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着装规定(精选10篇)
1.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着装规定 篇一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服管理和着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2006年工商制服换发工作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工商 着装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印发
打印:徐永琴 校对:范红军 校核:李宝湖
共印:220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工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98]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着装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未列入着装范围的在编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用公用服,借用时机是临时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任务、参加大型集会或在工商业务窗口工作时。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非工作时间未执行公务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因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身躯明显伤残、女同志因怀孕体形显著变化等不宜着装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以下简称着装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容形象:
(一)除在办公室、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标;
(二)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女性着装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沿成水平状;
(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软肩章、制式领带和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软肩章、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立领夏衫,应佩戴软肩章、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四)着春秋服时,应配套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领花和金属胸标;
(五)着冬服时,应配套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或半高领毛衣,佩戴硬肩章、领花和金属胸标,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时,应系制式领带;
(六)着防寒服时,防寒服内应着冬服,佩戴防寒服硬肩章和金属胸标;
(七)着大衣时,大衣内应着冬服,佩戴大衣硬肩章、领花,不佩戴胸标;
(八)着夏服时,男同志戴夏季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着春秋服、冬服、防寒服和大衣时,男同志戴春秋季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
(九)胸标佩戴于衣服左胸处。着夏服佩戴高分子树脂胸标时,胸标位于口袋上方正中位置,胸标下沿应与衣服口袋上沿相距约一公分。
第六条 着装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大檐帽和卷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拂袖、卷裤腿。春秋服和冬服内着衬衣或者毛衣时,衬衣和毛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着装时,穿黑、棕色皮鞋,不得穿其它颜色皮鞋,男同志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同志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不得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条 着装人员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袖手、背手、插兜,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条 着装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 着装人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十条 着装人员着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帽徽、领花、肩章、胸标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装人员。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标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上交。
第十二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省各直属局统一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可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2.保安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篇二
二、公司为每位保安队员配发2套冬秋装、2件短袖衬衣、2件长袖衬衣、2件夏装(裤子)、1顶大檐帽和1顶贝雷帽。新进厂保安需缴纳200押金,经三个月试用期考察合格被公司正式录用后,再配发服装。配发服装两年内离职的,在结算工资时,原价扣除所配发制服的价钱。
三、在工作时间内,保安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穿戴:
1、应当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除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应穿深色鞋子。
2、保安着装时,除在办公室、宿舍或其他不宜戴帽子的地方,应按规定戴保安专用帽,夏季戴贝雷帽,其他季节一律戴大檐帽。戴大檐帽时,帽檐与眉毛齐高,保持大檐帽饰带并拢整齐,并呈水平状态。
3、进入室内,通常在脱帽后将其挂在衣帽钩上;无衣帽钩,立姿时将冒夹在左腋下,帽顶朝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将冒置于桌前沿左侧或膝上,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四、保安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胸徽、肩章,不得佩戴与保安身份或执行任务无关的标志、配饰。
五、下列情况,保安不得穿制式服装:
1、非工作时间外出的;
2、休假、探亲的;
3、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的。
六、值勤时,保安着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次违反罚款20元,第二次违反,罚款50元,第三次违反罚款100元,留用察看一个月,留用察看期间违反者直接开除。
