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精选18篇)
1.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篇一
乌市第六十三中学计算机教室安全管理责任状
为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不断增强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更好地实施学校计算机与网络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计算机与网络的安全管理,打造平安校园,下达责任书,请认真执行。
一、责任目标
1、电脑室由教务处领导管理,计算机室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主要做好用电、防火、防水、防盗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2、计算机室管理员每日检查计算机室安全设施,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门窗、电源,做好每天安全台帐记录。
3、上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务处的课程安排使用电脑室,严禁未经同意,擅自调课换课。
4、上课教师要熟悉电脑室中各种电器的开关及使用操作方法,严禁出现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5、教育与督促学生遵纪守规,爱护机房内所有公物,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有权作出取消上机资格的处理。
6、加强对学生使用电脑的安全教育。要让学生养成严格遵循电脑开关机的程序操作电脑,严禁学生将酸碱物、易燃易爆品带进电脑室上课,学生在操作电脑的过程中如出现有异味、冒烟等异常现象,教师要立即让学生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教务处或总务处。
7、计算机室管理员要定期检查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做好计算机病毒和网络安全的防范工作。
8、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出入或使用电脑室,室内的各种器材不得外借。
9、任何人不得在电脑室内用水、抽烟、使用明火和化学用品,上课教师离开前要对每台电脑进行关机检查,切记锁好防盗门。
10、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者对电脑室内的安全卫生负责。
二、目标管理措施
1、根据以上目标任务,计算机室管理员和计算机教师应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严格计算机与网络安全工作的管理,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完成。
2、明确目标责任人。计算机教师为目标责任人。
三、目标考核办法
凡由于责任不到位,没有完成任务的,对目标责任人将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制”,对出现重大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根据应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取消当月至全年的绩效工资、奖金;上报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处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四、责任期限
本责任书有效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五、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教务主任)签名:____ 年___月___日 乙 方(微机教师)签名:___ 年___月___日
2.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篇二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通信管理部门既是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 同时也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一起, 共同担负着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 把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高度统一起来, 把互联网行业管理与网络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切实承担起行管部门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中的责任、增强监管工作的主动性, 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1 行业管理与网络文化建设密不可分
依托网络技术承载的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 注定与行业管理不可分割。作为负责基础电信运营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市场准入的行业主管部门, 对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 从技术发展及业务应用角度看, 互联网与电信网互为补充, 互联网业务与电信承载网有着相当强烈的依存关系, 并已发展成为电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 互联网以其强烈的开拓创新精神, 使网络应用得到惊人的发展。可以说, 没有互联网就不可能达到目前这种社会信息化普及程度, 互联网为社会信息化的推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二, 基础电信运营商正在向综合信息服务商转型。国内现有六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均在致力于转变企业发展方式, 紧紧抓住信息化发展的新机遇, 努力实施信息化创新战略, 加快信息服务品牌的应用推广, 推动综合信息服务业务的发展, 开创网络文化信息服务转型的新局面。
第三, 行业主管部门是基础电信业务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移动信息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准入的管理机构和业务监管部门, 对行业、产业的健康发展负有重要责任。目前, 全国已发放增值电信业务牌照超过2万张, 绝大多数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 已备案网站近200万家。切实把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的要求贯彻落实到网络技术、产业、内容、安全等各个方面, 在加快网络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 注重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是对行业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2 转变观念是强化行业管理工作的前提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 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网络信息安全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信息安全, 也应当涵盖企业的商业机密、用户的个人隐私以及社会经济、政治、舆论导向等各个领域。必须看到, 社会和行业均处在转型期, 还存在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信息化步伐的不断加快, 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和重要载体, 成为人们生产、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网络信息泥沙俱下, 那些混淆视听、违法和虚假不良信息, 也正在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给社会和谐与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网络文化信息服务管理部门, 理应加快转变观念, 在加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和业务监管的同时, 强化对信息服务内容和服务行为的安全监管。
(1) 主动而为, 唱响绿色网络主旋律
2006年以来, 信息产业部连续两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阳光·绿色网络工程”为主题的系列专题活动, 在行业内和全社会掀起了文明办网、家庭绿色上网、网民健康用网的热潮。这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信息产业发展与网络文化发展的统筹协调, 坚持积极利用、大力发展、科学管理, 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大实践, 是行业监管主动而为的突出表现。两年来, 通过“畅享清洁网络空间”、倡导“绿色手机文化”等系列专题活动, 不断扩大“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的内涵和影响力, 使“阳光·绿色”的网络理念深入人心;通过依法开展互联网站实名登记, 为管理工作提供必备条件, 初步建成了全国互联网站基础信息数据库, 仅广东省就有33万多家网站依法履行了备案手续;通过在全行业持续深入开展对网络淫秽色情、赌博、侵权盗版等违法不良信息的专项治理, 有效营造了良好的网络环境。广东管局在相关专项整治工作中, 仅2007年就对635家违规增值电信服务企业给予了注销经营许可证处理, 还首开先河依法对群发垃圾电子邮件者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互联网业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增强对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监管, 努力弘扬社会正气, 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2) 联合监管, 推动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良好的网络环境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治、共管和共同培育。2006年, 信息产业部等16部门联合制定了《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 对切实加强我国互联网管理工作, 建立互联网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推动互联网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并在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协调小组办公室, 提出信息资源共享等原则, 有效地形成了联合监管合力。各地情况虽然有所不同, 但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主动了, 管理工作就会相对到位。如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牵头与宣传、新闻、文化、出版、公安等省内13个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动协调机制, 并在管局设立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各有关部门提供监管支持和服务, 形成了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 推动了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3) 健全机构, 不断充实行业管理力量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是当前行业主管部门面临的重大困难。随着网络信息安全形势的日趋严峻, 快速增强监管力量的问题必须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广东管局在建局之初, 就在全国各省通信管理局中率先设立了网络与信息安全处。几年来, 面对监管力量单薄、技术手段欠缺等重重困难, 不等, 不靠, 努力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不断充实管理力量, 坚持主动而为和技术网络通过技术手段监管的思路, 善于发挥网络运营企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 抓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准入的信息安全审查关, 大力推动网络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单位技术监管措施的落实, 使相关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先后获得了信息产业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省直党工委等有关部门的多次表彰。
3 落实管理职责是网络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对互联网实施有效治理, 是全球的共同任务。网络文化传播、侵权盗版、诈骗、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等问题, 日益成为全球互联网国家普遍关注的话题。各国的民族文化、意识形态虽然各有差异, 但都越来越重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的安全管理和治理, 都在加快建设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虽然也十分注重互联网的法制建设, 但与当前互联网应用的快速发展相比, 仍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探索互联网的依法治理问题上, 我们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以借鉴, 其他国家也面临同样的困惑和问题, 因此需要我们以创新的精神和积极的态度, 进一步解放思想, 开拓管理思路, 落实管理责任。
(1) 现行法律制度适用于互联网
有人认为, 互联网具有特殊性, 仅仅是一个虚拟社会, 现实社会的法律制度对其不适用。这种观点, 显然忽略了互联网强烈的现实性, 忽略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 互联网的技术先进性和特殊的现实表现形态, 及其各种应用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 是网络形态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形式。因此, 现行的法律制度应当适用于网络, 关键是要结合网络发展实际及其技术特点, 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思路, 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作出适当的解释和补充完善。
