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行为

2024-09-22

建筑市场行为(精选10篇)

1.建筑市场行为 篇一

合建监管[2013]25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严格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标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市级监管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实行通报批评和信用扣分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主体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通报批评,并上报市城乡建委依据《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信用扣分处理。

(一)建设单位

1、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

2、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

3、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的。

4、未按规定委托监理的。

5、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6、存在指定分包队伍的违规行为。

7、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单位

1、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的。

2、项目经理超出执业范围和执业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3、未按要求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的。

4、未依法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备案的。

5、分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的。

6、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对务工人员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8、未按要求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农民工教育工作未落实的。

9、同一项目农民工教育应知应会抽考两次不合格的。

(三)监理单位

1、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的。

2、未在资质类别和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的。

3、外地监理企业未取得《进肥备案证书》,擅自在肥开展监理业务的。

4、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不符合要求的。

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6、未对进场施工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的。

7、未按要求报送在建项目市场行为信息的。

二、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实行停工整改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暂停施工3天,进行全面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停工整改的,上报市城乡建委进一步处理。

1、建设单位存在肢解发包工程行为的。

2、施工单位存在不具有相应资质(含外地企业进肥备案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行为的。

3、建设单位存在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行为的。

4、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工程或转包工程或出借资质证书行为的。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下达的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

三、严格实行“红、黄”牌警告曝光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挂黄牌警告,并上“合肥建设网”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信息,曝光期限为6个月:

(1)、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强行施工的。(2)、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

(3)、同一项目连续三次农民工安全生产常识抽考不合格的。

2、工程项目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野蛮违章施工,拒不整改的,一律挂红牌警告,并上“合肥建设网”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信息,曝光期限为1年。

特此通知

2013年5月6日

2.建筑市场行为 篇二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向纵深推进和世界经济复苏缓慢的情况,扩大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及产品转型,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同时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发展仍然处于中期发展阶段,特别是农村新民居工程项目的蓬勃发展,到处都是建筑工地,随处可见塔吊林立,对建筑行业而言,确实是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同时对建筑行业管理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为在某些地区的建筑市场中,存在很多不良行为确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应当整顿规范,行业整体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并非言过其实,或老调重弹,否则中国某些地区的城镇化建设和新民居建设项目将可能留下严重隐患或永久新缺陷,这不仅会给地方改革开放建设事业的成果罩上一层阴影,同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相关事业和成果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1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主要表现

在不少地区建筑市场的招投标工作中,由于建筑业分包和挂靠的情况仍然存在、承包企业的项目部数量任意膨胀的原因,导致投标竞争激烈和压级压价情况非常突出,更特别的是在某些地区的特殊项目中,开发建设单位竟采取以垫资数额多少作为企业参与项目投标资格预审的先决条件。很多工程项目迫使承建单位以经营利润极低,甚至无利润可图或保本经营,去占领建筑市场的一席之地,以便保留承建队伍的组织建制,有利于催要已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工程拖欠款。

由于开发建设单位绞尽脑汁为了少缴纳各种规费,基金,甚至税费,多数会将一个整体开发建设项目划分为多期设计、多期开发建设和分段招投标,因化整为零后,分段建设项目的规模均可以降低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承揽企业的资质级别,同时选择的范围相对大些,而实际上是开发建设单位在有计划、有预谋的从前期工作上有意降低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达到降低建设项目成本之目的。

由于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造成不少小型企业惨淡经营,因留不住与所承接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所以只能保留少量技术业务骨干做招牌,凡遇到承接项目参与投标竞争时,都是选用由这些少数技术业务骨干组成的项目部的招牌去进行竞标,等企业一旦中标后,则另行组织一班人员作为真正实施管理的项目部成员,或者用极少数有证书的人员在主要管理岗位,以应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而实际上真正懂技术、懂业务管理的人员根本不可能安排从事众多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而现实中仅有的几个专门作为企业招牌的业务骨干,也确实不可能有富余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每个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工作,更不可能会全身心地投入到项目施工活动的具体管理业务中,结果是在招投标时经用户认可选择的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实际项目具体实施时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张冠李戴,而有资格证书的人才在编制不在岗位,而在岗的人员是既无名字也无证书。

众所周知,在近十年来,全国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几乎依赖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是中国正好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高峰期,因此,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已成为各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所以建设项目遍地开花,录用技工随地就抓,特别是自2010年以来,竟然出现了人工费突飞猛涨,被招的技工未经培训直接上岗的用工荒情况,形成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技工人员跳槽频繁,不断轮换,不安心工作,造成在新接工程项目后,根本不可能按正规方式进行招聘报名和考试筛选,择优录用技工人员,而是到处招兵买马,来应聘者就录用,更谈不上试用期观察,完全抛弃了应进行专业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相关特岗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而直接进入实际操作岗位工作。

2“多因一果,必得其所”

经过调查了解和观变,不少地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决策者多数是通过经营建材或是其他商品而发了家的商人,因此在他的思维方式上,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一种企业的理念去经营的人只有少数,作为一种事业去经营的人甚至更少,而多数仍然是根据自身发财起家的经商做法,唯利是图,投机取巧,无孔不入。只要能赚钱,怎么省钱省工、节约建设成本就怎么干,同时在用人上,不是公开录用懂业务、会管理的人才,而是各个股东根据股权大小在各个相应的管理岗位上安排上自己家人、亲朋好友,各自为政,相互扯皮、嫉妒踢皮球,本应该很简单的问题久拖却得不到解决。由于各部门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业务水平差,素质不高,所以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以节约项目建设成本为由,经常出现投机取巧,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不正当做法。

