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学习心得

2024-10-02

法律基础学习心得(共13篇)

1.法律基础学习心得 篇一

法律基础课学习心得体会

我在课堂内外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德育活动,从小事入手,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入手,严格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强化行为规范指导,充分发挥学生在德育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体性,教育和帮助学生做有教养的人。

1、民族精神教育。将优良道德思想和行为准则与公民道德规范结合起来,根据不同年龄层次学生特点,广泛宣传,反复教育,长期熏陶。以“10.1国庆节”为契机,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以班级评比和各类活动为载体,对学生进行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教育。使学生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需要倡导集体主义,发扬无私奉献精神。要帮助学生正确认识社会上存在的各种消极现象,培养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动员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活动。要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培养培训心理健康教育的师资,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科学性、计划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提供学生喜爱的交流方式,设置并公布校内、校外热线电话,为学生创设便捷的咨询途径,满足部分学生羞与教师见面交谈、求保密求安全的心理需求。

3、强化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以新《守则》和新《规范》为标准,坚持从基础抓起,循序渐进,持之以恒,逐条落实,扎实抓好行为规范养成教育。要把着重点放在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上,重视文明行为的反复训练,通过严格的长期的训练和管理,使学生学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讲卫生、爱劳动、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做到仪表整洁,行为文明,维护秩序,热心公益。教育学生正确认识纪律的意义和作用,形成正确的纪律观念,提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教育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守纪习惯;教育学生懂得法制的性质、意义和作用,提高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依法办事、依法律己的良好品质,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杜绝校园暴力,教育学生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培养“诚信师生”为目标,以“诚信教育、诚信管理、诚信服务”为经,以“诚信行为、诚信制度、诚信文化”为纬,开展诚信教育实践活动,紧紧抓住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制度建设、典型宣传等四个关键环节,把诚信教育工作搞得更好,更有特色,更有成效。对高年级学生进行生理健康教育,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意识,培养健全人格。这些内容将分周逐条分解到晨会、班队上教育,通过每周的监督反馈使学生养成行为习惯。

4、加强法制教育。继续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学校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断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和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5、加强环境教育。巩固我校环境教育这一特色,进一步探索教育途径,开展“五小一大”的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关心环境、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能尽已之力来保护环境,同时以小带大,调动一切力量来共同保护环境。为争创国家级绿色学校奠定基础。

2.法律基础学习心得 篇二

关键词:研究性学习,模式,运用

1. 将研究性学习模式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可行性

(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研究性学习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开放性。基础课作为一门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大学生成长成才道路的课程, 既要向大学生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 强调知识的系统性、理论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同时又要强调在理论逻辑中凸显问题意识,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运用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 能很好地实现基础课的教学目的。

(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研究性学习在呈现方式上都具有问题性。基础课介入教学过程的不仅有认知因素, 而且有情感、意志因素, 并且是以思想认识觉悟的提高、价值结构的变化、情感水平的提升为主要因素, 呈现方式上具有问题性。基础课以接受思想观念, 养成习惯与行为, 培养理想与情操, 形成科学的学习观、价值观、道德观、人生观为主要的学习, 当然还兼顾着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与各种技能的培养。基础课的教学过程就是要不断促使学生在思想上产生顿悟, 促使其品德形成, 这也是大学生成才的过程。这些过程要求学生主动积极参与教学过程, 如果失去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 学生会对自身思想观念发展采取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 课程教学也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与研究性学习在培养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 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开展研究性学习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 让学生在研究性学习中既培养探究问题的能力, 又提升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价值的理性认识, 让他们在课题探究中思考社会现实的重大问题, 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能力。在基础课教学中运用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 可以把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与全面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统一起来, 把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良好的习惯及道德人格修养的能力与学生的其他各种能力统一起来, 符合学生发展的需要, 符合认知规律, 与国际社会对人才综合素质的目标要求相适应, 与我国的人才要求相一致。

2. 研究性学习模式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应用

围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 对于如何改进教学效果问题, 高校广大思想政治教师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进一步完善研究性学习教学模式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运用。将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运用于思想政治课的教学中, 改变学生以单纯地接受教师传授知识为主的学习方式, 为学生构建开放的学习环境, 提供多渠道获取知识、并将学到的知识加以综合应用于实践的机会,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1) 围绕当前大学生的基础课学习状况及学习能力等做全面问卷调研。了解学生对基础课课程的认识、学习态度, 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的接受程度, 了解学生对基础课教学的要求。

(2) 论证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教育学、心理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的可行性。通过认真学习基础课的学科性质及内容体系改革等, 把握课程精髓;通过大量阅读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教学理论书刊, 把教育心理学的知识和基础课的实践教学结合起来。

(3) 研究研究性教学模式在基础课中的具体操作, 包括提出教学原则、设计具体教学方法等。在实际课堂教学中, 教师要明确教学目标, 为学生创设一个自主学习的环境, 然后指导学生将启发、阅读、探究、点评、总结有机结合, 从而让学生像做研究那样, 经历一个“提出问题、研究专题 (独立或探索研讨) 、总结提高”的过程。

(4) 提高基础课教师的理论素养, 以更好地适应实施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任何教学模式要落实到教学中, 体现出价值, 都需要教师的策略指导。

目前, 笔者也在教学班级探索试行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模式, 尝试将研究性学习运用到所任教的班级基础课课堂教学中, 并已初步得到学生的认可。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进行研究性学习模式探索是可行的, 它可以通过组织学生进行专题研究的形式进行, 并将研究成果借用多媒体形式在课堂展示。

参考文献

[1]龙慧灵, 熊黎, 龙海明.论研究性教学与研究性学习[J].社会科学家, 2010 (08) .

3.法律基础学习心得 篇三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习兴趣;师生情谊

作者简介:王莉(1979-),女,山西朔州人,内蒙古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内蒙古?包头?014010)

基金项目:本文系内蒙古科技大学教改基金项目(项目编号:JY2011057)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6-0087-02

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的目的是帮助大学生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正确的法制观,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密不可分的。如何在课堂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对课程的认真学习研究,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逐渐摸索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精心设计第一堂课,以“新”激发学习兴趣

每一课程第一堂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激发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兴趣。因而,作为一名优秀教师,必须重视对第一堂课的精心设计,而如何精心设计好第一堂课?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增加新鲜元素,引发学生的好奇和期待心理,消除他们中学时期形成的对思想政治课的传统认识,确立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教学的新形象,建立起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的吸引力。笔者在上“基础”第一堂课时,首先精心设计了开场白,先表达自己第一次见到同学们的愉快心情,接着以幽默和风趣介绍自己的专长、爱好、经历、性格等,这样从“结缘”角度拉近师生间的距离;其次,精心设计了第一堂课的主要内容;再把整个学期课程的教学方式、考试方式以及对学生的课堂要求进行必要的说明后,把重心落到了“基础”课的重要性上。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式,不是按部就班地讲本课程的重要作用,而是用身边的事例来说明,如针对学生刚入校出现的种种问题与学生进行交流互动,这样既改变了中学时期思想政治理论课“灌输式”的传统讲授方式,又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基础”是一门紧扣时代发展和大学生思想发展的思想理论课,它不仅仅传授一般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在教学中实现“解疑释惑、端正思想”的任务,它对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一堂课就在这种新鲜、愉乐的气氛中结束,热烈的掌声便是学生已经对这门课开始有了兴趣的极好回应,这样就会期待下一节课的开始。

