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2024-08-05

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共10篇)

1.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篇一

居民企业性质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需要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办理流程

携带上述资料到南沙国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取号机取号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移步办理窗口办理。

四、办结时限

符合以下第五点要求,已完成各清理事项而且属于主管国税机关不再进行税务检查范围的纳税人,为即时办结;其他的为20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清缴发票

(1)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发票的存根进行发票验旧。

2.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

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和企业清算所得申报。

3.其他清理事项

(1)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必须办理出口退(免)清算手续以及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后,才能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须清税清票,但要凭其总机构出具“税款、发票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办理注销,并缴销有关税务证件和资料。

(3)破产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在缴销发票、清缴税款、缴销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再进行清税检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缴销防伪税控设备、有关税务证件和当未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

(5)有纳税人各类资格(如一般纳税人资格、税收优惠等各类税务资格)需逐一取消。

(6)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7)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注销登记。

2.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主管国税机关不再进行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1)不单独核算缴纳增值税且企业所得税不在国税缴纳的分支机构;

(2)不需要在国税申报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纯地税户);

(3)连续6个月以上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同时无购领发票记录的纳税人(如该类纳税人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除外);

(4)不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只需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5)对于所得税属国税征管并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供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具有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指申请注销当年和上一)。

(6)对于所得税不属国税征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供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具有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

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

2.婚姻登记办理须知 篇二

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存档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及双方自愿结婚。

2、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手续

1、当事人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再婚(离婚或丧偶者),双方除持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持离婚证或判决书或丧偶证明。

3、复婚者双方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当事人补领结(离)婚登记所需手续

1、当事人到原登记机关查找原始婚姻登记档案。

2、当事人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房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也可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补领登记。

婚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手续

1、男女双方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2、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注明:结婚时间、地点、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

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

4、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证且该结婚证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税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汇报 篇三

税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汇报

自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围绕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家税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重复着同样的劳动,而对于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登记、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相同的动作也需要重复两次,不但增加了宏观税收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针对这种情况,今年以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经过认真的思考和深入研究,积极与地税部门协商,在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截止十月底,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份,为纳税人节约办证费用元。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为了把这项工作很好地开展起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家税务机关真诚携手,互相协作,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充分协商 达成共识

我县国地税部门在对共管户征管信息进行日常交换比对的过程中,时常发现双方的基础征管信息存在着差异,两家征管部门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发现形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向两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时间差异,形成一家已登记而另一家尚未登记;二是个别纳税人向一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后,不向另一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或者故意延迟登记,以达到少纳一个月或数月税款的目的,造成一方漏征漏管。三是人情税和关系税形成的双方定税信息悬殊。这些情况引起了国地税主抓征管工作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分别带领各自的征管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研究,在广泛交换意见和反复磋商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构想,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向国地税党组作了详细的汇报,得到了两局组的重视与支持。7月25日,桐柏县国家税务局召开联席办公会,召集有关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就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能够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能,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纳税,促进双方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会议决定,由两家税务机关主抓征管工作的副局长牵头,征管科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全力配合,密切协作,探索进行国地税联合办证。

二、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设想和有关情况,两家税务局分别向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作了认真的汇报,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确定在我县进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

务登记试点。月 日,南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长李浩庆、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长邵顺山一起到桐柏召开了南阳市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现场会,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场会后,我们又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领导作了汇报,争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为保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两家税务机关密切合作,精心组织,一是成立了由两家一把手张玉泰、杜如生亲自挂帅任组长、主抓征管的副局长陈德恕、郑先伟任副组长的“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二是研究制定了《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三是加强对外宣传,争得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的理解与支持;四是共同制定了《桐柏县国家税务局、桐柏县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在两家税务系统内部进行讨论酝酿,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内部酝酿的结果和搜集的意见和建议反复进行修改完善。

三、协调一致 消除障碍

在探索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过程中,许许多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一个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联合办证工作就无法进行。由于两家税务机关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设定、文书格式以及税收信息化程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给联合办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解决国地税税务登记表内容格式不尽相同,不可通用的问题,我们综合双方的税务登记表,重新设置了涵盖双方相关登记事项的通用税务登记表,并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在保证采集信息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压缩和整合。针对地税基层所没

