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外汇管理

2024-09-01

企业公司外汇管理(精选8篇)

1.企业公司外汇管理 篇一

附件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四条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

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五条 跨国公司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

第六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或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考核等次为C的除外),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 业务备案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九条 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金融机构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

(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3);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

(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净资产总额有关证明等。

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该成员企业要求或其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要求,以书面形式出具前款材料并认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 外汇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4)。备案通知书应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将前款外债、对外放款额度维护到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测,确保管理有效。

第十二条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分局变更备案。

开户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二)拟新开户银行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

(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第九、十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向外汇局进行成员企业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成员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成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

第三章 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主办企业应持备案通知书到银行开立国内和

(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手续。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入;

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的从境外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对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

5、理财产品的本息;

6、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境外借入的外债资金或者收回的对外放款本息。

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

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4、结汇;

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

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

7、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支出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第十八条 主办企业可以集中成员企业全部外债额度,也可以集中部分外债额度。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主办企业集中全部外债额度的,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集中部分外债额度的,所余外债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与所涉外汇局核实后商主办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制定,且所涉外汇局之间应按季度核对外债数据。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必须通过主办企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通道划转。

第十九条 主办企业应当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资金,并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实行分债权人分币种填报,即企业对每个境外债权人的每个币种的负债视为一笔外债。企业在办理与外债提款、还本付息相关的业务时,应准确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中准确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主办企业应在签订外债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且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外债变更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

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借入外债资金,在规定额度内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跨国公司对外放款,遵循现行外汇管理程序办理。对外放款额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50%的,可以向分局申请。分局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汇和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对外放款项下结售汇,相关购汇、付汇业务可在不同银行办理。

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银行应当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5年备查。

企业及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性质代码为2113,账户性质名称为“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通过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款信息。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成员企业可申请在财务公司办理上述结售汇业务,也可由主办企业以其名义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财务公司为成员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并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数据。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或财务公司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代码为“3600”)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代码为“3601”)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关于境内居民之间资金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借入外债)、821990(对外放款归还)、322041(利息支付);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区分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偿还外债)、821990(对外放款)、322041(利息支付)。

第二十五条 银行和企业可签订一揽子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当主办企业在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涉外收付款自动扫款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主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中收付汇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外汇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外汇收付交易为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八条 境内成员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集中收付汇或货物贸易轧差净额结算时,应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除外)。A类成员企业外汇收支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但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主办企业可以根据境内成员企业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汇的,主办企业应当到外

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并提供书面申请、原收入/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出口合同、退汇合同等。

第三十条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主办企业应对两类数据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主办企业的实际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实际收付款数据不为零时,主办企业应通过办理实际对外收付款交易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实际收付款数据为零时(轧差净额结算为零),主办企业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申报数据,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主办企业,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国别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母)。境内银行应在其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轧差净额结算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数据的报送工作。

对还原数据的申报,主办企业应按照实际对外收付款的日期(轧差净额结算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确认还原数据申报时点(T),并根据全收全支原则,以境内成员企业名义,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使其至少包括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的所需信息。境内银行应在上述还原数据申报时点(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申报单号码由发生实际收付款的银行编制、交易编码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报。境内银行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对外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集中收付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境内银行应为主办企业提供申报渠道等基础条件,并负责将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办企业应认真按照本规定及外汇局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业务开展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及时向外汇局变更备案。

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向银行申报跨境资金收付性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十三条 开户银行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及提交的材料,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对其相关外汇资金变动,做好相应登记备案;对资金流动,做好监测、审核和额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账户信息、国际收支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协助外汇局做好非现场监测。

第三十五条 分局应采取下列措施确保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政策落到实处:

(一)完善工作机制,责任到人,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指定牵头处室并1名工作联系人负责向总局报告。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每月10日前以局发文形式向总局报告业务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每季度一并报告辖内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企业名单等基本情况。一年后,以综合部门名义每月报告统计报表;每季度报告辖内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企业名单等基本情况;每半年报告业务情况(有关报表见附5-7)。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等现有外汇管理系统,建立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外汇收支、外债额度和对外放款额度、结售汇、资金划转。

(三)做好银行和企业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企业需求,逐步形成合理的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格局。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四)根据本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准入条件等操作规程,按程序向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异常情况及违规行为,分局应在事前通知下暂停或取消办理本规定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开户银行未履行、未正确履行、未全面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责任的,应取消办理本规定范围内各项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与试点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其他关联关系(如协议控制)可由分局根据具体情况集体审议后确定是否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跨国公司或取得跨国公司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离岸银行业务部开立的OSA账户(Offshore Account)等。

第三十八条 单一企业集团符合内控制度完善、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最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等条件的,可以根据业务实际,申请单独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业务,以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简化单证审核、第二十二条办理结汇手续等;或者单独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外资金。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下委托贷款,应遵守有关境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无需开立并通过实体外汇账户办理相关业务;不同成员企业和性质账户间可直接划转资金,无需先上划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再下划至成员企业。

第三十九条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政策内容。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2.企业公司外汇管理 篇二

(一)JC公司外汇风险识别

JC公司成立于1995年,属于某集团内的进出口公司,原主要出口集团内生产的产品,目前正在向综合性的对外贸易公司转型。JC公司目前所出口的产品主要是摩托车、特种专用车、汽车零件等,所处车辆行业普遍面临上下行压大的问题。在销售层面,摩托车、特种专用车出口的国家主要是非洲、南美、东南亚等国家,这些国家普遍购买能力低且价格弹性较大,客户一般都采用远期结算方式,故外汇收汇风险较大;在采购层面,国内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日益上涨,公司的采购成本及运输成本年年上升,不断地挤压着原本薄弱的利润空间,整个行业抗外汇风险能力较弱,面临着较大的外汇风险,竞争非常激烈。

如表1 所示,JC公司近三年在贸易形式上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主,进口贸易为辅;在结算方式上采用美元结算为主,欧元结算为辅;在外币业务结算的规模上,美元敞口风险较大,欧元敞口不确定。

2012 年~2014 年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约在16 000万美元(见表2),出口贸易额约在14 311万美元左右,占90%左右。如表1所见,90天远期出口贸易规模约11 617万美元,占美元出口贸易的81.18%,占总体经营规模的72.61%。据统计,JC公司近三年毛利约3.5%左右,成本费用率高达98.5%,利润空间薄弱。由此可以看出,JC公司存在较大的外汇敞口(见表3),抗风险能力较弱,汇率波动对JC公司影响较大。

