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制

2025-01-14

所得税制(精选8篇)

1.所得税制 篇一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论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分析个人所得税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费用扣除

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所谓纯所得是指自然人在一定期间的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理论上,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政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提供可靠的财政收入;二是调控功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广大的群众,关系着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利益,制度是否完善与我们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作为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分配的重要工具。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自1799 年在英国创立以来,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为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在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开征个人所得税。当时的个人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是相当高的,实际上难以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因此,个人所得税在1986 年后就成为对在中国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而对中国国内公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则按国务院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执行。1986年1月,国务院对我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也单独立法征收所得税,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体户成为了当时的纳税主体。因此,当时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三税并存的格局。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将个人所得税三税合一,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设计更趋合理。从1999 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使个人所得税正式进入我国人民的生活。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也予以公布。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过第三次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暴露出了不少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一)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度,税收负担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所谓分类所得税制度就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可节省稽征费用,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而且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也会使这些因素改变,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此外,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使课税带有随意性。

(2)分类所得税制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而且,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哪个应税项目,但仍存在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困难,一方面由此引起的税务争议案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实际操作的弹性也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开性,导致税收征管产生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的最显著特点就是应对净所得课税。扣除项目及扣除额的确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筹集,因此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法制建设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成本费用,即纳税人为了取得该项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扣除这部分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扣除或限额内列支的方式,并且只允许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正常的和必要的费用;二是生计费用,它是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生存和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最低费用,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费用扣除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现行的费用扣除没有区分成本费用和生计费用,而且不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及年龄等因素,也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纳税人的具体负担、地区个人收入差距等不同情况,一律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各自提高费用扣除额,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既影响了全国税法的统一性,也有失税收公平。此外,现有所得税制中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未予以清晰表述,而是一般来说,对所得税应进行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许扣除、鼓励性再分配扣除等五项扣除标准。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化、指数化和纳税单位的确定应是今后税制改革要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三)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以工薪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为例,高达45%的边际税率,既不利于奖勤罚懒,也不利于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后边际税率为40%,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这种规定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属于“劳动型所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率为5% ~45%,属于“半劳动型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5%~35%,而属于“非劳动型所得”的利息收入和偶然所得收入的税率仅20%,资本性的收入税率低于劳务性的税率,具有明显的歧视劳动重资本的倾向,明显与国家的分配原则相悖。

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部分落在了一般工薪阶层身上,在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税负的纵向不公,而且一定程度上反会促使纳税人设法逃避、隐匿应税所得。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一)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和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其主要的优点在于,它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它还有稽征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方面的优点,是一种较好的所得税制。从发展趋势来看,我们也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才能与国际接轨。

按照分类综合的课税模式,首先可以考虑将各类应税所得分类合并计征,对部分应税、免税项目予以调整。例如,将工薪收入、劳务收入等收入合并,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其次,针对多头收入的情况,逐步扩大课税范围。除了将一些过去出于优惠政策鼓励而尚未征税的项目(如证券所得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之外,其他很多额外收入或福利项目也应纳入课税范围,比如,个人取得的额外福利、投资收益、各种补贴、津贴、奖金和实物福利。另外,对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分类课税。这样做,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

不过,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只是现阶段的选择,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由于目前我国对税源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个税制还很难从分类个税制一步过渡到综合个税制,应按循序渐进、由分类税制→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过程,宜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阶段目标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二)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对于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应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此外,费用扣除要体现政策原则,即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比如对抚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定扣除额,对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纳税人可给予较多生计费用扣除。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要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弹性,扣除额应考虑物价等因素做适当的调整。(三)优化税率结构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率结构也应该朝着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这一趋势发展,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当前收入分配情况,更多的强调其调节功能。

税率是税法所规定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杠杆,它可以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调节不同经济成分的利益关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就降低税率来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高边际税率的降低,二是纳税档次的减少。降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边际税率。适当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所得的税率。同时低边际税率和削减税率档次,还可以促进消费,提高消费水平。此外,对劳动所得和资本、经营所得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资本收入和经营收入不再较劳动收入有较大的区别和优惠。保证照顾低收入者,使其降低税负,同时对高收入者可适当增加税负,以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结束语

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高收入者适当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这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作用,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邹蓓 张述元.对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5). [2] 侯健.现今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经济论坛,2007,(4). [3] 胡鹏.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不足[J] .经济论坛,2006,(03). [4] 王瑾.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之我见[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 [5] 胡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刍议[J].兰州学刊,2006,(2).

[6] 王欣.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J].甘肃农业,2006,(1). [7] 李嘉明 王延省.个人所得税改革遗留问题探讨[J].特区经济,2007,(4).

2.所得税制 篇二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标准,公平分配

一、前言

据世界银行的测算, 我国2009年的基尼系数高达0.47, 而欧洲与日本大多在0.24到0.36之间。我国在所有公布的135个国家中名列第36位, 说明我国面临的贫富差距问题已经非常严峻了。甚至还有专家指出, 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 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社科院等编写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 (2004) 》中指出, 最高收入10%的富裕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 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相应比例仅为1.4%, 财富差距达到32倍[1]。收入分配失衡会加剧社会矛盾, 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筹集资金的重要税种, 同时也是实施社会收入再分配的一个重要工具。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来看, 2009年,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3949.27亿元, 其中, 工薪所得个税收入2483.09亿元, 同比增长10.8%;储蓄利息所得个税收入139.33亿元, 同比下降57.4%;房屋转让所得个税收入77.1亿元, 同比大幅增长179.1%。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4%。工薪所得个税收入为2483.09亿元, 占个税收入的比重约为63%, 工薪阶层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在美国, 年收入11.3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占美国纳税人的10%, 他们缴纳的个税占联邦个税总额的71.22%。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决定了它是与个人收入分配状况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 它对个人收入差距应该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现实情况是,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施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对收入分配不公起了逆向调节作用。因此, 如何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更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是相关决策部门和理论界不断探讨的一个问题。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缺乏弹性。

