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正义案例

2024-09-18

社会公平正义案例(共12篇)

1.社会公平正义案例 篇一

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思考

——盗版侵权问题影响市场经济公平正义

4月23日是“世界读书日”。说起“世界读书日”,有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细节。中国在引进概念时把这一天译为“世界读书日”,但资料显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确定的官方名称是“世界图书和版权日(World Book and Copyright Day)”。也就是说,除了推动阅读和写作,宣扬与图书密切相关的版权意识也是“世界读书日”确立的初衷之一。然而目前我国盗版侵权问题十分严重,不仅是图书,音像、软件等领域都存在严重的版权问题,虽然有关部门在努力加以治理,但是盗版市场仍然猖獗,盗版行为严重影响了出版方的利益,也是不尊重作家和电影电视工作者劳动成果的行为,并且在挑战着市场经济环境下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只有推进社会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存发展权利与利益的公平正义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实现全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团结协作,实现社会的安定祥和,最终构建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展所长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

一 我国盗版侵权问题现状

近些年来盗版图书是日渐猖獗,已经成了现在图书出版行业的巨大冲击,在一些书店和舒坦,盗版图书并不少见,而且盗版图书的价格明显比正版图书低很多,即使印刷质量和纸质与正版相差较远,但很多人还是愿意选择盗版图书。盗版图书在高校更是十分盛行,高校周边的盗版图书主要涉及自考书籍、励志文学书籍、外语书籍、考研书籍和公务员考试书籍,而一些理工类、专业性强的书籍因为销量低所以很少有盗版。

电影市场也因为版权威胁受到严重损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为祖国献礼的两部爱国主义影片《开国大典》和《风声》均在首映式不久后就出现了盗版,票房损失严重;2010年4月底上映的电影《叶问2》在上映后仅6天就遭盗版侵袭,票房损失数百万;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北京晶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最短的时间内拍摄完成了反应这场巨大灾难的电影作品《妈妈别

哭》,准备在全国的院线公开上映的时候,全国各个地区遭遇空前盗版,电影在近百家电影院偷偷的上映,盗版票房达千万元左右。票房收入是电影工作者的主要劳动收入,大多数电影在全国上映后立即遭盗版侵袭,票房遭到严重损失,更是有一些电影,在上映前就出现了盗版,盗版影碟提早抢占市场,使电影在上映后更加难以生存。

盗版软件也已成为中国软件市场的巨鳄。正版软件年产量不及盗版的5%,市场占有率也仅仅是盗版的10%,充分说明了盗版软件已经充斥了整个软件市场。正版软件产量的年增长率还达不到盗版的增长规模。如果以同样的1%增长来看,盗版的绝对增长数量是正版的23倍。从零售利润来看,由于盗版软件成本很低,进入退出壁垒较小,又加上其产品资金回笼快,成本回收期短,在全国基本形成了盗版软件的完全竞争市场形势,于是正常利润趋于均衡,单片光盘利润趋于稳定。国内正版软件生产商为了打击盗版,盘活库存而微利或亏损经营,国外正版软件单片光盘利润则基本在500元以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盗版产业正在呈现更加低成本、高效率的发展势头。在网上下载一首歌曲只需要半分钟,下载一部完整清晰的电影只需要几小时,而这些作品中可能包含着作者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心血。2009年9月15日,由搜狐、激动网和优朋普乐和华夏视联4家国内新媒体版权拥有和发行方代表共同发起,联合全国110家互联网视频版权各权利方共同创建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在北京成立。搜狐CEO张朝阳在联盟成立现场宣布,即日起将对优酷网盗版侵权的503部国内影视剧提起诉讼。启动仪式上,反盗版联盟发起方宣布,已对优酷、土豆、迅雷等主要视频盗版网站1000余部被盗版侵权的国内影视剧取证保全。这起诉讼案是近几年有关于网络盗版最大规模的一起诉讼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环境还未根本好转,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还将花样翻新地不断出现,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斗争远未结束,网络领域的反盗版工作还任重道远。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文化信息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是加强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

保证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 盗版猖獗的原因

分析盗版问题严重的原因,最主要的一点是盗版低廉的成本,及由此所造成的低廉的价格和巨大的利润。音像制品和软件复制容易,所以盗版光盘的制作十分迅速,而且成本很低,这就使盗版制品价格低廉,因为价格便宜,所以盗版能够轻而易举的将市场占据,丰厚的利润使盗版生产商不顾社会道德和良知,在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盗版的情况下,依然顶风作案。这也反映了我们社会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消费水平与人民的文化需求发展不平很。随着世界多元化,人们对文化产业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经济没有实现非常富裕的中国消费者,难以适应正版市场的价格,我们不得不承认,正版高昂的价格另许多消费者对正版望而却步。

由于垄断的存在,生产者制定价格时几乎不必考虑市场的因素,只需考虑成本、需求和利润,在一定的需求函数下,怎样定价才能获得最大利润。在正版品生产的垄断条件下,其垄断价格的巨大垄断利润对其他企业是一个巨大的激励,而在过高的版权费用和制度硬壁的双重阻拦下,这种激励就转化为生产盗版品。另外,在盗版品的强烈冲击下,生产正版品的成本因加强防伪等原因而大大提高,而价格却在盗版品的竞争中不断下降,从而正版品的价值大大降低,这又进一步强化了盗版品的生产和供给。

道德的局限是盗版猖獗的另一方面原因。首先是盗版源头的提供者,他们有些可能是参与出版制作的内部人员,从而可以拿到第一手资料,当他们把这些电影和软件文件,卖给盗版生产商的时候,他们也许没有意识到良知对他们的拷问,盗版是最显著的不公平竞争,是对出版商和作者劳动极大地不尊重。而对于盗版生产者,经济利益的趋势,使他们越过道德底线,盗版本身就是一种偷盗行为。对于消费者或者网络下载者,他们也许认为自己是无辜的,可是他们没有想过自己在下载、购买和使用盗版的时候,他们的正义感何在,社会上任何一种工作,都是由人们的劳动获取属于自己的回报,而文化产业工作者同样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希望得到相应地回报。如果盗版继续猖獗,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就难以得到保障。

