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处置协议书(共12篇)
1.共同财产处置协议书 篇一
男女双方合法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在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而夫妻离婚时需分割的财产即为共同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 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2.共同财产处置协议书 篇二
金绍达: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中,并没有更换房屋权属证书这一登记种类,房屋权属证书如果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并不是登记,只是根据原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重新发一本证书,所以并不改变登记簿的内容。按原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也仍然是原来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因此,即使登记机构为之更换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利归属与更换之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本例中申请人要求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其本意是要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他一人所有。由于房屋是在婚后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为男方所有,但这并不影响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即或双方将该房屋约定为一方所有,也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该项约定,办理权属登记后方能产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都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具有一致性。但从本例中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来看,相关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离婚协议书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而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在申请登记时并没有提供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的证明或双方的书面约定。现在双方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依《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处房屋实际上仍然是双方的共有财产。所以,登记簿的记载并未反映真实的权利状态。
本例中离婚协议上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存在几种可能:
一是女方承认该房屋为男方一方所有,所以,在离婚协议上表示没有共同财产;二是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但该房屋不一定就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住所,或是女方不知道这一房屋是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三是申请人提交的离婚协议可能不真实。
现在申请人要求重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先办理更正登记,使登记簿的记载和实际的权利状态一致,然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2008年11月28日所发“关于对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了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因此,在本例中,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都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而不能仅凭离婚协议的内容由一方申请。
3.共同财产处置协议书 篇三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赠与物交付或办理相关登记时生效。
例如赠与子女房产的合同要生效就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办理该手续,赠与合同不生效,赠与人不丧失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产权变动前,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即可以随时单方面决定取消赠与。
4.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篇四
[ 杨东 ]——(2008-3-30)/ 已阅14084次
本文论及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文章自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到夫妻一方作被执行人时对另一方的追加,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三个方面。因本人从事执行工作时间尚短,许多问题尚未深刻理解,只期本文能有抛砖引玉之功。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然而,即使经过了法院的判决,在民事执行中的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仍旧是比较突出的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执行中的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另一方的追加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下面分别论述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执行中,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本文暂以判决书为例进行分析),所载明的义务负担人可能为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以及有夫妻承担不同责任的情形。若夫妻双方为义务的共同负担人,执行中自然以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分别执行。问题在于,如生效判决中,仅仅列名夫妻一方为义务承担人时(离婚、抚养费等纠纷暂不讨论),如何确定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究其根源,是夫妻双方对负债同时或之后获得了利益。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负债,自然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案件审理中,夫妻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执行中,夫妻双方均为被执行人。如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可见,一般情形下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的利益为夫妻所共享。但这一举证难以实现,一者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如果负债人在婚前负债,并用于购置财产用于婚后生活,但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仍旧为夫妻一方所有,债务人随时有权不经配偶同意而自行处分上述财产,债权人难以确定债务人配偶是否真正获得利益。二者,婚前负债,用于婚后生活的,除了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如房屋、车辆外,债权人无法证实债务人是自行消费或挥霍,还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
婚后的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形较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虽然以个人名义举债,及时所借款均用于个人利益,但对于夫妻这一经济共同体来说,一方受益,意味着家庭受益,经济共同体受益。夫妻一方经商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一方经商所得利益早已施之于其配偶。至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产生的赔偿债务,因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由刑事责任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当由犯罪人自行承担为宜,不应扩大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有争议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否能够扩张为夫妻共同的赔偿责任,例如交通肇事最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有申请人坚持认为,婚姻关系既然有享受婚姻的利益,必然也应承担婚姻带来的负担。债务人驾驶车辆,其配偶在其平时即已经享有此利益,至于发生交通事故,债务人被认定同时构
1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带来的赔偿问题同样是驾驶车辆本身存在的风险负担。确实,在过失犯罪而导致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中,若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对债权人十分不利。此问题尚有待进一步探讨。
