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有法律效力吗

2024-10-01

担保书有法律效力吗(共11篇)

1.担保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

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及其公证之法律分析

一、担保性委托书的概况

近几年,在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我国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大背景下,为了控制信贷风险,我国金融机构采取了适度从紧的信贷政策。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倾向于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部分担保中介公司抓住时机开展民间借贷业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许多环节涉及到公证业务,其中以卖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公证被相关资金出借人利用,用于保证还款,此种委托书可称为担保性委托书。

担保性委托书一般操作流程如下:资金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放贷的同时,要求借款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内容为全权委托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代为出售其房产,委托权限含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产交易过户、领取售房款等。但在公证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自称为亲戚朋友关系,并不暴露借贷关系。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受托人利用委托书督促其还款,否则就将其房产出卖用于还款。有的借款活动中,委托出售的房产还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有的只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红火,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数量逐步增加,在南京仅一个大型市属公证处,一年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数量至少在1500件以上,涉及房产标的保守估计在5亿至10亿以上。

二、关于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合法性的三种观点

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如何?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对于担保性委托书公证的合法性,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1.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合法,可以办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委托只要是自愿的,处分额的房产产权清晰且公证程序合乎规定,公证机构不必考虑其借贷关系的存在。这种观点认为,担保性委托是委托代理的一个特殊形式,这种委托的目的是为了代

理人或第三人利益,不一定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担保性委托确实在现实中存在,比如,为了保证还款,委托人将自己的收费权委托于债权人,这种委托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明确的且实际应当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委托,但本文讨论的担保性委托显然和这种委托有实质的区别。

2.公证机构在不知情时可以办理。这种观点认为委托人、受托人如向公证机构隐瞒借贷关系,公证机构无义务审查其真实关系,只从形式上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证机构在不知情时可以办理,但可以推定公证机构知情的情形除外。公证实践中,个别公证员长期与担保公司合作,为固定的委托人或受托人长期多次办理担保性委托书,虽在公证卷宗中不显示借贷关系,但在卷宗之外公证员是有所知情的。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可以推定公证机构知情,此种情形下办理担保性委托书有较大的合法性问题。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三、担保性委托书效力分析

判断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可以办理,首先要分析和评价担保性委托书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担保性委托书缺乏可靠效力,理由如下:

1.委托书意思表示不真实。从委托的法律本质来看,委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 1的信任,主动授权受托人代理相关事务。但担保性委托书的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并不是基于对受托人信任,相反是被动的,是出于无奈,甚至是被受托人挟制或欺骗;委托人与受托人可能刚刚认识或者素不相识,几乎没有信任基础。从委托的目的来看,委托的本意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目标——卖房,但担保性委托书的真实目的不是卖房,只是以委托形式担保债务;即使不按时还款,也不一定要卖房还债,也可以以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还款。借款人如真的要以卖房形式借款,那他何必要向他人借高额利息贷款,不如直接卖房解决资金困难了。

由此可见,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以委托书为自己提供一个还款担保,给予出借人一个保障而已,而不是真正的卖房。但在其委托书内容及公证卷宗中显示的都是信誓旦旦的全权委托,以虚构的关系、极大的信任、最大的权限向出借人出具委托书,显然其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产生效力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虚假,那么委托行为显然不能成立和产生效力。

2.担保性委托书内容显失公平。在民间借贷中,很少对担保的房产进行公平、准确的评估,经常出现房产价值大大高于借款金额的情况。比如借款20万元,但用于担保的房产价值50万元,出借人并不考虑其差额,仍然要求借款人出具全权委托卖房的委托书,而且委托书并不限制出卖的最低价格。一旦真的发生不能还款,出借人持委托书卖房,极有可能故意低卖或隐瞒真实成交价格,有的还搞虚假买卖、卖给出借人的关系人。事实上,这种卖房抵债方式极易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其根本原因在于担保性委托书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并无信任关系而是利益冲突关系,受托人不可能在发生还款纠纷的时候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执行委托人的意志。

从借款金额和房产实际价值的差额的角度来看,担保性委托书的内容多数是显失公平的。另外,担保性委托书的权限过于宽泛,几乎是全权委托,也有显失公平之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因此,担保性委托书多数情况下存在着可变更、可撤销的风险,其效力可想而知。

3.涉嫌侵犯委托人(借款人)的诉权。担保性委托书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借款担保关系,其处分的房产实际是借款的担保物或抵押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以委托书方式追债的,出借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卖委托人的房产用于抵债,委托人实际上完全丧失了诉讼权利,其合法权益必然受到侵犯。担保性委托书变成了委托人的“卖身契”。

4.担保性委托书无实际上的担保作用。从出借人的利益角度讲,担保性委托书应该具有法律上的担保作用。但从法理的及实践的两个角度分析这种委托书均不可能发挥担保作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其内容应当明确担保的债务金额、期限等等,而担保性委托书及公证卷宗中看不到一点担保意思表示,相反的经常谎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此委托书显然不符合担保合同的形式要求。另外,委托人可以单方随时撤销变更委托书,让受托人手中的委托书变成一张废纸,出借人无法在其不还款时实现卖房抵债的目的。可见,出借人期望一纸委托书保证自己的债权安全完全是一种有极大风险的做法。