二、灵活选择教学方法,以“活”激发学习兴趣

能否激活学生的兴趣,与教师的教学方法有着密切关系。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教师在教学设计过程中应避免教学方法的单一化,长时间单一的教学方法会使学生对所学的课程产生厌倦情绪,从而抑制了学习的动机和学习的兴趣。“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必须增加灵活性,用活泼多样的方法和形式激发学生的兴趣,比如绪论部分可采取对话互动式教学,让同学们提问,老师回答,类似于答记者问的方式,来解答同学们最为关注的诸如学习、人际交往、恋爱等一系列热点问题。再如理想信念这一章,除必要的一般讲授之外,可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与社会实践教学法。笔者在上“基础课”这一章时,选取了两个案例,一个是刑前对话马加爵案例,马加爵对记者说“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这几年没什么追求,就是很失败”。当记者问到“你还想对同龄的大学生说些什么”时,马加爵说“现在的大学生可能比平民百姓知识水平高,但他们还有更大更多的空间没有抓住,没有去珍惜,希望每个人都过得充实一点,有所追求”。另一个是居里夫人的信念,一生两度获得诺贝尔奖的居里夫人,她在晚年回顾自己的一生时,以《我的信念》为题写下了异常真诚的文字:“生活对于每一个男女都非易事,我们必须有坚忍不拔的精神,最要紧的还是我们自己要有信心,我们必须相信,我们对每一件事情都是有天赋的才能,并且,无论付出任何代价,都要把这件事完成。”这两个案例使大家见证了理想与信念在一个人的成长发展中的重要性。另外,通过社会实践这种教学形式,组织学生参观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等方面成就的展览,帮助学生认清自己的社会责任,确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与坚定信念。这种多样化教学方法,使原本呆板的课堂活起来、动起来了,大大增加了学生的兴趣。当然也可选择其他的教学法,如师生讨论、主题演讲、校友访谈、社会调查、网络学堂讨论、以及多媒体教学等。总之,要根据不同的章节与不同的教学内容,灵活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求新求变的心理,才能使课堂教学生动活泼,更具吸引力、感染力,才能大大激活学生的兴趣。

三、适度延伸教学内容,以“深”激发学习兴趣

教材是教师从事教学的基本依据,但教材绝不是教学内容的全部,而只是教学的凭借和依托,教材只能作为教学的参考,因而教师在备课过程中,既要立足于基本教材,又要进行适度地拓展延伸。每一堂课的拓展延伸都是有针对性的,都是针对教材内容所涉及的具体知识点进行的。如第二章中列举了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雷锋精神、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除此之外,还应该特别强调抗震救灾精神,因为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在当代中国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抗震救灾精神的引入就是对教材内容的延伸,这种延伸可使学生更真切地感受到中华民族精神的力量及伟大;可使学生更深刻地认识到伟大的民族精神不仅源远流长,而且与时俱进;可使学生更强烈地意识到伟大的民族精神需要每一个中华儿女倍加珍惜和大力弘扬。再如第三章要想使学生真正领悟人生真谛,关键要给学生讲明白人的本质是什么这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教材内容明确地给出了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表述,要想使学生真正地接受这一观点,需要对人的本质问题进行适度地延伸,通过对古今中外思想家们从不同角度关于人的本质的探讨,让学生们从比较中选择出科学的答案:人的本质不能孤立、静止地实现和体现,而只能在与他人、与外界的关系中去考察,也即需要把人放在社会这个更大的范围内去考察,这样便使学生易于理解为什么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解释是科学的。在对人的本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学生便会领悟到人生真谛即人生的意义绝不仅仅是活着,更重要的是怎样活着,即如何超越生命本身的生物意义,不断探寻生命的社会意义及价值。总而言之,通过对教材内容的适度延伸,既丰富了教材内容,又使学生在认识上得到了强化,视野上得到了拓展,思维上得到了锤炼,情感上得到了触动,同时通过这种延伸,才能做到对教材内容深入地探究和立体式的诠释,从而从“深”这个角度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四、积极增进师生情谊,以“情”激发学习兴趣

古今中外,无数的教育家都看到了师生间保持亲密友谊的重要性。古罗马最有成就、影响最大的教育家昆体良在一千多年前就已看到正确的师生关系是最重要的。心理学研究也表明,师生关系相容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效果。所以,教师不仅要在教学业务上有所专长,而且在师生关系上要力求走近学生,与他们建立一种和谐融洽的相容关系,达到教师与学生心理上的相容,诱发学生学习兴趣。“基础”课教师要善于抓住时机,充分利用情感因素,积极增进师生情谊,在潜移默化中诱发学生学习兴趣。首先,要在言行上主动积极地加强与学生的接触和交往,大一新生刚入校,人生地不熟,他们特别需要教师的关爱、指导与帮助。教师必须要及时抓住学生这个心理特征,把关爱学生、乐于帮助学生的思想表露出来,并且真正地做到学生思想上的引导者、学习上的帮助者、生活上的关爱者,让学生感受到老师的亲切,从情感上引发学生的共鸣,由“亲其师”继而“信其道”;其次,在教学中,教师要放下“架子”,尊重学生,因为尊重是加强沟通、增进师生情谊的桥梁,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同时还要尊重学生的思想,尽量多地让学生动脑动口、开展谈心、辩论、交换看法,以沟通思想、增进友谊,使学生感到老师是良师益友;最后,教师要充分发挥教学语言的功能,在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的关爱、对思想的解读、以及富有情感的生动讲述等等情感的表现的主要途径是语言,尽量让语言负载最大量的情感信息,同时,教师带有情感的话语,可以引起学生相应的情感反应,可以有效地增进师生间的情谊,并在这种情感的滋润下不断地引导学生产生积极的学习欲望。

参考文献:

[1]张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的创新[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S1).

[2]王蕴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新探[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6).

[3]何燕辉.略论情感教育在高校德育课中的应用[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1,(4).

[4]陆启威.要善于拓展延伸[J].教学课(小学版),2006,(5).

[5]刘书林.《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参考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法律基础学习心得 篇四

的期中报告

12文13班(经济学2班)

成宁宁 20120660201 周四第5节

关于思品课学习质量情况的期中报告

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

大学生活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怎样处理好理想与现实、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自由与纪律、友谊与爱情、学习与工作等关系,怎样做人,做什么样的人,怎样的生活才有意义,怎样的人生追求才有价值······这一系列的人生课题,都需要我们去观察、思索、实践、选择,同时也需要思想上的教育和引导。

在进入大学前,我同大家一样都有接触和学习过《政治思想品德》,已经对这方面有所了解甚至是体会。所以在我领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书籍时,我困惑了,甚至有些好笑的问“我们还有必要吗?”。但在学习后我才明白以前我们学到的原来是那么肤浅,而这门课程却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知识性,这是我从没接触过的。同时它是以马思主义为指导,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要内容,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并且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是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自我修养的课程,对于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 追求远大理想 坚定崇高信念

