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负调查报告

2025-02-17

中小企业税负调查报告(8篇)

1.中小企业税负调查报告 篇一

企业税负现状调查与政策建议

2013-08-26 第04版:市场经济

作者:许生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5406

企业整体税收负担近年来有所降低,尤其是2011年,F0、F1、F2口径税负均有较大幅度下降。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高于大中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高。我国现行税费制度在企业规模层面存在比较明显的“累退”效应:企业规模越大,税负越低;企业规模越小,税负越高。结构性减税在政策层面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化,尽量避免“一刀切”。

近期,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我国宏观税负研究》课题组,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对浙江、广东、云南、陕西、山东5省1634户大中小微型4种规模企业体制内外各种税费支出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涉及行业420多个,注册登记类型30余种,纳税类型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2009—2011年各年,样本企业增加值合计分别为1777亿元、2143亿元和3690亿元,占全国当年 GDP的 0.52%、0.53%和0.78%,三年平均为0.63%。抽样结果和样本分布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企业税负的总体状况。

企业税负总体情况

企业整体税负近年均有下降,尤其是2011年企业税负较上年有较大幅度下降。2009—2011年各年,样本企业纯粹税收负担F0(与GDP相关的“正税”——目前我国开征的18种税收中以GDP为税基的税收,相当于企业增加值的比率)分别为9.20%、8.99%和6.44%,三年降低2.76个百分点;样本企业国民经济税收负担F1(与GDP相关的“正税”、费、基金、其他类似政府性收费合计相当于企业增加值的比率)和国际可比税收负担F2(IMF和OECD的计算口径,仅与 GDP部分相关)分别为12.32%、12.03%、8.60%和12.62%、12.30%、8.78%,三年降低 3.72和 3.83个百分点。企业税负的变化,体现了结构性减税等积极财政政策的实际效果。

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高于大中型企业。除2011年略低外,微型企业税收负担一直处于各种类型企业的最高水平,有的年份甚至超过企业增加值的40%。2009年和2010年,微型企业 F0、F1、F2的税收负担分别达到37.06%、44.66%、45.02%和28.43%、33.26%、33.85%,高出相应年份大型企业26.69、31.02、31.12和18.54、20.22、20.57个百分点。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大约是大型企业的2.5~3.6倍。

2011年,小型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处于各类企业之首,F0、F1、F2分别为 15.05%、21.36%和22.40%,高出大型企业8.28、12.49和13.37个百分点。小型企业税收负担大约是大型企业的2.3倍左右。

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总体上高于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总体上高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F0、F1、F2口径的税收负担,增值税纳税人比营业税纳税人平均高出0.56、3.45、3.67个百分点,分别是营业税纳税人的1.06、1.29和1.30倍。2011年,这一差距陡然变大,三个口径的税收负担,增值税纳税人比营业税纳税人平均高出5.33、9.36、9.72个百分点,分别是营业税纳税人的1.90、2.25和2.28倍。

比较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状况,2009年,F0、F1、F2口径的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平均高出10.73、10.20、9.81个百分点,分别是一般纳税人的2.23、1.68和1.63倍。2010年,两者之间的差距曾一度有所缩小。2011年,两者之间的差距再次扩大,三个口径的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平均高出10.53、11.21、10.87个百分点,分别是一般纳税人的2.00、1.70和1.66倍。这表明,从工商业等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看,大中型企业的税收负担总体上较低,小规模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较高。

减税效果不均衡,微型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税相当明显,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减税效果不明显且有反弹。2011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了较大幅度下降,在三个纳税类型中从税负最重的位置下降到税负最轻的位置,是本轮结构性减税的重点受益单位。其三个口径的税收负担分别为 9.89%、16.99%和18.12%,比2010年大幅降低了75.04%、61.93%和59.92%,减税效果相当明显。

2011年,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有所上升,三个口径的税收负担分别为16.07%、21.34%和23.76%,比 2010年提高了 8.13%、9.35%和18.24%,结构性减税对微型营业税纳税人效果不明显。

2011年,微型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比2010年也有较大幅度上升,三个口径的税收负担分别为13.54%、17.07%和17.95%,比 2010年大幅提高了 64.09%、38.07%和37.05%。

大中小型企业税负具有相同的分布规律,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税负最高,一般纳税人次之,营业税纳税人最低。2011年,小企业中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三个口径税负分别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幅高出64.89%、41.52%、32.95%;而大型企业中小规模企业三个口径税负比一般纳税人高出61.91%、36.01%和33.01%。中型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的这种高税负现象表现得更加突出。2011年,中型企业中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三个口径税负分别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高出249.68%、201.96%和187.63%。两者差别十分悬殊。同时,中型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近年来也有明显上升。2011年,其三个口径税负分别比2009年上升了47.95%、55.91%和56.01%,与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背景不一致。

近年来,大型企业中的营业税纳税人减税效果非常明显。2011年,大型企业中营业税纳税人的三个口径税负分别比2009年下降了49.23%、47.51%和47.45%。

这说明,大型企业中的营业税纳税人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受益者。大型企业中的其他纳税人、中小型企业中的各类纳税人,近年来税负未有明显下降,2011年比2009年各口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上升。

不同企业间税负千差万别,企业税负感受与其实际税负有些并不一致。这种情况在大中小微各种规模企业中均有存在,尤其是在微型企业中表现更为突出。有些企业税负很重,有的年份甚至高达其增加值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如2011年,单位代码53011172728637X的一般纳税人,三个口径的税负分别高达794.02%、830.19%和 845.30%,企业感觉税负很重;也有一些企业税负实则很轻,如 2011年,单位代码***的大型一般纳税人,三个口径的税负分别为-5.60%(政府补贴合计超过其实际缴纳税额)、0.44%和 1.60%,却仍然认为税负很重。这种情况说明,对于每户企业的税收负担,应当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原因分析

“正税”支出占比高是造成微型企业高税负的主要原因

2009年,所调查的431户微型企业(其中53户企业当年无经营活动收入,实际核算企业为378户)中,主营业务收入为74.65亿元,利润总额为 1917.52万元,净利润为 1488.25万元,实现GDP5.52亿元。实际开展经营的378户企业全年实际纳“正税”2.17亿元,占GDP的39.28%(F0口径该比率为37.06%)。其中,所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等商品劳务税2亿元,占“正税”支出总额的92.45%;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所得税1248.22万元,占“正税”总额的 5.7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财产财富税 198.09万元,占“正税”总额的0.91%;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等其他税收191.25万元,占“正税”总额的0.88%。

2011年,所调查426户微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 20.86亿元,利润总额为 3250.81万元,净利润为2587.67万元,经核算GDP为3.83亿元。426户企业全年实际纳“正税”8288.72万元,占 GDP的 21.63%(该比率 F0口径为13.59%)。其中,商品劳务税4663.45万元,占“正税”总额的56.26%;所得税2658.73万元,占“正税”总额的32.08%;财产财富税699.44万元,占“正税”总额的8.44%;其他税收267.1万元,占“正税”总额的3.22%。

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但是部分流转税却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均需要缴纳流转税。2010年,虽然微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实现GDP规模同比大幅下降 73.17%、31.54%、52.18%和20.55%,但是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关税、营业税仍然大幅增长796.03%、542.63%和36.92%,“正税”支出比重同比仅降低6.36个百分点;2011年,企业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实现 GDP规模同比大幅下降 41.74%、46.17%、40.9%和 12.65%,但是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却大幅增长3681.03%、72.04%和 26.8%,“正税”支出比重同比也仅降低11.29个百分点。