(二)JC公司外汇风险评估

1.汇率走势

影响汇率的因素也有多种,主要是一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利率水平的差异、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政治局势等;除此以外,影响汇率波动的因素还包括政府的货币汇率政策、突发事件的影响、国际投机的冲击等。JC公司目前主要是借助于各大银行的短期分析预测数据来了解汇率的变动。2014 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经历了双向波动,但总体保持强势格局,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全年升值6.24%。2015年人民币兑美元即期汇率双向波动的幅度将会扩大,全年预计在6.10~6.50之间。2014 年人民币兑欧元全年升值10%,2015 年欧央行继续宽松政策,欧洲整体处于弱复苏的进程中,同时源于希腊的风险随时可能爆发,整个金融行业对欧元看法比较悲观,2015 年上半来看人民币兑欧元升值6%,下半年处于反复波动略有贬值过程中。与欧元汇率走势见图1和图2。中国正在努力推进让人民币加入SDR,为此央行进一步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放开了外汇的资本市场,未来汇率波动幅度必然加大,汇率风险必然存在。

单位:万美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2.JC公司外汇风险评估

在前面风险识别中我们得出JC公司主要存在美元敞口风险,欧元波动风险。近五年JC公司的报表反映的汇兑收益(或损失)如表3:

由表3可以看出,JC公司一直存在着汇率风险,在2013年汇兑损失超过500万元,达到了JC公司重大风险的标准。以汇兑损失为影响程度评估维度,根据分析得出JC公司目前面临的交易风险定性评估如表4所示:

第一类美元出口即期业务规模约2 694万美元,主要采用的TT及即期信用证方式,此类业务风险敞口较高,但由于账期短,外汇风险的影响程度较小。

第二类美元出口远期业务规模全年约11 617万美元,风险敞口极高;主要结算方式是90 天远期信用证,账期较长,风险影响程度严重。

第三类美元进口即期业务,因为规模较小且多采用即期结算方式,或采用代理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国内采购商,故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都较低。

第四类美元进口远期业务,因为规模较小且多采用即期结算方式,或采用代理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国内采购商,故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都较低。

第五类以欧元为主的结算业务,进出口规模均在500 万欧元左右,存在一定的风险敞口;同时此类业务出口采用60天结算方式,进口采用90 天远期结算方式,存在账期。综合来说,欧元进出口业务可以尽量通过平衡进出口规模避免结售汇来规避风险。但近两年来,欧元汇率的双向波动以及欧元业务结账算方式的复杂性使JC公司面临着较大的交易风险。

二、JC公司外汇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JC公司外汇风险管理现状

JC公司属于某中央企业下的四级子公司,集团公司全面风险操作指南对外汇风险进行了明确的规范。首先指南定义外汇风险属于财务风险,外汇风险定量分析主要是依靠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定性评价主要从风险发生可能性、风险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外汇风险影响程度,主要围绕相关运营绩效目标,从波动区间、汇兑损失两个维度进行评价。

在风险应对方面集团公司总体策略分为四项: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承担。集团公司确定的外汇风险管理目标与现有的外汇风险管理框架执行的部门如表5所示:

JC公司根据集团操作指南要求将外汇风险管理部门设在财务部,主要由财务部经理根据自身专业判断来组织一些外汇风险防范活动,以减少汇率波动对企业收入的不利影响。近几年JC公司采取了贸易融资、运用金融衍生产品、改变贸易结算方式、提高出口产品价格、跨境人民币结算、平衡进出口比重等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外汇风险。但从外汇风险管理制度来看,JC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地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对外币结算业务的标的金额和标的货币汇率波动缺乏一整套的监控、报告、分析、决策制度。

(二)JC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JC公司是在外汇风险管理方面具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业务融资与金融产品使用上的优势,也存在着一些集团企业特有的限制。与大多数中小型进出口企业一样,JC公司在外汇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外汇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无明确的外汇风险管理目标

JC公司自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实行固定利率制度,使公司经营者对外汇风险防范意识并不强,即便是2005年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以来,汇率变动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利润损失,公司也开始采取一定的金融工具来应对风险,但这些损失并没有达到公司不能接受的地步,所以外汇风险所带来的利润损失通常被认为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公司无能为力。集团公司在全面风险操作指南中提出外汇风险管理目标是确保外币结算业务实现收益最大化,减少汇率波动对企业收入的不利影响,JC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也遵循此目标,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局限性,长期以来造成公司只关注交易风险,甚至只关注外币结汇风险。

2.外汇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

在JC公司母公司层面,风险管理组织设立已经相对完善。但在JC公司日常经营中,风险管理组织的概念还没有那么普及,目前只是财务部扮演了风险管理组织的角色,然而,仅靠财务部是无法更有效率地进行风险管理的。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对外签订合同是由业务部门负责,而外汇风险是由财务部负责,这样往往会导致信息沟通交流不顺畅,业务预测利润与实际利润不相符。同时,在实际财务核算过程中,由财务部统一结售汇所产生的汇兑损失主要由公司承担,没有直接归属于各业务部门,造成了业务部门往往会忽略财务部采取的风险规避措施。另一方面,在财务部各岗位职责分配中,并无专职人员对国际汇率波动信息搜集整理,提供汇率波动分析报告,外汇风险防范好坏主要是看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这也给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3.外汇风险策略事后控制多于事前预测,无预警机制

JC公司所采取的外汇风险策略主要是提高产品价格、远期外汇交易、福费廷、信用保险项下出口押汇、跨境人民币结算,这些风险防范策略多是事后控制,无预警机制。JC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每年11 月公司会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在公司年度预算编制中,公司根据下一年度汇率走势预测及各业务部门详细的业务预算形成整套财务预算,但是目前整套预算数据并没有效地运用在汇率风险的事前预测上。同时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中并没有外汇风险管理信息模块,无法直接从信息系统中收集外汇风险相关数据,各业务部门信息在传递给风险管理部门的过程中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确保外汇风险分析的及时有效。

4.缺乏外汇风险防范的评价与激励措施

JC公司针对外汇风险管理没有设置专职部门,由财务部门兼职。而且在财务部门这项工作并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对大家来说外汇风险管理属于职责外,财务人员受到精力及专业金融知识的限制,也无法很好的控制外汇风险。另一方面,JC公司在外汇风险管理方面没有任何激励措施,阻碍了财务人员的积极性。