目前,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大体可分为三种课税模式, 现重点介绍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scheduled income tax) , 是指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 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 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来计算税款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分类所得税制的立法依据在于, 对不同性质或来源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率, 达到使其承担不同税负的目的。例如,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因为前者是劳动所得所以课税负担轻, 而后者所含劳动较少所以课税应较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即按照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和性质不同,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11项所得, 各项所得分别进行不同的费用扣除, 实行差别税率分类纳税, 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虽然该征收模式有利于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区分性质进行区别征税, 能够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 但这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 即体现不了量能负担的原则, 实际上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同时随着公民的收入渠道呈现多元化, 这种分类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造成了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收入来源不同而应纳税额不同的结果。另外在分类所得税制中, 由于其是对不同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 税负很难根据通货膨胀进行相应的指数化调整。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物价水平有一定波动在所难免, 在这种情况下,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因对经济的变化缺乏弹性, 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稳定调节作用。

2、税制要素规定不够公平合理

(1) 从计税依据的确定来看, 所得税一般是以在所得基础上调整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的。通常, 应纳税所得额是总所得减去成本费用及对个人的各种扣除额, 扣除额的确定一般都遵循纯收益原则、纳税能力原则、特殊扣除原则。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扣除项目也只能是分类确定的, 实行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 且外籍人员给予附加减除费用的优待, 这就导致了个税在费用扣除方面的不公平。

(2) 从税率设计来看, 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的方式, 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其中, 工薪所得的边际税率达到45%, 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后边际税率为40%, 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边际税率为35%,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的边际税率为20%。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 税收待遇却不一样;同时, 从现行制度的税率设置来看, 资本所得的税负小于劳动所得的税负, 也与公平的原则背道而驰。

由此可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因不同应税项目之间的扣除费用标准不一致, 税率设置不统一, 使得纳税人在所得来源范围与收入集中程度不同时, 等量的所得负担着不等的收入, 税收的调节力度大打折扣。

3、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漏洞。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两种征收方式, 但由于制度不健全、手段落后, 个税征管实效不高, 成为我国“征税第一难”, 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收入支付分配制度不健全;个人的很多收入来源是通过面对面的现金支付进行的, 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源泉课征的代扣代缴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个人申报制度不健全, 个人信誉约束机制未建立, 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协税、护税网。另外, 当前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 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约束力差, 对税收执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税收负担的公平缺失。

三、完善现行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1、以综合制模式为目标, 以混合模式为过渡, 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转变。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使个人所得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化, 使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地位日益加强。这种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 便于征纳双方执行, 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 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 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亟待改革完善。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目前是最公平、最合理的模式, 它最大优点是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 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多纳税, 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无需缴税或缴较少的税, 从而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作用。目前推行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 为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奠定了征收方面的基础, 我国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视为实施综合所得税制提供了良好环境, 税收征管技术的提高尤其是电子计算机的运用, 为建立个人纳税档案提供了可能, 从而为综合所得税制的实施提供了管理后盾。目标模式的设计可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2], 按照不同所得合理分类逐步将个人所得税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

2、科学确定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 调整复杂的税率结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合理确定费用扣除、生计扣除和其他单项扣除。费用扣除应该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全部而且完全为经营目的而发生的支出, 可以采用实际支出扣除的方式。生计扣除应该着重考虑家庭状况, 应区分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子女状况、家庭中是否有老人、残疾人的状况, 对单身的、家庭负担轻的纳税人, 生计扣除额应该减少。这样的费用扣除制度才能使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更合理, 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的目标。同时应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使之与混合所得税制相适应。对于预扣征收的分类税, 不宜有过多的税率。建议性质相同的所得采用统一的标准征税, 对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勤劳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课税, 以平衡税负。

3、健全和完善征管条件,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 加强税法宣传, 完善税收服务。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极大障碍。因而应通过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调动社会力量, 特别是媒体、文教等方面的力量, 扩大影响, 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警示纳税人, 让税法走进千家万户, 使税法知识和纳税观念深入民心。同时, 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 二者结合才能奏效。应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 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从而迅速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一个“偷逃税可耻”的舆论氛围, 促使纳税人放弃偷漏逃税的行为和心理, 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 税务机关要优化税收服务[3]。税收服务是指以税收法规为基础, 以征税人主动服务为特征, 征纳双方责权利相对称, 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有关纳税服务活动的总称。因此, 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服务是税收管理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 不能偏废任何一方。要做好税收服务,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切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 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 限制和减少现金支付的范围;健全个人及其家庭重要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 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 建立各金融机构统一的纳税人账户信息共享和查询平台;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信息科技化。税务部门依靠手工操作方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已不能适应当今税收征管的要求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 我国在研究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时, 必须十分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综合运用, 从而最大限度的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税务代码制度’———即已经达到法定年龄的本国公民一定要到政府部门领取纳税身份认证号码并且此号码终身不变, 个人的实际收入以及支出信息均要在此税务号码”下操作进行[4], 全国内联网在银行存储, 公民 (纳税人) 以拥有的“税务代码”可以办理一切纳税业务, 这样可以供税务机关进行查询, 然后作为征税的有利依据。我国现在已经正式颁发第二代身份证, 第二代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芯片作为机读存储器, 集合了国内最先进的防伪技术, 为我们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提供了很有利的条件。对纳税人按身份证号码进行编号建档, 可以有效地监控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真实性, 防止高收入者隐瞒收入、少缴税款而造成税收流失。