2009—2010年,“正税”支出在微型企业税负结构中的占比分别为83.78%和87.20%,其中商品劳务税收在税收中的占比分别高达92.45%和78.57%,可见,税收支出尤其是商品劳务税收占比过高,是其税负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2011年微型企业税负有较大幅度降低,主要得益于通过税收补贴所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多年来,政府补贴一直是大型企业享受更多,微型企业享受较少。2009年,出口退税、其他退税、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其他政府补助等占企业纳税支出的比重,大型企业为15.39%,而小型企业仅为4.13%。2011年,这一状况大有改善,政府补贴大幅向微型企业倾斜,当年政府补贴在微型企业纳税中的占比提高到 29.3%,这对有效减轻微型企业税负起了一定作用。大中小型企业非税支出不断上升影响企业税负稳定

近年来,非税收入占比在大中小型企业中有逐步提高的趋势。2009—2011年,非税收入在大中小型企业税负结构中的占比由2009年的5.47%、4.22%、4.25%提高到2011年的6.50%、4.94%和5.05%,分别上升了10.60%、17.06%和18.82%,影响了企业税负稳定,应当引起重视。

政策建议

结构性调整税收制度,降低税负与经济景气之间的关联性

现阶段,我国税收收入与GDP高度相关,与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财富分布状况缺乏关联性,这不仅导致财政收入严重受制于经济景气变化,而且也制约税收制度有效发挥调节功能。

结构性调整税收制度,一方面要降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商品劳务税收比重,适当降低其税率,调整其税目和征收范围;另一方面要调整和新设部分财产财富税种和具有特殊调节功能的行为税种,按照综合申报与分类扣除相结合的原则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总结完善、加快推广房产税收制度,结合资源价格制度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加快开征遗产赠与税、环境保护税,建立健全环境补偿机制,为降低企业税负腾出财力空间。

强化税收地位,增强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法制性和规范性

现阶段,政府通过税收渠道从企业层面取得的政府财力不足企业实际支出的80%,另外超过20%是通过法律效力较低、规范性较差的社会保障和非税收入渠道获得。这既不利于提高政府筹资效率,也不利于公平企业税负,极易导致腐败寻租行为的发生。

增强政府收入的法制性和规范性,要和统筹改革财税体制有机结合,提高社会保障筹资的法制化水平,加快社会保障“费改税”步伐,大力削减非税收入,通过撤销、合并、削减费率等改革措施,进一步强化税收地位,严厉控制非税收入。

均衡企业税负,创造公平竞争制度环境

微型企业、工商业中的小规模企业税收负担总体上高于其他类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现阶段我国“累退性”税制的典型表现,与我国现阶段商品劳务税占主

体地位具有深刻联系,折射出新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关联性和高度综合性。

结构性减税应进一步增强针对性。结构性减税中所指“结构”,不仅指不同税种有增有减,同一税种不同纳税主体的有增有减也同样重要。要研究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税收政策。现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对微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大型营业税纳税人产生了实际效果,总体看喜忧参半。微型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并没有得到太多实惠,而本来总体税负较低的大型营业税纳税人却得到了更多的政策优惠。结构性减税需要解决“误打误撞”问题,纠正目标偏差,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营改增”的减税效果应保持客观冷静的心理预期

对比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近年来税负一直较低。“营改增”固然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种结构,但是否能够取得实效,防止改革后的税负“反弹”,尚需观察。

为了防止“营改增”实施后的税负“不降反升”和税负“反弹”,应当在现行已增加11%和6%两档低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综合降低现行增值税的平均税率,并与统筹降低现行商品劳务税收比重、优化整体税负结构一并考虑;同时,也可考虑适当扩大这些行业的抵扣范围,对超税负及时进行税收返还等,力求税收结构加速优化。

2.中小企业税负调查报告 篇二

企业税负重

1.企业税收是我国政府税收的主体我国目前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等。

企业缴税其他为:进口货物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船舶吨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

个人缴税其他为:房产税、车船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及其他。

2.企业税负持续加重由于企业缴纳的税费占政府收入的九成左右, 因此可以用宏观税负来近似衡量企业的税负水平。按照大、中、小三种口径来分别计算, 近些年, 我国三个口径的税负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4年分别为37.2%、22.1%和18.7%, 分别比2000年高18.9、8.6和6.0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5000户工业企业调查也显示, 近年来, 企业税费占收入比率持续上升。比如人民银行某中支监测的样本企业, 2015年1~8月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的增速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了3.6和38.1个百分点。并且, 2013年1~8月至2015年1~8月, 这两项税金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甚至都超过了三项费用 (包括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

3.企业税费支出持续高于收入增长2011年, 人民银行监测的5000户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增长292.9%, 主营业务成本累计增长307.7%, 而营业税及附加累计增长603.7%。2012年后, 部分企业已经努力压减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融资成本。但是长久以来的高成本运作方式有粘性, 特别是税收支出难以压减。2012年1月~2015年11月, 5000户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增长3.3%, 主营业务成本累计增长3.0%, 而营业税及附加累计增长30.0%。

4.小微企业税负高于大中型企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中小企业税收发展报告》, 通过对18个省5002家中小微企业的调查显示:小微企业所得税负担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 差距甚至接近一倍, 增值税负担比例大致相当;同时, 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和减免较难, 比如2011年国务院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 调查显示1447家小微企业中获得优惠的仅占17%, 83%的小微企业未获得优惠。

人民银行5000户工业企业调查也显示, 2015年四季度, 有四分之一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重”是当前面临的三个主要问题之一。比如, 2015年1~10月, 某省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仅增长3.5%, 而税金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2.1%。

有曰一:数据显示, 2014年我国财政收入14.04万亿元, 其中税收收入11.92万亿元, 占全部财政收入的84.9%。根据现有数据估算, 在2014年的税收收入中, 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占85.5%, 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占14.5%。可见, 企业是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来源。

企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转弱

1.近几年企业利润增长大大低于政府和居民收入增长2011~2014年, 我国财政和税收收入增速平均分别为14.2%和13.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速平均分别为11.4%和13.8%, 而国家统计局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增速平均仅为5.3%, 人民银行统计的5000户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增速平均为-2.7%。

2.企业税费支出占比上升, 收入占比下降根据实物资金流量表测算, 2008-2013年, 企业支出的劳动者报酬占企业增加值比例从36.1% 上升至41%;企业营业盈余占增加值比例呈递减趋势, 从45%下降至40.7%;扣除财务性净支出和所得税支出后, 企业可支配收入占企业增加值比例从35.2% 降至27.9%, 下降速度更快。

3.增加值分配的不均衡使得企业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从各部门在国民可支配收入构成中所占比例看, 2008年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整个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分别为18.3%、24.5%和57.2%, 到2013年这一比重分别为18.9%、19.8%和61.3%。

有曰二:近年来我国税费支出占总产出的比例有所提高, 而收入占比下降。2010年到2012年, 企业所得税占总产出的比例从1.3%上升到1.5%, 而企业可支配收入占总产出比例则从8.9%降至7.9%。从人民银行5000户工业企业财务数据看, 所得税占总产值的比例从2013年11月的6.35%上升至2015年11月的7.42%, 企业净利润占比从4.49%降至3.47%。

企业税负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

1.我国企业的总税率高于世界主要国家我们采用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中的总税率来衡量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税率是指企业的税费和强制缴费占商业利润的比例。2013年, 我国企业的总税率为67.8%, 不仅明显高于发达国家, 也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泰国和南非, 仅略低于巴西。

