不能反映项目的整体投资, 也会导致后期的施工单位工期和费用索赔, 对项目的目标控制产生较大影响。因而应该审核设计服务合同条款中是否对设计质量进行奖惩的约束;增加设计监理, 避免因设计缺陷带来的后期变更和索赔;施工总承包招标之前应进行图纸预审, 以最大限度的完善设计图纸内容, 使中标价更能贴切反映工程项目的总体造价, 使投资控制目标更为接近实际情况。

3.2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审核

商务条款制订不严谨, 会给招标工作和后期结算工作带来困难, 也可能会因此而造成损失。所以商务条款中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应与规范相统一;在表述上全面、准确;变更和索赔的计价标准与招标项目的计价标准相统一;工程范围界定清晰、总包与专业分包权责划分明确;商务条款中应对甲供材料的损耗率进行明确规定;暂估价处理、专业分包设置合理;商务条款中履约保函、进度款支付的制订合理, 避免出现超付现象;合理分摊商务风险, 严格按现行清单规范要求, 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单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主要材料价格 (钢材、混凝土) 约定合理风险幅度。通过商务风险的合理承担, 体现建设市场的公平、公正, 并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

3.3 工程量清单、标底的审核

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是投标单位报价的基础和评判标准, 质量高低对投标及后期结算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应该审核工程量清单特征 (部位、规格、做法、材质) 描述是否规范、准确、全面;审核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计算准确, 避免出现漏项;审核编制说明 (工作范围、编制依据、特殊要求、清单对图纸做法的修改、甲供材和专业分包说明等) 表述是否全面、准确;审核招标控制价中单价组成是否与清单项内容相符, 选用定额合理, 现场经费和管理费列入综合单价;规费的选定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材料价格依据是否合适。

3.4 不平衡报价审核

不平衡报价是施工企业的投标策略, 是想通过低价中标, 在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修改引起相关工作量和单价变化, 来实现高价结算。所以需要设置评标办法, 应对不平衡报价进行约束;将商务标的项目单价与拦标控制价进行对比, 找出不平衡项目, 进行分析, 定性处理;及时将含糊不清的问题进行询标, 要求投标方进行承诺, 不留隐患, 避免结算争议的发生。

3.5 索赔的管理

索赔和反索赔及时正确的处理, 是实施阶段对造价控制的主要方面。索赔应以合同为依据, 按合同相关条款合理准确的处理;对索赔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将各方责任进行准确划分, 并及时办理索赔相关事宜;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进行准备和预防, 并对第三方原因产生的索赔进行追索;对承包商质量缺陷、工期缺陷进行反索赔。

4 结束语

总之, 工程造价的控制是一项集管理、技术、质量、费用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工程, 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同时, 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控制也是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是造价咨询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 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单位应积极协助投资人在项目的每个阶段, 做好造价的控制。

摘要:在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中, 造价咨询单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要参与到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 做好合理的确定造价和控制造价, 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主要阐述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以及造价控制的措施。

关键词:造价,咨询,单位,控制,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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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迟琳.浅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 (14) :23~24.

[3]姚瑶.造价工程师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中的作用初探[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10 (01) :67~69.

10.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铁塔公司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服务单位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服务单位管理机制,提高建设效率,深化安全、质量、成本、进度管理,进一步构建优秀工程服务单位管理体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工程建设服务单位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考核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铁塔的铁塔类、室内分布类、传输类、微站类、新业务类等建设项目的服务合作单位,包含且不限于设计、监理、铁塔施工、配套施工、土建施工、外电施工、室分集成等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公司建设部职责

负责制定考核细则,监督考核过程,抽查工程质量,统计、汇总、发布考核结果,并结合考核结果负责合作单位的区域分配。

第四条 市公司建设部职责

负责落实各合作单位现场管理,落实各合作单位考核实施细则,及时报送考核结果。

第五条 设计单位职责 1.在建设单位下达设计委托后,设计单位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及时编制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如需要)和初步方案。经济效益分析应具有预见性、公正性、可靠性、科学性的特点。

2.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1编制一阶段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一阶段设计文件和控制概预算的需要。编制一阶段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2.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对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证书(含河南铁塔的能力认证证书)。

2.3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

2.4鼓励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5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能满足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和施工的需要,纸质记录留存备查。杜绝勘察设计人员未到现场,直接套用或复用设计文件。

2.6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7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2.9严格遵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下发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铁塔公司制定的模块化项目产品、服务等模块编制工程概算、预算。

