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2024-12-06

东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共10篇)(共10篇)

1.东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篇一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必须向本人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接受申请的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并认真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经党小组推荐,或者经过团组织“推优”(即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培养对象,简称“推优”),报支委会(不设支委的报支部大会)同意,将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察表》)。

团组织“推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培养对象工作的意见》(华南工组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情况,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定期将培养教育情况填写在《考察表》上。

第九条 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因升学或工作调动进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材料一起呈送本单位党组织,接收材料的党支部应将其纳入统一考察。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校培训。没有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群众座谈会的群众主要指具有代表性的党外群众,与会人员要在《群众评议意见》上签名,同时,为了广泛听取意见,与会人员应达到一定数量。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历史情况进行了解,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要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于经历比较单一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指本科生和连续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档案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规划方案《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预审。发展对象经各基层党组织初审后,形成支部综合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预审。教职工发展对象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学生发展对象报学院党委(总支)预审。预审通过后,发《入党志愿书》给发展对象填写。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支部综合意见、入党申请书、本人自传、《考察表》、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群众评议意见、函调材料(不需函调的不提供)、《华南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培养对象审批表》(经过团组织“推优”的需提供)。

第十七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出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一般应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发展对象和两名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

第十八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应介绍发展对象在培养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教工的报上级党委(总支)同意,再报学校党委审批,学生的报学院党委(总支)审批(学院党委或总支审批党员需由学校党委授权,下同)。

第二十条 党委(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一条 教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批准,批准后的入党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归档。学生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授权的学院党委(总支)审批,并报学校党委审查,审查后的入党材料由学院党委(总支)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党委(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总支)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预备期一年,起算时间从支部大会召开之日算起),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在预备期内,预备党员应参加党组织活动,交纳党费,承担一定的工作。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的锻炼,继续对其进行严格的考察和教育,使其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由基层党组织组织,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单位变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总支)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本人要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委会应认真审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出席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一般应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并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支委会应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与会党员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的讨论,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 《入党志愿书》上,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总支)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党委(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党龄起算时间(党龄起算时间按党章有关规定填写)。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等入党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惠州学院培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篇二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惠州学院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惠财行[2017]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培训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方针,做好全校培训工作,为地方行政、教育、企事业等人员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二、组织领导

成立惠州学院培训中心(惠院发[2011]172号),挂靠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安排全校培训工作,负责联系洽谈、组织实施和事务管理。

三、培训目标

融入惠州,服务广东,辐射全国,面向国际,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优势,突出重点,积极与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国(境)外社团等相关单位联合协作,根据需求,采取多渠道、1

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和学用结合的培训模式,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四、培训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校培训的备案、统计工作。所有培训项目必须到继续教育学院报备方可实施。

(二)制定和完善培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序推进,积极营造良好的培训工作环境。

(三)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做好项目的宣传和开发工作,项目实施的检查与落实。

(四)制定项目的具体培训方案。

(五)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报名、资格审查、登记、入册、申报、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六)负责培训的信息统计工作、材料收集及归档工作。

(七)负责培训质量的指导、监控、考核及评估工作。

(八)配合财务处做好培训费的收支工作。

(九)建立校内外培训专家资源库。

(十)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培训过程管理

(一)制订方案

凡培训必须制定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审批过程:方案制订人提交方案→单位领导审核→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定→主管校 2

领导审批),方可实施。方案必须包括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参训对象及人数、课程设计、师资安排、类别与形式、监督、训后跟踪、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等。

1、课程设计。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课程设计,力求课程科学、实用,让培训者学有所获。

2、师资安排。为保证培训质量,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一线教师为培训班授课,师资安排以校内外专家资源库成员为主。

3、培训类别。主要包括干部培训、教育培训、企业培训、社区培训、国(境)外培训等。

4、培训形式。主要包括集中面授、网络研修等。

5、培训监督。成立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培训全过程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管理规范,保证质量。

6、培训跟踪。培训结束后,采取实地回访、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学员进行训后跟踪,检查培训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7、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严格按照省、市、学校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8、经费来源。经费来源由主办单位拨付,我校为对方开具相应票据。

(二)签订协议

所有培训项目原则上需与对方签订培训合作协议书。培训协议书的审批,严格按照培训经费数额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培训经费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可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法律顾问审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签署,无需经学校合同联审程序;培训经费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按学校合同联审程序进行。

(三)后勤保障

1、配备管理人员

培训班的班主任、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的设置:50人(含)以内的培训班设班主任1名,后勤保障工作人员1名;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设班主任2名,后勤保障工作人员2名,以此类推。干部课程自主选学培训班按每10个专题设1名班主任。

在培训班数量较多,现有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培训管理工作需求的情况下,按学校规定临聘工作人员。临聘工作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费用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经费中列支。

2、食宿、交通、培训用品的安排

就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教工餐厅。因教学需要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参观考察、拓展训练而延误返校用餐的,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每人每餐不超过55元标准进行安排。

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在校外住宿的经请示同意后,严格按标准执行。

交通安排原则上用学校车辆。鉴于学校现有公车不能满足培训用车需求,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资产设备管理处招标汽车服务商外包租赁解决。

培训用品:根据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采购。

六、培训费用管理

培训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惠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惠州学院校外专家费支付管理办法》、《惠州学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实施(以上文件如有修订,以修订后最新版为准)。