5.控制审批程序冗长复杂,错失管理良机

企业出于防范财务经理人员道德风险的考虑,害怕金融衍生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影响了运作衍生产品的积极性,对于难以把握的金融衍生产品宁可放弃。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向集团总部备案,JC公司属于集团内四级子公司,备案手续实行完毕以后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交易时间;另一方面,在审批过程中由于审批人员非外汇专业人士,对金融衍生产品缺乏直观认识,一般的外汇买卖也有可能被认为是金融衍生品,审批程序冗长复杂,影响外汇风险管理效率。

三、JC公司外汇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一)确定外汇风险管理的目标

外汇风险管理目标应该以公司的经营发展目标为基础,围绕外汇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来展开,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引入预警、监督和考核机制,将风险锁定在可控范围之内,用尽可能少的风险管理成本,达到有效控制外汇风险的目的。

JC公司的对外贸易经营的模式与特征决定了企业的对外经营目标是在确保市场规模的基础上实现经营绩效最大化。根据前面对JC公司业务结构的分析,近几年来公司以美元结算的业务出口规模大于进口规模;公司的出口业务规模远远大于进口业务规模,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出口业务,出口业务中有80%属于90天的远期信用证。在这样的业务结构与结算方式下,公司有很大的外汇敞口,并且公司此类业务毛利约3.5%左右,成本费用率高达98.5%,汇率波动对JC公司将经营绩效产生巨大影响。公司经营者在面对风险管理成本与公司经营目标相背离时,仍然选择了面对风险确保市场规模,足以证明公司外汇风险管理是以经营目标为基础。另一方面,公司通过谈判实现了欧元结算的业务进出口规模趋向于平衡,在增长公司规模的同时也规避了外汇风险。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制定外汇风险管理目标,首先是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经营目标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平衡外汇风险管理的收益与成本,实现经营绩效的最大化。

(二)确定外汇风险管理原则

1.合作共赢原则

JC公司在防范外汇风险时,要遵循合作共赢的原则,将公司自身的利益与整个价值链上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紧密结合。避免单方面的将汇率风险转嫁给客户、供应商、银行、信保公司等。尤其是在与客户谈判过程中,不能单一地依靠提高价格来对冲风险,要分析汇率变动对客户的影响,选择适合双方的风险防范模式,在防范风险的同时维护好与客户长期合作的关系,实现共赢。

2.及时性原则

面对频繁的汇率变动,外汇风险应对措施的及时性对外汇风险管理至关重要。从前面对JC公司外汇风险管理现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公司管理策略多是事后控制,有很大的滞后性。因此,建立外汇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对JC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3.成本效益原则

JC公司在外汇风险防范的过程中要谨遵成本效益原则,平衡好风险管理成本与风险收益之间的关系。实际业务执行过程中,在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之后,尽可能选择消除风险、转嫁风险等方式,对于管理成本较大而发生可能性小或影响程度较小的可采取风险承受方式。公司应切忌不能为了一味地追求风险收益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构建外汇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

外汇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外汇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外汇风险管理组织职责、人员配置三方面。外汇风险管理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共同的责任,企业通过设置专门的外汇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外汇风险集中管理的职责,与其它部门一起形成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在明确具体外汇风险管理责任的同时使外汇风险管理有了统筹的安排,将外汇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从而保证外汇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完整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一般包括: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各业务单元等。JC公司属于集团企业下级子公司,在上一层集团公司已经统一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故在JC公司层面主要设立管理决策层(总经理办公会)、外汇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业务职能部门(各业务部)、外汇风险评价与监督部门(集团审计部)。各部门职能明细如下: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根据企业发展及业务目标制定外汇风险管理目标及考核办法;建立外汇风险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外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监督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避免各自为政;监督外汇风险策略实施并承担决策责任。

业务部门:分析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及行业状况;对业务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与风险识别;做好业务预算、量化业务数据为外汇风险预测与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部:在分析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业务数据的基础上对公司所面临的外汇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与评估;建立外汇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别与贸易方式提出不同的应对策略;组织应对策略的实施。

集团审计部:JC公司可委托集团审计部对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委托内容有:对外汇风险对策提出建议;监督风险管理策略的有效实施;对各部门履行外汇风险管理职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为考核提供依据。

风险管理的最终实施者是人。JC公司应该培养一批具有财务管理、运营管理、金融产品管理等多面专业知识的后备人才,保证外汇风险管理的长期有效实施。

(四)规范外汇风险管理流程

外汇风险管理目标是管理流程的核心,公司各个部门需紧密围绕这个核心从风险预警、识别与评估、应对、信息沟通、监督与评价等方面开展外汇风险管理工作,最终形成一个闭环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如图3所示,公司各职能部门围绕“在确保市场规模的基础上实现经营绩效最大化”这个目标,合理分配运用公司资源,及时有效地分析企业面临的客观情况、制定外汇风险应对策略、监督评价风险管理策略的实施、适当调整外汇风险应对策略,保证外汇风险管理策略与企业的长期目标相一致,最终形成长效机制。

1. 外汇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

根据对JC公司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的分析,公司可将外汇风险预警部门设在财务部。财务部可以利用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部门提供的市场分析与基础数据,结合科学的评价指标来实现对外汇风险及时预警,通过对具体案例控制手段的分析,建立一套合理的预警机制。上文介绍过JC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每年11月公司会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在公司年度预算编制中,公司根据下一年度汇率走势预测及各业务部门详细的业务预算形成整套财务预算。财务部可利用全面预算管理这一工具,通过对预算中公司对外贸易结构、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及相关数据的分析,结合历史数据对下一年的汇率风险进行事前预测,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预警指标。

外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外汇风险预警不可缺少的工具,利用系统能更快、更有效地得出数据用于外汇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外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具有先导性,各业务部门信息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直接传递至风险管理部门,减少信息传递环节,确保信息的充分及时。JC公司正处于进行新旧ERP系统的更换阶段,利用这个时机公司可在新的ERP系统中增加外汇风险管理模块。外汇风险管理模块可建立四个端口,分别是决策层(总经理办公会)、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部、审计部)。外汇风险管理模块兼具信息的收集、传输、储存与分析功能,可从日常的业务系统中提取外汇风险分析所需要的信息,财务部利用这些信息结合业务部门的风险信息进行处理,系统将处理的结果反馈到各业务部门,指导各业务部门工作,总经理办公会综合系统中的信息负责总体的协调与决策。

2. 外汇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外汇风险识别是进行外汇风险分析的第一步,是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基础和前提,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公司可以了解各种风险可能损失级别或损失值,从而确定是否承担该风险。对于外汇风险的评估方法,分为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公司基本情况、对外贸易环境、行业情况、经营方式与贸易结构等方面的分析得出企业自身所面临的主要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并基于前三年历史数据对JC公司的交易风险及折算风险进行了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

