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工作流程

2024-10-01

企业法务工作流程(8篇)

1.企业法务工作流程 篇一

探索企业法务工作新模式

按: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经发投集团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尝试和探索:准确定位法律顾问机构在企业中的角色,明确法律顾问机构的服务内容,综合发挥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与与外聘法律顾问机构的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深入发掘法律顾问的价值创造功能。现将经发投集团公司作法编印出来,希望各出资企业从中得到启示。

 探索企业法务工作新模式

 2006年以来,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投集团”)在企业风险防范工作中引入“外脑”,聘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外包的方式,让法律专业人员提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准确定位法律顾问机构在企业中的角色

 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第6号令),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经发投集团聘请的法律顾问,不同于国务院国资委上述管理办法所指的“企业法律顾问”,属于《律师法》第26条特指的律师作为企业外部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情形。

从经发投集团聘请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顾问作为出资企业外聘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主要担当以下角色:

(一)公司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法律顾问在参与集团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时,首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防范集团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保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当集团公司面对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时,法律顾问要进行风险评估,提出解决风险的对策,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法律措施,以防范企业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谈判等事项,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充分体现和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

(二)公司法人治理的维护者。第一,相对于二级公司来说,集团公司是出资人,法律顾问应成为出资人的法律监护者,从法律上保护出资人的利益;第二,法律顾问应成为集团公司决策执行的监督者,防止发生企业重大决策在执行中走样的问题;第三,法律顾问应成为企业管理的风险监控员,通过具体的法律事务,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三)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参谋者。法律顾问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法律意见,为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现代企业竞争是全方位、多层次和国际化的,企业决策的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决策中的法律风险,是每一个决策者都必须关注的。经发投集团对所有拟投资的重大项目和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处置项目决策,都请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请法律顾问分析每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于法律顾问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可以在日常决策和业务处理中帮助集团公司协调业绩和风险之间的矛盾,使集团公司在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从源头上预防风险。

(四)公司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监督者。保证集团公司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是法律顾问的又一重要职责。法律顾问通过直接参与集团公司决策过程,审查集团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与上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一致性,确保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集团公司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五)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者。在现代企业中,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企业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这时法律顾问就成了依法依规处理争议、纠纷的仲裁者。《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时对用工制度进行了检查,提出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议,审查修改了《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有效防止了劳动纠纷的产生。

(六)公司员工学法普法的培训者。法律顾问在推动企业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实施依法治企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集团公司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专门明确了法律顾问开展员工法律培训服务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顾问在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事务时,结合集团公司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需要,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案例,使每一个员工在工作中得到学习、培训和锻炼,真正发挥了“法律进企业”的作用。

二、明确界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参谋服务。一般又将这个方面的内容细化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咨询业务,具体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就企业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提供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另一类是草拟和审查法律文书。具体包括: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二是法律保障服务。主要是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这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企业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项事务;代理企业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事务。

三是法律培训服务。主要是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明确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由法律顾问单位委派律师所作的法务讲座。

四是法律监督服务。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日常工作的合法性提出意见,保证企业依法依规运作。

三、综合发挥“内脑”和“外脑”的整体效益 企业外聘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不培养自己的法律服务队伍。事实上,律师事务所永远也无法替代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究其原因:

一是“内脑”和“外脑”对公司了解的深度不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外部机构,其委派的律师作为外部人员,他们对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内部运作要求的了解程度很难达到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的深度,很难做到像公司内部人员那样对公司业务了解得那么透彻。

二是“内脑”和“外脑”的利益取向和目标不同。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企业一般具有很深的感情,二者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而外聘法律顾问及其人员的发展并不完全与委托单位休戚相关,所以在提供服务时很难做到跟公司内部法律专业人员那样尽心尽力,也很难像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那样时刻关注企业面临的风险。

三是“内脑”和“外脑”的专业知识侧重点不同。外聘律师事务所一般只是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作出一般的分析。而出资企业本身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复杂而又完整的体系。受成本、时间因素所限,很难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通晓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又能通晓国有资产日常监管的各项规定。在这个方面,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具有更多优势。

四是“内脑”和“外脑”看待风险的角度不同。外聘律师事务所侧重于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分析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的风险,风险分析容易表面化、一般化。而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平时就介入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会停留在就“风险”论“风险”、就“效益”谈“效益”的水平,他们更懂得将企业的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将政府对企业的要求和企业自身利益诉求结合起来,辩证地、完整地分析风险,控制风险。

上述原因也正是国务院国资委在《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法律顾问服务之后,又专门提出建立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原因。

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如何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内脑补充外脑”的作用,是广大出资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建议还是以“内脑”为主:出资企业必须注重培养自己的法律专业人员,拥有自己精干、专业的法务工作队伍。在此基础上,再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力量,妥善解决好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内脑”和“外脑”两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筑企业风险防范的“铜墙铁壁”。

四、深入发掘法律顾问的价值创造功能

法律顾问的价值创造功能主要体现在防风险于未然、为企业谋利益上。法律顾问服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在市场中产生,标志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重点正逐步从过去的事后法律救济转移到事前风险控制。这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演变和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2006年以来,经发投集团法规审计部会同法律顾问累计起草合同、协议32份,审查合同、协议246份,出具书面法律意见176份,为集团公司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

面对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在当前特定的阶段,法律顾问更应该根据 企业运作的整体状况,着眼于大局而不是个案,着眼于战略谋划而不是日常琐碎事务,进一步发掘法律服务的价值。建议当前的法律顾问工作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高度关注企业资金链情况。当前,大多数出资企业的现金流比较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必须加大企业债权清收力度。法律顾问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时,应尽量以调解为主,规避诉讼时耗,帮助企业尽快收回资金。目前,经发投集团的法律顾问正积极参与下属交投公司与中意公司、利荷华公司的委托贷款纠纷处置等工作。第二,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并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做好法律设计。目前,经发投集团的法律顾问正在参与经发投集团发行企业债的工作。律师的工作目标应该是促成企业债发行,并且在促成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第三,法律顾问对投资金额巨大的新项目应加强法律风险分析,特别注意新项目能否形成可靠现金流的风险分析和控制。

二是高度关注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目前,很多出资企业面临着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的现实情况,法律顾问可以积极参与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方案设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补充企业流动性的措施和建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只要处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破产状态或破产边缘状态,都可以尽早申请破产保护;否则,一旦引发诉讼和出现财产、帐户被查封的情况,企业就难以迅速恢复正常经营。法律顾问在这个方面应多做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

三是高度关注企业的用工状况。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尽管出资企业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问题,但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已箭在弦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劳动用工方面的纠纷。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辞退员工的限制条件越来越严格。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劳动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拟辞退的员工逐一加以分析,确定是否符合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样,既可以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也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其能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到应对金融危机、引导企业发展上去。

 【相关评论】

2.企业法务工作流程 篇二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纠纷频发,耗费成本巨大、拖延时间长的实际情况,建筑施工企业经理已经意识到开展法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但企业并无成熟和可借鉴的法务工作流程、法务工作模式以及考评标准。当前国外学术界对企业法务管理的研究已进入较为深入的层次,而国内学术界对企业法务管理的研究基本上还是停留在表面上,仅围绕着企业法务管理的意义、问题、对策、发展途径、发展趋势等简单的问题。国内建筑施工企业法务管理的体系研究几乎没有,运用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法务管理等理论的高度去分析、构建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的研究更是空白。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技术性强、施工生产周期长、用工用料量多、垫付资金额度大等特点,创造出适合行业发展特点的法务管理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筑施工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现状

