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精选8篇)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篇一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发〔2009〕170号 【发布日期】2009-12-03 【生效日期】2009-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开展殡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提高政府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
3.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4.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不断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措施,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三)主要目标。遏制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通过积极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不保留骨灰逐步被群众接受。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四)主要任务。
1.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逐步扩大火葬区。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推广节地葬法,着力治理“装棺二次葬”,倡导不保留骨灰,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2.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逐步缩小土葬区。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3.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诚信、优质服务。
4.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加大对豪华墓地的治理力度。
5.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6.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理论和殡葬文化研究,推进殡葬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殡葬改革
(一)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国家、地方制定“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
按照殡葬法规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在火葬区坚持实行火化,确保火化率稳步上升;强化骨灰管理,推行骨灰安葬备案制;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在土葬区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殡葬改革,教育引导群众摒弃水泥、石材建坟,保护生态环境;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避免乱埋乱葬。新实行火葬的地区,要坚持循序渐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注意方式方法,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
(二)提高殡葬服务水平。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作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对选择性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建立行业规范,实行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遗体火化服务与其他殡葬服务分开。火葬场主要承担遗体火化服务,殡仪馆主要提供悼念、告别等服务。
政府举办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大力开展“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发挥平抑物价的作用,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保证同类殡葬用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中低价位殡葬用品足量供应,不得捆绑、强迫或误导消费。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服务问责制。
(三)加强公墓管理。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区,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未经批准,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要规范墓穴续租,研究公墓使用年限,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城乡骨灰堂必须坚持公益原则,按照政府定价或成本价收取骨灰存放费用。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
(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争取政府出台惠民殡葬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政府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从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实行政府奖励、补贴,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城乡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
(五)理顺殡葬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各级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今后,民政行政机关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殡葬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应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仪馆,可以采取政府赎买方式,转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
(六)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要紧紧依靠群众,充分相信群众,广泛发动群众,认识和把握殡葬传统文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积极探索和推广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形式,充分培育、挖掘和保护群众中蕴藏的主动实行殡葬改革的愿望和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以清明节等传统节日为契机,向人民群众宣传实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殡葬宣传进社区活动。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
(七)促进殡葬改革创新。积极整合殡葬资源,促进殡葬改革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推进殡葬改革的能力,重点解决殡葬基础理论、技术进步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要重视殡葬理论研究,加快研究步伐,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殡葬改革实践。实施殡葬科技攻关,推广环保殡葬产品,特别是节能减排殡葬设备和可降解骨灰盒、棺柩。加强对殡葬设施、产品、服务等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环境监测、治理与评价,实行环境质量认证制度。开展殡葬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考核、鉴定,探索建立殡葬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强殡葬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整体素质和能力。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以点带面,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地方殡葬改革和发展模式。
(八)加强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单位的准入条件,提高从业资质,探索建立殡葬行业准入制度。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放、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加强指导,切实发挥殡葬协会作用,支持殡葬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承担公益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坚持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殡葬工作统筹安排,共同推进。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教育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优良作风。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不动摇,加快殡葬事业发展不停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不松劲。要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作出部署,狠抓落实,重点解决殡葬难点、热点问题。要关心、支持殡葬工作和殡葬职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各地殡葬改革情况不同,发展各异。各级民政部门要敏于观察形势,善于把握重点,勤于积小成大。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以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宗旨,以推动殡葬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殡葬服务水平为抓手,以完善殡葬管理体制为保障,不断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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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篇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 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P�“国家販逌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h产褥“闥归Y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要坚持以下原则:
(1)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资产数据, 制订资产配置标准, 为编制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2)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明晰各类资产账目, 严格各项资产的财务核算, 如实反映资产存量和结构状况, 使之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做到账实相符, 账证相符, 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4) 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相结合。通过加强资产管理, 为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供政策支撑和基础依据, 节约财政资金, 降低行政成本。
二、严格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形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
(1)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 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 推动资产共用、共享;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按照“非税收入”的规定,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监督管理。
(2) 各级主管部门担负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并组织实施;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做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 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明晰国有资产归属,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的专项管理, 建立台账, 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日常监督管理, 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省政府的委托负责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资产处置、经营收益上缴及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并向省财政厅报告相关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1) 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严把资产入口关。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和《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配置资产。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 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二是严把资产使用关。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 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 定期清查资产, 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现状。三是严把资产出口关。资产处置按规定程序报批, 未经报批不得自行处置。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处置和货币性资金 (省级单位50万元以上) 的核销, 必须上报同级政府批准。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 采用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集中处置, 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