因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经营困难,特别是新开工项目要求垫资和已竣工项目仍然拖欠工程款,造成企业无力投资购置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正规厂家的主要材料,同时也无实力留住具有专业技能的施工队伍和有业务管理水平的人才,更谈不上在培训技工队伍上去投资和花费精力、去注重企业职工的业余文化建设。因此,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产生管理混乱、无序施工、随意盲干、野蛮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现象必在预料之中。

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正确对待和解决提高各专业技工队伍业务素质和管理人员的水平、使经营者首先认识到,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质量、品牌和信誉,同时更离不开员工的辛勤劳动和努力工作,而让员工也能清楚,他们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的改善也离不开企业市场占有额与施工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促使员工自觉树立企业兴则我荣,企业衰则我耻,我与企业同命运,共存亡的思想意识。单靠老板与员工之间雇佣与被雇佣的训斥关系和上下级之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员工又怎么可能心情舒畅地尽心尽力去做好工作呢?如果员工不能聚精会神、集中精力去具体操作各工序和各环节上的每一项工作,开发商们费尽心血构思的美好蓝图又怎么可能会变成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产品呢?

3 提高认识、改变理念,同舟共济、实现共赢

总之,作为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工程特殊产品的企业家们,毫无疑问都非常清楚,企业发展壮大的核心竞争力理所应当是树立质量品牌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这更是企业赢得用户信任、取得用户认可、获得建筑市场更多的份额的根本保证。

3.最文艺的市场行为 篇三

中国自古有之的卖大力丸表演,应已具备了现代广告学的一切元素。其根本是,这位卖大力丸的人若不在胸口碎块大石的话,或许一粒大力丸也卖不出去,正落个竟不为其产品打广告的现代企业的遭遇。某种程度上,在这场售卖仪式中,胸口碎大石业已喧宾夺主—驻足围观、不惜喝彩的人群中没几个需要服用大力丸的,但当表演者拂去胸口石屑,一跃而起,奉出大力丸,掀开整场表演的本质时,若大家纷纷转身就走的话,实在有悖我们礼尚往来的传统道德。这就像看到或特别有创意,或成本极高的广告时,观众会对自己做出“买一件这样的产品也无妨”的暗示一般。

令人愿意去买自己并不需要的东西,应是高段位广告的标志之一。广告本身带给我们的享受,已经偿付了对“买不需要的东西”的心理抵御,它对购买的蛊惑和怂恿,就此出现在另一个维度上。英国《shots》杂志汇集全球顶级大众电视广告创意,其附带的DVD在内地碟市一度风靡,观众们在单纯地将之作为视觉饕餮之外,还把看谁先找出来某则广告短片内容与其推销的产品之间的关系,当做了有趣的智力比赛—有时,人们绞尽脑汁也找不到两者间的关系,只好妄测这种毫无关系亦隶属广告美学;或者说,短片本身艺术上的莫测和精妙,已经偿付了观众“找不到它与产品间的关系”所导致的智力受挫。

胸口碎大石令人会联想到强壮的体魄及至大力丸,但在碎石的间隙,卖者还会喷火,或讲几则亦可用于智力比赛的荤段子,这些表演跟大力丸的关系则委实难辨。人们不知道为什么看到喷火就会购买大力丸,但他们确实这么做了。

由此,至今依旧保持在王婆卖瓜水准上的国内广告,不止于对观众智商,对观众审美来说,也是一种蔑视。

4.建筑市场行为 篇四

作者: 来源: 武汉建设 日期: 2007-10-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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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2007〕248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各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中介机构,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检察院、监察局、工商分局,市建管各站(办):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市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武汉市监察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与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代建、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各类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行为,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代建、施工图审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的交易和建筑活动。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经区(含开发区、东湖风景区,下同)及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前款所称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和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纳入省、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对应记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详见《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6个月。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良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维持原处理意见的,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记入相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公布,供有关单位查询。

第八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按规定向申请查询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对查询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请求的,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复核结果。

各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核、申诉(不含刑事申诉)法定时效期满,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审、复核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对查处案件中涉及的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不良行为,分别以检察、监察和工商建议等形式,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违法违纪案件有关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记录与公布结果。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2年的信用档案有关情况,包括有无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期限的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以招标形式发包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其中对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

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专项审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 外地来汉企业进入武汉地区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必须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记录证明。外地来汉企业及人员在汉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该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12个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布期限24个月。

第十二条 经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

(一)对有不良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一并作出公布期限的决定。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限作为公布期限。

(三)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公布期限为18个月至36个月。

(四)对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36个月。

第十三条 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或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查处机关可以提出缩短公布期限或免予公布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布期满即自动撤销。在公布期间能主动整改、挽回影响的各方主体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或机构申请缩短公布期限,经审查合格并报原批准公布部门批准后方可缩短公布期限。

第十五条 对于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间还应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受公布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评标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活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不得参加相关的中介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建设业主不得组织招标活动;其他工程,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当年内被公布的不良行为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不授予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技术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当年内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取消该企业评先资格,不授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和称号;同时,对其在武汉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连续三年有不良行为被公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中介机构,市属企业不予升级或建议降低资质等级,中央、省属在汉企业限制其营业范围,外地来汉企业注销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登记资格。

(四)执业人员对公布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洁承诺制度,承包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载明廉洁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及时通报建筑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及时逐级上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协调研究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处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通、园林、水利、环保等专业建设工程,以及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

附件

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种类及条款

一、建设单位(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项目代建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1、商业贿赂行为;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3、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

4、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含二次设计);

5、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7、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8、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0、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11、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

12、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3、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1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15、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16、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7、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19、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20、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21、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22、其他不良行为。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23、商业贿赂行为;

24、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5、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26、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27、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28、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9、工程勘察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30、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31、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32、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33、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