5.高利贷、非法集资导致担保性委托书成为违法行为的一环。目前民间借贷市场

极不规范,高利贷、非法集资、黑社会充斥其间。据报道,2010年上半年,南京民间借贷资金量已过百亿元,月利息下限10%到15%,上限已到40%,其利率已达到正常的贷款利率的15倍至70倍,属于典型的高利贷。而不少担保公司,一方面以借款人的面目出现,向不特定人借款,同时以出借人人的面目出现,向不特定人放款,他们同时实施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发生债务纠纷的时候,有的当事人不走合法的诉讼程序,而是采取黑社会的方法进行追债,甚至严重触犯刑法。此类民间借贷已经突破一般的民事关系范畴,而降格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借贷双方和担保公司已经沦为犯罪主体。担保性委托书成为实施犯罪的手段之一,部分公证人员有意无意的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长期大量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实际上他们被非法集资者及放高利贷者利用了。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一个结论:担保性委托书在法律上存在许多问题,其法律效力缺乏有效支撑。这种委托书,既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保障出借人的债权,极易引发纠纷。因此,我认为公证机构应当谨慎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对明知非法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拒绝办理,否则极易造成公证纠纷。

2.担保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二

由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 因此上市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也会越来越高。而要想获得更多的市场信任度与资金, 就必须通过担保的模式来完成。我国原本对公司是持有谨慎态度的, 不过在《公司法》颁布之后, 相关部门意识到了公司担保对于市场的重要性, 开始支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1]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此种风险一旦出现必将导致公司承担责任, 使公司资产减少、公司声誉降低, 或给公司带来其他消极影响。虽然《公司法》放宽了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 但是公司对外担保仍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以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2]

在我国的规定中, 公司对外担保指的就是公司对公司以外的个人或者集体需要借贷资金时所提供的担保, 其中也包含了企业为内部控股人员的担保以及非公司运作人员的担保。这种担保模式分为了财产担保与保证担保。[3]当企业所担保的对象与担保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之后, 担保人就需要对担保对象拥有一定的责任, 假使担保对象无力偿还债务, 债务就会自动转移到担保人身上。因此, 公司在对外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 避免出现不良担保, 对公司自身利益造成损害。[4]全资子公司指的是内部资源与资产全部都由母公司进行掌控的下属公司。在我国的《公司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条例禁止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进行担保。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这种担保还是需要由母公司当中的决策人员商议之后才能进行。在商议中, 全资子公司不能代表自身立场参加。在《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里还对担保子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划分, 其中明令禁止了上市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

二、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效力合法性分析

(一) 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立场

1. 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债务担保做了详细的规定:假如公司的担保项目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相违背的, 则此担保不具备法律效应。而公司的债务人与相应的担保人就需要为此次的担保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五) 中也有相应的界定:担保内容与合同法上的强制规定相违背时, 此担保没有法律效应。所谓的强制规定在我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四条上有明确的规定, 指的是执行力高的相关条例。

(二) 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效力合法性分析

A上市企业旗下有全资子公司B。A上市企业需要从C银行当中借贷8000万来使公司资金短缺得到补充。A公司就以其全资子公司B的所有厂房与仪器作为抵押财产, 为自身提供担保。C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经过考察之后认为, B公司属于A公司独自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是国家掌握实际运作能力的公司。因此参考了《公司法》当中的第六十七条:企业在为自身的子公司或者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时候, 有必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进行。而国有企业不设立股东大会, 因此国有企业资产的实际运作者是国家设立的相应职能部门。[5]因此A公司向C银行借贷8000万元资金是属于合法具有法律效应的, 只要国家掌控国家企业资产的部门对其行为认可之后, B公司就能将自身土地以及仪器抵押出去, 为A公司获得8000万元的担保金。

将上述内容当中的B公司的合法性进行研究。依照我国颁布的《公司法》当中的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享有的全部资源的企业指的是全权由国家募集资金, 由国家执权机构或者地方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企业。一般来说, 这种国家享有全部资源的企业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首先, 必须要国家进行资金投入, 这是与其他个人或者集体公司区别最大的一个方面, 也和已经不再施行的旧《公司法》当中所赋予的国有公司的含义不尽相同。其次, 国有公司当中不设立股东大会, 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股东。这也是国有公司与国有股份参加公司的实际区别之一。第三, 国有公司的实际资产控制人与责任人是国家所制定的相应责任机构。综上所述, 国有独资公司自己出资建设的下属全资子公司, 其形式还是属于国有公司, 不过却不是国有的独资公司, 而是有实际责任人员的有限公司。在上文的案件当中, 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那么B公司就有且只有一个股东A公司。即使国家机构能够通过对A公司的调控使B公司的实际经济情况受到影响,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B公司是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

从《公司法》中我们能够了解到:非国家独资公司向其他的公司与企业进行担保的时候, 需要经过公司自身确立的相关规定, 通过董事会或者是股东大会对其进行表决。而公司必须对公司所需要进行担保资金的数量与资源进行严格的限定, 在实际担保通过之后, 担保的资源数量不能超过之前限定的数量。公司对自身内部股东或者债权人进行担保的时候, 也有必要通过股东大会对其进行表决。而受到担保的人员则不能参加到表决当中去。此表决流程在表决人员半数同意或者半数异议时结束。

