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11篇)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篇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密切联系人民法院实际,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总结提出了司法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的理念和观点: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把“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方针,提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提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等等。这些理念和观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反映,有力促进了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掀起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高潮,就是要求广大法院干警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切实整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干警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实践。自己通过院里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学习,就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坚持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把握政治性、树立大局意识,将法院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法院工作必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历史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党代表人民领导和治理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任务就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围绕这一目标,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党会根据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和战略部署,全国各级组织都应当围绕这一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人民法院作为专司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政权机关自然也不例外。人民法院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就是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紧密结合党和国家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公正高效的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司法环境。具体来说,应当作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思想。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赋予的,它代表人民治理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服从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于人民利益。具体讲,人民法院工作服从于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 度,因为这一制度是根植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这一深厚的土壤之上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需求。因此,我们支持并鼓励进行司法改革,以使司法审判工作更为公正高效,但是,司法制度的任何改革只能是在党的领导下,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而不能是背离。
二是要敏锐的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工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党和国家会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制定出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相应工作部署。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有极高的政治敏锐性,具有准确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的能力,能够迅速把握新的变化,并能正确的理解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以及历史趋势,从而对法院工作作出及时的调整。
三是要围绕党委工作大局确定法院工作思路和重点。作为地方法院,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就是要服务于地方党委的工作大局,找准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的结合点,真正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置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使司法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保持一致,形成合力,使法院因公正司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强大助推力。
矿区法院在服务党委工作大局,推动科学发展方面曾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近几年来,矿区法院通过办理各类案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矿区社会经济快速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我们深切体会到,法院的工作一定不能局限在就案办案的狭隘范围内,而要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服务于整个工作大局,案件审理要特别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缺失任何一个方面,案件的处理都是有缺陷的。因为,党和人民需要的司法机关并不是仅仅是一个审理个案的机构,而是要成为能够通过司法审判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快有好发展的强大力量。
二、坚定人民性,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以和谐司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性是司法的核心和根本。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真实体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等等,均突出体现了人民性。而司法的力量也只有建基于人民内心的尊崇,人民才可赋予司法真正强大而持久的力量,司法权威也才能真正树立。因此,只有人民才是司法真正的力量之源。这一切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也决定了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是检验人民法院工作成败的最终标准。这就要求法院的工作作到以下三点: 一是从思想理念上确立人民性。法院工作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不能仅以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要考虑在全社会范围内,在广大人民群众范围内,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作为法官必须考虑该裁决的作出能否达到定分止争、平息纠纷的目的,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因为公正作为一个价值评价标准是存在于人民大众的内心,而非法律的条文规定。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一个具体的个案来说,就可以说是当事人利益至上,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胜败皆明的终极目标是我们法官努力的方向。
二是从工作机制上保障人民性。一方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各项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推进司法民主和审判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整个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下,让当事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胜的在理,败的心服。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中,要大力强调诉讼调解工作。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矛盾纠纷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可调和性,同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民群众“和为贵”的处世观念根深蒂固,调解处理不伤和气是其乐见的处理结果,而且调解在可执行性上也大大优于刚性的裁判,另外,也符合当前以和谐司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大局。因此,在案件审理特别是民事案件处理中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就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三是从工作方式上落实人民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是每位法官的一项长期工作。要求我们始终心怀人民,以谦和礼让的态度对待每位当事人,彻底改变“冷、硬、横、推”的粗暴方式,在接待来访、聆听诉求、协调和解、依法执行等诸方面改进工作方式,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人民法官是其诉求的忠实聆听者、纠纷的公正裁决者,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渠道,人民法院的裁判是最公正的处理方式,从而最终改变人民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衙门形象。
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矿区法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推进司法为民,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法院形象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把办公室工作统一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大局中来。
二是坚持办公室工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服务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端正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办公室工作既负有管理职能,更负有服务职能,为审判工作服务是第一位的。
