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营业税问题

2024-08-25

跨境营业税问题(共13篇)(共13篇)

1.跨境营业税问题 篇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4)代办收件地在境外的速递物流类业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七)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八)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九条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服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跨境服务增值税管理工作,针对纳税人的备案资料,采取案头分析、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业务真实性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此前,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2.跨境营业税问题 篇二

关键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币业务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概念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是指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并颁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对该项业务进行指导和规范。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 (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 等多种结算方式。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背景和意义

(一) 背景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 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 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 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 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 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2009年7月6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2012年上半年, 境内银行办理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670亿元, 比2009年下半年增长17倍。2012年6月22日, 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决定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正在向纵深推进。

(二) 意义

第一,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加快推动人民币成为国际市场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进程, 提升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中的购买力, 最终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

第二,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的发展, 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第三, 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 可以用人民币替代部分外汇收支, 有助于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减少国家宏观调控压力。

第四,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使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消除企业汇兑成本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费用, 有助于企业财务核算清晰化, 加快企业资金运转速度, 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第五, 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 给银行的国际业务带来新的市场需求, 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加快国内金融业走向国际化的步伐。

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面临的问题

目前, 人民币跨境结算在开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障碍, 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一是因为作为一个全新的业务, 相关的管理部门、企业和银行都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学习和磨合;二是因为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 从某种意义上也限制了试点规模;三是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仍在制定中, 在企业和银行的具体操作上有一定困难。

从人民币本身来看, 一是美元作为传统货币有着巨大的优势, 路径依赖使得企业很难放弃原有结算方式;二是人民币长期升值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海外进口商采用人民币结算的意愿;三是人民币作为非自由兑换货币, 国际化程度不足, 资本账户的管制又使得境外人民币持有者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 流出渠道及规模均受到制约, 降低了人民币的吸引力, 而我国一些主要贸易伙伴也在近年来力推本币国际化, 对于人民币结算积极性不高。

虽然有种种问题, 但相信随着试点地区的扩大,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特别是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正在制定和推出中, 该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业务一定会迎来新的发展。

四、我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特点

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事关我民族复兴核心利益。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 理应积极贯彻国家政策, 全力推进各项跨进人民币结算业务。目前我行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方面有如下特点:

第一, 经过多年发展, 我行已成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融资主渠道, 现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大多集中在周边以及亚非拉地区发展中国家, 这些国家与中国有着长期友好的政治外交关系和经贸合作关系, 贸易基础好, 互补性强。如果以人民币作为中外双方商务合同结算货币, 以该国对华贸易人民币收入作为付款来源, 既能保障商务合同项下的支付, 又能规避诸多国别和操作风险, 也对为双方合作提供融资的银行建立了保障。

第二,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实践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 我行业务创新工作的重点也要主动地适应这些发展和变革, 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为我行业务发展与创新工作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

五、分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进展情况

黑龙江是我国对俄贸易第一大省, 对俄贸易额曾占全国对俄贸易总额的五分之一。虽然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中俄贸易额下降30%以上, 但今年前4个月双边贸易额同比又增长了57%, 全年贸易额有望达到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水平。其中, 黑龙江省今年上半年对俄进出口总值31.8亿美元, 同比增长20.9%。因此, 我分行经营区域的独特地域特点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发展壮大中俄本币结算业务。

2010年7月, 我行客户大兴安岭新林后贝加尔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向我行提出对俄支付人民币需求。该公司向俄罗斯投资的行业为森林采伐和加工。由于我行与俄罗斯尚未建立人民币代理行关系, 人民币跨境结算需要通过同业协助完成。我行在对外支付时, 借鉴他行经验, 选择农行黑龙江省分行为我行代理跨境人民币清算业务, 并成功办理境外人民币汇款2笔, 金额1 001万元。

从实际情况看, 我们在办理对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障碍, 例如:中俄两国人民币跨境流量较大, 但人民币在俄罗斯境内使用较少。在中俄边境贸易中, 贸易存在不对等性, 且俄罗斯出口资源型产品多, 我国则主要出口地产品和轻工产品, 且俄方出口产品具有稀缺性。因此, 很多从事对俄贸易的中国商人只要能做成生意, 就会接受俄方提出的苛刻条件和要求。加之俄罗斯人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大国心理, 使其在行动上并不接受人民币, 因此支持和鼓励人民币在其境内流通的优惠政策也就难以出台, 导致人民币的使用范围主要集中在边境地区的口岸和边贸互市点, 难以广泛流通。

3.浅析武汉发展跨境电商面临问题 篇三

关键词:武汉;跨境电商;物流;通关;电子商务

1 绪论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是针对不在同一关境的主体,通过贸易平台进行交易,并且完成跨境物流和支付的一种国际化的贸易活动。跨境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前沿尖端的商务贸易,在当今的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今天,其自身的发展拥有无法比拟的优势。

2 武汉发展跨境电商面临的问题

武汉跨境电商发展取得一定成就同时,但也面临许多的问题,据调查,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2.1 国际物流模式落后

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就是金额小、发生频率快、货物体积小,其主要的交易方式是批发零售,一般都会采用相对较小的模式进行运输,运输的国际物流的模式有:海外仓储、国际小包和国际快递、B2C外贸企业联盟集货和B2C外贸企业自身集货、第三方物流模式5种方式。

相对简单的物流方式就是国际小包和国际快递。国际小包的优势在于是网络基本覆盖全球,比其他任何物流渠道都要广,且价格非常便宜。它的缺点是进行跨境电子商务的商家卖家以个人的名义邮寄出去,海关难以进行统计,所以说这样的交易也没有国家的税费补贴。邮寄速度也是限制国际小包不被人们重视的原因之一,另外国际小包在邮寄的过程中非常容易丢失。国际快递比国际小包运送时间短,但是运费较高;国际快递主要是指UPS、Fedex、DHL、TNT这四大巨头,国际快递对信息的提供、收集与管理有很高的要求,以全球自建网络以及国际化信息系统为支撑。它自身的长处表现在邮寄的速度相对较快,并且服务态度比较好,丢包的概率很小。它的劣势表现在价格相对较高,一般对于跨境交易的客户来说,只有非常着急的情况下才会使用,并且费用一般需要买家支付。