当前建筑施工项目法律事务的工作主要有: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的决策以及日常的经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进行合同的管理,加强建立合同风险的防范机制;代理建筑企业办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目前,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主要分两种方式。

1.1聘请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一般是聘请外面的律师,利用其自身的技能和法律知识长期的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聘请法律顾问,最大的好处是社会律师都是身经百战,对于处理法律实务有很丰富的经验。然而不足之处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大都不止拥有一个顾问单位,不会把全部工作重心放到一个顾问单位身上,最多也就闲暇时候去顾问单位里看一看,或者让自己的助理去打理日常事务,然后等到发生纠纷的时候再出面解决问题。

此外,法律顾问一般由执业律师来担任,当前大多数执业律师往往专业方向不明确。尤其对建筑施工的专业理论和实践了解不透彻,在处理日常顾问单位事务时往往局限在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很难从施工项目全程以及技术层次把握解决问题的对策。

1.2公司法务

建筑公司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相比聘请律师做公司的法律顾问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势,其中不但省去了请律师顾问的费用,并且依靠法律事务专员的平时工作来规避公司遇到不必要的风险。有的建筑公司虽然拥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事务部门,但法律事务部门参加公司管理与经营活动的机会并不多,无法发挥它应有的预防功能,以致于不应该出现的纠纷却无法规避。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是做公司的保健医生,在少数情况下担当公司的消防队员,然而大多数建筑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只是发挥着问题出现以后才解决纠纷的作用,参与活动的范围和渗透力十分有限。

此外,国内众多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的法务工作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许多建筑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提高自我维权能力的重要性,法务工作意识淡薄,缺少应有的企业专门的法务人员及工作机构,在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中缺少必要的法务研究程序,往往把法务工作单纯理解为法律诉讼,一旦出现了法律纠纷,通常只能是临时聘请律师进行事后补救,致使企业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建筑施工企业法务管理解决的问题

1)解决施工企业不知道法务管理是什么、由谁来做工作的技术问题。以建筑施工企业部门设置为研究对象,界定各部门工作范围,明确法务管理工作职责和人员设置,进而确定施工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模式。

执业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进入企业,缺乏工作范围约束以及考评机制。企业内部招聘专职法务人员往往是刚毕业的法律专业大学生,缺少法律实操经营,更无工程专业知识,导致工作流于形式、敷衍了事。

2)解决施工企业法务人员不知做什么、如何做的技术问题。以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过程为研究主线,界定经营和工作范围,进而通过WBS方法界定法务工作范围、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3)解决施工企业法务部门不知道工作重点在哪里、如何给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技术问题。以在建工程为研究对象,界定工程环境范围,描述工程风险点,进而研究建筑施工项目全程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应对策略。

4)解决施工企业法务工作做的好不好、如何考评其绩效的技术问题。以建筑施工企业效益指标为研究对象,分解落实各效益指标点,量化法务工作相关的潜在增效值与损失值。

5)解决施工企业各部门不知道怎么用法、用什么法、哪里用法的技术问题。以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诉讼案件为研究对象,分析各类案件的诉讼要点、胜诉关键点、证据来源处,以案件说法。

3建筑施工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系统构成

1)法务管理职位说明书。设置企业法务管理部门。按照“外聘律师+内部法务+工程专员+相关业务联络员”模式设置工作岗位,做到“三明确”,即部门功能明确,人员职责明确,工作范围明确。

2)法务管理工作规范(工作范围、流程、标准)。在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法务管理工作规程。按照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范围,制定法务工作内容,例如可以以企业的组织部门为主线展开法务管理,也可以以企业的施工项目为主线展开法务管理。以企业施工项目为工作主线时,可以按各个施工阶段涉及到的法务工作列出工作名称、内容、操作标准等指标。

3)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预警防控平台。构建施工项目全程法律风险预警防控平台。利用“施工项目法律文书存贮柜”存放整理各类法律文件,做到“三及时”,即及时归档跟踪、及时信息反馈、及时风险处理。

4)法务管理绩效考评系统(考评观测点、考评指标)。建立法务管理工作定量考评系统。结合法务管理工作范围与职责,制定法务管理工作绩效考评观测点,做到“三定量”,即工作标准定量、工作强度定量、工作成果定量。

5)工程相关案例操作指引。编写《建筑施工项目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明白各类案件如何防范、诉讼关键点,做到“三有效”,即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效控制,事后有效补救。

4结语

工程项目施工的法律管控具有时年跨度的长期性,内容控制的专业性以及反复交涉权衡的实时性等特征,因此应当用生命周期的绿色法务风险防控思维来推进项目施工的风险防控,既要对工程项目的前期、中期、后期进行全面把控,也要关注法务管控与项目整体目标的适应性,强调信息的不断反馈及解决方案的及时调整。将建筑施工专业技术、项目管理、公司法务相结合,构建施工企业法务管理工作系统,通过试用检验达到目标效果后,可以广泛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祝连波,陆景艳.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文献综述[J].建设管理,2013(9):47-48.

[2]李芊.建筑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8):191-192.

[3]袁家德.强化合同管理防范施工企业法律风险[J].江苏建材,2011(13):41-43.

[4]熊致伟.工程总承包、分包法律属性及责任探讨[J].学术纵横,2011(7):113-115.

3.特别调查之法务工作者用车 篇三

这期我们走访了全国各大城市,几经波折,调查了包括了法官、律师、法院工作者和基层法务工作者在内的200名法务工作者,看看他们怎么说。

量体裁衣购车

他们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穿梭在城市楼宇之间的各种“白领”男女,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法务工作者大多西装革履,也大多在城市各地奔走,这让他们出门在外必不可少的一项装备就是汽车,在接受调查的200名法务工作者中,有80%的人最近有购车或者更新车辆的想法,并且有64%的人在近两、三年内有更新车辆的想法。这说明法务工作者的用车需求很大,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将成为购买新车的目标客户。

在影响法务工作者购车的主要原因这个问题上,在受访的200名法务工作者中,有5460%的人选择了经济收入,有2625%的人选择了道路状况,选择摇号指标和汽车价格的分别是103% 和1112%。尽管2011年北京地区购车开始实施了摇号购车的政策,但是我们的调查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因此在影响购车的主要原因中,只有103% 的法务工作者选择了摇号指标。而经济收入成为了法务工作者购买车辆时最主要的指标,看来“量体裁衣”这一句话用来形容法务工作者购车的特点真是在合适不过了。

他们说

姓名:王昀皛

所在单位:律师

所在城市:北京

座驾: 宝马X6

“生活在北京这个快节奏的城市,我不想把太多的时间花在路上,就拿北京那人满为患的地铁来说,2元随便坐固然便宜,但地下换成线路极不方便,换乘站太少,经常出现换乘通道内大堵车的情况。地铁与公交站的衔接也有问题,有时候要走很远。所以有一辆自己的车对于我来说十分重要,平时上下班,见客户,带着家人一起出游也十分方便。”

中高级车凸显身份

无论是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还是在法院工作的法官,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都属于中产阶级,因此在什么价位的车符合法务工作者的身份这一选项上,有多达75%的人选了择20万-40万元的价位,17%的法务工作者选择了10万-20万元这个选项,只有8%的法务工作者选择了40万元的价位。

看来绝大多数的法务工作者都能接受20万-40万元这个价位的座驾,觉得20—40万元价位的中高档车型更符合他们的身份,而20万-40万元这个价位区间的车型一般也都既覆盖了经济性又覆盖了豪华商务得特性,和律师、法官的高端、稳重的气质十分相符。