3. 外汇风险应对

外汇风险之所以存在主要受风险敞口、汇率变动、时间三方面的影响。当前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众多,以JC公司目前的规模与人才储备还是无法精准预测汇率变动的趋势,主要是借鉴各大银行的分析材料做出判断,故在此不作详细分析。JC公司的外汇管理目标是在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一致的基础上平衡外汇风险管理的收益与成本,实现经营绩效的最大化,故在保证公司经营规模的前提下,JC公司可以采取减少外汇风险敞口、调整业务结算方式、灵活配置外汇金融产品等外汇风险应对策略。

(1)提高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据统计,JC公司近三年毛利约3.5%左右,成本费用率高达98.5%,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盈利能力低,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公司需积极开拓新的市场扩大规模、降低产品采购成本提高盈利空间,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才能增强抗风力能力。

(2)梳理业务结算方式,平衡进出口规模,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

JC公司目前正在转型过程中,即有集团内传统业务亦有创新类贸易,其国际结算方式日益复杂化,以传统的集团内业务的结算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兴业务发展的要求且存在着较大的汇率风险。故JC公司需全面梳理业务结算方式,通过调整结算方式降低汇率风险(采用较稳定的币种)或完全规避汇率风险(跨进人民币结算)。

(3)灵活配置各种金融产品,降低风险的影响程度

JC公司应该设置专门的金融工具操作岗位,建立岗位职责,规范利用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的操作与审批流程,使外汇风险应对措施能够及时有效、不断创新。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得出JC公司运用金融工具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而非取得收益,针对这一特征,JC公司可以主动与专业的银行资金业务部联系,制定几款适合JC公司业务特点的切实可行的金融工具。例如JC公司可以对一部分美元出口远期业务采取远期结汇方式锁定的结汇成本,即锁定了业务的毛利;对另外一部分美元出口远期业务,利用境外结汇、人民币期权、双货币远期期权等金融工具组合,在满足汇率避险的基础上,为公司提供一些获利的机会。

(4)打通内部审批程序,提高风险应对效率

JC公司应该根据外贸企业的特殊情况向集团总部申请“绿色通道”,提高信息传递及决策的效率;同时JC公司也要向集团提交详细的外汇风险报告,取得集团公司对其信任,进一步建立互信高效的信息沟通平台。

4.外汇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评价

监控评价工作是监控外汇风险和评价风险管理的情况,并据此更新综合信息框架,对外汇风险管理的工作做出持续的改进,包括监控外汇风险事件的发生、评价外汇风险管理的运行情况、改进外汇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等。

3.关于企业外汇交易风险管理的研究 篇三

关键词:外汇交易;风险;风险管理

世界经济一体化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发展相当快速,有很多国内企业都开展了对外业务,因此对于外汇交易所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重视。文中主要就企业如何对外汇交易风险管理进行了探讨。

一、企业外汇交易风险的形成

外汇交易风险指的是在主要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的交易中,因为这种外币与本国的货币的兑换比值会随时发生变化,进而就会为交易的获利带来各种不确定性,严重的甚至是出现亏本的情况。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已经重视外汇风险。自从2005年7月的汇改之后,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变得更加的富有弹性,使得人民币的汇率波幅越来越大,而外汇风险也开始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企业在处理外汇交易的业务时,在采用外币支付货款时,如果与签订合同时相比外汇的汇率出现了上涨的情况,对于进口商来说就需要用比签订合同时使用更多的本国货币来购买需要进行支付的外币,如果是汇率下跌,那么购买支付货款的外币所需要的本国货币就更少;而在出口商收到货币时,如果是外汇的汇率与签订合同时相比出现了下跌,那么出口商所收到的外币数量虽然没有减少,但是能够换到的本国货币却变少了,也就是外币的价值下降,相反如果是汇率上涨,那么出口商就能够用相同的外币换取更多的本国货币。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汇率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拥有涉外业务的企业的成本与收益,进而带来各种风险。

例如,有一家企业在2010年的12月31日向美国出口了一批产品,当时出口的价格为10万美元,采用的是6个月远期支付。当时的汇率是USD1=CNY6.6227,那么10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就为66.227 万元。到了2011年6月30日,美方支付货款10万美元,在当日的汇率是USD1=CNY6.4716,最终这10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为64.716 万,也就是这家企业的实收是64.716 万人民币,与签订合同时相比相差1.5111 万元人民币,而这部分差价就为风险损失。相反如果这批产品不是出口到美国,而是从美国进口,那么这家企业就能够收益1.5111 万元人民币(因为原预计需要支付66.227万元人民币来购买美元进行支付,但是实付款却是64.716 万元人民币)

需要明白的是,外汇风险并不仅仅只存在于进出口贸易中,如果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外币借贷业务,那么同样会因为汇率的变化而出现外汇交易的风险。

二、企业外汇交易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外汇交易风险管理主要指的是通过多种措施来对外汇交易过程中所遇到的外汇交易风险进行部分或者是完全消除。企业可以通过以下的几种途径来对外汇交易进行管理。

1.基于汇率走势对价格作出适当调整

在进行外汇贸易时,最理想的方法是“收硬付软”,这种方法对于规避外汇交易风险是最有效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种方式是难以实现的,并且在很多场合下往往还需要出现相反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对价格的调整来对外汇风险进行规避,也就是采用出口加价和进口压价的方式来尽可能的减少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在进行实际操作时,可以通过如下的方法来进行风险的规避:(1)采用保值的方法;(2)采取压价保值的方法。

2.在外货合同中明确保值条款

在实际的操作中,汇率的预测不可能十分的精确,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会让汇率出现难以估计的变动。因此在进行外汇交易的过程中,企业往往都是通过采用保值条款的方式来对外汇交易风险进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有以下的几种方法:

采用硬币保值法。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规定采用硬货币来进行计价,用软货币进行支付,并将合同签订时的这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进行注明。如果在支付时,这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出现了变动,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汇率来进行折算,然后根据折算结果进行支付。但是必须要在合同中注明如果汇率变动的幅度超出某个范围就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变动的幅度可以定为1.5%或者是3%等)。如果没有超过规定的幅度则可以不进行变动,根据实际汇率进行结算。

