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选7篇)
1.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2011年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各省管县农业(畜牧)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部署,2011年,我省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将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任务,按照“把思路抓成典型,把典型提升为模式,把模式规范成项目,以项目整合资金,以方案落实项目”的思路,宏观上重体制机制,微观上推先进模式,发展上抓园区建设,继续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重点支持粮油作物高产创建、百万亩设施蔬菜工程、百万头生猪大县、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园)、农民专业合作社果品贮藏百库工程、农业服务支撑体系等重大项目建设。省农业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1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2011年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二、提高编报质量。2011年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以及规定的项目申报格式,编制项目申报书。
三、严格申报程序。各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农业(畜牧)局、财政局。各市区、省管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后,于2011年3月15日前,统一以农业计财字号文件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一份,同时抄送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和相关业务处(局)各一份,并报送电子版至nytjhc@163.com。
附件:
1、2011年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项目申报指南 2、2011年省级粮油作物高产创建项目申报指南 3、2011年百万亩设施蔬菜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4、2011年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项目指南 5、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申报指南 6、2011年农村沼气项目申报指南 7、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果品贮藏百库建设工程申报指南 8、2011年现代畜牧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9、2011年一村一品项目申报指南 10、2011年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11、2011年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12、2011年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13、2011年项目实施方案样本格式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项目申报指南
一、实施思路与目标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这一战略思想,不仅是“三农”理论的亮点,更是农村工作的焦点。省委、省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着力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明显、产业集中度较高、科技服务体系配套、基础设施先进、运行机制完善、龙头企业带动、辐射效应显著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为全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示范样板。
二、资金扶持重点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中介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重点支持设施农业建设,新型农业产业培育,农业发展先进典型模式推广提升,种、养业良种体系建设,现代农业物质装备,现代农业支撑产业体系建设等。
三、实施区域及补助标准
全省范围内,以县为单位,选择种植、养殖业具有一定规模,产业化经营程度较高,科技支撑服务体系完善,有明确建设主体的示范园区。每个示范园区补助1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0万元,市县通过整合资金补助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和数量
(一)申报条件
各示范园区规划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示范园区要有规模,规划集中连片,面积达到10平方公里(1.5万亩)以上,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2、产业集中度高,重点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
3、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生产环境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主导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化要求;
4、生产组织方式先进,形成“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等形式的生产格局;
5、支撑服务体系健全,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网络配套、功能到位;
6、产业体系完善,形成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产业服务网络。
(二)申报数量
全省计划“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建设50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2011年启动20个,2012年启动20个,2013年启动10个。符合条件的涉农县区均可申报。
五、有关要求
示范园区项目规划随项目申报书同时报送。
附件2:
2011年省级粮油作物高产创建项目申报指南
为促进高产创建活动开展,确保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实施思路和建设目标
(一)项目实施思路。2011年陕西省高产创建工作将围绕省政府《粮食单产提高工程规划》,创新运行机制和项目管理,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在全省不同生态类型区建设一批具有引领性、对全局具有带动作用的省级示范县,集约项目,集中力量,集成技术,主攻单产,改善品质,提高效益,通过典型示范,促进平衡增产,全面提升粮油作物综合生产能力。
(二)建设目标。通过高产创建项目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关键技术到位,建立科技示范的样板;组建粮食生产合作社或托管公司,推动粮食生产方式转变,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粮食生产关系;推动粮食种植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陕北、渭北、陕南粮食种植结构,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探索经验,形成模式,示范带动,实现全省粮食均衡增产。
二、资金扶持重点
本项目资金为省级高产创建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支持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县、水稻油菜高产创建示范县、春玉米高产创建示范县、小麦高产创建示范县、马铃薯高产创建示范县、整县推进高产创建示范县、技术培训与服务、高产栽培技术研究、优质小麦订单生产基地建设。
三、实施区域和建设内容
(一)省级示范县建设项目。根据我省不同生态类型区特点,围绕我省粮油生产主导产业发展,重点建设小麦玉米、水稻油菜、春玉米、小麦、马铃薯、整县推进高产创建省级示范县。
1、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县。在关中灌区选择19个县,每县建设2个小麦-玉米万亩高产示范片和2个百亩核心攻关田,提高示范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水稻油菜高产创建示范县。在汉中、安康选择9个县,每县建设1-2个优质水稻万亩高产示范片和1-2个百亩核心攻关田、1个“双低”油菜万亩高产示范片和1个百亩核心攻关田,提高示范县粮油综合生产能力。
3、春玉米高产创建示范县。在渭北旱原选择7个县,每县建设2个春玉米万亩高产示范片和2个百亩核心攻关田,带动渭北地区压麦扩秋。
4、小麦高产创建示范县。在关中四市选择11个县,每县建设2个小麦万亩高产示范片和2个百亩核心攻关田,提高示范县小麦综合生产能力。
5、马铃薯高产创建示范县。在商洛、汉中、安康、延安、渭南选择11个县,每县建设1个马铃薯万亩高产示范片和1个百亩核心攻关田,带动陕北地区压杂扩薯、陕南地区压麦扩薯,增加马铃薯种植面积。
6、整县推进高产创建示范县。在西安市选择1个县,建设10个小麦-玉米万亩高产示范片和10个百亩核心攻关田;在延安市选择1个县,建设6个春玉米万亩高产示范片和6个百亩核心攻关田,开展整县制推进高产创建工作,提高示范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具体分配名额见表1。
(二)技术培训与服务项目。聘请20名专家组成省级专家顾问团,实行专家包县负责制,分作物、分区域开展技术骨干培训;在作物生长关键时期,组织现场观摩会;分作物邀请国家级或省级专家测产验收;召开全省会议、检查、验收和总结等,为高产创建提供组织保障。本项目由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申报。
(三)高产栽培技术研究项目。针对不同作物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高产栽培技术栽培机理、措施研究,组装配套成小麦(水地、旱地)、玉米(春玉米、夏玉米)、马铃薯(水地、旱地、间套)、水稻、油菜以及间套模式、高产高效模式等高产栽培技术体系,为高产创建提供技术支撑。本项目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省种子管理站、省土壤肥料工作站、汉中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商洛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宝鸡市金台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申报。
(四)优质小麦订单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优质专用小麦专业合作社为平台,按照“龙头企业+农业部门+专业合作社”的订单生产组织模式,引导和组织农民调整品种种植结构,集中连片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基地,进一步深化高产创建内涵,促进粮食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本项目由宝鸡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报。
四、资金使用方向
高产创建示范县建设资金重点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键技术补贴。高产创建示范县项目资金的80%用于项目区农户应用示范品种和关键技术补贴。(补贴内容及标准见表2)。
(二)技术服务。主要用于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印发技术资料、开展田间观摩、制作规范标牌等。
(三)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根据省上统一安排或结合当地实际,有计划、有目的开展各类作物高产技术研究。
(四)粮食生产合作社或托管公司。在高产创建示范区要进一步推动粮食生产方式的转变,对每个粮食合作社或托管公司前期运行予以资金扶持。
(五)基础仪器设备。购置新型农机具、电脑、水分测定仪、相机、打印机和投影仪等项目所需测试仪器设备。
五、申报条件及数量
(一)申报条件
1、所在县位于我省粮油主产区,生产基础条件好,作物种植集中连片,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
2、当地农技部门体系健全,技术力量强,具有丰富技术推广经验,能够很好的完成相关技术试验、示范工作。圆满完成了2010年省上下达的高产创建各项建设任务,创全国高产记录或全省最高生产水平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数量。小麦玉米高产创建示范县19个,水稻油菜高产创建示范县9个,春玉米高产创建示范县7个,小麦高产创建示范县11个,马铃薯高产创建示范县11个,整县推进高产创建示范县2个。
六、有关要求
1、各项目市、县(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农业市长、县(区)长为组长的高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2、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供项目区的常年耕地面积和作物品种布局,并附上实施区域示意图。
3、万亩高产示范片、百亩核心攻关田要相对集中连片;小麦-玉米、水稻-油菜高产示范片两料作物要落实在同一地块。
4、对每项技术要提出具体可行的落实措施,保障关键技术到位。
5、高产创建示范区应把高产创建与农民增收增效相结合,推广轻简实用技术,发展订单农业,要求订单面积达到高产创建示范片面积的80%以上。
6、充分发挥高产创建示范片的辐射带动作用,按照1比5的面积要求,建立辐射项目区,项目区应建立相应示范点,项目区较普通大田产量亩增产15%以上。
表1、2011年省级高产创建示范县建设项目名额分配表
表
2、高产创建示范县建设项目关键技术补贴内容及标准
附件3:
2011年百万亩设施蔬菜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为了推进 “百万亩设施蔬菜工程”的顺利实施,强化项目管理,加快设施建设步伐,合理安排2011年项目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发展”的思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科技为支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突出区域特色,优化产业布局,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不断提升我省蔬菜产业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2011年设施蔬菜工程建设项目县区实施范围,坚持以2009年省上确定的基地县(示范)县区为基础,个别调整的原则,各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发展空间和积极性大小,对个别县区进行调整。
三、资金支持重点
1、重点扶持“百千万设施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化发展、板块式推进”的要求,支持百亩(关中200亩,陕南、陕北100亩)以上集中连片设施建设,着力发展千亩、万亩连片设施蔬菜生产基地。