三 版权保护的途径和办法版权法是版权公平的有力保障

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该法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利益转向保护作者的利益,显示了版权的私权属性。我国把版权法视为民法中的一个特别法,显示在我国版权的私权属性是不容质疑的。我国自加入WTO后,为了尽快与世界各国接轨,不断完善本国的法律,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近几年在立法和司法上不断加强对版权人的权利保护。法律是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和市场经济合理运行的重要手段,版权法对我国盗版治理至关重要。

利益平衡是版权法的根基和首要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一方面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另一方面要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换言之,现代著作权法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则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加强打击盗版力度,增强法治建设,还应该加大对盗版的惩处力度,增加对刑法的制定。工商司法部门要严厉监管,寻找盗版源头,想要有效地阻止盗版生产,必须追查盗版来源,从源头上防止盗版流入市场。根本办法是经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手抓

盗版问题难以解决,不仅是因为我国经济水平不够发达,人民的购买水平不能达到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也因为公民思想道德不够高,对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认识不够深,缺乏对保护著作权的正义感。所以,要想真正的解决盗版问题,必须经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方面,要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对外合作,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的产生,增加国民收入,是人民群众在想买正版的时候不会因为价格的昂贵转而选择盗版,积极扶持正版图书、影音、软件市场,引导正版消费。面对盗版对正版的冲击,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由正版市场的竞争无力造成。除了在工商司法方面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外,对于正版生产销售商来说,更重要的是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依据垄断竞争市场的特点,正版音像制品树品牌、做特色,才是立足市场的关键。

另一方面,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打击盗版,在社会上,建立一种对公平、信用、正义的信仰,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版权侵犯的问题,更可以在各个方面是公民加以自律,使社会更加和谐。2010年5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中央电视台,联合新浪、优酷、土豆等18家网站还与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24家版权单位共同签署发布了《互联网影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这是我国政府和人民对版权保护共同做出的努力,目的就是呼吁全民一起行动起来,打击盗版,保护版权。

四 总结

我国有关于版权保护,打击盗版的脚步一直没有停下,目的就是为了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盗版不除,文化产业的作者和出版商的就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权利。虽然打击盗版的道路是漫长而艰难的,但是作为我们自身,应该从我做起,支持正版,销售商和网站应该诚实守信,以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规范自身行为。社会公平正义是推动效率长期增长、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公平是稳定的基石,正义是和谐的天平。追求公平公正,是人的权利和本能。社会公平正义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版权保护不仅可以保证我国文化产业经济平稳运行,更是使现代信息时代条件下整个社会的公平信用,使文化劳动工作者得到公平正义的对待,所以我们要坚持打击盗版,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明添,公平视野下版权法律制度的反思,《东南学术》2007年第5期

2.汪依蒙,经济学角度浅析音像制品的盗版现象,《东方企业文化·策略》2010 年3 月

3.李书,中国盗版软件问题及对策初探,南昌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330029

4.田虹,付建芸,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和谐,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4卷专辑 2008年l2月

5.世界读书日提醒我们版权不应被忽略,中新网,2010年4月22日

2.社会公平正义案例 篇二

在人类思想史上, 公平和正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早在古希腊时期, 公平与正义就开始倍受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并逐渐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讨的重要议题。哲学家苏格拉底将德性、理性与正义结合在一起, 认为一个公民服从法律才是正义的。柏拉图继承和发展了苏格拉底的正义观, 他认为, 正义是人的天性和行为, 天性忠厚, 天真单纯, 并将正义作为构建理想国的准则, 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就个人而言, 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1]。亚里士多德则认为, 人类在本性上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 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2]在这个意义上,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看作是德性之首, 认为正义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 不正义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3]。他还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意味着对共同体中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的分配, 可以是均等的, 也可以是不均等的。而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 恢复业已被扰动的平衡。古希腊这种以人的行为和理性为主要内容的正义观在经历了欧洲中世纪的冬眠后,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 近代启蒙思想家又从自然法的角度开始对公平和正义进行诉求, 并逐步形成了以“自由、平等、博爱”为主要内容的正义观。罗尔斯正是在吸收前人这些正义思想的基础上, 以新契约论观点形成对正义的判断, 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基本范畴, 对正义作了系统的论证, 从而创立了制度正义论。正如他所说, “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使这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4]

此外,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继承了新自由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他认为, “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了满足后, 其他的原则才能发挥作用。”[4]但是对自由坚持的同时, 罗尔斯新自由主义通过“词典序列”使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中心转为了“平等”。“在实质结论方面, 我们看到, 罗尔斯理论的基本倾向是结合与调和自由与平等”[5]。由此可见, 两者在理论前提、哲学基础, 方法论等方面有着深刻的思想渊源[6]。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

罗尔斯正义理论在批判吸收前人正义思想的基础上, 对正义作了系统的论证, 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基本范畴, 是迄今西方思想史上有关公平正义问题最有代表性和最有系统的论述。其核心内容包括:

1.“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 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假设前提之一。他认为, “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 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4]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 使得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是正义的, 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在他看来, 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于争议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它们将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所谓“无知之幕”是指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 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他们完全是在“无知”的条件下运用博弈理论中的“最大最小规则”进行选择的。它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又一个重要的假定前提。无知之幕的设定排除了由于自然机会或社会环境的偶然事件使人们选择只对自己有利的原则, 也排除了由于偶然事件使得人们对正义原则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这样, 就避免了根据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进行选择所造成的对一部分人 (特别是少数弱势群体) 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