(一)培训费统一由学校收取,严格成本核算,实报实销。其中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项目学校提取总收入金额的20%作为场地费、设备费、水电费等,其他二级学院、机关教辅单位培训项目学校提取总收入金额的15%作为场地费、设备费、水电费等。学校提取上述费用和支付培训项目专家课酬、学员食宿费、培训学习资料、论文指导、班主任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后,结余部分的70%作为培训发展基金,30%作为绩效工资奖励。

(二)培训班费用支付标准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及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 5

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评审、学习、研讨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3、班主任及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统一按60元/人/天标准进行补助。

4、省级及以上竞争性申报培训项目方案设计,通过按3000 元/个给予补助。具体方案实施按2000元/个给予补助。

5、干部课程自主选学培训班班主任标准按 1000 元/人发放。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执行的《惠州学院规范与加强培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惠院发[2017]4号)同时废止。

3.东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篇三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精神,做好我市公安机关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登记注册“宽进”后市场的有效监管,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根据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根据三个“着力”,即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的目标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围绕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重点监管、责任明晰、协同监管、整合资源、依法有效的基本原则,明确商事登记改革后全市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的职能和事项,重点突出明确我市公安机关对改革后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因改革而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构建我市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监管原则。商事登记改革后,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市局有关职能部门、公安分局要立足职能,依法依规对公安机关主管的行业加强监管。对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按确定的分工实施监管。对前置改后置的事项,要加强巡查和督促,确保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对未取得许可就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加大查处力度,确保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纳入监管视野。对前置许可事项建立动态监管意识,对国家、省、市调整的前置审批许可事项,按行业管理原则及时实施监管。

二、监管职责确定

根据市的《分工方案》和我市公安机关职能,突出商事登记改革后取消前置审

批事项和需重点监管的行业、事项,对我市公安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进行分工,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具体如下:

(一)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涉及营业性射击场审批,制造、销售弩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二)公章刻制业: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三)旅馆业(涉及特种行业许可):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由网警支队负责监管。

三、具体工作分工

(一)指挥中心

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统筹,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评估、督促和考核。

(二)各监管职能部门

治安巡警支队、网警支队等商事登记监管职能部门要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压缩时限,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全面公开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指南、办结时限和服务承诺。要按时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接收监管任务,制定具体事项监管工作细则,并做好审批信息、执法监管信息的整理、提交、公开工作;加强对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的培训和跟踪督促,指导公安分局业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三)科技信息化科

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中市局页面的相关设置,开发和完善与市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平台接口模块,全面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功能,切实做好与市政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维护工作。

(四)法制科

负责制定统一的告知、询问、督促办证及责令改正等市场后续监管工作系列文书,规范告知办证、督促办证及责令改正等监管流程,方便职能部门更好实施巡查监管;对各单位上报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统计,并按市有关要求公开;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相关执法培训工作。

(五)装备财务科

负责对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统筹工作,确保公用经费对后续监管工作的倾斜。

(六)公安分局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向商事登记主体询问了解情况,送达告知文书,并反馈监管记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许可经营违法行为。

四、监管机制及流程

(一)信息接收、分办。各审批、监管职能部门每日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单位均有独立账号),及时提取涉及本单位职能事项的商事登记信息数据,并按行业、事项及所属镇街(园区)进行梳理分类,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数据转交具体承办部门(包括内设单位和公安分局)。

(二)登记管理。收到交办的信息数据后,具体承办部门需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巡检档案;同时应及时将信息涉及的商事主体纳入日常巡查的范围。

(三)巡检。各单位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涉审批商事主体进行审批申请的有关信息,对收到数据后1个月内仍未申办的商事主体,应进行首次巡查。巡

查时要告知其审批流程及所需资料,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首次巡查情况需记录在案,并让当事人签名确认,形成首次巡查监管记录后提交市局各监管职能部门,由各监管职能部门汇总后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对首次巡查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申办的商事主体,应对其进行二次巡查,督促其尽快申请办理审批,并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案,形成二次监管记录,并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二次巡查后,有关商事主体仍未申请办理审批的,审批及监管部门应建立重点巡查监管商事主体名单,并根据工作实际,至少每月一次对其进行巡查,并将其拖办许可的情况进行记录。有关拖办记录应及时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自告知其应办理审批方可经营半年后仍未开展申请审批工作的商事主体,可发函工商部门,要求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审批。对涉及审批的事项,各单位应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属我市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尽快完成审批;属经我市公安机关初审、转报的事项,应协助商事主体尽快完成审批。

(五)信息反馈。各单位进行审批及巡检情况应在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及时整理形成行政审批或巡检信息记录,并报送审批责任单位(即治安巡警支队、网警支队)。审批责任单位汇总整理相关数据信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导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六)行政处罚。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取得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或有证有照商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均由监管部门自行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形成查处记录,并在查处后2个工作日内将查处信息送法制科汇总,法制科定期将行政处罚信息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全面推动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七)公开信息更新。对监管中提交上传的行政审批、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各单位应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完整、不涉密。除商事登记改革事项外,其他需公开的政务信息也要做到及时更新。各公开信息承办单位需安排专人每5日进行一次批量数据更新,数据更新情况每季度进行1次总结,并将情况总结送指挥中心秘书科汇总。

五、加强市直各部门协作

根据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统一部署,我市公安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

(一)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各单位对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及时做好核查和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二)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我局无权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镇街(园区)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镇街(园区)公安机关应加大清理力度,配合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并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无证无照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市局有关单位,由其形成记录信息,上传至市政府信息资源电子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体制保障。成立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专责工作小组,由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泽林任组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沛雄和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张志强任副组长,专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指挥中