(3) 构建个税征管平台, 改进征管方式手段。目前, 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计算机控制中心, 与保险、银行等建立紧密联系的网络, 还在全国各个地方形成互联网, 与其他各个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目的是让信息为大家共享。我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银行、工商、公安、证券、住房、海关等部门向税务部门 (或独立的数据中心) 提供相关数据的法律义务, 并逐步形成网络共享数据库等。这样, 不仅可以创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良好社会环境, 还能强化税务监督机制, 提高税务机关的管理意识, 从真正意义上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此外, 应进一步改进征管方式和手段, 如实现由企事业单位代征或实现微机联网征收等, 从而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收的流失, 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 构筑起税收法治的有效保护屏障。

参考文献

[1]谭志娟.收入分配到改革路口行业工资差高达3000%[DB/OL].人民网, 2010-05-25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1685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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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论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与对策 篇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问题;对策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调节公平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在稳定国家经济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众所周知,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调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历了多次改革。最近的一次改革在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和税率级次做了调整,新税法的实施让中低收入阶层更大程度上摆脱了纳税义务,也继续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但是此次修改只是在我国现今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纳税能力不强的情况下的一种次优选择,鉴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制度

目前大部分国家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般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制度。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弱、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制度。这种税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的税收的要求,可以防止税收的流失。然而,这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税制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亟待解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类税制设计存在缺陷

首先,税率设置存在问题,公民的工资薪金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的设置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在低水平税率领域设置的级距过小,使得本来不该赋税领域成为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群体,却承担了征税主体的沉重义务。

其次,居民通过非劳动所得征税过轻,通过劳动和经营获取的收入征税过重。我国现阶段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对居民通过工资和薪金获取的收入,以3%至45%为区间,划分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居民通过劳务获取的收入,则采取20%的税率来实施个税的征收,其中,对于一次收入出现畸高的个体,按照规定采取加成征收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而对于居民通过经营获取的收入,采取在5%至35%的区间里,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对于居民通过资本投入的方式获取的收入主要采取20%的比例税率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这些规定使得我国现阶段的税收结构中出现了对公民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征收的个税过高,而对于公民通过非劳动方式获取收入征收个税过低的现实问题。

2.公民纳税意识不高

在目前实行的分类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手段是由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由于纳说人不需要自己本人去税务局缴纳税款,因此许多纳税人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收入是否需要纳税,需要纳多少税,怎样进行纳税,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因此,正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制度以及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大环境,才使得我国的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

3.征管质量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制度,公民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税务机关无法监控许多隐蔽收入和灰色收入,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很大。加之税务机关一些征税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未能在全国建立起一个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征管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并且在税务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只处理纳税入而不处理征税人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4.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设置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据不同类别的所得可以相应按照该类别对应的标准进行费用扣除,但没有考虑到我国东、中、西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各省市居民收入相差甚远,而我国税收制度没有区别对待,仍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使得东、中、西部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另外,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实行固定额度扣除,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收入状况、婚姻状况、子女教育情况等家庭情况和负担程度,没有按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费用扣除标准,难以体现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策略

1.将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改为分类、综合的混合所得税税制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容易导致征管不利和税收收入不足,并且在调节经济和个人收入上缺乏公平性,不适应我国个人所得税稳定经济的需要。因此,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综合的混合所得税税制。对于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偶然所得等,实行综合征税;对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实行分类征收,这样既可防止税收流失,又可以保证税收公平。

2.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

第一,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不征税的习惯影响着广大纳税人,从而导致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无意或者有意的偷税、逃税成为相对普遍的现象,所以应当加大日常征收植发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第二,可以把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并由国税征收;第三,建立起有效的稽核制度,同时规范管理审核,落实处罚制度;第四,长久有效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

3.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改善征管手段

对税务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教育,自上而下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培训机构,把培训教育落到实处,同时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管理,保证培训工作全面、有序的进行。吸取国外先进管理模式经验,为我所用,实现计算机的联网,在跨地区的税务系统中建立大型的数据处理中心,同时设置纳税人登记管理档案,收集纳税人的各种资料后输入计算机,以便随时调用检查审核。

4.规范费用减免扣除项目

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细化改革,对于必要成本费,如交通费、食宿费等,采取必要限额支列方式;对于纳税人再生产的必要生计费用,应当综合考虑年龄、婚姻、家庭情况等对其扣除。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综合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因素,根据各地区的各项发展指标的差异,制定不同地区的费用扣除标准,并定期划分不同等级的纳税地区,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设置不同的扣除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公平化。(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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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得税制 篇四

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公平原则,按照“转变模式、调整税率、规范扣除、强化征管”的思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一)转变税制模式,消除“先天性”公平缺失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又称混合税制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综合税制模式最具有公平税负的优势,但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很高;分类税制模式的公平性最差,但对征管约束条件相对宽松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和配套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目前,除少数发达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外,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从现实国情看,经过十几年的个人所得税实践,我国很多公民的纳税观念得到明显增强,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等实名登记制基本建立,个人(特别是高收入群体)收入监控体系初步建立。因此,当前我国应尽快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创造征管条件。实际上,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已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改革目标。主要建议是:(1)对个人取得的普遍性、经常性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办法,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的各种经常性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所得等进行加总,减去法定减免额和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就其余额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2)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偶然性所得实行分类征收办法,即将个人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办法。