B2C外贸企业联盟集货和自身集货,两种模式都可以产生比较可观的收益,对于降低运输成本来说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因为内部管理的问题,所以说更多的是采用自身集货的方式进行邮寄。

使用第三方物流,跨境电子商务可将有限的精力放在主营业务上,而将其他业务外包。

所谓的海外仓储服务贸易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的定义,物流服务商单独或共同为仓储货物卖家提供销售目标,分拣,包装,配送,一站式的控制和管理服务。当前海外仓储已经成为非常流行的一种物流方式。

海外仓储的优点:可以降低物流成本;另外还能够给买家提供可靠的退换货服务,对于提升买家的信心有很大的帮助,另外该种物流方式发货的速度相对来说比较快,能够有效的降低物流交易率低下的问题。

可其缺点:这种物流的方式并不适合所有的货品发货,对于库存周转速度相对较快的产品有一定的帮助,对于周转速度相对较慢的产品就会造成压货的风险,对于卖家自身的供应链和动销能力都提出了一定的考验。跨境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速度就是比较快速的,国际物流在发展过程中还没有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这样就会造成以后的交易会存在很大的风险。还关系到买家对卖家的满意度、购物体验和忠诚度。

2.2 通关手续比较复杂

尽管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流动畅通无阻,但是跨境货物流动并不自由,通关是跨境电商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

通关手续和商品在国外的销售价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通关手续的繁琐直接会造成商品在国外销售的价钱倍增。通关手续是保证各个国家政府公平竞争和商品销售的手段,政府的财政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来自于通关手续。

部分跨境电子商务商家为了逃避关税,往往以“样品”、“礼品”方式通过国际小包、UPS等国际物流公司直接发给国外的买家,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享受到更多经济上的福利,并且还能够有更多的出口退税。

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海关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方针:个人进口税额的临界点由500元降低为50元,超出50元的,在办理退运手续的过程中,或者说在办理通关手续的时候,相比之下,邮寄物品的费用免缩小了近八倍,这样的政策就会导致更多的商品需要在跨境过程中进行通关手续的申报,这就意味着原来越多的跨境交易需要进行申报,但是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所花费的一些费用 常常会造成卖家和买家都非常头疼。此外,因申报不合格而使商品滞留在海关而使消费者无法收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3 结汇难

我国传统的国际贸易在结汇时,将外贸企业分为A、B、C三类,对于基础好、信用高的A类企业,结汇手续简单、速度快;但对于C类企业则要求严格,要进行一对一的监管,手续复杂、流程长。这样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商家来说,特别是小型商家是很麻烦的,这对卖家和买家之间的交易有著巨大的影响。这种分别对待使一些出口企业借用亲属账户进行结汇或者使用地下钱庄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这几种结汇方式,都不算是正规的渠道,会给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经济危险。

2.4 电子支付危险

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涉及多方个体的一个电子支付平台,网上银行支付服务系统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的电子支付服务都是非常典型的电子支付服务。跨境电子支付由于涉及到账户资金所以说保证账户资金安全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护账户资金安全也是跨境电子商务的核心部分。网上银行支付服务系统主要用于B2B这种大额的交易方式,款项和收货往往存在时间差,一不小心就容易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一般会先打到第三方的账户上,对于买卖双方都会比较公平,但是由于交易周期性,第三方平台就会积累大量的交易资金,管理体系出现问题,或者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信息数据失真,从而给交易的双方都带来非常大的损失。不管哪一种支付的方式都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因为网络支付信息被盗取而出现的非法盗窃的案例现在已经变得屡见不鲜。

2013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浮云木马”盗窃案让人们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尤其是对于跨境电子交易来说,存在的风险更是不容小觑。

2.5 退缴税制度匮乏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主要以快件的方式,快件进行交易就难以形成报单数据,造成很多的卖家不能够享受到出口退税。无法提供报关单,因而大部分卖家没有办法缴税,同时也享受不到出口退税的好处。另外,跨境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等信息交流平台来进行的,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管控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可能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都使依法征税变得苍白无力。

2.6 跨境电商实力与信用不足

当前在武汉没有大型的企业,这样的发展模式决定了难以在电商发展的过程中形成被广泛认可的标准和体系。更多的人只是电子商务平台的使用者,而不能够成为操作者,武汉市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能力不足,产品开发能力较弱,其知名度不高、商户进驻较少、产品种类单一、性价比不高、平台系统定位缺乏差异化导致用户网购体验较差,使得平台用户粘性较低。

跨境电子商务因为本身涉及到的都是一些网络性的东西,所以说对于双方的信用考核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再加上目前国内的电商在法律知识方面有很大的空白,侵权责任事件屡见不鲜,一些外国的客户甚至还比较排斥中国生产的产品,所以说这些东西对于中国的跨境电商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国内的电商在开展国际电商业务的过程中,应该首先注重对于信誉的培养,这样就能够避免很多麻烦的问题。

2.7 专业人才欠缺

跨境电商面对的更多的是一些国际化的客户,这些客户有不同的文化信仰生活习惯,这样就让日常的电商事务变得更加难以处理,再加上电子商务涉及到财务的东西还需要具有一定的网络安全尝试,所以说一个真正优秀的电商企业应该掌握不同领域的知识,在跨境电商中应该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但是在国内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复合型人才还是稀缺的,所以说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可以通过和高校专业对接的方式培养更多跨境电商所需要的人才,这样就能够弥补人才缺口。

参考文献:

[1]鄂立彬,黄永稳.国际贸易新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研究[J].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4,3(2):22-31.

[2]杨松,郭金良.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研究.2013(2):64-72.

[3]张建国,王浩.海關视角下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选择[J].上海: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1):107-115.