2. 两个正义原则。

在假定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后,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4]。第二个原则是“公正原则”。包括“社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4]。它所涉及的是基本的“善”, 即基本的自由的一个集合。它包括两个要求:一是我们每个人都具有对同样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二是基本自由应该尽可能广泛。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 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 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都有利情况下才符合正义。罗尔斯在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中强调以“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正义, 并希望通过补偿或者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获得公正。因为在现实社会中, 人们并不像设想的原始状态那样处于平等地位, 由于出身和天赋等原因造成的不平等应该对其加以补偿。“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 或更严重些, 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

3. 新契约理论。

罗尔斯正义理论不仅仅简单地回归古典契约论, 而是将古典契约论和道德建构主义结合起来, 建立了一种新契约理论。他明确指出, 契约论实质上是“假设的和非历史的”, 其核心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在没有正义标准的情况下, 需要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他认为, 一个正义的社会需要某些正义的原则, 用来支配其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我们面对着许多原则, 但是不知道哪些原则是正义的, 按照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 我们在正义程序中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 因此, 关键不在于我们“选择了什么”, 而在于“如何选择”, 如果我们能够设计出一种正义的程序, 那么, 我们从中所选择的任何原则都是正义的, 通过程序正义, 条件的公平能转变成为结果的公平。在新契约论中, 程序比结果重要, 正义的结果是由正义的程序建立的, 而“原初状态”的设计则保证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三、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现实观照

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也是当前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需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是对西方现实的一种批判, 也是对世界现状的一种反思。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对当前我国实践科学发展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一, 要重视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合理。正义是社会的基础, 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罗尔斯所言, “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 或一个接近正义状态的社会, 其目标是维持和加强正义制度。”“某些法律和制度, 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例, 只要它们不正义, 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4]可见, 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 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没有一个正义的制度设计。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 而是一个善于化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一个好的制度往往表现在它能容纳社会矛盾和冲突。当前, 我国的各项改革从本质上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如果这种利益调整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则社会将和谐稳定, 否则就会产生各种问题。所以, 在制度的安排上, 我们应根据我国具体情况, 形成一个能包括所有阶层、反映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正义制度框架。正如他所指出的“社会制度应这样设计, 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 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而“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4]。

第二, 要强调社会分配的正义与公平。分配正义是人类世代向往的理想目标, 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 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罗尔斯认为, “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体系的选择。”[4]“一个正义体系给予每个人以他应得的一份, 换言之, 它分配给每个人以正义体系本身规定的它有权得到的东西。”从我国现阶段来看,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和谐、不平衡的因素, 尤其是分配问题, 已成为决定中国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重要因素。所以, 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 关键要在政治经济制度安排和社会经济活动运行中实现分配正义。当前,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参与分配者可以按照他们各自提供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贡献大小, 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方面进行公平正义的分配。同时, 任何生产要素的提供者都不应当侵占其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利益, 否则, 就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必然导致新矛盾的出现和激化, 社会和谐则无从谈起[7]。因此,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处理和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分配。

第三, 要发展可持续的代际正义。代际正义实际上是一种契约正义, 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接受和推进正义制度所负有的自然义务。在原初状态中, 订立契约的各方都把自己当作是代表着家庭延续线, 带有连续世代的情感纽带。代际的储存的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后代在一个较为正义的社会中享受较好的生活。罗尔斯关心实际资金的积累率, 一般来说, 应该由社会状况来确定并随着社会状况变化而变化:当人们贫困而储存比较困难的时候, 就应该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率;而在一个较富裕的社会里, 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期望一种较高的储存率。如果储存率太高, 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要么不能形成恰当的储存, 要么由于负担过重而大大干扰经济效率。因此, 必须找到一个适度的储存率, 既能照顾当代人的利益, 又考虑到下一代人的利益。可见, 代际正义“不允许我们仅仅根据各代的时间先后来区别地对待它们”, [4]强调不能以后代的更大福利为借口而损害现代人的公平份额, 更不能为满足本代人的眼前利益而损害下一代人的长远利益。可见, 罗尔斯的代际正义原则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结合起来, 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即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思维路径。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5.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 等, 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5]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7.

[6]李建芳.罗尔斯正义思想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J].广西大学学报, 2007, (12) .

3.改善农村民生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篇三

摘要:改善农村民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生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得到了长足发展,获得了极大的改观,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矛盾和问题。本课题研究意在说明:改善农村民生是坚持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只有改善农村民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农村民生;科学发展观;公平正义

收稿日期:2009-10-18

基金项目:本文为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刘少奇民生思想及其当代价值》(08D33)成果。

作者简介:董一冰(1968-),女,吉林长春人,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法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现实问题;付森(1982-),男,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法系硕士生,研究方向: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现实问题。

一、改善农村民生是坚持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

(一)改善农村民生赋予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新的时代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以往的一切运动都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而无产阶级运动则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党的执政目标与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一致。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为它“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1](P. 322)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以农民为主体,因此,改善农村民生,为农民谋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勇敢担当起带领中国人民创造幸福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2]就一直把农村民生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村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就是为了让广大农民当家作主,安居乐业;毛泽东领导人民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就是为了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使农民共同富裕起来;邓小平推动的中国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通过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目的是解决农民温饱这一当时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江泽民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始终把广大农民的经济发展和生活状况作为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胡锦涛提出了“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定位,赋予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新的时代内涵。关注和改善农民民生,促进全社会和谐,这是坚持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始终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农民生活上,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稳定。

(二)把农村民生问题作为为衡量党的执政能力的新标准

农村民生问题虽属经济、社会层面的问题,但它会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凝聚力,从而影响到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稳定和谐。因此,改善农村民生不仅要立足于解决好民生问题本身,更重要的是塑造党和政府的形象和转变党的执政观,农村民生问题成为衡量党的执政能力一个新标准。