2、重点扶持“三位一体”综合服务中心和标准化示范园、专业化育苗中心(点)建设。在全省完善建设6个集工厂化育苗中心、标准化示范园和蔬菜批发市场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建设17个设施蔬菜标准化示范园(示范基地),标准化示范园可以建成日光温室,也可以建成大棚;新建240个专业化育苗点。
3、重点扶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百人专家团专家包县负责制的要求,由专家团负责在全省培训2000名技术骨干、20000名农民技术员,对省级百人专家团成员进行技术服务补贴;对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设施蔬菜生产技术培训予以资金扶持。
四、项目内容与补助标准
1、设施基地建设。2011年全省计划新建蔬菜设施25万亩,其中日光温室5万亩,大拱棚20万亩(附表)。省财政继续按照2009年标准对新建设施进行补贴,即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大棚每亩补贴750元。
2、“三位一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渭南市、安康市和杨凌示范区各组织申报1个完善三位一体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按照填补缺项的原则和“两个一万一个园区”(即1万㎡的工厂化育苗中心、1万㎡的批发市场和一个200--300亩标准化示范园)的要求,在原有已承担建设了省级工厂化育苗中心、标准化示范园项目其中一项或两项的县区,补充建设缺少项目,以完善三位一体综合服务中心。
3、标准化示范园(示范基地)建设。西安市、渭南市各组织申报2个设施蔬菜标准化示范园项目,咸阳市组织申报1个设施蔬菜标准化示范园项目和1个千亩高产优质清水莲菜示范基地项目,宝鸡市组织申报1个设施蔬菜标准化示范园项目和1个绿色蔬菜科技示范园项目,延安市组织申报1个设施蔬菜标准化示范园项目,安康市、商洛市、铜川市各组织申报1个设施蔬菜标准化示范园项目和1个2千亩高山有机蔬菜示范基地项目,汉中市组织申报1个设施蔬菜标准化示范园项目和1个地栽黑木耳科技示范园项目。每个日光温室标准化示范园建设面积不小于200亩,每个大棚标准化示范园建设面积不小于300亩。
4、育苗点建设。所有项目县区,按照每千亩配套1个育苗点的标准申报专业化育苗点项目,每个育苗点面积不小于10亩。申报工厂化育苗中心项目的县区,专业化育苗点将适当减少。
五、申报条件和要求
1、基本条件。项目县区2011年新建设施面积陕南、陕北须达到1500亩以上,关中须达到3000亩以上,每点设施建设面积须达到规定规模;各县(区)政府应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投资蔬菜设施建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同时做好设施蔬菜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申报方法。所有项目县区(包括榆林)的设施蔬菜基地、日光温室标准化示范园、大棚标准化示范园、特色蔬菜示范基地、工厂化育苗中心、专业化育苗点等建设内容均以县为单位统一编报一部项目实施方案;设施蔬菜基地建设需附设施发展规划图,规划图要求绘制彩图,将已建与计划建设的设施区域面积区别开;凡是申报基地蔬菜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县区,须附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确保批发市场建设合法化;三位一体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示范园、工厂化育苗中心均须实行企业化管理,由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附表:2011年百万亩设施蔬菜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件4:
2011年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项目指南
一、项目实施思路与目标
通过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中“三年内(2009—2011)要在全国所有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的要求,加快我省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步伐,年内实现全省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全覆盖,形成上下贯通、机构健全、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各级综合执法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手段现代化和管理正规化,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打击假劣农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项目内容及资金使用方向
2011年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项目内容包括三部分:
(一)推进规范化建设,提升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就是对综合条件较好、工作基础较好、作用发挥较好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以奖代补,促其规范提高。按照“五有”标准和填平补齐、缺啥补啥、不重复建设的原则,重点完善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及省级行业执法机构的执法手段;建立符合要求的听证室,配备投影仪等听证设备,完善听证室建设;规范罚没物资的存放、销毁和处置,加强必要的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补助相应费用;加强执法人员及农资经营人员培训,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机构内部管理,统一执法文书,规范办案程序,开展案卷评查,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对被列为规范化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按每个单位1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配备执法专用车,提高执法机构查办案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就是对执法机构健全、人员编制到位、内部管理完善、工作开展正常,但执法手段缺乏、执法装备落后的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配备以执法专用车为主的设施设备,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除执法专用车外,重点配备取证用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电脑、便携式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施设备,从而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能力,树立执法形象。对被列为配备执法专用车项目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按每个单位1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扶持。
(三)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队伍,健全执法体系。就是对领导重视、人员到位、工作积极的新成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正常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引导和支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相对滞后的市(县、区),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执法机构,组建执法队伍,落实培训执法人员,配备基本的执法设备,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基础性建设。对被列为执法体系建设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按每个单位8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扶持。
三、申报条件及数量
(一)申报规范化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基本符合农业综合执法“五有”标准,即:有法定的工作机构、有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有基本的执法手段、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执法效果。曾受到部、省表彰奖励的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可优先申报规范化建设项目。由于市、县间工作发展很不平衡,申报数量不具体到市,全省拟选择15个。
(二)申报执法专用车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农业执法单位,执法力量充足,工作开展较好,且近几年没有享受过部、省配备执法专用车项目的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由于市、县间工作发展很不平衡,申报数量不具体到市,全省拟选择30个。
(三)申报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机构项目的单位,必须是2011年第一季度以前成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经编制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执法人员,工作积极主动。全省拟选择10个。
四、有关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须附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综合执法机构成立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附件5:
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实施思路与目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是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进行监测;创建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推动各市的监测计划落实和监管工作开展,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使商洛模式在全省得到推行,使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努力实现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
二、项目内容及资金使用方向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2011年计划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当地政府重视、监管机构健全、工作基础好、产业优势明显的5个县(区),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资金主要用于: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监管队伍和村(基地)监管员的建立、管理及培训;市场准入产地准出;乡镇速测室建设;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全程监管。每个项目单位按20万元予以补助。
(二)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县创建。2011年计划在全省选择6个果、菜、畜为主导产业的大县,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完善的示范产品标准体系,并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操作手册,对生产经营者培训;建立质量安全保障队伍体系;建立统一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度;对示范产品和质量安全可追溯;对80%以上的示范产品监测。每项目单位按15万元予以补助。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有资质的检测中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例行监测和抽检。资金主要用于检测试剂购置和人员及抽样费用补助。其中,蔬菜、水果检测样品不少于800个,补助60万元,重点城市西安的监测样品不少于400个,并配合农业部抽检,补助40万元。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市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推动“三品一标”发展,开展市场准入,开展检打联动。资金主要用于:“三品一标”认证补助;重点品种的抽检和标志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查处和人员培训等。农业(畜牧、果业)为综合局的补助20万元,畜牧、果业为行政单设局和杨凌示范区补助15万元。
三、申报条件及数量
(一)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的县(区),要符合“商洛模式”,即“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要求。示范县要有经当地编办批复的县、乡监管机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和乡镇检测室,批发市场和主要基地设自律性检测室,村级(生产基地)设立监管员,人员配备到位,工作制度健全,地方财政保障运行经费,能有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于各市工作发展不平衡,原则上每个地市可申报1个。申报的项目应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或由当地县政府出具书面文件后上报。
(二)申报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县创建的,应为蔬菜、果业或畜牧大县。其示范产品必须为当地主导品种,其规模化生产的蔬菜面积不少于2万亩,水果面积不少于3万亩,畜禽养殖奶牛存栏不少于1万头,生猪出栏不少于10万头,且“三品一标”认证规模大、生产管理水平高,示范县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县级农业部门有明确的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及人员,质量检测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健全,推行投入品统一配送和定点销售,开展了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由于各市工作发展不平衡,原则上每个地市可申报1个。申报项目应经当地县(市)政府审查同意或由当地政府出具书面文件后上报。