(2)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行业主管部门面对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毒化社会风气的违法不良信息的泛滥, 决不能熟视无睹。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认真审示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 深刻认识其对行业管理工作的危害性, 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的理念, 把“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的指导思想贯穿于各项管理工作中, 并迅速构建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事实上, 由于网络的技术特性, 目前网上这种违法不良信息的泛滥, 也只有通过技术手段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因此, 应当统筹部署, 从法律和社会责任、业务规范、技术防范等方面,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强制网络运营商和信息服务商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 加强技术监管手段建设。
(3) 网络运营商应当切实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基础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资源的占有者和网络运营的主体, 随着向综合信息服务战略转型的加快, 应当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感。目前, 我国的法律法规虽未明确网络运营商应对信息内容的传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从我国的政治制度、法制精神、监管政策和思想道德文化要求看, 净化网络环境, 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 也是企业应尽的职责。网络运营商完全有责任、有能力通过技术措施对非法和不良信息内容进行监测和过滤, 为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网络环境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4) 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是信息内容的主要生产商和信息传播的主体, 互联网站面向全球公众, 应当受到法律和公共道德等的约束, 对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互联网完全开放的技术特性, 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方式, 使网络用户既是信息受众同时又可以是信息传播者。因此,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一方面应当以传播优秀网络文化内容为己任, 切实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成为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乐园, 另一方面, 还应当通过各种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完善信息平台, 强化相关管理工作, 对信息服务内容和信息传播行为负责。
3.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篇三
关键词:网络侵权;不作为侵权;责任
一、案例分析
去年,广州网友张某在家割腕自杀,自杀的原因是无法接受其爱人李某的背叛。整个事件缘由张某写成日志发表在了自己的网上空间。这则日志通过大雁和天涯社区网转发引起网友们在网上对李某的围攻斥责,最终导致李某精神压力过大,被迫辞去工作。事后,李某认为大雁和天涯社区网在没有征求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此则日志进行公开传播并转载,因此,以个人隐私权及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大雁网和天涯社区论坛告上了法庭。
本案件的最基本的信息资源是从天涯社区传播扩散的,但是当它意识到这种行为涉及到侵犯公民隐身是个侵权行为时,便及时删除了帖子。然而,大雁网却并未像天涯社区一样,相反,他们仍然对此事件进行了转载传播甚至是做了大篇幅的专题报道,并且还大幅度了爆料了当事人李某的个人信息。最后,法院以大雁网在未征求当事人同事的情况下,公开暴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为原由判决此案件的责任由大雁网承担。而天涯论坛不需承担责任,因为它在意识到所做行为侵犯到李某个人隐私权及名誉权时,就及时删除有关的网络资料,已经及时地尽到了网络的监管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并且在实际案例中也得到了很灵活的运用。在本案中比较灵活地运用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上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很全面地考虑到了互联网信息传播 “即时、随意、互动、广泛”的特点,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网络监督管理责任也有比较灵活的解释。但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应该规定要对即将发布的网络信息发布进行具体分析,应该严格把关转载链接的网络和原载者身份地位等等。
二、网络侵权中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从是否对受害者进行直接侵权的角度分析,我们一般认为直接对受害者造成侵权的是网络用户,而网络供应商对受害者所造成的通常都是间接的侵权行为。但是,笔者认为,在实际的网络侵权案件中往往是由间接侵权者也就是網络供应商为侵权责任“买单”,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第一,网络中网络用户常常会因为没有进行实名登记或者流动性较强等特性,使其在案件审理中很难被直接确定,而网络服务供应商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往往更容易被锁定。所以从方便案件办理和执行的层面来说,网络供应商往往承担着直接责任。第二,从应尽义务的角度出发,网络供应商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在所难免。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虽然网络供应商并未对受害人造成直接侵权,但是由于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而造成被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笔者不赞成网络供应商和网络用户在网络侵权案中构成共同侵权,赞同双方的关系属于是基于公共政策考量而规定的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承担责任的连带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者如果明知其所做的网络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损害而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那么其应该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负责。因此,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知道在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者极有可能会产生不作为侵权。而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之一的网络服务者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服务者主观上不积极。相对于其它案件侵权者主动侵权而言,网络侵权活动中网络服务者往往是采取不作为侵权的方式,真正主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情况较少。他们的不作为侵权方式一般体现为没有或者没有及时地删除或屏蔽不健康图片、谣言信息,没有及时处理侵权信息以及帮助受害人向网络服务者提起告诉的义务。如果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因为网络服务者采取不作为侵权的方式而未尽到本身应尽的义务,那么网络服务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网络服务者未尽到约定的义务。在现实案例中,很多网络服务者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大都是因为其忽视了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是事先约定的作为义务,从而侵犯了对受害人的利益。网络服务者如果有发现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将会造成侵权,就应该及时停止并对其行为负有及时处理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作为义务。所谓作为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发现或应该发现侵权行为产生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行为的义务。当然,这里所谈及的网络服务者的作为义务是建立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的作为,如果因为某些特殊情况导致网络服务者缺乏或者丧失作为能力,那么我们不能将其判定为不作为侵权。
第三,要求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具有真实的存在性。如果网络服务者的行为未对受害者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那么网络服务者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网络服务者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具有真实的存在性,那么应该对网络服务者的损害行为和被害者的损害程度进行细致分析评判,网络服务者应该承担与其造成损害后果成正比例的责任。
三、结语
社会的发展带动了科技的高速发展,而网络的迅速发展是科技发展的最直观体现。因此,作为网络环境要在不断发展更新的过程中进行自我修复和提升,应该要让立法成为网络时代进步和发展的催化剂。我们应该努力提高自我约束力,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立法方面的保护,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更好的应用,这样才能让网络科技在复杂的网络环境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晓怡.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8期
[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
4.网络安全责任书 篇四
为明确各互联网接入单位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营造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令)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92号)规定,为加强网站的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由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站安全责任单位共同签订责任书,明确和落实网站开办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监管的安全监管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站开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站安全保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网站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网站建设和应用要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开展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定级备案、安全测评、安全建设整改和安全自查等工作。
三、网站开办单位要制定完善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安全监测手段,开展实时监测。对重要数据和系统,建设相应的备份措施,做好技术力量、资源的储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网站开办单位应配合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与公安网络信息单位建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事故)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五、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站开办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远程技术检测,对网站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及时通报预警,对发生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侦查,打击攻击政府网站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对网站安全责任和工作要求不落实的,或网站被不法分子攻击、篡改及传播链接有害信息的,相关部门应督促网站开办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通报。
七、网站因重点自查清理以下问题:
1.集纳涉官、涉腐、涉法、涉诉等负面敏感信息问题; 2.网站发布或集纳负面信息,直接或通过公关公司以删帖为条件,索取财物的;