(2) 规范收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和担保所取得的收入,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 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职能运转和相关事业发展需要给予安排。
(3) 加强经营性资产监管。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 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级行政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 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 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 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脱钩前, 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清理完毕, 交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招租,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省级行政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和清理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 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事业单位在本意见下发前, 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的, 在半年内进行清理报备。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 不得对外出租, 其必要的运转、管理、维护费用必须在建设的同时一并落实。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担保的风险控制, 严格审批约束制度, 并实行专项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信息, 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 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转28页) (接33页) 管理委员会, 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主任,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策、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下设“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 分别设在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 相互支持, 密切配合, 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健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充实相应人员, 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 建立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及激励机制。审计部门将国有资产管理列入年度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范围, 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审计报告抄送同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等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资产财务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的各项制度。
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篇三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4]63号
【颁布时间】 2004-08-12
【实施时间】 2004-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和“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大力推广信息技术应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创现代化名牌企业的步伐,增加企业及产品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产业为基础,以企业信息化为主体,以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为根本,以信息人才和政策环境为依托,坚持工业化与信息化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推动行业和企业信息化进程,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实现青岛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目标任务
要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自主发展、开放竞争,应用主导、产学研用相结合,积极引进、强化创新,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注重实效、联动发展的原则,紧紧抓住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信息产业、信息人才、信息企业和信息环境六大要素,力争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一)2010年目标
1.全市信息产业产值达到200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信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20%以上,信息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00亿元,软件业产值达到100亿元。
2.信息技术在各行业应用取得明显实效,工业企业生产装备自动化水平显著提高,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生产装备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80%以上,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九十年代中后期水平。
3.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开发产品、工艺设计、生产过程控制以及企业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全市形成100个重点行业的信息技术运用示范企业。
4.企业信息化取得明显实效,重点企业的内联网建成率达到100%,外网应用率达95%以上,1000家企业电子商务取得实质性进展。
5.工业产品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明显提高,全市新产品的电子技术应用比重达50%以上。
6.构建嵌入式软件共性技术开发基地、专用集成电路开发基地,形成一批市级信息资源平台,推动行业及企业间信息资源共享。
(二)任务
1.大力发展信息产业
(1)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十一五”期间,该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760亿元,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17%,产业整体水平达到20世纪末国际先进水平。2010年,主要产品和技术达到国际同期先进水平。根据全市确定的六大产业集群战略,实施一批有发展前景、科技含量高、生产规模大、对全市经济发展能产生倍增器和孵化器作用的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培育一批技术先进、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
(2)软件业。软件产业作为我市今后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争取在3—5年内,把高新区软件园和市南软件园建成国内一流软件园和重要软件出口基地。两个软件园中的软件企业达到400家,占全市软件企业的60%以上;软件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占全市80%以上。对一些实力较强的软件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立足青岛,面向全国,发挥各自业务专长,努力开拓市场空间,力争3—5个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5亿元大关,确保5年内至少有1家企业突破10亿元。
(3)信息服务业。要进一步完善城市信息化环境,加快区域性信息中心建设。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应用软件、网络服务和系统集成服务等知识型的现代服务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使其向网络化、社会化和商业化方向发展,为经济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通过开展电子政务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网络服务、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引导信息需求,培育信息市场,实现信息产品供给和需求的良性发展。
2.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我市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化工橡胶和机械装备制造业四大传统产业。
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篇四
皖政〔2011〕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跨越,依据《安徽省旅游条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旅游业发展的人本化特质、多功能特点、开放性特征,把我省旅游业建设成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着力转变旅游业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融合升级;着力扩大产业规模,加快培育旅游经济增长点;着力推进资源整合,促进全省旅游业协调发展;着力培育市场主体,增强旅游业核心竞争力;着力强化政策创新,促进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努力加快旅游强省建设,为安徽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相结合。健全政府引导旅游业科学发展的宏观机制,完善合理配置旅游资源的市场机制,全面构建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力量参与的旅游发展机制。
坚持扩大规模与提升效益相结合。加快培育旅游市场主体,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同时,推广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应用,带动旅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一方面,集中力量打造具有区域牵动力的旅游知名品牌、重点项目和精品线路,实现优势资源优先突破;另一方面,大力发展皖北旅游等,推动全省旅游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产业融合和资源整合相结合。加快推动旅游业与三次产业的深度融合,积极拓展旅游新领域和发展旅游新业态,以产业融合带动资源整合。
坚持深化改革与开放合作相结合。深入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化解旅游资源开发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合作,吸引各类资本进入旅游产业各个环节,以改革开放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要素的集聚,激发旅游产业发展活力。
坚持依托资源和创意创新相结合。科学开发旅游资源,深度谋划旅游项目,大力促进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与现代科技、动漫创意的结合,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表现力和吸引力。
(三)发展目标。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发展,全省旅游接待总量和旅游总收入等综合指标进入中部领先、全国前十位次,实现旅游产品特色化、旅游市场多元化、旅游服务规范化、旅游要素配套化、旅游企业规模化、旅游设施现代化,基本建成旅游强省和全国一流旅游目的地。到2015年,全省接待入境游客达到500万人次、国内游客达到4亿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3000亿元以上,全省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以上,全省旅游业提供直接就业100万人以上,带动城乡间接就业500万人以上。
二、工作任务
(四)合理布局,促进区域旅游协调发展。积极构建区域协调、城乡互动的旅游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皖南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吸引高端游客,拓展入境市场,建成国际旅游胜地;重点发展以商务、科教、城市旅游和环巢湖生态休闲度假体验旅游等为特色的合肥经济圈旅游区,建成国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着力打造以文化创意为主打产品的皖北旅游区,建成苏鲁豫皖区域性旅游目的地;加快发展长江黄金水道旅游带,辐射大别山旅游区和皖西南旅游区,建成面向长三角、联动武汉城市群、有全国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全面提升黄山、合肥、芜湖等旅游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县域旅游发展,推进长三角旅游发展一体化,建立健全与国内重点旅游省份、国际重点旅游客源地之间的发展合作机制。
(五)提升业态,丰富旅游产品体系。将旅游观光与休闲度假、体育健身、购物娱乐、商务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发展观光、生态、文化(文物)、乡村、森林、休闲度假、体育康健等旅游,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有序推进旅游度假区建设。实施精品旅游战略,构建徽文化、皖江城市、淮河风情、皖北历史文化四大旅游带。围绕“绿色、红色、古色、特色”,重点打造“世界遗产精品之旅”、“徽文化体验之旅”、“精彩皖江欢乐之旅”、“大别山锦绣山湖多彩之旅”、“环巢湖动感之旅”、“大琅琊飘逸之旅”、“淮河风情之旅”、“皖北养生之旅”等精品旅游线路。充分挖掘文化资源,打造旅游文化演艺精品。延伸旅游产业链,大力发展旅游装备品、旅游饭店用品和户外旅游用品制造业,定期举办旅游商品设计大赛,支持建设一批特色旅游商品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和购物场所。
(六)深化改革,完善旅游发展体制机制。逐步转变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标准等手段,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旅游资源实行一体化管理和开发,跨行政区域旅游景区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同一个景区在同一个规划指导规范下开发建设。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旅游景区经营权、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探索建立旅游产权交易市场和旅游投融资平台。推动国有旅游企业加快建立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