(三)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单位,应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计量认证,人员素质高,检测能力强,已正式开展检测工作。拟由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分中心承担省级蔬菜、水果类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样任务,由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承担西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
(四)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项目的单位,项目由各市区农业(畜牧、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确定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承担单位实施。
附件6:
2011年农村沼气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实施思路与目标
坚持“服务中心,服务产业,创新机制,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通过开展户用沼气建设、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农村沼气服务“辰明模式”试点示范、万吨有机肥生产示范、农村沼气培训等五方面工作,稳步推进农村沼气建设,不断完善沼气体系和服务机制,加强农村能源管理、推广和服务能力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使沼气建设服务于畜牧生产方式的转变,服务于村域经济种养平衡的发展,服务于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改观。
二、资金扶持重点
(一)农村户用沼气建设
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建设单元,包括户用沼气池和改厕、改厨、改圈(使用秸秆做发酵原料或购买发酵原料的农户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院、改水等)。“一池三改”同步规划、同步施工。
(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
配合适度规模养殖的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养殖小区沼气工程,有效处理养殖场的肥污污染。严格按照陕西省地方标准农村中小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建设、管理执行,建设内容包括前(预)处理系统、发酵池、后处理系统(贮粪池)和综合利用系统,配套沼液冲圈和太阳能增温设施,实现养殖场(养殖户)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和环境治理双重目标。
(三)农村沼气社会化服务“辰明模式”试点示范
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建管结合、收费服务、肥气并举、循环发展”的思路,在政府引导下,因地制宜,由社会力量出资注册成立沼气服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利用原有服务网点和设施,通过兼并、改制,实现企业化管理。公司服务内容涵括建新池、启旧池、改造病废池,集技术服务、原料服务、沼肥加工、技术培训于一体。示范县力争实现户用沼气池服务覆盖率达90%以上、使用率达90%以上、病旧池修复率90%、每县至少拥有1个公司,每个公司具备一套沼肥加工设备等5个目标。
1、延安市整市推进“辰明模式”。在现有基础上通过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理顺关系、加强硬件建设,不断扩大服务面,提升服务能力。未覆盖县(区)按照“辰明模式”成立公司,开展社会化沼气服务。引入竞争机制,每县至少成立1个公司。最终形成功能完备、效益突出、管理完善、监督到位的公司式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县县有公司、村村有网点、户户有服务”的服务网络,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
2、其他各县试点示范。按照“辰明模式”的思路,成立或改制现有沼气公司,开展社会化沼气服务示范,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收入。
(四)万吨有机肥生产示范
以沼液沼渣的利用为目的,重点支持工艺方案成熟合理、产品剂型及组合适宜,技术先进,操作方便,生产成本低、效益高的企业开展有机肥加工生产。沼液、沼渣预处理后,添加一定填料,经适当包装、遮盖,加工成商品有机肥。生产的商品有机肥产品符合农业部有机肥料要求,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五)农村沼气技术培训
强化沼气技术培训,建设农村沼气学校,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基层农村能源管理技术人员知识老化、技工培训滞后、建池农户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对2400名技术管理人员、9000名持证技工、50万户建池农户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沼气管理干部、沼气技工业务素质和已建农户的管理水平。
1、省级培训。一是组织开展农村中小型沼气工程地方标准宣传培训;二是农村沼气技术提升培训;三是全省大中型沼气技术培训。
2、市级培训。由各市组织集中对各县区农村能源管理技术人员开展新知识新技术轮训,不断充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增强服务能力水平,促进农村沼气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实施区域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农村沼气社会化服务“辰明模式”试点示范、万吨有机肥加工示范、农村沼气技术培训项目均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建设示范试点。
四、资金使用方向及补助标准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沼气灶具、管路、脱硫设备配置,钢筋、水泥建材购置,技工工资支付;农村沼气社会化服务“辰明模式”试点示范主要用于抽渣、维修、大型运输设备购置,沼肥加工设备购置,原料池建设,技术培训等;万吨有机肥生产示范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产品登记等。农村沼气技术培训主要用于教材资料编印、师资聘请、学员食宿等。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补助标准为每口1500元,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补助标准为每处9万元,农村沼气社会化服务“辰明模式”试点示范每县(区)补助50万元,万吨有机肥生产示范每个企业补助100万元。
五、申报条件及数量
(一)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任务为1.1万口,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任务为87处,主要面向全省各县(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实施好,群众建设积极性高,有一定建设需求的县(区)优选安排。户用沼气申报数量每市不超过1500口,养殖小区沼气工程申报数量每市不超过15处。
(二)农村沼气社会化服务“辰明模式”试点示范面向全省安排,延安市整市推进,其余各市申报1个县(区)。
(三)万吨有机肥加工在全省农业优势产区、苹果主产区示范推广,主要面向大型养殖企业或社会投资方,年有机肥生产能力为1万吨。全省计划扶持20个加工企业。
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申报:
1、牛存栏千头以上,猪出栏万头以上的养殖场,同等条件下有沼气工程的养殖场优先安排;
2、对有机肥加工有积极性的养殖场或者与养殖场有合作关系的社会投资方;
3、果业、蔬菜基地县优先安排;
4、有足够的有机肥加工场地;
5、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有机肥产品销售渠道。
(四)农村沼气技术培训,主要面向各市农村能源办(站),有关农村沼气技术培训机构。
六、有关要求
(一)请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本项目申报要求,组织指导项目单位抓紧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由各市农业部门编制项目申报书,建设地点分解到县(区)。农村沼气社会化服务“辰明模式”试点示范延安市编制全市整市推进申报书,其余各市由试点县(区)编制申报书。万吨有机肥加工由申报企业编制项目申报书。农村沼气技术培训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申报书。
(二)申报万吨有机肥加工试点项目的企业,应寻找合适的技术依托单位,提高试点示范的成功率。
附件7:
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果品贮藏百库建设工程申报指南
果品贮藏是连接生产、市场销售的关键环节,是夯实果业发展基础的重要内容,对提升产业竞争力和整体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为提升我省果品贮藏能力,增强规避市场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省农业厅决定,从2011年起,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在全省实施合作社果品贮藏百库建设工程。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思路与目标
按照“提质基础在有机,增效空间在流通”的思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建设主体,以机械设备补贴为主要支持环节,2011年,按照重点突破、示范带动、有序拓展、全面提升的思路,优先选择100个运行机制健全、带动作用突出、具有一定规模和营销实力的合作社,推行交钥匙工程建设模式,建设100个左右千吨级气调或冷藏库,全省新增果蔬贮藏能力10万吨,通过贮藏果蔬增值2亿元以上,实现果品贮藏能力提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升级,突破产业瓶颈制约,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促进产业升级。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建库模式
建设内容:建设千吨级气调或冷藏库,每库有效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原则上果品贮藏要求建设气调库,蔬菜贮藏可建设冷藏库。同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合作社发展规划,在落实用地、电力增容、库型设计、设备适配等方面超前谋划,为下一步扩大规模奠定基础。
贮藏库标准设计方案由省农机局组织相关专家、企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类设计,在通过专家评审后,作为备选标准库型向拟建合作社推介。
建库模式:工程建设由农机部门具体负责,采取“财政补助、金融支持、市场运作、企业承建、库型标准、工艺统一、农机监管”的交钥匙工程模式,按照统一建设模式,统一设计图纸、统一施工工艺、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建设标准的方式,实行专业化施工,标准化管理。土建工程由合作社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自行完成,当地农业、农机部门及设备供应商实施技术指导;由设备供应商按照合作社选定的建库模式,承担库体建设、设备供应、安装调试等一揽子工程任务;农业、农机部门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质量监督。
资金补助标准及运作模式:对气调库、冷藏库分类补助,补助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和农机具补贴资金,补助标准按造价的1/3执行。
资金运作模式,承建合作社筹资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并将除财政补贴外的自筹资金按合同要求,分阶段打入设备供应商账户,合作社自筹资金到位是项目实施的前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确定后,省农业厅分阶段将财政专项资金下达省农机局;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省农机局将财政专项资金和农机具补贴拨付设备供应商。
三、项目申报区域分布及数量要求
项目建设重点地区为在渭北苹果优势产区、秦岭北麓猕猴桃及蔬菜主产区,重点支持果业生产基地县,兼顾蔬菜重点县。为形成贮藏集群效应和规模效应,项目实施区域应相对集中,2011年拟集中在渭北果区洛川、澄城、旬邑、宜川、白水等苹果生产大县建设,在其他果业生产大县适当布点辐射,同时兼顾蔬菜产区等。申报数量洛川不超过20个,宜川、澄城、旬邑、白水每县不超过10个,果业基地县每县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他县区可择优选择1个具备条件的合作社申报。百强示范社优先申报。
四、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以合作社为单位,由各市县农业部门组织申报,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合作社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满二年,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营管理民主,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农户能力强,社员果园面积500亩以上,果品营销流通渠道稳定顺畅,年果品贸易量2000吨以上;同时,应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应的建设用地、资金配套能力。
2、项目申报时应落实建设用地,出具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标明贮藏库建设用地的方位坐标;应落实自筹资金,并出具相关证明。
3、合作社所在县(区)政府应在用电、信贷、资金配套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对落实配套资金、制定用地、用电以及信贷优惠政策的市、县优先支持。
4、申报合作社要明晰果库产权,专项经费、农机具补贴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属合作社全体成员所有。
五、项目申报程序
各有关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农机部门参与,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果蔬主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对拟申报的合作社资金实力、营运业绩、建设用地等情况进行实地勘查,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公示并确认无争议后,会同财政部门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各县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级审查把关后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农机局。
六、有关要求
合作社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表)
2、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无公害(或绿色、有机)认定、注册商标证书、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自筹资金落实证明等。