四是从自己做起,从小事抓起,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司法,这就需要我们在法院工作中坚持将人民性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将人民性全面融入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中去,极力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群众之间 的纷争,这样,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就会不断得到满足,安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由此出发,我们原先奉行的着重裁判、一步到庭、严格证据规则等作法,是否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需要重新进行审视和思考。因为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之上的,它与我们民族的思想观念、文化习俗、社会发展程度是密不可分的,有着独特的生存土壤。因此,对于国外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学习、借鉴,但千万不可以脱离中国国情而照抄照搬,整体移植,因为它们生存的土壤不同,我们可以要求作物去适应土壤,但不可以要求土壤去适应作物。因此,任何司法改革都不可以脱离中国的现实国情,脱离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否则,将难以逃脱失败的命运。
三、秉承法律性,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工作,不论是把握政治性,服务大局,还是强调人民性,为民司法,所有这一切最根本、最核心的实现载体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人民法院抛开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工作,谈政治性、人民性都是毫无意义的。司法机关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公正裁决社会纠纷;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就在于相信法院能够依法办案,相信通过司法途径可以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案件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基于这一点考虑,我想,我们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工作中至少要作到以下三点:
一是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依法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时候,这一原则不能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确保做到两点:一是以程序公开保证程序公正。尽可能的借助于日趋完善的法律程序,通过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和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充分质证,还原案件真实,当然法律真实无法作到与客观真实的完全重合,但一定要保证司法程序上的公正,以使当事人相信审判是公正的。二是,在实体处理上严格依法进行裁判,保证裁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坚决杜绝枉法裁决和违法裁判。
二是注重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司法工作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它首先要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因此,法官办案绝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要兼顾案件裁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要考虑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案;调解无效的,要在综合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妥善的裁决,减少对立,增进和解。
三是以服判息讼、案结事了为目标,追求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判决的刚性特征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因此,我们应当争取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而把判决作为一个最后的选项。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 释法明理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当事人和解;在分析原因,权衡利弊基础上,力求调解化解争议;对于一些邻里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在自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甚至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等,都是比较好的纠纷解决机制。较之于刚性的司法判决而言,这些机制更有利于平息纠纷、解决矛盾。
四、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人民法院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应当是突出其实践性,即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工作来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以高质量的审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当前,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则为此提供了一个极佳的实践载体和平台。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现实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贯彻人民意志(法律性)、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而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人民法院的工作能否作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从根本上取决于法官队伍是否政治坚定,有为大局服务的意识;是否心系人民,作到权为民所用;是否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否清正廉洁,恪守法官的道德与良知。
最后,表个态,自己作为一名法院干警,虽然能够积极参加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中来,但与上级法院的学习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今后,我将更加积极地投身到活动中去,牢牢把握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实践性与长期性特性,坚定“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加强法院工作,以公正高效的行政后勤工作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大局服务,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并实现矿区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篇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对于实现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尤其应当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学课堂上的重要内容。
在法学教育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要让学员认识到法治理念的重大意义;二是要注重教学形式的全面化及多样化, 从多方面理解法治理念;三是要更多地结合实践, 结合依法行政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一、让学员意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
1、社会主义民主化、法治化的强有力保障。
首先要在课堂上强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教育, 依靠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和形成。每个公民, 特别是成年人的法律素质越高、法律观念越强, 就能够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就能够更好地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 更好地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2、学员素质提升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 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并时时处处规制公民的行为。因此, 在课堂上要从学员素质提升的角度, 说明法治理念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人的素质的其他方面, 如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即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
3、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逐步实现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 法律的作用更加突出, 连接国际市场的唯一纽带和运行规则就是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完备的法律知识, 是市场经济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因此教育机构必须把法治理念教育摆在正确位置, 使学员能够了解和认识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关系, 养成知法、护法、守法、用法的习惯, 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严格依法办事, 从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当是全面化及多样化的教育
1、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让学员全面化的理解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正处在一个难得的机遇期, 各种挑战和机遇扑面而来, 面对这些挑战和机遇, 如何适应新的需要、解决新的问题, 是每一个领导干部不能回避, 也不可能回避的现实问题。这就要求每一位领导干部, 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必须用科学、先进和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头脑, 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政水平, 以保证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基此, 在平时的工作中, 要结合实际,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核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使领导干部法治理念教育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2、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注重形式多样化
法治理念的教育并非是在真空中的逻辑推导, 它涉及到如何与法律运行中的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 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和确认事实, 如何运用心理学和语言、行为分析的方法, 以及经济、文化、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我们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 各种利益在分化调整, 社会的不可控因素和复杂性增多, 面对这一新的形势, 党中央做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 这是我们党的战略举措, 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 把各项工作搞上去, 必须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个源头, 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为构建和谐社会打牢基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作中, 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法治理念教育平台。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要强调与实践相结合