(七)突出重点,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加强旅游项目谋划,依托资源,突出创意,科学编制旅游项目。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旅游项目库,分级调度,逐级负责,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城乡建设要优先完善旅游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省重大项目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功能。组织实施全省旅游项目“5233”行动计划,“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建设5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200个,实现旅
游项目投资总额3000亿元以上,2015年旅游总收入达到3000亿元。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支撑,着力打造世界遗产与徽文化游、九华山生态与佛教文化游、环巢湖休闲度假游、大别山彩色游、皖北楚风汉韵历史文化游等旅游产业集聚区。
(八)扶优扶强,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支持旅游企业兼并收购、合资合作、战略重组,引导旅游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旅游企业采取资本扩张、品牌输出、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连锁、联合和集团化经营,实现旅游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网络化发展。支持省属旅游企业整合国有旅游资产,扩大规模,提升效益。加大旅游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中央、省属大型企业投资旅游业,鼓励和吸引各类资本进入旅游业各个环节。大力发展“专、精、特、新”中小旅游企业。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培育20个年经营收入超10亿元的旅游企业,2—3个年经营收入30—50亿元以上的大型旅游集团。
(九)强化促销,拓展旅游市场空间。积极推行“区域联动、部门联合、企业联手”的大旅游营销战略,建立政府整体形象宣传与企业产品促销统分结合的旅游宣传促销体系。省及各市、县要围绕重点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做好整体形象策划和包装推介,推出特色鲜明的主题宣传口号。要充分发挥外事、商务、侨务、对台等对外宣传推广平台作用,借助文化(文物)、出版、电信、邮政等行业的传播载体,创新丰富旅游宣传形式。要针对旅游重点客源市场,综合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探索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多渠道提升旅游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优化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监管体系、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旅游诚信体系和旅游投诉体系,完善旅游企业信誉等级评估、重大信息公告和违规记录公示制度。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完善省旅游12301呼叫中心建设。探索发行区域旅游“一卡通”。建立旅游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旅游紧急救援和旅游保险体系。加强旅游质监机构建设,加强部门和区域联合执法。
(十一)完善网络,提升旅游交通服务水平。积极引进大型航空公司在我省设立基地,探索组建合资旅游航空公司。加快新增、加密国际和境外航线,大力发展与国内重要客源地之间的航空支线交通。加快省级红色旅游景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重点项目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通往A级旅游景区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发展城市旅游交通专线,推动区域旅游交通公交化。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要设置规范化的旅游指示牌,拓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服务功能。推进长江岸线旅游港建设。支持开展旅游包机、专列、游轮、游艇等业务。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旅游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资金支持。加强旅游统计基础工作,完善旅游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旅游业主要发展指标纳入对市、县政府目标考核。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旅游发展大会,至少召开一次省旅游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整体合力。
(十三)强化规划引领。将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为旅游业发展创造条件、留足空间。科学编制“十二五”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及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合肥经济圈旅游区、大别山旅游区、皖北旅游区和皖西南旅游区等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各市、县要在全省旅游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有序衔接、科学做好本地旅游发展规划。要严格按规划要求审批建设旅游项目。
(十四)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力度,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到2015年不少于2亿元。各市要逐步扩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全省旅游基础设施投资增幅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省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对评上全国5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荣获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全国旅游商品大赛获奖企业等给予奖励。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对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措施,相关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并按规定税前扣除。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旅游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并轨同价。旅游饭店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不高于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按客房入住率收取。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十六)保障旅游业用地。优先安排纳入省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用地,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大旅游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统筹优先安排。乡村旅游项目确需建设用地的,各地应在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非政府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由受益地方政府按适当比例奖励项目单位,返还的植被恢复费应用于项目绿化和植被恢复建设。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
(十七)增强金融支持。充分发挥企业信用担保平台作用,加强旅游投融资平台建设。支持旅游企业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
费权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灵活运用贷款风险补偿、贴息、担保贴费和奖励补助等财政手段,引导信贷资金采取银团贷款、集合信托等方式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的金融产品,发展旅游保险。鼓励银行提高旅游企业整合重组的信贷授信额度和并购贷款额度,开办小额旅游按揭贷款业务,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旅游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十八)加快人才培养。加强党政干部旅游法律和政策知识培训,将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内容。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完善旅游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实施全省旅游培训计划,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实施旅游企业家培养工程,重点加强旅游饭店、旅行社和景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旅游规划、策划、营销等专业人才。重视旅游智库建设,加强旅游培训国际交流合作。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及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可按规定用于旅游行业人才培训。
安徽省人民政府
5.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篇五
(鄂政发[2006]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构建和谐湖北、实现中部崛起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的重要性,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体系,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十五”期间,全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保费收入年均增幅19.08%,保险赔付总额 161.21亿元,上交税收10.92亿元,2005年从业人员超过8万人。保险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是,由于我省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深化保险业改革,加快保险业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湖北服务。
二、积极稳妥开展“三农”保险试点,服务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探索建立适合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农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地方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各有关方面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完善。
逐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改变单一的、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与我省农业保险发展相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各地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组织形式,选择相对成熟的农业保险产品,进行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品种和比例的试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开展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养老保险试点。对于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在本人自愿的条件下,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促进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目标的实现。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网络、技术、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努力发展适合农村、农民自愿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发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有效的意外风险保障。
三、统筹发展企业年金等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我省企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
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养老和健康等保险业务,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保险公司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提高应对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的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自觉性,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各种责任保险。对于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餐饮住宿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存储场所等,要积极推进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提高矿山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面和保障程度,维护矿山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矿山企业抗风险能力。要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促进医患关系的平衡,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旅行社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救援服务、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广大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依法对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展各类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幼儿购买意外保险,发展学生平安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五、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保险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各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政府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努力解决保险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加快保险业创新步伐。大力加强保险业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发展高科技保险,努力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民营企业保险。创新保险销售渠道,稳步推广新的营销方式。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认真研究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积极向各保险总公司争取有利政策,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坚持依法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始终坚持投保自愿和诚信经营的原则,守合同、重信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误导欺诈客户等问题。积极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理赔服务标准。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