[4]刘娟.小额跨境外贸电子商务的兴起于发展问题探讨[J].对外经贸实务,2012(2):89-92.

[5]金珠.湖北首个“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在武汉启动.湖北之声,2014年8月13日.

基金项目:

4.跨境营业税问题 篇四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部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反映,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是否应纳入计税营业额,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确定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所述债券持有期间红利收入,就是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因此,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清溪评:

买入价、卖出价按净价还是按含利息的成交价?不清楚。

例:假定某债券某年1月1日发行,面额100元,年利率8%,某甲3月31日买入,净价102元,利息2元,成交104元。12月31日卖出,净价还是102元,持有期间利息6元加购买时利息2元,成交110元。

列表:

摘要               债券净价               应计利息               成交价               1.1发行               100               0               100               3.31购买               102               2               104               12.31卖出               102               8               110

某甲12月31日转让时应交营业税计算:

方法一:(102-102)×5%=0(买卖都按净价最合理。)

方法二:(110-104)×5%=0.3(按卖出价减买入价征税,很符合以前文件的表述,但转让价不考虑隐含利息不太合理,特别是带息买进、不带息卖出的话,转让差额会变成负数。)

方法三:[110-(104-2)×5%=0.4(卖出价含利息,买入价不含利息,不合理。)

方法四:[110-(104-6)×5%=0.6(总局50号公告应该是按方法四计税,其意为,纳税人持有期间利息应并入转让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对债券利息应否征收营业税?总局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债券应该属于金融商品,所以,对债券利息应不征收营业税。但按50号公告操作,利息与转让收入一并征税了。如要征税,总局可另发文明确,如此操作,感觉难以理解和接受。持有期间收益根本就不是转让收入,为什么并入转让收入征税?

承上例,其他情形不变,假定某甲12月31号取得利息收入8,次年1月1号再将债券以102元的价格转让。

摘要               债券净价               应计利息               成交价               1.1发行               100               0               100               3.31购买               102               2               104               12.31得利息                                               8               次年1.1               102               0               102

按50号公告计算应交营业税为:

[102-(104-6)×5%=0.2

取得利息后再转让,利息部分又没有征税了。

所以,本人认为,买卖都按净价计算最合理。至于利息,可以不征税。如要征税,也应分段,按各人实得利息征,而不能在发行部门付息时向名义上取得利息的人全额征。

★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事项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 业务问题分析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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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前市场跨境物流公司问题 篇五

一、邮政小包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70%的包裹都通过邮政系统投递,其中中国邮政占据50%左右的份额,香港邮政、新加坡邮政等也是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常用的物流方式。

优势:邮政网络基本覆盖全球,比其他任何物流渠道都要广。而且,由于邮政一般为国营,有国家税收补贴,因此价格非常便宜。

劣势:一般以私人包裹方式出境,不便于海关统计,也无法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税。同时,速度较慢,丢包率高。

二、国际快递

国际快递主要是指UPS、Fedex、DHL、TNT这四大巨头,其中UPS和Fedex总部位于美国,DHL总部位于德国,TNT总部位于荷兰。国际快递对信息的提供、收集与管理有很高的要求,以全球自建网络以及国际化信息系统为支撑。

优势:速度快、服务好、丢包率低,尤其是发往欧美发达国家非常方便。比如,使用UPS从中国寄包裹送到美国,最快可在48小时内到达,TNT发送欧洲一般3个工作日可到达。

劣势:价格昂贵,且价格资费变化较大。一般跨境电商卖家只有在客户强烈要求时效性的情况下才会使用,且会向客户收取运费。

三、专线物流

跨境专线物流一般是通过航空包舱方式将货物运输到国外,再通过合作公司进行目的地国国内的派送,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物流方式。

目前,业内使用最普遍的物流专线包括美国专线、欧洲专线、澳洲专线、俄罗斯专线等,也有不少物流公司推出了中东专线、南美专线。EMS的“国际E邮宝”、中环运的“俄邮宝”和“澳邮宝”、俄速通的Ruston中俄专线都属于跨境专线物流推出的特定产品。

优势:集中大批量货物发往目的地,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因此,价格比商业快递低,速度快于邮政小包,丢包率也比较低。

劣势:相比邮政小包来说,运费成本还是高了不少,而且在国内的揽收范围相对有限,覆盖地区有待扩大。

四、海外仓

所谓海外仓储服务是指由网络外贸交易平台、物流服务商独立或共同为卖家在销售目标地提供的货品仓储、分拣、包装、派送的一站式控制与管理服务。卖家将货物存储到当地仓库,当买家有需求时,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响应,及时进行货物的分拣、包装以及递送。整个流程包括头程运输、仓储管理和本地配送三个部分。

目前,由于优点众多,海外仓成为了业内较为推崇的物流方式。比如,今年eBay将海外仓作为宣传和推广的重点,联合万邑通推出Winit美国仓、英国仓、德国仓。出口易、递四方等物流服务商也大力建设海外仓储系统,不断上线新产品。

优势:用传统外贸方式走货到仓,可以降低物流成本;相当于销售发生在本土,可提供灵活可靠的退换货方案,提高了海外客户的购买信心;发货周期缩短,发货速度加快,可降低跨境物流缺陷交易率。此外,海外仓可以帮助卖家拓展销售品类,突破“大而重”的发展瓶颈。

劣势:不是任何产品都适合使用海外仓,最好是库存周转快的热销单品,否则容易压货。同时,对卖家在供应链管理、库存管控、动销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国内快递的跨国业务

随着跨境电商火热程度的上升,国内快递也开始加快国际业务的布局,比如EMS、顺丰均在跨境物流方面下了功夫。

由于依托着邮政渠道,EMS的国际业务相对成熟,可以直达全球60多个国家。顺丰也已开通了到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的快递服务,并启动了中国大陆往俄罗斯的跨境B2C服务。

优势:速度较快,费用低于四大国际快递巨头,EMS在中国境内的出关能力强。

6.跨境营业税问题 篇六

【问题】无赔偿奖励如何理解?