3.网站、社交网络账号以传播负面信息为要挟,以广告费、合伙费、赞助费为名,向企业或个人索取财物的; 4.网站将地方频道以合作为名,外包给公司或个人收取承包费,为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提供平台的; 5.以网络维权、监督、揭黑为名,开设非法网站或社交网络账号,集纳负面信息,通过发帖、删帖索取财物; 6.冒用各级党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名义,以“中国”、“国家”等为名头开设虚假网站和社交网络账号,实施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
7.网站收取广告费、合作费、赞助费是否合规; 8.网站采编、审核、发布、撤稿等环节的流程是否规范。
八、全面清理以下有害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
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九、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网站开办单位、相关单位和双方监察部门各存一份。
网站单位领导(签字盖章):
商都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签字盖章):
商都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签字盖章):
5.校园网络安全责任书 篇五
围绕总目标,落实总目标,为安全使用计算机,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责任书。
一、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制作、查阅、复制、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网络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网络信息和网络设备等,不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信息。
三、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不使用盗版或来路不明的软件,不将有安全隐患的计算机接入校园网,各教师必须按学校分配的IP地址上网使用,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网络设置,不得盗用IP地址及计算机名称。
四、每台计算机上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各教研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防病毒措施,随时注意杀毒软件是否开启,及时在线升级杀毒软件并及时杀毒。
五、不得在校园网上玩电子游戏,不得传阅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不得利用微信、QQ、微博等软件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信息。
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六、所有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办公室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的活动。
七、使用网络的全体教职员工必须向学校法人和有关学校领导报告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
八、不得在校园网内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或文件;对于外来光盘、优盘上的文件应使用合格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查、杀毒。
九、不得未经允许使用各种各样的WIFI设备。
十、责任人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计算机,并对该机所发出的任何信息及浏览内容负责。
十一、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教职工签字:
网络管理员签字:
校长签字:
书记签字:
6.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 篇六
为加强企业信息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明确员工对企业所负的信息安全与保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监控中心负责对相关系统所涉及资料重点档案的各种存储载体、收集、登记、存档等管理工作。
二、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安全管理,对涉密与非保密计算机予以明确区分,涉密机必须完全与局域网脱离连接,并禁止上因特网以防泄密,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三、信息收集、整理和加工应分别由专人负责,互相监督,不得编造或篡改信息,各部门或个人所提供信息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信息保密等级。
四、为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信息泄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向他人提供互联网发布的信息。
如确需要时,由各部门报分管副矿批准后,同时报监控中心记录备案后方可。
五、存储于计算机设备及媒体中的信息,低于保密等级及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调阅。
六、接触机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低于保密等级无关人员传播。
七、存储过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委外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信息不被泄露,同时报监控中心备案。
记载有机密信息的报废磁介质和纸张,必须进行销毁。
八、对外来参观人员,不经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通过屏幕显示和打印方式输出机密信息,更不得进行磁介质拷贝。
九、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发现信息泄密、利用单位机密信息进行违法犯罪、发布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监控中心及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部门负责人: 责任人:
7.网络编辑的社会责任研究 篇七
1 网络编辑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1.1 利益驱使
在资金实力越来越左右新闻资源的分配与效果实现的经济市场环境下, 点击率成为把握市场走向、解读网民需求的网站生命线。没有点击率, 网站的知名度低, 无法吸引到好的投资商、广告商, 而随着资金投入的减少, 网站自然会陷入越来越匮乏的恶性循环。在高度商业化的媒介社会中, 网民身处令人眼花缭乱的信息浪潮中, 注意力时间大大缩短、极易发生转移, 网络编辑为了有效抓住网民的眼球, 必须想法设法寻找最轰动最有看头的信息进行传播。毫无疑问, 娱乐性、猎奇性的新闻信息首当其冲。另外, 随着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 网站之间的竞争压力逐年加大, 各种网站必须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 争夺网民资源与利益支持。点击率的升高, 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增加与网站知名度的提升, 也就能吸引更多网民的追捧与更多广告商的投资。因此, 无论是为了网站的利益还是自身的收入, 许多网络编辑甚至不惜亲自编造故事、炒作新闻人物、制造虚假新闻;批漏个人隐私、制作刺激低俗的图片、视频;在与网民互动中恶意发布不实的“娱他”信息, 以吸引浏览量、回帖量;釆用广告、病毒、流行软件、垃圾邮件以及通过弹窗、强制下载等强制性传播手段以扩散其网站影响力。这样的网站编辑, 不仅无法真正坚守住社会责任, 甚至丧失职业道德, 有“将网络‘泛娱乐化’进行到底”之势。
1.2 网民的猎奇心理
网民的猎奇心理, 主要是说网民对于自己并不熟悉或是了解的事物与观念而表现出的一种强烈的好奇感, 他们急于想找到其中的奥秘所在。由于网络编辑的社会责任缺失, 现代网络环境培养了一大批这样的“看客”, 他们一方面秉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 一方面却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对公共事件中心的主角进行“围观”, 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网民们抱着看热闹的心理, 在围追堵截和跟风吃喝中丧失自己的价值观和判断力, 盲目追求猎奇心理带来的快感。并且, 如果此时出现了下一个足以吸引人眼球的事件, 网民们能够立刻转移吸引力, 放弃眼前的人与事, 将热情投入下一个目标, 再次进行网络娱乐的狂欢。但是, 这样的精神空洞不仅不能使网民获得心理满足, 反而促使其不断“饥渴”于猎奇心理, 四处寻找娱乐目标, 助长网络“泛娱乐化”, 对网络环境和社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1.3 专业素质不高
网络上信息浩瀚如海, 突发状况极多, 双向互动性极强, 需要网络编辑具备专业素养、学识素养、判断与应变能力、与网民沟通的能力等各种素质于一身。如何准确把握“娱乐”的范围, 肩负社会责任, 正确引导舆论对网络编辑来说是不小的挑战。网络“泛娱乐化”的冲击力如此之大, 如果网络编辑本身综合素质不高、社会责任感不强, 对一些呼声极高的噱头、商业利益驱动下的炒作事件, 难免不加辩驳的转载、报道, 严重的会造成一些公共危机事件, 对和谐社会造成破坏性影响。不得不说, 一名优秀的网络编辑绝对是一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对于互联网发展仍不够健全的中国, 网络编辑大多关注短期利益, 片面迎合受众口味、“点击率”至上, 不能深刻理解坚守社会责任能够带给网站的长期经济价值, 如品牌力的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增加、经营风险的降低等益处。由此带来的网络编辑纵容、助推网络“泛娱乐化”所造成的恶果, 是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的。
2 强化网络编辑社会责任感的策略
2.1 正确处理网站收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提高网站收益是网络媒体的最基本的要求。不能提高网站收益的网络编辑是失败的。所以, 追求点击率, 最大限度地满足网民的需求是网络编辑正常而自然的工作。但是, 因为过于追逐经济效益而忘记社会效益, 过分执着于满足所有网民的需求, 不论高雅还是低俗, 而放弃承担社会责任, 这将是网络编辑最大的失策与错误。提高网站收益与承担社会责任其实并不冲突, 网站收入是网站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 只有发展中的网站才有能力去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而且将随着网站的发展壮大而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而坚守社会责任, 倡导正确、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舆论与价值观的网站, 才能赢得更多网民的青睐, 获得更多的广告商的支持, 获得网站自身的公信力, 也就等于获得了网站收益和成功。这样的辩证思维应当被广大网络编辑所吸收, 成为他们内心深处的不竭动力, 共同为政府和民众建立一个个优秀的网站, 塑造良好的网络大环境。
2.2 加快网络媒体管理机制
政府应当改革网络媒体的管理机制,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网络媒体的整合是政府进行网络精神文明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一环。现如今, 我国大众传媒的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重大的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网络媒体这一新兴产业, 更是缺乏相应的监管。因此, 政府应当在给予网络媒体自由发展空间的同时, 加大对网络媒体的投入与支持, 实现网络媒体的管理机制改革, 帮助网络媒体建立现代媒介管理制度。关键就在于使网络媒体明确自身属于生产精神产品的媒介产业, 必须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必须始终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和社会公益性原则, 然后再去追求网站的经济发展。只有如此, 才能真正阻止网络“泛娱乐化”的无序蔓延, 才能有效整合网络媒体力量, 淘汰社会责任缺失的不良网站, 增强优秀网站的市场竞争力, 把真正有社会责任感的优秀网络媒体做大做强。
2.3 发挥网民的舆论监督作用
切实加强网民的“自律”, 提高网民的媒介素质, 成为形成网络良好风尚的重要环节。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具体的做法还需要网民的积极自律以及整个社会发出关心。但是, 我们能够清楚明白的是, 只有网民的媒介素养和道德素养提高了, 才会更多的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建设, 自觉抵制网络“泛娱乐化”大潮, 共同追求更高雅、健康的事物;才能形成真正的舆论监督力量, 以受众舆论监督网站的运营, 监督网络编辑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才能够更好的与网络编辑产生良性互动, 提出有益于网站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促成网络媒体建设的进步。
总而言之, 网络媒体商业化倾向与坚守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矛盾必须引起我国社会的高度而广泛的关注, 只依靠网络编辑自身的自律性来抵制网络“泛娱乐化”是不现实的, 只有将这一问题置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互相监督的多方监管体制之中才有实现网络良性发展的可能。这一问题, 任重而道远, 需要每一个网络公民都进行深思与自省。
摘要:本文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对网络编辑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主要涉及到利益驱使、网民的猎奇心理、专业素质不高等几个方面, 鉴于这种情况文章最后提出了强化网络编辑社会责任的策略, 如正确处理网站收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加快网络媒体管理机制、发挥网民的舆论监督作用等。对网络编辑的社会责任研究对于网络媒体良好的传播环境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网络编辑,社会责任,原因,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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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伟.网络编辑的把关人意识[J].网络传播, 2009.