进一步深化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健全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转变保险业增长方式,努力实现速度、质量和效益的有机统一。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保险业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建立高素质的保险人才队伍。
六、加强和改善监管,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
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事关保险业稳定运行和经济金融安全。湖北保监局要切实履行全省保险业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不断增强引领全省保险业发展和防范保险业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全省保险业发展的规划,统一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积极做好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保险合同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科学的保险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要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防范通过商业保险非法集资和洗钱。
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信用湖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负担,适当提高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7年1月1日起,武汉市城区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至3000元。
大力普及保险知识。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保险知识,激发广大公民和企业购买保险的意愿,特别是要注重正面报道,积极宣传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典型事例,提高全民保险意识。要创新保险宣传教育形式,争取 2007年秋季开学前在我省自编中小学教材中加入保险知识相关内容。
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政策环境。大力培育保险市场,依法减轻保险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现有保险主体积极合理增设机构网点,不断扩大保险业覆盖面。积极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在我省投资设立保险企业,吸引更多国内保险机构和国际著名保险机构落户湖北,增强全省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八、加强领导,把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把保险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纳入重大危机应对机制和平安建设体系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保险知识,掌握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认真研究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带动全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保险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当地保险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各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实现全省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和谐湖北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6.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篇六
鄂政发[2011]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抓手,以加快市场主体培育为核心,着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推动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新的发展优势,促进小企业快速成长和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全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今后5年,要围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在数量扩张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提高,重点培育一批创业型、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总量规模不断壮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发展速度高于全省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的比例逐年提高,新创办中小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增长;要着力构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扶持培育一批综合服务机构、创业辅导基地、融资担保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信息服务与管理咨询机构,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形成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省、市、县三级贯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切实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特别是优化中小企业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加大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
(三)加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扶持力度。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加强分类指导,通过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四)鼓励全民自主创业。积极落实扶持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领域,广开创业渠道,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创办各类中小企业。鼓励留学归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各类技术发明人等高素质人才自主创办科技企业,走新型创业发展之路。
(五)放宽创业经营条件。放宽创业主体资格、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经营场所登记等条件。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人员和组织,均可申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创业人员的出资期限可适当放宽,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用作对公司的出资;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放宽企业名称反映行业的限制,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六)广泛开展创业辅导。对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免费提供信息咨询,为其证照办理、行政审批和开业等事项提供指导和服务。积极组织和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为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努力构建创业辅导培育机制。
(七)加强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积极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有计划地建造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孵化园。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孵化园,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创业成本。
(八)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创业投资主体培育,以国家组织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为契机,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性引导作用,综合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偿、项目跟投、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手段,支持省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民间资本在鄂创办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引导各类创投资本投向中小企业。
(九)拓宽中小企业发展领域。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业等法律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向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积极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中小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其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可给予一定的资助,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一)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管理示范企业推介评选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把中小企业的高成长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建立在科学规范的管理基础之上。支持管理咨询机构积极帮助中小企业按照科学、规范、精细、严格、效能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质量、技术、工艺、计量、节能、安全、用工及标准化等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和帮助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推动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
(十二)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身研发能力。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建立健全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筛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科技型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坚持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作为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大力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及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和装备,按规定加速折旧,不断推动传统产业的新兴化。
(十四)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以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为载体,引导中小企业走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模式。突出抓好一批集中度高、关联性强、特色鲜明、大中小企业协调、环境友好、竞争优势明显的重点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围绕集群壮大、与升级、完善产业链,在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内,配套建设公共检测平台、融资平台、物流中心等,完善服务链,增强服务功能,打造集群品牌,加快推进产业集群成长壮大。
(十五)推动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认真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积极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推动中小企业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等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废弃物、副产品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十六)推动中小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大力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联合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等相关产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十七)促进专业化协作配套。鼓励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的产品和技术,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研发等协作关系,与大企业实现互利共赢。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大企业和区域性龙头骨干企业聚集发展,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壮大区域特色产业,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