利用“一篮子”货币来进行保值。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规定采用哪种货币为支付货币,同时规定利用多种其他货币来作为保值货币。利用“一篮子”货币来进行保值的具体操作与原理和硬币保值是相同的。在合同签订时,需要根据当时的汇率来将货款折算成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各种保值货币,到了货款的支付时间,则又根据支付时的汇率来将保值货币折算为计价货币,然后才进行结算。这种方法适用于交易量大并且支付时间较长的大宗贸易的结算。

3.根据实际业务选择合理的结算货币

在对结算货币进行选择时必须要注意以下的几个事项。首先,必须要选择能够进行自由兑换的货币。这样做主要是为了能够方便外汇资金能进行自由的调拨与运用,当出现外汇风险时,可以立刻将货币兑换成为另一种风险较小的货币。其次,必须要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外币。一般情况下是采用的方法是“收硬付软”,也就是在收外汇时应该选择那些汇率较为稳定并且有着上浮迹象的“硬货币”,在支付外汇时则选择那些汇率不稳定并且表现出贬值趋势的“软货币”。对于资产和债券应该使用硬货币,而对于负债和债务则应该使用软货币,这样能够减少外汇风险。在实际的业务中,“收硬付软”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取决于和貿易伙伴之间的协商程度,因此有着一定的难度。最后,需要将软硬货币进行搭配使用。因为软硬货币往往都是此降彼升,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相关性,所以如果交易的双方难以在选择结算货币时达成共识,那么就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4.依据汇率走势选择合适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当前,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方式有跟单信用证、赊销、预付货款以及跟单托收等等。外贸企业在选择国际结算方式时需要根据汇率的走势来灵活的选择,加强对交易风险的管理。以出口商为例。

预付货款(前 T/T)。如果是对于结算货币(外币)预测到结算时会出现贬值,而到时人民币会出现升值的情况,出口商就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进行货款结算。这样就能够在人民币升值前收到外汇货款,进而能够兑换更多的人民币;如果预期人民币会出现贬值,那么就应该少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跟单信用证。如果是人民币有升值的趋势,那么对于出口商来说就应该尽可能的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让收回尽可能的提前;如果是人民币有贬值的趋势,就应该多采用远期/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这样做能够对收汇进行推迟。

赊销。这种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有很大的风险,如果是必须要采用这种方式,应该尽可能的选择本币有贬值趋势的时期,这样做出口商就有可能会因为汇率的变动而获取更多的利益,如果是人民币有升值的趋势,那么就应该尽可能的避免这种方式。

对于出口商来说,必须要考虑到汇率的变化,如果本币有着上涨趋势或者是外币出现了下跌的可能,那么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就应该选择那些可以尽早结汇的方式。这样做能够让出口商获取更多的本币,减少损失,如果是情况相反那么就需要选择那些有助于推迟收汇的结算方式。而对于进口商来说则需要采取相反的做法。

5.针对不同的对外业务选择贸易融资方式

5.1出口押汇

如果采用的是跟单托收或者是跟单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作为出口企业,就可以通过出口押汇的方式来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出口企业需要将所签订的合同或者是在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货权单据拿出来作为抵押的凭证,银行则只需要支付预扣利息后出口企业所应该获得的货款,此时银行仍然保留有相应的追索权。通过这种融资方式,可以让有外贸业务的企业在国外的买方支付货款前就从银行获取到资金,可以让企业的资金周转更加的灵活,并且能夠避免汇率变化而带来的不可知的风险。

5.2出口信贷

如果出口贸易涉及到的是成套的大型设备,那么所需要的资金往往非常巨大。面对这种情况,出口商能够向银行申请外币贷款,并向进口商提供较为优惠的分期付款条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促进进口商的购买行为。当出口商从银行借得外币资金后,可以兑换成为本币来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行补充,而所欠的外汇贷款,则利用进口商的分期付汇来进行偿还。这样做能够对风险进行消除,而所支出的利息也可以通过国内的投资收益来进行弥补。

5.3国际保理

这种方式还被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的是如果在出口货物时根据的是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但是出口商却存在一定的担忧,此时出口商可以将应收账款的发票与装运单据转让为保理商,进而获取大部分的应收货款,如果是日后出现了进口商不支付货款或者是逾期付款的现象,所有的付款责任都由保理商进行承担。在保理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是保理商。如果出口商对于收汇没有任何把握时,就可以寻找保理商办理保付代理业务。通过这样的方式,出口商能够收到大部分的货款,减少了坏账所会引起的信用风险,并且能够对汇率风险进行规避。

三、管理外汇交易风险LSI与BSI两种综合方法

在对外汇交易风险进行管理时,其也可以通过LSI与BSI这两种方法来对外汇交易风险进行管理。

LSI方法指的是1ead-spot-invest(提前收款——即期现汇交易——投资)。对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来说,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来对外汇风险进行管理。只是两者的操作方法有所区别。以出口商为例,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出口商需要进行以下操作:(1)核算应收外汇账款具体金额;(2)将一定的折扣作为优惠条件,让进口商提前支付货款;(3)将所收回的外汇尽快兑换成本币;(4)将兑换所获取的本币进行投资或者是存入到银行中。

BSI方法指的是Borrow-Spot-Inves(借款-即期现汇交易-投资)。与上一种方法相同,出口商与进口商都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对于出口商来说需要进行以下的操作:(1)核算所应该收回的外汇账款金额;(2)根据核算的金额向相关的外汇银行借入这种外汇,并且期限与金额都必须要和预期回收的外汇账款相同;(3)利用所借取的外汇来兑换成本币;(4)将换取的本币进行投资或者是继续存入到银行中;(5)账款收回时,及时偿还所借外汇。

四、充分发挥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管理外汇交易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开始成熟起来,如果企业有涉外业务,那么就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来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尽可能的规避外汇风险。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采用这种交易方式之后,交易的双方并不会在交易成交之后就立刻办理交割手续,而是需要对多种交易条件进行事先的约定,例如交易的币种、交易的金额以及汇率和交割时间等。当到达了约定的交割时间后,才开始进行实际的交割。这种方法是外汇交易中常用的一种规避外汇风险并对外汇成本进行固定的方法。

开展外汇期权交易。通过这种交易,合约的购买方在支付了一定的期权费之后,将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或者是约定的日期)根据所规定的汇率来对外汇资产选择买进或者是卖出的权利。拥有外汇期权的一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否需要行权。这种方式相当于是对未来的汇率进行锁定,进而对外汇提供保值,同时客户还能够拥有更加灵活的选择性。如果是汇率是向着有利的方向进行变动,那么很容易就从中获利。这种方法对于合同还没有最终确定的进出口企业来说,其保值作用相当明显。