1、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要在学员中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要使学员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 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必须紧密联系工作生活的思想实际, 引导工作者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 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核心, 就是要确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广大工作者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 就是要做到崇尚法治精神、坚定法律信仰、忠诚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 切实提高法律素养, 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自觉依法办事;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中,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 自觉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2、强调树立依法行政与公正执法的理念
法治教育要采用实践性法律课程的形式, 让学员通过自身的经历了解法律的运行, 在办理具体行政的过程中主动地去学习法律, 从而学会运用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是法治区别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理念的一项基本要求, 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坚持严格执法, 必须做到一切执法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所有执法结果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
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重要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中体现公平正义, 法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总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达成让学员充分认识到,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我们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 是当前和今后政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建设的一项举措”, 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需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为行为指南, 提高思想意识、执法观念, 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融入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浪潮中。
参考文献
[1]丁锐华:《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与德治》, 《领导科学》, 2009年第14期。
[2]刘永前:《增强法治理念是法治化建设的首要任务》,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9年第5期。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篇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
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
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作为人民法院要贯彻好,落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
要求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核心和精髓,是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的理论基础,也是法院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法院巩固自身地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法院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求我们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始终把审判工作臵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科学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有极高的政治敏锐性,具有准确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的能力,能够迅速把握新的变化,并能正确的理解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以及历史趋势,从而对法院工作作出及时的调整。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找准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的结合点,真正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臵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使司法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保持一致,形成合力,使法院因公正司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强大助推力。
二、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以和谐司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性是司法的核心和根本。这一切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
2路线的基本原则,也决定了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是检验人民法院工作成败的最终标准。
法院工作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不能仅以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要考虑在全社会范围内,在广大人民群众范围内,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作为法官必须考虑该裁决的作出能否达到定分止争、平息纠纷的目的,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因为公正作为一个价值评价标准是存在于人民大众的内心,而非法律的条文规定。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一个具体的个案来说,就可以说是当事人利益至上,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胜败皆明的终极目标是我们法官努力的方向。
一方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各项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推进司法民主和审判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整个审判工作臵于阳光下,让当事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胜的在理,败的心服。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中,要大力强调诉讼调解工作。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矛盾纠纷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可调和性,同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民群众“和为贵”的处世观念根深蒂固,调解处理不伤和气是其乐见的处理结果,而且调解在可执行性上也大大优于刚性的裁判,另外,也符合当前以和谐司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大局。因此,在案件审理特别是民事案件处理中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就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是每位法官的一项长期工作。要求我们始终心怀人民,以谦和礼让的态度对待每位
3当事人,彻底改变“冷、硬、横、推”的粗暴方式,在接待来访、聆听诉求、协调和解、依法执行等诸方面改进工作方式,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人民法官是其诉求的忠实聆听者、纠纷的公正裁决者,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渠道,人民法院的裁判是最公正的处理方式,从而最终改变人民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衙门形象。
三、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工作,不论是把握政治性,服务大局,还是强调人民性,为民司法,所有这一切最根本、最核心的实现载体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人民法院抛开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工作,谈政治性、人民性都是毫无意义的。司法机关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公正裁决社会纠纷;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就在于相信法院能够依法办案,相信通过司法途径可以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案件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时候,这一原则不能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确保做到两点:一是以程序公开保证程序公正。尽可能的借助于日趋完善的法律程序,通过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和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充分质证,还原案件真实,当然法律真实无法作到与客观真实的完全重合,但一定要保证司法程序上的公正,以使当事人相信审判是公正的。二是,在实体处理上严格依法进行裁判,保证裁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坚决杜绝枉法裁决和违法裁判。
司法工作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它首先要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因此,法官办案绝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要兼顾案件裁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要考虑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案;调解无效的,要在综合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妥善的裁决,减少对立,增进和解。
判决的刚性特征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因此,我们应当争取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而把判决作为一个最后的选项。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当事人和解;在分析原因,权衡利弊基础上,力求调解化解争议;对于一些邻里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在自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甚至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等,都是比较好的纠纷解决机制。较之于刚性的司法判决而言,这些机制更有利于平息纠纷、解决矛盾。