他们说

姓名:李东

职业:警察

所在城市:北京

座驾:别克君越

“我认为人们购买不同价位的汽车受个人收入影响较大,我的工作主要是跟公检法三大机关打交道,而且这三个机关是相互独立的,在工作时需要在这三个机关之间奔波,所以工作性质决定我需要购买一辆操控性好、舒适的中级轿车,购买价格在2-0至40万元的车型比较适合,当然这是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

姓名:徐芳洲

职业:律师

所在城市:长春

座驾:奥迪A4

“这几年汽车其实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并不是只有律师这个职业才有此需要,但是律师需要在客户、法院和相关部门之间奔走,一辆好的座驾确实能给我带来事半功倍的作用。我觉得20万-—40万元之间的中高档轿车更符合律师的形象,稳重大气的车型往往能给人良好的印象,能在第一时间给客户传达一种信任感。”

珍爱家人

目前,汽车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汽车的功用也不仅仅再是代步工具这么单一了,汽车生活正变的多姿多彩起来。在买车后最想过的和最经常过的生活方式中,45%的法务工作者选择了与家人自驾游,42%的人选择上下班。13%的人选择了休闲逛街,20%的选择不断扩大自己的生活半径。

从调查结果来看忙碌的法务工作者在平日里几乎都算得上是工作狂,因此才将最想过的汽车生活投给了“和家人自驾游”,想来是想弥补一下平日里被“冷落”的家人,和家人更好地联络一下感情,同时也解放一下自己巨大的工作压力,看来用汽车解压的方式已经成为了大多数法务工作者最愿意接受的生活方式。

他们说

姓名:樊全庆

职业:警察

所在城市:河北衡水

座驾:大众帕萨特

“平时工作忙,没什么时间陪家人,所以周末基本上都会带着家里人出去自驾游,也算是给他们的补偿吧。而且我生活在小城镇上,周边的景色都很不错,一家人就是要在一起,这才能体会出家的味道。”

姓名:郭惠民

职业:民警

所在城市:河北邯郸

座驾:铃木天语

“现代工作生活一般固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汽车能够扩大人们的活动范围,除了工作单位和家之外,让我们可以有更多可选择的目的地去进行社会活动,不仅能够缓解过大的工作生活压力,也能扩大交际范围,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增加更多的乐趣,这也是我买车的原动力。”

看重保养

现在买车、用车的车主都不得不和经销商打交道,经销商服务的好坏严重影响着一个汽车品牌的形象和消费者的口碑,作为做事严谨追求完美的法务工作者们购车、用车也必须和众多经销商有所接触,在他们眼里,汽车经销商还有那些哪些需要加强的呢?

有46%的人认为汽车经销商还应该对售后保养服务进行加强,而有25%和23%的法务工作者选择了售前服务和技术咨询,认为经销商还应该在这方面做一些改进。看来法务工作者在用车过程中更看重经销商的售后保养服务,有将近半数的人认为经销商的售后保养还不够完美。

他们说

姓名:蔺秋实

职业:司法所公职人员

所在城市:北京

座驾:奇瑞QQ

“我认为一些汽车厂商应该加强类似汽车课堂这类的服务,在用户买车前就对这款车有系统的讲解,再去试驾,让消费者结合自身情况看看自己适合与否再定夺。现在人们对售后服务了解的并不多,像维修和保养,其实如果在售前就做好充分的准备,也会给售后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姓名:刑硕实

所在单位:司法所公职人员

所在城市:北京

座驾:中华骏捷FSV

“许多4S店的售后环节做的不够到位,需要加强。比如说,修车时漫长的等待时间,去4S店修车,一等就是半天,而且在4S店做保养维修是外边修车店的两倍,且价格十分不合理。建议销售商开展丰富的售前、售后服务,加强买主与卖主之间的相互理解,让消费者更加信任企业的产品,消费者也更乐意购买。”

高品牌忠诚度

法务工作者在购车时,什么因素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呢?经过调查发现,法务工作者的品牌忠诚度很高,有27%的人在购车时会因为信赖某个品牌而选择车型,在品牌之后的是汽车的性能和实用性,分别有23%和15%的人选择。而也有8%的人会因为经销商的服务而决定购买某个车型。

法务工作者大多都有自己的朋友圈和社交圈,而这个圈子的人许多都是用车、开车的车主,口耳相传的汽车品牌形象被法务工作者尤为重视,看来汽车厂商要想赢得法务工作者这一目标群体,首先应该加强的就是建立品牌忠诚度。

他们说

姓名:张淼

职业:法院公务员

所在城市:浙江

座驾:丰田凯美瑞

“日系车省油节能,容易上手的特性一直都是我所信赖和喜欢的,我周围的同事都购买的是日系车,而且家里第一辆车也是丰田的凯美瑞,多少年来基本上没有出过什么事故和毛病,这让我对日系车有了很深的信赖感,所以在在买车时我第一个考虑的就是丰田。”

姓名:李子木

职业:法院公务员

所在城市:广西

座驾:上汽荣威750

“选车当然还要看汽车的性能,虽然汽车品牌也很重要,毕竟大的汽车品牌对于质量和品质都有自己的把握,但是车本身的质量和品质才是决定消费者购买的主要因素。我选车就比较看重车内的空间和油耗,无论是前排驾驶席的空间还是后排的乘坐空间,这样才能给人更舒适更轻松的乘坐感受。”

品牌的偏爱

在那些哪些因素是决定购买汽车的主要作用中,品牌得到最多法务工作者选择的选项,而法务工作者对于品牌也有自己的选择,30%的人比较偏爱德系车,14%的人选择了欧美系的车,25%的人选择了日韩品牌,同时也有27%的人选择了自主品牌。从调查结果来看,德系车还是获得了广大法务工作者的亲睐,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27%的法务工作者选择了自主品牌,也说明自主品牌在国内的品牌形象已经走进了中产阶级的心里,获得了法务工作者的偏爱和认可。

他们说

姓名:孟高丰

职业:民警

所在城市:河北省邯郸市

座驾:大众高尔夫

“德系汽车一向稳重、中庸、大方、内敛、低调,尤其注重品质,符合德国人严谨的工作与生活态度。而在新的德系车中,我也看到了活跃、速度感、可爱时尚,更符合年轻人求变、突破的个性。德系车的这些改变凸显了其作为老牌车系的沉稳,也加入一些新鲜元素,来吸引像我一样的年轻一代的注意。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在选择时应该更注重其品质和耐久性。所以,德系车所具有的特性比较符合我现行的标准。”

姓名:殷凤梅

职业:法院公务员

所在城市:河北省尚义县

座驾:雪铁龙世嘉

“在我所在的城市,有不少朋友都是开自主品牌的车,像长城、比亚迪、奇瑞都受到了车主们的好评,自主品牌这些年无论是车型的造型、质量还是经销商的服务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以前说起自主品牌就那几辆,但是现在更丰富的车型,更高质量的产品让自主品牌也进入了我们老百姓的家庭,我看好自主品牌。”

钟爱黑白银

稳重、干练、理智都是形容法务工作者的关键词,在选择座驾颜色上,他们也充分体现着自己职业特有的特点。有超过半数的法务工作者在最喜欢的汽车颜色这个问题上选择了黑色,有32%人选择了银色,有12%的人选择了白色。看来在颜色上,法务工作者更偏爱黑白银这样大气、稳重的颜色。