心)具体负责市场监管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专责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二)抓好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着重学习本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所依照的法律、法规;引导民警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熟练掌握监管业务,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重点加强对公安分局的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形成市镇两级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市局重点工作以及考核体系,市局定期组织对各公安分局、各部门的商事登记工作进行督查及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严格落实执法监管部门及人员对企业的监管责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单位要加强纵向、横向沟通,认真协调上级主管部门、联动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部门之间联系紧密、各环节衔接无间的联动机制,提高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4.东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篇四

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浙委[2005]13号)文件精神,更好的帮助新生班级适应大学生活,决定在一年级实行高年级学生担任助理班主任制度。

一、助理班主任的配置

大一班级要求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助理班主任。助理班主任实行一年一聘,选聘工作由学院学办负责,各辅导员参与。凡被聘上的助理班主任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后确立助理班主任的正式名单,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试用期不合格的助理班主任将不予聘任,所缺名额由学办另行组织安排选拔。但补选工作只进行一次,补选仍不合格的助理班主任所在班级不再另行配备,相关工作由辅导员负责。

二、助理班主任的选拔

助理班主任在研究生和本科大三学生中选聘,公开报名、公正选拔,严格培训,选拔条件如下:

1.工商管理学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就读本科三年级学生,其中本科生专业综合测评必须在专业前50%,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可适当放宽至专业前60%。

2.同等条件下贫困生、中共党员以及曾经担任学生干部者优先;

3.要求思想觉悟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以及较强的奉献精神;

4.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勤恳踏实的工作作风。

三、助理班主任主要职责

助理班主任的定位为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助手,其具体工作职责为:

1.认真学习贯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学生工作的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深入学生寝室,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学生异常情况。

3.接受学院的领导和辅导员的协调,参加学院班主任工作例会。组织召开

班会和班干部会议,协助完成班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和考核;

4.全程参与所在班级晨读,并协助做好晨读晚自习的班级管理工作。

5.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团体性活动,加强活动场所和活动期间的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及教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6.协助辅导员完成综合测评、优良学风班评比、助学贷款等各项日常工作。;

7.完成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学生工作任务。

四、助理班主任工作考评:

学生兼职班主任每学期考评一次,在总结、交流、评比的基础上评出优秀辅导员。对生兼职班主任的考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职责为以下几方面:

1.所任班级的班风、学风;

2.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情况;

3.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和院、系布置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4.学生兼职班主任的工作作风及所在班学生对其评价;

5.学生兼职班主任本人的学习状况以及在其它方面的示范作用。

考核分为四档,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五:助理班主任待遇发放

助理班主任的待遇与其考核成绩挂钩,由基本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50元/月,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一年共发放10个月,共计500元。奖金每学期发放一次,考核为优秀的奖金为750元/学期,良好的为500元/学期,合格的为250元/学期,不合格的不发放奖金。

助理班主任列入学生干部序列,综合测评加分参照学生干部考核加分。同时,为鼓励和表彰优秀的助理班主任,对考核合格的助理班主任发放学院聘书,考核优秀的助理班主任发放学院聘书和奖状。

工商管理学院学办

5.东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篇五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务扶持资金的管理,明晰申报资料审核、保管等职责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与工作质量,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市商务局管理的全部扶持资金: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促进口专项资金、商务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资金安排至东莞的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并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或取消而相应调整。

第三条 扶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有关企业(单位)及个人积极性,促进我市商务及转型升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切实降低有关企业(单位)

贸易管理科负责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外贸基地专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鼓励重要物资进口资金;

电子商务科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物流资助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广货网上行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网络营销活动事项);

服务贸易科负责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技术进口项目、企业境外收购技术资助、餐饮企业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资助、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及国家和省的服务贸易发展专项、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家政服务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

加工贸易科负责“先销后税”担保金专项、促进口专项资金中的设备进口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的促进进口专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专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中的支持外资企业扩大内销、支持企业使用加博会电子商务平台部分;

对外经济促进科负责引进优质外资项目的有关资助,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企业境外投资资助、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设立境外展销中心资助,以及国家和省的企业“走出去”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招商引资专项;

口岸规划建设科负责国家和省的口岸建设专项资金; 通关物流科负责保税物流资助项目、促进口专项资金中

二、业务科室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目标、原则等内容;

(二)协助财务审计科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申报资料审核工作的操作细则;

(四)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宣传和资料审核工作,具体包括:接受并回复企业的咨询,办理企业项目备案,受理并登记企业申报资料,审核申报资料,汇总统计信息,建立申报资料档案等;

(五)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申报与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填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表,提交自评工作报告等;

(六)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给评审小组会审;

(七)协助做好审计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具体工作的实施,对审核工作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总体工作流程

一、市级项目以及省切块给我市的项目申报受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流程

8、财务审计科报送会审通过的资料到财政局;

9、财政局预审通过的,财务审计科拟请款函报市财政局;财政局预审不通过的,反馈给业务科室重新处理。

二、国家、省临时划拨我局的专项资金受理流程

国家、省临时划拨我局的专项资金,由职能科室通知企业进行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由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商务部门终审。

第八条

业务科室内部具体工作流程。各主管业务科室根据上述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制定各项专项资金的具体工作流程。