8.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篇八
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责任;责任主体;立法实践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我国网民的数量不断增加,网络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诱发了很多侵权案件,对人们的自身利益保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人们通过简单的鼠标操作就可能成为网络侵权的行为人,由此需要承担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现阶段,我国针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规定不够系统化,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识也不够充分,特别是在侵权主体的界定和责任承担认定上较为模糊。为了保证网络环境的安全,减少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需要有关人员对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
一、网络侵权责任概述
(一)内涵
网络侵权责任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网络侵权责任本身是一种民事责任,被界定在网络领域。网络侵权责任带来的损害一般包括财产损害和人的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二)构成要素
第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出现。这种网络侵权行为一般表现在对人格权的侵害、对财产权的侵害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侵害等。这种侵害的行为不具有积极意义,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共同存在。第二,侵权人的过错。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人,主体在进行一系列侵权行为时候的心态决定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的过错包含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是对网络侵权行为人最终需要承担责任大小的重要影响因素。第三,网络侵权行为和最终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网络侵权行为最终导致的因果关系问题遵循一定规则,包括一因一果、适用相当因果、推定因果等。第四,网络侵权损害的后果。这种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性损害几种。
二、网络侵权主体类型分析
(一)网络用户
网络用户是借助网络进行网络使用、信息发布、信息接收、信息链接、信息传播等行为的人。网络用户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一些组织人员。网路用户的网络侵权行为是一般性的侵权行为,需要应用过错责任规则原则进行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ISP,被人们也称作是网络服务商或者服务提供商。在网络分工日益明确的今天,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增多,主要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存储服务者、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网络搜索服务者等。
(三)其他主体
其他主体是指没有和网络直接接触也能实行侵权行为的人,表现为教唆和帮助行为。这些人员包括负责网络分工的人、教唆网络侵权的人、帮助人等。
三、网络侵权行为分类
(一)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人共同侵害他们权益,带来损害的行为。同时,基于同一种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也可以被称作是共同正犯。侵权人主要包括了实行人、教唆人和帮助人。共同侵权行为一般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和能够直接接触网络的人共同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比如,王某因为事情和李某争吵,想要报复李某。王某的好友张友知道了之后向王某提供电脑,并为王某编造侮辱李某的言语,在网络上发布这些言语来侮辱李某,由此导致李某的社会评价下降,个人名誉受到了伤害。案件中的王某没有直接和网络接触,但是他和好友之间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
(二)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中存在替代责任人,在对他们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时候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这种替代责任,责任人是间接责任主体,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隶属、监护、监护和代理的关系,对侵权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支配、管理权利。其承担的责任和自身对他们侵权行为的控制能力有关。
四、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单独责任
1.网路用户的单独责任
网络用户借助网络媒介和网絡环境进行信息的使用、发布、接收和传播。在这些行为的实施中网络用户单独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要相应承担单独的责任。网络用户的单独责任一般体现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网络用户单独侵权的责任行为构成要件包含网络侵权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带来的后果四个要素。现阶段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网络用户数量较多,为此,司法方面无法准确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网络用户。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独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接入服务、信息存储服务、空间服务、内容服务等方面需要为自己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的不同,其所需要提供的服务和单独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但在最后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
1.发展的理论基础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彼此之间能够公共实施网络侵权。这种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问题,不同的学者承担不同的观点。主要的观念包括间接侵权理论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和共同侵权理论下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实行的共同侵权理论是指网络侵权责任主体之间需要共同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具体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等。共同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加害星期中包括加害、教唆和帮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根源在于共同的过错,在具体的体现上可以是共同危险行为,也可以是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受到网络侵害的人拥有向共同侵害人、共同行为人请求全部赔偿损失的权利。连带责任是一种整体性的责任体现,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之一。
2.重要认定标准
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也是网络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因果关系问题和后果界定的标准。网络用户之间的连带责任划分较为简单。文章研究是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内容。这种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体现如下: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了解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是采取的是放任不管的政策。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主观侵权的意图,体现在过失和故意侵权两个方面。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处理能够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三)其他主体和网络用户、网络提供者之间存在的连带责任
1.其他主体和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的连带责任
其他主体和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的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以及帮助行为三种。其他主体和网络用户实施的这种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一样的过错,能够带来严重的侵权行为后果,这种关联也是形成连带责任的重要条件。
2.其他主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的连带责任
其他主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的连带责任认定较为复杂,但可以应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认的连带责任来作为基本认定标准。
(四)间接责任
在民事法律的理论上,停止侵害、障碍的排除和危险的消除等属于物权方面的诉讼。损失的赔偿属于债权方面的诉讼。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八种类型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形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网络上的侵权责任救助包括事前救济侵害的停止和事后救济侵害的补偿。其中,侵害的停止是指权利人在得到了侵权信息之后,向有关网络服务提供法律规定的侵权通知。通知的发展代表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了合乎法律的侵权通知。删除处理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损失的培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出现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五、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
(一)网络侵权责任立法
1.发展现状
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一般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内容,但是还没有形成专门化的立法,缺乏系统化的法律体系支撑发展,关于司法操作的法律规范内容也不过,由此对人民基本权益的保障是不充分的。在法律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还会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网络产业的有效发展。在2012年的时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网络传播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规定,对网络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民事传播纠纷案件内容进行了程序化的规定。
2.现阶段网络侵权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
第一,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较小,立法系统不完善。对网络侵权责任问题的法律规定内容较少,法律层面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内容的划分体现在各项法律规范中,但是却缺乏专业的立法,法律体系不完善。第二,网络侵权责任法律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较小,一些法律规定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缺乏实际的参考价值。
3.国外对网络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规定
美国对网络著作权的侵犯行为进行了限定,对四种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利责任进行了限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四种类型进行界定。第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需要承担的著作侵权责任进行限制。当出现著作侵权案件之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需要制作网络内容。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问题进行了规定,其免责的条件是没有对网络传播信息进行更改和替换。德国的多媒体法对网络侵权责任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进行了明确,对各个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内容进行了规定。
4.我国网络侵权责任对国外立法的借鉴
我国对于网络侵权的责任立法规定一般集中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问题方面。美国的避风港规则被我国应用在网络版权领域、搜索引擎领域、网络存储管理等领域,并经过发展将其延展到民事权益领域。根据我国网络发展的快速,我国迫切需要专门的网络侵权责任法。基于此,在对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连带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内容作为网络侵权责任法指定的依据。另外,立法的指定需要保证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平衡管理,也要注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责任管理。
(二)网络侵权责任问题的司法实践
1.国外对网络侵权责任问题的司法案例
美国的谷歌案件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权案件,谷歌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对perfect10公司拥有版权的图片进行缓存处理。由此导致该公司对谷歌的起诉。法院根据作品的使用性质、目的、数量、潜在市场影响对案件分析确定谷歌制作的缩略图没有构成侵权行为。在2007年,我国国际唱片公司协会对阿里巴巴起诉的案件,按键式提供链接服务提供者的侵权事件。立法对该案件的处理虽然都应用了避风港的规则,但是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法院在受理这些网络侵权案件的时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需要在一定的标准下来进行裁量,从而实现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科学处理,实现社会治理效果和法律治理效果的高度统一。
2.我国网络侵权司法实践的策略分析
第一,加强对责任主体的充分认定。司法在网络侵权案件处理上的体现集中表现在新型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方面。在审理的过程中需要应用搜索引擎、电子公告、博客、电子商务和邮件等,即利用各种通讯系统实现对网络侵权案件的高效处理。网络侵权责任主体一般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其他主体三方。网络侵权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需要明确三方的主体身份。第二,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体现在对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或者隐私权等权利的侵害。对于这些侵权行为需要从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受害人带来的损失、行为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考虑。第三,对连带责任的认定。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了解侵权行为;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备主观上侵权的想法;最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备控制侵权行为的能力。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面对多种多样的网络侵权事件,被侵害权益的人想要查找到实行侵权的个体或者群体是较为困难的,这是因为网络用户自身的身份较为神秘。为此,国家法律会将侵权的责任抛给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理性的责任划分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网络的发展。为了实现网络的稳定、科学发展,需要相关人员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来科学处理网络侵权责任事件,将法律手段和其他有关手段综合使用,从而在本质上解决网络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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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9.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篇九
互联网接入业务(包括互联网类专线、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客户以及信息源责任单位(增值业务服务提供商 SP和增值业务内容提供商 CP、应用提供商 AP、信息发布和传播等单位)接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信”)的各业务内容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接入业务客户以及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审核制度,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处理各种隐患。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不得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除上述内容外,信息发布单位必须保证所发布的信息不存在互联网低俗内容,低俗内容定义见“第十四条”。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信息源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手机 WAP 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第五条 行业短信业务、SP/CP 合作业务等短信群发行为不得发生两类行为:一是利用行业短信端口向未同意接收信息的用户发送信息;二是擅自转租行业短信端口群发信息。