要以改善农村民生作为出发点转变我们的执政观。近些年我们的少数领导干部在执政过程中出现了片面追求政绩而轻视贫困群体的开发和培养,忽视对农民收入能力的提高,不顾后果、不顾环境资源的破坏污染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给广大农民增加了沉重负担。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作风,把农村民生问题的解决程度作为评价与衡量各级政府政绩的核心指标。“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加大对农业投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增加农民收入。同时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消除制度障碍,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农民非农业收入,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

能否解决落实好农村民生问题,取决于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切实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民主政治、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将农村民生作为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使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改善农村民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一)农村民生问题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首要问题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广大农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要以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农村民生问题直接反映了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就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落实。因此,关注农村民生问题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首要问题。

农村民生问题的主体是农民,农村改革发展与民生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农民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任务实现的关键问题。作为承担中国新农村建设的最大社会群体和主导力量,可以说,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根本谈不上国家的现代化。农民现代化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失去了动力和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立足点应该是农民,其核心维度是农民现代化问题,通过农民现代化带动农村、农业现代化,最终实现农业、农村、农民的整体现代化,从而顺利完成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同时注重培养农民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引导他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给农民充分的自主权力。新农村建设必须依靠农民,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当家作主的主体作用,组织农民投入到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中去,动员广大农民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就是把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体现在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上,体现在充分保障农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益上。把满足农民的全面需求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根本,使农民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和受益者。

改善农村民生要以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目的并不是为经济本身,而是为了人,为了切实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农民民生不仅包括农民的生活和生计,还包括观念意识、文化素质、生产技能、生活方式等等多方面的内涵。建国以来,我们长期致力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主要目的停留在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的层面,解决农村人口的吃饭穿衣问题。20 世纪90 年代末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更注重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其目的是要在全面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基础上,迅速改善农村的教育、科技、文化、交通、通讯、娱乐、基础设施等各方面的生活条件,实现农村人口生活的质的飞跃。“以人为本”的思想正是体现了强调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把提高农民素质作为发展农村民生的核心。

(二)发展是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的关键

发展是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不能满足这种需要之间的矛盾。而这正是农村民生问题所关注的重要内容。农村民生问题会随着农村现代化的发展而不断有新的表现形式,农村民生问题根本上要靠发展来解决。发展的过程是旧民生问题解决的过程,同时又是新民生问题产生的过程,这些新民生问题又要靠更进一步的发展来解决。所以,只有不断促进又快又好的发展,才能不断为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发展社会事业和构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而雄厚的物质基础。

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發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内涵更加丰富。“增长”注重的是速度的提高、总量的扩张,而“发展”更强调经济增长过程中各种关系的协调性、可持续性,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总要求。就是要正确处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关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推动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促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之间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正确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这是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及时把握发展规律,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所做出的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回答了“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体现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理念上的深化,不再片面追求速度的增长,要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发展,为彻底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提供各种必要的前提和保障。

(三)解决农村民生问题要统筹兼顾

农村民生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全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们面对的社会利益主体更多,领域更广,利益关系也更复杂。胡锦涛指出:“我们的工作与人民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必须注重统筹兼顾,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着力推进、重点突破,着眼于从社会总体层面改善农村民生,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关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思想,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十七大报告在此基础上,又强调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还特别强调了要把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摆上重要位置,这一提法在党的文件中是第一次出现,拓展了统筹兼顾方针的内涵、对象和范围,要求我们加强统筹战略思维,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为改善农村民生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三、切实改善农村民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胡锦涛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十七大注重从制度和政策上保障公平正义,把教育公平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突破口,这一系列改善农村民生的措施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新的保障。

(一)从制度上和政策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制度是指在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中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社会体制,是指社会运行中的制度、组织、方式、手段和机制的总和。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相对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城乡发展不平衡和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造成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多与制度的设计、安排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4]因为政府是代表社会公正的最大的权力机构,能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发展中利益失衡的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体制机制,对于正确处理城乡关系,解决好农村民生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体制改革”的新观点,十七大强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善农村民生的体制改革措施: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医疗卫生制度等。其目的在于立足于全局的利益均衡和协调,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突破口

教育是民生之基,对我国教育系统来说,推进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正是改善农村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应有的内容。因此,要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突破口。

首先,教育能够显著地改变人的生存状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接受教育是每一个人获得发展的基本前提,受教育者的素质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将来可能的职业、收入、权力和社会地位,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教育能给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提高自身的生产能力,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分享到更多经济增长的成果。教育公平的实现离不开教育资源的均衡、合理分配。我国是世界上教育投入占GDP比重较低的国家之一,而在这极为有限的政府投入中,分配使用又极不合理。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现教育公平的必要条件。义务教育能够保障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和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使每个社会成员公平地享有社会的教育资源。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支持力度,确保城乡居民受教育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

其次,“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因此,教育公平也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教育能使潜在的人力资源变为现实的生产力,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生产要素。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丰富的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强大的重要因素,因为高素质的人力资本能够吸引大量的国际资本,从而提高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目前,创新型人才越来越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而教育则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根本保证。劳动力的质量和素质,一般情况下是与劳动者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成正相关。一个人要全面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除接受正规教育之外,还需要不断地经历各种学习过程。应积极引导和广泛动员社会资金进入技能培训等终生教育领域,使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使“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2]使更多的农民受益。适宜的教育投入对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增长贡献率很大,各个国家的教育资本投资与经济发展成正比,十七大提出要“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使教育投入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广大农民提供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积极推动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加速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上真正保障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共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N].人民日报,2007-10-25.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日报[N].2004-9-27.