1、爱护、妥善保管保安制服、标志,保持整洁;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拆改制服、转借给非保安人员;
2、保持端正的站姿、坐姿和走姿,谈吐文明、精神振作。
3、不得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长袖夏装上衣必须扎入裤内。
4、不得穿拖鞋、赤脚或赤脚穿鞋。
5、不得戴有色眼镜。
6、不得边走边吸烟或吃东西,不得袖手、背手和插手,不得搭肩、挽臂、揽腰。
7、不得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或席地而坐。
七、不得留长发、染头发、留长指甲,不得留胡须、剃光头,保持仪容整洁,违者罚款50元,并责令立即纠正。。
3.行政人员着装及考勤制度 篇三
一、行政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行政人员上下班必须打卡,因机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打卡,须在《考勤簿》上考勤。
三、上、下班时间以打卡机的时间为准。迟到或早退10分钟至30分钟,罚款20元。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罚款50元。超过1小时不足半天的罚款60元。超过半天的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须向办公室主任处请假,并补办好请假手续。
行政人员着装制度
一、行政人员上班期间(包含周末值班时间,员工培训时间,员工大会时间)必须着公司统一服装。违反规定者处以50元罚款。
二、行政人员上班期间必须佩带工作证,违反规定者处以30元罚款。
三、行政人员的工作服要保持干净、整洁。有明显污迹者,给与20元罚款及批评教育。
4.会议服务人员着装礼仪要求 篇四
会议着装的依据,首先来自会议通知。规范的会议通知,对着装会有明确的要求,甚至一些节日联欢会议也会有具体着装要求,只是所要求的穿戴也许会很搞怪而已。所以,按照通知着装是起码的礼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要求,要提前向会议方进行说明。比如在谈判会、洽谈会、发布会等严肃而正式的会议,与会人员应该穿着正统、简约、高雅、规范的最正式礼仪服装。男士应穿深色三件套西装和白衬衫、打素色或条纹式领带、配深色袜子和黑色系带皮鞋。女士要穿深色西装套裙和白衬衫,配肉色长统或连裤式丝袜和黑色高跟、半高跟皮鞋。
会议服务礼仪
会前服务
(一)根据会议主办单位的要求,明确会议服务要求,并提前落实会议场所及会场主席台、发言席、话筒、签到席、横幅(会标)、背景音乐、鲜花摆放、领导休息室等,并提前检测、检查音响、话筒等设备及会议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及时做好会场卫生,整理打扫桌面、抽屉、座椅、地面、门窗等,检查服务箱用品、面巾纸、洗手液配备情况。
(三)在会场入口醒目位置安放会议指示牌,室内座位牌摆放整齐。
(四)会议服务人员应提前1小时进入会场,检查会场整体效果,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到位,并备好茶水,打开音响。播放轻音乐,同时打开安全门、照明灯及通道门,做好引导工作。如需使用空调,提前半小时开启。
会中服务
(一)会议服务人员在与会人员入场前,应站立在会议厅门口两侧,有礼貌地向宾客点头致意,并说“早上(上午、下午、晚上)好”或“欢迎光临”等文明用语。同时对已入座的客人,及时递上茶水、湿巾,茶水量一般控制在8分。上茶水时应遵循从左至右的原则,从宾客翼侧依次加水,原则上每20分钟添加茶水一次。
(二)会议服务人员时刻注意观察和随听音响设备运行状况。注意会场情况及室内温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会后服务
(一)会议结束时,服务人员应及时打开通道门,站立两侧,礼貌送客,向客人微笑点头,并说“慢走、再见”。会后及时做好会场清理工作。若发现客人遗留物品迅速与有关单位联系。
(二)会议服务结束后,服务主管人员应主动及时填写《会议服务意见单》征求会议主办单位的意见,以总结工作,改进服务,意见单计入年终考核范围。
5.执法着装规定1 篇五
第一条
为严肃队容风纪,加强文明执法建设,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上班(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肩章、胸牌,保持队容严整。
第三条
制式服装应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春、秋、冬季服装应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不得衬便装。制服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第四条
着制式服装,只准穿黑色鞋(女队员夏季可着浅色凉鞋)。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第五条
季节换装时间为每季度最末一个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局办公室统一确定并通知。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场合不准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制式服装不得随意改裁或转借、转送他人使用。执法人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执法工作时,其胸牌、肩章、臂章等专用标志须上交;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擅自离队的,执法服装及相关执法标志等一律上交。
第八条
执法人员必须注重自己的仪容。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队员头发长度不得过肩。不准染除黑色、黑棕色以外发色,不准纹身。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染指甲、围围
巾、在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佩戴耳环、胸花等无关的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袖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十条
对违反着装规定的执法人员一次罚款50元,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执法资格或建议调离岗位。
第十一条
6.保安着装管理规定 篇六
保安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一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二条 周一至周四必须穿正装上班;周五可穿休闲服上班,休闲服不得无袖无领,但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7.员工上岗着装管理规定 篇七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规范着装管理,公司特制定员工上岗着装管理规定。
一、日常着装规范
1.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2.男职员的着装要求: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3.女职员上班不得穿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
4.员工上岗时应保持仪容整洁。男员工不蓄胡须和长发。女员工可自行着淡妆,不宜浓装艳抹、留长指甲,不宜佩戴过多、过分夸张或易脱落的饰品。
二、工作制服的着装规范
1.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含外出工作)必须按规定配戴工作牌,遇重大活动或外宾来访时应根据通知穿着统一制服。
2.营业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福建省电力公司规定穿着统一制服;其他直接面对客户工作人员,外出工作时应穿着统一制服;生产人员到生产作业场所工作时应穿着劳保工作服。
三、劳保工作服着装规范