他们说

姓名:张臻

职业:警务人员

所在城市:太原

座驾: 大众捷达

“我对于汽车的颜色没有太大的偏好,但黑色车型给人庄重、老练的感觉,而且也不容易脏,能给人带来沉稳的第一印象,红色或者其他颜色有点太过亮眼,不符合我低调的作风。”

姓名:王权志

职业:律师

所在城市:北京

座驾:丰田卡罗拉

“我个人比较喜欢白色的车辆,白色给人纯洁、干净的感觉,而且我个人感觉白色的车型也更漂亮。”

传统方式获取信息

尽管如今进入了网络时代,迅猛、便捷的网络已经成为了大多数人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但在如何获得汽车类信息这一问题上,法务工作者还是将大多数的票投给报纸和杂志,分别占有33%和28%。法务工作者每天工作繁忙,而且法务工作者大多属于“高知”一族,所以获得信息大多通过报纸、杂志等保存时间长、信息量大的传统媒体。

他们说

姓名:林昊

职业:交警

所在城市:齐齐哈尔市

座驾:日产天籁

“平时工作比较忙,基本没时间上网和看报纸,偶尔下了班上网也是关注新闻、处理一下邮件,而且现在网上的信息真假难辨,要获得像是汽车这类的专业知识,我会选择杂志和报纸这样的纸质媒体,毕竟专业杂志是有经验、专业的人士写出来的,可信度比较高。”

姓名:孙笑竹

职业:律师

所在城市:北京

座驾: 无

“我获得汽车类信息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网络,现在网络发达、便捷,包罗万象,有什么需要都可以在网上找到答案,现在有很多专业的汽车网站为我们提供这类专业知识,一般来说,我会先上网找资料再在书上、杂志上得到确认,反复求证是我寻找信息的一般处理方法。”

舒疲解压好帮手

法务工作者每天和汽车在一起的时间较长,车内的配置是否合理、人性化是他们十分看重的,在希望用什么样的配置来减轻疲劳这个问题上,有许多法务工作者选择了座椅,他们认为,座椅是否舒适直接影响到汽车驾驶和乘坐者的感受,在经过了一天的工作后,一个舒服的符合人体工学的座椅能很好地减轻长时间驾驶的疲劳,而适当空调和音响的配置也是法务工作者选择可以减轻驾驶疲劳的车内设置。

他们说

姓名:罗震

职业:交警

所在城市:齐齐哈尔市

座驾:日产天籁

“车内良好的空气质量和一个符合人体工学的座椅可以减轻我长时间驾驶的疲劳,夏天有许多车放在太阳下面久了,上车不仅十分闷热而且还有异味,这让我实在忍受不了,我一般会在车内放很多活性炭来改善车内的空气,这样在车里呆久了也不会头晕脑胀。”

姓名:白莹

职业:律师助理

所在城市:安徽池州

座驾:大众Polo

“说到什么样的配置可以减轻驾驶疲劳,我想一定是车内人性化的配置,有时候用起来顺手的导航和适合的杯架的位置都可以让我开车的时候更专心,有时候一些并不起眼的小配置,可以让一切都显得更得心应手。”

高涨油价也头疼

如今油价高涨,速度快的让人目不暇接,已经突破8元大关的油价直接影响到了车主购车、用车的需求。有很多车主都在开车和选择乘坐公共交通的绿色出行方式之间做选择,法务工作者在这一问题上,也做出了选择。13%的人会在油价涨的9元时选择绿色出行方式,47%的人选择10元,40%的人选择11元。

他们说

姓名:李绪緒全

职业:律师助理

所在城市:北京

座驾:索纳塔 NF御翔

“如今的油价涨的实在太快了,8元都到了10元还会远吗?8元多一升油,这在以前根本无法想象,如果真的突破10元,我想我真的就开不起车了。”

姓名:周世恒

职业:律师

所在城市:秦皇岛

座驾:路虎神行者2

“现在都在提倡绿色出行,其实在北京这样的‘堵’城,乘坐公共交通有的时候反而更快,我现在有时候就会做地铁上下班,践行环保。而且现在的油价实在涨的太快了,我想渐渐地油价涨到大家都开不起车了就会有更多地人选择绿色出行、环保生活。”

最忍受不了等待

如今每个车主都会和4S店有交集,也有许多的车主再在4S店有过不好的经历,而法务工作者也不例外,在去4S店最让你头疼的问题上,有35%的法务工作者选择漫长的等待时间,25%的人和21%选择真假难辨的原厂配件和工作人员恶劣的态度,而选择没什么可头疼的,4S店的服务都很好的法务工作者只占了总数的11%。

法务工作者的时间都很宝贵,这样他们更加无法忍受4S店漫长的等待时间,而真假难辨的配件和工作人员恶劣的态度也让很多法务工作者无法忍受,看来4S店要想吸引更多的目标客户,应该在这几个方面多下点功夫。

他们说

姓名:任宇

职业:法律顾问

所在城市:北京

座驾:北京现代瑞纳“”

“现在的4S店都说是原厂配件,但是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真的不好说,我自己周围的朋友就碰到过这样的事件,在4S店花了原厂配件的钱换了零件,但一检查发现其实是汽配城的零件,这真真假假的配件让我们消费者实在是放心不下,但是如果不去4S店保养维修又能去哪呢,这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姓名:李阳

职业:法律咨询

所在城市:北京

座驾: 速腾

“4S店最让人受不了就是等待的时间,不去又不行,但是只要去4S店保养维修,没有一天绝对下不来,周六日人就更多,等待的时间也更长。现在人们的时间都那么宝贵,一耗就是一下午,会耽误很多重要的工作,4S店完全可以优化一下流程,加快效率,规避这些问题。”

费用惹人扰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马路上的汽车越来越多,车主们需要困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有35%的法务工作者就觉得油价、停车费等各种费用高涨给他们自己的开车、用车造成了困扰,23% 的人觉得堵车和不守交通规则的车主才是困扰自己开车的最大问题,而紧随其后就是停车难的问题。

他们说

姓名:祝晓刚

职业:法官

所在城市:广州

座驾:马自达6

“现在路上不守交通规则的司机太多了,闪大灯,不打转向灯并线、抢道什么的都司空见惯了。我开车都很遵守交通规则,与其为了抢那几秒钟还不如安安稳稳地开更安全。有的时候看着那些抢道、来回并线的司机真想上去告诉他这样的危险性,这绝对是损人又不利己的事情。”

姓名:张辰

职业:律师

所在城市:天津

座驾: 别克君威

“汽车已经成为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了,汽车带给我方便、快捷的生活。可油价的疯涨和各种费用的增长让我觉得有些力不从心,最近考虑到需要换一辆兼具城市道路和越野道路的SUV车型,可以满足我平时上下班、周末自驾游的需求,但高涨的油价让我的换车计划还停留在犹豫中。”

综合上述调查,我们初步得出律师、警察、法官三大类法务工作者购车、用车的特征,首先是三类法务工作者的共同特征,这三类法务工作者都对汽车有着很高的需求和依赖性,超过半数都有购买新车或者更换新车的准备。

其次是差异性,在决定购车的购车原因上,律师、法官更多的是选择看重品牌,而警察这类的法务人员更多地是看重汽车本身的性能和汽车的实用性。从此也看出律师、法官这类的法务工作者对于品牌的忠诚度更高,良好的汽车品牌形象能让律师们决定时候购买某一车型,在最想过的生活方式上,受访的律师、法官大多数认为与家人自驾游是他们想要的生活,而大部分的警察、法院公职人员则认为不断扩大自己的生活半径才是他们最想要的生活。在对于4S店的调查上,三类法务工作者也呈现出不同的意见,律师们普遍认为4S店内真假难辨的原厂配件让车主迷惑不已,甚至对4S店产生不信任感,法官和警察们则最不能忍受4S店漫长的等待时间。看来4S店要想获得法务工作者的信任就要多加强这些方面的建设,不仅要保证办事质量同时也要保证办事效率。