第六条 接入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 wap 网站、互联网网站、短信、彩信及电话信息服务必须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站备案号。
第七条 保证不通过各种形式利用中国电信各业务系统为任何其他在合法约定之外的业务和服务代收费。
第八条 不得以“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等名义开办无特定内容的人工聊天栏目。
第九条 从事电话信息服务的专业咨询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信息台固定经营场所接听电话,不得将用户电话呼转到其他场所。
第十条 从事电话信息服务的所有人工服务要全程录音,并保存至少 6 个月。
第十一条 在合作业务推广过程中,信息源责任单位应保证业务、推广渠道中无任何违法、违规、色情及低俗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广告联盟等第三方进行合作业务的推广。
第十二条 接入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服务器未经电信方同意,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服务;服务器未经电信方不得擅自转租,否则转租者承担一切经济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网站备案规定
一、先备案再接入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 wap 网站、互联网网站必须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站备案号,必须严格遵循“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未备案严禁接入,一经发现未备案网站山东电信立即关停,网站业主承担工业与信息化部、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等主管单位的所有惩罚责任,如现金罚款、刑事责任等。
二、保证网站备案信息准确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入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 wap 网站、互联网网站用户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否则,山东电信有权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十四条 业务信息中不得有以下互联网低俗内容:
一、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二、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三、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四、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五、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遮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六、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七、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八、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九、一夜情、换妻、SM 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十、情色动漫;
十一、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十二、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十三、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业务客户以及信息源责任单位承诺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和涉及的版权问题负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需向属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审核与管理,如出现问题,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若违反上述规定,山东电信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互联网接入业务客户以及信息源责任单位交纳伍仟到壹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并暂停业务接入,直至互联网接入业务客户以及信息源责任单位按照业务协议规定及《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的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再次接入。对于二次违规或首次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禁止恢复接入服务,且不退还任何已交纳费用。
第十八条 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责任书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互联网接入业务客户以及信息源责任单位:
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
10.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篇十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互联网订餐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食品安全。
二、建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交易管理规则、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上述制度。
三、严格实施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在网站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与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签订入网合同,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责任。
四、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五、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对入网经营者实际加工地点与平台标示的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其在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对。
六、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制止;发现入网经营者无证经营、经营禁止性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以上情况均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对于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入网经营者,将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
八、建立健全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情况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九、鼓励第三方平台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督抽检、违法行为等信息。
十、建立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十一、鼓励平台开展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餐饮从业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十二、第三方平台如开展送餐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送餐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送餐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
(二)从事送餐活动的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物流应制定送餐管理制度,加强对送餐人员规范操作的培训和检查,确保送餐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应当配送冷菜、生食(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拌黄瓜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四)应当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消费者送餐。鼓励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10-60℃条件下,烹饪至食用时间应在2小时以内),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11.刍议网络“公害”及其民事责任 篇十一
[关键词]网络“公害”;概念;性质;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6-0064-03
一、引言
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传统的法律观念也受到挑战,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互联网的普及和相关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越来越频繁地受到诸如垃圾邮件、病毒、木马程序、恶意软件等有害程序的侵扰,这些有害程序不仅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严重侵犯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如今,网络有害程序更是呈现出爆发规模性、传播广泛性和危害严重性的特点,成为人人谈虎色变的网络“公害”。
网络“公害”并非天然形成,也不是从来就有,它是互联网普及和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正是基于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有害程序可以通过互联网无限传播,其结果是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网络“公害”既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范畴。尽管网络“公害”的危害性逐年加深,但纵观世界各国互联网安全的立法现状。并没有对网络“公害”的概念明确界定,其法律责任也以刑事、行政责任为主,极少涉及民事责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网络“公害”的肆虐。本文尝试提出网络“公害”的概念,并对其特征、性质及民事责任等问题作一探讨。
二、网络“公害”的涵义
1概念背景与意义
公害,字面意义是公众灾害,传统上主要指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对人类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性危害。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虽然都有使用‘公害”一词,但对公害的概念并未加以解释,而一般学理上是指“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
就世界各国立法而言,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将环境侵权称为“公害”。英国和美国将公害称为Nuisance即“妨害”,其中美国法律协会1976年《侵权法(第二版)重述》中又将妨害分为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德国和法国从私法角度将环境侵权称为Immision“干扰侵害”或Troubles de voisinage“近邻妨害”。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也对公害作了一些限定,但都较为原则。总的来说,根据各国立法,可以看出“公害”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不法妨害性,即“公害”是一种不法妨害,可以依法产生债的后果,具有私法救济的意义;二是公众受害性,即“公害”作为一种不法行为,其结果是使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具有损害结果的广泛性和范围的不确定性。
网络环境虽然具有虚拟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将其看作是当代社会条件下的一种新的特殊环境却是一个不争的事。信息时代使公众对网络信息的依赖度加深,同时也使网络的脆弱度加重,网络“公害”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病毒、木马程序、间谍软件、垃圾邮件等破坏性程序构成了对网络用户正常使用计算机网络的不法妨害,侵犯了其相关权益;另一方面,这些非法程序的攻击面极广,呈现出集中爆发和连锁反应的特点,威胁整个网络安全,并通过互联网无限传播。笔者认为,网络虚拟环境为网络“公害”提供了存在和依托的平台,网络环境下滋生的诸如病毒、恶意软件、垃圾邮件等有害程序符合“公害”的两大特点,即不法妨害性和公众受害性,有必要提出网络“公害”的概念并对其予以法律规制,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网络安全。
2网络“公害”的概念
现实生活中网络“公害”大量存在,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其概念,网络“公害”仅仅是网民口中各种网络有害程序的统称。鉴于各国立法上没有网络“公害”的概念,笔者拟提出网络“公害”的概念供学者争鸣。
笔者认为,所谓网络“公害”,是指利用网络技术,人为干扰正常的网络环境,使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法律事实。具体说,网络“公害”的概念有以下四层含义:
(1)网络“公害”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必备条件,法律事实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说,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网络“公害”属于法律行为,是借助网络技术人为侵犯其他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可以产生债的后果。
(2)网络“公害”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事实。网络“公害”表现为是一种人为设计、传播的有害程序,病毒、木马程序、垃圾邮件等无一不是人为设计制造并传播的,因此排除了因系统自身缺陷、技术障碍或其他外力因素造成的用户权益受损的事实。
(3)网络“公害”是网络环境下利用网络技术人为造成的事实。网络“公害”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而来,具有科技含量高、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其设计、传播乃至发生作用都以网络为依托,离开了网络这个特殊的环境,就不属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了。
(4)网络“公害”是干扰正常的网络环境、使不特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网络“公害”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网络用户,威胁整个网络安全和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网络“公害”并不意味着损害范围一定具有规模性,尽管它们往往会造成这样的后果。网络“公害”强调的是有害程序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合法权益构成威胁,而无论其损害结果的范围或程度的大小,均不影响该事实的‘公害’性。
3网络“公害”的性质
网络环境下主体间的民事活动同样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比现时社会更加宽松和自由的活动平台,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用户可以滥用网络自由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所有的网络用户来说,自由也仅仅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对他人的自由有所妨害。网络“公害”是人为干扰正常的网络环境、使不特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受损的法律事实,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是指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相关权益,网络“公害”侵犯了网络用户的网络正常使用权、信息保密权、隐私权、财产权等一系列权益。网络“公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依托虚拟环境和网络技术使其区别于传统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而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损害范围的广泛性又
使其区别于普通的网络侵权。
4网络“公害”的特征
(1)以网络环境为依托,科技性更强。有害程序的制作、传播都以强大的网络技术为后盾,具有科技含量高、传播途径网络化的特点。
(2)公众受害性,传播快、易感染。网络“公害”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网络用户,强大的网络技术使信息资源快速交流共享,这其中也包括网络“公害”这一有害程序,它们一旦得手,即刻可以通过网络或计算机媒介交互感染,进而对所有使用该程序的用户进行攻击。
(3)表现形式多样。网络“公害”往往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病毒、木马程序、垃圾邮件、恶意软件、网络钓鱼等等。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还会出现其他类型的新的网络“公害”。
(4)不可预见性与合法性。一方面,网络“公害”的社会性导致其不可预见;另一方面,网络“公害”往往依附于合法的信息内容或是以合法的形式表现(如垃圾邮件在未打开之前往往显示为普通邮件)。
(5)损害结果的间接性和严重性。网络“公害”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使计算机系统破坏、垃圾信息充斥等,并不一定直接导致网络用户实际财产或人身利益的损失。同时,由于网络“公害”针对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必然导致其损害结果的难预测性和严重性。
三、网络“公害”的民事责任
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公害”给广大网络用户造成的权益损失,仅靠刑事和行政法律的规制远远不能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网络安全保障“控制、预防和打击”的基本理念以及网络“公害”损害结果的严重性的特点,要求维护网络安全应以预防和控制为主。