1.生产作业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穿着劳保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
2.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作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四、考核与检查
1.公司效能督察组对统一着装负有检查、监督职能。
8.公司统一着装管理规定 篇八
一、工作期间着装要求
1、下井人员入井时,必须穿井下工作服。
2、公安科、保卫科、医院、饮食队、宾馆人员上班时,必须着特殊岗位或行业工作服。
3、科室管理人员、学校及在办公楼内工作的科室工人上班时,实行周一至周五统一着装制(夏季半袖、西裤;春秋季长袖、西裤;冬季西服或棉衣),不在办公楼内工作的科室工人根据工作需要穿地面工作服或科室管理人员着装一致。
4、地面其他各单位人员上班时,必须穿地面工作服。
5、所有在岗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不得穿戴奇装异服或危及到安全生产的服饰。劳资科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要求着装或不着装者,将对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劳动纪律考核办法》和《员工奖惩暂行实施细则(试行)》处罚。
6、公司所有在岗职工(除公安科、保卫科着保卫服装外)每逢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集体活动,应按要求统一着装(时间、着装类型另行通知,一般为地面工作服)。
二、着装的管理
1、员工对所发放的工作服要珍惜爱护,勤洗、勤换。着装时,必须服装整齐,保持干净整洁。
2、工作服作为员工上班必备的防护用品,不得私自转借或赠送他(她)人。
3、本规定解释权归人事劳资科。
9.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篇九
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毛衣;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
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凉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凉帽。
二、常服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三、作训服
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或者制式圆领毛衣。
四、多功能服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绒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绒帽。
五、外穿式制式衬衣
10.工服着装规定 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员工着装行为,增进企业文化底蕴,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XXX公司全员实行统一着装,是依照公司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是完善企业文化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是创立“XXX”优质品牌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员工福利待遇之一。
第三条 服装上印制的“XXX”徽标和文字是“XXX”商标标识的推广;是证明XXX员工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四条 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着装:
(一)在公司内本职岗位履行日常工作职责;
(二)到客户方协调工作;
(三)与其他单位技术人员现场交流沟通,技术交底,研究解决现场技术问题;
(四)接待技术咨询,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
(五)洽谈销售与采购业务,签订销售与采购合同;
(六)到客户方接洽工作、办理结算、核对数据、回收货款;
(七)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八)其他要求着装的社会活动和应当着装的经营活动。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着装:
(一)休息、休假期间;
(二)非因公外出;
(三)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着装:
(一)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在茶馆喝茶、打牌、打娱乐性麻将;
(三)进入经营性高档娱乐场所;
第七条 工作服装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不得与非配发的服装混穿。
(一)夏服
配发西服工作装的着夏服时,白色衬衣配夏裤(裙),不得扎系粉红、浅绿或大花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不得穿任何类型的拖鞋或赤脚不穿鞋;
配发工装的,领口纽扣不系,系其余全部纽扣,不得穿拖鞋或赤脚不穿鞋。
(二)春秋服
着春秋服时,上衣拉链拉到与胸兜上沿齐,不得与非配发的服装混穿,不得穿任何类型的拖鞋或赤脚;
配发西服的人员,上身内穿白色衬衣,不得扎系粉红、浅绿或大花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
(三)配发西服的人员应当个人配合公司着装,男同志着春秋装时穿皮鞋,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
(四)着冬装适用于春秋服规定。
第八条 着装应当做到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敞胸露怀、不得赤裸身体、不得脱袖披衣、不得挽卷袖子、不得上卷裤腿(特种工种作业过程中除外,但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二)不得在身体裸露部位纹身。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披散长发不得杂乱遮面、不得化浓妆、不得染多种颜色彩发;
(三)着西服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 第九条 技术部门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另行着装的,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怀孕达到三个月和一年内哺乳期的女性员工,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可以不着装。
第十一条 工作服的发放与收回由综合部负责。第十二条 配发工作服装的范围是:
1、全体正式员工,不收取任何费用。辞职或被辞退离开公司时应交回配发的工作服装;
2、新招聘的员工在试用期间不配发工作服。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着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与经济处罚,违反本规定人员所在部门领导负管理不善责任,由人力资源部纳入工作考评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一)初次违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二)二次违反取消全年节假日福利慰问金;
(三)三次违反纳入年终奖金考核,视情节决定取消奖金额度。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鑫统领建材集团所属公司全体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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