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试题(精选10篇)
1.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试题 篇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答题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属于:(B)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何年何月何日颁布实施的?(A)
A、1998年10月25日
B、2000年 10月1日 C、2004年6月27日 D、2005年4月15日
3、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是:(B)
A、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
C、市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D、省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应当于每年(A)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执行情况报告。A、3月31日 B、6月30日 C、10月1日 D、12月31日
5、事业单位登记实行(C)管理。
A、分类登记 B、分别登记 C、分级登记 D、分项登记
6、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C)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相近似。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7、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住所可以有:(A)A、一个 B、二个 C、三个 D、四个
8、下列关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表述不正确的是:(C)A、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应该是该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
C、应该是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人
D、应该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办理。
A、5 B、15
C、20
D、30
10、下列哪些部门可以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D)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局 D、登记管理机关
11、下列不属于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公告内容的是:(C)
A、法定代表人 B、业务范围 C、登记机关 D、开办资金
12、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比原登记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B)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A、10% B、20% C、30%
D、50%
13、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时,下列哪些文件可以不必提交?(D)
A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B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C 住所证明 D 组织机构代码证
14、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是:(C)
A、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文件
B、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C、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D、事业单位法人印章
15、下列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开办经费的是:(A)
A、开办单位的出资 B、借贷款 C、资源性资产
D、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16、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如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B)内不得再次申请。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7、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程序依次为:(D)A、申请-受理-公告-审查-批准-发证B、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告-发证
C、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核准-公告D、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18、下列关于事业单位登记审查表述错误的是:(D)
A、审查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B、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D、审查后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19、事业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应将本单位的印章印迹、基本账号、法人代表签字及印章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A、15 B、30
C、45
D、60 20、下列关于事业单位申请登记和申请补领证书说法正确的是:(D)
A、应当使用登记机关提供的纸质格式文本B、应当使用登记机关提供的电子格式文本 C、只能通过送交、邮寄方式报送 D、可以通过送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21、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被撤消后,如登记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申请人在(D)内不得再次申请。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22、下列对事业单位法人描述有错误的是:(A)
A、可以按照章程自主成立 B、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C、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下列有关登记管辖表述不正确的是:(D)
A、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原则对所辖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B、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C、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D、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可以在其中任何一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24、事业单位法人未按时限参加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可以(B)。A、口头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 B、暂扣法人证书 C、注销法人资格 D、罚款等行政处罚
2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应为(C)。
A、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 B、证书制作当日的日期 C、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核准登记日期 D、事业单位签收日期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是(ABC)
A、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B、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C、发挥事业单位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D、维持社会公共利益
2、下列关于事业单位说法正确的是(ACD)A、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B、只能由国家机关来举办 C、从事社会服务工作 D、必须依法登记或者备案
3、年检报告具有哪些特征:(ABCD)A、强制性
B、时限性
C、真实性
D、连续性
4、事业单位办理变更名称时需提交的材料有(ABC)
A、批准变更名称的文件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C、《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D、验资报告
5、事业单位登记包括(ABD)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吊销登记 D、注销登记
6、事业单位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BD)A、申诉权 B、行政复议权 C、仲裁权 D、诉讼权
7、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ABCD)
A、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B、住所证明
C、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文件 D、拟任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
8、下列情况下,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ABCD)A、变更名称和住所 B、变更法定代表人 C、变更业务范围 D、变更经费来源
9、下列情况下,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ABCD)
A、行政机关责令撤销 B、合并、分立
C、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D、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10、下列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说法正确的是(BCD)
A、证书正本的法律效力高于副本 B、证书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醒目位置 C、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证书
11、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BC)
A、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B、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C、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D、不能有营利性行为存在
12、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可以是(ABCD)
