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25-01-02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11篇)

1.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一

附件1:

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

信用评价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形成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规范工程建设行业市场秩序,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是行业自律行为,为工程建设市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各方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设立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全国工程建设行业特点,制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指导方针;

(二)制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指导性文件;

(三)制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展规划;1

(四)审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五)审定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报告;

(六)负责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及培训考试认证工作;

(七)负责工程建设行业部分信用信息的征集,并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市场公布;

(八)决定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信用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信用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社会信用评估师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三)颁发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证牌、证书;

(四)“信用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中的委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或地区工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中的委员单位应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信用委”关于工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计划;

(二)组织所在行业或地区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三)“信用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

第七条参加中国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须向所在全国性、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各行业协会受理后向中施企协出具推荐函。

第八条信用委办公室组织“信用评价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参评企业进行实地访谈。具体访谈时间由“信用委”办公室与各行业协会协调和安排。

第九条“信用评价小组”由信用委办公室领队和持有信用委颁发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信用评估师组成。专业信用评估师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四个专业人员组成。

信用评价小组成员职责:信用委办公室领队负责实地访谈组织、协调和指导。专业信用评估师负责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对参评企业进行访谈及评价,并撰写相关专业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实地访谈时间根据参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实地访谈内容应对企业领导层、企业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安全质量等部门进行单独或集体访谈,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对参

评企业的在建项目进行实地访谈。

第十一条“信用委”办公室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报告、各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和参评企业的原始资料,向信用委提交评价报告,并提出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建议。

第十二条 召开信用工作委员会会议,对信用委办公室提交的评价报告及信用等级建议进行审定。会议须由“信用委”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出席成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由“信用委”办公室以文件、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布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并给参评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信用等级证书、证牌。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一)获评企业因发生重大问题,经“信用委”确认后可随时调整其信用等级或取消其信用等级。

(二)获评企业在评价周期内经营管理等状况有较大提高的,可向各行业协会提出申请,“信用委”将视情况组织评价小组进行实地复查,相应提高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评估师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估师是指经“信用委”统一组织考试并取得《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工程建设企业的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估师实行行业考评的准入制度,以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中介组织服务为原则。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社会信用评估师职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信用评估师考试),实行全国行业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信用委”办公室负责建立试题库、编写考核大纲,确定考核方式和题目,统筹规划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信用委”对考试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社会信用评估师考试合格者,由“信用委”颁发统一监制的《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估师资格证书或在本单位及评估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者,“信用委”可视情节取消其评估师资格,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社会信用评估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公正,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各级信用管理机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接受参评企业财物,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对提交“信用委”的参评企业评估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对在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由信用委做出处理意见。对屡教不改者可取消其评价工作参与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要坚持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负担。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对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工作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信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二

一、信用的基本界定

(一) 信用的基本概念

在分析问题之前, 首先对关键词“信用”加以界定。信用除指狭义的银行或金融信用, 信用还有“诚信”、“信誉”、“信任”等涵义。本文主要涉及企业信用。

信用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种行为。守信是指信守合同、努力工作、不偷懒等行为。失信则表现为违约、欺骗、造假售假、缺斤短两、偷懒等行为。企业信用产生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

(二) 信用的经济学性质

1.信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 是企业组织中企业文化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软科学。企业信用是企业向外界的一种信号传递, 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手段之一;对单个企业在整个产业中的地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企业组织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产业组织保持良好竞争状态的最好因素。

2.信用具有经济外部性

企业生产经营究竟是守信还是失信, 不仅对企业自身还会对整个产业组织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如果企业选择守信行为, 那么会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正面效应, 有利于社会守信环境的建立;反之, 如果企业采取失信行为, 会对整个市场起到负面影响, 引起社会失信行为凸显。

3.信用可以降低企业交易费用 (成本)

从博弈论角度说, 如果整个社会市场主体之间都采取守信的策略, 那么这将是他们共同的占优策略。因为, 这样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就很容易进行, 可以省去交易时间成本、交易的谈判成本、交易的违约成本以及交易的监督成本等。

二、失信与信息不对称

(一) 失信的信息不对称原因

非凸经济环境①的现实使得古典经济学理论受到挑战, 从而产生新的经济学——信息经济学, 它研究的是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博弈问题。

信用问题就产生于现实非完全信息经济环境当中。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 信息不对称分为两类, 据此失信分为两类。第一类:隐藏信息, 即有些信息一方当事人知道而另一方当事人不知道。拥有信息的一方有可能隐藏自己的信息, 将此现象称为“逆向选择”。第二类:隐藏行动, 即签约时信息对称而签约后一方可以利用对方不了解的签约后信息, 采取“偷懒”或“不尽力”行为, 给对方带来损失。这类失信称为“道德风险”。

(二) 防止失信的机制设计

首先, 针对“逆向选择”问题, 关键是建立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 使交易各方的信息对称起来。其次, 对于“道德风险”问题, 重点在于建立“行动激励机制”, 一方面使守信者得到奖励, 同时使失信者得到惩罚。从机制设计理论角度看, 委托人为使代理人实现自己的既定目标, 必须给予代理人一定的“信息租金”②。

比如企业可以通过诚实守信行为, 使其产品品牌价值升值, 从而使自己产品与其他企业产品产生“产品差异”③化, 进而这个企业就可以以高于其他同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价格。这种现象就可以视为市场给予守信企业的激励补偿。

现实经济中不仅要对守信行为加以正面激励, 还要对失信行为施以惩罚, 否则会产生信用“逆向选择”。其条件是在设计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时一定要使失信行为的“失信成本”大于失信行为的“失信收益”, 否则信用“逆向选择”难以避免。

三、信用问题与企业组织和产业组织的关系

(一) 信用问题与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形式是企业为获得竞争优势而采取的一系列方式的有机结合, 它不仅仅局限于有形的机构或是生产、经营和销售的方式, 它还包括企业无形的对企业具有非常意义的价值构造。企业文化是企业组织形式构造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而信用则是企业外部文化组织形式的重要内容。