4.企业法务工作流程 篇四

枣庄市装备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5日贵司作为供方与我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合同编号为:DZ-SJ-201712083,贵司为我方制作操作柜及柜体,合同金额为30.980元。

合同签订生效后,我方计划计划付款但贵司于2017年12月5日下午17:48致函暂不履行!截止至今贵司仍未回复履行合同,此系违约行为。我方现正式函告如下:

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司回复即刻履行合同,否则我方将解除合同并采取法律途径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届时贵公司不但应向我司支付违约金,而且还将承担我司维权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请贵司尽快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以免给贵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至此

法函

远通纸业有限公司

5.施工企业法务管理制度 篇五

一、总 则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工作,确立依法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提高公司的运行质量,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以防范经营风险为出发点,遵循“全员参与、分工负责、过程控制、积极治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公司法务处是主管公司法务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及清欠工作,其工作直接向公司总经理及分管副总负责。

公司法务处的职责:

1、为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起草公司依法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3、负责各类合同文本在法律方面的审查;

4、承办各项法律事务;

5、对各处室及项目部的法务清欠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6、组织公司的法律培训。

7、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法律清欠事务。

三、法务管理

1、对于需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经济事项,由公司法务处统一管理。凡需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设备物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的签订,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和《合同评审程序》,规避合同风险。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签订的补充协议,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

3、各项目部应加强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为合同履约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全面工作,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与控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部实际情况,项目部应随工程进度不断识别各种履约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和应对措施,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进行修正和调整,以达到消除、减少或转移风险的目的。

4、项目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点,公司对项目部进行合同交底时,要详细阐述潜在的合同风险事项。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注意防范在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工程价款结算、施工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专利技术)、协作协调、安全防范、自然灾害、环境保护、安全防护、企业信誉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经济调控等方面的风险。

5、对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的工程,各项目部要及时办理签证和工期顺延手续;要加强索赔和反索赔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收集索赔的证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

6、各项目部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已完工程结算书,作为催要进度款和竣工后工程结算定案的依据。

7、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项目部应及时和发包人办理书面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的索赔签证手续。

8、对停建、缓建工程,在发包人有条件复工时应当复工,但复工前必须和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在解决好停工损失的同时明确约定顺延工期等事项。对复工无望的停建、缓建工程,如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且没有还款能力的,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届满后六个月以内,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不能达成折价协议的,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在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递交表》,将工程结算书和技术资料等一起移交发包人,并保存好发包人的签收回执手续,作为确定工程结算时间的依据。各项目部对工程的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移交、技术资料移交、决算定案等工作负有组织、督促、管理的责任。

10、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竣工报告、工程(预)结算书、付款证明、对帐单、工程变更及签证、函告、收发签收登记薄等原始资料,各项目部应整理、存档。

6.企业法务工作流程 篇六

一、建筑企业法务风险现状

众所周知, 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中最起码面对“两难”:接工程难, 干完工程要钱更难。为清理拖欠工程款,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组织专门的力量进行清收, 其中大多数工作属于涉法事务。条件好一些的企业已逐渐在清欠队伍的基础上成立了专门的法律部门, 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从事维权工作;说到维权, 施工企业也难, 维权主要依靠法律手段, 而建筑施工企业处在市场“生物链”的下游, 弱势地位决定总担心赢了官司、丢了市场, 说明在善于用法、精于用法、巧于用法方面功夫还不够。另一方面, 在市场激烈竟争中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越来越薄, 俗话说“家底薄经不起折腾”, 一旦发生损失, 企业“背不起”也“扛不住”;再加上国家实施宏观调控, 治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 有来自市场本身的, 有政策层面的, 也有管理方面的, 而这些风险无一例外的最终都将以法律风险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而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可以说, 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维权工作, 提升企业法务能力, 既有解燃眉之急的迫切性, 又有未雨绸缪的必要性。

相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管理、融资、技术、装备等方面的承包能力来讲, 企业法务工作能力近年来虽有提高, 但还不能适应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笔者以为, 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兼着干”。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 大多数施工企业都没有专门的法务工作机构和人员, 法律事务大多由其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兼办”, 尤以“清欠办”兼职的居多。

二是“溜边站”。相对来讲, 企业法务介入企业管理与经营活动的较少, 多数是在出现“麻烦”以后起“救火队”的作用。在正常情况下, 多是“看着别人干”, 活动范围和渗透力有限

三是“照着办”。企业法务未能有效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既使是法律事务本身的操作, 法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也不强, 混同于其它行政事务, 多是根据领导安排行事即可, 未能很好地体现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并发挥其优势。

四是“绩效淡”。尽管企业法务人员在人力、经费、条件、执业环境都不甚理想的情况下为企业维权做出了艰辛地努力, 但工作绩效却很难让企业管理层满意, 提升法务工作的维权绩效是企业领导层的普遍愿望。

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对于整个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法律风险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法律风险战略需要公司管理层确定和批准, 涉及的问题也十分复杂和重大, 大多数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开展之初, 都有意回避或淡化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对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试图通过企业工作层的努力, 弥补体系的内在不足。

二、提升建筑企业法务能力

由我公司承接建设的A省大型工程, 为A省下设筹建指挥部投资兴建的集商场、娱乐、住宅、写字楼为一体的综合性大楼。由于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 项目立项等手段不规范, 设计图纸变更多, 给我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部门的合同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为此经我公司项目部申请, 公司决议, 率先在此工程项目上引进了法务经济管理机制, 建立法务风险评估机制, 经过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现有条件下, 提升建筑施工企业法务能力, 至少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创造条件, 设岗定员。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务工作机构, 吸收和培养既懂经济和企业管理又懂法律及其实务的复合型法务人才。

二是提升法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有位才有为”。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法务经理, 使企业法务进入决策层, 从某种意义上说, 现代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很少有不涉及法律层面的。

三是改进法务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渐实现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 由静态服务向动态监管转变, 由被动应对向主动参与转变, 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作为核心业务。

四是提升法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人是决定因素。尽管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务人员资格培训、认证、晋升等管理办法, 但专职法务人员及法务经理已在企业普遍得到发展, 上海市已率先实施法务经理的培训和认证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法务人员的培训, 改善工作条件, 以提升维权“战斗力”

三、加强建筑企业法务风险管理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科学决策机制, 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通过重大决策的预先审查制度、审慎合理的决策授权制度、科学规范的议案组织程序等, 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 并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 有效地提升了公司决策层和高管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抵御法律风险的自觉性和能动性逐步增强, 使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成为建筑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充分发挥法律在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建立建筑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法律事务管理, 建立起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建筑企业各项建设的立项、改制、外事活动、投资及招投标工作中, 都有专门的法律人员严格把关, 为确保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有效和规避经营风险, 提供了可靠保证。

3、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 健全内部监控机制, 为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制度保证

建筑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法律风险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 法律风险防范的终极目标是把建筑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 并外化于各级经营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行为规范。因此, 建章立制工作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4、加强普法教育, 大力推进依法治企

1) 建立普法工作的制度保障, 促进普法学习制度化, 保证学习不落空。

2) 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进行法制教育, 在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上不断创新, 做到法治并举, 整体推进、不留死角、开好局、起好头, 创出新经验。