A、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B、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C、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D、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13、下列哪些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需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ABCD)
A、××医院 B、××幼儿园 C、××计量检定所 D、××建筑设计院
14、事业单位到银行办理何种事项时,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AB)A、开立银行帐户
B、贷款
C、提取现金
D、转帐
1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有:(ACD)A、警告 B、罚款 C、撤销登记 D、收缴证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哪几种法人(ABCD)
A、机关法人
B、企业法人
C、事业法人
D、社团法人。
17、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BCD)
A、名称和住所 B、宗旨和业务范围 C、经费来源 D、法定代表人
18、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特征(ABCDE)
A、强制性
B、制度性
C、经常性
D、长期性
E、协同性
1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共分哪几部分?(ABCD)
A、总则
B、登记
C、监督管理
D、附则 20、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有哪些(BC)
A、.只能产生于事业单位法人;
B、.必须产生于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C、.经过事业单位申请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产生
D、其它途径产生
三、判断题(请在每题后面的括号内填“√”或“×”,每题2分,共20分)
1、根据《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T)
2、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无权纠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错误登记和错误的登记行为。(F)
3、事业单位必须在被撤销或解散的批准文件下达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F)
4、事业单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房产权登记时不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F)
5、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T)
6、事业单位超过报告期限,没有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T)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T)
8、事业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就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F)
9、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举办企业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T)
10、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T)
四、问答题:(共35分)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15分)
2、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有何建议和意见?(20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答题试题参考资料目录及答案 参考资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 2A 3B 4A 5C 6C 7A 8C 9D 10D 11C 12B 13D 14C 15A 16B 17D 18D 19D 20D 21D 22A 23D 24B 25C
二、多选题
1ABC 2ACD 3ABCD 4ABC 5ABD 6BD 7ABCD 8ABCD 9ABCD 10BCD 11ABC 12ABCD 13ABCD 14AB 15ACD 16ABCD 17ABCD 18ABCDE 19ABCD 20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问答题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是:
一、依法管理的需要
二、“市场准入”的需要
三、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
四、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
五、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
2.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试题 篇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申请《光电建筑应用行业企业资格》 (以下称:企业资格) 登记证书的企业,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光电建筑应用企业, 是指专业从事建筑用太阳能光伏产品制造、系统集成及系统安装的企业。
第三条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以下简称:中建金协) 依据建立和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通过行业登记、创建行业诚信企业、信用企业评价管理体系、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信息平台、相关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 对从事光电建筑应用活动的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并具体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审核、管理工作;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光电建筑应用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依据本办法, 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组织和后期动态管理工作。
第四条光电建筑应用企业按照技术特点分为产品制造、系统集成、系统安装等三个类别。
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和代表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关资格, 经审查合格, 由中建金协发给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第五条光电建筑应用企业登记的分级。
光电建筑应用产品制造设特、壹、贰等3个等级。
光电建筑应用系统集成设壹、贰、叁等3个等级。
光电建筑应用系统安装设壹、贰、叁等3个等级。
第六条申请企业资格登记, 按以下方式进行:
中建金协会员企业, 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业协会, 向中建金协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未成立相关行业协会的, 直接向中建金协申请。
各相关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 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行业协会, 向中建金协申请。
第七条申请行业资格登记证书, 应当提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 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
(一) 申请表 (一式二份) ;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 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个人资料 (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注册证、上岗证、个人业绩证明等) 复印件;
(四) 办公、生产场地证明 (如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
(五) 企业生产设备证明 (如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 ;
(六) 企业产品生产、设计管理及质量控制程序文件。
第八条申请企业资格登记等级升级, 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 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原企业资格证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之日上一年年检合格) ;
(三)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 企业区域性售后服务机构设置情况及办公场地证明 (如标准中没有要求可不提供) ;
(五) 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包括合同、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系统集成方案、后期质保维护方案、施工照片等)
(六) 代表企业技术进步的证明资料和荣誉证书 (包括新产品、技术专利、工程获奖) 复印件;
(七) 产品质量证明及近期检测报告 (如标准中没有要求可不提供) 。
第九条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依据其实际具备的能力, 可同时申请多个类别的企业资格登记。
第十条委员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企业资格登记的受理和初审。
第十一条企业资格登记考核由形式审查和实地考核二种方式组成:
形式审查:由建筑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技术、专业技术、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 负责纸质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
实地考核:实地考核的对象、方式、考核内容由专家组提出, 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受理机构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后, 对决定受理的, 受理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 书面告知企业理由。
资料受理机构在接受申请材料时应对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专家审查组审查后, 由委员会将意见汇总并报中建金协核准发证。