为我们阐述了远大的,科学的理想与当代大学生成才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号召同学们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并且阐述了理想与实践的关系。这让我更深刻的明白:有梦想,有行动,方能成就自己,奉献社会。同样重要的一点是作为一个中国人,作为一个当代的大学生,我们要继承新时期的爱国主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做忠诚的爱国者,做到: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民主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增强国防观念,以振兴中华为己任。

第二章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

帮助我们深入认识爱国主义这一民族优良传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我们将远大的理想与对祖国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结合起来,继承爱国主义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做新时期忠诚的爱国者。

第三章 领悟人生真谛 创造人生价值

通过较为系统地学习人生观、价值观理论,引导我们深入思考有关人生是什么、人生意义是什么等基本问题,领悟人生真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积极投身人生实践,创造有价值的人生。第四章 加强道德修养 锤炼道德品质

通过学习道德的基本理论知识,帮助我们深刻认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自觉继承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和人类道德文明的优秀成果,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曾在网上热议的话题:老人跌倒到底要不要扶?我认为作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来说要扶起老人。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社会秩序

学习和认识在公共生活中维护公共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特点和作用,了解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帮助我们树立在公共生活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的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通过学习认识职业活动的特点,以及与职业活动相关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自觉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素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做好艰苦创业、实践成才的准备;同时学习与恋爱婚姻有关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帮助我们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通过学习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及运行机制,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帮助我们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学习我国宪法、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帮助我们从整体上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及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学会面对和正确处理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喜欢这一门课的学习,我觉得当今大学生很需要学这一门课程。它重在培养我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我们要为了这一目标而努力,我觉得养成优良思想品德培养法律思维对每一个人一生都至关重要,所以我们要虚心学习善于思考,辨别善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方法。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道德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问题。我要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注重个人的思想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还有这些是不能纸上谈兵的,我们要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自我反省和自我升华,比如思想道德的培养,我们应该了解生活中什么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知道要以什么为荣,什么为耻,比如平常的去做义工、当青年志愿者、去献血等,参加爱心活动,有利于培养我们的道德修养,从中你也会学到很多东西,还有法律。我们最起码要懂得什么是违法的,要了解法律,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法律,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这些我们都要长期坚持下去,使自己不断地完善,才能我们成为一名品行兼优的人。

5.法律基础心得体会 篇五

法律基础这堂课的安排也很新颖,课前演讲1分钟,让我们了解更多关于课外知识,开阔了眼界,也锻炼了我们的胆量和口头表达能力。虽然仅仅是1分钟,带来却是很多益处,再加上法律基础这门课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涉及多种法律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更应该将课内学习与课外学习结合起来。而课前1分钟演讲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真正做到了广博与精深的结合,真是一个不错的安排。

学习法律基础,也让我了解到这门课的学习方法和以往的学习方法不同,不能再依赖以往中学时代死记的办法,因为这种方法再也不适用于现在的大学课堂。“法律基础”课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我们学习“法律基础”课的目的在于应用,要应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知识,积极参加法律实践,在日常生活当中,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这就要求我们要用所学法律知识去解决处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

上面讲到的只是课堂上的收获和学习方法,下面讲讲我对课内知识的体会。如第八章中的诉讼法,其中第二节讲到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超过诉讼时效,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这让我想起曾经在网上看到的一则案例,大体内容是某初三毕业班一位姓刘的女生,9年前上幼儿园时在一次玩耍中,因为带班老师的不注意,使她从楼梯滑下摔断无名指。后来由于幼儿园及时送其到医院,并多次到医院探望,家长很感激,也就打消了要求赔偿的念头。但后来那位女生在毕业填报某音乐学院时却因为无名指留下残疾而不能填报,她的父母才想到要起诉,可是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使用短期诉讼时效,时期是一年。但是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她的损害赔偿。她可以起诉,但法院只能判决她败诉。这则案例无不说明法律知识薄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到那时即使你想挽回也是不可能的了。由此,我们应该学好法律知识,来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

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习感想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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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伴我成长行

刚开始上思修课的时候,我以为这门课与中学时期那些思想政治课差不多,就是在那里扯一大堆大道理,因而我是怀着无所谓和厌烦的心态去听这门公共必修课的。可是,当我看到这门课的第一位授课老师——刘希岩老师的时候,我被她那霸道和犀利言辞所震慑住了。那时我在想:可能这回是我错了吧!在课堂上,她跟我们说道:“在大学,我们首先就要学做人、做好人、塑造人”。在她那一节课的熏陶下,我大概明白了学习这门课是为了让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坚实基础,做到德才兼备。刘希岩老师还提到:“思想可自在,行为不可。自为就是有所选择。”她讲到的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失范问题,让我感触颇深。的确,在中国仍存在许多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违反道德规范和不礼貌的行为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作为拥有五千年文明的古国,究竟因何而变得如此“不堪”,甚至在国外中国人还成为不文明行为的代名词?我觉得不仅仅是学生,那些社会人士都应该认真学习社会公德规范、自觉培养社会公德意识以及努力提高践行社会公德的能力。

在大数据信息化的时代,网络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人际交往交流的渠道。因为网络世界是虚拟的,因而人们的言论就变得特别自由。这就让一些人潜在的不文明因子显现出来。网络谩骂、网络诽谤、网络诈骗层出不穷,各种网络道德问题愈演愈烈,有的甚至触犯了法律。对此,我认为我们应当培养紧迫意识、自我意识,养成网络自律精神,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我们这门课有个很独特的地方就是不止一位老师授课,刘希岩老师只是其中一个。在接受完刘希岩老师有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教育之后,接着我们又迎来了和刘希岩老师一样犀利干脆霸气的老师——胡玲老师。虽然这位老师在课堂中时不时穿插一些她的故事,但她讲的课也是很精彩的。我们都知道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肩负着人们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因此对于中华传统美德,我们应当弘扬和发展它,把历史一直延续至未来,把继承了历史的我们输送给未来。胡玲老师给我们讲述的传统,让我了解到了很多历史课上不曾了解到的东西。刘希岩老师和胡玲老师是我见过最棒的两位老师,她们讲授的不仅仅是课,更是做人的道理。后面的几位老师当然讲的也好,但我仍觉得这两位老师是最棒的。

对于这门课来说,道德这个东西很重要。而道德很“大”又很“小”:说道德很“大”,是因为它凝结着民族性格,展示着社会文明,构筑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持续发展的基础;说道德很“小”,是因为它时时体现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中,真切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但对于道德而言,中西方有着不同的诠释:中国传统道德重集体,重义气;而西方则恰恰相反,他们重利轻义,甚至可以说是唯利是图。即使是这样,我们也不能说他们道德方面有什么问题,因为文化教育不同,价值观也就不同。但其实不同的道德价值观也具有相同的功能:道德可以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及可以实现自律完善。当然,我作为一个中国人自然是推崇中国传统的道德价值观。中国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涵盖了包括中华传统美德在内的各种优良品质。而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有好几点,但其核心是“爱人”。老师也所过“爱由亲始,由近及远”,孔子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亦说的是“爱人”。但现如今又有多少中国人真正做得到这点,变相的“唯利是图”已然发展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连这些基本精神都抛弃了,我们又如何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只有通过自我修养、自我教育,相互促进,将传统美德与自我实践融为一体,内化为自己的东西,才能真正促进自我思想道德境界的提高,而只有人人的思想道德修养都提高了,这个社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下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会更近一步。既然这门课叫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那么法律也是重要的一环。那么何为法律?在我国,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一词看起来高大上,其实它与道德也是有关联的。有一句话说得好;“法律哲学161 王涛