34、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

35、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

36、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参加验收;

37、其他不良行为。

三、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

38、商业贿赂行为;

39、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40、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41、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42、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43、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4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45、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4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47、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48、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49、当事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四级以上工程安全事故; 50、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5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52、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53、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5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55、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56、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拒不整改的;

57、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未按要求进行检测;

(3)施工资料与现场不同步或编制虚假资料。

58、文明施工不良行为: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打围、未实施封闭作业。打围未达标或在围墙外堆放工程建设材料、建筑施工渣土的;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道口未按要求和标准进行硬化,未设置冲洗沉淀设施,或冲洗不达标,造成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

(3)施工现场砂、石料、水泥,建筑垃圾堆放未进行覆盖,造成尘土飞扬的;

(4)在市政府规定的禁止施工时间内(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不含经职能部门批准的)施工,造成噪音扰民现象的;

(5)结构主体立面及道路施工封闭严重破损不达标的;

(6)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7)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它不文明施工行为的。

59、其他不良行为。

四、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60、商业贿赂行为;

6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6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63、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 6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65、伪造、涂改资质、岗位证书或年检记录;

66、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67、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68、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9、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70、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71、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 72、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 73、其他不良行为。

五、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74、商业贿赂行为;

75、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76、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77、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 78、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79、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80、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 8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8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83、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 84、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85、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6、其他不良行为。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 87、商业贿赂行为;

8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89、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90、采用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9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92、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9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94、泄露标底或技术经济秘密; 95、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96、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

97、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98、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99、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

100、不在成果文件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101、其他不良行为。

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不良记录: 102、商业贿赂行为; 103、私下接触投标人;

104、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0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106、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107、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108、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故缺席; 109、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110、其他不良行为。

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111、商业贿赂行为;

5.市场行为承诺书集 篇五

一、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鉴)

1、总包合同(有备案印鉴章):中标通知书、项目经理变更资料 、

2、经备案的专业分包合同清单:补桩基合同、备案

脚手架合同、大型设备租赁

3、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清单:补南通建总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合同 、备案

二、总、分包单位资质资料(年检有效时间内)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资料

1、项目经理部成立通知、项目岗位人员机构表

项目岗位人员调动通知、项目部技术人员聘用书

项目部在岗岗位人员组织机构动态表

2、项目经理证书、安全B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3、项目在岗人员(五大员)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记录表、工资发放复印件(南京分公司整理)、配合考情表

4、特殊工种花名册(塔吊、人货电梯司机、指挥、电焊、电工、等)及有效期内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四、项目劳务人员资料:

1、工人实名制花名册

2、工资发放记录复印件

五、工程款支付证明

1、总包单位收款证明:工程款往来表、资金审批表、网银记录、工程款发票

2、专业桩基委托建设方付款证明

3、劳务工程款收据(劳务公司收据) 收集:劳务公司与集团公司关系证明

六、主要材料、设备、大中型机械采购、租赁合同、发票证明

1、主要材料合同清单:钢材、混凝土、模板木材等

2、主要租赁合同清单:塔吊、电梯

6.组织市场和购买行为分析 篇六

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中国古语)

引例:日本与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政府准备在雅加达附近招标建一个水泥厂。一家美国公司上交一份建议书,其中包括选择厂址、设计工厂、招聘建筑工程队、调集材料和设备,最后交给印尼政府一个建好的工厂。另一家日本公司,在拟订建议书时,除包括以上各条款之外,另外还雇用和培训工人,并通过其贸易公司替该厂把水泥向国外出口,用该厂生产的水泥修建一些通往雅加达的公路,在雅加达建一些办公大楼。尽管日本的建议书耗资较多,但该建议的吸引力更大因而中了标。组织市场:

定义:指工商企业为从事生产、销售等业务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和非营利组织为履行职责而购买产品和服务所构成的市场。简言之,组织市场是以组织为购买单位的购买者所构成的市场,是消费者市场的对称。

组织市场包括生产者市场、中间商市场、非营利组织市场和政府市场。

1、生产者市场:指购买产品或服务用于制造其它产品或服务,然后销售或租赁给他人以获取利润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林业、渔业、采矿业、建筑业、运输业、通讯业、公共事业、金融业、保险业和服务业等。

2、中间商市场也称为转卖者市场,指购买产品用于转售或租赁以获取利润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

3、非营利组织:泛指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成员,不属于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而独立运作,发挥特定社会功能,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以推进社会公益为宗旨的事业单位与民间团体。

4、政府市场是指为了执行政府职能而购买或租用产品的各级政府部门。政府是特殊的非营利组织。政府通过税收、财政预算掌握了相当部分的国民收入,形成了潜力极大的政府采购市场。组织市场及其分类(图)组织市场购买者的特点

1、市场结构和需求特性。

①组织市场购买者的数量要比消费者的数量少得多,而购买规模却大得多。如发电设备生产者的顾客是各地极其有限的发电厂,大型采煤设备生产者的顾客是少数大型煤矿,某轮胎厂的命运可能仅仅取决于能否得到某家汽车厂的订单。或者有时一位买主就能买下一个企业较长时期内的全部产量,又是一张订单的金额就能达到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

②组织市场的购买者在地理位置上更为集中,以至于这些区域的业务用品购买量占据全国市场的很大比重。例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等城市和苏南、浙江等地的业务用品购买量就比较集中。

③组织市场购买者的需求具有派生性,也称为引申需求或衍生需求,即最终取决于消费者市场的需求。例如消费者的饮酒需求引起酒厂对粮食、酒瓶和酿酒设备的需求,连锁引起有关企业和部门对化肥、农资、玻璃、钢材等产品的需求。