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为获得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得利润并且努力使利润最大化的。亚当·斯密 (1759) 在《道德情操论》中认为道德或信用与经济人假设是不相矛盾的。所以说作为企业文化的企业信用是与企业的目标不仅不相矛盾, 反而是企业达到其目标的重要手段或途径。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同的信用行为其结果往往是不一样的。如果采取失信行为, 企业有可能在短期内获得一定的好处, 但长期来看, 这是不符合企业发展目标的, 严重者很可能是企业永远的退出市场, 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三鹿奶粉事件”。当然如果采取守信行为, 企业往往会因此而得到长远发展, 在我们身边不乏有着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老字号、老品牌, 当然他们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终究企业文化中的诚信是其共同的成功秘诀。

所以说, 企业信用是企业组织中重要的内容, 它关系到企业组织的生存、发展;反过来说, 企业组织必须以企业文化建设为基础, 特别是企业信用问题更是企业外部影响力的反应器, 不讲信用的企业不是一个好企业, 没有信用的企业不会得到长远的发展, 更不会在整个产业的市场竞争中有立足之地。

(二) 企业组织与产业组织

产业组织是反映整个产业竞争状态的, 它的基本分析结构是:S-C-P。S代表市场结构, 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进入壁垒等;C代表市场行为, 主要是指各企业采取的措施、行动;P代表市场绩效。产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影响着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 反过来各企业组织的变化对整个产业组织也具有影响力。好的企业组织形式能够使企业在整个市场中长久生存, 使整个产业处于勃勃生机, 反过来, 好的产业组织会影响企业组织的变化, 以使企业能够在大的经济环境中自觉遵守行业规则, 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从而进一步优化产业组织竞争状态。

(三) 信用问题与产业组织

从企业组织与产业组织的关系可以看出, 信用问题同样会对整个产业形成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绩效水平。企业守信可以使市场上的同类产品呈现出差异化趋势, 从而能够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果诚实守信成为整个社会市场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内容, 成为市场上各企业所采取的最优策略, 那么这样会使市场竞争状态更加优化, 对经济发展有利, 反之, 失信行为将会导致市场竞争混乱, 干扰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不利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

四、企业信用自律与政府信用规制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本上依赖于信用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计划经济主要靠行政命令, 市场经济首先要靠信用,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 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它对市场竞争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 也关系着整个产业的发展。“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不仅使三鹿整个企业倒闭, 还对整个奶制品市场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几年前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的发生也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生存发展就必须在生产经营中采取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策略, 这需要企业自律来维护市场信用机制的发挥, 这也是企业获得利润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竞争力的结果。

然而, 一般情况下, 能够产生“正面”影响的守信行为往往得不到足够的奖励;而能够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又得不到必要的惩罚, 这样就会产生信用市场运行中的“市场失败”。“信用市场失败”就是守信行为趋于减少, 而失信行为趋于增多。社会的“逆向选择”可能是中国目前失信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因此, 往往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恰当的规制措施进行干预——信用规制。

政府在信用规制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市场规则、社会规则。政府规制同样包括政府作为和政府不作为两种, 而且政府规制也是有限度的, 超过一定的限度反而会产生对企业行为的歪曲的影响, 企业行为的扭曲往往会造成对社会不好的负面影响。

总之, 要使“守信”成为流行, 一方面企业自身必须看清“失信”的害处、“守信”的益处, 要想成为真正的大企业首先要做到——企业信用自律;另一方面, 单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 无法回避市场失败所产生的逆向选择, 因此, 政府部门应加强相应机制的设计——信用规制。但政府部门在规制时应以经济实际情况和经济运行的规律为制定规制标准的前提, 否则规制有可能变成促成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因素, 达不到政府规制真正的目的。

企业信用问题关乎企业组织和产业组织的正常运转, 诚实守信是一个优秀企业的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题中之意。守信行为将会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因此它不仅是企业自身的事, 更是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的行为准则, 因此, 社会经济主体必须做到——信用自律,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 (政府等权力部门) 要设计出相应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机制——信用规制, 二者只有有机结合才能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守信的市场经济国家。

摘要:信用问题是关系企业组织进而关系到整个产业组织绩效的重要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现实经济中广泛存在的失信现象, 从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学的角度, 运用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的分析方法, 分析了信用的性质, 失信的种类与产生原因, 提出了要从市场机制与政府规制以及企业自律角度防止失信问题, 促进企业和产业的有效运行, 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绩效水平。

关键词:信用,信用规制,企业自律,产业组织和企业组织

参考文献

[1]谢军.中国产业组织分析[J].湖南社会科学, 200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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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殷红.几类特性物品的拍卖机制设计理论及方法研究[D].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5.

[5]杨咸月.信息不对称与机制设计理论——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贡献[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08, (2) .

3.浅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研究 篇三

[关键词]企业信用 信用信息 管理机制

企业信用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转化为企业信用信息,产生信用资本,为企业带来相应的信用收益。企业信用信息是一种资源,它可以使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提高竞争力,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动力。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开放程度还不够大、利用率比较低;企业信用的大部分信息仍然分散在各政府部门,信息联网内容单一,信用信息资源不能被有效整合,无法通过信用信息来约束企业的信用行为;失信惩戒的市场约束作用尚不明显:企业失信的社会制约机制还未形成;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究其原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和发挥作用是其症结所在。因此,研究如何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对于开发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的内涵

V.Slamecka等学者指出,人们对信息的认识是不断深入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信息的内涵有了重要的拓展,在原来“消息”、“知识”等内涵的基础上,又有了两个新的内涵:信息是一种资源;信息是一种商品。信息作为经济资源和商品的新观念,以及信息经济引人注目的发展,促使人们进一步关注信息管理,对信息管理提出新的需求,并将其推向一个新的时期。