第十四条通过企业资格登记的企业、登记内容将由中建金协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并向企业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企业资格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中建金协统一印制, 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企业遗失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 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获得企业资格登记的企业, 企业的登记范围将在中建金协、委员会 (www.bipvcn.org) 等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企业资格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 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申请程序向资格证书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后的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仍为2年。
对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证书有效期满时经企业申请、原登记审核部门同意, 对资格条件不再审查, 直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中建金协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实施行业监管, 必要时可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对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每年抽查一次;
(一) 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 依据标准对企业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项目售后服务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复检;
(三) 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四) 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 在项目竣工前, 应及时将项目的有关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方名称、联系方式、装机量、质量证明等) 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光电建筑应用项目的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及时将企业违法事实抄报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外, 还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 并记入中建金协行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企业在企业资信、人员、技术和装备等未达到等级标准, 发证部门将重新核定其资格范围。
第二十四条被降低等级的获证企业, 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 达到规定的资格等级标准, 可以重新申请原资格等级。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发证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规定, 可以撤销企业资格登记证书:
(一) 违反登记程序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二)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颁发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三)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四) 违反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 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 降低工程施工和服务标准, 低于成本价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光电建筑应用行业市场秩序的;
(六)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不按时填报资料, 逃避动态管理, 情节严重的;
(七) 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应将企业资格登记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 发证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 企业依法歇业或因破产、倒闭、被依法终止的;
(二) 企业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的;
(三) 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资格的, 发证部门不予受理或不批准其登记申请, 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员会将在“光电建筑应用企业信息平台”予以通报, 并记入中建金协行业诚信档案。
(一) 涂改、伪造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二) 超越等级范围承揽项目的;
(三) 转让、出借企业资格登记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3.软件企业应重视软件产品登记 篇三
那么,应该怎样做软件产品登记呢?
软件产品登记需要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本企业拥有该软件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二是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这就是说,在软件产品登记前,先要去做两件事:首先是向有关部门上海市软件技术开发中心(钦州路100号)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同时要请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如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钦州路100号)对软件产品进行检测。
具体办理的手续、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可以查我们上海杨浦创业服务中心的网站http://www.ypbase.com的“项目申报服务”栏目,有十分详细的介绍。
根据《上海市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办法》,每一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费1000元,可申请资助800元,企业只要负担200元。
软件产品登记成功以后,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所以,请软件企业的老总们注意:在销售自己企业的软件产品之前,应该先去做软件产品登记。既可以合法销售,又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还对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有好处。
4.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篇四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章 变 更 登 记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注 销 登 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九章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
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违法活动,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篇五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
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4.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 1.成立登记
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2.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5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验资报告,明确开办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资金是出资人可以自由支配、来源合法的,并由出资人出具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业务活动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管辖范围之内; 4)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3.到期换证
1)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2)理事会作出同意延续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表决形式和程序,如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议决定并由赞成理事签字确认,详细事项由各单位章程规定。
3)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4.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章程事项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3)理事会作出同意章程核准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表决形式和程序,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议决定并由赞成理事签字确认,详细事项由各单位章程规定。5.遗失补证
(1)证件遗失或损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声明。
6.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设立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相同或者相似”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基本相同,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的。2.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
不符合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6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7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人可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的要求从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网上办事”栏)下载或至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领取登记申请表,网上打印的申请表必须使用a4复印纸;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收件时间以受理室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4.申请材料中包括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成立登记(2)住所变更登记(4)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4.章程核准6.注销