从立法意图上看,是债务自负,谁负债谁承担为原则,负债产生的利益转移负债则承担转移为例外。类似的,在执行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的借款被用于家庭的农业生产和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及抚养,既然被执行人现无力承担还款义务,应当由被执行人的有履行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债务人以自身名义借款,原则上应由债务人自行负担债务。若有充分证据证实债务人的借款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据上述立法意图,可以裁定由被执行人的子女承担还款责任。当然,在无明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又无判例制度,应该没有哪个法官敢以自身工作为赌注作此判例的。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两个例外情形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与其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两种情形下,均要求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执行工作,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除法律文书确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外,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推定,已同时赋予了债务人的配偶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此法律推定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对债务人的配偶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二、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夫妻另一方的追加
案件执行中,经常有这样的案例,乙以个人名义向甲借款,因无法偿还借款被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承担偿还借款义务。执行中,甲要求追加乙的配偶丙为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诉讼过程中,甲未将丙列为共同被告,应视为其放弃对丙主张权利,故而在执行阶段,甲亦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乙为被执行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丙作为乙的配偶,理应对乙借款及被诉的事实知情,其未出庭丙主张权利,应视为其对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认。
综合考虑现实情况及法律规定,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上述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执行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应当强调债权人的诉讼责任,还是应当强调债务人配偶的共同责任。
按照第一种观点,无疑,甲丧失了对丙主张权利的可能。则甲为实现债权,只能要求乙以其个人财产或其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所占份额来偿还借款。若在执行中,法院驳回甲的追加丙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甲亦不可能通过诉讼程序,由审判庭确认丙的共同责任。因为,审
判庭将依据一事不再审原则,以甲乙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经由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为由驳回其诉求。这样一来,甲的债权将遭受不能受偿的重大风险。乙个人承担对甲的还款义务,而乙的收入中却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只有乙收入的一半可以通过执行而还款。对于丙的收入,虽然亦全部成为乙丙的夫妻共同财产,使乙享有同等份额的产权,但对于甲来说,要去调查证实丙的收入情况是几乎不可能的。况且,丙尚未成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甲调查丙财产状况的权利来源让人质疑。
那么,甲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就有必要在法院立案起诉时,将乙丙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但实际操作起来,又让甲遭遇困难重重。当事人在法院申请立案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到底怎样才算明确,法律即司法解释亦不是十分明确。前些年法院的判决书中对被告的描述常常是“某某,男,汉族,成年,住××街××路××号”。显然是原告不了解被告的出生年月日,但因为可以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住址而给予立案。在日常交往中,也确实很难让当事人对与之交往的人熟悉到明确其出生日期才敢于向其借钱。但在上述案例中,让甲清楚丙的姓名及工作单位或住址无疑是困难的。甲可能从未见过丙,也从未听乙谈起过丙,甲对丙可以说是一无所知。法院要求甲在起诉书中列明丙的情况,应当说是比较困难的。
对于第二种观点,反对意见称,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将丙追加为被执行人将损害丙的利益。因为,在原诉讼中,甲为要求丙承担责任,丙并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而当甲持生效文书要求执行时,如法院支持甲的请求,则剥夺了丙对原诉讼案件程序权利的行使。丙感到很无辜。一个与其无关的判决,在执行中,竟通过追加使其承担责任,这实际上已侵害到其实体权利,是否追加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从表面上看,执行程序中追加丙作被执行人,即使经过了听证程序,即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没有差错,即使原债权债务的审理并无疑问,未经开庭审理而让一个第三人承担责任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的。然而,上文已经分析过,要求甲在起诉乙时一并将丙列为被告或是在执行程序中甲另行提起追加被执行人的确认之诉均是不可能的。丙对于甲来说是第三人,甲对于丙来说又何尝不是第三人。甲乙之间是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则除了合同关系之外还有人身关系。丙对于乙的了解程度要远远大于甲对于乙的了解程度。考虑到乙丙的特殊关系,对丙的要求大于对甲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夫妻之间,同床共枕,应当对配偶的经济往来十分了解。而夫妻关系,是属于私人生活空间的活动关系,对于甲是无法也不应当了解过多的。
从婚姻关系来看,男女两人之所以结为婚姻,无非是想获得婚姻的利益。然而,婚姻给男女双方带来婚姻利益的同时,必然也带来婚姻的负担。而这些利益及负担无论夫妻双方如何分配,对于婚姻之外的第三者来说,是不具有对抗效力的。故,对于甲来说,乙丙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甲对乙主张权利,也就意味着甲对丙主张权利。乙丙之间是内部矛盾,乙丙与甲之间是外部矛盾。从物理学意义讲,乙丙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对甲施加于上的外力所带来的影响不起作用。
夫妻之间共同债务承担是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生存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生存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夫妻双方均健在时,既然是共同债务,对外仍应
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比较特殊的规定。但这一责任的理论基础何在?有合伙说,保证说,以及代理人。
合伙说认为,合伙组织中,各个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其由主要负责人参加诉讼,诉讼结果对所有合伙人有效。个人合伙中,各个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显然,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均具有效力。夫妻关系在财产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合伙关系,即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当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时,法院应当依职权将丙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说认为,连带责任经常出现于连带保证中。对于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夫妻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应视为相互之间对共同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甲完全可以在诉讼中不将丙列为被告,而在判决生效后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妻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同于普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基于其人身属性,对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持续到债务清偿完毕(夫妻一方去世仍不能免责)。