【解析】无赔偿奖励: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客户如果没有发生事故、没有发生过赔偿,那保险公司对客户和业务员有一种奖励措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无赔偿奖励支出是对已经投保,但未发生保险赔偿支出的一种的奖励。

根据税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实际收取的保险费作为营业额。但是是否可以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还要看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上的金额。如果无赔偿奖励支出是单独开具票据的,那么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就不能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如果无赔偿奖励支出采取冲减保费的形式,也就是根据冲减无赔偿奖励支出后的余额开具保单,那么就可以根据此余额计算营业税。

【问题】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信费按什么征收营业税?

【解析】财税〔2005〕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仅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税目未进行明确。

但国税函发[1994]32号规定收费站所收费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所以,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问题】电信公司业务销售附赠实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那要不要征收增值税呢?

【解析】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体育业中的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和租赁业的提供场所有何区别?

【解析】按文化体育业收营业税的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意思是这个场所属于自己所有,自行举办的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举行的体育活动,收入也是自己的,所以要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如果是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那么是出租行为,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范围。

【问题】如何理解摊回分保费不征收营业税?

【解析】摊回分保费用,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如何理解?

【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规定,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7.跨境营业税问题 篇七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税收改征;税务政策

当前,我国地方财政税收是以营业税为主,这也导致地方财政相对比较困难。在此基础上,假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则不仅会对地方财力造成不利影响,也会使地方财政变得更加不充裕。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税制进行改革,并调整税种征收所依据的政策,以便使税制能够符合当前的税务征收要求,从而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取得一定的成功。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地区增值税征收存在的矛盾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主要是在销售环节,然而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扩大,不同地区在增值税征收方面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特别是我国中西部地区。

我国中西部的经济发展一直是处于整个产业链的底端,该地区有着丰富、独特的原材料以及极为廉价的劳动力。但是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却主要依靠将生产的半成品出售给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这就导致我国的税源逐渐由中西部地区转移到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这样不仅会使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财政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并且会使不同地区之间因增值税征收产生矛盾,这也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中央与地方在财政分配方面存在不均衡现象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在财政分配方面存在的不均衡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的话题,而该问题主要是因分税制改革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符所造成的。增值税作为国家税务局所征收的税种,也包含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范围,而营业税则不同,除了一些特殊项目以外,营业税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然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种的监管部分却不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一般是由国税完成,而对营业税纳税的监管则是由地税完成。现阶段,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验阶段,税收收入是采用回避的方式进行分配,而营业税的征收还归属于地方税务局。在此过程中,假如试验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出现缺口,则是由国家承担。事实上,根据试验结果显示,我国当前所实施的财政措施根本不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要求。

二、健全和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的相关政策

(一)过渡性财政政策的健全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提出和实施的目标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避免纳税再次出现重复征收的现象。然而,由试点企业实施该政策的实际情况可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的企业的税负不仅没有被减轻,反而被增加。为了应对企业的税负增加,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对其进行补贴,即过渡性财政政策。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假如根据相关标准计算出的企业增值税税负高于企业过去的税负,那么对于超出部分的税负,就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以便更好地减轻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过渡性财政政策的制定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但由于该政策的实施标准存在问题,以至于該政策在企业中的实施一直无法取得更好的效果。为了改变这种现象,提高过渡性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过渡性财政政策进行健全和完善,对该政策内所涉及的相关核算标准进行调整,同时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使用不同的税负核算标准,以便确保过渡性财政政策的实施能够符合每个行业的发展特点。比如,过渡性财政政策在服务行业中的实施要想取得一定效果,则必须要依据服务行业所包含的不同业务种类,采用不同的核算标准进行计税,并对不同服务业务的实际税负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过渡性财政政策的要求对服务行业增加税负的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便确保服务行业中过渡性财政政策的实施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降低税收收入中增值税税收的比重

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增值税税收占有极大的比重,约为整个税收收入的50%。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起到不同的作用。

由税收制度的健全角度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提高了增值税税收在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也代表着其他税种所起到的作用被降低;从发达国家的税收经验来看,整个税收收入中增值税所占的最佳比重应为25%,如果增值税所占比重过大,则会对其他税种的作用发挥造成极大的影响,也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中,相关部门应充分考虑税收收入的比例分配,以便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进行平衡,从而确保税收收入能够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当地方政府出现税收收入减少这一现象的时候,中央财政部门应从全局角度考虑,对我国税收制度进行调整,以便使税收收入的比例分配能够更加合理,税种税负能够更加均衡,从而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在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也是对我国税收制度进行完善的有效方法,而且这一政策的实施在调节经济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对税收收入的比例分配进行科学调整,并加大税收征收的力度,以便保证在经济发展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罗建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效应分析与推进对策[J].商业会计,2013,(17).

[2]盖彦其.“营改增”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4,(18).

[3]董莹,张蔚鹤,崔熙凯.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3,(30).

8.跨境营业税问题 篇八

认(论坛投稿)

近期我们接到许多金融企业反映,青岛市地税局4月20日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2]40号),要求辖内金融企业将逾期90天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并入当期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文件引起了辖内银行业的强烈反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一直未征收营业税。2009年1月1日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废止,目前表外利息征收营业税政策处真空状态,各地仍按原规定操作。青岛市地税局文件的下发,打破了表外应收利息不缴纳营业税的做法,实际执行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与企业所得税原则矛盾。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发放贷款到期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表外应收利息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与以前营业税的规定一致。如果表外应收利息缴纳营业税,则两个税种在收入确认原则问题上存在冲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此文件也表明,在表外利息收入问题上,税务与会计处理趋同。

二、与历史延续的规定不符。《营业税暂行条例》重新修订通过,对纳税时间的规定原则没有变化,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税[2002]182号曾对此有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期是90天。该文件废止后,新规定未及时跟进。文件废止的主要原因在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并非纳税原则的改变。