第九条 企业提交资料要求。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资助,统一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给业务科室存档,一份送财政局,具体资料清单按各项业务申报指南确定。

第十条 审核时间。财务审计科核对发票实行即到即办,业务科室每完成一批专项资金的审核后,转交已审核资料至财务审计科,由会审小组不定期组织会审。

第四章

评审小组人员组成和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分管财务审计科的副局长; 副组长:纪检监察室组长;

成员:涉及专项资金的科室科长或科室负责人。评审小组成员根据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变动而调

第十四条 各主管业务科室负责对所管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审计科对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主管业务科室根据《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1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东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篇六

《社会工作概论》考试大纲

一、考试要求

本大纲为社会工作专业插班生专门编写,作为考试命题的依据。社会工作概论是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通过该课的学习和考试,为其他课程打下一个理论基础,考察学生对社会工作相关理论知识和方法的掌握和应用。

二、考试知识点

第一章、社会工作的领域与内涵

了解社会工作的缘起与发展、社会工作的领域,掌握社会工作的定义、社会工作的要素。第二章、社会工作的功能

识记社会工作者及其角色,掌握社会工作的助人功能、社会工作对社会秩序的意义,了解社会工作功能的实现。第三章、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

了解价值在社会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识记价值和反价值,掌握西方社会工作价值的基础,掌握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与伦理,了解西方社会工作价值体系的矛盾与争议,掌握中国社会工作价值体系的建构。第四章、社会工作理论

掌握理论在社会工作中的功能,掌握西方社会工作理论流派,了解西方社会工作理论的整理归类。第五章、社会福利制度

识记社会福利的定义,了解社会福利制度的分类与功能,重点掌握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关系,识记福利国家的内涵。第六章、社会个案工作

掌握社会个案工作的要素,识记社会个案工作的涵义,掌握社会个案工作的过程与基本技巧,掌握社会个案工作的理论模式与实务方法。

第七章、社会小组工作 识记小组工作的定义,掌握小组工作的功能,熟悉小组类型,了解小组工作的理论基础,掌握小组工作的三大模式,掌握小组工作的发展阶段与过程,熟悉小组工作的原则与技巧。第八章、社区工作

了解社区工作的发展历程,识记社区工作的定义,熟悉社区工作的目标,了解社区工作的基础理论,掌握社区工作模式,熟悉社区工作的介入手法、社会工作者的角色,重点掌握社区工作的过程和技巧。第九章、社会行政

识记社会行政的涵义,掌握社会行政的功能,掌握社会行政的内容。第十章、儿童社会工作

了解儿童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与内容。第十一章、青少年社会工作

识记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概念,了解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内容、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方法。

第十二章、老年社会工作

识记老年社会工作的定义与实务内容 第十三章、妇女社会工作

识记妇女社会工作的定义,了解妇女社会工作的理论、妇女社会工作方法 第十四章、家庭社会工作

识记家庭社会工作的定义,了解社会转型期的婚姻家庭问题、家庭社会工作的内容、家庭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务。

第十五章、医务社会工作(不作为考核内容)第十六章、残疾人社会工作

识记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含义,了解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实务。第十七章、矫正社会工作

识记矫正社会工作的含义,了解矫正社会工作的实务。第十八章、反贫困与社会工作 了解反贫困的实践。

第十九章、民政工作与社会工作(不作为考核内容)第二十章、社会工作教育 社会工作教育的涵义与特性 第二十一章、社会工作实习与督导

识记社会工作实习的涵义,掌握社会工作实习的模式与过程,掌握社会工作实习督导

第二十二章、社会工作研究 掌握社会工作研究的功能与常用方法

三、考试时间及题型

1.时间:120分钟

2.题型:单选题(20分)、不定项选择题(20分)、名词解释题(20分)、简答题(20分)、论述题(8分)、方案设计题(12分)

四、参考书

7.东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经济与管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促进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学生管理和党员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西昌学院委员会《西昌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西昌学院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经济与管理学院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努力保持共产党先进性,增强党的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

第三条发展党员要坚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始终坚持保证质量放在首位。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对提出入党要求,表现较好,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学生,由党总支考核三个月后,经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积极分子档案,并由党总支指定1—2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写实,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五条入党积极分子条件。

除《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四条: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对党有比较正确的认识,已写入党申请书,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在工作、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表现好;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过一年及其以上培养教育,如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标准,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和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七条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八条预备党员必须具备《党章》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要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入党目的明确,动机端正,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和

信念;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坚决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和基本纲领,言行上与党保持一致;取得党校结业证书;有强

烈的入党愿望,每季度至少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培养期间至少有

两份“读书心得”或“读书笔记”;本人及家庭政治历史清楚,对本人、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认识清楚,态度明确。

(二)思想品质优秀,为人正派,维护团结,助人为乐,有奉献精神,积

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三)学生要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达到以下要求:

1.在考察期内无违纪现象、未受违纪处理;

2.在考察期内原则上无重修科目;