15办理方式
(一)成立 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提出关于发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设立发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勘查,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登记的建议,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社团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查,市民政局局长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现场勘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办理。
(二)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关于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申请办理。
(三)到期换证 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届满前30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到期换证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的申请办理。
(四)章程核准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章程修改核准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章程核准的决定。核准后的章程文本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的申请办理。
(五)遗失补证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件手续,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补发证件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补证的申请办理。
(六)注销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办理。16决定公开
6.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试题 篇六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放宽工商登记条件,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名称核准服务,我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47条,修订删除了2条,保留了37条,对8条进行了修改调整,新增加了3条。修订后共计48条。主要是:
(一)取消了企业法人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限定条件。即对原《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二)删除了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即删除第三十六条。
(三)删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一项的具体规定。即对原《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四)调整了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核准条件。即对原《办法》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五)调整了注销企业名称的锁定时间和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的情形。即将原《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六)增加了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相关规定。即增加第二十一条。
(七)增加了申请名称延期的相关规定。即对原《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八)增加了对本《办法》实施以前核准或登记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或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溯及力的有关规定。即增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调整企业名称组成次序问题。原《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为满足企业突出字号宣传需要,赋予企业更多名称自主选择权,此次修订取消了第十二条设定的限定条件,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名称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体现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满足投资者根据经营策略自主决定和调整企业名称组成次序的需求。
(二)关于企业名称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或省略行业问题。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符合“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条件。考虑到实施认缴登记制度和“先照后证”制度下,企业确有在业务范围不明确情况下开展经营的需要,此次修订将该条款调整为“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但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此做法予以企业“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即使用“实业”等“跨行业”表述)和“无行业”表述的选择自由,不再设定前提条件。与此同时,既已赋予企业无条件使用“跨行业”和“无行业”选择的自由,也应当赋予其他企业依法使用行业表述的自由,故与《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配合修改,将“跨行业”与“无行业”分别作为一个单独行业类别对待,企业名称只要在“跨行业”或“无行业”的类别内不重名即可核准,不再实行企业名称只要“跨行业”或“无行业”即自动实行“全行业”保护的机制。这一设计,旨在平衡对待企业名称使用与不使用行业表述权利,客观上起到释放名称资源、便于投资人创业的作用。
(三)关于使用集团字样问题。为放宽工商登记准入条件,总局将废止《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此情况下,考虑到“集团”一词本身具有特定含义,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企业有申请在名称中使用的需求,《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一条,规定“设有不少于3家子企业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
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此做法在废止《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同时,为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持了“集团”字样使用的连续性,体现了放宽登记条件与便利企业的要求。
(四)关于企业名称延期问题。原《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考虑到实践中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等企业存在设立筹备和办理审批时间较长等原因,难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完成审批环节,故此次修订规定“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名称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为6个月。”从而既满足了投资者的实践需求,也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的规定保持一致。
(五)关于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的情形问题。原《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不予核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基于《办法》修订后“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或者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将作为一个单独类别对待,不再实行“全行业”保护,与之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字号相同但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名称不构成排斥。故对此项进行了相应修改。
原第(四)项规定,企业名称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根据《行政许可法》企
7.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履行的手续 篇七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是指企业在开业前为取得法人资格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申请登记注册所使用的专用文书。它是国家对企业法人资格及其生产经营事项予以法律上的认可的法定程序。工商企业只有经过核准登记, 才能具有法人资格, 获得名称专用权, 才能刻制公章、签订合同, 注册商标, 刊登广告, 申请银行账户, 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名字、字号, 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名称权属于企业专有, 非经转让等合法转移方式, 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如果企业因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 则要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 后申请登记的企业必须更改自己的名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名称应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只有经过核准登记, 才能受国家法律保护, 未经获准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
1.2 有企业自己的组织章程。
章程是企业公开向社会声明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制度、活动方式、业务范围等情况的法律文书, 是申请企业登记必须提交的墓本文件之一, 也是企业登记注册后的行为准则。
1.3 有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己所有的财产, 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1.5 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1.6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1.7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2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应履行的手续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为表格化文书, 由封面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2.1 如何填写封面