三、与金融业经营特点不符。青岛市地税局文件依据的是营业税一般性收入确认原则,没有法律瑕疵,但实际执行存在较大难度。一方面,表外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不符合银行业的经营特点。因为只要客户占用资金(不管客户是否能够偿还),则银行计息就不断,缴税也不会停止,长此以往,对以资金流动性为主的银行来说,税负会不断加重。另一方面,对表外利息征营业税,则贷款核销时,就应当允许已征税的表外利息冲减当期应纳税额,但文件中没有配套规定,如果只征税而不允许抵扣,则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

9.跨境营业税问题 篇九

(工商企字〔2000〕第4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省工商局关于供电营业所(站)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原电力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的规定,供电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我局同意你局的意见,县级供电企业的分支机构,可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申请,依法办理营业登记。

电力法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一直以来,对于乡镇供电所是否应该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由于行政法规和行业法规条款的不明确,业界和法律界人事均有争论,也是长期困扰供电企业的一个难题。为确保云县供电公司经营的合规、合法,经请示云南电网公司临沧供电局并征询

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后,日前,该公司顺利为辖区的6个乡镇供电所、2个营业点办理了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妥善解决了乡镇供电所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盲区”。

云县供电公司2003年12月实现企业改制,下设6个乡镇供电所和2个收费营业点,鉴于供电所和营业点均为公司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公司统一管理,供电所的电费及其他收入全额上交公司,供电所所需的费用支出由公司统一审批,统一核发,统一管理,且《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由于供电所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也无《供电营业许可证》,故一直以来,也就无法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2009年3月,云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对公司部分供

电所实施检查,认为,乡镇供电所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供电所财务由公司统一核算,人、物也由公司统一管理,这些正是分支机构的典型特征,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只是词语用法的不同,性质是一样的。对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中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

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而公司设立的供电所符合分支机构的特征,应由公司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且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0)第41号)关于供电营业所是否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规定:“…县级供电企业的分支机构,可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申请,依法办理营业登记。”

10.跨境营业税问题 篇十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主要问题;浙江省

一、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规模上存在的问题

与实体经济发展不匹配,发展水平不高。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实体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实体经济发展现状依然严峻。跨境电商产品市场竞争力不足,出口产品仍多以附加值低的日常消费品为主,实体经济的发展仍处于生产链底端的加工制造过程。大量中小微型企业由于缺少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无法突破传统生产管理的束缚,很难真正在质量、品牌等核心竞争力上实现突破。而现阶段跨境电商交易模式上,更具有潜在价格优势的B2C模式交易量虽然增长迅速,但其发展水平还不高,在管理运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二)结构上存在的问题

1.企业发展水平问题

尽管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已越加规范,跨境电商交易的产品的来源也越加正规了,但是现阶段,跨境电商的产品质量问题仍令人堪忧。2015年9月,据浙江质监局对来自淘宝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主流电商平的10大类共442批次产品的买样检测结果显示,在这442批次产品中,就有109批次的电商产品不合格,不合格率达到24.7%。其包类、床上用品、轮滑鞋等传统制造业产品的不合格率较高。

随着浙江省跨境电商的不断升温,需要大量可以提供高效管理、技术开发、翻译服务、法律服务类等的专业人才。但是,现阶段浙江省跨境电商综合型人才仍处于供不应求状态,由此带来的使企业跨境交易业务扩宽受限等的问题仍十分普遍。如阿里旗下的速卖通,由于缺少相关的沟通平台开发人才、葡萄牙语小语种翻译的人才,目前大部分商品仍只能使用英文说明,买卖双方只能通过聊天工具进行交流。

2.物流运输的问题

浙江省跨境电商相关的大型的跨境物流业务大都被外国大型物流公司垄断,现行市场上缺少本土有竞争力的物流企业的问题。大多物流公司由于缺少相关资金、技术、政策,无法建立一整条完善的物流时时跟踪技术,而无法使自身的物流工作很好与跨境相关的政府工作对接。此外,现行的跨境物流运输模式下的问题明显。以邮政小包方式作为主要模式,除了在运输重量上受限外,由于邮政体系程序复杂,国际邮路线路较少,而导致整体物流配送的效率较低,综合物流成本较高。

3.第三方支付问题

跨境电商交易涉及不同国家主体,支付习惯的差异也影响到了跨境支付最终是否能顺利结算。而现阶段,面对各国各异的跨境电商支付方式,浙江省的一些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于实力不足,在支付服务的业务拓展上陷入了瓶颈。此外,复杂的跨境支付方式也增加了我省跨境电商支付的风险。比如,利用信用卡支付这种支付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件就层出不穷。这种安全问题的存在,使参与跨境电商的企业不得不考虑,如何选择较为安全的跨境支付方式,如何加强跨境支付的安全保障等。

4.地区发展水平不均的问题

浙江省跨境电商的发展地区差异十分明显。杭州、宁波、金华(含义乌)地区跨境电商发展呈“三足鼎立”形势,省内其它地区发展水平无法与之比拟。除了杭州、宁波、金华(义乌)地区跨境电商发展早,整体水平高,跨境电商企业众多,规模大的跨境电商平台多,跨境电商销售额巨大外,其它一大批城市的跨境电商的发展大部分处于起步阶段甚至未发展阶段。

5.行业发展差异问题

跨境电商出口产品虽然一定上得到优化,但整体来看,跨境出口产品涉及的产业仍比较单一,以加工制造业为主,劳动密集型的、低附加值的产品仍是我省跨境电商出口的主力产品。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浙江杭州电商产业园区出口产品的产品,以服装、仿首饰为主,分别为1.7亿元、1亿元,两者合计占同期出口总值的82.7%。

(三)政策环境存在的问题

1.政策不完善

政府制定的法律政策涉及面还不够广,对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一些关键环节的政策支持、制度建设还远远不足,如物流行业仍未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出台,政策支持的力度仍不能满足浙江省跨境电商发展的需要。此外,政府政策制定在内容上的限制,也使我省跨境电商的发展存在了一些不平衡的问题。如,很多政策利好仅对试点城市有效,非试点城市无法同时享受,会导致这些城市缺少发展条件而出现地区发展存在时间上的差距。