3.毕业班汉族一般同学原则上应获得过“二等奖学金”一次或“三等奖学金”两次及以上。

4.毕业班少数民族一般同学原则上应获得过“三等奖学金”一次和“单项奖”一次及以上。

5.毕业班汉族干部同学原则上应获得过“优秀学生干部”两次及以上。

6.毕业班少数民族干部同学原则上应获得过“优秀学生干部”一次和“社会工作奖”一次及以上。

7.非毕业班汉族一般同学原则上应获得过“二等奖学金”一次或“三等奖学金”两次和“单项奖”一次及以上。

8.非毕业班少数民族一般同学原则上应获得过“二等奖学金”一次或“三等奖学金”一次和“单项奖”一次及以上。

9.非毕业班汉族干部同学原则上应获得过“三等奖学金”一次或“优秀学生干部”两次和“社会工作奖”一次及以上。

10.非毕业班少数民族干部同学原则上应获得过“三等奖学金”一次或“优秀学生干部”一次和“”社会工作奖“一次及以上。

11.其他获奖达到预备党员要求者。

第九条组织发展程序

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考核合格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

养考察;

2、考察期一般为一年,考察期内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入党动机,政治觉

悟,思想表现,业务状况和本人经历等事宜;

3、考察期满合格,党支部对其进行政审;

4、由党支部书记或培养联系人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

5、由介绍人根据《党章》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6、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参加支部大会的党员人数至少应

超过党员总数的2/3;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或谈对党的认识;由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向大会报告发展对象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条发展党员的申报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和《入党志愿书》

2、《思想汇报》和学习心得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4、政审材料

5、征求群众意见记录

6、支部大会讨论记录

7、党校学员结业证

8、团组织推荐材料(“推优”审批表)

9、综合政审材料

10、学习成绩单

11、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一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须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预备期满半个月前,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党总支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申报材料包括

1、《入党志愿书》

2、《转正申请书》

3、半年总结、全年总结及思想汇报

4、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

5、支部大会讨论记录

6、公示记录

7、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若与中共西昌学院委员会制定的党员发展实施细则相违背的以学院党委制定的党员发展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中共西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总支

8.职业技术学院素质学分实施办法 篇八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中青联发〔2002〕14号)文件精神,根据**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要求,学院决定加大我院学生素质拓展培养力度,在大专生中(含五年制)全面实施素质学分。素质学分实行学分制(必修)。为将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落到实处,加强该计划的针对性、实效性,特制定本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学生素质拓展教育,是尊重个性、培养个性、张扬个性,根据素质教育的全面性、主体性、发展性、养成性和开放性等要求。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通过项目化运作来重点培养、分层实施。

第二条 我院素质教育培养计划,基本内容确定为:思想道德素质拓展、能力素质拓展、人文艺术素质拓展和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四个部分。大专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6个学分才能毕业。五年制学生,前三年参照此办法执行,后两年须修满4个学分。

第三条 院团委是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管理与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总体计划的制定、组织和过程的监督。各系、部团总支、学院相关部门是素质拓展教育方案的具体制定和实施的执行机构,班主任是素质拓展的学分认定人。所有活动开展结束后,一周内班主任上报加分。院团委会、学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各系、班完成学生素质拓展,学院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图书馆、后勤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支持。

第四条 各系、部的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具体实施方案,应依据学院团委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系专业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具体执行。

第五条 学生素质拓展培养目标和素质训练项目学分计算办法具体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拓展

(一)素质拓展培养目标

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政治立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为国家、社会、集体做贡献的奉献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素质训练项目学分计算

参加入学教育、军训表现合格者,计0.1学分每人;参加学院组织的军训并获得“训练标兵”称号者,计0.3学分。研读有益书籍,并撰写不少于500字的读书心得体会,经审核合格,计0.1学分/篇(每人每月限提交一篇);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讲座,并撰写不少于500字的心得体会,经审核合格,计0.1学分/篇;每学期按学院团委思想教育计划的要求参加思想教育活动并有不少于500字的学习心得,经审核合格,计0.1学分/篇;参加由学院举办的党校或团校培训班获得的党校或团校结业证,计0.2学分/证;参加团委或相关部门组织的思想教育影片或报告并有不少于500字的观后感,经审核合格,计0.1学分/篇(所有的心得体会必须手写)。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受表彰者或影响较大的,认定后,计0.2学分/件;学生参加义务献血,计0.1学分/次;参加校内外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计0.1学分/次;撰写学院、系、班的新闻报道被学院采用的,每篇计0.1学分(只限第一作者)。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参照思想道德素质执行,未列入的项目,经团委认定,属于思想道德素质范畴的,酌情加分。

二、能力素质拓展

(一)素质训练目标

具有团队协作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适应环境的能力;具有善于自我调节健康心态的能力;具有胜任学习和工作的健康体魄,不断完善自身知识结构的能力。

(二)素质训练项目学分计算

参加院级团(学)干部培训班并获得结业证书,计0.1学分/证;参加院团委组织的素质教育、职业指导讲座并有不少于500字的心得体会(手写),经审核合格,计0.1学分/篇;任院、系、班级各类学生干部任期达半年经考核合格,并在任期表现称职,正职分别计0.5学分/期、0.4学分/期、0.3学分/学期、副职加0.4学分/学期、0.3学分/学期、0.2学分/学期,干事分别记0.3学分/学期、0.2学分/学期、0.1学分/学期,具体考核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干部配备按达职院〔2013〕03号文件配备(学生干部加分以最高职务加,不得叠加)。参加院级各类体育项目比赛,计0.1学分/项(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获冠军者另加0.3学分/项,亚军另加0.2学分/项,季军另加0.2学分/项;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获奖者分别计2学分/项、1学分/项、0.5学分/项;参加院、系专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分别计0.3学分/项、0.2学分/项;参加经批准开展的专项素质训练,经考核合格,计0.2学分/项。参加过级考试合格者,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计0.5学分/项,0.3学分/项、0.2学分/项;参加资格证书考试具有资格证者,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计0.5学分/项,0.3学分/项、0.2学分/项;参加资格证书考试具有资格证者,高级、中级、初级分别计0.5学分/项,0.3学分/项、0.2学分/项;在全国、省、市级、院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或课题并获奖者,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分别计0.5学分/项,0.4学分/项、0.3学分/项、0.2学分/项;未列入的项目,经团委认定,属于能力素质范畴的,酌情加分。