2.10设计文件出版后,设计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设计评审,收集整理设计会审中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提出的意见,包括建设方案、工程概预算、设计图纸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计修订。

2.1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其他相关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提出的问题及时修订。

2.1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可能会产生工程实施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不相吻合,需进行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变更流程及时完成设计变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的监理法规和行业内强制性技术及质量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等合作单位的合法权益;执行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2.监理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编制提交施工图设计,并对设计图纸、预算等内容进行预审,向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意见。

3.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项工程资料、证明文件等的审核和检查工作,并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监理单位应按投标文件或服务承诺配备具备相关服务能力的监理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对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证书,包括河南铁塔的能力认证证书)、车辆、仪表仪器等,以满足实际监理工作需要。

6.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必须采用全过程旁站及拍照记录上传,并负责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内容的审核和把关,负责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检查、分析、报告、修正和整改等工作,对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9.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按周期提交监理报表,包括日报、周报等。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总结。10.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入监理日记,指明问题部位、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严重的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正式发出“整改通知书”,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复验。

11.监理人员检查运营商设备安装是否符合铁塔公司建设维护要求。

12.监理单位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监理单位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工程验收报告。

第七条 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人员数量及素质需满足工程需求,部分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证明,工器具、车辆配备需满足工程需求。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内控体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及流程。每个项目应设置质检员及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质量及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4.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在开工前向建设单位递交安全施工保证书并签署安全施工协议,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核。

5.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安全技术逐级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全体作业人员。

6.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配合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完成开工手续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在停工前必须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递交停工报告,同时在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时,方可停工。

7.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乙供材料必须按照设计和招标要求提供合格产品,并提供合格或检验证明。工程材料原则上必须专料专用,在未经建设单位工程主管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在单项工程结束后则必须点清余料后退回仓库,同时说明材料使用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8.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检验结果提交给监理单位备案;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下达的派工单或经监理单位开具的《开工令》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完工,同时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交进度报告。

10.施工单位需处理好与当地群众或业主的关系,并依据合同约定做好各项赔补费用的支出工作,相关的赔补费用签订由各分公司完成,相关赔补手续应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

1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循建设单位的管理制度,并按建设单位要求办理各项施工证明,缴纳足额保证金。

12.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之处,应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

13.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不同的专业需要,正确穿戴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1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交(完工)竣工报告,同时在竣工后30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交到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结算审计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工程结算书并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服务合作单位考核采取月度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第九条 设计、监理单位考核主体分为省公司建设部和地市公司建设部;施工单位的考核主体为省公司建设部、地市公司建设部、监理单位。

第十条 各考核单位每月根据考核表格对各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评分,并于次月5日前将考核表签字盖章扫描件以邮件单形式上报省公司建设部。

第十一条 省公司建设部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通报。对突出的、重要的问题向合作单位反馈,促进各项问题的解决落实。

第四章 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各地市建设部、监理单位进行评分时必须按照相应附件格式填写,明确扣分原因,并对后续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考核指标 1.队伍能力

1.1人员数量:设计单位的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符合要求,设计服务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在80%以上,人员调动或变更时得到建设单位的许可。

1.2工器具、车辆配备:车辆、工器具配置需满足工程设计需要,且能够熟练正确使用。

1.3沟通协作:有专人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与合作单位和建设单位间沟通顺畅,团队运作高效,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2.勘察质量与进度

要求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察勘,提交勘察报告;察勘切合实际,符合相关要求。

3.设计质量与进度

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设计质量优良(含方案合理性、设计文本及概预算规范性、准确性等),审核一次通过率不低于95%,重大设计问题“零出现”;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设计文件。

4.文档管理

要求提交、上报各阶段的文档,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5.服务满意度

要求协调配合得当,服务态度良好,整体工作效率高。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考核指标 1.队伍能力 1.1人员数量:监理单位的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符合要求,监理服务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在80%以上,人员调动或变更时得到建设单位的许可。

1.2工器具、车辆配备:车辆、工器具配置需满足工程监理需要且能够熟练正确使用。

1.3制度建设:需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管理、现场管理、安全管理、物料管理、信息和文档管理、监理工作手册等相关监理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1.4沟通协作:有专人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与合作单位和建设单位间沟通顺畅,团队运作高效,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2.质量管理

2.1质量检查:开工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物料、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等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管控工程施工质量,关键部位旁站监理,验收前对施工工艺进行检查。

2.2验收管理:及时按要求组织随工验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紧密跟进遗留问题解决过程,对资产进行预先检查。