[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4.和谐社会需要公平正义作文 篇四

历史上,人们为追求公平正义作了不懈的努力和抗争,如南宋钟相、杨幺起义,提出“等贵贱,均贫富”,明末李自成起义,提出了“均田免粮”的口号,深得民心,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还有武侠小说中大侠们“杀富济贫”等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名言也屡见不鲜,都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要求。还有一篇是古代韩国的,有一个叫申不害的宰相。国王问他怎样才能实行法制。他说,首先要赏罚公正分明,不能受那帮亲戚宠臣的请求,徇私枉法。但现实中,公平其实很难,人情大于法律,金钱权力交易屡见不鲜,大到升官发财,小到吃喝玩乐,没关系的被城管追得满街乱跑,有关系的当街占道,为霸一方。当我每次看到人们为各自目的走后门时,我就愤愤不平,想:那对其他人不公平,开后门的自己实力不强而被提升,比自己工作努力而被提升真是天壤之别。所以,我真希望世上没有后门。

在我的成长道路上,还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一天早上,我家的`汽车牌照被人偷了,还附了纸条留了联系电话,要我们汇钱过去,我要爸爸报警,爸爸说,没用的,如果报警,而小偷又抓不住,那他就会经常偷我们了。我无语。那时起我就想当一名警察。要制裁所有的坏蛋。

最近,我看了电影《东京审判》,虽然描述的是60多年前的那段历史,但犹如眼前,主人公梅汝璈法官和他的同伴们,坚持正义,用他们的勇气和智慧,促成了正义的全面胜利。邪不压正,近年来,涌现了无数见义勇为、匡护正义的先进人物:平民英雄李学生、舍己救人孟祥斌、勇斗歹徒的洪岳文……

5.社会公平正义案例 篇五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近日在河北进行调研之后,就“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肖扬精辟阐述了司法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颇具针对性和指导性。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和谐社会六大特征时,将“民主法治”排在第一位,并强调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肖扬也对新华社记者说,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试想,如果守法者向违法者低头,正义向~屈服,谁又愿意去遵守法律呢?法治又怎么能够实现呢?”肖扬说,我们所追求的和谐必须是公平的和谐、正义的和谐。不论是判决也好,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司法调解,都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肖扬警告,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和谐也不会长久,甚至司法的软弱会助纣为虐,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肖扬此次河北调研可谓颇具深意。近几年来,“xx”频繁发生。而这背后,是均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的严峻课题,如何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机制的迫切性,以确保公平正义和和谐社会的实现,值得深思。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副院长通过对62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抽样调查,以及对所在省11个地区调研后得出的一些结论,比较准确地揭示了司法在群体性纠纷案件中所处的尴尬地位。各地法院普遍反映群体性纠纷案件是个“烫手的山芋”。为什么呢?据认为,关键是法院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司法价值与服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之间处于两难选择。“群体性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当地经济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农村土地征用或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上,急于求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征地或拆迁手续,或先动工后立项。酿成群体性纠纷后,政府一方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若法院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办案,裁判的后果可能是政府停止征地或拆迁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此将导致政府前期的巨大经济投入付之东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政府形象。如法院支持政府的违法行为,将严重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上,法院往往难以找到有效的平衡点。”这么大段地引述调查报告,是因为这一司法认知模式可以说是当前法院系统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思想。问题在于,什么是法律效果?什么是社会效果?两者从结果上虽然殊途同归,但在技术层面恰恰遵循不同的判定原则,其本身是非常值得深究的理论问题,落到实践层面,尤其要小心,一不谨慎就会变了模样。正是这种效果论司法认知模式,正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难以找到有效的平衡点”,就不仅导致在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为了求得暂时和谐而往往牺牲了人们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牺牲了法律的尊严;而且很容易演变为利益博弈。因为既然我们的司法判决是结果导向的,司法的程序价值碰到现实利益的考量往往只好退避三舍,使得法院不再以独立的身份参与纠纷的解决,而是变成纠纷关系中的博弈一方,法院也就不能不错位了。长此以往,法院的错位必然导致人们对法院信任的丧失和对法律尊严敬畏的丧失。和谐社会的根基就是民主法治,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也奠基于法律。肖扬说得好:“我们所说的‘公正’,是依据法律的公正。离开法律空谈公正,公正就失去了标准。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程序性。程序公正、程序正义的价值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司法必须秉承法律的宗旨,遵循法律的程序,维~律的尊严,绝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的精神。”只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坚守法律的精神,国家才不会像一个故事中所说的英雄雕像——底座一旦散落,巨大的英雄石像也就崩然瓦解。是故,一位哲人曾写道:“出于对这样一个信念的深信不疑,真正的法官工作是好的政府最牢固的支柱。我认为司法部门的第一个决定对我们这个国家及其政治制度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与肖扬大法官所说的“司法不能牺牲公平正义求得暂时和谐”和“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法治社会”可谓异曲同工。

6.社会公平正义案例 篇六

10月26日下午15时,乌迳镇党委充分利用广东省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组织全体镇村干部和农村党员一起收看学习了加强社会建设系列专题讲座之第五讲——《营造民主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该讲座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依法治省办常务副主任张宇航主讲,张副主任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营造民主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要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二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三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用法治手段解决基层现实问题。

此外,张副主任还指出,省“阳光法治·法治惠民”主题实践活动,落实在农村基层,就是阳光政务、阳光村务,要把村务、财务、党务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做到公平正义,农民群众才能得到更多的实惠。这也是村民当家作主、落实“四民主”要求的主要途径。

收看完讲座后,该镇还组织了讨论活动,镇党委书记周铁山同志就如何做好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公开结合乌迳实际谈了自己的看法,并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要求,各村(居)基层站点也向镇党委书面报告了收看心得体会,一致认为省委组织部开展学习收看加强社会建设系列专题讲座意义重大,大家表示要将理论结合实际,为乌迳的民主法治环境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张宇航同志讲述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是新形势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迫切需要。

发展民主,健全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发展经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我区积极总结普法工作经验,结合全区经济发展对民主法治需求的特点,加大普法力度,拓宽普法范围,加强普法深度,全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随着在全区范围展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各级政府及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各社区、农村、企业、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有利于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

平,提高政府依法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水平,有利于促使公民人人依法律己、依法维权,营造和谐社会氛围,从而有力保障全区经济高速发展、建设和谐稳定社会。