2.我国企业部门税费占增加值的比例处于国际较高水平2013年, 我国企业部门承担的生产税净额占企业增加值比例为18.3%, 比美国高9.8个百分点, 更高于日本、德国、法国、俄罗斯和印度;承担的所得税净支出占企业增加值的比例为4.6%, 比美国高0.7个百分点, 比德国高0.8个百分点, 比法国高0.8个百分点, 比俄罗斯高0.6个百分点。从生产税和所得税合计占企业增加值的比例来看, 我国在世界主要国家中最高, 达到22.9%, 比位居第二的日本高9.8个百分点, 比美国高10.5个百分点。

3.我国企业税负, 尤其是小微企业税负高的主要原因

(1) 企业现行税制存在较多的重复征税现象比如不同税种征收环节不同, 使得部分产品和收入被重复征税。同时, 很多税收不能抵扣:我国和欧洲增值税率都是17%, 但我国很多不能抵扣, 导致实际税负更重;我国营业税率虽然看起来低一些, 但由于全额征收, 不能与增值税相互抵扣, 出口不能退税, 存在重复征收等原因, 导致实际税负水平可能比增值税还高。再比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企业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后, 以股息和分红的形式分给投资人, 个人仍将被征收20%的所得税。同时, 小企业股东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重复征税就使得企业, 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负担大幅上升。

(2) 非税费用占比高企业除营业税、增值税等税收外, 还需缴纳各种行政事业费以及政府性基金。这些费用和基金种类繁多, 数额较高。并且这些费用和基金一般不随着税基的减少而减免。与其他国家相比, 2013年, 我国非税收入占政府收入比重为42.8%, 不仅大大高于主要发达国家, 也明显高于一些发展中国家。

(3) 间接税为主体使得税制具有累退性, 导致小微企业税负较高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特点非常明显。近年来我国直接税占总税收的比重基本在30%以下, 这不仅低于美国和加拿大70%多的水平, 也低于法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 既低于同属金砖国家的南非和巴西, 还低于泰国。而本应由有支付能力的大企业和先富阶层承担的直接税比重过低, 导致我国税制具有“累退性”, 小微企业和恩格尔系数高的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加重, 税负痛苦指数上升。

(4) 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较难, 实际税负水平较高。

(5) 转嫁能力弱, 征管水平低, 加重小微企业税负小微企业通常是价格的接受者, 如果税负上升, 小微企业往往只能压缩利润空间, 而难以像大企业那样通过提高价格来转移税负。同时, 税收征管水平较低也加重了小微企业税负。

另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在京发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研究报告》显示, 经营环境恶劣、税费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影响小微企业生存, 报告建议将税收起征点从3万上调至10万。

报告显示, 2014年约928万小微企业退出市场。虽然, 小微企业对国家经济贡献巨大, 国家也一直在扶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 但就目前情况来看, 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小微企业税负高于大中型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对1643户企业的典型调查, 企业税负在不同规模之间分布严重不均衡:企业规模越大, 税负越低;企业规模越小, 税负越高。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大约是大型企业的2.5至3.6倍。

有曰三:据测算, 若对小微企业进一步提高月营业额 (销售额) 起征点至10万元, 将能有效降低死亡率, 带动284万人就业, 拉动约0.36%的经济增长, 释放出巨大的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3.揭秘中小微企业“税负之痛” 篇三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 税负 征管

一、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的税负现状

(一)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税负的总体状况

近期,山西财经大学《山西中小微企业负担问题研究》课题组,联合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就山西省中小微企业体制内外各种税费支出进行了全面问卷抽样调查。基于此次的问卷调查结果,这一部分将从税收方面的指标分析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负担的现状。从整体上来看,山西省中小微企业整体负担较重。从具体税负指标来看,山西省被调查企业在上缴税金方面的负担比全国被调查企业低。基于此次调查的结果,对于政府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山西省对于惠及企业的减负政策落实程度较全国平均水平差。问卷结果反馈结果包含的政策建议内容较为丰富,其中税收减免政策呼声最高,位居首位。

调查结果表明,山西省被调查企业上缴税金方面的负担低于全国被调查企业。我省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重仅仅是个案,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究竟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之痛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玄机?笔者将和大家一起揭开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税负之谜”。

二、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税收负担重的理论原因——税收征管理论

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增长离不开经济的增长。然而,在中国,却出现了税收增长脱离经济增长的反常规现象。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增速22.58%,而当年GDP增速9.92%,山西税收收入的增速为19.74%,而GDP的增速是7.79%。如果说税收取决于经济增长,那么如何解释税收增速高于GDP增速这一现象呢?在早期的“三因素理论”和“多因素理论”的基础之上,高培勇教授提出了税收征管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现行税制基础上,各种技术日趋发达,税务部门征税方法也呈现多样化,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税收的“跑冒滴漏”,或多或少会提升税收的征收率,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方式日益完善,由此而言,税收增速不应该低于GDP增速。因此,企业税负加重是尾音税收征管下“实征税负”的提高,而不是“法定税负”的提升。

(二)企业税收负担重的现实原因

第一,中小微企业应对税收负担的承受能力低。税收负担轻重是针对企业的承受能力而言的。中小微企业包含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企业,其税收负担能力不同,能承受的税收负担也不同。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也是不同的,中型企业税收负担能力是所承担税负率的1.2倍;小型企业税收负担能力低于所承担的税负率;微型企业,即便在亏损的状态下也承担着高税负。

第二,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加剧了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流转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所占比重很高,这无疑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流转税的征税基础有它的特色,是以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为征税基础,而中小微企业基于自身的局限性,利润少,缴税却不少,与大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比较重。

第三,税收征管方式—核定征收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现如今,基于我国中小企业的特殊实际,很多中小企业的账册体系不完备,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很困难,税收征管部门往往实行核定征收,而核定率往往是参照往年来进行核定的。当经济不景气时,如果查账征收,税费额度会随利润的下降而减少,但核定征收的核定率并未因实际盈利状况调整,较低的盈利能力下税负水平仍较高,导致企业税收负担的加重。

第四,“费”给中小微企业带来造成“税”负重的错觉。中小企业普遍感到税负重,一方面是本身税负承受能力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是费的原因,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三大类收费,即政策性收费、行政性收费和社会性收费,这些费存在于企业生存发展的方方面面,给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此外,巧立名目收费、同行业不同税、重复缴税等问题比较严峻,给企业造成税负重的错觉,实则是很多企业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于税收问题混为一谈。

三、减轻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减负政策体系

第一,明确减税政策的出发点。首先,减税政策应以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能力为出发点,针对中小企业设计一个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其次,减税政策要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促进实施。第二,选中减税对象。在我国的18个税种中锁定流转税中的增值税为主要减税对象。流转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最大,锁定份额大、收入多的增值税能够实现减税效应的最大化。第三,实施逆向减税政策。确定企业发展的核心指标体系,并确定这些指标较上期的增减变化,根据指标增长率,确定本年度减税额度,实施企业逆向减税。

(二)发挥政府管理部门职能

第一,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摸清事实。首先,明确各地市、各行业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其次,了解中小微企业的税费状况和减税政策。第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在人才引进、交流、招聘以及新技术引进等方面的支持,不应是单纯的资金支持,而应是人才与技术的支持。第三,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组织学习交流平台,定期为中小微企业讲解相关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以促使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三)提升企业自身能力与素质

第一,中小微企业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调整产业发展方向,制定长远发展战略。中小微企业主要处在产业分工的低端,很容易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和政策变化的冲击,若不随政策调整,很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中小微企业要提升自己,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使企业有利可图。第三,中小微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关账簿,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企业融节税提供良好的财务基础。

总之,减轻企业税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家、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只有三者互相配合,中小微企业才可以轻装上阵,稳步前进。

参考文献

[1]高金平.企业税负分析与税务风险管理[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2).