(十八)提升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着力培育一批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开展典型示范和推广,积极探索以“两化”融合为特征的产业发展模式。大力支持各类信息运营服务机构创新信息服务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服务,提升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市场应变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促进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的深度应用。(十九)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引导中小企业注册商标,重点培育一批自主商标,打造驰名、著名商标,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构建优势商标群体。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中小企业无标建标、有标贯标、低标升标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积极协助企业申请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开展质量兴企活动,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二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银企合作。加快建设银企合作网络平台,定期组织银企合作洽谈会、银企合作园区行、金融创新产品网上展示等活动,健全和完善银企合作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业绩奖励制度,鼓励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中核心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稳固交易关系或产业集群内各企业在长期协作中形成的诚信约束关系,突破传统的评级授信、担保抵押等信贷准入条件限制,构建符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的新型融资关系。
(二十一)支持设立中小企业金融专营机构。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县域延伸机构和跨地域发展。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以及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加快村镇银行的审批设立和异地中小银行的引进,聚集社会资金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二十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积极探索多边信用、供应链融资、联保授信等多种模式,扩大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和信贷投入。大力实施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工程,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满足银行条件,获得信贷支持。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推广“微贷款”模式。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围绕地方特色,开发适合商贸、科技、农村等各类小企业的“自助贷”、“订单贷”、“信用贷”、“网商贷”、“桥隧贷”等特色产品,以及对生产季节性产品企业的仓单质押贷款,对科技型小企业的股权、知识产权、版权质押贷款。建立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二十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努力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大力挖掘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积极做好中小企业上市辅导培育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纳入“湖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中小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事项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依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平台,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流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服务。探索和指导中小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债权和股权融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四)加强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以及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担保业。鼓励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发展担保业务。通过财政增资、多渠道筹资,不断增强省级担保和再担保平台的资本金,提高省级再担保平台对全省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到2012年,各市、州至少设立1个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都要设立1个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初步形成市县共同参与、省市县三级联动、覆盖全省、良性循环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二十五)推动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行业监管和协调服务,督促各担保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视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
五、切实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全面清理和修改阻碍与歧视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国家允许先行先试的领域、区域、方式,各地、各部门均可以探索试验,努力在全省形成鼓励创业、创新,宽容过错、失误的政策法制环境。
(二十七)优化中小企业投资环境。大力倡导“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积极倡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企业家的良好风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和限制的,按“非禁即入”的原则,一律向各类市场主体开放,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切实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优化民间投资的审批登记程序,努力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环境。
(二十八)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大信用环境建设力度,在进一步完善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选择信用评价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试点。认定一批诚信示范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坚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加快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九)优化中小企业政务环境。加快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行“一站式”审批。建立行政审批动态管理协调机制,依法及时清理和调整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不利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设立、下放、取消审批权的规定,健全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管、以罚代管”的现象,以廉洁高效的行政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三十)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切实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和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完善全省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体系。严禁行政权力任意干涉中小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和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中小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畅通投诉渠道,切实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
(三十一)加快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要求,加快建设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省建立起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商业性服务为支撑,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省市县三级贯通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信用评价、信息咨询、法律维权、协会商会等八大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受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示范机构,打造一批有特色的品牌服务产品,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服务队伍。
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十二)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探索补助性、资本性、激励性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中小企业。完善以财政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跟踪问效”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扶持项目。
(三十三)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全面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准确理解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服务承诺制、监督投诉制。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4、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6、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8、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9、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十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形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中小企业的机制。各级采购人要不断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并授予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的长期供应商,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三十五)帮助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督促中小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形成以人为本、劳资和谐的氛围,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建立中小企业劳资纠纷协调处置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与中小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加快在中小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发挥其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成立湖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进一步完善成长工程推进机制,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并逐步扩大考核内容,由过去只考核中小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服务性企业,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经信、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跟踪成长工程工作动态,定期对成长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考评办法,做好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和考核奖励。(三十七)做好分类指导。围绕“催生”、“育苗”、“助长”、“培优”四个环节着力做好中小企业的分类指导和重点扶持,突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创办,、加快发展规模企业,、大力培植龙头企业,着力在支柱产业、产业基地、重点产业集群中选择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抓好典型带动,推动中小企业成长,建立起大、中、小企业成长梯队,推动企业结构协调发展。每年选择100户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使之尽快成长为能够辐射带动关联企业和周边地区发展的龙头企业。