3.安全管理

3.1施工安全: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制度、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操作方案以及安全许可证进行审核;对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等措施进行检查。

3.2文明施工:主要考核文明使用言语、着装规范、举止文明、施工垃圾清理及时等。4.进度管理

4.1施工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要求,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进度计划,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严格把关并监督落实

4.2进度控制:根据施工计划积极协调各方面资源,保证工程进度,及时准确上报日报、周报等相关进度信息。

5.造价管理

工程量及结算审核:能及时、准确完成对工程量的核查。6.文档管理

按要求编写详细的施工监理记录,及时督促提交、汇总施工单位和厂家督导的日报、周报等各类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负责整理各类建设文件,及时传达建设单位工程要求;各项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考核指标 1.组织管理

1.1人员配置:重点考核施工单位的人员数量、责任心、重要岗位人员的变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资格证书,施工服务队伍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1.2工器具、车辆配备:重点考核车辆、工器具配置、仪器仪表需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且能够熟练正确使用。

1.3制度建设

重点考核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管理、物料管理、信息和文档管理、施工工作手册等相关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质量管理 2.1施工材料:重点考核施工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等的质量要求。

2.2施工质量:重点考核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出现问题及时整改,隐蔽工程或关键工序施工提前通知监理。

2.3验收交维:重点考核交维资料齐全(合同、无缴费凭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在规定时间完成验收交维。

3.进度管理

3.1施工计划:重点考核施工单位按照施工任务,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具备可操作性。

3.2进度控制:重点考核按照进度计划施工,积极协调各方面资源,保证工程进度,及时准确进行汇报。

4.安全生产

4.1施工安全:重点考核现场安全措施及警示标志到位情况,劳保用品到位及正确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设置专职安全员,安全技术交底未覆盖全体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4.2财产安全:重点考核施工单位对工程设备、物资使用到位,不造成材料浪费和财产遗失。

5.成本管理

5.1工程量确认及结算审计:重点考核及时、准确完成工程送审资料编制和结算审计。5.2物资使用:重点考核按设计图纸及实际情况进行物资申领,及时准确完成工程使用量,余料、废料统计退库工作,建立物资使用台账。

6.档案移交

重点考核开工前报审资料,施工中施工日志编写,及时确认签证、工程量,完工后竣工资料、决算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7.服务及综合满意度

考核施工规划能力,专业之间配合协调能力,以及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加分项

除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任务之外,为了激励合作单位能针对铁塔公司的特殊要求、紧急需求,积极响应并有效配合工作,能够针对工程现状提出改进建议及措施以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的优秀合作单位而设置的合作单位配合、创新额外加分指标。

第十七条 扣分项

因合作单位工作失误或相互串通造假,造成质量隐患、安全隐患、进度失控等问题,在考核中予以直接扣分。

以上考核指标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1《工程建设服务单位月度考核评分表》。

第五章 计分办法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正常项得分、扣分、加分三部分,采用百分制(铁塔、室分服务分别打分)。考核得分=正常项得分+加分项得分-扣分项得分。

第十九条 考核权重 对设计、监理单位评分权重:市公司考核权重占70%;省公司考核权重占30%。

对施工单位评分权重:市公司考核权重占70%;省公司考核权重占10%;监理单位考核权重占20%。

第二十条 服务单位月度考核结果取各考核单位加权平均值,考核结果取该服务单位全年月度的平均值。

第二十一条 若发生安全事故,则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为零分。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服务单位考评结果作为服务商遴选、市场份额调整、优秀合作伙伴评选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服务单位考核结果按照A、B、C三个等级进行分级。标准为:A级:100—90分;B级:89-71分;C级:70(含)分以下。

A级:为优秀合作伙伴; B级:为合格合作伙伴;

C级:待改进合作伙伴(可要求其进行主要服务人员更换)。第二十四条 单地市月度考核结果连续2个月等级为C的合作单位,可调减其服务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立服务单位黑名单制度。对于出现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者被二个(含)以上地市列入黑名单的服务单位,应列入省公司黑名单;单地市连续二个月考核结果为C,列入该地市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服务单位不得参与下一期遴选或招标。第二十六条 根据月度考核及日常检查结果,建设单位可对服务单位进行处罚,处罚细则及金额详见附件2《工程建设服务单位处罚细则》。

第二十七条 每省、市公司可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的合作单位的表彰,并颁发奖牌;对于优秀的服务人员可进行表彰通报并颁发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服务单位月度考核评分表

2.工程建设服务单位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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