1622110125 ***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出现并不断发展的。卢梭曾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是也不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律信仰是人类走向法治和秩序的必由之路。可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建立法治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法治”,不仅是一种依法办事的活动原则,而且意味着全体民众共同守法、崇法和护法的社会状态。法治国家制度的建立,不仅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前提条件,而且要有普遍的公民法治意识作为人文心理基础。可以说,民主、法治制度演进的历史,也是公民不断争取、维护和行使公民权利的历史,与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发展的历史。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要想实现法治中国梦,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参与和推动。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在中小学法律常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宪法法律和法治理论,提升法律素质。同时也要深刻理解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重要作用,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前面讲到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反应到现实生活中就是严重的道德失范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打个比方,就好像汽车闯红灯,这种行为严重的影响了行人过马路的流畅度及他们的生命安全,这是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同时也是违反交通法的行为。因此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其实也是在尊重道德,一个人如果连法律都不遵守,那还能指望他遵守道德规范吗?当然,道德和法律还有其他的关系: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一个学期的思修课学习虽然是短暂的,但是却让我收获了很多。首先,它帮助我陶冶了思想情操、充实了心灵、认识了自己、确定了人生方向,让我们这些新生在大学里该怎样为人做事处事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人生路标。我从小就是一个内向的自卑的男生,即使有幸考上了西大,我仍是不自信,甚至对自己的未来感到迷茫,也不懂多少法律知识。而上了思修课之后,我似乎明白了一些东西。思修这门我一开始并不认同的课,其实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认为,思想道德修养的学习重点,是在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时代特征、历史使命与成才目标和适应转变、健康成长方面。生活对每一个人而言都是不容易的,把人生划分成若干个阶段,大学似乎是最美好、最重要的一段经历。这门课的第一章,就为我们详细而系统地介绍了大学生活,使我们对自己的大学环境有了全面的理性认识,在一些突入其来的问题,有了应对思想准备和认识方法,起到了引路标灯的作用,对大学生活中的为人处事有了指南和参考。对新生的我们,面临的问题和思想情绪不计其数,环境的陌生、生活的适应、学习的压力、情绪的波动,总能在人最脆弱的时候蜂拥而上,加之我们的心态并不成熟,很容易被困难折倒,进入误区。大学较以往的高中生活相比,完全是一种全新的阶段,少了拘束,自由多了一些;少了督促,自觉多了一些;少了古板,灵活多了一些。这些新的变化要求我们学会接受并且适应转变,健健康康地成长。

7.浅谈法律建构的逻辑基础 篇七

一、法律概念必须明确、统一

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人们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基础和表现, 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 是建立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 对各种与法律相关的事实进行概括, 抽象出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概念。法律概念的形成, 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占据重要地位, 是法律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律概念是人们进行简洁明晰法律思维的基础, 并且只有在法律规定中使用明晰而确定的概念, 法律才能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法律概念必须明确, 就是指内涵、外延要明确, 内涵是说法律概念的特征要清晰, 外延是说法律概念的指向要明确。在一定的法律文件里, 法律概念要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

保持法律概念的明确性, 在法律规范的表述及司法实践的现实中是非常重要的。第一, 它具备认知功能。法律系统在建构和发展中, 以法律概念来标识和区别其所调整的法律现象。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十分繁杂, 法律概念在形成中, 对这些复杂的现象必须分析其内在的特征, 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和整理, 将相同或相似的对象归为一类, 以特定的法律概念表达其不同的特质, 并对现象进行明确的区分。如对“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行为认定上, 我们根据其概念的表述, 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概念分析看, 抢劫罪的内涵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 也就是说, 抢劫罪的特有属性是抢劫者使用了暴力和胁迫手段, 具有了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被害人之所以任其抢走或被迫交出财物, 是因人身受到强烈的袭击, 而失去了反抗能力。而抢夺罪的内涵则与之不同, 其行为不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 而仅以夺取公私财物为目的。若在抢夺时, 致使被害人受伤, 也应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分析, 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第二, 它具备构成功能。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本要素。法律规则和原则在语法结构上表现为一定的命题, 而命题的基础是概念, 概念与概念的连接就构成了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第三, 它具备规范功能。法律规则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 但规则无法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 不能涵盖所有要调整的内容, 此时可以借助法律概念与已有规则的结合, 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所以, 要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 必须具有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 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

二、法律规范必须具有严密性

法律规范, 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 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中的一种。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 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 不仅可以指导实践, 还可以加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能力。法律规范由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组成, 法律规范的内容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应到逻辑思维中就是命题。法学研究的是规范的内容, 逻辑关注的是规范的形式。

表达法律规范的命题有简单命题、复合命题和规范命题。例如: (1)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 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两个命题是简单命题, 在逻辑上具备共同的结构形式:所有S是P。又如: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两个命题是复合命题, 具备复合命题的特征。

法律规范中还有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命题为规范命题。它要求所有人或特定人在假定条件下, 依规则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 (1)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 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这类命题不能用真假来辨别, 只能说它所反映的内容是适当的, 还是不适当的。

法律规范命题在内容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其中, 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原因, 法律后果是二者结合产生的结果, 它们之间可以互相推导, 我们可以由法律后果推导出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 也可以由行为模式和假定条件推导出法律后果。

在法律实践中, 法律规范命题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在现实的法律规范文件中, 二者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分别由几个法律条文来表示。如我国《文物保护法》第19、29、30、31条共同表述了“禁止占有国家出土文物”这一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合法及违法后果。 (2) 一个法律条文, 分别表示不同的法律规范或因素。这在我国《刑法》中十分常见。 (3) 一个法律规范分别由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 (4) 一个法律条文仅规定了法律规范的部分构成要素。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达方式的逻辑结构就是逻辑上的命题形式, 所以, 法律规范命题具有了命题的普遍性特征。遵循逻辑的形式, 借助逻辑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个别、具体中概括出一般的规则, 来保证法律规范的严谨性。

三、法律推理必须遵循逻辑规律

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通过已知的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以及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推理中通常所使用的推理形式有三种: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主要是演绎的三段论推理。以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为大前提, 经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 推出针对个别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即结论。法官做判决实质是运用法律概念来找到大小前提之间的关联, 大前提是以法律概念为核心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小前提的行为或事实要符合法律概念陈述的内容。如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 不适用缓刑。”“累犯”是其中的法律概念, 规范中预设了“累犯”的相应法律后果——“不适用缓刑”, 如果事实中张三符合累犯的条件或特征, 那么根据“累犯”这个法律概念, 就可以将法律规范的效果适用于张三, 得到结论张三不适用缓刑。这样的推理是必然性推理, 只要符合推理的形式, 前提真的情况下, 结论就必然真。