第一款法律规定了母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在为公司内部以外的人员或者集体提供担保的时候有必要按照相应的流程与规章制度来对担保资源进行限定, 第二款规定公司为本公司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交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进行决议, 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了相关程序, 受到担保的股东或者个人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参加到决议当中来。从以上的相关决议能够得出, 一个完善的法律流程对于公司的实际运行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对外担保设定具体的数额而予以限制, 公司、公司的内部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上述章程规定。当公司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时, 公司并非依据公司章程记载而是必须直接遵守法律规定, 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决议, 且相关股东不能参加表决。全资子公司的实际掌控者有且只有一个, 因此全资子公司能够为母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就是一人有限公司为自身内部股东提供的担保。[6]从《公司法》的十六条当中能够得出相应的分析:

1. 只有一位股东的公司不能够通过《公司法》对其母公司进行担保。在《公司法》第一章当中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所建立的机构与组织, 能够使用此条规定对其进行约束。而在这章当中没有进行规定的, 则应该用本章第一节与第二节当中的规定。也能够使用第一章第六十二节当中的规定:只有一位股东的公司不需要构建股东大会, 而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相应的运作的时候, 就需要使用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担保, 并且把责任人的签名放在公司名之后。从这几条规定中能够得出, 目前的法律对于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规定已经十分的成熟, 已经能够应对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的公司类型。

2.《公司法》中的第十六条明确对公司担保人员进行了规定, 防止了掌控实际权利的股东滥用职权私自担保, 造成公司或者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使公司当中的其他股东利益得到了保证。也让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得到了完善的施行,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不过, 只有一位责任人员的企业就不会有这类似的问题存在, 因为没有其他的股东, 其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只能由自身进行承担。所以, 只有一位股东的公司能够自由做出的决定, 是否对其他的公司进行担保。[7]

3.《公司法》当中并没有对只有一位实际掌控人员的公司做出限定, 而《公司法》相应的附属条例当中也没有对其进行严苛的规范控制。依据私法当中的“不能对个人的自由财产进行禁止”的相应理念, 政府对这类似的公司进行管控时, 应该遵循控股人自身的需求以及市场对其的需求, 降低成本。在不违反我国其他基本法的前提之下, 只有以为控股人员的公司能够为其自身股东进行担保。

从以上内容能够知道, 只有一位实际股东的公司能够对其自身管理人员进行担保, 不过其担保必须通过相应的流程。也就是前文《公司法》当中提到的:使用书面保障的模式, 再将自身股东的签名放在公司保证之后。而母公司也能够被其全资子公司担保。

三、相关建议

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基础并没有对只有一位股东的公司能否对其自身进行担保进行相关的规定,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业界当中还有很大的争论, 这就造成了需要担保的企业不能得到相应的担保的危险。所以, 在核实单位需要通过担保来获得大量资金之后, 应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 公司内部应当完善章程规定

企业当中需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详细来说就是根据公司自身需要的资金权限对其规章制度进行制定, 在股东或者公司决策者需要进行担保的时候, 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担保承诺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利益联系起来, 使公司的真实运作情况能够得到良好的体现。

(二) 降低担保风险的措施

为了不让公司控制人员使用不正当的方法在担保后将子公司当中所有的资源转移出去, 就需要通过连带责任的模式将其进行约束。

参考文献

[1]王文思.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研究[D].内蒙古大学, 2012.

[2]吴剑.公司对外担保法律问题探究[D].安徽大学, 2009.

[3]赵振士.&lt;公司法&gt;第十六条作为强制性规范的效力研究[J].天府新论, 2011 (4) :83.

[4]刘姝雅.公司强制解散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 2011.

[5]赵雨昕.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与完善[D].云南财经大学, 2011.

[6]玄志翰, 杨继武.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J].中外企业家, 2011 (16) :27.

3.担保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三

深圳市坪山读者刘小姐陈述:

我有一个打工的姐妹真可怜,跟他男朋友未婚就生下一个女孩,但男方父母不承认小女孩,认为小孩不是他们儿子的。女方没有其他的男朋友,孩子不可能不是他的,为了证明孩子是他的,女方想去做亲子鉴定,但她不知道怎样去做亲子鉴定。如果私下做亲子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所以,你那个姐妹自己去做亲子鉴定是无效的,但她可以在将来诉讼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亲子鉴定。

二、性骚扰的精神损失费如何赔偿?

茂名市读者周先生陈述:

我所在的公司有一名男员工在酒后对一名女工进行性骚扰,但并未得逞,事后,那位女工向男同事要求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写了协议书,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缠。一个月后,那位女工又找男同事索要赔偿费,男同事称这次我又没骚扰你,你为什么还要我赔偿呢?女工说你害我没脸见人,所以还要赔偿。男同事没有理睬那位女工,于是,那位女工开始上告法院,希望继续得到赔偿。请问,我那位男同事该不该继续赔偿那位女工精神损失费?性骚扰的精神赔偿如何计算?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吗?盼回复。

答: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解释还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该名女工再次赢得经济赔偿的把握不大,你的男同事可以积极应诉。

三、公司私订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江门市读者区先生陈述:

最近,我在职公司组织旅游慰劳员工,但本人觉得像一场交易,因为在出发前,公司要求每人在一张声明上签名,声明的内容大致为:本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旅游经费为3000元,由公司出资,但员工在旅游回来半年内提出离职,需按原价赔偿旅游经费。

请问:这种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由于工作不顺心,我不能保证在未来的半年内不跳槽,如果真的跳槽,我是否要交纳此笔费用?