(三十八)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部门建设,充实统计工作力量,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研究,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坚持按季度发布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统计数据,逐步将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统计数据纳入定期发布范围;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与核算工作,督促企业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帮助中小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7.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篇七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0】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开放。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改进验资办法,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验资费用。
(二)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任意设置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摊派订购报刊杂志等。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对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求职农民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缓解融资困难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计划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加快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进行单独考核。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质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根据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改进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信用等级、授信方式和贷款期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形成统一评级、多方认可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服务。
(五)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鼓励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和上市融资,做好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向县域延伸工作。支持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六)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的中小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进一步完善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机制,筛选100家以上重点企业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加强引导,定期培训,逐步规范,梯次发展,带动一批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试
点,积极采取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积极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鼓励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七)加快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和风险补偿机制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的奖励补助制度,培育壮大一批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逐步构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再担保体制,到2012年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资本金总量达到100亿元以上,担保能力达到50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强化财税支持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县(市、区)政府要配套安排。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增加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来源,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预算内安排使用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时,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九)加大税收扶持力度。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抵、退税,且申报的单证齐全真实、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出口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对国家新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以及国家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
四、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一个纳税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引进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据实列为技术开发费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提取折旧。
(十一)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品牌培育、评审工作机制,形成品牌梯次结构,培育更多的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河北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优质产品的中小企业,由设区市政府给予奖励。积极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争创河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已经注册商标的,指导其规范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商标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引导中小企业推进产业升级。省中小企业挖潜改造、节能、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活动。加强行业产能和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科技创新等信息,编制河北省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示范名录,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
(十三)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重点培育发展一批规划科学、主业突出、特色明显、规模大、链条长、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到2012年底,全省争取培育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产业集群30个,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产业集群100个,每个县(市、区)培育1―2个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快产业集聚、壮大龙头企业、促进专业化协作、延伸产业链条、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推动特色产业向园区集聚,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争创一批国家级区域品牌,增强集群产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多渠道开拓市场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政府采购要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满足多样化物流需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交易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行业性展览展销等各类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示会。支持举办省内专业性展会和区域性展会,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供销渠道,提高本地产品市场占有率。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上产品展览、电子商务等交易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20%的资助,对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开拓新兴市场、市场宣传推介、境外投(议)标、开展电子商务等活动给予资助。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鼓励中小企业到境外从事资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以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建材、机械、纺织、服装、轻工等产业为重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转移过剩生产能力,促进传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方式,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到海外开展企业并购,提高企业资本运作和自身发展能力。通过提供政策指导、简化核准手续、加强跟踪服务、搭建会展平台、组织银企对接等多种措施,为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并购创造条件。积极申请国家对外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及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降低企业投资和并购风险。
六、拓宽服务渠道
(十六)广泛开展社会化服务。重点培育100家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机构,政府资助的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免收或者减收服务费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投融资、技术支持、产品开发、人才引进、法律咨询等服务。推进省、市、县三级民营经济法律服务组织建设,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
(十七)加快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城乡各类产业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到2010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成2个以上中小企业创业辅
导基地;2012年底全省达到400个,吸纳孵化企业1.3万家。市、县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把创业基地及中小企业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引导其向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在安排用地计划时,对创业基地及中小企业项目要给予适当倾斜。
(十八)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资助、企业投入为主的方式,在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中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业信息中心、人才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到2012年底全省达到180个。重点建设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鼓励引导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挥基础研究基地、工程试验基地作用,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解决中小企业技术难题。充分利用省科技基础条件网络平台,整合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等公共科技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共享数据信息。
(十九)强化人才支撑。大力推进适用人才聚集、重点人才培养、全员素质提高“三大工程”。认真组织国家银河培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培训。依托200个中小企业远程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开展特色培训、专业培训。按照国家3年培训百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管理者目标,制定我省3年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继续举办中小企业名家讲坛巡讲活动,每年组织100名企业家到清华大学培训深造。搞好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及各类人才对接、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认真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十)提升信息化水平。实施中小企业上网工程,鼓励电信运营商、行业协会建设面向区域、行业和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增强企业信息获取能力。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引导企业提高研发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开展电子商务,拓展对外联络和市场营销,提升中小企业信息综合竞争力。
(二十一)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成立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中小企业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8.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篇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