(二)调整税率结构,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税率结构设计的科学合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重要环节。从国外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按照“降低税率、简化税制、扩大税基”的原则进行税制改革,主要内容就是降低税率,减少累进档次。在对个人的综合所得进行课税时,各国采用的累进税率档次一般不超过6级,多数国家采用4级税率;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一般在35%至50%之间(如表3)。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税负水平状况及改革的政策目标,建议改革后的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采用5%一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4)。与现行工薪所得累进税率相比,改革后的综合所得累进税率有四个主要变化: (1)将原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5%~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了4个税率档次,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2)将原适用5%低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000元大幅提高至24000元,壮大了适用5%低税率的低收入群体。(3)大幅度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所得额在60000元至10元之间的税负水平(即由原边际税率20%降低至10%),有利于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收人。(4)适当降低了所得额在120万元以上部分的最高边际税率(即由原45%降低至40%),这有利于调动最高收入群体进一步发展生产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总之,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和税负水平更趋公平合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同时,税率结构大大简化,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

对于实行分类课征的各项所得,建议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是,为鼓励勤劳致富,抑制少数社会成员想“一夜暴富”的投机心态,对偶然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应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建议是:对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依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所以,偶然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5),基本上是与改革后综合所得税率表(见表4)的第3至第5级税率相对应。这样,偶然所得与各类勤劳所得之间的税负趋于公平,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

(三)规范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目前我国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根本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在转变税制模式后,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科学合理地设计费用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主要思路如下:(1)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应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为获取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直接有关的成本费用。各类所得项目的成本费用扣除方法如表6所示。第二类为生计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用于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各种费用。为操作简便且又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建议目前只考虑五种生计扣除,即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特殊扣除和附加扣除,如表7所示。同时,为保证税收公平,建议全国实行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在税制运行一定时期后,视情况是否增加个人保险支出、医疗支出、家庭教育支出等费用扣除项目,以及基础扣除费用是否引进税收指数化方案等。(2)对于个人分类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标准可继续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四)强化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管理公平

1 完善征管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方式

进一步完善包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等征管制度,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征管制度的法律层次,增强其权威性,使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落到实处。同时,为保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顺利实施,不断增强公民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减少国家税收流失,除应继续重视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外,还应重视和加强对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管理,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办法。具体说,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采取每月(或每次)按预扣率预扣预缴、年终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对于个人分类课征所得项目,采取每次按税率代扣代缴和年终自行申报的征管办法。

2 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征管手段,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这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关键环节。 (1)加快建立健全所有个人,特别是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档案建设步伐,强化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管理。可借鉴国外经验,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按照“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的原则,归集所有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税务机关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情况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2)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财产和收入信息创造有利条件。(3)加快税务部门与海关、银行、工商、出入境管理、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资源共享。(4)通过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个人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强化现金管理,从资金流上掌握税源变动情况。(5)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减少偷逃税现象。

3 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在大力做好税法宣传的基础上,应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这既可为税收监控提供重要信息,又可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加大对偷逃税行为以及不依法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稽查与处罚力度,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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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税制改革 篇五

一、我国税制现状

第一,流转税占主导地位的税收体制。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占主体税种的是流转税,包括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分配劳务征收的增值税;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行业征收营业税等。在近10年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长1,400多亿元。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5126亿元,1999年突破

10000亿元,到了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突破了150000亿元,2003年达到20000亿元。在连续增长中,流转税的增长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01年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9.3%。

第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并存。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先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成一税,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以适用于内资企业。同时,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执行,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种所得税并存的现状。将所得税分设为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是考虑我国开放初期,有利于吸引外资,鼓励外资机构来华投资。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处于与流转税并重地位。2001年,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9%。

第三,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为流转税及所得税的必要辅助税种。

第四,税务征管实行分级财政管理,由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分别负责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及收入入库工作。

二、我国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包括简化税制、提高税收比率、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建立双主体税制模式。可是,简单的税种合并,并不能代表征纳制度、程序、手续的简化;税收比率(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仍然连年下滑;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技术更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碍潜在的经济增长;流转税比重过大,并没有形成双主体税制,特别是增值税一项收入就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3%(1995年),税收很难成为稳定经济运行的杠杆。在所得税会计制度尚未建立,个人收入福利化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否行之有效值得怀疑。地下经济活动猖獗,工资之外的福利分配日益普遍,逃税行为有增无减,特别是假造、倒买倒卖增值税发票行为屡禁不止,这些都说明了新税制的副产品是不合意的。

首先,生产型增值税抑制投资增长,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流转税中消费税及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变化,不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

其次,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税制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不符合世贸规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抑制国内投资,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再次,个人所得税税制与经济发展、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很不适应,其组织收入与调节分配的功能受到抑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高收入阶层调节不力;二是在个人所得税制中,还存在着应税所得额确定不合理,不能适应收入形式分配多元化的现实及申报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税收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税法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多数税收法律法规是以条例的形式发布,很少有正式立法;同时,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程序难以保证,法律漏洞问题严重。

三、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税制改革是否成功,需要用三个标准来判断:

第一,税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确立的目标。

第二,税制改革的可持续性。

第三,税制改革产生的合意的或不合意的副产品的程度,这些副产品是指税制改革所产生的(可能预测到也可能没有预测到的)主要影响,在估价这些影响时,加之判断是不可避免的。例如,税制改革明显地加重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那么,这项税制改革是否成功,就取决于对这种收入分配状况的价值判断。

从这三个标准来看,我国要真正实现成功的税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努力。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一下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税制模式。根据税收理论,一般认为商品税有助于提高效率,所得税有助于促进公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仍然是主要政策目标。