代理人说认为,夫妻关系在财产方面表现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夫妻一方可以代理另一方进行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也可以代理另一方与外界发生其它经济活动,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夫妻另一方有明确反对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其对行为方活动的认可。当然,夫妻一方的代理不仅体现在代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处分上,也同时在处分者自己的财产权益,从本质上,其代理是对家庭经济活动的代理。故,乙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其出庭产生所诉讼结果,当然对丙产生效力。
基于目前法律对夫妻的财产关系属性并无任何规定,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倾向于代理说。生效判决对丙同样具有效力,但在执行程序中,要把判决书中未规定承担义务的丙列为被执行人,需经过执行听证程序,并由合议庭作出裁定进行被执行人的追加。对于法律完善的建议,本人认为,夫妻关系体现在财产关系上,其实质就是一种临时的合伙关系。合伙协议就是结婚证书,当然夫妻双方还可以自行订立补充协议,对双方财产关系作出不同于婚姻法直接规定的补充。合伙基于离婚而终结,但在合伙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合伙人(夫妻双方)均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这一特殊合伙关系,因其即无“字号”,有无主要负责人,故在诉讼中,应当被列为共同诉讼人,且因其对夫妻债权债务具有不可分性,夫妻双方在诉讼中应当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原告仅起诉夫妻一方时,法院应当将夫妻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当然,这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后才具有实践意义。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执行阶段的人民法院并非无可作为。首先,婚姻法及其解释
(二)已经明确,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
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该条文对夫妻债务作共同债务的推定,即夫妻一方负债,只要债务人的配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有法定的两种情形外,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而,对债务人的配偶所提供证据的审查必然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应当通过诉讼解决。则,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在执行中提供证据,欲证实该债务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虽可即时提起诉讼,根据生效文书效力大于未生效文书及申诉、再审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债务人的配偶的权益可能会无法有效保护。故,当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之时,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因该诉讼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认,即由法律推定为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应当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当然,上述“征求意见稿”并非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其至少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种倾向性,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认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追加了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必然带来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问题。但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与上述两个问题并非存在一致性。执行中遇到的情况有,夫妻共同债务对共同财产的执行,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一方财产的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对个人财产的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一)、夫妻共同债务对共同财产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将夫妻双方均确认为义务承担主体,在执行中,夫妻双方自然成为共同被执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程序,与一般的案件执行程序并无差异,保留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双方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即可。只是如果被执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为家庭财产,产权人并非夫妻二人,而是家庭中的子女或父母时,因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子女或父母为被执行人,执行工作就很难开展。此时,对债权人的救济措施只有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被执行人隐瞒财产拒不申报及转移财产的责任。为了执行工作及当事人举证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有关家庭财产归属的法律推定的司法解释。
(二)、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财产的执行。基于财产关系的合伙属性,在执行中,应当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产生对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执行。
(三)夫妻一方债务对个人财产的执行。此种情况下,因并未涉及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在此不作讨论。
(四)夫妻一方债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之所以夫妻一方个人负债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债务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权利。夫妻对财产的共有是共同共有,此种共有条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不存在权属份额,夫妻双方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必然要涉及到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执行中一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让债权人提起析产诉讼或争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处理共有财产的意思表示。有债权人提起过析产诉讼,被审判庭以申请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利益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要债权人争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可以想象,谁愿意法院强制执行自己所共有的财产,难度较大。类似情形的案件,若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个人财产,均要裁定中止执行。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利益无疑受到了侵
害。问题在于,若强行处理被执行人与其配偶所共有的财产,被执行人配偶的权利如何保障?本人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用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的原理,应继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而不需争得债务人配偶的同意。在处理过程中,因采取评估、拍卖产生的费用负担,因急于变现财产而降价处理财产带来的损失,应视为被执行人配偶的婚姻关系所带来的负担,要自行承担。至于财产份额,为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利益,可将执行财产变现款的一半留给被执行人配偶,即财产共有人。财产变形过程的费用支出,由财产变现款的另一半中优先支付,剩余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根本的,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执行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财产份额时的具体操作规定,以做到有法可依。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5.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篇五
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6.共同财产处置协议书 篇六