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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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为进一步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快福建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
(一)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应当取消的一律取消,应当调整的作出调整。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项,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到位。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需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
(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制订简化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压缩办理环节和时间,制定简明清晰的审批流程图。进一步下放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依法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部门办理的,一律委托给下一级政府部门办理。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除涉密事项外,一律按照规范的环节和时限实行网上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资项目,加快实行网上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市、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推行并联审批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提高行政效率。企业申请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对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及时办理、限时办结制度,禁止变相延长审批时限;对申请条件不足或申请材料不齐的企业,要开展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完善条件、补齐材料;依法不能办理的,要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除一些尚在内部酝酿,需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可以对外公布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和处理结果等,均应通过适当方式公之于众。强化集中审批功能,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行“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的办理模式,提高窗口办理效率;开展预约服务、代办服务、延时服务,为企业提供全程免费服务。完善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同级部门之间的项目联网审批,推进省、市、县三级网上联动审批及电子监察。
(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清理并取消除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中央财政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停征。对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给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所有涉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及扩大收费范围等违法收费行为。严格规范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行为。
(五)有效控制涉企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各级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事项外,同一部门(系统)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六)加大监督力度。强化上级政府和部门对下级的监督,对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定期组织督查,保证扶持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强行政效能督查,对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替代制、服务承诺制和失职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效能问责,切实解决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推行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开展行政效能公众评议,按照问卷调查、评议代表测评、统计分析、结果通报和督查整改等流程组织公开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提请和邀请人大和政协组织定期视察,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执行、行政办事效率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七)畅通效能投诉渠道。按照“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的要求,完善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实行全省效能投诉统一电话“968168”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确保电话投诉“打得通、有人接、能办理”。有关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投诉栏目,及时接受并处理网上投诉。加大效能投诉件办理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及时有效解决损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发挥“服务海西发展效能情况信息点”的作用,及时收集基层和企业反映的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
二、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八)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公开投资目录,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九)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强化产业政策引导。结合国家产业振兴、区域发展要求以及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方案的实施,加快研究制订《福建省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调整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海洋产业、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文化创意、服务业等领域加快发展。各级建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新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制订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金融支持计划”,针对新兴产业的特点开发新品种、新服务,对新兴产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为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并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加快组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完善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绩效考核体系,省级创业投资资金重点要投向新兴产业。对新兴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和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给予风险补偿和补助。对新能源产业实施价格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电价补贴,对未列入国家补贴的项目,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优先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用海。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的,可由省级调剂。对省重点建设港口项目属于湾外的填海造地建设项目,比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精神,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缴幅度可以提高到50%;其他省重点建设港口项目,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
(十)扶持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
1.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建立健全科技部门和金融部门合作机制,探索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积极组织企业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资金资助,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努力满足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保障需求。
2.增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建设。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强化培训辅导工作,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省财政从相关部门预算中对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各奖励100万元,对评估优秀的省级创新型企业各奖励50万元。对民营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可迅速做大或带动产业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予以扶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试行)》,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鼓励政策,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形式的各类技术人才培训,强化创新人才支撑。
3.提升创新服务水平。持续提升“6?18”平台功能,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度和成果对接率,有效扶持创新成果转化落地。不断提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机构,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能力,扩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技术研发、设计、测试、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和科技创新服务。对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优秀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完善技术经纪企业和技术经纪人制度,建立企业技术经纪组织、经纪人技术信息共享联盟。
(十一)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推进产业高端化。支持民营企业主攻产业高端发展的关键技术,实施重点突破,扶持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加快产业高端化进程。推进高技术优势产业实现核心部件、关键材料、重大专用装备由引进技术向自主创新转变。以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企业管理、产品流通、销售服务为切入点,实施信息化技术改造,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改项目,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2.推进产业生态化。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实施节能、节水、环保和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清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财政支持政策。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制度,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3.推进企业品牌化。抓好品牌、商标的培育、申报、注册、保护、宣传等服务工作,引导民营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各种名牌,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对民营企业获得省政府标准贡献奖,以及承担国家和省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奖励。加大知识产权申请的扶持与奖励力度,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推进管理精致化。大力实施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工程”,引导企业苦练内功,强化基础管理、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成长培训工作体系,依托社会培训资源,构建企业管理网络培训平台,开展公益型的企业精细管理培训和企业高级管理提升培训。借鉴台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模式,推动民营企业与咨询机构的项目对接,加大对企业管理咨询诊断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培育管理创新型民营企业,宣传推广具有示范效应的管理理念、模式和手段,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5.提升产业园区发展水平。制订出台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抱团”创办高水平的产业园区。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园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体项目环评内容。加快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投资的产业园区内的公益性项目,有关省级部门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贷款贴息。对服务于产业园区内各类企业的技术和信息服务的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6.拓展产业链。进一步整合产业链条,加快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分工协作、衔接有序的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综合配套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和价值链,以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为核心,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鼓励处于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环节的加工型、劳动密集型、贴牌生产型民营企业发展零部件专业化生产。进一步做好产业梳理,在区域产业布局和大项目建设中为产业链延伸预留充分的空间。强化对龙头项目和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形成产业集聚效应。金融部门要引导龙头企业与协作配套企业之间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拓展企业支付手段,顺畅上下游配套协作企业间的资金流。