1、合理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建立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

(1)优化流转税体系

第一,改革增值税。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购入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并允许一次性全部扣除,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加速更新设备和积极采用新技术,也有利于减少资源配置中的税收扭曲、公平税负。目前,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已经开始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待总结经验和时机成熟后,便可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同时,要拓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能够顺利连接。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逐步降低税率,以充分发挥税收中性的作用。

第二,改革营业税。调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按照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将第三产业(主要是单环节经营的服务业),全部征收营业税。同时简化税目税率,以促进从事第三产业的各类企业平等竞争。但为了保持对某些行业的特殊税收调节,可以对这些行业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其中奢侈性消费项目税率还应当从高。

第三,改革消费税。调整征税范围。对酒精、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普通消费品停止征税;对一些收入一般的消费者极少问津的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不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征税,并课征高税率,这不仅符合优化商品税理论的原则,也能加强消费税的调节力度。

(2)优化所得税体系,增强其经济调控功能

首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使企业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地展开竞争。税收优惠应按照产业性优惠政策为主、区域性优惠政策为辅,间接优惠方式为主、直接优惠方式为辅的原则,把优惠的重点放在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并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特定扣除、亏损弥补等多种优惠方式,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实现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其次,改革个人所得税。一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二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将纳税人界定为中等以上收入者。费用扣除项目应综合考虑纳税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情况,以及子女受教育支出等因素,同时适当考虑纳税人配偶收入的情况,并设置费用扣除随物价变动而相应调整的规范方法,以便更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三是健全个人收入监测办法,逐步扩大征收范围,拓宽税基,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同时简并税率档次,并适当调低最高边际税率,适度降低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再次,开征社会保障税。彻底取消各种社保的统筹收费,设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障项目,以雇员的工资总额为计税依据,由单位和单位雇员按同一比例税率共同承担,个体经营者以其收入总额计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为财政实施转移支付提供了稳固的资金来源,是配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工具。

2、规范税费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国税制

名目繁多的收费,严重侵蚀了税基,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对经济产生了极强的扭曲作用,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效率两大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对某些具有合理性但不宜改为税的费,可继续采取收费形式,但管理办法和制度一定要加以完善,而且要尽可能转为预算内的规费形式。对具有税的性质的合理性的收费,加快创造条件改为开征新的税种。

3、建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支柱,它以知识、技术、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带动经济高速发展,而中小企业则是个人创新和创业活动的主要载体。但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不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各个阶段的发展要求,也无法有效地调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在税制改革时,对高新技术的发展和中小企业的创建必须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如中小企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税收抵免;允许企业设立科研开发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并可在税前扣除;加速先进设备的折旧等等,其实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改革方向是不谋而合的。另外,要大力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制定企业对科研人才培训投入支出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个人的专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科技创新所获得合法的个人高收入不采取税收歧视,适用低的边际税率,这也是符合优化所得税理论最高收入边际税率应下降的理论。

4、建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如何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可考虑建立绿色环保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控制污染,使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环保税在设计上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减少污染,进行绿色产品生产,提高环保生产技术,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此外,在我国税制改革配套措施方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税权必须先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使税权与事权相适应。税权的划分和下放也必须通过宪法或建立相关法律加以固定,并制定健全的监督约束机制。

(2)加强征收管理。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对税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行十分重要,因此,强化征收管理能力也是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6.税制改革四大重点 篇六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近日表示,税制改革将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从四个方面继续推进。在24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谢旭人说,今年实施的出口退税改革、农村税费改革、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值税转型等改革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明年的改革将从以下方面稳步推进。

一是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一是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密切关注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和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加强注册香港公司后退税申报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同时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减征农业税的测算工作,认真核实每户农民减征和应缴的税额,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据实核减因征占耕地而减少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确保核减的计税面积落实到户。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

三是继续做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等工作。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以后在全国实施积累经验。积极落实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调整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策。

四是积极研究有关税制改革方案。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实施的方案,研究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继续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方案的研究与准备工作,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改革物业税,在部分省市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按照最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完善耕地用税制度。

7.所得税制 篇七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 按照十一个项目征税, 运用不同征收方法和标准处理不同的税收来源, 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 但是欠缺公平, 不利于收入调节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因此, 在我国现有条件的情况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可以尝试选择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不断的完善各项工作细节。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说, 分类所得税具有可以差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税种等优点, 但是难以体现出量能负担的原则以及更大程度的公平, 阻碍了我国的税收制度的长足发展。从我国目前的征税手段来看, 在税收征管中电子计算机的运用力度还不够成熟, 在对纳税人的收入监管方面也存有漏洞, 因此综合性税收制度也无法满足长远的发展要求。在这样的发展现状和历史情况下,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不仅能够将两者的优点发挥的淋漓尽致, 可以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的策略、坚持了量能负担的原则, 而且有效地避免了两者的缺点的阻碍。与此同时, 诸如利息、红利所得、股息等事宜分类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而工薪资金、生产经营、财产租赁以及劳务报酬等则运用综合征收的手段比较合适, 如此一来就更加地体现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 并且只有不断地改革和创新这种模式, 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以及收入监控机制

在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完善进程中, 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和问题, 个人所得税最明显的特征便是按照纯收入征税, 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税源监控力度不足, 因此该措施的实行将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长足进步提供良好的契机。详细一点来讲,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可以分为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生计费以及获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两个大的类别, 应当根据真实情况扣除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计费, 可以尝试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 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而且要根据纳税人的婚姻、健康、年龄以及赡养老人等现状来确定合理的扣除标准。与此同时, 在收入监控机制方面, 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范围进行重新的界定和确定, 并且明确规定免税项目, 为收入监控机制的不断完善打下坚实有力的基础。还有, 可以尝试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 即相当于“个人经济身份证”的制度模式, 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当地政府机关领取和确定纳税身份并终身适用, 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前提下使得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得到增强, 带动公民自觉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总而言之, 健全费用扣除制度以及收入监控机制, 不仅是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举措之一, 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典范说明。