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在其婚后所接受的董老太太赠与的8万元,应已明确只给李某一人,故应当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7.共同财产处置协议书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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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在离婚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相应的规定。那么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赢了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职业年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施的是法定婚后所得一起制,也就是说,除了夫妻两边对产业还有约好,或许产业自身具有特定的人身专特点等清晰为一方个人产业的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均为夫妻共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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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薪酬、奖金;出产、运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承继或赠与所得的其他产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产业归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
(一)一方以个人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
(三)男女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从资金来历上看,工作年金的首要来历是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薪酬总额,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缴费薪酬,由单位从个人薪酬中代扣。因而,工作年金的来历与工作人员的薪酬收入密切相关。
从本质上看,工作年金准则是基本养老保险准则的弥补,工作年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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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归于养老保险金范畴,而养老保险金是国家经过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向退休职工发放的首要生活费用,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实践上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具有薪酬特点。
因而,就理论而言,工作年金具有薪酬特点,应当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但工作年金只要在退休之后或出国(境)久居时才干收取,在退休前或出国(境)久居前只是一种等待利益,且工作年金兼具个人产业堆集性质和国家保证个人基本生活的性质,因而又不能彻底等同于薪酬。
离婚时工作年金怎么切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现已开端收取工作年金的,该部分工作年金即归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践获得的应当一起一切的产业。离婚时,夫妻一方不契合收取条件,没有开端收取工作年金的,该部分产业实践上还没有获得,且国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工作年金缴费的份额,因而将来究竟能够获得多少工作年金在离婚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具有不断定性和不行猜测性。
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产业切割的理论,离婚时切割的产业有必要是现有的、断定的,尚不存在、尚不断定的产业在法理上不能切割,司法实践中亦无法操作。可是,因为工作年金是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负责经办,且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个人账户统一管理,因而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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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两边或一方个人账户中的工作年金数额在特定的时刻点是断定的,也是能够用依据证明的。
法院尽管不能对没有到达收取条件的工作年金的未来价值进行预算,但却能够就离婚时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衡平。因而,婚后以夫妻一起产业缴付工作年金,离婚时工作年金个人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具体切割方法为,一方个人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归其一切,其向另一方相应折价。
离婚后是否有权切割对方年金?
离婚后,一方契合收取工作年金的条件并实践收取的,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依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作年金的缴付状况,提出相应的切割恳求呢?这个问题应当区别两种景象处理。
如果离婚时未对一方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切割,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一起产业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切割的,经审查该产业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一起产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切割。”
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产业纠纷诉讼,要求切割另一方在离婚时的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但如离婚时已对该余额进行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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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则一方无权要求切割另一方在离婚后因契合收取条件而收取的工作年金。
理由如下:
首要,从夫妻一起产业的构成时刻上来看,夫妻一起产业构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完毕后构成的产业不能作为一起产业。尽管从来历上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也是日后收取工作年金的条件,但并不等同于实践获得的工作年金。
其次,经过前述剖析,离婚时工作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能够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而切割的该部分工作年金便是日后工作年金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离婚时,两边现已对工作年金中归于夫妻一起堆集的产业部分进行了切割,因而,另一方不能再要求切割。
综合上面的介绍,职业年金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赢了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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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的胎儿能否要求死亡赔偿金的份额? http://s.yingle.com/qdb/913806.html
“弹性工作制”还能要求加班费? http://s.yingle.com/qdb/913787.html
夫妻忠诚协议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86.html
劳动者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保,吃亏的是谁? http://s.yingle.com/qdb/913767.html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会侵犯合法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66.html
在职场中,“不得不向领导低头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59.html
有外遇就可以冠冕堂皇的离婚?——太天真 http://s.yingle.com/qdb/913758.html
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打官司就赢不了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23.html
过了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了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09.html
网络造谣后果严重!你还敢在网上乱说话吗? http://s.yingle.com/qdb/913708.html
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可获得支持吗 http://s.yingle.com/qdb/913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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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亲生父母,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么 http://s.yingle.com/qdb/913676.html