(十二)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
1.支持建设产业重大项目。对于民间投资产业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给予前期费用支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重大项目挂钩服务,加强跟踪协调服务。大力实施“闽商回归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要素资源有效返流,在我省投资重大项目。
2.推动实施兼并重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各类资本,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配合协调,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顺利实施。要研究出台兼并重组和“飞地”工业的财税分成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向其总行争取债权重组和呆坏账核销政策。企业并购重组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和用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合格,以及申请登记企业出具书面具结保证书、经公告房屋土地权属无异议的情况下,准予补办相关登记手续,申领房屋、土地权证。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产权整体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
3.引导国际化经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市场开拓型、产业转移型、技术寻求型和资源开发型等多元化对外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促进品牌的国际化运作。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吸收和利用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购并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民营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5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竞争优势,加强与经济互补性强、市场覆盖面大的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重点承接世界500强企业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信息转移,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的跨国企业集团。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境外投资。搭建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代表团互访、展览会、电子商务等形式多样的国际交流平台,帮助民营企业拓展营销渠道。拓宽民营企业“走出去”渠道,优化出国(境)便捷服务,支持资信好的民营企业家和高级商务人员申请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及因公出国(境)证件。
(十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1.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优化信贷结构,创新信贷评审模式。对信誉好、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佳的民营企业提高授信额度,并适当给予利率优惠。丰富银企会商形式,及时提供融资专业化服务。继续推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不同资金需求特征和制约瓶颈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拓展应收帐款、仓单、订单、股权、商标权、专利权、收费权、在建工程、存货等抵质押方式贷款,努力拓宽企业贷款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民营企业以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作为质押凭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挖掘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在企业改制上市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提供咨询、指导和资金扶持,帮助企业尽快实现上市融资。对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于我省项目的,从省级上市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鼓励已上市的民营企业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以产业基地、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为依托,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协调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或担保机构为中小民营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探索推进民营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工作。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挥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杠杆放大作用,省级创业投资资金可与各级政府性资金、各类民间资本在省内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搭建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开展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成长性民营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产业投资基金,主动承接境外优势产业资本和财务资本。
3.推动融资服务多样化。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业务监管,鼓励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互信合作,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并采取有效办法规避金融风险。支持各地发展村镇银行。大力推广融资租赁,发挥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的作用,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4.培育各类权益交易平台。大力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构建物权、债权、股权等权益性交易平台。完善产权交易平台在权益托管、撮合转让、电子竞价交易等方面的功能,为民营企业各类权益交割提供便利。积极申报福州、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探索建立非上市创业企业产权(股权)交易市场。
(十四)帮助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各类采购。鼓励民营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和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促进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积极采用民营企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允许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我省医药产品优先纳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支持我省民营企业生产的化学三类以上、中药六类以上新药产品纳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或本省补充目录、乡镇卫生院基本用药目录、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新农合目录。
2.大力发展营销联盟。组织民营企业抱团参加实效性强的境内外重要展会,对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支持我省优势民营企业建立名特优新产品连锁销售网络,在大型百货商场、超市以及市场开设销售专柜。组织省内区域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之间产品的协作采购、互采互用,省内能够提供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引导企业优先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国产品下乡招投标,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家电下乡以及家电、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发展壮大服装鞋业、古典家具、石板材、电机电器等专业商品市场,吸引更多国内外客商来闽采购。发挥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作用,对列入省电子商务重点示范项目,省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3.帮助企业化解出口风险。健全外贸信息收集与预警机制,为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投资、商务谈判、国际展览会等创造条件。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帮助民营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纷争,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应诉。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加大海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借助出口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保单融资、资信调查等功能,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提高我省出口信用保险渗透率。省级财政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给予扶持。对保单融资给予3%贴息,对单个企业贴息支持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理赔速度,对案情清楚、责任明确、单证齐全的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核赔。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汇率风险。
4.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深化口岸大通关建设,落实首问负责制,在重点口岸实行“七天工作制”。加快推进分类通关改革,对企业实行实时动态分类管理,大力推广网上支付、银行担保、预审价、预归类等便捷通关措施。完善海上驳运,发展海铁、海空等多形式联运业务,支持转关运输,积极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范围。完善关检贸协作机制,优化口岸通关流程,通过风险评估,对守法企业进一步降低口岸查验比例,提高口岸查验效率。加大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的实施力度,逐步实现跨省直通放行。强化检验检疫帮扶措施,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在推荐、分类管理、对外注册、绿色通道、信用监管、创名牌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加快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全面推进检验检疫电子闸口系统建设,实现进出口货物口岸快速查验、放行。
三、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加强信息引导。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的统计、监测、分析与发布制度,准确反映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及时把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业动态、财税支持等信息,引导民营企业投资经营。
(十六)完善服务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和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完善和细化贯彻落实的操作办法和配套措施,同时采取培训、咨询、解读等形式,提高民营企业用好政策的能力。通过服务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与民营企业定期联系制度,提升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的服务功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加强权益保护。加强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执法监督检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选择中介组织服务和参与社会团体活动的自主权。企业权益在外地受到严重侵犯可向本省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订涉及民营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十八)引导企业自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管理。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每年选择一批优秀民营企业,积极宣传报道他们的贡献。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尊重创业者的良好氛围。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办法,并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优良环境,切实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措施办法应向省政府报备。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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