当法官断案时, 可能出现下面的状况, 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 这时可以以早期的判例为依据来总结具有一般性的可适用的规范和原则, 这就是归纳推理, 它主要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创造新的判例时所采用的形式。规则取自个案, 从案件出发找规则, 体现出个体的一般性。当把以前判例的内容适用到后发生的相似的案件上时, 就采用了由此及彼的类比推理。类比推理采用类推原则, 直观形象、说服力强, 同事而同处, 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在实践的应用中, 形式的推理不能囊括法律推理的全部, 在推理中关注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考虑公平、合理、人道主义和道德评判, 来弥补法律的不周、矛盾和缺漏, 这就是法律的实质推理。而由于实质法律推理赋予了司法人员更多的灵活处置的权力, 而不是遵循逻辑的形式, 故而要加强监督, 谨慎地使用。

四、保证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与协调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整个法律体系在宪法的统领下协调一致, 不仅法律体系内部结构严密, 各法律部门内部也要结构完备。运用逻辑的方法, 能够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条文与庞杂的具体案件事实相对应。逻辑演绎方法能够防止司法专横, 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逻辑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 要规范严格、体系完整、司法过程程序化、执行结果强制化。

法律体系的逻辑形式化能保证法律制定的严谨性。运用严格的逻辑思维形式及其规律, 在同类别或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 以及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 杜绝矛盾的思想、抵触的内容, 使用清晰的概念, 准确的语词, 才能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逻辑形式化有利于避免司法领域的随意性。逻辑严密的推理活动使执法者和法官合乎逻辑地从前提推导出结论, 反映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加强了司法活动的公平性。法律体系的逻辑形式化有利于法律理论的完善和发展。在法律理论的研究中, 通过逻辑思维, 对法律理论的内容如对象、性质、根据及其正当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 能够不断地对法律理论作出调整和修正。并且由于自然语言进行法律推理时往往结合了价值的判断, 掩盖了一些错误的内容, 而逻辑准确而形式化的分析拨云见日, 弥补了自然语言表达法律推理时的不严格, 提高了法律理论的精确性。

如上所述, 逻辑思维从形式的角度保障了法律的理性, 但逻辑分析增加了精确性, 却不能必然保证正确性。逻辑的形式推理是对推理的形式有效作出要求, 使之符合思维规律, 但对于实质内容的合理性方面却无法保证, 也就不能保证整个推理结论的正确性。故而实践理性, 注重行动、实践的方法在法律建构中也是不可缺少的。

摘要:逻辑与法律之间联系密切, 逻辑是法律实现正义的重要工具, 逻辑的形式理性保障了法律的价值理性的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统一, 法律规范的严密, 法律推理遵循逻辑规律, 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与协调, 体现了逻辑形式在法律建构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逻辑形式,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推理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 (美) ,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3]雍琦, 金承光, 陈锐.审判逻辑导论[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8.

8.动物权利的法律基础 篇八

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是这十年最频繁的热词。

近些年来,我们提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其实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政府和民间之间的和谐、人伦关系的和谐,还包含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要建设一个环境友好型社会,人与自然首先应当是不分离的。河南省三门峡市在白天鹅保护方面所经历的变化和结果,这就属于典型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过程。

德国的动物保护

对于野生动植物资源怎么进行保护,从历史上和各国来看,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选择是不一样的,

对于野生动物,最早人们是把它当做无主物来看待的,认为它不从属于任何人,就是大自然的恩赐。在古代社会,这等于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那时生存是第一位的,谁先猎捕到动物,谁就取得它的所有权,鱼类、包括林木都是一样的,这是最早认定为无主物的观念和方式。

当社会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现代化的社会以私有制为核心,这个时候没有无主物,都是有主物,有主的怎么办呢?

在这个问题上,近代的德国在野生动物保护上走得相对早一步。德国的《物权法》首先规定了关于“物权”的概念,通俗来说,这个条款认为物就是财产,是民法上的客体,可以任由主体权利人支配。这样,对于自己的私有物,你可以任意宰割,不管是吃掉它,还是消费掉,都是不违法的。

但是在德国《物权法》物权编里,在对“物”进行定义的条款里专门有一个但书,即物但动物除外。这里的动物,不仅仅指野生动物,也包括家养动物。也就是说,这些都不能当成物来看待了,就是采用了“动物不是物”这个观点。

“动物不是物”这个观点其实对于许多学者来讲,也引起来一个疑问,动物不是物那是什么?

德国学者后来给出一个解释,认为动物不是物,意味着它没有伦理上道德上的色彩,而只是记录上的物。动物这种特殊的物,特别是野生动物,它不受《物权法》的调整。既然这样,动物又是否应当接受法律调整呢?德国采取了专门的单行法的保护方式,设立了专门的特别法庭,也有专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则。

因此,德国成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最早提出野生动物保护的国家。而最早提出野生动物保护的人,其实也很奇怪,是一个很臭名昭著的人,是纳粹战犯,纳粹党的二把手格林。

格林很喜欢打猎,也修建了很多庄园。他喜欢小动物,并且作为一个热爱自然、热爱动物的人,他促成了全世界最早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制定。但是这么一个人却对人没有任何感情,格林杀了很多犹太人,这也是让人很玩味的事。

现代动物权利理论与物格

在德国,采取了把动物排除在财产之外,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的方式,那么动物不是物是什么?随着二战后生命伦理的发展,还有环境保护运动如火如荼,动物权利理论就开始浮出水面。

动物权利理论实际上就是动物不是物,那么是什么?动物不是物那就只能当做主体来看待了,就是把动物拟人化来进行保护。这个理论的理论基础,就是动物权利理论。在中国,法学界很多学者是这种观点。

人们传统认为人是有权利的,动物不是主体,所以它不享有权利,它是权利的客体。但按照动物权利理论,动物不仅仅是客体,同时也是主体了,所以要作为人来保护,一些传统法律学者认为这一点难以理解,这样怎么设计我们的法律?

国外很多学者都提出过一些设想。譬如认为动物虽然没有人的意志,没有人的灵魂,就把它当成婴儿,即无行为能力人。国外在实践方面的探索也很前沿,已经有把动物当做无行为能力人来看待。认为一个人拥有他的宠物,但不是宠物的所有人,而是它的监护人。这个人没有权利,只是一种义务,你是为了它的利益,去抚养它,喂养它,就像你的孩子一样。

动物权利理论在国外的这种探索已经相当多,但在中国,仅仅是学者在这十年来在理论上提出来的一个前沿的设想,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新的火花。

在这方面,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曾很有创造性地提出一个理论,就是物格理论,这种理论其实受到动物权利的影响非常大。杨立新认为,人有人格,人又分成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物怎么不能有物格呢?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物格理论,把物也分成三六九等,这个范围比较大,动物只是其中之一,分成纯粹的财产和有人格性的财产。包括有特殊重大人格意义,比方说尸体,比方说器官,但这些其实是物,但他的人格性跟人无法区分。但其中还包括动物,它虽然是一种客体,一种客观存在,但从中折射出的人的一种感情,人的一种对自己的定位。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一种定位,所以按物格理论,动物不是一种统一的财产,不是任你支配的一种东西,要具体化,分成三六九等,这也是一种探索。

杨立新教授的这种物格理论,据作者所知,在学术界还是不太被广泛接受,但我认为至少还是有创意的,从无主物到动物不是物,到动物是不是能作为人,到动物是不是能分为几种不同的等级去进行不同的对待。这样一个过程,从中可以看出学术界、知识界,对这个问题也是在不停地思索,不停地探索,来提供一些知识上的资源,去更好地保护野生动植物。