公司正式成立前就加入,只口头约定了试用期,法律关系怎么算 http://s.yingle.com/qdb/913675.html
爷爷奶奶们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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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三费不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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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能领多少养老金?单位没缴社会保险怎么办? http://s.yingle.com/qdb/913670.html
浅谈“网络造谣”现象 http://s.yingle.com/qdb/913665.html 注意,以个人原因辞职不能领取失业金!详解失业保险待遇 http://s.yingle.com/qdb/913664.html
老赖:“我有房,但我就是不还钱”——债务人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么 http://s.yingle.com/qdb/913663.html
在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全都得劳动者自己承担吗 http://s.yingle.com/qdb/913654.html
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发生意外事故,算不算工伤 http://s.yingle.com/qdb/913653.html
只是对骂,又没动手,他死了跟我有什么关系 http://s.yingle.com/qdb/502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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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闹伴娘的,别拿法律不当回事 http://s.yingle.com/qdb/913640.html
员工对调岗决定不满,怒删客户资料,结果法院这么判 http://s.yingle.com/qdb/913639.html
买家付了款但没有购房资格,卖家能不能解除合同 http://s.yingle.com/qdb/913638.html
劳动合同约定“因劳动者过失造成的工伤责任自负”,合法吗 http://s.yingle.com/qdb/913637.html
婚没结成,钱也没了,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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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串岗受伤,就不属于工伤了么? http://s.yingle.com/qdb/913635.html
员工欠债不还,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将其解雇? http://s.yingle.com/qdb/913634.html
坐牢就能抵债?别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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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会被辞退,那怎样才算“不能胜任工作”呢 http://s.yingle.com/qdb/913632.html
约定离婚时一方“净身出户”,就真得“净身”吗 http://s.yingle.com/qdb/913631.html
辞职竟被判赔单位160多万元!这种情况下就别轻易辞职了 http://s.yingle.com/qdb/913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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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约定了做流产手术,女方后悔,男方是否仍有义务抚养孩子 http://s.yingle.com/qdb/913629.html
先培训再上岗,培训期间存不存在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qdb/913628.html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算谁的? http://s.yingle.com/qdb/913627.html
离婚时能约定债务归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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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等最终判决也能拿到钱吗?来了解一下“先予执行” http://s.yingle.com/qdb/913625.html
每个月等着发工资,那么关于工资的这6条法律知识你清楚吗? http://s.yingle.com/qdb/913624.html
单位能否规定禁止员工在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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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后,单位能不能单方面调岗降薪 http://s.yingle.com/qdb/910109.html
同一家庭,继子女继承遗产份额天壤之别,竟是因为这样!http://s.yingle.com/qdb/910108.html
长期分居会导致自动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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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http://s.yingle.com/qdb/910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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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宜趁早——“诉讼时效”是怎么一回事 http://s.yingle.com/qdb/729268.html
同居闹分手,财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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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可以休多少天?哺乳假又是怎么一回事? http://s.yingle.com/qdb/729266.html
单位未按实际工资基数交社保,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http://s.yingle.com/qdb/618497.html
员工试用期怀孕,巧留证据扭转被辞退命运 http://s.yingle.com/qdb/618496.html
员工因坐“黑车”被辞退!法律解析企业规章制度到底能管多宽 http://s.yingle.com/qdb/618495.html
只有一套共有住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qdb/618485.html
渣男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女子告到法院讨回公道 http://s.yingle.com/qdb/618484.html
合同签了也没用?所谓的实践性合同是怎么回事 http://s.yingle.com/qdb/618483.html
患职业病能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 http://s.yingle.com/qdb/618482.html
“同工同酬” ≠ “同岗位同薪资” http://s.yingle.com/qdb/618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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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嘴上说说”有法律效力么 http://s.yingle.com/qdb/618479.html
企业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究竟合不合法 http://s.yingle.com/qdb/502444.html
上下班途中无辜遭遇交通事故,能否主张双份赔偿 http://s.yingle.com/qdb/502443.html
陌生人闯进院子被狗咬伤,责任怎么算 http://s.yingle.com/qdb/502437.html
酒桌上不仅有义气,更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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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长短有什么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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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遇到骗子——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http://s.yingle.com/qdb/502434.html