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与国税基层所权限不对等的情况,经过磋商,促成地税部门将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由县局征管科下放到基层所。由于国税信息化程度较高,登记受理审批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文书传递,而地税部门的登记审批则需将纸质文书传递到县局征管科,不能适应一家受理、当场办结的需要,经协商,地税部门改为基层所受理后,电话请示县局征管科批准,事后补办审批手续。虽然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但两家税务机关由于认识上高度统一,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有针对性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适当变通调整,达到工作流程上的直辖市一致,使各类问题都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了解决,从而保证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科学统筹 规范动作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从一开始就

对整个工作 进行了系统的规划和周密的安排。一是为联合办证配备了工作认真、业务较强的人员充实到办证窗口,两家联合对双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系统的联合办证的业务操作培训,使他们提高了思想认识,熟练掌握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工作规范和遇到各种情况的应急处理办法,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了充分的人力保证。二是统一证件,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赋码规则,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实行“一证两章”,保证税务登记证件合法通用。为适应我县的具体情况,我们两家协商分别在对方办证网点预留一定数量加盖好双方“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空白登记证件,每日互相通报一次空白证件的使用和存留情况,保证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及时充足供应,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统一收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只由受理的一方税务机关收取,另一方不再收费,为纳税人节约了一半的办证费用。四是统一处罚,对纳税人逾期输税务登记的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国地税一方已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另一方不再就同一问题进行处罚,消除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前两家各自为政,分别执法执罚的矛盾。五是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对等共享。两家每日交换一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及时将对方受理登记的资料录入微机,保证了同一纳税人国地税登记信息的基本同步。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打破了以前两部门间相互封闭的“信息孤岛”,增进了相互间的沟通与协作,双方管理人员联手加强对各责任区的实地巡查,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产生了征管力量的倍增效应,有力地促进了征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创新了传统的部门服务模式,提高了数据信息的集中度,丰富了“一窗式”服务的内涵,提升了税收服务的层次和水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质上是一家办证,双方认可,合法有效,促进了税务登记管理的标准化、规

4.税务局办理须知(境外分利) 篇四

(境外分利)

一、适用项目

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股息、红利、利润

二、办理程序

(一)为境外机构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润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楼大厅4号窗口领取三代核定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持三代核定表到401室进行三代核定→填写申报表加盖公章到4楼大厅6号-11号窗口进行申报

(二)第一次分配

准备齐全下列资料到4楼4号窗口办理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董事会决议外文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5、出证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的税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电子申报企业的税单包括电子付款通知书和电子转帐完税凭证);

6、出证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7、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有关减免税文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境内机构税单原件、境内机构减免税文书原件到4楼大厅2号窗口领取

(三)同一年度税后利润第二次及以上分配

准备齐全下列资料到4楼4号窗口办理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境外分利附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上一次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董事会决议外文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5、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有关减免税文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到4楼大厅2号窗口领取

上述需附报的复印件均为A4纸,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表》、《境外分利附表》到4楼大厅4号窗口领取,或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或到外高桥电子政务平台()下载。《申请表》还可到上海财税网()下载。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并参照样表准确填写《申请表》和《境外分利附表》。

2、根据税法规定,向境外机构分配2008年以后形成的税后利润要为其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分配2008年以前形成的税后利润及向境外个人分配,仍免予征税。如果投资方适用税收协定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需在完成三代核定手续后,先到4楼6号-11号窗口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3、《境外分利附表》是企业同一年度税后利润第二次及以上分配的重要审核凭据,请妥善保管原件。

5.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处罚标准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篇六

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写法1。写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2。写明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及开业时间。3。开业税务登记申请,涉

外企业开业税务登记申请。其中个体经营税务登记只填登记表即可,不必备申请。

7.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篇七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二、申请条件 1.合法登记企业;

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套)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8.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

11.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12.占用土地的相关批复文件; 13.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

14.缴纳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凭证;

15.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和有偿取得的采矿权的评估确认材料。

四、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提交申报材料;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将申报材料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由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审;

3.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厅领导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涉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有色金属、贵金属、以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34种重要矿产内的其他矿产[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由部发证除外]的采矿登记项目,由登记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分管厅领导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再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将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向申请人退件。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时间、节假日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国土资发[1998]14号、藏政办发[2006]30号。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七、联系方式

8.《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事项 篇八

系统的录入

-、基本信息管理内的个人信息管理

1、基础信息类:能录入的信息请尽量录入;

“户籍地址”写:雨花区雨花亭街道XX社区;