在制定相关规划时,我们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内容,将民主法治建设纳入其中,使其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共同筹划,同时发展;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应提前介入,组织制定规划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定的规划合法、合规,能够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从社区、农村、学校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入手,形成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网络,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7.社会公平正义案例 篇七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思考

一、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 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中处于基础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这一基本内容的要求, 在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比如在价值优势、道义优势、制度优势方面比较明显。并且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力、向心力、感召力, 这就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公平正义强调能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 并且能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目标。

二、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追求

( 一) 公平正义的内涵

法律的制定体现出向往公平正义。作为人类最古老的观念之一, 公平正义, 是法律始终希望的最高目标。“法”从世界各国的语源来看, 在其产生之初时就具有公平正义之意。公平正义,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内容。从法治理念和法律视角来说, 现代社会人们的一种法治理念之一便是这种价值取向。在我国, 更好地维护、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 也成为衡量公平正义的一个标准。在社会主义国家, 由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法律来调整经济问题、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等, 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 也是法治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和价值构建。

( 二) 公平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实现公平正义。法的定义和法学格言体现法与公平正义是密不可分的关系: “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每一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 需要公正合理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而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配公平正义原则时, 应当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 表现为法律中的惩罚犯罪或者赔偿损失, 从而弥补分配公平正义被侵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思考

( 一) 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构建

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律体现, 在某种程度上, 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象征着公平和正义。最大程度上的尊重法律, 是追求公平、 富有正义感的突出体现。一些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非正常现象, 是利用社会公共权力和谋取个人私利行为, 从而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资源的表现, 因此需要强化人们的公平正义监督意识, 较为完善的体系用于社会监督的构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的法制理念、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实践中, 通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法律维护权利、解决纠纷。由此也看出, 尊重法律, 追求法律的公正, 应该成为我们的基本选项。

( 二) 为立法公平工作而不懈追求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形成, 确保了有法可依, 但在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以及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方面还有差距。而以社会和谐、公平正义为标准指导立法, 须以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护老百姓的基本合法权益。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 应当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 所指定的法律都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 保证公平正义最大范围的在法律层面予以应用, 保证社会公众能接受, 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权统治。与此同时, 我们还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 及时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 以期能够调整和规范新经济社会关系, 保障更加全面的社会大众利益,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除了实现立法实体内容的公平公正, 还应让法律的制定过程全部处于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之下, 实现立法程序上的公平正义, 才能真正体现立法上的公平正义, 才能被绝大多数社会大众认可和遵守。同时, 制度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起到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 三) 实现司法公正工作任重而道远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核心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当前, 应尊重司法权威, 确保司法公正, 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与法治的司法环境。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还应负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为了满足人们的合理诉求, 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推进法治进程。做公正司法的实体, 真正实现或者伸张公平正义, 实现立法所追求的这一核心法律价值, 制止侵害, 保护权益, 止息争议, 促进社会和谐。但也追求程序公正, 维护公平正义。即司法、执法工作的主体、程序等都严格遵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是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和途径。因此, 我们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就应当规范司法、执法行为, 惩罚违法行为, 使得遭受侵害的利益得到维护, 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与崇尚, 公平正义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与维护。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制出版社, 2012.3.

[2][古希腊]柏拉图著, 张智仁, 何勤华译.法律篇[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91-93.

[3]刘继国.和谐与法治视角下的社会公平正义[J].安徽警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6

[4]樊百安, 杨迎春.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及要求[J].法律教育网, 2011.12.

[5]张金来.公平正义的法治实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9.

8.独立司法才能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 篇八

近日,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强调,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独立司法,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恪守独立司法、坚持程序合法、追求实体正义,便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到法治进程在推进。因此,独立司法是落实法治中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关键环节。

独立司法原则在中国不仅被确认为是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是一项司法组织原则和诉讼活动原则。但近年来,这一宪法原则很少被提及,有人担心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会被误解为否认执政党的领导,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在中国,执政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来实现的,司法权本身就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独立司法当然并不否定执政党的领导。

但是,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具体是领导和监督司法机关是否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培养、培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而不是由党委或者具体领导人审批具体案件,包揽、指挥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不是对具体案件定框框、下命令。否则,就会以言代法,以政治、政策代替法律,这样不仅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会削弱执政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

中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都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受权力机关监督。因此,中国的独立司法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非鼎立关系,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独立行使。这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也有原则区别。

只有独立司法,才能实现习近平所说的“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因为以下原因:

第一,独立司法,包括着行使司法权的主体独立于冲突的任何一方,也独立于第三方的力量。如果司法权不能独立行使,司法在对冲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决时除了考虑法律的规则和法律包含的正义原则外,还不得不服从于另外一些因素的权威命令,则司法无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其次,独立司法是程序正义的具体要件和具体体现。我们追求司法正义或司法公正,就是要追求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较之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更为根本与可靠。作为程序正义的要件和体现,不限于司法官员与案件本身无利害关系,还包括作为司法活动主要角色的检察官及法官的独立性,以及司法活动本身的独立性。倘若司法本身没有独立性,程序的正义性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独立司法是实行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社会要求司法独立公正地定分止争。司法通过公正地解决争议,培养和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有效地维护法治的秩序。司法能否担此重任,独立中立不可或缺。可以说,独立司法本身既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又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其四,独立司法并不排斥监督和制约。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实践证明这是一条真理。司法监督的目的是控制司法独立的任意性扩张,防止司法专横或司法专制主义的出现。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两个同样重要的保障机制,他们之间的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加强司法监督,既有利于遏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蔓延,也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来自权势和钱势的非法干扰。

9.让和谐社会永沐公平正义的阳光 篇九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关键环节。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又是矛盾多发期,社会生活一些领域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现象,如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差距、就业歧视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因此,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社会公平,归根结底就是把发展的成果惠及全民。公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原则,反映了人们对现实的社会权利关系的道义追求,它是围绕尊重和实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而形成的一个多维的社会范畴,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应着力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才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地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果实,社会和谐才可能实现。