4.企业公司外汇管理 篇四

发布时间:2009-10-15文号:汇发【2009】49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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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第五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当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进行。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并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第六条 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委托贷款资金汇入境内企业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该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入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资金的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委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第七条 境内企业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等各项统计报告义务及外汇资金的收付手续。

第二章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业务管理

第八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选择放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地的一家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审核境内企业资格条件无误后,与放款人、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贷款合同。

第九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借款人应在受托银行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

第十条 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借款人委托贷款收入及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支出范围为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无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

借款人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可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相关规定进行。

受托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外汇委托贷款的相关情况(参考格式见附1)。

第十二条 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

先按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原划出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该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该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本息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十三条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企业以委托贷款方式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第十五条 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由其中一家参与的内部成员作为主办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由其牵头对所有参与的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参与成员)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

主办企业原则上应选择一家受托银行,向受托银行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后,由受托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参加外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和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

(二)主办企业出具的授权受托银行办理外币资金池业务的书面文件;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主办企业、参与成员以及受托银行等就境内外币资金池而拟订的委托贷款协议文本;

(三)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主办企业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及参与成员拟开立的作为外币资金池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的收支范围;上述账户透支业务的处理原则;委托贷款及还款资金的区分方法及其资金来源;资金划转条件及划转路径; 

(四)受托银行为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而制定的内控制度和相关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实施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技术保障措施的说明;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分局收到上述完整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于核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取得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后,应将正式签署的协议、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等材料报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方可正式实施外币资金池业务。第十六条 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应严格依据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的内容及经所在地外汇分局确认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办理业务。经确认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方案所涉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受托银行可凭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文件为主办企业和参与成员办理。

受托银行应将本行办理的外币资金池运作情况,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外币资金池业务月报表(参考样式见附2)。

如参与成员发生变化的,受托银行应及时与境内企业重新签订或修改相关协

议,报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通过后,方可按照增加或减少后的参与成员范围继续实施外币资金池方案。

第十七条 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受托银行与参与成员可协商约定日间透支额度,允许参与成员从其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进行透支支付,该透支金额必须在当日由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或从主办企业收回(或拆入、划入)的委托贷款资金及时进行弥补,不得隔日。受托银行可与主办企业约定委托贷款主账户的隔日透支额度,主办企业应从参与成员收回(或拆入、划入)的委托贷款资金、或以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及时对透支金额予以弥补。

第十八条 在委托贷款框架下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主办企业外汇委托贷款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拆入的委托贷款、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支出范围是:拆出的委托贷款、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划回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划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利息,或用于其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参与成员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拆入的委托贷款、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支出范围是:拆出的委托贷款、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原路划回其资本金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划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利息,或用于其经常项目对外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以吸收参与成员外汇存款、对参与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或财务公司在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吸收参与成员外汇存款,向参与成员发放外汇贷款,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无须经外汇局核准。

财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第四章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第二十条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包括财务公司对参与成员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以及财务公司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核准具有相关金融业务及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统计报告制度、单证管理制度;独立的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包括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技术条件;两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适合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场所;

(四)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由财务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三)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实地核查相关硬件设施,并在核查相关硬件设施符合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于核准的,出具批复文件,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予核准的,做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

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管理要求,包括会计处理凭证审核及保管、自身结售汇、结售汇综合头寸、大额结售汇备案、挂牌汇价以及结售汇统计等各项规定。

参与成员从财务公司购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自身名义对外支付除货物贸易外的其他经常项目支出。

第二十五条 若境内企业申请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应由财务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其中应说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

(二)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分局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境内企业从事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应遵守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及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情况,对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此规定。第二十九条 境内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违反本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境内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有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可停止其外币资金池业务或结售汇业务。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5.企业公司外汇管理 篇五

(2004年12月7日 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

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

(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境培训、进修项下的差旅费及个人零用费按照上述标准办理。其学费或培训费凭有关合同、协议,根据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或付汇。对于培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中是否包括生活费,可凭用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可以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在返回境内后两个月内到银行补办用汇手续。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出境前办理用汇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企业和预算外单位购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购汇金额在指导性限额以内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加盖单位印章(或单位财务章、企业预留印鉴)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预算表》)等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超出指导性供汇限额标准的,须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2.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预算外单位有关人员需认真填制《预算表》,并凭《预算表》、出国人员的护照和签证及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用汇手续。

3.对于购汇或用汇时尚未办妥护照和签证的,原则上不予供汇。对于确实无法提供签证的,须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2)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并在办理时将单位出具的证明一并提交银行留存。

4.对于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和免签证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办理。

5.公务出国人员的个人零用费应与差旅费用汇手续一同办理。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返回境内后补办用汇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凡持境内银行外币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其在境外实际发生的全部公务出国费用,可在返回境内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中有关规定,向银行办理偿还透支款手续。

2.对于由企业或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个人垫付公务出国费用的,返回境内后,可以将应由单位负担的公务出国费用凭单位补填的《预算表》,从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后原币划转至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但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七、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每次办理公务出国购汇手续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也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或信用卡等携出。对于提取外币现钞的公务出国人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可以由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分别办理用汇手续,也可以委托团组成员统一办理团组的用汇手续,或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为办理。由团组成员统一办理的,应向外汇局或银行提供所有成员的护照、签证及身份证件和上述各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团组以外的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前往港澳地区无法提供护照和有效签证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须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权部门的有效签注。

九、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时,应在外汇局规定的指导性限额内,认真审核企业和预算外单位提交的《预算表》、身份证明、护照及签证等证明材料,根据企业和预算外单位的实际出境人数和实际需求供汇,并在办理售付汇业务后,在每个公务出国人员护照上加盖“已付汇”印章,并注明售汇或付汇日期。

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用汇业务后,应当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预算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五年备查。

十、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指导和检查,促进银行规范办理对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的供汇业务,对于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业务的,外汇局应及时纠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境外的广告费、展览费、参展费等非贸易项下的用汇,应按照非贸易售付汇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6.企业公司外汇管理 篇六

发布时间:2009-06-22 文号:汇综发【2009】78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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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明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职责,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

(一)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额×控制比例-[已确认贸易信贷提款登记金额-贸易信贷注销确认金额]。

(二)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三)延期收款暂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二、控制比例定义及设定权限

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由基础比例和调整比例组成。

(一)基础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变化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在系统中对所有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统一设定。