四、全面提高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篇四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正是一个法治社会。在全体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人民法院而言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法院干警作为履行国家法治职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各项法治职能的前提和保障。本文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关于“法治”的涵义
法治有以下五层涵义: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在中国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国”,经常与“德治”、“礼治”、“人治”相提并论,主要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来理解。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来认识,即“法律的统治”。今天,我们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专门对“依法治国”作了阐述: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其基本含义是:在法律制定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约束和规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随意废法和立法,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认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模式。即“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制”。法律历来有多样性,通常有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而有法律不一定就有法治。真正意义上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
4、法治代表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即体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权力等问题的原则、观念和价值体系,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和需要,成为人们设计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对人类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史进行总结和提炼,我们认为当代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内容。
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即“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在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在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在国家和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之后,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臵的一种社会状态。由此可见,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法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故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的依赖和促进作用。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行为,如果没有交易主体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然难以为继和持久进行。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我党宗旨也要求我们实行法治。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我们的各项制度设计和安排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权,充分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宗旨,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为实现人类的完全解放,也需要用法治体现党的追求人民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当前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保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
5、如果把法治理解为“依法治国”,那么作为法律施行的最重要的载体,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及相关的司法机关。故法治理念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等同于司法理念。因此,在司法工作中,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就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这是现代法治理念在司法机关中的具体运用。
三、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考
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相当重要的主体力量,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用西方法学家的一句名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具体而言,应当坚持和贯彻落实以下司法理念:
1、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臵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部署,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有序的法治社会做出贡献。对这个问题,历年来都有很充分的论述,在下文也还有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2、要全面把握司法规律与特点,尊重司法规律,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为了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很多国家都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为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和诉讼机制保障,切断各种不当干预法院公正审判的渠道,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空间严格限制在法庭范围内,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但是,从实践的情况看,一方面从外部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制约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从内部看,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要依宪行使,即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两院”体制下的独立审判,是审级独立、法官审判独立,而不是“三权分立”意义的“司法独立”。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司法,首先是依宪司法。这就要求全体法官,特别是党员法官,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政治大局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
第二、司法的中立。司法中立,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案件,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和各项诉讼制度,合理配臵司法权力,明确界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强化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将容易影响法官中立地位的立案、调查、监督、执行等职能从裁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第三、司法的公开。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信,不仅在于法官是公正的,而且还在于他们的公正要能够被人所觉察到。这正是西方谚语所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一个没有偏见的人,合理怀疑法庭对某件案件已有结论,或者存有先入为主的可能性,那么他就不可能对判决的公正性树立信心。司法活动,只有严格依法公开进行,才能产生公信力。司法公开,一是公开司法依据,包括各种办案规则、案卷资料、司法解释;二是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上公开进行;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以及作为公众代表的新闻媒体旁听审判过程;五是公开审判结果,允许公民查阅法庭的裁判文书。
第四、司法的民主。司法民主要求审判活动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司法过程必须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正当监督。审判组织的组成和决定过程必须符合民主化的要求,陪审制度应当发挥实际作用,使社会主流意识和价值观念有机会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
第五、司法的权威。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是,其权威不是来源于强制,而是来源于理性,来源于主流社会对判决理由的尊崇和信仰。如果一项法律只有靠强制才能实施,那么它必然是不能长久的。司法判决也一样,它必须反映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依靠社会的力量来促使其执行。要实现这一点,就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讲道理。近年来,法院大力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裁判文书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文书的风格和技巧问题,更是一个执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问题。
第六、司法的及时。司法的及时,要求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这个问题既涉及到审判,又涉及到裁判的执行,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法院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强化审限监督,确保案件迅速审判,及时结案。同时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执行方法和执行手段的完善、创新方面进行改进,强化执行工作。“执行难”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属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有的属于法院工作不力,有的属于当事人选择交易对象不慎,忽视交易安全,发生了市场风险。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处理。