实现社会公平,首先要加快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也是进一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根本上取决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取决于社会全面进步。为此,应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其次,完善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等各项制度。制度更具有长期性、规范性,因此,各项制度的公正合理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绝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应包括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文化、医疗、就业、福利、法律等各种制度。

最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分配制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通过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避免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应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此外,还应重视第三次分配,倡导先富帮后富,鼓励发展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10.社会公平正义案例 篇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把科学发展和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作 者:王少华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事局,江苏,南京,210008 刊 名:唯实 英文刊名:TRUTHS AND FACTS 年,卷(期): “”(6) 分类号:B82-052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发展   公平正义  

11.社会公平正义案例 篇十一

关键词: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构建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0-0019-02

一、如何解读和谐社会下的公平正义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下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要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消灭一切不公正的社会现象,追求全人类的彻底解放,实现人类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这是马克思主义的首要价值和基本目标,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指导意义和顽强生命力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建立了不可超越的刚性政治底线,那就是公平正义是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所必须遵循的社会主义原则,这也从本质上防止两极分化、防止再次出现阶级分化的可能性。不管是效率和公平,发展、改革和稳定,都只有在维护这一底线的基础上,不发生动摇,才能实现其重要意义。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是坚持社会主义路线的价值重要体现。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还为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框架的构建提供了合法性根据和道义的基础平台。即使由于生产力起始水平较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现阶段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不能按绝对标准要求社会保障、公共福利待遇等方面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完全同等。但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公正这一点上做得比资本主义要更加合理,更加完善,从而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优越性。

马克思与恩格斯公平正义观有别于其他的公平正义观之处在于:这种正义观是以现实的人的社会关系为基本出发点,特别是从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出发,深刻地揭露和批判了近代西方文明中的糟粕,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所倡导的正义原则和与其相关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一系列实践活动,并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的基础上,阐述了完善的社会正义思想。

(二)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首先,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稳定的基石。公平正义所拥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整套的合理的基本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这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提供的基本准则,是社会各阶层所要必须遵守的,在相关的政策和目标的制定上面对的是全社会各个阶层。胡锦涛同志论述过社会公正的重要性:“维护和实现社会和正义,涉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在全社会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才能从源头上杜绝社会不和谐现象,增加政府的公信度和人民的幸福指数,来实现我们党和执政的根本目的。

其次,公平正义的实施离不开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社会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加强了公平正义理念的深化。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是在自由平等社会合作等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强调每个人所对应的位置的公平性。缺少了公平正义,那么社会政策的制定则会失去理论依据。但同时也应看到,公平正义是制度安排的一种价值取向和基本规则,需要社会这个整体作为依托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政策开始逐步完善,在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平正义理念与和谐社会逐渐适应,同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同步,公平正义理念的逐渐深化与和谐社会的发展日益趋向体系化和完整化。

二、和谐社会下重建公平正义的必要性

(一)现阶段不容乐观的现状

1.贫富差距过大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那就是就是中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不协调,相应的收入分配政策不公平与收入渠道的差异造成了收入差距过大。随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入人心,在收入分配上的差距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发展态势不容乐观。

首先,恩格尔系数居高不下。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在一些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主要国家当中,中国的贫富差距属于中上的水准。

其次,城乡间的差距较大。城乡收入差距过大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表现尤为突出,城乡的收入水平差距在世界范围内排名比较靠前。

最后,区域之间差距的加大,从东部的发展来看,较之中部和西部处于远远领先的位置,从不同的城市来看,上海的收入最高,据相关数据推算,较之最低的贵州,相差5倍左右。

在现阶段,富裕群体在社会财富中所占的比重发展迅速,造成中国贫富差距的幅度过大,速度过快,出现这种现象存在某些的合理成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造成这种情况已经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

2.社会群体权利保障弱势化

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对于社会成员来说,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成员无法正常享受各种权利。

首先,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包括基本生存权,平等就业权,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对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在收入分配较低的地区,从一定的程度上我们可以发现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障,以及就业率指标都处在一个平均值之下。在城镇失业问题也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十分严重问题。

其次,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社会群体在弱势化的同时还存在边缘化迹象,一部分社会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的逐渐下降,其具体表现为:工人、农民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程度不高,无法实现其话语权。

最后,从国家的社会公共投入来看,再次分配的过程存在不合理的成分,使得公民不能更好地享受国家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弱化了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政策与体制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能仅仅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最低生活标准,也要满足社会成员的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更高要求,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相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速度还远远不够, 造成人们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的不平等。在我国,社会保障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涵盖面比较狭窄。城镇与农村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存在差别。二是标准不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情况逐步改善, 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

2.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

分配政策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匹配主要表现在,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更加注重效率分配,从而出现了分配仅仅以效率为衡量标准,没有兼顾公平,在初次分配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近年来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工资的增长缓慢甚至存在拖欠的问题,如果一个社会不注重初次分配领域当中的公正问题,那么便会人为的扩大贫富差距,造成大量社会的不公平现象,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只有同样注重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并且倡导二次分配,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公平正义:和谐社会下人民的必然要求

(一)公平正义的理论价值

马克思从历史的角度阐述,认为公平正义是特定阶级的解放诉求。因此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必定是与消灭阶级和私有制、与超越资本主义和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相联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全体人民的公平正义意识,使公平正义思想在人们的心中做到内化,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去追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力量。和谐社会必须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统一,必须是经济的发展和思想水平的提高。,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应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只有在公平正义的指导下,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的政策,更好地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内在要求,才能更好地解放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发展权利, 享有均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

(二)公平正义的现实意义

公平正义的现实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在进行了经济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改革之后,由于对经济发展的认识程度的限制,我们曾经一度在民生的问题上,忽视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协调,,造成了地区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分化。社会弱势群体并未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社会成果,如果这一现象得不到控制, 势必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从而影响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只有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在分配体制上实现分配合理,始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做到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协调好效率与公平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功能,实现先富带动后富,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提高最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 扩大中等收入者群体, 对落后地区和困难群众,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 使全体人民都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这才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1994,(2).