(二)调整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辖内具体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属行业特点、贸易结算惯例等因素,在系统中对该企业单独设定。外汇局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三)设定调整比例应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主要依据。

(四)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设定为30%,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设定为10%。

三、新成立企业,或因在特殊经济监管区域注册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系统中自动导入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定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及手持合同估算其未来一年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作为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人工导入系统。

对于集中收付汇等特殊情况的集团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及下属企业的收付汇情况,在系统中人工导入集团下属企业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数据。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中国电子口岸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了改进,进一步完善了“网上交单”查询等功能。企业可通过“网上交单”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查操作,银行可主动查询企业“网上交单”情况,按规定为其办理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0日起开始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支机构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特此通知。

7.企业公司外汇管理 篇七

关键词:跨国公司,外汇,内部运营,管理,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 跨国公司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 跨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也日益突出。由此, 跨国公司内部资金运营所带来的大量跨境资金流动, 对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

一、跨国公司在我国发展的基本情况

联合国经济合作组织把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Firm) 定义为:至少在两个以上国家拥有生产设施的企业。从一般意义上来说, 跨国公司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超越国家界限的生产和销售网络的经济型跨国实体。在我国外汇管理中, 跨国公司定义较为严格: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 (含中国) 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 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 (中资跨国公司) 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 (即外资跨国公司) 。

据联合国有关资料统计, 目前全球跨国公司已发展至8万多家, 其产值已占全球产出的45%, 国际贸易的60%, 世界工业研究的80%, 专有生产技术的90%, 世界技术转让的75%及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贸易的90%。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已有400多家已经在中国登陆, 跨国公司的投资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推动力。

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的主要方式

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以实现整个公司在全球的最大利益为目标, 在世界范围内有效配置公司的一揽子资源, 将公司的要素优势与各国的区位优势相结合, 使各地有限的要素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其资金运营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和优势。

(一) 集中管理方式

资源配置的全球化一直是跨国公司的主要目标, 这不仅体现在原材料采购、生产环节分布等方面的资源优化配置, 更体现在资金的集中管理方面。跨国公司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的资金集中管理, 既可牢牢控制成员公司的财权和决策权, 保障资金安全, 又可集中有限的资金提供给最合适的成员公司, 取得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在集中管理模式下, 各子公司自身财务上无自主权, 资金统一由跨国公司集团运营管理。其特点是管理层次少, 整体控制和协调方便, 日常资金调度灵活, 工作效率高。通常, 跨国公司在全球不同地区投资设立了多家子公司, 在某一时点上, 一些子公司可能存在闲置的外汇资金, 而另外一些子公司则可能存在外汇融资需求。通过实施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跨国公司可以在成员公司之间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进而降低集团总体融资成本, 提高集团资金整体运作效率。当前,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方式主要包括设立结算中心、成立内部银行、组建财务公司、构建资金池等。

(二) 净额结算管理

净额结算管理是指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并不就每一笔业务进行逐笔支付, 而是先进行内部结算, 只就个方间的现金结算余额进行支付。净额结算管理是跨国公司资金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因为它的直接好处就是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包括外汇交易成本和银行结算成本, 而且交易越频繁, 数额越大, 成本节约效益越明显。

三、跨国公司资金运营在外汇管理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

利益最大化决定了跨国公司要在全球范围内统一配置资源, 实行优化运作以节约成本, 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因此, 集中收付汇和集中管理已成为跨国公司内部资金运营的发展趋势,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 跨国公司实行的统一采购、销售、资金集中收付汇和集中运用管理的运作模式, 给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需求难以满足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跨国公司内部资金运营的首要目标, 为此, 跨国公司需要各成员公司之间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进行资金的集中管理。但根据我国《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不同境内机构之间不得在无真实贸易和投资背景的前提下相互划转外汇资金。因此, 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存在需求的用汇短缺与供给的收汇过剩的矛盾, 难以满足集团内外汇资金自由调拨的需求。

(二) 跨国公司境内与境外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需求难以满足

一些大型外资跨国公司, 其集团总部在全球范围内有统一的资金集中运营安排 (集团现金池) , 境内的关联公司也有参与集团外汇现金池的需要。另一方面, 随着境外投资项目增多, 许多中资跨国公司也有开展跨境现金池业务的需求。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 跨国公司开展跨境外汇现金池业务有一定困难, 主要原因是目前人民币未能自由兑换, 我国仍存在资本管制, 企业开展跨境外汇现金池业务需要资金在境内和境外自由流动, 现行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法支持企业开展跨境外汇现金池的需求。

(三)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收付汇的需求难以满足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国际上跨国公司多采用集中管理模式, 即货物跨国采购、集中配送、资金全球统一管理。货物在各子公司与客户间直接流动, 而资金则通过集团的财务中心统一结算, 这样必然会产生资金流与货物流相分离的问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因此, 中国境内的跨国公司必须遵循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即只能按照实际的收支情况逐笔一一对应, 不允许轧差结算。这种“谁出口, 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监管模式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收付汇的内在需求相冲突。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 顺应经济发展要求, 鼓励并支持资金集中管理

为适应和规范中外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需要, 方便企业经营和资金运用, 外汇管理部门应顺应经济发展要求, 鼓励并积极支持跨国公司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为跨国企业集团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 减少资金划拨环节, 实行内部轧差清算

从节约资金成本, 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的角度看, 现行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已很难适应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的发展要求, 应允许大型企业集团可尝试母子公司间进行内部收支轧差后净额结算方法, 实现加快资金周转、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三) 加强监管, 建立有效的非现场统计监督机制

在推行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便利化的同时, 不应放松对其监管。制度创新, 是在确保可查、可控的前提下尝试突破现有制度框架, 外汇管理部门应完善统计监测系统, 建立起有效的非现场统计监督机制, 重点监测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异常资金流动, 运用现代化的统计分析手段, 实现监测预警, 达到对跨国公司资金运营的有效监控。

参考文献

[1]陈小五, “跨国公司外汇管理如何改革”, 《国际市场》, 2005年第3期

[2]杨桂香, “财务公司在资金管理中的作用”,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

[3]卢力平, “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若干思考”, 《中国外汇管理》, 2005年第6期

[4]外汇局广东省惠州市中心支局, “TCL: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中国外汇管理》, 2005年第11期

[5]武建军, “鞍钢模式:大型企业集团国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中国外汇管理》, 2006年第5期