3、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审判职能,切实更新司法理念,适应和谐稳定、科学发展的国家转型期的司法要求。六中全会的建议涉及审判工作的明文只有第九方面的第32条和第十方面的第40条,但通观全文,全都与法院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主要体现为:①平安社会的构建,要求刑事审判工作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各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公民个人、各种社会组织的政治、经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人权。使社会生产安全,生活安宁有序。②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创新司法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大民商事审判调解和执行中和解工作的力度,纠正失范,示范规则,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③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以科学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公正的良性互动,要求刑事审判和民商事审判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支持金融、财税、国有垄断企业的改革,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配臵,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处理“三农”案件,土地承包、租赁权案件,资源纠纷案件,以司法手段推进新农村建设。④法治政府的建立,要求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透明行政,加快政府的改革和职能转变。⑤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对我们的管理方式,队伍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我们只有在全面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才能在体制、机制、队伍素质和管理创新上做出有效的应对转变,才不会辜负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公正廉洁司法要求与期望。
4、要立足于依法治国、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社会构建的高度,构建适应新时期要求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要建立在符合国情民意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基础上,而不能东施效颦,盲目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那一套做法。那么这一司法理念的内涵有哪些?个人认为应是党领导下的宪政宪治,民主人权,廉洁效率,司法公正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以及在其指导下建立的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可以概括为我党执政、人民主政、政府行政、民主参政、司法公正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对民主法制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了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上,这是对市场经济现代法治内在规律的高度准确把握,反映了党的与时俱进和英明伟大。因为法的本质是治官治权而不是治山治水治电治民,故依法限制全能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行政方式。因此,现代司法理念是以法治权、治官,明晰公平竞争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则,明确市场经济的各类主体,依法打击犯罪保平安,制止制裁违规维秩序,把社会各种力量纳入有序;是依法支持监督依法行政,而不是使司法沦为工具。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老先生说:建立市场经济,或法治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社会矛盾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找到化解矛盾所需要的制度安排。适应社会利益多元化的要求,以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安排,让各种利益群体公开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党和政府、司法机关处于超然的裁判地位,使矛盾在立足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依序、理性得到化解。这就需要防止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利益从而成为某种利益的代表,使党和政府直至司法机关陷于利益的纠纷中。理解了这一点,党领导下的宪政体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公正裁判司法的司法理念就成了常识而不是难懂的理论了。
5、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
第一,从司法角度讲,所谓“效果”是指法律功能的实现。正如我们讲审判效率指的是正效率一样,所谓效果通常也是指的正面效果。任何法律都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功能,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公正司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得以实现,也就是使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得以体现;另一方面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则是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体现。一般来说,当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趋于一致时,法律所具有的双重功能处于高度重合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容易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如上世纪五十、六十年代,姑且不论当时法制如何不健全,“文革”中又被砸烂,但因当时的政治,社会价值被强行统一,你怎么判,都不会出现两个效果的矛盾。相反,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新旧并存”的特点,社会关系极不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就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并不存在明显的问题,但社会认可程度不高,有关方面意见较大。因此,要跳出法院来思考法院,跳出案件研究案件,自觉从整体上全面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第二、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不违背法治原则。法治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而所谓公正,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解释,就是不偏不倚,使每个人“各得其所”。翻译成中文,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的“中庸之道”。所谓“中庸”通俗讲就是“去其两头取其中”。对民事纠纷的调处,非得分清是非责任是调解不了的,只有促成妥协,才能和稀泥,达成利益上各自能接受的一致,当然要当事人自愿,注意方法,不能强迫、强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在公民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这是最高意义上的“中庸之道”,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体现法治精神。这也是法院庭前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思维理论基础。
第三、从更广阔的时空背景来看,法律所具有的双重功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自从法律产生以来就已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古今中外,概莫例外。在西方法律史上,曾出现过“实证主义”与“实用主义”、“概念法学”与“现实法学”的争论,其实质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争。前者强调法律效果,认为法官的职责是“执法”而不是“造法”,法律适用就是运用三段论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其目的是要限制法官的司法权,防止法官借口维护公共秩序而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者则是强调社会效果,认为法官的职责是要维护社会正义,因此法律适用中应当把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公共政策与社会正义理念结合起来,通过能动司法,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1)衡量法律效果的标准是一个逻辑标准,具体是看法官作出的判决事实是否清楚,选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法律推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则。而衡量社会效果的标准则是一个功利性的标准,主要是看法院判决作出后,当事双方的矛盾是否有效地得以消解,是否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法律秩序的裂痕是否恢复到正常状态,社会各方面是否认可法院的生效裁判。(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严格法条主义”与“自由裁量主义”的矛盾和冲突,法官如何运用好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关键。换言之,严格法条主义根植于大陆法系的司法传统,为防止法官素质不高、自由裁量度太大,法律要严密。法官判案适用法律就如同在自动售货机上买东西,把案子当硬币投入法条的售货机中,掉下来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判决。自由裁量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典型思维、寄望于法官的内心自省、法官的责任,学识智慧和法官的正直。假设好法官、资深法官判出好案子。在国民综合素质较高,法治氛围浓厚,司法权威较高的地方、两者的冲突不大,尽管一个案子判下来社会效果不好,但大家议论一阵子就过去了,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刑事宣告无罪,民事又判赔2500万美元。这样的案子在其他国家是绝对不敢这样判的。在法治传统不深的地方,二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处理不好会直接否定法律权威,产生反社会、反法治的社会效果,故本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对民事司法审判是必要的。第四、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必须实现五个转变和一个加强。“五个转变”:一是在认定事实过程中,法官要善于实现从“职业人”向“理性人”转变。法院判决的对象不是法官自己,而是不精通法律的老百姓。判决只有被普通公众所接受,才能获得正当性。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能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要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才能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二是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要善于实现从“审判者”向“被审判者”的转变。著名学者、北京大学张明楷教授指出,当法官运用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的方法获得一个结论后,如果从普通人的角度不会感到吃惊,就说明该解释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法官不能老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的结论是否正当。三是要实现从“审理案件”到“解决纠纷”的转变。任何案件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都是现实发生的利益纷争。对于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官来说,审结一个案件并不难,但要有效消解当事双方的利益冲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却需要充分运用法官的智慧。