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基础

当然我国目前的法律相对还是比较传统的模式,从立法上来看,大概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权利的归属上,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其实把动物还是当做财产来看,即传统的所有权模式。比较特殊的是,我国的所有权模式是分开的,是二元的所有权模式,分成国家所有权模式和私人所有权模式。私人所有权就是我们私人养的宠物,农村养的家畜,作为私人财产,一般动产没有特别规定,就按照财产规则。

而像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珍稀动植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这些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再是能够被私人财产权所拥有的了。也就是如果你对它捕猎,进行销售,贩卖,消费,其实就侵犯了国有资产。

除了《物权法》确定归属之外,特别法上我国还专门颁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刑法》中也对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苛以了比较严格的刑事责任,这是对于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但现实中也有漏洞,卫生部正在起草的《动物保护条例》。目前在条例的制定中有一个争议,就是禁止虐杀动物,不仅是珍稀野生动物,还包括非珍稀不受国家保护的像猫狗等。这里面主要涉及的是滥杀的问题。

“禁止虐杀动物”这个条款的出现与现实的刺激有关。众所周知,前两年网络视频上就有“虐猫门”,好多人把猫狗踩、烧,弄死了,令人发指,社会舆论很大。因此,卫生部的这个部门规章里在起草上就考虑加上禁止虐杀动物这一条,但还没有出台。

主张者认为这些一般的动物可以作为私有财产,也可以进行消费,但却不能滥用权利。《论语》中孔子讲“君子不忍杀”,但吃肉时吃得挺香。

反对者的疑问是,虐杀是不是就挑战人类感情的底线了?这个争议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市场经济下,动物饲养业工业化条件下怎么去看待?特别是对于养了就是为了杀的动物,特别像现代化工业养殖出来的猪、鸡、鸭,例如麦当劳、肯德基,对这个条款它可能就构成违法了。这些工业养殖者通过生长素,几天就把动物催肥并且杀掉,养殖环境也是非常拥挤、暗无天日,这构不构成虐杀?所以虐待动物这个条款,到现在还没有出台。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动物保护的基本框架就是所有权加上刑事责任。但是,这个框架在现实中依然面临着诸多争议。

争议一:国有化是否是最优的模式

前文提及的《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确立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属国家所有这个基本原则。其实《物权法》2007年公布之前的历次论证中,大多数民法学者对这一条都是反对的。

反对者主要是认为规定野生动植物归国家所有,只考虑了权利归属国家,却没有考虑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责任和权利是不可能只要一边不要另一边。

法理学上有一条基本常识,是有权利就有责任。假设一个人在野外一不小心被野生动物给咬伤了,按照《国家赔偿法》,这就属于国有资产致人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提出损害赔偿。实践中也有这样的问题,东北虎咬伤人、熊把人弄伤的事件都很多,这时候国家是否应当赔偿?

还有就是可能引起一个荒谬的后果。动物是流动的,例如白天鹅,属于候鸟,它不停地飞来飞去。对于我国的一些栖息地来说,天鹅只是一个过客,它可能飞到西伯利亚,飞到外蒙古。如果按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白天鹅属于中国政府的国有资产,它飞到人家外蒙古,那构成外交纠纷,构成侵略了。中国政府的资产飞入外蒙古、飞到俄罗斯上空,法律上一只野鸭子和一只白天鹅以及一架军事飞机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外国政府的资产。所以这种流动性使得确定所有权在外交上、国际关系上就带来了麻烦,所以很多学者是不太主张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反对国有化的第三个原因就是国家所有,需要国家保护,国家需要承担责任。那么经费从哪儿来,充足不充足?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当然一些经济比较好、政府也重视的地方就有资金投入。像三门峡市关于白天鹅的保护就能投入几十万、几百万的经费。但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人的生存发展都有问题的情况下,要政府提供保护动物的经费会导致很多问题。

所以说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模式是我们现在选择的一个保护模式,但这个模式是不是最优的,是不是存在改进的必要?

争议二:保护动物是不是需要牺牲人的价值

河南省陕县检察院在野生动物保护实践中提到过一个问题:就是在轻刑情况下野生动物保护怎么进行?这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

但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就是逐步轻刑化,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不滥用刑事刑罚。猎杀白天鹅就判了十几年,这在过去的司法环境下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过于薄弱,通过杀一儆百的震慑效应,使大家树立起来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但现在在一个常规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动物保护意识,就是一个综合问题,是一个教育为主的问题。如果仍然科以很重的责任,就会忽视了另一面:人权保护与动物权利哪个重要?

《论语》中有一个故事,一个马棚失火了,夫子跑过来,他不问马烧得怎么样,先问看马的人怎么样,受没受伤。天底下人为贵,和谐社会最核心理念,就是人为本,不能空谈。

如果要通过对人很严酷的制裁去保护动物,在利益考量上就有一个适当的问题。在轻刑化的趋势之下,需要我们检察实践当中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保护动物是不是需要牺牲人的尊严、牺牲人的价值来保护,是不是能够通过其他综合性的方法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动物保护不只是政府的问题

应该说,目前动物保护法律领域的一些争议,某些东西可能过度强调了,但某些东西还是不足,这是现实当中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需要完善的地方。

笔者认为,野生动物肯定不是个人财产,但也不能是国家政府的财产,国家政府的财产也是一种私有权的体现,只不过他不是个人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其实野生动植物这种宝贵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是一种公共财富,跟空气、阳光、干净的水、自然风貌一样。公共财产作为人类的自然遗产,确立了公共财物的观念,公共财物不是无主物,不能任意去获取,而是全人类的财富。把野生动植做这种定性可能更准确一些。

保护野生动物,单一靠政府是不够的。

这时要发挥两个积极性,一个是发挥民间组织和机构的积极性,可以放开权利给一些NGO组织和一些环境保护组织,通过自发的方式去给动物进行维权。特别是经费方面,不能光靠政府,通过税收去保护动物。现在中国也开始进入了一个慈善逐步蓬勃发展的时代,那么在动物保护上,可以考虑通过利用慈善基金的方式使社会民间的财富更能够吸纳起来,再加上政府的财政拨款,共同来通过公益基金法人的方式进行运作。

除了民间组织和基金的积极性,还可以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例如熊猫保护方面就有经验,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实行个人领养制度。这样就不是任意消费掉动物,类似于动物的监护人一样,定期拿出一部分钱照顾它。这样可以通过拟人化的方式激发个人对野生动物的爱心,来增加野生动物和个人的亲和性,能够更紧密地把个人的爱心、个人情趣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大的命题连接在一起,发挥个人的积极性,来更好地保护动物。

所以保护野生动物它不是政府不是某个部门的问题,而是需要我们社会各个层面各种不同阶层共同去关注去投入,去做出贡献的事业。

(作者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根据其在“野生动物保护与检察实践研讨会”上的录音整理)

9.法律基础学习心得 篇九

通过学习这门课之后这门课让我知道了当代大学生所承担着的历史重任与使命。

马克思曾经说过:“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书第6页)尽管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但我们知道,如今的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存在各种社会矛盾。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是所有中国人的事业,更是我们大学生的事业,需要我们共同的不懈奋斗。我们应该把个人追求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振兴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了这门课之后让我更加明确了我的目标并坚定了信念