2.缺乏国际标准的法律制度对接

跨境电子商务涉及跨越国境交易,新阶段对浙江省跨进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产生最主要法律约束的,多是本国或者省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制度。但是,浙江省企业在与外国企业进行交易时仍缺少可以参照的具有统一的国际性的跨境电商法律制度标准,使跨境电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异议时无法有效解决,很大影响了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更高水平的发展。

二、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及总结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政府、浙江省跨境电商相关企业以及高校应积极参与相关建设,共同促进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更高水平的发展。政府作为相关制度制定及监管管理的主体,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制度的建设及规划,创新试点内容,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同时,要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加强市场宣传,营造更好的人才培养政策环境。对相关的企业来说,应着眼自身建设,善于挖掘培育核心竞争力,着眼地区优势产业,创新发展跨境电商模式。在自身经营模式、产品品质、服务体验等方面下功夫,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而作为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主体的高校,应更加注重培养更多实用性的专业人才并积极构架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桥梁。

虽然现阶段,我省的跨境电商事业的发展存在的整体发展规模、结构布局、政策方面的一些问题影响了我省跨境电商事业更好的发展。但是现阶段,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传统贸易转型升级的最佳新型形式,无论从世界角度还是从我国角度来看,它的发展趋势在未来几年都必定是向好的。随着中央政策红利的进一步释放,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浙江省跨境电商运作模式会越加的成熟,会成为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砝码,为浙江省甚至全国经济都创造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陈伟军,李杰义.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创新与发展策略[J].商业经济研究,2015,16:54-56.

[2]张建芹,蒋凤娟.跨境电子商务存在问题与发展对策[J].商业经济,2014,17: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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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玉清.嘉兴市电子商务贸易现状与发展对策[J].物流技术,2015,03:75-76+79.

[5]严厚雁.义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0:35-36.

[6]黄冬梅,汤天啊.浙江传统中小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的瓶颈及对策研究[J].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1:120-124.

[7]杨芸.杭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现状探析[J].中国商贸,2014,32:76-78.

11.跨境营业税问题 篇十一

思睿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在国家“一带一路”及自贸试验区等国家战略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外贸产业中一匹“黑马”,成为推动中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境内各类平台企业超过5000家,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外贸企业超过20万家。B2B、B2C和C2C交易模式共存互补,市场活跃度持续提升。

1.市场规模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远远领先于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同比增长33.3%,而在进出口比例上,跨境电商中出口占比达到85.4%,进口比例14.6%。而据权威机构预测,到“十二五”时期末,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占进出口总值的比例将达到16.9%,2016年预计达到6.5万亿人民币。

2.主要发展形式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将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和电子化,实现在线批发和零售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当前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存在三种发展形式,一是传统制造业、商贸企业、经纪人通过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网站发布商品信息,寻找商机,开展网站大额或小额在线支付国际贸易批发业务。二是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这些平台以在线零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到国外的企业和全球终端消费者。三是企业建立一个独立的跨境网站,如兰亭集势、大龙网等,以在线零售的方式将商品直接销售到全球终端消费者。

3.通关物流及支付方式

在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中,在线批发多采用传统的通关物流和结算方式,如邮政汇款、银行转账、信用证等,近两年也开始探索线上的大额第三方支付模式。在线零售多以商业快件和个人行邮为主要的通关物流方式,并由此衍生出包裹集中后以百家货方式清关到香港转运以及批量货物海外仓转运的模式;在线零售结算则采取的网络结算方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支付、邮政汇款、银行转账多种支付方式。

4.检验检疫、结汇与退税情况

在线批发由于在进出口经营者身份备案、国际交易真实性确认、支付结算、检验检疫、通关、物流等方面与传统贸易采取的方式一致,所以结汇和退税遵照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进行。在线零售由于是以在线零售订单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确认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以个人行邮、商业快件等非货物贸易方式通关和运输,同时进出口交易者也不一定进行了进出口经营者备案,所以检验检疫部门无法给予正常贸易方式的检验检疫,海关也无法出具相应的商业贸易通关单,因此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结汇和退税。

二、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特点分析 1.多边化、呈网状结构

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表现为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即使有多边贸易,也是通过多个双边贸易实现的,呈线状结构。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一国的交易平台,实现其他国家间的直接贸易,贸易过程相关的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由传统的双边逐步向多边的方向演进,呈现出网状结构,正在重构世界经济新秩序。

2.直接化、效率高

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由一国的进/出口商通过另一国的出/进口商集中进/出口大批量货物,然后通过境内流通企业经过多级分销,最后到达有进/出口需求的企业或者消费者,通常进出口环节多、时间长、成本高。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进出口环节少、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

3.小批量、高频度

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实现多国企业之间、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由于是单个企业之间或单个企业与单个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大多是小批量,甚至是单件。而且一般是即时按需采购、销售和消费,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交易的次数和频率高。

4.数字化、监管难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深化应用,数字化产品(如游戏、软件、影视作品等)的品类和贸易量快速增长,且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行销售或消费的趋势日趋明显,而传统应用于实物产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适用于新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的跨境贸易更是没有纳入海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统计和关税收缴范围。

三、我国跨境电商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通关仍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最大壁垒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通关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收管理、专项统计等环节,均没有针对性的通关模式和标准规范。例如,跨境电子商务为网上小额批发与零售,若逐票申报,企业申报和海关审批的工作量均很大,为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但跨境电子商务不属于“集中申报”货物范畴,不能享受此特殊申报政策。国家质检总局针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法检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持合同等必要凭证办理报检,且出口商品应在生产地检验。跨境电子商务没有纸质合同,电商货物多为市场采购,多数商品未在或来不及在生产地办理检验手续。