信息管理的实质就是人们综合采用技术的、经济的、政策的、法律的方法和手段对信息流进行控制,以提高信息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效用价值为目的的一种活动(马费成,2002)。

企业信用信息是随着信用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指与信用有关的信息,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政府部门、合作伙伴、竞争对手、消费者等相关的活动中与信用有关的行为记录,它是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失信来源于信息的不对称。要建立防止企业失信的机制,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我们认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就是以经济、技术、法律等措施为保障,向市场主体提供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相关信息的动态过程,是对于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发布的动态过程进行全方位管理的工作体系。通过这种机制能够优化市场信用信息资源,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行为。

总体来说,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机制。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是指通过合法、公开的渠道或根据与有关部门的合约,将分散在社会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分为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能力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是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能够得以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基础,也是信用信息产品开发的起点。没有准确、及时和可靠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企业信用信息产品的开发质量也得不到必要的保证。

2.企业信用信息的评价机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评价机制,实际上是增加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可识别性,即用一定的符号来表示企业信用的好坏程度、高低水平等状况。作为企业信用可信程度的依据,企业信用信息评估是由公正、独立的评价机构,采用规范的评价程序和科学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信用信息做出的综合评价。包括评价原则、评价模型、评价指标、评价等级、评价方法等。

3.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机制。它是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目的实现的途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机制的建立就是要根据不同性质的信用信息,选择合适的发布机制,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利用。从理论上分析,企业信用信息发布主要依靠四种机制:一是信用信息的自愿发布机制,即企业自愿将信用信息予以对外披露;二是信用信息强制发布机制,即由法律或规章授权某国家行政机关公布企业有关信用信息。强制发布机制一般适用于企业的黑色信用信息及部分出于自身考虑不愿主动公布的信用信息;三是市场化发布机制,即由需要特定信用信息的企业向有关信息提供方购买信用信息;四是互利共享机制,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同时也提供关于自身和其他企业的信用信息,即信息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提供者,相互之间实现信用信息的互利共享。

4.企业信用信息的法规保障机制。完备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是建立在有政策、法律保障环境的基础之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法规是调整各类主体在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播和利用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5.企业信用信息的技术支持机制。企业信用信息技术就是在生产企业信用信息产品和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转换、通信和安全等方面相关技术、处理方法以及所有相关软件的总和。特别是以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则是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的支撑条件。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1.信息不对称指交易双方的一方拥有相关信息而另一方却没有这些信息,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相关信息,从而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不利影响。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事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逆向选择”,事后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信用评价方的信息成本和市场交易费用也就越高。所以,信息不对称导致授受双方的不均衡博弈,使得信用风险的产生成为必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可以加速企业信用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使信用信息尽量公平地为经济交易的各方所共有,使交易各方最大限度地了解各自真实的信用状况,避免发生信用合约签订之前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信用合约签订之后信息优势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减少交易成本。

2.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与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类别的信息具有不同的时效特性,企业信用信息的时滞性主要是指信用信息采集的滞后性、评级的滞后性和更新的滞后性。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能够及时收集各交易方的信用信息,当信用状况改变时,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递给信息需求方,避免信息滞后给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

3.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健全的市场化企业信用信息供给机制,这导致信用信息产品(如各类信用报告、信用评分)数量较少且供应不足,从而使市场参与者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在时间上和数量上都难以得到满足,这就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

4.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是优化信用资源配置的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使信用信息资源不断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集中。在企业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的情况下,授信机构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地了解信用申请企业的信用状况,减少因缺乏信用信息而出现的授信决策失误。同时,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有更多机会选择优质的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为企业间选择满意的合作伙伴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企业良好的信用信息将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反之,不良企业的付款信息将增加供应商要求现金结算的比例,从而加大企业的资金需求,增大企业的经营成本。

5.为了防止企业不法牟利,必须建立“守信者奖、失信者惩”的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和查询机制是保障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运作的前提。健全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本身对失信企业具有惩戒效应,并能够消除或抑制交易中的不良动机。

三、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的对策

1.基于人文方面的对策。目前,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市场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我国征信行业发展无法可依、无法保障以及企业信用信息供给严重短缺的要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快企业信用信息方面的政策与法规建设,主要包括:(1)建立界定企业信用数据开放范围的法规,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源及监管机构的责任,保证企业信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更新。(2)出台关于界定企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规。(3)制定公平信用报告的法规。通过这些法规的制定来强制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企业信用信息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信用信息中介机构开放,并为商业化的信用信息中介机构在市场上开展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级、保存和服务提供基本法规依据。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应建立在我国的信用文化基础之上,这就需要我们树立起正确的信用价值观念,培育全民的“信用至上”意识,珍视信誉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别要重视企业的信用文化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从业队伍的建设,规范从业人员,建立从业资格考试及培训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2.基于经济方面的对策。市场机制能够通过价格信号自动地以较低的成本合理地配置资源,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对企业信用信息生产的自组织过程来实现。它表现为三个方面,(1)市场机制允许多个征信企业为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竞争性的生产,刺激信用信息生产效率的提高。(2)信用信息生产存在风险的原因在于其投资是不可逆的,但成功的信用信息生产却具有巨大的收益,为征信企业的信用信息生产提供动力。(3)市场能够通过价格信号引导信用信息生产。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征信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使企业征信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另外,积极培育企业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强大功能,更多地使用市场化的手段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资信评级。

3.基于信息技术方面的对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各种功能,能够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传递和共享效率,是对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制的重要技术支持。(1)尽快组织和开展企业征信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2)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这是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关键,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应该分三个层次建设企业信用数据库:一是政府部门除了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工商年检数据库和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等等,还应当根据企业征信需求建立一些专门的企业征信数据库,为企业提供服务。例如日本通产省专门斥巨资建立了“海外企业数据库”,记录与日本企业交易过的海外客户信用信息资料,专门供日本商社对外贸易合作时查询使用:二是规范行业内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在同一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比较集中,因此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征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三是加强征信企业的自身征信数据库建立与完善。(3)加快基于网络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联网整合、传递和查询。(4)采用知识挖掘、数据挖掘等新技术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内容进行深度分析挖掘,增加信用信息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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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永平.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共享问题的思考[J].现代企业,2006(8).