答:1.《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也就是说,享受单位组织的旅游是劳动者的一项合法权利。

2.《江门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限作出约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你公司组织旅游慰劳员工,属于对职工的福利待遇范畴,不应以此为条件要求职工对其作出什么承诺。你单位与职工签的这份声明不符合上述条例中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

特约主持:毛威

4.合作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四

甲方:杭州旗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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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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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遵纪守法、诚信平等、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合作光明真鲜奶吧连锁门店加盟事项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内容 1.甲方授权支持乙方或乙方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在杭州市(0571地区)范围内开设一家“光明真鲜奶吧”店铺,店铺主营光明类奶制品的销售和相关服务。2.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以“光明真鲜奶吧”为店铺名称进行正常营业。3.甲方向乙方提供光明品牌的各类奶制品、饮品及其他辅料、面包等一切店铺内产品及包装品。乙方不得私自更换或另行采购。4.乙方应于签署本合作意向书无异议后2天内向甲方人民元(大写****整)作为合作意向金。逾期不缴纳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5.合作意向金由甲方负责管理,合作意向金主要用于维护所有合作者在“光明真鲜奶吧”经营市场中的正常稳定的秩序,确保所有合作者的正当利益。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合作意向金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开具收据凭证。6.合作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根据违约情形对乙方进行通告批评、罚款直至没收合作意向金并取消合作资格。从而确保其他优秀合作伙伴的利益和品牌利益。7.合作期限满期后如不续约,且没有发生任何根本性违约事项的,保证金在合作终止后两个月内无息退还。

二、开店事项 1.乙方在签署本合作意向书后1个月内提供营业场所的位置及户型图的复印件,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地址。2.甲方统一委托单位设计装修乙方店面,在甲方根据门店面积和地段要求,核算装修费用: 元/平方,并另附店内设备清单明细和装修时序耗时明细。合计总费用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装修费用及设备采购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开始为乙方进入装修工序时间。3.甲方统一为乙方安装收银系统和监控软件,该系统采取联网模式,方便甲乙双方可以对门店进行实时监控。4.乙方门店的店长由甲方统一培训管理,并由甲方委培任命至乙方门店,即店长为甲方员工,甲方有权对店长进行培训、晋升、调遣任命等人事行为。

店长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经营管理好门店业务和店员管理,乙方在发现甲方委派的店长不能胜任门店经营工作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更换店长,甲方经过调查确认后1-2周的时间内向乙方做出协调。因店长实际服务于乙方门店,店长薪资福利及社保由乙方支付,支付方式即为甲方将乙方店长的薪资明细用通知文件的方式发送至乙方,经乙方盖章确认后由甲方在乙方当月的货款预付款中代扣。5.为保障门店经营服务质量,提升连锁品牌口碑。乙方门店所配备人员应按甲方要求满员营运,即1名店长(为甲方派驻乙方专职人员、1名店助、1名营业员、1名导购),以上为最低人员配备要求。同时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充分休息和休假轮值,乙方另需招聘兼职人员补充。

在人员培训方面:乙方在门店正式开店经营前20天,必须已配备满额工作人员,并安排至甲方旗舰店培训学习,甲方有义务系统完善地传授并实习相关经营及连锁门店标准化管理等内容。培训期间乙方人员补贴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营活动管理 1.乙方店铺所销售和使用的一切产品(包括奶制品、饮品、面包、辅料及包装纸、吸管等)均由甲方统一供应配送,店内不准销售自行采购的产品,奶制品、饮品均为光明品牌。牛奶由光明乳业配送,面包由甲方负责配送,配送费用_元/趟。2.甲方有义务每月1日和15日免费替乙方配送辅材,乙方必须在配送日提前2天将需求明细上报甲方,逾期则不作处理。为了更好地规范乙方经营规范,非配送日期间乙方需要甲方为其提供配送时,另需支付每次50元(距离甲方仓库最短行驶具体15公里范围内,超过距离甲方仓库最短行驶具体15公里范围外,按每公10里增加50元计算)3.店铺暂定为主营光明类奶制品,乙方需经营其他产品时,向甲方申请经营许可,经甲方同意盖章后可以销售该产品。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均为经销商统一进货价,为乙方创造了更多的盈利空间。同时因公司财务制度等原因,甲方统一开票时间为乙方实际发生货款的次月15-20日之间,逾期则无法开具发票。5.乙方开业后,严格执行甲方统一的零售价。并配合甲方推出的市场整体营销活动或促销。