④组织市场的需求弹性小。(原材料的价值越低或原材料成本在制成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其需求弹性就越小)例如在酒类需求总量不变的情况下,粮食价格下降,酒厂未必就会大量购买,除非粮食是酒成本中的主要部分且酒厂有大量的存放场所;粮食价格上升,酒厂未必会减少购买,除非酒厂找到了其它代用品或发现了节约原料的方法。

⑤组织市场的需求波动大

2、专业人员采购:产品专用性强,技术服务要求高。

3、购买决策的参与者多。

4、直接采购:直接向供应方采购,不经过中间商环节,价格昂贵或技术复杂的项目更是如此。

7、互惠贸易:例如造纸公司从化学公司大量购买造纸用的化学物品,化学公司也从造纸公司那儿大量购买办公和绘图用的纸张。

8、租赁业务:对于机器设备、车辆等昂贵产品,许多企业无力购买或需要融资购买,采用租赁的方式可以节约成本。

购买行为与所处营销策略(图)生产者购买决策的参与者

1.实际使用者:生产者用户内部使用这种产品或服务的成员

2.影响者。

3.决策者。

4.采购者。

5.信息控制者:比如接待员、电话接线员、秘书、门卫等可以阻止推销者与使用者或决策者接触

影响生产者市场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图)环境因素→买方的发展战略

组织因素→买方的决策组织与程序

人际因素→买方的决策角色及相互影响关系 个人因素→买方决策者的决策取向与偏好 生产者购买行为的主要类型

1.直接重购。即企业的采购部门根据过去和许多供应商打交道的经验,从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供货企业,并直接重新订购过去采购的同类产业用品。(这是最简单的购买类型)

2.修正重购。即企业的采购经理为了更好地完成采购工作任务,适当改变原先所购产品的规格、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后再行购买。用户会与原先的供应商协商新的供货协议甚至更换供应商。原先选中的供应商感到有一定的压力,会全力以赴地继续保持交易;新的供应商感到是获得交易的最好机会。

3.新购。即企业第一次采购某种产业用品。这是最复杂的购买类型,新购产品大多是不常购买的项目,如大型生产设备,建造新的厂房或办公大楼,安装办公设备或计算机系统等。(最复杂的购买类型)

在直接重购情况下,产业购买者要做出的购买决策最少;而在新购情况下,产业购买者要做出的购买决策最多,通常要做出一系列的决策。即决定:产品规格、价格幅度、交货条件和时间、服务条件、支付条件、订购数量、可接受的供应商和挑选出来的供应商等。生产者购买决策过程(图)中间商购买类型

1、新产品采购。中间商先考虑买与不买,再考虑向谁购买,中间商会通过对该产品的进价、售价、市场需求和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在作出决定。

2、最佳供应商选择。中间商已确定需要购进的产品,在寻找最适合的供应商。这种购买类型与以下情况有关①各种品牌货源充裕,但中间商缺乏足够的经营场地,只能选择经营某些品牌②中间商打算用自创的品牌销售产品,选择愿意为自己制造定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国内外许多大型零售商场都有自己的品牌。比如沃尔玛、屈臣氏、丝芙兰

3、改善交易条件的采购。指中间商希望现有供应商在原交易条件上再做些让步,使自己得到更多利益。如果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真多或其他供应商提出了更有诱惑力的价格和供货条件,中间商就会要求现有供应商加大折扣、增加服务、给以信贷优惠等等。他们不想更换供应商,但会把这作为施压手段。

4、直接重购。中间商的采购部门按照过去的订货目录和交易条件,继续向原先的供应商购买产品。中间商在市场中的作用

1、中间商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重要环节。

2、中间商从客观上为生产者剥离了部分销售风险。中间商的产品采购策略

中间商购买决策过程:

1、认识需要

2、确定需要

①独家产品。销售的不同花色品种的同类产品都是同一品牌或由同一厂家生产。

②深度产品。销售的不同花色品种的同类产品是由不同品牌或不同厂家产品搭配而成。③广度产品。经营某一行业的多系列、多品种产品。例如,电器商店经营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VCD、DVD、EVD等。

④混合产品。跨行业经营多种互不相关的产品。例如,某商店经营电视机、电冰箱、服装、食品、鞋帽等。

3、说明需要。说明所购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和购进时间,写出详细的采购说明书,作为采购依据。

4、物色供应商

5、征求供应建议书

6、选择供应商

7、签订合同

8、绩效评价 影响中间商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采购者的购买风格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1、忠实采购者。忠实采购者是指长期忠实地从某一供应商处进货的采购者。这种采购者对供应商是最有利的,供应商应当分析能够使采购者保持“忠实”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使现有的忠实采购者保持忠实,将其他采购者转变为忠实的采购者。采购者忠实于某一渠道的原因有多种:

首先是利益因素,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和交易条件感到满意或未发现更理想的替代者。其次是情感因素,长期合作,感情深重,有过在困难时期互相帮助的经历,即使对方偶有不周之处也不计较,即使其他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交易条件与之相同或略优,也不愿轻易更换。

再次是个性因素,该采购者认识稳定,习惯于同自己熟悉的供应商打交道,习惯于购买自己熟悉的产品。

2、随机型采购者。习惯于从事先选择若干符合采购要求、能满足自己长期利益的供应商中随机地确定供应对象并经常更换。对于这类采购者,供应商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提供理想的交易条件,同时增进交流,帮助解决业务的和个人的有关困难,加强感情投资,使之成为忠实的采购者。