[2]潘亚岚.对我国企业税收负担问题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0(4).

[3]彭波.扶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探讨中[J].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8).

[4]王琳.浅谈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J].经济视野.2014(5).

4.关于资源税税目税负调查报告 篇四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地方税司《关于开展资源税税目税负情况调查的通知》(地便函[2010]55号)文件精神,我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要求各单位组织专人进行全面调查,提供翔实的数据,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资源税率过低,扭曲了市场价格,不利于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有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要点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和扩大资源税税目税负。我市共调查10户企业。其中:煤炭企业3户、铁矿石3户、膨润土3户、花岗岩1户。如煤炭企业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主要生产原煤,这几年由于资源的匮乏加之煤碳价格的不断攀升,该企业年生产原煤150万吨左右全部用于销售且供不应求,价格也由XX年的182元/吨涨至现在的256元/吨,单位税额由XX年9月1日之前的0.4元/吨调至现在的 2.8元/吨,XX年纳资源税191.64万元,XX年年纳资源税444.51万元,2010年上半后纳资源税238.98万元,资源税实际税负率平均在1.1%左右。

铁矿石单位产品销售利润虽然有所提高,但受单位税额政策性提高因素影响税负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没有储量,铁厂附近找不着铁矿石;另一户企业储量只有几十吨,平时只靠附近的农民挖掘点铁矿石送到企业进行生产。我市的铁矿资源并不是很丰富,十分分散,这个山头有点,那个沟里有点,这些铁矿石时常与土壤混杂在一起,挖一大堆土壤,才有几块矿石或者把岩石炸开一个断面,在断面只有很薄的一层是铁矿,铁矿资源即将挖空。具体调查情况如下:铁矿石XX年XX年10年平均品位分别为61%、56%、51%;产量分别为:10762吨、6989吨、4022吨;销量分别为:11271吨、7370吨、4179吨;单位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01元、528元、691元;单位产品销售成本分别为:274元、433元、607元;单位产品销售利润分别为:43元、55.2元、-28.29元;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1%、9%、-3%。为保护国家现有的各种矿产资源,建议国家提高矿产品资源税税率。

膨润土资源税由于销路不畅通、利润下降等因素影响,税负呈上升趋势;我市各家膨润土加工企业现在销售均不太顺畅(由于膨润土主要用于钢铁生产企业,受钢铁生产企业的影响),销路较窄。资源税实际税负率平均在3%左右。

二、存在的征管问题

资源税对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讨论。一是制度性的调节机制,比如累进税制的资源税。二是相机抉择,如在经济高涨时期,资源需求加快时,政府可以实行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通过提高资源税率,或设置新税,扩大征收范围,降低起征点和免征额等等,以缩小总需求。此外,资源税还可以通过再分配来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资源税可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

1、征管力量不足。资源税涉及较多个体、私营及乡镇企业。尤其是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主要分布在沿河、沿山的偏远地区,开采者90%是个体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要税务人员对纳税户的营业额进行深入调查,以合理确定税负,但由于工作量大,征管力量不足,难以合理确定税负,难以实现对应税品目的有效征收、管理、监督、检查。

5.房地产企业精装修税负测算 篇五

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的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四种合同签订方法:

一、房企与购房者只签一份购房销售合同,合同中的价款约定毛坯房销售价,同时补充条款中约定:装修价款。

二、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只签一份购房销售合同,合同价款约定销售总价款,另外销售合同中的交房标准条款中约定:精装房交付,房地产企业免费赠送装修费用。

三、房地公司与购房者分别签两份合同:毛坯房销售合同,合同销售价为毛坯房销售价,装修合同,合同价位装修价格。

四、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毛坯房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地产企业指定的装修公司(往往是房地产的关联企业)购房者签订装修合同。

四种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的税费是不同的。案例、某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房的四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企业2018年新开发的销售,假设毛坯房销售价11100万元,装修价格1110万元,销售总价12210万元,同时假设分摊的土地成本为3600万元,除装修成本的开发成本为2400万元,开发费用为1000万元(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假设均为含增值税价,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签订时包工包料合同,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8万元,房地产企业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不考虑印花税、城建税及附加,房地产企业打算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有以下四种合同签订方法: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只签一份购房销售合同,合同中的价款条款约定:毛坯房销售价11100万元,同时销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装修价款1110万元。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只签一份购房销售合同,合同中的价款条款约定:销售总价款12210万元,另外销售合同中的交房标准条款中约定:精装房交付,房地产企业免费赠送装修费用。

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公司与购房者分别签两份合同:毛坯房销售合同,合同销售价为11100万元,装修合同,合同价为1110万元。

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签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毛坯房销售合同,合同价为11100万元,另一份是指定的装修公司(房地产的关联企业)购房者签订装修合同,合同价为1110万元。

分析每一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涉税成本,哪一种合同签订方法是最节税的?

2、涉及成本分析

(1)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税收成本分析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财税【2016】43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在一份销售合同中分别约定:毛坯房销售价、装修价格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合同价款为毛坯房销售价、装修价格的总和12210万元。具体的税收成本计算如下: ①增值税的计算

(12210-3600)÷(1+11%)×11%-348=505(万元)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扣除总金额为:3600+(2400+1110)÷(1+11%)+【3600+(2400+1110)÷(1+11%)】×30%=8790.81 收入额为:12210÷(1+11%)=11000(万元)增值额为:11000-8790.8=2209 增值率为:增值额÷扣除总金额×100%=2209÷8790=25% 土地增值税为:2209×30%=662.7(万元)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1000-3600-(2400+1110)÷(1+11%)-1000+3600÷(1+11%)×11%-662.7】×25%=(7400-3162-1000+357-662.7)×25%=733.08(万元)

总税收成本为:505+662.7+733.08=1900.78(万元)(2)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税收成本分析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根据此规定,视同销售的要件是“无偿提供”服务,房地产公司没有装修资质,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房地产企业不可以提供装修服务,因此,房地产企业免费赠送装修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属于房地产企业外购装修服务赠送给购房者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外购装修服务赠送给购房者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呢?《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第一条关于“对外捐赠的定义和途径”规定如下: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财企[2003]9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无偿赠送与捐赠是有区别的,“捐赠”行为没有商业目的,否则是广告性的“赞助”行为,而“无偿赠送”行为有商业目的。房地产企业赠送装修费的商业目的是促使房地产开发产品的销售。再说房地产企业赠送装修费的前提条件是购房者必须先购房,只有购了房才由资格享受赠送装修费。因此,房地企业卖房送装修费赠送的装修费含在销售房价当中,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不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以上分析,第二种合同签方法的房地产企业的总税负与第一种签订合同的方法的总税负是一样的。(3)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税收成本分析

在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下,房地产企业没有装修资质,其与购房者签订的装修合同是无效合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装修合同和销售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如下。①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为销售收入11100万元÷(1+11%)+装修收入1110÷(1+11%)万元=11000万元,开发成本和装修成本所取得进项税额可全部抵扣。(11100-3600)÷(1+11%)×11%+1110÷(1+11%)×11%-348=505(万元)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为10000万元【11100万元÷(1+11%)】,装修成本1000万元【1110÷(1+11%)】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扣除总金额为:3600+2400÷(1+11%)+【3600+2400÷(1+11%)】×30%=3600+2162+1729=7491(万元)收入额为:11100-÷(1+11%)=10000(万元)

增值额为:11100-÷(1+11%)-3600-2400÷(1+11%)--【3600+2400÷(1+11%)】×30%-=6400-2162-1729=2509(万元)