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四

论文题目:社会信用体系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研究

一、选题背景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自古以来就将“诚”、”信” 作为规范社会行为、治理国家的重要准则。两千多年前, 孔子有言”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 孟子有言” 诚者, 天之道也;思诚者, 人之道也”。明代薛瑄在<<读书录>>中有言”处己、事上、临下, 皆当如诚为主 “。然而, 在现代中国社会, 社会信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进入21世纪, 面对转型期出现的愈益严重的社会信用问题, 我国正式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重大工程。但是,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问题极大抵消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效果.信用问题已经阻碍了中国经济发展。2002 年10 月,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组织专家对全国上万家企业进行了信用调研,结果让人触目惊心: 中国企业因信用问题导致损失5855 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二个百分点。具体来讲,中国每年因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 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 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 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系统在社会信用的持续

恶化中, 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已是千夫所指。尤其自我国设立沪、深证券交易所以来, 问题暴露更为严重, 一些上市公司如琼民源、郑百文、渝汰白、红光实业、银广夏、大庆联谊、猴王、中科等编造虚假财务报表问题及一些中介机构如深圳中天勤、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协同造假行为的曝光, 都对投资者的信心形成巨大打击, 其给投资者带来的巨大损害有目共睹。面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不可谓不重视, 也推出了很多治理整顿措施, 包括建立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制度、修改《会计法》以加大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法律责任、试行会计委派制等, 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似乎未见多大好转。2001年, 审计署组织力量对1290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发现会计报表严重不真实的企业占68%, 有的虚赢实亏, 有的虚亏实赢, 有的把大量资金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各类违纪违规问题金额高达1000多亿元。如此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从根本上审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社会根源。

二、文献综述

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问题以及会计失真的现象,我国的学者分别给出了他们的不同见解。贾有娇(2010)认为目前,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政府信用缺失、政府职能缺失、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制度缺失、失信惩罚不完善和信用服务不成熟等问题。朱红霞,姜卫(2011)则认为我国社会信用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是银企信用关系恶化,银行信用循环梗阻,风险加剧。第二是信用供需脱节,阻碍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指新兴的经济主体(如民营企业)

和新生的金融需求(如消费信用),由于没有合适的信用方式和有力的信用制度支撑,使银行过剩的金融资源与新兴的有效需求无法有效支接,形成信用脱节和金融低效。第三是优良企业出现金融转移,信用需求开始减弱。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失真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石晶晶(2010)认为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制度性缺陷,这是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最根本原因。

那么如何改善我国信用体系出现的问题以及会计失真的现状,已有文献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方法。李依霖,王树恩(2007)认为1尽快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2.大力开展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教育。3建立社会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4.规范现有信用机构运作5加速培育市场环境,逐步向“企业经营”模式过渡.田莹,黄本明,段霞(2003)认为 1.应完善现有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适应国际发展方向,与企业改革步伐相适应的会计信息体系。2.加大有关会计法规的培训与执法力度。3.加强社会会计监督机制。4.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

由上述文献可见,针对我国的信用体系与会计失真问题,我国的经济学者们给出了他们独特的见解。总结起来就是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外国先进的信用理念,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从而更好的指引我国的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加健康的发展。

三、论文框架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概念

二、导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成因分析

(一)部分政府信用缺失是诱因;

(二)法律监管不力是障碍;

(三)诚信理念淡薄是缺陷;

三、影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制约因素

(一)制度伦理问题;

(二)公司治理问题;

(三)政府管制问题;

(四)媒体监督问题;

四、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对策

(一)选择灵活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⒈中央银行模式;

⒉行业协会经营模式;

⒊企业经营模式;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具体举措;

⒈尽快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

⒉大力开展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教育;

3.建立社套生信惩戒的长效机制;

4.规范现有信用机构运作;

五、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⒈会计人员的原因;

⒉企业领导的原因;

(二)客观原因;

1.经济体制不完善,企业经营行为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2.企业会计准则原因;

3.我国现行税收法规方面的原因;

4.现行财会人员管理体制不完善;

六、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加大会计的法律责任与执法力度;

(二)完善会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领导、会计及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

(三)加大经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完善经济体制,强化监督机制。

四、参考文献

[ 1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C ].北 京:人民出版社, 2007.[ 2 ]马占芳,符晓波.现代信用简论[M ].北京: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 2004.[ 3 ]本书编写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M ].北京:中国方正 出版社, 2004.[ 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C ].北 京:人民出版社, 2002.[ 5 ]王 良.社会诚信论[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

社, 2003.[ 6] 司芙玲.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J].中州大 学学报, 2010,(2): 21.[ 7] 林其屏.加强信用建设: 世界金融危机最大的启示[ J].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11): 17.[ 8] 徐诺金.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需要明确的六个问题

[ J].征信, 2010,(4): 1-4.[9]许永斌,裘益政.金融危机下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会计准则研究.会计研究,2009.[10]桂高山.规范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与会计报

表审计的措施.财会研究,2009.18.[11]郭云.会计虚假信息的危害及治理对策.财

会研究,2009.22.[12]玛格里特·米勒,征信体系和国际经济[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13]吴晶妹,现代信用学[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14]黄铁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D ],上海社会科学院,2006

[15]谢晖浅谈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2002(10)

5.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我局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维护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查询,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承办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社团组织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征 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在资质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履行基本法律义务的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

(三)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提供;

(四)承办单位自行征集;

(五)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终审判决、裁定;

(六)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保密、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承办单位自行征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信息产生主体的确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应当提供有关原始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的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上传至信用信息平台。