学了第一章后,我觉得,一个人需要理想和目标来引导,这样的才能实现价值理想。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能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指引我们走什么路,激励我们努力学习。

学了这门课之后我了解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加深了法治观念,增强了法制意识。对法律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之前认为法律只是我们的工具,只有在我们的权益受到伤害时才会拿起它,平时它离我们很遥远。但是,通过学习思修课得知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因为平时树立法律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合格公民。时代要求大学生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

学了这门课之后我学习到了人生观价值观的理论并决定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和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如果说操作系统是电脑的灵魂的话,那么我个人觉得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就是我们的灵魂争取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人是十分重要的。故我决定追求高尙的人生目标因为,一个树立了高尚人生观的人,就能以正确的人生态度对待人生对待生活,始终对祖国和人民具有高度责任感

通过学习这门课之后我了解了许多的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并了解了真正的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10.法律基础学习心得 篇十

思修课是我刚到大学就开始的一门基础课程,作为一个工科生,语言文化方面的课程很少,而思修课就是其中之一。我本以为思修会是一门很枯燥无味的课程。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老师的讲解下,思修课并不枯燥,而是能够带给我很多收获。

初来大学,来到了一个陌生的城市,进入了一个陌生的环境中。高中、初中都已经成为了过去,仿佛一切又都要重新开。刚来大学,却发现与高中时所憧憬的大学完全不同大学的生活确实更加自由,但是自由的生活带来的却是茫然无措。除去上课的时间,剩下的时间就完全没有规划,大部分都在迷茫中浪费掉了。通过思修课的学习,老师在课上为我们讲了大学生活平衡轮,为我们分析了需要做什么,怎样制定自己的大学生活平衡轮,将自己要做的事画成一个圆,分配每件事所用的时间。通过这个大学生活平衡轮,我的生活有了一个基本的规划与方向。

不仅如此,平衡轮还有应用到其他方面,当我们想做一件事时,可以把需要的要素分解成平衡轮,再为每个要素分配比例。这样一来,一个目标就被分解,这个目标就会变得更加容易完成。

除此之外,我还对学习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以前总是认为学习知识就是知道、了解就可以。通过思修课的学习,我了解到了学习是认知,选择,最后利用。学以致用就是讲的这个道理,学习知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知识,如果不能对学过的知识加以利用,那学习的意义就没有了。比如在高中学过的史地政,当初学习这些知识就是为了考试,而当考试一结束,不再用这些知识时,我就早已把这些知识忘了。因此,在大学中,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要对已学过的知识加以利用,不然学习这些知识就会徒劳无功。

11.法律基础学习心得 篇十一

关键词:高职;法律基础;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2-0065-02

在现有的高职院校之中,《法律基础》课担负着众多高职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教学的历史重任,对培养新时代知法懂法,学法守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课程占有重要地位。

针对高职《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教学问题:课程设置错位,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手段落后等,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教师应按照《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特点以及规律,对《法律基础》课程给予合理重视,正确定位,努力提高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成效。具体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即是: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考核评估。

第一,科学设置《法律基础》课程,为学生开设法律基础课,更好的普及法律基本概念。很多学校存在这种现象:对会计专业学生开设《经济法》《税法》课程;对旅游专业学生开设《旅游法基础》课程;对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开设《合同法》等,看似“对症下药”,而事实上导致学生对法律出现认识偏颇和对法律认识不全的现象。笔者认为,不管是开设什么样的法律课程,开课之前必须要学生先学好《法律基础》课程,在《法律基础》学习中,一些法律上的通用概念和基本原理一定先要学生明确,如果不让学生弄清楚这些基本概念或者原理,老师在上其他法律课时要花很大功夫补充解释,譬如:“代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等,一提及学生就很难理解。把握好法律课程的关联性和全局性,把基本理论讲解清楚才便于学生更好学习。

第二,以学生的专业为基准,合理选择教学内容。

在高职《法律基础》的教学中,笔者认为不能以法律专业学生的高度来要求高职学生,高职法律基础课程是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拓宽知识面为目的的,应配合专业教学选择教学内容,以学生的专业为授课基准。

《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内容整合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应当精选教学内容,选择普遍适用的、重要的法律讲给学生听,还要对教材有所补充和取舍。时代变化,法律、法规会经常废、立、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我们所学习的法律教材难免有相对的滞后性,因此一些最新的重要立法就很难及时在教材中及时体现出来。要结合学生将来工作的需要,选择典型的新的案例与所学知识结合起来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教师在讲课中不能只满足于教材,要收集最新的资料,及时的补充给学生,在规定内容教学的课程内容之中,适当延伸教学空间,且巧妙地把法律书面理论变为实际的运用。高职院校对学生的法律教学,更多的是让学生们学会如何学以致用,把书面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如果老师在授课时只讲书本内容,忽略书本与现实生活相结合,这不利于学生掌握所学的内容,同时这也违背了法律课程的教学的基本宗旨。

第三:巧妙运用案例教学来提升《法律基础》课的趣味性和生动性,促进学生的理解与掌握。

法律就其本身而言专业性较强,极度抽象,教师难讲懂学生也难听懂,如果不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将会使得法律课程教学进入一个死胡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是水乳交融的关系。法律过于抽象,学起来固然索然无味,法律课程如果不注重案例教学,那么教学目的是很难达到的,这也是法律教学的一大特色所在。案例教学不但能够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而且把单向教学变为双向的,案例教学也是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的一种有效方式。

案例教学是将生活中的有关法律案例与法律专业理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师可以通过一系列案例的解说,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并与学生共同讨论。案例最好的方式是能与现代化方式有机结合,如给学生们看《今日说法》《法治世界》《经济与法》等一些优秀的法律节目,看完之后结合当堂课的内容请学生谈自己的观点,教师再具体讲解,这样更有助于学生去深刻理解教学内容。

同时可以通过某些案例创立设置课外模拟教学情境,使得课堂教学从封闭型变为开放型。模拟环境会使教学锦上添花。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真实的案例审理,也可以带学生去参观劳教所或监狱等。这种特殊的教学课堂,能使学生亲身参与实践,设身处地的思考问题,学生一定会对法律知识理解更加深刻,学生的法律学习也会大有收获。总之,不要“填鸭式”灌输知识,,否则可能形成“上课记笔记、下课对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完全忘记”的状况。

第四,改革传统闭卷考试的考核方式,多方面对学生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的多样化,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笔者认为应当增加平时作业、论文(课堂案例分析小结)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笔者重点阐述这三种方式:闭卷考试,虽然大多数学生不喜欢,但这会促使学生记牢重要知识点,以点扩为面,十分可取;平时作业,会促使学生课后去查阅资料,自然而然地拓宽自身的知识面,从而达到更好理解教学内容的目的;课堂案例分析小论文不仅可以看出学生有没有用心去理解所学内容,同时也训练了学生思维和语言组织能力,也会使得课堂更富有活力。综合运用这些考核方式,才能使得学生更好地学好法律知识。

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改革还有很多等待我们去探索,也不仅是笔者以上所陈述的四个方面改革及探讨,笔者只是根据平时教学谈点感想。其实,高职学生法律课程的教学质量提升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努力解决,比如还应着眼于构建切实有效的法律课程教学体系等,只有这样才能使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达成素质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和学生能力全方位培养等方面才能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晋,马庆发.高职实践教学的理论基础研究.2011.