3、最佳交易采购者。力图在一定时间和场合中实现最佳交易条件的采购者。

这类采购者在与某一供应商保持业务关系的同时,还会不断地收集其他供应商的信息。一旦发现产品或交易条件更佳的供应商,就立刻转换购买。一般不会成为某一供应商的长期顾客,除非该供应商始终保持着其他竞争者无法比拟的交易条件。这类采购者一旦发现产品或交易条件更佳的供应商就立刻转换购买,购买行为理智性强,不太受情感因素支配,关注的焦点是交易所带来的实际利益,供应商若单纯依靠感情投资来强化联系则难以奏效,最重要的是密切关注竞争者的动向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随时调整营销策略和交易条件,提供比竞争者更多的利益。

4、创造性采购者。经常对交易条件提出一些创造性的想法并要求供应商接受的采购者。对于这类采购者,供应商要给予充分尊重,好的想法给予鼓励和配合,不成熟的想法也不能讥笑,在不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接受他们的意见和想法。

5、追求广告支持的采购者。把获得广告补贴作为每笔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首要目标的采购者。重视产品购进后的销售状况,希望供应商给予广告支持,扩大影响、刺激需求。对于这类采购者的要求,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力所能及或合理的限度内,供应商可考虑给予满足。

6、斤斤计较型采购者。是指每笔交易都反复地讨价还价,力图得到最大折扣的采购者。这类采购者自认为非常精明,每笔交易都要求对方作出特别的让步,一些蝇头小利也不放过,只选择价格最低或折扣最大的供应商。与这类采购者打交道是比较困难的,让步太多则无利可图,让步太少则丢了生意。供应商在谈判中要有耐心和忍让的态度,以大量的事实和数据说明自己已经作出了最大限度的让步,争取达成交易。

7、琐碎型采购者。是指每次购买的总量不大,但品种繁多,重视不同品种的搭配,力图实现最佳产品组合的采购者。供应商与这类采购者打交道会增加许多工作量,如:算帐、开票、包装、送货等等。应当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不能有丝毫厌烦之意。

政府购买者行为

一、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的范围非常广泛,按照用途可分为军事装备和物资、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办公用品、日用消费品、劳保福利用品、政府储备物资和其他劳务需求等。例如,政府为加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设而进行的各种建设物资的采购,用于该地区行政部门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入(采购钢材、交通运输设备,租用劳务等),政府对战备物资的采购等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市场与非营利组织市场存在差异,在某些采购中,要区分出非营利组织采购和政府采购。

二、政府市场的购买行为

(一)政府市场购买过程的参与者

各个国家、各级政府都设有采购组织,一般分为两大类:

1.行政部门的购买组织。如国务院各部、委、局;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各厅、局等,这些机构的采购经费主要由财政部门拨款,由各级政府机构的采购办公室具体经办。

2.军事部门的购买组织。军事部门采购的军需品包括军事装备(武器)和一般军需品(生活消费品)。

购买行为特点

经费既定

强调价格

公开招标采购

大宗业务手续繁杂——往往需要经过几个部门批准,有的还要反复论证

(二)影响政府购买的主要因素 :

1、政府采购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2、政府采购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经济疲软时期,政府会缩减支出,经济高涨时期则增加支出。

3、政府采购受到国内外政治局势的影响。战争时期,对军备开支和军需品需求就大;和平时期,对建设和社会福利支出就大。

4、政府采购受到其他非人力因素的影响。国内外各类自然灾害、疫情会使政府用于救灾的物资、赈灾的资金及援助大量增加。

(三)政府采购者的决策过程

1.公开招标。政府通过公开发布需求信息,然后邀请那些符合条件的供应者参加投标,按照物美价廉的原则与中标者签约成交。

7.资本市场的行为金融研究评述 篇七

一、资本市场的行为金融研究视角文献回顾

(一) 现代金融学发展对投资者行为和资本市场的探讨。

在这一阶段主要沿确定条件下投资者的行为研究到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者行为的模式研究演进。确定条件下投资者的行为假定条件相对苛刻, 投资者以最大化效用函数为最终投资目的;而不确定条件下投资者行为建立在冯·诺依曼—摩根斯坦效用函数的基础上, 用均值方差等数理工具来分析投资者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在此基础上, 学者们展开了研究。法国数学家Bachelier (1900) 指出商品价格是随机游走的。Kendall (1953) , Roberts (1959) , Osborne (1959) 等人相继对该观点进行阐述。1965年Fama回顾了股价行为的已有文献, 并指出有足够证据证明股价随机游走理论, 在Samuelson (1965) 和Harry Roberts (1967) 的研究基础上, Fama (1970) 最终确立有效市场假说, 即资本市场有效是指无法利用信息来获取高于平均的回报。“有效市场假说”奠定了现代金融学的理论基础, 随后金融理论就是在此基础上蓬勃发展起来的。Markowitz的“现代资产组合理论”、Williams的“净现值估价模型”、Sharpe、Linter及Mossin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Ross的“套利定价模型”、BlackScholes的“期权定价理论”等基础理论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些理论构筑成现代金融理论基石。学者们对投资者行为和资本市场的研究主要是建立在上述理论基础上, 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 结合上述理论对投资者行为和资本市场效率展开论证。资本市场效率在于资本市场能否完全反映各种与市场有关的信息, 即股票的市场价格能否消化和反映市场中的所有信息, 通过定价机制来提高投资者理性预期能力, 规范其投资行为, 客观上为资本市场进行资金配置提供重要参照。从这个角度出发, 对资本市场效率的考察实际上就是对市场行为和资产定价模型的考察。威斯特和惕尼克 (1975) 在法玛关于资本市场效率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 将资本市场效率分为两类:外在效率和内在效率。罗宾逊和怀特曼从更为广泛的视角将金融市场效率分为运行效率和配置效率。贝恩则将金融体系效率区分为微观经济效率和宏观经济效率。同时, Womack (1996) 认为投资分析师的预测具有很高的信息含量。Iakonishok和Maberly (1990) 发现投资者在周一将相对增加交易。Biasand andt arks (1995) 研究了机构投资者在周末效应中起重要作用。Biasandstarks (1997) 通过比较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收益差异, 说明年末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股票上。Char和Iakonishok (1993) 用37家大型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数据讨论了其交易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指出买入和卖出行为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是非对称的。