3、应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方位坐标图,项目土地租用或征用协议,并加盖当地县(区)政府印章;当地政府制定用地、用电以及信贷优惠政策,承诺落实配套资金的,应出具相关文件、承诺函等材料。
4、各相关市、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关,按照申报标准要求,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推荐具备建设基础、建设能力、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能力的合作社申报项目,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主动衔接相关部门,协调落实产业发展用地、用电、税收以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为项目建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8:
2011年现代畜牧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实施思路与目标
认真贯彻中省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按照 “两个千方百计”和“两个努力确保”的总体要求,以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保障主要畜产品有效供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突出生猪、奶牛两大产业发展,大力推行百万头生猪大县、万头生猪示范村等科学养殖模式,加快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进程,实现畜牧业规模迅速扩张,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二、资金扶持重点与资金使用方向
(一)生猪产业发展
1、百万头生猪大县建设:继续支持澄城、洛川、旬邑健全生猪良繁体系,每县建设10个标准化模式的万头示范村,发展一批规模养殖户,扶持专业合作社建设,积极实施果畜结合,加快百万头生猪大县建设。
2、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大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扶持力度,补助200万元,扶持省原种猪场引进优良原种猪500头;补助100万元,扶持安康杨晨、志丹泰宝区域性原种猪场基础设施完善和良种选育、性能测定。
3、现代生猪产业示范园建设:安排专项资金400万元,扶持省农牧良种场现代生猪产业示范园建设。
4、万头生猪示范村建设: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在全省生猪养殖基础较好的县区建设20个万头生猪示范村,每村建设存栏二元母猪600头以上的商品代种猪场1个,发展年出栏200头生猪示范户50户,建设生猪专业养殖专业合作社1个。
(二)奶牛产业发展
奶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县建设:安排500万元,扶持陇县奶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县建设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20个,并配套相关设施。
(三)科学养殖模式推广
1、自然养猪法示范县建设:推广自然养猪法技术,扶持武功县建设5个自然养猪法示范村,每村发展自然养猪示范户20户,每户补贴1万元,投资100万元。
2、秦宝肉牛模式推广:推广“公司+农户”的秦宝肉牛模式,在麟游、陈仓扶持发展年出栏5头以上的养殖大户100户,每户补贴1万元,投资100万元。
3、闫怀杰肉羊模式推广:推广闫怀杰肉羊模式,发展肉羊规模养殖,在麟游县扶持年出栏肉羊1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100户,每户补贴1万元,投资100万元。
4、肉鸡标准化养殖模式推广:推广石羊、正大肉鸡标准化养殖模式,在蒲城、丹凤县每县扶持年出栏肉鸡10万只以上的肉鸡养殖大户100户,每户补贴1万元,投资200万元。
5、红星奶山羊模式推广:推广红星奶山羊模式,在富平县扶持建设5个标准化奶山羊养殖小区,每个小区补助20万元,投资100万元。
6、青贮玉米产业化开发模式:推广青贮专用玉米种植,实施玉米带棒青贮,扶持贮草于民,安排400万元,在宝鸡、咸阳2市各抓1个示范县,每县补助200万元,主要用于发展专业饲草合作社、建1万立方米青贮窖20个,种植青贮专用玉米2万亩。
7、生态特色养殖模式推广:在全省扶持发展生态特色养殖场30个,每场补助10万元,投资300万元。
(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实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创建,完善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和配套实施,在全省建设50个省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每场奖励补助10万元,投资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数量
(一)万头生猪示范村建设。在渭北果区和陕南选择20个生猪生产基础较好,产业主导地位突出,群众发展生猪产业积极性较好的生猪养殖村实施。万头生猪示范村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在村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2、要有投资主体承担建设1个存栏600头二元基础母猪、年提供10000头三元仔猪的商品代种猪场,实现以村为单元的自繁自育;
3、群众养猪积极性高,养猪基础较好,能发展50个以上年出栏200头商品猪的规模养猪户,形成万头专业村。
4、申报数量。咸阳市4-5个(含淳化2-3个),渭南市6-10个(含白水5-10个),延安市4-6个(含宜川3-5个),除榆林、杨凌外其他地市各申报1个。一村一品示范村可优先申报。
(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标准,在全省选择50个养殖规模大、建设标准高、管理规范、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畜禽养殖场,实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创建,每市申报数量控制在6个以内,杨凌示范区申报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申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应具备下列条件: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现象,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规模要求: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下同)。
2、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量在300头以上。
6、羊子:年出栏肉羊300只的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三)生态特色养殖模式推广:本项目所指生态特色养殖是指以生态养殖技术装备为重点的畜禽特色养殖,所选特色养殖要适合当地养殖条件,饲养条件和使用技术要符合环保、生态要求,对加快特色养殖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当地生态养殖促进农民增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每市申报数量控制在4个左右。
附件9:
2011年一村一品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实施思路与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线,转变发展方式,以一县一业、四区一带建设和休闲农业为重点,在品牌建设、产品推介和标准化管理上给予资金支持,提升示范村、示范乡镇和示范县区发展水平,使其主导产业更加突出、品牌优势更加明显、农村经济更具活力和农民生活更加富裕。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一村一品不断向纵深发展。项目涉及县区农民收入显著增加,示范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800元,比上年增长17.2%。
二、资金扶持重点与资金使用方向
(一)一县一业和四区一带建设
规模养殖和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品牌建设和产品推介。
(二)示范乡镇和示范村产业提升
重点示范乡镇和示范村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建设与认证等。
(三)休闲农业建设
1、休闲农业产业示范园。休闲农业产业示范园是以农业产业示范、农业科技示范和农业生产经营示范为主,兼具农业知识推广、观光体验、休闲度假、农特产品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农业园区。资金使用方向为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产品认证等。
2、休闲农业示范县建设。选择一些基础较好的休闲农业示范县,依托县域内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以及特色餐饮、民俗等,打造全省乃至全国著名的县域休闲农业产业体系,最终建设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效益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休闲农业示范县。在规划编制、政策扶持、体制创新、行业管理、基础建设、优势培育、发展成效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并辐射和带动周边县区休闲农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产品认证等。
3、培育休闲农庄。着力培育休闲农庄的知名品牌,扶持参与休闲农庄开发建设的优秀企业,提升企业经营主体的综合实力;加强规划设计、技术引进、产品开发、品牌打造,提高休闲农庄市场竞争力;实施标准化管理和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提升产业化发展水平,保障农户收入;完善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将休闲农庄建成集“吃、住、行、赏、购、娱”为一体的休闲度假胜地,城市居民休闲农业旅游的拳头产品。资金使用方向为标准化管理和经营水平提升培训。
4、休闲农家。对省农业厅已命名的12个休闲农家明星村进行扶持,强化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推行标准化提升管理水平,实施品牌战略打造新型休闲农家。资金使用方向为标准化管理和经营水平提升培训。
(四)一村一品产品推介
对依托合作社或企业创办的一村一品产品展销厅给予补贴。
三、实施区域
(一)一县一业建设涉及县区 石泉、镇坪、洛川、泾阳、印台、旬邑、白水、太白、武功、洛南等10个县区。
(二)四区一带涉及县区 设施瓜菜产业区(包括大荔、临渭区、蒲城、高陵及阎良区);猕猴桃产业区(周至、眉县);魔芋产业区(勉县、岚皋);茶叶产业区(西乡、平利、紫阳和商南);花椒产业带(包括韩城、合阳、澄城、富平和凤县),共18个县区。
(三)休闲农业建设 全省11个市区。
(四)一村一品产品推介 全省11个市区。
四、申报条件和数量
(一)一县一业及四区一带建设
19个项目县区要在做好“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切实做好2011年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二)示范乡镇和示范村产业提升
每个市择优申报1~2个示范乡镇、3~5个省级示范村,编制实施方案。
(三)休闲农业建设
在全省示范推广休闲农业产业示范园、休闲农业示范县、休闲农庄和休闲农家四种模式。
1、休闲农业产业示范园。每个市区选择1~2个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60%以上,兼具农业知识推广、观光体验、休闲度假、农特产品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农业园区,有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2、休闲农业示范县。每个市区选择1~2个基础较好的休闲农业县区,要求编制“十二五”休闲农业发展规划和2011年实施方案。
3、休闲农庄。每个市区选择1~2个基础条件较好,有主导产业支撑,具较大规模,市场前景广阔,参与休闲农庄开发建设的优秀企业,要求编制“十二五”休闲农庄发展规划和2011年实施方案。
4、休闲农家。由2010年省农业厅命名的12个休闲农家明星村作为项目单位进行申报。
(四)一村一品产品推介
在已开办的一村一品销售店中,选择有较强实力、产品特色明显且在市场占有一定份额、信誉度好、积极性较高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市区申报1~2个。
五、有关要求
一县一业、四区一带项目中涉及的泾阳县由县蔬菜局申报,石泉县由县蚕桑局申报,商南县由县茶叶局申报。
附件10:
2011年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在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的贡献率,促进全省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为前提,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兼顾区域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为推进村域经济发展、良种良法试验示范、技术组装集成,创新推广,精选一批项目、引进和选育一批品种、扶持一批基地、培训一批技术体系,以技术引领带动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资金扶持重点
(一)重点技术示范推广
1、主要农作物的技术集成与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研发与示范;
2、果业提质增效关键技术示范推广;
3、主要畜禽标准化养殖技术研究开发及示范;
4、动植物疫病监测预防及防治技术示范推广;
5、设施蔬菜标准化生产关键技术示范推广;
6、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
7、农业信息化技术示范与推广。
(二)新品种选育及示范
1、优质、高产、高效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引进、示范;
2、主要畜禽良种引进、选育及推广;
3、设施果树、蔬菜、花卉等园艺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示范;
4、区域特色农产品新品种选育、引进与示范。
(三)农业科技示范区、基地建设
以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推动区域产业发展为目标,重点支持我省优势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等优势产业带、农业科技示范县、科技示范区和基地建设。
(四)循环生态农业
1、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及治理技术示范推广;
2、节地、节水、节能、节肥、节药等农业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