在管理体系方面,由于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批量小,批次多,种类多,申报数据量大,审批工作繁锁,目前的管理系统均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申报与审批,管理部门无法针对性地接收数据、分析数据,进行监控与管理。同时在服务体系方面,跨境电子商务按现有的业务模式申报,没有统一的服务平台提供针对性的数据传输与交换服务,运作效率低,邮政渠道甚至采用纸质申报,无法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快速运转的要求。

2、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业发展仍显滞后

跨境电商物流一直存在配送时间长、包裹无法全程追踪、不支持退换货,甚至会出现清关障碍和破损甚至丢包的情况等物流问题,而消费者尚无完全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例如从当前来看,使用中邮小包或香港小包到俄罗斯和巴西等地,普遍的送达时间在40天到90天之间,通过国际e邮宝,发往欧美的货物一般是7-12天送达。这些长达一周两周甚至数月的配送时间,极大的考验着海外用户的耐心。

而在破损甚至丢包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在跨境物流的邮政系统中,从揽件到最终货物送达客户,往往需要经过四五道甚至更多次的转运,很容易出现包裹的破损。而无论是邮政包裹还是使用专线物流,都存在一定的丢包率。这些带来的不仅是客户糟糕的购物体验,也使得卖家不得不承担运费、货品以及客户流失等损失。另外,一般以私人包裹方式出境,不便于海关统计,也无法享受正常的出口退税。

3、跨境电商交易环境亟待改善

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虚拟性及开放性的商务模式,由此产生的参与者信用不确定性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桎梏。据《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安全报告》指出,2010年国内约1亿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网络信息侵害,诈骗金额高达150亿元;相关机构的调研也显示,有能力网购而不进行网购的消费者中,80%是出于信用及安全方面的担忧。国内电子商务交易信用问题突出的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信用问题也难于幸免,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业,目前我国只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几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交易、税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都没有专门的规范和标准。我国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交易及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海外消费者投诉众多,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集体形象。国外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甚至针对中国卖家制定了歧视性的规定,如更高的佣金,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等。此外,国内外的商品、商标体系不互认、标准体系不同步等问题也制约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政策规范体系 从政策及管理层面,各管理部门制订涵盖主体、关、检、汇、税、支付、物流等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涵括便利通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系列基础信息的标准体系和接口规范,为跨境电商业务流程及管理服务提供标准化指导和规范。同时,要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登记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办法等。

2.优化支付、物流、结汇等服务支撑体系

在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方面,支持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企业发展允许试点支付企业办理境外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外汇管理局在接收在线交易订单、支付记录与实际通关信息并验证电商货物交易真实性后,可不将该笔交易的外汇金额记入个人客户结售汇总额,并允许支付企业集中办理付汇相关手续。

在保税区、通关、检验检疫、工商等与跨境物流配送相关环节,制定调整优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规范,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国内物流快递企业的国际化发展。鼓励大型国际快递企业与国内电子商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实施多元化配送模式尝试。出台跨境物流配送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促进跨境物流配送企业提质增效。

3.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针对通关效率不高、监管不完善等问题,建成涵盖经营主体备案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全流程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服务平台与监管、电商、物流、支付、第三方平台等系统对接,形成备案、申报、数据交换等功能完备的综合服务体系。同时,要促进跨境电商平台信息化建设由单一的信息提供平台转向涵盖海外推广、交易支持、在线物流、在线支付、售后服务、信用体系和纠纷处理等整合服务的综合性交易平台。

4.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

针对部分企业在电子商务出口中不重视商业诚信,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法规,加快电子商务监管信息系统与平台建设,逐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加强对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及电商企业的规范与监管,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假冒伪劣以及违反知识产权行为。

同时,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市场环境与特点,结合国内外知名外贸交易平台、国内生产商户、市场监管局、海关、外汇管理局、支付、物流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分析各方的数据格式,拟研制出一系列服务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快速、公平、安全、可信、正规化的发展。

12.跨境营业税问题 篇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

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13.跨境营业税问题 篇十三

关键词:电子商务;一带一路;跨境电商;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17-0123-02

1 概 述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作为世界上跨度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合作地带,一带一路贯通中亚、南亚、东南亚、西亚等区域,连接欧洲和亚太两大经济圈,覆盖全球65个国家、90多个港口的一个巨大的贸易新通道。

海关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途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双边贸易值接近7万亿元人民币,是我国同期外贸进出口总值的四分之一。同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元。据商务部预计,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将达到6.5万亿元,发展潜力巨大。

发展跨境电商,不仅为企业国际创牌提供了新机会,推动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还直接推动电子支付与电子认证、物流配送与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相关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发展。一带一路战略是目前中国最高的国家级顶层战略,构想的提出,契合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为沿线国家优势互补、开放发展开启了新的机遇之窗。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与政府的支持,跨境电商市场将迎来十年的黄金发展期。

2 一带一路下跨境电商的发展机遇

2.1 政策利好推动跨境电商成行业热点

跨境电商承载着中国外贸企业转型升级的历史使命并得到到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李克强总理在浙江考察时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支持电子商务,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把它打造成中国发展的新动力、新的发动机。在一带一路的战略思想的推动下,截至2015年7月,国务院前后印发了8份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文件, 敦促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所遇到的海关监管、退税、检验、外汇收支和统计等问题。在多项政策面利好的环境下,跨境电商行业有望迎来爆发式增长。

2.2 吸引巨大的消费市场

初步估算,一带一路沿线人口总数约为44亿,经济总量达21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随着中国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人民币汇率走强,中国消费者已经成为世界上最有购买力的消费群体。根据海关总署和中国电商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海淘人群1 800万,成交规模1 400亿,预计到2018年,市场规模将达万亿级别。巨大的消费市场无疑是跨境电商发展的最强动力。