钱要回来了,人却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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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未休的年休假,2018还能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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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孩子遗弃的未婚妈妈,你本来可以选择另一条路 http://s.yingle.com/qdb/502428.html
临时工打人,用工单位有没有责任 http://s.yingle.com/qdb/502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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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养了多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http://s.yingle.com/qdb/502386.html
熊孩子私自拿钱买手机,家长怎么办 http://s.yingle.com/qdb/502372.html
妻子代丈夫在卖房合同签的字,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qdb/502366.html
在劳务派遣中,社保没交是谁的责任 http://s.yingle.com/qdb/502364.html
产生劳动争议,公司却说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怎么破 http://s.yingle.com/qdb/502349.html
在“自愿不交社保”的协议上签字,有什么后果 http://s.yingle.com/qdb/502337.html
交付的房屋与图纸显示不一致,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http://s.yingle.com/qdb/502335.html
公司搬家,员工不想跟着过去怎么办 http://s.yingle.com/qdb/502305.html
公司不续签合同,员工只知道打包走人?那可能就亏了 http://s.yingle.com/qdb/502299.html
员工有过错,公司扣工资,这事合法吗 http://s.yingle.com/qdb/502278.html
录用时约定周末单休,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费 http://s.yingle.com/qdb/502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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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离职能不能拿到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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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期间在单位宿舍洗澡触电,算不算工伤 http://s.yingle.com/qdb/502112.html
超过30天就不能退费?可别再被培训机构的伎俩坑了 http://s.yingle.com/qdb/502249.html
取名字这件“小事”,没想到惊动了最高法院 http://s.yingle.com/qdb/502248.html
曝光别人虐待孩子,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http://s.yingle.com/qdb/502237.html
“父债子偿”为什么不是天经地义的 http://s.yingle.com/qdb/502226.html
录用通知书能不能当作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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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知识】“你有权保持沉默”是怎么来的 http://s.yingle.com/qdb/502204.html
离职也有钱拿?不知道这些,你可能损失了一个亿 http://s.yingle.com/qdb/502197.html
自愿加班,前往单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http://s.yingle.com/qdb/502191.html
职工未婚先孕,单位不批产假,合不合法 http://s.yingle.com/qdb/502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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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和“值班”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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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出年假申请=自动放弃年休假? http://s.yingle.com/qdb/502121.html
工伤赔偿能不能私了 http://s.yingle.com/qdb/502122.html 离职员工: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违法;公司:合同被你偷走了 http://s.yingle.com/qdb/502123.html
我是“新人”,我也要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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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房子应该归谁所有? http://s.yingle.com/qdb/502125.html
配偶出轨,原配能不能起诉第三者 http://s.yingle.com/qdb/502126.html
被高空抛物砸伤,找不到肇事者怎么办 http://s.yingle.com/qdb/502127.html
车在小区被盗,能让物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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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的防盗窗,怎么说拆就得拆了? http://s.yingle.com/qdb/502129.html
房价上涨,卖家违约不交房,能不能让他赔偿房屋价差损失? http://s.yingle.com/qdb/502130.html
8.共同财产处置协议书 篇八
网友张先生:我们夫妻08年12月购了一套房,购房合同已签,上面是我们夫妻两个人的签字,契税也交付了,但未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近期会办好)。前段时间,我丈夫在《房地产买卖(三方)契约》上签了字,而且收了对方5000元定金,但我没签字。现在这房子不想卖了,请问这份契约有效吗?如果毁约,我丈夫要赔偿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房产证上有一个以上的权利人,这种房产就是数人共有的房产。出卖共有的房产必须要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你不同意,契约无效。你丈夫应退还定金,赔偿对方损失。
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售房屋一般应当认为是“非日常生活需要”,只有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他就是善意购买人,那合同就应当有效。当然,买房者要证明自己是善意购买人,应当提供证据表明他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甲与乙的共同意愿。因此,购买共有的房产,签订合同时最好让所有共有人都签名,并核对其身份。如果其中有共有人并未出面,而是其他人代签,则要重点审核签名的人有无代理权,可要求其出具委托书。如果共有人之一是未成年人,要注意签订合同的人与未成年人是什么关系,是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例二:开发商捂盘,买房人是否有权要求换房?
网友飘: 最近在看房子,最终选定了某个楼盘的期房,便去楼盘售楼部询问是否有我中意的楼层为18楼的房屋。售楼小姐回答说只有D户型的有间27楼的,其它都订完了。当时没有办法便买下了,但是在交完首付后,我在政府房产信息网上发现该楼盘的房屋并没有全部卖出,签约数量仅占总套数的10%左右,18楼层的房屋一套都未卖出。我想问一下,开发商是否已经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换房,换一间18楼层的?
律师回复:像这位网友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是不能换房的!这样的答案也许会让这位网友失望,但是,在目前房地产市场大环境下,这种情形及结果虽无奈,却是千千万万买房人不得不面对的。
关于买房人的知情权,开发商在销售时也应履行房屋的告知义务,保障买房人享有知情权。开发商“捂盘”肯定是侵害了买房人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至少是压缩了买房人对房屋的选择空间,迫使买房人在非情愿的状态下订购房屋。而由于开发商“捂盘惜售”侵害了买房人自主选择商品房的权利,并且影响到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健发展,自国务院九部委于2006年颁布的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六条政策(国六条)以来,国家一直致力于打击开发商的“捂盘惜售”行为,但由于政策的“雷声大雨点小”,收效甚微,买房人唯有默默忍受“捂盘惜售”之害。由于对捂盘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细则,再加上不少地方政府沿袭房地产财政思维惯性,不愿意打击违规开发商,更不愿意平抑房价,导致地方政府对捂盘惜售的打击“雷声大,雨点小”,问责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住建部的通知只是一纸空文而已。
案例三:婚后买房怎样处理才不是共同财产?