5、积极推进依法治企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坚持把各项工作纳入依法治企的轨道, 按照依法治企和综合治理的具体要求, 紧紧围绕建筑企业建设、改革、发展的实际, 积极推进依法治企。

法制教育是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是提高建筑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 是最大限度保护建筑企业利益的需要。面对国内外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 面对纷繁复杂的经营环境, 通过法律风险控制手段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避免重大法律风险的发生, 成为建筑企业进一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和必然要求。

6、加强法务管理, 信息化必不可少

法律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实现这一目标信息化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一) 只有实现信息化, 才能固化已有的风险管理成果, 提高成果的利用效率。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成果, 包括风险行为、风险分析、法律后果、法律建议等, 如果没有信息化手段, 这些成果只能被少数人使用, 会大大降低成果的价值。

(二)

只有实现信息化, 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工作质量, 实现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的更新。法律风险管理涉及到大量风险信息的采集、汇总、计算、分析、传递、查询等工作, 采取人工操作的方式, 不仅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而且容易出现信息处理的误差。

(三) 只有实现信息化, 才能固化风险管理流程, 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 不仅改变了法律工作的模式, 也改变了其他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习惯做法, 比如法律风险控制的一项有效措施就是流程控制, 将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嵌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程, 没有刚性的管理手段, 很难持久。

四、结束语

建筑企业将进一步开拓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模式, 提高法律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 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 建立起稳定的管理流程, 以更好地适应新变化、新形势, 妥善解决新问题。同时, 企业各级管理者都要认真学习国家基本法律知识, 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 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把法制教育、法制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建立良好的普法环境和体系, 运用法律规范建筑管理中的一切行为, 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陈爱蓓.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经济导刊, 2007, (09) .

[2]、张驰.法律风险防范:给企业装个防火墙[J].法人杂志, 2007, (Z1) .

7.法务会计基本原则 篇七

从一般意义上讲,原则是指人们行事所依据的法则和标准。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当前,我国的一些学者基于法务会计学科的交叉性,对法务会计原则的研究仅是把会计的原则或审计的原则照抄、照搬,说成是法务会计的原则。例如,认为法务会计一方面要遵循财务会计的原则,另一方面为了体现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法务会计所涉及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与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是一致的;(2)合法性原则。对于财务会计已经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会计事项,若财务会计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法务会计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鉴定的需要。可是,真实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正是审计的原则,如此便构成了“会计原则+审计原则=法务会计原则”的等式。然而,这个等式是正确、合理的吗?

针对上述等式来说,可以认为它基本上是正确的,毕竟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但还不够准确,不够合理,因为它无异于一个简单的数学相加,并没有真正把握到法务会计原则的真谛,没有全面地反映出法务会计原则的本质特征。真正的、恰当的、准确的法务会计原则不仅应体现会计、审计的基本精神,还应反映出法律的基本精神,特别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这是因为,法务会计工作是以会计知识为基础,以审计的工作方法为依托,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以综合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的知识为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旨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和相关服务的工作。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等。总之,所有的民法主体和经济法主体都可以成为当事人。因此,根据法务会计的学科与执业的综合性与特殊性,可以得出法务会计的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公正性原则

首先,所谓客观性原则,也称真实性原则,是指在法务会计工作的实践中,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一定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切忌主观臆断和脱离客观实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客观性原则是对法务会计工作质量的要求,要求法务会计的所有工作都要做到忠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掺杂任何虚假的和主观的判断,不得因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而有所偏向,也不能为追求特定的政治与经济目的使法务会计的工作丧失客观公正,更不能预先设定好结果去迎合特定的政治与经济目的。因为法务会计的工作往往会涉及非常重要的“人”的问题,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计量的损失多与少,索赔的金额大与小,都与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密切相关,有时甚至是“人命关天”,能够决定一个企业或一个人的盛与衰,生与死,所以,讲求客观性原则对法务会计而言至关重要。足见,客观性原则强调的是法务会计人员在为司法机关处理经济案件提供会计证据支持的过程中,运用会计方法分析资料时,都要能够遵循经济事项中资金的正常运动规律,使法务会计人员出具的业务报告和结论能证实经济行为的真相,并成为解决经济案件的可靠证据,或者得到法庭的采信。因此,必须要明确、具体、客观和真实。

其次,公正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执行鉴定业务、对案件中的会计资料进行查验和搜集时,应本着秉公负责的态度,不能公报私仇,也不能徇私舞弊,更不要卷入经济纠纷的利益冲突中,而应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执业的程序、方法和目标公正合理,对所调查和认定的情况提供真正的专家性意见。

二、合法合规性原则

合法合规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提供诉讼证据、进行会计专业判断以及实施司法会计鉴定时,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依章办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法务会计工作的主体必须合法,即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委托或指派等执业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次,法务会计人员审核的对象必须合法,即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依据合法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据资料进行检验,作出真实、可靠的会计判断和鉴定;再次,法务会计工作的内容必须合法,法务会计的目标之一就是对特定法律问题当中涉及到的会计、审计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故工作内容以法律规范为指向自为题中之意;最后,法务会计工作所采取的程序、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因为法律程序和会计、审计程序的要求不同,在会计核算和审计过程当中,基本程序是遵循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的,而法律中证据的收集则要依照法定程序。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就极易使本来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因非法收集而无法被采用,从而给当事人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如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证据,应当由法定的刑事司法人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询问、讯问,并记录。包括审计人员在内的一般人员的询问笔录只能作为线索,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重新依法取证。

三、专业针对性原则

为了使法务会计人员获取的会计证据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其中,专业性原则强调了法务会计人员在对会计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整理后所出具的工作报告,只是从会计信息的角度作出的科学结论,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呈现在诉讼程序中的有效依据,它本身并不决定法律的适用选择。另外,法务会计人员在对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等证据进行调查、收集、获取之前,应率先了解和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分析案件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大致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从而更进一步把握法务会计审查和检验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效率。也就是说,法务会计人员应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需要解决的特定疑难问题上,而不能超越其范围来查验被查单位的其他与本案无关的财务问题,此所谓针对性原则。一般而言,法务会计的专业针对性原则应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怀疑的原则

该项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经手任何欺诈与舞弊的犯罪调查中,对所涉及到的任何人与事都要持有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法务会计人员在接手每个项目时,都要保持怀疑的态度,不能推测涉及项目的任何人是诚实可信的,而要假设所有与所调查案件有关的人都有犯罪的动机和可能,并以此作为处理相关事务的原则。可以说,该原则是在允许法务会计人员进行“大胆假设”。之所以这样假设,是因为在我们的身边,欺诈与舞弊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如前所述,已被发现的欺诈与舞弊犯罪犹如冰山的一角,大量的欺诈与舞弊活动仍然在我们身边悄悄地进行着。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客观事实:任何一个单位,无论其内部控制制度有多么的严格,总是无法完全避免欺诈与舞弊的发生,只要人的贪欲还在。人总有贪财的欲望,人人都渴望轻轻松松地获得财富,不断地追求物质利益和享受是欺诈与舞弊发生的最根本动机,一旦有合适的机会,贪婪的人就会将手伸向公共财产或别人的财产。当然,怀疑原则指的是法务会计人员自身怀有的一种职业精神,在没有掌握确切事实或经法院裁决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或否认欺诈与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其法律责任。

(二)敏感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要对财务欺诈与舞弊的犯罪活动保持敏锐的感觉。据有关资料报道,绝大多数的欺诈与舞弊犯罪都是偶然被发现的。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介入案件的调查时,要时刻保持“警犬”一般的敏锐嗅觉,要善于在不经意之间发现欺诈犯罪的线索与征兆,在茫茫的数字与文字的海洋中捕捉到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顺藤摸瓜,捕捉有力证据。讲求敏感性原则需特别强调对以下5对“too or too”所带来的异常保持敏感:

1.too high or too low——太高或太低;

2.too often or too rarely——太经常或太稀少;

3.too much or too little——太多或太少;

4.too large or too small——太大或太小;

5.too rich or too poor——太富或太穷。

(三)换位思考的原则

换位思考的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要习惯于站在欺诈者、舞弊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设身处地,转换角色,来找寻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的漏洞。现代财务欺诈与舞弊是一种高智商犯罪,在法务会计人员与欺诈者、舞弊者的周旋中,既要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调查技术与本领,又需要善于洞察和分析犯罪分子的内心活动,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法务会计人员要常常给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我是欺诈者、舞弊者,我会以怎样的手段与方法来实施欺诈与舞弊行动呢?