三、人文艺术素质拓展

(一)素质训练目标

具有一定的审美和艺术鉴赏能力;具有发现美、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具有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人文精神学会自我展示、自我推销。

(二)素质训练项目学分计算

参加院、系组织的校园歌手大赛、化妆、舞蹈、书画摄影等集体比赛或表演,参加者计0.1学分/项,获得前一、二、三名的再加0.4学分/项,0.3学分/项、0.2学分/项;参加院、系组织的辩论、演讲、征文等比赛,分别计0.3学分/项、0.1学分/项。参加院、系文明寝室创建,获“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成员,分别计0.3学分/人、0.1学分/人;获优秀文明班级每人加0.1学分/人(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的评选参照学生手册奖惩办法第五章《最佳文明班级、最佳文明寝室的评选》办法执行)。文学、书画作品在国家、省、市、院级媒体发表,分别计2学分/篇、1学分/篇、0.5学分/篇、0.2学分/篇;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的各类比赛,获奖者分别计2学分/次、1学分/次、0.5学分/次;荣获优秀大学生、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社团先进个人、三下乡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通讯员等院级荣誉称号加0.3学分/次,未列入的项目,经团委认定,属于人文艺术素质范畴的,酌情加分。

四、社会实践素质拓展

(一)素质训练目标

具有较高动手能力和职业技能;具有宽厚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创造一定水平的学术科技作品;具有科学的创新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培养团队协作能力,能将所学知识学以致用。

(二)素质训练项目学分计算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加入一个社团,并能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每人可加0.3学分/期。每学期期末由该协会会长报团联主席签字,再报院团委分管老师签字,由学生所在系、部班主任予以认定加分,最后报院团委备案。参加院团委、各系、部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并有不少于10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和实践反馈表,计0.2学分/篇;第三学年在外实习的学生,可在实习单位开据实习合格证明,并在实习期间无任何违纪者,由所在系、部予以加1-3学分,实习不合格者或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纪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不予加分。凡毕业生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其它就业证明材料5月30日前邮寄或者直接交到班主任,并转交到招生就业处的,加素质学分0.2分。未列入的项目,经团委认定,属于社会实践范畴的,酌情加分。

第六条 学生参加各类综合素质拓展项目,学分获得程序为:主办单位提交素质训练项目方案→团委批准→主办单位实施训练项目(学生参与项目训练)→主办单位向团委提交学分认定名单→团委批准→班主任认定学分,交到院团委备案;学生研读书籍和参加讲座等心得体会的学分获得程序是:学生研读书籍→向班主任提交读书心得体会→班主任对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班主任认定学分,汇总后交系里备案;参加其他未列入素质拓展项目并符合加分条件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院团委申报,经审查属实,由院团委下发学分认定名单,班主任予以认定加分。

第七条 素质学分按每学期计算,每人每学期必须达到基础素质学分1学分/学期,未达到者必须在下一学期中通过参加其他活动弥补,班主任督促学生每学年的2学分必须年内完成。超过基础学分多余的分,计入到个人档案里,在推优入党、评奖助学金等荣誉称号时,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评选的资格,不计入下一学期的素质学分考核范围内。

第八条 学生可登陆素质拓展计划管理平台,查询本人素质学分获得情况。如有学生对素质学分认定有疑问,可向所属班级班主任或所属团总支咨询,若班主任或系部未能解决,学生可向团委申诉,院团委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素质学分认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工作人员应严谨对待,如学分认定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则参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思想道德素质拓展、能力素质拓展、人文艺术素质拓展和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四个部分,每个部分必须达到0.5学分及以上。

第十一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

一、违反作息制度和纪律:无故旷课者,每课时扣0.2学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1学分;不按时就寝者,影响他人休息的每次扣0.1学分;无正当事由夜不归宿者,此学期素质学分直接为0学分。

二、在院、系检查寝室中,寝室卫生不合格或较差寝室,搞卫生当事人扣0.3学分/次,所在寝室其余每人扣0.1学分/次。

三、无故不参加学院、系、班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升旗仪式和各种集体活动(包括各种规定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等)者,每人每次扣0.2学分。

四、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者,每人每次扣0.3学分;无故不做清洁卫生者,每人每次扣0.3学分。

五、在学生工作部(处)或其它管理部门有违纪记录者,每人每次扣0.2学分,违反校规校纪(含记过),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扣0.3学分,由学生处统一交到院团委,再由班主任予以认定扣分。凡考试作弊,在校期间酗酒、打架、私自下河洗澡等受到留校查看处分者、该期素质学分直接为零。

六、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文明恋爱等行为,影响恶劣者每人每次扣0.2学分。

七、学生干部工作不积极,不尽职尽责,办事不公等,除不享受干部加分外,每学期每人扣0.3学分;因不及时反映班上情况,或不及时制止违纪行为而酿成事故者,每人每次扣0.3分。