前款相关信用信息涉及非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的,应当同时转送至该单位注册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上报至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单位自行填报本单位基本信息,其真实性由填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征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建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承办单位不得泄露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和未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发布查询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前款之外的其他信用信息,由承办单位在征集获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依法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基本信息的发布期至单位终止,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期均为2年,不良信用信息的查询期为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终止的,信用信息停止发布、查询。

第十七条 查询者应当向承办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明确查询目的的书面申请;

(二)查询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查询者所查询的信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获取。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可以从承办单位依法获得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其他查询者获取信用报告需经被查询的测绘资质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与查询者签订保密承诺协议。查询者不得泄露所查询的信用信息或者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对取得测绘资质未满6个月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无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测绘资质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给予测绘资质管理的适度优惠政策;

(二)给予测绘项目招投标等市场活动的优先政策;

(三)授予信用相关的荣誉称号;

(四)鼓励诚信经营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措施:

(一)对失信行为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二)依法向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告知该单位信用情况;

(三)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削减测绘业务范围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或者查询者认为信用信息有误,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使用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自行收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以及被征信单位;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由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予以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确需更正的,书面通知承办单位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处理申请人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处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

(二)信用信息查询程序;

(三)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事项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承办单位对信用信息征集、整理、查询的操作规则;

(二)保证信用信息平台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依法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营业终止事项时,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信用信息数据:

(一)移交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二)无偿转交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承办单位。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委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的;

(二)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的;

(三)未及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

(四)提供失实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六)擅自披露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报告或者未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七)泄露信用信息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篡改、伪造、泄露信用信息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中各类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以依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6.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7.论如何建设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篇七

关键词:信用缺失现状及危害,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

一、我国信用缺失现状及危害

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现象严重, 一些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 消费领域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信用缺失对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第一, 信用缺失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 降低了效率, 造成资源极大浪费。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受到了很大限制, 甚至一些企业为防范风险, 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 也不愿采用信用结算方式。

第二, 信用缺失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 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信用缺失导致的信用风险在金融体系中不断积累, 特别是向国有银行集中, 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

第三, 信用缺失阻碍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近20年来,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稳健地推行, 但一些企业借改制、破产之名大肆逃废银行债务, 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 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改革、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造假更是触目惊心, 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影响了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第四, 信用缺失导致中国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下降。由于信用缺失现象的普遍存在, 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将加大, 参与国际市场的难度将增加, 将不得不在价格等多方面做出较大牺牲。信用缺失还会引起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担心, 加大我们吸引外资的成本。

二、我国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一) 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与助推器, 是支撑现代市场经济高效运转的基础和必要的安全装置。社会信用秩序混乱则会阻碍和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 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经济总量的扩大, 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各行各业将广泛运用信用手段促进经济增长。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才能更好地拉动内需,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三) 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新经济顺利发展的要求。

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新经济必须以社会成员之间高度的信用依赖和信用确信为基础, 网上各项业务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支持和保障。在社会大规模的信用规范未建立的背景下, 无法谈什么电子商务, 网络再安全也难以得到真正发展。

三、建设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一) 建立系统、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对部分信用问题作了规范, 但这些法规的目的、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问题并非专门针对信用, 对社会上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因此, 我们必须借鉴国际经验, 加快信用立法步伐, 制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

(二) 明确政府监管部门, 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 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各部门如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大多从本部门的工作职能需要出发, 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管理相应的信用活动, 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全国信用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因此, 当务之急是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其信用管理的目标与内容, 并明确一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承担综合管理和监管职责。

(三) 发展信用中介机构。

近十余年来, 我国的信用管理行业逐步发展。我国现有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客观上, 我国的征信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 其作用与功效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 奉行“超脱、公正、独立”的原则, 高起点、高标准地扶持培育专业的资信评估机构。

规范的信用管理服务是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可或缺。在西方国家, 系统的、深层次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信用管理服务, 是信用经营机构的后勤保障。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发展很不平衡, 信用保险等行业刚刚起步, 国家应该鼓励发展这些机构与有关业务, 进一步发展和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四) 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 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 信用活动也主要是信贷。而在美国的企业, 特别是一些比较大的企业, 内部往往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 控制企业的信用风险情况。所以我国企业可以考虑从两方面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企业的自我信用控制能力, 建立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应付账款管理制度, 防止自身发生失信行为;二是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 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建立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管理规章, 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五) 加强信用宣传, 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和科研活动。

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固然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持, 但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的信任和诚信的道德理念来维系。我们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 让“诚实守信”深入人心, 增强全民信用观念。

当前, 应该加强信用管理教育, 在中小学直至大学开设信用管理课程, 培养人们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培养专业化的信用管理人才。同时还要加强信用管理科研活动, 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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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郁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 2002-07-04.

[3]、陈文玲.美国信用体系的总体构架[N]中国经济时报, 2002-09-09.

8.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八

(2011年12月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改善政府服务,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监管、运用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社会责任评价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评价机构独立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运用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运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和其他行业组织协助推进企业信用和社会责任建设。

第二章 信息记录与共享

第六条 工商、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卫生、环境保护、贸易、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旅游、口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记录,并按照《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等国家垂直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约定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有关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管理合作。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范围包括:

(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本市企业信用信息。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应当与其企业信用信息合并记录。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宁波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体系》,作为全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列入《宁波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体系》的企业信用信息,必须实行共享。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共享的内容及共享条件,按照《宁波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体系》规定的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适时。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合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与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一致,不得篡改、虚构或者有选择性地整合信息。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十一条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以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免费查询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

第三章 企业信用监管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本系统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确定分类等级标识。企业信用等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分为A、B、C、D四类进行分类等级标识:A类表示信用风险很小;B类表示信用风险较小;C类表示信用风险较大;D类表示信用风险很大。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实际需要,细化规定A、B、C、D四类企业信用状况的具体内容,并逐步实现动态监管、及时更新有关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履行法定监督管理、检查职责时,应当结合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行业特征设置A、B、C、D四类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果:

(一)A类管理。实施低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A类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实行跨监督检查;

(二)B类管理。实施较低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B类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每年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C类管理。实施较高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C类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和了解依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D类管理。实施高频率管理。适用于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列入国家规定的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增加抽查频率进行重点监管,及时监督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和了解依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个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的信用状况,合成确定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分为A、B、C、D四类。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之间进行实时共享,并在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互联网上登陆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获取自身所有的信用信息,并可以通过数字证书产生的随机号授权他人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认为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或者有关管理部门采集、保存、对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企业。

第四章 社会责任评价与促进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利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有关信用信息数据,结合企业类型、规模、所在的行业发展特点等因素,展开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分别进行依申请评价和主动评价。

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B类、C类的企业,依据企业的申请由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对其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的企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可以纳入主动评价的范围,适时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社会责任评价的,应当向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评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主要是对企业发展、劳动关系、环境关系、社会关系、组织关系、企业文化以及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的规定执行。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由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起草,并应当广泛征求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起草完成后,按照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规定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对依申请评价的,分别评出不达标、达标和优秀三个评价等级。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主动评价的,分别评出不达标或者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二个评价等级。

依申请评价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每次的有效期为2年。每次评价等级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重新评价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对依申请评价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核实企业信用状况,按管理职责分工提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组织进行职工、客户满意度和社会公认度测评,按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拟定评价等级;

(五)向社会公示拟定的评价等级,征求意见;

(六)确定评价等级,向企业送达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依申请评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因违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

(四)因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前款重大恶性刑事案件、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可以在20日内向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主动评价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的企业中选择确定拟主动评价的企业;

(二)核实企业信用状况,按管理职责分工提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按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初步评价意见并确定评价等级;

(五)向社会公示拟定的评价等级,征求意见;

(六)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可以组建评价专家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评价专家组成员由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确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认为评价结果不合理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在15日内向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价结果。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重新组建评价专家组进行复核评价。

评价专家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按照评价标准作出最终复核评价决定。

第二十九条 获得达标、优秀评价等级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确认,应当降低或者撤销其评价等级:

(一)评价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价机构工作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价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价等级证书的;

(三)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行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被降低评价等级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价申请,被撤销评价等级的企业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价申请。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撤销评价等级的决定告知企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公正、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价活动,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保证评价质量,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按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划、计划。

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参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起草,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知识普及、培训、咨询等活动。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

第三十三条 企业利益相关者和消费者可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举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的不良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举报案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监管总体状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总体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报告公开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优秀、达标、不达标评价等级的企业名录和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名录。

对获得不达标评价等级的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奖,对获奖企业给予奖励。

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奖在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中通过公开评选方式产生。

第三十七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减免税收;

(二)优先享受科学技术、社会保障、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资金补贴;

(三)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四)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

(五)优先推荐、安排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享受有关政治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八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不达标的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制裁措施:

(一)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二)取消评选相关荣誉的资格;

(三)不得减免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享受各类政府资金补贴或者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四)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进行限制;

(五)向社会发出消费、用工、投资等方面的风险警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金融机构可以降低其授信等级、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除法定强制保险外的商业保险业务,并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不良信用名单。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企业的各类考核、评价,应当充分运用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结果,不得进行重复评价,不得增加企业不合理的负担。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或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创建和谐企业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国内外征信机构需要了解、评估本市企业的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可以要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提供有关企业的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证明。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国内外征信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本市有关企业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证明。

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提供的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国内外征信机构评估本市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书面通知其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伪造、更改和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营利活动的;

(四)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或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未按规定采取激励措施的;

(五)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D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不达标的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制裁措施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信用监管与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企业信用监管,是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监管评价、信用信息公示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等手段对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履行法定义务等信用状况以及反映与企业经营决策相关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提示信息。

(三)市人民政府企业信用监管网站,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设在互联网上网址为www.nbcredit.net的网站。

(四)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各项责任。

(五)和谐企业,是指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生产与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竞争力强、履行社会责任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 本市创建和谐企业先进单位的评选标准参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执行。

9.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九

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确保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在宁波市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

第三条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上进行发布。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五条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机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内或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外但准备到宁波市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主项或增项)的企业;

2、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

3、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供货、安全评价、施工图审查等相关资质的从业单位。

第七条

第六条所称的“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几类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

(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外的企业只需登记拟派进甬人员)基本信息、所持有的水利从业资格证书类别、各类证书的相关信息等。

(三)在建项目信息,包括在建项目的合同内容、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

在建项目是指工程建设所在地为宁波市区域内、施工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或监理、设计服务费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首次申请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先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方式如下:

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内的企业,将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传真至宁波市水利局进行开户。

工商注册地为宁波市外的企业填写《外地进甬水利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表》(可在平台下载),连同相关附件资料,由授权委托人本人报送至宁波市水利局办理开户。

前款所指的“相关附件材料”指以下材料:

1、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在甬授权委托人由其所在企业缴纳的一年及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书面证明材料(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3、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开户后既可进行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进行提交;提交后的信息若需修改,应按变更手续办理。

第十条

各水利施工、监理或设计等企业应在监理签发开工令后7个工作日内登记在建项目信息。经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市水利局核定,在建项目信息在平台上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企业在平台上登记的建造师应为一级注册建造师。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登记信息的企业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同一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登记所有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为同一家企业。

第十四条

新企业开户申请,日常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首次报送的信息,每月末集中在平台上进行发布。

第三章信息更新及维护

第十五条

平台上已发布的各企业、从业人员或在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建项目完工日为完工或竣收验收鉴定书印发日期)3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打印纸质材料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刻录成光盘)报送至宁波市水利局。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从业人员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所需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和光盘材料如下:

(一)企业发生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动的

1、变更申请表(平台上填报后打印,调出企业或调入企业同意后盖章);

2、调入企业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调入企业为持证人员交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至少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