主要包括标题、组建单位、组建单位负责人。申请日期等几项内容。组建单位须盖章, 组建单位负责人须签字, 申请日期应年月日俱全。封面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
2.2 登记事项和提交文件
由申请开业登记事项和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2.2.1 申请开业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 按照同类行业标准划分的类别, 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通常由企业所在地区名称、字号、所属行业 (或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等几个要素组成。
住所:指企业法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是指企业法人的核心组织。住所应具体到市 (县) 、区 (镇, 乡) 、路 (村) 、号。
经营场所地址:指企业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一般情况下它与企业法人住所是一致的。企业经营场所的产权属于企业自己所有时, 应提交有关的产权证明, 如果是租用场所的, 则应提交租用合同。
法定代表人:填写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姓名。
经济性质:指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确定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
从业人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生产业务人员和其他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总和。各类人员的比例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技术开发能力的一个尺度。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管理的财产或企业自身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 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两部分。企业注册资金应与企业实有资金相一致, 与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相适应。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资金数额应该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
经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工业企业可分为制造、加工、装配, 修理等;商业企业可分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建筑业可分为建筑施工、修缮、安装等;运输业可分为搬运、装卸等;服务性企业则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而定。
经营范围:指企业申请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种类, 品种和提供服务的项目。经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法定的经营范围, 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界限。在填报时, 一般要分别写明主营项目和兼营项目, 主营项目要同企业所属行业相一致, 兼营项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放宽, 但不能同主营项目跨大类。经营范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企业是合法经营还是违法经营的重要依据, 填写时要注意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的规范化用语。
经营期限:这一项主要适用于联营企业, 是指根据联营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时间。
主管部门:写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全称。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审批同意成立该企业的要写明文件的文号及发文日期。
审批机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许可证制度行业的, 须经有关机关审批, 并写明审批文件文号及发文日期。
经营场所面积:写清企业经营场所总面积和分项面积。分项面积包括生产加工占用面积、营业占用面积、仓库占用面积和其他占用面积四项。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企业主要设备和主要服务设施:填写本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装置、设施、工具等, 如机械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等。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指法人企业下属的经济活动单位, 包括分 (子) 公司、分厂、分店等。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另一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核准登记其有合法经营权的。如无分支机构, 本项可免填。
2.2.2 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部门意见
(1) 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文件、证件: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较多, 主要有以下几种:a主管部门或赛审批机关批准该企业法人设立的文件。b企业法人章程。该章程应当经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a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书。b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公证明, 包括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c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包括产:权证明、房产租赁合同等。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须在一年以以上。d其他根据工商管理机关要求应该出具的文件、证件。
(2) 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主要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签注同意该企业设立并建议批准其开业的意见。须写清签署时间, 并加盖公章, 以示郑重和负责。
填写申请登记注册书还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 内容要真实, 要以认真、负责、严肃的态度填写, 不能弄虚作假;
第二, 填写应一律用钢笔或毛笔, 字迹要清楚、端正。
8.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试题 篇八
一、《条例》第五章规定了三类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一是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条例》主要规范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因此,只要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登记都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三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登记错误、信息泄露等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申请人或与其相关的当事人。登记依申请而启动,申请不实将直接导致登记错误,在此过程中若申请人存在恶意骗取登记的故意,提供伪造证书或证明的中介商或个人也起着骗取登记的帮助作用,同样要承担与申请人共同的法律责任。
三是信息共享单位及其他信息使用人。《条例》实施后,随着登记信息系统的完善,共享单位将趋于增多,由于房地产登记的信息绝大多数为个人房地产信息,一旦泄露则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于信息的保管人——登记机构、信息使用人——共享单位等如有违反规定利用信息的,都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登记机构承担责任方式根据过错原因有三种情形
1.应尽而未尽注意义务的
根据法律法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收取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材料,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核验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有必要的可以实地查看。在此过程中,如果登记机构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如发现身份证上的信息与原房产档案记载不一致存疑而不加以询问或验证,导致登记错误;又如申请处分登记的房屋已查封而未发现,结果办理了处分登记,则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由于登记人员未尽注意义务而发生。这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人员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登记错误而侵权造成损害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视申请人和登记机构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登记机构承担的是按份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仅因登记人员疏忽大意而致,即前面所述将已查封的房产办理了处分登记从而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则由登记机构承担全部违法责任。
2.已尽注意义务而仍发生登记错误的
如果登记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已尽到了审查义务,该问的已问,该核验的已核验,仍然发生登记错误。如最常见的便是假人现象,以假乱真,非特殊手段无法辨别,则司法裁判也会按照登记人员的职业理性进行合情合理分析判断。此种情况即使司法确认登记违法,也不会判定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只会追究提供虚假证明或与虚假申请人共谋之人的赔偿责任。
3.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串通造成登记错误而侵权的
现实中能让不适格申请人得逞的往往是存在里应外合的情形,此种情况属登记人员主观故意为之,与申请人共同恶意,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则根据《规定》,登记机构应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登记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减少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事项