2.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二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 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 (陕政发[2013]4号) 精神, 全面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 保证资金安全, 提高使用效益, 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7日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 (以下简称项目库) 是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三条省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 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数据共享。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 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 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 择优排序, 保证重点, 及时入库, 定时清结, 滚动管理。
(三) 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 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 项目库的建立与项目分类
第五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主管部门设立, 对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和各市县对口部门汇总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省级部门项目库由本部门履行预算管理工作的处室或部门指定的职能机构具体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 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 征集具体项目;
(二) 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汇总,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形成项目计划, 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
(三) 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 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对省财政项目库的清理和滚动管理;
(五) 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设立, 对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 进入项目库。省财政项目库由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机构具体管理。
省财政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 审查省级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 提出审核意见;
(三) 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四) 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 定期组织项目库清理;
(六) 开发、管理和维护项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 按资金分配方式分为:申报项目类和因素分配类;
(二) 按照项目设立主体分为:中央部委确定项目, 省委、省政府确定项目, 部门项目和其他项目;
(三) 按项目实施期限分为:跨年度项目、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
(四) 按项目入库时间顺序分为:延续项目、结转备选项目、新增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根据省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类别, 除基本建设资金外, 其他申报项目类的资金, 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 每年7月份, 省级主管部门 (或会同省财政厅) 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 征集下年度具体项目;
(二) 项目单位按照指南要求, 通过项目库系统申报项目, 同时, 填报项目标准文本, 并附报相关的法人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审批 (核准、备案) 文件等;
(三) 市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省级部门项目库;
(四) 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和省级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其中对社会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 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并依据审核通过的项目, 编制项目计划。
第九条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申报的资金规模、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人, 对审核申报的项目或提供的资金分配因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不得进入省级部门项目库或省财政项目库。
(一) 重复申报的项目;
(二) 越级申报的项目;
(三) 需经发展和改革、土地、环保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 , 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四) 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五) 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资金项目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 同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三条按因素分配管理的资金, 项目计划和预算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切块分配市县的资金, 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因素数据进行测算分配, 并下达预算。对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 市县要根据项目库管理的要求, 征集、审核项目, 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 并将最终结果上报省财政项目库备案。
(二) 按特定任务、对象分配补助补贴的资金, 由省级或市县相关部门提供资金分配因素数据, 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分配计划, 并下达资金预算。分配因素数据和分配计划结果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配套中央专款安排项目的资金, 按照财政部要求具体办理。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项目的批复与实施
第十五条每年10月底前, 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将编制的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并结合当年省本级财力状况, 按照保障重点, 统筹兼顾的原则, 确定项目, 于12月底前汇总编制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省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数通知省级各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 (或会同省财政厅) 依此下达项目计划, 其中对需公示的项目进行公示后再予下达。省财政厅依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下达, 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 项目单位需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调整项目计划, 省财政厅相应调整预算。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的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或追加预算的, 由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纳入政府采购或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清理与滚动
第十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项目库管理, 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 确保项目库基础信息真实、有效, 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库项目的清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要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一) 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 (中) 止的项目;
(二) 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或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三) 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四) 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项目的名称、编码、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 如有内容变动或项目到期需继续安排预算的, 应视同新增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清理后保留的延续项目和备选项目, 滚动转入下一年度省级部门项目库, 在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时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完成后,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 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给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实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绩效评价结果记入项目库管理系统, 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批立项和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可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 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3.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三
为加快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3年9月24日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负责编制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Ⅱ型项目)规划;在此基础上,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编制全国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小Ⅱ型项目)规划,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和增补。
重点小Ⅱ型项目包括:
(一)水库完成注册登记,坝高10米及以上且总库容2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乡镇、村庄、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经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价结论为三类坝的小Ⅱ型水库。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小Ⅱ型病险水库。
未列入重点小Ⅱ型项目的小Ⅱ型病险水库为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小Ⅱ型项目)。
第三条 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小Ⅱ型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Ⅱ型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重点小Ⅱ型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原则上由各地自筹资金。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重点小Ⅱ型项目的资金补助从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
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分年度予以补助,对全面完成小Ⅱ型项目任务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控制。