三、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并运用现代化征管技术

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强不仅是增强居民纳税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有效措施, 而且为依法纳税良好氛围的形成提供了更多的活力, 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技术可以促使税管工作获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具体来说, 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税收知识有奖竞答小活动等独具特色的方式加强宣传力度, 使得依法纳税的观念深入到社会公众的内心深处, 促使他们正确的纳税行为的发生。同时, 在现代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 科学技术在税收征管方面的运用虽然已经成为普遍的事实, 但是仍然不够具体和完善, 因此税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吸纳专业型人才, 并且对他们进行有关税收制度方面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让他们熟悉税法规定, 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纳税意识, 确保及时的将各项工作细节落实到实处, 减少税款流失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要及时以及经常性的通过税务稽查等科学的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 深入了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态度, 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要给予嘉奖和鼓励, 以带动其他工作人员工作的主动积极性和热情, 确保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以及工作质量的不断增强。总而言之,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代化技术的运用以及不断地加强税法宣传力度, 是大势所趋, 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强有力的活力。

四、结束语

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可以划分为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两个阶段, 主要矛盾之一就是收入分配问题, 而收入分配制度的优化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各级税务负责部门要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精华, 探索更多利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良好途径和方式,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催化剂作用。

参考文献

[1]韦小虹.《浅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价值工程.2011

[2]林琼.《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科技创新导报.2010 (31)

8.分税制改革历程 篇八

1991年的全国财政会议,给一位刚到财政部工作的人士留下了深刻的记忆。当时的财长是王丙乾。这位工作人员说,每年财政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做下一的财政预算,当时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第二年的预算无论如何都安排不了,有一个大的窟窿,因为前一年税收只有2970多亿元,很多地方非常困难,又赶上贵州遭遇大灾,中央没有钱给地方。王丙乾出于无奈,要各省作“贡献”,从1000万到1亿元不等。(图为王丙乾)

财政会变成了“募捐”会。一些财政厅厅长却对王丙乾说:“跟我要钱,我可没有!”一些富裕省份的财政厅厅长与财政部长当面“反目”。“很多年过去了,我还在为王部长难过,那时做财长非常可怜。”一位财政部干部回忆说。(图为王丙乾)

“反目”有没有道理?有!比如广东,依据与中央签订的财政大包干“契约”,每年只向中央财政上交22.74 亿元,递增9%,再要钱就超出“合同”范围。但是,让财长下不来台的是,原以为由于中央给了广东很多优惠政策,就连关税都留给了广东,中央财政遇到困难,要点小钱会如此不给面子。(配图)

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事,每次总数大约都是二三十亿元。其实人们心里都清楚,名为“借”,实为“取”,就是要地方“作贡献”。(配图)

财政会议还向地方“压”税收指标,压不下去预算盘子就定不下来,中央财政下一就无米下锅。因此,财政会议上“罗圈架”打得不可开交,税务局长跟财政部“打”,地方财政厅厅长也跟财政部长“打”。税务局说:我们收不了这么多。财政部坚持不让步。当时,几乎所有省份对中央下达的税收指标提出异议,特别是富裕地区。一年一度的全国财政会一开就是半个多月到20天,会上不是认真总结财税工作,变成人们为“领任务”,分税“收指”标而争执不下的会议。(配图)

1992年,刘仲藜接王丙乾任财政部长。在工作交接时,刘仲藜拿着手中的账册对王丙乾说:老兄,我真佩服你呀,这些年都是怎么过来的?他最懂前任部长的苦衷。(图为刘仲藜)

刘仲藜感慨地回忆:“那几年实在太困难了。”他把国库的报表拿给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鎔基,朱镕基只说了一句话:你这个财政部长真是囊中羞涩呀!(配图)

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3500亿元,其中,中央收入1000亿元,地方收入2500亿元,中央财政支出2000亿元,赤字1000亿元,当年的赤字大部分向银行挂账。中央财政非常困难,刘仲藜向分管银行的朱镕基副总理借钱,朱镕基没有借答应。(配图)

1993年上半年的一些指标发出警示,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十分紧张:整个财政收入一季度比1992年同期下降2.2%,按可比口径也仅仅持平;工商税收14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12%,去掉出口退税10%,仅比上年同期增长1.4%.而1993年一季度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15.1%,上半年达到14%,比1992年GDP 增长12.8% 高出不少。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比例失衡,全国生产增长速度很高,而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十分紧张。(配图)

税收增幅小,开支却大幅增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多方出现:粮食收购财政亏损性补贴资金不到位;重点建设资金不到位,很多重点建设卡着脖子,如铁路、港口、民航等。按照往年的进度,重点建设资金上半年至少要拨付全年的40%,而1993上半年为19.5%,差了将近一半;重点生产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缺乏流动资金。(配图)

与此同时,需要由中央财政收入中支出的硬支出,一分也不能少。在朱镕基宣布财政再困难也不能到银行透支之后,所以那一年,刘仲藜三次找朱镕基副总理,希望他批条子向银行借钱,自然没借来。当时已经到了不借钱工资发不出去的境地。财政紧张到这种状况,引起朱镕基副总理的高度重视。他意识到,如果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到不了2000年就会垮台,这不是危言耸听“.(配图)