相比较而言,民事法律责任具有救济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在规制网络“公害”方面具有相当的优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信息安全保护法虽然提到了民事责任的承担,但仅限于原则上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必须重视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才能充分体现法的价值,实现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目标。较之一般的民事责任,网络“公害”在以下几方面具有特殊性,应在立法和实践中加以注意。
1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基础。传统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大体有两种:一是主观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客观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为例外的归责原则。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关侵权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主要的归责原则。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只规定单一一种归责原则根本不能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因此笔者认为,鉴于网络“公害”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针对不同的行为人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1)对于网络“公害”相关程序的设计者和网络持有者、服务商,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为这类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网络“公害”的产生和传播,是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的和直接的原因。因此,应当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终端用户,一般不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往往是网络“公害”的受害者。但是,当其有扩大损害结果的行为的时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流通是飞速的,终端用户的某些操作行为也可能造成网络“公害”的进一步扩大,然而当事人的操作行为既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所以需要区别对待,即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2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网络“公害”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虽然也包括侵权行为、危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但在具体认定时仍应注意以下问题:
(1)侵权行为。网络“公害”侵权行为的成立具体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诸如设计、传播病毒、木马程序、恶意软件、垃圾邮件等有害程序的行为。
(2)危害事实。网络“公害”具有潜伏期长和不可预见的特点,其损害结果并非马上表现出来,而且一旦危害结果发生往往具有不可逆性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这里的危害事实应当是指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损害结果必然发生,即构成实际的威胁,而不论是否已经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
(3)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在认定网络“公害”与危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时,只要在技术上足以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就可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当然,由于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不排除存在鉴定技术的滞后性和网络风险的并发性的可能,但只要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导致危害事实的可能性大于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即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除非行为人举出相反的证据。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3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的原则
网络“公害”的特殊性要求我国立法在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时必须遵循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预防与补救相结合的原则,二是系统防治的原则。网络“公害”的特征表明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必将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立法必须强调预防的重要性。只有遏制有害程序的设计和传播,在其发生作用前就以强有利的法律予以规制,才能真正保证网络安全。完善我国网络“公害”的民事法律制度,必须强调预防为主的法律原则和法制思想,加大监管力度,变被动为主动,才能实现网络安全的目标。同时,完善我国网络“公害”的民事责任制度还应当注意综合发挥民事法律责任的三大功能,认真贯彻“综合防范”的方针,完善立法,确保有法可依,把预防、补救和惩罚三者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应对多变的网络安全问题。
四、结论
12.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篇十二
关键词:虚拟财产,证明责任,违约纠纷,严格责任原则
0引言
截至到2010年为止, 我国互联网网民规模已经达到4.2亿, 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31.8%。网络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 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为玩家所拥有的, 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 以特定电磁记录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一般是指玩家基于虚拟财产的转移、丢失而与其他玩家或游戏运营商引发的纠纷, 俗称“盗号”纠纷。据瑞星杀毒软件不完全统计, 超过67.1%的网络游戏账号曾被盗过, 一家网游公司一天的投诉“盗号”的受理量超过千件。然而立法的缺失使得日益复杂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无法可依, 给司法工作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下面, 笔者将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特别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探讨, 以求教于大家。
1虚拟财产的特性
2004年我国《宪法》经过修改后, 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明确保护列入宪法,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虚拟财产不同于一般财产, 有着其特殊的性质, 但仍属于财产的一部分, 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
1.1 虚拟财产性
一个物品的财产属性体现于财产的价值性和财产的可交易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根本属性。首先, 虚拟财产的取得是玩家通过大量的时间、劳动及金钱换来的一组电子数据, 能够满足其在虚拟世界中娱乐、发展的需求, 因而具有价值性;其次, 玩家可以通过使用现实货币购买点卡、游戏币等方式获得虚拟装备, 也可以通过网络各种渠道交换或买卖虚拟装备从而兑换成现实货币, 因而虚拟财产具有可交易性。由此可见, 虚拟财产虽然实质上是一组“电磁记录”——以系列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的数组, 但是其满足物品的财产属性, 毫无疑问属于财产的一种, 接受玩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也理应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
1.2 双方共管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突出的特性即其依附于网络的存在, 玩家虽然通过金钱、劳动换来了屏幕上华丽的服饰、锋利的武器、成堆的金币等, 但仍不能实质地占有它们, 只能通过运营商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特定的服务器才能进行相应的活动。与此同时, 运营商监管着整个服务器, 可以监视并控制玩家所“持有”的人物或物品, 对玩家账号查封或者删档。由此可见,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玩家所有, 但实质上同时处于玩家和运营商的双重监管下。由此可见, 双方共管性是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一半财产的独特的特性之一。
1.3 地位不平等性
网络运营商作为服务器的开发者以及运营者, 管理整个游戏系统, 拥有先进的技术, 而普通玩家需依赖网络的媒介管理自己的虚拟装备, 且大部分玩家在技术上处于劣势。这种信息和技术上的不平等性使得运营商和玩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玩家的活动受到运营商的管理与制约, 与此同时运营商为了维护服务器的正常运转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地位不平等性极大的影响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
2虚拟财产纠纷性质的界定及其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2.1 虚拟财产纠纷性质的界定
正如前文所言, 虚拟财产纠纷与一般财产纠纷相比有着相似性也有着极大的不同。通说认为, 虚拟财产纠纷包含玩家与玩家之间, 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基于虚拟财产的移转、占有及灭失产生的纠纷。玩家与玩家之间虚拟财产的纠纷与一般财产纠纷相似, 这里就不加以赘述。而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虚拟财产纠纷则有着极大的特殊性, 本文主要针对此种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分析与探讨。
玩家注册游戏账号时会签署一个注册协议, 这个注册协议实质上是玩家与运营商之前的一个格式条款, 来约定双方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同意了该注册协议, 就表明玩家和运营商服务合同关系的开始。在双方服务合同履行中, 运营商提供服务, 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价款, 若一方没有履行其义务, 则构成违约, 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玩家虚拟财产移转或灭失时, 理论上有三种可能:其一, 玩家自己将账号密码泄露给他人或者将其财产移转给他人;其二, 运营商在后台操作将玩家虚拟财产移转或删档;其三, 第三人通过黑客、木马、入侵系统等手段获得玩家账号密码, 侵犯玩家合法权益。实际生活中, 一旦发生玩家的虚拟财产丢失的情况, 因为技术上和经验上的弱势, 玩家根本无从判断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是因为服务商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还是因为服务商的过失操作所造成的。从而玩家就无法判断对自己利益的侵害是由于服务商的违约还是第三人的侵权所致。但由于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签订了相关的协议, 玩家往往将诉求本能地投向服务商。因此, 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无论是由于运营商的过错还是第三人的侵权都是在服务合同之内的纠纷, 焦点在于运营商是否该为玩家虚拟财产的丢失负责, 即运营商是否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 可见虚拟财产纠纷属于合同违约纠纷。
2.2 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证明责任是指案件审理已尽, 实体法律要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由负有证实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若在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 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即“谁主张, 谁举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运营商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中应该承担证明责任, 有以下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1) 运营商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依据。
玩家与运营商的虚拟财产纠纷由上文论证可知属于服务合同违约纠纷, 争诉的焦点在于运营商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理玩家虚拟财产或者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使得玩家虚拟财产受到第三人侵害, 即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运营商负有提供游戏场所, 保障玩家游戏活动安全进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运营商是否履行了该项义务则根据《证据规定》第五条可知, 应该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即运营商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运营商承担举证责任有法律依据。
(2) 运营商承担证明责任的合理性。
首先符合公平原则。由于玩家和运营商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运营商在技术以及信息上处于强势地位。玩家在技术以及信息上的劣势使得在调查取证上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没有运营商的协助取证的话, 取证将困难重重。并且玩家作为弱小的个人, 在与财力、实力强大的运营商的申诉过程中往往不受重视, 运营商也不愿花费精力、人力为单个玩家调查取证。此时, 若继续由玩家负担举证责任将显失公平, 因此, 基于公平原则, 由运营商承担证明责任体现公平原则。并且,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组电磁数据, 有着易恢复性, 所以由运营商承担证明责任也不用付出较大的经济成本, 在确认玩家诉请事实确凿时, 只用恢复数据即可, 运营商成本极低, 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符合利益风险一致原则。运营商通过向玩家提供游戏服务, 获得了大量利润。根据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服务商理应合理分担玩家虚拟财产被第三人窃取的风险。并且, 与玩家相比, 运营商的网络技术能力较强, 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 有效的防范第三人窃取玩家虚拟财产的行为。所以, 运营商承担证明责任符合利益风险一致原则。
3证明责任的分配
3.1 玩家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1) 证明其游戏主体的身份。
玩家在注册账号的时候, 都会签署一份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 包括身份证号 (大部分游戏已引入防沉迷系统, 需身份证达到法定成年日期才可接触防沉迷) 、邮箱号、真实姓名等。现实中的案件中, 存在玩家胡乱填写资料, 致使不能确定该账号属于自己的后果。此时, 玩家可以通过提供其他间接证据来证明服务合同的成立, 如游戏资料的截图, 点卡充值的记录等。玩家和运营商服务合同合法存在是确认玩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关键。
(2) 证明违约情况的存在。
在玩家和运营商的网络虚拟财产违约诉讼中, 玩家应该承担证明运营商违约的证明责任。但是由玩家证明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钱币、等级等历史数据真实存在过, 举证十分困难, 这也是运营商和玩家处于不平等地位造成的。《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时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该服务合同关系中, 在是否违约的证明上, 网络服务运营商有协助证明的任务。若其拒绝提供协助, 则推定原告主张的违约情况存在。
3.2 运营商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
我国合同法采纳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但并非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其违约行为负责、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而在分则中部分有名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违约诉讼并非法定的有名合同, 所以应当适用合同总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即运营商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时, 应当有以下几种免责情况。根据上文所述, 运营商应该承担证明其履行义务的证明责任, 但是, 也可以通过举出免责事实的存在来证明其没有违约。
(1) 玩家的过错导致被盗号。
服务商若有证据证明是玩家自己的过错导致账号的转移、丢失, 即可免除自己的责任, 如证明玩家下载外挂、私服及浏览中奖网站致使电脑木马中毒密码丢失或者在公开场合透露自己的账号密码。因为此时并非是运营商不履行义务而是玩家自己的过错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
(2) 法定不可抗力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是法定免责条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 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确定性。运营商拥有相对完善的网络安全技术, 提供网络消费环境并也控制着特定电磁记录。但是若存在大规模的病毒或恶意代码入侵造成服务器的瘫痪, 账号电磁记录的消失, 运营商若能证明这种情况的存在是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运营商已经采取了足够合理的手段仍不能避免, 即可免责。
参考文献
[1]刘立霞, 王颖.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D].2006.