控制总额=各地纳入规划重点小Ⅱ型项目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原则上按平均每座重点小Ⅱ型项目不超过240万元控制。项目投资额较高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小Ⅱ型项目补助,先按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95%控制,在各地完成全部纳入规划的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后,再安排剩余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5%。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奖励,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各地小Ⅱ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资金拨付到各地财政部门后,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一个月内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拨付资金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各地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影响大的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地在全面完成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前提下,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须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结余资金情况,经审批后,结余资金可用于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资金如有不足,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在目标建设期终了,对各地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中央专项资金应补助金额和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完成任务的,将兑现全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并适当奖励;完不成任务的,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对于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等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年度中央专项资金或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4.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四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7]190号 【发布日期】1997-11-24 【生效日期】1997-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7]190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快速、持续发展,把旅游业建设成为我省的一大支柱产业,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专项资金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单独建帐核算,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省旅游局主要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参与项目的初审和论证评估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1.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
3.其他财政性资金及主管部门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4.其他经批准转入的资金。
第四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1.坚持引导投向、扶持重点、专款专用、滚动发展、保值增值的原则。
2.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旅游发展战略和规划安排专项资金,采取有偿使用为主的形式,对重点项目进行扶持,确保重点项目的实施和规划目标的实现。凡有偿使用的项目均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
在确保重点的同时,可考虑适量的无偿拨款,用于补助省重点旅游景区规划费和旅游重点项目贷款贴息。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与省旅游发展规划配套、便于形成旅游区域经济环境,改善区域旅游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贴息时间3年以内,贴息额在项目贷款年利息的30%以内。贴息项目的所在地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
3.坚持“三个优先”的原则。(1)对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建设资金的项目实行优先;(2)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较高,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实行优先;(3)对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基本建设手续和建设条件完善,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实行优先。
4、坚持项目管理原则。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及我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与省旅游发展规划相配套,便于形成旅游区域经济环境,改善区域旅游条件,主要使用范围:
1.列入全省旅游支柱产业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市场需求量大,发展前景良好的旅游建设项目;
3.市场前景好的原有旅游设施的挖潜改造项目。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的条件
1.符合我省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2.项目及产品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资源优势和广阔市场前景。
3.项目地区用款单位具有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主客观条件。
4.借款项目必须具有有权审批项目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5.项目有自筹资金,有地方配套资金或其他资金。
6.项目单位具有还款能力,项目实施后能够按期回收资金。
第七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1.各地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旅游局和财政局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2.报告需有下列附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论证意见,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其中:申请使用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具有地、州(市)旅游局和财政局为主的论证意见;申请使用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具有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为主研究的可行性论证意见。
--省计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土地、城建部门对项目用地、规划定点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保评估报告。
--自筹资金及地方配套等资金的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申请旅游规划补助费的,只附自筹资金及地方补助资金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
3.省旅游局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申报项目属基本建设的应经省计委批准予以立项;申报项目属景区景点建设的应商得省建设厅的同意),然后再与省财政厅会审、筛选后,对申请有偿使用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贷款贴息的,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300万元以下的有偿使用项目及申请无偿使用旅游规划补助费的,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审批,并定期向省政府领导汇报审批执行情况。
4.项目经审批同意后,一律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
5.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审批办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审批一次。
第八条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承借及担保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由所在地、州(市)财政局到省财政在办理具体的承借手续。其中,省级单位借款的,必须由具有偿债担保能力的法人担保,必要时可以资产抵押方式进行担保,并有公证机关进行担保公证。
第九条 第九条 项目借款期限及占用费
1.项目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借款占用期内由省财政厅按财政信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具体收取占用费率为:项目借款,按银行法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计收;73个贫困县的项目借款,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计收,临时周转借款,按银行同类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占用费,并比照银行罚息规定加收占用费。长期借款占用费每年6月30日结交一次,借款还清后清算一次,临时周转借款占用费与本金一起到期归还。
2.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层层加收占用费。
第十条 第十条 合理的签订及资金拨付
借款一经批准,借款单位(承借单位)和担保单位应于一个月内与省财政厅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不得任意改借款用途。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进行合同公证。
省财政厅根据《借款合同》及有关资金批准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借款的展期、逾期
1.专项资金借款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限还本付息。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办理借款展期手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造成借款项目实施中断,无法继续完成或已完工项目生产、经营中断及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项目单位可按上述借款单位申请办理展期审批手续。
2.对未经批准而擅自逾期借款的,除按借款合同追缴本金和占用费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1)从逾期次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占用费。
(2)按逾期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如数扣减借款地区的财政专项补助款。
(3)对有逾期借款的地区在逾期借款未还清之前,一律停办新的专项资金借款事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1.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借款单位按合同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财务、效益报表。
2.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拨款或提前收回专项资金借款:(1)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的;(2)项目管理混乱,进度缓慢,经济效益差的;(3)项目投资事先留有缺口,自筹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期完工的;(4)利用专项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1.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单独建帐核算,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及统计工作。
2.专项资金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周转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5.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五
烟政办发〔2011〕20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
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遵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市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交
存、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九条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当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核算到户。
第十条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标准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在代交维修资金时,应当将该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
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二条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由省级财政机构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相关信息应当报维修 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符合下列要求的,业主所交存的维修资金可划转业主大会管理:
(一)业主大会申请管理维修资金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和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
统。
(三)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签定资金管理风险责任书,并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申请划转维修资金,应当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账目管理单位,并报维