6.乙方负责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门店所产生的租金、人员等一切开支均由乙方承担,实现独立经营。7.甲方作为品牌运行和整体规划公司,有责任为乙方实现更大的盈利空间,从而实现共赢。8.甲方委派督导员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及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双方书面沟通确认后,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整改。9.乙方保证不能随意使用“光明”字样的商标,仅能用于设置门店店招,名称限定为“光明真鲜奶吧”,如甲方因品牌发展需要,更改商标内容,乙方需配合甲方顺利推进品牌发展。合作到期或终止时,乙方取消商标使用并自行拆除门店店招,若一周内不拆除甲方有权拆除,所发生的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四、依法经营 1.乙方须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餐饮许可证等开店所需的一切证照后,方可经营店铺(包括悬挂“光明真鲜奶吧”招牌),证照复印件需在甲方处留存一份。2.乙方对店铺所销售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除产品本身缺陷),不销售过期、变质奶制品或其他未经甲方同意销售的食品。篇二:商务合作意向书 商务合作意向书

一、商务合作意向书的内涵 商务合作意向书是商务活动中贸易的双方或多方在进行贸易或合作之前,通过初步谈判,就合作事宜表明基本态度、提出初步设想的协约性文书。一般称做“意向书”。它主要用于洽谈重要的合作项目和涉外经营项目。如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贸易、承包国际工程等方面。可以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国家和国家之间等使用。

商务合作意向书主要是表达贸易或合作各方共同的目的和责任,是签订协议、合同前的意向性、原则性一致意见的达成。它是实现实质性合作的基础。商务合作意向书制作既可以使磋商合作的步伐走的稳健而有节奏,避免草率从事,盲目签约,也可以及时抓住意向、开拓发展,避免失去商机。商务合作意向书的特征 1.意向性与一致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的内容是各方原则性的意向,并非具体的目标和实施方法。这与协议与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协议与合同的内容要求必须是非常具体的、且有实施的操作性。它的具体内容应是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的,能表达双方的共同意愿。2.协商性与临时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是共同协商的产物,也是今后协商的基础。在双方签署之后,仍然允许协商修改。商务合作意向书只是表达谈判的初步成果,为今后谈判作铺垫;一旦谈判深入,最终确定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使命即告结束。3.信誉性而非法律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是建立在商业信誉之上的,虽然对各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与协议与合同的执行具有法律强制性是不同的。[编辑] 商务合作意向书结构与写法(一)标题

可直书“意向书”三字;也可在“意向书”前标明协作内容,如《合资建立五十万吨水泥厂意向书》、《合资兴建麦秆草席加工厂意向书》;还可在协作内容前标明协作各方名称。(二)正文 1.引言

引言写明签订意向书的依据、缘由、目的。表述时比经济合同、协议书相对灵活些。有时引言部分要说明双方谈判磋商的大致情况,如谈判磋商的时间、地点、议题甚至考察经过等。意向书一般不在标题下单独列出立约当事人名称,所以在引言部分均要交待清楚签订意向书各方的名称,并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甲方、“简称乙方”等,以使行文简洁方便。例如:

浙江省杭州华生包装印刷厂《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万利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先后于1997年3月2日、1997年4月5日两次就合资兴办一次性餐具加工厂事宜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2.主体

以条文的形式表述合作各方达成的具体意向。如果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就合资项目整体规划、合营期限、货币结算名称、投资金额及规模、双方责任分担、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等问题,表明各方达成的意向。一般来说,主体部分还应写明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即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洽谈,洽谈日程的大致安排,预计达成最终协议的时间等。在主体部分最后应写明意向书的文本数量及保存者;如系中外合资项目,还应交待清楚意向书所使用的文字。

(三)落款

包括签订意向书各方当事人的法定名称,谈判代表人的签字,签署意向书的日期等内容。

商务合作意向书写作要点提示

(一)商务合作意向书的写作应注意语言相对比较平和

意向书内容不像经济合同、协议书那样带有鲜明的规定性和强制性,而是具有相互协商的性质;因此,行文中多用商量的语气,一般不要随便使用“必须”、“应99%gg否则”等。同时,因为意向书不具备按约履行的法律约束力,所以,在主体部分里不写违反约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条款,也不规定意向书的有效期限。(二)商务合作意向书的格式可参照合同的写法

商务合作意向书写作范例

地产项目合作意向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使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济南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亩,代征道路面积×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2.土地价格。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年×月x目前进场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年×月x目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接协议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篇三:合作意向书

股 权 合 作 意 向 书

甲方:xxx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xxx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xxx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xxx持有xx公司70%股权,xxx持有xx公司30%股权。

2、乙方系一家依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丙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4、xx公司目前持有由xx省国土资源厅于xx年x月x日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xx号)及三个正在办理过户(两个为整合过户,一个为转让过户)的《勘查许可证》(采矿权及探矿权合成“矿业权”,详细情况附后)。

为此,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考虑乙方国内上市募投项目需要,甲方拟以其持有的矿权并以转让其股东的权益的方式与乙方进行合作。就乙方拟受让甲方股东股权事宜,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的内部控制之规定,拟定本股权合作意向书,待本意向书正式生效时,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标的、价款及方式

1、本意向书的合作标的为甲方股东xx拥有的xx公司51%股权,即甲方股东xx拟转让其拥有的xx公司51%股权给乙方,支付对价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2、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及丙方应依据乙方的对外投资管理规程,提供xx公司相关证照、矿权过户已取得的县市级批复文件,积极配合乙方(包括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以供乙方召开董事会所需。