增值率为:增值额÷扣除总金额×100%=2509÷7491×100%=34% 土地增值税为:2509×30%=752.7(万元)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1000—3600-(2400+1110)÷(1+11%)-1000+3600÷(1+11%)×11%-752.7】×25%=(7400-3162-1000+357-752.7)×25%=710.58(万元)

总的税收成本为:505+752.7+710.58=1968.28(万元)基于以上分析,不仅违法签订合同而且将导致增值税负。(4)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下的税收成本分析

由于房地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装修公司分别跟购房者签订毛坯房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为合同销售收入10000万元,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为10000万元,开发成本和装修成本所取得进项税额可全部抵扣。对装修公司而言,装修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为合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装修成本所取得进项税额可全部抵扣。具体房地产企业和装修企业的税收成本分析如下:

①房地产企业和装修企业的增值税

(11100-3600)÷(1+11%)×11%+1110÷(1+11%)×11%-348=505(万元)

②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为10000万元【11100万元÷(1+11%)】,装修公司给房地产企业开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装修成本1000万元【1110÷(1+11%)】作为开发成本扣除。扣除总金额为:3600+(2400+1110)÷(1+11%)+【3600+(2400+1110)÷(1+11%)】×30%=5191(万元)收入额为:11100-÷(1+11%)=10000(万元)

增值额为:11100-÷(1+11%)-3600-(2400+1110)÷(1+11%)--【3600+(2400+1110)÷(1+11%)】×30%-=6400-3162-2029=1209(万元)

增值率为:增值额÷扣除总金额×100%=1209÷5191×100%=23% 土地增值税为:1209×30%=362.7(万元)③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1000—3600-(2400+1110)÷(1+11%)-1000+3600÷(1+11%)×11%-362.7】×25%=(6400-3162-1000+357-362.7)×25%=558.08(万元)

总的税收成本为:505+362.7+558.08=1425.78(万元)基于以上计算分析,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总的税负比第一种和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可以节约475万元(1900.78-1425.78)的税。

3、分析结论

6.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负 篇六

关注国内房地产行业的人士或许多数了解,目前这个曾经风光无限的行业面临着巨大的考验,进入2008年,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剧了房地产企业资金短缺的状况,加之美国次贷危机、楼市拐点论以及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更是给寒冬里的房地产企业雪上加霜。业内人士认为,资金链紧张将是房地产行业资源并购整合良机,房地产企业优胜劣汰、合并重组将加快,一些中小房地产企业将因资金链断裂而被迫变卖项目和股权。根据部分上市公司最近发布的公告,我们发现近期通过股权方式卖地、拿地的企业不在少数。为了便于大家了解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税负情况,笔者试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参考。

一、案例回放:

M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置业公司”)为国内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2008年7月1日发布《关于受让沈阳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内容简要如下:

M置业公司将受让香港Y公司持有的沈阳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Y公司”)100%股权,该协议转让总金额确定为人民币65,000万元。沈阳Y公司系中国企业法人,公司注册资本2,999万美元,沈阳Y公司目前股东为香港Y公司,香港Y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截止2008年5月31日,沈阳Y公司总资产为95,000万元,总负债为73,000万元,净资产为22,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资本额)。

沈阳Y公司现有资产:该公司于2007年1月26日依法拍卖竞得位于沈阳**区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262,019.8平方米,用途为混合住宅用地双方共同约定:本次转让价格以沈阳Y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沈阳**区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目前周边土地成交价格为依据,确定100%股权协议转让金额为人民币65,000 万元。根据辽宁省国地资源厅公布的土地交易公告,该宗土地当时的拍卖价格为61483.万元(假定土地的相关购置成本总额亦为65,000 万元)。

二、案例分析

本次交易中香港Y公司将持有的沈阳Y公司100%股权转让给M置业公司,M置业公司间接取得沈阳**区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据媒体报道这是M置业公司受让沈阳Y公司股权的主要目的。

本例中将香港Y公司对沈阳Y公司的出资 22,000万元,现协议转让额为人民币65,000 万元,香港Y公司通过此笔交易获利43,000万元,相当于取得放弃土地开发权的补偿。值得关注的是,M置业公司取得此块土地使用权的总成本,除了直接支付的转让款65,000 万元外,还应包括沈阳Y公司为购地举借的债务43,000万元。因为沈阳Y公司为取得此块土地使用权共支付了65,000 万元,而沈阳Y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仅有22,000万元,意味着其已为买地举债43,000万元,此笔负债最终将由受让后的投资方M置业公司承担。为此,相当于M置业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成本为108,000万元。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下交易双方的纳税影响情况。

(一)转让方

假设本例中沈阳Y公司截止2008年5月31日的净资产为22,000万元,皆为香港Y公司的初始出资额。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转让方香港Y公司转让沈阳Y公司的股权涉及到的相关税负情况如下。

1、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3年1月 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香港Y公司股权转让环节不用交纳营业税。

2、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本例中,香港Y公司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应缴印花税为32.5万元(65000万×0.5‰)。

3、企业所得税:香港Y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股权转让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形下,本次交易香港Y公司转让所得为42967.50(65000-22000-32.5)万元,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4296.75万元(42967.50*1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转让方应交纳印花税32.5万元、企业所得税4296.75万元,合计税额为4329.25万元。应该说总体税负是非常低的。

(二)受让方

M置业公司受让此笔股权仅需就产权转移书据交纳印花税,税额同为32.5万元(65000万×0.5‰)。

但值得关注的是:如前文分析,M置业公司取得土地的总成本为108,000万元。而沈阳Y公司此块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仍为65,000万。这意味着项目开发销售后,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额仅为65,000万,M置业公司超额支付的补偿款43,000万元因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不得作为沈阳Y公司的成本扣除项目。

为了分析受让方开发完工后的相关税负情况,笔者查阅了沈阳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10号)第二条规定:“从2006年3月2日起,我市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1.住宅(不包括商务住宅)预征率为1%; 2.商务住宅、非住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预征率为1.5%.”

《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

[2007]1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1.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开发项目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辽中、新民、法库、康平除外)的,不得低于20%”;

此外,《沈地税函[2007]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对房开

企业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采取核定预缴率的办法计算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房开企业的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核定企业的预缴期限和预缴率,填写”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率核定表“(附件2)。

(三)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的核定不得低于3%;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的核定不得低于13%.”

下面我们不妨来计算一下M置业公司超额支付43,000万元日后需增加的税负。为了简化计算,我们即以当地规定的住宅土地增值税适用预征率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适用预计计税毛利率20%、预缴率13%来测算需多交纳的主要税费:

将来多交的土地增值税=43,00/(1-20%)*1%=537.5(万元);

将来多交的企业所得税=43,000/(1-20%)*13%*25%=1746.875(万元)

综上,受让方在股权交易发生时应交纳印花税32.5万元,将来多交的土地增值税537.5万元、企业所得税1746.875万元,合计为2316.875万元。

假设M置业公司能以同等的价格(即108,000万元)直接取得同类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需要交纳契税3240(108,000*3%)万元。相比而言,还是受让股权的方式税负较轻。

三、案例评析

7.中小企业税负调查报告 篇七

1.1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总体状况

根据此次的调查 (见表1) , 样本中年销售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最多, 占到了总体调查样本的27%, 对于行业分类来说, 制造类的企业最多, 其次是服务类行业 (见表2) 。