法官面对一个案件时,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要把它看成一个实实在在的纠纷;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背后还站着无数个潜在的利益主体。只有这样,才能透过冰冷的卷宗看到其后的民生、民权、民主问题,从而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四是要实现从单纯的“法律思维”到“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相结合”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纠纷都不是纯粹的法律纠纷,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政治事件,如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就有不少属于经济体制转轨所形成的“结构性破产”,准确地说,是国家将体制转轨的代价转移给企业职工来承担。对这类案件,只有将法律与政策结合起来才能妥善地予以解决。同时,社会转型期的法院也不仅仅是一个审判机关,法院除了具有运用审判手段解决案件的司法功能外,还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因此,无论是从案件性质还是从法院功能的角度出发,都要求法官必须将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结合起来,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而且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五是要实现从“重判轻调”到“调判结合”的转变。我们正处在一个变动不居的时代,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人们对法院判决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然的。基于这一严酷的现实,调解结案就是法院和法官的最佳选择。实践证明,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中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所谓“一个加强”,就是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著名法学家华伦滋曾经指出:“判决理由是区分司法擅断与司法民主的分水岭;如果判决可以不给理由,所谓权利保障和上诉审查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判决说理是程序“吸收不满”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具有“作茧自缚效应”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法官不在判决书中对当事双方的争议一一作出回应,那么,审判程序不仅不能吸收不满,反而会将不满集中到法官身上,使法官和法院成为诉讼双方攻击的对象。判决说理的实质在于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使当事人服从法律,养成守法的习惯。因此,判决说理的关键,就是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正如古人所说:“法乎于情。”真正的法理和情理是相通的,否则法律就会寸步难行。但要使两者有机结合,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非凡的洞察力。所以说,审判是一门艺术,判决说理是法官智慧的集中体现。在这方面,英国贵族法官丹宁勋爵写的《法律的训诫》和《法律的正当程序》,其中所引用的判词十分精彩,可以说是情理交融的典范。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篇五
王智勇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的深入,我深深懂得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地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长期、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是否牢固的根本性问题的工作,因此在不同的时期,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工作重点,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取得实效的保证。首先,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工作方法上,改变以往读书看报、简单说教的形式化作法,而是如何掌握党的精神实质,如何将党的精神实质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教育党员干部,廉洁奉公不是喊出来的,不是刻意追求就能拥有的,是时刻心怀群众利益,在不断的为人民服务中,将自己的行为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自然流露出来的;其次,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向上,逐渐由被动地堵截、控制,向自我约束转型,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不断延伸监督、约束的范围,为了防止违反纪律的事情发生,法庭强调干警要求摆正三种关系,一是摆正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的关系,二是摆正工作与业外的关系,三是摆正个人行为与集体荣誉的关系,明确身份职责,设定行为方向。通过这三方面的工作,领悟党的纲领和精神实质,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塑造优秀的职业操守,进一步实现思想与行动的统一。
廉政建设与教育活动的有机结合,使得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实实在在扭转了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的境界,优化了司法形象,提高了司法权威。
党组织对于党员干部的关怀程度,往往制约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在工作中不但要给干警明示责任,还要注重保护干警的权利,不断改善执法环境,不断提高干警的待遇,用人文关怀凝聚干警的心声,增强组织的向心力。组织关怀是必要的,但如何树立干警维护党的威信的责任感更重要。侧重制定具有前瞻性的行为规范,使制度更具有预见性、可操作性,改变粗框模式所产生的责权不明的弊端,规范具体、明确,职责清晰、明朗,而且易于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做出适时的调整,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时俱进的工作方向,增强组织决策的先进性。
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篇六
育实践活动学习体会
为了加强依法治国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提高国家机关的依法办事能力,强化社会群体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法治理念,我参加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我在认真学习了活动主旨、具体要求以后,深有体会。个人从中获得了新的感悟和认识,提高了本人的法治理念强化了法治意识,今天将其作一梳理并终结如下:
1、首先作为一名律师,加强法治教育学习,不断巩固和提高法治理念是职业的要求。律师是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是直接以法律作为工作内容的人员,拥有较高的法治思想和严格依法办事理念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从而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树立依法执业的态度,认真贯彻法治的精神。作为律师要拥有法治的理念应做好如下的工作:1)、认真学习法治精神和原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法律大于一切的思想。特别是要将这一要求作为学习的出发点不能偏离,只有起点对了才能正确达到目标点,这是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存在的目的和价值所在。我作为律师首先在思想上要追求法律的公正实施,其他如收入等只是次要的,不能本末倒置而放弃律师的执业理想和宗旨。其次在学习上不光是注重业务的学习,更要注重法治理念的树立。2)、在实际工作中更是要树好法治的大旗。在接待当事人时就要实事求是的严格依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不能误导当事人;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程序
规定和实体规定操作,不能违规违纪更不能违法。只有有了严格依法办案的指导思想才能确保法治在律师工作中实现。我作为律师通过这次教育读本的学习对法治理念在律师工作中的要求和重要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决心朝着依法执业、严守执业纪律的目标不断努力,做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律师。
2、作为律师在执业中要不断接受监督和指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有放松警惕的时候,所以要有相应的纠正措施,才能保证不偏离法治的方向。首先作为律师要严于律己,在工作中学会自我批评,每天反省自己的行为对照法治理念的要求找出差距,有错先自纠。只有不断的自我检查自我发现自我纠正,才能使法治理念不会发生大的偏差,才能不会使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太远。其次作为律师在工作上还要主动接受同事和单位的监督批评,人难免有时会不自觉的出现错误而自己又没有及时发现,这时来之同事和单位的监督和批评可以及时有助于自己找出错误所在并及时纠正。所以我要正确对待同事和单位的监督和批评,对于大家的善意提醒和批评及时反省,无论批评的对与错都是同志们的关心和爱护。再次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不论是来之司法部门还是行业协会也不论是业务上的检查还是思想、纪律上的监督,都要积极认真对待。这是不断完善自身提高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最后要接受被服务者的监督,我作为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直接面对被服务的对象,他们可以最直接最及时的从我身上发现不足。也首先从我们律师身上感知到法治状态,我们的法治观念也深刻影响着当事人,只有我们首先遵从法治的要求才
能更大限度上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意识。来之当事人的监督和批评是律师行业良性发展的良药,是我个人成功履行律师职责的保证。所以我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与当事人沟通,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篇七
这次在全市法院干部中广泛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市委根据抚州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干部思想工作现状,为促进广大干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振奋精神,激发活力而开展的一次思想动员,是进一步凝聚力量,集中民智,同心同德,再接再厉,动员全市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而采取的具体举措。通过近两个月的学习,党性得到进一步的锻炼,主观世界得到进一步的改造,宗旨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更加坚定了为南城经济超常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念。对照“两问三视四比”的具体要求审视自我,反省自我,找到了思想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其产生原因。我决心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在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
1、在创新观念上,求大突破。虽然近几年通过思想解放的大讨论和外出取经,思想观念得到很大的改变,做到了与时俱进,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人的利益时,有时放不开,怕出差错,怕出乱子。这主要是自己整天忙于具体事务,理论学习抓而不紧,导致知与行衔接不够。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立学习型社会的要求,以及面临的形势和肩负的任务,努力提高对学习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高扬学习的风帆,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发扬挤和钻的“钉子”精神,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讲话,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素质和理论功底,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及世界知识经济时代出现的新知识、新理念,创新思想,不断