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账目管理单位应当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确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申请资金划转。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审查合格,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业主。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但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业主。
(三)未成立业主大会也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业主。
第十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维修资金交存事项。出让人未缴存首期维修资金或分户账上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须足额交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
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维修资金账面金额低于首期交存金额的30%时,续
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及区域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房屋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由该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二条住宅之间或者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三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续交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
承担。
第二十四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并公示。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维修资金列支。
(四)申请预支维修资金的,经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办理预支手续,预支金额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的30%。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六)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资金使用单位凭维修工程决算书、业主反馈意见表、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资金续交方案等,到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余款划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分摊方案、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它需临时使用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
(四)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批;如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
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
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
住
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商品房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八条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聘请专业监理、鉴定单位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质量监理及鉴定,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第二十九条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三十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三十一条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 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三十二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
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提交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维修资金帐户资金证明。
受让人应当持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持相关手续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接受账目审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
(三)业主委员会换届或成员发生变化的。第三十五条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
修资金应
当返还业主。第三十六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一次,并向业主公布
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 的金额。
(四)其它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第三十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向维修资金管
理
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一次维修资金对账单。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八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四十条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及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挪用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它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七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
办法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同时变更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
规定。
第五十条 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
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1年 5月 1日起施行。1998年 9月 23日下发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1998〕9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维修资金△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6.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六
文 件 珠海市财政局
珠经贸字„2008 ‟260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保护环境,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重视及投资节能技术和项目,规范和完善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节能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共印:40份 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珠海市实际情况,设立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我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实施,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节能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三种方式。
第五条 节能示范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节能项目资金补助可以项目建成前也可以在项目建成后申报;节能技改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建成后申报;节能技改贴息项目可在项目建成前申报。第六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支持本市企业、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实施节能工程项目(包括:节能技改项目,政府机构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
(四)支持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五)支持节能降耗监察、监测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六)支持节能降耗课题研究,节能规划的编制与能源审计的实施;
(七)支持节能宣传、节能培训、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的推广;
(八)实施节能奖励;
(九)其他节能降耗方面工作。
第三章 节能资金使用标准
第七条 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建筑节能科技创新研发应用项目,给予5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第八条 节能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第九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第十条 被省确定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第十一条 节能奖励以及其它项目的资金使用额度根据各项节能工作开展的所需资金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相应的研发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二)项目内容属于我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性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申报节能工程项目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有健全的项目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重视节能工作,能耗计量、统计、定额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资金申报主体可以是项目实施方,也可以是项目承担方,不可以重复申报,由项目承担方申报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的,应取得项目实施方的同意;
(六)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七)申请节能技改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已取得银行贷款;
(八)申请节能示范项目的要达到和取得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第五章 申报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下发节能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的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市经贸局。
(三)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节能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其他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市经贸局。
(二)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申报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补助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一)节能资金申请表(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
(五)上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纳税证明;
(六)项目资金投放证明资料;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一)节能资金申请表(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
(五)上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纳税证明(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无需提供纳税证明);
(六)节能效果证明材料;
(七)项目资金投放证明资料;
(八)申请节能节能贷款贴息项目的需要提供银行贷款证明,并附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节能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七