网友E:我和丈夫属于再婚,我现在想自己买套房子,自己还贷款,不要他负担这笔费用,但不想作为共同财产,要怎么办才能不做为婚后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建议委托律师起草夫妻协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共同财产的说明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例四:房屋产权变更前,赠与的房产可以要回
网友王立:我有五间产权私房,老伴因病去世后只留一间房自己住,其余四间房平分给两个子女。2003年5月我再婚,但子女与继母产生了矛盾。经过考虑,我决定要回那四间房,但是两个子女不同意,认为大家都在分房协议上签了字,房屋产权已经改变,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回自己的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在房屋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9.“非共同财产”上做足文章 篇九
办法还是有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需要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所以想要在离婚争产战中获得“先手”。
“非共同财产”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进行分割。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杨欣表示,在这四种情形中,第二和第四条只适用于存在该情况的特定家庭,真正能做文章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杨律师说:“确定某些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最好办法就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没有做过的话,就需要对你所主张的婚前财产进行举证,否则均视为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容易举证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由于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一目了然。但对于存款、股票、基金、金银珠宝等动产和虚拟资产,如果婚前没有明确其归属,就只能当成共同财产来处理。
其中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往往会有到期取款或股票买卖等操作,很难在婚后长期保持不动,而且婚后产生的分红和利息收益也被认为是共同财产。除非完全没有变动过,否则这部分资产一般都会被法官归为共同财产。
而金银珠宝等动产最好保留好购买时的收据、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购买时间的文件,以作为确实是婚前购买的依据。如果金银珠宝是婚后婆婆或丈夫购买后送给媳妇的话,婚后男方有可能会想要讨回或分割这些财物,作为女方,最好的争产办法就是当初赠送给自己的时候就请对方写下书面赠与书。
另外,如果房子是对方的婚前财产,但婚后该房产一直处于出租状态的话,那虽然房屋产权你没份,但你却可以主张分割婚后的房屋租金收入。
10.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篇十
10年前,我与退休工人老陈再婚。由于我持家节俭,加上我俩一直在某单位当门卫,每月有一笔收入,故他的养老保险金我一直没动用。前不久,老陈病逝,他的养老保险金的银行存折上共有7万多元。老陈的女儿说养老保险金是国家发给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属于退休人员的个人财产,她老爸的养老保险金亦如此;我则认为养老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的观点是否正确?
读者:梁云秀
梁云秀同志: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前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据此可知,你丈夫老陈的养老保险金属于你俩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他的个人财产,其中的一半归你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他的遗产,按法律的规定依法继承处理。
11.法定监护人能否处置未成年人财产 篇十一
---以未成年人财产申请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为视角
所谓未成年人财产,是指未成年人以自己名义享有的财产。一般而言,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另一类是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获得的财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日增,特别是父母出于规避遗产税的考虑,设置在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较之以往有了大幅增长。由于未成年人基本属于我国民法范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管理自身财产的能力,因此法律规定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利。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在资产业务发展中,原本与未成年人财产交集甚少。但是目前,在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实务中,未成年人作为房地产所有权人或者房地产所有权人之一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也有出现持未成年人名下存单向商业银行申请存单质押贷款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中,这些抵押和质押行为是否有效,未成年人房产抵押借款公证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何权衡未成年人以及商业银行的利益,已经成为一个热点法律问题。为行文方便,本文仅以未成年人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为视角,讨论法定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效力,揭示相关法律风险。相关结论亦可推用于未成年人存单质押贷款。
一、关于设定未成年人房地产抵押效力分析
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其他部门法相呼应的法律体系。宪法确立了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原则,《物权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私人合法财产,均适用于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 1
通则》也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
法学界普遍认为房地产抵押作为一种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不能充分理解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单独实施抵押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那么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的房地产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依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认定效力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从子女利益出发。
1、“为子女利益”设定未成年人房地产抵押。《民法通则》作为判断处分未成年人财产行为有效与否的直接法律规范,其1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尽管这一规定确定了监护人“为子女利益”可处分其财产的原则,但是这一规定较为笼统含糊。法律对何谓被监护人的利益未作出列举式的说明,也未规定衡量处分行为是否适当的机构,因此在实务中,往往由法官依据常识和常理自由裁量是否为“为子女利益”。如果是按揭贷款,则一般认定该抵押确系为未成年人利益所为,抵押有效。如果是持证抵押,则会视不同情况判断。目前已有法院生效判决,判定为未成年人筹措学费而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债权人有权就登记在该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地产拍卖款优先受偿。
2、“非为子女利益”设定未成年人房地产抵押。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该抵押行为应为无效行为。但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专家王泽鉴先生则认为,应从兼顾未成年人之保护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根据处分行为的性质确定父母“非为未成年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这种观点比较折中,以处分行为有偿、无偿区别其效力。也就是说当父母处分行为是无偿的,那么法律就认定它是无效行为;如果是有偿性的,那么法律规定是有效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接受未成年人财产抵押而发放的贷款,无论贷款用途,均应被认定是一种有偿行为;不论父母设置抵押行为是否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该设置行为也是有效的。