(四)预防的原则

预防欺诈与舞弊的发生是减少欺诈与舞弊损失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因为一旦欺诈或舞弊发生,欺诈者或舞弊者不仅会遭受损失、蒙受羞辱,而且必须要接受指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退赔非法所得等。受害者同时也会遭受损失,不但资产被侵吞,还要支付相关的费用和时间去应对法律程序,负面影响相当大。如果没有不法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受到损害,就没有调查的费用,宝贵的时间也不会被浪费。因此,设置了积极的欺诈与舞弊的预防措施的组织和个人会发现,这些措施能够带来超值的回报。

四、独立保密性原则

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会牵涉到众多方面的利益问题,在经手的欺诈调查与诉讼工作中,难免要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要以超然独立的态度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不受任何人与利益集团的干扰,在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内,完全以自己的职业判断独立得出结论,保证法务会计行为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这就是所谓的独立性原则。较早给出权威解释的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47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The Tentative Statement of Auditing Standards)中指出:“独立性的涵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由此可见,独立性的原则是法务会计在会计、法律服务市场得以立足和生存的基石,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生命线。此外,在法庭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人员应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地享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独立性虽然要求法务会计不受他人的控制,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独立性也并不意味着法务会计要将所有的、无论是对委托方有利的还是不利的材料全部披露。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委托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上的强行性规定,或是利用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从事违法行为之外,法务会计人员是没有权利将委托人与案件争议事实无关的信息公开的。针对于此,法务会计人员应在遵循独立性原则的同时遵循保密性原则。所谓保密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对被审核单位的资料或其他证据资料中涉及的秘密,具有保密的义务,以避免因泄露秘密而可能给工作或有关单位及个人带来的损失。法务会计人员应该严守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到应该回避的要回避,应该保密的要保密。

五、诚实信用原则

在历史上,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曾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社会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在现代社会,各国都十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它要求人们诚实不欺,不得在谋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故意损害他人的利益。其内容具体体现为:第一,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第二,当事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因此,这一原则作为民事法律的帝王条款适用于一切民事活动。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

8.企业法务工作流程 篇八

2008-05-03 11:39:40|分类: 律文转载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转贴自:财经商道原作者:王震林

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在组建初期的半年中,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涉及82家企业,涉案金额250亿元,涉案金额之大,涉案范围之广,令人震惊,引起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国资委由此把“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作为加强中央企业监管的切入点。

为了更深入了解国有企业法务管理的情况,笔者对上海十三冶建设公司等几家中央企业的下属企业进行了调研考察。以上海十三冶为例,该公司在法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每年涉诉金额近亿元,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等各类诉讼案件每年有一百多起。作为施工企业,该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大部分法务意识不强,施工中大都不太重视现场签证,合同意识不强。只有个别项目法务管理较健全,他们一般在施工中注意证据收集、索赔意识强,所以产生很大效益,据2004年公司经营管理分析会不完全统计,2003年工程签证及索赔增加值约占工程总结算收入的5~8%,而该公司当年利润率仅为1%,可见索赔是否得当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影响很大。

2、该公司目前债权债务总计达十几亿元,每年安排1亿元左右的资金清欠指标,落实起来涉及的法律问题都非常复杂。

3、下属投资性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但成为效益不佳的主要原因,而且对总公司的正常经营也造成一定的影响。

4、公司每年签订的合同所涉及金额达数十亿元之巨,特别是物资采购合同、工程承发包合同很多。但在操作中,公司对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否合法有效、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晰、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履约是否适当适时等问题的审察和管理的力度不到位。

5、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公司遇到的劳资纠纷、决策风险、安全质量风险等等也在增加。

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看,该公司在法务管理上存在是上述问题,是国有企业的普遍现象。总体而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在完善和探索过程中,对于如何强化法务工作的企业管理职能,各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很迫切,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笔者试图结合自己的认识,就当前国企法务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所做的探索以及国内外通行解决方案谈点看法,求证于方家。

一、建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是国企发展的必然之路

根据国企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情况,我认为加强法务管理工作,建立法务经营管理机制,成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是非常迫切的一项工作。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因此国企也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法务工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人们一般常从宏观理解,但就微观而言,企业的依法经营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据有根本性意义的。这一点,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加入WTO后政府以西方法治国家管理模式为取向的职能转变,其意义会更加明显。目前,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政策手段过渡到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只能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笔者认为,“依法经营”对企业而言包含以下几重含义:

(一)过去企业主要靠“找市长”,现在主要靠“找市场”,而市场已逐步走上法治轨道,法律已经成为一种经营管理资源,被运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始终,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能利用法律的思维处理经营业务,也成为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人士的一种必备基本职业素养;

(二)因为涉及法律的事务增多,违法、违约和被违法、违约侵害的机会就随之增多,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就越来越大;

(三)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灵活选择法律工具,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越来越必要。

(一)、国企法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价值:

从上海十三冶等公司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的主要业务有:合同管理、股权管理、产权鉴定、经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规范性问题、企业改制投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工商登记注册、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利用保护、债权债务纠纷、劳资纠纷处理、安全质量事故处理、保险索赔等。目前在国企中有一种片面的理解,认为企业法务管理就是 “打官司”。事实上,企业法律事务绝不是仅仅“打打官司”,参与诉讼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目前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下,也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是让精通法律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过程中,保证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经常处于有利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把握主动权,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也可把握有利时机,拟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投诉、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更为专业地化解风险。

企业法务管理对企业的价值主要在于成功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上海十三冶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诉讼风险和非诉损失。诉讼风险,也就是败诉和无意义胜诉,败诉的原因主要是缺乏证据,保留和收集证据材料应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但如何使证据材料成为有利证据,是十分专业和经验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保留、收集和提交证据材料必须要有专业人员指导。无意义胜诉是指败诉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找根本不到被执行人,对于胜诉方而言,胜诉并无实际意义。非诉损失,一般是潜在的、间接的“机会损失”,企业有时可能没有意识到,但可能隐藏着更大的风险或损失。如企业被起诉,可能有败诉的诉讼风险,人们一般比较重视,愿意重金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但在某种意义上讲,被告至少是“被认为占了便宜”,未被起诉很有可能是“已经吃了亏”,因为获利者是不会提起诉讼的。如企业认为自身利益受损,一般选择非诉途径较为有利,中国有息讼、厌讼的历史传