彭水府发〔2005〕58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民族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债资金、基本建设资金、退耕还林资金、天然林保护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教育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救灾防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投向和投量,由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调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要服从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其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统一拨付和财务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改委、扶贫办、民宗委、农综办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监督实施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改造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林果地),新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用于贫困户劳务输出、实用技术培训,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六条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县、乡、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小流域治理,草场建设等。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中低产田土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多种经营项目,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等。
第八条民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包括乡村道路、种养殖业、人畜饮水、民族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民族文化、广播电视、农村照明等设施建设。
第九条国债资金重点用于交通、旅游、生态、教育、卫生及农、林、水、畜等重大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环境建设,交通、文化、卫生设施、农村人饮建设等。
第十一条退耕还林资金主要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荒山荒坡的造林绿化,水土流失的治理,栽植苗木的补贴,粮食补助以及必要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经费补助等。
第十二条天然林保护资金主要用于现有天然林资源保护,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支出补助费等。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堰渠的兴建和维修以及水利基本设施建设、防洪堤坝、大江河流的整治。
第十四条教育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信息技术教育、师资培训、救助贫困学生和改善基础教育设施(包括危房改造、教学楼、综合楼、学生宿舍、体育设施、科技馆、图书馆、运动场等)。
第十五条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的更新、危房的改造、人才技术的培训等。
第十六条救灾防灾资金主要用于洪涝、风雹、低温冷害、地震、地质、干旱、生物、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严禁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经费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弥补部门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八)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三章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八条选择和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投向;
(二)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扶贫效益;
(三)立足本地资源,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具有可靠的销售市场前景。
第十九条以村为单位的项目和农户联户发展的项目,由村委会向所辖乡镇申报,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申报,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由所在乡镇向县级相关部门申报;跨乡镇的项目或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扶贫办、财政局申报,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共同考察论证后,列入财政扶贫项目计划。
申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委、财政局申报,经县发改委、财政局共同考察论证后,列入以工代赈项目计划。
申报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民宗委、财政局申报,经县民宗委、财政局共同考察论证后,列入民族发展项目计划。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农综办、财政局申报,经县农综办、财政局共同考察论证后,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
申报国债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委、财政局申报,经县发改委、财政局共同考察论证后,列入国债资金项目计划。
申报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委、财政局申报,经县发改委、财政局共同考察论证后,列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申报退耕还林资金和天然林保护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林业局、发改委、财政局申报,经县林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考察论证后,列入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项目计划。
申报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水利农机局、财政局申报,经县水利农机局、财政局共同考察论证后,列入水利建设资金项目计划。
申报教育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教委、财政局申报,经县教委、财政局共同考察论证后,列入教育事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申报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卫生局、财政局申报,经县卫生局、财政局共同考察论证后,列入卫生事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申报救灾防灾资金,灾情发生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政府救灾办、民政局、财政局报告灾害情况,县政府救灾办及相关部门在核实灾情后,提出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其他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相关的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申报。
第二十条村级财政专项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小项目的申报。由村民委根据村民意见编制项目方案报乡镇,再由乡镇审核后(附村民委编制的项目方案)向县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的选择,应根据专项资金的投入范围和要求,结合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进行选择编报。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搞好专项资金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建好项目库;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申报审查;坚持以资金投向、投量为重点,根据资金使用的性质、范围和原则,结合全县行业规划和实际需求等因素,选择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凡论证不充分、建设计划方案不完善的项目,县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民宗委、农综办等部门不予上报立项。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由县发改委、扶贫办、民宗委、农综办等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初步方案,会同县财政局考察论证后,报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向上申报。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上报国家、重庆市的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可行性方案,及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实施地点及范围,缩小或扩大建设规模,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目标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确定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对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包括工程量、总投资及工期、质量、安全、效益、奖惩等内容的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公示制度。县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文件的同时,要将项目计划在县有关媒体上公布。项目实施乡镇要将村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计划(资金额度)在项目实施村组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特别是乡村实施的村级扶贫小项目,村委会要成立理财小组,对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用途进行监督,并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实施中,对适用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法人责任终身制。项目法人单位应对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全面责任。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县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计划时,要分片区、乡镇和部门按项目建设内容建立项目信息库,并通过信息网络传送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再利用内部网络传送到县、片区会计核算中心,县、片区会计核算中心收到传送的信息后,要相应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库。
第三十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由县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总结评价项目建设情况,提供验收所需的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积极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专项资金总量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坚持资金随着项目走,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所有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三统一”办法管理,即统一由财政管理,统一进财政专户,统一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局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各乡镇在片区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相应专户,采取专人、专账、专项管理,实行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专户若有结余,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拨付。
项目金额在6万元以上的,实行“五四一”比例分批拨付,即在县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后,首先拨付50%的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在所在片区核算中心)专户上,待项目完成60%以上的工程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填制初验申请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验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确定项目工程量达到60%以上后,在初验申请表上相应栏中填上初验意见,注明初验合格同意拨付第二批资金,并加盖验收单位印章后,县财政部门拨付40%的续建项目资金,余下的10%项目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金额在6万元以下的(含6万元),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报账。
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县级部门报账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合同、原始凭证,并经项目实施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乡镇报账时,必须按规定提供合同、原始凭证、项目验收合格依据,并经项目实施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村级项目必须经村委会主任审签)、片区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在片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章专项资金项目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和个人擅自调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按《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骗取、套取、贪污、挪用等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财政法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发〔2002〕7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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