不动产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有权力有责任,滥用权力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减少登记法律风险,应着重考虑以下三方面内容。
1.不动产登记审查要求标准化、明细化
当前,司法界审判不动产登记性质相同的案件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原因就在于不同法官对登记审查的职责认识不一,登记审查的内容到底有多少?应当审查到什么深度?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尽管国家层面如住建部、国土部出台了一系列不动产登记的规则,但由于历史深层原因和地方特色浓厚而导致各地不能真正贯彻落地有关标准,如房屋代码、宗地代码确定规则。另外,加上以前我国房、地等不动产以分离登记为主的管理模式,各部门对登记审查的标准严格程度不同,细化程度也不同,现实中房、地登记情况又复杂多变,导致各地执行登记审查要求宽严不一,法官审案标准也因人而异。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应以《条例》为基础制定适合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标准,既具体又明确,充分考虑行政登记的可操作性与司法执行的可参考性。
2.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系统应有效关联
首先,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较为繁杂,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种类繁多,登记系统内部要素必须有效关联。如不动产历经多次权利变动,则历史信息与现状信息要关联;土地信息要与房屋信息相对应;权利限制信息(特别是预查封)要与其他登记信息关联;预告登记信息要与现房登记信息关联;等等。登记信息系统的建立要细致全面考虑这些关联处。
其次,登记系统要与记载要素来源地的系统有机关联,如与测绘成果系统关联。不动产登记需要记载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等,这些数据来源于测绘成果系统,如果两个系统没有对应关系将造成数据的错乱或所有数据的重新输入,显然不利于房地产登记工作。又如登记系统与交易管理系统关联。交易行为是登记的前提,有了交易才会引起登记的需求,交易系统中特别是房屋买卖经过网签后形成的数据应当与登记系统形成关联,从而使交易和登记形成顺畅的业务关系,无论于申请相对人还是于管理机构都极有必要。
最后,登记系统要与需核验申请材料的相关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除要保证记载于登记簿的要素准确无误外,还要核对相关申请事项的可靠性,最基本的如身份证是否属实、税费是否已交、公证文书是否为公证机构所出具,只要与公安、公证、税务部门的系统建立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则可防范大量的虚假申请。
3.风控体系配套完善
除了在技术上、系统上花功夫使登记审查有规则可循,使系统自动警示的功能发挥到极致外,相应风控体系的建立也是加强责任感,减少登记机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后果的关键。一是应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在登簿前加强质量抽查防范于未然;二是完善审委会制度,充分发挥审委会解决疑难杂症的作用,化解登记风险;三是建立业务流程监管制度,单位纪检部门要就工作时限、依法行政情况动态监管,多听取申请人的反馈意见;四是加强登记队伍职业化建设,不动产登记事关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专业性较强,建立专业的、责任心强的高素质队伍是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前提。
9.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试题 篇九
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
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产权登记系统的操作说明进行。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者履行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暂行办法》第四条所称各类出资人在产权登记系统中简称为: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简称为“国家出资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按此项填列;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除此以外的出资人统称为“其他出资人”。
第五条《暂行办法》第五条所称“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是指企业以短期获利为目的而持有的、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股权。
第二章产权登记管理程序
第六条国有控制出资人办理产权登记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
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有控制出资人应当在填写完成上述信息后,按照企业产权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登记系统逐级审核、报送国家出资企业。
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条国家出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出具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加盖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专用章,并通过产权登记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核意见等。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申请文件、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对产权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与国家出资企业确认,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等瑕疵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真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对于有关经济行为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操作;
(二)对于有关经济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无法进行追溯改正的,应当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内容应当包括整改事项、要求和期限等。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印制,产权登记表由产权登记系统生成,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表的式样见附件
1、附件2。
第十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国家出资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统一编号,并加盖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专用章。
第十六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产权登记表的发放方式,采用授权国家出资企业发放方式的,按照本指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注册资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开办资金”填写;事业单位出资人的“实缴资本”按照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固定资产基金”中属于国家拨款形成的部分和“周转金”中属于无需偿还的部分加总填写。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企业级次”按照其所在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层级对应填写,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国家出资企业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二级,依次类推;事业单位“出资人名称”按照直接对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名称填写。
第四章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境外企业,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所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以及其他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第二十条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涉及金额的登记指标应当分别按照外币和人民币填写,外币折算人民币的汇率应当按照相关经济行为发生时点的中间汇率确定。
第二十一条境外企业“企业级次”按照企业所在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级次对应填写,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持股的境外企业为二级,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在产权登记系统内的企业基础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填写“注册目的”和“存续时限”。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以个人或者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公司代为持股的境外企业,应当在产权登记系统内的企业基础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对应填写“持股人名称”和“实际出资人”。
第二十四条境外企业(不含参股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境内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章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分析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产权登记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指产权登记系统中记载的产权登记相关信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分别负责本系统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纸质档案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填报的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对已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按照合规性资料目录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形成分析信息,每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在企业组织形式、级次、主辅业、行业、区域等方面的分布情况,以及产权形成、变动、注销情况及其原因。