[2]钱明星, 张帆.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D].2008.
[3]王小佳, 刘书辰.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D].2010.
13.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篇十三
根据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我局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我局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现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及个乡镇国土所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传达和落实上级关于信息安全政策和法规。
(三)研究制定本局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本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五)加强管理员队伍建设,精心挑选政治素质好,懂计算机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办的计算机安全员。
(六)组织局机关及个乡镇国土所网络信息安全教育培训。
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局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
(二)负责与上级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对本局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三)负责本局网络信息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四)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员要严格执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14.网络文明责任状承诺书 篇十四
承 诺 书
为了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弘扬健康网络文化,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文明、充满活力的绿色网络环境,特作出以下庄重承诺:
一、坚持唱响“主旋律”。积极传播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等先进思想,利用好互联网这个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主阵地,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信息,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网上舆论氛围。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坚决抵制与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相背离的不良信息,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净化网络环境。不转载不健康文字和图片,不链接不健康网站,不发送不健康信息,不参与不健康声讯服务,不玩带有凶杀、色情内容的游戏,不在网站社区、论坛、新闻跟贴、聊天室、博客等中发表、转载违法、庸俗、格调低下的言论、图片、音视频信息,积极营造网络文明新风。
三、从自身做起,在主观思想上建立一道防线。自觉抵制网络上反动、腐朽、不健康的内容对自己精神上的侵蚀,树立与之斗争的信念与决 心。
四、争当维护网络安全先锋。努力学习网络知识、技能,提高操作水平,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网络文明,勇做倡导和维护网络安全的先锋。
文明上网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局里文明上网的倡仪,我积极响应,做出承诺,积极参加文明上网络文明活动,为弘扬健康网络文化,构
15.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篇十五
科技电视网是以科技声像资源为基础, 运用多媒体技术在互连网上传播科技知识、发布科技咨询为主的科技视频信息服务平台, 担负着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人员及工矿企业、农村服务的重要职能。深入地研究、总结、探讨科技电视网的特点、功能及职责, 对于办好科技电视网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1 科技电视网的特点
科技电视网与其他网站一样, 具有全天候、即时性、交互性、开放性、容量大等特点, 但在传播方式、内容、受众对象、技术等方面又有所区别, 有不少独特之处。
1) 科技电视网拥有丰富的科技视频数据库资源, 传播方式以音视频为主, 集声像、动画、图文为一体, 页面形象、直观、生动、活泼, 可看、可听、可读, 受众兴趣浓, 不乏味。无论是科技新闻, 还是专题访谈, 都是视频传播, 见人、见物、有声、有像, 画面丰富多彩, 真实感很强, 其他科技类网站是难以比拟的。
2) 科技电视网设置的栏目多、内容丰富、综合性强、覆盖面广。在栏目建设方面, 既有科技新闻、科技快讯等情报信息服务类栏目, 又有揭示科技工作、科技发展的专题类栏目;既有科技访谈、科技讲座类栏目, 又有科技成果介绍、科教片栏目……。这些栏目涵盖了科技工作、科技企业、科技知识、科技任务等内容, 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升技术进步的水平、提高全民的科技素质, 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3) 科技电视网的受众对象多以科技管理部门, 科研院所、科技管理人员为主, 受众对象单一, 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目前, 科技电视网的数量不多, 只有甘肃、陕西、福建、内蒙少数省份建立起来, 网站内容建设主要立足于为地方科技工作服务, 区域特色明显, 受众对象还不广泛。
4) 科技电视网内容建设的技术较复杂, 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相对其他网站较高。一条科技电视新闻的制作, 就涉及到声像、计算机、互联网技术, 同时还须要文字写作、视频编辑和配音, 程序多、耗时多、学科多, 各个环节各种技能都是不可缺少的。
2 科技电视网的使命
科技电视网几年来的运作实践表明, 它已成为向社会发布各类科技信息、宣传科学思想、普及科技知识的重要平台, 是科技系统的重要媒体, 在推进科技创新, 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中负有重要使命。
1) 宣传科技法律、法规, 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发展的大致方针和政策, 宣传科技发展战略。科技电视网作为一种新型媒体, 宣传科技的大政方针和政策, 是义不容辞的首要任务。要把握时机, 开辟专栏, 邀请科技法方面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专家、有关领导, 举办系列讲座、录制专题报告等, 普及科技法律、法规, 面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涵, 担负起建设全民科技意识的使命。
2) 报道重大科技活动, 展示重要科技成果, 提供最新科技信息, 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 这是时代赋予的重要使命。当今社会, 科技迅猛发展, 科技活动十分活跃,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成果层出不穷。因此, 向社会即时报道科技工作的新动向、介绍科技新成就、提供科技发展的新信息, 架起科技与经济、社会三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动的平台, 已成为科技电视网为各行各业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责。
3) 传播科学精神与科学思想, 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 为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服务。通过几年的建设, 科技电视网已具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条件, 拥有不少适宜科普教育的声像资源, 既有宣传科学知识的、又有揭穿封建迷信的;既有科技思想论坛, 又有先进实用技术……。因此, 积极展开科普宣传, 不仅是新型媒体的一项重要职责, 也是科技电视网网站的特点及资源优势的重要体现。
4) 担负着建立科技声像档案的使命。科技档案是科学技术活动的纪录和产物, 是积累科学思想、科技成果和经验的一种手段, 使非常珍贵的科技资源和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科技电视网在内容建设方面, 以其丰富的视频、图片资源数据库, 真实地记录了科技活动的原貌。这些珍贵的资料, 今天是新闻, 明天就成为历史资料, 成为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 对这些宝贵的视频资源要按照科技档案的标准进行整理, 并向科技档案部门移交, 为丰富科技档案资源做贡献。
3 科技电视网网站网络编辑的责任
科技电视网网站的网络编辑担负着网站内容建设的重要职责, 是信息的采集者、培育者、设计者、把关者。网络编辑人员素质高低, 对网站水平的影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编辑人员只有把自己锤炼成为一名政治素养高、品德修养好、知识面广、技术和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才能胜任网络编辑的重要责任。
1) 政治把关责任。
科技电视网尽管是以传播科技内容的专业网站, 但在网络的大环境下, 网络编辑人员必须保持清醒地政治头脑, 决不能掉以轻心, 在政治上出现任何纰漏。要抱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严格杜绝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违背科学思想、科学道德的内容及伪科学、封建迷信在网上传播, 确保科技电视网的内容在政治上的纯洁、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可靠。
2) 科技信息的采集、分类、加工、编辑、审核、发布、监控责任。
科技电视网是专业特色十分明显的网站, 网络编辑人员必须紧扣各个时期科技工作的重点, 把握科技发展的内在规律, 深入挖掘各种类型的科技信息资源, 搞好深度报道的策划与设计。由于科技电视网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 因此每位同志都需要身兼数职, 集记者、影像师、网络编辑与一身, 采编的内容不仅要数量多, 而且要质量高, 为推进区域科技工作创新, 促进工矿企业和农村的科技进步, 提高全民的科技素质尽职尽责。
3) 制作科技电视片的责任。
科技电视网是在科技情报声像业务的基础上拓展起来的, 制作科技专题电视片仍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专题片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行赠送, 也可以在网上发布。科技专题片主要是科教片和重大科技活动片两种类型, 如《日光温室》、《星火科技产业带》等。由于此项工作量大, 耗资多, 因此专题片必须要符合省情, 特色明显, 有较高的播放价值。及先多做调查研究, 多桌思考, 并拟定详细的计划和拍摄脚本, 争取到可靠的经费来源之后, 再进行实施。
4) 不断学习, 不断完善知识结构的责任。
科技电视网是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为一体的多媒体体系, 对于网络编辑人员来说, 具备较丰厚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 熟练掌握运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影视技术至关重要。网络编辑人员要把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作为第一己任。学习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学习新闻传播知识, 学习计算机及网络基础知识, 学习语言及文字知识, 要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通过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 不断提高驾驭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影视技术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成为一名能胜任采写、编辑制作、发布等各个环节工作的行家里手。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论网络新闻编辑规律[EB/OL].http://cjr.zjol.com.cn/05cjr/index.shtml.