(二) 行为金融学视角下投资者行为和资本市场效率研究。

有效市场理论对很多异常现象没法解释, 异常现象对现代金融理论提出了挑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行为金融理论异军突起, 行为金融理论否定了有效市场理论的前提假设条件, 认为人只是有限理性。由此, 导致资本市场中投资者行为的复杂性, 投资者存在行为偏差, 并非理性“经济人”, 他们的投资行为会受到情绪、心理、投资环境等因素影响。由于他们受心理、情绪等各种因素影响, 并不能准确计算证券价格。Kahneman和Tversky针对传统预期效用理论设计了一套心理调查, 对随机选定的大学教授和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发现, 很多个人偏好违反传统预期效用理论。他们将这些经济行为归纳综合, 称之为期望理论。Kahneman和Tversky总结了投资者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系统偏差, 尤其是偏离预期效用理论的偏差, 提出了期望理论。同时, Thaler (1985) 指出市场过度反应使股票价格偏离其基本价值, De Long (1990) 提出的噪声交易者概念都是行为金融理论中的奠基文献。学者们还提出了投资者行为模型, 如BSV模型, 它由Barberis, Shleifer和Vishny提出, 是基于投资者保守主义和代表性启发式偏差而分析的。保守主义偏差是指人们很缓慢地改变其信念, 虽然人们也在根据新的信息调整其想法, 但这种调整是不充分的。学者基于以上两种认知偏差, 建立了投资者的情感模型DHS (是由Daniel, Hirshleifer和Subrahmanyam提出, 缩写为DHS) , 从信息的角度提出了过度反应和反应不足模型, 它是基于过度自信和有偏的自我归因偏差提出的。Cai, Kaul, and Zheng (2000) 等研究发现股票的机构投资者持有比重变化与回报呈正相关关系 (即机构投资者持有比重增加越多, 则该股票随后的回报越高, 而且机构投资者倾向于买入 (卖出) 最近表现较好 (较差) 的股票。上述行为金融学理论对投资者行为和资本市场效率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三) 国内学者对投资者行为与资本市场关系的研究。

国内对该问题的研究在最初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效率方面, 到本世纪初开始研究投资者行为及其对资本市场影响。王广谦 (1996) 分析了金融效率以及金融体系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度。王振山 (1999) 将金融效率与实体经济的效率进行了对比。杨德勇 (1999) 从宏观金融效率、微观金融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三个方面探讨了金融效率, 他认为金融市场效率是指金融市场动员资金、调节资金和分配资金的效率。郭佳茂 (1999) 是国内较早全面研究股票市场效率问题的学者。曹红辉 (2002) 认为用市场有效性假说来界定资本市场效率过于狭窄, 必须从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增长之间的相关性、协调性、稳定性角度来界定和衡量资本市场效率。沈艺峰和吴世农 (1999) 、叶青等 (1999) 等借用证券市场有效性假说、会计实证理论等对股票市场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这一阶段的研究, 很少有学者认识到投资者行为对资本市场效率有影响。随着行为金融学在我国引入和发展, 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该问题。耿志民 (2002) 对中国机构投资者进行了第一次系统的研究, 在该著作中作者从证券市场微观结构、机构投资者制度效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目前, 大多数学者和业界人士都认为投资者行为对资本市场有明显的作用, 而只有很少的人从理论和实证来证明这种判断, 谢华 (2002) 、徐安军 (2003) 等对QFII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及对策进行了研究;刘建洲和丁楹 (2002) 肯定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思路, 详细阐述了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对金融体系、证券交易、金融创新、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正面影响。

相反, 也有一些学者对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提出了疑问。比如, 潘英丽 (2001) 认为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三个方面的两重性, 即对国民经济发展、对市场稳定、对投资者利益三方面都既有好也有坏的影响。赵涛、郑祖玄 (2002) 研究了机构投资者的操纵问题, 指出在我国股市中, 机构投资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操纵股价的现象十分突出, 并认为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可能存在一个临界点, 超过这个临界点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操纵行为将减轻, 但没有说明这个判断的依据。庄序莹 (2000) 对证监会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提出质疑, 她认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与经济公平和效率目标相背离, 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的假说不成立, 同时机构投资者也无法保证股市运行更有效率。王国刚 (2000) 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对资本市场的四种负面影响并提出防范机制。张信军等 (2000) 、杨平 (2001) 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稳定市场作用做了实证分析, 结果虽然不尽相同, 但至少在短期他们都认为基金加大了股价的波动性。在我国也有一些对证券市场中的羊群行为进行实证检验的研究成果。袁克、陈浩 (2003) 对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宋军、吴冲锋 (2001) 使用个股收益率的分散度指标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羊群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

另外, 也有一些学者从对上市公司治理和交易制度等方面探讨了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方赛迎 (2000) 、慕刘伟 (2002) 、耿志民 (2000) 、王霞 (2002) 等认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交易制度的改进有积极作用。徐小年和王燕 (1997)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得出, 上市公司的业绩 (用市场价值与账面资产的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进行衡量) 与法人持股成正比关系, 而且劳动生产率也随法人权益比例的上升而上升, 将法人股东视为机构投资者, 得出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积极监督, 将有助于提高业绩的结论。