八、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正常上课每人每次扣0.2学分。

九、每学期在学生工作部(处)请事假2次以上,或在系上请3次以上扣0.1学分(班主任根据学生特殊情况予以认定),不请假私自外出或者事先不请假、违规后再假意请假者扣0.3分。

十一、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扣0.2学分。

十二、在校期间不参加任何协会者,每人每期扣0.3学分(院、系、班学生干部,可根据兴趣爱好志愿加入)。加入协会者,未参加活动并不假者一次扣0.1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班主任可根据学生违纪情节轻重提出减分申请,经该系、部团总支审核同意后,扣除该生素质学分。

各系、部领导和班主任应分别及时准确掌握所属系、部和班级素质学分状况,对于得分偏低的班级和同学应当做好思想引导和相关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素质学分汇总确认时间为第三学年的5月30日。每年根据该届毕业学生素质学分的总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素质学分的优秀名单。素质学分获优秀者,由学院统一颁发大学生素质拓展优秀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第三学年5月30日前素质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发放毕业证,但学生可在学籍有效期前参加相关素质训练,获得相应素质学分后,方可发放毕业证。挂读生所有考试成绩合格,无任何违纪的情况下,该生素质学分直接为6分。

第十五条 2012级学生需修满3个素质学分;2013级学生需修满5个素质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执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职业技术学院

9.东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篇九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文明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反映大学生精神风貌的主要窗口。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营造温馨、舒适的学习环境,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载体作用,使宿舍成为锻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最基本场所,学生处将联合后勤处、保卫处、学生会开展“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星级文明宿舍”评选活动。为了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拟订此办法。

一、评选时间:每年3—6月、9—12月

二、评选范围:全日制本科学生宿舍

三、组织管理:

(一)评委组成和职能:

学院成立由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学生会等单位参加的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评比工作实施方案;院学生会生活卫生部具体实施和监督,每月对各系推荐的星级文明宿舍进行检查验收,然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各系亦可成立相应组织,按照评选活动的要求,组织实施学生宿舍的基础文明建设。

(二)评选办法和步骤:

1.各系于每月20日之前对各系宿舍全面检查,做好初评工作并初步确定星级文明宿舍名单,20日晚19∶00—21∶00上报评选结果至学院星级宿舍评选委员会(注:办公室设在学生会)。

2.星级宿舍评选委员会将指定学生会生活卫生部牵头在每月23—30日对各系上报的星级宿舍进行不定时间的突查复评,并再次审定“星级文明宿舍”名单。3.星级宿舍评选委员会在接到评选名单后将采取抽查的方式,确定最终结果,同时在评选结果确定后将不定期检查星级宿舍,如果抽查结果为不达标的,将立即取消该宿舍“星级文明宿舍”标志,该宿舍之后连续两个月将不得再参加评选。

4.获得“星级文明宿舍”三星级以上(含)的将由学生处、后勤处共同颁发星级标志牌并张榜公布表扬。

5.确定星级文明宿舍,其参考依据为: 1)评选委员会检查情况; 2)学生会检查情况; 3)系检查情况;

4)《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三)评选标准:(总分为50分)1.星级文明宿舍评选标准:

1)宿舍卫生(基础分):门前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屑、无积水。床铺平整清洁、地面干净、值日制度表完整、门窗阳台清洁、床下鞋类摆放有序、墙壁干净、陈设物品摆放整齐、室内气味清新无异味、生活用品整齐清洁、整体效果(注:实用性、持久性、整体性)。

2)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无大功率用电器、无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无赌博、吸烟、酗酒闹事、高声喧哗、吵架打骂等现象。无从楼上往楼下倒水、扔废物现象。

3)文明宿舍的基本条件是:文明礼貌风气好,遵守纪律品德好,清洁整齐卫生好,关心集体团结好,室长工作负责好——“五好”标准。一星级标准:有床位位置图、值日表、坚持值日制度。做到地面净、墙壁净、门窗玻璃净、桌面净、不存放垃圾、不张贴庸俗字画、没有违章设施、不随手乱放物品,总分不低于30分。

二星级标准:含一星级标准,日常用品摆放整齐、卧具干净、床上无杂物、被子折叠整齐,统一放在同样的位置,叠口朝外(或方向一致),枕巾枕头摆放整齐,总分不低于35分。

三星级标准:含二星级标准,寝室装饰典雅,突出专业特色,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寝室文化活动,总分不低于40分。

四星级标准:含三星级标准,宿舍成员团结向上,公共意识强,节约水电,爱护公物,自觉维护集体荣誉等,总分不低于45分。

五星级标准:含四星级标准,宿舍全体成员遵守《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学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总分不低于48分。

2.星级宿舍卫生评分细则: 床铺和床下:

1)被子叠放不齐,扣3分 2)枕头摆放不统一,扣2分 3)鞋子摆放不齐,扣2分 4)床下脏乱,扣3分 门窗阳台卫生间: 5)窗台不洁,扣0.5分 6)玻璃不净,扣0.5分 7)门上有脏迹,扣1分 8)阳台区域不干净扣1分;有堆放杂物现象,扣2分 9)水盆、便池不洁,扣1分 墙壁:

10)墙壁乱贴,扣2分 11)墙壁乱涂乱抹,扣3分 12)墙角有蛛网,扣1分 陈设用品:

13)桌面不整洁,扣0.5分;物品摆放不齐,扣1分

14、柜子、凳面不洁,扣0.5分;摆放不齐,扣0.5分 生活用品:

15)洗漱用具、餐具摆放不齐,扣2.5分 16)衣服乱挂,扣2.5分 地面:

17)地面不洁,扣1—5分 气味:

18)室内有异味,扣2.5分 19)卫生间有异味,扣2.5分 值日制度:

20)无值日制度表和床位表扣5分 整体效果:

21)私拉电线,扣0.5分 22)使用大功率电器,扣1分 23)乱拉绳子,扣0.5分 24)乱拉床帷,扣0.5分

25)室内灯具乱缠花纸,扣0.5分 26)使用明火,扣1分 27)饲养宠物,扣1分

(四)奖励办法:

1.学院评选出的“星级文明宿舍”三星级以上(含)的将由学生处、后勤处共同颁发星级标志牌并张榜公布表扬。

2.“星级文明宿舍”评比活动的结果将作为学院选拔“党员”、“优秀寝室长”、“优秀学生干部”和“国家奖学金评选”等的依据。

3.“星级文明宿舍”获奖比例将作为学院评选“先进团总支”、“先进学生会”、“先进班级体”、“先进团支部”、“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等的参考依据。

四、要求:

1.星级文明宿舍活动是全院性的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的一项大型活动,各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动员学生积极参加并做好相应工作。

2.初评过程中,各系要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核查评比,按时将初评结果上报、过时不候。

五、评选过程和结果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六、本办法从文件下发即日起执行。

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学生处

10.东莞理工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篇十

东府办〔2013〕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专项资金。每年资金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小资金扶持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除外)、服务我市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企业以及其它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中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优先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高效、严肃、科学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经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提出资金预算规模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协助评审,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落实。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小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园区)经信、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机构)申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配合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科协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结合市经信局评审要求,组织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 资助项目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以下简称“中博会补助项目”);

(五)其它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机构)为独立法人,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进行核算,能按规定提供项目支出或业务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二)申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须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且上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的核算范围在实施细则中规范)。项目近两年实施,申报时已完工,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具备市场、技术和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场地建造改造费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5%)。重点支持上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下的企业实施的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及技术含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

(三)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备案,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依法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

申报奖励项目的,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

申报补助的担保业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保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2、担保业务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完整;

3、该笔业务在补助期限内未发生代偿;

4、未获我市同类项目资助。

(四)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是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具备从事相关的服务业务资质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申报奖励项目的,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不包括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五)申报中博会补助项目,须是当年由我市代表团组织参展的企业。

第十一条 不予资助情况

除中博会补助项目外,同一企业(机构)同年只能申报中小资金的一个资助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

(二)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项目资助;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使用范围、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

中小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工作经费用于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各级中小资金项目进行初审、财务审核、专项审计、跟踪检查、验收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以及宣传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用于资助获批准的第九条所列项目。

第十三条 资助方式

中小资金采取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业务补助)和奖励两种资助方式。

以奖代补。企业(机构)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在完成投入后,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适用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的机构(平台)建设项目及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业务补助。根据已发生业务或费用,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适用于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中博会补助项目。

奖励。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有关示范单位,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适用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项目。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

1、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在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中,被认定为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机构),以其上实缴税收贡献地方留存部分产生的增量为限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

2、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企业实施的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及技术含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办公设备类)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奖励。被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的,以其上实缴税收贡献地方留存部分产生的增量为限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

2、担保业务补助。按照担保机构上为我市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每笔业务的担保额根据当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奖励。对被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服务机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在示范称号有效期内一次性拨付。

2、机构(平台)建设项目。对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计量校准、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等服务,采用“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方式选择资助项目,按已建项目实际发生的服务场所改造费用、设备购置费、网站建设费以及软件开发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50万元。项目投入费用核算期间从上一的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其中服务场所改造费最高按每平方米1000元核算。

3、专项服务活动。针对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四大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拓展产品销售渠道而开展的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学研对接、管理咨询等专项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的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资料印刷费、会场布置费以及宣传推广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其中:经市经信局认可的综合性或行业性大型活动,每场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3场;培训讲座与研讨会类项目每场最高补助额为3万元;其他类型项目每场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每家企业申报服务活动项目累计不超过3宗。

4、同一企业同一只能申请上述一项资助。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对由我市代表团组织参展的企业,适当补助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企业获得国家、省费用补助的,则相应抵减市财政的补助额。

第五章 项目管理流程(中博会补助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市经信局根据中小资金预算规模,制定和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基层业务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初审后汇总报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

(一)形式审查

市经信局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相关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

1、以奖代补项目。市经信局制定评审原则、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市科协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投入情况、完工情况、社会效益等进行会议评审及现场考察,出具项目实施评价报告。

2、业务补助项目。市经信局制定评审原则、评审内容和要求,市科协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补助业务进行审查核算,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或以上。

第十八条 下达计划。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经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资金拨付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具体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执行。

第二十条 后续管理。市经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检查,跟踪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中博会补助项目管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管理流程

(一)市经信局指导基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参展;

(二)基层业务主管部门收集核实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特装布展费用凭证,上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复核,核对无异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及管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53号)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资金使用及成效负责;配合绩效评价,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项目重复申报、使用已资助凭证重复获资助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款项,取消其申报市中小资金资格3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核机构及参与评审专家需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对项目进行评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项目评审过程中获知的项目实施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机构或个人与申报单位恶意串通出具不实意见以骗取财政资金,或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申报单位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审核相关业务资格3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学习报关实务的意义下一篇:调查问卷数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