[2]苏金远.网络记者编辑应成为复合型人才[EB/OL].http://www.xiaogan.jcy.gov.cn.
[3]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EB/OL], 网络职业透视.
16.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 篇十六
关键词: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责任
一、前言
计算机网络的技术不断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尤其是在进行交易这个环节,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买与卖,操作非常地简单。但是我国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所以在管理方面很難做到全面,再加上网络的特点,使管理工作不那么简单。尤其是对于商标的侵权来看,具体的责任怎样来划分还缺少合理性,国家和相应人员需要重点研究,解决这个问题。
二、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商标属于侵权行为的责任类别
第一,我国关于商标的法律中,只是明确哪些是商标的侵权,但是忽视了一个现象,那就是非直接作用的侵权。这种情况最多就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提供产品的一方有侵权的行为,那么这个产品放在了网络上,进行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就属于非直接作用的侵权。这种情况下想要确定责任问题,就要予以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和商品的所有者调查,找到真正侵权的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做好检查工作,也有一定的责任;第二,网络交易平台负责人员没有法律意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侵权,但是有一些人被要求负责的时候,会推诿自己的责任,说自己不清楚,这就需要对具体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如果刚开始被发现之后,马上改正,则就可以减轻惩罚或者不惩罚,反之则要依法予以处罚;第三,相互责任的情况,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相关的人员,上一级知道下一级的行为是商标方面的侵权,但是予以同意,或者没有进行严格地检查就同意,被发现的时候,所有人员都要受到惩罚[1]。
三、我国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商标的侵权和处罚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那么根据对现有与商标相应法律的研究发现,其中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只有一些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层面,那么在施行的时候,约束的效果自然不会高;第二,没有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人员,导致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存在缺失,不能及时发现其中商标方面侵权的情况;第三,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中侵权的商标的责任人,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怎样处罚、怎样管理其他人、怎样确定需要负责人员等都不能快速的进行,有时候导致错误人受到的惩罚与情况的严重度不匹配。
四、关于完备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侵权商标责任相关规定的几点思考
1.国家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商标方面发生侵权怎样断定责任
当前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出现商标方面的侵权情况,最大的缘故就是法律方面不全面,所以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完备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一,国家相应人员需要重点研究,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所有侵权的情况,然后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找到出现商标方面侵权的原因,将这些内容制定成新的规定,并且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然后根据新情况的出现,予以完备;第二,各地方政府严格进行贯彻和落实,对于现有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逐一的检查,发现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况。而对于新成立的网络交易平台来说,要完备可以申请的条件和具体的条框,在填写的时候,做好身份等信息的获取,保证发现问题,可以直接找到负责人员进行情况的核实;第三,负责监管的部门提高信息化的水平,连接网络交易平台,对于所有的产品进行自动检查,发现商标方面侵权即刻自动提示,然后工作人员马上予以告诉,及时做好责任方的确认,保护商标归属者的权利和利益[2]。
2.及时做好检查工作,并且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通反映情况的功能
做好上一点中的内容之后,网络交易平台负责人也要采取措施。第一,网络交易平台负责人要建立检查工作的队伍,明确他们的责任,然后对于合作的一方进行检查,保证这个工作内容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而且如果还是发生了侵权的情况,就可以找到对此事负责的人员,从而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第二,那么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人员故意侵权的情况,网络交易平台内部的工作人员要有社会责任的观念,一定要及时提出,督促负责人员解决,不能为了不失去工作就不发表意见,这样一旦侵权的情况被调查,所有人员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理;第三,网络交易平台负责人要提高技术的水平,开通可以让人们反映情况的功能入口,并且在社会上做好宣传工作,让所有人都有正确的思想境界,及时地举报,便于相关人员进行解决[3]。
3.各地区政府严格地进行管理,发现问题正确、合理进行处罚
地方政府中负责发现侵权情况的人员,要定期地进行实地考察,在日常的工作中,组织本地区网络交易平台的负责人员,定期地开会,将商标方面侵权的情况予以说明,提高这些负责人员的认识,这样可以比较故意侵权的情况;而对于相互责任的情况,就要对每一方人员进行调查,按照在侵权的情况下,每个人都犯了什么错误、主要的责任在哪一方等,正确、合理地予以惩罚;而非直接作用的侵权情况,就要按照自己的责任确定赔偿的数额。
五、结论
总之,国家和相应人员不断完备法律,使网络交易平台中出现商标方面侵权情况的时候,可以合理地予以处理,保证相关人员的权利和利益。网络交易平台负责人一定要制定完备的规定,对平台上现有产品的提供方,做好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是否存在侵权的情况,及时解决这种情况。
参考文献:
[1]阮开欣.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使用关键词广告的商标侵权问题——以美国司法实践为借鉴[J].中华商标,2013,01:38-41.
[2]袁锋.网络团购运营商的商标侵权责任探析——兼评“法国公鸡商标侵权案”[J].科技与法律,2013,04:45-50.
17.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篇十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把网络意识形态摆上工作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工作同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1.及时传达上级的关于网络意识形态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加强网络意识形态领导,定期分析研判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通报1次。
2.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两委和理论学习组每年学习2次。加强党员网上言行监管,禁止网上传播错误观点和错误思潮。
3.及时处理网络意识形态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重大问题情况。
4.把网络意识形态纳入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
二、总支班子成员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
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
1.每年专题研究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不得少于2次。
2.对班子成员履行网络意识形态责任情况进项督查,掌握落实责任制情况。
3.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分管党务工作领导责任
分管党务工作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
1.协助书记抓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工作。
2.抓好村党员干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自觉抵制网上不良思想。
3.掌握分析本村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和问题,每年对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组织专项督查1次。
4.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组织生活会和个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总支委员责任清单
1.对职责范围内出现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第一时间靠前指挥、现场处置,组织发声。
18.中学网络安全使用责任书 篇十八
一、每位老师使用的电脑应使用固定ip地址并进行绑定,使用真实姓名对计算机进行命名。具体操作方法:鼠标右键点击“我的电脑”_属性_计算机名,在此界面的中部“要重新命名此计算机或加入域”,单击 更改,改名的格式:沙中李维,以此类推。
二、所有连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均须安装使用公安部门检测认证的杀毒软件,禁止安装网上下载的未经公安部门检测认证的或试用版的杀毒软件,同时要做好病毒和木马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坚决杜绝访问国家禁止的非法网站、国内外的反动、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网站。
四、禁止浏览、下载并传播一些盗版、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的文件和电影。
五、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eb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部门领导审核才能发布,所有校园网用户的帐号密码必须自己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公布转借。
六、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校园网建设领导小组应不定期检查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督促管理员和各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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