保证国家必要的开支成为燃眉之急。1993年7 月23日,朱镕基副来到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对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说:“在现行体制下,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现在不改革,中央财政的日子过不下去了。目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到40%,但中央支出却占50% 多,收支明显有差额,中央只好大量发债,不然维持不下去。去年,内外债务,向银行借款900 多亿元,今年预计1000多亿元,中央背着大量的债务,而且越背越重,中央财政困难,而且是加剧的趋势。一般来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央财政收入比重都在60% 以上。而中央支出一般占40%,地方占60%.但是我们正好相反,收支矛盾十分突出。这种状况是与市场经济发展背道而驰的,必须调整过来。“(配图)

进入1993年,分税制改革加快了进程。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正式批准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7月23日,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朱镕基副总理到会,并作了具体部署,他说:“我们准备根据的决定,马上成立财政和税制领导小组,请刘仲藜负责,再请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税务总局这些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还要调一些熟悉国内外财税制度,又懂得法律,能够动笔头子的人来讨论,设计、起草财政税制改革方案。“朱镕基在参加会议的前一天,已向江泽民同志那里明确表示,一个半月之内要拿出初步方案,向中央汇报。(配图)

按照朱镕基的设想,8月底向总理办公会议汇报,9月2日拿出最后方案,9月3日向政治局汇报。随后的两个月,朱镕基带领有关部委到各省区,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细致缜密的测算,以确保确定1994年1 月1 日分税制新体制的实施。(配图)

1993年7月23日,朱镕基在全国财政会议上谈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分税制改革的想法。这一消息不胫而走。8月30日,中央拿出了分税制改革的第一个方案,9月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不久,就收到了广东省委给中央写的报告,要求广东单独实行包干。(配图)

广东两位主要负责人找到朱镕基,谈了两个多小时。他们心情沉重地问朱镕基,广东的特殊政策还要不要实行?如果包干制取消,我们还要不要在20年内赶上“四小龙”?他们认为,如果按财政会议上所提出的办法,广东就什么大事也不能干了。除了广东之外,还有的省长私下说,以后我们要到朱镕基那里领工资。(配图)

受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的委托,朱镕基副要到一部分省区做解释工作,“解释”的基础是要与每一个省份细算实行分税制税收对比的帐。(配图)

1993年9 月9日大队人马出发,第一站是海口。为什么先到海南?因为当时洋浦开发区举行封关仪式,邀朱镕基出席。但是,朱镕基并没有参加招待会,只是去开发区看了看。参加谈判的有关人士介绍说,朱镕基去海南不是主要目的,他是冲着广东去的,因为海南收入少,无足轻重,先到海南是为迎接广东“谈判”的“练兵”。(配图)

果然,两天的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中央与海南都认为改革是必须的,不能错过机会,而且也认为,改革对海南的特殊政策没有影响,海南的利益基本上也没有受到影响。如果按照增值税年均增长30% 计算,受影响的只有3-5 亿元。海南省除了提出要保1995年的基数之外,没有提出更多的要求。海南之行虽然增强了信心,但是朱镕基一行知道,“硬仗”在后面。(配图)

一波三折的广东谈判朱镕基一行来到广东。刚刚落脚马上接见省委省政府领导。省里同志明确表示不同意搞分税制。9月13日上午召开大会,广东省的五套班子人员全部参加,有些地市委有些领导也参加了会议。朱镕基先向大家宣布中央决定,开门见山地说:这次我与铁映同志带领有关部委的同志来广东,是受江泽民同志、李鹏同志委托来的,是来向同志们传达、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内容,同时与广东同志一起就落实改革方案进行商量,一起算账。(配图)

他详细给省政府官员介绍了分税制改革方案,特别提到广东对分税制方案了解的信息不确切,指出现在的方案与财政工作会议时已经有很大变化。他讲了四个问题:为什么要实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是什么内容,如何搞;分税制改革是否损害了地方利益;实行分税制广东到底要吃多大亏。所有人都在认真地听,快速地记。(配图)

晚饭前,朱镕基把财政部部长及地方预算司司长叫到他的房间。手上拿着广东省给他的两张表格,核心内容是包干体制10年不变,地方财力是什么样的;实行分税制后的10年内,中央将从广东多拿走1000多个亿。他表情严肃地说:看来分税制是搞不下去了,将来拿地方这么多的增量,如果广东搞垮了,追不上“四小龙”,就成了咱们的罪状。此后,他焦急地在房间踱步。(配图)

地方司长对朱镕基说:“按照已经修改得的方案,广东帐口径不对,因此误差很大”因为分税制已经确定增值税中央和地方按75:25分成,并会给地方一个增长率,分税制中央会从广东多拿一些财力,但是将营业税留给地方,也会给地方带来相应的增量。朱镕基要求当晚做出10年两种体制的测算账。(配图)

已经是凌晨1 点,朱镕基还等。做两种体制10年税收测算,大大小小税种加在一起,非常不易,他们一夜未眠,直到早晨开会之前才算出来。最后测算的结果,中央从广东所拿财力少了300 多个亿,但是分税制之后,蛋糕做大了,地方的财力也会有更大的增长。朱镕基放心地笑了,因为这样就不会因此影响广东的开放,和追赶“四小龙”。(配图)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广东进而又提出四条意见。核心是提出以1993年为基数的问题。他们认为,小平同志南方谈话是1992年上半年的事了,下半年经济发展起来,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是1993年的事情。假如以1992年为基数,小平同志南方谈话成果都没有包含在内,这怎么行?他们坚决要求以1993年为实行分税制的基期年。(配图)