3、本意向书签订且正式生效后,甲方及丙方应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在xx年x月x日前(或乙方正式通知的其他时间),将上述三个探矿权过户至xx公司名下,且提供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上述采矿权和三个探矿权的黄金储量报告。

4、在满足乙方国内上市募投项目(以下简称“上市”)前提下,矿权过户至新公司名下的税费、中介机构费、相关股权变更及矿权资产、附属设施过户涉及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承担。

5、本意向书成立并经乙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乙方对外 公布披露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的股东xx支付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100万元。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项目公司49%的股权,并按照股权比例获得相应的收益。

2、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上市运作终止(无论成功与否)时,甲方和丙方不能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矿业权、矿业权相关资产、股权转让、合作、承包合同,但根据上市要求进行的股权重组除外。

3、甲方需在2011年6月30日前满足以下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制于此)①xx公司各种证照齐全; ②矿权过户至xx公司名下;

③提供合作矿权的储量报告(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④xx公司产权明晰,所出让的股权和与乙方合作的矿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4、若未能满足上市募投项目运作条件,则甲方股东xx应在30日内退回收到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若累计超过3个月不能归还,丙方按担保要求办理股权过户。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项目公司51%股权,组织本项目勘查、开发的管理工作,按股权比例获得相应的权益。

2、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3、按本意向书要求及时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积极督促甲方按照按本意向书之相应条款展开工作和履行义务。

2、若甲方有违约,丙方应承担全额担保赔偿责任。

三、保密条款

1、甲方同意及确定,就本意向书以及与乙方上市相关事宜而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均属保密资料。甲方对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有关资料。

2、无论本意向书以任何理由解除或失效,本保密义务任然生效。

四、违约责任

本意向书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应自觉遵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成立和生效

本意向书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甲、乙、丙三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六、协议变更与解除

1、本意向书所述探矿权、采矿权合作后,不应以客观地质情况 发生变化改变此意向书,但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除外。

2、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或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七、合同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发生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相关争议由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 篇五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假离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

(2)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

(3)双方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

(4)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假离婚”一般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当事人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

6.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六

要知道,为什么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等。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 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三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7.婚前财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篇七

婚前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

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当的。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2: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并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如一方被胁迫而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无效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3:双方不得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或者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损害了第三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公证处不会公证,法院也不会支持双方的要求。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4:新人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做公证。

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

婚前协议怎样写才有效?【2】

一、基本案情

小强和小丽恋爱两年多了,准备结婚,但双方各自都有财产,达成协议: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的财产也是给各自所有,个人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20**年10月,小强为结婚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登记为小强一人的名字。

20**年5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孩子问题和老人赡养产生纠纷,反复协商无果,小丽遂于20**年3月起诉至法院。

二、审理结果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因涉及双方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中,小丽拿出了双方的.婚前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财产与债务承担,但同时协议中有涉及人身权利的约定,在庭上,双方为协议的效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婚前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依法成立,涉及双方财产与债务条款合法有效,但涉及人身权利的部分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根据协议的约定及财产的状况依法进行了财产的分割,小强和小丽的合法权益分别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三、签署婚前协议要点

1.婚前协议的效力:婚前协议属于合同一种,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生效,因此,在签订婚前协议时需要注意对于人身权利的限制和约束的约定,以免影响协议的效力。

2.婚前协议的内容:很多人签订婚前协议时常常会非常简单,但是在实际中,婚姻关系涉及各个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详细的约定,容易造成很多的麻烦和诉累,即使法院也无法明确认定。

因此,建议需要签订婚前协议的人,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详细的文本,以免出现签了也等于白签的情况,不能实际解决问题。

在婚姻法律关系中,协议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即“约定高于法定”。

8.浅析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 篇八

专业论文

浅析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

浅析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

摘 要 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

关键词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 第三人审查义务 担保决议 担保合同 担保效力

作者简介:李君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83-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1993年《公司法》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明确准许公司为他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不能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那么,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章程未规定担保事项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或者章程中对于担保事项的规定而对外提供担保――即本文所讨论的公司越权对外担保,其效力该如何认定?《公司法》对此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的模糊性导致了各级法院的裁判立场游离不定,大量类似案例无法得到统一的裁判,严重影响了各级法院裁判的合理性和公信力。学界对此也众说纷坛,争论不休。对此,笔者将以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之分析为起点,解析公司越权对外担的效力问题。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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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在认定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上,应当首先明确如下问题:

(一)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

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相当于宪法之于国家,其对公司及其内部成员的约束力是不言而喻的。《公司法》第11条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但是否应理解为公司章程仅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虽不赞同公司章程具有完全的对世效力,但是公司章程依法登记后,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可以查阅到章程的相关内容,在知悉章程的情况下应当尊重章程之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对第三人是可以产生一定的效力的,只不过这种效力受到限制。当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公司章程的内容时,公司章程对其有效;而对于善意第三方,不能过分强调其审慎义务,以免过于苛责。

(二)第三人的审查义务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第三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否则不能主张自己善意。但是如果对于第三人过于严苛,则会打击其交易积极性,因此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应当界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公司法》、《合同法》等的明示领域,第三人应当谨慎审查。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第三人在于公司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审查公司章程的担保事项,审查决议机关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这是法律明示的义务。但笔者认为,若要求第三人对内部决议是否真实、合同当事人是否是越权代理等进行审查,则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三)区分内部决议与对外担保合同