提高领导水平和驾驭市场经济能力,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迎接新考验、新挑战。
2、在实践宗旨上,下硬功夫。工作中无论大事还是小事,只要涉及群众的利益,我能做到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帮群众之所需。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想实招,重实干,积极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对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不轻视、不回避,主动迎难而上积极处置。但是在化解国企改革深层次问题,拓宽农民创收渠道和增加群众就业上,方法还是不多,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还不快。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始终把群众的情绪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群众的富裕作为第一目标,及时了解群众在想什么、干什么、需要什么,不以善小而不为,从每一件事做起,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在实际工作上,创新成绩。这几年来无论是在乐安还是在南城客观地说工作是有成效的,经济工作年年都有新举措,样样
事业取得新变化,尤其是今年1-5月,南城财政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2.6%,这个增幅是近几年来所没有的,虽然有前几任班子打下的基础,但更主要的是新一届政府领导班子在抓财源方面出台了新举措,不仅按时足额发放了干部、教师工资,而且补发了部分拖欠,干部群众是满意的,但是通过“两问三视四比”教育活动,对照要求还存在自我加压不够,工作目标-2-
定得不高以及调查研究不够等情况。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保持奋发向上、与时俱进的工作激情和活力,始终坚持不怕困难、百折不挠的恒心和毅力,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从文山会海、迎来送往、具体事务中摆脱出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重点、抓大事,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果断决策,增强驾驭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对看准的事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对作出的决策,狠抓落实,件件见功,努力为南城两个文明建设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
4、在维护团结上,当好表率。团结协作是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新一届县级班子自成立以来,各套班子之间相互支持、相互信任,齐心协力、团结共事,形成了以县委为核心的坚强战斗集体。作为县委第一副书记、县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把团结视如生命,以无私的境界和宽阔的胸怀,顾大局、讲正气,带头维护县委的权威,努力营造和倍加珍惜南城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政府班子里,尊重和支持各位副县长的工作,做到分工明确,放手放权,经常与他们交心通气,勇于为他们承担责任,使他们有职有权,放心放胆工作;在县委班子里,摆正自己的位置,主动向书记交心通气、汇报工作,当好助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对人大、政协等其它班樱鞫邮芩堑募喽剑∷嵌哉ぷ鞯睦斫夂椭С帧?
5、在清正廉洁上,永葆本色。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八条规定》,我认真履行了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没有改建、新建、扩建和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篇八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心得体会(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当前开展的公安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中央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作为我们公安机关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各项公安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公安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
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我们公安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学习好、掌握好、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当前公安队伍政治思想教育的首要任务。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问题谈些学习认识和体会,与同志们学习交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党中央审时度势,在科学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把握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大局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作为公安机关认真开展好这次教育活动,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保持公安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当前公安工作的实际来看,还存在一些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特权思想较为严重。极少数的民警仍存在以管人者自居,“以法治民”思想依然存在,人员的工作需求。二是公安工作的工作效率不高,办理案件质量较差。有的办案人员就案办案,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四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执法观,损害了法制的统一。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相互推诿。公安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下工夫,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作为准噶尔公安局治安科的一名民警通过前阶段支部组织的学习和讨论,我认为在这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使全局民警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紧密联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际,牢牢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要将当前开展的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解决准东地区广大职工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紧密联系公安体制和公安勤务工作机制改革的实际,要紧密联系准噶尔公安局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最大程度地维护准东地区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具体而言,我们在公安工作中要始终做到五个结合。
一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公正执法相结合。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先锋,公正执法是对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公安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对此,要进一步加强准噶尔公安局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我局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各项公安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公正执法的各种有效的监督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对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管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公安工作力度,不断完善警务公开的内容,丰富警务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二是要把社会主义法院理念教育与坚持执法为民相结合。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为此,要切实加强广大公安民警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公安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职工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各种执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三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坚持高效执法相结合。执法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上,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效率上,“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执法不公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工作效率低,办案周期长。有的案件虽然结案了,但由于拖的时间太久,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已无法弥补。因此,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效率是当前公安12全文查看
9.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篇九
体会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当前zd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农村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当大有作为。