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 能及时并且足额纳税的企业占到了调查样本的93.45%, 其次偶尔有拖欠税款的企业占到了5.35%, 更有21家企业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和财务危机, 已经无法按时进行纳税。根据行业的分类情况来看, 纳税困难的企业更多的是出现在制造业、外贸业和建筑行业, 其中加工行业的纳税拖欠比例也高于整体的纳税平均水平。对于纳税负担的调查显示, 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中小企业认为企业的税务负担过重, 只有极少数的企业认为税务较轻。另外, 本次调查的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1.2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自2008年开始推行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其中对于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的产品在出口退税率上进行了上调, 本次税率上调共涉及涵盖了3000多种商品, 占到了海关税务包含商品的25.93%。对于部分的玩具、纺织以及服装类的商品退税率更是高达15%左右, 但是在最终的调查中, 仍有近80%的企业认为税收政策的改变对于企业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按行业分类来看, 对于制造业和外贸业来说, 出口退税政策对其支持力度较大, 该类行业受到的税收政策扶持所占比例较大, 其中制造业所受出口退税政策扶持的比例占到了18.3%, 外贸类企业所受到的出口退税政策扶持的比例占到该行业的29.4%。

而对于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来看, 出口退税政策更加倾向于外资企业和国营企业, 分别占到了17.8%和15.9%, 而对于占到了所有中小企业总数近三分之二的民营企业来说, 享受到该政策扶持的企业仅占到了7.9%, 并且在中小企业中都有所反应, 该项政策对于外资的倾向较大, 对于民营中小企业的惠及较小。

2现阶段中小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2.1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分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中小企业的减税、减负还是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中明文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 这对于过去由地区的标准来规定税收优惠的做法来说, 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从中享受优惠。但是该税法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例如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融资的税收政策, 严重地制约了中小企业的投资发展和扩张, 缺乏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投融资税收政策。并且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更加偏向于外资企业和国营企业, 对于我国庞大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 根本上的税收政策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民营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仍相对较高。在一些地方的税务结构甚至对中小企业进行销售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税收预征, 这些都严重妨碍了中小企业的向前发展。

2.2增值税相关政策分析

自2009年开始, 由于受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全国实行了增值税的转型, 对于消费增值税进行一次性的扣除, 这对企业来说起到了重复被征税的效果。并且在其配套的政策措施中, 还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征税率, 降至3%, 这为中小企业的投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政策环境。但是对于中小企业的投资发展来说, 还会受到市场环节和市场存量资金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该政策的有效性, 仍不能有太多的期盼。同时该政策对于处在不同经营周期的企业来说, 所受的优惠程度也不一样, 对于那些已经步入经营正轨的中小企业, 在大规模的投资和扩张上已经停止, 因此受到的政策优惠会相对较小, 对于新创企业来说, 想要快速达到一定销售规模仍需要一段时间, 因此, 该增值税收政策对于其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只有对那些高附加值的企业和仍处于企业改制和继续扩张的企业来说, 受到的政策优惠会相对较大。同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一般都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的起征点仍相对较低, 这给他们在初期的资本积累方面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2.3对中小企业税收扶持力度单一

对于我国而言, 一直在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并加大了扶持力度。但是, 仍然有很多政府和相关人员却只重视国有企业, 轻视非公企业。在宣传政策法规方面以及税收管理服务中都主要是面向国有或者大型企业, 但是对中小企业却存在忽视或者歧视的情况, 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对税法的了解不够。除此之外,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确定的征收税率偏高, 中小企业面临的纳税高, 由于税收政策扶持力度的单一, 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 阻碍其发展。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3.1深化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在进行投资发展时面临着规模小、风险大的情况, 因此, 应针对制定税收政策来进行鼓励和扶持, 如中小企业在进行投资时, 对被投资公司的损失进行分摊, 对于没有超过投资价值的部分进行扣除, 以此来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中小企业在利用投资经营利润进行再投资时, 对于再投资部分的税款给以一定的退还, 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再投资发展。对于中小企业实行投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是以30万元为界限的, 而针对小微企业可以继续进行细分化, 如对10万元以下的直接实行所得税免征, 10万~20万元的象征性的征税10%, 20万~30万元的征税20%, 这样在细分后的界定下, 小微企业会有更多的选择, 能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有序地发展, 也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创业。

3.2降低中小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行进一步地降低征收率,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 进销差率约为20%, 如果是按照17%的税率征税, 那么负担率约为3.5%, 和转型后的增值税率接近, 但是对于零售企业来说, 其毛利率一般在15%左右, 如果按照17%进行增值税征税的话, 负担率约为2%, 因此, 可以进一步地把征收率降低至2%, 以此来扶持中小企业, 并且较为合理, 能给中小企业一个相对较为轻松的经营环境。对于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新创中小企业, 在试运营的一年内, 除了再申请一般纳税人外, 其他全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差异较大, 因此, 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区情况, 自行对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此来降低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3.3创建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对于中小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统一和整合, 构建系统的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制度。同时这些政策的使用范围更加全面, 不应根据所有制来决定税收政策的优惠幅度, 在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因此, 这些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应囊括所有的中小企业为目标来制定, 这样才能保证优惠税收政策的使用,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加强对于新创企业的扶持力度, 稳定中小企业鼓励其突破发展, 对处于不同经营周期的中小企业, 制定不同的优惠税收政策。

有效地提升税收法治建设, 保证中小企业的公平税收环境。税务机关要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 并树立正确的理念, 降低税收执法中存在弹性空间, 保证中小企业有一个更公平的税收坏境。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情况, 对税收政策进行优化和改进, 降低中小企业在税收过程中过高的成本。由于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本身水平就有限, 因此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手续、申报等过程手续需要简化, 同时还应相应地延长部分税收期限。对税收新政需要及时进行通报, 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新的税收政策, 加强对税收政策咨询的通道建设, 避免因中小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而带来的成本增加和损失。同时在税收申报和办理等过程中, 降低工时、工本费用, 尽可能地减少中小企业的负担。

4结语

面对目前国家经济增速的放缓, 作为主力军的中小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压力, 每年有几万家的中小企业在不断地倒闭, 针对这种情况, 国家和社会都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能够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 直接关系着国家未来的经济发展, 因此构建良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环境, 是当前必须要重点考虑的。

综上所述, 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应从多方面考虑来制定长期有效的税收政策, 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税收制度进行调研考察, 根据中小企业在现行税收政策下的经营情况, 找出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经营的不合理因素, 提出相关的结构性税收扶持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税收扶持,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叶志东.积极财政政策背景下完善中小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2 (03) .

[2]蔡芝儿.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探析——以肇庆市中小企业为调查对象[J].地方财政研究, 2012 (11) .

8.中国企业税负之怪现状 篇八

但中国的问题似乎没这么简单。中国的企业家们一听见“税收”二字,要么虚汗淋漓,眼光游离;要么拍案而起,愤慨难当,“满腹辛酸谁人知”。更有专业人士指出,在中国,有偷漏税行为的企业超过90%!