4、持证人员的证书原件。

(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1、变更申请表(平台上填报后打印,企业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持证人员证书原件;

4、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为持证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书面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至少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

第十七条

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的企业,在甬授权委托人两年内不得变更。

在甬授权委托人受权超过两年、确需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并由新的授权委托人本人报送至宁波市水利局。

1、变更授权委托人申请表,并说明变更理由(平台上填报后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原授权委托人、新授权委托人签字)。

2、新的授权委托人由其企业缴纳的一年及以上时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书面证明材料,且至少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

3、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4、新的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在建项目完工的证明材料为验收鉴定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意见或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在建项目完工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建项目自动转为已完工项目业绩进入平台后台保存。今后将不出具业绩证明,均以网上查询成果为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水利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违反该规定的,将对有关企业和人员按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及时在平台上报送在建项目信息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平台本身自带加密功能,各企业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要加强本企业信息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应确定1名管理员具体负责平台信息报送及今后的数据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实事求是,以企业名义举报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的要使用真实姓名。

第二十四条

10.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篇十

一、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用管理的重要意义及现状

1. 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用管理的重要意义。

(1)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是建设诚信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营造人人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氛围, 形成健康良好的社会秩序,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按照信用原则进行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交往, 是全社会协调和谐的重要基础。企业信用管理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抓好企业信用建设, 必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只有讲求诚信, 自觉防范和抵制违法违章行为, 才能正确处理与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关系, 才能真正赢得广大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信赖。 (2)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 或者说, “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最高阶段。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现代经济正常运转的根基,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多年来,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偷税漏税、恶意拖欠债务等各种违法违章和商业欺诈行为一直比较突出, 屡禁不止, 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就是企业信用缺失、信用管理薄弱。因此, 只有下大力气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 从源头上消除失信、欺诈的根源, 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好转,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需要。诚信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 是企业的生命, 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 不仅仅是产品质量、价格竞争, 更重要的是企业品牌、企业形象的竞争。企业只有高度重视诚信建设, 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信誉, 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才能提高竞争力, 从而赢得市场, 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

2. 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现状。

长期以来, 在我国财经工作中, 由于客观社会经济环境和财务会计主体多方面因素的作用, 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制度执行不严, 管理行为不规范, 财经法律松弛, 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象。从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到会计报告各环节都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行为。搞假凭证、假账、假表、甚至假审计报告, 玩数字游戏, “变通”处理经济业务, 编造利润, 粉饰经营业绩, 或者掩盖真实财务情况, 借以偷税、逃税、骗税等现象, 屡有发生。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及产生的原因

1. 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会计信息失真危害极大, 它不仅违反了真实性原则, 还助长了浮夸不实之风, 败坏了社会风气, 同时误导财经信息, 使决策部门失去准确的依据, 造成宏观决策失误, 容易诱发经济和金融风险。 (1) 助长了以权谋私违法违规的行为。会计信息失真成为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以权谋私的保护伞, 通过做假账, 使某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得以蒙混过关。如人为调节收入, 造成收入失真;虚列成本, 造成成本失实;虚增、虚减利润, 虚列投资收益, 虚假负债等调节利润指标, 通过出具假凭证, 收入不入账, 办假手续报废资产, 将账目搞乱, 浑水摸鱼, 或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等, 以达到贪污盗窃, 转移国家资产的目的。 (2) 资产账实不符。如人为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造成固定资产价值与实际不符;企业存货积压严重, 变现能力较差, 其账面价值低于市价, 会计核算仍按历史成本计价, 没有反映变现净值;开办费, 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名不符实等, 这些严重违反会计原则的行为,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危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误导投资者与债权人, 破坏投资环境等不良后果。

2. 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1) 会计制度不完善以及法制不健全, 执法不严, 有法不依。会计制度, 从广义上说, 泛指为界定、确认和保护产权而制定的、引导会计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则、准则等。在我国, 虽然近年已相继制定 (修订) 了《会计法》、《公司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 新的经济情况、新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 旧的会计规范已被新的会计准则取代, 但新会计准则中也难免有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就现有会计管理法规而言, 还存在理念滞后, 规定内容空泛等局限。 (2)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由于经济发展较快, 前几年会计人员短缺严重, 因而很多素质较低的人员进入了会计行列, 有的会计人员不熟悉国家政策、法规, 甚至对于专业知识也达不到要求。更谈不上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现代会计理念, 法律规范意识, 职业道德素养, 以及心理素质、知识储备等理论。 (3) 主观原因导致信息失真。企业管理部门、企业领导人的非法干预造成主观意识上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管理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授意并指使会计人员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以达到控制、占有或骗取国家及企业、出资人资产的目的, 出现贪污腐败、群体犯罪等行为, 从而导致大量造假案件的产生。 (4) 主体多元化、利益驱动的结果。与单一计划经济相比, 市场机制, 实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这一方面调动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片面追求个人和团体利益的现象。而对政府干部的政绩考核, 多是以上交国家财政收入为主, 很多干部出于个人利益动机, 就给企业下达利税指标, 若企业完成有困难, 就暗示甚至鼓励企业在会计报表上作假, 其结果是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 而个人得益。 (5) 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大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会计人员的配备, 不但资格条件达不到要求, 而且岗位分工不明确, 岗位牵制弱化, 重要经济业务的批准与报告制度得不到履行, 根据经营者意志改写会计记录的现象大量存在, 从而使内部失控。

三、加强信用管理,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1. 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机构, 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

目前, 山东省企业多数已设立了合同管理机构, 但其职能不能涵盖信用管理的全部, 可以考虑在合同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增加职能, 将合同管理机构更名为信用管理机构。从而形成业务、财务、信用管理三个部门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由于信用管理涉及法律、合同、财务、销售、产品质量等多方面内容, 因此, 可以考虑在合同信用管理机构上面, 设立企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分管法律、合同、财务、销售、生产经营的企业负责人为成员, 并明确职责, 建立和坚持工作例会制度, 定期研究信用管理工作。