[2]张德广,程文琴.“法律基础”课应强调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9.

[3]高雪辉.完善我国高职法律实践教学的对策.中国国贸.2011.

[4]张静茹.让法律基础课成为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推进器.河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学报.2008.

[5]赵红星,国灵华.以就业为导向,加快法律高职教育改革.科技信息.2007.

[6]洪芳.关于高校法学教学模式的重构.科技信息.2007

[7]韩培庆.高职教育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2011.

12.中小学法律基础课程开设论证 篇十二

关键词:权利意识,普法,局限,法律课程

一、现阶段普法教育的局限

在过去20年里, 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的重大保证作用, 所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推动需要全民普法教育作为支撑。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 显而易见的普法薄弱环节使得全民普法教育在我国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无法跟上时代要求。

(一) 公民本身权利意识淡薄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与集权政治, 儒学提出的“义务本位”思想, 被公权力任意操纵, 人们的个体意识和个性被长期压抑, 个人权利被肆意剥夺和扼杀。“君权神授”被披上“合法”的外衣, 从学生接受家庭教育开始, 所做的事情和所接受的事物及观念都是家长认为正确的。潜移默化中, 大部分孩子丧失了认识权利的渴望, 继而丧失了对权利的主张, 开始习惯接受。法律的目的也在于保护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受破坏, 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 使其得以健康顺利的发展。而如果在接受教育之前, 学生就丧失了认识权利的愿望, 法制教育推行的难度可想而知。

(二) 薄弱环节对普法效果制约

在工作实践中, 我们发现普法的受众大多数只是在配合相关单位完成拍摄任务, 或仅仅对实用性较强的普法宣传载体感兴趣, 如:台历、扑克、环保方便袋等。对其中希望能够传递的法律知识却予以忽略。此外, 成年人对知识的批判思维远远超乎大多数人的想象, 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作用有着自己的认识, 对于这部分人的思想改造推行进度十分缓慢。

(三) 对部分公民群体的忽视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加强法制社会建设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 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他又强调:“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公民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需要在一个健康、安宁、向上的环境里茁壮成长, 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很大的可塑性, 如果不抓住时机加以引导, 放任自流, 必然会导致社会问题。而从目前的状况看, 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低下, 加上明辨是非的能力弱, 社会不良风气, 家庭不谐环境, 法制教育体制不完备等原因, 造成了公民违法犯罪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 也引发了法制教育的危机。

二、学界对中小学法律基础课程的呼吁

鉴于法制教育本身较高的要求和开设法制教育的学校本身达到的程度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 众多教育专家、学者、高校法学院教授发表数十篇论文呼吁在中小学开设系统的法律课程。

专家学者们认为, 从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上来看, 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本身的观点和态度及守法的意识, 突出表现在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动机, 即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具备一定的正确性, 并且在探索法律现象的同时能够产生自己相对固定的态度和解释, 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法律制度的了解达到掌握运用基本方法的程度。法律意识和权利主张的培养是在全民普法教育当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而根据教育学当中对教育难易程度的一般规律表述, 应当从幼年便开始灌输并逐渐展开、深化法律意识的培养。所以, 在中小学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在现实层面有一定的需要。

三、课程开设论证

(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优势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对义务教育的全民性做成绩了明确的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条文明确阐述了我国公民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

教育活动不仅具有计划性、组织性和目的性, 能够为普法教育的覆盖率提供充分保障, 并且通过专门的教材, 教师人格对不同教育方式的演绎, 评价制度等, 对学生的权利主张和法律思维产生建设性影响, 为将来的成年公民的法治意识提供了充分基础条件, 这是其他任何社会活动都难以做到的。其次, 学校教育为个体的社会化提供了有利环境。学校作为家庭与社会的过渡区域, 同时也作为正式的社会组织, 内部运行符合社会契约论关于权利让渡与获得的基本理论, 无时无刻不在传递社会的价值准则, 使得校园内部的生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社会现状。

(二) 中小学法律基础课程的迫切性

从近2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据看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比重从23%上升到34%, 并且有逐渐严重的趋势。为提高人们内在的守法意识, 建立思想基础以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 并且基于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适当设定而不与应试必须学科冲突的法律教育已不容等待。

(三) 提高法律人才就业率

据《法制日报》报道, 法科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远低于我国平均水平, 从上世纪末开始, 这一严峻的就业形势已经显现。从2002年开始, 就业形势更进一步恶化, 法科应届毕业生的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全国200多个学科专业中, 2013年, 法学专业的就业率排在倒数第二位, 并在过去的八年间多次问鼎就业率低的“冠军宝座”。

高校每年都会招收大量的学生学习法学专业, 国家对法学教育给予的大量人力、物力等有形资源和政策、精力等无形资源培养法律人才, 最终必然希望这些法律人才能够在社会当中发挥他们的法学思维和功底, 用国家所期望的“投入-产出-收益”模型带动法治建设, 形成良性循环, 增进社会效益。

四、结语

我国面临的转型期社会不仅是在重组文化, 更是在新旧体制的碰撞当中不断冲击人们固有的观念。解放思想和挣脱枷锁的过程中, 国家主导的新旧体制更替需要一定的时间冲突和博弈, 才能到达平稳过渡期。所以首先大胆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无论是从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还是促进法律人才的就业, 中小学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都有其客观存在的现实意义性。

参考文献

[1]赵胜营.农村留守学生犯罪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论坛, 2006.

13.学习法律的心得 篇十三

劝酒――中国人的好客之礼,在酒席上发挥的淋漓尽致,人与人的感情交流往往在敬酒时得到升华。中国人敬酒时往往都想对方多喝一点酒,以表示自己尽到了主人之谊,客人喝得越多,主人越高兴,说明客人看得起自己。其实不然,大家知道,酒喝过量了,不但容易喝醉,在现实生活中的很多聚会或者酒席,大家喝酒都对身体伤害较大。所以说,朋友在一起喝酒时,最好点到为止,不要喝得太多,更不要喝醉。但是,往往有那么一些人,喜欢趁着气氛,不停地劝酒

常言道:”酒逢知己千杯少。“但实际上,喝酒只是一种形式,真正起作用的还是推杯换盏间的溢美之词。只要你知晓祝酒、劝酒的技巧与方法,并加以适当运用,就能”喝“出氛围、”喝“出名堂。朋友聚在一起吃饭,免不了会喝些酒。而当喝到一定阶段时,对方可能会劝酒。

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应该怎么办呢?

劝人饮酒有如下几种方式:真诚地向大伙建议聚餐喝酒要点到为止。朋友在一起聚餐吃饭时,总有些人想显示喝酒的本领,这些人也喜欢在饭桌上耍耍酒劲。因此,喝酒之前,可以先向大家建议喝酒点到为止不要过量喝。因此遇到耍酒劲的人劝酒,要特别小心,要对大家公开讲喝酒只能点到为止不能过量、更不能喝醉。

直接有礼貌地拒绝。如果对方总是不厌其烦地来喝酒,这个时候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之下,只能有礼貌地拒绝喝酒,并且无论对方怎么劝也不喝。须知,喝酒本身有一定的危害,喝酒过量危害很大,如果喝醉了危害不可估量。千万不可逞强喝酒,千万不能让人牵着鼻子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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