是中国企业天生就无法无天吗?最新的案例道出了一部分隐情:古井贡三年偷税1.5亿元,董事长王效金却一脸的无辜:“如果照章纳税,我们的综合税率将超过50%,企业就会亏损,而且会在市场中失去一切优势。”

法律法规是用来约束企业行为的。当一些法律法规成为绑在企业身上的枷锁,为了发展,大多数企业不得不去冒险违法时,我们就有必要去反思这些法律法规是否到了理应修正的时刻。

始于去年的这场税制改革,之所以被人们寄予厚望,被冠以“税改”之名,主要是指它不是简单的小修小补、局部完善,而是一场着眼于营造更加公平、充满活力的商业环境,涉及范围更广、力度更大的结构性调整。

据此,这次税改提到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税改的八大主要内容中涉及企业的就有六大块,而历年来企业税收占中国总税收的比重高达90%。因此,这次改革将对未来若干年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持续性的影响,政府也希望通过税改为内资企业降低实际税负,改革税务环境,为中国企业轻装上阵提供条件。

从长期来看,结构性减税政策实行的最终结果可能会使税收的绝对额增加,但增长幅度降低,在税负逐步趋于合理与加强税收监管的双重前提下,提高企业的自觉纳税意识,正本清源,追求更为阳光的利润,这也正是中国企业神往的生存之道。

一、高“税负痛苦指数”下的高“外资吸引力”

在《福布斯》刚刚公布的一个排行榜上,中国人的“税负痛苦指数”在全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法国。而在去年,中国在这个榜单上还只是第四名。一年之后,中国人更加“痛苦”了。

通常来说,“税负痛苦指数”越高,对外资的吸引力越小。但在中国内地,这一规则却失灵了——高居全球第二的税负,丝毫没有拖延外资涌入的脚步。来自官方的数据:2004年前11个月,反映外商投资意愿的领先指标——中国合同外资金额为1350.38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36%。2004年,中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FDI)金额为606.3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了13.3%。

事实上,这个“税负痛苦指数”采取的税率都是名义税率,而不是实际税率。由于各种优惠及政策减免,中国的实际税率要远远低于名义税率。这才是高“税负痛苦指数”和高“外资吸引力”相伴而生的真正原因。

二、外资企业“长亏不倒”

截至2004年5月,我国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达到了48万家。但从2003年的年度所得税清缴情况来看,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亏损面达到51%~55%,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在这些外资企业完全背离经济规律的越亏损越投资的背后,隐藏着大量非法避税的事实。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每年避税达300亿元以上。

广州曾查处了中国第一例境内企业兼融资的反避税案,使跨国企业宝洁公司避税行为暴露于世。为此,宝洁公司补交了8000多万元税款。

最近三年,认为外资企业多数赢利的人的比例逐年增加,分别为56.8%、65.8%、69.5%。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承认,它们在中国获利颇丰。

三、增值税:中国企业的“火中之栗”

近几年来的重大涉税犯罪,几乎全是和增值税有关的犯罪。触目惊心的增值税犯罪,以及号称涉税犯罪中的“惟一死刑”,都给增值税增添了一层神秘色彩。

2005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曝光10起涉税违法案件。这10起涉税违法案件中有6项是涉及增值税犯罪的案件,而且是最主要的案件,增值税犯罪之甚可见一斑!

与此同时,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也是税务界出现的一种奇特现象。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通常是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

明暗双簿,违规入账

有些企业在会计记录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设置“两套账”。应付税务部门的账簿,多是采取伪造或变造记账凭证、票据而形成的假账,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偷逃税收,形成零、负申报;二是销售不开票。一般情况下,非客户强烈要求开具发票,企业就乐得不开发票,即使客户要求开具发票,企业也多用自制销货单、保修卡等来代替,对于不使用发票的销售收入不记入账簿;三是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从而隐瞒企业真实交易,这些情况在南方的某些民营企业非常常见。

狡兔三窟,库存多处

许多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不是存放在同一个仓库,而是分布在几个地方,企业不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存货地点,容易造成商品销售时不及时入账,销售后移,形成零、负申报。

关联交易,偷逃税款

例如,某工贸公司主营汽车销售,某运输公司是其关联企业。运输公司缴纳营业税,与工贸公司缴纳的增值税相比,税率低12个百分点。这样,工贸公司以微利或低于购进价格销售汽车给购车者,而购车者隶属于运输公司,向运输公司上缴管理费,运输公司又向工贸公司上缴管理费,从而实现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的自由流动,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十六计走为上

一部分经营一段时间的零、负申报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前或者在税务稽查查出有较大偷税行为后,采取失踪的办法,逃废税收。

四、过时税种大行其道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变迁,流转税中消费税及营业税的有关条款已经与时代脱节,不能很好地体现其原来的立法意图和调节功能,甚至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10多年前的奢侈品如日用护肤品等,现在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然而现在还没有逃出消费税的课税范围。而对一些出现的高档消费品及奢侈性消费行为却未能及时开征消费税,如:高尔夫、游艇、摩托艇等,从而没有能够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的职能。对营业税来说,在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格局下,营业税税目分类设置,实行差别税率,导致税制复杂,不利于征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的符合营业税调节范围的服务和行为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却没有列入征收对象。另外,现行营业税对应税行为按取得收入全额征税,重复征税问题严重,不利于国家大力发展服务性行业的政策,不利于服务性行业的精细化和专业化发展。

五、“超国民待遇”背后的血统歧视

在中国,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外商企业在中国实际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内资法人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公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费用列支标准税前扣除项目方面的差异是造成税负不公的重要因素,总体上,所得税制度大幅向外资企业倾斜。

如:在工资费用的扣除上,内资企业只允许在法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每人每月800元)按实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14%、2%、1.5%提取。而外资企业只要将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即准予全额扣除,这一方面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内资企业高薪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多年来,大量高素质的人才被外资企业招至麾下,在人力资源政策上,内资企业就因此而先天贫血。

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按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和超150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全年销售净额的0.5%和0.3%内据实扣除。而外资企业的“交际应酬费”的规定较为宽松:(1)按销售净额计算的与内资企业基本相同;(2)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和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全年业务收入总额的1%和0.5%内据实扣除。在交际公关上,由于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又比外资企业在先天上输了一大截。

以下是能反映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方面的比较表:

外资企业税率优惠泛滥

1994年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的3%是由地方负责征收的,事实上,为争取外资,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放弃对外资企业的地方税收收入。不同类型的外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率优惠,几乎所有的外资企业都可以适用相应的优惠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中的优惠不公

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超国民待遇”,还可以从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的不同内容、形式和条件看出。

1.优惠内容与目标不同。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照顾性质,力图反映我国的劳动就业政策、社会福利政策、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主要集中在“老、少、边、穷”地区,有少数在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鼓励性质,目的在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主要集中在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

2.减免期限不同。内资企业减免期限一般从开业之日起计算,而外资企业则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受优惠程度大大高于内资企业。而且,外资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这一规定实际起到了延长减免年限的作用,加剧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

3.优惠条件不同。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这种全面向外资企业倾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吸引外资起到很大作用,然而严重伤害了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在业务开展、人才政策、公关政策、社会公益事业等诸多方面,受到这种“歧视”政策的影响,长期以来内资企业的竞争力被严重削弱。我们经常高呼振兴民族产业,可是在自己的国家里,自己的“民族企业”竟然长期受到“二等国民”的待遇,这种畸形税制显然不宜继续存在下去,必须彻底地改变,让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我们自己的国家率先真正实现。

六、假合资,新“买办”

“买办”一词,通常是指在旧中国投靠外国资本从而牟利的中国商号、企业等。然而在当代中国,却出现了一种新的“买办”现象——国内投资者纷纷投靠外资寻求“保护”。究其原因,还是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导致了国内投资者纷纷寻求与外商搞合资,甚至搞有合资之名而无合资之实的“假合资”。这样一来,原企业即可以“合资企业”的身份来享受各种优惠措施,从而减轻税负。还有些内资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名义回国投资,享受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

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如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全资附属公司“北京燕京啤酒公司”(简称“燕京BVI公司”)。2003年1月17日,上市公司燕京啤酒(000729)与燕京BVI公司合资设立北京燕京饮料有限公司,从而得以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对种种“假合资”行为,我们不必过多地指责,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实现内外资待遇平等,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最有效的途径。

七、“租税天堂”:将避税进行到底

2004年1~10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或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中国香港(169.78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61.91亿美元)、韩国(58.67亿美元)、日本(47.15亿美元)、美国(36.98亿美元)、中国台湾(28.19亿美元)、新加坡(19.03亿美元)、开曼群岛(18.70亿美元)、萨摩亚(10.53亿美元)和德国(9.35亿美元),前十位国家或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5.59%。