2. 健全会计法规及准则。

会计行为的严肃性应靠会计法规来保证。新的《会计法》就会计违法行为明确了应由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当然, 还应在刑法、公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 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和对于利用职权强迫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惩治。

3.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对会计资料的再监督, 企业应明确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以使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

4. 加大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

会计信息失信屡禁不止, 主要是由于对其处罚力度不够, 与失信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处罚成本过低。因此, 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 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 对企业领导授意、指使、强迫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的, 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串通舞弊的, 除追究法律责任外, 要按规定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另外, 还要加强对敢于坚持秉公办事, 勇于揭发检举的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

5. 实施诚信工程。

(1) 加强诚信教育。诚信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强化会计诚信教育, 首先要在会计业树立诚信的“至上原则”, 借助一年一度的会计继续教育, 配合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纲要》, 加强对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教育的学习、培训, 树立正确道德观、价值观。 (2) 建立会计信用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其公信证明的可信程度。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的出现就暴露出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未尽职守、串通舞弊的现象, 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 是我们会计行业内部的不和谐因素。在我国, 诚信档案建设还刚刚起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以进一步推进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诚信建设, 强化行业诚信监督和管理。

6. 加强企业信用自律, 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打铁先得自身硬。企业自身信用建设搞得不好, 严重失信、违约, 形象不佳, 在市场竞争中就站不住脚, 要健康、持久发展, 把企业做强做大, 就无从谈起。因此, 加强企业自身的信用建设和管理, 是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7. 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经济全球化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吸取、更新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使自己成为熟悉政策、精通业务、遵守法纪、清正廉洁的合格专业人才。 (1) 强化意识, 加强责任.要强化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 加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 明确双方的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 才能有效避免会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才能督促会计人员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在对会计工作的建设上, 不能只把目标局限在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上, 应把这项工作提升到整个企业管理上来认识, 标本兼治, 从根本上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2) 加强继续教育, 提高综合素质。知识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 对每个人都是机遇, 同时也是挑战。在经济不断发展, 知识不断日新月异的今天, 更要求每一位会计工作者认真对待这一次新世纪的考验。 (3) 提高职业道德涵养, 加强诚信教育。市场经济要有公平、公开的原则。这不仅是一种经济规范, 同样是一种道德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要求每一个经营主体与会计主体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理念和道德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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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俊民, 韩传模.会计师事务所诚信评价.经济科学出版社

[3].郝兰英.对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5 (15)

[4].财务与会计编辑部.以诚信的名义——会计诚信的诉说与会计人的心灵图存.经济科学出版社

[5].成晓洁, 王丽萍.会计呼唤诚信.会计之友, 2004 (01)

[6].温兴琦.系统论视角下企业与环境的关系研究[J].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

[7].岳上植.中国会计诚信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政治经济出版社

[8].陈晓.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之道[J].会计师, 2005 (6)

11.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篇十一

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景有关单位:

《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景泰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组织 执法监察 通知

抄送: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装部,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各办公室,武警景泰中队。景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景泰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

为促进全县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2010‟205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法„2011‟82号)等法规、规章和意见,结合全县实际,就加强全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社会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都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县社会组织也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景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县社会组织仍然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其自律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内容缺失、形式缺位和执法监察不到位的问题,致使一些社会组织出现违章经营、违规办事和违法活动等现象,个别社会组织强收超收会费,随意摊派、评比、培训,甚至未经登记就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干扰了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因此,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机制。

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形式

(一)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格局。完善监察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全县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形式。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采取日常监管、检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开展。

1.日常监管。在日常管理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运行管理;负责社会组织检查的初审;参与针对所属社会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所属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2.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把检查作为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制度建设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追踪限期整改;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承担民事责任或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执法监察。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对社会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包括同级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监察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合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包括专项执法监察和联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指对社会组织某一领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某一突出问题进行的执法监察。在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与自身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针对社会组织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查处。

三、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主要是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

(二)内容。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4.违反自愿入会原则,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的;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6.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规使用会费或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筹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9.有偷税漏税行为的;10.违反有关规定,乱摊派、乱评比的;1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12.超期不年检、不换届,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的;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部门的责任分工

除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外,其他协同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办理,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乱收费行为。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审批和收费项目的审核。

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及收缴非法刻制的社会组织印章。协同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维护联合执法监察工作中的治安秩序。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中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提出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供和管理财政票据,并对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及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社会组织乱收费行为。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收费标准的审核。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来源于政府部门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并对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办理及税收征缴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税款统一代征代缴,为社会组织提供税务发票。查处社会组织的偷税、漏税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设立经济实体的审批工作,落实其公益性活动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负责对社会组织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

质监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申办、变更、注销登记,负责社会组织机构代码的年检、查询与日常监管。

文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社会组织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中的违法、违规活动。

外事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审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县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社会组织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规结算账户。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县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明确相关任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县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相关协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能是:通报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协同执法监察中的重要问题。

(二)建立联络员和兼职执法监察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社会组织执法监察联络工作,并确定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兼职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明确责任,配备必要的执法监察技术设备,履行执法监察职能。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避免乱作为。对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执法监察工作经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在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县财政要把社会组织日常管理、执法监察经费按照属地社会组织数量确定额度、纳入预算。县级财政要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执法监察装备投入力度。

(五)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社会组织触犯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取缔民间非法组织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由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处罚。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社会组织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

景泰县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肖进银 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常守斌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俊德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安方强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经研室主任

张学仁 县发改局副局长 胡秉林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 智 县教育局副局长 郝建国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兆胜 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卢新春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培民 县人社局纪检组长 沈文成 县文广局纪检组长

高建青 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

公室副主任

杨鹏科 县国税局副局长 沈茂强 县地税局纪检组长 朱世魁 县工商局副局长

宋 杰 县质监局副局长 狄国林 人行景泰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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