在认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上,应当正确区分公司内部的担保决议和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内部决议旨在形成法人单方的意思,而对外担保合同是为了形成法人与第三方的合意。根据《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决议,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但是决议被撤销后,公司与第三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并不随之无效,公司不得以违反章程的担保决议无效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对于内部决议的效力认定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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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生效要件来认定,且二者的效力没有直接的牵连关系。

三、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之分析

笔者以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规定为线索,以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为思路,结合公司章程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力图通过分析以下四种情形下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

(一)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

若公司章程中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并且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章程的此项规定时,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无效。理由是:第一,虽然《公司法》明确准许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但是公司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组织,公司章程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法》的立法原则,此规定有效;第二,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相当于宪法之于国家,因此公司违反章程的效力禁止性规定而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是无效的 ;第三,第三人对于担保事项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时,对于章程此规定的审查并未超过“合理”义务的范围,一般情形下应推定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章程此项禁止性规定,此时不能构成善意第三人,担保合同无效。

当然,如果公司章程的此项规定含混不清或者存在其他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时,担保合同则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无效。

(二)公司章程未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作规定时,认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当作如下分析:首先,根据《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公司享有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利,即使章程未明确许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因为符合《公司法》的立法原则而被允许;然后,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章程对担保事项记载缺位时,由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奉行“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担保行为的决策权应为股东大会,当然,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董事会也有决策权,那么,此时问题则集中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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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超出司正常经营范围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董事会此时的越权对外担保行为等同于《合同法》上的无权代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除非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会此时的行为属于越权代表行为,担保

(三)公司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外担保

当公司章程允许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且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和担保限额时,公司违反章程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笔者分如下两种情况来分析:

1.非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赋予了公司章程选择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之权利,当然也仅限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章程一旦做出选择,非经正当程序进行更改,则应当遵守其规定,由相应的机关作出担保决议。有学者认为,如果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而实际由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的,视为股东(大)会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有效。对此笔者并不赞同,修改公司章程有特定的决议程序和规则,且以一次担保决议机关的改变推定股东(大)会变更公司章程的合意是不合逻辑的。因此,非章程决议机关的对外担保,包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而实际由董事会决议以及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决议而实际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对外担保情形。此时应当正确区分内部决议和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上所述,违反章程的内部决议无效不能直接引起对外担保合同的无效。如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第三人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则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但第三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时,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2.超出章程规定的数额对外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担保的限额时,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有学者认为,在章程规定内的担保有效,超出部分一律无效,笔者对此并不赞同。认定超出章程规定之限额的对外担保合同效力仍应考虑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在第三人查阅了公司章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单次或者累计接受的担保数额超出章程规定的限额时,超出部分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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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当第三人已尽合理的审查义务仍无法知道其单次或累计接受的担保数额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或者其接受的担保并未违反章程之规定而是公司为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超出章程之规定时,则应当认定公司与第三人的担保合同整体有效。

(四)违反《公司法》之规定的对外担保

1.董事、经理越权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经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除非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经理代表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否则其越权担保行为有效,这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虽然董事、经理越权担保违反的并非《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公司法》已明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推定第三人知道此规定,第三人在董事、经理未出示担保决议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担保合同,不能构成善意第三人,此时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当然,在董事、经理出示虚假决议与第三人订立担保合同时,第三人对决议的真实性并无审查的义务,此时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2.公司违反《公司法》效力性强制规定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是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必须”、“不得”等字样表明此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或者违反了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合同法解释

(二)》第14条之规定,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当然对此问题学界也未达成统一认识,由于这并非本文讨论重点,在此不再详述。

注释:

①曾大鹏.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基于法律解释方法之检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5).② ⑤刘玲伶.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影响.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1).第4页.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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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罗曼.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1日.④崔建远.刘玲伶.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4).⑥管奇刚.浅析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16日.《合同法解释

(二)》第14条.参考文献

9.借条被撕毁还有证据效力吗 篇九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10月 20日上午,原告依约来到被告家中,当时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说2万元借款,先还1万元,剩下的1万元重新打借条,于是原告将借条给了被告。被告拿到借条后,却将借条撕掉,扔到了垃圾桶里,并拒不重写借条,原告无奈将被撕碎借条从垃圾桶里捡了出来,并拨打了110报警,被告却趁机离开。原告将借条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已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没想到原告将其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纸片捡了出来,粘贴后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并且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常常出现举证责任因对主张事实的证明需要在原、被告之间变动的情况。本案中,就存在着这种情况。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已经由被告认可。并且有借条为证,主张以及举证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明了,此时原告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就已结束。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反的已经还债的主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被告一方,只要被告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就能够取得诉讼上的支持。因此,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清偿过债务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只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并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相关知识:借条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10.仲裁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篇十

我大学毕业后,与一家中外合资制药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开始,领导看到我有工作的能力,且没有家庭负担,总给我安排大量的工作任务,使得我虽然努力工作但很难在八小时内完成。为此,我那时常常加班。后来时间长了,我不愿意忍受这种超负荷的工作量,要求领导减轻一些工作任务,可领导说:“工作任务不能减少,干不完就加班吧。”“前一段加班我就加烦了,我现在正式跟您讲,从今以后,我每天只干八小时,不再加班。”