第六章产权登记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产权登记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企业产权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产权登记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第三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整改事项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档案管理检查的重点是对照产权登记系统中合规性资料目录检查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对照纸质档案检查产权登记系统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时可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0.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试题 篇十
要解答以上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个体工商户可否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这是解答以上问题的前提。《个体工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是准许转型为企业的。但是法定条件为何?《条例》中并未明示。不过据此《条例》规定,各地市均出台了关于指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或者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中不仅指出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条件,而且还对鼓励扶持政策以及转型的具体实务操作进行了明示,使得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各地市平稳落地,成为现实。比如,《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提到,“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再比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中涉及扶持措施的规定明确提出为个体工商户转型提供行政许可便捷服务,文件规定: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对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且各地对转型多持鼓励和扶持态度,那么转型后的房产过户究竟为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呢?因个体工商户在实践中存在家庭经营和个人经营两种模式,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但是介于个人规避风险的考虑,鲜有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时登记为家庭经营,且家庭经营的,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主体明显发生变化,此类登记为转移登记争议不大。故而本文仅就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之后的房屋过户问题进行探讨。针对该登记业务属于变更还是转移问题,有观点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角度阐释,认为该类过户应属于转移登记。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章节中加以规定,法律并未将其归入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列,因而在主体资格上应归为公民行列。其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明显不同。故而办理房产登记时应作转移登记处理。这种观点的关键在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认定,将个体工商户划归“公民”还是“其他组织”是区分登记类型的锁钥。
笔者的观点与上文观点不同,认为该登记业务应为变更登记。理由有三:
其一,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资格角度阐释。笔者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倾向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据此规定,个体工商户虽未在此条中列举,但第(9)条作为兜底条款为个体工商户划入其他组织创造了条件。个体工商户同样是合法成立,有雇员、组织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满足该规定的条件。且《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他组织应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因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其字号往往具有代表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属性。同时,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关系中,均承认了个体工商户字号的主体资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状况。另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亦未明确界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为“公民”抑或“其他组织”,因此涉及个体工商户触犯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处罚时则会产生选择上的困难,而许多行政执法部门的做法往往是对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标准进行处罚,因为个体工商户比之公民又有明显区别,其作为经营主体倘若与公民同样适用相同的处罚,明显有失公允,违背公平原则。据此,宜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其他组织行列。在个体工商户转型的实务操作中,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尽量保留原字号,实质上亦是一直延续,只是组织称谓及形式发生了变化,应采变更登记为宜。
其二,从实务中各地的具体操作不难看出,各地市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多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思路,对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予以保留,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申请转型的个体工商户持此证明办理其他手续。同时,原个体工商户的档案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档案作并档处理,以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其相关事项提供便利,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和转型后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基本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费。由此可见,各地市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态度是扶持和鼓励,对于涉及的相关业务予以便捷办理,显然,变更登记比之转移登记要更为简捷高效,符合宗旨要求。
其三,从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几个方面对比个体工商户和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发生了显著变化。因个体工商户原本为个人经营,转型后为个人投资,倘若保持了原本的经营范围,应认定其为同一主体的延续。另外,在责任的承担上看是否有所变化亦十分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亦以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责任范围相同。但是持有不同观点者提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据此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责任不同于个体工商户,责任不同,主体便存在差异,宜以转移登记办理两者之间房产权属划转。但是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本身便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此处之五年若为诉讼时效,首先其并不符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而且五年期限明显长于两年的普通规定,既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又加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负担,设置五年诉讼时效显得多此一举;而若为除斥期间,亦存在争议,因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对其债务享有的是请求权,而非依一方意思表示便可使法律关系改变的形成权,而除斥期间通说只适用于形成权,此处与之相悖;即使其具备明显的除斥期间特性,还存在与诉讼时效衔接的问题,在五年内是否还适用诉讼时效,皆存在争议。因此,笔者认为,2000年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该条已经明显不适应目前形式,此期限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此种情形下,不宜以此来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责任范围不同于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此条款的意旨在于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并非旨在改变个人独资企业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以此认定两者存在主体差异难免有失偏颇。
具体到登记实务中如何操作,根据各地市工商部门实际,通常采用的是“一注一销”的办理方式。将个体工商户注销,为转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开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可持该证明至登记部门单独申请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作为登记部门应对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营业执照、权属证书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核对,对个体工商户原个人经营者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否一致、其经营范围是否变化进行核准,一致的应按照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个人独资企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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