2.3 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发展跨境电商,不仅直接推动电子支付与电子认证、物流配送与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相关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发展,还促进了传统外贸企业的转型升级。目前,全国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有大约20万家、电商平台企业超过5 000家;国内外电商巨头、物流服务商、传统零售企业、创业公司、供应链分销商纷纷入局;电商平台、本土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加快崛起。面对日益庞大和活跃的境内外消费者的需求,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加强合作创新,提升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的同时加强研产品研发、设计和销售,重构价值链和产业链,最大程度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产方式、产业组织方式的变革。

2.4 为中小企业打造国际品牌提供新契机

跨境创牌是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热点话题。对比欧美等发达国家,中国制造的价廉物美已经深得人心。当前国内很多企业的产品和品牌并不为国外消费者所认可,面对欧美品牌的强势,如何创牌考验着我们的智慧。打造自身品牌是深耕市场、避免同质化竞争有效形式。跨境电子商务能够有效打破渠道垄断,为我国企业创建品牌、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提供了有效途径。

2.5 提高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跨境电商是对传统国际贸易商务流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首先,跨境电商让企业越过国外中间渠道直接对接当地消费者,让产品的利润率由原来大宗采购下的5%~10%提高到30%~40%;其次,跨境电商不受地理空间制约,相关服务平台能够提供贸易、金融、外语等专业服务,使过去复杂、专业的国际贸易变得简化、透明。降低的海外市场扩张成本让中小企业也有机会开展国际贸易;再次,以网络营销手段取代传统的境外营销方式,优化海外客户关系管理与个性化定制,不仅简化了传统营销活动的流程,提高对境外市场反应的灵敏度,更加節省了营销成本提高了营销精准度与效率,提高了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3 一带一路下跨境电商的发展问题分析

3.1 物流问题

我国跨境电商物流表现为多边化、直接化、小批量、高频次、订单周期短、地域分布广、货品种类杂等特点。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政府虽然开展了一系列的政策协调和促进举措,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部分跨境电商物流存在的问题,但物流发展依旧相对滞后,表现为成本高、运输及配送周期长、物流信息化程度低、物流增值服务能力弱等。同时,跨境贸易涉及的汇率兑换、沿路国家的政治、文化、法律、海关等相关风险也对我国跨境电商的物流产生比较大的影响。随着我国跨境电商市场的进一步形成,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电商的物流问题将不断涌现,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

3.2 法律问题

跨境电商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市场主体、消费者及企业的权益。跨境电商衍生的众多问题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保障,诸如通关、退税、商检、结汇、交易纠纷、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等。目前我国只制定了《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少数几部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交易、税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都没有专门的规范和标准。此外国际贸易规则对跨境电子商务有很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商品、商标、标准体系不互认不同步等问题也制约着跨境电商的发展。

3.3 市场秩序问题

跨境电商是电子商务模式下进行的多边贸易。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在市场秩序上还比较混乱,交易企业或个人则存在着多方面隐患。如假冒伪劣商品、网络欺诈、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买家信息外泄、卖家行贿网络仲裁等现象频频出现等。我国政府在跨境电商这一领域的介入力度明显较弱,已经颁布的规范跨境电商的法规多为实体经济法规的延伸,可操作性差,约束力弱,目前尚无真正适用于跨境电商的立法,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中国产品和国际贸易的形象,并可能产生国际纠纷。

3.4 支付安全问题

跨境电商行业不仅意味着巨大的商机和潜力,也存在着比线下市场和国内电商交易更复杂和棘手的交易风险。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涉及企业、个人、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个个体,当前跨境电商的支付形式主要有大宗跨境交易支付平台、门户B2B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垂直跨境小额平台四种。跨境交易支付平台面向多个国家交易主体,存在系统复杂、多国统一监管制度缺失等问题;第三方支付、跨境小额支付等平台存在数量多、网络资金流动迅速、银行监管有漏洞、相关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等多个问题。

3.5 竞争优势问题

相关资料显示,从连贯性和技术基础设施、商务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法律环境、政府政策、消费者和企业接受度6个方面来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仅排在全球第56位。从目标市场看,我国电商平台长期以服务国内消费者为主,并建立了以消费评价和卖家信誉为企业评价体系的指标,但在商品品质认证和介绍语种等方面几乎空白。从竞争优势看,中国的跨境电商还是以低价来赢得消费者的,所出售的多数商品是边缘化、非主流的产品。面对主宰世界市场的欧美国,中国的跨境电商必然要在品类、品牌、品质、服务、技术、平台等多方面提高发展质量形成国家竞争优势。

3.6 人才欠缺问题

阿里研究院通过对300多家企业调研发现,85.9%的企业存在跨境电商人才缺口,2014年全国跨境电商人才需要缺口约180万。特别是具备英文网店管理、在线英语交流、海外网络营销策划及执行,海外客户需求分析、懂平台应用及管理,同时了解国际贸易常识、物流工具、跨文化交流等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人才的需求特别强烈。虽然目前国家设立国际贸易专业和电子商务专业的学校很多,在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数量也相当可观,但兼具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特征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明显不足,加之有经验的更是少之又少。同时,高校与社会培训机构未及时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与培训进行调整,故产生巨大的人才缺口。

4 结束与展望

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的贡献率达到12%,预计到“十三五”末将达到20%。政府提出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带来基础设施层面、政策层面,包括交流通道方面的更加的便利化,政府已经为我国的跨境电商布了一个大局。当前,我国在发展跨境电商上还面临众多问题与挑战,如通关服务、市场监管、结汇、物流等。发展跨境电商需逐步优化通关、支付、物流、结汇等服务支撑,加强跨境电商市场监管体系、诚信体系、基础设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探索跨境电商的创新发展模式,加快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鼓励更多行业、企业加入跨境电商活动领域;促进跨境电商的国际间合作,为跨境电商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争取在未来的10年将中国打造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境电子商务大国。

参考文献:

[1] 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由中国承建的德黑兰至马什哈德高铁项目开 工[EB/OL].商务部网站,2016-02-15.

[2] 张夏恒,马天山.中国跨境电商物流困境及对策建議[J].当代经济管理,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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