没想到,领导不但不给我减工作量,反而又增加了一些。我也没有示弱,每天不管有多少活,我只保证在八小时内认真干,到了下班时间绝不加班,这一态度使得公司领导对我相当不满。最后,公司以我不服从领导,拒绝加班为由,对我做出辞退的决定。我当然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来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公司意识到不能强迫职工加班,更无权以职工拒绝加班为理由辞退员工。但我想如果再回到公司工作,领导会给我“穿小鞋”,所以我们后来达成这样的调解协议:第一,公司撤销对我的辞退决定;第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公司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分别给了我们双方。

半个月后,我发现工作非常难找,我想干脆回去干一段时间,等有了合适的工作再走不迟。不知仲裁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撤销仲裁调解,重新恢复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读者

读者朋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且一经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另外,《条例》中还有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生效后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11.借条法律效力合同 篇十一

借条法律效力合同1

借款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个人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及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将该借款资金挪作它用。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乙方第一笔放款时的贷款发放凭证(借款借据,下同)日期为准。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一、浮动利率:

初始贷款月利率为 (按基准利率 浮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利率:

月利率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第五条 计、付利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 日,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及(或)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已设立;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乙方对甲方情况和评估测算的依据没有发生异常变化;

5.甲方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 ;

(2) ;

(3) 。

二、用款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序号

用款计划

金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用款计划如下:

序号

用款计划

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按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四) 。

采用第(一)种用款计划的,若甲方未遵守用款计划的约定延迟用款,则甲方应对应用而未用借款,自借款计划约定用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延迟用款天数 。

采用第(二)、(三)种用款计划的,自可申请用款之日起,甲方应对可用而未用借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可用而未用的天数 。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

(一)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及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由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所提供的提款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要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乙方审核同意后发放相应金额的贷款资金至甲方账户,并根据甲方的支付委托在当天划转至甲方交易对象账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的,甲方要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乙方提供用款记录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资料。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

除下述情形外,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都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交易对象支付:

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停止支付或变更支付方式

如甲方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甲方未按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乙方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或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四)禁止支付

甲乙双方不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事项支付资金,不能将资金支付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须按以下第 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期限届满日一次性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二)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序号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甲方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 个银行工作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甲方未按期还款的,甲方承诺:乙方可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

五、提前还款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分次还款的,提前还款的金额首先用于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按照倒序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有权就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标准向甲方收取补偿金: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金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

第八条 账户管理

一、甲方是否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

(一)是 (二)否

二、如甲方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则账户监管事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或其辖属分支机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上述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 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三)甲方授权乙方对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记录和监督,依据本合同对账户资金使用进行限制,甲方应予配合。

(四)乙方对上述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监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五)甲方承诺按下述第 种方式接受乙方对其收入实施账户监管:

1.将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款项全部存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承诺在其与相关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或收费单据中明确,所有款项直接汇入该账户。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提供相关第三方的书面承诺,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

2.将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款项的 %存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第三方关于保证将应支付款项汇入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书面承诺。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甲方开始收取本条第二款第(二)小点所述收入之日起,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余额在任一时点均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如相关收入为外汇,则按当日牌价换成人民币计算。

(七)甲方从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单笔提款数额超过 万元的,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八)甲方承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余额低于本条第二款第(六)小点约定的最低余额的,将及时采取措施将差额补足。在未补足差额之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从该账户提取任何款项。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资金的 (月/季)流入量不低于 万元。如资金流入量低于上述数额,乙方有权决定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措施:

1.自下 (月/季度)起提高本条第二款第(六)小点约定的监管账户最低余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合同约定数额为止;

2.自下 (月/季度)起降低本条第二款第(七)小点约定的单笔提款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合同约定数额为止;

3.停止发放甲方尚未提取的借款或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已提取借款。

第九条 借款的担保

如为担保贷款,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和支付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借款展期;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借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四)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甲方应以 (月/季)为周期,定期向乙方书面汇总报告借款支付情况。甲方最迟应当于每 (月/季)初 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汇总报告上 (月/季)借款支付情况。

(五)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足以影响乙方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和担保,但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影响日后乙方认为上述行为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时行使本合同所约定的救济措施的权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信用状况下降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住所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发生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七)应当承担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费用等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2.乙方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3.对任何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2.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情形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二)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来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保证人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

(四)抵押人、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或出质人违法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3.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发生权属争议;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五)担保合同及(或)担保物权未生效、未设立、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

(二)甲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或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四)本合同约定的发放、支付借款资金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五)甲方的偿债能力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六)甲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七)甲方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八)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贷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三)按贷款本金的 %按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四)若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第四条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若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第四条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计收罚息和复利,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五)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

(六)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七)行使担保权利。

(八)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与甲方的其他合同。

四、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和支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第十三条 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十四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甲方的声明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甲方(签名及手印):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 理人)

(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借条法律效力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等人因购买房屋,资金不足,特向乙方请求借款。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归还完毕。

二、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在乙方享有的股份分红_______________元作为还款。在此期间,若甲方的股份分红总额不足捌万元的,甲方需将不足部分补齐还给乙方。

三、甲方等人对第一项的借款_______________元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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