从以上的文献概述来看, 我国机构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的作用争论较多, 特别是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能否稳定资本市场, 对资本市场效率存在何种影响有待于继续研究。伍永刚和梁静 (2002) 统计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及构成, 说明机构投资者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坚力量。周伟 (2000) 论述了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意义及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基本取向。张文魁 (2002) 提出了发展我国机构投资者的障碍和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谢恒和马伯东 (2002) 对机构投资者定义进行界定并归纳了机构投资者的特征。朱建民 (2002) 讨论了券商证券投资行为的演变与趋势。李心丹教授主持的上证所联合研究计划第三期课题“中国证券投资者行为研究”, 研究了影响个人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 而对机构投资者行为涉及不多。王垒、郑小平、施俊琦和刘力 (2003) 通过对全国7个城市的1, 063名投资者的问卷调查, 研究了证券投资者的一般行为特征、心理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刘俊 (2002) 从行为金融学角度阐述了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模式。刘力、刘春旭、李维刚和赵瑜纲 (2000) 通过对中国沪深股市A股日内价格及交易量变动模式的实证分析, 探讨了中国股市的交易机制对于价格发现过程的影响, 以及存在价格操控情况下投机行为对价格形成过程的影响。施东晖 (2002) 研究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特点及其对股价的影响。刘迅和攀登 (2003) 研究了在封闭式集合竞价的“黑箱”过程中散户和庄家的交易策略, 提出了变封闭式集合竞价为开放式集合竟价的政策建议。屈文洲和吴世农 (2002) 分别研究了上海、深圳股票市场的买卖价差的变动模式以及买卖价差的影响因素。赵学军和王永宏 (2001) 通过某证券营业部共9, 945个股票账户在1998~2000年的交易数据库, 研究了投资者的处置效应, 即投资者有太长时间的持有亏损股票而太短时间地卖掉赢利股票的倾向。李学 (2001) 利用该数据库对我国股票市场庄家的自买自卖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概括, 并利用6, 205个股票账户1998~2000年的交易数据对各种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统计。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投资者行为研究, 而对投资者行为和资本市场效率的关系研究较少。

二、资本市场行为金融研究视角的不足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考察, 我们不难发现, 目前这些研究, 主要是从三个角度进行:一是利用现代金融学对资本市场效率进行研究;二是从行为金融学角度研究投资者的偏差, 对有效市场提出质疑;三是前两点研究中都对投资者行为及其对资本市场影响有所涉及。国外的研究做得相对较好, 成果丰富, 但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国内对此目前还处于对引入和实证模仿阶段, 但普遍对投资者行为和资本市场效率关系研究重视不够。

金融市场“异象”是对建立在完全理性人和不存在套利假设下的经典金融理论提出的挑战, 这也为学者们探寻新的金融理论提供了的实践基础。学者们进行了探索, 在借鉴了心理学、决策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行为金融理论, 行为金融学理论对研究投资者行为、资本市场效率及其二者之间关系研究有重要的启示, 为这一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解释和分析方法的支持。再者, 目前, 以个人认知和心理学为基础的投资者行为研究刚刚起步, 已有文献主要集中在投资者策略对比研究上, 且多数文献仅是描述性研究, 实证研究较少, 尤其是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来对投资者行为和资本市场效率之间关系的研究更是缺乏。本文拟从上述角度研究投资者行为对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 这对行为金融学的丰富和发展, 对探讨中国投资者行为, 提升资本市场效率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参考文献

[1]何小锋, 韩广智.资本市场理论和运作.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6.

[2]张陆洋, 傅浩.多层次资本市场研究:理论、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

[3]石善冲, 齐安甜.行为金融学与证券投资博弈.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8.TMT投融资市场行为趋势 篇八

通过分析已知金额的项目可知,超过四成项目投资是在千万元以上、亿元以下,亿元以上的投资则占34%,巨额的投资反映了现阶段投资人对TMT领域前景的认可。

企业服务市场发展潜力不容小觑

通过分析,7月200多个获得投资企业的业务模式,面向企业服务市场仅占27.8%,而面向大众消费市场占67.6%。虽然在现阶段两类企业的投资数量比例相差悬殊,但HCR研究认为,企业级服务市场未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以企业级移动管理市场为例,随着终端、云计算和宽带网络的发展,移动互联网从改变个体行为习惯逐步过渡到改变企业的运作管理模式,虽然目前多数传统企业信息化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发展产生了制约,但移动互联时代将带来办公场景改变的趋势也非常明显,人们会越来越多地利用移动设备办公,从而催生企业级移动管理的需求。

此外,电商、生活服务市场的高速发展带来大量物流以及人力的需求,外勤人员的管理也成为较大问题,亟须企业级服务领域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提升效率,追求“价值经济”为主要诉求的企业级服务市场崛起,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引导部分投融资机构发生投资动向的转移。

商业模式影响融资轮次

相比企业级服务市场,消费市场当然还是吸引更多关注的目光,针对个人用户的产品与服务往往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拥有庞大的受众,市场同质化竞争严重,产品迭代速度快,促使投资也随之快速迭代。

以下重点分析消费市场的投融资事件:数据显示,在7月获投融资的企业中,近70%获种子天使或进入A轮,其中大部分企业处于初创期,即初期探索市场的阶段,优化产品,投入市场,获取反馈。企业进入B轮融资阶段,投资机构更多考量的是市场前景及赢利模式的可行性,会部分参考企业的实际市场表现。数据显示,7月获得B轮投资的企业占16%,相比之下,反映了TMT领域里能够准确把握方向,明晰商业模式的企业还是少数,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无法进入B轮。