朱镕基心里早有准备。他来广东之前请示了江泽民,江泽民决心已下:搞分税制是中央的决定,不能再讨论是不是实行分税制的问题。朱镕基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说,只要广东同意搞分税制,分开征税,这一条定下了,有些地方做些妥协有好处,大家思想愉快,不然改革搞不好。9 月14日下午,在内部会议上他明确表示,对于广东提出的四条,可以同意两条,否定两条。(配图)

第一条,他们要求按1993年做基数,我赞成。因为我们一再讲,保证目前既得利益,这就是1993年嘛。以1993年为基数,道理上说得过去,当然中央少拿一点。以1993年做基数,全国各省都会欢迎的。第四条,他们要求中央对重点建设一视同仁。我说了,不仅可以一视同仁,而且可以照顾。有人说这是空头支票,但总不能叫我签字画押啊。第二、第三条不能同意。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分成比例全国必须统一,广东不能另立比例。第三条提出要按广东的中央收入增长率来确定返还数增长率,这一条也不能同意。其实,还有一条就是同意减免税再延长两年。(配图)

朱镕基指着项怀诚说:老项,你们财政部不就是以基数治天下吗?你这些东西我耳朵里的老茧都听出来了。对刘仲藜、项怀诚来说,尽管有他们自己的意见,但是,他们还是接受了总理的意见,因为,他们还在面对最大的未知数,即广东到底是否同意实行分税制改革。十年之后,项怀诚说,我这人不是谦虚的人,但是我还是钦佩朱镕基,他是有政治魄力的。第二天的会议上,尽管朱镕基没有给广东最后的保证与许诺,他只是表明他同意以“1993年为基数“的“个人意见“,这已经让广东喜出望外。到9月29日中南西南十省领导参加的会议上,中央领导认为大家的意见很有道理,最后确定以1993年为基数。(图为项怀诚)

真是一波三折。9 月15日,广东再次提出要不要取消包干制、实行分税制的问题。朱镕基回答说:“至于广东是否继续实行包干体制,没有授权我在这里研究这个问题,不能在这里讨论包干问题,不然我可回不去了。我想,我们搞分税制应该比包干制好,不然就倒退了”。最后,广东终于被说服。这样,中央财政从广东拿回来的钱,相当于它在原体制下上交的两倍。让广东高兴的是以1993年作基数。事后,朱镕基在评价广东时说:总体上讲,广东的同志最后顾全大局,牺牲自己部分利益,也是为了要发展中国经济,完成党中央交给的任务。接下来他们还是一个省一个省地做工作。(配图)

从1993年9月9日到11月21日两个多月的时间,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带领60多人的大队人马,飞遍17个省、市、自治区,苦口婆心解释中央要推行的分税制方案。其间,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并最终相互妥协。(配图)

朱镕基晚年为自己推行的分税制做辩护,“攻击分税制,根本就是无知!无知还透顶!”谈及分税制,朱镕基手拍着《中国农民调查》说道,攻击分税制,说分税制掏空地方财政,造成农民贫穷的人,根本就是无知!无知还透顶!随后,朱镕基缓和了口气,说:“来的时候,我的女儿劝我不要发脾气,我忍不住了,还是要发脾气。这绝不是为了我个人,也是为了整个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朱镕基回母校与校友师生共庆清华百年华诞)

分税制是1994年后推行的新税制,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是主要推手之一。在此之前的1993年,中央政府财政能力降至历史最低点。于是,朱镕基采纳经济学家董辅等人的提议,决定“分灶吃饭”,中央与每一个省份磋商分税种类和比例,实行分税制。(朱镕基回母校与校友师生共庆清华百年华诞)

推行分税制前后变化大致可总结为:1994年以前的财政收入,中央占3成,地方拿7成,财政支出则是倒过来,中央拿7成,地方拿3成;1994年以后,中央政府在名义上可以得到60%以上,甚至可占7成。不过根据相互间的妥协,中央仍须在自己的收入当中提取若干返还地方。(朱镕基回母校与校友师生共庆清华百年华诞)

到2003年,朱镕基卸任时,分税制实施整整十年,财政的盘子从4349亿元增长到21715亿元,增长了将近四倍。长篇报告文学《中国农民调查》也恰于这一年出版。书中披露了安徽农村的现状,作者认为分税制改革的实质就是中央财政集权,中央出发点虽好,但造成地方财政弱势。诸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等费用,中央都甩给了地方,但地方没有钱,最后就都转嫁到了农民头上。(朱镕基回母校与校友师生共庆清华百年华诞)

在清华座谈现场,朱镕基列出2010年财政收入数据予以批驳,其中提及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账数据,此前尚未有官方披露过。(朱镕基回母校与校友师生共庆清华百年华诞)

朱镕基说:“去年全国财政收入83000亿,其中,地方直接收入4万亿,中央税收返还(给地方)33000亿,两者相加是73000亿,占了大部分啊。中央财政收入多少?是15900亿(注:原话如此),占83000亿的20%左右吧。92、93年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是28%、27%,现在20%都不到,怎么能说中央把税都收上去了,收得过多呢?”(配图)

不过朱镕基对分税制亦有反思,“当然我们还有缺点,主要是返还支付的方式。”由于收上来的相当一部分钱只是中央财政过了一下手,又通过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等形式补助给各地,使得中央财政和中直部门从中权力大增。朱镕基说:“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的工作做得不好,要靠地方‘跑部钱进’,求爷爷告奶奶才能拿到,分税制有缺点,但我负的责任不是主要的,因为我当时就说,分税制改革没有完,要继续进行。”(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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