一要提高认识水平,从讲政治高度认真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zd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当前,主题教育较多,据笔者在海安县法院统计,今年上半年从中央到地方,从条到块,该院目前正在开展六项主题教育,少数干警对如此之多的主题教育不能理解,甚至错误地认为主题教育年年搞,年年都一样。因此,基层法院领导从讲政治高度对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自觉带头做好表率显得十分重要。院领导既要认真抓好教育活动,加强领导和指导,又要率先垂范,当好标杆,做到带头学习,带头授课,带查找问题。基层法院应当把开展教育活动切实摆上议事日程,真正把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上级法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准确把握教育中干警的思想动态,澄清模糊观念,克服错误认识,有针对性的加以教育和引导,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教育,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明确教育的重大意义,防止法院队伍受到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负面影响。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从司法为民高度认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使教育活动得到顺利推进,基层法院应当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实施意见,并严格按照部署学习、对照检查、互查评议、整改提高、总结汇报等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随着形势的发展,单纯的宣传发动、纯粹的说教已难以使主题教育入脑入心。因此,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是防止社会主义理念教育走过场的必要条件。从这几年开展主题教育的情况来看,撰写心得体会、主题大讨论、摄影、书画比赛、专题培训、专题报告会、理论测试、征求人大代表、行风监督员意见、领导与干警谈心、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是非常有效的活动载体。同时,各地法院在教育活动中,可以采取走出、请进来的办法,相到取长补短。要努力通过多种教育形式,使干警思想素质更高,使司法理念更端正,使司法效果更佳,使司法为民措施更实,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教育活动的成果还应当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人实现权利。
三要紧贴中心工作,从党的领导高度认真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因此,基层法院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活动中,要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找准司法工作的准确定位,适时调整工作部署,提高依法服务大局的能力。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以及案件的难度都处于不断上升之中,不少基层法院人员编制不足、缺编不能及时补足和两庭建设资金紧缺问题凸现出来。原创材料,尽在网络。从基层法院这几年的情况看,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及时解决法院难题,离不开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基层法院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上级法院工作要求、本院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和工作落实情况,听取党委指示,争取党委支持。同时,加强与当地人大、政府、政协的沟通工作,主动邀请到院调研,自觉接受监督。
10.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篇十
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州法院系统“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根据省高院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部署和要求,州中院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州法院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以下简称再学习再教育)。现就开展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精髓和实践要求,全面掌握、正确把握人民法院新的审判理念和观点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着力解决法院领导干部和干警在思想观念、法治理念、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院队伍,不断提高法院整体工作水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推动法院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要求
(一)端正法治理念。法院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进一步增强;对坚持“三个至上”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更加坚定;“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牢固确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院新的审判理念的理论精髓、实践要求有更深理解和提高。
(二)增强司法能力。善于运用宏观思维、创新思维和辩证思维的方法分析解决问题;做群众工作能力、化解社会矛盾能
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明显增强;掌握现代化信息应用能力、正确引导舆论能力、干警文字写作能力明显提高。
(三)改进司法作风。法院干警群众观点,群众感情普遍提升;司法为民更加自觉,便民措施有效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能动司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廉洁自律内化于心;精神状态更加振奋,法院形象明显好转。
(四)促进工作发展。审判执行绩效水平保持较高水平;创建“五型法院”和审判管理取得新的进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三、方法步骤
各县法院要按照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要求,将学习文件和提高认识贯穿于活动始终,将端正司法理念和提高司法能力贯穿于活动始终,将制定改进措施和解决突出问题贯穿于活动的始终,扎扎实实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确保再学习再教育活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一)思想发动阶段(10月10日——10月20日)
按照全国法院开展再学习再教育电视电话会和省高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各地法院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认真搞好思想发动。使全体干警深刻认识到开展再学习再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及骨干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深入推进创建“五型法院”和审判管理年活动的有利契机,是顺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有效载体。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高开展好
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深入研讨阶段(10月20日—11月30日)
1、学习研讨。认真组织干警重点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王胜俊院长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央政法委编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最高人民法院编印的《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王胜俊院长《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8日)重要文章。学习研讨以《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为主要内容。再学习再教育要在对象上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在内容上突出审判理念这个重点。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领导干部要认真通读规定的学习篇目,其他干警重点阅读《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此项工作于11月中旬完成。要通过学习,使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念精髓和实践要求,全面掌握、正确把握人民法院新的审判理念和观点的具体内容和实践要求。在学习中,要注重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具体案例,带着问题进行研究性学习,做到学习理论与运用理论、掌握知识与提高能力相统一,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宣讲辅导。11月份,提倡各级法院主要领导结合本地法院实际,为全体法院干警进行一次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专题辅导,通过座谈讨论,积极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院新的审判理念观点,进一步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纠正一些干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不够深、把握不够准、在执法办案实践中贯彻落实不够好的问题。
3、教育培训。积极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组织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国家法官学院青海分院以后举办的各类法官培训班,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列入培训内容,把《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作为基本培训教材,以法院领导干部为主要培训对象,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院新的审判理念的学习作为必修课程。
(三)改进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2月份,各级法院党组中心组要组织召开一次集体学习,交流再学习再教育的学习体会,结合创建“五型法院”和开展审判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认真反思和查找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新的审判理念与观点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特别是结合那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好的案件,在司法理念上查认识、找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着力解决在理念、能力、制度、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干警要通过召开集中学习交流、组织生活会等形式认真对照自己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分析总结阶段工作尤为重要,制定的各项改进措施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做到任务明确、要求严格、责任到人,切忌应付差事,流于形式,要把活动的着力点聚焦在解决突出问题、推进队伍建设、促进审判工作上。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法院要加强对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以身作则,示范引导,坚持带头参加、作出表率,有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时反映各地法院活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再学习再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法院要把开展再学习再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创建“五型法院”活动和开展审判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与搞好“群众观点大讨论”后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与审判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11.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十四 篇十一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2006年要对全体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我结合监察机关实际,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学习、思考,认识如下:
树立法治理念顺应时代要求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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