[4]吴忠民.和谐社会与中国改革新阶段[J].学海,2005,(1).

[5]黄楠森.马克思主义哲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12.社会公平正义案例 篇十二

审美文化产品作为审美文化形式之一, 本身具有艺术的审美属性, 但一旦进入市场领域, 就具有双重属性, 一方面,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的产物, 具有物质的商品属性, 另一方面, 审美文化并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另外一个领域, 审美文化有着不可忽视的社会价值, 与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息息相关。正义与公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文化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处理好与社会正义和公平之间的关系, 审美文化产品要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正义、公平服务, 实现审美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

一、审美文化产品实现其社会价值要坚持机会公平, 过程公平, 结果分配公平的原则, 弘扬社会主义的正义

十八大报告指出, 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审美文化产品要处在一个公正公开的环境中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审美文化产品要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服务, 就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目前在商品经济的形态下, 审美文化具有消费性的特征, 人们在对审美文化产品进行直接的消费时, 就有可能因为一时物欲的满足而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

以电视选秀节目举例说, 从参赛选手的报名海选, 比赛的过程以及最后评选结果都要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 体现一种平等、秩序。电视选秀节目面向的是社会大众, 男女老少都可参加, 普通的草根阶层通过一种公正公开的方式可以实现自己的梦想, 在一些电视选秀节目的参加上, 人人都有机会参加, 而不是面向少数人群, 只有在机会公平的基础上, 才能顾及大多数人的利益, 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在比赛过程中, 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参赛选手的真正实力, 比如在歌唱比赛中, 音乐本身是参赛选手考评的重点, 而不是外貌和背后的权力背景。如果音乐艺术成为消费的附庸, 就难以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服务, 因此, 审美文化产品社会价值的实现, 需要审美主体在欣赏或者使用的过程中, 秉承一种公平的原则, 摆脱权力话语的束缚, 按规则办事。电视选秀节目要实现结果分配公平, 没有所谓的“内定”。评委对选手的名次有着直接的决定权, 如果评委仅凭一己之好恶进行判断, 这将是对参赛选手极大的不公正。在评审结果阶段要实现公平正义, 实事求是, 可以通过场外观众手机短信, 现场观众投票, 专家评委轮流更换等方式, 遏制“内定”的不公正现象。

体育类的竞赛也应该如此, 没有种族界限, 没有肤色差异, 人人都有机会参加。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 主赛场前树立了两尊运动员的铜像, 他们姿势健美却没有头像, 不知道是哪个国家, 哪个民族, 不知道是黑人还是白人, 这正是体现了一种公平和正义。2009年, 在浙江宁波奉化的一条商业步行街上树起了一尊名为《公平》的雕塑, 商人在为顾客称桃子, 童叟无欺的场景反映了买卖公平的精神。审美文化产品无论是电视选秀节目、歌唱大赛还是雕塑, 都可以发挥自己的社会价值, 为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服务。

二、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

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 使审美文化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做到普遍均等, 覆盖到全社会, 审美文化产品的服务惠及到农村、边远地区, 使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审美文化产品, 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 可以宣传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 并且发展诸如博物馆, 公共图书馆等包含公共性审美文化产品的事业, 是以人为本的表现, 为大众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使审美文化产品的服务惠及到全体公民。国家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全社会共同受益的, “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理应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 必然为社会全体公民所共享。”公益性文化事业要扩展到各个地区, 使审美文化产品的服务实现地区均衡发展, 艺术馆, 公共图书馆等这些公益性文化事业提供的公共审美文化产品服务上, 要面向全体人群, 使广大的城乡民众都能公开平等的享受到公共服务, 保护残疾人, 边远地区的人群等享受审美文化产品的权益。以城市中广大的农民工群体来说, 从事体力劳动为审美文化创造物质基础, 但却很少有享受到审美文化产品的机会。审美文化产品的受众人群不只是少部分的精英群体, 而应该覆盖到全社会, 保障全体公众的文化权益, 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公益性文化事业提供的审美文化产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服务于广大的社会大众。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 坚持以人为本, 公众参与, 传播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

三、审美文化产品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服务, 落脚点在于以人为本

审美文化产品如果过度依附于政治, 比如音乐的生产必须要用于对统治者的歌功颂德, 那么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就很容易被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所颠覆, 如果审美文化产品以经济为立足点, 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而不顾社会的公平正义终将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 贫富差距拉大。商品经济时代下的审美文化产品, 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 艺术也开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 我们应该想到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促进人类自身的解放, 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日常生活审美化的今天, 审美文化产品的社会价值在于使人类摆脱异化状态, 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意义。审美文化产品比如书画作品, 被批量生产, 失去了艺术净化精神, 陶冶情操以及教育的功能, 打上了商品消费的印记, 被一小部分人作为消遣的对象, 忽视了审美文化艺术的社会功能。审美文化产品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 以人为本是其根本的落脚点,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广告、电视剧、电影这些审美文化产品都可以为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服务, 不是为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 而是传播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 体现社会大众的利益,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当然, 审美文化产品也需要考虑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提高审美文化产品生产的效率是促进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效率与公平不是绝对矛盾对立的, 而是可以兼顾的。可以通过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 促进文化领域的繁荣, 而生产效率的提高, 促进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 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打下经济基础。如果经济落后, 促进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就只是一句空话, 所以, 文化的发展要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使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出的审美文化产品有充分的物质基础去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

审美文化产品如何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服务的问题, 简而言之, 就是如何处理好文化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关系, 这就需要解决我国目前审美文化社会价值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 协调处理好各种矛盾, 处理好机会、规则、分配的不公平, 处理好地区发展的不公平, 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审美文化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面向社会大众, 以人为本, 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服务, 这样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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