图中的维尔京群岛、萨摩亚、开曼群岛,作为国家或地区也许它们名不见经传,可是对华投资却榜上有名,它们难道是暴富的小国吗?其实它们就是被无数精明的投资者青睐的作为“租税天堂”的国际避税地。

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众多国际避税地。避税地,一般指一国或地区的政府为了促进国外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或本地区技术水平,吸收国际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或范围,在这里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

表3就是常见的国际避税地。

许多跨国公司采取的手段是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通过转移定价等方法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利用避税地的优惠税收政策减少税负。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上述奇怪的现象了。

无独有偶,近年来,合资企业纷纷改为外商独资。在外商谋求独资的背后,除政策产生变化、外商已经熟悉国内情况等多种因素外,能够更加方便、隐蔽地利用“租税天堂”进行避税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八、产业税负不均衡,税收杠杆失灵

从产业税负结构来看,不同产业间税负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三大产业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不同产业之间税负不平衡。有关统计显示,第一产业税负有所上升;第二产业税负略有下降;第三产业税负下降明显。另外,在产业内部各行业间税负也不均衡,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税负上升明显,而加工工业和商品流通行业税负是下降的,不少商业企业出现了零申报或负申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使得外购原材料较少的基础产业的税负重于外购材料较多、扣除率高的一般加工性工业和商业。

这样,作为宏观调控杠杆之一的税收,就基本失去了应有的调控指导资金流向的作用。

九、西高东低,劫贫济富

不同地区间税负差距仍在逐步扩大。东部地区GDP总量和人均GDP的占有量均高于中西部地区,而税收负担却相对较低。除去征收管理方面的因素,东部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发展,致使无税增加值上升较快,增加了GDP总量,减少了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的增长,而西部地区则由于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准扣除固定资产的投资,加重了采掘企业的税负,所以西部地区尽管矿产资源丰富,所征的资源税却不能完全转嫁给购买和使用资源的部门,反而增加了矿业企业本身的税收负担。

落后地区企业税负居高不下的首要原因是,财政支出刚性增长,而经济增长和企业效益弹性波动,且企业少、税源少。这样,税务部门的任务压力就很大,自然将企业盯得很紧,企业想偷税、漏税就很难。

在落后地区,正规的税收可能还不是企业最主要的负担,地方政府为了应付捉襟见肘的财政往往采取“税不够,费来凑”的变通办法。据保守估计,我国预算外收入占预算内收入的70%~80%,并且经济越落后的地区预算外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越高。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财政收入大约90%来源于税收。

十、税款大量流失于征管环节

税收征管不力也是中国税务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些漏洞深深地影响了税负的公正性,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超越权限,随意改变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如以文件、政府抄告单、会议纪要、电话通知或批示等形式,以搞活地方经济、扶持企业发展生产、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困难、招商引资等名义,乱开减免税口子,以缓代免,搞各种扶持性减免或税收优惠。审计中发现某市为了让外省某上市公司兼并效益不佳的本地企业,下文免除兼并后企业一切税收;同时,该市还以政府抄告单的形式,连续三年减免某集贸市场企业所得税。

分税制下,国税与地税关系暧昧导致税收的纵向流失。目前,国税部门未完全断绝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联系,各级地方政府每年均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给国税部门,有的国税部门为获取部门利益,将属国税系统征管的单位或税种不纳入其征管范围,人为调节税种、混淆入库级次,即将共享税、中央税种变成地方税入库,造成税收的纵向流失。

税务征、管、查相脱节,力度不到位,征税成本过于昂贵,税务干部队伍过于庞大,拥有100万税务干部,本应疏而不漏,然而事实上却是税务稽查力量薄弱,税款严重流失,将属于自身稽查的责任转嫁给中介机构,将负担转嫁给企业。据业内人士估计:国外征收10元税的成本只有0.5元,而我国却要4~5元,这40%~50%的征税成本到底都用到什么地方去了?

十一、税法随意性大:人情税、关系税、“说不清”税广泛存在

尽管近年来,依法治税不断加强,税收立法工作日趋严密,然而中国税制的随意性仍然比较大。

大多数税收法规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而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么多的“暂行”,让人情税、关系税、“说不清”税在中国广泛存在。

中国税收政策模糊性较大,弹性较大,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很大,对企业生杀予夺的空间也很大。这一方面让税务机关拥有了可松可紧的“紧箍咒”,另一方面,也刺激了企业对“寻租”行为的认同甚至追逐。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企业普遍认同的明智做法。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进彼此感情,加强合作;另一方面也确实能大幅度节税,小到滞纳金,大到税收优惠等,最起码也可以减少工作中的“麻烦”。

许多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时经常与立法精神相违背。许多规范制度都是口头无纸化规定,由此增加了纳税人纳税难度,经常让纳税人感到无所适从,甚至明知税务机关做法不合理,但也是无能为力。税务机关税法政策把握不严,随意放开口径,随意更改或制订征收方法,私设各种优惠政策,随意变通政策违规批准减免税等。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有利于对这一现象进行遏制,但仍然无法彻底杜绝。例如,一位在天津市非上市企业工作的知情人士透露,非上市的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按所谓“核定利润”计算,所谓“核定利润”是指按税务机关批准的一个百分比(如10%或15%)乘以销售额,然后再将其乘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根本不考虑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以及由此而计算出来的真实利润。

十二、税收筹划风险大:来自古井贡的教训

根据财政部调查的初步结果:古井贡三年偷逃税款1.5亿元。通过违规汇总纳税,2002~2003年两年,古井贡偷逃税款9921.83万元。而根据古井贡2005年4月12日的公告,其2004年度“需要补提”所得税5433.6万元。这样算起来,2002~2004年三年间,古井贡偷逃企业所得税款超过了1.5亿元。

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对外解释,自1994年1月1日国家推行新税法,开征流转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后,白酒企业都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其目的是为了避消费税。因为按照当年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由制造商缴纳。这样一来,“白酒生产厂商只要把产品卖给经销商、批发商或零售商,就要缴税,而不管经销商卖掉还是卖不掉”,“这加重了生产制造商的负担”。由于在流通环节不缴纳消费税,白酒生产商们都纷纷成立了销售公司,以较低的价格,把产品卖给了自己的销售公司,缴纳较少的消费税,但销售公司再向市场流通时,就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由于生产商与销售公司在发生业务关系时,可以调控产品价格,生产商“不赚钱,甚至亏损”,销售公司赚钱后,就与总公司(生产商)按盈亏相抵后的利润合并纳税(所得税)。从而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古井集团的“问题”在于:合并纳税并未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王效金还表示,以往,由于所得税是地方政府独享税,让不让企业缴纳是地方政府的事,所以税务机关也懒得过问。“对于合并纳税问题,没有人说是个错误,也没有人说不能这样做。”但2002年以后,所得税变成了分享税,即国家与地方各分享60%和40%后,税务机关才开始纠正企业合并纳税的做法。这才引出“古井事件”。从中我们看出,虽然古井集团的做法确实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一面,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慎之又慎,绝对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但是,税务机关在征查的过程中随意性“过宽”,多年被默认的做法,在一朝之内可以变成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案件。我们期待税法和税务机关的态度进一步明确,给企业一个可以放心遵从的规则。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继承和环境的飞速变化,我国税务存在种种不合理的怪现状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1953年、1963年、1973年、1983~1984年、1994年……在中国,过去大约每经过10年,税制就要经历一次大调整。纵观整个中国税制改革的历史,每一次调整,都让我们距离法制化、科学化和合理化的税制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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