二、关于房产抵押贷款公证执行文书的法律效力
据笔者了解,有些城市的商业银行出于规避法律出发,在以未成年人的房产设定抵押时,往往要求监护人说明理由,即的确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抵押,并要求对该事项及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后,方予发放贷款。一旦贷款发生逾期之后,则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文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能真正规避法律风险,保护商业银行自身利益。
目前已有法院对于用未成年人财产抵押、用途为公司经营周转的借款强制执行公证文书,裁定不予执行。在该案例中,商业银行发放未成年人房地产持证抵押贷款时,要求监护人出具了《公证声明》,明确抵押担保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后果均由监护人承担,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且对《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但当贷款逾期后,商业银行在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文书》并向法院申请就抵押物予以强制执行却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法院的理由是:《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将未成年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监护人作出的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抵押决定,是否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执行期间无法审查。当实体权利上可能存在违法要素及权利阻却事由的,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对此进行确定性的裁判,故最终裁定不予执行。
三、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仍需慎重对待未成年人财产抵押贷款,并应结合贷款发放用途综合考虑。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举行的“涉及未
成年人财产的抵押贷款”专题研讨会上,上海高院的法官也认为该业务存在一定风险,要求各家商业银行谨慎对贷款涉及未成年人份额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建议各商业银行尽量避免以未成年人财产设定抵押,若设定抵押,应排除未成年人的份额(该处只适用于按份共有情形,而实际中较多为共同共有),减少借款金额。鉴于此,商业银行在办理未成年人财产抵押贷款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办理未成年人作为买受人之一的房地产按揭抵押时,因为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故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抵押应为有效。
二是如果办理持证抵押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则应根据借款目的是否“为子女利益”来判断。对于商业助学贷款则基本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而对于房屋装修、购买汽车、旅游、个人助业贷款等,则要具体判断,是否是因父母为取得子女适当的保护、提高子女生活质量或为支付家庭开销而所需的贷款,因为贷款用途是影响抵押效力的重要因素。至于用于父母或第三人持有公司、企业等流动性资金周转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则目前我国通说及法院判例均认定抵押为无效。
三是依法做好未成年人房地产抵押登记。依照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房地产抵押登记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1)房地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父母作为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地产申请抵押登记时,需由父母共同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
(2)如果父母离婚,子女作为未成年人,其名下的房地产处分时,也应有父母双方共同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如果仅由父、母中的一方提出登记申请的,则应当出具另一方被取消监护权的证明文件或死亡证明文件。
四是正确了解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尽管在未成年人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商业银行办理了相应公证债权文书,约定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条款,同时公证处也出具了《执行证书》。但该公证
债权文书不一定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所以并不能真正解决法律风险问题。
12.共同财产处置协议书 篇十二
结婚前,我一直住在单位分给我的公房里,那是一套不到50平米的小两居。这套两居布局合理住起来很舒服,地段也很好。房子虽然旧了点儿,但房改时我还是花了近10万元买了下来,办理了产权证。2005年,结婚后我和老公又一起购买了新房。我们住在新房,这套老房子也就一直闲置着。现在城市扩建,老房子所在的地方成了开发区,开发商要把老房子拆了改成商业性建筑。作为拆迁户,根据相关规定我将得到一定补偿,听说是按被拆旧房的面积大小,给一套相应面积的新房。老房变新房,我当然很高兴,但听说法律上规定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了,我又有了顾虑。因为最近我和老公的感情已经由热变冷,我已经打定主意要和他离婚了。如果离婚的话,我用自己的老房子换来的新房子,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海口梁女士)
【律师解答】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一点没有问题。而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现在的问题是,你婚前取得的个人房产,老房子要变成相应面积的安置房,房屋的价值也必将大幅攀升。房屋以旧换新,发生增值,这一切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是否应当算婚后所得,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呢?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是否定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生产、经营的收入,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的老房子在婚后一直闲置,你并没有对老房子进一步投资,也没有通过老房子谋利。在城市扩建拆迁时,老房子可以换来安置房,随之增值。但是,这种增值是一种自然增值,并不是人为经营、投资的功劳,因此,它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也就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没有旧房的拆迁,就不存在安置房的取得,安置房的取得以产权方原有个人房屋的拆迁为前提,换了一副“马甲”,它仍然姓个人的“私”,而不是姓夫妻的“公”。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你最好保管好相关拆迁凭证,来证明新房是因为老房子而取得的。那样,即便走上法庭,也不会有后顾之忧。
法律问答
Q:婚前我男友用他父亲的公积金贷款买房,房产证写的是男友与其父亲的名字,男友家里交了首付款13万元。婚后,由我们俩共同还款,他父亲的公积金也用来还款。房子的贷款还清后,该房产属我们夫妻共有吗? (海口 符姐) A:该房属于按份共有,婚前部分的购房款属于男友与其父亲的财产,婚后部分的购房款,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他父亲的公积金部分属于父亲的财产。房屋是父亲与男方的财产,女方没有权利,但是离婚时应该返还女方还贷部分,即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如果你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也支付了房款,则这部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Q:我丈夫婚前买了套房,他家里一次性付款,如果我现在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要交过户费?(三亚 王女士) A:经他同意,你们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这样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加上你的名字不需要缴纳过户费。
Q:老公是荷兰人,我们结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海口 陈女士) A:应提供: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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