生活服务、购物、金融仍是TOP3投资热点

从投资的行业来看,7月投资人的重心依然在生活服务、购物、金融三大领域,占比加总超过40%,此外SNS、教育、旅游出行也相对较热,市场热点与6月基本一致。

交叉分析投资轮次与行业的关系可以发现:A轮以前(含A轮)的企业中,生活服务企业获得投资的占比为18.4%,而B轮以后(含B轮)的只有10%,这一比例变化说明虽然生活服务类的创新企业层出不穷,但整个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企业也还处在探索未来方向的阶段,一旦试错后失败,便难以迈入B轮;购物企业获A轮以前(含 A轮)投融资的占比为11%,B轮之后则为21%,经过多年的发展以及各大电商的教育,用户网购的习惯已经逐步养成,并且在移动互联网爆发之后慢慢平滑过渡到移动端,可见电商发展得还是相对成熟,投资人对此行业也更有信心。

企业进入下一轮融资,“用户忠诚度”普受关注

除投资数量以外,从用户数据的角度也可以解释不同领域在不同投资轮次的差异:根据HCR旗下大数据平台HiMobile监测数据显示,7月生活服务领域日均活跃用户渗透率仅为1.93%,说明用户对生活服务类APP的认知还是很弱的,并且使用生活服务APP的用户中,对该应用的忠诚度和黏性都不高,主要体现在用户活跃度和日均启动次数都比较低。结合以上数据,生活服务类APP在获取用户方面相对较弱,从该领域A轮、B轮占比情况可以看出投资人对此类企业的投资倾向的变化。

9.建筑市场行为 篇九

建市[2007]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

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

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

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

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

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 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

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

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

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十一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

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

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

护。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

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

制度。

第十七条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10.中国本土日化市场消费行为调查 篇十

但消费者究竟有什么样的消费习惯?在什么渠道做传播更有效率?消费者最看重什么?最喜欢什么品牌?能接受的价格区间是多少?这对绝大多数本土日化企业而言仍是一个谜。对此,全球著名的市场研究机构益普索(Ipsos) 联手 ,针对消费者对本土日化品牌的关注以及使用情况做了调查研究,得出许多有价值的结论。

此次调查覆盖区域为全国,采用数据采集和网络在线调查方式(益普索在线Panel-IIS),受访者在过去的1年内购买并使用过该品类产品。调查品类涉及个人清洁护理产品(彩妆、面部洗护、身体洗护、头发洗护、精油类、口腔护理)和家用清洁护理产品(衣物清洁护理、厨房专用清洁、卫浴专用清洁、芳香除臭、家居清洁护理),并从消费者对国内品牌的认知、使用;购买渠道、购买习惯;消费者需求三个维度进行调查分析,还原了中国消费者对本土日化的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基本面貌。

行业状况:竞争愈加激烈,但没有哪个品牌占据绝对优势。

以来,中国本土日化品牌全面复苏,崛起了一批本土日化企业,如伽蓝、霸王、相宜本草等。与之相伴,本土日化品牌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仅从不断增加的广告投入上即可见一斑。

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虽然本土日化品牌众多,却没有任何一个品牌能在某一品类占据绝对优势。在大部分日化品类中(身体洗护产品除外),都只有1~3个领导品牌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其渗透率(即消费者购买并使用的比例)明显高于第二梯队的挑战品牌(1.3~2倍),其他跟随品牌之间的差距都很小。

具体而言,在面部洗护品类,无论是品牌认知度还是品牌渗透率,大宝是其中的领导者,尤其在渗透率上有比较明显的优势,高出排在第二位的丁家宜19个百分点,达到40%。相较之下,其他挑战品牌(丁家宜21%、美加净19%、小护士19%)和跟随品牌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

在头发洗护品类,舒蕾(43%)是渗透率最高的品牌,霸王(31%)和拉芳(25%)处于第二梯队,

相较之下,第三梯队的各品牌之间的差距很小。同时,舒蕾、霸王、拉芳的优势还将延续,依然占据了“未来1年考虑购买并使用的品牌”中的前3位,稍有不同的是,舒蕾的被选择率有所上升,而霸王则有所下降。

在衣物清洁护理品类,立白、蓝月亮和雕牌(超能)是国内最强势的三个衣物清洁护理品牌,其渗透率明显高于处于第二梯队的奇强和白猫。不过,在未来一年,奇强在一、二线城市以及威露士在北京、上海和广州都有较高的购买意向。

传播效果:电视、促销、门户网站和亲友推荐是影响力最大的推广渠道。

推广品牌或产品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广告,近年来,本土日化企业加大了在广告上的投入,但效果如何呢?是否对消费者产生了作用?

一个明显的趋势是:现在的消费者处在信息爆炸与碎片化之中,很多广告主陷入困惑:媒体的投放成本连年提高,但传输效率却连年下降,广告效果越来越不明显。到底在碎片化的媒体时代,如何做传播,如何选择媒体?

调查发现,电视广告、促销活动、门户网站广告和亲友推荐是最普遍也是影响最大的信息传播渠道。另外,时尚报刊广告主要作用于彩妆、面部洗护、精油产品这几个品类。(如下图)

毫无疑问,电视是本土日化品牌的主要推广媒体,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互联网广告的增速非常明显。拥有超过4.5亿网民的中国,无疑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消费习惯变革。面对众多的新产品和新品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依赖网络媒体来获得他人的使用经验。因此,市场营销者可以通过和网络的深度合作,向消费者提供丰富的产品信息以及明确告诉消费者某种产品或者品牌能让他们的生活得到改善,提高消费者使用品牌的满意度。

亲友推荐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推广渠道,现在的公众越来越看重自己的社交圈,因此朋友在消费者的购物和消费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们通常非常渴望了解家人和亲朋好友关于某种产品和品牌的使用经验,对于一些基本的产品也会经常交换意见,甚至可能因为看到朋友使用某款产品而选择同样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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