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09]7号)

2024-11-19

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09]7号)

1.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09]7号) 篇一

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

桂纪发[2010]27号

各市、县纪委、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监察局,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纪检组、监察室,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各人民团体纪检组,各高等学校纪委,自治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自治区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自治区各纪工委,南宁铁路局纪委、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在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落实的监督,防止违规申报、审批,超面积建设住房、多占住房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明确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供应对象。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规定的对象供应。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一套非还建住房。严禁将下列家庭违规纳入非还建住房供应范围:

(一)已经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含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已达标的;

(二)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

(三)已经购买过限价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购房条件的其他家庭。

二、严格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以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申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二)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将外单位职工或社会人员列入本单位职工家庭申请非还建住房供应;

(三)违反规定超过房改部门批准的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最大控制面积和总套数建设住房;

(四)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其他行为。

三、严格依法审批。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审批手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严禁有下列行为:(一)违规出具危旧房改住房有关鉴定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不按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将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屋纳入改造范围;

(三)不按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纳入住房供应对象;

(四)违规批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单套住房最大控制面积;

(五)违规调剂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的剩余住房;

(六)违规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规划、建设土地审批和房屋权属登记等手续。

四、严格资金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合法使用,切实维护住房供应对象的合法权益。严禁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单位资金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对职工家庭进行补助。

五、严禁以权谋私。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于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严格遵守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插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为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指使超面积建设住房;

(三)违反规定指使下属单位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为近亲属购买住房。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对违规建设和供应住房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房改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享受住房的家庭,要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发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启动问责机制,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要开展自查自纠,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的,要一律退出;不退出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单位、部门因为审批不严造成领导干部多占住房或违规购买住房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访办举报电话:0771—2366328。自治区纪委信访举报电话:12388。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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