“家庭地址”写:XX路XX号XX栋XX房。

二、就业失业管理内的失业管理

1、进行首次失业登记时注意“失业原因”栏要选择正确。

三、证书管理内的社区初审

1、登记证基本信息框内:请注意“失业原因”与“失业人员类别”要相一致; “专业技术等级”和“工种”能提供资料的才录入,没有资料的请选择空白。

2、社区审核信息框内:申请人在申办《登记证》时已经符合困难人员认定时请 在“是否困难人员认定”内选择“是”,“社区意见”都请填写“送审”。资料的提供

《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资料顺序:

审批表一式三联(相片四张,三张相片粘贴好,一张不要粘贴太牢固)——个人手写申请(申请内写明已经熟知办证等各项事宜)——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解文及相关资料复印件——社区证明(需要申请人提供三位证明人)——一式三联困难人员认定表(三张二寸彩照)——除“4050”人员外其他困难人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如残疾证复印件等。

1、《审批表》填写中的“失业原因”、“人员类别”及社区证明里的属于哪类人员跟系统录入都要相一致。

2、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需要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填好审核人及年月日。

3、《就业失业登记证》1类人员是从各类学校毕业一至两年内的人员,毕业很多年未工作的人员可以放在7类其他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第一条第十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失业1年以上的才可以申请就业困难对象。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长劳社发〔2009〕93号)申请人须知: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四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附后),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再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凭上述相关证件资料及《登记证》按上述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如实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由核发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第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退出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就业援助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一)主动放弃就业要求的;

(二)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三)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上述人员如要求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程序,必须由本人向原核发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和重入的原因,经原核发机构核准后,携带原《登记证》到核发机构办理重入手续。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以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一)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原件);

(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

(四)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未及时进行就业登记的,不得享受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登记证》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之日,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保留原有编号。

第十九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册,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其他情形的,《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第二十条 《登记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伪造、涂改,违者没收其《登记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的补发和更换。

(一)《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者应及时到原核发机构报失,并在当地报刊或媒体登发遗失或损毁启事并申请补发;《登记证》记录已满的,持原证到原核发机构进行更换

(二)申请补发者应向原核发机构提供:

1、在报刊媒体登发遗失或损毁启事的原件或证明;

2、各相关部门出具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与否的证明(损毁不严重,原始记录尚全的可不必提供)。

(三)核发机构应在补发、更换的《登记证》上详细记录原证上的各种信息并注明“补发、更换”字样。

(四)补发、更换的《登记证》仍沿用原有签发编号。

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实行免费审验制度。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1日为年审时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和《登记证》到核发机构办理审验手续。未经年审的,《登记证》自行失效。

《登记证》核发机构在办理审验手续时,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在《登记证》上如实登记劳动者就业失业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核发机构对其《登记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登记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9.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程序 篇九

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程序

一、许可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二、流程 1.申请

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清单见条款四)。2.受理

统一受理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审核、办证

海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进行数据录入。

4.发证

打印使用登记证,盖章后送达申请人。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

《锅炉注册登记申请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原件(二份);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拥有)

复印件(一份);

2.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3.制造、安装监检报告(进口设备需提供安全性能监检报告)复印件(一份);

4.锅炉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5.原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针对移装、过户锅炉)原件(一份);

四、办理单位:海西洲质量技术监督局

10.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及报到须知 篇十

http:// 2010-4-8 8:50:35

一、办理就业登记提交材料:

1、毕业证原件

(用于报省人事厅办理就业登记,用毕即归还)

2、报到证原件

3、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二份)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公有制企业需提供)

备注:若在福建省毕业生公共网查无生源需提供“招生花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户口(或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材料由人才中心报送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后我中心会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办理报到手续。

二、报到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1、报到证取回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就业协议书

3、劳动合同扫原件或扫描件

4、毕业证复印件四张

5、身份证复印件三张和身份证扫描件

6、相片:一寸普照四张;两寸普照四张

7、需落户我中心的另提供:

(1)、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

(2)、就业协议书原件

(3)、一寸免冠白底近期大头照四张

(4)、提供本人身高、血型、宗教信仰、父母亲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8、人事代理费:240元/年

9、党组织关系接转

(1)、省内毕业生:党员本人持学校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前来本中心办理接转手续。(介绍信行头开往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机关党委,后转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党委)

(2)、省外毕业生:党员本人应先持介绍信到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

治部办理接转手续,后转介绍到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机关党委再转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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