8.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浮出水面 篇八

我国的外汇储备去年底已达1.067万亿美元,在全球排名第一,由此带来的外汇储备有效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在今年1月举行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明确表示,要加强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由此,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组建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3月9日全国人大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说,“中国政府决定分开外汇储备的持有和管理机构”,正常的外汇储备继续由外汇管理局来管理和运营,另外组建一个由国务院领导的、而不是财政部领导的外汇投资公司。该公司将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包括像新加坡淡马锡这样的公司)从事外汇的投资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外汇经营有更多的盈利和效益。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随后表示,总理在今年工作报告中已经提到积极探索和拓宽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因此,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今年内应该会成立。这些都意味着,千呼万唤之中,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已经浮出水面。

新的外汇投资公司可能在中央汇金公司(2003年成立,利用巨额外汇储备资金注入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为了充实这些机构的资本金)的基础上组建,但是众多相对棘手的问题,如性质和定位、运作模式、投资渠道等,其确定仍需假以时日。

为什么要成立这样一家公司

简单地讲,就是为了专业化地、更加有效地管理迅速增长的庞大外汇储备。外汇储备的首要任务是防范流动性风险,保证汇率的稳定,其次是追求利润回报。目前,很多国家的外汇储备积累都超过了应付外汇流动性困难的需要,从1998年到2005年,全球外汇储备翻了一番多,其中发展中国家增加了将近两倍。因此,把外汇储备作为一种国家财富来进行管理和运作,已经在国际上成了一种趋势。

一个国家的外汇储备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经常项目项下对外贸易盈余结汇;二是资本和金融项目项下资本流入结汇(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外债以及证券投资等);三是其他流入资金结汇,如转移支付和居民汇款等;四是央行或政府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干预本国货币走强而买进的外币。由于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高,进出口绝对数量和净值都很大,加上我国目前实行的汇率制度,因此,现阶段我国外汇储备增长较快不可避免,去年的同比增长就达到了30%。

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变,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加强,投机人民币升值的资金仍然会以各种渠道和方式流入境内,境内居民和企业的结汇现象仍然不会改变。因此,我国外汇储备的规模仍然会继续增加。仅仅通过企业的渠道来化解这一积累,能力明显不足。

日本自1999年10月以来,一直保持着世界最大外汇储备国的地位,直到去年才被中国取代,但日本没有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原因有两个:一是日本的外汇储备并没有大量集中在国家手中,而是“藏汇于民”,数额庞大的民间藏汇大大分散了日本央行的风险;二是自从有显著的国际收支顺差和储备积累之后,日本国内利率明显低于美元利率,所以日本的外汇资金很多都追逐利差而外流。但中国的情况截然不同,内地居民和企业的外汇储蓄加在一起才1000多亿美元,根本谈不上“藏汇于民”;国内利率也不可能像日本那样低。因此,只有成立外汇投资公司,才能利用增长的储备有效地对外投资和使用。

向淡马锡学什么

淡马锡是全球同类公司——即国家全资拥有的政府投资公司中的最优者。淡马锡控股创立于1974年,新加坡政府财政部是其惟一的股东。历经30年的发展,该公司在全球(包括新加坡国内)的投资总额已经达到1035亿新元,控制着大约40家公司,包括拥有新加坡所有本地电视台的“新传媒公司”、几乎垄断电信市场的“新电信公司”、本地最大的银行“星展银行”,以及新加坡能源、新加坡港务集团、新加坡地铁等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可以说,它几乎掌握着新加坡的经济命脉。淡马锡领导层透露,2004年“淡马锡为新加坡GDP带来10%的贡献”。2004年10月,淡马锡年报显示,30年的平均股东投资回报率为18%。

尽管由新加坡财政部全资控股,但淡马锡本身的定位是一个总部位于新加坡的亚洲投资公司,其终极目标是“作为成功企业的积极投资者与股东,我们致力于股东长期价值的不断增长”。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淡马锡是一个严格遵循商业原则的公司,其两大任务就是投资和控股。自始至终,淡马锡作为一个商业机构,所有活动都是基于商业原则,对各企业或增加投资、或决定退出,都完全根据商业利益来做出判断,所有决定都是为了保证股东的最好回报。作为政府与企业的中间人,一方面,淡马锡可以隔断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淡马锡作为投资控股公司,又为政府赚取良好的回报。淡马锡总裁何晶女士指出,政府一开始就让国营企业独立运作,不让政治干涉专业经营与策略的制订,这是新加坡国营事业成功的最大原因。

从淡马锡本身的治理结构来看,拥有100%股份的新加坡财政部并不直接干预淡马锡的日常经营。新加坡财政部对淡马锡的影响甚小。淡马锡董事会的构成采取政府公务员与民间企业家各占一半的“淡马锡模式”。为了保证公正性和中立性,来自政府部门的董事不在淡马锡领取薪酬,其薪酬由政府支付。民间企业人士保证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运营效率。董事会保持独立性,保证不受干涉地对管理层进行监管,确保管理层的高效运作。董事会必须保证公司有一个团结有力、专业干练的管理层。董事会有责任和权力聘请或解雇总裁以及制定总裁的奖励方案。

对于下属公司,淡马锡实行“积极股东”的管理手法,即“通过影响属下公司的战略方向来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具体插手其日常商业运作”。淡马锡和其他的投资者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及时完整的财务报告。作为股东,淡马锡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监督属下企业,但不参与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商业和运营决策,把对旗下企业的工作重点放在建立企业的价值观、企业的重点业务、培养人才、制订战略发展目标,并争取持久盈利增长等宏观工作上。淡马锡并不直接任命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者,相反,鼓励所属企业到境外聘请专业董事与职业经理人是淡马锡的重要政策。旗下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也基本上是政府公务员与民间企业家各一半或者4对6的比例。

从我们对淡马锡所进行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淡马锡的成功在于其对高效商业运作规则的深刻理解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可能正是我们需要借鉴的地方。但是,未来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肯定不会照搬“淡马锡模式”,而是取其精华,有所改进和突破,该公司不仅要保证所用于投资的外汇储备获得盈利,而且还很有可能要承担协助中国金融改革的任务,例如配合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等,以及配合实现其他经济目标。

投资规模和市场影响

按照国际经验,国家一般持有相当于3~4个月进口支付能力的外汇储备即可(我国目前月进口额一般在700亿美元左右),对中国而言,这大概需要3000亿美元。但是,考虑到最近几年赌人民币升值资金不断涌入,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需要更多外汇储备,再加上国内金融改革所需资金,可以交给未来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使用的储备约为2000亿~4000亿美元。当然,这一规模应是动态的,而且要考虑市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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