统和现实制度缺陷,受害者 “怕打管司”,非至无奈一般不愿意起诉,因此,善于操纵法律者往往依仗“法律技巧”能获得更大额外利益,使对法律不敏感者常常处于不利境地,非诉风险很大,但受害者往往还并不知晓。另外,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工商登记、商务谈判、技术保护等日常管理中也可能存在大量非诉损失。

(二)、国有企业法务管理机制的发展概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有企业的法务管理机制普遍是从9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的,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雇佣自己的律师,但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养律师既不经济,也无效率,而且也很难让律师本人安心企业工作,因此,一般企业都“利用外脑”——以外聘律师兼为法律顾问,上海十三冶属于后者。

“外包”企业业务,尽可能利用社会资源,是目前流行的企业管理思路,有的甚至于将物流、财务等企业的主要业务也外包。其优点是可以减少企业资源占用,降低管理成本,也可以缓解企业资源不足压力。但外包是有前提的,外包委业务的特征是:

(一)零散性业务,企业没必要雇用专职专业人员,如:广告策划;

(二)灵活性较小的规范流程,给定一个较为固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就可以完成整个流程,如财务、物流、客户服务等。那么,企业法务是否适合外包呢?我认为,不适合,因为企业法务贯穿在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业务量较大,而且较为复杂,常常很难预测,并不符合外包的条件。我国企业之所以走上外聘律师这条路,主要是当时法律人才严重不足和法制环境不佳等因素造成。以上海十三冶的情况看,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代为诉讼,他们不可能较深参与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很难防范,因此常常充当“救火队”,“打官司”成为主要任务,公司也常常陷于纠纷和被动,不可能做到规避“法律陷阱”或争取更多权益,法律不但不能保护企业,反而经常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企业带来巨大显性损失和无法估量的隐性的损失。

目前,上海十三冶公司在法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因为法律风险是无形的,对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往往是出现纠纷时才想到去咨询法律顾问,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手段,只能被动应付和补救。

(二)、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企业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法律顾问没有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作为经营手段的法律与其他经营手段一样,你不利用它为自己服务,对手就会用它来对付你,纠纷自然会多些。

(三)、外聘律师不大懂企业经营或不熟悉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的法律意见不一定完全适合该公司实际需求,同时其工作的目标是追求一事的****,基本不会考虑更多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因此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效果不明显。

(四)目前,律师行业竞争激烈且不规范,律师“不忠于”被代理人的案例并不鲜见,实践中有很多纠纷是有人有意制造出来的,毕竟诉讼代理才是我国律师的主营业务,从实际看,律师受聘企业顾问往往是一种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争取其他的代理业务,企业反而要因此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比如:有时明知有法律风险,但律师不事前阻止,专等事后代理诉讼;或有意为企业设立法律圈套;或凭借法律顾问的优势,开高价代理诉讼等等。

国际通行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是企业设立专门法务管理部门,配备自己的专职法务人员,统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如: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专职法务人员

必须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宗旨是: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其优点是:

(一)法务人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其自身利益和声誉与企业利益和声誉密切相关;

(二)从专业上看,他们是既懂法律、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

(三)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在我国,开始是一些“三资”企业采取这种国际通行的法务管理模式,后来随着原国家经委、体改委、司法部及其后的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和一些省市等的积极推动和试点,这一模式逐步被各类企业普遍接受。“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2002年7月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的,全国有1000多户企业参加。中央企业参加试点工作的73户企业一年多来没有发生因自身经营原因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据抽样统计,试点期间,28家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约37.3亿元,避免损失约16.55亿元”。目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大都设立“法务部”,人才市场上法务专业人员已成为热门人才。

国资委成立以后,把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做为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应对WTO挑战的主要措施之一,强调要建立“两个机制”,即: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对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搞好“两个结合”,即:企业法制建设要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与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进行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贯彻了这一思想,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中,有责任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配套规章,其中规定:“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 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并具体规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执业资格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颁布以后,2004年4月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上国资委明确提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53家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2004年下半年以来,中量集团、中石化集团、宝钢集团等企业都规范执行此办法的有关规定,使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有了积极进展。上海十三冶对这一法律尚未认真研究,对其确立的“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意义未有足够重视。

二、国有企业创新企业法律顾问机制的实务操作

根据国资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国内外企业的实践,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建立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具体操作:

(一)、建立并准确定位法务部门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1、法务部门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

法务部门是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1)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2)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本企业服务原则,企业法律顾问不得担任本企业之外的法律事务兼职;(3)法务部门是企业领导的法律参谋,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法务部门是企业的管理职能部门,对企业行为和员工职务行为负有合法性管理的责任。

2、法务部门的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与企业的战略规划、改组改制、投资、招投标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法务部门应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法务部门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有利于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赋予企业的权利和倾斜政策用好、用足。(3)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此项职责是法务部门最主要的职责,日常工作量较大,也最重要。(4)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5)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6)安排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参与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3、法务部门的工作方式。

(1)参与会议、调研、文件起草,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2)参加合同谈判、审核、管理等,督促有关方面适时履约,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提出意见;(4)向企业有关方面和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健全法律纠纷防范和应变制度。健全企业法务工作急需完善以下几种工作制度:

1、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重大经营决策出台前应经过法律论证,由法务部门出据法律意见书,特别是企业面临着深化改革改制,实现企业的创新提升式发展,遇到的法律适用和政策选择问题很多如有专业人员来具体操作,就能减少损失、少走弯路。

2、合同管理制度。

签订合同应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重要合同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和起草;法务部门应跟踪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督促各方面适当履约,对重要合同的关键“履约节点”要有评审程序。

3、企业资产权利变更审核制度。

企业资产权利变更[5][5]涉及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问题,处理不当很容易带来法律风险。

4、企业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应积极注册申报商标、专利,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护。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目前虽没有专门适用法律,但还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关键是取决于企业自身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

度,为员工设立严格的保密义务,可以有效防止员工出据不利于企业的证词,泄漏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从而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逐步提高企业决策和管理骨干的法律经营管理水平。

1、法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与选拔。

企业法务人才必须具有法学和企业管理诸方面的知识背景,我国学校目前的专业设置中还没有法律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综合专业,所以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大都缺少企业管理知识,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针对此种情况,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现在的国资委在设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时主要考虑的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从业人员应是具有法学和企管两种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目前,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极为紧迫,最好的途径是对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这里之所以要强调“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是因为法律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仅仅懂一些法律知识、看几部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只有经过系统的基础理论学习才可能培养起法律思维能力,才有可能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2、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培育。

目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据政策办事的习惯仍未改变,常常循规蹈矩,坐等上级精神,其实,加入WTO后,政府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以后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凡事都有“政策”、“精神”供企业执行,企业面临的更多的是法律选择而非执行政策,也就是说摆在企业面前现成的路不再存在了,企业决策层面临很多“如何防止被侵害”和“如何避免违法”的选择。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企业的法律选择空间相当的大,风险也相应地多,所以企业应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积极培养和鼓励他们学法、懂法、用法,把法律作为一种资源充分用运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所谓法律素养,概括而言包括两方面,即: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灵活运用法律的主动性。两者均不可缺,缺少前者,易使企业陷于被动,缺少后者,企业的潜在利益得不到保障;前者利于“守”――可以确保基本利益不被侵害,后者利于“攻”――可以争取更大范围的利益。这种素养应当成为企业经理人员的基本职业素养,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不可确保万无一失。比如,企业员工有时提供的证词可能会不利于企业,如何规范员工作证较难把握,把握不当,要么可能侵犯员工言论自由权和阻碍履行作证义务,要么企业的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克服这种两难选择除了企业需采取适当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外,还有赖于员工法律素养的提高。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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